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抚养权协议(精选13篇)
1.变更抚养权协议 篇一
变更抚养权协议书
甲方:
身份证号:电话:住所: 乙方:
身份证号:电话:住所: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过充分的协商,现就双方离婚后变更孩子抚养权等相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扶养人,,原由方抚养。
双方协商同意自年月 日起,女儿随男方生活,其抚养权归方。
二、被扶养人的抚养费及支付方式、抚养费: 从年月 日起由女方每月付给男方元作女儿的抚养费(直至满十八岁周岁)。、教育费、医药费、生活费,由双方负责(或由男方垫付后,双方各承担一半)。、女方应于每月的1-5日前将女儿的抚养费汇至男方指定的银行帐号。
三、探视(望)权、女方对孩子享有探望权。2、探望时间:每月1-5日。、探望之前,必须先经与男方电话联系,探望期间,要保证孩子的安全及身心健康、愉快。
四、如遇其它未尽事宜或应时事宜,按照一切有利于孩子的原则,互谅互让,协商解决。
五、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一份,一份交派出所办理孩子的户口迁移手续。
六、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乙方: 日期:日期:
2.变更抚养权协议 篇二
一、如何认定本案中婚前协议的性质
本案中, 丁某与黄某二人为保证婚姻生活的稳定, 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前提下通过书面形式, 将夫妻之间忠实义务予以确立, 并以变更财产权利义务关系作为违约责任的内容。该协议符合当下“忠实协议”的认定。夫妻忠诚协议是指拟结婚或已经结婚的男女双方在自愿协商一致的情形下, 以书面形式签订的, 以夫妻彼此忠诚, 不发生婚外情或婚外性行为等为义务, 约定违约责任未变更夫妻人身权利义务或财产权利义务的协议, 目的是为了维系夫妻双方婚姻的长期稳定, 或是为了惩罚婚姻中的过错方, 补偿无过错方。[1] 对于“忠实义务”的认定, 学界讨论不一:“狭义的夫妻忠实义务, 主要是指夫妻贞操义务, 也就是夫妻婚后互负专一的性生活的义务, 不得为婚外性行为。”[2] 另有学者认为, 夫妻忠实义务意味着“夫妻婚后共同生活中在感情与性生活上保持专一。”[3] 结合本案, 本文讨论的夫妻忠实义务指的是婚后互负专一的性生活义务, 不得为婚外性行为。从夫妻忠诚协议的类型而言, 本案是以变更财产权利义务关系为违约责任的忠诚协议, 具体表现在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上“放弃夫妻共同财产权”或“丧失全部家庭财产的50%”等约定。
二、该婚前协议是否有效
我国公民正逐步接受婚姻家庭领域的契约意识, 身份契约或是身份协议正以形形色色的样式出现在我们面前, 对于法律和社会来讲, 婚姻身份协议的逐步普遍化是一个不得不面对的现实。对于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 仅在《婚姻法》第4条中做出抽象性的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该项规定过于抽象, 且夫妻双方又不得直接以配偶违反忠实义务为由提起诉讼, 因此该项规定并未在现实中产生指导性的作用。目前, 对于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 主要存在“有效说”与“无效说”两种争论。
“有效说”一般认为, 忠诚协议符合契约自由的原则, 且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产物, 法律应当予以尊重。如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吴晓芳法官认为:“对于婚姻契约之类的纠纷, 关键是审查有关协议是否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如果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则应当尊重婚姻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按照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处理。”[4] 其次, 还有学者认为“从忠诚协议违约责任的约定看, 其实际上是一种附条件的夫妻财产关系的约定。现行《婚姻法》明确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及婚前财产的约定, 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忠诚协议’是事先对财产的一种约定, 因此有效。”[5]
而持“无效说”的一方则认为, 忠诚协议对于夫妻之间人身和财产的处分往往超越了法律强制调整的范围, 是无效的。《婚姻法》第4条规定的“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的规定只是对“应当建立的理想家庭的倡导性规定”, [6] 而不是一种法定的义务, 因而将这种倡导性规定通过当事人约定的形式上升为强制性义务缺乏法理基础;其次, 还有学者主张“夫妻忠实协议的补偿, 其本质是损害赔偿, 包括物质上的和精神上的赔偿。通过协议预先确定今后可能发生的违反协议后的损害赔偿额, 也是与基本法理相违背的。这是因为, 损害赔偿时以损害事实为基础, 其数额不能由双方当事人预先约定。损害赔偿适用填补原则, 数额上应依照法律规定的标准进行计算。”[7]
笔者认为, 越来越多忠诚协议的出现一方面反映了公民契约意识的增强, 另一方面也折射出夫妻一方对另一方背叛婚姻时司法救济的缺失, 从而转为通过约定契约义务的形式保障自身利益。这一定程度上暴露了法律效果与社会实效的紧张状态, 也反应了我国该类问题规制的细节缺失。面对形形色色的忠诚协议, 我们不能一味否定其效力, 使得配偶权的侵犯诉之无门。“无效说”有其合理之处, 但仍有偏颇。首先从婚姻的本质看, “相互忠诚”应当是夫妻义务的应有之义, 不能因其规定过于原则性而否定其法定义务的效力。“夫妻忠诚协议并不违法, 因为夫妻忠实本来就是法律规定的内容, 属于法律明确的要求, 协议双方等于把法定的义务变成了约定的义务, 法院应当予以认可。”[8] 其次, 笔者认为忠诚协议中所约定的赔偿金是一种合同违约责任, 而不是对侵权责任的事先约定, 这与侵权责任法的法定赔偿原则并不矛盾。最后, 婚姻法司法解释 (一) 第3条既然规定的是“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而在以变更夫妻财产关系中的忠诚协议中, 已经涉及离婚诉讼而非仅依据对方违反《婚姻法》第4条规定的忠实义务提出的诉讼。[9]
三、法律应当如何规制该类协议的效力
在肯定忠诚协议的积极效力后, 应当如何从法律上进行规制, 是眼前亟待解决的问题。从目前的法制现状来看, 一方面, 目前我国公民在婚姻家庭领域的契约意识不够成熟, 同时, 当前部分公民的婚姻家庭价值观在市场经济的冲击下出现了道德滑坡, 人民还不完全具备正确运用婚姻身份契约的能力[10] , 因此对忠诚协议效力的认定应当持谨慎和保守的态度。
首先, 在效力的认定上可以参照民事行为效力的认定规则。婚姻家庭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中的特殊组成部分, 其在受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则的同时, 也应与民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保持一致。在协议效力的认定上, 首先应当适用婚姻法的规定, 若婚姻法存在漏洞或空白时, 则应当遵守民法基本原则的指导。具体如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原则, 因此本案中“过错方丧失全部的共同财产所有权的”这一违约责任的约定, 因其可能导致限制或剥夺夫妻一方的基本生存权利, 更甚者将限制一方对第三人了履行法定的赡养、抚养等义务, 因而应认定其无效。
其次, 在法律规制上还应当警惕部分当事人滥用忠诚协议, 使得婚姻家庭关系庸俗化。实践中有些当事人对于契约意识不够客观, 在订立忠诚协议时将违约责任落实在高额的财产给付上, 在离婚诉讼中为获取该笔财产而不择手段查找对方出轨证据而侵害他人隐私, 甚至引发其他一系列民事、刑事纠纷。因此, 在认定以变更财产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的忠诚协议时, 应当以婚姻伦理价值为依据, “婚姻关系虽然可以用契约理论进行规制, 但它本质上不是双方的利益交换。与追求利益最大化这一交易行为的基本目的不同, 婚姻更重视伦理的构建, 这种伦理的要求对其成员要求有约束性和强制性。”[11]
综上所述, 本案例中的忠诚协议违法了公序良俗原则, 因此该协议只能部分有效。据此, 在我国当前忠实义务规制缺少的背景下, 允许夫妻双方通过中场协议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将忠实义务设定为合同义务, 且通过契约的方式寻求救济, 是符合婚姻家庭法及民法的价值取向的。但在规制时, 应当持谨慎和保守的态度, 在适用婚姻家庭法的同时, 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认定规则, 以期实现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秩序。
参考文献
[1]王芳.婚姻案件律师实务焦点问题解析[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2:80.
[2]陈苇.中国婚姻家庭立法研究[M].北京:群众出版社, 2010 (2) :208.
[3]李秀华.夫妻忠实义务理论与实务维度之思考[J].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2008年年会论文集, 20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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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李明舜.妇女权益法律保障研究[M].北京: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 2003:399.
[9]郭站红.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学思考[J].宁波大学学报 (人文科学版) , 2010, (2) :58.
[10]王芳.婚姻案件律师实务焦点问题解析[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2:122.
3.哪些情况下可变更子女抚养权 篇三
3年前,我与前夫邹某经法院判决离婚,儿子抚养权归前夫所有。孩子现在已经10岁,马上就要上初中了。而邹某对孩子不太尽心,经常出差和参加应酬,孩子就只好到我这里或同学家吃饭和过夜。孩子曾多次表达了想跟我过的愿望。请问:我是否可以将孩子的抚养权变更过来?如果可以,变更的程序是什么?
答:
4.变更抚养权合同协议书 篇四
乙方(女方): 身份证号:
被抚养人(女儿): 现年 周岁
鉴于: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离婚协议》,并办理离婚手续。原离婚协议中约定被扶养人 抚养权归甲方所有,随甲方生活。现因男方经济状况恶化,无力继续抚养被扶养人,为保障被抚养人能够健康快乐成长、获得更好的教育资源,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同意签订变更抚养权协议,将被扶养人的抚养权由甲方变更为乙方。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被抚养人 ,原离婚协议约定由甲方抚养。双方协商自 20__年 月 日起,变更为随乙方生活,其抚养权归乙方所有。
第二条 自 年 月 日起由甲方每月付给乙方 0000 元作为被抚养人的抚养费,直至其年满十八周岁。
第三条 自 年 月 日起,甲方同意为被抚养人开立一银行账户(银行账号: 开户行 ),每年存入此银行账户的金额不低于 万元作为被扶养人的教育基金,此教育基金可用于支付被抚养人大学(本科/专科/高职)读书期间的学费或生活费。
第四条 甲方同意为另行被抚养人存储不低于 万元的费用,待被扶养人年满18周岁后支付给被扶养人,作为被扶养人出嫁时的嫁妆或由被扶养人年满18周岁后自行支配。
第五条 被扶养人的就读小学、初中、高中期间的学杂费(含书本费、课外培训费等一切费用),由甲、乙双方共同承担,具体承担金额、比例及支付方式等,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第六条 被扶养人年满十八周岁后可自主选择随甲方或乙方生活,甲乙双方均不得干涉。
第七条 甲方有权探望被扶养人。探望时间及方式由甲乙双方自行协商确定,甲方每次探望之前,必须先与乙方电话沟通确认,未经乙方确认不得私自探望被扶养人或私自带被扶养人外出。探望期间,要保证被扶养人的安全及身心健康、愉快。原则上甲方每月探望次数不低于1次。
第八条 如遇其他未尽事宜,按照一切有利于被抚养人成长的原则,互谅互让,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交派出所办理被扶养人的户口迁移手续,户口迁移手续自本协议签订后三个月内办理完毕。
第十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本行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 与 《变更抚养权协议书》的签字页
甲方(签字):
日期:
乙方(签字):
5.民事诉状-变更抚养权 篇五
原告:陈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X族,XX市人,住XX市XX镇XX村西区XXX号。电话:
被告:吴X英,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X族,XX市人,住XX市XX镇XX村第X片区XX号。电话:
诉讼请求:请求法院:
1、判令解除被告对婚生女林XX的事实抚养关系;
2、判令由原告抚养教育婚生女林XX。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之子林X辉(现已故)于20XX年XX月XX日办理结婚登记,于20XX年XX月XX日生育婚生女林XX(详见出生证明)。于20XX年XX月XX日签定《离婚协议》(协议约定婚生女林XX由林X辉抚养教育),并于20XX年XX月XX日到XX市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离婚证号:闽政民离字第010X00XX号)。原告与林X辉离婚后,婚生女林XX就由林X辉抚养教育,但林X辉于20XX年XX月XX日因故死亡,此时起至今,对婚生女林XX的抚养教育的重担就落到年迈的被告吴X英身上,现被告是婚生女林XX的实际抚养人。婚生女林XX现已满11岁,在XX镇小学就学。被告吴X英年岁已高,其家庭经济并不宽裕,没有其它生活来源。若婚生女林XX继续由被告抚养,对被告来说,无疑是加重被告的经济负担;况且婚生女林XX现正处于长身体,长知识关键期,在经济上,婚生女林XX的长身体及受教育方面需要有较好的经济支撑外;在精神上,婚生女林XX现已失去了父爱,更需要母爱的直接关怀。原告是婚生女林XX的母亲,负有对婚生女林XX抚养教育的直接责任。现原告不忍心看到被告与婚生女林XX祖孙俩相依为命,艰难度日,原告要求直接承担起对婚生女林XX抚养教育的责任。
现婚生女林XX正处于儿童成长的重要阶段,若对其抚养教育不利,将严重影响其心身的健康成长。
就婚生女林XX抚养权的问题,原告与被告协商后,被告表示自己愿意放弃对婚生女林XX的实际抚养关系,由原告对林XX进行抚养教育。
鉴于被告也愿意放弃对婚生女林XX实际抚养关系,为此原告请求贵院对本案速裁速决。
为了婚生女林XX心身的健康成长起见,根据我国《婚姻法》及《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6.民事起诉状-抚养权变更 篇六
原告:张某,女,生于1973年9月4日,家住某市某县文化路301号,身份证号:
被告:鄢某,男,生于1971年1月15日,家住某市某县人民西路40号,身份证号:
诉讼请求:
判令将被告行使的婚生女鄢玉抚养权变更由原告行使
事实和理由:
原告和被告于1996年自愿结婚,婚后生育一女鄢玉(1997年3月26日出生)。后因感情破裂,双方于2004年6月15日在县民政局协议离婚,领取离婚证,约定由被告行使对鄢玉的抚养权。2007年11月16日,原告被县人民医院诊断患有精神分裂症。随时间推移,现病情愈发严重,已无能力继续行使对女儿鄢玉的抚养权。为了鄢玉的健康成长,双方协商约定,将鄢玉的抚养权变更由原告行使。
原告认为,将鄢玉抚养权变更由原告行使合法合理,为此,特向贵院起诉,请支持诉讼请求!
此致
某市某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张某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一日
附:1.本诉状副本二份(法院一份,被告一份)。
2.身份证复印件二份(原告一份,被告一份)。
3.离婚协议书一份,离婚证一本。
7.变更抚养权协议 篇七
Q:我6年前与赵某结婚,并生有一子。因夫妻感情不和,于前年的3月份办理了离婚,当时法院判决儿子由我抚养,刘某每月支付抚养费。去年我经人介绍认识了梁某,相处一段时间后,我们进行了婚姻登记,准备举办婚礼。可最近我接到了前夫赵某的电话,阻挠我和梁某结婚,并通知我,如果我和梁某结婚,就不再支付儿子的抚养费,并要求变更儿子的抚养关系。如果我不同意,将提起诉讼。请问:我和梁某结婚,赵某有权要求变更儿子的抚养关系吗?
读者 钱女士
A:按照有关规定,抚养关系是可以变更的,但你与梁某结婚,是不能成为赵某变更儿子抚养关系理由的。钱女士与赵某通过诉讼途径离婚,法院判决儿子随钱女士直接抚养,但赵某仍是孩子的父亲,父子关系并不因离婚而消除。赵某作为孩子的父亲,应该承担抚养和教育孩子的义务,同时也应该享有相应的权利,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即是其享有的权利之一。不过,享有这种权利并不等于可以滥用这种权利,钱女士与梁某结婚,并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中关于可以变更抚养子女关系中的任何一条,赵某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是缺乏法律依据的。也就是说,赵某不能因前妻钱女士再婚而要求变更儿子的抚养关系,即便赵某向法院提起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也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8.变更抚养权协议 篇八
变更抚养权能要抚养费。判决孩子抚养权的归属,是以有利于保护孩子的利益为原则的,如果出现了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情形,就应变更孩子的抚养关系。所以,离婚后,孩子抚养关系可以变更,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1)变更孩子抚养关系的,应另行起诉。
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孩子抚养关系的,或者孩子长到有识别能力时,主动提出与另一方一起生活时,应另行起诉。离婚后,变更孩子抚养关系的请求,不涉及原离婚案件,不是对原离婚案件孩子抚养问题的判决、调解协议的纠正,而是出现了处理原离婚案件当时不存在的孩子抚养方面的新情况,所以,应当作新的案件另行起诉。
(2)具有法定事由,应予支持变更抚养关系。
具体的法定事由
① 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孩子的;
②与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孩子行为,或其与孩子共同生活对孩子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③ 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孩子,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④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一方要求变更孩子抚养关系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准许协议变更抚养关系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孩子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判决离婚后,要求变更孩子抚养关系的,并非一定要向法院起诉,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变更孩子抚养关系的协议,只要没有违法事项和对孩子成长不利的问题,应予准许。
(4)不允许擅自变更抚养关系
司法实践中,常常会出现没有与孩子一起生活的一方擅自变更孩子抚养关系的情况,但引起的原因是不同的,对此,应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处理:
① 正当理由的,可告知依法起诉。离婚后,抚养孩子的一方确实没有尽到抚养责任,或者有虐待、遗弃孩子等行为的,另一方为了保护孩子的身心健康而擅自将孩子骗走或抢走的,这种行为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应告知其依法起诉,由人民法院确定是否变更孩子抚养关系。
② 子擅自变更的,可告知由其法定代理人依法起诉。受一方抚养的孩子因种.种原因,如因受歧视、虐待等,而自行躲避到另一方的家中,并且明确表示再也不愿与抚养方一起生活的,其法定代理人应代理其孩子起诉,要求人民法院变更孩子抚养关系。
9.变更抚养权协议 篇九
甲方:,身份证号:;
乙方:,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经过充分考虑、协商,现就自愿离婚问题达成协议如下:
一、双方因性格不合,生活中存在矛盾,致使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已经丧失共同生活的基础。因此双方同意解除婚姻关系。
二、女儿(身份证号:)归抚养,另一方每月支付抚养费元,直至18周岁。每月日打入银行账户(开户行:;账户名:;账户号:)。
三、儿子(身份证号:),归抚养,另一方每月支付抚养费元,直至18周岁。每月日打入银行账户(开户行:;账户名:;账户号:)。
四、非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权于每月日,探望子女。探望地点由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安排。
五、非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权每月接回子女共同生活天,具体时间由甲乙双方临时协商。
六、关于甲乙双方现有房产做如下分割:
(一)位于房产(房产证号:)。
(二)位于房产(房产证号:)。
上述的四处房产中,归乙方所有,归甲方所有,甲乙双方如上约定配合对方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七、关于甲乙双方现有股票分割做如下约定:
结婚后甲方以双方共同财产所购买的上市公司(证券代码:)股票股,归所有。
八、甲乙双方在结婚后共同购买的一部汽车(车牌号:)归所有。
九、需另行补偿人民币万元。
十、以上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如有其它未尽事宜或有其他财产尚未分割的,再行签订补充协议。
甲方:
10.抚养协议 篇十
住址:工作单位:甲方:,男,身份证号:电话:
乙方:,女,身份证号:电话:住址:工作单位:被抚养人:,性别:出生年月:年月日。
甲乙双方经友好充分协商,对被抚养人(非婚生)的抚养事宜达成如下协
议,双方愿意共同遵照此非婚生子抚养协议。
一、甲乙一致同意被抚养人随乙方生活,抚养权和监护权归乙方。
二、抚养费等计算自年月日起,至被抚养人年满18周岁为止。
三、为被抚养人建立专门的银行账户。
四、被抚养人的抚养费用及支付方式:
甲乙双方可以选择以下第中方式支付;
1、甲方一次性支付子女所需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共计 元,于年月日前付清。
2、甲方按年支付生活费于每年日前付清,且生活费按年在原有基
础上增加(百分比);教育费和医疗费乙方先全额支付,然后按票向甲方报销()百分比。如果数额较大乙方无法先行垫付的,由甲方支付,然后结算。甲乙双方在见票日内付清。
五、甲乙双方同意,被抚养人在未成年期间造成第三人人身或财产损害赔偿的,由甲乙
按()比例负担。
六、甲方对子女享有探望权,乙方无正当理由不得剥夺甲方对子女的探望权,也不能无
正当理由阻止子女对甲方的探望。甲方探望子女前应告知乙方,由乙方安排合理时间,不得影响被抚养人的学习、生活、及身心健康等。乙方对每次探视做记录,甲方签字确认。
七、甲方应对子女上户、迁户、上学等所需手续予以积极配合。
八、被抚养人年满18周岁后,有以下情形的,甲方仍应支付相应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具体数额以子女实际所需为准,甲方支付(百分比)。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九、若甲方无故拖延支付抚养费等,按元/天支付迟延履行金。
十、甲方有权查看子女抚养费的专门账户。
十一、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如发生特殊情况,甲乙双方可以重新协商达成协议。
十二、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非婚生子协议一式三份,甲执一份,乙执两份,一份留存,一份以备被抚养人上户、迁户、上学等时所需,三份具有相同效力。
甲方:
乙方:
日期:年月日
崔总:这是我按照有利于女方的角度写的抚养协议,你先瞅瞅,然后我再改改。如果是要站在男方的角度,我明天再写写。
说明几点:
1,抚养费可以协议由一方全部负担。
2、抚养费用一般支付至十八岁,但是如果仍在上学,或丧失和部分丧失劳动力,确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在年满18岁之后仍要支付。
3、抚养费的支付标准,是按照支付方工资的20%-30%支付。
4、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法院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5、抚养协议与一般的合同一样,只有不涉及人身自由等,处理方法就和一般的合同一样了。
11.抚养子女协议书 篇十一
立协议人:
甲方:xxx,性别,男,出生年月:xxxx年x月xx日 住地:工作单位:身份证号码:
乙方:xxx,性别:女,出生年月:xxxx年x月xx日 住址:
工作单位:
身份证号码:
立协议人甲方(xxx)与乙方(xxx)于xxx年x月x日恋爱婚姻四年,并于xx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取名xxx,因近半年来甲方沉溺于麻将,经常整夜不归,不尽照顾家庭和女儿的义务,还在外面有外遇。为此经常发生争吵,甲方向乙方协议,双方本着对孩子负责的态度,且女儿尚小,现两人经协商,决定将女儿一切抚养费由甲方交出,由乙方抚养,并达成如下协议,由双方的亲属作见证人;
一、女儿的教育由母亲乙方抚养成人,期间负责其日常生活、健康和教育等方面的监护。
二、父亲准时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整(大写:壹仟元整),不承担具体抚养工作。从2011年4月20日起,由甲方每月付给乙方1000元整(大写:壹仟元整)对女儿生活
起居的抚养费(直到18岁),抚养费随着女儿的年龄增长应适当的增加,具体由双方另行协商。
三、甲方仍与女儿保留父女关系,享有探望权。甲方每月如临时想探望女儿,可提前一天与乙方联系协商达成一致后,方可按协商的办法探望女儿。
四、待女儿开始接受教育开始产生的学杂费每年由甲方交出,开学前务必把女儿的学杂费交给母亲乙方,甲方根据学校的不同阶段交出女儿的学杂费。
五、女儿生病的医药费,在500元整(大写:伍佰元整)以内由乙方垫付,超过500元整(大写:伍佰元整)由乙方通知甲方,双方共同承担。
六、望甲方遵守上面几条协议,如有违约,甲方负责出五十万元违约金(加附清单一)。
七、如果甲方不遵守,则一切责任概由违约方负责。
八、以上所列各项,立约人完全同意,并有见证人作证。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协议人签字(甲方):协议人签字(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见证人签字:
12.抚养遗赠协议书 篇十二
遗赠人:宿俊美
继承人:郑维利、郑维芳、郑艺伟
遗赠人宿俊美现有楼房一处,坐落于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新星南街62号一单元2室。因丈夫病故,自己年迈并患有各种疾病,因此自愿与儿子郑维利共同生活。生活期间,郑维利及妻子薛宝珍要共同负担供养遗赠人宿俊美的义务,照顾好其生活起居,负担其生活所需费用及治病医疗所需费用。主遗赠人宿俊美去世后,宿俊美便将所持有的座落在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新星南街62号一单元2室的楼房赠与给郑维利、薛保珍夫妇二人继承。遗赠人宿俊美的女儿郑维芳、郑艺伟二人因不能长期对宿俊美尽赡养义务,其二人自愿对上述遗产放弃继承权。
遗赠人:
继承人:
13.变更抚养权起诉状经典篇 篇十三
被告:侯振勇,男,1974年8月7日生 汉族 河南鹤壁市人。住所地:鹤壁市人防家属院 临街楼3楼西户 无固定职业 联系电话:2175966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的女儿侯雨菲由原告抚养。
2、被告每月支付原告女儿抚养费500元整。
3、本案的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事实理由:
原被告与结婚 婚后生育一女。因感情不和,原被告双方于9月9日由法院判决了离婚。离婚后,女儿判由父亲侯振勇抚养,随着孩子渐渐长大,原告作为母亲,思儿心切,为了更好地照顾青春期的女儿,请法院判决女儿由原告抚养。
此 致
具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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