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门卫管理的规定

2024-10-03

加强门卫管理的规定(精选12篇)

1.加强门卫管理的规定 篇一

门 卫 管 理 规 定

SG(总014)办01-0

3第一条:公司办公室负责厂区治安保卫工作,警卫人员由浦东新区合庆镇治安联防大队派员常驻本企业,双方共同搞好治安管理。

第二条:警卫人员的治安业务和工作安排属合庆镇警署、联防大队指导、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的细则,由本公司规定。

第三条:警卫人员负责厂区范围内的巡逻、检查和进出人员的登记、造册等工作。

第四条:警卫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做到“一看、二问、三热情”,严格执行大门出入制度,外单位来公司联系工作,一律凭介绍信及本人工作证,办理登记手续后才能进厂。

第五条:外单位来联系工作的车辆,一律要按规定登记,并在指定的区域依次排好。

第六条:运货车辆进出厂门必须接受警卫人员的查询、检验。车辆、人员携带产品、物资、器材或其他物品出厂,警卫人员一定要验收出门单。出门单和物品相符才可放行。如有异常情况,要坚决拦阻,并及时向公司办公室汇报。

第七条:职工家属、亲友来访,应在警卫室或接待室接待,如必须进入厂内,应经有关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才能进厂区。下班后、公休日、节假日,除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员工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厂。

第八条:警卫人员在夜间要坚持巡回检查,并且做好记录。

第九条:警卫人员如违反企业有关的规章制度,公司将及时与合庆镇治安联防大队联系处理,并视具体情况调整人员。

第十条:本规定自2003年3月日起执行。

2.加强门卫管理的规定 篇二

一、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 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 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 (扣缴) 申报, 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 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二、股权交易各方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但未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 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 应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 (表格式样和联次由各省地税机关自行设计) 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三、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税款入库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 获取个人股权转让信息, 对股权转让涉税事项进行管理、评估和检查, 并对其中涉及的税收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四、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股权转让所得计税依据的评估和审核。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 (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 且无正当理由的, 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对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所得相关资料应认真审核, 判断股权转让行为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是否符合合理性经济行为及实际情况。

五、税务机关要建立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内部控管机制。税务机关应建立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电子台账, 对所辖企业个人股东逐户登记, 将个人股东的相关信息录入计算机系统, 实施动态管理。税务机关内部各部门分别负责信息获取、评估和审核、税款征缴入库和反馈检查等环节的工作, 各部门应加强联系, 密切配合, 形成完整的管理链条。

六、各地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按照本规定的要求, 采取有效措施, 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3.加强门卫管理的规定 篇三

关键词:刑诉法 修订 保密 保护 新闻报道

2011年12月29日,两名在押的未成年人被陕西省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的武警带到陕西科技大学附属中学,向3000余名中学生进行“现身说法”。据了解,参加报告会的两名在押未成年人一名18岁,一名15岁,分别因盗窃和抢劫并伤人被逮捕。①

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颁布之前,关于该事件的讨论大多集中在秦都分局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方面。②随着今年3月全国人大会议审议通过《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从2013年1月1日生效时起,如再发生类似行为,不仅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也同时违反《刑事诉讼法》。届时,受《刑诉法》修改的影响,媒体对于未成年人犯罪题材的新闻报道也将会有新的限制。

修订后的《刑诉法》第275条明确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按此规定,公安机关带着在押未成年人示众就会违反对未成年人犯罪档案予以封存的规定,而媒体对相关事件进行公开报道时,也要严格遵守“予以保密”的规定,不能刻意挖掘和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和犯罪记录。

《刑诉法》修订更重视个人信息保护

新闻媒体的一大功能是传播信息,其本质是公开与披露,但总是与秘密相冲突。在法律上,这些秘密包括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秘密(或隐私)。如果说,公开是媒体的权利,那么保密就是它的底线与义务。新修订的《刑诉法》大大完善了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保密规定,既有对公权的保护,更有对个人信息(私权)的保护。

根据笔者统计,新《刑诉法》中,涉及“保密”、“不公开”、“封存”等新增的限制信息传播的规定至少有11条(见附表),大致可以分为三类:第一,身份不公开,即证人(包括警察)、鉴定人、被害人、秘密侦查人的身份在某些情况下不公开;第二,方法不公开,即涉及技术侦查的措施与方法不被公开;第三,信息不公开,即涉密(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证据、技术侦查所获材料、律师对委托人信息、五年有期徒刑以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等不予公开。

现行的《刑诉法》第85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③《刑诉法》修订后增加的保密规定与之相补充,构成了相对完整的刑事诉讼程序中个人信息保护的体系。

随着网络等新的信息技术的发展,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呼声日益高涨。与现行《刑诉法》侧重保护国家秘密相比,新修订的《刑诉法》向着个人信息保护的方向迈进了一大步,力度之大,前所未有。这表明,《宪法》所规定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并非一句空话。

修订《刑诉法》为司法不公开划界

我国《宪法》明确了公民的言论、出版自由,同时也规定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以保证公民对司法信息的知情权。从新闻媒体的角度看,司法公开是媒体进行司法报道的法律保障。《刑诉法》大修中增加了诸多保密的规定,是否会限制公民的知情权和媒体的报道权,成为一种倒退呢?

答案是否定的。司法公开的内容分为依法公开和依法不公开两部分,增加保密规定实际上是从司法不公开的角度完善了我国的司法公开制度。新增的保密规定是对全体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的保护,也是对诉讼当事人合法的个人隐私、利益的保护,同时也为新闻媒体的报道划定了明确的法律边界。新增保密规定意味着某些此前被媒体视为职业道德的问题,如对证人、侦查人员个人信息的保护、对侦查手段与措施的保密等,在2013年1月1日修订的《刑诉法》生效后,将成为法律问题。而修订后的《刑诉法》第150条关于“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材料,只能用于对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的规定,也将进一步限制媒体从公检法机关所获的合法消息源。

从国内外的法律实践来看,言论自由与社会秩序及公民隐私权之间始终存在冲突,在不同情境下必定需要其中一种权利(力)做出让步。新修订的《刑诉法》的保密规定就要求新闻媒体的报道权在法定条件下让位于社会秩序或公民个人隐私,以实现公平审判及保护公众安全、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2011年发生在深圳的“最残忍的采访”④,首刊媒体披露了涉嫌强奸案件受害人的个人信息,部分媒体私闯民宅、强行采访受害人及其亲属,产生了严重后果,受到舆论的广泛批评。媒体的此类行为在新修订的《刑诉法》生效后将会受到更为严格的限制。

修订《刑诉法》顺应国际人权保护大趋势

首次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部门法,与国际人权公约的规定相呼应,是本次《刑诉法》修订的最大亮点。我国政府于1998年10月5日在联合国总部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有关国内法与公约的衔接一直处于摸索前进之中。⑤本次《刑诉法》大幅修改就是国内法与公约相关规定的一次对接。举例来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规定:“由于民主社会中的道德的、公共秩序的或国家安全的理由,或当诉讼当事人的私生活的利益有此需要时,或在特殊情况下法庭认为公开审判会损害司法利益因而严格需要的限度下,可不允许记者和公众出席全部或部分审判;但对刑事案件或法律诉讼的任何判决应公开宣布,除非少年的利益另有要求或者诉讼系有关儿童监护权的婚姻争端。”第17条规定:“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得加以任意或非法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非法攻击。人人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种干涉或攻击。”修订后的《刑诉法》中新增的保密规定,是依据我国的国际承诺而为司法公开与不公开进一步划定了明确边界,是相关人权保护规定与国内法的对接。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又被称为“小宪法”,通过规范刑事诉讼程序来保障司法审判的公正和效率。此次《刑诉法》修改中新增的保密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司法公开制度,虽然对于秘密侦查存在一定争议⑥,总体而言,保密规定突出了人权保护,对于新闻媒体的刑事案件报道规范也是一次前所未有的丰富与完善,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注 释

①《南方都市报》,2012年1月4日报道,http://gcontent.oeeee.com/6/9a/69a5b5995110b36a/Blog/03b/074fdc.html。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5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并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③修订后的《刑诉法》第109条。

④2011年11月,媒体对于深圳市联防队员涉嫌强奸民工妻子案件的采访报道一度被称作“最残忍的采访”。

⑤2008年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的中外记者见面会上,在回答关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问题时,温家宝总理说:“我们正在协调各方,努力地解决国内法与国际法相衔接的问题,尽快批准。”

⑥王建勋 《秘密侦查被合法化 刑诉法条款修改倒退》,财经网,http://www.caijing.com.cn/2011-09-05/110841029.html。

⑦现行的《刑诉法》第152条规定:“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刑诉法》修订后对此类案件的不公开审理做了更加明确的规定。

(作者单位: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政法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

(本文编辑:宁黎黎)

4.保安门卫管理规定 篇四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安全,稳定正常的生产秩序,切实做好门卫、保安人员的规范管理,特制定本门卫、保安管理制度,门卫保安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门卫保安人员由公司员工担任,组长由公司指定的负责人担任。

第二章 职责:

第一条 上班时间依公司规定正常上班

第二条 门卫保安人员必须树立兢心兢业,一丝不苟的敬业精神,做到以身作则、严格执法、秉公办事。上班时必须穿着制服,注意仪容仪表,员工上下班时间必须在定位站岗。

第三条 上班时间严禁在工作区或值班室内喝酒、赌博、打扑克牌、打瞌睡等情形发生,一经发现立即除名。

第四条 在公司门卫室内严禁抽烟,如需抽烟必须在公司规定的地点抽烟,违者一次罚款50元。

第五条 维护公司公用物资,应做到无损坏、无丢失,违者经调查核实视所损坏/丢失的物品价值来赔偿,并罚款200元。

第六条 对人要有礼貌,讲文明用语:如“您好”“请问”“谢谢”等,如有投诉者,经核实对被投诉者罚款80元。

第七条 协力厂商、访客、来宾进入本公司必须填写“会客单”,出门时必须有接待人员签章方可放行。

第八条 工作细则:

(一)认真详细作好值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发现未按公司规定执行,一次罚款10元。

(二)公司门卫室内除值班人员外其余人员严禁入内,特殊情况除外,发现一次罚款20元。

(三)有快递和信件到厂时,对其人员做好登记,并立即通知接待处。

5.关于加强门卫来客登记管理的通知 篇五

各部门、车间:

为切实加强门卫管理,确保公司厂区内的安全,从即日起,外来人员和客人接待须严格执行登记审批制度。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凡需进入本公司办事、洽谈业务的外来人员,必须在总门卫进行登记,填写宾客姓名、来访单位、车牌、来访事由、被访部门、进入时间等内容,符合来访条件的,准予进入公司(进入二门卫需另行审批)。

二、原料送货车辆凭送货单在门卫登记后,允许进入生产厂区卸货地点,需严格遵守公司安全规定,与车辆一同进入生产厂区的人员只限于驾驶员、押运员(必须持证)。

三、外包工允许进入生产厂区作业人员,由外包工管理部门提前将名单报保卫科王坤明处备案,外包工进行生产厂区时到保卫科或门卫登记。

四、外来客人需进入生产厂区的,须到保卫科填写《访客单》,经生产副总阮建法审批后,方可进入生产厂区,原则上需本公司陪同人员。

五、外来小车不得进入生产厂区,特殊情况确需进入的需公司领导审批。政府部门执法车辆需进入厂区,必须电话通知公司领导同意后,方可进入。

上述制度为特殊时期特殊政策,请各部门、车间务必将通知精神传达至全体员工,要求全体员工严格执行,如有违者严格按公司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6.关于加强门卫工作的意见 篇六

各小学、幼儿园: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工作,强化安全管理,保障师生人身和学校财产安全,确保学校、幼儿园平安稳定,根据教育部、公安部等10部门联合制定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学校门卫工作的相关要求如下:

一、配好门卫工作人员

门卫肩负着学校安全的重要责任,各学校必须按照如下要求配备专职门卫:一是工作责任心强;二是年龄原则上要控制在60岁以下的男同志;三是身体健康;四是有一定组织能力和协调能力。门卫室要安装固定电话。部分规模小、生数少的学校暂时不能配备专职门卫的,要配备兼职门卫,兼职门卫的工作职责参照专职门卫的工作职责制定。

二、完善门卫管理制度

各学校要健全门卫管理制度,使门卫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师生,服务教学,维护师生和学校财产安全,确保学校平安稳定。

(一)完善制度,明确责任

学校要明确门卫管理的职能部门,要根据学校实际和门卫工作人员的要求,明确门卫的工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并张贴上墙。要对门卫进行业务培训,要建立门卫值班日志及相关管理台帐,并将其纳入学校安全工作目标管理,学校安全第一责任人及相关部门要定期加强对门卫工作的指导、检查和考核。

(二)加强管理,规范程序

学生在上课期间,不得无故外出。如学生因事中途外出,门卫应了解其外出原因,并持有班主任或有关老师批准的请假条方可放行。同时做好相关记录,及时与班主任联系。学校要加强对接送学生、幼儿的管理。小学和幼儿园家长在正常上课时段内接学生回家,应得到班主任的同意,并办理请假手续。一律禁止学生家长以外人员接学生,如家中有特殊情况,需由班主任与家长取得联系,家长认可后办理相关手续。

(三)严格登记,注重排查

学校要严格校门进出登记制度,规范外来人员进入校园的手续,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校园,防止不明身份人员以联系工作或家长接送学生为名混入校园。学生家长或外来联系工作人员确需进入校园,应出示有效证件,由门卫与保卫股有关人员或班主任联系,经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方可进入,否则不得进入校园。不允许推销书籍、兜售学习和生活用品等人员进入校园。未经教育部门同意的招生宣传人员不得进入校园。禁止无关的校外机动车辆进入校园,因工作需要或其它特殊情况进入校园需由校领导批准。

(四)加强巡查,部门联动

节假日和夜间值班期间要加强巡查,若遇突发情况,应及时逐级报告或报警,同时要加强自身安全的防范和保护,注重策略和方法。加强警校共建,及时开展有效工作,重点加强对校内不良行为学生的教育,协助处理突发事件;加强对校园周边和重点地段的巡查,抵制社会不良青年对学校的侵扰,共同营造良好的校园及周边安全、和谐环境。

(五)加强培训,提高素质

各学校要对本校门卫进行业务培训,并积极支持门卫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提高门卫的工作能力和业务素质,使其能够胜任本职工作,维护学校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和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灵源教育办

7.关于加强电梯管理的暂行规定 篇七

【颁布日期】19941105

【实施日期】19950501

【修订日期】

【颁布单位】建设部

【发 文 号】建计〔1994〕667号

为适应日益增长的社会需要,切实提高电梯产品的制造、安装、维修质量,加强使用管理,确保电梯的安全正常运行,特制订本规定。

一、电梯的制造、安装、维修实行电梯生产企业全面负责的一条龙管理制度。

二、建设部是国家电梯行业归口管理的主管部门,对全国电梯的制造、安装与维修进行宏观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计划单列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电梯行业的管理工作。

三、电梯的制造、安装、维修企业和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有关规定,并鼓励电梯生产企业制订高于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内控标准。

四、电梯生产实行许可证制度。发证工作依照国家现行有关法规,由国家技术监督局统一管理,建设部负责实施。

对于无生产许可证从事电梯生产的企业及未按核准的工商登记经营范围从事电梯生产、销售、安装、维修的企业,由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规严肃处理。

五、国家明令淘汰的电梯品种、型号,不准继续生产、销售、安装。违者按伪劣产品查处。

六、电梯质量实行生产企业全面负责制。电梯销售、安装、维修实行由生产企业委托代理制。使用单位订购电梯应同时签订电梯安装调试与维修合同(协定)。被电梯生产企业认可的安装、维修企业,对其安装、维修质量向电梯生产企业负责。凡未取得电梯生产企业认可的单位,不准承担该企业所产电梯的销售、安装、维修工作。本规定颁发前在用电梯的维修工作,原则上参照本规定办理。

七、电梯安装调试结束后,由电梯生产企业进行质量自检,并出具电梯产质量量合格证或检测报告。由使用单位向工程报建审批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报建审批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施工、安全监察等单位联合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签字认可交付使用。其他部门不再重复检测发证。验收中的质量争议问题,原则上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电梯生产企业提请当地技术监督部门直至国家技术监督局仲裁。

电梯质量保修期,从验收合格之日起,由电梯生产企业保修一年,但不超过

交货后18个月。保修期满后出现的质量问题,按国家《产质量量法》处理。

八、电梯投入运行时,使用单位必须制订使用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应配备合格的电梯司机,持证上岗。司机离岗半年以上,应重新培训后继续上岗。使用单位和承担维修的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该型号电梯的使用、维修规程进行定期检查和检测,并逐台认真做好记录,建文件备查。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

九、电梯维修用备品配件,由电梯生产企业负责提供,或向电梯生产企业推荐(指定)的生产经营单位订购。

进口电梯的维修用备品配件原则上谁引进谁负责。

十、电梯改造、大修后,必须经质检部门检测合格,方可继续运行.承担改造、大修的单位负责保修12个月。

十一、电梯产品因改型或淘汰停止生产后,原电梯生产企业仍应继续提供在用电梯所需的维修用备品配件,或为用户提供代用件。

十二、电梯在运行中出现的严重人身伤亡、设备损坏等事故,使用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安全主管部门报告,并配合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十三、进口电梯的安装和维修,由电梯引进单位参照本规定办理。

十四、本规定由建设部组织实施。

8.关于加强劳动纪律管理的暂行规定 篇八

关于加强劳动纪律管理的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企业内部管理,严明纪律,规范企业生产工作秩序,预防和杜绝不利于安全生产,影响内部团结及企业声誉的现象和行为,增强员工队伍凝聚力,提升员工集体荣誉感和企业现象,促进企业发展。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一、全体员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爱岗敬业,积极进取;待人热情,礼貌待客。

二、准时上班,着装整齐,不得留奇特发型,不准穿拖鞋;上班时间不得大声喧哗,嘻笑打闹;不得利用电脑聊天,办私事;维护正常生产工作秩序。

三、上班应提前十分钟做好交接班;做好日常工作登记及有关资料(文件)的保管或上报。

四、坚守岗位,不得串岗或脱岗,需离岗时,必须向主管报告或告知同事,不致影响生产或工作。

五、严守生产操作规程,不准违规操作;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改动设备或改变设备用途;做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并做好记录。

六、服从管理及工作安排,不得私自调换生产班次及调休;对工作有不同意见,应先执行后,可越级或直接向公司反映,等待回复处理,不得顶撞上级或消极怠工。

七、禁止酒后上班,上班不准喝酒,不准睡觉,不得看与工作无关的书藉报刋。

八、未经同意,员工不得随意进入承包的生产车间;不准带外人进入厂区和车间;不准私自到车间购买产品。

九、未经同意不得随意使用公司车辆及其他设备设施。

十、励行节约,下班时应关好电脑、水、电、门窗;爱护公物,做好有关资料物品的妥善保管;故意损坏公物,照价赔偿。

十一、遵守食堂、宿舍管理规定,不准私自到食堂索取食品,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伙房;注意个人卫生,保持宿舍干净整洁。

十二、注意公共卫生,不得损坏厂区绿化及其他公共设施。

十三、团结友爱,互帮互让;不得漫骂或背后议论他人;杜绝打架斗殴、赌博及一切涉黄等行为。

十四、不得徇私舞弊,不得造谣、诽谤他人或公司声誉。以上规定,全体人员必须遵守执行。如有违反,视情节在个人考核工资中予以10-100元的扣罚处理;情节严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公司将对其追溯经济赔偿并处行政开除处理;触犯法律法规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汕头市华达隆生猪定点屠宰厂有限公司

9.关于加强公司车辆管理的规定 篇九

为了加强资产管理和车辆费用控制,规范公司车辆使用程序,结合本公司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现将有关车辆使用及驾驶员的管理作出如下规定:

1.管理部门及职责

公司各类车辆及驾驶人员的管理,均由办公室统一负责。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擅自行事。其管理职责为:加强对驾驶员的行车安全教育,进一步提高其安全意识,确保车辆、乘车人及驾驶员的安全;检查、督促车辆保养情况,杜绝车辆带“病”行驶现象,定期对驾驶员进行工作考核,并将考核情况与经济挂钩;严格车辆使用登记制度,未经办公室同意或未经办公室负责人签发的《派车单》长途用车,驾驶员一律不准出车。

2.管理要求

(1)公司所有的车辆实行统一管理,统一使用的原则,上下班除按规定接送有关领导外,派车工作由办公室专人负责,车辆年检、驾照年审及有关学习均须提前向办公室领导报告,同意后方可实施。

(2)所有用车人员必须提前向办公室提出用车申请,由办公室统一安排,以有效控制油耗费用的开支。

(3)每月底由车管员计算本月车辆行驶的公里数,负责与定点维修厂的联系和公司车辆维修的安排、审核;车管员负责车辆维修、加油、出车等事宜的记录和结算,按累计的车公里对车辆进行量化管理和维修,按季考核驾驶员每百公里的耗油量并作为奖惩依据(详细规定另订)。

(4)因公外出办事的人员用车,尽量做到提前一天或当天前两小时申请,能共用一车的尽量共用一车。因特殊情况需用车者,应由分管领导批准。否则视为私自用车,其费用由驾驶员和用车人承担。

(5)长途车辆的派出须经办公室统一安排,车辆返回后应主动向办公室报告,以便登记备查。

(6)过路费、停车费等行车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均需由用车人签字,办公室审核,并经领导审批后方能报销。

(7)驾驶员驾照年审无违章其费用按规定报销,如有违章扣分的年审时超出费用由个人自理。

3.用车申请程序

(1)由用车人填写“派车单”—部门领导签字—分管领导签批—办公室统一调派。

(2)驾驶员接到由办公室签发的“派车单”后方可出车。4.驾驶员工作要求

(1)严格执行国家各项交通法规,严格遵守指挥部各项管理制度,尤其是车辆管理相关规定,必须认真学习专业技术,热情周到地作好服务工作,工作时严格按照操作规定,作好出车前的安全、卫生工作。(2)未经许可,不得动用公车,否则将予以批评,罚款200元,并写出书面检查。以车谋私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将报有关领导审批给予除名。

(3)未经公司总经理许可,不得将车辆交给他人(包括其所规定接送的领导)使用,否则将扣发驾驶员当月工资,对重犯的将予以调职或辞退,造成损失的将照价追赔。

(4)加强技术知识学习,提高本职业务水平,精心保养车辆,保持车内外的清洁整齐。

(5)发生交通事故时,应立即通知当地交管部门,并及时向公司办公室报告,以便采取应急措施加以处理。事故发生后,有关责任人应及时填写事故报告,经有关人员对事故原因进行初步分析后再进行相应处理。附:“派车单”式样

出车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出车地点:经 到 到

申请人: 申请部门领导签字: 主管领导签字: 办公室签字:

10.关于加强校园治安管理的若干规定 篇十

一、继续坚持和加强学校治安,实行综合治理的原则。

1、学校成立校园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并随时根据人事变动或工作需要进行调整。由一名校领导任治安负责人,向校长和上级党委政府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成员除协力做好全校综治工作外,负责本部门的综治工作。

2、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和责任人的任务是:制定、公示和检查本部门各种安全制度、措施,责任落实及师生员工的安全教育管理,并按要求作好工作记录和阶段总结。

3、综治工作每学年按《XX县民族中学教职工奖罚条例》进行考评和奖励,并列入学校总评。

4、综治工作要列入每学工作要点和工作总结,财务处要纳入学校财务预算。预算指标根据上级规定和我校实际由财务处制定。

二、加强安全防火管理

为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国家、个人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等一系列法规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作出如下规定:

1、完善我校原有的消防制度,建立防火安全工作小组,实行领导责任制。各处室、各部门领导,对本单位的安全防火工作负责。

2、各部门、各处室在所管辖范围内对可能引起火灾的楼室、部位,要求健全防火制度和安全防火责任制,并层层落实到个人。有必要的要签订责任状。

3、校内严禁使用电炉,因教学和工作需要使用电炉须经校防火安全小组审查后报校分管领导批准备案后,由专人负责管理和使用。

4、未经总务处及防火安全工作小组批准,不准私拉、乱接电线电源,使用取暖器和大功率电器。

5、除学校食堂和家庭专用厨房外,严禁在校内使用明火煮饭、取暖,严禁在建筑物走廊和周围堆放易燃杂物,除停电外,严禁在学生宿舍内使用蜡烛照明。

6、任何人不准以任何理由破坏、损毁校内防火设施和灭火器材。

7、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任者,由学校保卫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8、发生火灾,立即报公安消防部门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延时不报者,追究其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

9、各部门防火安全工作每学由综治领导小组按在关规定进行考评和奖惩。

三、做好校内车辆管理

为整顿和维护校园秩序,优化和美化校园环境,必须重视校园车辆管理,切实抓好这项工作。对进入校园的车辆作如下管理规定。

1、严禁一切与本校无关的车辆驶入校园。

2、自行车不允许在校园内骑行。

3、来学校办理公事的机动车辆,需服从保卫人员管理,停放在指定地点,禁止在教学区及主行道停放。

4、凡驶校内的机动车辆(包括摩托车),禁止鸣笛,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上课时间禁止驶入教学区。

5、外单位车辆,未经允许不准在我校校园及家属区内停放过夜,特殊情况需经保卫同意。

6、校园内不准骑车带人,自行车及摩托车必须停放在指定地点,严禁乱停乱放。

7、清运垃圾、运送蔬菜、煤汽等的机动车辆,上课时间严禁驶入校园,只能在中午12时-13时30分、下午17时后驶入校园。

8、上述规定由保卫处具体执行,违反规定的视其具体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罚款处理。

四、做好防盗管理

1、加强防盗意识和保护国家财产的责任心。

2、加强对周边环境的熟悉,加强敏感时期和地段的巡查。夜间12时以后安排专人巡视重点地区。

3、属于职责内的责任,视其后果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有重大成绩的予以奖励。

五、加强对出卖和出租房屋和外来住户的管理

1、凡产权属本校的房屋,一律不允许出租或转给本校之外的人员居住和使用。违反者,收回租金加罚相当于租金的罚款,并收回房屋。

2、租住或购卖个人产权房屋的住户,必需自觉遵守我校的有关规定,维护民中社区的校园环境和校园安全,做个文明住户。

3、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出租、谁负责”的原则,管理和出租人应对承租者进行社区安全教育,对承租和购买人遵纪守法以及其租购房屋内的治安、防火情况负有管理、督促的责任,凡有违纪违规情况,必究查明情况,必要时报公安机关。

4、校内住户出租房屋,租赁双方必须办理租赁《安全协定》,明确双方在租赁房屋的安全管理、防火防盗,遵守法纪和遵守民中校园管理规定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同时必须有一份送保卫处备案。

5、严禁在住房范围之外搭建棚盖及延伸搭盖房屋,严禁堆砌花坛、煤棚和安装水龙头、摆设摊点等。

6、禁止外来住户在校园内摆摊设从事非法经营活动,不听劝告和警示的,报有关执法部门处理。

7、学校保卫处对租赁房和出卖房屋负有安全检查、询问、警示和督促其整改的责任。

六、严禁学校门卫和校园治安管理制度

学校门卫和校园治安是校园文明和学校秩序好坏的窗口,因此,必须重视和加强学校门卫和校园治安管理。

1、根据门卫制度,凡进入学校的外来人员和车辆都必须通过门卫同意并履行有关手续。未经同意的闲杂人员和车辆不准进行校(本文权属文秘之音所有,更多文章请登陆查看)园,学校门道两侧不准非法摆摊设点,未经许可不准停放车辆。携带大量物品的非本校人员和运货车辆,须有证明和接受查询。

2、校园是师生学习和生活的场所,不允许校外闲杂人员逗留、玩耍,更不允许闹事。

3、校园内严禁任何人聚赌、酗酒、打架斗殴、损坏公共设施,践踏和攀折花木,不允许各种摊贩摆摊设点。

4、各种告示、通知、启事、广告等只能张贴在学校设置的宣传栏内,严禁在其他公共区域和校门随意张贴。

5、在校内举行的文娱活动不得干扰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除特殊情况和学校统一安排外,只能安排在周未和节假日,并必须在晚上11时以前结束。举行者必须采取必须的安全和保卫措施,对活动场所的安全和治安负责。

6、安排全校性或较大型的集会和活动,必须通知保卫处采取必要的安全预防事故措施,安排相应的保安力量负责会场安全保卫工作,必要时按规定告知公安部门。

7、严禁在校园内放养鸡、鸭、猪、狗等家禽牲畜。

11.关于加强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规定 篇十一

为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监督,规范学校财务管理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杜绝违法违纪行为发生,现对学校财务管理工作做如下规定:

一、完善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学校要依据教育局制定下发的《关于规范学校财务管理的规定》、《关于规范乡镇教育财务管理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制度》等文件,结合本校实际,完善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财务公示制度、民主理财制度、内部控制制度、资产管理制度。

财务公示内容包括公示财务管理、财务收支情况。学校要设立财务公示栏(牌),对收费项目与金额、代收费项目与结算情况、学校经费的预决算、资产增减变动情况、修缮项目的预算、决算,学校设备设施的购置、贫困生救助、资助情况以及教职工、家长反映的有关财务方面的热点问题实行公示。

学校成立民主理财小组,完善民主理财制度。学校建立由工会牵头(学校校长和分管财务负责人回避)的民主理财小组。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由学校推荐,教代会通过产生,必须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任期与教代会同步。民主理财小组人数,视学校规模一般由5至7人组成。民主理财小组要积极参与学校财务管理活动,参与学校重大开支的讨论与决定。每年度,民主理财小组要对财务的运行状况,资金的使用情况、预算执行和决算编制情况、固定资产账目等进行检查,形成学校财务管理情况报告,向教代会作出汇报。

学校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从事学校财务管理的记账人员与审批人员、财务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要明确,做到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学校所有支出实行校长负责制,明确一位校级领导分管财务工作,划定审批权限,各负其责。坚决杜绝私设“小金库”、“账外账”、公款私存、坐收坐支、变相套取资金、白条列支、大额支付现金现象的发生。

建立健全资产的购置、验收、保管、使用、交接、维修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建立学校资产台账,定期组织资产清查,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

二、严格校舍维修改造资金管理

(一)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实行报账制。根据《山东省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实行报账制。由教育财务核算中心根据工程进度办理资金结算手续,校舍维修改造资金不再拨付到项目学校。学校根据工程进度提报支付申请,由发展规划办核实确定校舍维修改造工程进度,报局领导,待局领导批准、签字后,由核算中心支付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规定办理相关业务。

(二)校舍维修改造项目实行公示制度。各学校所有修缮项目都要通过财务公示栏(牌)公示。

1、公示要求。修缮项目开始前后要予以公示。项目开始前3日内,公示计划实施项目内容。项目完成后,公示决算金额及实际完成项目内容。项目完成,公示完毕后3日内,填写学校修缮项目公示回执,作为各学校到核算中心报销的附件之一。公示结果要如实填写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2、公示内容。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工程量、定额标准、施工具体达到的要求等。内容要真实,数据要准确。

加强对校舍维修改造项目公示制度的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公示的修缮项目,或者教职工对公示内容有异议而未及时调整的修缮项目,不予支付资金,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强化固定资产管理

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定期组织资产清查工作。购置固定资产要及时增记固定资产账;固定资产用于抵押和担保,固定资产的出租、出借、出售、出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等,应经学校领导集体研究,按照教育局有关规定,报教育局审批、备案。

四、归并教学点的财务核算

为推进教育均衡发展,各教学点不再作为财务独立核算单位,教学点财务收支纳入其所隶属的学校核算。隶属学校作为财务独立核算单位,财务统一管理,财务收支统筹安排。

五、监督检查

建立财务管理跟踪问效制度。做到内审与各级审计部门审计相结合,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普查与抽查相结合。落实财务管理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财务管理责任追究制。对不严格落实有关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不规范的学校,进行通报;对挤占、截留、挪用学校经费,违规向学生乱收费,违反有关管理规定造成固定资产严重流失或损失浪费,私设“小金库”、“账外账”,公款私存,乱发钱物等行为,严肃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加强管理人员自律的管理规定 篇十二

关于加强管理人员自律的若干管理规定

(2017-01版)

一、目的:

为了端正管理人员工作作风,切实加强管理人员队伍建设,确保管理人员秉公办事、廉洁自律,筑牢思想道德防线,保证公司经营管理长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适用范围:

各公司。

三、规定说明:

3.1关于对部门及下属管理方面的规定:

管理人员应具备高度组织纪律观念,以身作则,严格按照各项规章制度办事。

在工作分工上要身先士卒,带头担负最重要的实质性工作,并且做到分工明确,公平、公正,对待下属员工一视同仁,对待下属员工不同意见要包容接纳,不得偏袒包庇、不得打击报复。不得拉帮结派,搞团团伙伙,搞小圈子和山头文化。3.2关于自身管理的规定:

3.2.1管理人员要自觉维护公司的声誉和团结统一,做到不利于公司发展和团结的话坚决不说,不利于公司发展和团结的事坚决不做。

3.2.2管理人员未经公司批准,一律不得在外从事 汇锋公司

3.4关于廉洁自律的规定:

所有管理人员要严于律己,清正廉洁,不谋私利,杜绝一切贪腐行为。

3.4.1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私自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相关单位任何形式的礼金、礼品(如:年节购物卡,婚丧嫁娶、升职调动和其他一切个人家庭事项滥发邀请,滥收礼金等等)。3.4.2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以任何形式收取或变相接受、索取个人、下属、同事任何形式的礼品、钱物及其他非正常宴请等等(如:年节购物卡,婚丧嫁娶、升职调动和其他一切个人家庭事项等滥发邀请,滥收礼金)。

3.4.3不得以任何形式私自与他人发生任何利益输送行为,禁止一切关联交易。3.4.4在业务往来活动中,不得私自收取他人礼品、中介费、折扣费、回扣、佣金等。3.5关于管理人员要带头遵守公司劳动纪律的规定:

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上、下班时间,带头遵守劳动纪律。各公司部长、主管及以下级:要向总经理和部门领导请假。管理部有抽查和监督的权利,如发现无故迟到早退、擅自离岗的,一经核实,将严肃处理;

3.6关于管理人员规范及任用自身亲属的规定:

3.6.1任用或介绍直系亲属入职必须提前声明申报备案,并不得在同一部门工作; 3.6.2亲属在职期间,不得以自身影响和任何非正常的形式私自干涉他人和对方的工作,不得间接帮助亲属以任何形式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3.6.3管理者亲属(非本公司人员),非公司正常邀请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公司经营活动,不得干涉公司事务,不得私自与公司客户、供应商联系或者参与客户组织的任何商务活动、宴请等。

四、关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处理:

汇锋公司

4.1所有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上条款,如发生上述情节,被人举报,经公司核查证实后,视情节严重,公司有权对责任人做出任何处理决定,责任人要无条件接受,且在职时所享受的一切奖励待遇全部终止,需要退赔的原价赔偿;

4.2违规事件将纳入员工档案,若因此被辞退的员工信息也将纳入公司黑名单,永不再录用; 4.3对涉及到员工触犯法律的,公司将送交公安机关处理,追究其法律责任; 4.4给公司带来的一切损失及责任,均由责任人自行承担全部后果。

凡举报者,经查实确认后,能够挽回公司损失的,将视情况给予200—2000元现金奖励。

五、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管理部对本规定负有解释权。

综合管理部

2017年1月11日

制:

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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