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精选5篇)
1.发布证券研究报告 篇一
题C11001答案使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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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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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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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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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索引:本原则是
ABCD 索引:不正确的是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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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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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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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索引:查询监督
ABC 索引:反的交易
A
索引:评论意见
A
2.发布证券研究报告 篇二
证券交易, 是指证券持有人依照证券交易规则, 向交易对手转让证券。
依不同标准, 可将证券交易分为多种类型: (1) 依证券交易价格形成的方式不同, 可分为集中竞价交易和非集中竞价交易; (2) 依交易驱动方式和交易价格形成方式的不同, 可分为报价驱动交易机制和指令驱动交易机制。我国最新通过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五条规定:“证券交易采用无纸化的集中交易或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方式。”依此, 除集中竞价交易外, 证券交易的方式还存在协议转让, 大宗交易、裁判转让及报价转让等。本文只研究主要的两种交易机制:报价驱动交易机制和指令驱动交易机制。
二、报价驱动交易机制
报价驱动交易机制, 又叫报价转让、做市商制度, 是指由取得做市商资格的证券公司给出证券的买卖价格 (即报价) , 投资者不直接配对成交, 而是向坐市商按其提出的报价买进证券, 或者将股票卖给市商。做市商买进和卖出报价的差异, 即成为做市商的补偿。做市商制度依数量的多少可分为竞争性做市商制度和垄断性做市商制度。竞争性做市商制度是指同一只证券有两家以上的做市商, 后者仅只一家。一般来说, 做市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雄厚的资金实力, 以便建立足够的证券库存以满足投资者的需求: (2) 具有管理证券库存的能力, 以便降低证券的风险; (3) 要有准确的报价能力, 熟悉资金经营的证券并有较强的分析能力。做市商制度以纳斯达克市场 (NASDAQ) 最为著名和完善。
做市商制度依靠其公开、有序、竞争性的报价驱动机制, 具有活跃市场、稳定市场的功能, 保障证券交易的规范和效率, 有利于提高市场流动性和稳定市场运行。同时, 做市商制度也存在不少的问题。例如在操作上也往往过分关注大宗交易而忽视小额交易;对做市商的监管相对困难, 成本高昂, 且难以实现有效监督。
三、指令驱动交易机制
指令驱动交易机制又称集中竞价制度, 是指投资者发出买卖指令, 证券公司按照时间序号向证券交易所主机输入指令, 通过竞价方式撮合成交, 最终确定证券的买卖价格。集中竞价包括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两种方式。我国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证券交易规则均规定了电脑集合竞价与连续竞价两种集中竞价方式。
证券竞价交易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成交时价格优先的原则为:较高价格买入申报优先于较低价格买入申报, 较低价格卖出申报优先于较高价格卖出申报。成交时时间优先的原则为:买卖方向、价格相同的, 先申报者优先于后申报者。先后顺序按交易主机接收申报的时间确定。
四、两种交易制度的比较
1、价格形成方面。
采用做市商制度, 证券的开盘价格和随后的交易价格均由做市商爆出, 即从交易系统外部输入价格;而竞价制度的开盘价和随后的交易价格则由集合价格与连续价格形成, 即在交易系统内部生成。
2、信息传递的范围与速度不同。
采用做市商制度, 投资者买卖指令收下报给做市商, 做市商是唯一全面、及时知晓买卖信息的交易商, 成交量与成交价随后才会传递给整个市场;而在指令驱动的竞价交易中, 买卖指令、成交量与成交价几乎同步传递给整个市场。
3、投资者对交易价格的决定程度不同。
在竞价交易制度下存在着限价委托;而在做市商制度下则不存在限价订单, 投资者只能在做市商双边报价的价位上向做市商买入或者卖出。
4、交易量与价格维护机制不同。
在做市商制度下, 做市商有义务维护交易量与交易价格;而竞价制度则不存在这种保护。
5、处理大额买卖指令的能力不同。
做市商制度能够有效处理大额买卖交易指令;而在竞价制度中, 大额买卖指令要等待交易对手的买卖盘, 完成交易常常要等待很长的时间。
五、我国二板市场引入做市商制度的可能
依我国《证券法》第四十条规定, 做市商制度作为“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之一, 已经作用于外汇交易和国债交易, 但是否能引入股票交易中还尚不明确。国外证券交易所采取做市商制度时, 通常将市范围限定在若干种股票上, 甚至限定了做市商买卖证券的数量, 并为其做市定价提出指导性规则, 以抵消做市制的弱点。
就此, 有学者建议我国二板市场引入做市商制度。理由如下:与主板市场相比, 二板市场对企业上市条件要求较低。企业本身发展的高风险, 股本偏小导致的可操作性, 加上相应市场监管经验的缺乏, 如果仍实行传统的指令驱动制度, 很难保证市场会有正常的稳定性、流动性和透明度。而引入做市商制度, 有助于维持证券价格的稳定, 提高市场的流动性, 以及提高市场的透明度。
当然, 也有学者反对此观点, 他们认为, 首先, 做市商制度有其自身的缺陷, 存在成本高, 监督难的问题, 而我国目前的监管制度和技术条件都不足以能够支撑做市商制度的运行。其次, 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现状也不允许完全仿效NASDAQ的交易模式。我国散户投资者占9 5%, 民众投机心理强, 对做市商制度存在根深蒂固的疑虑;我国与做市商制度相关联的法规空白;市场规模、监管体系、券商的综合实力达不到建立完全做市商制度的要求等。这些因素决定了我国引进做市商制度只能采取逐步探索的方式。最后, 完全抛弃现行的指令驱动制度会带来巨大的成本损失, 也是对我国尚不很成熟的证券市场的严峻考验。经过十余年的发展, 我国已建立了与指令驱动制度相适应的一整套法规监管体系、电子撮合设备及软件体系、运行管理体系, 且已为投资者、证券公司所熟悉和掌握, 而广大投资者对做市商制度又普遍缺乏了解。在此时立刻实行向做市商制度的切换, 不仅意味着成本损失, 对正在发展中的我国证券市场而言, 这种激烈的改变还会伴生一系列经济和社会问题。
的确, 考虑到做市商制度所固有的缺陷和我国现状, 立即以做市商制度完全替代现行的指令驱动制度也是不现实的。笔者认为综合两者的特点, 师夷长技, 建立指令驱动制度和做市商制度相结合的混合交易制度, 是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
参考文献
[1]、叶林, 《证券法》, 第三版,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 2008年。
[2]、范建、王建文, 《证券法》, 法律出版社出版, 2007年。
[3]、吴林祥, 《证券交易制度分析》, 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2002年。
[4]、周民源, “混合模式”——二板市场交易制度的未来, 金融研究, 2001年。
3.发布证券研究报告 篇三
新闻发言人邓舸介绍,为拓展长期、稳定资金来源,壮大机构投资者队伍,我会研究制订了《指引》,并于2016年6月17日至7月2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经梳理,共收到各方反馈意见45件。从反馈意见情况看,社会各界对《指引》总体认同,普遍认为当前推出《指引》以及基金中基金正当其时,有利于壮大机构投资者力量,引导理性投资,对证券市场发展具有积极意义。同时,有关各方也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建议,经认真梳理研究,对于合理性意见建议在《指引》制定中均予以吸收采纳。
为规范基金中基金的运作,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指引》主要做出如下安排:一是要求基金中基金应当将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其他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且需遵循组合投资原则;二是规定基金管理人、托管人不得对基金中基金的管理费、托管费以及销售费双重收费。三是明确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中基金所投资基金披露净值的次日,及时披露基金中基金份额净值。四是要求基金中基金在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中设立专门章节,披露所持有基金的相关情况,并揭示相关风险。五是规定基金中基金管理人应当设置独立部门、配备专门人员,且基金中基金的基金经理不得同时兼任其他基金的基金经理。六是明确基金中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的相关职责,强化主体责任。
4.企业应收账款证券化研究 篇四
关键词:应收账款,证券化,研究
长期以来, 我国企业的应收账款持续维持在高位, 导致企业资金严重不足, 增大了经营成本。为此, 人们正积极寻找一种既能充分发挥应收账款的促销作用, 又能控制和降低应收账款成本的管理办法。应收账款证券化便是重要尝试, 本文就此作如下探讨。
一、实行应收账款证券化的必要性
资产证券化是近30年来世界金融领域最重大和发展最迅速的金融创新工具。它是把缺乏流动性但具有预期未来稳定现金流量的资产汇集起来, 形成一个资产池, 通过结构性重组, 将其转变为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 据以融资的过程。在国际上, 证券化的应收账款已经覆盖了汽车应收款、信用卡应收款、租赁应收款、航空应收款、高速公路收费等极为广泛的领域。
一般来讲, 应收账款证券化较常规的应收账款管理方式有着许多优势, 主要体现在:
1、优良的筹资方式
应收账款证券化就是将应收账款直接出售给从事资产证券化的特设信托机构 (SPV) , 汇入SPV的资产池。经过重组整合与专门包装后, SPV以应收账款为基础向国内外资本市场发行有价证券, 根据应收账款的信用等级、质量和现金流量大小确定所发行证券的价格。将应收账款出售给精通证券化的SPV, 能够提高公司资产的质量, 加强流动性, 改善公司融资能力, 还可以省去公司管理应收账款的麻烦, 转移因应收账款而带来的损失风险。
2、可以降低管理成本
资产证券化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要实现证券化资产的破产隔离, 也就是将应收账款从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中剥离出去, 缩小破产资产的范围, 降低破产成本。这样可提高企业资产质量, 减少企业管理成本。同时, 由于保险公司、共同基金和养老金基金等大型机构投资者都倾向于选择较高质量的证券, 一般的企业债券难以获得这些机构的投资, 而证券化过程所采用的资产信用增级技术使得证券质量得以提高, 使得企业融资变得较为容易。
3、减少交易成本
应收账款证券化由专门的机构进行, 这些机构精通应收账款的管理, 作为应收账款的拥有者来说, 只要将应收账款出售给这样的机构就可以免去对应收账款的跟踪、追缴之苦, 减少坏账损失, 从而大大降低交易成本。
二、应收账款证券化的运作模式与程序
应收账款证券化的主要参与者为发起人 (即应收账款出售方) 、服务人、发行人 (SPV) 、投资银行、信托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增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和投资者等。以上机构在资产证券化市场中各自有着不同的作用。信用评级机构和信用增级机构对应收账款支持证券的发行是非常重要的, 关系到证券发行是否成功和发行成本的大小;信托机构则通过特设托收账户对证券化的应收账款进行催收和管理, 并根据证券化的委托协议负责向投资者清偿本金和利息。应收账款证券化的具体运作程序可分为以下五个阶段:
1、选择证券化的应收账款
在应收账款证券化过程中, 一个重要的问题是选择应收账款, 并非任何应收账款都适宜证券化。可用于证券化的应收账款应具备以下特征: (1) 有一定可预见的现金流入量; (2) 从应收账款获得的利息收入应足以支付抵押证券的利息支出; (3) 具有抵押价值和清偿价值; (4) 还款条件明确。
2、组建证券化载体SPV, 实现真实销售
SPV有时可以由原始权益人设立, 但它是一个以应收账款证券化为唯一目的的信托实体, 只从事单一的业务:购买证券化应收账款, 整合应收权益, 并以此为担保发行证券。它在法律上完全独立于原始资产持有人, 不受发起人破产与否的影响, 其全部收入来自应收账款支持证券的发行。为降低应收账款证券化的成本, SPV一般都设在免税国家和地区。
3、完善交易结构, 进行内部评级
为完善应收账款证券化的交易结构, SPV需要同原始权益人一起与托管银行签订托管合同, 必要时要与银行达成提供流动性支撑的周转协议。之后, 信用评级机构通过审查各种合同和文件的合法性及有效性, 对交易结构和应收账款支持证券进行考核评价, 给出内部评级结果。一般而言, 此时的评级结果并不是很理想, 很难吸引投资者。
4、信用提高
在证券的发行中, 应收账款支持证券的偿付依赖于被证券化的应收账款所产生的未来的现金流入顺利实现, 这对投资者而言存在一定的风险, 为此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 破产隔离。通过剔除原始权益人的信用风险对投资收益的影响, 提高应收账款支持证券的信用等级。 (2) 划分优先证券和次级证券。对优先证券支付本息优于次级证券, 付清优先证券本息之前仅对次级证券付息, 付清优先证券本息之后再对次级证券还本。这样降低了优先证券的信用风险, 提高了它的信用等级。 (3) 金融担保。由另一家信用良好的金融机构提供信用担保, 并由应收账款出让方给予证券回购承诺, 即一旦证券到期而本息得不到及时支付, 应由担保方或应收账款出售方代为支付, 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信用提高后, 发行人还需聘请信用评级机构对应收账款支持证券进行正式的发行评级, 并将评级结果向投资者公告, 然后由证券承销商负责承销。发行完毕后, 可在交易所或场外挂牌上市, 在二级市场流通。最后, 以证券发行收入支付购买证券化应收账款的价款, 以证券化应收账款产生的现金流入向投资者支付本金和利息。
三、外国应收账款证券化模式的借鉴
(一) 美国法制环境下应收账款证券化—纽约州法下的未来应收账款证券化的结构
典型的美国的未来应收账款的资产证券化的结构如下: (1) 发起人根据纽约州的法律以麻省信托的方式创设资产证券化的特殊目的机构, 然后将所有的现存应收账款和未来应收账款转让给该特殊目的机构: (2) 应收账款的债务人将现金支付给以特殊目的机构名义开立的某一个境外的账户: (3) 资产证券化的特殊目的机构通过发行债务证券所获得的收入来支持应收账款的购买: (4) 应收账款所产生的现金流被用来支付债务证券的利息, 从而摊销特殊目的机构预先支付的资产的买价。而在跨国未来应收账款证券化中, 为了突破主权评级的限制, 加强与发起人的当地货币信用相联系的交易信用评级, 未来应收账款的证券化除了应该依如上所述的方法进行构造, 同时还应该考虑下列因素:
1、适合进行未来应收账款证券化的资产
作为未来应收账款证券化的资产一般包括典型的以美元或者以其它可兑换货币为面值的应收账款, 这些应收账款的债务人必须是在主权评级为投资级别以上的国家。除非采用了某种信用增强的方法, 如政治风险保险等。
2、特殊目的机构的类型
离岸资产证券化的特殊目的机构在未来应收账款证券化中一般都是发行债务证券。应收账款产生的现金直接付给特殊目的公司, 从而绕过了发起人的母国。这样就把交易与发起人母国的政治和主权风险相隔离。某些资产证券化特殊目的机构采取的是纽约州法下的统合信托的形式, 由他来发行不同等级的信托凭证。某些未来应收账款证券化采取的不是单层结构, 而是采取在美国以外的国家设立一个离岸的特殊目的机构然后在美国设立一个纽约州统合信托的双层结构。在双层结构中, 第一个特殊目的机构往往设在开曼群岛或者是维尔京群岛等免税地区, 由发起人将应收账款转让给该特殊目的机构, 然后由他将应收账款再转让给纽约州统合信托。
(二) 日本的应收账款证券化
1998年, 日本通过了完善法 (又称为《债权让渡登记法》) 。根据该法, 公司如果要完善它转让的金钱债权只需要向日本政府的法律事务部进行电子注册即告完成。这部法律使大量的资产转让的完善只需要一次就可以完成。尽管1993年的法律依然有效, 但是在日本现在都是依照1998年的法律来进行完善。
在日本法中, 某一项转让被视为担保交易的真实买卖分析与在普通法系国家是类似的。尽管缺乏区分买卖与担保交易的司法准则, 但在日本的实践中还是存在这样的标准。这些标准包括当事人的意思, 风险和利益转让, 适当交易价格的支付, 卖方对资产的控制程度, 转让人的回购义务或者是买进期权等。但是在实践中, 很少发生资产转让被认定为担保的情况。
四、推行应收账款证券化应采取的措施
当前我国推行企业 (上市公司) 应收账款证券化, 应着重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1、积极培育市场需求
应收账款证券化需要较为成熟的资本市场, 同时还需要有较大规模、较强能力的机构投资者的参与。而我国资本市场起步较晚, 发展还不成熟, 机构投资者规模小、数量少, 个人投资者由于在信息方面掌握不及时以及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 目前还不能成为主要的投资者, 这些都将制约应收账款证券化在我国的发展。因此应尽快加强金融市场的建设, 完善股票、债券等长期资本市场, 积极培养国内外机构投资者, 同时加大对应收账款证券化的宣传, 吸引更多的中小投资者。
2、建立信用体系
信用体系的建立有助于识别应收账款责任人的信用水平、应收账款的现金流量状况和违约函数的结构, 从而确定应收账款的证券化结构;同时, 信用体系的建立也有助于促进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发展。因此, 推行应收账款证券化必须建立完善的信用体系。
3、加强对应收账款的管理
为了准确把握应收账款的未来现金流量, 控制应收账款证券化的基础风险, 从而稳定应收账款资产池的现金流量, 并能充分吸引投资者, SPV必须清楚每一笔应收账款的来源及其责任人的资信状况。SPV对应收账款责任人的详细信用资料与相应的信用政策、还款计划、违约处罚规定及追索条款等内容要有准确记录, 并且有完备的相关文件。
4、完善法律制度体系
应收账款证券化在我国还是一个新课题。尽管我国《证券法》、《担保法》、《破产法》、《信托法》、《合同法》等已经开始实施, 但仍缺少有关资产证券化的具体法律规定和政策安排, 缺少对有关参与者监管的准则和标准, 难以保证证券化过程的透明性和证券化资产的高质量。因此建立较为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是推行应收账款证券化的基础, 是保障金融体系稳定的关键因素。
5、培养专业化的金融人才
应收账款证券化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融资业务, 涉及证券、担保、评估、财务等多个领域, 需要资产管理公司有大量的高素质的金融人才。他们既要有先进的理论知识与丰富的实践经验, 又要充分了解我国的具体国情、市场情况, 熟悉金融、财会、税收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必须加强这方面的人才培训, 以适应应收账款证券化未来发展的需求。
参考文献
[1]、边卫红, “浅析应收账款融资”, 《中国城市金融》, 2003年, 第7期。
[2]、程继明, “应收账款证券化的三种模式”, 《金融经济》, 2003年, 第4期。
5.信贷资产证券化研究 篇五
[关键词] 资产证券化 金融工具 融资方式
资产证券化源于美国上世纪70年代末的住房抵押证券,是世界金融领域内的重大创新之一。80年代以后,资产证券化在国际资本市场上开始流行,其应用范围已经从最初的住房抵押贷款扩展到企业的应收账款、信用卡应收款、汽车贷款、租金、版权专利费、消费品分期付款等领域。目前,资产证券化浪潮已经席卷全球各国,演变为一种国际化的趋势。
一、资产证券化的内涵及基本运作过程
资产证券化(Asset Securitization)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可预见现金流收入的金融资产转换成在金融市场上可以出售和流通的证券的行为。其核心在于对金融资产中风险与收益要素的分离与重组,使其定价和重新配置更为有效,从而使参与各方均受益。
资产证券化的基本运作过程如下:(1)原始权益人(贷款出售银行)通过发起程序将可预见的现金流资产组合成资产池。(2)由原始权益人或独立第三方组建特设信托机构(special purpose vehicle,简称SPV),然后以“真实出售”(true sale)方式将原始权益人的证券化资产合法转让给特设信托机构,在转让过程中通常由信用增级机构通过担保或保险等形式对特设信托机构进行信用增级(credit enhancement)。所谓“真实出售”,是指贷款出售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一旦原始权益人发生破产清算,资产池不列入清算范围,从而达到“破产隔离”(bankruptcy remote)的目的,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3)特设信托机构以受让的资产为支撑,经信用评级机构评级后,聘请投资银行在资本市场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asset-backed security,简称ABS)募集资金,并用该资金来购买原始权益人所转让的资产。(4)服务人(通常由原始权益人兼任)负责向原始债务人收款,然后将源自证券化资产所产生的现金转交受托人,再由受托人向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者支付本息。
二、我国开展资产证券化的积极意义
到目前,我国间接融资仍然占社会融资的绝大比重,商业银行基本上是整个社会的信用中心、资金分配中心和风险中心而资本率低,高度负债经营和自身风险承担能力有限是我国商业银行的共同特点。就现阶段而言,商业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依然是长期性资金占用不断增加及存量不良贷款的大量沉淀而形成的现金流和资本充足率不足的压力。要想使我国商业银行健康、稳步发展,寻找一种有效的机制缓解这种压力和风险已显得尤为必要。资产证券化将有助于形成这样的机制。
1.加强资产流动性,提高银行盈利能力。资产证券化的初衷就是使缺乏流动性的资产组合起来变现和出售,以尽快收回资金,提高银行资金利用效率,增大货币的扩张效应。在传统的信贷管理方法下,短期存款负责与长期贷款资产期限的不匹配,增加了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如果将贷款证券化,使长期被占用的银行贷款转化为证券出售给投资者,则整个金融系统就有了一种新的流动性机制,银行就可较快地收回资金,扩大融资来源渠道。同时,可以利用收取本息与转交托管人的时间差可获得浮利收入、附加收入等。另外,资产证券化将缺乏流动性的资产流动起来,释放了银行资本,用于其他较高边际收益的项目,这不仅提高了资源利用效率,还将增加银行更多的潜在利润。
2.有效规避风险,增进银行资产安全性。证券化的金融制度不但提供了高度的资产流动性,导致了大量替代品和投资机会的产生,而且为银行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提供了有效手段。通过证券化组合、出售、购入,商业银行的风险被分散给了其他投资机构和单个投资者,提高了银行系统的安全性。资产证券化还为银行处理不良资产提供了一个新的解决途径。
3.改善信贷机构,优化银行资源配置。通过建立资产证券化市场,实现贷款等资产的流通转移,回流资金,银行可以获得新的投资机会,在较大程度上盘活资产、优化信贷结构和转移信贷风险,并可在降低风险的同时保持对地区和行业的相对优势,扩展其他业务,实现规模经济。同时信贷资产证券化作为商业银行配合货币政策实施提供了更多的手段。
4.开拓银行业与证券业合作的新领域。资产证券化的推出,改变了传统银行以“吸存放贷”为主的角色,使其同时具有“资本经营”的职能。首先,资产证券化带来了融资方式的创新,贷款资产组合多样化能满足不同投资者的要求,从而达到优化资源配置的目的。其次,证券化可以使商业银行通过在市场中较好地匹配长期和短期的投资者与融资者,真正发挥金融中介的作用。第三,资产证券化可以拓展证券公司的业务领域,在发达国家的证券市场上,已经有许多资产证券化所需的结构化工具被创造出来,如抵押担保债券,高级或附属证书结构及过手证书结构等都是最常用的资产证券化工具。这种多元化、合作化的发展趋势,将有助于国际金融业由分业到混业经营的实现。可以说,无论是从金融机构的角度,还是从投资者的角度,抑或是从金融体制改革的角度,推行信贷资产证券化都是有利的,因此,资产证券化在我国也会成为一种必然的发展趋势。
三、我国实施资产证券化的难点
资产证券化是一项复杂、专业化程度高、技术性强的系统工程,它要求得到法律、信用评级、会计制度和税收制度等多方面的支持。由于目前资产证券化在我国仍是一种融资工具的创新,缺乏实践经验,因此法律、信用评级、会计和税收制度尚难以对资产证券化形成支持,此皆成为我国开展资产证券化的障碍。
1.机构投资者参与的法律障碍。一种金融工具能否顺利推销,需求是一个决定性因素。由于资产支持证券的复杂性,期待个人投资者成为资产支持证券市场的投资主体是不现实的,机构投资者应占据资产支持证券的主体。但是,目前我国法律却严格界定了机构投资者的准入资格。如《保险法》明确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仅限于银行同业存款、买卖国债及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面,从而明确界定了保险资金不得用于购买企业债券及抵押贷款证券。目前我国养老基金介入证券市场也只是处于试验阶段。如能在法律上允许保险基金和养老基金进入由政府担保的资产支持证券市场,对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开展无疑是一个强劲的需求。
2.信用评级与实现信用增级的障碍。信用评级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它不仅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而且决定着发行人筹资成本的高低。而目前我国的信用评级制度还很不完善,一是许多评级机构的体制和组织形式不符合中立、规范的要求;二是缺乏被市场投资者所普遍接受和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发展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必须完善和规范我国的信用评级制度,这方面可考虑与国际著名评级机构如标准普尔公司和穆迪公司进行合作。
3.會计制度和税收制度的障碍。资产证券化过程涉及到许多会计问题,而目前我国尚未有资产证券化的实践,因此相应的关于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处理制度也是一片空白。此外,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也涉及到税收方面的问题,主要包括资产销售的税收和特设信托机构的所得税处理两方面。根据我国现行的会计和税收法规,结合资产证券化本身的特性,制定相应的会计和税收制度将推动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开展。
四、我国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政策建议
除了证券化参与主体的努力之外,要更好地发展信贷资产证券化,政府还应该从立法、税收、会计准则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建议根据市场的发展情况,分阶段、逐步地改善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制度环境,提高政策明朗度,降低资产证券化的不确定性和交易成本,推动资本市场的发展。
1.加快完善法律环境建设。鼓励商业银行进行资产证券化的探索和试点,与此同时,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切实推进我国资产证券化进程。如探索用信托模式发行证券,借鉴美国的税收优惠措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一些做法,对SPV的法律地位尽快予以明确,允许信托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充当SPV。此外,还需完善相关会计法规制度等。为降低立法成本提高效率,可以考虑首先对资产证券化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逐一分解研究,看看这些问题是否可以在现行法律的基本框架下,通过制定层级效力较低的规章的形式加以解决。例如,可以通过人民银行制定的《资产证券化管理办法》来解决有关债权通知、抵押权转移、资产证券化公司的设立等问题,可以通过证监会制定的《资产支撑证券发行与交易办法》来解决有关发行与交易的问题。通过这些辦法先进行试点工作,待条件成熟后再制定更高层次的法律和法规,这样可以尽快推动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发展,同时总结经验加紧《资产证券化法案》的立法进程。
2.明晰会计、税收方面的支持政策。明确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会计、税务、报批程序等一系列政策问题。参照国际会计标准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资产真实销售标准,制定资产证券化过程中销售、融资的会计处理原则,以及交易后资产负债与留存权益的会计处理方法。豁免特殊目的公司和信托交纳实体所得税,避免对投资者、发起人和特殊目的载体的双重征税,对于发起人在不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因折扣销售而产生的损失应从应税收入中扣除。在资产转移过程中,豁免发起人转移资产的营业税和印花税。
3.明确资产支持证券的性质并解决可交易性。建议明确资产支持证券可以采用债券和信托凭证方式。对于债券性质的证券化产品,纳入《证券法》的管辖,建立资产支持证券的注册、审批及信息披露制度,明确和简化特殊目的公司发行证券的审批程序,规范资产支持证券私募和公募发行的条件、方式。对于信托性质的证券化产品,修改《信托法》,允许特殊目的信托发行资产支持信托证书,明确信托证书的证券性质,提高信托证书的流动性。条件成熟时允许特殊目的信托发行无纸化、可集中交易的信托权益。
4.培育机构投资者并规范中介机构行为。扩大投资基金、保险基金、商业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等机构投资者的投资范围,使其成为资产支持证券市场的投资主体。允许外国投资者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或将资产转移给国外特殊目的载体,明确外资投资和国际证券化有关的结售付汇问题。进一步规范资产评估和信用评级制度,着重培养几家在国内有权威性、在国际有影响力的资信评级机构,建立完善的资产评估标准体系。加快发展担保市场,规范中介机构的运作及其市场行为,加强对资产证券化市场的监督。
参考文献:
[1]Asset-Backed Perils and Perils,Treasury and Risk Management,November 1996
[2]Bernadette Minton,Tim Opler and Sonya Stanton,Asset Securitization among Industrial Firms,Ohin State University,November 1997
[3]朱武样邓海峰:资产证券化原理及在我国运用探讨.《金融时报》,1997年9月1日、8日、15日
[4]张超英翟祥辉:资产证券化.经济出版社,1998年。
[5]张超英翟祥辉:资产支撑证券化——原理、实务、案例.经济科学出版社,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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