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

2024-11-30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精选4篇)

1.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 篇一

加强和改进耕地占补平衡的对策和建议

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耕地保护工作,将保护耕地作为一项基本国策写进了法律,并出台了一系列耕地保护措施,其中“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是一项重要的耕地保护措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所占用耕地的数量

和质量相当的耕地。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的实施对于遏制耕地锐减的势头,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目标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有重要意义。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的实施,有效地增加了耕地面积,缓解了因建设占用及退耕造成的耕地压力,推动了土地开发整理事业的蓬勃发展。但由于该制度建立时间不长,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还有一些不够完善之处,最主要的是“占优补劣”现象突出。

一、存在“占优补劣”现象的原因分析

1、耕地保护考核体系还不够完善。虽然《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补充的耕地应与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国土资源部也相应出台了耕地质量评价标准,但各省对耕地质量评价尚未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对耕地占补平衡的考核存在重数量、轻质量的问题。

2、管理体制不健全。当前,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开发整理事务的都是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无经费来源,办公经费、人员工资、福利、养老保险等经费无保障,不利于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开展。

3、缺少一批业务精通、经验丰富的专业技术队伍,影响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和实施的质量。

4、受客观因素的制约。一般建设所占耕地都是经营多年、土壤肥沃、自然条件较好的土地,而开发补充的土地大部分是未利用土地,自然条件不好,土层薄且土质贫瘠。

5、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问题。按现行的政策,耕地开垦费必须全额上缴后,以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形式拨付用于补充耕地。现实中,存在拨付资金不足的现象,上缴的开垦费水田一般是10000元/亩左右,旱土是6000元/亩左右。而拨付的资金仅是2000元/亩左右,并且所拨付资金还有部分用于必须的办公经费、交通工具、人员工资、福利、保险等开支,致使投入土地开发整理的资金严重不足。

6、对新开垦耕地的后续管理缺少必要的措施。

二、对策及建议

1、开垦耕地应尽量选质地好的后备土地资源。通过开发后备土地资源补充耕地的质量主要取决于后备土地资源的先天条件,如果要开垦的后备土地资源的先天条件不足或自然质量不高,即使投入再多的人力、物力,也难以获得高质量的耕地。因此,在现有的后备土地资源中,选择适宜开垦而且宜耕性较好的土地,是保证开垦后的耕地质量较高的先决条件。

2、建立一批高素质的专业技术队伍,科学做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源开发的规划、设计和施工。首先,各级应加强土地开发整理规划、设计队伍建设,通过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通过新技术应用培训,提高土地开发整理规划与管理的科学性和先进性。对待开发的后备土地资源进行“田、林、路、渠”综合规划;设计好田块内的土壤构造,包括土层厚度、土体构型、土壤质地、土壤有机质含量等,使其达到理想土壤的水平。其次是要建立土地开发整理规划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资质认证和考评制度,对其从业人员也需进行执业资格认定。只有具备相关资质的机构和个人才能承接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使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质量有保障。

3、完善耕地保护考核体系。据相关资料的数据表明,全国后备耕地资源只有8100万亩,集中分布在干旱缺水的新疆、内蒙古、宁夏和低洼易涝的三江平原、松嫩平原以及沿海滩涂。由于我国后备土地资源先天不足,靠开发后备土地资源来实现耕地占补的数量平衡尚且存在较大困难,要实现耕地占补的质量平衡更是难上加难。鉴于以上客观原因,建议尽快完善耕地保护考核体系,树立耕地数量与质量相统一的思想,拓宽耕地占补平衡思路。对耕地占补平衡的考核不单纯地进行数量平衡的考核,更重要的是要注重质量平衡的考核。耕地是质与量的统一体,对耕地占补平衡的考核实质是对耕地生产能力占补平衡的考核。在明确这一根本目的的基础上可以采取“以质抵量”来实现耕地占补平衡这一目标。比如:在占用1亩质量较好的耕地时,若补充的1亩耕地与其质量不相当时,还应投入一定资金用于改造一定数量的中、低产田来平衡占用和补充耕地两者质量的差异,或者直接以改造较大面积的中、低产田来代替补充耕地,而达到耕地生产能力的平衡,并可以有效的避免开发耕地带来的生态风险。据相关资料显示:我国现有耕地质量属中等,高产田仅占21,中产田占37,低产田占42,中低产田的比例高达79,改造中低产田大有潜力可挖。当然,要实现耕地生产能力占补平衡,需要建立在补充耕地与占用耕地的针对性比较和耕地质量量化的基础上,科学地确定耕地开垦费的数量和改造中低产田的数量及标准,同时要严把耕地占补平衡考核、验收关,确保耕地质量不变劣,生产能力不降低

2.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 篇二

【颁布单位】公安部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建设部等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2004-11-12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公报

【全文】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安部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建设部等

公通字[2004]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综治办、民政厅(局)、建设厅(建委、房地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综治办、民政局、建设局、财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年来,随着我国城乡经济的迅速发展,流动人口日益增多,房屋租赁业发展迅速。由于一些地方管理措施未能有效落实,不法分子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问题日益突出。随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不断深入,原有的出租房屋管理方法、方式和机制受到冲击,出租房屋管理工作面临更大的压力和挑战。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出租房屋管理工作,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促进房屋租赁业的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出租房屋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出租房屋管理是社会管理和治安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加强出租房屋管理,及时全面掌握出租房屋的底数和有关情况,严密防范和依法严厉打击不法分子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对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促进房屋租赁业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公安、综合治理、民政、房地产管理、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高度,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出租房屋的管理工作。

二、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各地公安、综合治理、民政、房地产管理、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履行好各自职责。

公安部门负责登记暂住户口,办理和查验暂住证,了解掌握房屋承租人变动情况。督促出租房主与公安部门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开展经常性的出租房屋治安检查,消除治安隐患,及时查处和依法打击出租房屋中的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居(村)民委员会、社会治安辅助力量协助开展出租房屋和暂住人口治安管理工作。

综合治理部门负责指导各地推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全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加强乡镇、街道综治办和群防群治力量建设,整合各种治安防范力量。组织、协调、督促各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出租房屋管理工作,定期召集有关部门研究分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解决措施。对各部门开展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考核。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加强基层政权建设,推进社区建设。协助公安、司法部门抓好居(村)民委员会的治保组织、人民调解组织等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协助公安部门完善社区治安网络建设。

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掌握出租房屋的底数和基本情况。加强对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的管理,规范房屋租赁中介机构行为,保护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税务部门负责出租房屋税收征管工作,必要时可以根据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具备条件的暂住人口管理机构或房地产管理部门代征。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利用出租房屋从事的违法经营活动,查处、取缔非法房屋中介机构。

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信息交流制度。房地产管理部门为出租房屋办理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后,应定期将有关情况通报给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工商部门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公安部门在办理暂住户口登记及暂住证时,对于生产、经营、居住场所为出租房屋的,应查验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

明。对发现没有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应将有关情况定期通报给房地产管理部门。

三、依法加强对出租房屋的管理。各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规范房屋租赁活动。对房主违反出租房屋管理规定的行为,按照下列规定严肃查处:

(一)符合出租条件但未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补办手续。

(二)不符合出租条件而出租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给子处罚。

(三)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后未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经通知拒不改正的,由公安部门依照《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四)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人员的,由公安部门依照《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五)明知承租人违反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利用出租房屋生产、销售、储存、使用危险物品,不及时制止、报告,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部门依照《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明知是赃物而窝藏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七)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占用防火间距的,由公安消防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八)出租房屋有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部门通知不加改正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八)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九)不按照规定为暂住人员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十)介绍或者容留卖淫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为他人进行赌博活动提供出租房屋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为他人制作、贩卖淫秽图书、光盘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提供出租房屋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明知是有犯罪行为的人而为其提供出租房屋,帮助其逃避或者为其作假证明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有税收违法行为的,由税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四、依法严厉打击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各地公安部门要会同综合治理、房地产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根据本地治安实际,适时组织开展出租房屋的清理整顿专项行动,依法取缔非法出租房屋,整治藏污纳垢场所,严厉打击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及时查获犯罪嫌疑人和各类逃犯。要强化侦查手段,在出租房主中建立信息员,拓宽情报信息来源,及时获取深层次、内幕性的情报信息。要认真梳理、研究不法分子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特点和规律,提高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五、积极推行出租房屋社会化管理。各地要紧紧抓住加强基层政权和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有利时机,将出租房屋管理工作落实到乡(镇、街道)和社区。要依托乡(镇、街道)等基层组织,广泛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城乡治保组织、单位保卫组织、治安联防队、社区群众治安防范组织等作用,落实好出租房屋管理的各项工作措施。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暂住人口协管员队伍,协助做好出租房屋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3.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 篇三

[铁建设[2008]240号] 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铁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

(2008-12-4发布

有效)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

为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铁路建设市场,规范铁路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鼓励符合条件的设计、施工、监理企业积极参与铁路建设,根据当前铁路建设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市场开放

1.认真贯彻落实建设部、铁道部《关于进一步开放铁路建设市场的通知》(建市〔2004〕234号)和《关于继续开放铁路建设市场的通知》(建市〔2006〕87号)要求,鼓励具有公路、煤炭、城市轨道交通、水运、电子通信广电(通信)甲级设计资质的设计院,以联合体方式参与铁路专业工程设计;在施工标段划分时选择不涉及营业线施工的独立标段,由具有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矿山、市政公用工程等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施工企业投标;鼓励具有公路、矿山、城市轨道、电力、通信甲级资质的监理企业以联合体方式参加铁路工程监理工作。

2.经铁道部批准,具有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施工企业可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相应资质的专业工程公司(工程处)按照专业优势互补的原则,以专业联合的形式参加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投标。参与站房工程投标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企业可与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企业进行专业联合。

3.为搞好施工和运输的协调配合,保障营业线行车安全,涉及营业线安全的施工标段,宜由具有长期营业线施工优势的施工企业参加投标。

二、关于资格审查与市场准入

1.铁路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可采用资格预审或后审制度。为保证资格审查公平公正、准确无误,采用资格预审时,招标人应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按资格审查文件规定的评审办法对资格审查申请人的详细情况进行认真评审,完成审查后及时向铁道部招标办核备资格预审评审报告。

2.招标人要依据铁道部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和标段特点,合理设定各标段投标人资格需达到的项目经理及技术经济人员、机械设备、财务能力、经验业绩等最低标准,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和歧视潜在投标人。其中,招标公告中应载明资质、经验业绩等最低标准,不满足资质、经验业绩等最低标准的投标人,不得购买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

3.凡资格预审审查过且没有变动的内容,不再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三、关于施工标段划分

(一)划分原则

1.坚持大标段原则。充分考虑施工企业技术管理、施工队伍、工装设备(包括制运架梁、铺轨等重要施工机械设备)和相关产品、构件的经济运距等资源配置优势,注重发挥规模效益,提高工作效能,确保大规模铁路建设顺利进展。

2.坚持施组优化原则。结合施工组织设计工期安排、工程特点,统筹兼顾、系统策划,充分考虑施工工序在时间、空间和管理等环节上的科学安排和合理衔接;同时兼顾行政区域、设计里程分界、场地平面布置,土石方调配、材料运输组织,以及大型临时设施、过渡工程和辅助工程施工组织,促进资源合理配置和均衡利用,确保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进度控制。

3.坚持安全第一原则。充分考虑营业线施工特点,发挥长期从事营业线施工企业的经验优势,确保营业线施工安全。

4.坚持效能优先原则。有利于分段施工、分期投产,尽早发挥投资效益;有利于减少招标工作量,控制招标成本。

5.坚持专业优先原则。充分考虑大型站房、特长隧道、特大桥梁、四电集成等专业特点,积极推进专业化施工,促进铁路建设技术水平提高。

(二)划分要求

1.总体要求。统筹划分标段,尽量减少招标次数。原则上一个项目分为站前、站后工程两次招标,大型临时设施、三电迁改等工程纳入站前工程招标范围。

2.具体要求

(1)客运专线(含城际铁路、时速200公里客货共线等)工程

站前工程:原则按线路竖向一体划分标段,包括路基、桥涵、隧道、制运架梁、轨道工程(含铺轨),标段投资额宜在50亿元以上。其中线路两端涉及营业线施工标段的投资额可适当减少;站前工程招标概算少于50亿元的项目,按独立标段划分,制运架梁、铺轨工程纳入站前工程标段。独立由具有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矿山、市政公用工程等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施工企业参加投标的标段,标段投资额不宜低于35亿元。综合接地、接触网立柱基础、声屏障基础、电缆沟槽、连通管道等站后工程中有关接口工程内容,应划入相应的站前工程标段。

客运专线四电、客服、防灾、监视等工程:原则上可按四电、客服、防灾、监视等各子系统进行系统集成招标,沿线设备房屋一并纳入系统集成招标。

(2)新建铁路工程

站前工程(含制梁和铺架工程):标段投资额35亿元以上;独立由具有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矿山、市政公用工程等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施工企业参加投标的标段,标段投资额不宜低于25亿元;投资额35亿元(含)以下的建设项目,原则上按站前、站后各一个标段进行招标。

站后工程:原则上可按通信、信号工程,电力、电气化工程分专业划分标段,也可按线路竖向一体划分标段,但标段投资额宜在7亿元以上。

集装箱中心站:按一个标段进行工程总承包。

(3)既有线改、扩建工程:考虑铁路运输情况、运输干扰大小、建设工期等因素,原则上站前工程每个标段投资额在20亿元以上,站后工程每个标段不得少于4亿元。少于上述投资的项目,按一个标段处理。

(4)枢纽工程:原则上按站前、站后工程划分为两个标段。

(5)大型站房、特长隧道或隧道群、技术复杂的特大桥或桥梁群等工程:可按专业划分标段,统一组织招标。其他站房工程具备招标条件时,应纳入站前工程同时招标。

四、关于施工招标

1.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文件必须按照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令第56号《标准文件》和铁道部补充文本编制,相关条款原则上不得修改,确需修改的应书面报铁道部(建设管理司)批准。

2.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一或综合评估法二时,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两种评标办法。由招标人确定评标办法,报铁道部招标办核备后在开标会上宣布。

3.招标人在评标办法中设定有效报价上限,综合评估法有效报价上限M、有效评标价上限M1及评标基准价A的计算:

(1)有效报价上限M和有效评标价上限M1

有效报价上限:M=M1+J

有效评标价上限:M1=(B-J)×(1-C)

(2)评标基准价A

综合评估法一:采用复合法计算。

A=(B-J)×(1-C)×0.6+〔(D1+D2+…+Di+…+Dn)/n〕×0.4

综合评估法二:在开标时通过抽签确定采用复合法或有效报价上限系数法计算。

复合法:A=(B-J)×(1-C+0.02)×0.6+〔(D1+D2+…+Di+…+Dn)/n〕×0.4

有效报价上限系数法:A=X×M1,有效报价上限系数X从0.98~1之间设定的若干个系数中随机抽取一个系数。

上述各式中:M-有效报价上限;M1-有效评标价上限;A-评标基准价;B-招标概算;J-招标概算中甲供材料设备费、安全生产费等不降造费用;C-降造系数;Di-第i个投标人的有效报价(不含Pi,i=1,2,…,n);Pi-第i个投标人投标报价中甲供材料设备费、安全生产费等不降造费用;X-有效报价上限系数;n-本标段有效报价投标人总数。

(3)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能超过有效报价上限M,或其投标报价(不含Pi)不能超过有效评标价上限M1,超过M或M1的投标人,其报价不能参加报价评审及评标基准价A 的计算。

4.施工总价承包和工程总承包招标的项目,总承包风险费总额不超过已公布的本标段招标概算(不含甲供材料设备价款)的2.5%,由招标人根据项目情况在0~2.5%自行确定,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人对总承包风险费用(含激励约束考核费用)自主报价,但不得超过招标人公布的总承包风险费,超过的不得参加报价评审及评标基准价A的计算。

5.招标人应先在招标概算4.5%~8%的范围内提出三个差值为0.3%的降造系数预期值,经铁道部招标办同意后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并在开标现场当众随机抽取一个作为招标人的降造系数C。

6.建设单位应做好对投标人数量、名称及招投标过程等事项保密工作。

五、关于信用评价

1.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的施工企业,其投标加分的前2个项目为信用评价结果公布后前2次参加投标的项目(以招标公告发布时间为准),过期作废,第3次加分由A级企业在公布评信用价结果半年内自行选择项目。

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的施工企业参加前2次投标时,每次只能申请对投标项目中的1个标段加分,申请超过2个(含2个)标段的,所有标段均不加分,并视为已使用加分一次。无论是否申请加分,必须提交“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自选加分标段的声明函”(联合体投标人由联合体牵头人递交),由投标人在开标会上当众宣布声明函。投标人在投标当次无论是否声明加分标段、投标是否有效、是否中标,均视为使用加分一次。

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的施工企业使用第3次加分时,可以选择任意项目的所投标段中的任意一个标段,随投标文件提交“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自选加分标段的声明函”(联合体投标人由联合体牵头人递交),由投标人在开标会上当众宣布声明函。不论投标是否有效、是否中标,均为已使用第3次加分。若不声明加分的,则第3次加分仍可使用。

2.独立桥、隧道、铺架、房建、四电等专业工程和营业线施工标段,除A级施工企业可以使用第3次自行选择加分申请项目外,其余不得使用信用评价加分。

3.联合体(专业联合)投标时,按牵头人的信用评价等级加分。若联合体成员有A 级企业所属专业工程公司(工程处)时,均视为A 级企业使用加分一次。

联合体成员含有信用评价为C 级的企业时,不再对联合体加分,并视联合体成员中的A 级企业已使用加分一次。

4.铁道部补充文本中综合评估法一按规定在综合评审得分基础上增加信用评价加分,综合评估法二在报价得分基础上增加信用评价加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不考虑信用评价加分因素。

4.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 篇四

阜宁县2009年耕地占补平衡和基本农田检查 自 查 报 告

盐城市国土资源局:

为搞好全县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2009年度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9号)、江苏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09年度耕地占补平衡和基本农田检查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10‟57号)和市国土资源局•转发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09年度耕地占补平衡和基本农田检查的通知‡的通知‣(盐国土资传发„2010‟46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县国土资源局、县农业局制定了•阜宁县耕地占补平衡和基本农田保护检查

会(居委会)与191930个农户、县国土资源局与6个国土所都签订了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把基本农田保护责任落实到镇、村、农户,责任书签订率达100%。各镇高度重视村与农户责任书签订工作,大力宣传,精心组织,工作人员带着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图上门签订责任书,耐心细致做好解释工作,既宣传了政策法规,又明确了农户的保护责任,收到了实实在在的效果。

通过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的开展,完善加强了基本农田保护的基础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消除了薄弱环节,进一步强化基本农田保护意识。基本农田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通过检查工作的开展,仅仅达到“保住”的效果,要实现“保好”的目标,任重而道远。需要建立并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推动基本农田保护工作迈上新的台阶。

二0一0年三月十六日

主题词:耕地

责任目标

自查

报告

抄 送:阜宁县农业局,阜宁县统计局。阜宁县国土资源局办公室

2010年3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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