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事后监督管理办法5则范文

2024-10-15

银行事后监督管理办法5则范文(精选3篇)

1.银行事后监督管理办法5则范文 篇一

【发布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5-03-20 【生效日期】2005-03-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国库会计事后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国库内部控制,保障国库资金安全,提高国库会计核算质量,根据《国库会计管理规定(试行)》、《中国人民银行事后监督中心工作规程》等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国库会计核算业务实施的事后监督。

第三条第三条 国库会计事后监督,是指专门人员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已处理完成的国库会计核算业务进行复审和检验。

各级国库的会计核算业务必须进行事后监督。

第四条第四条 国库会计事后监督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事后监督独立于会计核算,事后监督人员不得参与会计账务处理。

(二)在全面复核的基础上,对国库资金的安全性进行重点监督。

(三)及时、高效、持续监督。

第五条第五条 国库会计事后监督应依据相关法规、制度,审查会计业务的合法性、合规性、准确性、完整性。

第六条第六条 已成立事后监督中心的分支行,国库会计核算业务的事后监督由事后监督中心办理,国库部门不再设置事后监督岗,但要加强会计复核,加大对预算资金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更正和支拨业务的监督力度,保证国库各项预算收支业务合法、合规;事后监督中心应根据本办法,对国库会计核算业务的账务处理实施监督。未成立事后监督中心的分支行,国库会计核算业务的事后监督由国库部门自行办理。

第二章 事后监督内容

第七条第七条 资金清算业务的监督

(一)支付系统往来业务

1、支付系统往账发报依据是否真实、有效,其合计金额与往账记账凭证金额是否一致,发报报文与发报依据是否一致;

2、退回业务是否真实,手续是否齐全;

3、挂账、解挂业务处理的依据是否真实,处理是否及时;

4、查询、查复业务是否做到有疑必查,有查必复,复必详尽,切实处理。

(二)同城票据交换业务

1、票据交换提出的金额、收款人、收款账号与拨款、退库等原始凭证的相关要素是否相符;退票业务处理是否符合规定;

2、票据交换暂收、暂付业务的内容是否真实,依据是否正确,处理是否及时;

3、提出、提入清单金额与票据交换清算金额是否一致。

(三)国库内部往来业务

1、国库内部往来发报依据是否真实、有效;发报报文与发报依据是否一致;

2、退回业务是否真实,手续是否齐全;

3、挂账、解挂业务处理的依据是否真实,处理是否及时;

4、查询、查复业务是否做到有疑必查,有查必复,复必详尽,切实处理;

5、国库内部往来业务是否每日对账相符。

(四)行库往来业务

1、行库往来凭证签发依据是否真实、有效;

2、是否按照“谁确认、谁填制”的原则签发行库往来凭证;

3、行库往来是否每日对账。

第八条第八条 会计账务的监督

(一)会计科目及账户的使用是否正确,总分账是否相符;

(二)账务处理是否及时、准确,做到日清月结。收入的分成、报解、入库是否及时、准确,有无截留、转移、挪用;拨款、退库、更正等是否及时、准确办理;库款计息是否及时、正确;相关账户间的对应关系是否准确;错账冲正是否按规定处理;

(三)重要会计事项是否经会计主管审批签章;

(四)报表的编制是否及时、准确、完整。

第九条第九条 会计凭证的监督

(一)凭证要素是否齐全,填写是否准确,印章使用是否正确,对转关系是否正常,资金用途是否异常,是否超出有效期;

(二)缴款、拨款、退库、更正等原始凭证是否真实有效,使用是否正确,加盖的印章与预留印鉴核对是否相符;

(三)自制凭证的编制依据和内容是否真实、充分,金额是否正确;

(四)科目日结单记载内容与所属科目传票张数、附件张数、金额是否一致,记账凭证与其附件是否对应一致;

(五)重要空白凭证是否按顺序发放、使用,领入、发放、使用数(含作废)与表外科目记载是否相符,作废的重要空白凭证是否加盖“作废”戳记,并作当日有关表外科目传票附件。

第十条第十条 业务操作的监督

(一)库款支拨业务

1、财政存款账户是否透支;

2、代理银行的清算是否超额度。

(二)预算收入退付业务

1、退库依据是否完备,手续是否齐全;

2、有无将退库款项退给非退库申请单位或个人。

(三)预算收入更正业务

1、更正理由是否正当,特殊原因需办理汇总更正的,征收机关是否提供依据或说明及明细清单;

2、是否经会计主管签批。

(四)国债业务

1、已兑付的国库券收款单收据联与存根联是否相符;手续是否齐备;是否按规定填写还本付息清单;是否同时销记表外科目分户账;

2、是否按照“先验券后划款”的要求,办理商业银行实物国债兑付款项的划付;

3、已入库的已兑付国家债券上缴清单与上划报告表本金是否一致,是否及时登记表外科目分户账;

4、清理销毁是否有销毁命令,是否及时销记表外科目分户账。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账务核对的监督

(一)与财政、征收机关是否及时、定期对账,对账回单是否按时返回并签署对账结果;是否与代理银行及时对账;

(二)内部账务核对是否做到账账、账表、账实、账据等相符;

(三)是否换人对账,记账、复核人员有无承担其所办理账务的核对工作。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会计核算系统的监督

(一)系统运行参数和账务参数的设置、变更是否正确;

(二)系统用户管理及操作人员的权限设置是否符合规定;

(三)系统日志有无异常操作记录,特殊操作是否符合规定。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涉及往来类科目、临时性科目、过渡性科目的核算和资金支付清算、账务核对,应作为事后监督的重点。

第三章 事后监督方法和程序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国库会计事后监督实行人工监督与计算机监督相结合。

人工监督,是指逐张审查业务凭证,审核相关清单,核对账表,检查计算机系统日志,以及复审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

计算机监督,是指在事后监督系统中植入会计核算系统有关参数,将会计凭证重点要素录入事后监督系统,与会计核算系统提供的数据信息进行核对。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事后监督由国库部门实施的,遵循以下程序:

(一)移交会计资料。被监督岗位人员应于每日上午将上一日的会计核算资料送达事后监督人员。

(二)进行事后监督。事后监督人员收到会计资料后,应及时实施监督,每日的监督工作应于当日完成。

(三)记载监督事项。事后监督人员应及时记载“国库会计事后监督日报表”(见附表1,以下简称“事后监督日报表”)。

(四)反馈监督情况。发现差错的,事后监督人员应按笔逐张填制“事后监督通知书”一式三联(见附表2,以下简称“通知书”),及时送交会计主管签章确认,由会计主管通知被监督岗位人员,对查询内容进行确认,对差错进行更正。更正后,被监督岗位人员在“通知书”上注明更正情况及签章,交会计主管签章确认后,第一联返回事后监督,第二联作差错更正(或冲正)凭证附件,第三联留存。

(五)整理、装订、保管会计资料。已完成事后监督的国库会计资料,由事后监督人员装订成册,立卷存档并负责保管。

(六)报告监督情况。事后监督人员应每月向部门领导报告本部门执行国库制度和核算质量情况。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事后监督由事后监督中心实施的,遵循以下程序:

(一)移交会计资料。国库部门应于每日上午,填制 “国库会计资料交接清单” 一式二联(见附表3,以下简称“交接清单”),将上一日的会计资料送达事后监督中心。总账、分户账按月移交。对需要返回的会计资料,国库部门应在“交接清单”上注明。

(二)接收会计资料。事后监督中心根据国库部门填写的“交接清单”逐项清点无误后,在“交接清单”上填写接收时间,加盖业务公章及接收人名章,将第一联退回国库部门,第二联留存。

(三)进行事后监督。事后监督中心收到国库部门送交的会计资料后,应及时监督,每日的监督工作应于当日完成。需返回国库部门的会计资料,应填制“交接清单”一式二联,于监督工作结束当日送达国库部门。

(四)记载监督事项。事后监督人员应及时记载“事后监督工作日志”。

(五)反馈监督信息。事后监督中心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交监督主管审核、签批后,按笔逐张填制“通知书”一式三联,及时送达国库部门。

(六)返回整改信息。国库部门收到“通知书”后,应限期对问题进行确认和处理,在“通知书”上注明处理结果并由会计主管签章后,复印一份留存,原件返回事后监督中心。

(七)整理、装订、保管国库会计资料。国库部门送交的会计资料,由事后监督中心按照国库会计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负责整理、装订、立卷归档并保管。每日返回国库部门的会计资料,待决算结束后,由国库部门送事后监督中心归档。

国库部门需要调阅会计档案时,应履行档案调阅手续,事后监督中心应及时提供。根据业务处理要求必须在会计档案上签注处理意见或结果的,事后监督中心应予配合。

(八)重大情况报告。事后监督中心发现重大违法、违规情况,应立即向行领导报告。

第四章 事后监督人员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国库会计事后监督工作必须由政治思想过硬,原则性强,工作认真负责,熟悉财税、金融等政策法规,掌握国库会计核算系统操作及账务核查技巧,具有一定国库会计检查和分析问题能力的人员担任。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监督过程中,事后监督人员有权就业务处理情况询问会计核算人员,或要求会计核算人员提供有关会计资料。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事后监督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的监督内容、程序和方法开展工作,每日详细记录事后监督日报表或事后监督工作日志,并就发现的问题及时向部门领导报告。对于发现的重大差错或事故可以直接向本行领导报告。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事后监督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参与国库会计核算业务的处理;

(二)代替会计核算人员更改差错;

(三)累积处理事后监督业务;

(四)隐瞒、延误报告发现的重大差错和事故。

第五章 事后监督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国库会计事后监督资料的传递必须严格履行交接手续。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上级国库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辖属国库会计事后监督工作检查指导,促进事后监督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事后监督工作成绩突出的,要给予通报表扬或物质奖励;事后监督工作不力、严重失职,发现问题故意隐瞒不报,袒护责任人,造成资金损失的,要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和深圳、青岛、大连、宁波、厦门市中心支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补充规定,并报总行备案。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代理国库的事后监督工作,由代理行(社)参照本办法进行。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2.银行事后监督会计论文 篇二

一、会计核算发展对事后监督的影响

会计核算质量的提升,促使事后监督重心转移。近年来,人民银行通过强化制度、执行、监督并重的核算管理,实施安全、效率、效益的核算改革,会计核算风险防控能力不断增强,会计核算质量稳步提高。一是会计核算差错明显减少。以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下称“福州中支”)为例,辖内会计核算业务差错数量和差错率始终保持在极低水平,并整体呈逐年下降的趋势。~,辖内会计核算差错数量分别为20笔、17笔、14笔、10笔和6笔,差错率分别为万分之0.28、0.27、0.24、0.23和0.21。二是会计核算差错程度较轻。福州中支辖内近年会计核算差错均属规范性问题和账务处理差错,未发生资金损失或性质严重的核算事故。如会计凭证填制不规范、会计资料要素不完整、记账串户或重复记账等,此类差错都可通过纠偏或账务调整整改,对会计核算资金安全影响程度低。会计核算质量的不断提高,促使事后监督重心转移,不能局限于单一的合规性监督,停留在单纯的查错纠偏上,事后监督重心应转移到防控核算风险、防止资金损失上,应加强对日常监督结果的分析应用,通过开展会计核算风险评估和预警,针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和内部控制存在的薄弱环节,提出完善会计核算管理的意见和建议,深化事后监督工作内涵,提升监督工作层次。

二、事后监督转型实践

事后监督转型是顺应会计核算快速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进一步提升事后监督效能的必要途径。近年来,福州中支坚持以风险控制为导向,以绩效提升为根本,在事后监督转型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

(一)探索监督工作机制

针对事后监督部门未实行条线管理、业务指导分散于不同部门的现状,建立福建省人民银行系统事后监督联席会议制度,明确联席会议是加强协作、交流经验、共享信息的议事组织。确定联席会议学习培训、风险防范和发展规划等十个方面的议题,充分发挥省会中心支行事后监督业务指导和协调作用。定期召开事后监督联席会议,组织省内各事后监督部门交流工作经验,探讨履职中遇到的问题,提出进一步推进全省事后监督工作的建议及措施。开展全省事后监督业务竞赛,将把好核算质量关、加强资金风险防范作为竞赛目标,以监督水平提升为根本,鼓励事后监督管理及手段创新,通过竞赛推动全省监督水平的整体提升。不定期举办事后监督专题业务培训,邀请支付结算、国库等业务主管部门介绍会计核算业务发展及风险防控重点,增强事后监督部门对核算业务及相关规章制度的理解和认识,适应会计核算业务变化后监督工作需要。

(二)创新风险监督手段

以防控会计核算资金风险为核心,探索构建风险导向型监督模式。按季发出事后监督风险提示,收集省内事后监督中发现的`核算问题,通过分析问题的性质、发生频率及对资金安全的影响程度,将问题分为事故、核算差错和规范性问题三类,分别以红、橙、蓝三色标识风险等级,向省内各中心支行分管领导、核算与监督部门发出风险提示,提高事后监督风险管理水平。每半年开展事后监督业务分析,总结监督情况,分析核算差错特点,探讨差错产生的原因,运用同期对比、发展趋势预测等方式,加强对监督结果的统计和分析,排查核算风险隐患。推动核算业务分类监督,将监督对象按办理的业务范围、业务量大小分类,将监督内容按资金风险程度划分,将监督时点按月(年)末、节假日前后、一般工作日区分,明确监督标准;对重点账户、特殊业务和重要时点实施监督与再监督,对资金风险较小的业务进行合规监督,促进监督工作由合规监督向风险监督转化。开发国库支付业务监督软件,对国库会计核算风险较大的拨款、退库等资金出口环节实施电子监督,并将EX-CEL应用于国库核算平衡关系及操作日志的监督,防范国库资金风险,提升事后监督效率。

(三)促进监督成果运用

加强横向部门间业务交流,定期召开福州中支事后监督联系协调会议,业务管理部门、核算部门和事后监督部门参加。通报事后监督情况,并就监督中发现的风险性、制度性、操作性问题进行探讨。近年来,通过联系协调会议提出50余条完善会计规章制度、会计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意见建议,大多数被业务管理部门采纳,或据此明确相关制度规定,或及时向总行反映,有力地推动会计核算规范、安全开展。建立信息共享平台,结合当前事后监督工作特点,依托福州中支内联网,建立《事后监督业务工作平台》,及时登载工作动态、分析报告、会议纪要和风险提示等信息,促进全省事后监督资源共享。建立会计核算差错案例库,收集2009~20全省事后监督发现的差错,界定差错类型,描述差错情况,形成电子监督成果,供全省监督部门与核算部门借鉴参考,提高监督信息转化运用的效果,有效地发挥了事后监督的综合反映作用。

三、新形势下事后监督转型探讨

近期,人民银行总行下发了关于地(市)中心支行内设机构调整的意见,地(市)中心支行不再保留事后监督中心,事后监督职责按业务条线分别交由相关核算部门履行,即由跨部门监督改由部门内监督。无论事后监督部门如何调整,事后监督职责仍将履行。面对会计核算和监督机制的发展变化,事后监督只有通过转型才能适应更高的新要求。

(一)监督机制转型

《中国人民银行会计核算监督办法》将“会计核算事后监督”改为“会计核算监督”,体现了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控制的监督理念。目前事前、事中监督由核算部门负责,事后监督职责由事后监督部门履行,会计核算风险控制相互关联的整体被人为分割,易形成重复监督和监督不到位的格局。应通过顶层设计和底层推动,建立起适应会计核算业务发展,符合资金风险防控需要的监督机制。一要理顺事后监督管理机制。将各级分支机构事后监督职责回归营业、国库、货币金银等核算部门,在管理机制上实行自上而下的条线统一管理,融事前、事中、事后监督于一体,统筹规划会计核算各环节风险防控,避免管理协调不畅、信息沟通脱节,重复且无效劳动等现象,有效整合监督资源。二要构建大监督机制。会计核算事后监督要与业务管理部门现场检查、内审部门内控检查实现信息共享,职责互补,加强监督交流、沟通、反馈力度,发挥事后监督成果独立性、及时性、全面性等特点,为业务管理部门完善制度建设,加强风险管理提供决策支持。要运用事后监督结果,确定会计核算检查方案,突出检查的针对性;要结合现场检查情况,调整日常监督重点,促进现场检查与日常监督互动互补,切实发挥监督合力。

(二)监督模式转型

目前,事后监督仍停留在合规监督层面,较多注重微观差错的检查,忽视对会计核算业务的风险评估与判断,以及对潜在风险的监测与预警。要在合规监督的基础上,构建科学、系统的会计核算风险管理模式,建立风险识别、评价、预警和处置办法,充分发挥事后监督防控会计核算风险的作用。一是日常监督与风险分析相结合。突出监督重点,加强对关键业务、特殊时点和要害岗位的监督,坚持从动态、全面的角度出发,分析核算过程、内部控制、资金流动等风险防控环节,开展风险监测和风险预警。二是差错纠正与管控措施相结合。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核算差错要从管理层面、制度层面分析,及时反馈和落实整改,促进会计核算规范操作;对会计核算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风险问题,要及时提出防范措施,堵塞漏洞,排除隐患。三是监督结果与质量评价相结合。依据日常监督结果,对核算过程、核算结果和核算管理持续跟踪、监测,定期评价会计核算状况,针对人员配备、岗位设置、核算操作等方面存在的不足,要提出加强管理的具体建议,实现由真实性、合规性为主的监督向以资金风险防控为重点的监督方向转变。

(三)监督手段转型

相对于不断升级完善的会计核算系统,事后监督手段滞后,特别是占整个事后监督业务量70%以上的国库会计核算,仍以手工监督为主,缺乏层级控制、自动识别和全面涵盖。借助科技力量,改进事后监督手段,提升监督效能是推进事后监督转型的必然选择。一是开发监督系统。改变目前国库、货币发行会计核算手工式、粗放式监督状况,探索监督系统与核算系统的有效对接,从核算系统提取原始数据,将人工核对、计算、校验等基础监督功能以监督系统替代;依托系统功能,从日常业务监督、风险环节监控、重要事项审批等不同角度,实施重点、实时、动态监督,并对各类核算数据进行监测与统计分析。二是优化监督系统功能。ACS监督子系统,不仅具备对特定业务的实时监督功能,还通过设定监督条件对一般业务比例监督,前移监督关口、突出监督重点,相比原有凭证影像事后监督系统复核式比对的监督模式前进了一大步。但仍存在优化空间,如ACS凭证受理与账务处理前后台分离,营业网点与总行业务处理中心各负其责,该模式下核算资金风险隐患理论上只存在于凭证影像的真实性与合规性,地(市)中心支行监督职责调整后,凭证从核算到监督环节的即时传递成为可能,应将凭证影像监督由事后监督调整为实时监督,避免监督时效滞后在风险防控上的局限。同时,对核算系统能自动校验、核算环节已实施控制的业务,如商业银行通过ACS前置系统办理的财政存款、电子对账业务等,可调整事后监督频率,将按旬、按日监督改为按月监督,避免重复劳动,提高监督效率。

(四)监督队伍转型

3.商业银行会计事后监督的思考论文 篇三

商业银行提高对事后监督工作的认识,是保证会计核算质量,强化内部控制水平的重要前提。会计事后监督工作不仅可以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还可以提高行业的风险防范能力,防止各项制度执行过程中的随意性和业务操作的违规性。从本质上来讲,会计事后监督具有强大的预警功能,银行管理者应该正确认识事后监督的存在价值,并对事后监督工作进行逐步强化,从而全面认可事后监督在银行内部控制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事后监督职能的充分发挥。

2.2强化内控联动机制

商业银行事后监督的对象是会计传票、凭证以及报表等,这些都是由柜台交易所产生。事后监督只能对这些票据的准确性进行审核,无法对柜台交易的规范性进行判断。在这一方面银行会通过视频监控系统来对柜台交易的全过程进行监控。笔者认为,商业银行可以将事后监督部门与视频监控审查部门、稽核部门、风险控制等部门整合起来,建立起能够取长补短的联动协调机制。从而对各控制手段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及时传递,实现内部控制信息与资源的共享,提高事后监督工作的有效性。

2.3精确定位监督职能

商业银行会计事后监督需要对银行每天办理的业务进行事后监督和审核,其职能范围比较全面,是其他监督及控制手段所无法代替的。现阶段,商业银行事后监督不仅要对业务表面的.合规性进行审核,还应该对核算过程中存在的差错进行及时发现和纠正。也就是说,事后监督应该通过日常的监督,来及时发现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或风险,并及时提出整改建议。这就要求会计事后监督必须以风险控制为战略目标,将工作重心调整到事前和事中,不应该只停留在对会计操作表面合规性的审核上。从目前的形势来看,大多风险事件或经济案件都具有一定的表面合规性,在会计核算方面也看不出毛病。但是如果能够从流程的角度来进行审核,就很容易发现问题。事实上,风险事物或经济案件,都是由于控制不利或流程不规范而引发的,但是却总是在问题暴露后,才会意识到。如果事后监督能够在日常监督过程中,及早地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加以预防,将大大提升其控制功能。因此,商业银行必须对会计事后监督工作进行准确定位,将工作方式从单纯的监督会计核算,转移到对资金风险、业务流程方面的全过程监督上。这样,即可实现事后监督的全面性。

2.4积极完善监督手段

为了提升事后监督工作的高效性和规范性,商业银行应该着力开发和建设一套更加完善的事后监督系统。这套系统首先能够利用自身功能自动完成事后监督的一系列工作,转变以往全部依靠人工审核的方式。比如对于需要监督人员进行审核的业务,可以在系统上设定好工作流程,监督人员根据系统规定的流程标准进行逐一审核确认即可,只有在监督人员全部确认后才能通过,这样既保证了事后监督的规范化,又提高了事后监督工作的效率。

3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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