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的国际比较

2024-09-10

个人所得税的国际比较(共8篇)

1.个人所得税的国际比较 篇一

本文简要列示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i]、美国公认 会计 原则(us gaap)和 中国 会计准则关于所得税会计之间的一些主要差异。作者就ias(国际会计准则)、us gaap和中国会计准则截至2006年3月的差异做一些比较。就这些差异来说,其重要程度会因公司经营的性质、公司所在的行业、所选择的会计政策等因素而有所不同,因此要充分理解这些差异,需要 参考 相关的会计准则和国家规章。比较基础:fas109——所得税,及与其相关准则、公告和解释[ii];ias12—所得税, 及与其相关准则和解释[iii]和中国 企业 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iv](简称asb18,下同)。1.目标比较。fas109,所得税会计为了达到二个目标:一是确认当期应付税款或返回所得税金额,二是确认由于已在企业财务报表中或纳税申报表中确认的事项对未来纳税 影响 而产生的递延资产和负债。ias12,规范所得税的会计处理。asb18,为了规范企业所得税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在所得税会计目标方面,fas109规定比较具体,而ias12和asb18比较抽象。2.范围比较。fas109,规定当前应付所得税和未来纳税影响额的会计核算和报告标准。fas109规定,未来纳税影响包括三部分 内容 :早于或迟于会计收益的包含在应税收益中收入、费用,利得或损失;产生税基差异的其他事项;以前年度经营损失或者返回已付所得税贷项和未来应付所得税抵免。ias12,适用于财务报表中对所得税的会计处理,包括对一个会计期内有关所得税支出或减免金额的确定以及这项金额在财务报表中的列示。不涉及政府补助金或投资税款抵免的会计处理 方法。下列税款也未考虑包括在范围之内:退还给企业的所得税款(仅限于当据以计税的收益金额以股利形式分配时);企业在分配股利时缴纳的、可抵减企业应交所得税的税款。asb18,所得税包括企业以应纳税所得额为基础的各种境内和境外税额。不涉及政府补助的确认和计量,但因政府补助产生的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应当按照本规定确认和计量。3.所得税会计基本原则比较。fas109规定了所得税会计四项基本原则:根据纳税申报表,估计应付所得税或返回所得税,确认当期所得税资产和负债;根据暂时性差异和未来所得税抵免估计未来纳税影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根据税法计量当期所得税资产和负债与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不预计税法变化未来影响;根据税收优惠,计量预计没有实现的递延所得税资产。ias12和 asb18没有所得税会计基本原则规定,而是在具体条文中部分地体现了这些原则。4.所得税会计方法比较。fas109规定了资产负债法来核算所得税,美国财务会计委员会认为,资产负债法最符合fasb第6号概念框架定义,能产生最有用和最可理解的信息。ias12, 规定了损益表法来核算所得税,asb18与fas109相同,使用资产负债法来核算所得税。asb18规定,企业在取得资产、负债时,应当确定其计税基础、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存在差异的,应当按照本准则规定确认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 经济 利益中抵扣的金额。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5.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比较。ifrs,不允许确认交易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但不是企业合并和不影响会计利润或应税利润的交易的初始确认情况除外;对未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的后续变化也不予以确认。fas 109没有类似的初始确认豁免。fasb 和iasb 正在其短期趋同项目中解决 ias 12 和fas 109 的一些差异。asb18规定,企业应当确认符合条件的所有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递延所得税负债。企业应当以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由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但是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交易中因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不予确认:该项交易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资产负债表日,有确凿证据表明未来期间很可能满足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当确认以前期间未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6.所有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的其他特殊豁免。ias12规定,在附属公司的未分配利润分配给母公司时,既不确认母公司应付的税款,也不确认子公司应付的税款,因为可能是母公司为了长期再投资而将这些利润保留并且有权力保留在附属公司中。如果没有确认有关的未分配利润的税款,有时应揭示这些利润的累计金额。对于用权益法核算的对联营企业的投资,在向投资者分配其在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中的份额时,应付的税款应在投资者确认利润时,确认为费用和负债。当有理由假定这些利润将不再分配或分配不会引起纳税负债时,可以例外。fas109,对确认递延所得税提供了一些特殊豁免,包括税收影响会在对租赁进行计量时直接包括在内的杠杆租赁、子公司的大部分未分配利润、油气行业的无形资产开发成本。ifrs,没有与fas109相对应的豁免。asb18规定,企业对与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投资相关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应当确认相应的所得税负债。但是,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除外:投资企业能够控制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时间;该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不会转回。7.计量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的税率。ias12,递延法下,发生在本期的时间性差异的纳税影响,应用 现行税率确定。发生在前期而在本期转回的个别时间性差异的纳税影响一般用原先采用的税率确定。为了便于应用这个方法,相似的时间性差异可以进行归类。在负债法下,本期发生或转回的时间性差异的纳税影响,以及对递延税款余额的调整,均应使用现行税率加以确定,除非有其他信息表明采用另一种税率更为适当。ifrs,使用已执行税率或实质上已执行税率。fas109,使用已经执行税率。asb18规定,资产负债表日,对于当期和以前期间形成的当期所得税负债(或资产),应当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预期应交纳(或返还)的所得税金额计量。资产负债表日,对于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应当依据税法规定,按照预期收回该资产或清偿该负债期间的适用税率计量。适用税率发生变化的,应对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税所得税负债进行重新计量,除直接在权益中确认的交易或者事项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以外,应当将当期影响数计入变化当期的所得税费用。8.对子公司未分配盈余的递延所得税的计量比较。ifrs,必须使用未分配利润适用的税率。fas109,使用已分配利润和未分配利润中所适用税率的较高者。asb18规定,按照税法规定税率。

2.个人所得税的国际比较 篇二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OECD成员国

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是个人所得税制的重要内容, 一般来说, 主要包括个人基本免税扣除、成本费用扣除和家庭生计扣除三大类。这一税制要素的设置和实施能够合理确定纳税人的纳税能力, 贯彻、实现公平收入分配的原则。目前, OECD成员国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制度相对比较完善和科学, 很多内容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同时, 非OECD成员国国家中, 有些国家同中国有相似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 其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制度也值得我们分析和研究。因此, 本文主要对OECD成员国个人所得税制中的费用扣除部分进行研究, 同时对除OECD成员国之外的其他典型国家的相关税制也进行研究, 并基于此来审视中国的立法和实践, 以期对中国个人所得税制的进一步改革提供可资借鉴的建议和方法。

一、OECD成员国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制度

笔者对OECD 34个成员国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情况进行了分析和比较, 可以说, 各个国家的费用扣除制度尽管存在一些差异, 对某些扣除项目甚至还存在截然不同的规定, 不过, 其还是存在许多相同的做法和经验。本文在此主要从个人基本免税扣除、成本费用扣除和家庭生计扣除三个方面来进行考察。

(一) 个人基本免税扣除方面

个人基本免税扣除主要是为实现劳动者简单再生产的目的, 结合本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的基本生活水平, 制定一定的标准作为劳动者的基本消耗, 以此进行补偿。个人基本免税扣除一般采用定额扣除的方法, 同时, 有些国家采用税收抵免代替一些个人性质的费用扣除, 对个人的收入, 无论高低, 都按一个固定的费用数额, 从劳务所得主要是工资薪金中进行扣除。例如, 澳大利亚6 000澳元 (2007) ;比利时6 150欧元 (2008) ;丹麦39 500丹麦克朗 (2006) ;荷兰2 074欧元 (2008) ;希腊就业所得收入为主 (即就业所得收入超过总所得的50%) 的纳税人的年所得不超过12 000欧元的部分免税;美国3 400美元 (2007年, 根据通货膨胀调整, 2008年为3 500美元, 2009年为3 650美元) 。另外, 2007年英国根据纳税人的不同年龄和配偶情况规定了不同的个人免税额, 不超过65岁的个人, 个人免税额为5 035英镑;超过65岁不满75岁的个人为7 280英镑;75岁或75岁以上的为7 420英镑。

除采用定额扣除方法, 有些国家采用了按比例进行费用扣除的定率扣除方法, 有些同时还作出限额规定。例如, 法国规定, 雇员可以享受标准扣除, 扣除比例为工资、薪金的20%, 2005年规定最多不得超过24 020欧元;德国规定雇员薪金的11%可以扣除, 最高扣除额为1 500欧元;日本规定工薪人员的工薪所得根据划分的不同档次适用自40%~5%累退扣除率, 最低扣除为65万日元;韩国对工薪所得也是适用自100%~5%的累退扣除率计算工薪所得。另外, 瑞典规定, 对所得超过30 000瑞典克朗的, 可在其超过部分的20%以内进行基本扣除, 而所得超过52 500克朗的, 就不允许进行基本扣除。

还有一些国家规定, 在扣除各项费用以后的应纳税所得额, 在一定标准以下的, 适用的税率为零, 这实际上也增加了税前扣除的数额。例如, 法国对全月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4 121欧元部分, 德国2006年对单身纳税人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7 764欧元的部分和已婚纳税人不超过15 329欧元的部分, 希腊2008年对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 500欧元的部分, 瑞士联邦2007年已婚纳税人对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6 700瑞士法郎的部分以及单身纳税人对不超过13 600瑞士法郎的部分, 适用的税率为零。

从OECD成员国的个人基本免税扣除来看, 大部分国家的扣除标准一般都保持在一个合理的水平线上, 其扣除后的个人所得税征税起征点与人均GDP的比例平均为17%, 这就使绝大部分劳动者要承担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尽管纳税义务人范围广泛, 但对低收入者来说, 由于其适用的税率一般为较低的税率档次, 因此其实际税负较小。同时, 税基拓宽, 税收增加, 能够更好的发挥个人所得税制在收入分配上的调节功能。

(二) 成本费用扣除方面

成本费用扣除主要是补偿个人为了取得所得而花费的成本或者代价, 其适用的范围比较广泛, 包括用于工作的交通费用、培训费用、购买业务读物、专业会费、医疗费用、保险费用、贷款利息和投资、经营亏损等等。从OECD成员国的立法和实践来看, 这部分扣除主要采用标准扣除、按实际发生额扣除和纳税人在二者间进行选择适用等方法。例如, 澳大利亚规定, 与个人从事经营活动、专门职业和受雇佣取得所得有关的能够证明的合理支出原则上都可以扣除。法国规定工资、薪金的10%可作为工作费用进行扣除, 或采用工作费用据实列支的方法进行扣除, 2005年的最高扣除额为13 093欧元。德国规定商务性费用最低扣除限额为每年1 044欧元, 实际支出达不到此数额的也按此限额扣除;纳税人首次职业教育或学习费用在一个公历年度内最高可扣除4 000欧元。同时, 各成员国的规定也不尽相同, 甚至对某些项目的规定截然相反, 例如芬兰对搬家费用规定不可减除, 而挪威对搬家费用却可以扣除。总之, OECD成员国在成本费用扣除方面的规定, 一方面保障了纳税人的权利, 另一方面还可以促进纳税人在增加个人收入与合理控制成本之间的良性互动。

(三) 家庭生计扣除方面

家庭生计扣除是以家庭或夫妻联合申报作为纳税单位的重要扣除内容, 主要依据纳税人的家庭结构、婚姻状况、子女抚养和教育、家庭被赡养人和慈善捐助等情况所进行的扣除, 以此来补偿家庭生活开支。从OECD成员国的税法规定来看, 家庭生计扣除一般涉及纳税人单身还是已婚、是否有抚养的子女、子女的人数、子女受教育阶段的情况、家庭教育费用支出、是否有被赡养人、被赡养人的年龄情况、是否为残疾人纳税人或者被扶养人是否为残疾人、社会保险费用、医疗费用开支情况、慈善捐助以及贷款利息等因素。同时, 主要采用标准扣除 (定额和定率扣除) 和分项扣除两种方法。例如, 西班牙对家庭生计扣除根据不同情况适用定额扣除法, 规定了个人最低扣除额以及年龄达到65岁以上、75岁以上和残疾纳税人适用不同的扣除额, 对家中有65岁以上或75岁以上须依靠纳税人扶养的老人以及25岁以下的单身后代, 都规定了不同的扣除额。法国规定对慈善机构的捐款、家庭雇佣服务员所发生的费用、学生教育费用、照料孩子的费用和离婚赡养费用可进行扣除;拥有被抚养人的家庭, 每年可扣除2 159欧元, 超过两个孩子的家庭, 可扣除4 318欧元。爱尔兰规定有残疾子女可以获得3 660欧元扣除。澳大利亚规定纳税人抚养子女的费用可以要求30%的免税额, 最高限额为每个子女每年不超过4 000澳元, 如果一个家庭的全部或大部分收入是一个人获得的, 还可享受更为优惠的免税待遇。

在家庭生计扣除方面, OECD成员国的做法具有很强的人性化特征, 尤其是对纳税人的家庭结构、婚姻状况、子女抚养和教育、家庭被赡养人和慈善捐助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虑, 能够切实反映纳税人的日常生活开支。同时, 也能督促纳税人在日常生活消费中有意识的去保存相关发票凭证, 对相关单位纳税人也能形成良好的监督和约束, 从而有利于在全社会形成税收法治的观念。

二、其他部分国家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制度

除了OECD成员国, 其他国家在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方面也有许多做法和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本文在这里主要考察巴西、印度和俄罗斯等国的做法。

在个人基本免税扣除方面, 巴西2006年规定, 可按照每个赡养人1 516.32雷亚尔 (约695美元) 的标准扣除, 2007年该标准提高至1 584.6雷亚尔 (约727美元) 。同时, 巴西2007年个人所得税对不超过15 764雷亚尔的部分适用税率为零, 其个人所得税征税起征点与人均GDP的比例约为128%。印度2006—2007年征收年度个人所得税对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 000卢比的部分, 适用的税率为零, 其个人所得税征税起征点与人均GDP的比例约为279% (2006) 。俄罗斯对年所得不超过2万卢布的纳税人每月可扣除400卢布。

在成本费用扣除方面, 巴西规定对经营支出不能扣除, 但对养老金缴款、相关医疗费用支出、社会保障缴款、相关限额范围内的养老基金或养老金支出、与收入有关的诉讼费和律师费等非经营支出基本上可以抵扣。印度规定, 原则上, 纳税人发生的养老保险费、人寿保险费、教育支出、高等教育的贷款利息支出以及不属于保险范围的医药费支出等允许税前扣除, 但有限额限制。

在家庭生计扣除方面, 巴西规定赡养费支出、每年每个学生不超过2 480.66雷亚尔 (约1 138美元) 的教育支出等基本可以予以抵扣。印度规定, 残疾人或扶养残疾人的纳税人, 每年最高可以享受7.5万卢比的扣除;抵押贷款的利息也可以在15万卢比的年限额内扣除。俄罗斯规定, 年所得不超过4万卢布的纳税人, 可按每个儿童每月600卢布的标准进行税前扣除。纳税人及其子女的教育支出、医药费可以在限额内扣除, 每一项扣除额同为每人5万卢布。纳税人的慈善捐款在个人所得的25%比例以内部分可以税前扣除。

总体来看, 像巴西、印度和俄罗斯等国的费用扣除制度和OECD成员国的做法基本相同, 在成本费用扣除和家庭生计扣除方面, 也都能综合考虑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在个人基本免税扣除方面, 巴西、印度个人所得税征税起征点与人均GDP的比例很高;俄罗斯对所得统一实行13%的比例税率, 尽管对个人基本免税扣除标准较低, 但在家庭生计扣除方面, 其扣除标准相对而言还是比较高的。

三、中国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制度的不足及完善

(一) 中国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制度的不足

1. 费用扣除依据过于单一。中国个人所得税法第6条规

定了费用扣除的多种情形, 但这些情形仅以个人所取得的收入作为费用扣除的依据, 尽管所作的扣除也根据个人所得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定额、定率和按实际发生额扣除三种方法, 但总体来看仍是“一刀切”, 没有具体考虑纳税人的成本费用支出、家庭结构、婚姻状况、子女抚养和教育、家庭被赡养人和慈善捐助等情况, 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难以有效确定。这很容易造成相同收入的纳税人税负上的实质不公平, 从而有悖于个人所得税的“量能负担”原则。

2. 费用扣除方法和差别身份扣除标准有违公平原则。

与OECD成员国按年扣除不同, 中国对费用扣除主要采用按月扣除和按次扣除, 这种扣除方法也是缺乏对纳税人具体情况的考虑, 比如, 实践中纳税人某个月或某几个月取得较多收入而其他月份取得较少收入以及一年或者几年仅取得一次或几次收入的情况还是比较多的, 这些纳税人的实际税负相比其他总收入相同但按月取得收入者的税负要高得多, 有失公平。比如, 两人年总收入都为42 000元, 不过, 一人每月收入为工薪3 500元, 则全年不用纳税;而另一人一年中无其他收入, 只取得一次劳务报酬42 000元, 则须纳税8 080元。另外,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主要是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 但在费用扣除上中国却采取不同的标准将纳税人区分为境内中国公民和境内外籍人员、境外中国公民, 后两者适用不同于前者的费用扣除标准。这一根据不同身份给予不同扣除额的做法有违公平原则, 同时这与大多数OECD成员国对非居民纳税人不给予相关费用扣除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3. 费用扣除额的变更缺乏科学性。

中国的费用扣除额的变更主要集中在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上, 即个税起征点, 自1994年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以来共三次提高了起征点, 即在2006年、2008年和2011年, 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费用扣除标准的调整分别为从每月800元到1 600元、从1 600元到2 000元、从2 000元到3 500元。这些修正尽管也考虑了个人基本免税扣除、成本费用扣除和家庭生计扣除三方面因素, 具有一定的意义。但是, 中国对平均居民消费支出数缺乏科学合理的统计, 难以切实反映纳税人的日常生活开支。因此, 仅靠一个工资薪金部分的费用扣除是承载不起上述三个方面费用扣除的职能, 其发挥作用的范围还是比较狭隘。目前, 中国个税起征点 (3500元/月) 与人均GDP (统计局初步预计2010年为29 748元) 的比例为141% (如果按人均GDP 10%的增速计算, 2011年的比例也将高达128%) 。而且, 起征点由每月2 000元提高到每月3 500元后, 将使中国纳税人数由约8 400万人减至约2 400万人。因此, 一味提高工资薪金所得起征点, 一方面将导致纳税人减少, 不利于增强公民意识;另一方面会弱化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功能, 尤其在目前贫富两极分化不断扩大的情况下, 不利于收入分配的公平调整。另外, 费用扣除额的变更没有科学的通货膨胀调整或工资指数调整, 带有很强的主观随意性。

(二) 中国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制度的完善

1. 为避免“一刀切”所带来的实质不公平, 我们在费用扣

除上要注重个人基本免税扣除、成本费用扣除和家庭生计扣除的考虑, 尤其是后者, 要具体考虑中国纳税人的家庭结构、婚姻状况、子女抚养和教育、家庭被赡养人以及医疗支出特别是大病住院治疗等特殊情况, 有效确定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 真正做到量能负担。

2. 改变现今费用扣除模式, 改按月征收、按月扣除为按年征收和扣除;

尽量实现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纳税, 或者赋予纳税人在个人和家庭申报之间进行选择的权利;采用综合扣除与分项扣除相结合的方式, 对各类所得进行必要费用扣除, 并在各类所得汇总后根据纳税人家庭负担的特殊状况给予附加费用扣除, 可采取定额、定率限额或实际发生额扣除等方法。同时, 严格贯彻公平原则, 按照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划分进行费用扣除, 取消现行的差别身份扣除标准, 实现扣除标准的一致。

3. 形成每年根据通货膨胀指数和居民消费支出结构变化

定期调整费用扣除额的制度, 但是这种调整不能再仅仅局限于修正工资薪金部分的费用扣除上, 而是要充分发挥个人基本免税扣除、成本费用扣除和家庭生计扣除三个方面的作用。同时, 要正确认识和处理个税起征点的问题, 不能将降低公民税负的重任强加在提高个税起征点上, 这需要我们降低宏观税负, 尤其是降低增值税、消费税等间接税, 优化税收结构等配套措施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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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编译.外国税制概览[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 2009:9-368.

[5]李丽辉.工薪收入4 545元以下不用缴个税[N].人民日报, 2011-07-12 (4) .

3.培训师制度的国际比较 篇三

培训师在中国尚属比较新鲜的职业。2002年10月,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企业培训师国家职业标准》,意味着企业培训师作为一种新的职业正式登台亮相。

根据《企业培训师国家职业标准》,企业培训师的职业定义是“能够结合经济、技术发展和就业要求,研究开发针对新职业(工种)的培训项目,以及根据企业生产、经营需要,掌握并运用现代培训理念和手段,策划、开发培训项目,制定、实施培训计划,并从事培训咨询和教学活动的人员”。

企业培训师分三个职业等级:助理企业培训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企业培训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企业培训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标准中同时规定对培训师的鉴定内容包括两大方面:第一,职业道德;第二,基础知识;包括:(1)政策法规基本常识:劳动保障政策法规、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政策法规、职业资格制度政策法规等。(2)经济学基本常识:市场经济基本知识、劳动经济基本知识。(3)教育培训基本常识:教育培训基本知识、教育培训统计有关知识、课程与教学理论的基本知识、培训经济学基本知识。(4)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常识:人力资源开发基本知识、人力资源管理基本知识。(5)行为规范:团队精神的基本要求、工作中人际交往的基本要求等。

对企业培训师的鉴定方式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专业技能考核,其中理论知识考试采取闭卷笔试,专业技能考核采取现场模拟方式。

《企业培训师国家职业标准》的出台对于规范培训市场、保证培训工作者合法的职业资格、加强培训师队伍建设,缓解国内目前培训师严重匮乏的现象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由于起步较晚,国内的培训师制度体系还远不如英美等发达国家那么发达,更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专业的系统。今后,培训师制度还有待于进一步的完善、充实和提高。

本文尝试对几个发达国家的培训师制度的先进经验和做法予以比较,以期对国内培训师制度的实践有所借鉴。

二、英美培训师制度概要

(一)美国

在美国劳工部汇编的《职业能力分类辞典》(Dictionary Of Occupational Title)中根据岗位分类的策略,把培训师职业分为了三个子类:培训管理者、培训讲师、培训课程设计者。

其中,对于培训讲师和培训管理者又分为5个等级。见下表。

根据每一类从业人员主要职责的不同,美国培训、绩效、讲授标准国际委员会(The InternationalBoard Of Standards for Training,Performanceand Instruction)分别从从业基础素质、分析与规划、设计与发展、评估、管理等方面提出不同的职业能力要求(见表2)。

(二)英国

在英国,培训师也有实施者、管理者、和协调者之分。英国的国家职业资格(NVQ)一般分为5个等级。但由于培训师的专业性较强,没有一般简单职业所共有的1,2两个较低的等级,而只有3,4,5三个等级。每个等级的职能和能力要求(见表3)。

三、对完善我国培训师制度的几点建议

(一)细化培训师分类体系

根据我国企业培训师定义,培训讲师、培训课程研发人员、培训管理者都属于培训师范畴。而没有在培训师的职业体系中对这三类不同职能的培训从业人员进行细分。这种情况在培训行业发展的初级阶段是比较适用的。但是随着培训行业的不断发展,培训师队伍的不断壮大,势必造成管理上的混乱,同时也对不同职能的培训从业人员职业能力的深入研究带来不利的影响。这一点,英美两国的经验可供我们借鉴。在培训师这一大范畴下,根据从业人员主要职能的不同再进行细分,如培训讲师、培训管理者、培训咨询师等。

(二)加强培训师职业能力建设

由于国内培训师制度尚属起步阶段,目前对于培训师职业能力、培训师角色、胜任力等方面的研究还不够深入,有的甚至还处于空白。而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市场对于培训的需求与日俱增。有数据表明,目前国内培训师师资数量与质量已明显不能满足市场的需求。为了更好的指导培训师培养的现实实践,需要在理论上不断深化对培训师职业能力的研究。清华大学继续教育学院作为专业的培训机构,采用实证研究的方法,借鉴国外已有的培训师的理论和实践经验,结合已有的培训实践得出培训师胜任力的要素,并构建了培训师胜任力模型。该模型对我国培训师的职业能力建设,包括选拔、培养、评估、考核等工作提供参考。

(三)进一步完善培训师认证制度

在我国《企业培训师国家职业标准》中,规定了培训师的鉴定内容和鉴定方式。其中,对理论知识采用笔试的考核方式,专业技能考核则采取现场模拟方式。但是,对于专业技能的考核标准,目前尚未见到权威的表述,而且因为培训师与教师的教学目标和对象存在很大的差异,导致培训与教育的专业技能要求有很大的不同。建立一套系统的、科学的、完善的培训师技能考核标准是促进培训师认证制度的科学化,并保证认证制度的公平公正,而且还是培训师培养和自我训练的必备参照物。目前清华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引入美国阿拉莫学习系统公司的培训师技能培训和认证课程,该课程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和考核,确实对培养和提高培训师的技能具有很大的提高和帮助。该院已将此项技能培训作为学院内部培训师认证的技能考核标准。

(四)加强培训师认证后的考核和继续教育

目前已有的培训师制度中,没有对培训师后续的考核和知识更新的再培训提出任何要求。在培训师通过相关的鉴定,拿到鉴定证书之后,就似乎是“一劳永逸”了。这无疑将对我国培训事业的长远发展带来不良影响。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培训师在获得认证之后,每隔三到五年还需接受后续的考核和再培训,以确保培训师在培训的相关技能和必备的理论知识方面能历久弥新。因此,制定培训师认证后的考核和继续教育标准也是保证我国培训师能力和水平的重要手段。

■作者单位:清华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4.个人所得税的国际比较 篇四

如今,国际化是大势所趋,更是公司的发展所需。改革开放以来,公司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和坚持开展“达标、创一流”活动,使公司得到了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公司的售电量、变电容量、线路长度、企业规模等经济技术指标,在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处于前列。这是实现同行领先、达到国际水平的基础,也是实施“四化一先”战略目标的信心。但是,我们应该清醒地看到,全省的年人均用电量为1300千瓦时,仅是世界平均水平的35%左右,在调整电网结构、开拓电力市场方面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从外部环境,经济全球化和我国加入wto的大势、党的“十六大”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形势和省委省政府提出“两个率先”的优势,为公司创造了加快发展的机遇;从内部环境看,公司的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与国际先进水平的电力企业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那么,怎样来尽快缩小差距,赶超国际水平呢?我认为,积极开展国际比较,是加快与国际水平接轨的最佳做法。

一、开展国际比较是提升国际水平的必由之路。

“国际比较”是目前国际上行之有效的标杆管理方法。开展“国际比较”就是要以国际先进电力公司为标杆,通过比较寻找差距,汲取国际先进电力企业的管理经验,优化公司管理流程,提升核心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建设国际一流电力公司。因此,开展国际比较是公司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十六大”精神的具体体现;是适应地方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实现公司发展战略的必要途径;是探索具有公司特色的管理模式,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

1、开展国际比较,是公司赶超国际水平,形成管理特色的必要途径。人们常说,中国的企业具有中国特色,与国际企业不可比,国际企业中先进的管理方式和最佳做法对中国企业没有太大的作用。但是,通过近两年来公司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尤其是地市公司与国外电力公司的“同业比较”实践,这种认识有了改变。因此,正当公司全心全意向第二步战略目标迈进之时和全情全力创建国际一流电力公司之刻,仅仅靠自己的摸索和积累是远远不够的,只有通过开展国际比较,快速把国际先进电力公司的管理经验与公司积累的管理经验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有利于降低风险,缩短变革时间,减少管理成本,提升公司国际水平;只有通过开展国际比较,从公司实际出发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经验,以我为主,为我所用,才能创造出具有公司特色的管理模式。

2、开展国际比较,是公司造就一流人才,构筑人才高地的重要举措。“国际比较”就是在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通过与国际先进企业所采纳的标准、方法和主要指标比较,发现本企业的不足,讨论研究生产流程、工作方法和管理制度,确定相应的改进措施,推进企业的国际水平。而在开展“国际比较”过程中,广大员工自觉接受了国际先进的管理理念,不断探索了国际先进的管理方法,主动实践了国际通行的最佳做法,使广大员工在接受、探索、实践的循环往复中提高了才能。所以,开展国际比较是培养、锻炼并最终造就一流人才,构筑人才高地的重要举措。

3、开展国际比较,是公司准确定位,精确对标的主要手段。加快国际化进程,追赶国际先进水平,跻身世界先进电力企业行列,必须牢牢把握世界电力发展的方向。体现在战略目标上,要始终瞄准世界先进电力企业;体现在企业管理与科技进步上,要加强与世界先进电力企业的交流与合作,加快与国际接轨;体现在市场与资源配置上,要与世界先进电力企业建立战略同盟,积极参与全球分工与资源整合,有效开拓国际市场。所有这一切,都要首先找准差距,正确定位,明确方向,精确对标。如果不了解世界电力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不进行“国际比较”,就不知道孰优孰劣,优在哪里,劣在何处,也找不到赶超的目标。而这一切,开展“国际比较”无疑是最佳手段。

二、以国际比较为抓手,加速国际化进程。

“国际比较”是标杆管理的具体运用,就是以国际先进电力企业的优秀业绩及最佳实践为基准,通过比较分析、跟踪学习、重新设计并付诸实施,快速增强企业竞争力,提升绩效水平。虽然,从2001年起,拉开了公司开展“国际比较”的序幕,使我们在管理理念、思路、方法上都得到了启发,为全面开展“国际比较”积累了经验。但是,这仅仅是开头,开展“国际比较”既是一项复杂而繁重的任务,也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更何况江公司的国际化进程还有一段艰难而漫长的路,需要广大员工为之共同努力。对此,我们应抓住重点,着力在以下三个方面下功夫。

1、以管理咨询诊断为先导,加快推进管理创新。管理咨询诊断就是对企业业绩理念和关键管理流程的现状

分析,引进最佳做法,并对照最佳做法,找出差距,提出方向性的改进建议。因此,我们要以管理咨询诊断为先导,通过管理咨询诊断,实现管理理念的突破,寻找最佳的管理方法,加快推进管理创新。今年上半年,公司通过聘请国外咨询公司进行企业管理咨询诊断的实践,使我们体会到:公司发展目标从“同行领先”到“国际水平”的提高,不仅是同类企业现行体制下管理方法和考核指标的差异,而是同类企业根本的管理理念变革和管理流程再造;公司发展引擎从“同业比较”到“管理咨询诊断”的演变,不仅是公司本身变革意识和思维方式的进化,而是公司本身管理方法和管理能力的提升。

2、以业务流程优化为主线,加快管理能力再造。以业务流程优化为主线开展国际比较,就是要以国际一流电力公司的最佳做法为目标,对核心业务流程进行诊断、对标和优化设计,科学合理地调整现有的组织架构,建立高效实用的关键业绩指标框架及其考核评价体系,逐步实现由职能管理向流程管理的转变,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和运作效率。目前,公司经过反复调研分析,确定了流程再造的试点单位,选定国际著名的***咨询公司为合作伙伴,并选择“业务流程优化”作为实施“国际比较”的突破口,这是公司从实际出发,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充分体现。可以肯定,通过公司的不懈努力和咨询公司的大力支持,必将为公司在全系统建立科学高效的业务管理流程提供示范,积累经验,进而加快公司管理能力的再造。

3、以参与国际合作为重点,加快国际化进程。积极参与国际竞争与合作,在自强不息的竞争中发展自己,在互惠互利的合作中壮大自己,是企业谋求发展、提升实力的主要对策。对此,不仅要与国际咨询公司建立长期合作关系,掌握世界先进电力企业的最新发展

动态;而且要推行国际比较,进行定期诊断,找准公司在世界上的定位;还要建立国际化经营信息系统,充分利用互联网、新闻媒体、国际交流活动等渠道获取国际化经营信息,确定公司的发展方向;更要以世界先进电力企业作为公司的战略参照体系和赶超对象,通过对口交流,直接、间接地引进先进的管理思想和管理理念,在经营管理上实现企业制度、管理体制和运行方式、要素市场、信息系统“四个与国际接轨”。只有通过主动参与国际合作,才能加快公司的国际化进程,才能为实现公司“四化一先”战略目标创造条件。

三、实践国际比较成果,不断提升国际水平。

开展“国际比较”的目的在于消化、吸收、运用、实践其成果,并在实践中取得实效,从而将成果转化为自觉的管理行为,不断提升企业的国际水平。因此,我们既要积极开展国际比较,更要主动实践国际比较成果,以不断提升国际水平。

1、以理性的系统思考,消化国际比较成果。“最佳的”不一定是“最合适的”,需要以理性的系统思考来消化。理性的系统思考,就是要突破原有的思维定式,打破固有的管理规范,以电力体制改革的要求和创建“国际一流”的战略方向,审时度势,对现有的管理流程和系统进行综合分析和统筹考虑,以取得公司管理流程的优化。国外咨询公司对公司的六大关键管理流程描述了世界先进电力企业的最佳做法,从中得到了很多启发。然而,我们的国情、企情以及体制机制、文化背景等诸多因素,要求我们从公司实际出发,在消化这些成果过程中进行理性的系统思考,切不可生搬硬套。只有通过系统的思考与分析,找出最合适的做法,才是消化国际比较成果的实效。

2、以勇敢的变革精神,吸收国际比较成果。“最新的”往往是“最不容易接受的”,需要以勇敢的变革精神去吸收。勇敢的变革精神,就是在“理性的系统思考”前提下,摆脱原有系统的束缚,克服管理权力、利益的羁绊,对管理流程进行优化设计,从而获得管理思想的重大突破和管理方式的变革。咨询公司给公司管理咨询诊断的结果表明,我们存在的许多差距就是没有合理的流程和有效的绩效考核办法等造成的,这就需要我们以勇敢的变革精神去吸收国际先进电力企业的最新的管理流程,敢于突破,勇于创新,从而真正实现国际比较成果为我所用。

3、以积极主动的作为,运用国际比较成果。“最好的”也许是“最难以落实的”,需要以积极主动的作为来运用。公司开展“国际比较”工作,不仅仅是学习和咨询,更重要的是将国际比较的成果化为我们的实际行动。所以,在运用国际比较成果的实践中,既要做到强有力的领导和有序有效的组织,又要做到全员参与和责任管理,更要做到边学习消化、边改进提高,从而使国际比较成果成为公司发展所需的正果。

5.增值税的国际比较与思考 篇五

摘要:本文通过我国和国外增值税征收状况的比较分析,针对我国现行增值税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在小规模纳税人、征税范围、增值税类型的选择、税款抵扣与发票管理四个方面,可以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和先进办法,进一步对我国现行增值税税制加以改进和完善:我国对小规模纳税人设定的税率偏高,税率应在3%D4%为宜;为了使我国的增值税形成完整的课征体系,应把那些与货物交易密切相连的服务业纳入征税,并最终将农业纳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应尽快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对发票的管理可采用“以票管税、帐票结合”的方法,强化责任制,建立省级发票稽核中心,地、市建立分中心,实现本地区范围内的稽核工作。?

关键词:增值税;税率;征税范围;税收类型;发票管理

?基于价值的增值额而征税的税制设想始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后不久,当时德国的卡尔?弗?冯西门子曾建议实行这样一种税以代替多阶段征税的营业税,西门子称他的建议是要推荐一个“精巧的销售税”;美国耶鲁大学教授托马?斯???S??亚当斯则将他的建议看成是经过改造的“企业所得税”。虽然很早就有在生产流通领域开征增值税的.设想,但增值税的具体实践运用,却是近几十年的事,其发展极为迅速。自从1954年法国成功地把旧的营业税改为增值税以后,其影响非常广泛。由于增值税是一个高效、中性的税种,因而倍受各国青睐,短短的40多年就风靡全球。截至,已有120多个国家和地区实行增值税。我国从70年代末开始引进增值税,进行了两个阶段的改革。第一个阶段是1983年的增值税改革,它是增值税的过渡性阶段,是在产品税的基础上进行的,征税范围较窄,税率档次较多,计算方式复杂,残留产品税的痕迹,是“变性”的增值税。第二个阶段是1994年的增值税改革,它是我国增值税建设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是增值税的规范阶段,参照国际上通常的做法,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既扩大了征税范围,减并了税率,又规范了计算方法,使我国增值税开始进入国际通行的规范化行列。增值税作为我国最大税种,占税收收入的60%左右,在财政收入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现行增值税仍有一些不尽人意的地方,需要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和可行办法,进一步对现行税制加以改进和完善,以便使增值税的功能和作用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

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经营规模较小,不具备基本会计核算能力,流转税额在税法规定的限度以下的纳税人。我国是按照纳税人的年销售额和会计核算两个标准来划分,可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为了方便小规模经营者纳税,简化税收征管,国际上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采取了如下四种特殊办法予以处理:

1?对流转额低于某一数量的潜在纳税人实行免税。采用这种办法的国家主要有德国、希腊、葡萄牙、卢森堡、丹麦等。目前已有40多个国家采取全部免征增值税的办法。

2?对免税小公司的供应商额外征收平衡税。这一处理方法主要为比利时、西班牙等国采用。以比利时为例,该国对小型零售商采用的办法之一就是对其商品销售免征增值税,为了弥补由此造成的损失,该国对小型零售商的供应厂商额外征收平衡税,这种平衡税对小型零售商进口商品时同样课征。?

3?估定输出税。估定输出税是对小业主的销售额实行估算征收的一种简化征收税制。采用这一办法的国家主要有爱尔兰、比利时等,这种办法也是我国惯常使用的征收方法之一。在我国对销售额的估算,一般是以前一年的销售实绩为基础,结合普遍影响经营活动的因素以及该业主的特殊情况,作出适当调整。?

4?减征增值税。减征增值税是对小业主实行一定的税收优惠,减征一定幅度的增值税金,这一办法主要为卢森堡等国所采用。从对小规模纳税人征收增值税的税率来看,韩国增值税基本税率为10%,对小经营者实行简易征收办

6.个人所得税的国际比较 篇六

引言:我国经过计划经济、“文革”、改革开放,对养老保险制度不断探索,当前正处于由现收现付制向以国家基本养老保险为核心,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职工个人储蓄性保险相结合的多层次的,以“统帐结合”为管理模式的养老保险制度之下。这一制度的特点是,当期筹集的资金一部分用于支付己退休者的养老金,另一部分为现在的就业者预留下来,作为积累基金用于今后的养老,是部分累积制。我国进行养老保险制度转轨的原因在于,在现收现付制下,国家财政以“以支定收”为原则,实现短期内的保险基金收支平衡,但人口老龄化给财政带来了巨大压力。我国采用这种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其探索过程是值得肯定的,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下面将就不同角度与各个国家所采用的不同的养老保险制度相比较,总结对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启示。

一、养老保险制度概述

养老保险一般可分为三种类型,分别为传统型、国家统筹型、强制储蓄型。传统型也可以称为自保公助型或投资互助型,最早由德国创立,后为美国、日本所采纳。它强调以被保险人自保为主,国家提供一定资助为基本原则;是一种体现互助互济的养老保险制度,也是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实行的养老保险方式。

国家统筹型由以“福利经济学”和“国家保险”两种理论依据为基础,分别形成了以英国、前苏联为代表的福利国家型和国家保险型。以英国、瑞典为代表的北欧国家采用的福利国家型,得以贯彻实行的基础是国民收入和物质生活水平有较大提高、劳动生产率高于国际水平。它基于“普遍性”原则,福利保障范围之广有着“从摇篮到坟墓”之称。国家保险型养老保险制度,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一种社会养老制度,由前苏联创建,后为蒙古、朝鲜以及我国改革以前所采用。与福利国家型养老保险制度相似,都是由政府统一包揽养老保险活动和筹集资金,不同在于国家保险型的适用对象并非全体社会成员,而是在职劳动者。

强制储蓄型以新加坡和智利为代表,强调自我保障。采用建立个人账户的方式,由企业和员工缴纳保险费,而国家不进行直接投入,只给予一定的政策优惠。新加坡、智利所不同的是在个人账户的管理上,新加坡模式通过中央公积金局统一对账户进行管理和运营投资;而智利模式中,个人账户的管理完全交由自负盈亏的私营养老保险公司。

二、基于不同要素的养老保险制度的国际比较

将养老保险制度分为自保公助型、福利国家型、国家保险型、强制储蓄型是建立在综合考虑各个国家的政策取向、养老基金的来源、养老金覆盖面等因素之上的。下面将就以上因素,针对各国的具体情况,进行比较。1.国家政策取向比较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政府价值取向不同,导致养老保险政策也不同;在当地政治、经济、环境的影响下,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养老保险模式也就不同。

由德国、美国所代表的自保公助型养老保险制度在“国家干预主义”理论基础下,主张适度保障的养老保险政策。他们认为,政府提供过多的社会福利会滋生懒惰情绪,不利于个人激励,不利于促进竞争机制的发展。

英国、瑞典等北欧国家实行的福利国家型养老保险制度,强调普遍性和人道主义,其理论依据是英国剑桥学派庇古的“福利经济学”。这种制度通过各项政策对各种社会福利和社会服务普遍化、法律化,强调所有公民的平等。显然,这种福利制度给社会稳定创造了有利条件,但是因为国家财政负担过重,过度发展的福利水平削弱了经济增长的动力,影响了效率的提高。马克思的国民收入再分配理论是国家保险型养老保险的最早理论渊源,认为由国家统一筹集保险基金,统一管理,劳动者无需缴纳。但是前苏联时期的养老保险制度,把公平混同于平均主义,既牺牲了效率,也助长了社会惰性和依赖性,同时也加重了政府的财政负担。

新加坡、智利政府在政策的制定上十分注重效率,强调个人对社会贡献,并将福利与个人贡献相挂钩。因此强制储蓄型的养老保险制度由国家立法规定由企业和员工按期缴纳固定养老金,体现出自我保障功能。2.养老基金来源比较

养老基金的来源有很多,包括个人或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政府开征的社会保障税、个人账户的投资运营收益、社会慈善捐助。具体的负担模式有三种:第一种,企业与员工共同负担;第二种,企业与政府共同负担;第三种,企业、员工、政府三方共同负担。

我国现行的模式为第三种,即企业、员工、政府三方共同负担。这种模式下,在政府依法给予适当财政拨款作为保险基金的一部分后,参保企业与个人需要另外分担保险基金的缴纳。由三方负担的方式使养老保险基金来源多元化,为多数国家所采用,也是较为合理的方式,这有利于形成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同样采用该种方式的有德国、日本。

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模式是企业、员工共同负担养老保险的典型例子。采用收入关联模式,按照个人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保险费,对于征收的最高收入规定一个限额,超出部分不再征收。公积金模式根据个人账户中缴款多少的不同,实行差别待遇,这给受益人提供了激励机制。员工为了获得可靠的保障,就要努力工作,取得更多的收入并在个人账户中积累更多的存款。这种方式提升了效率,注重个人对社会的贡献,有个人激励作用。

由企业、政府共同负担养老保险的模式中,国家通过建立特定的税收制度向企业筹集养老金,而政府负责的养老保险资金来自财政收入。意大利、瑞典、挪威等以福利国家型为养老保险制度的国家采取这种分担方式。由于税收是这种模式下的主要资金来源,随着福利水平的不断提高,税收也必然增加。以高税率为基础的高保障,有利于缩小贫富差距和增强社会稳定,但同时也使厂家成本提高,资本收益下降,挫伤厂家的生产积极性。3.养老金覆盖面比较

养老金支付的覆盖面与养老金制度的选择、国家经济基础等因素有关。

加拿大的养老保险覆盖面很广,除临时工和农业短工外,几乎包括全体居民,所有雇员和独立劳动者都参加了保险。智利的强制储蓄模式更是要求所有正式部门雇员都必须加入养老保险,只有独立劳动者和非正式部门的从业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保。新加坡实行的是中央公积金制度,在改革后保障对象由原来的部分企业雇员扩大为新加坡公民和永久居民、所有雇员、所有自雇人士以及自愿交纳公积金者。

我国养老金覆盖范围比较窄。主要体现在:第一,基本养老保险主要覆盖在国有企业与集体企业,面临着一些民营企业不愿参保或逃避参保,外商投资企业未及时参保的问题;第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任务艰巨,农村老年人积蓄少、社会抚养压力较大,导致农村老年人投保一时欠缺,且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虽然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但我国的经济实力不足覆盖全体居民的养老保险支出;第三,灵活就业人员与农民工没有完全被覆盖,我国关于这部分人群的养老保险制度还未完善。

三、养老保险制度的国际比较对我国的启示

1.合理设置个人账户,解决隐性债务

我国虽然在养老保险中设立个人账户,但从实际运行来看,并不是十分成功,个人账户中的资金被挪用支付“老人”与“中人”的养老金,亏空严重,失去了个人账户的资金积累作用。

借此,我们可以参照瑞典的做法,在个人账户中引入“名义账户”,即在我国现行的“统账结合”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将个人账户划分为名义个人账户和积累制个人账户两部分,积累制个人账户仍然是发挥原有的资金积累作用,而名义个人账户部分暂时只是一个虚拟账户,没有资金积累,其资金来自一部分社会统筹资金和个人账户资金的划入。

设定名义个人账户的目的,就是为了很好的解决“老人”和“中人”的个人账户“空帐”问题。一方面,可以明确地将政府责任限定在对名义个人账户债务的承诺方面。政府通过诺言或者是行动,承诺民众能够从政府方面得到养老保障,引导民众将自己行动或者生活计划建立在了这个承诺之上,那么制度转轨以后政府就应该对民众负有一系列的道德责任,补偿民众因此遭受的损失。另一方面,在名义个人账户制下,向部分累积制转轨中的转轨成本能够在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分摊,可以有效减轻财政压力,有效地解决历史债务问题。2.完善基金投资运营机制,实现保值增值

随着养老保险基金规模的日益扩大,以及支付压力的扩大,应该采取灵活又不失稳妥的投资策略,在控制风险前提下,允许养老保险基金有条件、有步骤的进入资本市场,把死的这部分资金投入运营,既可以使养老保险基金分享我国国民经济和证券市场发展的成果,又可以应对通货膨胀的风险,避免资金缩水,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

在完善基金投资运营机制时,需要考虑以下几点:第一,通过制订严格的有关养老金投资法律和法规,对养老金的投资工具和资产组合进行严格限制,确保养老金投资的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第二,拓宽社保基金的投资渠道,在保障基金安全性的同时,为了获得更高、更多的基金收益,可以在经过严密精算之后,将资金投资于风险相对较大的投资工具;第三,进行多样性和多元化投资,多样性的投资方式可以大大分散风险,使基金投资运营在总体上保持相对安全。3.扩大我国养老保险覆盖面

7.个人所得税的国际比较 篇七

一、国际化背景下国际所得税会计模式比较

(一)财税相合所得税会计模式

(1)财税相合所得税会计模式的定义及代表国家。所谓“财税相合”,即财务会计和税法合二为一。体现在所得税会计上,要求企业在会计处理上严格按照税法的要求进行,会计准则的规定从属于税法的要求。所得税会计的财税相合模式是一种典型的政府主导下的所得税会计核算方式,税收法律法规对企业纳税人在日常或者非日常活动中产生的收入、费用、成本和收益的确定有重大的影响,各种会计处理严格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无需进行任何差异项目的调整。该种模式的所得税会计主要代表国家是以法国、德国为主的资本主义国家。在法德所得税会计模式下,企业所得税的核算以税收为导向,以满足政府经济、政治利益需求为目标,主要强调政府对企业财务管理的控制。政府立法机构将财务会计和税法的准则规定相统一,对账套设置、会计科目规定、会计业务处理、会计报表列报与披露、财务指标分析、会计日后事项的处理等都在所得税法中有相应的规定。将财务会计与税法相融合,正是财税相合所得税会计模式区别于其他所得税会计模式的差异点。

(2)财税相合所得税会计模式的特点。财税相合所得税会计模式最大的特点是“财税相合”,财务会计与税法不仅在内容、形式,也在会计核算上走向融合。其特点表现在:

首先,在主导地位方面,政府扮演着控制者的角色。财税相合以税收为统领,财务核算体现政府利益需求,政府通过统一制定的财务准则有效地监控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并做出合理的宏观调控举措,实现其控制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的目的。其次,在会计处理上,财税相合所得税会计模式下,所有的会计业务处理均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处理,期末不存在所得税与财务会计差异的调整与分配。对于期末财务报表,企业更加注重资产负债表,而不是利润表,因为其统一了财务会计与税法的规定,要求会计利润必须与税收利润相一致,企业在利润表项目中很难找到有效趋避税款的空缺,因而只能从资产负债表入手,这也是政府重视税务资产负债表的重要原因。再者,财税相合所得税会计模式下,会计信息使用者也有侧重。在法德等国家,财务处理以政府为导向,政府是财务信息的主要使用者,因而也要求财务会计与税法实现一致性。以德国为例,政府对经济和社会的管理,采用了市场和行政管理相结合的方式,政府掌控国家重大的投资领域,财务会计为税法服务,便于时时掌控企业生产、发展状况。

(3)财税相合所得税会计模式的适用优缺点。财务会计与税法相统一,财务会计从属于税法,由此形成的财税相合所得税会计模式适用的优缺点如下:在优点方面,其以政府为主导,强调会计报表的设置和编制必须符合税法的要求,满足政府对企业财务信息的需求,这有利于保证国家的税收收入。其次,财务会计与税法相统一,财务会计准则服从于税收准则,企业不需要设立两套准则分别核算会计和税收业务,也不会形成财税核算不一致的差异,期末无需进行应纳税事项的调整,这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企业税收核算成本,同时也提高了纳税效率。重商主义强化税法的作用,必然带来一系列缺陷:首先,税法为实现某种目标,往往在财务会计中体现出来,使得财务会计偏离会计准则,无法实现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其次,企业财务报表完全按照税法的要求编制,使得财务会计无法准确发挥作用,无法为企业财务信息使用者提供有效的会计信息;再者,财务会计服从于税法,使得企业的独立性减弱,不能适应政治经济一体化的国际经贸往来,不利于企业走向全球,也不能顺应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大背景。

(二)财税相离所得税会计模式

(1)财税相离所得税会计模式的定义及代表国家。与“财税相合”相反,“财税相离”即财务会计和所得税各自成体系,企业的会计处理按照会计准则进行,纳税事项则按照税法的规定单独处理,财务会计和税法的不同处理产生的差异确认为期末调整项目。财税相离所得税会计模式以投资者为主导,强调客观、公允、真实地反映企业资产、负债、费用等方面的信息,采用财务会计和所得税两套独立的规则分别进行会计核算和应纳税额的处理。在这种分离模式下,企业会计处理独立性比较强,为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投资者利益提供了依据。“财税分离”源于英国的“资财监管责任”思想,强调资财监管的相互分离,防止集权及舞弊。与英国近似的是,美国的市场经济较为发达,私有制企业以吸收社会资金为主,对外开放程度较高,政府对市场经济的干预较弱。企业在进行财务处理时独立性、灵活性很强,企业形成一套财务会计准则,政府机构制定一套税务准则,两套准则独立运行,摩擦时进行差异调整。

(2)财税相离所得税会计模式的特点。财税相离所得税会计模式也称为独立型所得税会计模式,其最大的特点是财务会计与税法的独立。财税相离所得税会计模式以投资者为主导,企业的会计核算为投资者利益服务,为利益相关者提供真实、公允的财务信息,而政府只以宏观调控者的角色引导经济,无权对企业的财务会计进行干预。在财务会计信息使用者方面,企业的财务报表按投资者需求设置,最大限度地为投资者提供计划、决策信息。

(3)财税相离所得税会计模式适用的优缺点。财税相离所得税会计模式将投资者置于极其重要的地位,一方面增强了企业的独立自主性,便于企业扩大国际间经济交往;另外,财务报表按真实公允的原则提供会计信息,企业财务报表信息使用者能够通过这些报表信息更好地做出投资决策,政府税务部门通过税务报告掌握企业纳税情况,确保国家税收收入及时入库。两者相互分离,在运行上更具透明、公正性。财税相离所得税会计模式克服了德法所得税会计模式的缺点,是所得税会计模式的一次大的进步,但同时也有其缺陷:首先,财税相离所得税会计模式将财务会计与税法相分离,两套独立准则同时运行,使得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与政府税收征收处理出现了巨大差异,虽然这种差异是可以调整的,但这样的调整会无疑加大企业税收核算的成本,也加大了税务部门征税的难度,不利于政府税收收入的及时缴库。此外,财税相离所得税会计模式以投资者为主导,财务报表主要为投资者提供会计信息,政府仅仅通过税务报表难以掌握企业真实的纳税情况,国家宏观调控部门在宏观经济决策时可能会有失偏颇,也不利于政府公信力的维护。

(三)财税相互协调所得税会计模式

(1)财税相互协调所得税会计模式的定义及代表国家。财税相互协调所得税会计模式也叫财税相互混合型所得税会计模式,即在核算所得税时,按照会计实际收益直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但税收征管机关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上通过的财务报表中列示的收益额进行一定调整后才作为征税的依据,而不是直接以财务报表中所列示的收益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的核算依据。也就是说,企业不能直接将财务报表收益额用于纳税申报,必须先进行一系列的调整。这样的调整有别于财税相离模式下的差异调整,只是就个别项目进行调整,其调整所依据的规范和准则也不一样。现今广泛采用该种所得税会计模式的国家主要是日本和荷兰,因为日本所得税会计模式兼具德法、英美所得税会计模式的特点,所以本文以日本为主要模式代表进行分析。日本的《所得税法》、《商法》、《证券交易法》对于企业会计的影响较为重大,古代日本受德法国家会计的影响深远,税法规定要求按照会计实际收益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日本实施明治维新改革后,对一些差异项目进行调整后再作为纳税申报依据,所得税会计处理开始偏向于英美国家所得税处理模式。但是其并未完全放弃以税法为主的应纳税额计算方式,在长期的发展中,逐渐形成了财税相互协调的所得税会计模式。

(2)财税相互协调所得税会计模式的特点。财税相互协调即财务会计准则、规定与税法规范不矛盾,二者在一定程度上寻求相互协调,该种所得税会计模式协调财务会计与税法,具有其特殊性。首先,在主导地位上,财税相互协调所得税会计模式以企业为主导,企业在处理与政府、投资者之间的关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企业财务报表信息的使用者除了企业自身,还提供给政府部门、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其次,在模式实践上,财税相互协调,使得财务会计与税法的矛盾冲突降到最低,在不同国家的适用上有很大的选择和完善空间,各国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是偏重财税协调下以财务会计为主还是以税法为主。

(3)财税相互协调所得税会计模式适用的优缺点。财税相互协调的所得税会计模式是财务会计与税法相互协调的结果,兼具财税相离、财税相合的特点,优缺点也有类似之处。就优点而言,财税相互协调下,所得税会计处理兼顾了财务会计和税法的规定,财务报表的收益额按税法规定进行调整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只调整部分较大差异的项目,不必要全部调整,并将结果反映在财务报表上。这与完全分离模式相比大大节省了调整成本,节约了企业的财力、物力。另外,因为该种模式下企业的纳税处理较为灵活,财务报表出具也应不同需求者所求可以灵活调整,因而适用性较强。但是该种模式下,所得税的核算仍需进行一系列的调整,调整的工作量也较大;同时因为其适用性较强,运用范围较广,不便于国家之间纳税规范的协调,不利于国家之间经济顺畅交流。

二、所得税会计模式选择的影响因素分析

(一)经济体制

经济体制是一国经济所有制形式、国家经济发展模式的体制表现,宏观上反映一国的经济发展方向。一国的经济体制同时也反映了该国政府对经济的参与程度,是选择适合国情的所得税会计模式所必须要考虑的。以德法为主的采用财税相合所得税会计模式的国家一般以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为主,企业融资空间封闭,证券市场不发达。德国实行社会市场经济,企业资金主要来源于银行,而政府在投资领域占重要作用,政府直接控制着银行大额资金的使用;法国是典型的实行高度集中计划经济的国家,其企业组织形式以小型家族企业为主,政府为维护家族企业的安全,赋予家族企业较大的集中权力。法国少数大企业的资金也主要来源于国家直接投资,在这样的情况下,政府更能掌控国家经济的运行,因此政府在会计准则、规范方面取得了强势地位,企业对会计信息的真实、公允的需求就没那么必要了。在这样的经济体制下,相应地就形成了财税相合所得税会计模式。

英美的财税相离所得税会计模式是开放的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结果,市场经济的开放性,要求企业必须为财务信息使用者提供公允的会计信息,此时就必须要求财务会计独立成一套准则;但对于政府来说,其关注的重点是税收收入,依此进行经济宏观调控,而不直接干预经济,这就给企业经济很大的独立自主性,相应地就形成了财税相离的所得税会计模式。财税相互协调的所得税会计模式是中立于以上两种模式的选择,也直接受经济体制的影响。明治维新以前,日本由幕府掌控经济,企业会计的处理服从税收规范,所得税会计处理以政府为主导;明治维新改革后,日本市场经济体制在美国的干预下开始确立,政府制定经济计划并进行经济调控,但是并不排斥“看不见的手”的市场调节作用。这种情况下,日本的所得税模式运用就较为灵活,财税相互协调的所得税会计模式就成为了适合经济体制的选择。

(二)法律体系

法律是一个国家政策的指引,各国的经济政策都以法律形式予以规定,法律的权威性能有效保证经济的顺利运行。世界上广泛采用的主要有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两种,法系区别由国家政治体制决定,而法系的不同又直接影响了经济政策的选择。

大陆法系强调立法与司法的严格区分,成文化的各类型法典逻辑严密、文本清晰、适用性强,其以严格性和公正性著称。在这种法系下,会计规范着力强调国家在会计标准中的作用,财务会计中所得税的处理服从于税法。税收在法德等国处于重要地位,相关会计处理规范由税法直接规定;在历史上,法国也曾经颁布过会计总方案,但是其仅是法国财政当局的规定,法律约束力较小,其有效实施只能依附税法的规定,因而大陆法系下就形成了以政府为主导的财税相合所得税会计模式。日本法律体系中占主导作用的《商法》是参照德国模式建立的,其更好地体现了税法与会计的统一,是民事法律规范的重要内容,意在维护经济生活中国家税收和债权人利益;二战后,日本参照美国建立了证券交易所,通过制定《证券交易法》来规范上市公司股票的流通和管理。此时企业不断走向世界,各利益相关者对企业财务报告信息的真实、公允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财税相互协调所得税会计模式在日本的实施就变得更加迫切了。

普通法系的法律较少依赖成文法,大多数由法院进行解释。以美国为例,国会和各州采用判例法的形式对成文法进行补充,能够在辖区内控制经济活动及制定相关会计和税收规范,以最大限度地维护投资者利益。对于国家税款的缴纳,按照国家税务当局下发的税务准则进行核算处理,当财务会计对应纳税额的核算与税法规定有差异时,不需要按照财务会计准则进行调整,而是参照美国会计界制定的一套完整的税务会计理论框架,并以此作为调整纳税差异的依据。由于普通法系独特的立法方式,企业选择财税相离所得税会计模式就更能灵活地适应分权立法。

(三)其他因素

除以上影响因素外,企业组织形式、企业会计的核算规范形式、国家会计人员的力量等也是影响一国所得税会计模式选择不容忽视的因素。在以股份制为主的国家中,上市公司占大多数,企业面向社会公众,主要通过资本市场集资,企业的投资者和基金管理机构主要以公司的财务报表和未来发展状况作为持股的参考。股份制结构影响下的证券市场一般比较发达,企业通过证券市场更能有效地进行资金运作,极少需要国家资金的支持。因此在股份制为主的国家里,国家资本不能直接干预经济,只处于宏观管理者的角色,财务会计与税法也相应分离成独立的准则。德法等国企业大多以有限责任制的形式存在,法国企业国有化程度较高,国家资本是经济的主导,在经济生活中起重要作用。德国的证券市场主要经营长期债券资本,在不发达的证券市场上运作的一般是私人和家庭资本以及合伙资本等,国有资本在证券市场上影响力较小。此外,德法的国债对投资者的吸引力较大,国债的规模化发行导致了德法国有资本在全国范围内统治地位的确立,会计处理相应要符合国家控制经济的需要,财务会计就自然从属于税法,二者合而为一。股份公司是日本企业的主要组织形式,数量较少的大企业在国家经济中处于绝对地位,企业的股票、证券流通资金主要由金融机构提供,实力雄厚的大财团及国有银行在企业的持股中占统治地位,但是这些银行和大财团所持股很少上市参加交易。企业在提供财务报告时不仅要考虑投资者,还要为政府和大财团提供相关的财税信息,这就使得日本在所得税处理时较为灵活,在财税混合中进行差异协调的所得税会计模式是适合其股份制为主的企业组织形式的必然选择。

除了企业组织形式外,会计人员力量也是影响所得税会计模式选择的重要因素。会计职业的发达程度是企业经营资本来源的三个关键决定因素之一,会计人员的力量决定注册会计师职业团体的发展程度。英美等国强大的股东力量促使注册会计师行业不断发展,注册会计师人员规模不断扩大、素养不断提高、职业技能不断增强,更能确保会计信息的有效性,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促使了财税相离的所得税会计模式的选择适用。就德法国家而言,注册会计师职业力量较为薄弱,国家资本占主导,私人股东集团较少,对会计信息的需求程度远远小于英美等国,投资者的影响力也较为弱小,会计准则均由政府统一颁布实施。

三、我国所得税会计模式发展历程与存在问题

(一)我国所得税会计模式的发展历程

(1)我国所得税会计模式的产生与发展。我国的所得税会计模式经历了一个不断完善和发展的过程,在1993年以前,一直采用分部门、分行业、分所有制的会计核算制度,这种制度下,应税所得即是会计所得,与税法融为一体的所得税会计模式接近法德所得税会计模式。1993年财政部实施《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但企业会计管理、税收管理高度集中,现代税收制度尚未形成,再加上之前的计划经济体制,国家税收部门仍然是会计报告的主要使用者。对于《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一些小项目在财务会计的基础上进行纳税调整,这也是我国所得税会计模式趋向于英美分离模式的开始。1994年,国税总局实施税制改革,所得税与财务会计的分离趋势开始显现,财务会计不再集会计、税法于一身,而是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所得税的独立核算,为财务信息使用者提供真实公允的会计报告。《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所得税会计是一种调整模式,即税法有规定的,按照税法规定处理,税法没有规定的,按照财务准则的要求进行核算,期末对差异项目进行调整。

(2)我国所得税会计模式的修订与完善。我国所得税税制改革后,财税分离的趋势进一步明显。进入二十一世纪,随着新《所得税会计准则》的实施及补充规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实行,所得税会计走向独立核算,由“纳税调整”体系走向“独立纳税”体系。会计和税制改革后,为了适应国际化大潮流,财政部就所得税会计核算进行了一些细致的补充说明,这些补充都有助于财务会计和税法相分离。到目前,我国财务会计与所得税的分离进一步加大,财务会计不断走向独立,而税法的“刚性”也逐渐增强,财税相离的所得税会计模式在我国逐渐得到运用。但是,财税过度分离会加大企业核算难度,扩大财务成本,产生一些阻碍我国所得税会计发展的问题。

(二)我国所得税会计模式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立法体制不健全。随着《会计法》的修订、《企业会计制度》的出台以及新《企业会计准则》的颁布实施,我国在财务会计立法上不断完善和提高,为实现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提供了制度保证。但是我国的税务准则自税制改革以来仅有零星的修订,没有进一步的完善,使得所得税会计准则也落后于财务会计准则,导致了核算上出现更大的时间差异。此外,财务会计和税法的相关准则和规范只是在较小的范围内实施,无法根据地区差别进行立法上的完善;税法所规定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项目较为繁琐,在面对复杂业务处理时无法有效、及时地进行差异调整。(2)所得税会计理论的不完善。随着会计理论的不断完善,我国的财务会计理论有了较大程度的发展,形成了一套具备逻辑性、理论性、系统化的财务会计理论,在指导实践工作中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并处于不断修正完善中。但是,我国的所得税会计理论还不够全面,所得税会计作为税务会计的重要内容,只是对财务会计的简单附属,无法有效地进行所得税核算。(3)所得税会计人才不足的阻碍。专业的会计职业团体是不可忽视的力量,质量薄弱的所得税会计力量也不利于所得税会计模式的发展。财税分离,客观上加大了税收征管、计算和纳税申报的难度,对于富有专业技能的所得税核算人员的需求更为迫切。但是从我国目前来看,其专业技能上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所得税会计独立后的工作能力,很难促进所得税会计的发展,也不利于所得税会计模式的转变。

四、财税协调所得税会计模式在我国的运用

(一)运用环境分析

(1)经济体制环境上,我国经济融入世界经济发展潮流中,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和成熟,所有制结构趋于多元化,投资主体日益分散化,一方面投资者、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迫切需要企业提供真实公允的财务信息;另一方面国家或者地方税务当局也急需企业出具切实税务报告,合理申报纳税,财务会计与税法必然走向分离,这也顺应国际化背景下所得税会计模式趋同的潮流。此外,2013年中美两国换届之后双方在财政、金融等领域达成的共识,从2012年中欧金融企业与非金融企业投资协议到2013年“中非合作论坛”取得令人瞩目成果等,无一不是中国对外开放、改革经济体制带来的良好的国际经济环境的结果。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为财税相互协调的所得税会计模式的运用提供了良好的经济体制环境。

(2)法律制度环境上,改革开放以来,为了推动经济走向世界,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有利于对外经济交往的法律规范,包括《进出口所得税税收优惠》和内外资所得税统一的相关规定,以立法形式确保了所得税会计的国际发展。另外,财务会计和所得税会计准则规范都有相当程度的立法进步,在二者的差异项目调整上做了更为细致的立法规定,形成了一套具有我国特色的有利于协调所得税会计模式运用的法制环境。

(3)会计人文环境上,国际化背景下中外文化之间碰撞和融合进程的加快使我国所得税会计的理念、技术和方法不断完善,所得税会计理论与实务结合上升到新的水平。在互联网技术的推动下,中外会计界的交流合作更加紧密,国家间所得税文化交流加强。近年来,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团体和注册税务师团体不断壮大,人员技能素养不断提高,为新的所得税会计模式的运用输送了新鲜血液。

(二)运用的必要性

(1)顺应会计准则国际化趋同的需要。国际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改组以后,IASB致力于制定一套“高质量、可理解并且具有强制性的全球性会计准则”,IASB国际认可度提高,也得到各国会计准则委员会的认同。由此,财务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进入一个新阶段。2005年以来,我国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其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实现了实质性趋同,会计准则的新旧转换和平稳实施也得到了实现,还实现了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趋同的接轨。尽管三种所得税会计模式在不同国家都具有一定的实施威信,但就世界范围内会计准则趋同而言,财税相离的所得税会计模式无疑已经得到越来越多国家的认可,我国财税相互协调的所得税会计模式是在分离模式基础上的适应国情的调整,顺应了会计准则国际化趋同的大背景,同时又具有我国自身的特色。该种模式的选择,不仅有利于我国经济进一步走向国际经贸合作交流,而且更有利于我国会计理论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2)完善我国会计体制、健全我国税制的需要。会计体制的完善是会计理论提升的前提,税制改革增强了我国的税收制度的健全性,并建立了一系列的多环节、多层次、多税种的税收调节体系,对发挥税收确保国家财政收入和调节经济杠杆的作用具有重要意义。财税相互协调的所得税会计模式下,财务会计和税收相互独立、相互完善和发展,构成完整的会计和税收体系,对于财务会计未做出规定的差异调整项目,由税法进行调节补充,反之则由财务会计补充。二者在协调中不断进行理论的完善和实践的论证,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会计体制和税收体制。

(3)加强企业管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需要。财税相互协调模式下,财务会计与税法相互协调,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特点,在可供选择的范围内灵活地选择适合自身具体情况的会计核算方法、程序。企业可以更加客观地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利益相关者提供真实、公允的财务报告信息。国家税收部门也可根据税务报表掌握企业的纳税情况,宏观上加强对企业的政策指导,促使企业强化企业管理。

(4)完善和发展我国所得税会计体系的需要。虽然我国财务报告准则实现了国际趋同,但是与发达国家的完整的会计理论体系还有一定差距,所得税会计的核算处理还有很多可以借鉴的地方。财税相互协调所得税会计模式是基于我国国情的选择,财税分离中实现协调发展,有利于我国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程序的创新和进步,同时提升我国注册会计师和税务师职业质量素养,为所得税会计发展提供坚实的力量,从宏观上完善我国的会计理论体系,促进我国会计事业的进步。

参考文献

8.“国际慈善法律比较”的辉煌亮点 篇八

会议开始的时候,中华慈善总会范宝俊会长说:“在改革开放的今天,我们国家已经逐步走向法制社会,各方面的立法都在趋于规范化,然而在慈善事业方面的立法还存在一些不足,所以急需国家在这方面立法,从而得以规范慈善行为。我们这次会议正是在这种形势下召开的,所以是具有深远意义的。”

开幕

大会开幕式是在北京那雄伟、庄严、美丽,有着象征意味的人民大会堂召开的。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傅铁山、全国政协副主席阿不来提·阿不都热西提和万国权等国家领导人出席了这次会议的开幕式。民政部部长、福特基金会驻华代表、法国阿克汉发展网络组织代表、美国扬百翰大学法学教授、美国LDS基金会主席、浙江省慈善总会秘书长、如新企业集团全球执行副总裁、美国通用汽车公司副董事长、国际联合劝募协会董事会主席分别致辞、发言。

开幕式上,范宝俊会长阐明了这次国际慈善法律比较研讨会的宗旨。他特别指出:“这次会议的目的在于通过与国外慈善法律研究学者的交流、讨论、学习,借鉴国外慈善法律方面的成功之处,以促进中国慈善事业能够依法进行,为中国慈善法律的进一步完善打下基础,为中国的慈善立法开创一个良好的局面。”中外慈善理论家、慈善工作者就慈善法在各国的发展情况这一议题,进行了主题发言。他们向大会提供中国文明、伊斯兰文明和西方文明的基本观点,还向研讨会阐述了各自的社会背景及关键的差异,讲演者就如何赋予慈善组织以最佳的社会角色,以及哪些部分留给政府和市场更为适当等问题进行讲演。

一些外国朋友的画像

乔L·霍华德

他有着特富男子气的充满智慧的宽阔的前额,他异常沉稳,常常在思索,可又不失让人心情愉悦的幽默感和火一样的热情。他的真诚与友善体现在对他人的关注,在他那一双像海水一样清澈、深邃的眼睛里。半年前,我与他曾有过很少的一点接触,在国际法律比较研讨会上,他远远地看见我,便一眼认出我,热情地招呼我,和我握手,还对我说,他仔细看过我写的书,称赞我对人和事的思考与记录。

乔L·霍华德是美国ARGENT管理公司的总裁兼首席执行官,向商界及个人提供投资和金融计划服务。他自德克萨斯科技大学获学士和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曾在哈佛大学修完高级管理课程。2003年,乔L·霍华德当选为国际联合劝募协会董事会主席,在这之前,他从事慈善与社区服务事业活动达20余年。

W·科尔·德拉姆

他精彩的讲演发人深省,他主持会议时的执著、认真和敏锐、灵活使人记忆深刻,他提问时是一个好学生,回答问题时是一个优秀的教师。

W·科尔·德拉姆是哈佛学院和哈佛法学院的毕业生,曾任《哈佛法律评论》评论编辑和《哈佛国际法律学报》总编辑。2000年1月1日,他被任命为扬百翰大学法律与宗教国际研究中心主任。

纳塔丽垭·布杰利

会议中,她总是被人们注意并不完全是因为她是一个非常漂亮的女性,她吸引众多人的目光是因为她总是向中国朋友滔滔不绝地介绍一些国家的慈善法律,也常常向中国朋友询问中国慈善事业发展中的一些法律问题。她讲俄语、白俄罗斯地方俄语和英语。

纳塔丽垭·布杰利自1997年以来是设在美国首都华盛顿的非盈利法律国际中心的新兴国家独立部副主席。她为所有新兴独立国家起草法律文件,在教育和法律方面为这些国家提供技术支持和帮助。

中国教授和慈善工作者的讲演

人民大学教授、中华慈善总会常务理事郑功成先生在《中国慈善事业的法律环境》的讲演中阐述了中国现行法制对慈善机构的规制。

他认为中国现行法制体系可以分为如下几个层次:

一是宪法。宪法赋予了公民依法成立各种慈善机构的权利,从而可以作为慈善机构的宪法依据。

二是法律,就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极其常委会制定的各项法律。目前对慈善机构有直接影响的法律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1999),它对慈善机构的主要财政来源——捐赠提供了法律规范,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法》(1993)给予中国红十字这一慈善机构以特殊的法律地位。郑功成教授说,在法律层面,除中国红十字会外,并没有普适性的对慈善机构的法律规范。

三是行政法规。在行政法规中,国务院先后颁布过《基金会管理办法》(1988年颁布,2004年废止)、《关于华侨、港奥台同胞捐赠进口物资管理的若干规定》(1989)《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此外,在国务院制定的《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2000)中亦对慈善机构的发展及其享受的免税政策进行了原则规范,并在试点地区得到实施。郑功成教授认为,在法规层次上,中国对慈善机构的设置与管理以及财政税收政策等,已经有了相应的原则规范。

四是主管部门规章。如民政部颁布的《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999)、《救灾捐赠管理暂行办法》(200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暂行办法》(2001)等。五是地方性法规。这只在个别地方有所确立。如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制定过《上海市红十字条例》(1995)《上海市华侨捐赠条例》(1997)。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制定过《广东省基金会管理条例》、《广东省社会救济条例》(1998)等。

郑功成教授认为,从全国来看地方立法机关对慈善机构的法规建设还没有重视起来。他说:“中国与慈善机构有关的法律制度建设虽然已经起步,现有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慈善机构的登记与组织、管理与运行、慈善公益捐赠、慈善财税政策等多个方面有所规范,但这种规范并不成熟,加上其他因素的制约,中国的慈善机构还尚未获得有利的发展环境。

郑功成教授在讲演中阐述了中国慈善机构法制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慈善机构的成立条件与登记;慈善机构的监督管理机构;慈善机构的日常管理;慈善捐赠的规范;税收政策等。他说,中国现行法制已经解决了慈善机构发展中的基本问题。郑功成阐述了中国慈善机构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有关慈善机构的法制规范层次低;要求慈善机构必须有业务主管单位,对慈善机构的独立法人地位造成了损害;慈善机构的运行经费缺乏法制规范;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尚未法制化;政府与慈善机构的关系还需要进一步规范等。他说,真正有利于慈善机构成长的法制环境还未形成,这是制约中国慈善机构与慈善事业发展的最基本、最重要的因素之一。

郑功成教授还提出了完善中国慈善法制的建议。他建议中国制定专门的慈善机构法;建议取消现行法制中要求慈善机构必须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规定;建议确立完善的、统一的慈善税制;建议调整政府与慈善机构的关系;建议强化处罚机制。

郑功成教授的结论是:“中国慈善机构欠发达,中国慈善事业发展滞后,根本的致因不在于经济发展的落后和慈善资源的不足,而在于法制的欠完备影响了慈善机构的发育与成长。因此,加快慈善机构与慈善事业的立法,在中国不仅具有必要性与重要性,而且具有紧迫性。”

浙江省慈善总会秘书长李刚在“浙江慈善工作的实践与法制建设刍议”的发言中,介绍了浙江慈善事业的主要成果,介绍了浙江慈善事业的主要特点和浙江慈善事业发展中的若干问题。最后,他就强化“依法行善”的观念,推动浙江慈善事业全面发展的问题谈了自己的见解。其中特别提到了“树立依法行善观念,加快慈善事业的法制化环境建设”、“运用准市场化策略,提高开发慈善资源的能力”、“规范慈善救助,不断提高慈善事业在社会生活中的影响力”、“科学投资理财,积极推进慈善实体建设”“创新实践,构筑慈善救助的协调机制”“实行科学管理,不断提高慈善事业的信息化水平”等议题。

外国专家、学者、慈善工作者的讲演

会议中,阿可汉发展网络组织的代表沙姆思·韦拉尼就发表了《伊斯兰社会中的慈善观》的讲演。他说,对一个穆斯林的道德挑战是:不要问他们为自己取得了什么,而是问他们帮助别人取得了什么成绩。紧接着,华盛顿非盈利组织法律中心董事会主席理查德·佛来斯进行了《西方社会中慈善法律扮演的角色及社会结构体系的重要性》的讲演。

围绕国外慈善法模式这一主题,荷兰、中欧、日本等国的代表从他们各自国家民法发展状况谈了慈善法;英国、澳大利亚、美国的代表从各国通法发展状况谈了慈善法:

英国是一个普通法国家,对于1993年通过的慈善法案,慈善的概念和范围是依据普通法法则而确定的。还谈到,根据英国宪法法则,众多个人能集合起来自由从事合法目标。法律只起到支持和鼓励权利正确行使的作用。注册程序和责任规定是为了反映法则和利于慈善组织的创立和运营,不是位为了约束和控制。

德国是一个由16个洲和一个联邦政府构成的联邦制国家。对TSO并无一部统一的立法,例如,关于基金会的立法就是由各洲的立法所决定的。同时各洲也规范其他法人组织。当存在矛盾时,国家法律的基本原则是联邦法律优先于各洲立法,要以联邦法律为准。

在荷兰,基金会和正规协会必须在商会进行注册,如果不注册将被视为经济犯罪。由于没有向政府提交报告,所以可能得不到政府支持。在某种情况下,将筹集来的资金用于其他目的是一种犯罪行为。法人(公益组织也一样)可以像个人一样受到处罚。法人受到处罚时,其负有责任的管理委员会也要受到惩罚。一般的诉讼规定也适用于法院对这些事项的判决。

《俄罗斯慈善活动与慈善组织法》规定,慈善组织的最高管理机构是其合议机构,它按照该组织的议事程序履行自己的职责,该机构负责修改组织的议事程序;设立该组织的执行机构和监察机构,并可以终止他们的职权;批准组织的项目;批准年度计划;做出预算和年度报告;批准设立商业和非盈利组织的决议(与相应组织合作,开设分支或代办处);批准重组和清算决议(慈善基金会除外)在俄罗斯,一个慈善组织的最高管理机构成员必须自愿担负职责,不得在已经由同一个慈善组织成立的商业或非商业组织中任职。慈善组织的最高管理机構可以只包括一名其执行机构中的工作人员。《俄罗斯非商业组织和公共协会法》对各种非商业组织管理机构的组成和职责还有其他一些规定,这些规定同样适用于慈善组织。

……

每一次讲演后,都有提问的时间,来自全国各地的代表结合中国慈善事业发展的实践和自己的思考提出了一些问题,外国朋友都进行了认真而详尽的回答。

在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华慈善总会法律顾问周俊业和扬百翰大学法学教授的共同主持下,与会的中外代表围绕“比较慈善组织结构:独立法人慈善组织的类型”,以提问和回答的形式进行了研讨。中华慈善总会副会长张宝泽、张汉兴、贺同兴也分别和外国慈善理论专家主持了“建立和注销独立法人的慈善机构的程序”、“慈善管理与可信度方面的比较”、“慈善法规与可信度方面的比较”为主题的研讨。大会研讨过程中,与会代表还分成四个小组,中外代表就上述议题进行了热烈而深入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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