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法律论文

2024-07-19

本科法律论文(共9篇)

1.本科法律论文 篇一

自参加山东政法学院法律本科函授学习以来,在授课教师的教育和帮助下,本人在政治思想和业务知识学习等方面都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以优异的学习成绩学完了规定的全部课程,并提交了毕业论文。

在政治思想上,能够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自觉同党中央保持一致。通过加强思想政治学习,提高了政治思想素质,增强了拒腐防变的能力。

在业务知识的学习上,认为参加函授学习并不只是拿张毕业文凭,更重要的是要不断充实和更新自己的法律业务知识。由于我所在单位工作任务繁忙,平时没有空闲时间学习,只能挤出业余时间进行学习,做到了工作和学习两不误。对学习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我都认真钻研,在我兼职的法律服务工作中,注意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平时经常向老同志请教学习,把新学习的知识充分应用到办案工作实践中去。通过业务知识的学习,增强了业务知识水平,为今后的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通过三年的函授学习,我虽然学到了很多的业务知识,但是知识的学习是无止境的,虽然现在就要毕业了,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仍要继续加强学习,以适应时代发展的脚步。

《法律本科函授毕业鉴定》

2.本科法律论文 篇二

一、学生法律创新的人格化能力培养目标

1. 培养学生坚定的法律信仰

法律信仰是社会主体对法的现象的一种特殊的主观把握方式, 是社会主体在对法的现象理性认识的基础上油然而生的一种神圣体验, 是对法的一种心悦诚服的认同感和皈依感, 是对法的理性和激情的升华。坚定的法律信仰, 是适当把握各种法律关系, 深入进行法律价值考量, 理性评判法律规则, 准确分析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规则的前提, 是法律创新必不可少的精神力量和创新成功的前提。

坚定的法律信仰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立法为公、执法为民的职业宗旨;追求真理、维护正义的崇高理想;崇尚法律、法律至上的坚定信念;认同职业理想、恪守职业道德的自律精神。培养学生坚定的法律信仰主要通过职业道德、法律逻辑等课程和法律讲座、法律论坛等途径进行。

2. 培养学生健全的人格和心理

健全的人格和心理是个体顺利发展的内在因素, 是个人创新能力得以发挥的支柱, 因为只有具备独立人格意识的人, 才不会迷信权威而人云亦云, 才敢于发表自己的独立见解, 才不会屈从于权势的压力而歪曲事实, 才敢于大胆探索真理并坚持真理。本科法学专业必须重视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的情感、献身科学的精神、百折不挠的意志、求实勤奋的治学态度、较强的自信心、协同合作精神的教育, 使他们成为具有成功的心理、稳定的情绪、乐观的心境、坚强的意志以及经得起失败的勇气和耐挫的品质。

3. 培养学生的创新素质

专家、学者从不同角度提出了许多衡量创新素质的标准, 但最基本的内涵有三个:怀疑意识 (问题意识) 、规则意识和共同体意识。教师在日常教学活动中应注意加强和引导, 并通过课堂讨论、案例研讨等教学方式, 强化学生上述意识的养成。

二、学生法律创新的智力化能力培养目标

任何一种创新, 都是对新知识进行科学加工和创造, 并与旧知识融会贯通的劳动。心理学家的研究表明, 知识与创新能力之间存在着极大的正相关, 没有一定数量和质量的知识储备, 任何发明创造都是不可能的。因此, 法学本科教育必须使学生尽可能地获得广博的知识, 这是必须坚持并需要认真做好的。但在重视学生广博知识的积累的同时, 我们还必须注意到, 知识不是一堆零碎无秩序的信息团, 而是相互联系的、有层次和有组织的结构。结构化的知识, 是已有经验的一种稳定的组织方式, 在认识中相当于一种理论或内部认识模式, 其功能在于吸收新信息、解释新情景, 起到预测和展望现实以外的东西的作用。由此可见, 学生合理的知识结构能起到自动同化外部信息, 使某些认知过程自动进行, 减轻思维负担, 进而提高思维效率的作用。因此, 直接影响创新能力的不只是知识的广博与否, 更为重要的是法律专业知识的结构是否合理。法学本科教育必须致力于使学生形成以下四个层次的知识, 并使它们相互沟通、互为内表。

1. 丰富的社会、法律方面的感性经验和感性知识。

这是本科法学专业学生知识结构的最底层, 是知识结构真实的地基, 是学生在专业上深化发展的基础。这类知识的获得主要通过课外阅读、人文素质讲座、社会调查等“第二课堂”活动来完成。

2. 宽厚的法学理论知识, 了解法学专业的最新成就和发展趋势, 并掌握它的科学方法论。

这是法律专业人才知识结构中的主体部分, 规定了法学专业学生知识结构的性质。法学本科教育应使学生获得以下两个方面的知识。

(1) 扎实的法学基础理论。法学基础理论是揭示法律和法律现象与规律的系统理论和学说, 在法学学科体系中起着支柱作用, 对于大学生产生全新的法律思想和法律观念、科学的法律思维和研究法律现象的理性态度有重大意义。

(2) 精深的法律专业知识。法律创新要以充分认识、尊重、继承和利用法律文化传统中的合理因素为基础, 所以, 必须系统学习14门核心课程, 并做到对现行法律法规熟知于心, 全面系统掌握。

3. 相邻学科以及必要的横向学科知识, 如哲学、政治学、伦理学等, 形成较宽的知识面。

这是使学生拥有创新所需的深厚知识底蕴所必需的。

4. 熟练地掌握语言工具, 包括本国语言、外国语言等。

三、学生法律创新的思维和技能培养目标

法律创新不是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的简单叠加, 而是在一定法律意识指导下对法律知识的活化, 这就需要一定的法律创新思维和技能。

1. 终身学习的能力。

具体包括阅读能力, 查找文献的能力, 观察、分析、判断、提出问题的能力, 收集数据的能力, 抽象、概括的能力, 运用语言文字工具的能力。

2. 法律创新思维能力。

包括准确掌握法律概念的能力、正确建立和把握法律命题的能力、法律推理能力以及对即将作出的法律裁决或法律意见进行论证的能力等。学生的法律创新思维能力是在学习基础知识与运用知识发现和解决司法案件中存在的与法律、法理不符的问题中, 以及分析、评价已有法律原理与现实生活的契合与背离的过程中培养的。法学本科教育应致力于为学生创设这种机会和条件。

3. 法律表达能力。

法律表达能力分为口头表达能力和书面表达能力两个方面。准确、精练的表达是法律人必须具备的职业技能素质, 而深刻、雄辩、创造性的表达则是法律人优秀的法律思维能力和高超的法律表达能力的具体体现。法学素质教育就是使学生具备准确、精练地表达自己的思想和所涉问题的能力。

4. 探知法律事实和“获取法律”的能力。

探知法律事实, 即调查、搜集、制作、组合、分析、认证法律事实, 是法律实践活动的重要环节, 直接决定着适用法律的最后结果。“获取法律”的能力, 即能够从浩瀚的法律典章中迅速查找到办理具体法律事务所需的法律依据。“获取法律”的能力实际上是人的一种潜在认知能力, 这种能力可使人对社会实践活动具有预测性、应变性和创新性, 法学本科教育中必须予以特别关注。

培养学生的法律创新能力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 法学本科教育应紧紧围绕上述培养目标, 在优化课程设置、改革教学内容、丰富教学方法、加强实践性教学以及鼓励创新、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等方面全面建设、协调发展, 以形成学生创新能力培养的合力, 保证本科法学专业教育目标的实现。

参考文献

[1]张艳丽.法学本科教育目标与教学方法[J].北京理工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07, (1) .

[2]符启林, 程益群.中国法学教育改革的路径选择与目标[J].中国大学教学, 2008, (6) .

3.本科法律论文 篇三

【关键词】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本科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009(2015)24-0055-03

【作者简介】张健,江苏省常州市教育局(江苏常州,213000)副调研员,主要研究方向为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和管理研究。

当前,高等教育分类发展已成为破解高等教育同质化与人才需求多元化的结构性矛盾的必然要求。有观点认为,本科高校转向应用型,就是转向本科高等职业教育;也有观点认为,高等教育培养的人才最终要就业,所以高等教育其实也是职业教育;还有观点认为,高等教育应突出人文性和通识性,不承认职业教育有本科高等教育层次,职业教育属于中等教育,培养“手艺人”。以上观点,对地方本科高校转向应用型高校都将产生不利影响。将应用型本科高校与本科职业教育画等号,必将影响地方本科高校转型的积极性;认为高等教育也是职业教育,对推动高校分类发展亦无益处;不承认职业教育有本科高等教育层次,也不利于发展本科职业教育,完善类型结构合理的高等教育体系,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因此,澄清错误观点,搞清楚应用型本科和本科职业教育的内涵,对加快推动地方本科高校转向应用型高校十分重要。

一、从人才培养定位看职业教育的内涵

笔者认为,一类教育是否属于职业教育取决于人才培养定位。职业教育的人才培养定位是,面向生产、服务和管理一线培养胜任岗位工作职责的技术技能型人才,这是职业教育的基本特征,也是职业教育之所以成为专门教育的标志,是职业教育存在的根本目的。具体来讲,它应具备五个要素:即培养的人才,一是面向生产、服务和管理一线,二是具有明确的工作岗位,三是具有明确的工作任务,四是从事技术技能或现场管理工作,五是按照一定的工作流程完成工作任务。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新职业新岗位不断涌现,许多岗位都需要通过职业教育培养技术技能型人才。与之不同的是,学术型、工程型高等教育培养的人才尽管也要从事某种职业,但其工作的领域比较宽泛,主观性和灵活性强,不符合上述要素,因此,学术型、工程型高等教育不可理解为职业教育。

当然,许多学术教育是针对专业技术岗位的,如医生、教师、法律工作者等,被称为是面向职场的高等专业教育,但并不是原本意义上的职业教育。例如,医生在公共服务领域的一线岗位,通过掌握的系统学科知识,针对不同患者的病情,设计采用不同的治疗策略和方法,工作带有很多研究、判断等不确定成分。而作为医务工作者的护士,在主治医生指导下,按护理流程具体实施,工作流程相对比较确定。因此,护理专业教育属于职业教育范畴。

二、从岗位职责看本科职业教育的内涵

根据以上分析,应用型本科专业是否属于职业教育要看其是否具备职业教育的相关要素。应用型教育中,除了工程教育以外,还有技术教育和技能教育。按照我国目前的职业教育体系,职业教育只达到专科层次,中等职业教育主要培养中级技能型人才,毕业生主要在生产、服务一线从事操作性技能工作。专科层次高职的学生基础稍好,技术学科知识的学习比较扎实,学生的技术应用能力总体上明显强于中职生。从实际情况来看,专科层次高职主要培养技能型人才,技能教育的程度更大些。过去,生产、服务一线的技术工艺、管理等现场技术工作就是由专科毕业生甚至中专毕业生担任的,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升级,技术的先进和复杂程度也不断提高,各领域急需更高层次的技术应用型人才,这样,专科层次高职就不能适应了,更高层次的技术应用型人才培养成为客观趋势。

其实,目前我国许多老牌和新办本科高校都有应用型专业,涉及工程、管理、技术等领域,这批专业是否属于本科职业教育呢?如前所述,工程教育不属于职业教育,技术教育则要看其人才培养的定位,是生产、服务一线的技术应用人才,还是从事技术研发、技术创新发明等技术应用工作的人才。首先,后一种人才是运用科学知识和技术学科知识,解决技术难题,发明新的技术,研发新的产品。他们也要进行研究工作,但不是在基础学科领域,而是在技术应用和创新领域。当然,学术、工程、技术的边界并不是十分清晰的,互相渗透交叉也比较普遍,因此,学术工程技术复合型人才也很常见,只是技术应用和创新能力特别突出的人才是我国各领域的急需人才,对提升国家技术实力和产品质量至关重要。其次,前一种人才是运用技术学科知识,从事生产、服务一线技术工艺、生产组织与管理、质量监控等工作,承担研发设计、规划决策与产品生产、实际服务之间的桥梁作用,被称为现场技术工艺工程师或技术师。当然,技术人才与技能人才在知识和能力结构上还是有交集的,技术人才也要通过技能训练掌握一定的操作技能,技能人才也要通过技术学科知识的学习和技术研究实践掌握一定的专业技术。随着技术不断进步,技术应用活动要求掌握的技术学科知识更多更复杂,技术人才还将提升到研究生教育层次。人才符合职业教育人才培养定位,技术教育(技术本科)就属于职业教育范畴。技术应用专业人才正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人才,需要本科高校加快培养,本科高校培养技术应用人才将更好地适应需求,优化人才培养结构。我国地方本科高校的许多专业就是定位于这类人才培养,顺应了国家发展本科职业教育的方针。因此,地方本科高校将更多地承担本科职业教育的任务。另外,许多本科高校还设置了经营、管理类专业,经营、管理类专业培养的人才主要从事企业经营与管理、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相关工作,例如物流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物业管理、社区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卫生检疫等。这类人才也符合职业教育人才培养定位,所以,经营、管理专业也属于职业教育范畴。

至于技能教育有没有本科教育层次的问题,正是目前要研究和探索的问题。显然,目前我国本科高校还没有培养技能型人才的学制体系,技能型人才由中等职业学校和专科高职院校培养,中职和专科高职分别培养中级工和高级工人才。若本科高校培养技能型人才,则也必须明确人才规格定位。本科高校培养中级工和高级工显然已经没有必要,而本科高校系统扎实的学科教学和技术学科教学的体系,对更高技能的掌握具有保障和支撑作用。因此,本科高校培养本科技师的概念被提了出来。目前,已有少数本科高校开展了本科技师人才培养的探索,通过中职与应用本科直接衔接的模式来培养,经过中职三年和本科四年培养,使学生技能逐级晋升至技师水平。本科技师人才就业岗位仍然是生产、服务一线,主要从事高端复杂的设备操作和产品生产、设备维护维修保养、疑难技术问题诊断、一线员工技能帮带和培养、实习生指导等工作。

4.郑大自考法律本科毕业论文 篇四

1、论表达自由的保障与限制

2、论法律调整的局限性

3、浅析中国实现法治的社会基础

4、我国法律监督体制中若干问题分析

5、论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适用

6、论网络中舆论监督权的行使

7、我国立法过程中的公众参与问题研究

8、论法律移植与本土资源

9、社会弱势群体权利的法律保护研究

10、社会救助权的法律保障问题研究

11、中国古代的司法原情与司法公正的关系

12、清朝时期律例冲突之协调

13、唐朝疑难案件的解决与法律发展

14、中国刑罚制度的历史演进及其规律

15、中国古代土地私有与土地兼并现象的法律分析

16、清官难断家务事的法律分析

17、英国法律中的程序先于权利

18、德国宪法法院的地位

19、近代以来法国宪法的历史演进及其规律

20、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历史成因

21、论选举法的平等原则

22、论香港特区行政长官的选举

23、论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自治权

24、论人大代表的罢免制度

25、论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及其走向

26、论我国宪法上的宗教信仰自由

27、论民主集中制

28、论行政裁量的控制

29、论行政程序法制化

30、论行政诉讼法的原告资格

31、《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情况研究

32、论公务员法第五十四条

33、论行政强制措施

34、行政复议制度实践问题研究

35、论行政裁决的救济

36、论行政组织法与政府体制改革

37、论房屋拆迁条例中的强制执行问题

39、论行政不作为

40、论行政问责制

41、论罪刑法定原则

42、论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43、论正当防卫制度

44、单位犯罪疑难问题研究

45、论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标准

46、自首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47、交通肇事罪疑难问题研究

48、故意杀人罪疑难问题研究

49、故意伤害罪疑难问题研究

50、强奸罪若干问题探析

52、论刑讯逼供罪的认定

53、绑架罪疑难问题研究

54、抢劫罪加重情节研究

55、盗窃罪疑难问题研究

56、诈骗罪疑难问题研究

57、侵占罪疑难问题研究

58、敲诈勒索罪疑难问题研究

59、妨害公务罪疑难问题研究

60、贪污罪若干问题研究

61、受贿罪若干问题研究

62、论民法的性质

63、论民法的平等原则

64、论民法的公平原则

65、论民法的自愿原则

66、论诚实信用原则

67、论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66、论公序良俗原则

68、论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的区别

69、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

70、死者利益的民法保护

71、论宣告死亡制度

72、论民事行为能力

73、论法人的概念

74、法人筹备组织的法律地位

75、论法人的设立

76、论法人的治理结构

77、论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78、论民事行为的概念

79、论民事行为的要件

80、论欺诈的构成81、论胁迫的类型

82、论重大误解

83、论显失公平

85、论民事行为的效力

86、论表见代理

87、论诉讼时效

88、论善意取得

89、论预告登记

90、论征收制度的法律适用

92、论担保物权的竞存

93、论物权与债权的区分

94、论代位权

95、论撤销权

96、论缔约过失责任

97、论违约损害赔偿

98、论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

99、论不当得利

100、论无因管理

101、论身体权

102、论隐私权

103、论商品化权

104、论过错责任原则

105、论过错推定

106、论过失相抵

107、论共同危险行为

108、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109、论过度医疗行为的侵权责任

110、论非婚同居的法律效力

111、论夫妻共同财产

112、论祖孙关系

113、论论第三者破坏他人婚姻家庭的民事责任

114、论配偶权

115、对继父母与继子关系问题的探讨

116、论探望权

117、论离婚损害赔偿法律制度

118、人口老龄化的立法思考

119、论夫妻间的忠实义务

120、论变性手术的条件及其对婚姻关系的影响

121、夫妻个人债务的认定

122、论夫妻忠实义务与隐私权冲突的法律协调

123、离婚自由权及其限制

124、再婚问题研究

125、论存款保险制度

126、论对内幕交易的禁止与处罚

127、试论我国《反不当竞争法》的调整对象

128、论行政性垄断的规制

129、比较广告的法律调整

130、格式条款与消费者权益保护

131、论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制

132、试论商业秘密的法律规制

133、论公司法中的资本原则

134、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若干问题的完善

135、我国网络广告法律制度的构建

136、论中国商品房预售制度

137、完善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思考

138、纳税人权利保护探析

139、论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140、排污权交易制度研究

141、论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

142、论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143、民事审级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144、论法院调解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145、论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146、民事诉讼简易程序之重新构建

147、论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148、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

149、论刑事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及权利保障

150、论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151、律师刑事辩护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152、我国刑事羁押制度的现状与改革

153、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154、论上诉不加刑原则

155、论我国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构建

156、中国对外资并购的法律规制及其完善

157、论联合国安理会的改革

158、《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之评析 159、论欧美对我国反倾销的原因及对策

160、论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中国冲突法体系中的地位 161、论国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162、论我国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

163、论我国涉外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164、论国际私法中的保护弱者原则

165、论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

166、论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167、论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

168、试论国际私法的性质

169、论中国区际司法协助的模式

160、论我国内地与港、澳地区间仲裁裁决的相互承认和执行 161、论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

162、论反致制度

5.本科法学专业法律实践实施细则 篇五

实施细则

(一)法学专业法律实践是“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开放教育试点”文经科类所需设置的集中实践环节之一。旨在加强学生对社会的了解,培养和训练学生认识、观察社会以及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学生的专业技能,并为学生毕业后尽快适应实际工作打下一定的基础。

(二)法律实践原则上应在修完80%的主干专业课程之后进行,本科一般安排3--4周,专科一般安排2--3周。

(三)法律实践可采用多种形式进行,如社会调查、模拟法庭、法律实务与实践等。实习形式的选用,要以有利于专业培养目标的实现为宗旨。

(四)法律实践的成绩评定是对学生的实习状况的全面考察,也是对学生的专业能力的一种考核。教学实习的成绩评定主要应以学生所提供的全面反映实习成果的书面材料为依据,书面材料的字数专科不得少于2000字,本科不得少于3000字。同时,成绩评定也应参考学生在实习过程中的其他表现。

参加法律实践的学生除必须提供全面反映实习成果的书面材料之外,还应当填写教学实习鉴定表,写明参加教学实习的有关情况,由教学实习活动的组织单位或接受单位签署意见。

法律实践的成绩评定标准为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等。

法律实践成绩初评不及格者,允许补做一次。

(五)教学实习取得及格以上成绩者给予相应的学分。没有参加教学实习、未交书面材料或成绩不合格者,不计学分。

(六)教学实习不得免修。

赣州电大开放教育办公室

6.本科电大法律工商管理毕业论文 篇六

形势下企业发挥工商管理职能首先需要明确工商管理不同职能之间的关系,发挥不同工商管理职能间的优势。

其次,还需要找出企业工商管理职能发挥中的不足之处,并实施解决措施。

只有这样企业才能够在正确目标的带动下,向着正确的方向,以正确的发展方式不断前进。

一、企业工商管理概述

企业工商管理是企业管理人根据企业发展现状以及外部经济环境,为了获取更大生存空间所进行的改变企业内部组织形式的活动。

它可以是企业内部人事关系的调动、企业经营生产经营方式的改变、企业发展目标的改变等等。

企业进行工商管理必须具备合法性、科学性和准确性,唯有如此,才能够保障企业工商管理符合国家法律要求,符合企业经营现状以及外部的经济环境。

企业进行工商管理能够推动企业内部结构、生产经营模式等发生良性的改变,并形成优势循环,它有利于企业在竞争中不断的发展、壮大。

当前,国内和国际的经济形势都不是很乐观,从国内的经济环境来看,所有企业、经济组织必须迅速进行工商管理改革,重新制定战略发展目标,开展内部洗牌,以合理的规避市场风险。

但从工商管理来讲,它存在三个类别:

1、战略管理。

战略管理是工商管理中的最高级别的管理,它包括了战略目标制定和战略目标执行。

战略目标是企业发展的长远目标,但不是最终目标,战略目标的制定具有一定的持久性。

2、管理理论。

工商管理的管理理论主要是企业进行工商管理所使用的方法、知识、工具等等,企业工商管理的管理学就是根据战略目标和当前发展形势所指定的发展方法、使用的知识理论和发展工具等。

3、管理心理学。

独立的心理学是对人类的心理现象、心理过程和心理变化进行研究,并对人类心理与外部环境关系进行研究。

工商管理中的心理学则是对企业以及参与经济活动的个人、集体进行心理研究,预测企业与外部环境的未来动向,如研究竞争对手的心理、研究国家政治环境与政策改变都属于工商管理中的心理研究。

二、工商管理中不同职能之间的关系

充分发挥工商管理对企业的价值,就必须明确工商管理不同职能之间的关系,这有利于对工商管理职能进行调整,合理运用不同的职能,或者将不同的职能进行柔和,提升其职能价值。

(一)工商管理部门管理和引导之间的关系

工商管理部门管理与引导之间的关系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1、工商管理部门必须根据国家法律、经济状况、资源需求引导企业整理和改革内部组织形式,重新制定

战略发展目标,规范企业开展经济活动的行为,这样的引导既包含强制性的部分,又包含指导性的部分。

例如工商管理部门要求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A调整其产品售价,以维持市场秩序,这样的引导就是强制性的;再如,工商管理部门引导企业A引进先进的生产设备和生产工艺,改革生产组织结构,这样的引导就是指导性的,企业A可以选择不执行。

2、工商管理部门对辖区范围内的企业进行规划管理,实施产业分流,将处于饱和状态的企业调度到其它地区,带动其它地区的经济发展,同时加大力度帮扶本地新生企业进行发展。

这样的管理和引导具有政策性,是工商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政策制度所实施的工商管理行为。

(二)工商管理部门管理和服务之间的关系

工商管理部门对于企业的所实施的一系列管理行为都是为了促进企业发展的服务行为,同时也为企业发展提供政策服务、业务办理服务以及金融服务等等。

例如,企业进行更名、注册、上市申请等都需要到工商管理部门进行业务办理,工商管理部门联合当地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中小型企业发展提供低利息和低门槛的贷款等,这些都是工商管理部门为企业提供的服务。

三、新时期我国工商管理部门在职能发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如今,我国的经济市场看似风平浪静,实则存在却存在较大的经济风险。

工商部门对于企业的管理、引导和规范力度还不够充足,国家的宏观调力度不到位,也不准确,应该针对当前工商管理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的改革。

(一)我国工商管理体制不够健全

工商管理具有规范企业经济行为、优化企业组织管理结构的作用。

工商管理制度的不健全影响了企业进行升级转型和参与经济活动的条件。

就目前的状况来看,我国工商管理制度中还缺乏比较全面性的内容,各地方的工商管理具有强烈的地域保护性,对于外部资源的利用还不够充分。

因此,必须尽快完善工商管理体制。

完善工商管理体制首先要在制度上做出改变,取消工商管理的地域保护制度,实施平等的管理制度,加强工商执法,深入开展打击经济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市场经济的秩序。

(二)工商管理专业人才相对缺乏

工商管理是一项专业性要求非常高的工作,工商管理部门所制定的管理制度和管理中政策出现偏差,都会影响到辖区内企业的发展,导致区域性经济发展缓慢、滞后。

目前,我国参与工商管理的人才在数量上并不缺乏,缺乏的是专业水准。

很大一部分的工商管理人才都是从其它科室或部门调度过来的,对此项工作并不熟悉,还有一部分则只有大专、本科文凭,而硕士、博士或名校毕业大学人才却非常匮乏。

所以,未来还需要进一步加大人才培养力度,首先从人才招聘上入手,提高入职门槛,其次,需要对现有的人才进行筛选和培训,留下可以发展的一部分人才实施专业的培训,对于不合格、不热爱这份职业的人坚决不予任用。

(三)工商管理部门的工作执法力度不够

执法管理是工商管理的重要手段,对于维护市场公平、维持经济秩序的作用尤为突出。

目前,我国的工商执法仅限于对市场产品进行抽查,而且主动性较低,检查力度薄弱,很多是否都是接到举*信息才进行检查,工商部门的执法缺少积极性、主动性。

未来,还需要进一步加强执法力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工商执法检查活动,除了对市场产品进行检查意外,还应当走进企业,开展全方位、多样化的执法检查,查看市

场中有无恶意竞争、违法交易等行为,工商管理执法的对象也应当进行扩展,要进一步加大对知名企业、国企以及跨国企业、合资企业等特殊企业的执法检查力度,维护执法公正,保障执法的全面性。

(四)工商管理部门的内部管理有待完善

内部管理松弛、内部腐bai与懈怠问题是工商管理中的最为突出的问题之一。

内部管理力度的欠缺已经严重的影响到了工商管理制度的实施,诱发了社会不良风气的形成。

接下来,必须要对工商管理内部进行大洗牌,严肃检查和审理内部腐bai贪wu与工作懈怠问题,清查工商内部人员是否秉公执法、是否执法唯公、是否积极执行上级下达的工作任务等,并建立内部监督体系,完善内部管理机制。

结束语:

企业工商管理的职能开展与企业的命运牢牢的拴在一起。

7.本科法律论文 篇七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对外经济科技文化交流的不断增多,国家对法律人才的需求急剧增长。在此背景下,我国高等法学教育也出现了大规模扩张之势,目前全国有630余所本科院校开设了法学专业,在校法科本科学生达50余万人[1]。

从已有的研究资料可以知道,尽管我国设有有法学专业的各高校根据各自学校的教学资源特点对于培养法科学生的具体目标要求在表述上有一些不同,但培养应用法律人才已成为各高校的共识。研究表明,目前我国法学本科人才培养目标主要有三大类型[2]:以中国人民大学、武汉大学、吉林大学等为代表的一批高校法学本科专业明确其培养目标是培养高级法律专门人才。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本科培养目标就定为“法学专业的培养目标是法律人才和治国人才。”以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大学、复旦大学、浙江大学、中央民族大学等为代表的一些高校则将其法学专业的培养目标定为培养高素质的法律复合人才。如中国政法大学法学专业的培养目标就定为“为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培养复合型、应用型、高层次的职业法律人才。”中央民族大学则以 “培养适应社会需要的应用型、复合型、国际化高素质法律人才”为其培养目标[1]。第三类是以南京师范大学为代表的一批高校,它们在强调所培养的学生应具有“现代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的前提下,提出多层次人才的培养目标。在南京师大的法学专业培养目标中提出了培养三个层次法律人才的方案:一是培养富有法治思想具有主体法律意识的社会管理人才。二是培养善于思辨、具有较强工作能力和职业道德修养的法律实务人才。三是培养有较高理论素养且有厚实法律专业功底、具有一定发展潜能的法律研究后备人才[2]。这些高校无论是办学历史、师资力量,还是教学条件在全国都处于领先地位,因此,确立以上培养目标既适应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对高层次、高素质法律人才渴求的形势,也符合各高校办学的实际———这些高校有能力、有条件培养顶尖(卓越)法律人才。自2011底,国家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以来,这一批高校中的大部分都迈入培养卓越法律人才的行列之中。

与此同时,一些办学条件稍次的地方本科院校,特别是二本院校,它们在法学人才的培养上更加强调本校、本地的特色,这一批高校的法学人才培养目标也使人眼前一亮。如中华女子学院根据其服务社会经济发展、服务妇女发展与妇女维权的办学使命和宗旨,确立其法学本科人才培养的主要面向为“培养服务妇女维权与发展、培养推进性别平等的女性法律专门人才。”[1]地处湖南中西部的邵阳学院,近些年该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对法律人才的需求旺盛,因此该校法学专业的培养目标则定为“培养面向中西部基层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法律实务部门,具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吃苦耐劳和奉献精神、专业基础扎实、实践能力强、综合素质高、具有创新意识的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其中面向中西部地区培养法律人才是其重要特点之一,因此,其法学人才培养目标中特别强调培养学生的吃苦耐劳和奉献精神,这在其他院校法学专业的培养目标中是不多见的。

针对近年来法律人才就业中出现的窘境和新变化,特别是大多数法科毕业生进入到非司法部门工作的现状,一些法学专家、学者对法学专业的培养目标又提出了一些新的看法和观点。中国政法大学江平教授认为,“相关行业对法科毕业生的需求说明法学是一门应用面很广的专业,法律人才应该是具有人文精神和法治观念的管理型人才。”“法学教育与法科毕业生就业都处在观念转变的过程中,以前的教育培养和就业目标相当狭窄,以培养公检法司需要的知识型人才为中心;现在法学教育已经注重培养懂法律、懂经济、懂外语的复合型管理人才。”[3]在此背景下,更有像中国人民大学等一类高校法学院对法学本科高年级学生根据其兴趣专长,推行 “分类培养”模式,设置侧重实务类、理论类、涉外类等方面内容的人才培养模式,将以往单一化目标多元化、类别化、个性化。种种情况表明,我国法律人才培养越来越趋向理性化,具有时代性、务实性、科学性。

二、地方本科院校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的困境

法学专业是一个应用性很强的专业,其培养的学生无论是从事社会管理工作、司法工作,还是其他法律实务工作,都需要将法律专业知识和技能与法律实践有机地结合起来,特别要具有较强的法律实务工作能力。正是基于这种认识,国内外法学院校或法学院都非常注重培养法科学生的法律实务能力,将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作为其人才培养的根本目标。

一般而言,高校培养应用法律人才的途径不外乎两个方面:一是通过系统的法学理论教学,使学生掌握最基本的法律知识、基础法学理论和理念、基本法律技巧,教会学生法律职业特有的法律思维方式和运用法律分析问题、判断问题、 解决问题的能力,教会学生能够“像法律执业者那样去思考问题。”教会学生查找所需法律资料、信息的方法,驾驭、运用法律资源的能力。二是通过法学实践教学检验学生对所学专业知识和理论体系的掌握情况,训练学生的法学专业思维, 强化学生作为“法律人”的法律职业伦理修养,提高学生“法律人”的法律职业技能。在理论教学方面,需要的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资源,要办好一个法学专业,必须要有一支数量够用、结构合理(包括学历结构、职称结构、年龄结构、学缘结构等)、学识水平较高(教师队伍要有较高的研究能力和教学能力)、“双师型”教师要有较高的比例的教师队伍。在实践教学方面,一方面,拥有一支高素质、高水平、法律实务能力较强的实践教学队伍是必不可少的;另一方面,还必须要拥有一定数量的实践教学条件,包括校内的模拟法庭、法律诊所、法律服务中心、法学实验室等,校外的法学实践场地,如司法实务实习基地、律师实务实习基地、庭审观摩场所等。只有这两个方面有条件悉数具备了,才能较好地培养出应用型法律人才来。而目前具备这些条件的学校在我国一般只有那些具有 “985”、“211”头衔或部分重点大学才有,一些地方本科院校、 特别是二本院校在这些方面明显存在“先天不足”,在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问题上不可避免地存在种种困境。

(一)教师队伍建设乏力,教师数量和质量难以满足应用法律人才培养的需要

地方本科院校就是地处地(市)的高校,相较于省会城市、北京、上海、广州等大城市,这些地方的交通、信息、资源、 教师收入、生活条件等都存在较大差距,很难吸引高素质、高层次、高水平的优秀法学人才。在法学人才的引进方面“引不来”、“留不住”的情况是一种常态。由此造成地方本科院校法学教师队伍建设上面临种种困境。

一是教师队伍数量不足。一般认为,一个本科学生规模在400人左右的法学院(系),其专任教师数量在25人左右最为合适。然而据笔者对湖南十余所二本院校法学院(系)的调查,办学规模在400人左右的学校法学专业教师都在15人左右,远远不能达到应该达到的教师数量。从邵阳学院法学专业来说,该校法学专业创办于2007年,经过几年的发展, 目前在校学生规模已达420人左右,但法学专业专任教师数量却只有12人,不到标准要求的一半。

二是教师队伍结构不合理现象严重。职称结构上,地方本科院校高职称教师少,低职称、无职称的教师多。主要原因是近年来职称评审门槛过高,特别是对学术论文要求高,而地方本科院校由于学校知名度不高,低职称教师要在档次较高刊物一发表论文难度极大。在年龄结构上,老中青比例也有失调现象。老年教师、青年教师多,能够独挡一面,充当中流砥柱的中青教师人数偏少,年龄断层现象突出。在专业方向上,地方本科院校呈现出理论法学、国际法学人数多,民商法、经济法学等一些相对热门专业方向的教师相对较少。

三是地方本科院校法学教师中“双师型”教师比重偏低, 特别是既有较高理论水平,又具体较高实务能力的教师偏少。 就湖南地方本科院校法学教师的情况而言,调查表明,“双师型”法学教师的比例约占40%左右。既懂理论,又精通实务的教师仅占教师总数的20%左右。

教师队伍建设上的“先天不足”,严重影响了地方本科院校应用法律人才培养的质量。教师数量的不足,使得每一个教师在教学工作中都得超负荷工作,一个教师一个学期承担3~4门专业课程往往是工作常态,有的甚至在同一学期在同一个教学班要承担2~3门专业课教学,一般教师年工作量都在500课时以上,教师基本上成为上课的机器,根本没时间和精力进行教学研究和科研。同时,“双师型”教师和实务业务强的教师的数量偏少更是真接影响着应用法律人才的培养质量。

(二)实践教学投入不足,应用法律人才培养的实践教学平台严重缺乏

培养应用法律人才需要有一大批法学实践教学平台。而地方本科院校大多是在近些年的全国高校大调整、大合并中升格的,大多数院校一段时间内债台高筑。在全社会重理轻文的氛围下,这一类高校的理工科实验条件建设尚显不足, 在法学等文史哲等学科门类的实验、实训、实践条件建设上更是难上加难。根据我们的了解,在地方本科院校法学校内实践教学平台的建设上,大多数高校仅建有一个模拟法庭, 就再没有其他法学实践教学场地;在校外实践教学平台的建设上,大多数地方本科院校名义上都同地方某些中级法院或基层法院或检察院或律师事务所等法律实务部门签定了所谓实习基地建设协议,但多数流于形式,没有建成长效机制。 校内外的实践教学平台的建设同应用法律人才培养所需要的实践教学条件相距甚远。

地方本科院校法学实践教育平台的不足,恰是近些年我国法学人才培养的缺憾所在。多年来,一方面,全国高校法学专业毕业生人数多、就业难是一个普遍性现象;另一方面,法学专业毕业生实践能力较弱,法律实务能力较差,不能适应法律实务部门对人才的需要,特别是不能适应最基层法律部门的需要。造成法律人才的这种结构性过剩的原因,就是我们在法律人才的培养过程中只注重法学理论知识、法律知识传授,轻法学实务能力培养。更进一步讲,法学实践教学平台的不足应是造成这一后果的最深层原因之一。

三、地方本科院校应用法律人才培养的现实出路

法学专业应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这是当前法学界、教育界的共同呼声和共识。作为地方本科院校如何克服师资、 实践教育平台这两个“先天不足”,充分挖掘并利用地方法学教育资源,化不利为有利,是地方本科院校应用法律人才培养的现实出路。邵阳学院法学专业通过近几年的努力,在应用法律人才培养上走“学校—法律实务部门共同培养”的路子,克服地方本科院校在应用法律人才培养上的困境,积累了一定的办学经验,取得了较好的办学业绩,找到了一条地方本科院校应用法律人才培养的好路子。

(一)把实务性、应用性、面向基层作为我校法律人才培养的根本目标

在对全国600多所办法律专业特别是其中具有“985”、 “211”头衔的100多所高校培养方案中的人才定位的分析中,我们发现,这一类高校办学实力雄厚,办学基础扎实,办学条件优越,办学理念先进,它们大多定位在培养创新型、 复合型、涉外型高级法律人才上。避免同这些实力强劲的高校在同一平台上竞争,我们经过思考,并根据实际情况把我校法律人才培养的目标定位在培养实务性、应用性、面向基层的法律人才,这是我们被迫做作出的一个理性选择。同时,从对法学专业学生近些年的就业情况分析中我们知道, 我国法律人才的过剩是一种结构性过剩,不是绝对过剩。造成这一结构性法律人才过剩的根本原因是我们传统的法学教育只注重法律含义理解、注重法律知识传授,轻学生法律实务能力培养的后果。因此,充分挖掘并利用地方法学教育资源,解决这一问题,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这是现实留给我们的办学空间。为此,我们在制定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时,特别强调以增强学生应用能力为主线,以培养学生法律实务能力为导向,构建了一个知识、能力、素质紧密结合的课程体系。

(二)把高校与法律实务部门联合办学作为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重要途径

要完成应用性法律人才培养的目标,在我们这一个办学底子薄、办学历史短的地方二本院校,单靠高校的自己的力量是非常艰难的,必须充分利用地方法学教育资源,走与法律实务部门联合办学的路子。邵阳市是一个人口近800万的地级市,下辖八县一市三区,地方法学教育资源相当丰富,邵阳籍在全国各地从事法学工作的人才更是数量庞大,这些都是我们培养应用法律人才的宝贵资源。根据联合办学的思路,充分利用地方法学教育资源,自2007年我校法学专业开办以来,我们就与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含八县一市三区基层法院)开展了有效的合作。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为我校应用法律人才培养创造了良好实践平台、教学场地和师资队伍的同时,更与我们一起探讨应用型法律人才的标准,根据人才标准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共同承担法学专业学生的实践课教学任务,共同制定实践课教学大纲。在人才培养过程中双方做到了既有分工,又有合作,形成了联合办法学专业的顺畅、有效办学机制。

(三)把实践教学作为培养应用法律人才的重要手段

第一,根据应用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我们开展了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实践课教学。首先在实践课教学体系的设置上,做到了大学四年八个学期全面覆盖不断线。从大一庭审观摩的直接观察、树立学生的感性认识到大四的法律服务,学生独立处理法律事务———从低到高,层层推进。多形式、多内容、长时间的实务训练,有力提高和加强了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和法律实务能力。

第二,在专业实习中,构建了“一对一实践教学模式”,即学生在司法实务实习和律师实务实习中,实行一个法官指导一个学生、一个律师指导一个学生的实习模式。这种实践教学模式,针对性强、实效性好,保证了学生法律实务能力、法律思维能力得到了全方位扎实的训练和提高,受到了学生普遍欢迎。

第三,提供良好的实践教学条件。2013年,以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为基地依托方的邵阳学院法学教育实践基地正式获批为国家级法学实践教育基地,我们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基地建设,为学生法学实务煅造提供更好更便利条件。 我们从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八县一市三区基层法院的100多个法庭中选择了审判质量高、案件较多的50个法庭(主要是民庭和刑庭)作为我校法学专业司法实务实习庭,学生在实习中岗位充足,任务饱满,参与处理案件的机会较多。同时,每一个法院为实习生提供了良好的食宿保障,50%左右的法院为实习学生免费提供食宿,50%左右的法院为学生免费提供住宿或饮食。

第四,严格实践教学管理。我们制定了司法实务实习教学内容、教学要求及考核办法。法院与政法系对实习全过程进行管理。对实习中表现突出的兼职教师评为优秀指导法官,由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表彰和奖励,优秀指导法官占指导法官的20%,对实习中表现突出的学生评为优秀实习生,也由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表彰和奖励,优秀实习生点实习生的20%。奖励和表彰的措施调动了指导法官实践教学中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也调动了学生实习中的学习积极性。

第五,加强实践教学经验交流。从2011年起,我们每年与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导法官联合召开一次实践教学经验交流会,交流经验,总结成绩,找出不足,不断提高实践教学水平,努力做到实践教学更加规范、科学、系统。

(四)把构建专、兼相结合的教师队伍作为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的核心保障

近几年来,我们以学历、职称、法官的实务能力等方面条件为标准从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法院近700名法官中,遴选了122名法官作为我校应用法律人才培养的实践课教学的兼职教师。从邵阳市600多名律师中遴选了120名律师作为学生律师实务实习的指导老师。从全市法官、检察官、 律师和其他法律实务人员中挑选了36名法律实务经验丰富、有较好教学素质者担任学生实务课兼职教师。在中南大学、湖南大学、湘潭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聘请4位兼职教授担任我校法学专业应用法律人才培养指导专家。在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过程中,实践课、实务课主要由兼职教师承担, 理论课主要由专业教师承担,教学中有分工、有合作。同时, 我校法学专业教师也承担了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的培养、法律前沿理论研究及帮助指导法院申报法学课题等工作。在相互合作中,法官提升了理论水平,专业教师提高了实务能力,基本形成了合作双赢的局面,基本构建了满足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需要的专、兼相结合的教师队伍。

(五)将法学实验室作为应用法律人才培养的后方(校内)基地

为了更好地培养学生的法律实务能力,2014年下半年, 学校又投入60多万元,建成法学教学实验室。法学教学实验室运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制的法学实验教学系统(LETS) 大型应用软件,基于B/S架构,将其安装在校园网内特定服务器上,教师和学生通过访问该服务器运行LETS系统,从而开展各种法学实验及其教学指导与管理活动。建设法学教学实验室,利用实力强劲的学校法学资源和智慧,是地方本科院校法学院(系)有效地解决了法学专任教师力量不足、法学实践教学平台不足等困境的又一最佳选择。

8.刑期变学期:从法盲到法律本科生 篇八

自考,让他重塑生活信心

“我是监狱连续八年的劳动改造积极分子,总共减了9年多刑期,都与自考有关。”

市监狱管理局有“变刑期为学期”的政策,对参加自考并改造积极的服刑人员有一定奖励。张林服刑所在的市第二监狱分监区警官鼓励张林试试。那就试试吧。自己法律意识淡漠,不懂法才蹲大牢,于是张林报考了法律专业。

因为文化基础较差,学习伊始,张林就把所有的工余时间都用在了学习上。第一次考试,他报的大学语文(专)和婚姻家庭法两门课都没考过,情绪很低落,监狱的警官开导他:“外面也有许多人基础不好,可他们一直坚持,一些人就是这么成功的。”第二次,张林又报了两门,一门通过,一门失败,因此获得了监狱奖励。来之不易的成功,让他看到了未来人生的一缕曙光,也坚定了他参加自考的信心。他学习更刻苦了,最苦的一段时间,他早上四点多钟起床复习,晚上温书有时要到凌晨1点。学习压力太大,他一度得了斑秃,头发掉得一块一块的。

最难的一门课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看着教材里的每句话都像天书,根本理解不了。”考了两次都没通过,张林找到了笨办法——结合实际,结合具体的知识理解。教材里有句话是“事物的发展是螺旋式上升”,什么是“螺旋式上升”?他就想,中国革命的发展是波浪型的,一次成功,达到一个高潮,然后有个低谷,接着是退潮期,如此反复,最后达到高峰。“对,这就是螺旋式上升。”教材里的每个概念,他都这么一点儿一点儿钻,最后终于通过了考试。

张林说,“现在的我觉得一天比一天好,这种心情和自考有很大关系。参加自考八年来,我今年通过一门,明年通过两门,后年通过三门,这样日积月累,信心就一点一点积累起来了!”他想,出狱后肯定还会面临很多困难,但通过参加自考养成了吃苦精神,有了这种精神,出狱后有什么困难,他觉得自己都能克服。

自考,让他重拾温暖亲情

“我第一次入狱时,才15岁,父亲认为自己没有尽到责任。第二次入狱后,父亲对我彻底失望了,将近五年,他不来看我,也不给我写信。后来我参加了自考,和父亲的关系才复苏。”

1998年张林开始参加自考,知道此消息后,他母亲特别惊喜,坚持让他把成绩单寄到家里:“我要看看你是不是真的考了。”母亲其实是想让老伴看看,儿子在参加自考,儿子在积极接受改造。

第二天,得悉儿子参加自考安心改造后,张林的父亲买了一整套自考法律专业教材和辅导书,还手抄了一份法律专业考试时间表,让妻子下次探视时带给张林。

此后不久,张林就收到了父亲的来信,鼓励他安心学习和改造。他父亲还把辅导班的听课笔记一并寄到监狱。临考前几天,信就来得格外勤,一天一封。一次,张林收到父亲一封短信:“考试不要紧张,考前注意休息,我儿一定成功。”读着这封短信,张林眼睛湿润了。父母的伟大,他是通过自考才有了深刻体会。北京青年报上曾经刊登过他的一篇文章《心债》。情之所至,他写出了对父母的负疚之情。越觉得年近七旬的父母的不易,他就越觉得对父母亏欠太多,“我出去后要好好孝敬他们。”这是张林的心声。

自考,让他重温世间关爱

“没有监狱警官、自考办老师的帮助,我参加自考不会坚持这么久。很多事都超出了他们的工作范围,可他们总是尽心尽力帮我。单单就我做论文这一件事,就牵动了很多人。”

今年上半年,张林参加自考法律专业(独立本科段)各门课程成绩合格,可以申请撰写自考毕业论文了,张林母亲不了解服刑人员申请撰写论文的相关政策,急急忙忙去为他报名,却因种种原因没报成。教育科负责自考工作的魏警官了解此事后,立即和市自考办取得联系,市自考办安排好报名时间后,魏老师又打电话通知了张林母亲。

那天,张林到教育科办事,见魏老师正在屋里着急:“你母亲今天去帮你报名,都这会儿了也没来电话,也不知报上名了没有。这么大风,老太太别再出什么事。”母亲和魏老师从没见过面,可这种发自心底的善良,站在屋里的张林深受感动。

论文初稿写好之后,魏老师说,“你母亲年纪大,不要让她来回跑了,我帮你把论文从网上发到指导老师的邮箱里。”魏老师家里的网速慢,发了几次都没发过去,同办公室的汤警官把论文接了过去:“我家是宽带,网速快,我帮你发。”

北大法学院刘守芬教授是张林的论文指导老师,对这位未曾谋面的刘老师,他感激地说:“我读的许多参考书都是刘教授编著的,她那么大的学问,指导我的论文还那么细致。”张林上交了论文提纲后,刘老师不仅改了每一个标点符号,每部分内容应如何细化充实,错的地方如何改,也都标在文章留白处,引用资料、人名有疑问的地方,就画个大问号,让他查阅核实。后来,刘教授对张林的母亲说,“你转告张林,让他出来后找个正当的工作,他有这个素质了。”

这些点点滴滴的关怀,这种朴实的真诚和善良,让张林深深地体会到社会的温暖。“入狱前,我觉着有钱最重要。自考这几年,这些老师们的一言一行,让我受教育啊!”

自考,让他体味知识力量

“什么书啊、本啊、报纸的,我过去根本就不摸。入狱后给家里写信,连局长的‘局’都不会写。现在呢?别人有不懂的地方,我还能帮助别人。”

自考某门课有什么学习方法和窍门,如何安排报考计划,不少服刑人员都来求助于张林。有几位服刑人员在他的帮助下参加自考也获得了奖励。甚至有一次,张林还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劝说一位同监区的服刑人员打消申诉念头,安心接受改造。这位服刑人员也参加了自考,当年就获得奖励。张林体会到了助人的快乐和知识的力量。

自考八年间,张林一共发了300多篇文章,有几篇还发表在北京日报、北京青年报上。2004年,北京市监狱管理局组织普法知识竞赛,张林靠着几年自考积累的知识,得了全局第一。2005年司法部和法制日报面向服刑人员在全国搞“我与法的故事”征文活动,他得二等奖。“没有这些年的学习锻炼,别说这些,连两万字的论文我都写不好。”

9.本科法律论文 篇九

《环境与资源保护学》(课程代码00228)第一大题:单项选择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6条的规定将环境分为()

 A.人工环境和自然环境  B.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  C.乡村环境和城镇环境  D.区域环境和全球环境

2、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体现的生态规律是()

 A.“协调稳定”律  B.“负载定额”律  C.“时空有益”律  D.“物物相关”律

3、我国《水法》规定,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水事纠纷的,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 A.必须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调解  B.必须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C.既可以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D.可以申请水行政主管部门仲裁

4、国家对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实行的方针是()

A.积极引导、合理开发、正确管理、加强扶持

B.积极鼓励、合理引导、正确规划、加强审批

C.积极引导、合理布局、正确扶持、加强监督

D.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

5、广义的环境与资源管理主要是指()

 A.污染控制与资源利用相结合  B.污染预防与治理相结合  C.污染防治与自然保护相结合 

D.协调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土地利用规划、生产力布局等的关系

6、新中国成立后,对防治工业污染作出规定的第一个法规是()

A.《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沿海水域污染暂行规定》

 B.《工厂安全卫生规程》

C.《关于防治煤烟型污染技术政策的规定》

D.《生活饮用水卫生规程》

7、环境法中有关控制污染物排放量的规定所依据的生态学原理主要是()

/ 18  A.“物物相关”律  B.“协调稳定”律  C.“相生相克”律  D.“负载有额”律

8、我国宪法规定自然资源和某些重要的环境要素属于() A.开发者个人所有

 B.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 C.谁开发谁所有  D.全民所有

9、我国首次明确规定“开展对现行政策和法律的全面评价,制定可持续发展的法律、政策体系,突出经济、社会和环境之间的联系与协调”的规范性文件是() A.1986年的《对外经济开放地区环境管理暂行规定》

 B.1992年的《环境与发展十大对策》  C.1994年的《中国21世纪议程》  D.2000年的《立法法》

10、在发放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管理程序中,最为核心的工作环节是() A.排污申报登记

 B.确定本地区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和分配污染物总量削减指标

 C.排污许可证的审批发放

D.排污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11、1973年《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的创新之处是在全球范围内确立了()

A.贸易清单制度  B.事前通报制度 

C.登记制度 

D.许可证制度

12、在国际环境法历史上第一个因跨界污染引起环境责任的案例是()

A.太平洋海豹仲裁案  B.特雷尔冶炼厂仲裁案  C.核试验案 

D.加拿大金枪鱼案

13、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保部门对在用机动车的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的场所是()

 A.机动车停放地  B.高速公路收费站  C.机动车行驶的道路 

D.公共停车场

14、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环保部门在批准设置入海排污口之前,除了必须征求海洋、海事和渔业部门的意见外,还必须征求意见的部门是()

/ 18  A.建设部门  B.规划部门

 C.水利部门

 D.军队环保部门

15、我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下列项目属于该规定禁止建设的是() A.在保护区周边新建防护围栏  B.在保护区内新建高压输电线铁塔  C.在保护区内新建饮用水供水管道  D.在保护区内扩建河道护坡

16、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在城市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确需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必须() A.事先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

 B.事先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排放噪声者应当向社会公告

 C.事先向当地环保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当地环保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告

 D.事先向当地环保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排放噪声者应当向社会公告

17、某建筑公司在城市市区进行建设施工时,未采取扬尘防治措施,致使周围大气环境受到

严重污染。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应当由下列哪个部门处理?

A.环保部门 

B.建设部门 

C.卫生部门 

D.规划部门

18、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除排入水体的废水外,液态废物的污染防治应当适用的法律是()

 A.《环境保护法》  B.《水污染防治法》  C.《水法》

D.《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19、根据《清洁生产促进法》的规定,有权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定期公布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限额的污染严重企业名单的政府部门是()

 A.省级人民政府经济综合部门  B.省级人民政府环保部门

 C.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部门 

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部门

20、我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建设无水污染防治措施的小型企业,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应当由所在地的()

A.市、县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治理

/ 18  B.市、县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 C.市、县人民政府环保部门处以罚款  D.市、县人民政府环保部门责令关闭

21、根据我国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在集中使用大型电磁辐射发射设施或高频设备的周围,按环境保护和城市规划要求划定的规划限制区内,不得修建() A.养殖场  B.工厂车间  C.住宅小区  D.停车场

22、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为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必须从野外获取种源的,应当向野生动物管理部门申请() A.特许猎捕证  B.驯养繁殖许可证  C.特许狩猎证  D.狩猎证

23、某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拟建设售卖字画的大型商店,依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该建筑工程必须依法征得() A.省级人民政府文化部门与省级人民政府同意

 B.省级人民政府与国务院文化部门同意

C.市级人民政府文化部门与市级人民政府同意

D.省级人民政府文化部门与市级人民政府同意

24、规定环境中各类有害物质(或因素)在一定时间和空间内的容许含量的环境标准是()

 A.环境质量标准

 B.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  C.环境监测方法标准 

D.环境基础标准 25、2008年政府机构改革中新成立的国务院环保部门是()

 A.环境保护委员会  B.环境保护部  C.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D.国家环境保护局

26、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的相关规定,环保专项资金不得用于()

 A.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  B.区域性污染防治项目 

C.环境卫生、绿化项目

D.污染防治新技术推广应用项目

27、依照我国《清沽生产促进法》的规定,列入污染严重企业名单的企业不公布或者未按

/ 18 规定公布其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的()

 A.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保部门公布

 B.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贸部门公布

 C.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监部门公布

 D.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

28、规定了“清洁发展机制”的国际性文件是()

 A.《控制危险废弃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

 B.《京都议定书》

 C.《关于持久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

 D.《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29、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 A.农民集体所有  B.全民所有  C.农民个人所有  D.无主土地

30、我国《水土保持法》规定,对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等防护林()

 A.可以进行皆伐 

B.只准进行择伐

 C.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

D.禁止任何性质的采伐

31、我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可以并处罚款的数额是()

 A.2万元以下 

B.3万元以下  C.4万元以下 

D.5万元以下

32、我国《森林法》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

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这一规定中,“费用”的性质属于()

 A.开发使用费  B.生态补偿费  C.保护管理费 

D.惩罚性收费

33、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请求环保部门处理。此处“处理”的性质是()

/ 18  A.行政指导  B.行政处分  C.行政调解

 D.行政裁决

34、从预防的角度看,国家实施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防治以及进行环境管理的主要手段是

 A.环境立法  B.环境行政  C.环境司法

 D.环境教育 35、2008年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

 A.不得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 B.可以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但必须缴纳超标排污费

 C.实行征收排污费和超标排污费的“双收费”制度

 D.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实施总量控制制度

36、可以对国家大气环境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标准的地方国家机关是()

 A.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

 B.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 C.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 

D.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37、关于“域外适用”,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的情形是()

A.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内的有害废弃物运输至公海海域倾倒的

B.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外,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的

C.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有害废弃物运输至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倾倒的

 D.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内,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外污染的

38、属于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的“噪声敏感建筑物区域”的是()

 A.工业集中区 

B.商业中心区  C.文教科研区 

D.乡村生活区

39、下列情形中,适用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是()

 A.排入水体的废水的污染防治  B.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 

C.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

D.液态废物的污染防治

/ 18 40、我国《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规定,新化学物质登记证持有人应当自每次实际生产、进口或者将新化学物质转移到使用者之日起5日内,将新化学物质生产、进口及流向情况备案表提交生产者或者进口者所在地()

 A.省级经贸部门  B.县级经贸部门

 C.省级环保部门

 D.县级环保部门

41、我国《土地管理法》将土地分为()

 A.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 B.农用地、工业用地和未利用地  C.农用地、建设用地和工业用地  D.工业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42、我国《水土保持法》规定,水土保持工作的主管部门是各级人民政府的()

 A.环保部门  B.农业部门  C.水行政部门  D.林业部门

43、依照我国《水法》的规定,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

 A.工业生产用水的需要

B.农业生产用水的需要  C.航道运输用水的需要 

D.居民生活用水的需要

44、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为()

A.1年 

B.2年 

C.3年 

D.4年

45、依照《草原法》的规定,对国家所有的草原,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的机关是()

 A.国务院 

B.环保部门  C.国土资源部门 

D.农业部门

46、下列属于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保护的野生动物的是()

 A.在自然状态下生长的野生动物  B.被人类驯化的野生动物  C.濒危、珍稀的野生动物

D.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水生野生动物

/ 18

47、依照我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规定,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经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批准才能进入的区域是()

 A.核心区  B.缓冲区  C.实验区  D.外围地带

48、在国际环境法实施的经济刺激手段中,“泡泡制”主要表现为()

 A.金融保险  B.生态标志  C.财政补贴  D.弹性许可证

49、我国《矿产资源法》规定,矿产资源属于() A.国家所有  B.集体所有

 C.国家所有,法律规定为集体所有的除外

 D.国家所有,法律规定为集体或个人所有的除外

50、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 A.一级保护野生动物、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三级保护野生动物

 B.珍贵野生动物、濒危野生动物 

C.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D.珍贵野生动物、濒临灭绝野生动物

51、我国《渔业法》规定,引进转基因水产苗种必须进行()

 A.环境影响评价  B.经济可行性评价  C.适应性评价 

D.安全性评价

52、我国《草原法》规定,在他人使用的草原上从事开采作业活动的,除应报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外,还应当事先征得()

 A.草原所有者的同意  B.草原使用者的同意  C.当地草原保护协会的同意 

D.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同意

53、我国《水法》规定,开发利用水资源,应

当首先满足()

 A.生活用水的需要  B.农业用水的需要  C.工业用水的需要 

D.航运用水的需要

/ 18

54、我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自然保护区内保存完好的天然状态的生态系统以及珍稀、濒危动植物的集中分布地,应当划为() A.缓冲区  B.实验区  C.核心区  D.外围保护地带 55、1987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向联合国提交的关于环境与发展的研究报告是() A.《我们共同的未来》  B.《同一个地球》

 C.《21世纪议程》

 D.《人类环境行动计划》

56、在我国环境标准的制定过程中,允许地方制定比国家标准更为严格的标准,这体现了环境立法应遵循() A.“时空有宜”律  B.“负载定额”律  C.“能流物复”律  D.“协调稳定”律

57、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 A.国家能源局

 B.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  C.环境保护部

D.国家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

58、限期治理制度主要体现了()

 A.开发者养护、污染者治理原则  B.预防为主原则  C.公众参与原则

D.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原则

59、我国对“三同时”制度作出具体规定的行政法规是()

A.《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

B.《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

C.《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 

D.《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60、在我国,个人取得自然资源所有权的主要方式是()

 A.法定取得  B.确认取得  C.开发利用和继承 

D.天然孳息

61、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因工程需要等特殊原因而划定的一次性专用倾倒区是()

/ 18  A.临时倾倒区  B.试验倾倒区  C.一类倾倒区  D.二类倾倒区

62、我国大气环境标准体系的核心是() A.《机动车尾气排放标准》

 B.《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 C.《工业“三废”综合排放标准》  D.《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63、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环境噪声”与“环境噪声污染”的主要区分标准是() A.噪声的物理量

 B.噪声的声压级

 C.国家或地方制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确定的最高限值

 D.国家或地方制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确定的最低限值

64、违法进口固体废物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固体废物。在进口者不明时,应承担退运责任或处置费用的是() A.出口人  B.承运人  C.国家

D.承保人

65、我国《水土保持法》规定,对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等防护林()

A.可以进行皆伐  B.只准进行择伐

C.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

D.禁止任何性质的采伐

66、我国《土地管理法》对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所规定的占用补偿原则,是指由占用者()

 A.支付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 B.支付一次性补偿金 

C.有偿使用占用耕地 

D.占多少垦多少

67、我国《森林法》规定,森林分为()

A.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天然林

B.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

C.防护林、用材林、薪炭林、天然林、特殊用途林

D.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天然林、特殊用途林

68、联合国系统内专门处理环境事务的机构是()

/ 18  A.联合国开发规划署  B.国际自然保护同盟

 C.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

 D.联合国环境规划署

69、全球性环境保护条约经常采用的模式是() A.联合国决议+行动计划  B.联合国决议+附件  C.框架条约+附件

 D.框架条约+议定书+附件

70、我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负责统一发布国家水环境状况信息的行政主管部门是() A.国务院水主管部门  B.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 C.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

 D.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71、我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 A.三个月  B.六个月  C.一年  D.两年

72、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放射性物质造成的职业病的防治,应适用()

A.《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B.《职业病防治法》 

C.《劳动法》 

D.《劳动合同法》

第二大题:多项选择题

1、我国《森林法》把林权分为()

A.国家林权 

B.集体林权  C.机关团体林权  D.企业法人林权 

E.公民个人林权

2、根据我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可以从事下列活动

 A.科学试验  B.教学实习 C.参观考察  D.旅游

E.驯化、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

3、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排污费主要用于下列项目的拨款补助或者贷款贴息()

/ 18  A.重点污染源防治  B.区域性污染防治  C.环境污染监测设备的购置

 D.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示范和应用

 E.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

4、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遵循的一般原则是() A.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

 B.提高土地利用率

 C.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

 D.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证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 E.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

5、国际环境法的渊源包括() A.国际条约

 B.国际习惯

 C.一般法律原则

 D.司法判例和公法家学说

 E.“软法”

6、在大气层和外层空间环境保护方面的重要国际条约有()

 A.《长程越境空气污染日内瓦公约》  B.《核试验条约》

 C.《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 D.《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

E.《外层空间条约》

7、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禁止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这些物质包括()

 A.沥青  B.油毡 

C.橡胶 

D.塑料 

E.皮革

8、我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规定,国家对放射性污染防治实行的方针是()

A.统一规划 

B.预防为主 

C.防治结合 

D.严格管理 

E.安全第一

9、我国《可再生能源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包括以下非化石能源()

/ 18  A.风能  B.太阳能

 C.水能

 D.生物质能  E.地热能

10、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区别于一般法律的主要特征是()

 A.法律手段的综合性  B.法律规范的技术性  C.法的本质的阶级性  D.法的职能的社会性  E.保护利益的共同性

11、我国现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体系包括()

 A.宪法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规定

 B.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  C.环境与资源保护单行法规  D.其它部门法中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规范

 E.环境标准

12、依照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国务院环保部门负责审批的是()

 A.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界区的项目

B.涉及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C.国务院审批的建设项目

D.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E.对环境问题有争议的项目

13、《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将突发环境事件分为()

 A.突发环境污染事件  B.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  C.辐射环境污染事件  D.危险化学品污染事件 

E.生活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

14、为防止固体废物的非法转移,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

A.禁止中国境内的固体废物出境倾倒、堆放或处置

B.禁止中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或处置

C.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固体废物

D.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

E.禁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危险废物

/ 18

15、依照《自然保护区条例》的规定,应当建改变、生物物种减少或灭绝以及危害人体健康、立自然保护区的是()影响环境的有效利用或破坏环境的现象。

 A.自然景物集中,环境优美的区域

 B.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  C.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自然区域

 D.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自然遗迹

 E.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

16、被称为“确立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的国际环境法辅助性渊源包括() A.国际条约

 B.国际习惯

 C.一般法律原则

 D.司法判例

 E.公法家学说

第三大题:简答题

1、简述“三同时”制度

答:“三同时”制度是指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或者防治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并使用的法律规范的统称。

2、简述我国环境立法中“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概念及其特征。

答:环境污染与其他公害是指由于人类生产、生活等活动产生的已知或未知的某些物质进入环境,导致环境的物理、化学和生物等特性发生改变,从而引起环境质量下降、自然生态

特征:1.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是伴随人类的生产、生活活动所产生的。

2.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是以环境质量的改变和自然生态的破坏为媒介影响和危害人类的自然生态系统的;

3.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都是损害的结果。

3、简述我国水资源与用水收费制度中的水费的区别。答:水资源费是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依法向国家缴纳的费用。水费是指拿用供水工程供应的水的单位和个人向供水单位缴纳的费用。区别:1.水资源费要缴给国家,水费则缴给供水单位。

2.水资源费是在用水单位自己直接从地下或江河湖泊取水时缴纳,水费则是在其他单位给用水单位供水时由用水单位缴纳的。

3.水资源费主要用于水资源的保护和水资源的开发,水费则主要用于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和运行。

4、试列举2004年12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关于民事纠纷处理的四项新规定。答:1.国家鼓励法律服务机构对固体废物污染

环境诉讼中的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2.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应当排除危害,依法赔偿损失,并采取措施恢复环境原状。

3.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

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4.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

金额的纠纷,当事人可以委托环境监测机构提

供监测数据。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接受委托,如

实提供有关监测数据。

5、简述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及其意义

答: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是指国家采取强

制手段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单位或个人支付

/ 18 一定费用的一整套管理措施,是自然资源价值在法律上的体现和确认。意义:第一,它有利于促进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和节约使用;第二,它有利于为开发新的资源筹集资金,并有利于自然资源的保护和恢复;答:这一规定包含三层含义:(1)国际条约可以直接适用,不需要国内立法机关将其转化为国内法;(2)国际条约具有优先于我国国内法的效力。(3)对于国际条约中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第三,它有利于保障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并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6、简述国际环境法中共同但有差别的责任原则。答:1.共同但有差别的责任原则,是指在保护和改善全球方面,所有国家负有共同的责任,但责任的大小必须有差别。具体而言就是发达国家应当比发展中国家承担更大的或是主要的责任。2.这是因为,全球环境问题主要是发达国家大量使用环境资源和大量排放废弃物造成的。而且发达国家的雄厚技术和财力资源也是以全球环境资源的恶化为代价积累起来的。3.与发达国家相比,发展中国家缺乏技术和资金,要求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平均承担责任是不现实的。

7、简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特征。答: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是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主体之间,在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与资源的活协中形成的由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2.特征: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但又通过人与人的关系体现人与自然的关系;环境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但决定这种思想关系的除了社会经济基础外,还有自然因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具有广泛性。

8、《环境保护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简述该规定的基本含义。

仍适用国内法的规定。

第四大题:案例分析题

1、某冶炼厂在生产过程中排放一种含有高浓度砷(一种剧毒化学物质)的废渣。2003年1月,8位农民共同投资设立了合伙企业硫化厂。该硫化厂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与冶炼厂签订了购销砷废渣100吨的合同,并使用含砷废渣在山顶上冶炼马蹄锑。由于没有防治大气污染物的设施,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严重超标,仅半年时间就使厂区周围122亩竹木林因大气污染而枯死,直接经济损失达60多万元,并导致周边居住人群出现中毒症状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问:(1)本案中,硫化厂与冶炼厂存在着哪些违法行为?

(2)对于上述违法行为,应当分别依据哪些法律予以惩处?

答:(1)该案中的违法行为包括:冶炼厂委托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硫化厂在没有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条件下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硫化厂在没有防治大气污染设施的情况下向大气超标排放污染物,并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行为。(2)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分别对冶炼厂和硫化厂予以行政处罚;硫化厂超标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并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行为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并构成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应当由司法机关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内蒙某地区草原水资源丰富,土质肥沃,植被相对完好。20世纪90年代末,当地政府通过招商引资从外省引进一家已被责令关闭的造纸厂。2000年3月,该造纸厂在未经环

/ 18 境影响评价和环保部门审批的情况下开始投产生产,并非法占用集体所有的草场就地挖掘占地4000亩的污水池,以每年250万吨的排污量向其中排放COD超过国家标准60倍的工业废水。污水池常年散发恶臭,且污染了当地的饮用水源,造成草原严重污染和生态破坏。该集体组织的牧民出现头晕、恶心、缺乏食欲等症状;牲畜抓膘率和春季接羔率明显下降,绵羊大量掉毛,山羊产绒量下降。受害牧民遂向环保部门投诉,要求造纸厂恢复草原植被、承担赔偿责任,并请求环保部门关闭该厂。经查证属实,环保部门依职权就造纸厂未经环保审批就投产生产的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的决定,同时建议受害牧民就恢复草原植被向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就损害赔偿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此外,环保部门还向当地政府建议依法关闭造纸厂。当地政府认为,造纸厂对地方有很大贡献,牧民要以大局为重,所以造纸厂不能停产,更不能关闭。在这种情况下,草原主管部门也没有采取任何措施,结果造成该污染纠纷迟迟未能获得解决。

2002年初,由于排污池内污水结冰膨胀,挤压堤坝,引发了大规模的溃坝。喷涌而出的污水所淹之处都是黑褐色。这次溃坝共造成18户牧民的约2000头(只)牲畜的损失,污染周边草场4293亩,直接经济损失达1000万元,酿成了一场严重的环境污染事故。

问:(1)本案中,环保部门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6分)(2)请结合《草原法》有关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的规定,就当地政府对本案的认识和草原主管部门的行为谈谈你的看法。(6分)答:(1)正确,因为环境部门是行政部门,有权对违反环境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2)草原主管部门根据《草原法》的规定,应当对污染和破坏草原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主管部门的不作为违反了《草原法》的规定,应该承担行政责任;草原行政执法人员构成草原监管失职罪,应承担刑事责任。

3、某化工厂于2003年6月建成,在污染防治设施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正式投入生产,其烟囱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全部符合国家《大气污

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的规定。然而从2004年

7月开始,位于烟囱下风向1公里处的500亩桔园的桔树陆续非正常落果且大量落叶,损失200万斤。县农业局专家调查发现桔园管理良好,未发生任何明显病虫害,为此作出了“桔园中未发生病虫害,桔子落果也与农户施肥、施药无关,可能与大气污染有关”的结论。后经县环保部门监测发现,桔园中靠近企业一侧的桔树落果较多,落果桔子中硫化物和氟化物的含量较高,在落叶中含氟量更高。且距离企业越近,这种情况越严重。由于桔园上风向仅有该化工厂一家企业排放的废气中含有硫化物和氟化物,而桔树对硫化物和氟化物十分敏感,环境适应能力差。因此县环保部门认定,桔园落果系化工厂排放的废气所致。2004年9月,县环保部门以化工厂非法排污造成桔园损害为由,对化工厂作出了罚款1万元的处罚决定。同时,桔农也向化工厂提出了损害赔偿请求。

化工厂认为:第一,化工厂向大气排放的硫化物和氟化物符合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并一直按规定向环保部门缴纳了排污费,环保部门的处罚于法无据;第二,基于前述理由,化工厂也不应当承担桔园损害的赔偿责任。问:(1)县环保部门以化工厂排污造成桔园损害为由,对化工厂作出的处罚决定正确吗?为什么?(3分)

(2)化工厂以达标排放和已缴纳排污费为由,拒绝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3分)

(3)若桔农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对桔农提出的侵权事实化工厂予以否认的,化工厂应当就哪些事由承担举证责任?(2分)答:(1)不正确。因为企业只要是达标排污,就不构成对环境行政法律规范的违反。(2)不成立。因为化工厂即使达标排放,但造成损害的,也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3)化工厂应当就法律规定的负责事由和排污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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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某地231户农民承包农田种植水稻。2002年和2003年两年连续出现水稻受害症状,减产稻谷23万公斤。农民认为是某制药厂向作为农田灌溉水源的河流中排污所致,并有专家调查组的调查报告为证。在请求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处理未果的情况下,231户农民推选3位代表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诉讼。当地法院受理本案后,并未将其作为共同诉讼案件受理,而是作为231起案件分别立案和审理。在案件审理中,被告制药厂以原告不能举出被告排污与原告水稻受害之间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还认为,向河中排污的有10多家企业,原告只起诉被告一家并让其负全部赔偿责任是不合理的。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没有举出证据证明其排污与水稻受害之间无因果关系,也未提供其他企业向河道排污的证据。因此,判决其赔偿原告的全部损失,并做出内容类似的231份判决书。问:(1)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其法律依据是什么?(2)本案中被告以原告不能证明被告排污与原告水稻受害之间有因果关系作为抗辩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3)法院将本案作为231起案件分别立案和审理的做法是否合理?为什么? 答:(1)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55条的规定,造成水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2)不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证据的司法解释,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本案被告不能举证证明其排污与水稻受害无因果关系,就应当承担败诉的后果。

(3)不合理。因为这种做法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便民原则和效率原则。

第五大题:论述题

1、什么是公众参与原则?该原则在我国环境保护立法中是如何体现的

答:环境保护法中的公众参与原则,是指生态环境的保护和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必须依靠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公众有权参与解决生态问题的决策过程,参与环境管理并对环境管理部门以及单位、个人与生态环境有关的行为进行监督。

环境参与权是公民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因此我国法律法规非常重视对公众参与权的保护。迄今为止,已颁布了6部环境保护法律,10部资源法律和34项环境保护法规;环境保护部门发布了90余项环境保护规章,地方性环境保护法规1020余件,制定了427项国家环境标准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条第3款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这几部法律也规定了公众对造成环境污染和破坏的单位和个人有进行举报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6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这些规定都是公众参与权最直接的体现和法律基础,也可以说,这些规定确立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基本精神。

2、论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的固体废物管理原则。

答:“三化”原则是我国对固体废物污染进行防治的指导思想和基本战略。1.减量化:是指采取措施,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最大限度地合理开发资源和能源,这是治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首先要求和措施。就我国而言,应当改变粗放经营的发展模式,鼓励和支持开展清洁生产,开发和推广先进的技术和设备。就产生和排放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而言,法律要求其合理地选择和利用原材料、能源和其他资源,采用可使废物产生量最少的生产工艺和设备。2.资源化:是指对已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回收加工、循环利用或其他再利用等,即通常所称的废物综合利用,使废物经过综合 17 / 18 利用后直接变成为产品或转化为可供再利用的二次原料,实现资源化不但减轻了固废的危害,还可以减少浪费,获得经济效益。3.无害化:是指对已产生但又无法或暂时无法进行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进行对环境无害或低危害的安全处理、处置,还包括尽可能地减少其种类、降低危险废物的有害浓度,减轻和消除其危险特征等,以此防止、减少或减轻固体废物的危害。

3、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完成。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审查的建设项目,有关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依据上述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2005年初责令30个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却已获得相关审批部门批准开工建设的项目停止建设,并要求这些建设项目限期补办环评审批手续。此举被新闻媒体称为“环评风暴”。这些建设项目后来大都经补办手续通过了环评审批,重新开工建设。结合这一事件,试从预防为主原则的角度论述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答:(1)预防为主原则是指在国家的环境管理中,通过计划、规划及各种管理手段,采取防范性措施,防止环境损害的发生。贯彻执行预防为主原则的重要措施就是制定和实施具有预防性的环境管理制度。如环评制度等。(2)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指对可能影响环境的工程建设、开发活动和各种规划,预先进行调查、预测和评价,提出环境影响及防治方案的报告,经主管当局批准才能进行建设的整套规范和措施。(3)从“环评风暴”的反映看,我国环评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着如下问题: 第一,由于政府有关经济行政主管部门违法审批在先,使得环评制度无法在实践中真正实现预防的目的。

第二,由于《环境影响评价法》对建设项目未经环评就擅自施工的行为只做出了责令建设单位停止建设、限期补办环评手续的规定,因此企业违法成本较低,普遍存在着先建设、后环评的问题;

第三,由于环保部门执法不严,导致大量未经环评的建设项目开工并投入使用,或者环评审批出现走形式、走过场问题; 第四,由于环评制度中缺少公众参与的具体规定,公众难以了解各种建设项目的信息资料,使得违法开工的建设项目不能被公众及时予以检举和控告。

4、试论我国《环境保护法》在环境与资源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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