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

2024-08-14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共8篇)

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 篇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

【公布日期:2007年05月29日】 【实施日期:2007年05月29日】 【法律类型:规范性文件】 【行业类型:危险化学品】

【颁布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文 号: 安监总危化〔2007〕121号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有关安全评价、检验检测机构:

为了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指导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根据我国现阶段经济体制改革实际情况、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现状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办法》所称新建项目,指拟依法设立的企业建设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和现有企业(单位)拟建与现有生产、储存活动不同的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的建设项目。

改建项目,指企业对在役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在原址或者易地更新技术、工艺和改变原设计的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种类及主要装置(设施、设备)、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的建设项目。扩建项目,指企业(单位)拟建与现有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品种相同且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相对独立的建设项目。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项目,指建设项目所在区域不在同一个行政辖区的建设项目。

剧毒化学品建设项目,指含有剧毒化学品生产(产生)装置(设备)和储存设施(设备)的建设项目。

安全设施,指企业(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危险因素、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以及预防、减少、消除危害所配备的装置(设备)和采取的措施。安全设施的范围、分类,将以目录的形式另行公布。

二、建设单位自主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单位、具有安全技术服务能力的中介服务组织,对《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内容进行论证,并单独形成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三、具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检验检测报告,作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前的安全评价重要依据之一。

四、在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时,建设单位要向承担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安全评价的单位提供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安全评价所需的文件、资料(文件、资料清单见附件1)。

五、中央企业投资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的申请和报送,由中央企业(总部)负责。

中央企业投资的其他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的申请和报送单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确定。

非中央企业和依法新设立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的申请和报送,由取得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载明的单位负责。

六、建设单位在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时,要提交《办法》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一式3份和由经办人签字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清单(见附件2)3份。待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受理后,再按照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的要求,提供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有关申请文件、资料若干份。

七、对于现有企业拟建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且不新增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时,仅提交建设(规划)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八、对建设单位提出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要即时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建设单位向与《办法》第四条规定相应的部门提出申请。

对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存在的能够在申请时当场更正的错误,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即时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对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当场或者在5日内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即为受理。

对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全部补正的,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受理日期为收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的全部文件、资料的当天。

九、依托现有企业生产、储存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要将与建设项目配套的现有企业生产、储存条件的改造与建设项目的建设同步进行,并体现在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中。否则,不予受理这类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

十、在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的各个审查阶段,要分别通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以及建设项目现场核查,对建设项目拟采取的安全对策及建议、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设施配备与运行、风险预测与对策、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与演练等情况进行审查,确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能否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过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十一、在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时,一般采取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集中审查的方式;对于国内没有生产(储存)、大型联合生产、选址在生产生活相对密集区域和在组织专家集中审查时专家提出需要到现场核查的建设项目,要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赴建设项目现场核查。

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时,采取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到建设项目现场集中审查的方式。

十二、在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审查工作前,要通知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指派有关工作人员参加审查,并作为审查组的成员。

在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的各个审查阶段,要分别根据审查内容的需要,通知建设单位委托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安全评价和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和监理(执行监理的建设项目,下同)单位协助审查。

十三、对于需要通过组织专家进行审查的建设项目,要充分考虑建设项目规模、危险程度和工艺路线等因素,邀请熟悉建设项目涉及的不同专业且具有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活动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专家组。

对于国内已有多家同类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活动的建设项目,要本着回避和公正的原则,所邀请的专家不得与建设单位有直接利益关系。

十四、在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的各个审查阶段,建设单位根据专家提出的修改意见,如果保证能够在一定时间内采取有效措施后可以解决建设项目存在的问题,则可以原则通过审查,同时要求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并报告整改情况。

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接到建设单位的整改情况报告后,再对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情况进行审议和作出决定。建设单位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时间内。

十五、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申请受理之日起20日内,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要向建设单位出具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建设单位。

十六、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要经过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认可,才能向《办法》第四条规定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和有关危险化学品其他安全生产许可的实施部门报送。

在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中,按照《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编制的内容前,增加建设单位、建设项目所在单位申报表(见附件3)和建设单位委托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认可表(见附件4),如果建设单位委托多家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可续确认表。

建设单位、建设项目所在单位和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在上述2个表中签署意见,并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和盖章后,寄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一式3份即可,不须另发函。

十七、在报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的同时,建设单位还要提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通过后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建设单位委托的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资质证书、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手续等的复印件。

十八、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仅按照《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和本意见要求,核对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及文件、资料。对符合《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和本意见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告知书上注明试生产(使用)期限;对不符合《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和本意见要求的,不予备案。

属于联合生产性的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2个月;其他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十九、《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五)项,是要求安全评价机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中,根据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后可能发生的事故预测与对策,表述对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演练等情况评价内容。

二十、在取得建设项目安全许可之后和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安全生产许可之前,如果建设项目变更了建设单位,则变更后的建设单位要在协议(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将其基本情况报送与《办法》第四条规定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

二十一、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通过后出具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有效期分别为2年,自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决定之日起计算。在有效期内,建设项目未开工建设,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自动失效。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机关在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时,要在该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上注明有效期。

二十二、对于已经投入生产(使用)的建设项目,如果在2006年10月1日前已取得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则不再按照《办法》重新申请、办理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手续;如果在2006年10月1日前未取得有关安全生产许可,则按照《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处理,并重新申请、办理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对于在建的建设项目,如果已经按照《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原劳动部令第3号)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17号)的规定,取得了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设施设计、投入生产(使用)等三个阶段相应的安全许可,则所取得安全许可都视为有效;如果建设项目仅取得了前一阶段的安全许可,则建设项目下一阶段的安全许可,要按照《办法》有关规定申请、办理。

二十三、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未通过和建设项目取得安全许可后,建设单位再次申请或者申请变更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时,要分别按照《办法》第九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提交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

建设单位再次申请或者申请变更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后,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要分别按照《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和本意见,进行建设项目相应的许可工作。

二十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可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商请同级有关部门制定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第九条规定的安全审查、批准具体办法。

对规模较小、危险程度较低和工艺路线简单的建设项目,可根据《办法》和本意见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适当简化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程序,并制定或者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实施细则或者意见。二

十五、在实施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中,不再执行《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原劳动部令第3号)和《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管理办法》(原劳动部令第10号)。同时,自本意见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关

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备案的化工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审查、备案工作的通知》(安监管司办字〔2003〕56号)、《关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备案的化工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审查、备案工作的补充通知》(安监管司办字〔2004〕58号)、《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审查工作的复函》(安监管司办字〔2004〕148号)。

二○○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附件1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需要的文件和资料清单

一、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 1 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可能出现最大风险的范围内重要场所、区域、基础设施的分布和24小时生产、经营活动及居民生活的情况。3 建设项目所在地的自然条件资料。

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 1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建设项目采用的技术、工艺(或者方式)和装置、设备、设施以及总平面布置等方面的情况说明。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后可能涉及的原料、辅助材料,产品、中间产品、副产品,生产过程中的产物、废物(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物理性质、化学性质和危险性资料和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

三、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 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涉及的原料、辅助材料,产品、中间产品、副产品,生产过程中的产物、废物(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物理性质、化学性质和危险性资料和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可能出现最大风险的范围内重要场所、区域、基础设施的分布和24小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居民生活的情况。3 建设项目所在地的自然条件资料。建设项目采用的技术、工艺(或者方式)和装置、设备、设施以及总平面布置等方面的情况。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6 建设项目周边道路交通和交通管制情况。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期间制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及其执行情况。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期间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和考核情况。9 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期间装置、设备、设施运行和管理的情况。10 厂房等建筑工程设计、施工情况和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的公安消防机构消防验收文件。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期间作业场所有害因素(有毒、粉尘、噪声、高低温、射线等)检验检测及采取的职业危害防治措施、从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维护、保养等方面的情况。预测发生的事故应急救援管理情况。附件2(建设项目名称)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清单 申请单位:

送出时间: 接收单位:

接收时间: 序号 1 2

申请文件、资料名称 数量 备 注4 5 6 7 8 9 送件人签字

联系电话:

收件人签字 联系电话:

说明:

注:需要提供一式3份。附件3

(建设项目名称)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申报表 建设单位

单位名称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企业登记注册机关名称意见:

负责人:(签字)

(加盖公章处)

****年**月**日

建设项目所在单位 通讯地址 电子邮箱 联系电话 主要负责人 企业登记注册机关名称意见:

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处)

单位名称

经济类型

传真电话

安全生产负责人

邮政编码

经济类型

传真电话

安全生产负责人

****年**月**日

附件4(建设项目名称)试生产(使用)方案认可表

安全设施设计单位

通讯地址 经济类型 资质级别 法定代表人 意见:

(加盖公章处)

负责人:(签字)年

安全设施施工单位 通讯地址 经济类型

单位名称

单位名称

联系电话

经营范围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邮政

编码

证书

编号

邮政

编码

资质级别 法定代表人 意见:

(加盖公章处)

负责人:(签字)年

日监理单位 通讯地址 经济类型 资质级别 法定代表人 意见:

(加盖公章处)

负责人:(签字)年

单位名称

经营范围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经营范围

项目负责人

证书

编号

邮政

编码

证书

编号

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 篇二

2016 年3 月21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召开国家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工作座谈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主任孙华山出席会议并讲话。会上,中国石油、中国石化、中国海油、神华集团、中国中化、中国化工、中粮集团、中煤集团等8 家中央企业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及部分2011 年以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投资支持建设的中央企业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分别汇报了本单位推进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工作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并对进一步加强国家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工作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当前危化品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应急救援工作仍存在一些不适应和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应急救援队伍应对巨灾大难的救援能力不足,救援人员素质、装备水平、技术培训与实战演练等方面也尚待加强。各部门、各单位要齐心协力,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人员、装备、运行维护费用等方面的保障,打造一批专业化、不可替代的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全面提升国家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能力。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三司、应急指挥中心相关负责同志和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有关人员参加了会议。

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 篇三

【发布文号】安监总厅〔2010〕143号

【发布日期】2010-08-04

【生效日期】2010-08-0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总局网络运行和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监总厅〔2010〕1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各直属事业单位、社团组织:

为进一步规范网络运行,确保信息安全,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络运行和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四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络运行和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办法

为加强安全生产系统网络信息安全保密管理,保障网络正常运行和信息安全,提高办公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1.本办法所称网络包括各单位使用的内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政务外网和各单位应用的互联网。其中,内网是指各单位内部与互联网物理隔离的局域网;总局政务外网是指全国安全生产系统信息化综合应用的专用广域网络,与互联网逻辑隔离。

2.总局政务外网建设和管理遵循总局统筹规划、统一建设和各省级单位分级管理的原则。

二、组织管理与职责

3.总局保密委员会是全国安全生产系统网络信息安全保密管理的领导机构,负责指导、审查安全生产系统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工作。

4.总局办公厅是全国安全生产系统信息安全保密工作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以及对失泄密事件的查处。

5.总局规划科技司负责总局政务外网和总局机关网络信息安全保障项目的规划、立项和建设管理工作。

6.总局通信信息中心是全国安全生产系统信息网络运行与维护的管理部门和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建设的技术支撑部门,负责按照国家有关涉密、非涉密信息系统技术标准规范,提出总局政务外网和总局机关网络建设的技术需求,负责建设项目的技术管理和建成系统的运维管理。

7.总局通信信息中心配备符合信息系统运行管理需要的网络管理员,承担总局政务外网和总局机关网络IP地址分配、系统资源配置、安全防护管理,以及各应用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工作,是网络及系统各项安全保密技术防范措施正常运行的直接责任人。

8.总局政务外网的建设和使用遵循“谁建设,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应明确信息安全保密管理部门和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建设部门,并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本单位网络运行与维护管理工作,配备符合信息系统运行管理需要的网络管理人员作为本地网络及系统各项安全保密技术防范措施正常运行的直接责任人,负责本单位接入总局政务外网以及本单位局域网的日常管理和应用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网络用户是自用计算机信息处理、发布和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9.各省级安全监管局、煤矿安监机构(以下统称各省局)信息安全保密工作部门、网络运行维护管理部门及联系人名单应报总局办公厅备案。

三、网络安全管理

10.各单位网络和信息系统建设必须按照国家非涉密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和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的要求,进行定级、建设和管理,并根据防护等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11.涉密内网的计算机必须按照国家保密部门的规定加装安全技术防护设备,统一配备专用移动存储介质。

12.接入内网的计算机必须实行严格的物理隔离,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总局政务外网(或互联网)联接;凡访问总局政务外网的,必须安装客户端管理软件;未经审批,禁止在涉密网络上使用笔记本电脑。

13.各省局信息安全保密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行政管理范围内接入总局政务外网的管理。需要接入总局政务外网的,应经省局信息安全保密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并报总局办公厅备案后,方可由网络运行维护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未经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任何设备接入总局政务外网。

14.总局政务外网的网络安全防范措施和安全管理应当遵循统一的建设方案和安全策略,未经总局办公厅批准,各单位不得改变总局政务外网的网络安全系统结构和部署方式。各级网络运行维护管理部门对各类安全设备进行安全规则的添加、修改、删除等操作,必须符合统一的安全策略要求,并报总局通信信息中心审核后方可实施。总局通信信息中心负责对总局政务外网各级节点安全系统的部署、安全规则的配置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报总局办公厅,同时通报相关单位网络运行维护管理部门进行整改。

15.凡在总局政务外网或互联网使用过的计算机转到内网使用前,必须将硬盘彻底格式化,重新安装操作系统和应用软件;凡在内网使用过的计算机转到总局政务外网或互联网使用前,必须更换硬盘,并将原硬盘按规定上缴信息安全保密管理部门保管或销毁。

16.严禁将内网与总局政务外网(或互联网)直接相连。严禁在内网与总局政务外网(或互联网)间交叉使用移动存储设备。

17.涉密计算机不得使用蓝牙、红外和无线网卡、无线鼠标、无线键盘等具有无线互联功能的设备。

18.重要涉密岗位的办公场所中所使用的总局政务外网(或互联网)计算机不得安装麦克风、摄像头等音频、视频采集设备。

四、信息安全与保密管理

19.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安全生产系统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单位敏感信息,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20.内网与总局政务外网(或互联网)进行数据交换,必须采用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方式进行,禁止擅自使用U盘、移动硬盘等移动存储介质进行数据交换。严禁在非涉密的内网、总局政务外网和互联网上传输、处理涉密信息。

21.各单位网络管理员应不定期修改操作密码,定期升级服务器防病毒软件并查杀病毒,定期下载和安装操作系统补丁,实时或定期备份服务器上的各种重要数据。

22.网络用户应安装客户端杀毒软件和系统补丁程序,定期对计算机进行查杀病毒。一旦发现网络病毒,应立即通知本单位网络管理员,共同采取相应措施,避免病毒扩散。定期做好个人重要数据的备份,定期修改个人密码,确保信息安全。

23.涉密计算机与移动存储介质的使用必须执行审批制度,实行统一配发管理。报废涉密存储设备(包括固定或移动硬盘、U盘、磁带机等),须由本单位保密管理部门统一造册登记后交具备销毁资质的单位处理,严禁擅自处理。

24.各级信息安全保密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网络运行维护管理部门对应用系统建设方案进行安全防护措施审查,提出纳入已有信息安全基础设施保护的具体方案,需要新增信息安全防护基础设施和对已有设施进行改造的,由应用系统建设单位报本级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建设部门申请立项。接入总局政务外网和总局机关内网的应用系统的安全防护措施审查工作,由

总局办公厅负责组织实施。

25.新建和接入网络的应用系统必须在信息安全防护措施到位后方可投入运行。

五、运行管理

2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网络设备用途,干扰网络运行。原则上不允许网络用户安装、下载与工作无关的软件。

27.采取数字证书(CA)、代理服务器、IP与计算机网卡地址绑定技术等措施,规范网络用户内网、总局政务外网和互联网的使用,并作为责任追溯的依据,禁止私自安装使用带有路由功能的小型交换机。

28.各级网络运行维护管理部门应建立网络管理员值班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保障总局政务外网各种设备、应用系统以及运行基础环境的正常运转,做到24小时不停机。设备、系统一旦发生故障,要在第一时间报告本级信息安全保密管理部门和上级网络运行维护管理部门。在故障处理过程中,本级信息安全保密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网络运行维护管理部门负责现场处理,上级网络运行维护管理部门负责远程技术支持。

29.各级网络运行维护管理部门配备的网络管理员应相对固定,人员发生变动时应提前向本级信息安全保密管理部门和上级网络运行维护管理部门报备,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30.各级网络运行维护管理部门应根据机关网络应用的需求,及时排除网络故障,并不定期开展网络巡查工作,配合本单位信息安全保密管理部门定期开展信息安全检查工作。

31.各单位应加强对各自网络运行状态的监控,及时排除故障。如发现大规模病毒爆发引起的网络堵塞,必须立即隔离可能影响安全的设备及网络,并报告本级信息安全保密管理部门和上级网络运行维护管理部门,待排除安全隐患后再联入网络;如遇总局政务外网线路故障,应立即与当地电子政务外网接入或建设负责单位联系进行维修,同时报告总局通信信息中心协助解决问题。

六、固定资产管理

32.各类网络建设项目、设备采购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所规定的流程,所有合同应在验收后提交固定资产清单,没有合同的由采购人提交固定资产清单,整体项目应由项目管理部门在整体项目验收后提交全部固定资产清单。

33.固定资产管理由各级财务部门负责,资产的登记、划拨、保管、维修、报废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所规定的流程执行。

34.设备日常管理由资产所在单位负责,没有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设备,一律不得接入总局政务外网和总局机关内网。

七、附则

35.凡违反本办法规定且造成危害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6.本办法适用于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总局所属单位,接入总局政务外网的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驻地煤矿安监机构以及所有接入政务外网的单位和个人。

37.本办法由总局办公厅负责解释。

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 篇四

【颁布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2014-5-1

4【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

【全文】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食药监办财〔2014〕98号

总局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总局2014年第6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2014年5月14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总局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建设行为,确保工程质量,提高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固定资产投资和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总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新建、改扩建、维修改造、购建等基本建设

项目的申请、批准、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坚持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勤俭办事业、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坚持遵循基本建设管理工作程序、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 基本建设项目由总局规划财务司归口管理,负责按国家有关要求具体承办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审核、审批、监督检查等工作。

总局基建办按有关要求负责总局机关项目的编制和组织实施工作,直属单位负责本单位项目的编制和组织实施工作。大型建设项目可由总局或直属单位组成专门机构负责项目实施和管理。

第二章 项目申报审批

第五条 基本建设项目应按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包括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总投资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和单纯采购项目,可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适当合并简化程序。

第六条 申请基本建设项目立项,项目单位应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主要对拟建项目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拟建地点、建设内容、拟建规模、投资估算、资金筹措以及经济、社会、环境效益分析等。

第七条 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单位应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对拟建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论证,包括项目概况、建设的必要性、规划选址及建设条件、规模及内容、工程技术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消防、职业安全卫生和节能评估、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建设周期和工程进度安排等。

第八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项目单位应组织编制初步设计文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和审批意见,以及有关建设标准、规范、定额进行编制,主要包括设计说明、图纸、主要设备材料用量表和投资概算等。

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应进行施工图设计。

第九条 项目建议书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编制,具有编制能力的项目单位也可自行编制。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编制。

第十条 项目单位应将编制完成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概算)文件报送总局。

总局审批权限内的项目,由总局规划财务司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审。总局规划财务司根据评审意见提出项目审批建议,经总局批准后办理批复文件。

总局审批权限外的项目,由总局规划财务司提出建议,经总局批准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

第十一条 总局建立基本建设项目储备库。各直属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划、政策和有关规定,做好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并于每年3月底前向总局规划财务司提出今后拟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名单和有关情况,总局规划财务司统筹平衡后纳入基本建设项目储备库。

第十二条 已纳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总局规划财务司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方向和总局投资控制数,并区分轻重缓急提出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申请建议,报总局批准后按要求申报。

第三章 项目实施和监管

第十三条 实行基本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单位要加强管理,明确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项目建设期间各项工作的决策和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应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和需求比较了解,熟悉咨询、监理事务、合同管理、相关法律等知识和技能。

第十五条 执行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制。项目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管理规定,以及总局采购和招标管理有关规定对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材料设备采购等进行招标。

第十六条 各类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某些不适宜招标的特殊工程除外)、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原材料、设备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的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建设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第十七条 执行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监理制。项目单位应按有关规定选择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

第十八条 实行基本建设项目合同管理制。凡发生委托行为的,必须签订委托合同,用于明确和约束双方行为。要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总局合同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法定程序,使用标准合同文本。

项目单位应根据工程项目签订的各项合同和工程洽商协议等,及时与施工等单位进行工程结算。

第十九条 严格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项目单位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中应单独建账、独立核算、专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项目建设资金。违反规定使用项目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等,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期间发生调整变更事项,涉及项目变更的,必须有设计变更通知单;涉及概预算调整、投资追加等事项的,应上报总局批准。自行提高建设标准、管理不善造成超概算投资的,由项目单位自行负责。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可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全过程项目管理。总局规划财务司可委托有关单位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管理等组织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实行项目建设情况报告制度。项目单位应于每年6月和12月将项目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存在问题以及下一步工作安排等报总局规划财务司。

第四章 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成后,及时编制竣工决算。竣工决算由竣工决算报表和决算说明书两部分组成。其中,决算报表包括:竣工财务决算审批表、建设项目概况表、竣工财务决算表、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等。决算说明书包括:建设项目概况、会计财务及财产物资债权债务清偿情况、项目建设中需要说明的事项以及存在问题和建议等。

竣工决算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将工程来往批件、技术资料和施工图纸进行整理并及时归档保存。主要包括:建设项目立项、上报批复文件、施工技术资料、设备材料、财务资料、运行技术准备、科研及技术项目涉外文件等。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应及时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单项工程验收,并按有关规定办理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项目单位在完成项目单项验收后,应报请项目审批部门组织竣工验收,或由项目审批部门委托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及时组织基建、财务、行政等部门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交付使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自筹资金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八条 利用中央基建投资建设的信息化项目适用本办法,同时应符合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规划财务司负责解释。

5.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 篇五

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及开发区安监局,各相关单位:

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重要抓手,今年我市将重点推进危险化学品企业安

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并按照总局要求在2012年底前全面完成,现将《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安监总

管三[2011]24号)及省安监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

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辽安监管三函[2011]24号)转发给你们,请将本通知传达至相关单位,要求企业认真学习,组织相关人员做好前期准备工

作,在省安监局出台相关方案后,我市将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

化工作。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管三〔2011〕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

〔2010〕2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以下简称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

标准化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深入开展宣传和培训工作

1.各地区、各单位要有计划、分层次有序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宣传活动。大力宣

传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的重要意义、先进典型、好经验和好做法,以典型企

业和成功案例推动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使危化品企业从业人员、各级安全监管

人员准确把握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主要内容、具体措施和工作要求,形成安全监管部门积极推动、危化品企业主动参与的工作氛围。

2.各地区、各单位要组织专业人员讲解《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AQ/T9006-2010,以下简称《基本规范》)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

用规范》(AQ3013-2008,以下简称《通用规范》)两个安全生产标准,重点讲解两个

规范的要素内涵及其在企业内部的实现方式和途径。开展培训工作,使危化品企

业法定代表人等负责人、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正确理解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重要意义、程序、方法和要求,提高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主动性;使危化

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人员、咨询服务人员准确理解有关标准规范的内容,正确把握开展标准化的程序,熟练掌握开展评审和提供咨询的方法,提高评审工作质量和咨询服务水平;使基层安全监管人员准确掌握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各项要素要求、评审标准和评审方法,提高指导和监督危化品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水平。

二、全面开展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3.现有危化品企业都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危化品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持续运行一年以上,方可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达标评审;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三级危化品企业应当持续运行两年以上,并对照相关通用评审标准不断完善提高后,方可分别申请一级、二级达标评审。安全生产条件好、安全管理水平高、工艺技术先进的危化品企业,经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同意,可直接申请二级达标评审。危化品企业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后,发生死亡责任事故或重大爆炸泄漏事故的,取消该企业的达标等级。

4.新建危化品企业要按照《基本规范》、《通用规范》的要求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建立并运行科学、规范的安全管理工作体制机制。新设立的危化品生产企业自试生产备案之日起,要在一年内至少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标准。

5.提出危化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危化品经营许可证延期或换证申请的危化品企业,应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标准以上水平。对达到并保持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标准以上的危化品企业,可以优先依法办理危化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危化品经营许可证延期或换证手续。

6.危化品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要把全面提升安全生产水平作为主要目标,切实改变一些企业“重达标形式,轻提升过程”的现象;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的要求,结合开展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在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过程中,注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完善和落实,注重安全生产条件的不断改善,注重从业人员强化安全意识和遵章守纪意识、提高操作技能,注重培育企业安全文化,注重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通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使危化品企业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明显提高。

三、严格达标评审标准,规范达标评审和咨询服务工作

7.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分别制定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二级、三级评审通用标准。三级评审通用标准是将危化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安全许可条件,对照《基本规范》和《通用规范》的要求,逐要素细化为达标条件,作为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一级、二级评审通用标准是在下一级评审通用标准的基础上,按照逐级提高危化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要求制定。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结合本地区危化品企业的行业特点,制定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指南,对本地区危化品企业较为集中的特色行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尤其是安全设施设备、工艺条件等硬件方面提出明确要求,使评审通用标

准得以进一步细化和充实。

8.本通知印发前已经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并取得相应等级证书的危化品企业,要按照评审通用标准持续改进提高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待原有等级证书有效期满时,再重新提出达标评审申请,原则上本通知印发前已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的危化品企业应首先申请三级标准化企业达标评审,已取得一级或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证书的危化品企业可直接申请二级标准化企业达标评审。

9.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依托熟悉危化品安全管理、技术能力强、人员素质高的技术支撑单位对危化品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提供咨询服务,并对各地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和咨询单位进行相关标准宣贯、评审人员培训、信息化管理、专家库建立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各地区也应依托事业单位、科研院所、行业协会、安全评价机构等技术支撑单位建立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咨询单位。

10.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督和指导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咨询单位工作,督促评审、咨询单位建立并执行评审和咨询质量管理机制。评审单位、咨询单位要每半年向服务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报告本单位开展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咨询服务的情况,及时向接受评审或咨询服务的企业所在地的市、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报告企业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

四、高度重视、积极推进,提高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执法水平

11.高度重视、积极推进。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是危化品企业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措施,是持续改进安全生产条件、实现本质安全、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重要途径;是安全监管部门指导帮助危化品企业规范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和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的有效手段。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危化品企业要充分认识安全生产标准化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安全生产标准化对加强危化品安全生产基础工作的重要作用,积极推进,务求实效。

12.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制定本地区开展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工作方案,将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纳入本地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计划,确保2012年底前所有危化品企业达到三级以上安全标准化水平。在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中,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指导监督危化品企业把着力点放在运用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企业安全管理和提高安全管理能力上,注重实际效果,严防走过场、走形式。要把未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或未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标准的危化品企业作为安全监管重点,加大执法检查频次,督促企业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13.危化品安全监管人员要掌握并运用好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通用标准,提高执法检查水平。安全生产标准化既是企业安全管理的工具,也是安全监管部门开展危化品安全监管执法检查的有效手段。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特别是市、县级安全监管部门的安全监管人员要熟练掌握危化品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和评审通用标准,用标准化标准检查和指导企业安全管理,规范执法行为,统一检查标准,提高执法水

平。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6.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 篇六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公 告 2013年

注:《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小类”栏列出的行业,是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规定的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等3个典型的制造业(大类),从中选取25个小类行业构成。

附件2: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公 告 2013年

7.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 篇七

安监总煤装〔2011〕15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规范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在安全避险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制定了《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所有井工煤矿应按照规定要求建设完善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并符合“系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效”的要求。2012年6月底前,所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中央企业所属煤矿和国有重点煤矿中的高瓦斯、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要完成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2013年6月底前,其他所有煤矿要完成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8.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 篇八

烟安监„2011‟26号

关于印发2011年危险化学品 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县市区安监局、高新区经发局,市直有关企业:

根据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烟政办发„2011‟9 号)和山东省安监局•关于2011年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管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鲁安监发„2011‟23号)的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了•2011年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采取措施,加大力度,认真

贯彻执行,全面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

——

二○一一年三月七日

2011年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要点

2011年,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是:围绕贯彻落实省市“安全生产基层基础深化年”的工作部署,以贯彻落实安监总局和工信部•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主线,以督促企业全面落实主体责任为基本出发点,以严格实施行政许可和深化安全标准化为主抓手,强化基层基础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完善协调联动机制,努力提升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总体工作目标是:杜绝较大以上事故,减少或避免一般事故和险情,继续保持全市危险化学品行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重点围绕以下五个方面抓好各项工作。

一、全面强化基础管理,督导企业切实履行主体责任 1.深化提升安全标准化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安监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24号),2012年底前所有危险品企业要达到三级以上标准化水平,今年我市的目标是:所有危化品生产、储存及带液体化工原料罐区的经营企业都要达到三级以上标准化水平。要统筹考虑,制定计划,加大力度推进,确保按期完成达标计划。另外,到今年年底,全市共有74家危险化学品企业标准化到期,要督促有关企业,及时提交换证审查申请,按时完成复评工作。组织开展对达标企业安全标准化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活动,督促企

业建立动态循环、持续改进的工作机制,运用标准化规范企业安全管理,提高安全管理能力。同时,结合市里“基石工程深化提升年”活动,持续深入开展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安全标准化班组建设,今年年底前,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完成班组标准化建设,达到市里指导标准要求,各县市区要在前两年的基础上,于3月底前制定出班组标准化达标计划,按计划推进;组织班组标准化达标情况“回头看”活动,完善并严格落实班组标准化验收制度,促使班组标准化工作持续深入。

2.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监督企业按•实施意见‣要求,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设,设置相对独立职能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少于企业员工总数的2%,且具备化工或安全管理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有从事化工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经历。数量不足、达不到要求的,要立即安排合适人员参加培训,4月底前要达到数量要求。同时,借鉴烟台万华聚氨酯股份公司“我的区域我做主”经验,推行全员管理理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企业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其他职能部门和单位、全体员工要按照本部门、本岗位的职责,对各自工作范围内的安全负责,建立安全管理部门牵头、全员参与的安全生产管理新体系。

3.切实加强职业健康管理。指导企业按•实施意见‣要求,明确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及其职责,完善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加强从业人员职业健康培训和健康监护、个体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管——

理,完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做好职业危害因素的检测、评价与治理,进行职业危害申报,建立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档案,切实保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危险化学品企业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列为生产经营许可的重要内容,凡存在需进行职业危害申报而未申报以及职业危害检测不合格的,一律不予许可。

4.规范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一方面,进一步指导企业强化内部培训管理,完善教育培训制度,规范充实培训教材,编制年度安全培训教育计划,按总局3号令要求实施持续不断的安全培训教育,并完善“一人一档”的培训档案。同时,抓好•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禁令‣教育读本和动漫的学习,坚持用禁令规范员工安全生产行为,促进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另一方面,规范培训考核与检查。推广使用省局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教材和题库,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专项检查,重点对企业相关专业人才的配备、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以及安全生产禁令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企业认真做好培训工作。

5.加大安全技术改造工作力度。在43家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企业中组织开展自动控制改造后相关工艺、设备、仪表、控制、应急响应等方面的风险分析,进一步提高自控水平,完善安全控制措施。新建危险化学品项目涉及危险工艺的,必须满足自动化控制及安全连锁要求,否则不予通过验收。开展化工企业设计情况调查摸底,在未经正规设计的化工企业组织开展“化工生产、储

存装置设计诊断”活动,消除未经正规设计产生的安全隐患。在安全距离不足的加油站,推广阻隔防爆技术。在危险化学品槽车充装环节,推广使用金属万向充装管道,禁止使用软管充装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等液化危险化学品。

6.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监督危化品生产企业严格执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以本年度实际销售收为计提依据,按标准逐月提取安全生产专项费用,其中: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及以下的,按照4%提取;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至10 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2%提取;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0万元至100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0.5%提取;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2%提取。其他危化品从业单位可参照执行。另外,按国家、省、市要求,积极推行安全生产责任险,实现安全生产保障渠道多样化。

二、严格落实安全行政许可制度,强化源头管理

7.做好产业安全发展规划和专用区域配套建设。要根据各级安全发展规划,结合实际,完成辖区危险化学品行业“十二五”安全发展规划。同时,要科学规划,统筹布局,加快推进已规划专用区域的完善和配套建设,大力推进现有城市建成区内危险化学品及化工企业搬迁入园工作,积极探索专用区域监管新模式。

8.抓好建设项目行政许可工作。严格条件,从严把关,认真做好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不再受理在专用区域以外地方新建—— 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原则上不再批准设立新的剧毒化学品和以生产剧毒化学品为主的企业以及固定资产投资额低于1000万元的其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从严审批易燃易爆化学品、合成氨和涉及危险工艺的化工建设项目。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制度,认真落实•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要点(试行)‣,组织好安全评价报告质量考核评分工作,推行中介机构“黑名单”制度;同时,进一步强化试生产环节的安全监管。严格落实试生产条件现场确认制度,凡是达不到安全条件的,一律不予备案;未经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任何建设项目不得进行试生产(使用)。严厉打击违法建设,把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源头关。

9.抓好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的许可工作。今年共有102家生产企业、684家经营企业到期换证。一方面继续坚持许可工作预警机制,提前督促企业做好换证或延期准备,确保工作进度。另一方面,坚持“提升一批,改造一批,淘汰一批”的原则,严格条件,严格程序,严格时限,从严把关,通过换证使企业生产管理水平再上一个新台阶。严格落实•山东省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基本规定‣和•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将三级安全标准化的主要规定作为安全许可条件,落实到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装置的定期评价工作中,提高安全生产准入门槛。凡经安全评价确认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一律不予延期换证;对上轮发证及历次检

查中提出、需要整改的隐患和问题尚未整改完毕的,一律暂缓许可证换证,进行停产整改;凡是拒不整改事故隐患、屡改屡犯或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坚决依法予以关闭。同时,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以及未按期换证、仍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10.继续做好危险化学品登记和易制毒化学品备案工作。建立危险化学品登记企业台帐,全面完成现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剧毒化学品和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构成重大危险源单位的登记工作;同时,指导45家今年登记证到期企业提前三个月提交重新登记申请。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方面,原则上不再办理二类及以上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备案,对易制毒备案证明到期企业及新成立的其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按规定时限、程序及时办理备案手续。组织开展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专项检查,加强监管工作,加强对涉及羟亚胺、醋酸酐、苯基丙酮等重点品种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管,督促企业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规规定,严防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抓好易制毒化学品监管工作人员和重点企业的培训工作,认真填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信息系统,做好相应的信息统计和季报、年报工作。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的禁毒宣传教育、执法检查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等工作。

三、深化安全生产监管与执法,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

11.组织开展四次集中行动,深化整治与隐患治理。按照省市“安全生产基层基础深化年”活动安排,第一季度,开展动火及受限空间作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加强全市所有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动火及受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第二季度,组织对农药、医药及其中间体生产企业的安全专项检查,突出对其中涉及光气、双光气、三光气工艺企业的检查,加强对农药、医药行业的安全管理。第三季度,开展对重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整改事故隐患、完善自动化监控设施;配合省局组织开展重点危化品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市场的安全专项检查。第四季度,组织开展对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延期换证工作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危险化学品非法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未批先建”的行为。以上各阶段集中行动,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适时调整。

12.强化重点领域、区域及重点部位的安全监管。一是强化重点企业安全监管工作,在光气、液氯、合成氨及硫酸等规模较大企业中推广应用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和万华集团安全生产预警机制等先进安全管理模式,进一步提高大型化工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每个县市区至少确定一家试点企业,上半年组织对万华集团安全生产预警机制进行交流培训,下半年进行推广应用。二是强化冷库、冷风库等液氨使用单位安全监管,严格落实“两隔离”措施,开展液氨使用单位专项整治活动,排查并消除事故隐患。三是加强对化工园区、港口大型危险化学品储存区及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等重点区域监管。组织化工园区或化工

集中区域,从整体安全评估、安全容量控制和一体化安全管理等方面,完善安全保障设施和措施,提升安全管理水平。督导港口企业牵头做好港区整体规划和整体安全评价,统筹考虑,合理布局,有序发展;探索、建立完善港口大型危险化学品储存区的安全管理体制和机制,形成统一高效的安全管理和应急保障系统。贯彻落实即将出台的•山东省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开展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专项整治,规范现有交易市场的安全管理工作。探索集仓储、配送、物流、交易和商品展示为一体的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建设,推行集中交易、指定储存,统一管理、专业配送的安全监管模式。四是强化重大危险源管理,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普查,建立监管台帐和档案,完善管理制度,落实监管措施,并按规定做好备案工作。同时,抓好重大危险源的安全整治,在重大危险源和重点监控部位,督促企业完善压力、温度、液位等重要参数的自动监控措施,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等重点储罐要设置泄漏报警和紧急切断装置,并设置必要的视频监控系统,推广“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紧急疏散动态指示系统”。

13.探索完善分类监管制度。进一步完善分类监管制度,结合行政许可和标准化验收评审工作情况,严格落实升级、淘汰机制。强化对C、D类企业的安全监管措施,提升安全条件,对D类企业实行挂牌整改制度;同时,严格限制C、D类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项目。

14.加快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继续推广“企业主体责任申——

报系统”和“安全生产监管系统”的应用,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带液体化工原料罐区)企业及危险化学品加工企业建立健全主体责任申报制度,如实填报、及时更新安全生产信息,为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提供可靠保障。同时,加强监管系统的应用,利用系统自动统计、汇总等功能,有的放矢地开展检查工作,督导企业切实履行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四、做好综合监管工作,形成监管合力

15.坚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例会制度。按照市政府安委会危险化学品专业委员会的职责分工,切实履行专业委会员办公室职责,进一步完善工作沟通机制和定期通报联系制度,定期召开专业委会员成员单位联席会议,研究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的重大问题,提出具体的措施意见,督促各有关单位共同抓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16.加强配合联动,强化联合执法检查。充分发挥安全生产监管综合职能,督导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强化职责范围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同时,加强配合,协同联动,组织联合执法,强化对危险化学品各个环节的安全监管,全面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

五、加强体系建设,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17.推动应急救援技术支持队伍建设。在“以消防为主、以专业性应急技术支持队伍为重要补充,各有关企业全力参与”的应急救援大格局下,重点推进技术支持队伍建设,指导“烟台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技术支持中心”规范工作程序,健全工

作制度,加强队伍建设,真正发挥作用。各县市区要指导各自确定的应急救援技术支持队伍,从明晰职责、完善制度、健全队伍、规范管理等各个方面搞好建设,尽快在危险化学品日常监管、预防性检查及事故应急救援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同时,要按照修订后的各级应急救援预案,积极开展预案演练工作,切实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18.加强企业应急管理。指导企业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风险分析,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同时,在做好风险分析和应急能力评估的基础上分级制定完善应急预案,并规范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环节的管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应急组织和专(兼)职应急队伍,明确职责,配置适应的应急装备、物资,并做好日常管理维护,每年至少开展两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鼓励企业与周边其他企业签订应急救援和应急协议,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主题词:安全生产 危险化学品△ 要点 通知 烟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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