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理公司自查报告(精选9篇)
1.保险代理公司自查报告 篇一
为了说明做好新形势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审计工作, 本文特以江苏地区为例, 在介绍该地区保险专业代理业务特点、监管法规和税收政策的基础上, 着重阐析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审计工作的做法。
一、保险专业代理行业背景介绍
1.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基本情况。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是指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 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 在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专门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 包括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业务范围主要为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险费;代理相关保险业务的损失勘查和理赔;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2012年8月,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简称“保监会”) 发布的《上半年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经营情况》显示, 截至2012年二季度末, 全国共有保险专业中介机构2 551家, 其中:全国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44家, 区域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1 768家。2012年上半年, 全国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实现保费收入494.22亿元;全国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实现业务收入84.36亿元, 同比增长21.93%。
2. 主要监管规定。
保监会令2013年第7号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进行了如下修改:“设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 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 000万元, 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本规定施行前依法设立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继续保留, 不完全具备本规定条件的, 具体适用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设立保险专业代理机构, 应当符合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凭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 领取营业执照。保险专业代理公司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 向保监会申请延续。
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的代理从业人员, 应当具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 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资格证书。保险佣金只限于向具有合法资格的保险代理人支付, 不得向其他人支付。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不得坐扣保险佣金。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按规定将监管费交付到中国保监会指定账户。保监会保监发[2012]10号文件《关于调整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对专业中介机构的业务监管费征收标准进行了调整, 由按代办业务营业收入的1.2‰降为按代办业务营业收入的0.9‰收取。该标准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监管费最少不低于3 000元。
3. 监管重点。
为着力治理保险代理市场小、散、乱、差的状况, 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 根据保监会《关于开展2012年保险公司中介业务检查和保险代理市场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保监发[2012]3号) 精神, 江苏省保监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保险代理市场清理整顿工作。要求各地方保险行业协会积极引导, 推动保险中介机构规范、可持续发展。
清理整顿的对象是:以代理保险业务为名为保险公司虚构中介业务、非法套取资金的各类保险代理机构;内部管理混乱、业务长期无法正常经营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许可证失效的各类保险代理机构;已无法取得联系、名存实亡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存在涉嫌传销、非法集资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有必要予以清理的各类保险代理机构。
二、保险代理公司财税政策
1. 会计制度。
大中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小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但实践中, 样本地区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同时, 执行《保险中介公司会计核算办法》。会计科目的设置在《企业会计制度》的基础上增设了“存出营业保证金”科目;在“应收账款”下增设了“垫付保费”、“代垫费用”二级科目;在“应付账款”下增设“代收保费”二级科目等。
2. 税收政策。
专业性保险代理公司业务经营中主要涉及营业税 (代理、税率5%) 、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专业性保险代理公司雇员或非雇员从聘用的企业取得收入的, 该企业即为雇员或非雇员应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 应按照有关规定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代扣代缴上述税款。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1997]103号《关于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雇员为本企业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 (该收入无论采取何种计取方式) , 均应计入该雇员的当期工资、薪金所得,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可适用《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不征收营业税。
对非雇员的税务处理:非本企业雇员为企业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 均应计入个人从事服务业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上述收入扣除已缴纳的营业税税款后, 应计入个人的劳务报酬所得,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保监会《关于明确保险营销员佣金构成的通知》 (保监发[2006]48号) 的规定, 保险营销员的佣金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 对佣金中的展业成本, 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劳务报酬部分, 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 依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目前保险营销员展业的实际情况, 佣金中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40%。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苏财税[2011]35号) 根据财政部令第65号《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将江苏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规定为:从2011年11月1日起营业税起征点按期纳税的, 为月营业额2万元;按次纳税的, 为每次 (日) 营业额500元。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 (试行) (国税发[2008]30号) 的通知, 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 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地方税务机关通常核定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税所得率为10%, 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三、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审计的实施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公司的资产、负债、利润等财务状况进行审计, 并向保监会报送相关审计报告。近两年, 江苏地区监管部门规定专业中介法人机构年度结束后, 须接受地方行业协会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并由各保险行业协会统一收集审计报告后报送省局中介处。
1. 审计目标。
保监发[2005]1号关于印发《保险中介机构外部审计指引》的通知规定:保险中介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约定书时, 应当在约定书上提示会计师事务所重点关注以下事项:保险中介机构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保险中介公司会计核算办法》的规定, 设置会计科目, 进行会计核算;保险中介机构确认收入和成本的方法是否恰当, 年度利润的核算是否正确;保险中介机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对客户资金和自有资金分设账户进行管理, 以及是否未经委托人同意, 占用挪用保费资金, 未及时进行保费结算;保险中介机构是否及时、足额缴存营业保证金, 以及是否违规动用营业保证金, 未缴存营业保证金的, 是否投保职业责任保险;保险监管费是否及时、足额上缴。保险中介机构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对上述事项进行披露。
保险中介机构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财务报表审计, 还可以与会计师事务所约定出具管理建议书, 重点关注以下事项:信息化系统能否满足各项业务发展的需要;法人治理结构是否健全;各项内控制度的设定能否保护本机构和业务委托人的利益, 是否有效执行。
江苏地区保险专业中介法人机构年度外部审计工作应以江苏省保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年度外部审计有关事项的通知》 (苏保监发[2011]128号) 要求为原则, 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管理、财务管理、业务管理及其他监管规定的执行情况等方面进行审计, 并将详细审计情况如实反映在审计报告中。
2. 审计重点。
保险代理公司行业具有特殊性, 江苏地区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审计在借鉴常规企业审计的基础上, 注意结合行业业务特点, 突出重点, 根据审计业务委托部门的要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 从而取得了令人满意的效果。
经过两年审计实践, 笔者设置了一张审计工作底稿表, 进场前先要求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填报。上述表式, 便于审计人员把握审计重点, 扎实有效地开展审计工作。
据统计, 截至2012年末, 样本地区计有区域性保险专业法人代理机构15家 (含分公司22家) 。2012年样本地区保险法人专业代理机构实现保费收入2.77亿元;样本地区保险专业代理法人机构实现业务收入0.31亿元;样本地区保险专业代理法人机构业务收入占实现保费收入比重为11%, 而全国保险专业中介机构2012年上半年业务收入占实现保费收入比重约为17%, 样本地区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通过连续两年对样本地区保险专业代理公司进行审计, 发现样本地区保险专业法人机构业务单一, 收入来源以产险公司佣金为主, 其中车险比重较大;寿险代理意外健康险卡单业务较普遍, 保险代理业务量较大。保险专业代理行业总体发展状况良好, 为服务地方经济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3. 审计结果。
根据行业监管要求, 审计人员发现样本地区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 业务管理问题: (1) 总机构对分公司缺乏管理、监控。公司组织形式上为总、分机构, 但公司缺乏一体化管理, 对外未编制汇总会计报表。 (2) 实收资本不到位。股东占用公司资金且期末余额较大;存在变相注册资本抽逃现象, 如固定资产购置异常, 汽车购置价偏高且车辆购置数量与企业经营规模不匹配。 (3) 保险佣金结算不规范:保险手续费结算未按业务监管要求附明细清单;部分保险代理机构实际结算的代理手续费高于行业协会自律标准, 存在变相贴费情况。
(2) 财务管理执行偏差: (1) 会计核算不规范、账务处理不及时、不恰当, 主要表现在:部分公司未按监管要求配备财务软件或未能熟练运用财务软件;会计人员变更频繁, 账务调整随意性较大;会计科目设置不合理、未建明细分类账;资产入账不合规, 将尚未过户到公司名下的车辆作公司固定资产核算;“代垫保费”及“预收保费”等未按制度要求进行核算等。 (2) 期末库存现金余额较大, 不符合现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个别公司资金以个人名义开户;应收款长期挂账, 账龄较长公司未组织清收, 账面也未计提坏账准备。 (3) 涉税风险, 主要反映在:如某公司收支增长超过上年, 但营业税金同比下降;部分保险代理公司仍存在按取得的全部手续费和佣金收入扣除支付给保险营销员 (非雇员) 的劳务报酬后的余额为营业税计税基数计提、缴纳营业税的错误行为;公司所得税汇算清缴未包含分公司;少数公司未代扣代缴业务员劳务报酬的个人所得税等。
四、结语
为适应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全面铺开外部审计, 审计人员须进一步明确目标, 充分发挥审计监督、评价和鉴证职能。审计人员只有提高自身专业素质, 用战略的眼光和敏锐的洞察力, 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开展审计工作, 才能有效保证审计报告的准确性、适当性。借助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管理建议书, 希望能推动监管机构更有针对性开展监管, 推动保险代理行业健康、持续发展。
摘要:对区域性保险专业代理公司进行审计是一项新的工作, 本文以江苏地区为例, 从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主要监管规定、会计政策、税收政策、审计要求等视角探讨区域性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审计工作, 为区域性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审计工作的稳健发展提供借鉴。
关键词: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监管,财税政策,审计
参考文献
[1] .保险法.主席令第十一号, 2009-02-28
2.保险公司自查报告 篇二
为加强我市客户回工作,不断提升公司客户服务品质,创建中国人寿优质服务品牌,保障客户回工作的顺利进行,我市经过两个月认真、辛勤、扎实、有效的工作,按照省公司要求在领导、人力、物力等各方面圆满完成了回前的准备工作,同时根据国寿人险发[20xx]9号《关于印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客户回工作专项验收及考核办法》的通知》精神,我公司进行了迎接验收认真细致的准备和自查工作。现将各项准备工作和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加强客户回工作,实现客户回服务的规范化、统一化、制度化管理,是全面加强客户服务建设,维护客户合法权益,树立公司良好的社会形象的有效举措。国寿人险发[20xx]503号下发后,我市总经理室高度重视,召开专门会议进行研究、安排,组织各县市区有关人员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省公司的文件精神,提出了具体的贯彻意见,制定了详细的实施方案;同时,为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回工作及准备任务,按照省公司要求成立了由公司总经理室成员牵头,客户服务、信息技术、办公室、业务管理、个险销售、中介代理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回领导小组。具体负责领导、协调各项回工作的具体实施;各县区公司也都成立了以经理为组长,副经理为副组长,客户服务部、个人业务部、团体业务部、综合管理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的成立,协调了回相关部门关系,保证了回工作在各个环节的通常运转。
二、加强人力的投入,确保客户回工作正常高效运转
新的`回管理办法要求各项回工作由市公司统一进行,回不成功及面件才能分配到各支公司进行回,这就打破了以往的回管理模式,以公司原有的回人员很难完成各项回任务。为此,我公司按照省公司要求在人力资源制度方案以确定的岗位和人员编制范围内,合理调配人员,在支公司抽调了素质高、责任心强、业务熟练的人员充实市公司客户代表队伍。目前,市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现有运营支持岗人员一名,负责回分派及日常管理工作;客户代表三名,负责回工作。四名人员全部为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同时,要求各县区公司按自身情况配备两名或以上专职回员。这样,由于量人力的投入基本保证了回工作的正常进行。
三、加强物力投入,为回工作正常运转提供保障
为保障电话回工作的正常运行,市公司为电话回人员设立了专门的职场。职场达到了省公司立、通风、安静、整洁的标准,并根据电话数量配备了话机、耳机、电脑、隔音等设施;同时,按照省公司要求安装了多功能录音系统,为今后回档案的留存及查询提供了有力保障。目前,市公司四名回人员每人一台PC机,每人一部回专线,每人一个专用隔段;市公司按照省公司的要求在物力的高标准,做到了各项办公设施的整齐完善,专岗专用,确保了回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建章立制,抓好落实。
根据新的形势和公司的要求,我公司制定了《客户回工作制度》、《客户回工作流程》、《运营支持人员岗位职责》、《客户代表岗位职责》等规章制度,并在职场内进行张贴,以配合省公司管理办法的运行。
五、合理调配时间,达成回目标
各项回工作都要求客户代表要找到客户本人,同时很多项目要求100回,但是由于各种客观原因造成上班时间回成功率低也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为此,我们在上班时进行回的基础上,在不影响客户的前提下,在中午与晚间合理调配时间进行回。
六、加强培训管理,提升服务品质
3.保险公司八项规定自查报告 篇三
根据《关于开展执行“八项规定”情况自纠自查工作的通知》国寿人险陕党纪【2015】6号文件的要求,汉阴支公司高度重视,积极采取行动,对照“八项规定”的要求,结合公司工作实际,科学安排,周密部署,认真贯彻落实有关规定,开展自查自纠活动,查找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对贯彻落实“八项规定”情况进行自查,先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及时学习宣传有关规定
自八项规定下发后,我公司及时传达有关文件精神,蒋经理组织全体机关干部职工利用周一机关会议认真学习关于改进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等文件精神,要严格执行,加强监督,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领导干部要起模范带头作用,身体力行,以务实的作风赢得人民群众的拥戴。
二、结合实际、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为了贯彻落实“八项规定”的要求,公司结合实际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力求在公司管理等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充分体现八项规定的要求。一,改进会风,进步会议实效;厉行节约勤俭,杜尽浪费;改变传统的会议培训模式,坚持一切从简,精简各类会议、培训。紧缩各类工作报告,培训资料,宣传资料等,尽量做到无纸化培训,无纸化办公。
二、大力推动勤俭机关建设;职员外出办公时,切断电源,拧紧水阀,减少办公场所空调使用频率,控制空调温度,减少机关水、电能源消耗;紧缩办公经费,严格控制办公耗材。
三、依照勤俭、简单的原则规范节气各项活动安排;公司大力提倡勤俭节约、文明过节理念,果断反对各种奢侈浪费行为,杜绝节气福利发放,自觉抵制利用假日收受礼金、购物卡、土特产的不良风气。
四、加强规范机关用车管理;汉阴支公司用车配置进行了严格把控,公务用车的保养和维修等费用在预算范围内据实报销。机关车辆安排专人管理,严禁公车私用,实行用车登记制,统一派车,节假日车辆归置车库。
五、规范接待、职员用餐管理;我公司改变以往外出接待就餐习惯,如需接待一律到职工食堂用工作餐,同时取消一切接待烟酒。职工用餐也实行实名报伙制,因下乡或外出展业不能就餐人员要及时与管理人员联系下伙。机关干部就餐费每月一结,由财务人员统一按顿收取。
六、建设节约型办公环境;在不影响职员办公的前提下缩小办公面积,这样一来,提高了办公房间和办公设备的使用效率,节约了空调的使用,实现了低碳办公,同时也使各部门之间的业务衔接更加紧密有效,促进工作效率的提高。
七、倡行文明健康的礼尚文化;对婚丧嫁娶事宜不宜大操大办,严禁员工利用红白喜事收受礼金,坚决杜绝讲排场、比阔气的不正之风。
通过本次自纠自查工作的开展,公司从上到下整个不良风气得到了抑制,干部职工作风明显好转,公司面貌焕然一新,但仍然存在问题和不足。那么,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公司严格按照上级的要求,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建立厉行节约“八项规定”的长效机制,努力形成用制度管理,按制度办事,从源头上遏制腐败。在全公司上下营造一个积极向上,公平正义,廉洁高效的机关环境,为各项工作的开展提供良好的氛围。
中国人寿汉阴县支公司
4.保险代理公司介绍 篇四
现代社会新兴的保险代理公司已经与保险业相辅相成,成为保险业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也成为人们在遇到与保险有关的难题时所求助的对象。那么如何鉴别一个保险代理公司是否合格、如何让选择保险代理公司使其帮助自己完成保险业务,就成为人们所关心的问题。
根据我国《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保险代理人分为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和个人代理人三种。其中,专业保险代理人是指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公司。在保险代理人中,只有保险代理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根据我国《保险法》和《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保险代理公司必须持有国家保险监管机关颁发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并与保险公司签订代理公司,获得保险代理人展业证书后,方可从事保险代理活动。保险代理公司的业务范围是:代理推销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费,协助保险公司进行损失的勘查和理赔等。
5.财产保险公司代理合同样本 篇五
保险业务代理合同
编号:
委托人(甲 方):**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代理人(乙 方):
为促进保险事业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保证保险代理行为合法、公正、有序进行,并切实维护甲、乙双方的正当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代理的管理规定,甲、乙双方就保险业务代理合作事宜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一、代理范围:
1、代理险种及地域范围:
2、代理业务范围:
(1)代理推销保险产品;
(2)代理收取保险费;
(3)未经甲方书面委托,乙方对所代理的保险业务无理赔权,亦不得代理甲方签定订立任何赔付协议或作出任何形式的赔付承诺。
二、保费和手续费结算:
1、乙方代理甲方收取保险费,并于出具保单正本三个工作日按甲方制定的结算程序与甲方结算该业务保险费。
2、甲方在乙方转交的保费到帐后五个工作日内,将代理手续费支付给乙方。
3、甲方按实际所收保费向乙方以转帐形式支付代理手续费。各险种代理手续费标准为:
三、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对乙方作好《保险法》及保险代理业务相关法规的宣传工作,并依据中国保监会的要求,协助乙方有关人员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2、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投保单、保险条款、宣传材料及与代理业务相关的资料,并负责对乙方进行包括单证管理在内的保险基础知识培训和实务培训。
3、甲方有权对乙方代理的全部保险业务及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乙方须积极主动配合,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4、乙方必须在本合同规定的代理业务范围及代理权限内为甲方代理保险业务。超权限代理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法律责任。
5、乙方不得将其经授权代理的保险业务转授第三方代理。
6、乙方应严格遵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并依据甲方制定的各项保险代理规定、承保规定和操作程序办理代理业务。
7、乙方在办理保险业务时,须使用甲方提供的宣传资料、条款、费率、单证及各种表格,未经许可不得随意修改或翻印甲方的任何文件和资料。
8、乙方在代理销售保险时,应如实向投保人转告投保声明事项,引导投保人依法履行如实告之义务;向投保人就保险合同条款进行说明,并对免责条款依法进行“明确说明”。
9、乙方应按本合同规定按时将保费及利息划付给甲方,甲方则应及时向乙方按比例支付代理手续费。
10、乙方代理的保险业务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乙方有义务在获知客户出险信息后即时通知甲方。
11、乙方不得以甲方名义和信用,对外签定抵押合同或出具担保函,不得以甲方出具的保单进行质押活动。
四、代理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自年月日零时起至年月日二十四时止。但依据本合同的约定,双方约定解除或依合同规定可单方解除合同起,代理期限即行终止。
五、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如确有特殊原因需变更时,须双方同意后,以书面形式变更。
2、甲、乙双方可在合同期限内要求终止合同,但必须提前30天通知对方。
3、乙方在代理保险业务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自动终止:
(1)擅自变更保险条款,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
(2)在保险代理业务中有欺诈、背信、伪造文书行为;
(3)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欺骗保险公司;
(4)挪用侵占或贪污保险费;
(5)被保监会收回或吊销《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或《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或《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或者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回或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若乙方违反中国保监会的有关执业管理规定,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5、本代理合同终止时,甲、乙双方应立即开始并在15日内结清一切保险费、代理费及有关帐务,办理未决赔案、保险单证等文件的交换,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6、本代理合同终止后,乙方不得再以甲方的名义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六、违约责任:
1、乙方如不按本合同规定缴交保费,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并收回乙方代收的保险费。
2、乙方如超出本合同规定的代理范围开展业务,或在开展业务过程中违反甲方有关业务规章制度,经甲方制止仍不改正的,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乙方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
3、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致使甲方因各类表见代理行为而遭受损失的,甲方有权依法向乙方追偿,乙方并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万元。
七、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之间一切有关本合同项下的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八、其他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后补充修订。
甲方:**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乙方:
#分公司
代表:代表:
(签章)(签章)
6.代理类中间业务自查报告 篇六
1、涉及管理的中间业务品种及收费情况
涉及电子银行部管理的中间业务品种包括:代收自来水费、代收煤气费、代收联通话费、代收电信话费、代收移动手机话费、代收驾驶员违章罚款、代发工资、代收医疗保险费、代售有价单证、代收取暧费、个人存款证明在内的10项代理类中间业务。
其中,代发工资收费标准为:代发工资1元/笔次、代理额度人均1200元以上可减免手续费;办理个人存款证明业务收费标准为:开具个人存款证明20元/笔份、个人存款证明提前解除止付30元/笔、份;其他公用事业代收费项目均实行免费办理。
2、涉及管理的中间业务成本及收益情况
涉及电子银行部管理的中间业务成本主要来自于软件开发成本及部分线路通信费用成本,其人工管理成本均隐含在员工正常工资成本支出中。
涉及电子银行部管理的中间业务收益主要体现为手续费收入,以2012年为例,全年实现手续费收入1,350,635.00元,主要来自于代理收费类业务。
3、涉及管理的中间业务管理人员配置及岗位分工情况
电子银行部针对所辖中间业务实际情况,有着明确的岗
位和人员设置、管理职责、落实岗位轮换制度。部门内部,以人为单位实行正副模式细分工作任务,强化人员风险意识,具体工作逐条逐项落实到人,方便管理明确责任,并且根据实际工作开展情况定期进行风险排查和阶段性调整,确保中间业务管理有序开展。严格落实执行岗位轮换制度,在充分评估人员业务素质能力和思想道德水平的基础上,每年进行一次部门内部岗位轮换。
对于支行柜员,采取加强对代理类中间业务支行部分的指导和培训工作,从源头遏制风险发生。针对每项代理类中间业务的设立均严格按照《中间业务控制程序》进行实施,制定相应的业务管理程序文件,明确业务处理流程,并对前台柜员进行专题培训,确保业务受理规范无误。
4、涉及管理的中间业务的授权管理情况
电子银行部所辖中间业务内部授权管理是依托于我行核心业务系统“系统角色授权管理”交易,通过计算机程序实现的,可实现按柜员角色批量交易权限授予和取消以及按柜员代码单独交易权限授予和取消的多元化授权管理模式,授权管理在地区采暖费代收的区域交易授权和银行卡收单业务清算的单人交易授权中实施应用,经过多年实际应用验证可以满足我行业务管理及风险控制需要。
“系统角色授权管理”交易由我行专门的核算业务管理部门专人操作管理,并制定了《银行操作员代码及系统角色授
权管理办法》、《操作员授权管理规定》、《银行业务主管管理办法》,明确规范了包括代码规则、授权部门职责、授权流程、交易授权规定在内的完整的授权业务管理工作。
7.保险代理公司自查报告 篇七
2009年秋季职工趣味运动会方案
为活跃我工会文体生活,增强干部职工的身体素质,增进相互团结、友谊和沟通,提升部门形象,我工会计划于近期举行健身趣味运动会。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比赛时间:2009年9月18日下午。
二、比赛项目:扑克、跳棋、呼啦圈、跳绳、踢毽子
三、参加对象:金融、保险联合工会全体人员。
四、比赛组织形式、比赛办法:
1、每人限报两项,比赛结果取前三名,分出冠、亚、季军。
A 跳绳: 比赛时间1分,规定时间内按跳绳数目由多到少分获冠、亚、季军。
B 踢毽子:比赛时间1分,规定时间内按踢毽数量的多少分获冠、亚、季军。
C扑克(争上游):一局决定胜负,最后决出名次。
D 跳棋:抽签决定比赛对方,一局决定胜负,得胜一方进入下一轮比赛,直至决出最后名次
E 呼啦圈:比赛时间1分,规定时间内按踢毽数量的多少分获冠、亚、季军。
F 扳手腕:男女分成两大组,抽签分出两人一小组,比赛采用淘汰制。参赛选手必须使用右手进行比赛。比赛时,两位选手分别坐在桌子两侧,双方必须同时将右手放到比赛指定位置,左手握拳置于背后,其余部位不得与台面接触,不得借助外力。双方选手两个大拇指紧紧相扣,在裁判发令后,谁先把对方的手掰倒,手背必须碰到桌面即为获胜。在比赛过程中,双方选手双脚不能移动,每个人的肘部不能脱离桌面,身体不能来回剧烈晃动。五局三胜。男女两组分别决出两个冠、亚军。
2、踢毽子比赛由郝昌红局长、张晓敏负责组织;扑克比赛由秦建民局长、张晓敏负责组织、跳棋比赛由刘红萍局长、郭延龙负责组织,呼啦圈比赛由刘春蕾局长、胡莉芳负责组织,跳绳比赛由张韡、胡莉芳负责组织,扳手腕比赛由沈江、张韡负责。
3、健身趣味运动会成立仲裁小组,负责规则解释和比赛的协调、监督、仲裁等工作。组长:刘春蕾,副组长:刘红萍,成员:张韡、张晓敏、胡莉芳、郭延龙、沈江。
五、各项比赛取第一、二、三名各1名。对获得名次的选手进行一定的物质奖励。参加运动会的职工都将获得纪念品一份。
六、保险、金融联合工会全体职工要积极报名参加,参赛选手要遵守比赛规则,既要比出水平,更要赛出风格。仲裁小组要严密组织,确保比赛公平公正和健康有序进行。
保险、金融联合工会
2009年9月18日
保险、金融联合工会
2009年秋季职工趣味运动会方案
8.保险代理公司自查报告 篇八
我部根据《经纪业务总部2014-060号:关于学习〈深圳证监局关于加强代理买卖证券业务管理的通知〉的通知》的要求,认真学习了《深圳证监局关于加强代理买卖证券业务管理的通知》,并按照《要求》逐条进行自查。
一、自查时间、地点:
1、自查时间:2014年4月20日
2、自查系统:华鑫证券营销服务平台
二、自查内容:
1、通过将营销人员信息与客户代理人的身份信息比对,检查是否有营销人员接受客户全权委托;
2、查询下挂客户较多或下挂客户换手率较大的营销人员,查询发起委托的IP地址以及内网MAC地址,判断是否存在营销人员违规代理客户操作的行为;
3、查看同一营销人员下挂客户的买卖品种是否存在趋同性,判断是否存在违规代理操作的行为;
三、自查情况及发现的问题:
根据上述内容逐一进行自查,通过将营销人员信息与客户代理人的身份信息比对未发现有营销人员接受客户全权委托;通过查询下挂客户较多或下挂客户换手率较大的营销人员(经纪人客户周转率偏高),查询发起委托的IP地址以及内网MAC地址,未发现存在营销人员违规代理客户操作的行为;通过查看同一营销人员下挂客户的买卖品种是否存在趋同性(经纪人客户股票集中度)位发现存在违规代理操作的行为;
发现的问题:(1)营销人员信息不完整;(2)未及时处理风险事件;
四、存在问题、整改措施:
9.保险代理公司的帐务处理 篇九
保险代理公司会计核算指引
为规范保险代理公司的会计核算,提高保险代理公司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企业会计制度》、《保险中介公司会计核算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保险代理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指引。
一、帐户设置
保险代理公司应设置3类账户,分别是核算营业保证金业务、代收保费业务、公司损益业务:
1、营业保证金帐户:必须在全国性商业银行开立,用于存储营业保证金,并与银行签订存款协议,约定:未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保险代理机构不得擅自动用或者处置保证金。银行未尽审查义务的,应当在被动用保证金额度内对保险代理机构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通常情况下,该账户资金不得动用,除非公司注册资本金或出资减少或公司进入清算程序(保证金存款协议样本附后)。
2、代收保费账户:用于核算保险代理公司代收的保险费。该帐户应以被代理保险公司为单位,设置明细账。该账户资金不得与保险代理公司核算户有资金往来,代收保费账户资金的划转帐户只能是各被代理保险公司的银行账户。也就是代理公司不得坐扣代理手续费。
3、公司核算户:用于核算代理公司的各种收入和费用,属于保险代理公司的基本账户。
二、会计核算
(一)营业保证金的核算:
1、核算范围:核算保险代理公司缴存的营业保证金。
2、会计处理:缴存营业保证金时借记“存出营业保证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按照监管规定动用营业保证金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存出营业保证金”。
存出营业保证金期末余额,反映保险代理公司缴存的营业保证金余额。
(二)代收保费和代垫保费的核算
1、核算范围:核算保险代理公司向投保人收取、之后再解付给保险公司的保费。2、会计处理:
保险代理公司或被代理保险公司签发保单,保费由保险代理公司代收,保单签发后,借记其他应收账款----代收保费-----投保人,贷记应付账款---代收保费---被代理保险公司;实际收到投保人的保费后,借记银行存款或现金,贷记其他应收账款----代收保费-----投保人;保险代理公司向被代理保险公司解付保费时,借记应付账款----代收保费----被代理保险公司,贷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账款----代收保费----投保人期末借方余额表示已经签发保单,但未收取保费。若投保人未交付保费,由保险代理公司垫付给被代理保险公司,则借记应收账款----垫付保费-----投保人,贷记银行存款,投保人缴纳保费后,借记银行存款或现金,贷记应收账款----垫付保费-----投保人。
(三)主营业务收入
1、核算范围:核算保险代理公司从事代理保险业务所产生的收入。
2、会计处理:
保险代理公司或被代理保险公司签发保单后,无论保费是否收取,保险代理公司应按照约定佣金金额确认收入,借记应收账款----代理佣金----被代理保险公司,贷记主营业务收入----被代理保险公司,后附业务结算表和保险中介服务发票;
保险代理公司与被代理保险公司结算代理佣金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收账款----代理佣金----被代理保险公司,三、费用核算
(一)代垫费用的核算
1、核算范围:代垫费用是指按照合同规定,保险代理公司在完成业务的过程中暂时垫付的费用,如合同中规定的差旅费、查勘费、专家咨询费、检测费等。如果业务合同中未明确规定为代垫费用的,应作为保险代理公司的业务成本进行核算。
2、会计处理:
发生代垫费用时,借记应收账款---代垫费用---被垫付人或单位,贷记现金或银行存款,收回代垫费用时,借记现金或银行存款,贷记应收账款---代垫费用----被垫付人或单位。
(二)筹建期间费用处理
1、筹建期间应设置“长期待摊费用”科目,归集与公司开办相关的费用支出,包括购置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办公设备、场地租赁费、筹备人员工资、差旅费、交通费、验资费、申请材料制作费等,待公司开始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经营当月的损益。
发生上述费用时,借记“长期待摊费用”。公司获准设立的,于公司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开始经营当月,借记“管理费用”,贷记“长期待摊费用”;公司未获批准的,筹建期间费用由投资人协商承担。
2、筹建期间购建固定资产的,应设置“固定资产”账簿,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进行会计核算。
公司获准设立的,于公司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开始经营后,贷记“实收资本”等相关科目;公司未获批准的,固定资产处置由投资人协商决定。
四、主营业务成本
凡许可证上列明的业务为主营业务,按照会计的配比原则,因主营业务产生的成本为主营业务成本,具体来说包括如下几方面:
(一)核算范围:
1、支付给营销员的佣金;
2、业务部门的办公费、折旧费、水电费、人员工资、福利费、差旅费、交通费、通讯费;
3、其他与主营业务直接相关的成本。
(二)会计处理
1、支付营销员佣金
(1)按月结算
确认代理业务收入的同时计提营销员佣金,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应付帐款——营销员佣金---XX(营销员)”;按约定时间支付营销员佣金,借记“应付帐款——营销员佣金---XX(营销员)”,贷记“现金”。
(2)按次结算
确认代理业务收入的同时支付营销员佣金,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现金”。
2、业务部门费用支出
业务部门发生本科目核算范围内的费用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按资金使用范围设置明细,贷记 “累计折旧”、“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现金”等相关会计科目。
3、期末结转,借记“本年利润”,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五、管理费用
(一)核算范围:
1、行政管理部门职工工资、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办公费和差旅费等;
2、业务部门发生的不与主营业务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业务招待费;
3、应当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工会经费、待业保险费、劳动保险费、董事会费、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含顾问费)、诉讼费、业务招待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无形资产摊销、职工教育经费、研究与开发费等费用。
(二)会计处理
1、上述费用实际发生时,借记“管理费用”,按资金使用范围设置明细,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2、期末结转,借记“本年利润”,贷记“管理费用”,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六、财务费用
(一)核算范围: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应当作为期间费用的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以及相关的手续费等。
(二)会计处理
1、发生利息支出、汇兑损失及相关手续费支出时,借记“财务费用”,贷记“银行存款”;
2、确认利息收入时,借记“应收账款----应收利息”,贷记“财务费用”,实际收到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收账款----应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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