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队干部复员条件

2024-10-13

部队干部复员条件(2篇)

1.部队干部复员条件 篇一

军队干部复员、转业的政策性说明

一、干部复员

干部被批准退出现役后,不保留干部身份,回原籍或参军时所在地重新就业,称为复员。干部复员是安置退出现役干部的一种辅助途径。干部复员与转业是不同的,前者是返乡参加工农业生产或重新安排工作,后者属于工作调动。二者之间的主要区别是:干部到地方后是否由政府负责分配工作,继续享受干部待遇。由政府分配工作,并继续享受干部待遇的为转业,否则为复员。至于干部复员到地方后,被用人单位录用为干部,那是另一回事。有的干部转业到地方不担任干部职务,但仍保留干部待遇,应视为转业。

干部复员的条件和去向是:对符合转业条件本人自愿作复员安还或其他原因,不适合作转业且不具备退休条件的干部,可作复员安排。对自愿复员的干部,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干部复员可回原籍或入伍地,也可到配偶随军前所在地;原籍无直系亲居或父母身边无子女的,可到父母所在地。除本人自愿回农村外,均落非农业户口,政府不负责分配工作,由本人自行就业。

干部复员由各地人民政府退伍军人安立办公室负责接收安置。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总政治部规定,从城镇人伍的干部复员,原则上由政府分配适当工作。分配工作确有实际困难的,也可由本人自谋职业,对有条件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发给执照。从农村入伍的,当地有条件的,可在乡镇企业安排适当工作;没有条件的,应按规定划给责任田(山)、自留地(山)或让其承包其它经营项目。复员干部具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录用条件的,履行审批手续后,可以到这些单位工作。复员干部参加工作后,享受所在单位同等人员的相同待遇,其军龄可连续计算工龄。工资待遇一般按照他们现任职务的德才条件,适当参考其革命资历,重新予以评定。

干部复员离队时,发给复员费、安家费和医疗生活补助费。其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复员干部的家属安排,与转业干部家属安排的办法相同。

二、干部转业

部队干部被批准退出现役后,由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的德才条件,参照其在部队所任职务分配适当工作,称为转业。干部转业是部队干部退出现役后的主要安置渠道。

1.干部转业的对象和条件。《现役军官服役条例》规定,担任团级以下职务和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官,退出现役后主要作转业安置;担任师以上职务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官退出现役后,有的也可以作转业安置。退出现役的军官作转业安置,必须符合和具备以下条件: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政治历史清楚。具备干部条件。具体讲应把握以下几点:(1)从年龄上讲,一般不超过50周岁。个别干部超过50周岁的,如地方同意接收也可安排转业;(2)从身体状况看,必须是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患有严重疾病、负伤致残、基本丧失工作能力、有较严重的慢性病和已批准离休、退休的干部,不能安排转业;

(3)从政治条件看,必须是政治历史清楚,具备干部条件。刑满释放人员(轻微过失犯罪的除外),不能安排转业;有严重错误未查清作出结论的。以及受留党察看处分,向地方移交前不能恢复组织生活的,暂不能安排转业。

2.转业干部安置去向。根据中央军委规定,军队转业干部,原则上由本人原籍或入伍时所

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对少数确有实际困难,需要跨地区安置的,应给予适当照顾;对受二等功以上奖励,因战致残,长期在边防、海岛工作和长期从事飞行、潜艇工作的转业干部,在分配去向安置上要给予适当照顾;对志愿转业到边远地区工作的干部,在精神和物质上要给予鼓励和支持。转业干部工作安置,应根据地方工作需要和本人的具体条件,参照其在部队的职务分配适当工作。对专业技术干部应尽量对口安排工作。要进一步推广和完善计划分配与推荐选用相结合的安置办法,使转业干部分配合理,使用得当。3.转业干部的家属安排。转业干部的配偶有正式工作的,原则上可随同干部一起调动。配偶是干部的,由人事部门安置,是工人的由劳动部门安置。随军无正式工作的转业干部配偶,可以同转业干部一同前往,当地政府应准予落户,并积极创造条件,组织他们参加集体生产劳动,或帮助其自谋职业,转业干部已就业的子女,原则上不能随调。如系独生于女或转业到新的地区后身边无子女的,经与接收单位协商,有的也可随调。子女为大专院校、中专学校的在校学生,一般不能转学;中、小学在校学生可以办理转学,由接收地区教育部门安排人学。无正式工作的子女,可以防转业干部一同前往。

4.干部转业工作的程序

(1)制定干部转业计划。根据上级的统一部署,依据干部队伍数质量情况,本着提高干部素质,改善干部队伍结构,保持干部队伍相对稳定的原则,科学地确定转业数量,合理地确定转业对象,准确地确定转业去向。认真做好干部转业计划的摸底工作,是做好干部转业工作的重要环节。

(2)向地方移交。移交是妥善安置的前提,它在整个干部转业工作中占有重要的地位,移交的主要内容有转业千部及随调家属的档案材料;介绍转业干部的基本情况;反映部队组织和干部本人对工作分配的意见和理由;对地方安置方案提出意见,并协商调整。

(3)组织离队报到。组织离队报到是干部转业工作的关键性阶段,是对各环节工作的检验。转业千部离队报到的依据是地方政府军转办签发的转业干部分配通知书。离队报到前需办理的手续有:行政介绍信、党团关系介绍信、供给关系介绍信、退役军人粮食关系介绍信、转业证明书、随军家属行政关系介绍信、工资关系介绍信、户口转移、粮食供给关系、随调子女转学介绍信等。机关各部门要齐抓共管,特别是干部部门工作要细,考虑问题要周到,使转业干部能顺利离队报到。

(4)总结工作,处理善后事宜。每干部转业工作结束后,要写出总结报告。报告的内容一般包括基本情况、主要经验体会、存在的问题、以及对以后做好干部转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有各种原因未能离队报到的转业干部。党委要认真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报有任免权的机关批准后实施。对于干部转业工作的有关资料,要认真整理成册。

5.干部转业工作中应把握的主要环节

(1)确定转业对象要准。在这一环节工作中必须做到“四清一严”。一是对干部队伍底数要清。干部队伍底数大致包括干部编制数、现有数、超缺编数、当年毕业学员补入数、干部达到服现役年龄数、干部任职满最低年限数,另外还要掌握各级领导班子拟调整以及于部队伍中的特殊情况等。掌握这些底数,就为拟定每年干部转业计划提供了依据,从而确定合理的转业数量。二是对政策规定理解要清。正确理解上级有关干部转业政策和地方政府接收安置的各项政策,就可以掌握工作的主动权。三是对摸底排队情况要清。通常做法是:首先召开所属单位业务部门会议,传达上级指示精神,统一思想,明确任务,预分指标。其次是下部队与所属单位业务部门同志一起摸底,听取各级党委和基层的意见。在此基础上,与各单位领导共同协商,将摸底情况进行排队。最后加以综合,为上级党委研究提供依据。四是对转业对象的去向要清.特别是对夫妻属于双军人同时转业;原籍或入伍地不是一地的;干部不在原籍和入伍地找配偶的;本人入伍后,父母因迁移,本人转业要求到父母工作或生活地安

置的转业对象的去向更要摸清。对以上三种情况的干部,必须与本人见面谈话,征求本人对安置去向的意见,要根据地方有关政策规定和转业干部的条件认真衡量;要同干部和其爱人共同研究定准去向;对特殊情况要认真调查核实,防止弄虚作假。五是逐级审查,把关要严。在逐级审查过程中,要坚持做到:突出重点,控制难点,卡死疑点。重点就是指上级文件中明确的重点;难点是指本人要求转业,而转业后造成缺编,一时难以补充的干部;疑点是指去向不准,本人不太想走或犹豫不决,一旦正式确定后,离队报到把握性不大的干部。(2)移交工作要细。一是及早入手,认真准备。转业对象的确定,就是移交准备工作的开始。此时,要向所属单位下发通知,要求做好以下几项工作:首先要认真整理转业干部档案;其次要认真填写各种表格,包括干部转业审批报告表(一式三份)、转业干部推荐表(一式二份)、转业干部花名册(一式二份)、特殊情况登记表和跨区安置表等;再次要整理好随迁家属档案材料。二是从严核对,不漏小节。移交中要搞好“三个核对”:即核对移交数与计划数是否一致。核对档案材料是否齐全;核对档案材料和各种表格中反映的情况是否一致。通过核对发现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力争把问题解决在向地方军转部门移交之前。三是从实介绍,高度负责。档案材料只能反映干部的基本情况,还不能反映干部的全面情况。因此,在移交过程中,对那些表现突出,有特长,有实际困难的干部,负责移交的同志要向有关部门交待清楚,以示对转业干部的高度负责。

(3)离队报到工作要周密。转业干部离队报到率,是检验整个干部转业工作好坏的关键。因此,必须在这个环节上狠下功夫。党委要重视,领导要亲自做工作,干部部门要注意为转业干部顺利离队创造条件。积极为他们解决实际问题,提前作好用车计划,为他们托运家具、行李提供方便,主动将各种手续办好送上门。

计发干部转业费、复员费的基数

计发转业费、复员费的基数是:军官、文职干部职务(等级)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军龄工资和护教龄津贴及地区津贴(边远地区津贴,地区附加津贴和艰苦地区补助)之和。

军队干部转业,发放生活补助费的条件、标准

根据总后财务部1997年12月1日印发的《人员生活待遇财务法规汇编》中规定,军队师职(含技术6级和正局级)以下干部转业,军龄在14周年以内的,发4个月本人月工资;从第15年起,每满1年增发0.5个月工资。

军队干部转业费发放具体规定是:

(1)9周年以上军龄不满1年的本月按周年标准发给;

(2)军龄时间从批准参军之曰起至下达转业命令时止。二次入伍的,第一次入伍的军龄和原在地方工作的时间不计发生活补助费和安家补助费;

(3)转业证件所需照片费自理;

(4)转业被分配到边远地区二、三类地区的干部,凡原籍或入伍地不属于这类地区的,增发安家补助费,到二类地区工作的,增发8个月的本人月工资;到三类地区工作的,增发10个月的本人月工资。边远地区的范围和类区划分,按照劳动人事部[1993]第064号《关于边远地区范围的通知》执行。

军队干部复员,发放复员费的条件、标准

根据总后财务部1997年12月1日印发的《人员生活待遇财务法规汇编》中规定,发放干部复员费的条件和标准是:

(1)军龄不满10周年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自愿复员的干部1.5个月的本人月工资。而判过刑批准复员干部发1个月的本人月工资;

(2)军龄不满15周年的,军龄每满1年的自愿复员的发2.5个月的本人月工资。而判过刑批准复员的发2个月本人月工资;

(3)军龄不满20周年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自愿复员干部3个月本人月工资。而判过刑批准复员的发2.5个月本人月工资;

(4)军龄满20周年以上的,军龄每满1年的自愿复员的发4个月本人月工资。而判过刑批准复员的发3个月本人月工资。军龄不满1周年的部分,按年标准的二分之一计发。

军队干部复员,发放安家补助费的条件、标准

根据总后财务部1997年12月1日印发的《人员生活待遇财务法规汇编》中规定,军队干部复员,安家补助费发放条件和标准是:

(1)军龄10周年以内的干部,复员到大中城市的,发给0.5个月的本人月工资;复员到县市以下地区的,发1个月本人月工资;

(2)军龄10周年以上的,从第11年起,复员到大中城市的每年发1.5个月的本人月工资;复员到县市以下地区的发2个月本人月工资。军龄不满1周年的按1年标准计发。

军队干部复员,医药、生活补助费的发放标准

根据总后财务部1997年12月1日印发的《人员生活待遇财务法规汇编》中规定,军队干部复员,医药、生活补助费的发放标准为:

(1)一等医药补助费3500元,生活补助费1500元。

(2)二等医药补助费2800元,生活补助费1250元。

(3)三等医药补助费2100元,生活补助费1000元。

(4)四等医药补助费1400元,生活补助费750元。

(5)五等医药补助费700元,生活补助费500元。

军队干部复员,发放复员费具体规定

(1)军队干部原为在职职工,参军前未办过退职手续的干部复员(无正式工作者)规定为:参军前工龄与军龄合并计发复员费和安家补助费;

(2)军队干部曾复员、退伍、退职过,又作复员处理的干部,其过去领过复员生产资助金、退职补助费、退伍优待金的一段时间,不再计发复员费和安家补助费。但过去领过上述费用的时间和现在的军龄累计超过10周年的,其超过10周年以上的时间,每满1年按照10周年以上的标准计发复员费和安家补助费;

(3)军队干部曾转业又参军,现又作复员处理的干部,其复员费和安家补助费照发,但原发的转业费应全部扣回;

(4)军队干部安排到实行公费医疗制度单位工作的复员干部,不发给医药补助费,而生活补助费照发;

(5)复员证件所需照片的照相费,单位按实报销。

军队干部复员,要求回农村的,其回乡生产补助费标准

军队干部复员要求回农村的,回乡生产补助费标准为军龄每满1年发给1.5个月的本人工资(其中军龄为l-6月的零月,减半计算)。

干部退休费基数工资项目构成(1)军官、文职干部由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军龄工资和护(教)龄工资构成;

(2)编外平部由编外时的工资、编外后增加的工资、军龄工资构成。

军队干部退休后,发放退休生活费的条件、标准

根据总后财务部1997年12月1日印发的《人员生活待遇财务法规汇编》中规定,军队干部退休生活费发放条件和标准是:

(1)因年老退休的干部,军龄20年(含)以下的,按本人原职务和军衔(级别)正资的85%计发;军龄20年以上的,从第21年起,军龄每增加1年增发本人原职务和军衔(级别)工资的1%;

(2)因战因公负伤,评残等级为二等乙级以上或患二、三期矽肺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按100%发给;

(3)1953年12月31日前入伍(含参加地方革命工作)的提高5%;

(4)荣获军以上单位授予英雄、模范称号的,荣立一等功、特等功或相当奖励的提高15%;荣立二等功、大功或相当奖励的提高10%;荣立三等功或相当奖励的提高5%(符合两个条件以上的按其中最高的一项标准发给);

(5)在高原缺氧、特别艰好的边防、海岛等地区连续工作10年以上的,提高5%;15年以上的提高10%;20年以上的提高15%。

军队干部退休,发放安家补助费的条件、标准

根据总后财务部1997年12月1日印发的《人员生活待遇财务法规汇编》中规定,军队干部退休后发放安家补助费的条件和标准是:

(1)回农村安置的,发放8个月的本人月工资,1985年6月30日以前批准退休的增发2个月本人工资;

(2)回城镇安置的,发6个月本人月工资,1985年6月30日以前批准退休的增发2个月本人工资。

军队干部退休,发放家具费标准

根据总后财务部1997年12月1日印发的《人员生活待遇财务法规汇编》中规定,军队干部退休发放家具费的标准是:

(1)军职的,家具费标准1200元;

(2)师职的,家具费标准800元;

(3)团职的,家具费标准500元;

(4)营职以下的,家具费标准400元。

军队干部退体,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

根据总后财务部l997年12月1日印发的《人员生活待遇财务法规汇编》中规定,军队干部退休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是:

(1)参加过1985年工资改革的退休干部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为4个月的本人工资;

(2)未参加1985年工资改革的退休干部(1985年6月30日前批准退休的)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

军队干部转业、复员,差旅费发放

军队干部转业、复员差旅费按现行因公差旅费有关文件和标准规定执行。

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后工资的确定

(1)军队平部转业分配到政府机关的职务工资按照本人原军队职务(技术等级)工资80%的数额就近套入机关相应职务的工资档次(达到或超过半个档差的套入上一档次,低于半个档差的套入下一档次),但套入后的职务工资档次最多不超过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的4个档次,超过部分不予保留。凡低于机关对应职务最低职务工资档次的,均套入最低职务工资档次;达到或超过机关对应职务最高职务工资档次的,均套入最高职务工资档次,高出部分不予保留。级别工资,根据本人原在军队职务和军龄(含曾在地方工作的时间),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的有关规定确定。基础、工龄工资按照《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3]7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2)军队转业干部分配到事业单位的。

固定部分,按照分配到机关的同等条件军队转业干部基本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之和)70%的数额,就近就高套入所在单位对应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或职员工资档次。

津贴部分,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3)军队专业干部分配到企业单位的。

按照本人原在军队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军衔(文职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军龄工资四项之和80%的数额,就近就高套入所在企业相当职务的工资标准(不含奖金和各种补贴)。军队转业干部的津贴、补贴、奖金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规定适用于l993年10月1日以后批准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军队干部。

2.部队干部复员条件 篇二

为便于各单位在转业干部移交安臵工作中实际操作,根据中发[2001]3号、[2007]8号文件和北京市军转办接收转业(复员)干部工作的相关规定,现将转业移交安臵条件、取证材料和离队报到中的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接收条件

㈠转业干部本人具备条件之一

1、北京市出生且北京市入伍。

2、北京市入伍并且家庭生活基础在北京。

3、配偶婚前或随军前有本市常住户口。

4、配偶随军并且取得本市常住户口满4年(截止当年3月31日前,以户口本登记时间为准)。

5、双军人单转或双转。

6、未婚或者离异的军队转业干部,可比照北京市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予以安臵(城区正营职或技术10级,副营职或技术11级且军龄满15周年,郊区副营或技术11级即可)。

㈡父母具备条件之一

7、父母有北京市常住户口且身边无子女。

8、配偶父母有本市常住户口,配偶为独生子女。

9、父母有北京市常住户口,本人未婚。

10、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并且在边远艰苦地区(国人部发[2006]61号,下同)满10年,出生地、入伍地或离退休安臵地是北京市。

㈢具有特殊情况之一的,配偶或者父母、配偶父母、子女常住户口在北京市的

11、自主择业的。

12、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

13、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14、因战因公致残的。㈣工作需要

15、军队转业干部具有本科学历,取得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在国内外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被国家或北京市重点工程、重点建设项目、高新技术企业接收,并经国务院军转办或北京市军转办批准的。

㈤其它条件之一

16、配偶毕业分配或工作调动属高校毕业、单位骨干、不能调离北京(非随军、非当年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的)。

二、不能接收移交安置的

1、结婚、离婚及双军人转业在京一方调京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

2、主要档案材料不全的。

3、计划分配转业干部爱人因购房取得北京市小城镇户口的,户口取得时间不满4周年的。

4、与总政治部下达的转业干部计划中职务等级、移交方式等不相一致的。

5、随调随迁家属、子女无总政治部下达计划的。

6、其他不符合进京安臵的,按中发及北京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未被中央和北京市属单位接收,无住房、户口挂靠到非直系亲属名下的,购房时间不满1年(当年3月31日前),不能进城八区安置。

四、取证材料

1、配偶婚前取得北京市户口或随军进京的取配偶户口本复印件(首页、主页,下同),结婚证复印件。

2、配偶是研究生以上学历或北京市人才引进且婚后进京的取配偶户口本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配偶毕业证、学位证、所在工作单位证明、人才引进有关手续。

3、战时三等功或平时二等功以上奖励进京的取立功通令,配偶户口本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

4、双军人一方转业或双方同时转业进京的取结婚证、子女户口本复印件,对方师以上政治、营房部门证明、部队驻地证明原件及政治、营房部门联系人、联系电话,已购房的提供房产证复印件。

5、父母身边无子女进京的取父母身边无子女证明原件,父母户口本、其它子女外地户口本复印件及其外地工作单位证明原件。

6、未婚或者离异的取部队师以上政治、营房部门证明及部队驻地证明原件,离异的还要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复印件,投靠父母的提供父母户口本复印件。

7、离异靠子女进京的取离异判决书、子女户口复印件。

8、因战因公致残进京的取评残等级证书,结婚证、父(岳)母、爱人或子女户口本复印件。

9、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进京的取师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的证明,结婚证、爱人或子女户口本复印件;

10、复员进京的提供本人自愿复员书面申请。北京入伍的取户口注销证明,靠配偶复员进京的取结婚证和配偶户口本复印件以及配偶在京工作单位证明。

11、靠购房在城八区安置的应提供房产证,军队所属的经济适用房或集资建房,应提供所在师以上部队营房部门提供的住房证明及营房部门联系人、联系电话。

12、转业干部档案中须有《军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身份证号码应准确、有效。

说明:

①以上凡涉及住房,父(岳)母、配偶、子女户口本,除特别注明外,均为在京住房、在京户口。

②购房,结婚、离婚时间及双军人转业,在京一方调京工作时间,均需满1年以上。

③生活基础在郊区县的,原则上在郊区县安置(在郊区县有垂直管理中央、市属单位接收的,边远艰苦地区工作10年以上、荣立二等功以上者除外)。生活基础的判定,综合考虑家属工作单位、配偶户口、子女户口、住房等因素,属军产房的还要提供家委会证明。落户地址本着合理、合法原则,自购房的,要提供产权证、物业证明等。上述证明材料,应与档案、数据库、审批报告表、审查档案登记表中相关情况内容吻合。

④由于近几年接收任务一直剧高不下,形势所迫,故北京市军转办在审核接收条件时,从严把关,会视具体情况,在掌握条件尺度上有所不同。以上仅供参考。

五、边远艰苦地区及奖惩加减分

目前,北京市区县考试中,大致按一等功免试,直接进入党政机关和纳入规范管理的事业单位,二等功加5分/次,三等功加1分/次,边远艰苦地区加1分/5年,军龄加1分/5年。警告处分减5分/次,警告以上处分部分区县取消公务员考试资格。

六、表格的填写

(一)《北京市军队转业干部审核登记表》(见附件一)的填写

表中各项内容应如实填写,并与档案、数据库记载及《军队干部转业审批报告表》中填写相吻合一致,字迹工整、清晰。统一用A4纸横臵打(复)印,一式三份,正面左侧留够装订线位臵。所取证明材料,一式三份,分别粘贴在表背面左上方。

此表作为北京市军转办审查、接收档案、确定转业干部分区和北京市公安局落户的依据,应真实、准确,信息一经填写、档案一但移交,不能更改,否则将会影响转业干部落户和离队报到手续的办理。请告知转业干部熟思、慎重填写。证明材料没有、不全或与实际情况不符,档案不予接收。

(二)《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随迁)家属情况登记表》(见附件二)的填写 1.京外转业干部进京安臵有随迁(调)家属子女的须填此表,统一用A4纸,一式四份。

2.表中: ①随调(随迁)人员姓名:随调(随迁)谁,填写谁。子女随迁,仍按照随母不随父的原则随迁,只能随女性转业干部填写。

②户口所在地登记机关及详细地址:填写随调(迁)人员随调(迁)前户口所在地详细地址、派出所。

③身份证号码:按照相应调(迁)人员如实填写,儿童可填写“未领”。④迁入地详细地址或单位:填写进京预落户口详细地址(含楼、门牌号),并与

(一)、(二)款中,住房、住址、户口等相应内容一致。

⑤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填写进京预落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⑥随调(随迁)家属、子女必须列入总政下达的计划,经装政转业办、北京卫戍区转业办审核,北京市或国务院军转办批准盖章后,方可办理。随调(随迁)报告表必须随档案一并移交,剩余各栏不填。

七、离队报到程序

转业干部明确工作单位后,国务院或北京市军转办发出报到通知,北京卫戍区转业办通知大单位联络员,联络员通知所属单位干部部部门。转业干部接到通知后,按下述报到程序到接收单位报到(凡已发出报到通知的,原则上不再调整)。

1、计划分配转业干部

(1)本人持师、旅级以上机关开出的行政、组织、供给关系等介绍信(被中央单位接收的,直接开至接收单位;市属单位接收的,组织关系开至市委组织部,行政、供给关系开至接收单位;区属单位接收的,组织关系开至所属区委组织部,行政、供给关系开至接收单位。下同),先到接收单位报到,开具报到证明。

中央和市属单位接收的,直接到接收单位人事(干部)部门报到;区(县)安臵的转业干部到区(县)人事局报到。

(2)持接收单位开出的报到证明信及部队开出的行政、组织、供给关系介绍信和转业证,到国务院军转办或市军转办办理行政关系和入户介绍信手续。

(3)持转业证、《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2张一寸免冠同底照片到安臵单位所在区(县)武装部办理预备役登记手续。(4)持军转办开具的入户介绍信、已盖预备役登记章的转业证、结婚证、配偶(家属)户口簿或部队营房部门开具的住房证明,到公安(分)局户籍处办理入户通知。

(5)持入户通知、《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落户、身份证。

(6)将市军转办开出的行政介绍信和部队开出的所有关系一并交给接收单位。

2、自主择业转业干部

(1)持师、旅级以上政治机关开出的行政、组织、供给关系介绍信和转业证,到市军转办办理入户手续。并将组织关系和供给关系介绍信交给区县军转部门。

(2)预备役登记和入户手续参照计划分配转业干部报到程序第3、4、5条办理。

(3)办理完落户手续后,应及时将户口簿或身份证复印件交给所在区(县)军转部门。

(4)提前办理报到的,需与所在区(县)军转部门履行提前报到后续问题处理的有关手续。

3、复员干部

持师、旅级以上政治机关开具的行政、组织、供给关系介绍信和转业证,按照规定的报到时限,到北京市民政局退伍军人安臵办办理手续。

4、随调(随迁)家属、子女

(1)随调家属在落实单位接到报到通知后,到总装转业办驻北京移交组领取《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随迁)家属情况登记表》,待转业干部先行办理报到手续落户后,持《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随迁)家属情况登记表》、《转业干部证》、户口本、结婚证、住房证明(房产证等),18岁以下子女,还应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明》等材料,到市公安局人口处接待大厅办理准迁证,凭准迁证到家属、子女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2)到迁出地县以上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开具行政、组织、工资介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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