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三资”管理暂行办法2010.7.30
1.农村“三资”管理暂行办法2010.7.30 篇一
中共XX镇委员会 XX镇人民政府 农村“三资”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财务管理,深化农村党风廉政建设,遏制基层党员干部腐败,构建农村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根据县纪委、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的安排部署,结合我镇实际,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制度进一步完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组织机构
XX镇“三资”管理中心,由xxx任总指挥,镇党委xxx任“三资”管理中心主任、财政所长xx任副主任,各行政包村干部、财政所工作人员为成员。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镇党委xxx兼任,常务副主任由xxx担任,成员为财政所工作人员。
二、业务流程
村集体发生经济业务要取得原始凭证。经办人要在取得原始凭证上签名,再经村支书、村主任审核签字。
村集体的各项开支必须经村监会审核,对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票据加盖村监会印章,并有权否定不合理开支。
报帐。对本村发生的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并办理票据交接手续。帐前审核。对各村开支的原始凭证,由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呢进行逐笔审核,对符合规定、合理合法的开支签字,对不符合规定开支予以退回。财政所长要认真复核,对不符合规定的开支不予入帐。
归档。帐务处理完毕,将财务会计资料装订成册,在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存档封存。
三、操作程序
1、村集体各项收入五日内必须缴存到开户行,1000元以上的大额收入必须当日缴存。
2、村级所有资金的支出都应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严禁白条。一切单据都必须具备经办人、支书主任签字、村监会审核同意并签字盖章。
3、村级备用金。备用金原则上每月不超过2000元。
4、村级财务要求每月结账,报帐必须在下月10日前完成(遇节假日顺延到上班后第一个工作日)。
四、资金管理
1、资金收入管理:村集体一切资金收入,包括村长期积累、各种发包收入、经营收入、国家征用地补偿收入、变卖集体财产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等,都属于“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资金监管范围。村集体各项收入必须全额、及时上交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不得坐支、截留、挪用或擅自抵顶债务。村集体向农户收取费用,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经营性收据。
2、资金支出管理:(1)村集体开支严格履行支出审批程序,实行民主管理。500元以下小额开支由“村监会”主任审核签字盖章,报经村支书、主任审批同意并签字方可开支;500—5000元开支由村两委讨论通过后,由“村监会”主任审核签字盖章,报经村支书、主任审批同意并签字方可开支;5000元以上,必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由“村监会”主任签字盖章,报经村支书、主任审批同意方可开支。(2)坚持专款专用,特别是大额资金使用,不得改变用途,未用完的现金应同支出单据一起交回,不得以其他支出单据抵顶。(3)认真落实取消村级招待费的规定,严禁行政性招待费支出;严禁滥发奖金补贴。
五、资产资源管理
村集体资产、资源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哄抢、侵占、损坏、挪用、私分、挥霍浪费或者以其他方式占用村集体资产资源。
各村必须健全集体资产、资源登记台帐,资产、资源发生变动必须向“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处置,要全部实行公开发包的形式。以公开发包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产、资源的,发包价的确定应履行民主程序,发包价在5000元以下的,由村两委集体研究确定,发包价在5000元以上的,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在发包中,同等条件下,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
农村土地承包,是家庭承包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执行,承包期限为30年。不适宜家庭承包的土地或机动地,按照冀办字【2004】64号文件规定,承包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六、农村重要经济事项招标投标
各村所有重要经济事项必须实行招标投标。招标投标必须经村党支部、村委会讨论通过,在党员和村民代表会议上通报并征求意见。招标应当采用公开招标的形式,提前5天向社会公布。投标可以采取书面投标和口头竞标两种形式。采取口头竞标的形式,应当在党员或村民代表的监督下进行。书面形式投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组织实施。中标者当场与村委会签订协议。双方签订的合同须经“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审核并备案。
2017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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