肥西县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实施办法

2025-01-31

肥西县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实施办法(5篇)

1.肥西县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实施办法 篇一

绿色建筑是指在全寿命期内最大限度地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近日出台的《青海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办法》将于下月实施,下面是详细内容。

3月17日,《青海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办法》新闻发布会召开。《办法》对绿色建筑等级、监管体系、公共建筑节能监管、绿色技术与建材的应用等进行了规范,于今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作为西部地区首部促进绿色建筑发展的政府规章,《办法》的出台对于促进我省从经济小省向生态大省、生态强省的转变具有重要意义。

《办法》明确绿色建筑按照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划分为为一星、二星、三星三个等级。对绿色建筑规划、立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能效测评及验收等环节做出明确规定,从而确保绿色建筑建造全过程监管和服务机制。规定建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实施建筑能耗动态监测和信息共享。对照限额的公共建筑实施建筑能耗超限额加价制度和差别价格政策。

为了提高绿色建材应用比例,加快绿色建材和绿色建筑产业融合发展,《办法》对雨水、余热、太阳能、地热能等作了规定。对节能资金用途作了细化,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资金,用于绿色建筑技术推广、既有建筑绿色改造、墙体材料改革、建筑能耗监测系统运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等”。明确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促进绿色建筑发展的诚实信用制度和奖惩机制,做好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理单位、能源利 用效率测评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采集、评价、确定、发布和应用等工作,实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

以下是办法全文:

青海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绿色建筑发展,节约资源,改善人居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有关绿色建筑的规划、建设、运营、改造以及对绿色建筑发展实施监督管理和引导激励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全寿命期内最大限度地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绿色建筑按照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划分为一星、二星、三星三个等级。

第三条绿色建筑发展应当遵循政策引导、因地制宜、统筹规划、社会参与的原则,贯彻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绿色建筑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全面推动绿色建筑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绿色建筑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推广,促进绿色建筑技术创新与进步。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绿色建筑发展宣传教育,普及绿色建筑知识,增强全民节能意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发展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科技、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绿色建筑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实行绿色建筑发展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促进绿色建筑发展的诚信信用制度和奖惩机制,做好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理单位、能源利用效率测评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采集、评价、确定、发布和应用等工作,实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

第九条对在绿色建筑发展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国土资源等部门编制绿色建筑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绿色建筑规划应当明确绿色建筑发展目标、重点发展区域和新型建筑工业化要求等内容,并确定绿色建筑等级要求。

第十一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省实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布绿色建筑标准和绿色建筑、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制度。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推广使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目录以及限制或者禁止使用的高能源消耗技术、工艺、材料、设备目录。

第十二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建筑,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公共建筑应当按照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鼓励居住建筑按照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

第十三条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公告中,应当依据绿色建筑规划明示该地块绿色建筑等级要求。

第十四条新建建筑项目立项及备案文件应当包含绿色建筑等级要求,明确工程选用的绿色建筑技术以及投资、节能减排效益等内容。

投资主管部门在项目立项时,应当将绿色建筑要求纳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范围,出具的项目批复文件应当载明绿色建筑等级要求。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报送的工程设计方案应当附具节能评估审查意见。

建设单位委托项目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建筑工程设计文件时,应当明确绿色建筑等级要求,不得要求设计单位低于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设计。

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公共建筑,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明确安装建筑用能分项计量及数据采集传输装置的设计内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设计要求安装装置。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绿色建筑等级承担质量保证责任。

第十六条设计单位编制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建筑工程设计文件时,应当明确绿色建筑等级要求,编制绿色建筑设计专篇。

第十七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节能评估审查意见、绿色建筑施工图审查要点,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施工中应当采取降低能耗、水耗,减少废弃物排放,防治噪声和扬尘污染等措施。

第十九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监理。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对绿色建筑工程质量承担责任;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按照有关规定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新建建筑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建筑能源利用效率测评机构对建筑能源利用效率进行测评和标识,并将测评结果向社会公示。能源利用效率测评结果不合格的,不予竣工验收。

能源利用效率测评机构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标准和技术规范对建筑能源利用效率进行测评。

第二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向买受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绿色建筑等级及技术措施、节能设施的保修期限及保护要求等内容,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

第三章运营与改造

第二十三条绿色建筑的运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节能、节水、节材、绿化等管理制度完备;

(二)节能、节水和建筑用能分项计量及数据采集传输装置等设施设备运行正常;

(三)供暖、通风、空调、照明等设备的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正常,记录完整;

(四)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污水等污染物达标排放;

(五)分类收集生活废弃物,规范设置垃圾容器。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实施建筑能耗动态监测和信息共享。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用能分项计量及数据采集传输装置接入监测平台,并保证运行正常。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和能效公示制度。未安装用能分项计量和数据采集传输装置的既有公共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以及供电、供气、供水、供热等能源供应单位,应当每年将建筑能耗数据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制定公共建筑能耗限额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对超限额的公共建筑实施建筑能耗超限额加价制度和差别价格政策,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对公共建筑能耗限额执行情况进行节能监察。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既有建筑绿色改造。旧城区和棚户区改造、城市环境景观整治、既有建筑抗震加固,应当同步实施绿色改造。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的绿色改造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居住建筑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使用的公共建筑纳入政府改造计划的,改造费用由政府和建筑所有权人共同承担。

使用财政资金进行绿色改造的项目,项目实施前应当进行建筑节能量核定;项目完工后,应当进行建筑能源利用效率测评和标识。

第四章技术与应用

第二十八条绿色建筑应当推广应用自然通风、自然采光、雨水利用、余热利用和太阳能、地热能、空气能利用等先进适用技术。

第二十九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合适的可再生能源用于采暖、制冷(热)和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一体化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第三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建设单位应当使用取得标识的绿色建材,并配套建设节水设施,选用节水器具,场地排水管网建设应当采用雨污分流技术。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鼓励新建建筑安装雨水收集装置。建筑的景观用水、绿化用水、道路冲洗用水,优先采用雨水、再生水等非传统水源。第三十一条新建建筑应当推进土地节约利用,按照开发利用规划和相关标准开发地下空间。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绿色建材发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高绿色建材在建筑中的应用比例。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建设,推广装配式建筑体系,提高新型建筑工业化技术集成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绿色建筑规划确定一定比例的建筑应用新型建筑工业化技术。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政府投资的其他公共建筑优先应用新型建筑工业化技术。

第五章引导与激励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资金,用于绿色建筑技术推广、既有建筑绿色改造、墙体材料改革、建筑能耗监测系统运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合同能源管理、绿色生态城区示范,以及绿色建筑宣传培训等。

第三十五条绿色建筑发展实行下列扶持政策:

(一)生产、使用列入推广目录的绿色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实行财政、信贷支持等扶持政策;

(二)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新建全装修成品住房的,适度提高公积金贷款额度;

(三)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既有建筑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可以用于建筑的绿色改造;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在年度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评定中相应加分;

(五)核算建筑能耗时,建筑利用可再生能源量可以抵扣建筑能耗量。

第三十六条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研发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研究编制绿色建筑标准,开发具有高原地区特色的绿色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研究开发成果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扶持等政策。

省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应当支持绿色建筑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和研发机构建设,强化绿色建筑产业现代化领域技术创新,将绿色建筑关键技术列入科技研发的重点领域,促进绿色建筑科技成果转化。

第三十七条鼓励商品住房按照全装修成品住房的要求建设,推行一次装修到位或者菜单式装修,促进个性化装修和产业化装修相统一。

第三十八条鼓励城市新区建设、小城镇建设、大型住宅区建设、棚户区改造项目按照绿色生态城区进行规划和建设。

第三十九条鼓励发展绿色建筑技术服务产业,建立健全绿色建筑技术服务体系。

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对既有建筑进行绿色改造。

第四十条鼓励农村牧区建筑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设,应用建筑外围护结构保温、太阳能光热、光伏等绿色建筑技术和建材。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要求附具节能评估审查意见的;

(二)委托项目设计时未明确绿色建筑等级要求的,或者要求设计单位低于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设计的;

(三)未进行建筑能源利用效率测评或者测评结果不合格通过竣工验收的;

(四)未安装用能分项计量及数据采集传输装置的,或者未将该装置接入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的;

(五)未能保证计量传输系统正常运行的;

(六)未按规定利用可再生能源的;

(七)未使用绿色建材和节水设施的;

(八)未安装生活废弃物分类收集设备的。

第四十三条设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绿色建筑设计标准进行设计,编制绿色建筑专篇的;

(二)未在设计文件中明确安装建筑用能分项计量及数据采集传输装置设计内容的;

(三)未按规定同步设计可再生能源、节水设施或者建筑用能分项计量及数据采集传输装置的。

第四十四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未按照节能评估审查意见、绿色建筑施工图审查要点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的,由省或者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施工单位未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确定的绿色建筑标准使用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节水设施器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未安装用能分项计量和数据采集传输装置的既有公共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以及供电、供气、供水、供热等能源供应单位未按要求报送建筑能耗数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绿色建筑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绿色建材,是指在全生命周期内可减少对天然资源消耗和减轻对生态环境影响,具有“节能、减排、安全、便利和可循环”特征的建材产品。

(二)公共建筑,是指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

(三)既有建筑绿色改造,是指以节约能源资源、改善人居环境、提升使用功能等为目标,对既有建筑进行维护、更新、加固等活动。

(四)建筑工业化,是指采用标准化设计、工业化生产、装配式施工和信息化管理等方式来建造和管理建筑,将建筑的建造和管理全过程联结为完整的一体化产业链。

(五)装配式建筑,是指用工厂生产的预制构件在现场装配而成的建筑,从结构形式来说,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钢结构、木结构都可以称为装配式建筑,是工业化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

(六)能源利用效率测评,是指对建筑能源消耗量及其用能系统效率等性能指标进行计算、检测,并给出其所处水平的活动。能效标识,是指依据能效测评结果,对建筑能耗相关信息向社会或产权所有人明示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

2.肥西县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实施办法 篇二

上海推进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的有关

背景情况

第一,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是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作出的一项重要部署,是“十二五”时期我国税制改革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

2010年10月,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首次提出:“十二五”时期,为“积极构建有利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财税体制”,要“加快财税体制改革,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

2010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2011年,要“研究推进在一些生产性服务业领域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改革试点”。

2011年10月26日,国务院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

2011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又将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列为2012年深化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的重点。

第二,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是一项与服务经济时代相适应的重要的税制改革创新。

从税制原理看,营业税具有“全额征税”的特点,存在着重复征税问题。而增值税则具有“层层抵扣”的特点,仅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的“增值部分”征税,不存在重复征税。

1994年,我国在实施新税制时将征收“产品税”改为了征收“增值税”。2009年,将“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2012年,在上海率先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

第三,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是上海加快形成以服务经济为主的产业结构的客观要求。

“十二五”时期,上海将基本形成以服务经济为主的产业结构,第三产业增加值占全市生产总值比重达到65%左右。然而,在推进产业转型发展的过程中,也确实遇到了许多体制、机制、管制和税制因素的制约,其中营业税税制所存在的重复征税是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

基于上述三方面的情况考虑,上海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工作。2009年5月,上海专门成立了由国家和上海多个职能部门与多家研究机构共同参与的现代服务业税制改革课题组。2011年2月,市政府正式向国家有关部门提出了在上海部分生产性服务业领域率先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的申请。2011年10月2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在部分地区和行业开展深化增值税制度改革试点,逐步将目前征收营业税的行业改为征收增值税,并先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等开展试点。2011年11月16日,财政部、国税总局出台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和《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2011年12月29日,财政部、国税总局又出台了《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和《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对改革试点中的一些政策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

近期上海推进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的

有关进展情况和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主要内容

自2011年10月26日国务院决定在上海率先实施改革试点以来,上海各有关方面坚决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积极有序地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工作。

建立健全改革试点工作统筹协调推进机制。在国家层面、市级层面和区县级层面分别建立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联席会议制度、工作领导协调小组和协调服务小组。加强对改革试点工作的统筹协调和业务指导,确保改革试点的平稳推进、有序运行。

认真做好改革试点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确定试点企业名单;二是开展模拟申报;三是努力营造良好的试点环境。

专题调研和动态跟踪试点企业的税负变化情况。实施改革后大部分试点企业的税负将有所下降。但一部分试点企业由于成本结构不同、发展时期不同等原因,在新老税制转换过程中,其税负可能有一定的增加。

研究制定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改革试点对上海财政将产生“减收增支”的影响。所谓“减收”,是指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由于有效避免了重复征税、扩大了进项税额抵扣范围、设定了较为优惠的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征收率等,因此大部分试点企业的税负将有所下降。试点企业税负的降低,相应的上海财政收入将有一定的减收。所谓“增支”,是指为解决部分试点企业由于成本结构不同、发展时期不同等情况造成新老税制转换过程中税负有所增加的问题,上海根据国家明确的“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基本消除重复征税”的税制改革原则和要求,研究制定过渡性的财政扶持政策措施,在上海财政支出上增加安排“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财政专项资金”,对这类企业给予财政政策扶持,来有效平衡企业税负,由此,相应增加上海的财政支出。

为了确保改革试点的平稳过渡,市财税部门研究制定了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主要内容是:“企业据实申请、财政分类扶持、资金及时预拨”。

所谓“企业据实申请”,是指在改革试点的推进实施过程中,财税部门在试点企业办理纳税申报、实际缴纳税款时,同步布置试点企业填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企业税负变化申报(审核)表》。试点企业根据税制改革前后比较,如发生实际税负确实是有所增加的,则可向财税部门提出实施财政扶持政策的申请。由于试点企业2012年1月份的应缴增值税,是在2月1日-15日申报缴纳,市财税部门将在今年2月份企业申报缴纳增值税时同步布置。

所谓“财政分类扶持”,是指财税部门根据试点企业提出申请的不同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区别对待、分类扶持。主要内容:一方面,对确实由于新老税制转换原因导致试点企业税负增加的,据实落实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另一方面,对由于种种原因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试点企业,财税部门将会同有关行业协会或工商联建立协调评估机制,研究分析企业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具体原因,区别不同情况,在过渡期内给予适当的财政政策扶持,并逐步予以规范,以保证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

所谓“资金及时预拨”,是指财政部门根据对企业申请的审核情况,将财政扶持资金及时预拨至试点企业。在具体操作时,财政部门将充分考虑企业税负增加的实际情况,原则上采取按月跟踪分析、按季审核预拨、按年据实清算的办法。

抓住机遇、主动谋划,用好政策、放大效应,

努力取得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工作的新成效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不少试点企业已在利用这段宝贵的改革试点机遇期,以有效整合业务资源、优化供应链、转变经营方式、拓展业务空间、开拓市场渠道、创新服务领域。

下一步,市财税部门将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和上海的改革试点情况,深入研究扩大试点行业范围,进一步延伸增值税抵扣链条,争取基本解决重复征税问题,为上海现代服务业企业的转型发展创造更加完善的税制环境。

3.肥西县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实施办法 篇三

加强和改进教学常规管理,促进内涵发展 实施方案 主讲人:马锋 时间:2012.9.20 学时分配:2学时 地点:会议室 序号:06 参加成员:全体教师 为了夯实教育基础,优化教育教学常规管理,实现教育现代化管理,不断促进学校内涵发展,全面提升教育教学质量,努力提高办学水平,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优化教学结构 加强教学精细化管理

1.认真学习上级的《教育教学管理文件汇编》,强化“常规”意识,统一认识,提高执行“常规”的自觉性,增强遵循“常规”教学意识,从而实现教育教学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

2.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课程,开齐开足开好规定课程,积极开发、实施校本课程,强化薄弱学科,适当增加书法等课程。进一步明确常规管理的基本内容,重点抓好教学计划、质量管理,以及学科、教材、实验室、教研组建设。

3.进一步明确职责。规范和充实教学常规管理制度,在教学上,对备、上、批、辅、考、评、听等环节提出明确具体的要求。把教育教学常规检查落实到位,无论平时抽查、月抽查,还是期中、期末阶段检查评价,或是人人达标活动,都要环环相扣,步步到位,不走过场,不搞形式主义,发现问题要深入剖析,认真整改。在处理教学问题时,要坚持原则,一把尺子量到底,保证教学工作整体推进。

教务处、教研组要切实加强管理与指导,充分发挥其保

障、指导、监控作用;使教学常规有人抓、有人管、有人落实,形成常态;对教学常规实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和督办,抓好典型,树立模范。

4.合理安排作息时间。学生在校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睡眠时间保证7小时,保证每天体育锻炼不少于1小时。

5.加强现代教育技术的研究与运用,积极探索现代教育技术与学科教学的有效整合,充分发挥交互式电子白板在教学中的作用,使用率达到95%以上,每周使用不低于20次,并认真填写好使用记录。

6.充分利用好各类实验设备,每科实验要充分发挥好实验室的功能,确保实验开出率达100%。实验过程要有详实的教案、过程性记录和评价结果。

二、深入实施有效教学 努力提高教学成绩

1.提高对有效教学的认识,强化校本教研工作,要建立规范的校本教研制度,让校本教研制度成为一种常态化的教研文化,形成校本教研的主题化、系列化、特色化。实施有效教学,必须以教研组、备课组建设为抓手,强化教研组文化建设,优化教研(有主题、有效、有视角、有层次),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教研组、备课组活动的策略与方法。

2.关注课前准备,优化备课过程。

(1)根据教学目标合理选择教学内容,根据教学内容和学生实际选择教学方法,根据学校现有条件选择教学媒体。板书设计和作业(活动)设计要围绕教学目标,有利于巩固和反馈,培养学生的学科素养和创新意识、实践能力。

(2)健全集体备课制度。集体备课重在研究教学目标、4.关注课后跟进,优化作业设计与反馈,提高作业效度。

作业分为预习作业、随堂作业和课后作业。作业布臵做到“五精五必”:精编、精选、精批、精评、精练;有做必收,有收必改,有改必评,有错必纠,屡错必测。作业讲评要有教案。

5.关注学习规律,优化学生学习策略,提高学习效率。(1)指导学生自主学习。建立“指导——自主”的教学模式,指导学生就课前预习、课堂学习、复习、作业、课外活动等环节制订自主学习的细则,使学生掌握自主学习的策略和方法。

(2)指导学生合作学习。积极组织学生开展以相互结对或结成小组的形式进行合作学习。小组内要合理分工,让每一位学习者都有任务。

(3)指导学生探究学习。教师要结合教学内容,准确把握探究学习的动机,促进学生有效地开展探究学习的活动。要引导学生经历探究学习的过程,培养学生自主、独立地发现问题、实验、操作、调查、信息搜集与处理、表达与交流等能力。

6.健全常态教研机制,实施教学教研底线管理制度。(1)校长每学期结对帮扶教师不少于1人,每周帮扶不少于1次,每周听课不少于2节,每周参加教研活动不少于1次,每周要抽查部分教师课题研究等常规工作。每项工作记录在案,及时反馈。

(2)积极开展“四课教研”(即全员展课、推门听课、组织学科兴趣小组一个。

(8)学校每学年至少要组织1次课堂教学大赛,组织2次校级主题观课议课活动,开展教学规范达标活动,组织1次人人达标竞赛;每学期至少要组织1次教学论坛活动,组织4次教学常规检查。

(9)加强学校教学资源库建设,逐步建立考试使用的题库,逐步积累教参资料、教学设计、典型案例分析、公开课教案、经典训练习题、教学经验论文、个人课堂录像等各种原始资料,确保有可供教师利用的丰富资源。

(10)学校要重视并开展“提优补差促临界”工作,提优补差促临界生工作要有计划、有措施。学校每学期召开一次研讨会,年级组每10周召开一次会诊会。

(11)落实府教发(2012)15号文件,学校“六个一”、教研组“六个一”和教师“十个一”指标,其内容分别是学校“六个一”:①、制定一个科学的、有利于调动教师积极性的《校本教研成果考核评价与奖励办法》,把考核结果与奖惩、职务评聘等挂钩;②、每学期组织一次“论文或案例评比”活动;③、每学期筹划一次“教学开放展示”活动(“教学教研展示周”活动或“教学教研开放日”活动);④、每十周组织一次课改主题研讨会;⑤、每年认真开展一次“教研月活动”;⑥、每年组织一次各类教研成果展评活动。

教研组六个一:①、每周组织一次教研组或备课组活动,活动要有专题,有记录;②、制订一份本学科教师专业化发展计划,促进每个教师的发展;③、每学期开展一次“专题合作项目”研究,并形成成果;④、每五周进行一次科研课

过挂职培训、影子培训、顶岗培训等形式,为教师提供更多的学习、交流、研讨的机会。

4.加强学校德育工作。一要完善德育管理机制,构建生活化德育工作体系,开发富有本校特色的德育校本课程。二要从提高学生基本素质入手,以养成教育为重点,规范学生行为,要培育学生的劳动意识、创造意识、效率意识、环境意识、进取精神、科学精神以及民主法制观念。以规范化心理辅导室建设为重点,培养学生良好的心理素质。三要以爱国主义教育为核心,积极拓展践行民族精神的有效途径,积极宣传和践行府谷精神。四要加强学校德育工作研究,积极开展德育小课题项目研究。五是坚持教育的非歧视原则,体现教育公平性,保障每一位学生(包括残疾儿童、学困生、品行后进生)受教育权。

5.高度重视体艺卫健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严格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深入开展“学生阳光体育运动”,加强青少年近视眼、常见病的防治教育工作,加强学校饮食、饮水卫生安全管理。完善学生体质健康监测。

6.持续开展学校教育科研工作,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教科研管理制度,管理要科学、有力,档案要全面、规范。

7.打造校园文化,积极营造具有时代特征和学校特色的精神文化,创建以人为本的学校物质文化,推进关注学生发展的践行文化。

4.肥西县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实施办法 篇四

青岛市农业机械管理局局长 黄聿颂

我国第1部农机法--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于11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了。《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从法律的高度解决了三大问题:确立了农机化在整个农业农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明确了各级政府扶持农机化发展的政策措施;确立了农机主管部门在促进农机化发展中的主体地位。尤其对农民群众关心的购机补贴、农机社会化服务等进行了详细规定,是一部兴农护农的法律,它既反映了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也为保持党的农村政策稳定,加快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农业机械是现代农业的重要物质基础,是农业综合生产力水平的体现,是农业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和标志。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高度,根据中央、省、市委关于解决“三农”问题的总体部署,贯彻实施好这部法律,大力推进农业机械化,加快现代农业建设步伐。

一、依法建立和完善农业机械化发展政策扶持体系。据统计,目前我国主要农作物耕、种、收的综合机械化水平为30%左右,仅相当于法国上个世纪50年代的水平,仍处于农业机械化的初级阶段(∠40%为初级阶段;≥40%∠70%为中级阶段;≥70%为高级阶段),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势在必行。农业机械是现代农业的重要物质基础,是农业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和标志。加快农业和农业机械化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光靠市场调节不行,国家必须加强扶持和保护,这也是世界各国普遍的做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规定了促进原则和扶持措施,这是建立农业机械化政策扶持体系的依据。今年以来,国家加大了对农业和农业机械化投入,我市用于直接补贴农机购置的资金也达到348万元,极大地调动了农民购置和使用农机具的积极性。但青岛市要在2005年率先进入农业机械化发展的高级阶段,农业机械化综合水平达到70%以上 ;2010年率先基本实现农业机械化,综合水平达到80%以上,差距还是很大。我们要按照《农业机械化促进法》有关要求,结合农机化发展“十一五”计划的制定,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推进我市农业机械化快速发展的长远规划和工作计划,以及相应的推动措施,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农业机械化发展政策扶持体系。特别是要抓好现有的各项支持政策、项目的实施工作,加快完善配套法规和政策措施,注重研究长效机制,采取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扶持等措施,不断加大农机化投入,逐步提高农机装备水平。

二、依法建立和完善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从世界上有关农业机械化法律的渊源和发展形态看,国外的农机法律不涉及农机作业服务的内容,而这部法律专门设有一章农机社会化服务,这是特色,是由我国国情所决定的,也是多年来农机跨区作业服务实践经验的总结。提高我国农业机械化水平,必须走农机共同利用的路子,大力发展农机服务产业化。因此,在贯彻实施过程中,要注重建立和完善农机社会化服务支持体系:一是要鼓励和扶持发展多种经营形式的农业机械服务组织,特别是注重培育、发展农机大户和农机经营服务中介组织,充分发挥其在开展农机社会化服务的积极作用。二是要加强基层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建设,发挥10个农机化创新示范基地和3个国外农机化试验示范基地作用,搞好先进适用农机化新技术、新机具的推广工作。三是要加强农业机械化公共服务工作。建立和完善信息搜集、整理和发布制度,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及时、全面、准确的信息服务。搞好对农机社会化服务主体力量的培训工作,努力提高他们的基本素质和经营服务的能力。加强农机社会化服务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好作业秩序,搞好农机安全生产,努力为市场主体做好服务,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三、依法建立和完善农业机械化管理制度。一是要建立和完善农机质量保障制度。要进一步制定和完善农业机械维修质量和作业质量等地方标准,保护农民合法利益。要加强农机产品质量调查工作,这是法律赋予农机管理部门在质量监督方面的职责任务。要上下联动,相互配合,形成合力,树立起农机管理部门在农机产品质量监督工作中的新形象。二是要完善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制度。要深入开展创建青岛“平安农机”活动,积极搞好农机安全“十百千”示范活动、星级农机文明市场创建活动、农机保险等工作,大力推进农机监理规范化建设,开展农机专项整治,保护农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三是要加强地方农机立法建设步伐。建立和完善与《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相配套的地方配套规章,推动农机化全面、健康、可持续发展。

5.肥西县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实施办法 篇五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泸西县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方案》,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泸西县农业局依职权组织听证,适用本细则。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实施。

第三条 下列决策举行听证:

(一)农业农村工作政策的起草;

(二)农业农村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的编制、调整;

(三)农业产业总体规划的调整;

(四)对农业农村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决策事项;

(五)涉及公共利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以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重大决策事项;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其他决策事项。第四条 拟作出的决策在举行听证前,进行法律审查;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经相关领域的专家论证。

第五条 应当由本单位组织听证的事项,可以指定局属单位或相关科室组织听证。

(四)熟悉听证事项的行业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企业和技术部门的代表;

(五)法律工作者;

(六)应当参加的代表。

前款第(一)、(二)项的听证代表主要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单位提出申请,申请人超过预定听证代表人数的,由申请人自行推荐产生或者由本单位采取随机选取的方式产生。前款第(三)、(四)、(五)项的听证代表可以由本单位直接邀请产生,或者由本单位委托有关组织推荐。

第九条 听证代表人数根据听证事项确定,但不得少于15人。其中重大决策事项涉及到的利害关系人和社会普通公众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听证代表人数的1/3(其中利害关系人代表人数应当多于社会普通公众代表人数)。当合理确定各方听证代表的人数,参加听证会的不同利益关系各方或不同意见各方的听证代表人数应当大致相等。

听证会应当在有2/3以上听证代表出席时方可举行,实际出席人数不足应出席人数2/3的,延期举行听证会。

第十条 在听证会举行的3个工作日前,将以下资料送达听证代表:

(一)拟作出重大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

第十四条 听证结束后,主持人和其他听证人进行听证评议。在举行听证会后3个工作日内,根据听证记录和评议制作包括下列内容的听证报告:

(一)听证事由;

(二)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三)各方听证代表提出的主要观点、理由、意见和建议;

(四)决策发言人的陈述和答辩;

(五)对听证情况的评说,包括对拟作出决策的赞同意见、反对意见、其他意见及其主要理由作出的客观归纳和总结;

(六)其他有关情况。

听证报告应当附听证记录和评议记录。

第十五条 在听证会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听证报告报政府法制部门审查:

第十六条

在听证会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经审查的听证报告递交听证代表,并通过单位门户网站、简报或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听证情况。

第十七条 对于情况紧急,不及时施行将会影响公共利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经上级行政部门批准,酌情调整本细则规定的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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