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民办教师工资待遇的通知

2024-10-08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民办教师工资待遇的通知(共10篇)

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民办教师工资待遇的通知 篇一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市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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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政办发〔2009〕1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总工会等部门《关于提高省以上劳动模范待遇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4号)文件精神,结合徐州的实际情况,现就提高我市市以上劳动模范(含享受市以上劳动模范待遇人员,下同)待遇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发放农民劳动模范荣誉津贴。对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市以上农民劳动模范发放荣誉津贴。具体标准为:全国劳动模范每月100元;省(部)级劳动模范每月80元;市级劳动模范每月60元。荣誉津贴不计人低保收人。所需资金由劳动模范所在的县(市)、区财政解决。

二、对低收人省(部)级劳动模范发放生活困难补助金。省(部)级劳动模范在职、在岗,其工资收人低于当地企业在岗职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水平的,按当地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予以补足;已退休的省(部)级劳动模范,其基本养老金低于当地上一年度平均水平的,按当地平均水平予以补足;下岗或失业,其生活补助收人低于当地上一年度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按当地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予以补足;省(部)级农民劳动模范,其收人低于当地农民上一年度人均纯收人的,按当地农民人均纯收人水平予以补足。以上所指的基本养老金、工资和生活补助等收人不包括劳动模范的荣誉津贴。所需经费由县(市)、区财政解决,市属单位由市财政解决,中央及省部属企业参照其标准,自行解决。

三、建立市级劳动模范特殊困难帮扶资金。特殊困难指因病、因天灾人祸造成的生活困难。市级劳动模范特殊困难帮扶资金以每人1000元标准,按7%的困难面计提,由市财政纳人当年财政预算,市总工会具体实施帮扶,根据帮扶情况,据实结算资金。省(部)级劳动模范特殊困难帮扶资金按苏政办[2009]14号文件执行。

四、发放市级劳动模范春节慰问金。市级劳动模范春节慰问金标准按每人200元,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支出,市总工会负责发放。省(部)级劳动模范春节慰问金按苏政办[2009]14号文件执行。

五、市总工会、人事局和各县(市)、区工会、人事局提出享受上述待遇的劳动模范人员名单和补助金额,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实后,由劳动模范所在地的财政部门核拨经费,同级工会发放。

六、省以上劳动模范的就业、医疗、住房等待遇仍按有关文件执行。此文件执行之日,徐政办发[2005]109号文同时废止。

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民办教师工资待遇的通知 篇二

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农村公路交通安全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4]10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全区农村公路交通安全整治工作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全区农村公路交通安全整治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切实加强农村公路交通安全管理,从根本上改善农村公路交通安全状况,有效遏制农村公路交通事故高发的势头,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出行安全,根据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区农村公路交通安全整治工作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维护广大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出发,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部署及要求,周密组织实施农村公路交通安全整治工作,依法查纠各类严重危害农村公路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消除各类交通安全隐患,改善农村公路交通安全状况,有效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尤其是群死群伤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农村公路交通安全整治,切实加强我区农村公路交通安全管理,使无牌无证车辆上路行驶现象得到有效控制,非客运汽车、拖拉机和摩托车违法载客行为明显减少,农村公路危险路段得到有效治理,农村公路交通安全状况得到明显改善,交通死亡事故下降,一次死亡3人以上特大事故减少,杜绝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交通事故,实现我区农村道路交通事故从高发到基本遏制,并为逐年下降打下基础。

三、工作重点 农村公路交通安全整治工作重点是:严格禁止无牌无证车辆上路行驶,坚决制止非客运汽车、拖拉机和摩托车非法载客,大力整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危险路段和事故多发点段。

四、工作安排 整治工作从2004年7月至2005年7月,历时1年,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教育阶段(2004年7月1日至7月31日)。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结合宣传贯 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根据农村的特点,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整治农村公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重点宣传无证驾驶机动车、驾驶无牌无证机动车、酒后驾驶机动车以及非客运汽车、拖拉机和摩托车非法载客等严重违法行为的危害性,教育群众遵守交通法规,不违法驾驶车辆,自觉抵制乘坐违法行驶车辆的行为。

(二)实施阶段(2004年8月1日至2005年6月30日)。具体安排如下: 1.公安、交通部门要联合组织开展客运交通安全大整顿。一是整顿营运客车驾驶员。对辖区所有营运车辆尤其是9座以上的车辆驾驶员进行全面清查,摸清底数,实行分工包干负责制,由交通民警、运输企业管理人员包干对驾驶员的教育管理工作。客运企业进一步建立健全交通安全责任制,要明令禁止客运驾驶员开超载车、故障车和避免出现超速驾车、疲劳驾车、酒后驾车等现象;要严格客运车辆准入制度,严格驾驶员资格审查,坚决禁止不具备客运准驾资格的人驾驶客运车辆;要加强对挂靠车辆及驾驶员的安全管理工作,坚决纠正客运车辆驾驶员失教、失管、失控现象,切实提高客运企业的安全生产规范化管理水平。二是整顿营运客车交通违法行为。对所有9座以上营运客车包括挂靠车辆进行一次全面清查,逐车检查车辆安全技术状况,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要立即停驶检修,达到安全技术标准后方可恢复营运资格。客运企业、车站严格落实客运车辆出站安全检查制度,坚决杜绝交通违法车辆上路行驶。路面执勤交通民警要加强对客运车辆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客运车辆交通违法行为,坚决禁止报废车、拼装车、不按期检验的客运车辆上路行驶。三是整顿客运线路。要对辖区内通行营运客车线路进行全面排查,按照《广西道路交通安全行车动态分类管理方案(试行)》(桂公通[2003]56号)规定要求,重点排查三级以下公路特别是等外公路、县乡道路通行9座以上营运客车的情况,不具备客运车辆通行的,要明令禁止通行。要严格落实限制客运车辆夜间进入三级以下公路营运的有关规定,对不具备客运车辆通行条件,仍然开通客运线路的,交通主管部门要责令其停业整顿。2.开展查纠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统一行动。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公安、交通、农机、安监等部门成立联合整治工作组,深人农村,加强农村公路路面监控,特别是加强对圩日和民俗活动日农村道路的管理,严格查处非客运汽车、拖拉机和摩托车违法载客、安全技术状况不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行车动态分类管理计划》有关规定行驶等违法违规行为。3.开展清理无牌无证车辆统一行动。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公安、工商、农机等部门对辖区无牌无证车辆进行全面清理,充分依靠村委会、治保会等基层组织,入村入户登记无牌无证车辆情况,摸清底数,登记造册,对各类无牌无证车辆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分类处理。4.加强源头管理。公安部门要加强除拖拉机以外的各种机动车辆的检验、发牌和驾驶员考核、发证管理工作,对违法办理机动车牌证的车辆和驾驶证的人员,一律依法按无牌无证车和无证驾驶处理。农机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切实加强对拖拉机人户、转籍、过户工作和安全技术检验以及拖拉机驾驶员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对不具备安全驾驶资格的拖拉机驾驶员要强制注销其驾驶证,坚决制止有严重安全隐患的拖拉机从事各种生产活动。公安、农机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职责分工,理顺拖拉机的入户管理。农机部门应将已经办理人户的拖拉机以外的机动车移交给公安部门管理,公安部门应将已经办理入户的拖拉机移交给农机部门管理。5.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危险路段排查整改机制。交通部门要加大对农村公路危险路段排查治理力度,结合公路危险路段排查情况,综合运用交通工程措施,对农村公路上急弯、陡坡、长下坡和高边坡等危险路段实施整治。2004年要启动山区道路“安全防护工程”,并重点在交通流量较大且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路段开展安装波型防护栏试点工作,逐步改变山区道路安全状况。各市、县交通部门要牵头成立道路危险路段排查专家组,每半年对辖区内的农村公路危险路段进行一次排查。对存在危险隐患的路段提出具体的整治意见,报自治区交通部门批准后向公路部门下达整治任务。公路部门按照自治区交通厅下达的整改任务,分轻重缓急编排整改计划,抓紧实施整改。对一时难以治理的,要采取临时增设防护墙(栏)和安全提示标志、铺设减速带等应急措施。同时要定期通报危险路段整治工作的进展情况。对一些重点的危险路段还要向社会公告,并加大督办力度。公安部门每季度要将辖区农村公路事故多发点段及整改建议报当地人民政府,并通报当地交通部门。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事故多发点段及整改进展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告。6.铁路部门要加强铁路道口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铁路道口看守人员职责,提高其素质,杜绝铁路道口交通事故发生,确保铁路、公路运输双安全。7.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统筹农村公共交通发展规划,加快发展面向农村地区的客运网络,开展农村客运发展试点工作。通过减免养路费、客运基金等优惠政策的引导,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农村公共交通事业的积极性,促进农村客运市场的快速发展。自治区交通部门要加快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等外级道路客运通行标准》,组织开展乡村道路状况普查,并于2004年8月1日前提出各地农村道路通行客车的具体方案和发展农村客运的税费减免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开展试点工作。(三)检查验收阶段(2005年7月1日至7月31日)。各市、县、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此次整治工作进行自查,届时,自治区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市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并向全区通报检查验收结果。

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民办教师工资待遇的通知 篇三

宁政办发„2012‟7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教育条例》第八条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环境教育委员会”的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设立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教育委员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教育委员会组成人员 主 任:齐同生 自治区党委常委、常务副主席

副主任:刘小河 自治区主席助理

李建功 自治区政府副秘书长 冯志强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厅长

委 员:马 坚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副巡视员

范宏明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副主任

赵紫霞 自治区教育厅副厅长

郭建川 自治区科技厅副厅长

陈 刚 自治区司法厅副厅长

张苏安 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

周万生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厅长

韦晓龙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总规划师

黄雅杭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副厅长

张吉胜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

马新民 自治区农牧厅副厅长

邓 宽 自治区商务厅副厅长

陶雨芳 自治区文化厅副厅长

崔学光 自治区卫生厅副厅长

王 峰 自治区工商局副局长

王 中 自治区质监局副局长

王永斌 自治区广电局副局长

黄占宝 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副巡视员 李 安 自治区林业局副局长

冯建民 自治区气象局副局长

马贵仁 自治区地震局副局长

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办公室主任由黄雅杭兼任。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教育委员会职责

(一)组织编写全民环境教育大纲,批准环境教育规划、计划。

(二)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开展的环境教育进行检查评估,督促落实环境教育规划、计划,并公布评估结果。

(三)组织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图片巡回展览和环境形势报告会,开展环境警示教育,提高决策者的环境意识。

(四)组织开展环境教育社会表彰,总结推广环境教育先进典型和经验,宣传环境保护示范单位。

(五)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社会参与环境保护事业,维护社会公共环境权益。

(六)鼓励、引导创建环境教育基地,将符合条件的单位、场所,确立为环境教育基地。

(七)研究解决环境教育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检查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环境教育工作。

(八)完成自治区人民政府承担或交办的其他环境教育工作任务。

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民办教师工资待遇的通知 篇四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龙政办„2008‟164号),进一步扩大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覆盖面,规范协商内容,提高协商质量,推动企业建立合理的工资决定和增长机制,实现企业发展和职工增收的双赢,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和《福建省集体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要求

工资集体协商是指工会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支付办法、工资标准、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的行为。我市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目标任务是:2010年全市各类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建制率达到80%,力争用2年时间在全市各类企业基本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遵循初次分配和再分配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方针,着力构建和完善三个机制。一是建立工资分配的协商共决机制,建立健全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就工资分配问题进行协商共决的机制,集体协商要成为用人单位决定工资分配的基本方式;二是建立工资分配监督机制,企业工资分配方案、工资协议履行情况等要通过职代会、公

企业,上级工会可依法下达“整改建议书”,要求及时整改。

(五)加强政策导向。一是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月”制度。每年8月份为全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月,集中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二是有关部门要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情况,确定并公布每年的工资增长指导线、职工工资增长水平,引导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三是要广泛开展评选“关爱职工的优秀企业、热爱企业的优秀员工”活动。四是凡担任工资集体协商的职工代表和工会干部,在劳动合同期内,除个人严重过失外,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五是把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和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列为企业和企业主要领导评优评先的重要条件。六是每年年底组织开展专项督查,对各乡镇(街道)、工业园区推动此项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三、责任分工

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乡镇(街道)及各有关单位要将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和措施,及时解决推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指导到位。具体分工如下:

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对企业工资分配的调控力度,提高对工资集体协商的指导、服务水平。进一步完善最低工资保障制度,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定期发布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行业人工成本等相关信息数据,积极指导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做好工资集体协议审查备案工作,完善工资集体协商审核备案制度。协调处理工资集体协商过程中发生的争议。

工会组织要充分反映和代表多数职工的意见,充分尊重和保障职工的主体地位,代表职工行使好协商权、签约权。为基层提供政策法律咨询、指派工资协商指导员等服务。在加强对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指导的同时,要广泛发动基层工会,通过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降本增效等活动,努力提高企业效益,使工资集体协商成为职工与企业的“双赢”

附:

漳平市工资集体协商协调指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李达武(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巫秋贵(市劳保局局长)

叶庆标(市总工会主席)

谢可刚(市政府办副主任)成 员:张建东(市总工会副主席)

郑少春(市劳保局纪检组长)颜燕芬(市经贸局副局长)徐 斌(市工商联副主席)

协调指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市总工会。主 任:叶庆标(市总工会主席)副主任:张建东(市总工会副主席)

成 员: 郭朱平(市劳保局副主任科员兼工资股股长)

严志彬(市总工会保障与法律工作部部长)

主题词: 经济管理 工资 集体协商 意见

5.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民办教师工资待遇的通知 篇五

分 类:

发布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日期: 2014-10-21 15:31

名 称: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创业就业工程”的意见》的通知 文 号: 内党办发〔2013〕14号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创业就业工程”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10-21 15:31 浏览次数:133

内党办发〔2013〕14号

各盟市委,盟行政公

《关于实施“创业就业工程”的意见》已经自治区党委、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就业是民生之本,创业是就业之源。抓好创业就业工作,是贯彻落实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的重要一环,对于推动科学发展、实现富民强区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激发各族群众创业就业的动力和活力,着力促进创业就业,自治区党委、政府决定在全区实施“创

(一)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紧紧围绕推动科学发展、实现富民强区目标和落实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坚持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扶持就业和鼓励创业的方针,以发展促进就业,以创业带动就业,突出抓好职业教育中高技能人才的培养,深入实施创业就业5项计划,着力构建覆盖城乡、服务均等、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创业就业服务体系,促进社会充分就业和实现更高质量就业,推动形成全社会积极创业、努力稳定就业的长效机制,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

(二)——发展拉动就业。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大力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创业带动就业。完善创业扶持政策,优化创业环境,鼓励支持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加强对创业者的服务引导,激发创业活力,提高创业成功率,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

——培训提升就业。以职业教育中高技能人才培养为重点,健全完善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整合培训资源,优化培训模式,创新培训机制,提高劳动者综合素质和创业就业

——合力推动就业。明确创业就业工作责任,完善目标考核体系,形成政府主导、各有关

(三)到2015年底,实现全区城镇新增就业75万人,力争达到8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农村牧区富余劳动力每年转移就业240万人,力争达到260

(一)充分发挥产业发展拉动就业的作用,重点围绕推进自治区“五大基地”建设及发展相关产业,1.拓宽农牧业就业渠道。依托建设绿色农畜产品生产加工输出基地,扶持农畜产品精深加工企业做大做强,增强吸纳就业能力。着力推进农牧业产业化经营,积极扶持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在加快农牧业产业化进程中扩大就业。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特岗计划试点,选拔一批高校毕业生到乡镇担任特岗人员。到2015年底,实现农村牧区富余劳动力返乡创业和就近就地稳定转移就业145万人,力争达到155

2.重大项目拉动就业。重点围绕建设清洁能源输出基地、现代煤化工生产示范基地、有色金属生产加工和现代装备制造基地及相关产业发展,在实施重大项目时统筹考虑扩大就业问题,积极吸纳当地劳动者就近就地就业。制定政策措施,督促项目建设主体履行重大建设项目带动就业的社会责任。在项目可行性论证环节,要把吸纳就业作为主要论证内容;在项目实施方案中,要有吸纳就业的具体安排;在项目开工建设时,要明确吸纳就业的岗位和人数,并做好用工招聘、职业培训等工作;在企业生产运营时,督促企业及时兑现就业承诺并签订

3.发展服务业促进就业。按照把我区建成体现草原文化、独具北疆特色的旅游观光、休闲度假基地的要求,着力推出一批精品旅游项目,在景区建设、特色民族餐饮、旅游商品营销等环节扩大就业。到2015年,旅游业直接、间接从业人员分别达到50万人、200万人。全面提升家庭服务企业发展水平,培育一批服务规范、拥有自主品牌和较强竞争力的连锁家庭服务企业或企业集团,打造家庭服务业骨干企业200户,家庭服务消费需求满足率达到60%以上。大力开发家政服务、社区服务、养老服务和病患服务等就业岗位,到2015年底,新增就业岗位8万个以上。围绕发展现代物流业、金融业、商贸服务业、文化产业、房地产业、4.增强中小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吸纳就业的能力。围绕县域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落实鼓励扶持中小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发展的政策,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吸纳就业的主渠道作用。引导中小企业向自治区优势特色产业基地、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工业园区聚集,与大企业、大集团发展专业化协作关系,从事专业化生产和特色经营,提高就业

(二)改善创业环境,强化创业服务,搭建创业平台,创建创业型城市。到2015年,全区扶持成功创业12万人以上,力争带动就业40

1.改善创业环境。按照“非禁即入”原则,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凡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应向城乡创业主体开放。适当放宽初始创业者申办企业的限制,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按国家税法现行规定上限2万元执行,对带动就业人数较多的创业项目和贷款担保基金充足的地区,小额担保贷款最高贷款额度单笔提高到30万元,对就业困难的初始创业人员

2.强化创业服务。健全创业服务机构,加强创业项目库建设,组建创业专家服务团,为创业者开展方案设计、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服务。积极推动创业服

3.加强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科学制定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总体规划,依托现有产业园区、专业市场,加大政府扶持力度,重点建设100个标准化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

4.推进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完善创业工作政策扶持体系、指导体系、培训体系、服务体系和工作考核体系,稳步推进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力争新增2个盟市进入国家级创

(三)组织实施重点人群就业计

突出重点人群,着力做好高校毕业生、农村牧区富余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和复员转业军人

1.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认真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内政发〔2013〕4号)精神,积极拓宽就业领域,鼓励各类企业和科研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引导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吸纳更多高校毕业生就业。允许高校毕业生在求职地进行求职登记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并纳入当地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范围。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服务平台。强化对贫困家庭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从2013年起,对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内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所需资金按规定列入就业专项资金支出范围。鼓励蒙古语授课大学生辅修宜于创业就业的第二学位、第二专业或相关课程。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工作人员考录招聘中,录用蒙古语授课毕业生不低于政策规定的比例,旗县以下机关事业单位特别是蒙古族和“三少民族”人口聚居旗县以下机关事业单位,以及特种行业,可根据实际需要提高录用(招聘)比例。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基层和中小企业就业,鼓励自主创业。从2013年起,将创业培训补贴政策期限从目前的毕业调整为毕业学年(即从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高校毕业生就业率达到90

2.推动农牧民转移就业。进一步完善职业培训、就业服务、劳动维权“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全面落实农牧民工在城镇就业、落户、子女就学、社会保障、权益维护等方面的政策措施,推动农牧民工享受同城同工同酬待遇。加强区内外劳务协作,积极开辟劳务市场,提高劳务输出组织化程度。充分发挥旗县、苏木乡镇、嘎查村三级转移就业示范点的作用,着力打造一批特色劳务输出品牌,扩大农村牧区富余劳动力转移

3.推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规范城镇失业人员、残疾人、失地农牧民等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程序,建立健全社区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重点帮扶、失业人员动态管理、就业回访、岗位储备等制度,及时提供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职业指导等多样化服务。适度开发公共服务、社会管理等公益性岗位,妥善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到2015年底,实现就业困难人员就业18

4.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就业工作。鼓励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提高创业就业能力。拓宽退役士兵就业渠道,对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退役士兵,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费减免、贷款、户籍管理和创业扶持等优惠政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维护岗位和扶持建设项目的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优先招录退役士兵。退役大学生士兵参加公务员考

(四)完善教育培训机制,加强对劳动者创业就业技能培训,提高劳动者创业就业能力。到2015年底,全区累计实现城镇职业技能培训40万人以上,农牧民工转移就业技能培训40万人以上,创业培训15

1.优化大中专院校人才培养模式。大中专院校要积极适应自治区产业结构调整对各类高素质专门人才的需求,跟踪分析毕业生就业供求趋势,积极构建“招生—培养—就业”的人才培养模式。推进校企交流,推动产教结合与校企一体办学,专业与工作岗位对接,不断提高

2.完善职业培训机制。加大教育培训资源整合力度,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开展职业培训,构建以职业院校、技工学校为主体的多元化职业技能培训体系,职业院校、技工学校占定点培训机构比例达到60%以上。整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民政、农牧业、扶贫和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部门和社会团体的职业技能培训专项资金,统筹安排使用,提高资金

3.强化职业技能培训。针对市场用工需求,以“订单式”、“定向式”和岗前培训为重点,组织开展农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技能培训,清洁能源、煤化工、有色金属加工、现代装备制造技能培训,以及旅游产品加工、销售等技能培训,“订单式”、“定向式”和岗前培训人数占全部培训人数的70%以上,打造100个特色培训职业(工种)品牌。组织实施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特别培训计划”,到2015年底,培训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6万人以上。制定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建设规划,全区打造50个具有区域特色和品牌效应的标准化实训基地,创建20个盟市级示范性实训基地、3

4.加强创业培训。旗县级以上普遍建立创业实训基地,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实训平台。加强创业培训师资队伍建设,规范培训行为,提高培训质量。强化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税

(五)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加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基本实现公共就业服务供给均等化、服务方式多样化、服务过程精细化、服务手段信息化、服务组织一体化、服务主体多元化。

1.加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建设。研究制定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实施意见,明确服务平台的机构、人员、经费和建设标准。自治区本级设立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继续推进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项目建设。加强苏木乡镇(街道)和嘎查村(社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建设,构建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社区)五级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整合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健全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市场主体公平竞争、中介组织规范服务的市场运行机制。组织实施基层服务平台

2.加强公共就业服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针对城乡劳动者求职就业需要,及时收集、发布岗位信息,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职业指导、信息服务、能力测评、政策咨询服务、就业失业登记等服务。全面推进就业服务实名制管理。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系列活动、就业援助系列活动、春风行动等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为各类群体提供及时有效的就业服

3.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健全完善劳务派遣制度、劳动用工备案制度。规范企业裁员行为,逐步实现劳动合同制度全覆盖,到2015年,城镇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8%。健全政府、工会、企业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深入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加强劳动保障专项执法监察和专项整治,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加快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健全仲裁机构与司法机关的联动机制,加大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调处力度。到2015年,全区劳动人事争议办案机构实体化率达到95%以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结案率达到95

三、(一)加强组织领导。自治区成立实施“创业就业工程”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区创业就业各项工作,各盟市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各级党委、政府要把促进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优先地位,切实加强对创业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确保“创业就业工程”顺利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抓好相关工作,(二)完善各项政策。落实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共同推进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备忘录,扩大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范围和支出项目,加快出台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有关政策。建立和完善与转变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推动县域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相协调的创业就业政策体系。推动创业就业政策与教育培

(三)加大投入力度。自治区重点实施扶持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家庭服务业信息公益性服务平台、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等项目建设,设立实施“创业就业工程”专项奖励补贴资金,建立健全以绩效评价结果为导向的资金分配模式。各地区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根据当地就业状况和就业目标,加大创业就业资金投入力度,确保各项资金落实到位。各类金融机构要加大信贷扶持力度,积

6.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民办教师工资待遇的通知 篇六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二月十日

关于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1〕37号)精神,按照 “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因地制宜、稳慎推进”的原则,决定在我省除已经实施绩效工资的义务教育学校、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以外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适应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要求,健全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的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逐步建立起机制健全、关系合理、调控有力、秩序规范的管理运行体系,促进事业单位发展和体制机制创新,逐步实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二)基本原则。

坚持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探索事业单位知识、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有效途径,使工作人员收入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鼓励人才创新创造;坚持改革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与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相结合,严肃分配纪律,逐步建立公平公正、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进一步明确地方和部门的工资管理职责,对不同类型的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工资管理办法,实行分级分类管理,促进形成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事业单位之间合理的工资分配关系;着眼社会收入分配全局,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进程相适应,统筹兼顾,妥善处理与相关群体的利益关系,稳慎推进改革。

二、实施范围和时间

实施范围: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其他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

实施时间: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其中2010年执行《关于在其他事业单位预发工资(生活)性补贴的通知》(皖人社发〔2010〕61号),补发2010年1—6月份的工资(生活)性补贴。

三、清理核查津贴补贴

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与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结合进行。全面清理核查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项目外自行发放的津贴补贴和奖金,摸清收入来源、支出去向、账户情况和实际发放水平,坚决取消不合法、不合规的项目。对清理核查后确认的津贴补贴进行适当归并,作为规范后的津贴补贴纳入绩效工资。清理核查工作按照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关于开展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情况清理核查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1〕152号)规定实施。

四、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

(一)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由相当于单位工作人员上12月份基本工资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构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在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财力状况、物价消费水平、所在地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公务员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等因素的基础上,按照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合理确定当地绩效工资水平。

(二)根据合理调控事业单位收入水平差距的需要,各地应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当地其他事业单位本绩效工资水平。其中,承担行政职能和公益一类的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按照不高于当地公务员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确定;公益二类的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原则上按照不高于当地公务员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的1倍确定;经营类的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原则上按规范后上津贴补贴总量为基数确定。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在综合考虑单位类别、人员结构、清理核查确定的津贴补贴水平、岗位设置、事业发展、经费来源等因素基础上,核定本级政府直属及各部门所属其他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绩效工资总量管理办法。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单位主管部门核定所属各其他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

单位主管部门按上述原则,在核定所属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时,可结合单位公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绩效考核结果等综合因素,在“本地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控制线”范围内适当调控。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好、考核优秀、知识技术密集、高层次人才集中、国家战略发展需要重点支持的其他事业单位,可适当增加绩效工资总量。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不好、考核较差的其他事业单位,应相应核减绩效工资总量。主管部门核定的所属各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在下达前须报同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备案。

(四)实行绩效工资总量审批管理制度。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每年3月底前核定一次(省直单位核定表另发)。绩效工资总量按核定后,原则上当年不作调整。确因机构、人员和工作任务发生重大变化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须报同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批准。

五、绩效工资分配

(一)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

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和社会公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因素,基础性绩效工资可设立基础津贴等项目,一般按月发放。公益一类的其他事业单位和公益二类的其他事业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在绩效工资中所占的比例一般为50%—70%,其中公益一类的其他事业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所占比重要相对大一些,具体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确定。经营类的其他事业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在绩效工资中所占的具体比例和标准原则上由单位主管部门自主确定,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的实际贡献等因素,根据考核结果发放,可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方式和办法。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具体项目、标准和分配方式由各其他事业单位自主确定,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二)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各主管部门要结合本行业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其他事业单位内部考核和分配的指导,引导其他事业单位不断提高社会公益服务水平。各其他事业单位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要把考核与分配有机地结合起来,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

(三)其他事业单位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分配办法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在本单位公开,报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四)其他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绩效工资,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由主管部门根据对单位主要领导的考核结果统筹考虑确定。单位主要领导与本单位工作人员的绩效工资水平,要保持合理的比例关系。各地、各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单位主要领导绩效工资水平与本单位工作人员平均绩效工资水平的比例关系。其中,公益一类的其他事业单位应控制在1.5倍的幅度内;公益二类的其他事业单位应控制在2倍的幅度内;经营类的其他事业单位应控制在3倍的幅度内。

六、相关政策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号)下发前,其他事业单位发放的改革性补贴,除超过规定标准和范围发放的之外,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另行规范。在规范办法出台前,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项目的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

(二)实施绩效工资后,国家规定的特殊岗位津贴补贴仍按国家现行政策继续执行,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管理。

(三)按规定由政府投入的人才基金、创业基金(与财政拨款无关)和引进高层次人才的特殊报酬,以及临时性科研课题(项目)报酬,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管理。

(四)实施绩效工资后,其他事业单位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30%部分(不含特殊岗位原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国家原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和原省及省以下各级政府以及单位自行设定发放的各种津贴补贴,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按本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不再另行发放。

(五)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其他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发放补贴。离退休人员补贴要在清理规范现有津贴补贴的基础上发放。其中,离休人员的补贴水平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关于解决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8〕40号)精神执行;退休人员的补贴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参照当地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补贴标准确定。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退职人员补贴标准,按照同职级退休人员补贴标准的70%确定。

退休(职)人员执行上述退休(职)人员补贴后,除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外,原省及省以下各级政府以及单位自行设定发放的各种津贴补贴项目(含2006年工改后退休人员,原事业单位津贴比例高出30%,退休时按照皖人办发〔2007〕123号文件打折后暂作保留部分)停止执行,不再另行发放。

(六)经批准受聘到两类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执行岗位工资所对应的岗位确定。

(七)新参加工作的人员,见习期、学徒期、熟练期基础性绩效工资执行最低岗位的标准。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和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在明确岗位前,初期基础性绩效工资执行最低岗位的标准;明确岗位后,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所明确的岗位执行相应的标准。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单位确定。

(八)其他新进入单位人员,按所聘任的岗位执行相应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

(九)经组织批准挂职锻炼、派出学习、培训、支医、援外等工作人员,绩效工资按照单位同等条件人员执行。

七、经费保障、财务管理与严肃分配纪律

(一)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按单位性质和现行经费供给渠道,分别由财政和事业单位负担。其中,对承担行政职能和公益一类的其他事业单位,以当地公务员津贴补贴平均水平为上限,由各级财政按现行预算供给政策解决。对公益二类的其他事业单位,在当地公务员津贴补贴平均水平内部分,由各级财政按现行预算供给政策解决,其余部分由单位自行负担。对经营类的其他事业单位,由单位自筹解决。单位自行负担部分,其经费来源渠道和支出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对津贴补贴实际发放水平超过当地公务员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的公益二类的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时,补发2010年1-6月份的工资性(生活)补贴和2011年的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由单位自筹解决。

(三)规范其他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按规定取得的收入,应上缴财政的要全部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制度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四)其他事业单位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库〔2006〕48号)规定,加强会计核算管理。绩效工资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单位工会经费、集体福利费和其他专项经费要严格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和核算。

(五)实施绩效工资后,其他事业单位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突破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进行严肃处理。

(六)根据合理调控事业单位收入水平差距的需要,建立清理结算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在核定下绩效工资总量前,对本级政府直属及各部门所属其他事业单位上绩效工资总量执行情况进行核查结算。对超过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发放的单位,要予以纠正,并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相应核减其下一的绩效工资总量;属于财政支持的单位,相应核减其下一的财政拨款。

八、组织实施

(一)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按照本实施意见制定本行政区域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具体实施办法,并报上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备案后实施。省直主管部门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本部门所属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具体实施办法,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审批后实施。

(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统筹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财政体制改革和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等各项工作。要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平稳实施。

(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工作指导,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严格把握政策和程序,指导和督促其他事业单位严格执行绩效工资的有关政策。要密切关注各方面的反应,有针对性地做好宣传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确保其他事业单位队伍稳定。

7.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民办教师工资待遇的通知 篇七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业: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质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减排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减排工作的实施意见

(自治区质监局 二○一一年五月)

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按照国务院加强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管理的有关要求,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实现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增强对做好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减排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据统计,目前我区在用燃煤锅炉12655台,锅炉平均热效率仅为61.2%,燃煤锅炉的能耗极高,2009年全区锅炉煤耗量达8954万吨。燃煤锅炉节能减排空间巨大,前景广阔。据测算,重点加强对锅炉运行环节的节能监管,在3至5年内积极推动节能技改,逐步使全区在用锅炉的平均热效率提高6%至8%,节煤达10%,累计可节煤1161.6万吨以上(按每吨650元计算约75.45亿元),累计减少城市运输量1659.43万吨,累计减少二氧化碳排量2996.93万吨,二氧化硫排量18.59万吨,飞灰15.1万吨,炉渣464.64万吨。切实做好在用锅炉等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减排工作对于实现全区节能减排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加快形成特种设备节能减排工作的整体合力

(一)加强领导,共同推进特种设备节能减排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高度重视,出台相关政策,建立特种设备节能减排协调机制,保障特种设备节能减排工作经费。各级质监、经济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环保等部门要坚持“企业主体、行政推动、技术支持、政策激励”的指导原则,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综合运用各部门监管资源,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共同推进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减排工作。

(二)加强宣传,提高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节能意识。各级新闻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关于锅炉等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减排的方针政策、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先进经验。各相关部门要加强资源环境警示教育,及时编发锅炉节能降耗技术问答等节能降耗普及知识,宣传引导企业采用先进技术改造传统工艺、能耗设备。要树立一批特种设备节能减排先进典型,加大宣传力度,推广先进经验,努力形成“政府推动、部门联动、典型带动、企业主动”的良好局面。

三、强化源头环节的节能监管和政策导向

(一)建立特种设备设计制造源头把关制度。各级质监部门及相关机构在锅炉等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监管过程中应当把能效指标作为监管内容之一,已列入国家和自治区淘汰目录的特种设备生产企业不得制造和安装特种设备。特种设备设计(含系统设计)、制造单位应积极开发研制高效节能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选用高效节能的特种设备,并充分利用装置或系统的余热余压,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锅炉设计文件鉴定机构在审核锅炉安全技术指标时,应当同时审核锅炉的结构型式、能耗指标、额定出力等与节能有关的性能指标;对不符合节能指标和安全技术指标的,不予通过设计文件鉴定,相关企业不得制造、安装和使用。锅炉和换热容器制造企业生产的新产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送国家或自治区质监部门认可的能效测试机构测试,符合相关技术规范或标准要求方可批量制造。型式试验机构在对电梯和起重机械新产品进行型式试验时,应当对其能效进行测试,符合相关技术规范或标准要求方可出具合格报告准予制造。区外企业生产及国外进口的特种设备,无法提供有效能效测试或型式试验报告的,应当在设备投入使用的3个月内予以补做;测试结果不符合国家强制性规范、标准的,应当予以整改,未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当地政府或相关部门应当依法责令其停止使用。

(二)建立健全特种设备节能减排标准体系。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国家有关特种设备节能减排的国家标准,对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特种设备,要责令相关企业限期整改到位。自治区质监部门要会同经济和信息化、环保部门,结合我区实际,组织制定有关锅炉节能减排方面的地方标准,各地区质监部门要督促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使用单位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要按照治旧限新、逐步淘汰的原则,用3至5年时间使我区锅炉房节能全部达到预定目标。

(三)建立新增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审查制度。全区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中有新增锅炉等高耗能特种设备的,由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会同质监和环保部门对特种设备先行进行节能审查。除特殊工艺要求外,在集中供热范围内不得新增锅炉项目,质监、环保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许可手续。

(四)建立节能型特种设备导向目录发布制度。自治区质监部门要会同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制定节能型特种设备导向目录,积极引导使用单位选用节能型特种设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鼓励区内特种设备生产企业申报“节能产品”国家认证,自治区财政部门要积极向财政部推荐已通过自治区级认证的产品,并争取列入国家《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各地区在政府采购特种设备时,应当优先采购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特种设备。

四、强力推进集中供热和在用设备节能改造

(一)积极推进区域性集中供热。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区域性综合规划,对于产业集聚、用户集中、符合联片供热条件的,要积极创造条件实施集中供热。有关部门在政策引导和行政审批工作中应加强配合,大力推进集中供热工程建设。在对新建、扩建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业功能区的规划审批中,有关部门要根据产业用热情况,确定是否把集中供热设施作为一项公共配套基础设施列入建设内容。对现有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业功能区内锅炉相对较多、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园区管理部门应制订锅炉集中供热的具体规划和推进工作方案,并在2013年前完成集中供热改造。对于新建锅炉房等集中供热设施的,在充分利用存量土地和地下空间的前提下,各盟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尽量满足其对用地的合理需求,投资主管部门应予以支持。要完善城市供热价格形成机制,集中供热的价格原则上实施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有条件的地区热价可由供求双方协商确定。供热企业应当保证稳定供热,不得随意或故意停减产而影响用热单位的生产生活;如确因客观原因需要停产的,须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二)加大在用设备节能改造和对违规淘汰设备依法取缔力度。各级人民政府要制订在用锅炉等特种设备节能改造计划,确保在2013年前基本完成本地区高耗能工业锅炉节能改造任务并全面推进其他特种设备的节能改造工作。要着力推进节能潜力较大的有机热载体锅炉和排烟温度高于280℃锅炉的改造工作,积极鼓励钢铁、石化、印染、水泥、玻璃等高耗能行业采用余热锅炉等余热回收利用装置,大力推广循环流化床燃烧、水煤浆燃烧、分层燃烧、热管传热、变频启动、冷凝水低温回收和能量反馈与变频等技术在节能改造工程中的应用,提高燃烧效率,增强传热效果,减少污染排放。要重点开展额定蒸发量1至35吨/时、采用层状燃烧方式且从未经过能效测试的锅炉和2000年前投入使用的换热容器、电梯、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工作,能效测试工作由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会同质监部门组织实施,由国家或自治区质监部门认可的能效测试机构承担测试;能效指标测试结果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的,使用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予以整改。当地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建立投诉、举报及奖励制度,严肃查处制造、安装、使用能效测试结果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且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到位和列入国家明令淘汰目录的特种设备的行为,并对违规淘汰设备依法予以取缔。

五、充分发挥使用单位节能减排的主体作用

(一)推动使用单位建立健全节能减排的管理制度。使用单位是特种设备节能减排的责任主体,在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同时,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经济运行管理制度、锅炉水质管理制度、能源计量管理制度等各项日常管理制度,做好在用锅炉等高耗能特种设备的日常运行能效监控记录、节能技术改造记录,并确保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配备率和完好率达到100%。锅炉使用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入炉煤质选煤,配套建设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新建成使用(含扩建、改造)单台容量>14MW(20t/h)的锅炉,必须按照环保部门的要求安装烟气自动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确保稳定运行。各级经济和信息化、质监、环保等部门要督促企业加强日常管理,严格执行有关节能减排管理规定,完善设备操作规程,促进锅炉等高耗能特种设备安全经济运行。

(二)重视和加强锅炉介质处理和回收利用工作。锅炉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介质处理方法,科学排污,防止或减缓锅炉结垢,同时强化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工作,及时清除水垢、泥渣,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进行妥善处理,减少二次污染;额定蒸发量4吨/时以上的蒸汽锅炉一般应装设蒸汽冷凝水回收利用装置,以达到节能、节水、减排的目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要加强对锅炉介质抽样监测和水处理效果的检验工作,督促锅炉介质不符合国家标准和锅炉结水垢厚度平均超过1.5毫米的企业采取整改措施,及时清除水垢。各级质监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在用锅炉的介质监管力度,强化介质监测和化学清洗监管工作,提高锅炉水处理有效性和锅炉运行的经济性。

(三)强化对管理和作业人员的节能技能培训和考核。锅炉等高耗能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管理和作业人员进行节能知识与技能培训,提高管理和作业人员经济运行的管理与操作水平。各级质监部门和有关培训机构在锅炉、换热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作业人员的培训内容和考核中应增加节能降耗内容,提高节能知识和技术的普及率。

(四)重视和加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能源计量工作。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要重视和加强能源计量工作,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开展能源计量管理工作,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做好能源计量数据的采集、分析工作,确保能源统计数据能追溯至有效的计量检测记录,保证能源统计数据的真实、可靠、完整。计量技术机构要加大在线计量检测新技术、新方法的研发、推广应用工作,帮助企业解决能源计量检测方面的实际问题。各级质监部门要依法开展能源计量执法监督检查,促进企业节能减排工作。

(五)积极帮助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提高节能水平。各级质监、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要支持锅炉等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检验、使用等单位和科研院校开展特种设备节能设计、改造、改进等新技术的咨询服务,帮助相关使用单位掌握设备用能状况、提出节能措施与改造方案、建立节能减排的工作制度与机制,提高节能技术和管理水平。

六、大力发展特种设备节能减排项目和技术

(一)实施对特种设备节能环保项目的税收优惠。经认定,企业从事符合规定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结转抵免。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二)加大对集中供热企业的财政扶持力度。对锅炉集中供热企业的新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创新等项目,符合相关政策补助条件的,给予适当补助;环保部门应当将环境污染治理资金适当补助在用锅炉集中供热项目的污染治理。

(三)实施对拆除自备锅炉单位的财政补贴。经改造实行集中供热后,凡在有效供热范围内的单位,除有特殊工艺要求外,应当拆除自备锅炉。对于在限期内拆除自备锅炉的单位,当地政府给予拆除单位适当的财政补贴。

(四)加大对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的扶持力度。对实施特种设备节能技术改造并取得明显成效的项目,按照各级节能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适当补助。减排技术改造项目实行信贷支持,优先提供低息贷款。

8.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民办教师工资待遇的通知 篇八

【发布文号】琼府办〔2007〕34号 【发布日期】2007-04-03 【生效日期】2007-04-0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海南省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的通知

(琼府办〔2007〕34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06〕101号)精神,根据我省民办高校的实际情况,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省民办高校的规范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我省民办高等教育发展形势,不断增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我省民办高等教育发展迅速,民办高校数量不断增加,在校生规模急剧扩大,综合实力显著增强,为满足人民群众接受高等教育的多样化要求,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培养各类适用人才,推进我省高等教育进入大众化阶段,实现我省高等教育跨越式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由于我省民办高校办学历史较短,办学经验不足,在招生、管理、教学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如有些民办高校办学指导思想不够端正,办学定位不够准确;个别民办高校内部管理体制不健全,办学行为不规范;有些民办高校因规模扩张过快,办学条件日趋紧张;有些民办高校教学管理不规范,教学质量不高,等等。这些问题如不引起高度重视并及时解决,势必影响民办高等教育的健康发展。各级政府要按照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要求,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把规范管理民办高校,促进其健康发展,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认真抓紧抓好。

二、完善制度,规范管理?

(一)建立民办高校办学条件指标报送和发布制度,督促民办高校不断加大投入,改善办学条件。各民办高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充实和完善办学条件,对办学条件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民办高校,省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将减少其当招生计划,直至暂停其招生资格;对未及时采取措施改善办学条件,教学质量低下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

(二)大力加强教学基本建设,完善教学质量监控措施。各民办高校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和教学管理机构,配齐教学管理人员,抓好规章制度的检查落实;要制定学校专业、课程建设规划,有步骤、分阶段地开展重点专业、精品课程的建设工作;要切实加强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充分利用社会资源,为学生实践能力培养创造良好条件;要健全教学质量监控组织,配备相应人员,加强对教学质量的监控。?

(三)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努力建设一支业务素质较高、实践能力较强、专兼职结合、相对稳定,适应高职教育要求的 “双师型”教师队伍。各民办高校要保障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规定为教师办理社会保险和补充保险,同时,要为教师的进修学习、离岗培训、职称评定创造条件,使教师全身心地投入教学工作。?

(四)各民办高校要建立健全党团组织,确保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得到切实落实,确保民办高校的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不动摇;要不断充实党务工作队伍和思想政治工作队伍,按国家规定配备辅导员和班主任,加强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管理工作,全心全意、尽职尽责地为学生的健康成长成才服务,依法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维护学校安全稳定工作体系,制定和完善相关应急预案,确保校园和社会的稳定。每年10月,各民办高校要将党务工作队伍和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名册报送省教育工委办公室备案。?

(五)各民办高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招生工作。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经省教育厅备案后方可发布,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与备案内容一致。学校法人要对招生简章和广告的真实性负责。各民办学校不得异地办学,不得超计划招生或不经批准招收低分学生,特别是从初中毕业生中招收5年制学生时,不得跨省招生,不得招收不参加当年中考的学生。从2007年起,一旦发现以上违规行为,暂停其招生资格。违规办学、欺诈招生,管理混乱,损害学生权益并造成严重后果者,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情节特别严重的,将吊销办学许可证;对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各民办高校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体制,明确职责,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学校董事会(理事会)为学校决策机构,依法行使决策权;校长依法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权。董事长、董事(理事长、理事)名单必须报省教育厅备案;校长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并报省教育厅核准。?

(七)各民办高校必须落实法人财产权,出资人要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投入学校的资产要经过注册会计师验资并过户到学校名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2007年年底前,各民办高校必须完成资产过户工作。省教育厅、省财政厅2007年12月负责组织力量进行专项检查,对不能按时完成资产过户工作的民办高校,将责成其举办者限期整改,否则停止其招生资格,情况严重的,建议其变更办学主体。?

(八)各民办高校应当依法设置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业务资格证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九)建立民办高校收费公示制度。各民办高校必须严格执行价格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和收、退费办法,对各项收费予以公示,接受舆论和社会的监督。?

三、落实政策,积极扶持,为民办高校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一)依法落实民办高校税收优惠政策。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高校,其取得合理回报的标准和办法、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高校,依法享受与公办高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民办高校在科研项目申报、教学成果申报、重点学科、重点专业、重点实验室、精品课程建设、评奖评优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高校同等权利。?

(三)民办高校教师职称评定纳入省级高校教师职称评定工作范围,参照同级同类公办高校教师评聘办法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民办高校学生在升学、就业、档案管理、评奖评优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高校学生同等权利。?

(五)对为民办高等教育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加强领导,强化监督,为民办高校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一)建立协调领导机制。省政府成立由分管副省长任组长,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教育厅厅长任副组长,省教育厅、省发改厅、省财政厅、省编办、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文体厅、省工商局等有关部门领导为成员的海南省民办教育管理协调领导小组,组织协调民办高等教育规范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明确对民办高校的监督和管理职责,定期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促进我省民办高等教育的健康发展。?

(二)建立政府对民办高校的督导制度。省教育厅今年秋季开学前向各民办高校委派督导专员。督导专员依法监督、引导民办高校的办学方向和办学质量,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工作建议,同时承担有关党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进一步完善民办高校检查制度。检查要重点对民办高校的办学条件、教学管理、办学行为和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检查,同时,每年发布民办高校的办学信息,加强对民办高校各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引导民办高校走内涵发展之路。?

(四)加强对民办高校财务状况的监管。每年年底,各民办高校必须将财务报表如实报送同级财政、教育、审计、物价等部门,财政部门会同教育、审计、物价等部门对各民办高校财务状况进行联合检查,确保民办高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对财务管理混乱、违规收费的民办高校,进行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依法查处非法办学机构和非法中介,为民办高校的发展搭建公平竞争的平台。省教育厅要会同省公安厅、省民政厅加大查处力度,对非法办学机构和非法中介予以坚决取缔,以维护正常的办学秩序,创造公平、公正、公开的办学环境。?

(六)加大对民办高校的宣传力度,营造有利于民办高校健康发展的舆论环境。各新闻单位要坚持正确导向,遵守新闻宣传纪律,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关于促进、引导和规范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方针和政策,积极宣传省委、省政府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的办法和措施,宣传民办高等教育为我省经济与社会发展作出的积极贡献,营造有利于民办高校健康发展的舆论环境。

二○○七年四月三日

9.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民办教师工资待遇的通知 篇九

尊敬的各位领导:

您们好!

首先,感谢各位领导给我们在这个单位工作的机会,感谢所领导对我们几位无编制技术人员的培养和帮助,让我们成为各个专业室专业方面的技术骨干,我们也愿意能留在单位,长久地工作,但随着社会物价的总体上升,我们的工资确实难以应付日常的生活。基于对各位领导的信任和对单位工作的热爱,以及我们现在的工作职责范围和工作强度,我们希望各位领导对我们的申请能够加以重视,我们的理由如下:

单位现状,目前单位共有在职员工17人,其中9人在编,4名所领导,一名会计,另有2人面临退休,2人因身体原因不能开展业务工作。目前单位日常业务工作都是我们8名无编制技术人员在做。什么工作、什么工作、什么工作等全县所有业务工作无不留下我们辛勤的汗水,在这里我们不用说自己工作做的怎么样、工作态度怎么样,因为你们是我们的领导,这些你们应该非常了解,你们甚至可以从服务对象那里得到他们对我们工作的评价。

至于收入方面,别人拿了多少工资,我们从不眼红,也不会嫉妒。我们只是认为我们努力工作了,就应该领到相应的收入,这也是国家领导人倡导的要重视技术人员和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精神的真正体现。

当年,我们都是以技术人员被单位招聘参与工作的。但近两年来,我们的工资待遇却一直是以后勤临时人员工资为标准发放的。这好比某医院招了几名主治医生,却一直按保洁的待遇发放工资一样。这种工资制度是不合理、不重视技术人员的具体体现,也不能体现《劳动法》关于同工同酬的精神。因为经过几年的努力学习、实践,我们已是各个岗位上不可否缺的技术骨干。也许某位领导会说,要是认为待遇低可以离开啊?地球离开谁都照样转。在这里我们可以自信的说出,目前来说,单位离开我们8

个人,正常的业务工作将受到很大影响。

今天,我们提出加薪申请,并不是我们“居功自傲”,我们所付出的谈不上“功”,所以请不要误会我们的本意,我们只是实话实说。因为现有物价水平,我们的工资收入既不能体现同工同酬的精神、也不能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还不能体现专业技术的特点,同时由于家庭孩子较小,家属又都没有工作,一个人的收入承担一大家的开支,日常生活都受到了影响。为此,我们特向领导们申请,可否针对我们的实际情况,专门制定一个制度化的考核激励机制:

一、逐年定期增资,增加工龄工资、职务工资、技术岗位工资等;

二、在年底目标奖励考核上,对我们专业技术人员予以倾斜;

三、按照住房公积金条例规定,为我们缴纳住房公积金。一方面是因为当前房价水平,我们有此需求;另一方面,当前的《公积金管理条例》也有此规定。

四、其他正式人员享有的福利待遇是否可以兼顾到我们。

我们也知道以往由于种种政策原因,领导们没及时考虑到我们,现在我们希望各位领导能根据当前的物价水平,以及我们几个人的实际需求和对工作认真负责的态度,予以考虑。当然,如果各位领导一致认为我们现在的工作内容及工作质量还未能达到加薪的要求,我们渴望能提出宝贵的意见或建议,让我们今后有一个努力的方向和目标,在提升自己能力的同时将工作做的更好,向更高的目标迈进。我们相信,只要付出,就会有收获!

期待领导的答复!!

单位8名无编制技术人员

10.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民办教师工资待遇的通知 篇十

就业工作的通知

新党办发〔2006〕2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党委、政府,各地、州、市党委、政府(行署),自治区党委各部、委,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自治区大中型企业、中央驻疆单位,生产建设兵团:

大中专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是做好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工作:是保持我区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推进我区新农,村建设和新型工业化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多年来,自治区党委区,自治区人民政府十分重视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在重点做好体制转轨时期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同时,将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纳入自治区就业工作总体规划,进一步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制定出合了一系列促进,头中专毕业生就业的政策措施。各地各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拓宽就业渠道,优化就业环境落实就业政策。使我区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据统计,“十五”期间全区有30多万名大中专毕业生通过各种形式实现了就业,平均就业率达到80%以上,就业率和就业人数每年都有稳步增长,就业形势一年好于一年。但是,由于受传统择业观念的影响和就业技能包括少数民族毕业生语言能力不适应市场就业需求等就业结构性矛盾的制约,我区目前仍有相当数量毕业生,主要是“九五”期末结转未就业中专毕业生未能实现稳定充分就业。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18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大中专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新党办发[2006]9号)文件以及自治区党政联席会议精神,着力解决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就业问题,现就全面做好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通知如下:

一、落实促进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的各项政策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新党办发〔2006〕9号文件精神,狠抓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免费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和创业贷款、贴息等各项优惠政策。要继续落实新党发〔2002〕19号和新党发〔2003〕17号文件精神,鼓励普通高校和大中专毕业生到农牧区、到兵团、到基层就业,按规定落实各项到基层就业的优惠政策。适当扩大基层公务员招考和自治区人才储备编制数量。加大选拔录用在基层就业的优秀大中专毕业生补充到县以上党政机关公务员队伍的力度,形成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约良好导向。

同时,各地要处理好当前事业单位改革与促进毕业生就业的关系,进一步落实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方便用人单位通过公开招聘吸纳大中专毕业生。

二、加大技能培训,增强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能力

各地各部门要加大培训力度,按照市场需求和就业需求相结合的原则,加强有针对性的培训,增强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技能。要在各院校推行“双证制”(即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各院校要鼓励在校学生利用课余和假期参加技能培训,提高毕业后就业能力。要组织未

就业毕业生参加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提高自主就业和创业能力。对未就业的少数民族大中专毕业生要突出强化语言等能,力培训;围绕市场需求和就业岗位进行常用汉语的集中强化免费培训。对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参加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和少数民族毕业生参加汉语培训的,培训合格后按自治区职业培训补贴政策给予培训补助。

三、加强毕业生的就业指导

各院校要深化教学改革,在新生入校时就要开设就业指导课,把市场就业理念、自主创

业理念引入教学环节,提升学生的就业、创业意识和能力。劳动保障部门要在大中专院校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向大中专院校发布国家职业标准,接受大中专毕业生申请并组织开展技能鉴定,统一颁发职业资格证书。各类培训机构要加强市场调研,根据,市场需求开展“订单式”培训,提高就业率。要鼓励校企联合办学,大力推行“双证制”,对毕业前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毕业生,要继续对其强化技能培训,使每个符合毕业生毕业前都具备1至2个职业资格证书。

四、健全完善信息服务体系,进一步加强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

自治区城乡就业和职业培训领导小组,要协调自治区发改委、国资委、经贸委、农办、教育、人事、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做好“十一五”技能型人才需求规划,特别是新农村建设和新型工业化重大项目中的人才需求预报衔接工作,及时发布社会就业需求信息,公布各类人才培训的定点机构。大力开展“创业培训”开拓新的社会职业、现代服务业,拓宽适合大中毕业生就业的新领域。人事、劳动保障、教育等部门要充分利用和发挥现有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实现优势互补和资源共享,开展职业培训、就业岗位信息发布和就业咨询指导、网上招聘等社会化服务。

五、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引导企业吸纳当地大中专毕生就业。

自治区及中央驻疆国有大中型企业、民营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内地到新疆进行资源开发的各类企业,要重视吸纳当地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用人单位要增强大局观念和责任意识,把招收大中专毕业生,尤其是招收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毕业生作为支持新疆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稳定的重要义务,积极支持配合各级政府做好人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创造条件、营造氛围,疏通大中专毕业生到各类企业就业的渠道,帮助企业尽可能多的书用当地大中专毕业生。从2006年起,企业招收的少数民族毕,业生汉语培训由企业所在地政府负责,岗位技能培训由企业负责。

六、加大投资开发各类公益性岗位,重点用于解决就业困难的大中专毕业生就业

各级政府要大方开发城市绿化、保洁、保安及民政低保、劳动监察、社会保险、交通协管、工会协管以及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群众团体编外用工等公益性岗位,除安排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外,要重点解决就业困难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大中专毕业生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劳动报酬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经费采取多方筹集、多渠道办法解决。各级政府可从就业经费中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要利用农村推进合作医疗的时机,加大对农村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医疗技术短期培训,解决乡村医护人员短缺问题。要结合自治区在农牧区推进“双语”教学,对来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开展“双语”培训,解决农牧区汉语幼教教师不足问题。

七、建立来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和社会保障制度

各地要逐步建立完善高校毕业生失业登记和就业见习制度,按规定确定见习单位和见习基地。对有就业愿望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在当年9月1日后仍来就业的,应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当地劳动保障和人事部门应免费提供专门的就业服务,组织其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或就业见习,并给予培训补助和见匀期间基本生活补助。高校毕业生职业培训补助办法和标准按照自治区职业培训补贴标准执行;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补助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属地管理原则,由用人单位和所在地政府财政共同承担,当地财政按50%补助,用人单位按不低于50%标准给予补助3见习期限一般为2至6个月,最长不超过1年,见习期间被见习单位正式录(聘)用的,见习期可作为工龄计算。高校毕业生短期无法就业或就业后仍有困难的,民政部门要及时按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毕业生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和临时救助。

八、大力开展就业援助活动

努力拓宽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渠道。各级党委、政府要动员党员领导干部,实行每人帮一

名困难毕业生就业的“一家一”活动,消除有毕业生家庭无毕业生就业的“零就业困难家庭”。

九、进一步开放劳务市场,加大劳务输出

各地要充分利用内地省区对口支援新疆的优势,组织有意愿的毕业生轻过培训后到区外就业,或组织到内地省区培训后回疆就业。要继续加强境外劳务输出工作,扩大对周边国家的劳务输出。

十、加大教育结构调整力度,大力提高能力建设

要鼓励、扶持和大力发展各类职业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就业服务为宗旨,调整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布局,深化院校内部教学改革,加强学科建设,调整专业设置,创新职业教育培训体制和机制;要整合优化职业.教育和培训资源。加大资金投入,以培养高技能人才为重点:加强“双师”型队伍建设,加快自治区工业、农业和现代服务业等三大职教园区和实训基地建设,提高教师和学生的手脑并用能力,不断满足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对各类人才的需求。

十一、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努力转变就业观念

各级政府和教育、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及新闻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党和国家以及自治区党委、自治政府关于大宁专毕业主就业的方针政策,宣传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和自主创业的先进典型,引导毕业生按市场需求自主就业。要大力宣传社会各方面关心帮助困难毕业生就业的好的经验做法,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毕业生就业的良好氛围!引导帮助家长和毕业生确立正确的择业和就业观念。

十二、大力推行劳动预备制培训,增强初、高中毕业生的就业能力

要认真贯彻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农村普通中学和职业技术学校学生中举办分流职业技术教育班的通知》精神,全面推进农村初中、高中学生分流职业技术教育(简称“2+1”或“3+X”职教分流班),使部分未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毕业时掌握3至2项农村实用技术和职业技能,增强进城务工和返乡创业的就业能力。各地要将农村初中、高中学生职业技术教育分流班纳入劳动预备制培训管理。由学校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评估后认定为劳动预备制培训学校。加挂“劳动预备制培训学校”牌匾,当地政府可对实训设施建设、技能师资培训和实用教材开发等方面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

各级党委、政府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对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统一领导,加强调控力度,明确工作责任,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有力措施,全面落实各项政策,推动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取得实效。

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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