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市公司检查办法》的通知

2024-10-29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市公司检查办法》的通知(共10篇)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市公司检查办法》的通知 篇一

【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证监发[2001]64号 【发布日期】2001-04-26 【生效日期】2001-04-2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12号--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通知

(证监发〔2001〕64号)

各具有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申请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

为规范申请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报送申请文件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现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2号--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所有申请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均应参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证监发〔2001〕36号文件)的有关要求并按照本准则的内容和格式制作和报送申请文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2号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

第一部分 要求在指定报刊及网站披露的文件

第一章 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发行公告

1-1 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申报稿)

1-1-1 附录一:发行人编制的盈利预测报告及注册会计师的盈利预测审核报告(如有)

1-1-2 附录二:发行人董事会、监事会关于报告期内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处理情况的说明(如有)1-1-3 附录三:注册会计师关于报告期内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补充意见(如有)

1-2 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申报稿)

1-3 发行公告(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提供)

第二部分 不要求在指定报刊及网站披露的文件

第二章 主承销商推荐文件

2-1 主承销商出具的“关于XXX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推荐函”(推荐函后附《发行人基本情况表》)

2-2 主承销商出具的“关于XXX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核查意见”

第三章 发行人律师的意见

3-1 法律意见书

3-2 律师工作报告

第四章 发行申请及授权文件

4-1 发行人出具的“关于XXX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申请报告”

4-2 发行人股东大会同意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决议及授权董事会处理有关事宜的决议

4-3 在申报时和核准前,发行人全体董事和主承销商、发行人律师、注册会计师对发行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

4-4 发行人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验资人员及其所在的中介机构等同意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由其出具的专业报告或意见的内容无异议的函

第五章 募集资金运用的有关文件

5-1 本次募集资金运用方案及股东大会的决议

5-2 有权部门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议书的批准文件(如需要立项批文)

5-3 发行人全体董事签名的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如有个别董事不同意或弃权,应说明原因并加盖公司印章)

5-4 发行人全体董事签名的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说明

5-5 拟收购资产和权益的资产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

第六章 发行条款及发行方案

6-1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签署的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条款设置及其依据的说明

6-2 发行方案

第七章 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文件

7-1 发行人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的审计报告及财务报告全文

7-2 发行人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偿债措施的专项说明及主承销商的意见

7-3 发行人资信情况

7-3-1 发行人(全体董事签名)关于公司资信情况的说明及发行人律师对公司资信情况的意见

7-3-2 资信评估机构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出具的资信评级分析报告(如有)

7-4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担保合同

7-5 关于公司治理结构的情况

7-5-1 发行人关于在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方面的独立情况的说明

7-5-2 发行人关于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和重大关联交易的说明

7-5-3 发行人关于最近一次股本增减、对外投资、股利分配、收购兼并等重大事项的董事会决议或股东大会决议

7-5-4 发行人公司章程

7-6 发行人关于最近三年信息披露合规性情况的说明

7-7 主承销商对发行人股票近三年运行及走势的分析报告

7-8 主承销商关于发行人投资价值的分析报告

7-9 主承销商和发行人签订的承销协议及补充协议

7-10 主承销商、其他承销团成员,签名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验资人员及其所在机构的证券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该复印件需由该机构盖章确认并说明用途(其中签名律师及其所在机构还需提供通过年检的执业证书复印件,该复印件需由所属司法局盖章确认并说明用途)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市公司检查办法》的通知 篇二

各证券公司、各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中国证券业协会:

为巩固证券公司综合治理成果,提高证券公司财务信息质量和透明度,强化审计及社会监督,现就证券公司2006年年报审计和信息披露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关于证券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证监会计字

[2006]22号)及有关要求,认真做好新旧会计准则的接轨及相关报告的编报工作。充分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如实反映证券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客户资产状况,进一步夯实证券公司财务基础。

二、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年报审计监管的有关要求,配合会计师事务所做好2006年年报审计工作。充分、如实地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整改、重组完成情况及净资本计算、公司内部控制、运营管理、IT系统、关联交易及对外担保、理财产品等相关审计支持性材料,并不得限制审计范围。

三、各证券公司应当在2007年4月30日前,以书面和电子文档方式向我会机构部、风险办、会计部和公司注册地证监局报送报告、审计报告、净资本及风险控制指标专项审计报告、客户资金安全、内部控制等专项审核报告,并及时向股东单位和公司董事会成员报告。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等相关责任人对公司年报及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责任。

四、从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进行审计,并报送由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五、各证券公司应在2007年5月底前,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证券公司信息披露专栏和公司网站公开披露经审计的2006年财务报告,披露内容包括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附注。

已上市证券公司按照上市公司报告披露的有关规定执行。

证券公司在进行公司介绍、产品推介、客户咨询等活动时,应当向客户提供公开披露的财务报告;在经营场所的“投资者园地”栏目中,应当明示公司公开披露财务报告的网址及获取途径。

中国证券业协会应当在其网站的醒目位置设立“证券公司信息披露专栏”,切实做好该栏目信息的持续维护和有效管理,并采取相应措施,为投资者登录查询提供各种便捷。

六、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2006)》,审慎选用鉴证方法和技术,重点关注重大错报风险及舞弊风险,充分、有效地履行内控测试和实质性检查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客观、审慎地发表审计意见,并相应承担审计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证券公司的整改、重组情况及关联交易行为、重大资产减值准备转回、金融工具类别变更、企业合并等事项加强证据收集力度,加大审计检查力度,并对涉及公允价值选用及计价公允性问题予以重点关注。

七、在年报报送和公开披露中,存在迟报、错报、漏报及不按要求公开披露等情形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年报审计监管的有关要求主动申报并及时更正、整改,落实责任追究;在报告、审计报告中,未能勤勉尽职,存在严重误导、虚假陈述等情形的,证券公司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及时履行主动申报、改正错误及更正公告等程序,我会及相关证监局将依法采取要求追加审计程序、谈话提醒、记入执业诚信记录和监管档案、责成另行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手段及相应的监管措施,并追究有关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将立案稽查,追究有关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七年一月二十九日

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市公司检查办法》的通知 篇三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中国

证券期货业信息系统的通知

(证监办字(1997)2号1997年3月13日)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十四家期货交易所:

为适应信息时代证券期货市场建设的需要,提高计算机在证券期货业的应用水平,建立和完善证券期货行业信息与技术标准,促进市场信息和管理信息的充分流通,更好地为决策科学化提供支持,进一步强化市场监管,中国证监会决定筹建中国证券期货业信息系统。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成立中国证券期货业信息系统建设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由中国证监会领导、有关部室负责人,以及各证券、期货交易所主要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1.确定信息系统建设工作办公室及专家委员会的职能,并实施领导;

2.审议《中国证券期货业信息系统建设规划》;

3.审核信息系统建设的招标方案与投标方案;

4.对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做出决策;

5.协调各部门、各单位的合作关系。

二、成立中国证券期货业信息系统建设专家委员会

根据有关专业的需要,专家委员会下设若干学科专家小组。专家由中国证监会聘任。

专家委员会的职责是:

1.讨论各阶段信息系统建设的方案;

2.鉴定、验收各子系统和数据库。

三、成立中国证券期货业信息系统建设工作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中国证监会信息部。根据各子系统和数据库建设的需要,办公室下设若干工作小组。工作办公室的职责是:

1.执行信息系统建设领导小组的各项决议;

2.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各阶段系统方案论证;

3.起草各个子项目的基本方案和有关文件;

4.组织方案的实施;

5.组织项目招标、投标;

6.跟踪项目的全部开发过程,解决其间发生的各种问题;

7.向领导小组和专家委员会汇报各阶段进展情况;

8.组织项目验收;

9.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任务;

10.汇总专家意见,协调项目各方关系。

四、召开中国证券期货业信息系统建设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

为充分调动各方面力量,抓紧进行中国证券期货业信息系统建设,拟定于1997年1~2季度间在京召开中国证券期货业信息系统建设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

会议的主要议题是:

1.中国证券期货业信息系统建设动员;

2.通报中国证监会已进行的有关子系统和中央(统计)数据库建设的工作情况;

3.介绍管理信息系统设计方法;

4.讨论《中国证券期货业信息系统建设规划(草案)》。

中国证监会领导、国家有关部委负责人、中国证券期货业信息系统建设领导小组、工作办公室、专家委员会的成员以及部分证券公司的代表,将出席会议。

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市公司检查办法》的通知 篇四

【文件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清欠工作的通知

(证监公司字[2006]92号)

各上市公司:

清理上市公司资金占用,是维护上市公司资产完整、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一项重要工作。按照《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国发[2005]34号,以下简称“国发34号文件”)的要求,各上市公司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控股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各种措施,加快清欠进度,确保实现年内完成清欠任务的目标。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存在资金占用问题的各上市公司董事会要把清欠工作作为当前的重点工作,切实抓紧抓好。公司全体董事对清欠工作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公司董事长是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上市公司要按照所在地证监局、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报告清欠工作情况。各证监局将根据公司董事会的清欠工作表现,衡量公司董事对公司应尽的勤勉忠实义务,并记入诚信档案。

二、区分情况,分类解决。国发34号文件提出控股股东要针对不同情况,采取现金清偿、红利抵债、以股抵债、以资抵债等方式加快偿还速度。各上市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选定最切实可行的清欠方式。占用额较小、控股股东有还款能力的,公司应要求控股股东尽快解决,凡是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资金占用必须在2006年6月底前完成清偿;控股股东确实不具备现金清偿能力的,公司要督促控股股东抓紧办理以股抵债、以资抵债所必备的法律手续,早日进入清欠程序;对情况复杂、解决难度很大的占用问题要采取创新方式解决。凡是有利于公司利益和保护中小股东的方案,上市公司都可以在证监局的指导下大胆尝试,加快解决问题的步伐。控股股东拒不清偿的,公司董事会有责任依法起诉控股股东,通过司法途径追回公司财产。

三、坚持清欠与股权分置改革紧密结合。存在资金占用问题的各上市公司要结合股权分置改革工作,采取以股抵债为主的有效方式,加快清欠进程。仍存在资金占用问题的少数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公司,应立即采取以股抵债等方式,迅速解决占用问题。

四、按照年报披露的清欠方案履行承诺。存在资金占用问题的各上市公司应严格按照年报披露内容及时开展清欠工作。未制定清欠方案或未按清欠方案及时开展清欠工作的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在2006年9月30日前向中国证监会和当地证监局报告资金占用的形成原因、过程、控股股东和上市公司两方的相关责任人。届时不报告的,中国证监会将依据《公司法》第六章的规定,追究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成员的责任。

五、营造有利于上市公司清欠的氛围。各上市公司在清欠工作中,要将清欠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和难点及时报告地方人民政府和相应国资管理部门,请求给予支持和帮助,在地方人民政府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统一领导下,打好清欠攻坚战。

六、严格执法,追究拒不偿还占用资金的单位和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各上市公司董事会要充分认识控股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问题的危害性和严重性,认清拒不整改的严重后果,自觉改正错误,认真履行维护本公司法人财产权不受侵害的责任,促使控股股东在规定期限内将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彻底归还。对于国有控股股东清欠不积极的,证券监管部门将及时通报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和组织部门,敦请他们对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对于非国有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积极采取措施清偿所占用资金的,证券监管部门将通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其信用情况予以高度关注。对于不能按期偿还占用资金的控股股东的责任人,除采取上述措施外,我会将依法对其实行严格的市场禁入,依法不予受理其本人或所任职的公司在证券期货市场的行政许可申请;对于相应的上市公司的责任人,我会将其认定为不适当人选,违规情形严重的,将对其实行市场禁入;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建立长效机制,坚决遏制“前清后欠”问题的产生。各上市公司要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尽责问责机制,明确货币资金支付管理审批权限,规范关联交易,严禁发生拖欠关联交易往来款项的行为。各上市公司必须在《公司章程》中载明制止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侵占上市公司资产的具体措施,明确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维护上市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载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董事予以罢免的程序。上市公司董事会要建立对大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资产的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上市公司应力争通过多样化的支付手段进行收购兼并实现整体上市,消除占用资金的根源。

附件:关于G股公司“以股抵债”工作操作指引

二00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附件

关于G股公司“以股抵债”工作操作指引

依据《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以股抵债工作的基本业务流程为董事会决议、国资委批复(如属于国有股)、股东大会决议、债权人公告、证监会批复、公司股份变动公告、工商登记变更(G股公司以股抵债工作流程图附后)。

一、G股公司“以股抵债”工作流程说明

(一)董事会决议公告中特别载明“本公司在以股抵债方案得到国资委批准后确认股东大会通知”(如属于国有股)。同时,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规定通知债权人并公告。

(二)国资委批复。经国资委批准后,公司发布临时报告,确认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时间。期间,公司发布两次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催示公告,催告股东参与股东大会。公司应在会议召开前3日提醒投资者参加网上投票。

(三)股东大会决议。临时股东大会应就“以股抵债”方案进行特别表决,并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单独计票1/2以上通过。下列事项逐项表决:

1.侵占资金现值的计算方式、现值金额;

2.以股抵债的股份价格和冲抵侵占资金的股份数量;

3.彻底解决侵占行为和防止侵占行为发生的措施;

4.对董事会实施以股抵债的授权及其有效期限。

(四)公布股东大会决议,制作并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上市公司以股抵债申请文件。

(五)证监会核准及实施。证监会在公司发布第3次债权人公告后,做出核准决定并通知公司。公司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核准情况予以公告,同时公告股份变动报告,实施以股抵债方案。

(六)工商登记变更。公司在公告股份变动报告的次日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办理注销股份的变更登记工作。

二、定价原则

以股抵债是在控股股东无力以现金清偿的情况下,采取的一种用发展办法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措施,因此,在确定以股抵债价格时,应当考虑以下方面:

(一)侵占资金金额计算。以股抵债方案应遵循公平对等原则,侵占资金金额不仅包括侵占资金本金,还必须包括根据银行同期存款利率和侵占时间计算出来的利息。

(二)股份定价原则。G股公司“以股抵债”的价格应按符合市场化原则,比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定价按照董事会决议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均价确定。

三、信息披露要求

为确保实施以股抵债中及时、准确、真实地充分披露信息,公司应当按照以下内容与格式提交以股抵债申报材料和公开披露信息:

(一)上市公司董事会关于控股股东以股抵债的报告。

(二)董事会决议文本。董事会决议中应就以股抵债事项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发展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表明确意见,并说明董事投票情况;董事投反对票的,应单独予以说明。独立董事就以股抵债事项发表的意见。

(三)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签订的实施以股抵债的协议。

(四)上市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实施以股抵债报告书。报告书显著位置应当载明“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报告书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对报告书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报告书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交易双方情况介绍、双方最近三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上市公司股本结构及主要股东持股情况(特别披露控股股东所持股份的质押、抵押、冻结情况)。

2.控股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的详细情况,包括资金侵占发生的年月日、占用的金额、占用原因和方式;如有偿还的其年月日、所偿还的金额;资金占用费收取依据、收取费率、收取金额、收取时间;截至日的侵占资金现值及其计算方式。

3.控股股东不能以现金偿还所侵占资金的详细原因。

4.以股抵债协议的主要内容:

(1)实施以股抵债的法律依据和实施原则、目标。

(2)以股抵债金额的确定(该金额小于截至日侵占资金现值的,说明为什么不能全部用以股抵债方式清偿,不能清偿的以后将采取何种方式清偿,控股股东并对此做出有效承诺)。

(3)以股抵债的股份定价及其依据、抵债的股份数量。

(4)以股抵债的交付及交付时间。

(5)以股抵债协议的生效条件、生效时间。

5.实施以股抵债后,上市公司股本结构及主要财务指标的前后对比(指标按年报要求)。

6.以股抵债对上市公司的影响,至少包括是否具备持续上市条件、资产负债结构是否合理、杜绝控股股东再发生侵占公司资金的措施等。

7.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的措施。

8.其他能够影响股东及其他投资者做出合理判断的,有关本次交易的所有信息。

(五)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四、中介机构职责

独立财务顾问职责。以股抵债是一项重大关联交易,根据交易所《上市规则》有关规定,上市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重大关联交易,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该关联交易对全体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发表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假设及考虑因素。因此,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有保荐资格的券商担任独立财务顾问,从保护社会公众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财务顾问应当在尽职调查、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对以下事项出具明确意见:

1.控股股东侵占资金的历史情况,被侵占资金的现值及其计算依据、计算方法的合理性,现值计算结果的准确性。

2.就以股抵债方案在保护社会公众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方面发表专业意见。

3.就彻底解决侵占行为和防止侵占行为发生措施的合理性、有效性发表专业意见。

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市公司检查办法》的通知 篇五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深交所挂牌的上市公司股份全部在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托管的函

(1994年8月16日证监函字[1994]40号)

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目前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份没有集中统一托管,其管理基本处于无序状态。为了加强对上市公司股份的监管,应将非流通股份与可流通股份一起由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集中托管。已上市的公司,应于1994年10底前完成其非流通股份的集中托管。今后,凡申请在深交所上市的公司必须在上市前到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托管其全部股份。希望你公司尽快制定集中托管上市公司股份的具体规则,并报证监会。

6.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市公司检查办法》的通知 篇六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扬子冰箱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审核意见书

(1995年12月29日证监发审字[1995]90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

你省报送的扬子冰箱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申报材料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该公司本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500万股(含公司职工股350万股),每股面值1元。股票发行结束后,该公司可向已选定的证券交易所提出股票上市申请。

二、该公司发行的公司职工股的交易及管理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三、该公司的国有法人股在国家有关管理办法颁布实施前,暂不上市交易。

四、股票公开发行前,应将具体发行方案报送我会,经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

五、股票发行过程中,主承销商应将有关发行情况及时报告我会,并于发行结束后15日内向我会送交发行总结报告。

7.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市公司检查办法》的通知 篇七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十四家期货交易所:

为适应信息时代证券期货市场建设的需要,提高计算机在证券期货业的应用水平,建立和完善证券期货行业信息与技术标准,促进市场信息和管理信息的充分流通,更好地为决策科学化提供支持,进一步强化市场监管,中国证监会决定筹建中国证券期货业信息系统。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成立中国证券期货业信息系统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中国证监会领导、有关部室负责人,以及各证券、期货交易所主要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1.确定信息系统建设工作办公室及专家委员会的`职能,并实施领导;

2.审议《中国证券期货业信息系统建设规划》;

3.审核信息系统建设的招标方案与投标方案;

4.对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做出决策;

5.协调各部门、各单位的合作关系。

二、成立中国证券期货业信息系统建设专家委员会根据有关专业的需要,专家委员会下设若干学科专家小组。专家由中国证监会聘任。

专家委员会的职责是:

1.讨论各阶段信息系统建设的方案;

2.鉴定、验收各子系统和数据库。

三、成立中国证券期货业信息系统建设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中国证监会信息部。根据各子系统和数据库建设的需要,办公室下设若干工作小组。

工作办公室的职责是:

1.执行信息系统建设领导小组的各项决议;

2.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各阶段系统方案论证;

3.起草各个子项目的基本方案和有关文件;

4.组织方案的实施;

5.组织项目招标、投标;

6.跟踪项目的全部开发过程,解决其间发生的各种问题;

7.向领导小组和专家委员会汇报各阶段进展情况;

8.组织项目验收;

9.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任务;

10.汇总专家意见,协调项目各方关系。

四、召开中国证券期货业信息系统建设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为充分调动各方面力量,抓紧进行中国证券期货业信息系统建设,拟定于1~2季度间在京召开中国证券期货业信息系统建设

8.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市公司检查办法》的通知 篇八

法》的通知

(银监发〔2004〕32号2004年5月27日)

各银监局,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

《邮政储蓄机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银监会领导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要对本系统经营的金融业务进行一次清理,全面掌握邮政储蓄机构已开办金融业务的种类、业务量、开办依据及存在的问题,并写出专题报告,于2004年7月15日前上报银监会。

二、邮政储蓄机构对已开办的金融业务,如缺乏相应的法规依据,或者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或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申报,办理相关的市场准入手续。

同时,要建立健全各项业务规章制度,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实行邮政储蓄与邮政的财务分开和分账经营,强化系统垂直管理职能,加强人员培训,落实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

三、各银监局要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认真审核邮政储蓄机构报送的业务申请,在坚持审慎原则、防范风险前提下,积极、有序地支持邮政储蓄机构业务发展。同时,要统一和规范邮政储蓄机构业务准入和监管的操作规程,加强监管基础建设,提高依法监管水平。

四、银监会将按照金融企业的监管要求,对邮政储蓄网点和高级管理人员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邮政储蓄机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邮政储蓄机构经营金融业务的监管,促进邮政储蓄机构依法规范、审慎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邮政储蓄机构是指国家、省级、地市级、县级邮政储汇管理部门和持有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的邮政储蓄网点。

第三条 邮政储蓄机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批准,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金融业务:

(一)吸收本外币储蓄存款;

(二)办理汇兑;

(三)从事银行卡(借记卡)业务;

(四)代理收付款项,包括代发工资和社会保障基金、代理各项公用事业收费和代收税款等;

(五)代理发行、兑付政府债券;

(六)代理买卖外汇;

(七)代理保险;

(八)代理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特定业务;

(九)办理政策性银行、中资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大额协议存款;

(十)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中央银行票据;

(十一)承销政府债券和政策性金融债券;

(十二)提供个人存款证明服务

(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务;

(十四)办理网上银行业务;

(十五)经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四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对邮政储蓄机构的监管职责,对邮政储蓄机构经营的各项金融业务进行管理、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 业务准入管理

第五条 邮政储蓄机构经营金融业务,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制定相应的业务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会计核算办法;

(二)建立相应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三)建立相应的内部审计制度;

(四)配备充足、合格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五)具备适合经营金融业务的场所、设备和支持系统;

(六)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

邮政储蓄网点开办新业务,除符合以上条件外,还应在最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经营违规事项。

第六条 邮政储蓄机构经营金融业务准入管理,实行审批制和报告制。

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四)项、第(十五)项业务,适用审批制。

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业务,适用报告制。

第七条 适用审批制的金融业务,实行银监会和银监局两级审批。属全国范围开办的业务,应由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报银监会批准后,在全国范围内逐级授权开办。

属省(区、市)辖范围开办的业务,应由省级邮政储汇管理部门向当地银监局申请,银监局事前向银监会备案,在经银监会备案同意后再行审批;省级邮政储汇管理部门在辖区范围内逐级授权开办。

适用报告制的金融业务,应由省级、地市级邮政储汇管理部门在开办后10个工作日内持相关的规章制度向当地银监局、银监分局报告,银监局和银监分局出具回执。

第八条 适用审批制的金融业务,国家、省级邮政储汇管理部门在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开办金融业务的申请及可行性报告,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金融业务的定义;

2.市场需求分析;

3.风险特征及防范措施;

4.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配备情况;

5.场所、设备和支持系统;

6.成本和收益预测;

7.开办地域范围;

8.最近一年的经营情况和有无重大违规事项。

(二)拟开办金融业务的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

(三)银监会和银监局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银监会和银监局审批邮政储蓄机构经营金融业务的申请,可以依据有关规定,对其经营金融业务的适用对象和适用范围作出特别限定。

第十条 银监会和银监局对适用审批制的业务,应在收到邮政储蓄机构开办业务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确认申请资料是否完整,并通知申请人;于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省级、地市级邮政储汇管理部门获得授权开办适用审批制的新业务,应在开办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当地银监局、银监分局报告。

县级邮政储汇管理部门及邮政储蓄网点获得授权开办适用审批制的新业务,由地市级邮政储汇管理部门代为一并向银监分局报告,报告中应列明开办县级邮政储汇管理部门、邮政储蓄网点名称。

报告时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开办金融业务的报告及相关的规章制度;

(二)银监会或银监局对相关业务的批复通知书(复印件);

(三)上一级邮政储汇管理部门同意其开办该项业务的授权文件。

第十二条 银监局、银监分局在收到邮政储蓄机构经营适用审批制或报告制的金融业务的报告后,如发现其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应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监管措施,责令其暂停开办或停办该项业务,并限期改正。

第十三条 邮政储蓄机构在获准经营的金融业务范围内,增加新的金融业务品种,应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向银监会或银监局办理相关准入手续,但银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邮政储蓄机构对于规定经营范围之外的金融业务,在正式开办前,应向银监会或银监局提出申请,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准入手续;对于监管政策不明确的金融业务,应主动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沟通,了解相关的市场准入管理要求。

第三章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第十五条 邮政储蓄机构应提高风险管理意识,加强对操作风险、财务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道德风险等的控制,建立和实施有效的风险管理制度和措施。

第十六条 邮政储蓄机构应在内部组织结构、授权授信、储蓄业务、中间业务、资金业务、会计、计算机信息、安全保卫等方面,加强内部控制,建立适合自身发展需要的内部控制系统。

第十七条 邮政储蓄机构应建立稽核检查制度,设立独立的稽核检查部门,配备合格的专职稽核检查人员,对各项业务的风险状况、财务状况、合法合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第十八条 邮政储蓄机构应制定资金运用的管理办法和业务操作规程,明确规定各项资金交易的授权权限和资金自主运用的合理比例,建立相应的风险控制体系。

第十九条 邮政储蓄机构应比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进行相应财务设置,实施邮政储蓄与邮政的财务分开,分账经营,独立核算。

第二十条 邮政储蓄机构应按照审慎会计原则,及时、正确和足额计提应付存款利息和风险准备。

第二十一条 邮政储蓄机构应确定合理的现金备付额,确保存款支付需要。

第二十二条 邮政储蓄机构应具备与业务发展需要相适应的技术支持系统,确保其安全稳健运行。

第二十三条 邮政储蓄机构应建立监控和报告各类业务的管理信息系统,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业务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和统计报表,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

第二十四条 邮政储蓄机构应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及时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第二十五条 邮政储蓄机构经营规定范围之内的金融业务,应遵守相关的专门业务管理规定和办法。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邮政储蓄机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经营金融业务。

对违反本办法的邮政储蓄机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有关法规责令限期改正,并进行处罚;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邮政储蓄网点《金融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邮政储蓄机构在本办法发布前已经办理的金融业务,如原来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或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或缺乏相应法规依据,应依照本办法规定,在本办法发布后三个月内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补办准入手续。

第二十八条 新设邮政储蓄网点首次经营金融业务,其业务范围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在批准网点设立时一并核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9.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市公司检查办法》的通知 篇九

「失效日期」-2-21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

根据《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曾于今年6月28日发文(证监发字〔〕75号),要求你们对已经开设的B股帐户进行清理和规范,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B股帐户要按国务院的规定提出处理方案,并上报中国证监会和当地人民政府,以妥善解决B股帐户的`遗留问题。为贯彻国务院有关规定,推进B股市场健康发展,同时充分考虑历史和现实状况,有利于保护投资人利益,在交易所提供方案的基础上,经与有关方面共同研究,现决定:自证券交易所公告之日起,凡不符合《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投资者所持有的B股帐户,只能卖出已有的B股股份,不得再行买入,在所持股份未卖出之前继续享有B股股东的有关权益。请你们按此通知精神,以交易所名义发布公告,并在管理、技术方面采取切实措施保证这一要求得以落实。所采取的有关措施要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

10.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市公司检查办法》的通知 篇十

(证监办发[2007]40号)

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

近日,我会收到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协助填报证券期货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试报送申请表的函》(银办函[2007] 161号),请求协助组织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填报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试报送申请表。现将银办函[2007] 161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就做好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报送及其他反洗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做好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报送工作

做好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报送工作,是今年证券期货业反洗钱的一项主要工作。这项工作时间要求紧,工作量大,技术与质量要求高,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引起高度重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证券期货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要素释义>和<证券期货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数据报送接口规范(试行)>的通知》(银发[2007]33号)的要求,尽快从工作制度和技术上做好充分的准备。

完成报告准备工作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及时填写试报送申请表,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出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试报送申请,申请获准后开始试报送;所有机构须在2007年10月1日前完成报送准备,并从10月1日起正式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填写的试报送申请表应同时报送证监会稽查一局和所在地派出机构。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从10月1日起,将可疑交易报告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具体报送办法另行通知。

二、按时上报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还没有向我会报送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在2007年9月1日前向我会报送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已经报送的机构,要结合有关反洗钱法规以及即将颁布的《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规章和办法,对现有内部控制制度做进一步修改、充实和完善。

我会将于今年10月份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的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对工作不积极,未按时完成相关工作的机构,我会将根据有关反洗钱法规和证券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

附件:证券期货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试报送申请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件

证券期货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试报送申请表

┌─────────────────────────────────────────┐ │第一部分 报送机构基本信息

│ ├────────┬────────────────────────────────┤ │报送机构名称

│ ├────────┼────────────────────────────────┤ │报送机构的 │

│ │总部名称

│ ├────────┼────────────────────────────────┤ │所在地行政

│ │区划代码

│ ├────────┼────────────────────────────────┤ │机构类别

│□ 证券公司

□ 期货经纪公司

□ 基金管理公司

│ ├────────┴────────────────────────────────┤ │通信地址:

│ │

│ │

│ │

│ ├─────────────────────────────────────────┤ │邮编:

│ ├─────────────────────────────────────────┤ │第二部分 报送机构总部负责反洗钱工作部门的相关信息

│ ├────────┬──────────┬──────┬──────────────┤ │名称

│传真

│ ├────────┼──────────┼──────┼──────────────┤ │负责人姓名

│办公电话

│ │

├──────┼──────────────┤ │

│身份证号码 │

│ ├────────┼──────────┼──────┼──────────────┤ │联系人姓名

│办公电话

│ │

├──────┼──────────────┤ │

│移动电话

│ ├────────┴──────────┴──────┴──────────────┤ │通信地址:

│ │

│ │

│ │

│ ├─────────────────────────────────────────┤ │邮编:

│ ├─────────────────────────────────────────┤ │第三部分 报送机构总部计划开始试报送的时间:

年 月

│ │

│ │

│ ├─────────────────────────────────────────┤ │第四部分 报送机构编码(此部分由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填写)

│ │

│ │

│ └─────────────────────────────────────────┘

报送机构总部负责人签字:

日期:

公章:

填表说明

一、报送机构:指按照《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第7条和第8条的规定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报送工作的金融机构总部或者由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若本表第一部分的第一项与第二项相同,只须填写第一项。

二、名称、通信地址等须完整填写,电话和传真还须写明区号和分机号码(若有)。

三、所在地行政区划代码:6位,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证券期货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要素释义>和<证券期货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数据报送接口规范(试行)>的通知》(银发[2007]33号)附件2中的行政区划代码表填写。

四、报送机构类别:在本机构所属类别方框中划√。

五、证券期货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报送采用国际互联网加密传输方式,本表第二部分的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将作为加密所用基本信息的一部分写入密钥(密钥的下发和使用将另行部署),请务必认真填写。

六、本表填写完毕后,须于2007年4月20日之前返回至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并同时将复印件送至报送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七、本表第四部分由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填写。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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