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法律法规介绍(8篇)
1.应急管理法律法规介绍 篇一
应急管理法制是指应对突发事件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有《突发事件应对法》。我国目前已基本建立以宪法为依据、以《突发事件应对法》为核心、以相关单项法律法规为配套的应急管理法律体系,应急管理工作也逐渐进入了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1.中国共产党十六届六中全会六中全会把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纳入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部署之中。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把建设国家、省、市三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和国家、区域、骨干专业应急救援体系列为公共服务重点工程。
3.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既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4.国务院办公厅设臵国家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是应急管理的办事机构。
5.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国家应急领导机构为国务院安委会,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具体承担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工作。
6.《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国家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7.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8.《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9.《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10.《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
11.《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事故预警分为四级预警,其中最高级别为红色预警。
12.突发事件分为四类,即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3.《安全生产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14.《安全生产法》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15.《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
16.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应当采取的紧急措施。
17.《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
18.《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19.《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禁止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剧毒化学品。
20.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
21.《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臵,设臵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22.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23.《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需要进入存在高毒物品的设备、容器或者狭窄封闭场所作业时,必须设臵现场监护人员和现场救援设备。
24.《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此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25.《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特别重大或者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地区、各部门要立即报告,最迟不得超过4小时,同时通报有关地区和部门。26.当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时,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27.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3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28.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9.《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30.《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2.应急管理法律法规介绍 篇二
城市电网应急管理是城市公共事业应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其他公共事业应急管理的基本保障。城市供电应急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在城市发生大面积停电事故时确保重要用户的持续供电, 维护社会稳定, 减少停电损失。
上海浦东地区自2009年以来大力推动城市供电应急管理及相关技术措施的发展, 不断完善应急管理体系, 圆满完成了上海世博会保电等重点保障任务。本文从浦东地区面临的主要风险源出发, 介绍浦东电网应急组织机制, 阐述国网上海浦东供电公司 (简称浦东公司) 在应急管理方面的主要经验和特色, 以及其在技术层面做出的创新和尝试, 希望为电网应急管理工作者提供参考和借鉴。
1 地区概况与风险源分析
上海浦东新区面积约占上海市的五分之一, 自1992年成立以来, 作为国家级改革开放的重要实验区, 经过30年的发展已成为我国高端科技研发、装备制造、金融和贸易服务业的聚集区, 对供电应急能力的要求不断提高。
浦东新区各种自然灾害频发, 雷电、暴风雨、台风等恶劣甚至灾害性天气均可能对电网设备造成严重威胁。近年来浦东城市化建设蓬勃发展, 然而电网网架结构稍显薄弱, 部分热点地区供电能力紧张。而随着城市人口及建筑密度增大, 电网建设及改造难度加大, 外力损坏电力设施时有发生, 部分重要电力用户未按照要求配置应急自备电源。因此, 浦东公司作为大型城市电网的建设和运营机构, 必须在保障电网发展不滞后于经济发展的同时, 建立完善的供电应急管理体系, 抵御自然和人为灾害, 保障城市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2 应急组织机制
上海市成立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是上海市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机构, 其下设的市应急办公室与业务主管部门、各区县共同形成应急联动体系。作为体系中的电力专业机构, 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主导上海电网的应急管理工作。
在上述联合体系的领导和指挥下, 浦东公司具体负责上海浦东电网的应急管理。其应急常设机构包括应急领导小组, 负责全面领导应急管理工作;下设安全应急办公室, 管理生产安全应急。在应急状态下设置专项处置领导小组, 以及专业组和技术组等专业应急机构。
为指导和规范应急救援与处理, 浦东公司依据国家和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国家电网公司颁布的政策法规与制度, 建立由三级构成的应急预案体系。其中, 总体预案是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综合性文件;专项应急预案是针对具体的突发事件、危险源和应急保障制定的计划或方案;现场处置方案是针对特定的场所、设备设施、岗位, 在详细分析现场风险和危险源的基础上, 针对典型突发事件, 制定的处置措施和主要流程或步骤。
3 应急管理特色经验
传统上, 城市供电应急管理根据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可分为事前管理, 事中管理和事后管理[1,2]。随着应急管理的四阶段划分理论占据主流, 也可将应急管理分为预防、准备、响应、恢复四个阶段。
3.1 预防与准备阶段管理特征
在预防与准备阶段, 浦东公司遵循“预防为主”的思想对城市电网进行监测和预警, 包括危险源分析、健全体系、编制预案等。主要经验包括:
(1) 浦东公司规划管理部门设置规划小组与项目小组, 使电网规划与项目前期管理职能分开, 确保电网规划技术导则有效落实, 以可靠性和安全性为导向开展规划编制和修订。每年夏季和冬季各开展一次高峰负荷下电网运行分析与隐患梳理, 完善项目储备, 提高电网网架抵御突发事件的能力。
(2) 浦东公司现制定总体预案1份、专项预案15份、现场处置方案565份, 严格把控方案评审, 坚持每年滚动修订。为检验预案合理性和有效性, 运行和调度管理部门组织应急演练年均12次, 组织培训年均15次。应急领导小组每年一次随机下令开展无脚本演练, 在未预先通知相关班组和人员的情况下, 采取停役操作全程跟班监督、事故预想抽问等形式, 对倒闸操作、闭门抢修、故障测寻和隔离、现场三措一案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3) 浦东陆家嘴地区、自贸区、国际旅游度假区等局部地块负荷密度高, 对停电事件高度敏感, 并且专线用户比例较高, 用户侧必须建立配套应急管理体系, 配置备用设备。浦东公司在用户侧采取的管理措施包括:1编制热点局部区域停电应急预案, 向专线用户定期宣贯培训, 一年一演练;2开展人员密集场所用户专项排查工作以及完善客户档案, 按户建立应急预案;3设立突发事件营销工作小组以及监察人员现场响应配置表, 确保在极端情况下能够及时到位处置, 并保持信息报送。
3.2 响应与恢复阶段管理特征
浦东公司在应急响应与恢复阶段遵循“统一指挥, 协同应对, 保障重点”的原则, 旨在及时、有效地处理突发事件;跨业务、跨层次地整合资源, 开展调度指挥。主要经验包括:
(1) 浦东公司设立应急抢修指挥中心作为24小时值班指挥机构和指挥场所, 配置全套预案体系文本、各业务信息应用系统、大型应急装备清单, 以及TCM系统指挥模块。在应急状态下, 专项处置领导小组进驻指挥中心, 统一指挥权, 确保应急指挥高效运转。
(2) 浦东公司不断修订和健全信息报送和发布制度。根据当前制度, 应急抢修指挥中心在突发事件发生30min内, 以电话方式向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总值班室报备, 逐级向分管领导、应急联合体系报备;查明初步原因后15min内, 完成第二次信息报送;送电后30min内, 完成第三次信息报送。
(3) 浦东公司与分工存在交集的单位通过签署区域应急救援协调联动协议的形式, 明确应急处理过程中的责任分工, 跨单位协同处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 提高跨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速度。
(4) 一旦存在电网大面积停电风险, 遵照国家《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置条例》, 及时、准确地向地方政府相关部门报告风险或事故情况, 以便政府采取必要的协调处置措施;同时, 指导重要用户启动自备应急电源。
(5) 试点部署配电自动化加快突发事件后的10k V电网重构, 缩小停电范围。
4 供电应急管理相关技术创新
4.1 配电网接线模式优化
电网规划是供电应急管理在预防阶段最重要的工作之一。浦东公司根据《城市配电网技术导则》[3]规定的供电可靠性目标值开展配电网规划设计, 优化接线模式。随着浦东地区负荷密度稳步提高, 土地成本不断攀升, 大容量主变压器和110k V电压等级成为高压配电网的发展趋势, 但也同时带来间隔资源紧张、供电容量难以释放等新的问题。中压开关站作为变电站的母线扩展, 具有占地少, 布点灵活的特点, 逐渐成为浦东配电网的主要电源。因此, 保障开关站的供电可靠性成为提升配电网整体安全水平的基础。典型的开关站接线设计以“N-1”安全准则为原则, 不考虑“N-2”或检修状态下的故障情况, 难以适用于具有高供电可靠性要求的A+ 区域[3]。为此浦东公司提出并在其核心城区实施加强型的开关站接线模式。
加强型接线模式将若干开关站 (一般为2~4座) 构成一组。开关站2路电源来自上级变电站。每段母线预留1个间隔, 与相邻开关站之间设置专用联络线, 形成负荷转移的横向备用通道。联络线正常状态下开环运行, 如图1所示。开关站进线、联络线每回电缆截面选用3×400mm2。
在上述接线模式中, 各开关站全部实现了2路主用电源, 同时配备2路同容量备用电源的全备用方式, 满足“N-2”安全准则。在检修状态下发生故障或者发生“N-2”故障造成开关站全站失电的情况下, 应急抢修指挥中心可下令将负荷转移至相邻开关站完成故障的快速恢复, 大幅提高应急处理效率。文献 [4] 对此种接线模式进行了详细讨论与分析。
4.2 故障抢修管理系统
故障抢修 管理系统 (Trouble CallManagement, TCM) 是浦东公司面向电网故障抢修与客户故障抢修业务建设的故障抢修统一信息平台。该系统是浦东公司在响应阶段强化应急管理的主要技术手段。
TCM系统综合PMS、CMS、SCADA/DSCADA、综合生产计划、GPS、应急指挥等抢修相关信息系统, 集成地理信息、电网信息、客户信息、报修信息、采集信息、计划停电信息、抢修车辆信息, 从报修管理、抢修资源分派及工作管理、故障辅助分析、评价及优化分析四大业务功能模块支撑故障抢修基础业务应用, 实现报修快速定位、重复报修过滤、抢修流程优化、资源科学调派、抢修信息透明共享等主要功能。
(1) 基础功能。
1) 报修快速定位:以报修工单中的用户户号或用电地址在系统中追溯上级电源, 并以此在图形上定位, 提升故障判断水平。
2) 科学资源调派:对于受理的工单进行抢修资源分析, 以最优的方式指派抢修队伍, 提升资源优化调配能力。
3) 工单自动过滤与归并:对于同一上级电源设备的故障进行下级用户影响分析, 系统自动归并相同停电范围的报修工单, 避免重复派工。
(2) 跨部门的故障管理流程设计。
传统管理模式下, 营销和生产调度两大抢修处理体系内部流程顺畅, 但相互之间缺乏沟通。作为管辖大型城市配电网的供电企业, 浦东公司必须打破条线化故障处理方式, 实现“统一资源、统一平台、统一指挥”的故障抢修管理模式, 提高应急处理工作效率。
TCM系统旨在打破传统的单位、部门条线的流程管理模式, 通过系统实现报修信息、故障信息、抢修过程信息在各部门间的业务流转和信息共享。其业务流程如图2所示。
(3) 面向各电压等级的故障管理应用设计。
浦东公司每年处理的客户报修中约17% 属于中高压电网故障, 如通过营销部门现场勘查后再转到生产调度部门处理, 消耗大量时间。TCM系统将生产与营销系统互联数据, 通过对全电压等级电网的拓扑分析, 实现中高压电网故障对低压用户影响评估、低压用户报修辅助定位中高压电网故障点, 进而实现了从110k V到220V全电压等级故障的统一应用支持。
TCM系统实现了抢修信息高度共享和业务协同一致, 使得运行指标大幅提升。截至2013年10月, TCM系统共受理工单1, 732, 366张, 合并工单数133, 412张, 减少人员出动近26.6万人次。表1为TCM系统正式上线运行后第一年与往年同期的故障处理效率比较。
4.3 配电自动化试点应用
配电自动化系统能够根据故障恢复策略, 在判据条件满足时自动启动故障定位和隔离, 迅速完成负荷转供, 恢复非故障段供电, 缩短应急处理时长;系统还能够自动定位故障, 加快应急处理效率。在核心城区试点应用配电自动化系统是浦东公司提高应急处理效率的又一项重要技术手段。
(1) 系统架构。
浦东公司参考近期研究成果[5,6,7,8,9]和国内标准[10,11,12], 方案采用集中式和分布式协调配合的故障处理原则, 从而最大程度地降低简单故障的处理时长, 并能够利用全局信息处理复杂故障[5]。
配电自动化硬件架构主要包括:配电主站、配电终端、配套通信网络以及辅助设备。软件架构采用“分区自愈、主站辅助决策”的总体原则。
(2) 馈线自动化。
配电网节点配置分布式馈线自动化终端和动作逻辑, 依据本地故障处理逻辑独立处理本环网单点故障, 实现故障自动定位、故障自动隔离、非故障区自动恢复送电。多点故障或其他原因导致停电范围超出分布式自治区域时, 分布式馈线自动化完成故障隔离后退出, 主站提供辅助决策, 由运行人员遥控操作联络线开关, 恢复供电。
(3) 主站功能配置。
主站系统 以“架构统 一、功能实用、运行可靠、系统开放”为原则, 在OPEN-3200系统基础上升级改进, 新增功能包括:1将集中式故障处理定位为分布式故障处理的辅助和补充, 主站应实现故障处理辅助决策、异常状态下接管控制权限等功能;2增强配电网图模、通信、终端及自动化信息的整体运维;3完善高级电网分析应用功能, 提升配电网精益化管理水平;4积累电网历史运行数据, 分析评估配电网运行指标;5通过信息集成及可视化技术, 实现运行全方位可视。
(4) 通信网络架构。
通信网采用核心层、汇聚层和接入层三层结构设计, 采用光纤工业以太网技术组网。核心层由SDH通信承载网和核心交换机构建;汇聚层采用工业级汇聚交换机;接入层配置工业级接入交换机, 采用环状组网方式。
5 结束语
上海浦东地区自2009年以来大力推动城市供电应急管理和技术发展, 积累了一定经验。在预防和准备阶段, 通过强化组织体系、用户侧管理和预案演练提高管理水平;在响应和恢复阶段, 通过统一指挥权、协调联动和信息报送机制提升应急工作质量。在技术层面, 浦东公司优化开关站接线模式, 提高应急状态下的负荷转供能力;依托TCM平台提高抢修效率, 明显缩短故障处理时长;试点并计划推广部署配电自动化系统, 为突发事件后的快速供电恢复提供可靠的技术支撑。
摘要:城市供电应急管理是城市公共事业应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上海浦东地区在供电应急管理方面探索和实践了多年, 形成了具有特色的管理和技术经验。本文介绍了浦东地区供电应急管理在预防、准备、响应、恢复阶段的特色, 阐述了其在应急管理相关技术方面做出的创新, 包括接线模式优化、故障抢修管理系统深化应用、配电自动化试点建设, 为城市电网应急管理发展提供参考。
3.应急管理法律法规介绍 篇三
[关键词]应急决策;应急决策制度化;事后追认;责任豁免
[中图分类号]DF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372(2015)03-0079-04
The system positioning and the legal protection of emergency decision-making
in public crisis management
ZHANG Liang
(School of Laws, Qingdao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Qingdao 266061, China)
Abstract:The emergency decision-making is at the core position in public crisis management due to its important functions. In order to resolve the strained relations from substantial justice and formal legitimacy, we should make a more specific systemic positioning for emergency decision-making from the perspectives of concept and implementation. In the institutionalization of emergency decision-making, legal protection should be provided, mainly including the mechanism for special authorization, the mechanism for altering procedure, the mechanism for the subsequent ratification, and the mechanism for the exemption from liability of the decision maker.
Key words:emergency decision-making; the institutionalization of emergency decision-making; subsequent ratification; exemption from liability
应急决策,又被称为危机决策,其虽然也属于公共决策范畴,但与平常状态下的程序化决策不同,指决策主体在有限的时间、资源和人力等约束条件下迅速以非常规手段完成对危机的处置。可以认为,公共危机管理中的危机决策与平常状态下程序化常规决策在决策目标、条件以及程序等方面都迥然不同。而从目前的各类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来看,包括作为我国应急基本法的《突发事件应对法》,却并未对危机决策这一范畴进行界定。对此,为了使应急决策过程更加规范且能够较好地适应公共危机管理的需要,必须对其进行制度定位并从法律层面建构一系列保障机制。
一、公共危机管理中应急决策的地位与作用
公共危机管理作为公共管理的特殊形态,涉及对公共危机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的事务管理,其任务在于公共危机产生后将损失和负面影响控制在一定范围并尽可能来防止危机的进一步恶化。基于危机带来的严重威胁与不确定性,公共危机管理呈现出以下几种特征:第一,管理方式和方法应当随着公共危机的变化而改变,具有一定的灵活性;第二,直接对危机利益相关者产生较大的公共性影响;第三,较易受制于客观时空条件及决策者主观心理因素的制约。那么从本质上来说,公共危机管理必须“在时间压力和不确定性极高的情况下对危机作出关键决策”[1]。换言之,形成及时有效的应急决策就成为在公共危机管理中危机处置的关键环节。
毋庸置疑,危机处置的紧迫性使应急决策在公共危机管理中必然处于核心位置,同时,从公共危机管理的结构要求来看,应急决策也应当在其中居于统帅地位。在公共危机管理中人的组织化是其根本性结构特征,以应急决策为核心才能使外部信息、决策主体和决策对象等诸要素加以整合,由此形成统一、灵活和高效的管理模式。不可否认,政府公共危机管理能力也将通过应急决策充分体现出来。
基于应急决策在公共危机管理中的核心地位,其所彰显的作用必然与其他环节有所不同,具体而言,应急决策的作用主要包括:第一,迅速确立核心管理目标。与常规决策不同,针对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决策,必须尽快控制危机的蔓延,最大化地减少所受损失,因而无法同时平衡多种公共管理目标,需要舍弃相对次要的目标而确立能够最大限度保护公民安全和财产的核心目标,保证危机管理的正确方向。第二,实现公共危机管理的效率追求。在公共危机管理中,决策者对于危机的处置往往只有较短的准备时间,需要在有限的时间和条件下收集、分析、运用和传播相关信息并作出应急决策,通过应急决策的实施迅速推动信息收集、整理和传递过程,由此使处置危机的紧急措施得以较快落实,从而实现危机管理对效率价值的追求。第三,保证应急资源与决策行为的有效整合。由于需要在较短时间内有效控制危机的蔓延,决策者通常需要动用较大数量的各类应急资源,而通过灵活快速的应急决策实施机制,能够使应急资源迅速到位来保证决策行为的有效性,最终完成应急资源和决策行为的整合并实现政令统一。
二、应急决策制度化的必要性和基本定位
鉴于应急决策的上述地位和作用,如果缺乏相应的制度性规定,将极有可能导致以下两类不合权限行为的产生。首先,会导致一系列实体越权行为的出现。在公共危机产生后,在应急处置一线的机构或者人员往往需要根据事态的变化直接进行决断和处理,如此就能抓住控制危机的最佳时机。但是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规范的规定,应急处置措施应当由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采取,那么,下级政府机关或个人做出决策往往需要得到上级机关的批准,这种自上而下、层层保留的纵向控制模式往往会延误对危机的处置,下级机关出于对结果的考量,极易摆脱上级机关的控制作出应急决策,进而导致一系列越权行为的出现。同时还应当指出的是,这一系列越权行为极有可能在决策主体不了解自身应急处置权限的情形下对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构成双重侵害,一旦应急决策在危机处置过程中被证明是错误的,危机就有恶化的可能。其次,会出现一系列缺乏程序规制而被视为不合权限的行为。由于应急决策的做出和实施往往有着较高的效率追求,因而决策行为极易成为非程序化的行为。不过,从目前对大多政府行政行为的制度要求来看,其不仅需要由具有法定权限的机关作出,还需要经过法定的民主讨论程序以及公开听证的程序。而公共危机事发突然,应急决策和处置行为往往会僭越法定的程序性要求,尤其在危机经过处置之后仍然难以被有效控制的情形下,这些行为通常会被视为不合权限的违法行为。由此可以认为,应急决策为了符合公共危机管理的需求不仅会背离形式合法性的要求,同时基于决策实施结果的不确定性乃至有害性往往也会削弱应急决策的实质正当性,那么,针对应急决策的制度化设计就成为更好发挥其作用的必要条件。
在明确应急决策制度构建必要性的同时,还需要对应急决策进行更为具体的制度定位。在笔者看来,这一定位应当从理念和实施层面入手:前者涉及应急决策制度化的价值目标和原则;后者则涉及如何保证应急决策的实质正当性与形式合法性的协调一致。
从应急决策制度定位所要遵循的理念来看,其与公共危机管理的基本价值取向有着密切的联系。公共危机管理与常态化下的社会管理不同:后者针对日常相对平稳的社会经济秩序,规则的适用主要考虑实施过程中的个案正义,并侧重从微观考察实施效果;但是公共危机管理是在秩序相对已经缺失的环境下展开的,且面对的危机“对一个社会系统的基本价值和行为准则架构产生严重威胁,其影响和涉及的主体具有社群性”[2],在此种情况下,危机管理的首要价值目标必然是社会秩序整体的稳定性,对个案中的权利保障以及限制权力滥用就成为次要的价值追求。不难认为,与个人权利保障相比,秩序维护应当是应急决策制度更为优先考虑的价值理念和目标。
需要指出的是,应急决策制度的理念定位虽然以秩序的维护为主,但并不意味着彻底放弃对人权的保障。确切来讲,公共危机中应急决策的制定和实施一般是立足于基本的人权保障而非充分的保障,因而存在人权克减的情形,不过这为应急决策的制度化提供了弹性空间,有利于使危机状态尽快恢复为正常社会秩序。当社会秩序恢复常态后,人权保障则重新获得价值目标上的优位性。
基于秩序维护成为应急决策制度的主要价值理念,那么从实施层面来看,应急决策制度化的目标无疑就是通过各种应对方法和策略的顺利施 行来恢复社会秩序的常态化。但是,常态制度下有关决策权限和程序等问题的规定只限于正常社会秩序的管理,并不符合应急决策的目标理念,所以,以秩序维护这一价值理念为目标,同时为了更好地发挥应急决策的作用,应急决策制度化需要在操作层面创造弹性化的法制空间。换言之,应急决策需要一种弹性的法律制度,这就是其实施层面的基本定位。
作为应急决策弹性化的法律制度安排,法律规范不应侧重于应急决策方法和技术的详细而具体的规定,毕竟应急决策的实施“有大量不确定的因素”,同时要求决策者“在实施中使原方案有一个随机调适的过程”[3]。如此一来,应急决策制度化的出发点应当是在法律规范中为危机状态下的决策行为提供相对确定的行为模式,而且法律规范就其行为模式的指引应当通过指导性规定加以实现。在此基础上,法律规范对应急决策行为的评价标准就以间接评价为主,这样的弹性制度标准无疑意味着许多应急决策行为并不是事前得到规范的认可,所以,法律的间接评价也意味着需要一套对应急决策的事后评价及保障机制。
三、实现应急决策制度化的法律保障
在应急决策制度弹性化之要求下,应急决策行为溢出现行法律体制之外的情形不可避免,这不仅使法律需要对决策行为的合法性给予确认,还必须为应急决策提供必要的制度保障。根据行政法中的“行政应急性原则”的要求,行政主体“在面临重大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下可实施行政应急措施”,由此“恢复和维持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4]。为了更好地实现应急决策行为正当性与合法性的协调和统一,需要构建如下法律制度对应急决策活动提供支撑和保障。
(一)确立适用于决策实施的特殊授权机制
从行政法学的“授权明确性原则”来看,被授权的机构应当严格依照授权的目的与范围行使权力,而且权力不得随意转授予他人。这一主要适用于常态社会秩序的法律原则难以在突发事件产生后的危机决策实施中发挥作用,因而相关法律必须确立区别于授权明确性原则的特殊授权机制。
鉴于我国目前的应急法律规范数量较少,如果只依赖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对应急决策的实施进行特别授权,显然既不充分也不现实。应急决策的实施需要通过不同位阶法律规范确立的授权机制来保障其具有的合法性,同时除了法律的直接授权之外,更应以间接授权的模式为主。
法律的直接授权应当在相关应急法律规范中只对授权的目的或目标作出较为明确的授权,至于授权的具体范围,往往以原则性的内容为主,由此“为非常规突发事件情景下决策主体、决策程序和决策内容等方面的权变性选择提供必要空间”[5]。就被授权的机关而言,则可以根据直接授权模式中宽泛原则化的内容,更为灵活地对应急决策加以实施。
法律的间接授权一般建立在法律的直接授权基础之上。即法律首先作出概括性授权,然后要求被授权机关根据公共危机的性质和危险程度,颁布应急预案或进行紧急立法,于是形成间接授权。在通过应急预案的间接授权模式之下,无须再经过其他合法性授权,决策机关就能够作出应急决策行为。而通过法律直接授权的行政机关享有紧急立法权,实际上也表明一种有限度的权力转授方式,其他相关机关便可依照针对性极强的紧急立法内容来实施应急决策,由此实现法律间接授权的目的和要求。
(二)构建程序缩减和补办机制
为了实现公共危机管理的效率追求,决策机关在作出和实施应急决策时并非总是能够遵循常态秩序下某些事前的法定程序之规定,导致该决策行为无法满足合法性的要求。对此,适用于公共突发事件处置的一些行政程序就有必要进行省略或者缩减,亦可将事前程序转化为事后的补办程序。以国外立法为例,按照德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为紧急情况或者公共利益需要立即作出决定的,听证可以省除;听证如果有悖于强制性公共利益时,也不予以举行[6]。无疑,突发事件的紧迫性以及维护公共秩序的要求都需要法律对程序的缩减和补办机制展开建构。
应当指出的是,虽然构建程序缩减和补办机制的直接出发点是有利于政府决策部门高效行使行政权力,但是决策机关由此享有了更为强大的自由裁量权,并凭借非程序化的以及直觉、判断进行决策。可以认为,这一以效率为主的制度模式在运行过程中极有可能导致权力的滥用,进而出现“以极大的,甚至不必要的牺牲公民权益作为恢复社会正常秩序的代价的情况”[7]。因此,在对这一机制进行设计时,还是需要适当发挥程序自身所具有的对权力的制约作用,同时在遵守比例原则的前提下,即必须在应急决策的运用与公共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范围和程度相适应的基础上来对决策程序的法律框架进行设定。此外,还需要注意的是,一旦应急决策出现可作多元选择的情形,就程序的缩减和补办而言,应当以相对人利益受损最小的应急决策为目标来进行制度架构。
(三)引入决策行为的事后追认机制
即使应急法律制度已经确立了程序缩减等一系列权宜机制,仍然存在许多应急决策行为在追求实质正当性的基础上难以满足合法性要求之情形。因此,只有通过法律上对这些决策行为的事后追认,才能使其实质正当性与形式合法性的协调一致。
事实上,对于事后的“追认机制”,一直是行政法上为了弥合一些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裂痕而适度溯及既往的重要手段,在应急法律制度中引入这一机制,表明“在非常规的应急事件发生后,后续立法在必要范围内适用于立法前的非常规处置行为”[8]。具体而言,针对应急决策的事后追认机制可以从下述几个方面进行构建。首先,限定追认主体的范围。作为对违法越权行为进行追认的有权行政主体,应当是具有相应决策和处置权力的更高级别的行政机关或立法机关。其次,确定追认的启动方式。就追认启动而言,应当经由实施应急决策时违反实体权限或者程序要求的行政机关主动提出。第三,明确追认结果的形成机制。如何形成最终的追认结果,将由追认主体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同时结合公共危机的客观情况和应急决策机关的管理能力,综合进行考量并作出判断。
(四)建立决策者的责任豁免机制
在公共危机管理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无疑是核心决策者,而法律责任的落实是应对公共突发事件的基本制度要求。这一责任主要可以体现于两方面:一是自身处理突发事件的应急责任;二是调动其他社会主体来应对突发事件的责任[9]。如果决策者的行为导致严重后果且违反上述责任要求,往往就会根据法律启动行政问责机制或者公务人员处分机制。然而,从博弈的角度来看,倘若立法对于决策者的责任作出过多的规定,就会使决策者更多地顾及自身利益而在危机管理中不履行积极的作为义务,并且考虑如何推卸或者规避法律所设定的决策职责,这就无法实现对突发事件所造成的严重社会危害进行有效控制这一目的。显然,这样的结果与立法目的是背道而驰的。
所以,为了鼓励决策者积极主动地采取必要的应急决策和处置措施,同时又在最终无法避免决策所致的严重后果的情形下,应当通过法律对决策者的责任作出豁免的规定。通过借鉴国外的的立法例,对于我国所要建立的决策者责任豁免机制而言,其适用的先决条件必须是决策者在处理突发事件时已经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与审慎义务,而应急决策一旦最终被证明存在错误并造成了私人或集体利益的损失,法律则应当要求国家而不是特定的决策者个人来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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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主要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介绍 篇四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该法作为我国第一部全面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和劳动法律体系的母法,是制定和执行其他劳动法律法规的依据,同时它以国家意志把实现劳动者的权利建立在法律保证的基础上,既是劳动者在劳动问题上的法律保障,又是每一个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行为规范n它的颁布改变了我国劳动立法落后的状况,不仅提高了劳动法律规范的层次和效力,而且为制定单项劳动法律、法规,建立完备的劳动法律体系奠定了基础。该法共13章107条,与职业安全健康有关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放假的规定
《劳动法》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注: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5年3月25日国务院第174号令)第3 条的规定,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修改为四十小时。
《劳动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劳动法》第39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36条、第38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2.关于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
《劳动法》第6章为“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条款(第52条至第57条),其主要内容如下:(1)关于用人单位在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权利义务的规定
《劳动法》第52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第54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是指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劳动者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时,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也可视为用人单位。“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主要指;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制度;安全卫生检查制度、伤亡事故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等。“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是指关于消除、限制或预防劳动过程中的危险和危害因素,保护职工安全与健康,保障设备、生产正常运行而制定的统一规定,共分三级,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国家规定”主要指:《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及一些国家标准,如:《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等。要求“企业提供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主要包括工作场所和生产设备,工作场所的光线应当充足,噪声、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浓度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建筑施工、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等危险作业场所应当设置相应的防护设施、报警装置、通讯装置、安全标志等;对危险性大的生产设备设施,如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电梯、企业内机动车辆,客运架空索道等,必须经过安全评价认可,取得劳动部门颁发的安全使用许可证后,方可投入运行。“企业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是经过政府劳动部门安全认证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应定期进行身体健康检查。
(2)关于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三同时”制度的规定
《劳动法》第53条规定:“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人生产和使用。”
本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建设标准。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是指为了防止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而采取的消除职业危害因素的设备、装置、防护用具及其它防范技术措施的总称,主要包括劳动安全、劳动卫生设施、个体防护措施和生产性辅助设施(如:女工卫生室、更衣室、饮水设施等)。“国家规定的标准”主要指劳动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一系列技术标准。本条第二款被称为“三同时”,即用人单位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范为劳动者提供安全、卫生保障以外,还应该做到安全卫生设施的“三同时”,即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时,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这是劳动安全卫生法规的一项重要内容。《矿山安全法》、《尘肺病防治条例》、1984年国务院《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1988年原劳动部颁发的《关于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监察的规定》和1992年颁发的《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方法》对“三同时”制度做了具体规定。(3)关于特种作业上岗要求的规定
《劳动法》第55条规定:“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特种作业”指对操作者本人及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因此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特种作业的范围有十二类:电工作业;锅炉司炉;压力容器操作;起重机械作业;爆破作业;金属焊接(气割)作业;煤矿井下瓦斯检验;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机动船舶驾驶、轮机操作;建筑登高架设作业和其他符合特种作业基本定义的作业。国家标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5306—85)和原劳动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劳安字[1991]31号),对特种作业的范围和特种作业人员条件、培训、考核、发证等都做了明确规定。“特种作业资格”是指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之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并经过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考核成绩合格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发给《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f它是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一种。(4)关于劳动者安全卫生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劳动法》第56条规定:“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该规定明确了劳动者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即劳动者依法享有劳动保护权,可以拒绝违章指挥和冒险作业;女职工依法享有特殊保护的权利;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劳动者负有遵守劳动纪律,执行劳动安全卫生法规的义务;负有及时报告劳动过程中险情的义务;负有接受安全卫生教育的义务。(5)关于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处理制度的规定
《劳动法》第57条规定:“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
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是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职业病和与生产有关的伤亡事故进行统计、报告、调查、分析和处理的一项劳动保护制度。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及时统计,发现和处理职业病和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和减少职业性危害,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依法”主要指:《矿山安全法》、《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以及原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的有关问题的解释》、《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有关条文的解释》、《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制度》、《职业病报告办法》、《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处理方法的规定》、《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第302号令)等。3.关于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规定
《劳动法》第七章第58条规定:“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劳动法》第59条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劳动法》第64条规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1992年,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作为我国第一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法律,它共分8章50条,分别对矿山建设和开采的安全保障、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和监督、事故处理、法律责任等内容做了规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该法共分6章54条,对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法律责妊做出详细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国务院公安消防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教育、劳动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培训内容。1.火灾预防方面规定: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针对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对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规定下列消防职责:(1)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2)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3)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4)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6)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对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1)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2)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3)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4)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2.在消防组织方面规定:下列单位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1)核电厂、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大型港口;(2)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大型企业;(3)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4)第(1)(2)(3)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较大、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5)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1983年,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该法共分12章53条,分别对船舶检验和登记、船舶及设施上的人员要求、安全保障、危险货物运输、海难救助、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和法律责任等内容做了规定。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该法共7章79条。由于产生职业危害的因素种类很多,导致职业病的范围较广,职业病的类别较多,不同类别的职业病对劳动者产生的危害差异较大,对各类职业病的防治也不同,不可能把所有职业病的防治都纳入本法的调整范围。根据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并参考国际通行做法,当务之急是严格控制对劳动者身体健康危害最大的几类职业病的发生。因此,本法的调整范围限定于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工作或者其他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线和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危害因素而引起的职业病,同时,规定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调整并公布。该法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基本方针和基本管理原则的规定
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基本方针是“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职业病一旦发生,很难治愈,所以职业病防治工作应当从致病源头抓起,采取前期预防,同时,在劳动过程中需要加强防护与管理、产生职业病后需要及时治疗,并对职业病病人给予相应的保障,做到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基本管理原则是“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由于造成职业病的危害因素有多种,其造成职业病的危害程度也不相同,其管理需要区别不同情况进行。职业病的管理除了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之外,还需要用人单位、劳动者和其他相关单位人员都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需要各方面的人员和单位认真重视,只有这样才能达到立法目的。2.职业病的前期预防
该法在总结我国20世纪50年代初期以来所做规定执行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国际通行的做法,从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源头”实施管理,规定了预评价制度:
(1)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对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人员的影响进行职业危害预评价,并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
(2)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运行或者使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以上规定,主要是为了避免不符合职业卫生要求的项目盲目上马,再走先危害后治理的老路,从源头管起,从根本上控制或者消除职业危害。3.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防治职业病,用人单位是关键。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建立、健全有关制度。该法对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做了以下具体规定:
(1)为了保护劳动者健康,加强对有毒、有害物质和放射线等主要职业危害因素所致职业病的预防和控制,需要对特殊职业危害工作场所实行有别于一般职业危害工作场所的管理。为此,该法规定: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储存,用人单位应当配宣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2)为了确保用人单位及时掌握本单位职业危害因素及职业卫生状况并及时采取改进措施,保护劳动者健康,该法规定:(a)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b)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危害检测、评价。(c)发现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应当立即停止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s职业危害因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后,方可重新开工。
(3)针对一些中小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某些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危险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含放射性物质的原材料,而没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没有说明书或者没有中文说明书,劳动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缺乏防范意识,造成健康损害的情况,该法规定:生产、经营、进口可能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设备、危险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含放射性物质的原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中应当载明与职业危害相关的事项和职业卫生防护、应急救治等措施,并在醒目位置标明警示标识和中文誓示说明。(4)针对在经济活动中转移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现象,该法对转移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双方做了限制性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
(5)针对一些用人单位存在隐瞒工作场所职业危害事实,不告知劳动者危害真相,对从事有害作业的劳动者不提供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条件,导致职业危害发生的情况,该法规定:(a)产生职业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与职业病防治有关的事项;(b)用人单位应当在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c)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在合同中写明可能存在的职业危害危险。劳动者因调换岗位或者工作内容改变而从事合同中未事先告知的存在职业危害危险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告知劳动者有关职业危害、职业卫生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内容,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6)为了防止用人单位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做到早期发现、早期诊断、早期治疗职业性健康损害和职业病病人,通过建立职工健康档案,明确劳动者的职业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为了解劳动者健康状况、指导劳动者选择职业、解决纠纷提供依据,该法规定:(a)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b)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定期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c)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期限妥善保存。
此外,该法还对劳动者应当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履行的义务以及工会组织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做了相应的规定。4.关于职业病的诊断管理
关于职业病诊断管理,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做了规定:(1)考虑到职业病诊断属于医疗活动,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对承担职业病诊断的机构应有特殊要求。据此,该法规定:职业病诊断应当由医疗卫生机构承担。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职业病诊断项目。
(2)考虑到劳动者的流动性较大,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方便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需要对劳动者赋予职业病诊断选择权。据此,该法规定: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3)考虑到职业病诊断比较复杂,其结果往往关系到劳动者享受的待遇,需要严格规范管理。据此,该法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组织3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集体诊断;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诊断医师共同签署,并经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审核盖章。
5.对职业病病人的治疗与保障
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发现患有职业病或者有疑似职业病的,必须及时诊断、治疗,妥善安置。据此,该法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做了规定:
(1)关于对疑似职业病病人的诊断,该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2)关于对已诊断为职业病的病人,该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b)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没有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造成职业病的用人单位承担。
(3)关于对职业病病人的安置和社会保障,该法规定:(a)用人单位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b)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c)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职业病待遇不变;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此外,本法根据所设定的制度、措施,按照不同违法行为的不同性质、危害后果,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突出了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停建、停产直至关闭的处罚;对造成职业危害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本法还对卫生行政部门及其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做了规定,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径。
六、《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2001年4月21日,国务院颁布第302号令——《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该规定共24条,主要适应于对下列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的行政责任:(一)特大火灾事故;(二)特大交通安全事故;(三)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四)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特大安全事故;(五)煤矿和其他矿山特大安全事故;
(六)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七)其他特大安全事故。
对于地方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中对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比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同时,该规定也明确规定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可以直接追究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省长、自治区主席、直辖市市长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如第15条规定: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或者性质特别严重的,由国务院对负有领导责任的省长;自治区主席、直辖市市长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七、《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002年1月9日,国务院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发布第344号令,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条例对中国境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做出具体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1.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规定了国家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质检部门、环保部门、铁路、民航、交通部门、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邮政部门对危险化学品的监督管理职责。2.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生产、储存、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测。
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3.危险化学品的经营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4.危险化学品的运输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不得运输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当对其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进行有关安全知识培训,使他们了解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5.危险化学品的登记与事故应急救援
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并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剧毒化学品和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6.法律责任
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2000年,原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对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等的安全监察做了具体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设计单位及其设计人员对所设计的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设计必须符合相应的标准和安全技术要求。未制定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制造单位对制造的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对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特种设备,由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对未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特种设备,实行安全认可证制度。未取得相应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的单位不得制造相应产品。
安装、维修保养、改造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向所在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或者其授权的特种设备监察机构申请资格认可,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以承担认可项目的业务。该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改造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转包或者分包。
安装、大修、改造特种设备前,使用单位必须持施工方案等相关资料到所在地区的地、市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安装、大修、改造后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经施工单位向规定的监督检验机构提出验收检验申请,并由执行当次验收检验的机构出具检验报告,合格的,发给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对特种设备使用和运营的安全负责,必须按照规定的要求申请相应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新增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必须持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到所在地区的地、市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注册登记。将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固定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上后,方可以投入正式使用。必须制定并严格执行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包括技术档案管理、安全操作、常规检查、维修保养、定期报检和应急措施等在内的特种设备安全使用和运营的管理制度,必须保证特种设备技术档案的完整、准确。
另外,该规定还对各类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周期做了规定。如:在用电梯的定期检验周期为一年;在用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周期为二年;在用厂内机动车辆定期检验周期为一年等。
九、《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2000年,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该标准对境内所有企事业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如何配备、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做了具体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1.国家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用人单位采购、发放和使用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
2.用人单位应建立和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安技部门应对购进的劳动防护用品进行验收。
3.标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选择了116个工种为典型工种,按国家标准GB11651—89《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和各工种的劳动环境和劳动条件,明确应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其他工种的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可参照《相近工种对照表》确定。
4.标准规定凡从事多种作业或在多种劳动环境中作业的人员,应按其主要作业的工种和劳动环境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如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在从事其他工种作业时或在其他劳动环境中确实不能适用的,应另配或借用所需的其它劳动防护用品。
5.标准要求为一部分工种的作业人员配备防尘口罩,纱布口罩不得作防尘口罩使用。
6.标准规定防毒护具的发放应根据作业人员可能接触毒物的种类,准确地选用相应的滤毒罐(盒),且每次使用前应仔细检查是否有效。并按国家标准规定,定时更换滤毒罐(盒)。
7.标准规定绝缘手套和绝缘鞋除按期更换外,还应做到每次使用前作绝缘性能的检查和每半年做一次绝缘性能复测。
8.标准规定对生产管理、调度、保卫、安全检查以及实习、外来参观者等有关人员,应根据其经常进入的生产区域,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9.标准规定在生产设备受损或失效时,有毒、有害气体可能泄漏的作业场所,除对作业人员配备常规劳动防护用品外,还应在现场醒目处放置必需的防毒护具,以备逃生、抢救时应急使用。用人单位还应有专人和专门措施,保护其处于良好待用状态。10.考虑到一个工种在不同企业中可能会有不同的作业环境、不同的实际工作时间和不同的劳动强度,以及各省市气候环境、经济条件的差异,标准中对各工种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种类是最低配备标准,对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期限未作具体规定。并说明此项工作由省级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在制定本省的配备标准时,根据实际情况增发必需的劳动防护用品,并规定使用期限。
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技规及其他要求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一个基本要求是关于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承诺。此外,体系的认证除符合审核规范外,也必须符合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因此,了解与用人单位职业安全健康行为有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是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开展体系认证工作的必要知识。
在国家经贸委发布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指导意见》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规范》中,强调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此概念被全面地贯彻于整个体系中,使国家的管理意识与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联系起来;以达到经济和社会效益的统一,成为用人单位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基础。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规范》17个要素中,直接涉及法律、法规及其相关要求的要素共有5个,分别是:
4.2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包括至少遵守现行适用的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承诺,体现了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宗旨和用人单位的行动纲领。
4.3.2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要求用人单位充分掌握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为体系运行提供法律依据。
4.3.3目标:要求用人单位在制定目标过程中考虑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将法律、法规中的要求作为用人单位的目标,通过各种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方案确保其实现。
4.4.5文件和资料控制: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留存的档案性文件和资料应予以适当标识。
4.5.1绩效测量和监测:要求监测评价有关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的遵循情况,对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问题,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
此外,审核规范中的其他要求要素,均包含着与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联系。如:4.3.1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的策划,要求考虑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4.4.1机构与职责的确定,要考虑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4.4.2培训、意识和能力,在制订培训计划、内容时要考虑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4.4.3协商与交流,包含着将相关法律、法规等有关信息传达给员工、相关方等;4.4.6运行控制中运行标准的确定;4.4.7应急预案与响应中计划的制订;4.5.2纠正与预防措施的制订;4.6管理评审等要素在实施过程中均要考虑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可以说,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始终贯穿于整个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之中。
职业安全健康标准
一、职业安全技术标准的作用 概括地讲,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职业安全法规体系和标准体系,已成为保证安全生产的重要内容之一。我国以国家标准为主体的职业安全健康标准体系框架已基本形成。标准作为提高科技水平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技术文件,已渗入到安全生产的各个领域,从事故预防、控制、监测,直至职业病诊断、统计,都需要相关的标准加以指导,标准已经成为安全领域中重要的基础工作之一。随着法制建设的日益完善,职业安全健康法规标准对减少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发展生产将发挥出更加有效的作用。系统安全性指标的目标值是事故评价定量化的标准。如果没有评价系统危险性的标准,定量化评价也就失去意义,这将使评价者无法判定系统安全性是否符合要求,以及改善到什么程度才算是系统物的损失和人的伤亡为最小。因此,一些国家都制定实现的目标值。我国针对生产过程中设备、装置的设计、安装、改造等制定颁布一系列国家法规和安全卫生标准。根据这些法规、’标准、规范进行评价,确认系统安全性。
经量化后的危险是否达到安全程度,‘这就需要有一个界限和标准进行比较,该标准称为安全指标(或安全标准)。所谓安全指标,就是社会公众可以接受的危险度。它可以是一个风险率、指数或等级,而不是以事故为零作为安全指标。为什么不以事故为零作为安全指标呢?因为事故的规律和本质表明,事故不可能为零。这是由于人们的认识能力有限,往往不能完全识别危险性。即使认识了现有的危险,随着生产技术的发展,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能源的出现,又会产生新的危险。对已认识到的危险,由于技术、资金等因素的制约,也不可能完全消除或控制。人们只能使危险尽可能减少,以至逐渐接近于零。当危险降到一定程度,人们就认为是安全的了。霍巴特大学的罗林教授曾给安全下了这样的定义:所谓的安全指判明的危险性不超过允许限度。这就是说世界上没有绝对的安全。安全就是一种可以允许的危险。确定安全指标,实际上就是确定危险度或风险率,这个危险度或风险率必须是社会公众允许的、可以接受的。我国《劳动法》第5条规定国家要“制定劳动标准”,第52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第56条规定“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标准化法》第2条规定,下列技术要求应当制定标准“工业产品的品种、质量或者安全、卫生要求。工业产品的设计、生产、检验、包装、运输过程的安全、卫生要求。工程设计、施工方法和安全要求”。因此,国家要通过立法建立完善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严格执行和遵守,以保证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保证生产工作秩序的顺利进行。
二、职业安全健康标准体系
所谓职业安全健康标准体系,就是根据职业安全健康标准的特点和要求,按着它们的性质功能、内在联系进行分级、分类,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体系内的各种标准互想联系,相互依存,互相补充,具有很好的配套性和协调性。职业安全健康标准体系不是一成不变的,它与一定时期的技术经济水平以及职业安全健康状况相适应,因此,它随着技术经济的发展、职业安全健康要求的提高而不断变化。我国现行的职业安全健康标准体系,如图3—l所示,主要由三级构成,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有关职业安全健康标准目录、清单请见附录。1.国家标准
职业安全健康国家标准是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是我国职业安全健康标准体系中的主体。主要由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卫生部门组织制定,归口管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实施。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代号为“GB”,推荐性国家标准的代号为“GB/T”。2.行业标准 职业安全健康行业标准是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制定的标准,是国家标准的补充。由安全生产行政管理部门及各行业部门制定并发布实施,国家技术监督局备案。:职业安全健康行业标准管理范围主要有:
(1)职业安全及职业健康工程技术标准;
(2)工业产品在设计、生产、检验、储运、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健康技术标准;(3)特种设备和安全附件的安全技术标准,起重机械使用的安全技术标准;(4)工矿企业工作条件及工作场所的安全卫生技术标准;(5)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和工人技能考核标准;(6)气瓶产品标准。3.地方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之后,该项地方标准即废止。地方职业安全健康标准是对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补充,同时也为将来制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打下了基础,创造了条件。
对于特殊情况而我国又暂无相对应的职业安全健康标准时,可采用国际标准。采用国际标准时,必须与我国标准体系进行对比分析或验证,应不低于我国相关标准或暂行规定的要求,并经有关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批准。
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中按标准对象特性分类,主要包括基础标准、产品标准、方法标准和卫生标准等。1.基础标准
基础标准是指在一定范围内(如职业安全健康)作为其他标准的基础,被普遍使用、具有广泛指导意义的标准,如(职业安全卫生标准编写规定》、《安全标志》、《安全色》、《职业安全卫生术语》、《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等。2.产品标准
产品标准是指为保证产品的适用性,对产品必须达到的主要性能参数、质量指标、使用维护的要求等所制定的标准,如《防护鞋通用技术条件》、《安全防护屏》、(固定式防护栏杆》、《电梯技术条件》、《过滤式防毒面具》等。3.方法标准
方法标准是指以设计、实验、统计、计算、操作等各种方法为对象的标准。其中内容是以设计、制造、施工、检验等技术事项做出统一规定的标准,一般称作“规范”,如《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等;内容是对工艺、操作、安装、检定等具体技术要求和实施程序做出统一规定的标准,一般称作“规程”,如《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和《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等。4.卫生标准
卫生标准中规定了工作场所中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所不应超过的数值,如《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等。
职业安全标准按法律效力分类,一般可分为如下两类:
(1)强制性标准:为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防止各类事故发生,减轻职业危害,保护职工的安全健康,建立统一协调、功能齐全、衔接配套的劳动保护法律体系和标准体系,强化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必须强制执行。在国际上,环境保护、食品卫生和劳动安全卫生问题,越来越引起各国有关方面的重视,制定了大量的安全卫生标准。在这些标准中,经济上的考虑往往是第二位的,即安全第一,经济第二。根据《标准化法》规定,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的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是强制性标准。《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下列标准属强制性标准“……(二)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标准、劳动安全、卫生标准、运输安全标准;(三)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卫生标准及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
(2)推荐性标准;国家规定的强制性标准以外,或是根据国家和企业的生产水平、经济条件、技术能力和人员素质等方面考虑,在全国、’、全行业强制性统一,执行有困难时,此类标准作为推荐性标准执行。《标准化法》及《标准化法条文解释》中规定“对于推荐性标准,国家采取优惠措施,鼓励企业采用推荐性标准。推荐性标准一旦纳入指令性文件,将具有相应的行政约束力。”
三、职业安全健康国家标准颁布状况
我国的职业安全技术标准化工作,是在20世纪改革开放的80年代初期起步的,到2001年国家标准局已公布了400余个标准。按应用范围和性质的不同,这些标准大致分为如下几类。1.设计、管理类标准
这类标准主要是指一些为提高安全生产设计、监察或综合管理需要制定的标准。经常使用比较重要的有如下标准。
(1)作业环境危害方面:(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规定了111种毒物和9种粉尘的车间空气中最高容许浓度,为车间的设计提供了重要的劳动卫生学依据。本标准对工业企业在厂址选择、厂区内布置、车间卫生、防暑、防寒、防湿、通风、采光照明等方面的安全卫生要求,都做了具体的规定。如:标准规定产生危害较大的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有害物质以及噪声和振动等的工业企业,不得在居住区内修建。标准规定产生危害较大的粉尘、有毒物质或酸碱等强腐蚀性介质的车间,应有冲洗地面和墙壁的设施。车间地面应平整防滑,易于清扫。经常有液体的地面应不透水,并有坡向排水系统。产生汞、砷等剧烈毒物质的车间,其墙壁、顶棚和地面等内部结构的表面,应采用不吸收毒物的材料。必要时加设保护层,以便清洗。、其废水应纳入工业废水处理系统。经常有人通行的地道,应有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并不得敷设有毒液体或有毒气体的管道。标准还规定了车间空气中有毒害物质的浓度。职业危害程度分级标准有:《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冷水作业分级》、《低温作业分级》、《高温作业分级》、《高处作业分级》、《有毒作业分级》、《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生产性粉尘危害程度分级》等。另外,车间空气中有毒、有害气体或毒物含量方面的数十种标准。
(2)事故管理方面:为便于事故的管理和统计分析,在总结我国自己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吸收国外的先进标准,制定了我国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火灾事故分类》、《职工工伤与职业病伤致残鉴定》、《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等。
(3)安全教育方面:为了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和管理,公布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国家标准、《起重机司机安全技术考核标准》、《爆破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标准》。特种作业人员经安全技术培训后,必须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者,方准独立作业。取得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定期进行复审,复审的时问一般每两年一次;复审不合格者,可在两个月内再进行一次复审,仍不合格者,收缴操作证;凡未经复审者,不得继续独立作业。2.安全生产设备、工具类标准
这类标准主要是为了保证生产设备、工具的设计、制造、使用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标准,大致可分为如下三方面:
(1)安全生产设备、工具设计原则及安全卫生标准:《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国家标准主要规定了设备设计中有关安全卫生的基本设计原则、一般要求、常见事故和职业危害的防护要求等三方面。生产设备安全卫生的基本设计原则是:
1)生产设备及其零部件。必须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在制造、安装、运输、使用时,不得对人员造成危险。
2)生产设备在使用过程中,不得徘放超过标准规定的有害物质。
3)设计必须履行人机工程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减轻操作者的体力和脑力消耗及精神紧张状况。4)生产设备安全主要是通过选择最佳设计方案、合理地采用自动化和计算机技术、有效的防护措施及各种技术文件中明确的安全要求来实现。
5)设备的设计应进行安全性评价。当安全技术措施与经济利益发生矛盾时,则宜优先考虑安全技术上的要求,并应当首先选用直接安全技术,使生产设备本身具有本质安全性能,不会出现任何危险。其次,选用间接安全技术,只有在直接安全技术不能实现时,才选用间接安全技术,即在生产设备总体设计时,设计出一种或多种可靠的安全防护装置。除直接安全技术措施和间接安全技术措施外,还应当在设备上适当采用各种信号、标志等指示性安全技术措施。
6)生产设备在整个使用期限内,都应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对生产设备上的一些通用安全防护装置也制定了一些国家标准,如《固定式钢直梯》、《固定式钢斜梯》、《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固定式钢平台》等。(2)易发生事故的机械类安全卫生标准:对一些容易发生事故的机器设备,还制定了专业的安全卫生标准。在机器设备中,死亡事故最多的是起重机械,如《超重机械安全规程》、《起重吊运指挥信号》、《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起重机械危险部位与标志》标准等,加强了超重吊运作业的安全科学管理。(3)压力机械类安全卫生标准:压力机械是发生重伤事故最多的一种机械,工人在操作时经常发生手指压伤或冲断事故,这种机械使用面也比较广。为了减少这类事故,连续发布了《冲压车间安全生产通则》、《压力机械安全装置技术要求》、《压力机用感应式安全装置技术条件》、《压力机用光线式安全装置技术条件》、《压力机用手持电磁吸盘技术条件》、《磨削机械安全规程》、《冷冲压安全规程》等国家标准。3.生产工艺安全卫生标准
这类标准主要是对一些经常发生工伤事故和容易产生职业病的生产工艺,规定了最基本的安全卫生要求。(1)预防工伤事故的生产工艺安全标准:在由于工艺缺陷而造成的工伤事故中,以厂内运输事故最多,1984年国家发布了《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该规程对厂内的铁路运输、公路运输、装卸作业等方面的安全要求,都做了具体规定。该规程还对厂内运输安全提出了具体要求。此外,为了预防爆炸、火灾事故、还发布了《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爆破作业安全规程》、《大爆破安全规程》、《拆除爆破安全规程》、《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氯气安全规程》、《橡胶工业静电安全规程》等国家标准。
(2)预防职业病的生产工艺劳动卫生工程标准:这类标准有《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玻璃生产配件防尘技术规程》、《立窑水泥尘规程》、《橡胶生产配炼车间防尘规程》,主要是对生产中各种危害严重的工艺,从厂房布局、工艺设备、通风净化、组织管理等方面提出了防尘和防毒要求。为了预防有机溶剂的危害,还发布了5项涂装作业安全技术规程,规程对涂料的选用、涂装工艺、涂装设备、通风净化以及安全管理等提出要求。4.防护用品类标准
这类标准是为了控制防护用品质量,使其达到劳动安全卫生要求。防护用品标准可分为通用标准、门类标准、产品标准。通用标准主要包括名词术语、通用测试方法以及产品包装标志、验收、检验规则等。门类标准是指防护用品的通用技术要求。防护用品分为7个门类: ①安全帽门类;
②防尘防毒呼吸器官护具门类; ③眼面护具门类; ④听力护具门类; ⑤防护鞋门类,⑥防护服门类; ⑦其他护具门类。目前发布的防护用品标准,安全帽门类有《安全帽一般技术条件》及冲击吸收性能、耐穿透性能、耐燃烧性能、例面刚性、耐水性能、防寒耐压性能等试验方法标准。
防尘防毒呼吸器官护具门类,有《自吸过滤式防尘口罩》标准、《过滤式防毒面具》标准,还有过滤式防毒面具的六种试验方法标准及12种滤毒罐的检验标准。
眼面防具门类,有《焊接防目镜和面罩》、《炉窑护镜和面罩》及一些试验方法标准。听力护具f1类,有《防噪声耳塞》、《防噪声耳罩》标准。防护鞋门类有《皮安全鞋》、《防静电鞋》等。防护服门类有《浮体救生衣》等。其他护具门类有安全册、安全网等标准。
此外,为执行《矿山安全条例》,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矿山安全健康标准;为执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条例》,国家制定了一系列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标准。
各产业系统还制定了行业的安全技术标准,如建筑行业、石油工业、电力行业等。目前,我国的安全技术标准还在完善之中。
编写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程序文件的内容和格式
1. 文件编号和标题
程序文件应统一编号,以便于识别。标题应明确说明开展的活动及其特点。
(1)目的和适用范围:一般简单说明开展这项活动的目的和所涉及的范围。推荐使用如下引导语: 为了……制定本程序。本程序规定了…… 本程序适用于……
(2)术语:指本程序中涉及到的并需说明的术语和名词。
(3)职责:指明实施程序文件的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职责权限、接口及相互关系。
(4)程序内容:列出开展此项活动的步骤,保持合理的编写顺序,明确各项活动的接口关系、职责、协调措施;明确每个过程中各项因素由谁干,什么时间干,什么场合(地点)干、干什么、怎么干、如何控制,及所要达到的要求,需形成记录和报告的内容;出现例外情况的处理处理措施等,必要时辅以流程图。
(5)相关程序、文件和记录:指需引用的或与本程序相关的程序、文件和记录。2. 报告和记录格式
确定使用该程序时所产生的记录和报告的格式,记录的保存部门和期限,写明记录的编号和名称。
程序文件应得到本活动相关部门负责人同意和接受,以及相关方对接口关系的认可,经过审批后实施。
危险源辨识方法
危险源辨识的方法很多,每一种方法都有其目的性和应用的范围。下面介绍几种可用于建立体系的危险源辨识方法:
——询问、交谈 对于组织的某项工作具有经验的人,往往能指出其工作中的危害。从指出的危害中,可初步分析出工作所存在一、二类危险源。
——现场观察 通过对工作环境的现场观察,可发现存在的危险源。从事现场观察的人员,要求具有安全技术知识和掌握了完善的职业健康安全法规、标准。
——查阅有关记录 查阅组织的事故、职业病的记录,可从中发现存在的危险源。
——获取外部信息 从有关类似组织、文献资料、专家咨询等方面获取有关危险源信息,加以分析研究,可辨识出组织存在的危险源。
——工作任务分析 通过分析组织成员工作任务中所涉及的危害,可识别出有关的危险源。
——安全检查表(safety check list,缩写为SCL)运用已编制好的安全检查表,对组织进行系统的安全检查,可辨识出存在的危险源。
——危险与可操作性研究(hazard and operability study,缩写为HAZOP)危险与可操作性研究是一种对工艺过程中的危险源实行严格审查和控制的技术。它通过指导语句和标准格式寻找工艺偏差,以辨识系统存在的危险源,并确定控制危险源风险的对策。
——事件树分析(event tree analysis,缩写为ETA)事件树分析是一种从初始原因事件起,分析各环节事件“成功(正常)”或“失败(失效)”的发展变化过程,并预测各种可能结果的方法,即时序逻辑分析判断方法。应用这种方法,通过对系统各环节事件的分析,可辨识出系统的危险源。
——故障树分析(FTA)故障树分析是一种根据系统可能发生的或已经发生的事故结果,去寻找与事故发生有关的原因、条件和规律。通过这样一个过程分析,可辨识出系统中导致事故的有关危险源。上述几种危险源辨识方法从着入点和分析过程上,都有各自特点,也有各自的适用范围或局限性。所以,组织在辨识危险源的过程中,往往使用一种方法,还不足以全面地识别其所存在的危险源,必须综合地运用两种或两种以上方法。
作业环境布置设计 作业场所布置设计包括生产区的布置设计、车间的布置设计和作业布置空间(或作业岗位)的设计。各部分设计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在遵循上述布1
厂址布设要考虑环保和安全方面的要求,应综合考虑生产、污染特点及区域的水文地质、气象和当地布局情况。厂区应布置在当地夏季最小频率风向上风侧,有严重污染和危害的厂区应远离城区内和居民区,三废排放要符合要求、不危害周围。
除了要考虑本厂区不对周围产生污染和危害以外,同时,还应考虑周围是否存在威胁本厂区的不安全因素。在实际安全管理中,应注意周围不安全因素对本厂区的威胁,对周围存在可能威胁到本单位安全的施工单位、存在火灾、爆炸或其他危险的单位2
生产区的布置首先应从整个生产的工艺流程来考虑,布置必须适宜生产程序和物料流程,应做到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转运路线短、运输安全。其次,应考虑安全与卫生的要求,做到全面规划、布局合理。生产过程中产生有害气体、蒸气、烟、雾、粉尘、臭气、噪音、震动、超声波和无线电磁波、静电及电离辐射的车间,应避免对其他车间的影响,必要时可采取一定的防护措施。仓库必须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和防火、防爆等保障安全的措施。可燃材料和有毒材料应采取防护墙或防火墙,隔间存放。通往仓库的交通路线必须畅通和良好,以便发生事故时的应急需要。管线敷设要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以及防火、防爆要求,应尽量采取直线少弯,平行道路中心线和建筑物走向,专用线路应沿管网较稀地带布置或有专用管道通行
3.车间布置设计
车间布置首先应根据生产流程特点与要求,将整个车间进行功能分区。考虑控制装置的合理布局,将使用频率高的控制装置布置在最适于作业的区域,并按操作的先后顺序,把它们相互之间尽量安排得近一些,形成一个流畅的作业线路。根据设备本身的特点(功能、形状、色彩、数量和使用情况等),尽量把功能相同和相互联系的设备组合在一起,做到机器设备布局合理,以利于操作、监视和管理。
功能分区后,应进行作业空间定位。根据作业特点不同,一个车间可能有多个作业空间,每一个作业空间
(1在作业空间中,作业者的各种动作是为了实现作业目的或作业者自身活动的目的。从观察实际的作业情况可知,在实现作业目的的动作中,往往要加进一些作业者自主目的的行动,如离开工作位置及移动等。因
(2实际作业中,常常不是一个人单独作业,而是由多人组成的集体作业。他们在按照自身的任务独自进行作业的同时,还彼此交流信息,相互协作。这种集体作业的空间,并非单个人和物形成空间的简单迭加,必
(3
生产过程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预留空间范围在生产中也是动态的。如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堆放空间,车间内运输设备的移动空间等。因此,布置设计时就应充分考虑。
(1(2(3(4所述车间布置设计涉及因素较多,要统一考虑,全面权衡。因此,设计时很难一步到位,经常需要进行反作业空间设计的主要内容是:作业空间布置和工作台、桌及座椅的设计。要设计出合理的作业空间,就应按照人的操作要求,对机器、设备、工具合理地进行空间布置,并合理地安排机器、设备上的控制器、显
(1
作业岗位设计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操作者的操作效率和舒适程度。在进行总体布置时,可按以下原则来布置。
①把使用频率高和最重要的设备、操纵控制器及显示装置布置在最佳作业范围内(最显眼和最易触及的地方),以便于操作者观察和操作
②依据操作的顺序进行布置,保证整个作业不空运,不倒流,有条不紊地进行;
③符合人的生理和运动特性,做到人的手臂或脚活动的路线最短,最舒适,并能准确地进行操作,使人工
(2作业岗位很少只有单个仪表或单个操纵控制器,而是由一定数量的仪表和操纵控制器组成控制显示装置。
②操纵控制器布置的位置除应遵守时间顺序,功能顺序,使用频率、重要性及运动方向原则之外,还应考虑各种控制器本身操作特点,将其布置在该种控制的最佳操作区域之内。如颜色编码控制器应布置在最佳视觉域之内。此外,联系较多的控制器应尽量互相靠近,排列和位置应符合其操作程序和逻辑关系。控制
③显示器与操纵控制器的布置应符合相容性。大多数人对于刺激与反应的性质和相互关系都有某种期待和观念,因此,应使显示器与操纵控制器布置与人的这种特性相容性。包括:
概念相容:人们把绿色(如交通路灯)与安全、无危险相联系。在显示器与控制器安置时应注意概念相容
运动相容:人们惯于用顺时针转动来开启电气设备,使它增加能量、响度等;人们惯于用反时针转动使水龙头的水流出,也惯于用顺时针方向转动方向盘使车向右拐。在显示器与控制器安置时应注意与人们运动习惯相容。空间或位置相容:如果把控制器与显示器按具有同样相关位置的元件归并在一起分组安置,则
④避免操作对显示的干扰。这种干扰主要有两种情况:第一,在操纵控制器时肢体遮挡了某些显示器,特别是有些控制器使用频率较高,或一次使用时间较长时,用肢体遮挡了操纵员自己的视线,会漏掉某些信息而造成事故。第二,显示器受控制器的照明灯光干扰,特别是操纵过程中,手臂灯影的不断变化影响显示效果。克服的方法:一方面是要很好安排较柔和的照明,以减少灯影;另一方面要处理好灯光照明的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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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控制器的间隔和位置都布置得合适,也还有发生误操作的可能。因此,对于重要的操纵控制器为避免
①将按钮或旋钮设置在凹入的底座之中,或加装栏杆等。
②使操作手在越过此控制器时,手的运动方向与该控制器的运动方向不一致,例如,如果操作时手是以铅直方向越过某杠杆,这时可以将此杠杆的动作方向设计成水平的,即使无意中被经过的手碰到也不会产生
③在控制器上加盖或加锁。
⑤增加操作阻力,使较小外力不起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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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材料、工具、操作台等设置部位便于拿放和操作; ②设计制作合适的工具或固定器具代替手工操作;
④坐椅设计要合理,高矮、宽窄及靠背角度应考虑人体工程;
⑥说明标签的字体应易读,位置应准确;
⑦按坐、坐—⑧保证适当的机器间距和足够宽度的作业通道。
仓库的安全管理
大规模的仓库,要实行科学化、制度化管理,这对防止事故的发生,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首先,库房要分类,库房内的物品贮存要分类、分堆,堆与堆之间要留有必要的通道,主要通道宽度不应小于2m。另外还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库房内一般不安装采暖设备,如若采暖,则要用暖气采暖。散热器与物品间要有足够的安全距离(以物品温度不升高为准)。自燃品、易燃品、剧毒品等库房,不准采暖。对性质不稳定、易分解并能引起燃烧、爆炸的危险品,要定期测温、化验。在防火通道内,不准堆放任何物品。
2.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不准住人。
3.库房内应设置电话。
4.库区与库房内要保持清洁。
5.库房内除照明设备外,一般不安装电气设备。
6.储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安装防爆、隔离或密闭式的电气照明设备。
7.库房内不准使用碘钨灯、日光灯、电熨斗、电炉子、电烙铁、电钟等,不准用可燃材料做灯罩。不准用60w以上灯泡,灯头与物品间应保持安全距离。
8.库房内不准架设临时电线。库区的电源线应设总闸和分闸,每个库房应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具有防雨、防潮保护设施的开关箱。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电线不准超负荷,库房工作结束时,必须切断电源。
9.库房、露天库应按设计备足适用的消防器材,并放在取用方便的地方。消防器材、设施要专人保管,保持完整好用。
安全生产的行政性法规
1.行政法规的主要构成 包括国务院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制定颁布的规章。
国务院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行政法规主要有:《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规定》、《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放射线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等。规章包括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制定颁布的有关安全卫生规范性文件,如原劳动部颁布的《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行政处罚办法》、《企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劳动防护用品规定》等。2.三大规程和五项规定
三大规程和五项规定在我国安全生产法规建设中具有重要地位,对安全生产工作有重要的影响。三大规程是指《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和《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是1956年5月25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颁发的,国家计委、原国家经委、原国家劳动总局1979年重申要切实贯彻执行这三大规程。
《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共有11章89条,分为总则、厂院、工作场所、机械设备、电气设备、锅炉和气瓶、气体、粉尘和危险品、供水、生产辅助设施、个人防护用品、附则。制定本规程的目的是为了改善工厂的劳动条件,保护工作人员的安全和健康,保证劳动生产率的提高。该规程适用于各类企业,它对企业的安全、卫生设施和管理方面的一些共同性的问题提出了要求和作出了规定。它是企业加强安全卫生管理的基本依据,也是制定安全卫生管理规章细则的基本依据。该规程自发布以来,对保护企业员工的安全健康起了很大的作用。
《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共有9章112条,分为总则、施工的一般安全要求、施工现场、脚手架、土石方工程、机电设备和安装、拆除工程、防护用品、附则。制定本规程的目的是为了适应国家基本建设的需要,保护建筑安装工人职员的安全和健康,保证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它适用于除矿井建设以外的工业建设和民用建设的施工单位。规程的第二章至第七章,对建筑安装工程从设计、施工到拆除工程的整个过程的安全设施、安全技术措施及管理措施等方面,都作出了规定。第八章就建筑安装工程各个工种不同劳动条件的劳动防护用品供给问题作了规定。
1956年国务院颁发的《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已被国务院于1991年3月1日颁发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规定》所取代。《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共有五章26条,分为总则、事故报告、事故调查、事故处理、附则。为进一步解释,贯彻和监督检查这一规定,原国家劳动部先后印发了《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及处理规定”有关条文的解释》以及《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问题解答》。对于特别重大的事故处理,应执行国务院1989年3月29日颁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国务院于1963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简称“五项规定”),对企业生产中的安全工作作出了五个方面的重要规定,这五项规定的内容是: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规定、安全生产教育的规定、安全生产定期检查的规定、伤亡事故调查和处理的规定。五项规定与三大规程一样是我国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行政法规,是安全生产工作的法规依据。国务院在发布该规定的通知中指出:做好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安全生产,不仅是企业开展正常生产活动所必须,而且也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充分重视这项工作,教育全体职工从思想上重视生产中的安全工作,自觉地执行安全措施,这是搞好安全生产的关键,建立健全和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管理制度是保证安全生产的重要组织手段。为此,各部门、各地区和各企业应当把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作为整顿企业、建立正常生产秩序的重要内容之一。并且要求企业单位,真正做到安全工作有制度、有措施、有布置、有检查;从专业干部到工人群众,各有职守,责任明确;加强思想教育,及时地严肃处理责任事故,并努力消灭重大人身事故。
劳动安全卫生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防止事故,减少职业危害,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劳动安全卫生工作依照本条例执行。矿山劳动安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卫生的原则。第四条 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实行单位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督检查和群众监督的管理体制。
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劳动安全卫生的法律、法规和规程、标准,采取措施,防止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县级以上行业管理部门、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主管部门),对本行业、本部门的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实施管理。
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实施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对有关的劳动卫生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五条 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
第六条 劳动者享有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培训以及工伤赔偿、治疗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或控告。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采取措施,切实加强对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鼓励劳动安全卫生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改进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提高企业劳动安全卫生水平。对劳动安全卫生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第二章 劳动安全卫生保障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必须具有相应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一)建设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有劳动安全卫生的内容;未有的,项目管理部门不得批准。存在严重危险、危害因素的项目,应当由具备相应资格的单位进行劳动安全卫生评价;
(二)设计单位在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时,应有劳动安全卫生专篇,并对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设计负责;
(三)施工单位应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并对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四)建设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初步设计和竣工验收,必须经劳动行政部门和卫生、公安消防、工会等有关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同意的,不得批准初步设计、不得办理施工许可手续、不得投产和使用。第九条 用人单位劳动场所及其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劳动场所有职业危害的,应按照国家标准进行分级和治理,并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第十条 从事研制、试验、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易燃、易爆、剧毒、强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单位,以及引进国外特种设备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规定。
第十一条 各种机械、电气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要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使用单位要建立使用、检修、保养、报废制度,不得违章运行,对人体有伤害危险的部位,应设有防护装置;对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又未改造的设备,必须停止使用。
第十二条 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以及安全附件、安全防护装置的设计、制造、安装、修理改造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同意;使用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应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向劳动行政部门登记,并定期进行安全检验;进口锅炉、压力容器未经检验 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进口或安装使用。
劳动行政部门应对起重运输机械、电梯等特种设备进行检测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安装使用;对其制造、安装、维修、使用单位应加强监督检查。
前一、二款规定的特种设备由劳动行政部门认可的机构及人员负责检测检验。
第十三条 劳动防护用品的设计和生产,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不符合规定的,不得使用。第十四条 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或本省的有关规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执行国家有关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做到安全、文明施工。
第十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的规定接受专门安全技术培训,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并按规定定期审验。
第十六条 对用人单位厂长(经理)及其安全管理人员实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培训、考核制度。厂长(经理)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定期接受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培训。第三章 用人单位劳动安全卫生责任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必须认真落实劳动安全卫生保障措施,建立健全本单位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劳动安全卫生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接受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的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研究、决定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重大问题,应听取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和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执行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劳动安全卫生工 作的决议,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应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内容。
劳动合同不得规定对劳动者不负安全管理责任的内容,禁止签订发生伤亡事故由劳动者自行负责的条款。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和行业特点设置劳动安全卫生管理机构,配备劳动安全卫生管理人员,保持相对稳定,支持劳动安全卫生管理人员依法开展工作。
劳动安全卫生管理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劳动安全卫生专业知识和相应的工作经验。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劳动安全卫生技术措施经费应从固定资产折旧费中安排一定比例。具体办法由省劳动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劳动安全卫生技术措施经费应专款专用,不准挪用。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保障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正常运转、及时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并对粉尘、毒物、高温、噪声、体力劳动强度等进行检测分级,对事故隐患和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必须限期进行治理。生产、经营、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必须有应急救护方案,备有防护用具或设立救护站。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必须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和培训。对新进人员应进行厂、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对调换工种、离岗一百八十日以上复工、改用新操作方法和设备的人员应重新培训。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必须对从事有职业危害和从事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业的劳动者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如实统计上报劳动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对确诊为患有职业病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治疗和妥善安置。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必须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发给劳动者劳动防护用品、用具,使劳动者掌握使用方法,并按规定佩戴。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本省有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应当按照《劳动法》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作休息时间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度。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负责、配合伤亡事故的抢救、调查工作,执行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决定。
第三十条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对违章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及时纠正。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用人单位不得对其刁难或打击报复。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安全卫生工作负责,明确领导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的业务(事业)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劳动安全卫生技术措施经费列入国民经济计划。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确定专人负责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和组织实施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贯彻执行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安排、使用劳动安全卫生技术措施经费、开展劳动条件分级、落实劳动安全卫生措施和改善劳动条件的情况;
(三)参加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四)对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技术培训和教育;按国家、省规定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考核、发证;
(五)对国家有特殊安全卫生规定的生产设备、防护用品、安全防护装置的生产、经营和使用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六)对用人单位招用未成年工进行登记、颁发上岗证书;
(七)对用人单位不能实行法定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的申请进行审批;
(八)组织、参与、监督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按规定批复事故结案;
(九)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
(十)组织劳动安全卫生检查活动,开展劳动安全卫生宣传教育;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劳动安全卫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由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应配备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人员。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持证进入用人单位现场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反映劳动安全卫生情况;发现紧急险情,有权责令改正或停止作业;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等。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参加建设项目劳动卫生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并对作业场所有害因素者预防医学性卫生监督。
第三十五条 主管部门应当对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加强管理和指导,实行劳动安全卫生工作责任制。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法律、法规;
(二)参与审定技术改造和改善劳动条件的计划;
(三)参与工程建设、劳动安全卫生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四)对用人单位的厂长(经理)和劳动安全卫生管理人员,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技术培训和考核;
(五)开展安全生产活动,组织劳动安全卫生检查,督促用人单位改善劳动条件,消除事故隐患;
(六)组织调查、处理伤亡事故;
(七)组织劳动安全卫生科学研究,推广科研成果和先进经验。主管部门应当协助劳动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行使监督检查权。
第三十六条 各级工会组织对用人单位劳动安全卫生工作行使下列监督职责:
(一)参与用人单位有关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的制定;
(二)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情况,对存在的违反劳动安全卫生规定的问题有权要求纠正,督促用人单位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和解决职业危害,参加伤亡事故调查;
(三)参加建设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有权提出意见;
(四)对强令劳动者冒险作业的行为有权向现场指挥人员提出停工建议,发现有危及劳动者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有权建议用人单位有关负责人停止劳动者作业,撤离危险现场。第五章 事故调查与处理
第三十七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过程中发生重伤、死亡和急性中毒事故,必须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和工会组织。急性中毒事故,同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不得隐瞒不报或谎报。
第三十八条 事故调查应当成立调查组。事故调查处理实行分级负责制:
(一)重伤事故,由用人单位组织调查,报主管部门备案,由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批复结案;
(二)死亡事故,发生在县级以下的所属用人单位的,由县级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市(地)劳动行政部门批复结案;发生在市(地)以上所属用人单位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市(地)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市(地)劳动行政部门批复结案;
(三)重大死亡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的市(地)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报省劳动行政部门批复结案;
(四)特大死亡事故,由省级主管部门会同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报省劳动行政部门批复结案;
(五)特别重大事故,按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规定办理。
前款
(二)、(三)、(四)项的事故调查组组长,由主管部门担任。无主管部门的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主管部门设在本省行政区域以外的,事故调查组组长由有关的劳动行政部门担任。劳动行政部门组织调查的事故,由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批复结案;省劳动行政部门组织调查的事故,由省人民政府批复结案;
上级劳动行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对应由下级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的事故,在必要时可以派员参加或直接调查处理。
第三十九条 事故调查组提出事故调查报告后,组长所在部门应在三十日内做出事故处理报告。
第四十条 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由调查组提出报告及处理意见;有关方面对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人的处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由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结论性意见,仍有不同意见的,报上级劳动行政部门商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当在九十日内结案,最多不得超过一百八十日。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当公开宣布处理结果。
第四十一条 上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对下级批复结案的事故进行复查。
第四十二条 对事故中伤亡的劳动者,必须按照国家或省有关规定,由用人单位或有关单位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生活补助费、赡养抚养费、残疾赔偿金、丧葬费等抚恤、补偿或赔偿费。具体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在本部门管理的系统或本行政区域内多次发生责任性事故,伤亡和经济损失严重,弄虚作假,隐瞒伤亡事故或不按规定期限提出事故处理报告,应当追究部门或地方负责人责任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劳动行政部门处理。
第四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吊销劳动安全证件,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
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二)建设项目未执行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规定的;
(三)生产、安装、维修和使用特种设备、安全防护装置不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
(四)发生责任性重伤、急性中毒、死亡事故或隐瞒不报、谎报事故以及故意伪造、破坏事故现场的。第四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吊销劳动安全证件,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培训,分配上岗作业或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二)未按国家和省规定向劳动者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
(三)违反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生产、经营、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一)违反国家和本省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
(二)违反国家和本省规定延长工作时间的。
第四十八条 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不得评为先进单位,用人单位负责人及其责任人员在规定期限内不得评为先进工作者或劳动模范。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职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劳动行政部门或有关部门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也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二条 劳动行政部门负责人及其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人员、有关主管部门负责人及其安全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的;
(二)徇私舞弊、贪污受贿、谋取私利的;
(三)违反国家和本省规定罚款的;
(四)泄漏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秘密的。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人员,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和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人员。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河南省劳动安全条例(试行)》、《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劳动安全条例(试行)〉第六十八条的决定》和《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劳动安全条例(试行)〉第二条的决定》 同时废止。
SA8000:2001标准
SA8000:2001标准
SOCIAL ACCOUNTABILITY 8000 社會責任 8000
I.目的与範圍
本標準規定公司應該遵守的社會責任,以幫助公司: a)發展、維持和加強公司的政策和程序,在公司可以控製或影響的範圍內,管理有關社會責任的議題; b)向利益團体証明公司政策、程序和措施符合本標準的規定。
本標準之規定具有普遍適用性,不受地域、產業類別和公司規模的限製。
II.規范網要与詮釋
公司應該遵守國家和其他適用的法律、公司簽署的其他規章和本標准。當國家和其他適用的法律、公司簽署的規章和本標准所規范的議題相同時,應該采用其中最嚴格的條款。
公司也應該尊重下列國際協議的原則:
☆ 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第29和105條(強迫性和奴役性勞動)☆ 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第87條(組織工會的自由)☆ 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第98條規(集体談判的權利)
☆ 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第100和111條規(男女同工同酬;歧視)☆ 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第135條規(工人代表公約)
☆ 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第138條和建議款第146條規(最低年齡和建議)☆ 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第155條和建議條款第164條(職業安全和健康)☆ 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第159條(職業訓練与雇用/傷殘人士)☆ 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第177條(家庭工作)☆ 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第182條(最恶劣儿童)☆ 世界人權宣言 ☆ 聯合國儿童權利公約
☆ 聯合國消除一切形式歧视妇女行为公约
III.定義 1.公司的定義:
任何負責實施本標准中各項規定組織或企業的整体,包括公司所有的員工(即董事、決策階層、經理、監督和非管理人員,不論是直接雇用、合約性質或以其他方式代表公司的人)。
2.供應商/分包商的定義:
提供貨物或服務給公司的實体,它所提供的貨物或服務構成公司生產的貨物或服務的一部分,或被利用來生產公司的貨物或服務。
3.下级供應商的定義:
在供应链中直接或間接向供應商提供貨物或服務的實体,它所提供的貨物或服務構成供應商或公司生產的貨物或服務的一部分,或被利用生產釆生產供應商或公司的貨物或服務.
4.補救行動的定義:
给SA8000所涵盖权益受侵害的工人或前雇员的補救行動。
5.糾正行動的定義:
为确保给不符合提供及时、持续补救而实施的系统化改进或解决措施。
6.利益團体的定義:
關心公司的社會表現或受到公司社會表現所影響的個人或團体。
7.儿童的定義:
任何十五歲以下的人.若當地法律規定最低工作年齡或义务教育年齡高于十五歲,則以較高年齡为准.若當地法律規定最低工作年齡是十四歲,符合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第138條有關發展中國家的例外規定,則以較低年齡为准。
8.青少年工人的定義:
任何超過上述定義的儿童年齡,但不滿十八歲的工人。
9.童工的定義:
任何屬於上述定義的儿童年齡的人所從事的勞動,除非符合國際勞工組織建議條款第146條。
10.強迫性勞動的定義:
任何人在任何受懲罰威脅下被榨取的非志願性工作或服務或作为偿债方法的工作或服務。
11.拯救儿童的定義:
為了保障曾經擔任童工並遭遣散的儿童的安全、健康、教育和發展,而採取的所有必要的支援和行動。
12.居家工人的定義:
在直接或间接合同下,不在公司场地内为公司做工的人。不论由谁提供设备、原料或其它物料,只要提供了雇主界定的产品或服务并为报酬而做工的人。
IV.社會責任之規定
1.童工
1.1 公司不可雇用童工或支持雇用童工的行為。1.2 若发现有童工,公司應該建立、紀錄、保留旨在拯救童工的政策和程序,和有效的傳達這些政策和程序給員工和其他利益團体,并且應該提供足夠的支援來促使童工接受學校教育,直到他們超過儿童年齡為止。
1.3 公司應該建立、紀錄、維持國際勞工組織建議條款第146條所涉及的旨在推廣儿童教育和青少年工人教育的政策和措施,並将其向员工及利益团体有效传达.政策和措施还应包括一些具体措施來保証在上課時間內不雇用童工或青少年工人,而且童工和青少年工人的每日交通(來回工作地點和學校)、上學和工作時間加起來不得超過十小時。
1.4 无论工作地点内外,公司不可置儿童或青少年工人於危險、不安全或不健康的环境中。
2.強迫性勞動
2.1 公司不可雇用或支持雇用強制性勞工的行為,也不可要求員工在受雇之時交纳(押金)或存放身分証於公司。
3.健康与安全
3.1 公司應該考慮到產業中普遍認知的危險和任何特定的危險,而提供一個健康与安全的工作環境,並应采取適當的措施,在可能条件下最大限度地降低工作环境中的危害隐患,以避免在工作中或由于工作发生或与工作有关的事故对健康的危害。
3.2 公司應該指定一個高級管理代表,來負責所有員工的健康與安全,並且負責實施本標準中有關健康与安全的規定。
3.3 公司應該保証所有的員工都接受定期和有紀錄的健康与安全訓練,並為新進的和調職的員工重新进行培训。
3.4 公司應該建立系統來偵查、防范或反應可能危害員工健康与安全的潛在威脅。
3.5 公司應該提供所有員工干淨的廁所、可飲用的水,在適當的情形下,並提供員工儲藏食物的衛生設備。
3.6 如果公司提供員工宿舍的話,應該保證宿舍設備乾淨、安全,並能滿足員工的基本需求。
4.組織工會的自由与集體談判的權利
4.1 公司應該尊重所有員工自由成立和參加工會,以及集體談判的權利。
4.2 當自由組織工會和集體談判的權利受到法律限制的時候,公司應該協助員工采用類似的方法來達到獨立和自由结社和談判的权利。
4.3 公司應該保證工會代表不受歧視,並且在工作環境中能夠接觸工會的會員。
5.歧視
5.1公司在雇用、薪酬、訓練机會、升迁、解雇或退休等事務上,不可從事或支持任何基於種族、社會階級、國籍、宗教、残疾、性別、性別取向、工會會員資格或政治关系的歧視行為。
5.2公司不可干涉員工遵奉信仰和风俗的权利,和满足涉及種族、社會階級、國籍、宗教、残疾、性別、性別取向和工會的信條、政治需要的權利。5.3 公司不可允許帶有強迫性、威脅性、凌辱性或剝削性的性行為,包括姿勢、語言和身体的接觸。
6.懲戒性措施
6.1 公司不可從事或支持肉體上的懲罰、精神或肉体胁迫以及言語凌辱。
7.工作時間
7.1公司應該遵守適用法律及行业標準有关工作時間的规定;在任何情況下,不可經常要求員工一個星期的工作時間超過48小時,並且員工在每个七天之內至少有一天的休息時間。所有超时工作应付额外报酬。在任何情況下每個員工每周加班不得超過12個小時。
7.2 除非符合7.3条(见下款),所有加班必须是自愿性质。
7.3若公司与代表众多所属员工的工人组织(依据國際勞工組織定义)通过自由谈判达成集体协商协议,公司可以根据协议要求工人加班以满足短期业务需要。任何此类协议应符合7.1条有关规定(见上面规定)。
8.薪酬
8.1 公司應該保證它所給付的標準工作周的工資至少能夠達到法律或行業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而且滿足員工的基本需求,和提供一些可隨意支配的收入。
8.2公司應該保證不會為了懲戒的目的而扣減工資,並且保證定期向员工清楚的列明工資、福利的構成;公司还應該保證工資、福利完全合乎所有適用的法律,而且薪酬給付的形式,無論是現金或支票,都必須合乎方便工人的原則。
8.3 公司不可采用純劳务性質的合約安排或虛假的見習期(学徒工制度)辦法,來逃避勞动法和社會安全法規中明定的公司對員工應盡的義務。
5.法律事务专业介绍 篇五
专业介绍
以科学发展观统为指导,以就业为导向,实行理论与实践并重,学历教育为主兼顾职业证书教育,强调学生能力与素质养成的人才培养模式,服务于湖南和其他地方经济社会建设。
本专业主要为公检法、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街道社区、律师事务所、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政府机关等部门的一线工作岗位,培养能从事法律服务、司法文秘以及司法行政辅助管理等实际工作,具有“爱众亲仁”道德精神和“博学笃行”专业品质的高素质技能型法律服务专门人才。
本专业目前分为法律服务(含企业法务)和司法辅助(含书记官)两个专业方向。招收高中毕业生,学制三年。
专业历程
我院法律事务专业是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对法律实务人才的需求日益增长的社会背景下开设的。
1999年:学院向湖南省教育厅申报开办涉外经济法律专业;
2000年:湖南省教育厅下文批准;
2000年9月,学院正式开始以“涉外经济法律专业”招生;
2004年,与长沙市天心区合作,成立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法律援助工作站,成为全省高职院校的首个法律援助机构;
2004年,经国家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专业目录》确定,“涉外经济法律专业”改名为“法律事务专业”;
2007年,经过学院批准,法律事务专业设置法律服务(含企业法务)和司法辅助(含书记官)两个专业方向,并重新修订专业计划,制订专业标准.2010年,在学院、系部指导下,制订了“法律事务专业三年(2010-2012)发展规划”,法律事务专业进入新的发展轨道。
截止2009年下半年,我院法律事务专业已经招收十届学生,毕业学生达750多人,学生遍布全国。
专业荣誉
2003年,法律事务专业通过学院人才培养水平评估;
2004年,法律事务专业顺利通过国家教育部人才培养水平评估,为合格专业;
2005年,法律事务专业被学院评为“品牌专业”;
2005年,《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被评为学院精品课程;
2006年,《婚姻法与继承法》被评为学院精品课程;
2009年,法律援助站被长沙市政法委、长沙市综合治理办公室评为长沙市“平安社区”创建优秀单位;
2007-2009年,《刑法原理与实务》、《刑诉法原理与实务》、《法律实务》、《民法原理与实务》、《法律文书写作》、《经济法原理与实务》等被评为学院“优质核心课程”,其他专业课程均在网上进行了课程展示;
2009年,《社会法实务》被教育部公共事业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为精品课程
专业特色
师资队伍特色:专职教师与兼职教师实现了1:1的比例。现有100%通过了实践教学能力考核,全部为“双师型”教师,80%专职教师通过了司法资格考试,60%的专职教师为兼职执业律师。
专业教学特色:以培养学生的法律实务应用能力为中心,通过模拟法庭、专业辩论、速记速录、项目小组、法律协会、法律援助等多种渠道或形式实施专业教学,实践性教学的比重超过了专业课程教学课时的50%。
专业实践特色:充分实现了“工学结合”的专业实践模式和人才培养模式。与有关政府、法院、街道、社区等开展校企合作、行业合作,学生通过“法律协会”或“法律援助站”定期到长沙市三湘社区、雅塘社区以及其他街道社区等开展法律服务活动,帮助弱势群体,实现思想道德品质与专业素质的双重锻炼。
专业带头人
唐政秋,男,汉族,1964年8月出生,湖南华容人,中共党员,中国农工民主党员。先后就读于西南政法学院和华中师范大学,法学教授,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国法学会社会法学会理
事,民政部立法咨询专家,湖南省高校青年骨干教师,湖南省律师系列职称评委,长沙市政府法制专家库专家,长沙市天心区检察院人民监督员。
唐政秋教授长期从事法学专业的教学,积累了丰富的教学经验,教学水平高。先后开设和讲授了经济法原理与实务、法理学、民法原理与实务、合同法原理与实务、劳动法等专业课程。作为法律事务专业带头人,不仅创办了该专业,主持建立了模拟法庭等实验室,成立了我省首个职业院校法律援助工作站,而且指导培养了一批优秀的青年骨干教师。
唐政秋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社会法、民商法,在上述研究领域体现了较高的学术水平和研究能力。公开出版著作、主编教材5部,主持省部级课题6项,在《当代法学》、《学术研究》、《学术月刊》、《求索》等刊物发表论文40余篇,并有多篇论文被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和知名学术网站转载或索引。
6.经典法律美剧介绍 篇六
1.Boston Legal《波士顿法律》
Boston Legal is an American legal dramedy created by David E.Kelley and produced in association with 20th Century Fox Television for ABC.The series aired from October 3, 2004, to December 8, 2008.《波士顿法律》讲述的是美国波士顿市一家律师事务所的故事,主要是两位活宝Alan(James Spader)扮演,曾凭该剧三夺艾美奖最佳男主角奖)和 Denny(William Shatner扮演),每集一般有两个官司要打,穿插办公室和个人生活的趣事,每集最后Alan和Denny在阳台夜话的是粉丝的一大爱好,只有这一刻,得一知己,把酒言欢,足以。
《波士顿法律》可以算是一朵奇葩,把不同律师辩护的若干个独立的案子剪切成碎片,用一些生活琐事连接在一起,浇上一些重口味幽默,就做成了这道口味独特的律师剧大餐。
抛开那些长篇累牍的传统庭审环节,《波士顿法律》把更多的焦点放在了律师本人上面,你不需要去关注案件的结果,无罪还是有罪无关重要,甚至案件结束你都无法确定。所以这是一部“律师剧”,还不是“法律剧”。
2.The Practice《律师本色》
The Practice is an American legal drama created by David E.Kelley centering on the partners and associates at a Boston law firm.Running for eight seasons on ABC from 1997 to 2004, the show won the Emmy in 1998 and 1999 for Best Drama Series, and spawned the successful and lighter spin-off series Boston Legal, which ran for five more seasons, from 2004 to 2008.The Practice, Bobby Donnell带领下的波士顿律师事务所以维护社会道德,种族平等为宗旨,在很多案件中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应有的权力。在故事的发展中,Jimmy, Eugene, Ellenor和Lindsay等一众年轻律师逐渐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在以地方检察官为对手的诉讼中明争暗斗,大放异彩。里面有大量的法庭辩论。以交叉询问为主,精彩的美国法庭戏。此剧是完全仿真的以法律调查为主题的系列剧。这是一家充满激情的律师事务所。对他们来说,每一个案子都是重要的,也会为每一个客户的利益争取到底。运用合法的策略是他们的工作方式,他们更依靠科学,把最受质疑的论点变得具有说服性。并且仍把追求正义放在首位,直到最终的结果被宣布……有时也会在宣判之后。然而追求正义,也常常使他们要面对伦理道德的是非问题。
3.Law & Order《法律与秩序》
Law & Order is an American police procedural and legal drama television series, created by Dick Wolf and part of the Law & Order franchise.It originally aired on NBC and, in syndication, on various cable networks.Law & Order premiered on September 13, 1990, and completed its 20th and final season on May 24, 2010.At the time of its cancellation, Law & Order was the longest-running crime drama on American primetime television.Its record of 20 seasons is a tie with Gunsmoke for the longest-running live-action scripted American prime-time series with ongoing characters, although it had fewer episodes than Gunsmoke, and both series are surpassed by the animated series The Simpsons(renewed for a 26th season in October 2013).《法律与秩序》分为警匪较量和法庭辩论两个部分,剧中情节大多取材于真实案例。剧集分为两部分,前半个钟头聚焦乔-方塔纳(Joe Fontana)和埃德-格林(Ed Green)两位警探,在管区中尉安妮塔-范-布伦的指导帮助下,勘查现场、搜寻证据和盘诘疑犯的侦破活动,后半部分则着重记录了案子转交到检察官手上,助理杰克-麦考伊(Jack McCoy)和亚历山德拉-鲍吉亚(Alexandra Borgia)依据繁琐复杂的法律程序,在亚瑟-布兰奇(Arthur Branch)领导下,提起讼诉和出席庭审的过程。有些案件简单明了,但大多数却是错综复杂,曲折离奇,必须遵循的法律程序和抽丝剥茧层层深入的调查,不断考验着几位主人公的智力、精力、耐心和承受力,在案件的侦查和审理过程中,他们还必须竭力寻找生活与工作的平衡点。
4.Shark《律政狂鲨》
Shark is an American legal drama created by Ian Biederman that originally aired on CBS from September 21, 2006 to May 20, 2008.The series stars James Woods.塞巴斯蒂安是一个行内赫赫有名的资深辩护律师。一次事业上的打击使他顿悟,并断然辞去旧工作。机缘巧合下,他接到了罗省市长办公室的邀请,希望他接受一份工作,领导并组建罗省地检署重大案件专案组。他的团队,是一帮全无实战经验的新人。史塞巴唯有将自己的家作为培训基地,模拟最苛刻而难以预料的庭审现场,将多年庭上战术经验倾囊相授。这个专案组的目的只有一个,势要将只手遮天,人脉深广的罪犯绳之于法!
5.Suits《金装律师》
Suits is a USA Network drama created by Aaron Korsh that stars Patrick J.Adams as Michael “Mike” Ross and Gabriel Macht as Harvey Specter.The series is set at Pearson Specter, a fictitious law firm in New York City.Mike是一名非常聪明的律师,尽管他没拿到学位。他已经从一名毒贩子和帮着法学院学生作弊的不良份子,摇身成为纽约最著名的律师事务所里的成员。Mike凭借他的聪明智慧以及过目不忘的本领,在本已搞砸的面试中让Harvey眼前一亮,实现了身份跳转。他加入了律所成为Harvey的副手,但除了天赋之外,他还需要学习很多才能在律所残酷的竞争中得以生存。他也需要借助Harvey的经验知识和点拨指导。祖母昂贵的医疗费和自己不堪的过去,让Mike不得不在第一起大案子中就极力证明自己的价值。要赢得Harvey的认可,他需要将自己的天赋、能力和街头智慧运用在实战中。
6.CSI: Crime Scene Investigation《犯罪现场调查》
Crime Scene Investigation(referred to as CSI, also known as CSI: Las Vegas)is an American crime drama television series, that premiered on CBS on October 6, 2000.The show was created by Anthony E.Zuiker and produced by Jerry Bruckheimer.It is filmed primarily at Universal Studios in Universal City, California.内容是描述一组刑事鉴识科学家的故事。剧中案件发生地点是设定在今日美国内华达州的拉斯维加斯。之所以选择拉斯维加斯,主要的原因是拉斯维加斯都会警察局的犯罪研究室是全美第二活跃的,仅次于联邦调查局在弗吉尼亚州宽提科(Quantico)的实验室。
小组成员们调查神秘、不寻常、有时阴森的死亡事件以判定事实。他们同时也调查其他重大犯罪事件,不过谋杀案件还是这个系列电视系列剧的主题所在。
7.Justice《金牌律师》
Justice is an American legal drama produced by Jerry Bruckheimer that aired on Fox in the USA and CTV in Canada.The series also aired on Warner Channel in Latin America, Nine Network in Australia, and on TV2 in New Zealand.物欲横流、声色犬马的洛杉矶,这里是富人们的天堂,同时也是律师精英们一展拳脚的舞台。本剧的主人公是一所高级律师事务所的四位合伙人,他们个个身手不凡、各有所专。虽然都无比自负,但又能紧密合作,为自己的富人客户们打赢了一场又一场的官司。Ron Trott是该所的招牌,他总是频频在各家电视台的谈话节目中抛头露面、巧舌如簧。他尤其擅长于招揽客户、陈述案情,并我行
我素,因此也常常深受陪审团的厌恶。但正是他的天赋和不达目的誓不罢休的精神才将这个精英团队团结起来。一直隐藏在Ron身后的是Tom Nicholson,相貌忠厚、土生土长于内部拉斯加的Tom对媒体一贯敬而远之,但他却是一名出色的控方律师,他用自己扎实的工作态度赢得了Ron的尊重和赏识,并成为法庭上的技巧大师。前应辩控方律师Luther Graves是一个黑人社区的领袖,他努力为民众伸张正义,因此深得民心。Luther善于通过有策略的暂时妥协和让步,从控方和辩方双方的视角来评估此案的价值,并预测双方以后的策略。年轻进取的Alden Tuller是一名出色的辩论高手,他能处理最复杂的法庭辩论,同时对证人的传唤与问讯技巧也极其老练。他们的富人客户们,可能已因为所涉诉讼,被媒体和网民早就认定为千夫所指的罪人,但这四位金牌律师却往往能穷尽所能,运用各种手段帮助自己的客户打赢官司,洗脱罪名。本剧的一大独特之处在于:每当一集结束之际,会将此案经过回放总结,由观众来判断,这些作为社会精英的律师,他们到底是在维护正义,还是在助纣为虐。
8.The Good Wife《傲骨贤妻》
7.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的应急法律制度 篇七
《突发事件应对法》与《环境保护法》及一系列环境法律法规构成了我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法律体系, 但其在实践中并未有效地发挥作用, 仅2009年一年间就发生了数起震惊社会的环境污染突发事件, 如江苏盐城特大水污染案、湖南浏阳镉污染事件等。
环境污染突发事件频发, 已成为十分棘手的问题, 它在破坏环境、危害公民生存的同时也严重影响了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有悖于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要求。因此, 从公民安居乐业、国家长治久安的双重需要看, 如何建构行之有效的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法制以缓解其引发的尖锐矛盾是很有价值的研究课题。
二、现行法律在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对中的不足
1. 立法层面。
宪法第9、26条是关于环保的, 通过对该规定的语义分析, 不难发现其重点关注常态下的环保问题, 而忽略了突发环境事故这种紧急情况。尽管2004年的修正案中, 加入了紧急状态的规定但未提及突发事件, 其中是否包括严重的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并未明确, 也未区分紧急状态与突发事件的界限, 因此对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的应急指导作用甚微。
《突发事件应对法》在应急处理中起到了宏观指导的重要作用, 但并非针对环保, 单靠其笼统的规定来应对严重复杂的环境污染突发事件远远不够;《环境保护法》虽针对环保, 但具有综合性, 并非专门针对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的应对, 实践中难以运用;其他单行法律对突发事件应急的规定良莠不齐, 难成体系, 且大多不能良好运作。
由于频发的突发环境事故严重威胁公民生存与社会稳定, 为应对该风险, 国务院颁布了《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但其操作性受到了学界的广泛质疑, 如缺乏事前预警、部分规定用词模糊等等。为配合该预案实施, 地方政府也制定了相应的地方性应急预案, 但实践中均未能很好操作, 且对于环境突发事件这一严重问题, 仅以行政法规及规章进行规制显然是远远不够的。
2. 执法层面。
很多突发事故发生前, 污染已经存在, 当地百姓多会向政府投诉, 但由于盲目追求GDP增长和眼前政绩需要作为纳税大户的污染企业的利润支持, 地方政府往往对污染企业采取不作为的态度, 这种庇护终会使量变转化为质变, 最终爆发恶性环境污染突发事件。
事件爆发后, 在执行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的过程中, 又出现了“多头管理, 难以联动”的问题。对同一污染事件的处理可能牵扯多个相邻的地方政府, 更可能涉及环保、卫生、土地、河流、海洋等多个管理部门, 这些政府机关大多按其部门规章各自为政, 要么争着去处理, 互不买账, 要么互相推诿。由于我国目前的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法律制度中没有明确各个部门对事件应急处理的分工和权责, 因此各部门难以联动合作, 致使应急处理的效率大打折扣。
3. 监督层面。
2008年施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试行) 》尽管使我国的环境信息公开法制有了很大的进步, 但统计表明, 实践情况并不乐观。很多重污染城市的信息公开程度较低, 遭遇重大污染突发事件时, 政府更是遮遮掩掩, 严重阻碍了公民对政府部门应急处理的监督, 同时极易造成民众对政府的不信任, 从而导致突发事件的严重升级。
另外, 环保NGO, 即民间环保组织也未能发挥出其应有的监督作用, 究其原因, 主要还是因为相关法制的不健全。我国目前对环保NGO进行规制的只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两部1998年制定的行政法规及执行部门或地方政府出台的执行办法, 不仅法律位阶低, 且规定陈旧, 在登记设立、充实资金和民主参与等方面, 均阻碍了环保NGO的发展。
三、应对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的措施
1. 制定行之有效的法律。
我国改革开放带来的经济发展多以环境污染为代价, 为寻求短期经济效益, 人们不惜透支环境, 肆无忌惮地污染。在吞噬良好环境的同时, 也使身处其中的人们遭遇了前所未有的生存危机。面对频繁发生的环境污染突发事件, 国家开始应接不暇, 相关应急政策法规接连出台, 但就中国现状来看, 极有必要制定一部《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对法》。该法应吸取基层的环境执法经验, 以加强可操作性, 从而提高应急效率。为更好地与宪法中紧急状态的规定相衔接, 需明确突发污染事故严重到何种程度时进入紧急状态, 并对两种情况的应对程序等具体操作加以详细区分与规定。更重要的是, 应加入应急过程中保障公民权利的相关内容, 如征占人力物力时应给予的补偿及公民权利受损时的救济途径等等。
2. 加强政府部门的联动。
在制定的专门应对法中, 需要确定应急处理执行部门, 并明确其享有的权利和应负的责任, 及对负责的公职人员的奖励与处罚等。在分清单个部门权责的同时, 不能忽视多部门合作的特殊情况, 需要明确规定当对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的应对涉及多个部门时, 应当由哪个部门统一指挥, 指挥者应享有哪些特殊权力, 在联动应急的过程中, 如果遭遇不合作的部门, 应当如何处罚等等。
3. 保障公众参与的实现。
8.应急管理法律法规介绍 篇八
[关键词]沉船沉物;应急打捞制度;必要性与可行性
一、建立沉船沉物应急打捞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当沉船沉物事故影响安全航行或有重大的造成水域污染的危险时,如何妥善地处理沉船沉物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沉船沉物所造成的危害,为国际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保驾护航,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面对严峻的挑战,主管机关有必要采取应急打捞措施。
(一)提高打捞清除效率
应急打捞清除机制的建立可以免除强制打捞清除所需遵循的决定、通知、告诫等程序,直接由海事行政主管机关组织应急打捞清除行动。主管机关在组织实施强制打捞清除的同时,将采取的措施通知行政相对人。因此,从效率的角度看,对紧急的沉船沉物事故采取应急打捞清除机制,有利于提高事故解决的速度、有效杜绝次生事故。
(二)配合国家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的完善
应急打捞在保障水上通航安全、防止环境污染事故、消除社会影响方面始终发挥着积极的作用,是国家履行水上灾害控制、环境保护职能以及应对水上重特大突发事件的重要专业保障,也是国家应急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施行确立了我国应急管理的基本制度和法律地位,把應急管理全面纳入法治的轨道,对于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具有重大的意义。交通运输部组织修订的《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也于2009年发布实施。作为水上安全和防止船舶污染主管机关的海事部门,应贯彻落实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顺应趋势,建立健全沉船沉物事故应急法制。
二、建立沉船沉物应急打捞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本文将从法律基础和应急打捞能力两方面分析建立沉船沉物应急打捞制度的可行性。
(一)法律基础
应对沉船沉物等突发水上公共事件,快速、有效地打捞,是减轻危害后果的基本途径。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第71条和《打捞沉船管理办法》第4条的规定,在沉船沉物造成或可能造成海洋环境重大污染损害或严重危害船舶航行安全时,主管机关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航行安全和保护海洋环境,有权采取应急打捞清除措施。
海事主管机关组织指挥应急打捞清除也符合行政法中行政应急原则的要求。为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免受损失,为了迅速处理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并减少损失,有必要赋予政府行政应急权,允许国家公权力根据法律的授权采取应急措施。
《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为加强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控制、减轻和消除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及时恢复水路交通正常秩序,提供了法律保障和切实的指导。
(二)我国具备应对和处置沉船沉物应急打捞清除的能力
近些年,我国打捞救捞系统应急装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取得明显进展,应急救助和抢险打捞能力明显提高,国务院将救捞作为《国家应急规划》发展建设的重要力量,“十二五”期间对救捞基本建设投入预计将达到85亿元,为救捞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支持和资金保障。结合各种形式的应急演练,海事行政主管机关应对重大突发事件的能力有显著提高。因此,我国已经具备应对和处置沉船沉物应急打捞清除的能力。
三、实施沉船沉物应急打捞机制的要件
(一)实体要件
应急打捞机制的实施需符合一定的实体要件。首先,沉船对航道安全造成严重威胁或有重大的造成水域污染的危险。发生在港口、航道、船闸、通航密集区等水域的沉船事故极易影响通航安全,如果没有及时打捞,成为水下障碍物, 极有可能诱发重大事故。这种危害不仅应当包括沉船沉物对航行安全构成的危害,而且包括其对水上环境保护和公共秩序构成的危害。其次,应急打捞清除行为必须具有紧急性,即沉船沉物严重危害航行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海洋环境重大污染损害,不立即采取打捞措施将严重危害公共利益。
(二)程序要件
紧急行政强制措施的适用具有急迫性以及不可避免性等特点,这些都决定了对紧急行政强制措施程序不可能以一般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标准来要求。根据《行政强制法》的立法精神,以及执法实践,笔者认为,在需要应急打捞清除的情形下,海事行政主管机关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简易程序相对于普通程序来说,省略了告诫、监督义务人于限期内履行、打捞清除费用的先期缴纳等步骤。在简易程序下,行政机关作出应急打捞清除决定以及此后的行政强制执行措施应遵循下列程序。首先,根据《行政强制法》第18条的要求作出应急打捞清除决定。决定作出后,应急打捞措施应尽快在海事行政主管部门的组织下开展。最后,向相对人送达应急打捞清除的
决定并收取打捞清除费用。
[参考文献]
[1]胡正良,韩立新.海事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2]罗豪才.行政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3]罗晓斌.沉船沉物打捞清除若干法律问题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04年硕士学位论文。
[4]张怡.沉船沉物强制打捞清除法律问题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08年硕士毕业论文.
[5]朱迎颖.沉船沉物强制打捞清除法律问题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07级硕士毕业论文.
[6]毕丹华.沉船沉物强制打捞清除中的若干法律问题[J].水运管理,2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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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室应急管理09-21
资金管理应急预案10-09
城市公共安全应急管理06-29
应急管理知识考试07-27
物业管理应急预案11-14
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评估06-12
应急管理工作总结格式06-28
应急准备和响应管理程序07-09
社区应急站管理制度07-11
应急演练的管理制度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