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安全环保试题

2024-08-01

中国石油安全环保试题(10篇)

1.中国石油安全环保试题 篇一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2015年安全环保与节能工作要点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集团公司工作会议要求部署,继续坚持以深化HSE体系建设为工作主线,立足当前严格监管,着眼长远标本兼治,严格落实新《安全生产法》和《环境保护法》,精心编制“十三五”安全环保节能规划,强化责任落实和制度执行,突出抓好节能减排和管道隐患整治,持续推动基层基础管理和安全文化建设,始终把握隐患治理、事故防范和风险管控的主动权。

二、总体目标

——杜绝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杜绝重大油气泄漏事故,杜绝井喷失控事故,杜绝重大及以上亡人事故,杜绝重大及以上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杜绝安全环保违法行为,实现集团公司、专业分公司无重大及以上事故、企业无较大事故和影响恶劣的一般性事故、企业二级单位无亡人事故;

——百万工时死亡率<0.02,万台车死亡率<2;

——全面完成国家下达的“十二五”污染减排考核任务(化学需氧量控制在3.02万吨以内,氨氮控制在1.26万吨以内,二氧

— 3 — 化硫控制在21.33万吨以内,氮氧化物控制在16.78万吨以内),按期完成国家考核的责任书减排工程;

——实现节能量80万吨标准煤,节水量1695万立方米; ——职业健康体检率>98%,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率>98%。各专业分公司要把以上指标分解落实到归口管理企业。

三、重点工作

为确保实现上述目标,2015年将着力抓好以下几项重点工作:

(一)深入贯彻新安全环保法

严格落实安全环保责任。贯彻落实新安全环保法律和系列相关配套规定及细则,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加强对总部部门、专业分公司安全环保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督查。各专业分公司、各企业要研究制定符合现行法律条件和责任体系要求的实施细则和配套制度,进一步修订安全环保责任制,逐级完善各级领导职位、业务部门管理岗位、基层员工操作岗位的安全环保职责,健全履职考核机制,确保安全环保责任“全覆盖”。

健全完善安全环保制度。对照新安全环保法要求,对现有各项规章制度进行全面梳理并修改完善,总部层面组织修订《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总部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职责规定》(中油安〔2014〕14号)、《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中油质安字〔2006〕362号)、《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HSE培训管理办法》(人事〔2009〕35号)、《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 — 4 — 司基层班组安全活动管理办法》(质安字〔2000〕124号)等制度,起草《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海洋石油安全管理规定》。各专业分公司、各企业要按照新法要求,切实从制度的合规性出发,强化提升各项制度在可操作性、宣贯培训和检查考核等环节的执行力,真正发挥制度的基础性、根本性和主导性作用。

加强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分专业制定安全评价、安全专篇及安全验收程序和标准。依据“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专业分公司明确建设项目各环节的安全环保合规管理职责,强化工程设计中落实各项安全环保评价批复要求。企业切实承担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安全环保管理程序,强化变更管理,增强安全环保法律红线意识,杜绝“未批先建”、“未验先投”,实现“零违规”。

加快整改各类违法违规问题。进一步严格安全环保管理程序,对超期服役、超范围运行、未按时检测检验的设施设备和装置要立即进行整改,切实保障安全生产条件。要全面排查整改各类安全环保隐患和环境污染、生态破坏问题,开展废水、废气达标排放以及废渣、危险废物规范处置专项整治活动,加速解决遗留的不合法、不合规的老问题。增强全员环境法制意识,重点排污单位要向社会公开污染物排放状况和防治污染设施建设运行情况。

加大考核追究力度。落实“有岗即有责,有责必考核”的要求,深入开展全员全岗位的安全环保绩效考核。严格执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业绩考核细则》(人事

— 5 — 〔2014〕204号),突出指标细化和过程考核,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实施“零容忍”,保持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严厉追究企业领导和相关管理人员责任。对造成重大影响和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行为举报查处办法》(安委办〔2014〕8号)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和环境事件升级调查和升级处理补充规定》(安委〔2014〕4号)的要求严肃惩处、严肃追究。

(二)提升各层级的安全环保风险管控能力

推进风险分级防控机制建设。结合安全八大风险和环保六大风险,全面落实《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生产安全风险防控管理办法》(中油安〔2014〕445号),健全各级安全环保风险与行政责任挂钩制度,理顺风险管控流程,落实风险分级管控措施。集团公司将继续组织编制完善风险防控相关配套制度、标准和技术指南,各企业有效梳理和识别常规与非常规生产经营活动,对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类风险分级制定控制措施,狠抓基层操作岗位分解操作步骤的危害识别和风险管控,油气田企业和炼化企业开展一次全面的环境风险评估。

加快管道隐患整治进度。强化管道隐患整改领导挂牌督办工作机制,利用HSE信息系统管道隐患治理平台,全程跟踪和督办隐患治理进程。各相关专业分公司应按照轻重缓急,稳步推进各专业领域的管道隐患整改工作。各企业应全面加强管道保护,做到责任落实、措施落实、经费落实、时间落实,确保治理整改 — 6 — 到位。2015年9月力争完成重大管道隐患整改,其他管道隐患整改完成率力争达到80%以上。

强化施工作业过程管控。狠抓作业许可、工艺安全、变更管理等关键环节,严格动火、进入受限空间、高处作业、临时用电等高危作业管理,与风险辨识和现场监督有机结合,进一步完善实施作业许可制度和程序,认真开展工作前安全分析,规范作业票证审批手续,做好作业前安全交底,落实各项安全措施。高度重视工艺安全管理,深化运用HAZOP分析方法,做好工艺危害的识别评估工作,不断完善并严格执行岗位操作规程。规范工艺设备变更管理,落实变更审批程序,特别要加强对“四新”技术运用的安全风险论证,控制好各类变更而产生的新风险。

创新安全环保监督体制机制。建立集团公司内部第三方自上而下的安全环保监督模式,统筹整合现有安全环保监督资源,采取“专业+区域”的方式运作,按照“四不两直”的要求,采取定期的常规监督和非定期的专项监督方式,对主要生产经营企业、风险较大的基层站队和重点工程实行全覆盖式的现场监督。安全环保技术研究院要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优势,主动履行好监督、监测、预防、预警等过程监管职能。各企业要严格执行集团公司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加强油气田、炼化生产、工程技术、工程建设等单位的监督队伍建设,实施异体监督,切实提高监督的有效性和针对性。

全面提升应急保障水平。以集团公司一、二级专职应急救援

— 7 — 队伍为重点,加快东北、西北、西南三个地区应急救援保障能力建设;以企业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骨干,全面签订专业应急救援保驾协议,推进区域联动机制建设,有效应对和处置集团公司II、III级生产安全突发事件;进一步修订完善应急预案,强化企地联动与备案管理,提高基层现场“一案一卡”操作性;依法加强全员应急培训工作,针对主要风险,自下而上开展现场实战、装置情景模拟和管理层桌面推演等演练,系统提高第一时间的应急处置、救援及响应能力。

(三)突出抓好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过程监管

扎实做好HSE体系审核。坚持“三不审核”原则和“严审、深究、补短、提升”的审核工作思路,健全问题闭环管理机制,抓苗头查管理,查现场溯机关,自上而下推动健全“分专业、多层面,全覆盖、多方式”的审核工作机制。要把体系审核作为安全环保工作的重要抓手,逐级审核,压力层层传递,促进企业自我审核、自我改进。企业以审核方式规范各类健康安全环保检查,完善审核检查流程,统一审核检查标准,培养审核检查专家,规范开展内部审核工作。扎实做好炼化企业HSE管理咨询合作,真信真学真用国际HSE管理先进经验,提高咨询合作工作质量。

突出抓好承包商监管。严格执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油安〔2013〕483号),继续开展承包商分包商专项巡视,对重复出现的问题要加大通报和考核力度。建设单位要切实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和属地责任,把好承包商、— 8 — 分包商及施工队伍的入口关,对承包商项目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机构负责人进行专项培训和考核,对承包商参加施工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考核,严格实行入场(厂)许可制度,坚决杜绝项目转包和违法分包情况,坚决杜绝以包代管、包而不管的现象。

推广全员安全环保履职能力评估。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员工安全环保履职考评管理办法》(中油安〔2014〕482号)的培训宣贯,推动企业全面开展安全环保履职能力评估工作。总部制定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履职能力评估流程和评估标准,企业应明确不同岗位人员能力标准,将安全环保履职考评纳入整体考核管理工作。特别加强对新提拔、新上岗和转岗人员的安全环保能力评估,将考评结果与奖惩、任用、上岗、晋级挂钩,促进实现全员能岗匹配。

强化专业专项监管。提高海外项目的预警能力,强化海外安全形势实时监控,逐步在高风险国家建立社会安全管理体系。进一步加强海上油气开发安全监管,全面推进海上工程建设项目、移动式钻井平台和油气生产场所的安全环保风险分类分级管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油品储罐机械清洗工作,按规定要求选择清洗队伍,严格执行清洗计划。组织开展以消防安全为重点的商储油库专项安全检查,加强灭火救援仿真演练系统建设应用,持续提升专职消防队灭火救援能力。加大车辆安全运行动态安全监控考核力度,推进以车辆分类、驾驶员分级为基础的道路运输安全风

— 9 — 险防控机制建设。

(四)严格节能减排监督考核

大力加强污染减排。将污染减排指标纳入生产运行调度,按期完成国家考核的3项责任书工程以及集团公司30项重点减排项目,确保工程减排措施全部到位;继续加大结构调整力度,大港油田自备热电厂2015年4月按期关停,加快淘汰小锅炉,所有燃煤锅炉完成脱硫脱硝治理前不得投入运行,确保燃煤锅炉全面实现达标排放。加强吉林石化污水深度处理改造等重点减排工程运行管理,确保实现减排化学需氧量1500吨。加强在线监测系统运行考核管理,坚决杜绝企业在线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现象。

狠抓重点领域污染防治。严格落实国家大气污染防治新要求,炼化企业要加强催化再生烟气、硫磺回收尾气达标治理工作,加快做好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全面开展管阀件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污水集输与处理设施废气、有机工艺废气、储油库油气回收、油品码头油气回收、炼化油品装车油气回收治理工作。销售企业要全面完成成品油库、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工作。

持续做好节能节水工作。认真落实国家《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要求,进一步强化对“万家企业”的监管力度。加强节能合规性管理,进一步排查高耗低效设备的使用情况,加快高耗低效设备的淘汰。密切跟踪国家“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的政策要求,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推动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工作。抓好重点示范和推广,加快推进油气 — 10 — 田加热炉提效和炼化能量系统优化工作,认真总结管道余能利用、钻井队及矿区节能示范的建设情况,评估节能技术集成配套的应用效果和经验。

(五)夯实健康安全环保基层基础

启动基层HSE标准化站队建设。分专业陆续启动基层HSE标准化站队建设工作,编制《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基层HSE标准化站队建设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基层HSE标准化站队建设标准内容框架,编写完成炼化、管道、钻探三个专业领域的基层HSE标准化站队建设标准并组织实施。企业按照统一部署,将传统管理与HSE体系建设有机融合,进一步细化完善建设标准,制定达标考核程序,组织基层单位开展HSE标准化站队建设工作。要充分利用HSE信息系统,完善基层基础数据平台,辅助提升基层管理水平。

全面推进基层岗位培训矩阵的编制和应用。制定《关于加强基层岗位HSE培训矩阵编制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将岗位业务培训、技能培训与HSE培训紧密结合,落实“一级对一级”的直线培训原则,细化培训需求分析,改进培训方式,大力推广HSE培训矩阵应用。要理顺作业流程,分解作业步骤,突出重点领域,全面提升针对基层现场、关键环节的培训效果。

加强安全生产风险警示和告知。认真贯彻《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六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0号),结合集团公司安全目视化管理要求严格落实。要在企业入厂(场)

— 11 — 处醒目位置设置风险公告栏,在危险岗位设置风险告知卡,在重大危险源、存在重大隐患、存在严重职业危害或较大危险的场所和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标志,在工作岗位标明安全操作要点。要及时向员工公开安全生产处罚决定、执行情况及整改结果,及时更新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内容,并建立风险警示和告知档案。

加快安全环保新技术的研发与应用。积极推进“科技兴安”,开展集团公司安全环保技术研究顶层设计,探索建立安全环保技术树及评价评估方法,组织完成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管控技术方案。各企业以解决生产现场需求为目标,做好安全环保关键技术研发、技术示范工作,建立安全环保新技术推广应用机制。

强化职业健康管理。制定发布《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管理规定》等制度标准,职业健康基础建设全面达标。加强职业健康培训,以《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为契机,做好职业健康的宣传普及工作。加快推进职业病危害隐患治理,严格接触放射线员工个人剂量计的佩戴管理,加强职业病危害合同告知,强化员工职业健康体检计划和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计划的落实。

2.中国石油安全环保试题 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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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国石油安全环保试题 篇三

摘要:公司的行业性质决定了行业的工作环境。工作环境之中充满了对身体健康和环境有损害的物质,因此,出于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是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出于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是企业生存发展的需求,同时出于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是员工自我保护的需要。本文就对中石油员工健康安全环保教育的一些经验进行总结,同时探索更为有效的培训方式。关键词:中石油 员工培训 健康 安全 环保

一、对员工进行安全环保教育的重要性

(一)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我国法律,尤其是《劳动法》,明确要求公司针对职工,在有可能危及到员工安全健康的时候,进行相关的职业培训,使职工能够达到自我保护,目的是出于人道主义的思考,保障员工的生命健康安全。《安全生产法》第三条规定我国的生产活动指导原则——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处于对法律威严的尊重,同时也是出于对工人生命安全的考虑,对于员工进行行业的有关职业培训,成为企业经营者必须考虑的问题。

(二)现实因素紧迫要求

随着科技在生产之中的运用,生产流程被分解为多个流程,大大提高了员工工作的效率。但是,任何事情都是双刃剑,我们在工作效率提高的同时,也增加了生产过程中不确定的生产风险。2003年12月23日,重庆中石油公司因为员工工作的失误,发生事故,造成巨大损失;2005年11月13日,中石油吉林分公司也因为工作环节的疏忽,出现事故造成员工生命财产的巨大损失。

安全生产,安全生活,这是公司员工不成文的工作期许。随着工作流程的细化,大量的机器设备需要在操作之中注意其功能与安全,任何一点的疏忽都可能造成巨大的损失后果。因此,对于员工健康安全环保教育成了我们必须面对的问题。我们希望通过科学而严谨的员工技能培训,将员工的安全纳入到公司发展考虑之中。

(三)长效安全机制的建设成为一种趋势

根据国内行业发展的报道,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安徽芜湖销售分公司所采取的行动,收到了系统内部的肯定。安徽芜湖分公司在今年上半年的生产经营过程中,以HSE体系建设工作为主线,取得了安全生产和经济效益的双赢。这说明,一个安全机制的建设,对公司自身的发展,也是有莫大的利益的。

即便放眼国际社会中,同行业的发展之中,对于员工的安全教育也被视为,评价公司发展的一个重要指标。因此,重视员工健康安全环保教育培训,是一个公司面向未来发展的重要内容,是国有企业贯彻国家“以人为本”的根本所在。

二、公司对员工相关培训的经验与方式

(一)相关培训经验

通过公司近几年的不断实践,对于员工的培训总结了一些经验。一方面是培训员工培训本身的经验,另一部分笔者认为可以总结为对于培训结果的总结经验。

1.培训方式经验

随着公司的发展,不断地有高素质高学历的员工补充进去员工队伍,公司在对于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上,也不断的提升自身的方式和内容。首先是方式上进行改变。新员工的学习能力和学习方式都不同于上一代员工,他们更热衷于接受新形势的培训方式。在培训过程中,灵活多变的思路,不拘一格的培训分为,越来越成为公司新一代员工愿意接受的方式[1]。相对于有固定形式的说教教育,新一代员工更愿意自由的利用各种先进实践操作方式。

2.培训效果显著

另一方面,在对于培训结果的认识上,我们也有一部分经验。比如,经过培训,职工的业务技能使用更加科学化,更加符合公司的基本要求。同时,我们发现,经过培训的员工,更能感受到企业的家文化,更能偶感受到企业对于职工本身的重视和认同。在劳动之中,我们更容易制定统一的操作规范,将职工的健康安全保障能力提升到更高的水准。

(二)培训方式的总结

1.传统的讲义培训

即便时代不断的发展,但是公司培训的方式是循序渐进的。在过去的几年当中,通过类似大学课堂的教育模式,我们对员工的培训方式主要以“讲义方式”为主。有多年工作经验的老员工,对于自身在工作之中的经验和公司的相关操作规定进行解释和传授。这样做的好处在于,我们的新员工能够有一个直面的了解,同时,老员工可以结合自己的工作经验传授更为客观实际的工作方法。

我们在培训中发现,一个工作地点的工作操作环境有不同的地方。在老员工的工作古城当中,对于机械的操作,更加熟悉,因此,老员工对于新员工的指点,更具有实践意义。而且,一部分具有创新精神的员工个,对于新的操作方法,有着自己独到的改进。通过实践的证实,比书本上的工作方法更为有效,对于保护职工生命财产安全,更具有实践的意义。

2.新型的讨论模式

在公司的实践之中,通过讨论来总结工作之中的不足和问题,也是我们广义上进行培训的一部分。在工作中,学习是一个内容,但是距离实际操作还存在一部分的空间。2012年5月份,公司在基层选取一个工作点,进行员工安全环保教育的讨论。为了保护职工,我们将员工平时操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抽象化,进行抽象的处理,演变为一些讨论的问题。以一名职工为虚拟的对象,鼓励大家对其操作的流程进行总结。通过讨论的方式,加深职工对于安全环保重要性的认识,讨论的目的是要将安全事故扼杀在萌芽中,不仅要让公司员工提高安全意识,更要了解安全环保专业知识。而在实践操作上,今年以来,为普及安全环保意识,公司组织开展了以讨论为主要内容的形式多样的教育培训,让“安全环保”四个字深入到每一个员工心中。

3.互联网与计算机技术运用

互联网技术在职工培训当中有着重要的作用。笔者在观察公司培训方式过程当中,认为互联网逐渐成为取代具体空间和事件的培训地点。例如,公司要求员工学习,尤其是新员工学习公司展示在互联网上的安全常识,以及生产规范。一批新员工通过互联网的学习,不断的纠正自身在工作之中的失误以及不足,成为熟练地员工。同时,互联网作为一个巨大的“培训资源库”,员工可以根据自身的事件和条件,安排自主的学习。有些基层工作点,并不具备互联网培训的能力,因此,员工自身在华联网上寻找自身的问题解决办法,保障自身在工作中的安全,成了一个可以选择的方式。我们有员工称互联网为“无限的培训课堂”,你可以在里面找到你要的任何资料[2]。

计算机技术是一个较为抽象的概念,我们在工作中对员工进行培训,一般也选择适当的使用计算机技术。简单地将,一方面,我们将计算机技术作为考核的方式,一方面,通过计算机技术的提升,将对员工的实际操作进行监督。在工作区安装相应的工作监督设备,能够及时有效的纠正员工工作方式,对员工有可能引发健康环境问题的行为进行纠正。同时,计算机技术的应用,也能够有效的检测工作环境的变化。一旦工作环境的有害气体或者其他指标超标,我们的监控台就自动启动警报,对员工的生命健康环境安全,进行科学的监督和保护。

参考文献:

[1]陈勇:吸取教训、迅速行动 多措并举、加强防控[J],《水上消防》,2010 第4期

4.中国石油安全环保试题 篇四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环保核查情况的函

(环函〔2007〕333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按照我局《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规定》(环发〔2003〕101号)(以下简称“101号文”),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股份”)向我局申请上市环保核查。河北省等13省环保局分别对该公司核查范围内的企业进行了环境保护初步核查并出具了意见。在此基础上,我们对中石油股份进行了核查,并于9月1日至10日在我局和相关省环保局的网站上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未接到举报或投诉。现将核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核查范围

根据中石油股份《关于请求出具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环境保护核查意见的函》(石油安函字〔2007〕60号)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环境保护核查报告》,该公司环保核查范围内的企业为从事采矿、石化行业的36家企业,其中采矿企业13家,石化企业23家。该公司申请上市募集资金拟投向长庆油田原油产能建设项目等6个项目。核查范围内企业概况见附件。

(二)具体核查情况

1、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

该公司建设项目依法执行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6个募集资金投向项目依法执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2、排污许可证制度执行情况

由于黑龙江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尚未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个别地市没有办理排污许可证业务,因此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等14家企业没有排污许可证;吉林省环保局出具证明,称吉林油田分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前郭石化分公司这3家企业的排污许可证在核发中;其它19家企业均取得了排污许可证。

企业均依法缴纳了排污费。

3、达标排放执行情况

根据中国石油环境监测总站提供的监测报告,2004~2006年36家企业的废气和废水污染物均能满足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4、工业固废和危险废物依法处理处置情况

根据提供的材料,各企业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均依法处理处置。

5、投产企业环保设施稳定运转率达到95%以上。

6、产品及生产过程中不含有或使用国家法律、法规、标准中禁用的物质以及我国签署的国际公约禁用的物质。

7、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

鉴于以上情况,同意中石油股份通过环保核查。

特此函告。

附件:核查范围内企业概况

二○○七年九月十二日

5.中国石油安全环保试题 篇五

1、关于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的作用,下列说法错误的是(C)(10 分)

A.有利于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B.有利于弥补生产力水平不高、技术装备不高存在的缺陷 C.梳理企业的知名度

D.规范职工安全生产行为,营造浓厚的安全生产氛围

2、关于安全标准在现场的执行力问题,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10 分)

A.安全是要靠监督来实现的

B.行为安全审核是促进安全标准在现场执行的有效方式 C.安全管理现状审核评估定级是强化执行力的有效手段 D.让员工理解和掌握相关标准是有效执行标准的前提

3、下列关于安全人员在企业安全文化建设中的作用的说法,哪种是错误的?D(10 分)

A.策划和传播者 B.培训和推动者

C.安全技术咨询师和各级领导的安全顾问 D.以上说法都不对

4、关于企业安全文化与员工行为安全的关系,下列说法错误的是(D)(10 分)

A.文化主导态度 B.态度主导行为 C.行为主导结果 D.无必然联系

5、下列关于文化作用的说法,错误的是(D)(10 分)

A.内在的 B.温和的

C.潜移默化的 D.被动意义上的

6、下列关于安全行为激励的说法,错误的是(B)(10 分)

A.将安全绩效与工作业绩相结合的奖励制度 B.严惩员工的差错

C.宜树立安全榜样或典范

D.员工挑战所遇到的潜在不安全实践

7、关于安全事务的参与这一要素,下列哪项不是重点要考量的内容?D(10 分)

A.参与主体 B.参与意识 C.参与形式 D.领导参与

8、关于安全文化具有的功能,下列哪种说法是错误的?B(10 分)

A.教育和认识 B.惩罚和强制 C.导向和约束 D.凝聚和激励

判断题

1、杜邦公司统计表明,绝大多数的事故是由设备或环境因素引起。错误

2、文化体现在教育程度和行为习惯两个层面。错误

3、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可以提高企业安全管理的水平和层次,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正确

4、安全使命是为实现企业的安全愿景而必须完成的核心任务。正确

5、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应以人为本。正确

6、企业安全文化建设重在强制。错误

7、在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实际中,安全信息传播与沟通是应用最广泛的要素。正确

8、安全文化是关于安全的理念体系和行为习惯。正确

6.中国石油安全环保试题 篇六

1 前期研究及设计阶段的职业健康管理

(1) 前期研究方案职业健康篇章的编制与审查根据《油田总体开发方案编制指南》 (SY/T 10011-2006) 的要求, 油田开发时编制的方案应包括职业卫生、安全与环境保护章节。职业卫生部分主要内容包括:与职业卫生相关的油田开发基本情况及要求、职业卫生分析、主要防护措施和职业卫生费用估算等。

(2) 职业危害预评价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的要求, 在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阶段, 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根据职业病危害的程度向国家安全生产安全监督管理总局海油安办 (职业健康司) 申请备案或审核。职业病危害一般的项目应申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 职业病危害较重、严重的项目应申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

(3) 职业健康设施设计工作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单位开展设计工作, 设计过程中应落实前期研究方案职业健康篇章和职业危害预评价中提出的与职业健康设施设计有关的意见, 并确保在辐射、噪声、震动等职业危害因素方面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要求, 保障员工的身心健康。

2 前期研究阶段的安全管理

(1) 前期研究方案安全篇章的编制与审查根据《油田总体开发方案编制指南》 (SY/T 10011-2006) 的要求, 油田开发时编制的方案应包括安全章节。全部分主要内容包括:简述油田开发和周边环境中需关注的与安全有关的基本情况和可能的安全隐患, 说明对安全的具体要求, 扼要描述在地质、油藏、钻井与完井工程、采油工艺、工程建造、生产设施和环境影响等方面的安全风险特点, 主要危险及有害因素描述, 安全风险应急对策及保障。

(2) 安全预评价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和《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第十一条中的要求, 提出了对海洋石油建设项目需开展安全预评价工作的要求。

安全预评价实际上是在项目建设前应用系统安全工程的原理和方法对系统 (工程项目) 的危险性、危害性进行预测性评价。主要依据AQ8001-2007《安全评价通则》, AQ8002-2007《安全预评价导则》中要求进行编写。安全预评价的程序主要是准备、实施评价和报告书编制三个阶段。

安全预评价的主要作用是分析和预测该建设项目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程度, 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的需要整改的问题, 需要在设计中考虑到修改和落实, 以确保项目的安全可靠。新建项目的安全预评价报告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海油安办组织审查及备案。

(3) 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要求“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立项的对通航安全可能产生影响的涉水工程, 在工程立项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组织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审查, 论证审查意见作为工程立项审批的条件。”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单位编制《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 并获得海事主管部门的审查通过后, 方可开展后续的立项及前期研究工作。

(4) 安全设施设计工作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单位开展设计工作, 设计过程中应落实前期研究方案安全篇章和安全预评价中提出的与安全设施设计有关的意见, 确保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要求及“ALARP原则”, 保障建设项目风险在可控的范围内。

3 前期研究阶段的环境保护管理

(1) 前期研究方案环境保护篇章的编制与审查根据《油田总体开发方案编制指南》 (SY/T 10011-2006) 的要求, 油田开发时编制的方案应包括环境保护章节。

环境保护部分主要内容包括:作业区的基本状况 (自然环境、生态环境、社会环境) 、环境保护要求、环境保护分析、环境保护措施及费用估算等。

(2) 依据《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要求, 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编制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 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备案环境影响报告是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 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进行跟踪和监测的方法和制度。

按照项目对环境影响程度,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1) 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 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2) 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 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3) 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 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4 结语

前期研究、设计工作的优劣直接关系到项目结束后, 项目成果的本质安全问题。前期研究扎实, 设计优, 则安全生产就有保障;前期研究成果差, 设计劣, 则隐患多, 风险高, 不利于安全生产。

7.中国石油安全环保试题 篇七

制度编号:GZ/AQ 007-2013

施行日期:2013-10-9

中国石油工程建设公司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发布文号:中油建字〔2013〕302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石油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工程建设中人身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中国石油工程建设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应遵守项目所在国及当地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落实公司安全生产目标,公司安全控制目标,在每年年初公司与所属各单位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书中予以明确,并进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与考核。

第三条

公司严格执行集团公司反违章禁令(即

1、严禁特种作业无有效操作证人员上岗操作;

2、严禁违反操作规程操作;

任、其他领导负分管责任。

第八条

各单位应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统一协调指导本单位生产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和职业健康等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任主任,安全总监任副主任,成员由所属单位行政正职组成。

第九条

安委会主要职责:

(一)审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督促落实并考核计划实施情况;

(二)监督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组织、协调安全生产大检查,组织、协调调查处理安全事故;

(四)组织重大事故隐患评估,并督促立项整改;

(五)审查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六)审核实施HSE管理体系运行计划和HSE管理方案;

(七)审定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单位和先进工作者,决定表彰事宜;

(八)讨论决定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应采取的措施。第十条

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同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安委会办公室的主要有以下职责:

(一)负责向同级安委会提出安全工作计划建议;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制定各级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岗位员工和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应覆盖本单位所有组织和人员,做到“一职一责,一岗一责”。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应简练、实用,符合岗位要求,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七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岗位员工应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定期进行奖惩考核。公司实行各级领导、机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述职报告制度,将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列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四章

安全监督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海内、外项目运行实际情况,采取派驻长期安全督察及临时性安全督察,对项目安全工作进行监督。安全监督的主要职责:

(一)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制定安全督察的有关管理制度;

(一)遵守被监督单位和施工作业场所的安全管理规定,穿戴符合规定的劳动防保用品,并向有关负责人或操作人员出示监督计划,说明其安全监督的主要任务;

(二)不给被监督单位造成负担和带来新的风险;

(三)不向被监督单位提出无理要求;

(四)对开据的《安全监督整改通知单》要说明原因和理由。

第二十三条

公司总部应定期召开安全督察管理会议,总结监督工作进展情况,评价工作效果和督察人员工作状况,提出改进监督工作的措施。

第五章

安全技术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要重视安全科技工作,组织安全科技专题立项,加强安全技术研究与开发,提升安全技术水平。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要大力推广和应用先进适用的安全科技成果,积极推广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依据国家行业法规和标准,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及时淘汰危及安全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提高本质安全。

第二十六条

对自营工程,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工程)的安全生产“三同时”管理要求,按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

培训、严格考核、不合格决不允许进入作业现场。

第三十三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并按规定进行资格复审。

第三十四条

出国人员应经HSE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办理出国手续。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使用新设备前,要组织对相关人员进行专门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使用和操作。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要加强安全继续教育,不断提高员工的操作技能、应对突发事件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具体按照中油建安字【2009】162号《中国石油工程建设公司员工HSE培训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安全检查

第三十七条

建立安全检查制度,坚持日常检查和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公司每年至少进行两次综合安全检查,公司所属单位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综合安全检查,项目部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基层队(车间)、班组安全检查重点落实岗检、巡检。

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应根据季节变化、节假日生产特点,以及特殊作业要求,组织开展专项安全检查或专业安全检查。

受控状态。

第四十四条

各单位对当地政府、上级安全监督部门及持有公司安全监督证的安全监督人员,依照法律和相关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八章

安全投入

第四十五条

各单位在编制预算时,要优先保证安全费用,按规定和实际需要列支事故隐患治理和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经费,确保用于安全生产方面的资金投入。

(一)公司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生产事故隐患治理计划由项目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

(二)财务部门应将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和事故隐患治理计划纳入单位预算,落实资金投入;

(三)安全技术措施和事故隐患治理计划由单位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和汇总,由单位有关部门负责编入投资计划之中或单独编制计划下达;需要报请公司审定的,经审定后下达,安全部门检查、督促实施;

(四)安全技术措施和事故隐患治理计划实行项目管理,由项目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

第四十六条

安全生产费用计提的标准依据集团公司发布的《石油建设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中油计字[2005]519号)额

施,加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检验,确保消防装备和设施完善、有效、可靠。

第五十一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工业动火票(或作业许可)制度,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落实现场监护,确保工业动火施工安全。

第五十二条

各单位应加强公众聚集场所的防火安全检查,制定公共场所安全应急预案,严格监护措施,防止火灾事故发生。

第五十三条

按照《消防法》规定各单位要建立义务消防队伍,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做到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使用防护器具和会自救互救。

消防安全管理具体按照中油建安字【2009】138号《中国石油工程建设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章

交通安全管理

第五十四条

各单位应加强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将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工作的整体部署。按生产和经营活动要求合理配备有效的车辆和适应安全要求的驾驶人员。

第五十五条

各单位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交通安全

员工健康监护档案,做好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第六十一条

各单位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和特种作业的人员,按公司规定的检查项目和周期,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及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病症的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第六十二条

定期对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和评价,达不到国家卫生标准的应采取措施进行治理,不断改善工作条件,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产生。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开工前应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竣工验收前应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效果评价。

第六十三条

按HSE管理体系要求开展施工作业健康管理,进行健康风险识别及评价。改善施工作业中健康保障条件,严格饮食、饮用水、环境卫生管理,做好传染病、地方病等疾病预防。

第六十四条

对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在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设置警示标牌、操作规程及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第六十五条

对于放射性同位素的使用、运输和储存,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从事放射的工作人员要佩戴个人剂量计,加强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

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也不得租赁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场所和设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七十二条

作业者(或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在签订工程技术服务经济合同的同时,签订《安全生产合同》,依法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协调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各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服从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安全监督管理。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安全监督管理。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管理,不服从管理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七十三条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承租单位的,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各承包单位、承租单位分别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总承包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第七十四条

发包方或出租方必须为承包方或租赁方提供出租场所和设备的相关资料,承包方或租赁方必须在满足发包方或出租方安全生产要求的条件下,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使馆、政府主管部门、业主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检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要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规定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公司和有关主管部门。处置突发事件要做到“反应迅捷、职责明确、指挥统一、救人优先”,把事故造成的危害减小到最低限度。

第十四章

事故管理

第八十条

各单位应加强事故管理工作。对发生的各类事故均应报告,并按照规定统计。

第八十一条

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按程序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八十二条

各类事故均应及时逐级上报。对发生的重、特大事故,各单位必须立即按照管理权限,上报公司并按照规定报当地国家大使馆、政府安全生产主管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销毁有关证据。对人员伤亡、火灾(延续30分钟以上)、爆炸、多人受伤中毒、民爆物品及放射源丢失和重大活动、重大节日、敏感时期等发生的事故,须在1小时内报公司有关部门。

第八十八条

各单位应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安全生产考核、评比标准和奖惩办法。

第八十九条

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单位给予奖励。奖励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提出,经单位领导批准执行。

(一)模范遵守安全生产法令、遵章守纪,认真贯彻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在安全、文明生产方面做出显著成绩;

(二)发现事故预兆,及时采取措施和向上级报告或阻止违章指挥行为,避免重大事故和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积极组织抢救事故,对减少人员伤亡或国家财产损失有突出贡献;

(四)在安全科学技术、安全管理及学术研究,标准、规定的制定和修订等方面取得重要成果或效果显著的;

(五)提出合理化建议,进行安全技术革新,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第九十条

各单位应制定违章处罚规定,对查出的违章行为进行处理。

第十六章

第九十一条

8.中国石油安全环保试题 篇八

因为石油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性和我国石油供求紧迫态势, 保障能源安全是我国当前的一个战略性课题。

1 国内石油生产

2009年我国石油产量居世界第四位, 但是长期保持稳定增长势头形式严峻。总体看, 我国陆地油田相继进入开发后期, 进入高含水、高采出率阶段, 进一步挖掘产出的潜力有限。油田产量的稳定提升主要取决于新增储藏量, 为保障我国每年1.6-1.8亿吨的开采量, 每年需要有7亿吨左右的新增储藏量。截至2010年年底, 剩余技术可采储量31.4亿吨。新增储藏量相对不足且丰度比较低、开发成本高, 因此短期内陆地石油提高产量的可能性不大。

我国拥有37万平方公里的领海和260万平方公里的专属经济区, 蕴藏着丰富的油气资源, 但由于与邻国的海岛所属权的争执, 影响了我国对当地的石油开发。中国海洋石油发展历时近30年, 但由于领土争端和海洋开发的技术原因, 我国海洋石油开发进展有待进一步提高。

2 石油进口现状

目前我国石油进口主要来自海湾, 非洲, 南美和独联体国家等地区。2009年我国石油进口排名前十位的国家是沙特阿拉伯 (20.59%) , 安哥拉 (15.79%) , 伊朗 (11.36%) , 俄罗斯 (7.51%) , 苏丹 (5.98%) , 阿曼 (5.71%) , 伊拉克 (3.51%) , 科威特 (3.47%) , 利比亚 (3.11%) , 哈萨克斯坦 (2.95%) 。

这些国家和地区中除俄罗斯外均受美国因素影响, 政治、军事动荡对中国石油供给安全影响严重。其中南美虽然有古巴、委瑞内拉等国与美国有不同的世界发展意向, 但总体来说南美是美国传统上的势力范围。中东自2003年伊拉克战争后美国实际控制。非洲国家和中国有着传统上的友谊和经济上的合作, 但是进入2011年以来非洲埃及、苏丹、利比亚等国先后发生政治事件对我国石油供给安全产生影响。

俄罗斯是我国石油来源中不受美国影响的国家, 而且与中国土地接壤, 国内油气储量丰富, 2009年石油储藏量600亿桶, 居世界第8位。近几年, 中俄石油合作发展迅速, 2011年安大线项目正式运转, 每年向我国出口石油3000万吨。由于历史原因, 中俄政治互信不足, 同时由于中俄都是世界大国, 双方的政治走向对经济影响巨大, 因此中俄石油合作前景存在变数。目前在政治共识前提下, 俄罗斯通过石油合作取得中国政府贷款, 进行国民经济建设, 摆脱经济衰退;中国通过能源合作解决石油紧缺问题。双方的合作是在互利的基础上博弈的结果。

中亚是俄罗斯的传统势力范围, 但是由于原苏联解体后俄罗斯没能及时恢复经济实力, 美国在这些地区发动了“颜色革命”导致一些国家亲美势力上台, 使这些地区成为美俄博弈的竞技场。

3 石油运输安全

石油进口主要通过管道运输和海洋航运两种方式, 石油管道运输目前有:中哈一期原油管道、中俄原油管道、中缅原油管道, 总运量5700万吨, 相当于2009年进口量的28.6%。管道运输提高了我国石油进口的安全度, 减少了环节。但就目情况看, 管道运输所占比例较小, 我国大量石油源自亚洲中东地区, 占石油进口的75%以上, 不足25%的石油管道运输没能突出我国与石油进口国间地理位置优势。

海运方面, 我国目前石油海洋运输航线, 主要有非洲印度洋航线、中东印度洋——马六甲航线、南美太平洋航线、俄罗斯日本海航线。其中非洲航线和中东航线必须经过马六甲海峡。而按照2009年运量计算, 我国70%的石油进口来自中东和非洲国家, 可见马六甲海峡对我国石油运输的重要性。马六甲海峡由新加坡、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三国共管, 新加坡防务依赖美国, 马来西亚和印度尼西亚与中国有岛屿争端, 因此我国海上石油运输线缺乏有效保护, 这就是中国的“马六甲困境”

4 保证中国石油安全的战略选择

(1) 开发新能源, 提高能源利用率。

投入资本、人力, 制定优惠政策引导新能源的开发, 尤其是可再生资源开发, 如燃料乙醇, 生物燃油等。大力拓展可再生能源的利用范围, 以水电, 风电、核电、生物能源、太阳能及煤炭的液化应用等替代石油。煤炭液化应用可减少环境污染, 煤炭应用领域的拓展可以提高煤炭的综合收益。煤炭在我国能源消费中仍将长期占据主导地位, 因此煤炭的高效、环保、多领域的应用对节约石油能源、替代石油能源有很大的意义。

以2004年水平, 我国每1万美元产值消耗标准油8.33吨, 而美国为1.99吨, 香港为1.03吨, 世界同期平均水平是2.65吨, 由此看中国节能潜力巨大, 作为以制造业为主的国度, 提升产业结构, 以低耗能产业逐渐替代高耗能产业, 对战略安全性高耗能产业实行生产工艺改造, 以减少石油消耗。

我国居民生活性石油消费, 主要方式是汽车燃料。随着经济发展, 私家车的拥有量逐年增加。2000年私家车拥有量625万辆, 2005年1848万辆, 2009年4575万辆, 私家车的出现提高了人民生活质量, 但也增加了能源消费量。因此国家应制定小排量汽车使用的优惠政策, 对小排量汽车的购买、应用提供相对的鼓励措施, 引导消费者的消费观念, 以提高石油产品消费效率。

(2) 加强海洋石油的开发利用。

我国海洋石油蕴藏量丰富, 尤其是南沙海域有“第二波斯湾之称”, 自1975年以来, 越南侵占30多个岛礁, 菲律宾占据10个, 马来西亚占据9个, 印尼占据2个文莱占据一个。这些国家已经在南沙海域进行油气开发, 并试图使南沙问题国际化。目前在南海从事油气勘探和开采的国际石油公司大约有200多家, 超过1000口油井被东南亚部分国家勘探和开发。根据美国能源信息署2002年的资料, 南海地区每天产出石油200万桶, 每年产出天然气2.5亿立方英尺。东海春晓油田的开发, 也受到日本的干扰。韩国在黄海进行勘探, 已经跨过黄海大陆架中线50公里, 试探我国态度。上述国家均想通过实际占领对我国资源甚至国土造成侵占, 因此对海洋石油的开发, 不但有经济意义, 还有保护领土的超经济意义存在。

中国2010年在海洋石油年产油气突破5000万吨, 虽然中国海洋石油开发取得了一些进展, 但远远小于被非法侵占的利益。我国要加强在这些争议地区石油开采力度, 放开民间资本投入, 使争议地区出现共同开发的局面, 并应尽量避免敌对国家的集团化和国际化干预, 必要时可以进行军事干预。

(3) 加强国际合作, 建立多元化石油供给渠道。

国际观点认为一国石油对外依存度超过5000万吨, 国际石油价格变动将影响该国经济运行, 进口量达到1亿吨, 该国就应采取措施, 保障石油供应, 从某一国家进口石油比例不应超过进口量的30%。从我国石油进口现况看, 存在石油进口渠道过于集中的问题。2011年初因利比亚政局动荡, 导致中国出现3%的石油进口缺口。我国从利比亚进口石油比例相对较小, 因此对中国石油安全没有产生大的影响, 但已经足以使我们警觉。基于上述原因中国应在尽力扩大石油进口的基础上合理安排进口比重。要发展同中亚及原独联体国家的经济贸易关系, 为能源合作创造条件, 发挥上海合作组织在能源合作方面的作用。拓展同南美、非洲的石油合作, 给予合作国政治、军事、技术支持以保障合作的顺利进行。

合理安排进口石油比重应该与能源合作紧密联系。国际石油合作可以整体提升石油战略安全, 同时得到相应的经济利益。因为进行石油投资或参股开发油田可以得到价格相对低廉的份额油。美国石油消费的40%, 法国石油消费的70%是份额油。目前我国通过石油合作, 每年得到近5000万吨的份额油。

(4) 改变运输结构, 加强运输安全。

加大管道运输能力, 管道运输作为高速、快捷、安全的运输方式, 在我国未来的石油供给中应当发挥更大的作用, 我国同世界石油主产区和主要石油进口国家同在一块大陆, 适合用管道运输。我国现有管线的运力不足, 应加大管线的运输能力。加强与巴基斯坦的合作使石油管线通过巴基斯坦进入伊朗, 如果这条管线能够建设成功, 则马六甲海峡的困局和印度、美国对印度洋和中东地区的控制对中国石油运输的影响可以彻底解决。

在海路运输为主要方式的情况下, 应当拥有自己的石油运输船队, 根据国外经验, 需要大量进口石油的国家一般都控制着一支比较强大的油轮船队, 船队承运份额达到50%以上, 日本高达85%以上。目前中国船队承运能力只占10%左右。同时, 也要认识到, 中国没有强大的海军舰队, 对海运突发事件的控制力不足, 也将严重的影响中国获取海外石油资源运输渠道的安全。

(5) 加强陆地石油的勘探开发, 加大石油储备。

对现有陆地油田生产潜力进行进一步挖掘。我国现有油田大都出现了后继产能不足的问题。大庆油田经过50的开发利用已经到了开发后期, 大庆油田的聚合物驱油技术成功的消化了7%的自然递减率, 实现了老油田的稳产, 高产。目前我国陆上石油探明储量率为28%, 远低于国际水平, 因此我国陆地石油潜力巨大。

石油战略储备可以减轻市场心理压力, 从而降低石油价格不断上涨的可能, 达到减轻石油供应对整体经济冲击的程度。根据国际能源署规定:石油储备量为90天石油进口量。但实际情况是参加战备石油储藏国都高于这一储备量, 如美国政府战略石油储备规模相当于168天进口量, 日本为166天, 德国达到127天。由于中国石油需求量的一再攀升, 储备库存难以满足战略储备的需求, 因此从长远角度出发, 中国更应该加强陆地石油勘探, 在此基础上建立石油储备油田。

5 结论

石油安全是涉及到国家经济运行、社会稳定的问题, 因此有必要采取一切适当可行的办法保障石油供给。针对中国经济发展迅速, 石油需求量大, 国内石油供给不足, 对外经济国际关系复杂的特点, 应该综合运用政治、外交、经济、科技等各种措施以保障国家能源安全, 为国家经济发展提供有利条件。

摘要:随着经济发展, 中国对石油的需求量扩大, 对国外石油的依赖程度提高。如何确保中国石油安全供给, 是当前的战略性课题。介绍了中国当前石油生产、消费、进口情况。在此基础上分析石油进口与进口石油运输安全问题, 提出解决石油安全的建设性建议。

关键词:石油供给,战略安全,石油运输

参考文献

[1]夏令孜.论中国石油安全战略的确立[J].甘肃石油化工, 2008, (2) .

[2]秦晓.中国能源安全战略中的能源运输问题[J].中国能源, 2004, (7) .

[3]孙静.中国石油安全的陆路管道战略探析[J].社会主义研究, 2010, (4) .

[4]陈惠, 张斌.中国石油安全的影响因素及战略选择[J].理论与实践, 2010, (3) .

9.中国石油安全环保试题 篇九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防止发生高处坠落等事故,依据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作业许可管理规定等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机关、专业分公司及其直属企事业单位和全资子公司(以下统称所属企业)的高处作业安全管理。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的控股公司通过法定程序实施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处作业是指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 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坠落高度基准面是指可能坠落范围内最低处的水平面。

第四条 高处作业管理应遵循“管工作管安全”的原则,有效落实直线责任和属地管理,强化高处作业风险管控,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安全作业,防止事故发生。

第五条 安全环保与节能部负责制订集团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第六条 专业分公司负责对本专业领域所属企业落实本办法进行专业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 所属企业负责本办法的实施落实,依据本办法制定细则,对高处作业实行分级管理,明确高处作业每一级的审批程序

和权限,开展相应培训,落实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要求,并及时开展检查指导,确保高处作业安全。

第二章

高处作业许可流程

第八条 高处作业实行许可管理,高处作业许可流程主要包括作业申请、作业审批、作业实施和作业关闭等四个环节。

第九条 作业申请由作业单位的现场作业负责人提出,作业单位参加作业区域所属单位组织的风险分析,根据提出的风险管控要求制定并落实安全措施。

第十条 作业审批由作业批准人组织作业申请人等有关人员进行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确认合格后,批准高处作业许可。

第十一条 作业实施由作业人员按照高处作业许可证的要求,实施高处作业,监护人员按规定实施现场监护。

第十二条 作业关闭是在高处作业结束后,由作业人员清理并恢复作业现场,作业申请人和作业批准人在现场验收合格后,签字关闭高处作业许可证。

第三章

高处作业安全职责

第十三条 作业区域所属单位是组织高处作业的属地主管单位,主要安全职责是:

(一)组织开展高处作业风险分析。

(二)提供现场作业安全条件,向作业单位进行安全交底,告知作业单位高处作业现场存在的风险。

(三)审批作业单位高处作业安全措施或相关方案,监督作业单位落实安全措施。

(四)负责高处作业相关单位的协调工作。

(五)监督现场高处作业,发现违章或异常情况有权制止和纠正违章行为或停止作业。

第十四条 作业批准人是指作业区域所属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人,主要安全职责是:

(一)组织开展高处作业风险分析。

(二)与作业单位沟通作业区域风险和安全要求。

(三)组织现场核查高处作业条件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四)负责签发和关闭高处作业许可证。

(五)指定属地监督,明确监督工作要求。

第十五条 属地监督是指作业区域所属单位指派的现场监督人员,主要安全职责是:

(一)了解高处作业区域、部位状况、工作任务和存在风险。

(二)监督检查高处作业许可相关手续齐全。

(三)监督已制定的所有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四)核查高处作业人员资质和现场设备的符合性。

(五)在高处作业过程中,根据要求实施现场监督。

(六)及时纠正或制止违章行为,发现人员、设备或环境安全条件变化等异常情况及时要求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

第十六条 作业单位是指具体承担高处作业任务的单位,主

要安全职责是:

(一)参加高处作业现场风险分析。

(二)制定并落实高处作业安全措施或相关方案。

(三)开展作业前安全培训,安排符合规定要求的作业人员从事作业,组织作业人员开展工作前安全分析。

(四)检查作业现场安全状况,及时纠正违章行为。

(五)当人员、设备或环境安全条件变化,以及现场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时,立即停止作业,并及时报告作业区域所属单位。

第十七条 作业申请人是指作业单位的现场作业负责人,主要安全职责是:

(一)提出申请并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二)参加高处作业现场风险分析,组织制定并落实安全措施或相关方案。

(三)对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前安全培训和安全交底,保证作业人员和设备设施满足规定要求。

(四)指定具体作业监护人,明确监护工作要求。

(五)参与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高处作业条件和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六)参与现场验收和关闭高处作业许可证。

(七)当人员、设备发生变更时,及时报告作业批准人。第十八条 作业监护人是指由作业单位指定实施安全监护的人员,主要安全职责是:

(一)对高处作业实施全过程现场监护。

(二)熟知高处作业区域、部位状况、工作任务和存在风险。

(三)检查确认高处作业现场安全措施或相关方案的落实情况。

(四)检查作业人员资质和现场设备符合性。

(五)发现人员、设备或环境安全条件变化等异常情况,以及现场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时,及时要求停止作业并立即向作业申请人报告。

(六)熟悉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程序和救援措施,可进行紧急情况下的初期处置。

第十九条 作业人员是指高处作业的具体实施人员,主要安全职责是:

(一)在高处作业前确认作业区域、内容和时间。

(二)高处作业前,参加工作前安全分析,熟知作业过程中的安全风险及控制措施,并严格按照规定要求进行作业。

(三)高处作业过程中,执行高处作业许可证及操作规程的相关要求。

(四)服从作业监护人和属地监督的监管;作业监护人不在现场时,不得高处作业。

(五)发现异常情况有权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六)高处作业结束后,负责清理作业现场,确保现场无安

全隐患。

第四章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要求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二十条 根据作业高度,高处作业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特级等四级。

(一)作业高度在2m~5m(含2m),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二)作业高度在5m~15m(含5m),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三)作业高度在l5m~30m(含15m),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四)作业高度在30m及其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第二十一条 高处作业应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无有效的高处作业许可证严禁作业。

对于频繁的高处作业活动,在有操作规程或方案,且风险得到全面识别和有效控制的前提下,可不办理高处作业许可。

第二十二条 高处作业许可证是现场作业的依据,只限在指定的地点和规定的时间内使用,且不得涂改、代签。

第二十三条 坠落防护应通过采取消除坠落危害、坠落预防和坠落控制等措施来实现,否则不得进行高处作业。坠落防护措施的优先选择顺序如下:

(一)尽量选择在地面作业,避免高处作业。

(二)设置固定的楼梯、护栏、屏障和限制系统。

(三)使用工作平台,如脚手架或带升降的工作平台等。

(四)使用区域限制安全带,以避免作业人员的身体靠近高处作业的边缘。

(五)使用坠落保护装备,如配备缓冲装置的全身式安全带和安全绳等。

第二十四条 作业申请人、作业批准人、作业监护人、属地监督必须经过相应培训,具备相应能力。

高处作业人员及搭设脚手架等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应定期进行身体检查。对患有心脏病、高血压等职业禁忌证,以及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等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安排从事高处作业。

第二十五条 严禁在六级以上大风和雷电、暴雨、大雾、异常高温或低温等环境条件下进行高处作业;在30℃-40℃高温环境下的高处作业应进行轮换作业。

第二十六条 所属企业可根据高处作业地点和作业频次等实行一次高处作业授权审批;作业批准人进行书面授权后,与被授权人共同承担高处作业现场安全责任。

第二节 作业申请和准备

第二十七条 作业申请人负责与作业区域所属单位进行沟通,准备高处作业许可证等相关资料,提出高处作业申请。

第二十八条 高处作业许可证应包括作业单位、作业区域所属单位、作业地点、作业等级、作业内容、作业时间、作业人员、作业监护人、属地监督、安全措施,以及批准、延期、取消、关闭等基本信息。

高处作业许可证应编号,并分别放置于作业现场、作业区域所属单位及其他相关方;关闭后的许可证应收回,并保存一年。

第二十九条 作业区域所属单位应针对高处作业内容、作业环境等组织风险分析,并对作业单位进行安全交底;作业单位应参加风险分析并根据其结果制定相应控制措施或方案。特级高处作业以及以下特殊高处作业时,应编制安全工作方案。

(一)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高处作业。

(二)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

(三)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

(四)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烧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进行高处作业。

(五)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塔、炉、罐等化工容器、设备及架空管道上进行的高处作业。

(六)在塔、炉、罐等化工容器设备内进行高处作业。

(七)在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排放口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

(八)其他特殊高处作业。

第三十条 高处作业中使用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应在作业前加以检查,确认完好后方可投入使

用。

第三十一条 高处作业应根据实际需要搭设或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吊架、梯子、脚手架和防护棚等。作业前应仔细检查作业平台,确保坚固、牢靠。

第三十二条 供高处作业人员上下用的通道板、电梯、吊笼、梯子等要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并随时清扫干净。

第三十三条 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水、冰、霜、雪均应及时清除。暴风雪及台风暴雨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理完善。对进行高处作业的高耸建筑物,应事先设置避雷设施。

第三节 作业审批

第三十四条 根据作业风险,高处作业许可应由具备相应能力,并能提供、调配、协调风险控制资源的作业区域所属单位负责人审批。

第三十五条 收到高处作业许可申请后,作业批准人应组织作业申请人、相关方及有关人员等进行书面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确认作业的详细内容。

(二)确认作业单位资质、人员能力等相关文件。

(三)分析、评估周围环境或相邻工作区域间的相互影响,确认高处作业前后应采取的所有安全措施,包括应急措施。

(四)确认高处作业许可证期限及延期次数。

(五)其他。

第三十六条 书面审查通过后,作业批准人应组织作业申请人、相关方及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内容包括:

(一)与高处作业有关的设备、工具、材料等。

(二)现场作业人员资质、能力符合情况。

(三)安全设施的配备及有效性,急救等应急措施落实情况。

(四)个人防护装备的配备情况。

(五)人员培训、沟通情况。

(六)其他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第三十七条 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通过之后,作业批准人、作业申请人和相关方均应在高处作业许可证上签字。

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可同时在作业现场进行。

第三十八条 对于书面审查或现场核查未通过的,应对查出的问题记录在案;整改完成后,作业申请人重新申请。

第三十九条 当作业人员、作业监护人等发生变更时,应经过作业批准人的审批。

第四节 作业实施

第四十条 高处作业实施前作业申请人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明确作业风险和作业要求,作业人员应按照高处作业许可证的要求进行作业。

第四十一条 高处作业过程中,作业监护人应对高处作业实施全过程现场监护,严禁无监护人作业。

第四十二条 作业人员应按规定正确穿戴个人防护装备,并正确使用登高器具和设备。

第四十三条 作业人员应按规定系用与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带。安全带应高挂低用,不得系挂在移动、不牢固的物件上或有尖锐棱角的部位,系挂后应检查安全带扣环是否扣牢。

第四十四条 作业人员应沿着通道、梯子等指定的路线上下,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作业点下方应设安全警戒区,应有明显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

第四十五条 高处作业禁止投掷工具、材料和杂物等,工具应采取防坠落措施,作业人员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所用材料应堆放平稳,不妨碍通行和装卸。

第四十六条 梯子使用前应检查结构是否牢固。禁止在吊架上架设梯子,禁止踏在梯子顶端工作。同一架梯子只允许一个人在上面工作,不准带人移动梯子。

第四十七条 禁止在不牢固的结构物上进行作业,作业人员禁止在平台、孔洞边缘、通道或安全网内等高处作业处休息。

第四十八条 高处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应按指定的路线上下,不得上下垂直作业。如果需要垂直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第四十九条 高处作业应与架空电线保持安全距离。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高处作业人员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根据现场需要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

第五十条 因作业需要临时拆除或变动高处作业的安全防护设施时,应经作业申请人和作业批准人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第五节 作业延期、取消和关闭

第五十一条 高处作业许可证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班次。必要时,可适当延长高处作业许可期限。办理延期时,作业申请人、作业批准人应重新核查工作区域,确认作业条件和风险未发生变化,所有安全措施仍然有效。

第五十二条 当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时,现场所有人员都有责任立即终止作业或报告作业区域所属单位停止作业,取消高处作业许可证,按照控制措施或方案进行应急处置。需要重新恢复作业时,应重新申请办理作业许可。

(一)作业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而影响到作业安全时。

(二)作业内容发生改变。

(三)实际高处作业与作业计划的要求不符。

(四)安全控制措施无法实施。

(五)发现有可能发生立即危及生命的违章行为。

(六)现场发现重大安全隐患。

(七)发现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情况或事故状态下。第五十三条 高处作业结束后,作业人员应清理作业现场,将作业使用的工具、拆卸下的物件、余料和废料清理运走。现场确认无隐患后,作业申请人和作业批准人在高处作业许可证上签

字,关闭作业许可,并通知相关方。

第六节 特殊情况高处作业

第五十四条 高处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内的高处作业、高处临时用电等除执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外,还应满足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作业安全管理等相关要求。

第五十五条 紧急情况下的应急抢险所涉及的高处作业,遵循应急管理程序,确保风险控制措施落实到位。

第五章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安全环保与节能部负责解释。

10.中国石油安全环保试题 篇十

目 录

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责任制通则

安全事故管理暂行办法

事故隐患管理办法

应对突发重大事件(事故)管理办法

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切实保障员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企事业单位(含股份公司地区分公司,以下简称企业)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和贯彻“诚信、创新、业绩、和谐、安全”的核心经营理念,实施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监督机制,采用先进适用安全技术、装备,抓好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坚持安全生产检查,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加大事故隐患整改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力度,全面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三条 企业应建立并推行健康、安全、环境(HSE)管理体系,在基层组织实施HSE作业指导书、作业计划书、现场检查表(即“两书一表”),加强风险管理,有效减少和防止各类事故。

第四条 企业要加强基层安全建设,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加强生产作业的过程管理,按照标准、规范组织生产,努力做到施工现场标准化、岗位操作标准化、基层管理标准化。

第五条 企业应切实保障员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权利。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应签订《员工安全生产合同》;为员工创造安全作业环境,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工具。员工应履行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义务,在生产作业过程中遵守劳动纪律,落实岗位责任,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七条 企业行政正职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八条 企业应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统一协调指导企业生产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和职业健康等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任主任委员,其他成员由相关人员组成。

第九条 安委会主要职责:

(一)审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并督促落实;

(二)监督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组织、协调安全生产大检查,组织、协调调查处理安全事故;

(四)组织重大事故隐患评估,并督促立项整改;

(五)审查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六)审核实施HSE管理体系运行计划和HSE管理方案;

(七)审定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单位和先进工作者,决定表彰事宜;

(八)讨论决定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应采取的措施; 第十条 企业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安委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向安委会提出安全工作计划建议;

(二)协调、督促相关部门的安全工作;

(三)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综合检查工作;

(四)负责考核领导干部定点联系安全生产关键装置和要害部位(单位)的工作情况;

(五)掌握安全生产动态,通报安全信息,遇重大问题,及时向安委会主任、副主任汇报;

(六)负责各类事故的报告以及员工伤亡、火灾、交通事故报表的汇总上报;

(七)完成安委会交办的其它任务。第十一条 企业及其所属二级生产经营单位应设置相对独立的专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科研设计、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或专职安全管理岗位。油气生产、储存、炼油化工、工程技术服务、建筑施工等企业所属三级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其它生产经营单位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基层队(车间、站)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企业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比例不得低于从业人员总数的5‰,其中专业技术人员比例应达到80%以上。

第十二条 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宜频繁调动。其部门负责人因工作需要变动岗位,应先征得上级安全部门同意。

第十三条 企业可依据有关规定,成立安全生产的培训、咨询、检验、评价机构,取得国家或有关部门资质认证或备案后,开展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设备、设施的检验,提供有关咨询以及安全评价工作等。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四条 企业应制定各级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岗位员工和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应覆盖本单位所有组织和人员,做到“一职一责,一岗一责”。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应简练、实用,符合岗位要求,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六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岗位员工和部门必须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

第十七条 企业应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定期进行考核奖惩。实行各级领导、机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述职报告制度,将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列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四章 安全监督

第十八条 企业及其所属二级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应设置安全总监、副总监。安全总监一般由同级副职兼任。安全副总监可以兼任安全部门负责人,按同级助理、副总师管理。

第十九条 企业按专业设置物探、钻井、井下作业、海上作业、建筑施工、炼化检维修等安全监督站、所。安全监督站由专职安全监督和兼职安全监督组成。安全监督人员必须接受资格培训,经考核合格,持集团公司颁发的证书从事安全监督工作。

第二十条 企业要加强对基层单位或建设(工程)项目的异体安全监督。在物探、钻井、测井、试油、修井、建筑施工、炼化检维修以及其他重大危险的关键施工工程项目,作业者(或建设单位)或承包单位应派驻安全监督,负责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监督工作。重点建设工程项目,作业者(或建设单位)必须派驻专职安全监督。

第二十一条 企业要加强对各级安全总监、安全监督和安全监督站的管理,健全各项管理规定,完善监督责任体系。

第五章 安全技术

第二十二条 企业要重视安全科技工作,组织科技专题立项,加强安全技术研究与开发,提升安全技术水平。

第二十三条 企业要积极开展安全生产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快先进生产安全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和自主创新步伐;要大力推广和应用先进适用安全科技成果,积极推广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依据国家行业法规和标准,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及时淘汰危及安全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提高本质安全。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工程)的安全生产“三同时”管理要求,按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按规定对在役生产装置、重要和特种设备定期进行安全评价和评估,及时解决存在问题。要坚持设备监测和检验制度,定期维修保养,使之符合安全技术生产条件。

第二十六条 企业要鼓励和引导员工积极参与安全技术革新,广泛开展小改小革和提合理化建议活动。

第六章 安全教育培训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采取各种途径,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技术素质,保证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技能和防范事故的能力。未经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的员工,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八条 企业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二十九条 应坚持新入厂员工的“三级安全教育”和转岗工人的二、三级安全教育,建立健全安全教育档案,做到“一人一卡”。“三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

第三十条 要加强对临时雇用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以及外来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并记录备案。

第三十一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并按规定进行复审。

第三十二条 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使用新设备前,要组织对相关人员进行专门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使用和操作。

第三十三条 企业要加强安全继续教育,不断提高员工的操作技能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第七章 安全检查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制定安全检查制度,坚持日常检查和定期组织安全检查。企业每年至少进行两次综合安全检查,企业所属二级单位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综合安全检查,基层队(车间、站)要落实岗检、巡检、交接班检查。

建立HSE管理体系的单位,可将安全检查纳入管理体系审核。第三十五条 企业应根据季节变化、节假日生产特点,以及特殊作业要求,组织开展专项安全检查或专业安全检查。

第三十六条 企业应建立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联系点制度,定期对关键生产装置和要害部位(单位)安全生产联系点进行安全检查和指导。

第三十七条 企业应完善安全检查手段,依据标准、规范及安全检查表进行检查。检查人员应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做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检查人员应将检查情况记录在案,并向上级报告。整改情况应有回执记录。

第三十八条 企业应制定违章处罚办法,加大对违章检查、监督和处罚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三违”行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应当场予以纠正或要求限期改正,对严重违章行为要从严惩处,绝不姑息。

第三十九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责令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在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将作业人员从危险区域内撤出,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对检查中发现一时不能立即排除的事故隐患,应当制定防范和监控措施,在评估的基础上,按管理权限制定计划,投入整改经费,并按期完成整改。

第四十条 要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检查,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和动态监测数据台帐,配备必要的监测、检测仪器和设备,对重大危险源定期检测、评估和监控,确保重大危险源处于受控状态。

第四十一条 企业对当地政府和上级单位安全监督检查人员依照法律和相关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八章 安全投入

第四十二条 企业要保证用于安全生产方面的资金投入。在编制预算时,要优先保证安全费用,按规定和实际需要列支事故隐患治理和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经费。

(一)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事故隐患治理计划由安全管理部门组织编制,需投资安排的项目由规划计划部门按规定纳入投资计划;

(二)企业计划、财务部门应将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和事故隐患治理计划纳入企业预算,落实资金投入;

(三)安全技术措施和事故隐患治理计划由企业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和汇总,由企业有关部门负责编入投资计划之中或单独编制计划下达;需要报请上一级审定的,经上级审定后下达,安全部门检查、督促实施;

(四)安全技术措施和事故隐患治理计划实行项目管理,对已经完成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隐患治理项目,由规划计划和安全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第四十三条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项目的主要范围包括:

(一)安全技术:各种机器设备的防护、保险、信号、报警装置;安全起动和紧急停车设施;生产区域内危险场所的指示及警告标志;采用新技术、推广新工艺、新成果;有毒有害作业点的检测、检查仪器;以及对繁重费力或人工操作有危险的作业所采取的辅助机械化措施等;

(二)职业健康:生产厂房的通风换气和采光照明装置;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粉尘或烟雾等生产过程的机械化、密闭化或空气净化设施;生产场所为防止辐射热危害的隔热防暑设施;为减轻或消除工作中的噪声、震动及辐射等的防护设施;工作厂房或辅助房屋内应增设或改善的防寒取暖设施等;

(三)辅助房屋及设施:女工较集中车间的女工卫生室,车间或工作场所的休息室、用膳室、更衣室及其相应的设施;

(四)宣传教育:包括安全技术、劳动保护的研究与实验工作及其所需的工作仪器;为企业员工建立的“安全教育室”;购置或编印安全技术、劳动保护管理所使用的辅助器材、书籍、刊物、画片、规章制度宣传材料、幻灯片、电影拷贝、录像带等。

第九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四十四条 企业应加强企业内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整体部署,落实各级组织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四十五条 企业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加强消防宣传教育,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第四十六条 企业应按规定配置消防装备和设施,加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检验,确保消防装备和设施完善、可靠。

第四十七条 企业应加强对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工业动火票(或作业许可)制度,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落实现场监护,确保工业动火施工安全。

第四十八条 企业应加强公众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与防火检查,制定公共安全应急预案,严格监护措施,防止群体伤亡事故发生。

第四十九条 按照《消防法》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伍,实施专业化管理,配置所需要的灭火装备和人员。基层单位要建立义务消防队伍,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做到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使用防护器具和会自救互救。

第十章 交通安全管理

第五十条 企业应加强企业内部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将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纳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整体部署。

第五十一条 企业应加强对驾驶人的管理,实行内部“准驾证”制度,强化驾驶人行车安全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驾驶人员安全意识。

第五十二条 企业要加强对车辆的维护保养,保持车况良好。强化客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特种车辆、分散车辆、租赁车辆的管理与控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交通事故。

第五十三条 企业应加强内部交通安全检查,落实节假日 “三交一封”制度(交车辆钥匙、交行车证、交准驾证,定点封存车辆)。

第五十四条 企业应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教育全体员工提高交通安全意识,遵守交通安全法规,保证交通安全。

第十一章 职业健康和劳动防护

第五十五条 企业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健康和劳动防护法规政策,建立完善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员工健康监护档案,做好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第五十六条 企业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和特种作业的人员,按规定的检查项目和周期,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及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病症的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第五十七条 定期对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和评价,达不到国家卫生标准的应采取措施进行治理,不断改善工作条件,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产生。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开工前应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竣工验收前应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效果评价。

第五十八条 开展施工作业健康管理,进行健康风险识别及评价。改善施工作业中医疗健康保障条件,严格饮食、饮用水、环境卫生管理,做好传染病、地方病等疾病预防。

第五十九条 对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在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设置警示标牌、操作规程及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第六十条 对于放射性同位素的使用、运输和储存,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从事放射的工作人员要佩戴个人剂量计,加强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第六十一条 工作场所和员工宿舍应设有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达到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通畅的安全通道;生产、经营、储存及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建筑物内,并保持安全距离;在有较大危险的生产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六十二条 工作场所和员工宿舍应保持清洁卫生,并有防潮、防寒、防热辐射和消毒等设施。其道路、采光照明、饮用水和排污道均应符合国家规定,并根据需求设置卫生辅助设施。

第六十三条 按照国家及上级有关规定,为上岗员工提供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劳动防护服装应符合集团公司“四统一”要求(统一性能、款式、颜色、标识)。

第六十四条 企业必须做好女工特殊劳动保护工作。

第六十五条 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金。

第十二章 承包、租赁经营安全管理

第六十六条 企业应加强承包、租赁经营的安全管理。在发包和签订的各种承包(含承包任务书)或租赁合同中,必须明确相关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也不得租赁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场所和设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十七条 作业者(或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在签订工程技术服务经济合同的同时,签订《工程技术服务安全生产合同》,依法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协调。

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服从建设单位安全监督管理。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安全监督管理。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十八条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承租单位的,作业者(或建设单位)应当与各承包单位、承租单位分别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作业者(或建设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第六十九条 发包方或出租方必须为承包方或租赁方提供出租场所和设备的相关资料,承包方或租赁方必须在满足发包方或出租方安全生产要求的条件下,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第十三章 应急管理

第七十条 企业要制定处置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制度,应急管理要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第七十一条 企业应健全重大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建立专业化应急救援队伍,提高救援装备水平,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储备物资。加强与当地政府、周边相关方的沟通,建立起预警、接警、救援和恢复的联动机制,增强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的应急抢险救援能力。

第七十二条 企业应分类、分级编制事故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的重点是针对井喷失控、危险化学品、炼化装置、油气储存库(站)、长输管道、海上作业,以及民爆器材、放射源、特种设备、公众聚集场所等各类重大突发险情。应急预案内容应详细、齐全,要充分考虑对周边地区相关方造成的危害,与当地政府、周边相关方建立预警救援机制,并按规定搞好应急预案培训和演练。

第七十三条 各单位制订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上报给抢险救援的相关部门及其他相关方,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备案,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要立即按程序启动应急预案。

第七十四条 应对重大突发事件要坚持“企业负责、区域联动、属地管理、分级落实”的原则,自觉接受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检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要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规定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处置突发事件要做到“反应迅捷、职责明确、指挥统一、救人优先”,把事故造成的危害减小到最低限度。

第十四章 事故管理

第七十五条 企业应加强事故管理工作。对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均应报告,并按照规定统计。

第七十六条 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减少人员伤亡。

第七十七条 各类事故都必须及时逐级上报。发生重、特大事故,企业必须立即按照管理权限,上报集团公司或股份公司,并按照规定报当地政府安全生产主管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销毁有关证据。

企业应建立事故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电子邮件地址,并及时受理和按规定处理。第七十八条 发生事故后,应按照分管权限成立事故调查组,及时认真的调查事故。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准确查清事故原因,重点查找设施设备、工艺技术、规章制度缺陷、安全管理漏洞等方面的原因,明确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意见和防范措施,并依据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根据事故分类和分级,由企业及有关部门、人员向上一级单位或主管部门汇报事故情况,并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汇报。

第七十九条 按规定时间做好事故的结案工作,并建立健全事故管理档案。

第十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八十条 集团公司对企业实施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按下达安全生产考核指标。

第八十一条 集团公司对企业实施安全生产考核评比。对安全生产考核指标达到要求,且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经考核合格,获安全生产达标企业称号,发给证书;对安全生产考核指标达到先进要求,且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经考核优秀,经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审定,授予安全生产先进企业称号,发给奖牌、证书和奖金。

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和奖励标准按《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先进企业考核评比办法》执行。

第八十二条 企业应制定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单位、个人的评比标准和奖惩办法。

第八十三条 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企事业单位给予奖励。奖励建议由安全部门提出,经企事业单位领导批准执行。

(一)模范遵守安全生产法令、遵章守纪,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定,在安全、文明生产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发现事故预兆,及时采取措施和向上级报告或阻止违章指挥行为,避免重大事故和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积极组织事故抢险,对减少人员伤亡有突出贡献的;

(四)在安全科学技术、安全管理及学术研究,标准、规定的制定和修订等方面取得重要成果或效果显著的;

(五)提出合理化建议,进行安全技术革新,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第八十四条 企业应制定违章处罚规定,对查出的违章行为进行处理。

第八十五条 安全生产奖励的来源及使用

(一)企业对安全生产先进的奖励,由企业在奖励基金,或应付工资工资总额,或安保基金中支付;

(二)企业对所属单位安全生产违章和事故处理等项扣款,可用于安全生产奖励。对单位的扣款应从该单位的应付工资中列支。

第十六章 附 则

第八十六条 企业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八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油质字[1999]194号)同时废止。

第八十八条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通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 各企事业单位(含股份公司地区分公司,以下简称企业)应制定各级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岗位员工和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奖惩办法。

第三条 各级行政正职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领导负主管领导责任,其他领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其分管工作的安全生产负分管领导责任。各职能管理部门应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负管理责任;员工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四条

各级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岗位员工和部门,应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实现安全、文明生产负责。

第五条 本通则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 制定范围和程序

第六条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范围应覆盖本单位所有组织、管理部门和岗位。应根据其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职能,分别制定出各级领导干部、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本单位所有岗位设置及职责,分别制定出各岗位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七条 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由本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制定,以企业文件形式予以明确。

第八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程序

(一)根据机构编制、核实职能及人员;

(二)对本单位所属组织安全管理状况和各岗位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定位;

(三)制定责任制大纲;

(四)组织编制;

(五)审查责任制草案;

(六)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发布。

各单位应定期对安全生产责任制审核修订。

第三章 责任制内容

第九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应明确各级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岗位员工和部门所要承担的安全工作责任、权利、义务和具体安全工作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满足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管理规定,涵盖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内容及安全要求。

第十条 企业各级领导、各职能管理部门应按照“一岗一责”、“一职一责”的原则,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应包括以下方面(各级领导、各职能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内容见附件):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

(二)落实本岗位、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责任;

(三)合理配置资源,落实安全措施;

(四)整改事故隐患,及时报告各类事故;

(五)安全生产责任制述职报告及考核要求。

第十一条 企事业单位的岗位操作人员,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其安全生产职责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

(二)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熟练本岗位操作技能,具备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三)掌握了解作业现场、工作岗位存在的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按规定进行交接班检查和巡回检查,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四)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四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二条 企业应对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一般按进行。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应分级实施,一般应按下列层次进行:

(一)集团公司负责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二)企业负责对所属二级单位及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三)各级主要负责人对同级副职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四)各级行政副职对各自分管的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五)企业安全总监对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安全副总监协助安全总监进行监督检查;

(六)各单位、职能部门负责对本单位、本部门员工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内容为:

(一)各级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岗位员工和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情况;

(二)各级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岗位员工和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情况;

(三)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及安全工作建议;

(四)安全生产责任制述职及报告情况。

第十五条 企业应定期对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评审,及时修订,不断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六条 企业应把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情况列入对单位安全生产考核的主要内容,同时作为对主要负责人的业绩考核内容之一。

第十七条 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问责制。对由于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责任不落实而导致安全事故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企业应依据本通则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通则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条 本通则由集团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附件:

各级领导、各职能管理部门 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内容

一、企事业单位行政正职安全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各项安全生产要求,合理配置资源,完成安全工作目标和企业经营承包责任制的安全考核指标;

2、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及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3、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检查和考核落实情况;

4、负责组织制定和审查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5、负责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落实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和安全奖励基金,保证安全生产投入;

7、组织制定或审定本单位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实施;

8、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

二、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行政副职安全职责

1、协助行政正职管理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分析安全生产情况,制定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2、负责组织制定和审查审查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奖惩方案、安全技术措施项目计划、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计划和方案,并组织或督促实施;

3、组织检查各职能管理部门安全职责履行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重大问题;

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综合检查,协调开展安全生产专业检查;

5、审查重大危险源的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并按要求监督实施;

6、协调组织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7、制定安全生产措施,并督促落实;

8、定期向行政正职提交安全生产责任制述职报告,向领导办公会和安委会通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9、完成行政正职交办的其它安全生产工作。

三、其他分管副职的安全职责

1、协助行政正职管理分管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组织开展分管系统的专业安全生产检查,督促分管系统实施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和整改重大事故隐患;

3、审核分管系统的应急预案,发生重大事故应及时到现场组织抢救和参与调查处理,组织制定防范措施;

4、负责组织督促分管系统的安全培训、教育和考核工作;

5、定期向行政正职提交安全生产责任制述职报告,汇报分管系统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情况,完成行政正职交办的其它安全生产工作。

四、安全总监职责

1、监督本单位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规定;

2、监督对同级副职、职能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的考核与督查;

3、指导、协调安全监督站进行现场安全监督检查;

4、监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评价和“三同时”的实施,督促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及重大事故的处理;

5、监督本单位HSE管理体系的审核及评审工作;

6、定期向行政正职提交安全生产责任制述职报告,汇报安全监督工作情况,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安全监督工作。

安全副总监协助安全总监具体履行上述职责。

五、计划部门安全职责

1、保证安全投入,将安全项目列入规划计划之中;

2、负责将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投资项目及时列入计划,落实投资,并按计划实施;

3、负责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的安全生产“三同时”工作,会同安全管理部门检查落实;

4、定期向主管领导提交安全生产责任制述职报告,汇报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情况和建议,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安全工作。

六、基建部门安全职责

1、负责基建系统安全工作,组织安全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2、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三同时”实施工作和防震建设工作;

3、负责组织施工安全合同的签订及实施,督察施工作业单位落实安全费用投入工作;

4、定期向主管领导提交安全生产责任制述职报告,汇报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情况和建议,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安全工作。

七、财务部门安全职责

1、保证安全投入,将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经费优先纳入预算,并按计划落实到位;

2、负责安全生产保证基金的收缴和返还资金的财务管理工作;

3、保证安全教育培训、劳动防护用品、保健津贴和防暑降温及其它安全费用及时到位,并监督有关费用支出的管理与控制;

4、定期向主管领导提交安全生产责任制述职报告,汇报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情况和建议,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安全工作。

八、劳资人事、培训管理部门安全职责

1、负责制定安全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操作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及发证工作。负责组织新入厂员工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和转岗员工的安全教育;

2、负责落实签订从业人员劳动合同中的安全条款工作;

3、负责牵头组织工伤保险和工伤伤残等级鉴定的管理工作;

4、定期向主管领导提交安全生产责任制述职报告,汇报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情况和建议,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安全工作。

九、生产运行(调度)部门安全职责

1、负责生产运行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协调工作,及时传递重要安全生产信息;

2、负责应急保障系统的建立和完善,统一指挥应急保障、救援的协调、信息传递、应急物资调配等工作。组织落实现场抢险、各类生产异常险情中的安全技术控制措施,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3、负责组织井控、防洪、防汛、防冻保温、抗震减灾等生产安全工作;

4、负责编制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投产运行方案及生产准备组织中的安全措施;

5、定期向主管领导提交安全生产责任制述职报告,汇报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情况和建议,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安全工作。

十、设备管理部门安全职责

1、负责设备的建档和安全运行等管理工作,定期组织对设备进行检验、检测和鉴定;

2、负责制定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组织编制设备检修的安全措施,制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投产运行的设备安全运行措施,并组织检查和实施;

3、负责组织专项安全检查,编制设备事故隐患整改方案。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4、定期向主管领导提交安全生产责任制述职报告,汇报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情况和建议,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安全工作。

十一、技术部门安全职责

1、组织编制、修改技术规程、技术标准、技术措施,并检查执行情况,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2、组织开展安全科技攻关,积极推广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使用新设备;

3、参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投产运行方案编制及生产准备安全措施制定;

4、定期向主管领导提交安全生产责任制述职报告,汇报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情况和建议,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安全工作。

十二、物资采办、供应部门安全职责

1、负责本系统的安全管理、安全检查工作;

2、保证采购的物资符合安全质量要求;

3、负责安全生产管理活动中所需物资、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和发放工作;

4、定期向主管领导提交安全生产责任制述职报告,汇报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情况和建议,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安全工作。

十三、办公室安全职责

1、根据领导对安全工作的要求,协调机关各部门工作;

2、负责收集、报告安全生产信息;

3、负责安全生产重大信息对外发布工作;

4、定期向主管领导提交安全生产责任制述职报告,汇报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情况和建议,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安全工作。

十四、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职责

1、组织落实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各项安全生产要求,协助主管领导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工作;

2、负责组织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和推行工作;

3、负责编制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和考核;

4、负责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对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实施进行检查督促;

5、负责对工业动火、有毒有害作业、缺氧环境作业等重大特殊作业项目施工作业方案和有关作业报告(票)的审核,并组织现场监护;

6、负责制定劳动防护用品、防暑降温费发放标准及管理办法,审批计划并监督实施;

7、组织或督促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及在役生产设施、装置、装备的安全评价,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有关安全的设计方案审查;负责审查施工安全合同条款,并监督落实情况;

8、组织进行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价,制定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定期评审和实施有效监控;

9、组织安全生产综合检查,对事故隐患治理进行监督;

10、组织或参加重大事故调查、分析、处理的工作,负责安全管理报表的编制和事故的统计、上报、批复、结案工作,负责认定工伤事故的管理工作;

1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标准等;

12、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新入厂员工三级安全教育和转岗员工的安全教育,监督检查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持证上岗情况;

13、定期向主管领导提交安全生产责任制述职报告,汇报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情况和建议,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安全工作。

十五、消防安全部门职责

1、组织落实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上级各项安全生产要求,制定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

2、制定本单位消防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负责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常识;

4、建立健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档案,组织开展防火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5、协调新建、扩建、改建及内部装修工程项目的消防设计审核、施工监督检查和消防验收;

6、管理或协调指导专职、义务消防队伍的业务;

7、负责企业内部火灾事故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建立火灾事故档案,并负责火灾事故统计报告;

8、定期向主管领导提交防火安全责任制述职报告,汇报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情况和建议,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安全工作。

十六、交通安全部门的职责

1、组织落实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上级各项安全生产要求,制定交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并组织落实;

2、制定交通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负责本单位内部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4、负责组织内部交通安全检查,对事故隐患和交通违章行为按规定及时处理;

5、负责本单位机动车辆保险管理工作;

6、对本单位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进行内部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建立交通事故档案,并负责交通事故统计报告;

7、定期向主管领导提交安全生产责任制述职报告,汇报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情况和建议,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安全工作。

十七、职业健康部门安全职责

1、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健康管理工作,落实本系统的安全责任制,完善各项管理制度;

2、负责建立职业健康档案,制订员工职业体检计划,并组织实施;

3、负责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定期监测和检查工作;

4、定期向主管领导提交安全生产责任制述职报告,汇报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情况和建议,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安全工作。

十八、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安全职责

1、及时传达贯彻国家及技术监督部门相关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要求;

2、负责产品质量、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

3、参与有关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4、定期向主管领导提交安全生产责任制述职报告,汇报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情况和建议,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安全工作。

十九、宣传部门安全职责

1、组织宣传国家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2、宣传报道安全生产各类典型、安全生产信息及要求;

3、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单位安全检查工作;

4、定期向主管领导提交安全生产责任制述职报告,汇报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情况和建议,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安全工作。

二十、监察部门安全职责

1、定期对本单位各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提出监察建议,调查处理管理人员在安全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

2、参与本单位组织的重、特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

3、依据国家和企业有关规定,对本单位事故责任人员提出责任追究意见;

4、定期向主管领导提交安全生产责任制述职报告,汇报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情况和建议,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安全工作。

二十一、公用事业(行政后勤)部门安全职责

1、负责本系统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组织落实;

2、负责辖区内人员的安全宣传教育,保障落实辖区内人员的安全知情权;

3、组织本系统专业安全检查,重大危险源建档与监控,事故隐患整改;

4、定期向主管领导提交安全生产责任制述职报告,汇报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情况和建议,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安全工作。

二十二、其他部门安全职责

认真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在各自分管业务的范围内认真负责地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事故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事故的管理工作,及时、准确地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事故,根cc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事业单位(含股份公司地区分公司,以下简称企业)发生员工伤亡事故、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和其它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应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及负责交通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生产设备管理的部门按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 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各类安全事故,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事企业单位。

第二章 事故分类与分级 第五条 事故分类

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一定社会影响的事故。安全事故按其性质可分为员工伤亡事故、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和其它生产安全事故。

(一)员工伤亡事故:系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人身伤亡、急性中毒事故。即员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的设备(施)不齐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企业领导指派到企业外从事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人身伤亡、急性中毒事故。

(二)交通事故:系指企业所属机动车辆、船舶在行驶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车辆(船舶)损坏的事故。

(三)火灾事故:系指由于各种原因发生火灾,并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烧毁)或住宅受灾的事故。

(四)其它生产安全事故:系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井喷失控、装置或管道爆炸、油气泄漏、设备损毁等,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造成财产损失、社会影响严重的事故,以及电气生产事故致使区域大面积停电等。

第六条 事故等级划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故按人员伤亡程度和经济损失情况划分为小事故、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

(一)特别重大事故:系指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和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性质特别严重的事故。

(二)特大事故:系指一次死亡10-29人,或者50-99人中毒(重伤),或者造成一次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和社会影响恶劣、性质严重的事故。

(三)重大事故:系指一次死亡3-9人,或者10-49人中毒(重伤),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和较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四)较大事故:系指一次死亡1-2人,或者3-9人中毒(重伤),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事故。

(五)一般事故:系指造成重伤、急性工业中毒,但没有死亡的事故;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事故。

(六)小事故:系指只有轻伤但没有重伤和死亡,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不足50万元的事故。

第三章 事故报告

第七条 员工伤亡事故由负责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组织登记、报告和处理;交通事故由负责交通安全管理的部门组织登记、报告和处理;火灾事故由负责消防管理的部门组织登记、报告和处理;涉及与生产有关的火灾、爆炸事故处理,应由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和消防管理部门共同组织登记、报告和处理。其它生产安全事故由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安全管理部门共同组织登记、报告和处理。

第八条 发生事故时,当事人或最先发现者应及时采取自救、互救措施,保护事故现场,立即报告并逐级上报,火灾事故应先报火警。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或发生次生事故,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九条 企业发生事故,应按事故快报制度及时向上级汇报。同时按规定报企业所在地的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一)重大及以上事故应立即上报集团公司办公厅,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所属地区分公司发生的事故由股份公司总裁办公室统一报集团公司办公厅(下同)。较大事故应在事故发生的24小时内上报至集团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股份公司地区分公司上报至股份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

(二)特大、特别重大事故发生后,集团公司应在6小时内上报国务院办公厅;重大事故发生后,集团公司应在12小时内上报国务院办公厅。上述事故同时上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三)当发生重大火灾(延续一小时以上),民爆物品或放射源丢失,以及其它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时,企业应在事故发生4小时内上报集团公司办公厅。

(四)在外地发生的交通事故、承包单位发生的伤亡事故,都应按上述规定报告。事故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续报。

第四章 事故抢险与救援

第十条 企业发生事故时,企业或所属二级单位领导应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协调、指挥抢险救灾工作,并视情况立即决定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的级别。

(一)当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或已经发生较大事故并可能造成次生事故时,企业主要领导应赶赴事故现场。

(二)当发生较大事故,或已经发生一般事故并可能造成次生事故时,企业安全分管领导或业务分管领导应赶赴事故现场。

(三)发生其它生产安全事故,由企业分管安全领导决定是否派人赶赴现场。

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时,企业主要领导不在单位的,应在第一时间返回单位,在事故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期间不得擅离职守。

第十一条 企业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后,或事故还在继续,可能造成次生事故,以及需要抢修抢险时,发生事故企业应成立信息综合组(涉及两个及其以上企业时,应联合成立),按新闻发言人制度,处理事故信息披露等相关工作,并建立直报集团公司办公厅的信息渠道。

第十二条 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时,根据发生事故的主体单位,由集团公司或股份公司总部派人赶赴现场,协调、指挥抢救工作。如涉及两个及其以上企业,事故的主体暂不清楚时,派出人员由集团公司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决定。

(一)当企业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或已发生特大事故并可能造成次生事故时,集团公司主要领导应赶赴事故现场。

(二)当企业发生特大事故或已发生重大事故并可能造成次生事故时,集团公司或股份公司安全分管领导或业务分管领导赶赴事故现场。

(三)当企业发生重大事故或已发生较大事故并可能造成次生事故时,集团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分管业务部门负责人或股份公司安全管理部门、专业分公司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

(四)当企业发生较大事故时,集团公司安全管理部门、业务分管部门或股份公司安全管理部门、专业分公司可视情况派人赶赴事故现场。

第十三条 事故现场的重要证据应妥善保护,任何人不得破坏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因事故抢救、防止事态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作出标志、绘出现场简图、照相摄像,并作出书面记录。

第五章 事故调查

第十四条 事故调查以当地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为主。事故发生后,企业应按分管权限组成事故调查组,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及时进行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由有关方面负责人、管理人员和专家组成。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具备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思想素质,遵守调查纪律,保守调查机密;同时采取调查回避制度。

第十五条 小事故由基层单位组织调查,一般事故由企业所属二级单位或企业安全管理部门组织调查。事故调查应由本单位安全、生产、技术、机动设备、监察等有关部门人员和工会代表参加。

第十六条 较大事故由企业配合当地政府组织调查,企业安全、生产、技术、机动设备、监察等有关部门人员和工会代表参加,集团公司或股份公司将视情况派人参加;重大、特大及特别重大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调查,安全管理部门、生产主管部门和监察部门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第十七条 交通事故应积极配合当地公安交警部门进行事故调查。企业内部按《集团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组织调查。

第十八条 火灾事故应积极配合当地公安消防部门进行事故调查。企业内部按《集团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组织调查。

第十九条 事故调查组及调查人员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和人员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推诿或拒绝、阻挠。

第二十条 事故调查组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过程、原因、性质、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尤其要查明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和规章制度的有关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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