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税收

2024-09-28

现代税收(9篇)

1.现代税收 篇一

税收筹划——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的新理念

2004-7-25 21:19:54阅读7477次

□戴继森

现代企业财务管理是现代企业管理系统中的一个价值管理系统,渗透到企业的各个领域、各个环节之中。税收作为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经济环境要素和现代企 业财务决策的变量,对完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实现企业财务管理目标至关重要。因此,从税收对企业经济发展的影响出发,研究现代企业财务管理中实现税收筹划 有着广泛而深刻的意义。

一、现代企业税收筹划的原则

企业税收筹划不仅是一种“节税”行为,也是现代企业财务管理活动的一个重要组 成部分。从根本上讲,税收筹划应归结于企业财务管理的范畴,其目标是由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决定的。也就是说,在确定税收筹划方案时,不能一味地仅考虑税收 成本的降低,而忽略因该筹划方案的实施引发的其他费用的增加或收入的减少,必须综合考虑采取该税收筹划方案是否能给企业带来绝对的收益。因此,为充分发挥 税收筹划在现代企业财务管理中的作用,促进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的实现,决策者在选择税收筹划方案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要求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必须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具体表现在:(1)企业开展税收筹划只能在税收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必须依法对各种 纳税方案进行选择,而不能违反税收法律规定,逃避税收负担;(2)企业税收筹划不能违背国家财务会计法规及其他经济法规;(3)企业税收筹划必须密切关注 国家法律法规环境的变更。企业税收筹划方案是在一定时间、一定法律环境下,以一定的企业经营活动为背景来制定的,随着时间的推移,国家的法律法规可能发生 变更,企业财务管理者就必须对税收筹划方案进行相应的修正和完善。

(二)服从于财务管理总体目标的原则。税收筹划的最终目的是使企业实现其财 务管理的目标即税后利润最大化,取得“节税”的税收利益。这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选择低税负,即降低税收成本,提高资本回收率;二是迟延纳税。不管是哪一 种,其结果都可以实现税收支出的节约。要进一步考虑的是,作为企业财务管理的一个子系统,税收筹划应始终围绕企业财务管理的总体目标来进行。税收筹划的目 的在于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但税收负担的降低并不一定带来企业总体成本的降低和收益水平的提高。例如,税法规定企业负债利息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因而 负债融资对企业具有节税的财务杠杆效应,有利于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但是,随着负债比率的提高,企业的财务风险及融资风险成本也随之增加,当负债成本超过 了息前的投资收益率,负债融资就会呈现出负的杠杆效应,这时权益资本的收益率就会随着负债比例的提高而下降。因此,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时,如不考虑企业财务 管理的总体目标,只以税负轻重作为选择纳税方案的唯一标准,就可能会影响到财务管理总体目标的实现。

(三)服务于财务决策过程的原则。企业税 收筹划是通过对企业经营的安排来实现,它直接影响到企业的投资、融资、生产经营、利润分配决策,企业的税收筹划不能独立于企业财务决策,必须服务于企业的 财务决策。如果企业的税收筹划脱离企业财务决策,必然会影响到财务决策的科学性和可行性,甚至透导企业作出错误的财务决策。例如,税法规定企业出口的产品 可以享受退税的优惠政策,企业选择开放式的出口经营策略,必然为企业带来更多的税收利益。但是,如果撇开国际市场对企业产品的吸纳能力和企业产品在国际市 场上的竞争能力,片面追求出口经营带来的税收利益,那就可能诱导企业作出错误甚至是致

命的营销决策。

(四)成本效益原则。税收筹划的根本目标 就为了取得效益。但是,任何一项筹划方案都有其两面性,随着某一项筹划方案的实施,纳税人在取得部分税收利益的同时,必然会为该筹划方案的实施付出额外的 费用,以及因为选择该筹划方案而放弃其他方案所损失的相应机会收益。当新发生的费用或损失小于取得的利益时,该项筹划方案才是合理的;当费用或损失大于取 得的利益时,该筹划方案就是失败方案。一项成功的税收筹划必然是多种税收方案的优化选择,必须综合考虑。一方面,企业税收筹划必须着眼于企业整体税负的降 低,不能只盯在个别税种的负担上,因为各个税种之间是相互关联的,一种税少缴了,另一种税可能就要多缴;另一方面,企业的税收筹划不是企业税收负担的简单 比较,必须充分考虑到资金的时间价值,因为一个能降低当前税收负担的纳税方案可能会增加企业未来的税收负担,这就要求企业财务管理者在评估纳税方案时,要 引进资金时间价值观念,把不同纳税方案、同一纳税方案中不同时期的税收负担折算成现值来加以比较。

(五)事先筹划原则。事先筹划原则要求企业 进行税收筹划时,必须在国家和企业税收法律关系形成以前,根据国家税收法律的差异性,对企业的经营、投资、理财活动进行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地减少应税 行为的发生,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才能实现税收筹划的目的。如果企业的经营、投资、理财活动已经形成,纳税义务已经产生,再想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那就只 能进行偷税、欠税,而不是真正意义的税收筹划。

二、现代企业实现税收筹划的可行性

(一)税收理念的改变为企业税收筹划排除了思想 障碍。计划经济时代,人们把税收看作企业对国家应有的贡献,侧重从作为征税主体的国家角度研究税收,片面强调税收的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特别突出国家 在征纳关系中的权威性,忽视了作为纳税主体的企业在依法纳税过程中的合法权利,企业只须在政府派驻的税收专管员直接辅导下申报纳税,甚至把税收筹划与偷逃 税混为一谈。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并逐步国际化、知识化、信息化,理论界开始重视从纳税主体的角度研究税收,企业财务管理者开始认识到税收在现代企 业财务管理中的作用;另外,税收征管法和刑法也对偷逃税的内涵和外延作了明确的界定。可以说,目前研究企业税收筹划的思想障碍已经基本消除。

(二)税收制度的完善为企业税收筹划提供了制度保障。综观世界各国,重视企业税收筹划的国家都有一个比较完善且相对稳定的税收制度,因为如果企业所面临的 税收环境变化不定,企业选择的纳税方案的优劣程度往往也会随着税收制度的变动而变化,甚至会使一个最佳的纳税方案蜕化成为一个最差的纳税方案。1994年 税收制度改革以后,我国税收制度朝着法制化、系统化、相对稳定化的方向发展,体现了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并为市场经济的国际化提供了较为可行的外部环 境,这为企业财务管理者和有关人员进行企业税收筹划提供了制度保障。

(三)税收差别待遇为企业税收筹划开拓了空间。现代企业税收筹划是通过对 企业经营、投资和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选择能降低企业税负、获取最大税收利益的经济行为,这要求税收制度能够为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提供选择空间。随着 我国税收制度日趋完善,为了体现产业政策、充分发挥税收杠杆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职能,国家在已经颁布的税收实体法中不同程度上规定了不同经济行为的税收 差别待遇,即规定了不同经济行为的税种差别、税率差别和优惠政策差别,同时在税收程序法中也为企业进行税收筹划作了肯定,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空间业已形 成。

(四)经济国际化为企业实现跨国税收筹划创造了条件。世界经济的一体化,要求我国企业必须提高国际竞争能力以迎接来自国际市场的挑战,构 建具有现代水平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迫在眉捷。全球经济的一体化,必然带来企业投资、经营和理财活动的国际化,企业在不同国家发生的经济活动产生的税收负 担,不仅要受企业所在国的税收政策影响,而且

在更大程度上取决于经济活动所在国的税收政策。不同国家的税收政策因政治经济背景不同而不同,这就为企业进行 跨国税收筹划提供了条件。

(作者单位:连云港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

2.现代税收 篇二

一、从税收征管改革到税收治理的发展历程

我国税收征管制度经历了新中国成立之初筹建立法、停滞调整, 到1994年分税制改革合理分配、法制完善, 到十八届三中全会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税收现代化目标确定几个阶段。简要回顾税收征管发展历程对于清醒认识当今“互联网+”浪潮冲击具有重要意义。

(一) 新中国税法的建立及税收征管起步阶段

“一五”时期, 可视为我国税收管理改革的起步阶段, 提出了“保障需要、简化税制、区别对待、合理负担”的税收原则。1950年初政务院发布通令《关于统一全国税政的决定》, 颁布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成为当时的基本税法。我国在这一时期实行了高度集中的财税管理体制, 建立和完善了一套多税种、多次征收的新的复税制, 逐步建立起了新中国的税收征管制度。

从1958年到1978年的二十年间, 我国税收管理改革进入停滞阶段, 非税论的管理工作被人为地弱化, 税制被一味地简单化。1975年修改后的《宪法》取消了1954 年第一部宪法中仅有的“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的税收条款, 成为世界上极少数完全无税收内容的宪法之一。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 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历史发展时期。1982年《宪法》恢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的税收条款“。非税论”思想禁忌被打破, 税收的作用得到人们的重新评价与重视, 税法体系的改革也逐步展开。1986年, 国务院发布了《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 我国税收管理有了独立、统一的行政法规, 此举被视为我国税法建设上的一个里程碑, 标志着我国税收管理开始走上了法治的轨道。1991年, 国家决定正式在全国推广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征管查”三分离的税收征管模式, 纳税人主动申报纳税和税务代理的试点工作随之进行。

(二) 分税制改革推进税收法制建设的完善阶段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地不断深化, 对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性质和改革目标的认识更加明确。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 按照“统一税法, 公平税负, 简化税制, 合理分权, 理顺分配关系, 保障财政收入, 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税收体系”的指导思想, 我国建立了流转税法以实行全面的增值税为核心, 消费税和营业税为补充, 合并修改《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个人所得税法》的新一轮全面改革, 199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标志着我国税法建设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有力地保障新实体税法的实施。为适应分税制管理体制要求, 在初步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事权范围的基础上, 将全部税种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及中央地方共享税, 分设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两套机构。税务总局提出了“促进征管查相协调, 专业化与信息化相结合, 全面强化管理”的治税思路, 税收征收模式由税务人员上门收税转化为纳税人申报纳税, 各级税务机关相继配备大量的计算机设备, 地区性的征管局域网初具规模, 金税工程也开始试运行。2001年《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修订, 进一步明确依法治税工作任务, 税收法治建设步入快车道。

(三) 全面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后的新发展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 对深化税制改革作出全面部署, 也为全面推进税收现代化, 更好发挥税收在服务发展大局中的作用指明了方向。税收制度作为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体现和承载着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中央与地方等方面的基本关系。2014年, 中央审议通过的《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是在巩固深化1994年分税制改革成果基础上的重大理论突破和实践创新, 对下一步税收体制改革和税收现代化建设明确了路径要求。

税收征管能力是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体现, 也从更深层次、更高层面、更广范围影响国家治理。随着税制改革的不断深入, 加快推进税收征管现代化的要求也更为迫切。税务总局提出了“建立完备规范的税法体系、成熟定型的税制体系、优质便捷的服务体系、科学严密的征管体系、稳固强大的信息体系、高效清廉的组织体系, 到2020年基本实现税收现代化”的六大体系目标。2015 年9 月, 随着“互联网+”时代到来, 税务总局印发《“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 (税总发〔2015〕113号) , 以开放包容的胸怀、改革创新的勇气、合作共赢的心态, 推进互联网与税收工作深度融合, 着力打造全天候、全方位、全覆盖、全流程、全联通的智慧税务生态系统。

二“、互联网+”的创新融合及现实挑战

(一) “互联网+”各行业的创新借鉴

“互联网+各个传统行业”并不是简单的两者相加, 而是利用信息通信技术以及互联网平台, 让互联网与传统行业深度融合, 创造新的发展生态, 产生社会财富增长的新源泉。如“互联网+制造业” (即中国制造2025或工业4.0) 已经开始彻底重构制造业的价值链、生产流程和服务模式, 成为中国的产业升级和经济转型的发动机“, 互联网+”引发经济收益和社会变革的新浪潮。

1.“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借鉴。从2013 年以在线理财、支付、电商小贷、P2P、众筹等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已成为一个新金融行业, 为普通大众提供了更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选择。从余额宝横空出世不可控的质疑, 到二维码支付安全隐患的担忧, 再到阿里巴巴、苏宁、京东等大型电商企业与银行合作开展互联网供应链金融业务的前景不详, 现如今, 互联网企业基于大数据技术的风险识别和资金管控能力逐渐受到各界认可。2014年底, 互联网金融总规模已突破10万亿元, 也促动了传统金融业服务能力和普惠水平的进一步提升。2015年初, 腾讯作为大股东的深圳前海微众银行正式对外营业, 成为国内首家互联网民营银行。微众银行互联网模式大大降低金融交易成本, 提高效率的优势愈发明显, 如客户不受时间、地点、空间等约束, 任何地点、任何时间都可以通过网络化、程序化交易随心所欲办理银行业务, 为税务部门打造7×24全方位的电子税务局提供借鉴。

2.“互联网+服务业”的创新借鉴“。互联网+通信”诞生的即时通信 (微信) 让传统运营商如临大敌, 几乎人人都在用微信进行语音、文字甚至视频交流的方式转变, 造成了传统语音和短信收入大幅下滑, 随之而来的却是数据流量业务收入的大幅攀升, 一忧一喜促进了运营商相关业务的变革升级。同样, 把移动互联网和传统交通出行相结合“, 互联网+交通”也产生了“化学效应”。打车软件、网上购买火车和飞机票、出行导航系统等新应用, 改善了人们的出行方式和行为效率, 也保护环境减少了排放。与社会力量合作, 开发移动终端, 通过互联网站、手机APP、第三方沟通平台等渠道, 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 也开拓了微信办税、智能咨询、移动缴税的思路创新。

3.“互联网+社会事业”的创新借鉴“。互联网+医疗”的典型受益之处就是摆脱了现实中看病难、看病贵等难题, 通过互联网医疗, 从移动医疗数据端监测自身健康数据, 到网上预约挂号、专家会诊咨询, 为患者提供个性化的医疗健康服务。艾瑞统计数据显示, 中国移动医疗行业市场规模从2009 年1.6 亿元, 突增到2014 年的108.8 亿元, 2015 年预计将超170 亿元“。互联网医疗”的案例为税务机关在线预约办税、大企业个性化服务管理等提供经验借鉴。此外, 面向中小学、大学、职业教育、IT培训等多层次人群的“互联网+教育”, 将一切教与学活动都围绕互联网进行, 信息在互联网上流动, 知识在互联网上成型, 线下的活动成为线上活动的补充与拓展。在线学习、课件下载、数字图书馆、互动问答、教学评估等功能, 都为税务系统推进便民办税春风行动, 建设功能完备、渠道多样的网上税务学堂 (纳税人网络学校和税务干部网络课堂) 提供智力支持。

(二) “互联网+”对税收治理的现实挑战

1.大数据的影响及应对“。人类正从IT时代 (信息时代) 走向DT时代 (数据时代) ”, 这是阿里巴巴集团创始人马云在一场大数据产业推介会上发表的观点。自从2012 年3 月美国政府启动“大数据发展研究计划”为标志, 全社会已经进入“大数据时代”, 善于发掘和利用数据价值的管理思维是大数据的核心与灵魂, 海量化、快速化、多样化、价值化成为“大数据”的典型特征。税务部门作为政府重要的大数据生产源之一, 必然受到大数据的影响, 大数据也成为税收治理的战略资源。

数据科学家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在《大数据时代:生活、工作与思维的大变革》一书中最富有洞见也最有争议的观点就是, 大数据时代最大的转变是放弃对因果关系的渴求, 取而代之的是对相关关系的关注。我们可以充分利用事物的相关关系, 对税收经济发展、纳税人行为等进行更有效地预测。在此背景下, 税收治理现代化必须基于大数据的特点, 实现思维模式的转变。

2.税收征管模式的现状分析。随着简政放权逐步推进特别是商事制度改革, 纳税人数量呈井喷式增长, “人盯户”式的税收管理员制度既管不好也管不过来, 以大数据、云计算为支撑的税收风险管理迫在眉睫。

信息资源孤岛, 难以有效收集整合利用。一方面, 由于征管体制及数据采集标准不完善, 大量涉税信息游离于税务机关的掌控之外, 征纳信息不对称;另一方面, 数据分析运用技术滞后, 造成涉税管理低效率和大量僵尸数据的积压。因此, 必须加强税务大数据建设, 挖掘采集存储和深度分析能力, 真正将数据资源变为数据能力, 使税务机关成为大数据红利的获得者。

信息化建设滞后, 难以满足征纳双方现实需求。当前纳税服务多元化、个性化特点非常突出, 传统的办税服务厅及办税模式已不能满足跨国公司、大企业集团、电商企业等各类纳税人的胃口, 超越时间、空间、形式等诸多限制, 为纳税人提供如影随形的办税服务新体验和为税务人提供的高效便捷的移动办公新方式, 也急需信息技术的支撑和系统运维能力的提升。

创新意识缺乏, 跨部门协作配合乏力。受1994年分税制影响, 国税、地税由各自为战到主动协作需要一个实践摸索的过程, 从建立联调会议制度、联合税法宣传、联合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 到整合12366纳税服务热线、联合实施涉税中介监管、联合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也需要制度逐步完善。税务系统上下的层级束缚, “顶层设计”如何与基层“接地气”有效衔接, 税务系统与其他政府部门 (社会组织) 间信息资源共享共建, 失信违法行为联合惩戒, 创新社会管理等方面仍需加强。

三“、互联网+税收治理”改革发展方向

(一) 创新思维引领, 重塑税收治理定位

“互联网+税务”深度融合, 需要全面审视税收工作, 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 以敢破善立的勇气和智慧, 积极发挥“互联网+”的乘数效应, 实现税收工作全方位转型升级。

1.创新跨界合作, 实现“行业+”“。互联网+传统行业”形成的新型商业模式、新的营销方式, 也代表着新的经济业态、新的经济税源的产生。税务部门可以创新体制机制, 打破现有的层级壁垒, 充分利用互联网资源实现跨界合作。除了税务系统国税、地税之间, 上下层级之间资源整合外, 探索跨政府部门、与金融机构、社会组织及中介机构、与软件公司、电商平台、物流集团等合作, 动态了解纳税人互联网时代交易情况、结算方式、交易规模等数据信息, 有效纳入税收监控范围, 为强化税源管理、税收风险评估、税务稽查选案及税收政策调整做信息支撑。

2.创新交易平台, 实现“三维+”。传统的办税模式是由纳税人登门到办税服务厅排队叫号窗口服务, 发展到自助终端设备查询办税, 到自行登录税务机关网站申报的过程。无论是办税服务厅“一窗式服务”“、一站式受理”, 还是“同城通办”、银行委托划款, 都会受到地域、时间和形态的限制。实现“三维+”, 目的是为了打破这些限制, 打造全方位、全天候、多样式的纳税服务平台, 将互联网作为行政服务的一种基础设施, 借助电脑、移动智能终端、APP软件等客户端, 通过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运用, 让纳税人能够像自助购买火车票、缴纳话费、ATM取款一样方便快捷办税, 实现从税务登记管理、税款申报缴纳、电子发票使用、完税证明开据等全方位多功能的电子税务局。

3.创新纳税服务, 实现“人文+”。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是税务部门的法定义务, 也是建设服务型税务机关的内在要求。实现“互联网+税务”最主要的一个目的是让纳税人满意。按照“始于纳税人需求、基于纳税人满意、终于纳税人遵从”的要求, 实现“人文+”既是要提高纳税人的满意度, 也是要提高办税人的幸福感。增强纳税体验, 以纳税人需求为导向, 完善政务信息公开、税收法规政策库及办税流程模块, 开发简单易学的办税操作系统, 利用手机等移动互联网实现发票查验、无线数据传输、在线咨询辅导、纳税人满意度调查等功能, 让纳税人享受便捷办税的同时, 也让税务人员移动办公成为可能。

(二) 落实行动计划, 推进税收治理进程

1.完善税收立法, 明确政策依据。一是通过法定程序形成《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条例》, 引导电子商务健康发展。探索建立电子税务登记的新登记业态, 实现新办纳税人登记管理网络化、信息化, 降低行政审批门槛, 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网络经济发展。二是拓宽发票管理办法范畴, 明确电子发票的法律效力。利用数字证书、二维码等技术, 制定统一的电子发票数据文件规范, 有效降低征纳双方发票审批印制、领购运输、存储缴销等成本, 逐步实现纸质发票到电子发票的变革。三是推进数据开放, 明确第三方涉税信息交换和税务稽查电子取证的合法性。在法律层面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义务、信息内容、违规处罚等, 借助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约束作用, 建立安全完善的电子税务环境。四是助推产业革命, 与时俱进出台互联网税收优惠政策。完善鼓励技术开发和对接互联网的税收优惠政策, 引导高新技术企业和规模集团智能化发展;对小型微利网店及“创客”一族实行减免税优惠, 保障民生;对支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等平台发展的智慧产业和互联网产业实行政策性帮扶。

2.推进职责调整, 强化征管改革。一是落实“三证合一, 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 利用政府信息共享平台, 以工商登记信息为基础, 简化税务登记信息, 补充税收信用资料, 实现税务征管与社会监督同步。二是加强税收风险管理, 提高纳税遵从。澄清“互联网+”时代的税收政策和管理制度误区, 协调推进“线下”和“线上”的税收遵从, 依托大数据平台, 形成囊括纳税人纳税遵从风险控制、税务机关税收执法风险防范的管理流程和指标体系。三是规范税收执法, 加强电子税务稽查。充分认识税务稽查现代化建设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的独特作用, 在思维理念、体制机制、法律基础、手段方法和人才队伍等要素方面改造提升, 借鉴西方发达国家互联网动态监控、实行随机抽查、轮查及黑名单制度经验, 有效发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公平正义, 履行税收职能的神圣使命。

3.加强信息化建设, 确保网络安全。信息管税是完善税收征管的重要措施, 而信息化技术水平则是确保网络信息真实、规范、安全的重要保障。无论是“金税三期”系统的改革升级, 还是网上申报、移动支付缴税的开发应用, 都需要在理论创新和实践总结的基础上更新完善。借“金税三期”优化版全国统一上线的契机, 清理核销原系统中虚欠不实的数据, 完善纳税人财务指标、财产登记等涉税信息, 规范税务机关岗责体系及办税流程设置, 确保基础盘活, 资源可用。同时, 规范对互联网云管理、大数据平台进行漏洞扫描、病毒防护、安全审核、数据备份等安全服务能力的标准化流程, 建立信息调取等级制度、涉税重要信息保密审查制度和网络安全定期排查维护制度, 密切同互联网企业、服务运营商的沟通协作, 从国家治理战略高度构建“互联网+税务”环境下信息安全的新格局。

4.开展绩效评估, 完善组织人才建设。一是学习借鉴美国国内收入署行之有效的绩效评价体系, 进一步完善税务系统绩效考核, 修订“互联网+税务”考核指标, 提高税务系统决策力和执行力。二是组建税收情报机构, 建设信息战的“特种部队”统筹风险管理和涉税专案查办, 增强应对“互联网+税务”新情况的判断力和战斗力。三是创新理念机制, 依托税务系统人力资源与借助“外脑”智力支持相结合, 打造“互联网+税务”品牌的影响力和牵动力。

(三) 发挥社会合力, 参与国际税收合作

1.政府主导, 发挥多元治理合力。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 是完善发展理念的首要要求, 是实现结构转型的核心驱动力。在互联网时代, 随着电子政务云的建立, 政府各部门联合管理、协同分工将成为常态。《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单独列明“建立税种科学、结构优化、法律健全、规范公平、征管高效的税收制度”, 为整体推进税制改革, 构建成熟、定型的现代税收法律制度体系指明了方向。税收治理现代化的实现, 不是靠税务部门的一枝独秀, 而是要靠政府主导, 部门协作, 市场化运作, 社会各界共同发力。从政府简政放权、转变职能、结构调整、创新升级着手, 从打造纳税信用在内的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推进, 以更加开放包容的心态, 主动拥抱“互联网+”。

2.合作博弈, 扩大国际税收影响。美国著名互联网思想家凯文·凯利在《新经济新规则:网络经济的十种策略》中指出:在新经济当中, 价值创造不再来自以前的垄断和稀缺, 而是随着网络不断增长, 通过普及、丰富产生。当前, 跨国税源的争夺日益剧烈, 利润侵蚀和税基转移 (BEPS) 成为关注热点, 美国通过的《海外账户纳税法案》 (FATCA) 已将国内税收的触角延伸到海外, 跨境电子商务的盛行也引发传统的国内税收与国际税收征税范围关系的重新界定。因此, 在“互联网+”时代新经济日益融合的国际竞争中, 要正视市场各方主体的博弈与合作, 借鉴国际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OECD) 的有益经验, 健全中国特色国际逃避税防控体系, 增强在国际税收合作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 提升税收治理国际化水平, 为“走出去”企业提供稳定、透明、可预期的税收环境。

摘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 对进一步深化税制改革做出了全面部署。随着互联网与经济社会的深度融合, 新业态的创新动力深刻影响和改变着生活的方方面面。在“互联网+”时代浪潮的冲击下, 税收征管改革也被赋予了时代性, 落实“互联网+”行动计划是推进新一轮税制改革, 提升税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途径。本文从梳理回顾税收征管改革到税收治理的发展历程入手, 阐述“互联网+传统行业”的创新借鉴, 客观分析对税收治理的现实挑战, 重点就“互联网+税收治理”的改革方向分别从创新思维引领、落实行动计划、发挥社会合力三方面进行探索剖析, 助推税收发展的转型升级。

3.现代服务业税收的改革思路初探 篇三

关键词:现代服务业 税收改革 营业税 增值税

一、我国现代服务业税收现状

我国现行的工商税收中的大多数税种的课征范围都与服务业存在着一定的关系。已经建立了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双主体的服务业税收制度框架:就服务业的资金流而言,形成了加工及修理修配服务适用增值税、其他服务行业适用营业税的流转税体系;就服务业的利润流而言,确立了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并行征收的所得税体系。现行税制几乎囊括了整个服务业的经营领域,也广泛涉及了整个服务业的生产、交换、流通、消费等环节。初步建立了多税种、双主体、全环节的税收制度框架。

二、我国现代服务业营业税征收收问题分析

我国现行针对服务业的营业税是按营业收入全额征税,而针对工商业征收的增值税是按产品销售额扣除外购原材料和设备价值的增值额征税。服务业的营业税与工商业的增值税比较存在以下三方面的制度性缺陷:

(一)全额征收,重复征税

营业税是按服务业营业收入全额征税,而多环节营业收入全额征税必然导致重复征税。营业税是一次交易一次征税,也就意味着分工越细,税负越重。而现代服务业正是随着社会分工的不断细化而出现的,全额计税的方式显然不利于现代服务业内部分工的发展,影响现代服务业企业的效率和竞争力的提高,进而对交易成本的降低乃至整个社会效益的提高起到阻滞作用。

(二)两税并存,抵扣中断

为避免重复征税,我国对工商业采取增值征税办法,实施增值征税的基本要求是环环相抵。而增值税和营业税两税并存,使增值税抵扣中断。具体表现在:从服务业看,由于征收营业税时外购产品缴纳的增值税不能在营业税中抵扣,使抵扣中断;从产业流程看,当处于中间环节的服务业征收营业税时,不但服务业从上一环节外购产品和服务的增值税和营业税不能抵扣,而且服务业为下一环节提供服务的营业税也不能抵扣,使抵扣中断。

(三)税赋偏重,税率不公

2009 年实现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型,大大降低了制造业等生产型企业的税收负担,而涉及服务业的营业税税率则相对较高。服务业承担的税负普遍高于工业企业,造成服务业企业的运行成本高,抑制其对技术、人才等投入的积极性,阻碍了现代服务业的优化升级。现代服务业不仅税负偏重而且税负不公。此外,部分税目鱼龙混杂,且适用同一税率,导致税负不公平,如“建筑业”税目中的暴利行业( 房地产开发) 同微利行业( 建筑安装修缮) 都适用 3%的税率。可见,税率结构和水平难于适应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很多需要扶持和鼓励的行业根本得不到营业税的实惠。

三、我国现代服务业营业税向增值税的转变的改革

(一)协调中央与地方间的利益分配

增值税扩围中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分别是现行税收体制中,中央和地方最大的税种,其中增值税是中国的第一大税种,占税收总额的 60% 以上,而营业税则是地方第一大税种,占到 30% 左右。如果将来取消营业税,地方更是失去一个重要的税收收入来源,导致地方财政收入的锐减。我国在营业税改革和增值税“扩围”的过程中,应给予地方一定的补偿,重新分配所得税与增值税的比例,建立统一完善的转移支付制度,对不同地区进行不同力度的转移支付,以促进地方政府改革的积极性。

(二)坚持循序漸进的改革路径,先试点后推广

从世界范围来看,规范化的增值税亦即西方模式的增值税,是全面消费型的增值税,并采用单一税率制。无论是欧洲的增值税,还是实行现代型增值税国家的增值税,一个共同的特点是把增值税的实施范围扩大到商品经济的全部领域。建议在推进营业税向增值税转型的新一轮税收制度改革中,适当扩大试点范围。在试点地区选择方面,既可以选择地方财力较为雄厚的上海、北京、广东等地,也可以选择营业税在地方财政占比较小的安徽(9.68%)、河南(9.52%)等省试点。试点行业选择,既可以选择与生产相关的经营性劳务服务如交通运输业等,也可以选择税负较高的金融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房地产业以及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等行业进行。

(三)分步实施,设计增值税的最佳征收方式

我国可以借鉴澳大利亚、新加坡模式的进项税额部分抵扣法和新西兰模式的零税率法中的先进经验。首先区分显性收费与隐性收费以决定增值税的征免。根据目前我国金融业务的分类方法,融资租赁业务及金融经纪业务一般来说是显性收费,因而是应税项目; 而一般贷款业务、金融商品转让和保险业务及外汇转贷业务等是隐性收费,因而是免税项目。其次,确定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方法。短期内,归类于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从长期看,由于金融业务种类庞杂,将进项税额严格准确地归类于应税和免税项目任务繁重,为了节省征管成本可允许金融业仅就进项税额在出口项目和非出口项目之间的归属进行核算,而对非出口项目的进项税额则按照统一的比例进行抵扣。

世界经济已经从制造业占统治地位的产品生产时代进入服务业占据主导地位的时代——“服务经济”时代,现代服务业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重日益提升,逐步成为国民经济的主导产业,发展现代服务业对于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缓解就业压力,保持社会稳定具有决定性意义。然而,我国的税收现状不利于现代服务业的发展,甚至成为制约其发展的瓶颈。因此,对现代服务业税收的改革, 逐步将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已经是大势所趋。

参考文献:

[1]王乔,席卫群.比较税制[M].复旦大学出版社,2004

[2]姚建英.我国现代服务业发展中税收问题的思考[J].商场现代化,2007, 16.

4.现代税收 篇四

摘要:本文结合一线税务部门岗位廉政风险防控的工作实践,从基层税务部门岗位廉政风险的形式、成因入手,通过分析一线税务部门加强互联网建设,巩固基层岗位廉政风险防范的实践成果,总结提出完善基层税务部门岗位廉政风险防控机制的建设性理论意见,对进一步优化岗位廉政风险防控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互联网基层税收岗位廉政风险防控

一、基层税务部门岗位廉政风险的内涵及表现形式

廉政风险就是实施公共权力的主体产生或发生滥用公共权力谋取私利的可能性。任何掌握公共权力的部门和个人都客观存在发生腐败行为的风险,只要有权力就存在滥用权力的可能性,只要有职能就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的可能性。基层税务部门人员岗位廉政风险主要是指基层税务人员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不作为、乱作为、甚至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等不廉洁行为的可能性,是对执法主体和税务人员本身可能造成伤害的各种危险隐患的统称。

当前,基层税务部门人员岗位廉政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思想道德风险

因自身思想道德偏差等原因,造成税务人员执法不公正、不公平或“以权谋私”等不廉行为。

(二)岗位职责风险

由于岗位职责不明确、不履行岗位职责或履行不到位,造成税务人员不作为、失职渎职或滥用职权等廉政风险。

(三)业务流程风险

业务流程各环节缺乏有效的相互制约、制衡的监督内控机制,造成税务人员易发生腐败行为的风险。

(四)制度机制风险

由于规章制度不健全、工作程序不规范、贯彻落实不到位、工作机制缺乏有效制衡和监督制约、个人自由裁量空间较大,可能造成构成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等廉政风险。

(五)外部环境风险

纳税人或其他外部因素为了达到有利于自身利益的目的,可能对相关税务人员进行利益诱惑或施加其他非正常影响,导致税务人员失职渎职、“权钱交易”等廉政风险。

二、发生岗位廉政风险的原因分析

(一)思想认识不到位是产生岗位廉政风险的内在动因

有的税务干部对由于税收执法不当可能导致的风险和后果没有足够地认识,认为没有贪污受贿就没有风险,但实际上许多过错是由过失导致的,这些过失就可能是失职、渎职,如对印章、重要凭证等物件的管理不严,相关案卷中的审批表、陈述申辩笔录的空白处未划销,当事人未按手印、送达签收时间不符,结束时间与报告尾部科长签字时间不符等,给犯罪份子留下可乘之机,从而引发岗位风险。有的税务干部对如何防范风险没有全面系统的认识,错误地认为基层一线税务人员没有税收执法权,权利在领导手中,出了问题由领导承担,风险与我们没有关系。还有的对执法监督缺乏认识,总认为给他指出问题,就是挑刺,与自己过不去。这些都是防范风险意识不强的具体体现。

(二)产生岗位廉政风险的外在因素

在经济转型期,受经济全球化、文化多元化、以及价值观念、利益关系、分配方式、生活方式多样化的影响和冲击,人们的思维方式和价值观念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有的税务干部利用岗位职务之便,铤而走险,以身试法,最后走上了渎职犯罪的道路。

(三)制约机制不完善是产生岗位廉政风险的重要因素

目前虽然制定了不少监督制约的规章制度,但可操作性、针对性、强制性和权威性不强,有的规章制度只是对上级部门制度、办法的落实,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工作实际不紧密,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在制定制度上不够科学,存在宏观监督制约规定多,微观监督制约规定少;事后监督制约规定多,事前、事中监督制约规定少;对下监督制约规定多,对上监督制约规定少的现象。从监督体制来看,主要还是以事后监督为主,而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存在空档,特别是税收执法各岗位之间以及执法和管理过程中各环节之间缺乏相互监督和制约,没有形成一种完善的内控机制,从而引发了岗位廉政风险。三、一线税务部门加强基层岗位廉政风险防范的实践经验

为化解廉政风险,增强防范意识,一线税务部门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并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一)查找风险点,明确风险重点

将工作中可能引发不廉洁行为的因素分为思想道德、制度机制、岗位职责、业务流程、外部环境五个方面的风险,从基层局党组、机关科室、税务所三个层次,结合岗位职责,查找各自廉政风险点。通过制定《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手册》,编制《廉政风险识别表》、《廉政风险防控流程图》,对风险点进行提示,提醒税务干部回避风险。

(二)划分风险等级,实施重点监控

针对查找出来的风险点,按照风险发生几率和危害损失程度,将廉政风险确定为一、二、三级。把局领导班子成员岗位定为一级;把机关科室、税务所负责人以及从事税收执法岗位的工作人员、管人、管钱、管物等重要岗位人员定为二级;把其他岗位人员定为三级。针对不同风险等级,实施不同级别的监督防控,确保规避风险。

(三)制定措施,加强监督制约

一是扎实开展廉政教育。通过多项廉政主题教育,激发广大税务干部廉洁从税的主体意识,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二是加强制度建设,强化党员干部监督管理,强化履行岗位职责监督制约,用制度规范“两权”运行。三是不断创新廉政文化建设载体。自创电子刊物,开展廉政征文、廉政文化演讲、廉政短信征集、廉政谜语大家猜等活动,进一步丰富廉政文化建设内涵。利用内网、办税服务厅展板、横幅、标语等大力宣传反腐倡廉箴言警句,营造了良好的廉政文化建设氛围。四是畅通民主渠道。完善党员领导干部直接联系服务群众制度,积极推进政务公开工作,拓展群众诉求反映渠道,对干部行为、制度机制落实、权力运行过程进行动态监控,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避免廉政风险演化为腐败行为。五是建立约束机制。完善责任追究管理办法,明确具体责任追究的范围、承担责任的单位和责任追究的具体程序,对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履职行为严肃查处,提高了风险防控的有效性。

四、建立和完善基层税务部门岗位廉政风险防控机制的建议

基层税务部门岗位廉政风险防范就是对基层税务人员在税务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可能性查找出来的风险点,有针对性地制定防范措施,在权力运行的各个环节对廉政风险实施控制,从而最大限度地降低腐败行为发生的可能性。

(一)加强教育引导,充分发挥网络空间效应,筑牢防范廉政风险的思想基础

教育是风险防范的基础。只有加强教育引导,才能构筑起防范廉政风险的思想基础。突出领导干部这个重点开展廉政风险教育,通过领导干部的学习带动和推动全体干部的学习,提高广大税务干部防范廉政风险的意识和能力。将廉政教育纳入思想宣传教育工作总体规划,大力开展思想道德教育、示范教育、警示教育、岗位廉政教育、税务人员行为规范教育,引导广大税务干部自觉践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个人品德、家庭美德,促使广大税务干部自觉增强廉政危机意识和责任意识。坚持把廉政文化建设当作一项长远的战略任务,通过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各项创建活动,增进和谐,营造健康向上的氛围。充分发挥网络空间效应,创新廉政教育方式,从PC端到移动端,通过现代传媒,利用微博、微信等媒介建立网上交流学习的平台,扩大信息交换频率和交换量,全面增强干部主人翁意识和大局意识。加强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以及安全形势教育和典型案例教育,密切关注高风险部门税务干部的思想动态,提高广大税务干部的安全防范意识和遵纪守法观念,防止以权谋私,以税谋私,做到警钟长鸣。

(二)完善机制,构建风险防范的多维内控体系

建立和完善廉政风险内控机制就是以发现风险、防范风险为立足点和出发点,将各种分散的、局部的监督资源进行全面整合,形成防范和遏制税务干部利用职务或公共权力,从事违反税收政策、违反党纪政纪、违反法律法规活动的制约力。一是建立和完善风险排查机制。坚持分类排查制度,排查单位风险――对权不对人,排查岗位风险――对岗不对人,排查个人风险――对事不对人,解决风险点排查“像、准、实”的问题。坚持集中排查、定期排查和动态排查相结合的全面排查制度,认真查找部门及个人岗位中可能导致腐败问题的“风险源”,权力运行中可能出现问题的“关节点”。二是建立和完善风险预警机制。将廉政风险点及内控措施植入税收业务工作流程的各环节、各岗位,使不同岗位的人员明确权力运行中存在的潜在廉政风险。建立风险资料库,结合业务工作特点,及时发布廉政风险,特别是在政策法规出台前、在进行业务工作部署和制定方案时,预先提示可能存在的廉政风险,提高风险防范的针对性、有效性。加强廉政风险防范研究,提高风险防范的预见性。三是建立和完善风险考核机制。将岗位风险防控纳入党风廉政建设长期考核内容,每年对风险防控工作进行考核,督促广大税务干部将风险防控作为履行本岗位职责的规定动作和自觉行为。把廉政风险考核与征管质量考核、税源预警考核有机结合起来,以考促控。建立群众评价考核机制,确保风险防控工作人人参与。四是建立和完善风险责任追究机制。坚持把廉政风险内控责任作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一岗两责”的重要内容,对岗位风险防控不力的或因措施不力造成损失的,严格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增强岗位风险防控工作的责任感。推行风险防控连带责任制,对发生问题的,除对相关责任人员严格追责外,对部门领导也要连带责任追究,保证风险内控措施真正落到实处。

(三)加强制度建设,依托现代化的通信技术,构筑风险防范的保障体系

制度是构建风险防范的保证。加强风险防控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领导负责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确保风险防控工作有人抓、有人管。积极适应风险防范形势发展需要,从风险易发多发的重点部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入手,充分运用现代通信技术,完善教育、风险预警及处置、检查考核、监督问责等方面的防控制度,健全内控项目、风险评估、业务流程等方面自律性内控制度,使廉政风险防控管理更加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借助分级授权、在线运行、不可逆操作和电子监控等“可回放”技术手段把风险防控制度固化为操作流程,使制度创新不断为风险防范提供保证。

(四)加强监督检查,在网络空间模式下搭建风险防范的无缝监督网

监督是风险防范的关键。一是突出监督重点,在税收执法方面,重点监督税款征收、应纳税额核定、减免税审批、发票管理、票证缴销、税务检查、税务处罚等环节;在行政管理方面,重点监督资金使用、物资采购、资产处置、干部任免、人员调配等环节,对存在风险隐患的,及时给予关注和处理,把问题尽可能地消灭在萌芽状态。二是拓宽监督渠道,通过各种客户端、网络媒质,与纳税人、新闻媒体实现网络空间的近距离沟通,形成无处不在的监督网,对行使权力和廉政情况实现实时监督;加强群众监督,建立完善投诉制度,畅通群众监督渠道。三是完善监督手段,加快网络基础设施建设,以信息管税为依托,运用网络信息化技术,加强对税收工作的痕迹管理,运用科技控权,将税收执法权运行的各环节置于计算机的监控之下,实现执法过程的全程管理和远程监控预警,确保权力运行的各环节都置于有效监控之下,最大限度地减少执法随意性。四是健全监督预警机制,通过意见箱、留言板等方式开展政风行风评议、纳税人满意度调查、以及与地方纪检监察部门、公检法机关交流信息,促进互联互通,及时发现干部廉洁从税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做到早发现、早提醒、早预防和早纠正。五是加大对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力度,严肃查处失职渎职、滥用职权、以税谋私等违纪违法案件,并通过曝光台,对一切违纪违法案件“零容忍”,发现一起,曝光一起,警示一片,让惩戒之剑高悬。

网络实现了多维空间的互联,使得信息能够迅速互通。在全民的共同参与下,“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有了更深、更广、更高、更全的延伸。让我们与时俱进,加快构建“互联网+基层税收岗位廉政风险防控现代化”的建设,为税收现代化的建设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魏冲.从源头预防腐败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08年

[2]张小飞.基于成本因素的腐败预防对策研究[D].同济大学,2006年

[3]徐广彤.基于服务型政府理念的政府机关绩效评估模式研究[D.浙江大学,2004年

[4]王慎,郑易平.西方权力制衡思想及实践简述[N].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04期

5.现代税收 篇五

强化税收入库工作

修文县地方税务局六广税务所,承担着修文县六广、小箐、洒坪、六桶和大石共4乡1镇的地方税收工作,工作范围占全县10乡镇的一半,即习惯称呼的“下五乡”。下五乡地域广,纳税对象分散,税额不多,却又不能放任自流,这当中不光是钱多钱少的问题,而是涉及到认真执行税法、增强公民纳税意识,忠实执行党和政府赋予税务机关神圣职责的问题。本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信念,六广地税所从理顺税收征管秩序着手,强化税收入库工作,从2007年起,连续3年超额完成县局下达的征收任务,被评为修文县地税系统先进单位、六广镇目标考核先进单位。

税务机关的中心任务,是组织税收入库,而要使税收及时足额入库,就必须理顺税收征管秩序。从2007年起,六广地税所将分布在4乡1镇的纳税对象进行排查摸底,建档建卡,使之不重不漏。

从行业分类看,首先是砂石行业,过去,下五乡地处边远,交通不便,经济欠发达,砂石行业不景气,也就算不上大税源。随着贵毕公路的开通以及六广河大峡谷风景区的繁荣,带动了六广片区经济的发展,居民住房和单位建设的发展,也给砂石行业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商机。六广地税所看准了这一苗头,税收管理员深入到各砂石厂,结合安监、国土、工商部门对矿山的整顿,最后确立了8家比较上规模有档次的砂石厂为重点对象,对纳税人进行税务约谈,宣传政策,加深认识,让他们端正态度,据实申报,在此基础上,核实了各砂石厂应交税额,纳税人虽有想法,但对政策理解,乐意纳税,从而使砂石行业的税收足额入库。从2008年开始,砂石行业税收翻了几倍,对上述作法,县政府在全县非煤矿山税收清理工作会上,蒋志伦县长给予充分肯定。

在理顺了砂石行业之后,六广地税所又紧接着对交通运输行业的纳税情况进行系统清理。下五乡境内有着丰富的矿产资源,加上建筑行业的崛起,有着大量的货物运输税源。为做到交通运输税款应收尽收,他们变被动为主动,先到国税分局取得增值税收信息,然后到涉税单位去深入了解,先发现部份单位从六广所辖区内运出的矿产品,在县境外去开具运输发票,影响了源头地方的税收。据此,他们向乡镇党委、政府和县局进行汇报,得到了上级的大力支持,六广镇党委政府还专门召开会议,下发文件,督促企业按照税法规定,如实申报税款,如实在发货源头地开具运输发票。同时,乡镇政府还派人专人配合地税所,到企业监督检查,既维护了税法的权威,又支持了地税工作,更增加了地方税收。从而使交通运输税收有了大幅度的提高。

通过理顺,辖区内17家源头矿山企业、125辆载重汽车、78辆农用车都纳入了规范管理,其中没有办理营运手续的车辆,也在积极办理相关手续。

在理顺砂石行业、交通运输行业的纳税关系后,六广地税所又对水泥预制行业、餐饮行业、商业零售、文化服务等行业,对他们作了进一步梳理,做到了理直气壮征管,明明白白收税。在理顺了外部环境之后,六广地税所又从自身工作纪律、工作态度、工作方法、工作秩序上狠下功夫,进行理顺。六广地税务所有正式干部2名,助征员2名,共4名同志,承担着5个乡镇的地税工作,人少事多,点多面广,一人多岗,一岗多责。为了干部队伍的建设,王雷局长、肖有光副局长及其他领导,多次下到六广地税所进行检查督促,在县局党组的领导下,全所同志,团结一心,坚定信念,形成了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的良好工作氛围。

全所人员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和廉政规定,严格要求自己,牢记“25个不准”不以权谋私,不违规操作,不因人而异,不管“来头”大小,认真执行税法,多年来,没有发生一起廉政违规事件,是一支自觉遵守纪律的干部队伍。

在工作方法上,干部职工本着坚持原则,以人为本。坚持原则,即认真贯彻执行税法不打折扣;以人为本,即征纳双方在人格上是平等的,税干们不以机关干部自居,不搞高高在上,高人一等,广大纳税人也要尊重税干们的辛勤劳动,征纳双方形成了和谐的鱼水关系。但事情总不会是一帆风顺的,在前进的乐曲声中,也有个别不合拍的音符,在2008年10月的一天,有位在当地小有名气的人,因接到税收管理员下达的催缴税款通知书,不满税额太高而在税务所征收大厅横吵大闹,甚至出言不逊,面对挑衅性的举动,税干们挺身而出,义正词严给予驳斥,该人见吵闹无用,进而口出狂言,威胁税干。所长巫泽新同志不为所动,并告诫对方,说什么都无用,只有依法将税款缴纳,才是解决问题的唯一办法。该人见吵闹无效,只好悻悻离去。后来,在家属的帮助下,自己到税务机关交了税。后来通过多次接触,该人认识到错误,主动对税干们赔礼道歉,并握手言和,大家不计前嫌,征纳双方和好如常。

6.现代税收 篇六

大家好!我今天要演讲的题目是《税收促发展 民生靠税收》。在这个春意盎然的四月里,我们迎来了我国第十九个税收宣传月。众所周知,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改善民生,必须以发展经济、增加财政收入为前提,没有税收的持续稳定增长,保障和改善民生就成空谈。

我镇是个农业大镇,有着4万多亩农田,1万多户农户。农业税和特产税,曾经是我镇的主要税收来源。近年来,为了减轻农民负担,大力发展农业,缩小城乡差距,国家免除了农业税等与农业相关的税收。在镇委镇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解放思想,大力发展生态旅游产业,招商引资,开拓税源,我镇的国地税收入每年都在快速增长。

随着税收的增加,政府的执政能力增强,我镇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民生,落实国家的各项惠民政策,为着群众办实事。

农民们不再担心看不起病,农村合作医疗解决了后顾之忧;农民们不再担心子女上不起学了,九年免费义务教育使“知识改变命运”不再是句空话;农民们不再需要缴交农业税、特产税,拿着补贴在种粮;农民们不再需要面朝黄土背朝天,拿着补贴买机械,红红火火地开展机械化耕作;农民们不再只凭旧有经验在种田,专家下乡开班指导科学种粮。农田水利建设越来越完善,农村生活环境越来越卫生,乡间的硬底化的道路越来越

多,农村的新房子越盖越漂亮,农民们的笑容越来越灿烂了。这些都是在税收增长中,群众得到的确确实实的实惠啊!

发展税收事业,促进税收改善民生,我镇将继续以“发展为了人民、发展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为原则,迎着改革与发展的机遇,积极行动起来,支持税收,培植税源,以丰厚的税收来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构建,为群众办好每一件实事。

7.浅析现代企业管理中的税收筹划 篇七

关键词:纳税筹划,合理避税,原则,风险

一、现代企业财务管理实现税收筹划的可行性与原则

税收筹划已经成为现代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和任务之一, 企业可以从多个角度和环节进行税收筹划, 伴随我国经济环境的变化和制度建设等方面原因, 企业从事税收筹划的空间更大, 纳税筹划的技巧更加多样化。

1.税收制度的更迭为税收筹划提供了可操作的空间

市场经济面临的环境处于动态的不断变化中, 规范企业行为的税收制度也在不断的完善。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 税收征收管理必然朝着法制化、系统化和相对稳定化的方向发展。每次的制度更新与调整, 都会带来很多可操作的空间和机会。企业的税收筹划方案也会因制度的更迭而变化, 才能做出适当的纳税筹划方案。统计显示, 越是重视税收筹划的国家一般都有比较稳定成熟的税收制度。我国税收体制向来具有典型的时效性, 税收制度的时时改革与完善也为现代企业财务管理者计划实施税收筹划提供了机会和可能性。

2.管理理念的转变为税收筹划创造了环境基础

领导者对税收筹划的态度与工作意见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决定着企业成本与效益的数量和质量关系。如果经济主体对税收筹划的理解比较到位, 就容易营造企业全体实施纳税筹划的良好氛围, 奠定顺利实现纳税收获的基础, 较彻底地排除企业在财务管理中实施税收筹划的观念上的障碍, 保证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同时, 政府通过宏观调控加强对市场经济的调节, 主要是通过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刑法等法律法规, 做出相关的规定, 包括对避税、偷税、漏税的内涵和外延作清楚的界定, 从法制威严的角度为现代企业财务管理实施税收筹划排除了思想障碍。

3.税收差别待遇刺激了企业积极寻找税收筹划空间

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是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主要切入点。现代企业追求的税收筹划的最终目的是通过对企业的经营、投资及理财活动进行事先计划, 选择并制定出能够最大程度降低企业税负的经济行为。结合政府做出的一系列税收政策和不同经济行为出现的税种差别、税率差别及其他优惠政策差别, 企业的税收筹划有了更确定、更可靠的筹划方向。同时, 企业经营投资的全球化, 要求企业的经济行为在全球寻找税收负担最低的机会, 会比较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 从而做出相对成功的纳税筹划方案。

现代企业制定不断完善, 要求各方面的财务工作都有头有序地开展, 所以在税收筹划过程中应该坚持的几项原则是必须的。包括:完全合法原则、事先谋划原则、财务总体目标原则、成本效益原则和财务决策原则。就是说首先企业所从事的税收筹划必须以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为前提, 然后对企业相关的业务过程进行合理选择和策划, 结合财务总体目标制定纳税筹划的方向和最终目的, 而不是单纯地讲究如何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 防止税收负担降低但带来的企业总体收益水平的下降, 严格考察各税收筹划方案的优劣, 要求只有当因纳税筹划新发生的费用或损失小于取得的利益时, 选取的筹划方案才是合理的, 否则是失败的。

二、现代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现状和主要风险

我国中小企业基本上都会关注企业纳税筹划工作, 并进行适当的尝试, 效果也是比较明显的, 但总体看来还是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 也暴露了一些风险隐患。

首先, 中小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难度比较大。一方面是因为我国税收法律体系不健全。税收法律体系的科学性、权威性和规范性还达不到市场经济的要求, 可操作性差, 对企业的行为缺乏相当的指导性。有很多条例是在法律基础上做出的补充、调整和解释, 修补的不够全面和系统, 很多企业的税务人员无法准确掌握税法的全貌, 在具体的纳税实务中进行的纳税筹划比较困难。另一方面企业中从事纳税筹划工作的业务人员大多由会计人员兼任, 对税务缺乏系统的学习和培训, 凭经验筹划的情况较普遍。而纳税筹划是一项非常具有技术性的工作, 对业务人员的税务专业知识要求较高, 很多会计人员都无法胜任该项工作。

其次, 税收筹划基础薄弱。除了没有专业的技术人员作保证之外, 企业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水平, 以及企业涉税诚信度等都是企业顺利进行纳税筹划的关键之处。我国一些中小企业会计核算不健全, 账证不完整, 不免时常发生人为操纵、篡改等违反税法的行为, 这些不仅影响了企业的社会形象和在税务等相关管理部门的声誉, 而且造成税收筹划基础不稳固, 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本企业税收筹划的开展, 从长远来看, 不利于企业自身的发展。

我国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也发现了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凸显了纳税筹划工作应规避的风险。

1.税法法律及条例了解不全面引起的偷税

企业的纳税筹划, 可能从某个局部角度看是符合税收法律法规的, 但我国税收法律法规是在税法的基础上做出很多解释性和补充性的条例、细则、规章制度, 对有关税收政策的精神把握不能全面、到位, 就会出现认识不足、操作不当, 纳税筹划实质上变成了偷税、漏税, 引起税务处罚, 影响到企业的经营稳定。

2.税收相关的行政执法可能引发筹划风险

税收筹划理论上是合法的, 但企业所从事的具体纳税筹划行为合法与否, 还需要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和确认。从某种程度上说, 各种纳税筹划行为是否能被正确地界定为合法或是违法, 很多程度上取决于执法人员根据自己的专业素养做出的判断, 所以如果税务执法存在偏差也会导致企业纳税筹划的失败。在被税务人员误判的情况下, 就会导致企业精心筹划的纳税行为不但没有起到节税的效果, 反而受到了税务机关的惩罚, 加重了企业的税收成本, 得不偿失。

3. 企业自身的纳税筹划目标不准确

某些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目标定位不正确, 管理理念有些偏激。可能在企业综合考虑企业的所有经营业务之前, 不是考虑到在长期给企业减轻税收负担, 相对地增加企业的经济效益, 只是关注如何在当前少纳税。这种过分的关注很可能导致企业做出不合理的纳税调整行为, 借纳税筹划钻法律空子, 规避应纳税的法定责任。也有很多企业管理者出于某种特殊私利, 在领导纳税筹划时, 会权衡筹划收益与违法违规收益, 可能倾向于选择违法行为替代合法的税收筹划, 进行故意的违法行为。

三、合理进行税收筹划的对策分析

税收筹划是需要政府、企业和税务人员共同努力来完成的, 而且需要随着实践逐步完善。对此, 本文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希望对企业的纳税筹划行为有所启发。

1.提高税收筹划的制度化与规范化

税收筹划需要以对税收法律、法规、政策有全面、深入的理解为基础, 企业需要客观衡量本身的资金实力、技术水平, 科学评估面临的市场状况, 综合考虑纳税筹划成本, 确定恰当的处理技巧和手法, 并建立和完善企业的税收筹划管理制度, 形成规范性的文件, 使各个会计期的纳税筹划形成常规性业务处理, 不至于引起会计人员人事变动造成的业务混乱。同时, 国家也要根据市场经济形势, 及时地补充、完善我国的税法体系和规章制度, 依靠法制的力量改善纳税筹划环境, 提高企业的纳税筹划效率, 也方便我国税务机关对企业的税收管理, 保证国家的税源。

2.发展中介机构, 加快税收筹划市场化

櫅櫅櫅櫅櫅櫅櫅櫅櫅中介机构因为专门从事纳税筹划的咨询服务, 聚集的专业人才也较多, 且一般比企业的会计人员更精通财税政策法规, 理解的更到位, 把握更全面, 在处理纳税筹划事项时更游刃有余, 做出的纳税筹划方案的可操作性和执行效率较高。所以政府要给予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各类社会中介机构充分的支持, 政策上给予优待并赋予更多的优质资源, 加快建设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的市场化, 促使其充分发挥专业机构的力量和作用, 帮助企业做出合理、规范的税收筹划, 使企业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合法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这也是全球市场经济下的总体趋势。

3.提升企业的软资源实力

纳税筹划顺利进行的关键还是靠企业自身具备合理筹划税务活动的能力, 而这种能力取决于相关业务人员的专业素质。企业必须选聘对税务和财务会计有较深理解的人来担当重任, 要求其不仅熟悉与企业的业务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条例, 而且能够结合企业市场业务的变化和发展熟练运用。同时, 企业需要主动承担在职人员的继续教育与培櫅櫅櫅櫅櫅櫅櫅櫅櫅训, 为其提供完善知识体系的机会, 可以开展内部交流活动, 互相学习, 增强其灵活处理业务的能力, 使企业的纳税筹划处于与企业业务活动动态的切合过程中。此外, 企业还应注意与税务机关保持密切的联系, 除了履行基本的缴纳税款的义务外, 对业务中不清晰、不确定的事项应该及时与税务人员沟通, 寻求帮助, 一方面可以避免盲目的纳税筹划行为, 排除转化为逃税的危险;另一方面减少更改低效的纳税筹划方案的重复工作, 降低纳税成本, 帮助企业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参考文献

[1]冷琳.纳税筹划理论基础探微[J].财会月刊, 2007, (2) .

8.现代税收 篇八

[关键词] 现代服务业税收政策税收负担

逐鹿新一轮全球经济竞争,现代服务业已成为力拔头筹的重要砝码。发展现代服务业有利于突破资源约束瓶颈,减轻环境压力,推动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但是,毋庸置疑,我国现代服务业发展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现代服务业尚未发挥其巨大的作用。本文主要就我国现代服务业发展中存在的税收政策问题进行探讨。

一、我国现代服务业发展中税收问题的思考

作为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手段,税收政策应当为我国现代服务业发展提供一个公平、有效的竞争环境。然而,我国目前的税收政策却存在着许多阻碍现代服务业发展的问题,削弱了现代服务业的竞争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区域性税收政策造成现代服务业发展的区域性差距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一直实行东西部不同的区域性税收政策,这已成为拉大东西部地区经济发展差距的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在这样的税收政策下,作为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的现代服务业,自然也出现了东西部不同的发展势态。一方面,区域性税收政策导致东西部不同的税收负担,造成现代服务业发展基础的区域性差距。另一方面,区域性税收政策造成了东西部地区外资进入现代服务业的差异性。就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基础而言,东西部地区根本不在同一起跑线上。

2.行业性税收政策阻碍了现代服务业的快速发展

长期以来,我国经济领域中“计划经济”的烙印根深蒂固,政府垄断着金融保险、邮电通讯、文化教育等服务业的主要行业,在市场准入等方面有着严格的规定;同时,在税收政策上也逐渐形成了对这些行业的政策偏好。从而造成行业间竞争机会不均等,扩大了行业差距,也逐渐使得服务业本身的产业结构趋向不合理。这种政策偏好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某些国家垄断行业实行税收政策优惠,以保持其垄断地位。政府在对某些垄断行业进行严格的市场准入保护的同时又对这些行业实行较优惠的税收政策。例如,按照国税函发[1996]700号规定,对国家电信部门直属的电信单位开办的有偿电话咨询业务按“邮电通信业”税目的3%税率征收营业税,而非国家电信部门直属企业的同样业务,则按“服务业”税目的5%税率征收营业税。又如,财税[2006]47号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对国家邮政局及其所属邮政单位提供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类似这样的税收政策举不胜举。由于垄断需要实施了这些政策保护,而恰恰又是在这些优惠政策的保护下进一步巩固了其垄断地位,从而使得这些行业的发展难以适应市场。

(2)对某些服务性行业实行严厉的税收政策,直接加重了其税收负担。对某些行业实行严厉的税收政策的最初原因是鉴于这些行业是国有企业,国家有投入,也要求从此获得产出和收益。这不仅反映了政府职责不明、政企不分的陋习,而且也加重了这些行业的税收负担,从而阻碍了其快速发展。最典型的就是对金融业一贯实行的严厉的税收政策。例如,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税率和企业所得税税率在以往较长时期一直高于其他行业。

正是由于诸如此类的税收政策偏好,使得服务业内部各行业之间发展极不平衡,服务业产业结构趋向不合理,现代服务业难以得到快速全面提升。

(3)在引进外资政策上,重制造业轻服务业。我国利用外资一直主要集中在制造业领域,我国服务业利用外资的规模和比重明显偏低,主要是金融服务业、电信、贸易和商务服务行业利用外资的规模偏小,这虽然与这些行业基本上是具有垄断性质、对外开放程度低有很大关系,但与现行税收政策的导向也有密切的联系。例如,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实行“两免三减半”政策,而对从事服务性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只允许设在经济特区的才能享受“一免两减半”的税收优惠。

3.内外资不同的税收政策,削弱了内资服务性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我国一直实行内外有别的税收政策,外资企业在税收政策方面享受着种种优惠政策。首先,外资企业适用的税种不同。在2007年1月1日之前,内外资企业适用税种的主要差别在于:内资企业适用内资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外资企业适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城市房地产税。虽然,最近国家相继颁布了相关税收政策,从2007年1月1日起,内外资企业统一实行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税”,从2008年1月1日起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但是其他内外有别的税收政策仍未改变。例如,内资企业要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而外资企业却不用缴纳。其次,税收优惠力度不同。外资享受着优于内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这种内外不同的税收政策直接削弱了内资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4.不完善的增值税制,导致服务行业的重复征税

除了生产型增值税加重了西部资源型企业的税收负担这一弊端以外。现行增值税征税范围太窄也是问题症结之一。由于现行增值税制导致流轉环节抵扣链的中断,不仅削弱了增值税环环相扣的制约作用,而且也使得与货物交易密切相关的交通运输业、物流业、房地产业、建筑业负担了双重的税收负担。目前交通运输业、物流业、建筑业和销售不动产一般按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但由于交通运输业 、建筑业和销售不动产业固定资产投入大,按照现行增值税规定:外购固定资产的进项税不能抵扣,因此上述各行业不仅要交纳3%的营业税,而且还实际承担了外购固定资产价款中不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税收负担较重。这直接影响了交通运输业、现代物流业、建筑业的发展。

5.不完善的营业税制,造成了服务业内部各行业的税负不公

目前,现代服务业普遍征收营业税。我国现行的营业税制是1994年颁布实施的,距今已有十几年的历史。随着现代服务业的迅速发展,现行营业税制已不能适应现代服务业发展的需要。

(1)营业税税目的列举已不适应现代服务业发展的实际情况。现行营业税税目采用按行业列举,即将营业税的应税项目一一列出。但随着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原有服务业的范围已发生很大变化。新兴服务业态的出现,如会展业、物流业、教育服务业、物业管理业、信息服务业、经纪业等,也使得原有的营业税税目已无法涵盖现代服务业的全部。

(2)不尽科学的营业税税率导致服务业内部各行业的税负不公。服务业中包罗万象,即使是同业之间也会因设备档次、收费标准差距较大而产生较大的利润差距,但按现行营业税制,凡是服务业都适用5%的税率,对暴利行为缺乏有力调控,从而在服务业内部也产生了税负不公的问题。

二、发展现代服务业的税收政策选择

1.统一区域性的税收政策,加快现代服务业的区域协调发展的步伐

(1)调整东西部现行的税收政策,实现东、中、西部的现代服务业的协调发展。要实现东西部现代服务业的协调发展,不仅仅包括对中、西部政策的制定,还应包括对东部政策的调整。要改革税制、调整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中西部地区现代服务业的快速发展。

(2)针对各地的普遍状况,制定相对统一的鼓励现代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现在,各地尤其是在一些大城市,各级政府都制定了本省、市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财税政策。中央政府可以在此基础上制定相对统一的政策,鼓励发展现代服务业,并加以有效实施,从而摒弃各自为政的分散发展状况。当然,制定统一有效的相关政策,并不是要中央政府大包大揽地方政府的事权。在中央政府的统一下,各地仍然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加以实施。

2.摒弃行业歧视性的税收政策,促进现代服务业内部各行业的协同发展

由于国家产业政策的需要,对国家需要扶持和大力发展的行业给予必要的税收优惠政策,这是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需要,是必要的。但如果对同一行业的同一经济业务,由于经营企业的经济性质不同而给予不同的税收政策则是一种歧视性的税收政策,这样的税收政策长此以往不仅会阻碍现代服务业内部结构的协调发展,而且也会对整体经济结构产生不利的影响。因此必须改变现行行业性的税收政策,不仅要求对内外资企业之间要一视同仁,实行“国民待遇”;而且对内资企业之间也要公平对待,实行“国民待遇”。

3.统一内外有别的税收制度,增强内资服务性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虽然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将于2008年开始实施,但统一内外有别的税收制度并没有因此结束。

(1)将外资企业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征收范围。对内资服务企业来说,这两项税费已是一笔不小的税负。内外资企业这两项税负的不公问题也日益显现。因此,必须加快这两项税费的改革步伐,将外资企业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征收范围,公平内外资企业税负。

(2)统一房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2007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也成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从而改变了外资企业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状况。但是现行内外资企业仍然实行不同的房产税制,内资企业适用1986年颁布的房产税,外资企业适用1951年原政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地产税。所以,应尽快建立一套内外统一的房产税政策,优化税收法律环境。

4.进一步完善增值税制,解决现代服务业重复征税的矛盾

(1)尽快实行增值税转型。将增值税由现行的生产型改为消费型,不仅可以促进东部企业的技术进步和经济结构的调整,而且可以改善西部企业的税收负担,使企业处于良性发展的状态。这不仅是现代服务业发展的需要,同时也是整个经济发展的需要。

(2)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普遍征收是规范增值税的基本要求,没有普遍征收就谈不上增值税的“中性”原则。因此应在适当的时候扩大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目前,可以考虑先将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扩大到与货物交易密切相关的交通运输业、物流业、房地产业、建筑业、电讯业等现代服务业,然后循序渐进,分步實施,再逐步推广到其他服务业,最终在整个流转领域全面实施增值税制。这对于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5.完善营业税制度,公平服务业内部各行业之间的税收负担

(1)修改营业税税目。按现代服务业划分税目,将新型的服务业业态列入相应的税目。为了增加营业税对经济发展的前瞻性和适用性,应在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增设一个概括性税目,就可以把不断出现的新型应税项目及时纳入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一方面避免了税法的滞后效应,另一方面也保持服务业不同经营者之间的税负公平。

(2)科学设计营业税税率。营业税税率的设计要科学合理,使实行的税率与税基相符,如对建筑安装业等工程作业,只对其劳务收入征税,可以适当提高税率;对电讯业等高利润行业适当调高税率;对旅游业、环保等行业适当降低税率。这样可以通过税收的杠杆作用,控制暴利行业,调节服务业内部各行业之间的利润差距,公平税负。

总之,税收作为政府进行宏观调控的有效政策手段,在发展我国现代服务业中具有积极的作用。结合新一轮税制改革,制定促进我国现代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优化现代服务业发展的税收环境,这是现阶段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9.现代税收 篇九

从税收法定主义看我国税收立法之不足

税收法定主义,作为现代税法理论基本原则之一,为世界各国税法所吸纳。目前,我国税法尚未全面体现这一原则。笔者认为,在我国税收立法及执法中确立这一原则,对完善我国税收法律体系,提高我国税收法律地位,保护纳税人合法权利,都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税收法定主义原则

(一)税收法定主义的历史渊源

税收法定主义原则,亦称税收法律主义原则,是近代资产阶级法治思想和实践在税收领域中的具体体现。其起始于十三世纪的英国。当时,伴随着市民意识的觉醒,英国国王的王权逐渐受到议会权力和个人权利的制约。在12着名的《大宪章》中,议会迫使国王同意:“一切盾金及援助金,如不基于朕之王国的一般评议会的决定,则在朕之王国内不许课税。”此即为“无承诺不课税”原则(1)。1689年英国的《权利法案》第4条规定:“凡未经国会准许,借口国王特权,为国王而征收,或为国王使用而征收金钱超出国会准许之时限或方式者,皆当非法。”(2)从而确立了课税的立法权为议会专属。

1764---1765年,美国弗吉尼亚殖民地议会率先做出决议:对人民课税依人民自身所为或他们的代表所为是防止过重课税的唯一保障,唯有人民代表才知道人民能负担何种租税,何种征税方法最易为人民接受。此即为“无代表则无课税”原则(3)。1787年的美国宪法全面贯彻了这一决定,国家租税的赋课征收权作为一项极为重要的权力被赋予联邦国会。

法国于1789年通过的《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第14条明确宣布:“所有公民都有权亲身或由代表来调查赋税的必要性,自由地表示同意,有权监视其用途及规定税额、税源、征收方式和期间。”(4)以宪法的形式把赋课及征收租税的权力交给了人民及其代表。

现代社会,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已逐渐作为一条重要的宪法或税收基本法的原则而被各国所接受或采纳。如日本宪法规定:“课征新税或变更现行的税收,必须依法律或依法律确定的条件。”(5)比利时宪法规定:“一切租税都依照法律征收,除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外,不得向公民征收国税、省税和市人镇税以外的一切杂税。”(6)

作为现代各国税法中最为重要的一条基本原则,税收法定主义的基本含义可概括为:税收的构成要素只能由法律确定;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只能由法律明定;没有法律依据,国家不能征税,国民也不得被要求缴纳税款。该原则摄含两方面要义:一是对政府征税权的制约。税收乃国家存在的经济基础。国家要履行必要的公共职能,为公民提供所需要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就必须采取一定的形式集中资源,课税即为主要形式。缴税便是公民获得公共产品和服务所付出的代价。但是,国家这种强制性权利如果不受有效控制,就可能侵害公民的合法权利。从历史上看,国家征税权的范围和界限是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相互关系中冲突最激烈、矛盾最突出的领域之一,而税收法定主义则是现代法治国家处理这种矛盾冲突的基本框架;二是税收法定主义还在于给公民的经济生活和法律行为提供确定性和可预测性。现代社会,税收已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公民绝大多数经济行为都不得不将税收作为一条重要的指标纳入自己决策的参考因素。因而,预先知晓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将会有什么样的纳税义务,对公民的生活具有重要效能。而税收法定主义恰好能满足公民这一愿望,使之能在遵从税法规范的前提下凭个人理性和智慧去追求正当利益。

(二)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的基本内容

关于税收法定主义内容,学者的理解大同小异。根据其起源及含义,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1、课税要素法定其实质上所要解决的是税收立法权的归属问题。“实体法和程序法,就像法制的两个轮子,二者不可偏废。”(7)故课税的实体要素和程序要素都必须由民意代表机关制定,即由法律明确加以规定。没有法律的规定,政府无权向人民征税。引申而言,凡涉及人民财产权的一切课税要素,都必须由法律作出规定,而不得授权行政机关决定,是为法律保留;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行政机关违反法律所作出的一切征税决定无效,税务机关和执法机关不得执行,是为法律优先。

2、课税要素明定凡构成课税要素的规定及征收程序的规定,都应当尽量地明确,避免出现歧义,以此保证税法能被准确地理解和执行。其要义在于防止税法中出现过于一般或过于含混模糊的概念和条款,减少因税法解释被滥用而发生侵害纳税人权益的可能性。同时也可以对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给予有效限制,防止行政自由裁量权被滥用而产生的不良后果。按照课税要素法定的要求,税收立法权和税收执法权都是一种法定权力。而行政自由裁量权则是一种“自由”的权力,稍有不慎,就会滋生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现象。而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所造成的危害,绝不亚于行政违法导致的后果。因此,在税收立法中,应尽可能地使所使用的概念和所制定的条款意义明确,表达准确,并不得设置允许行政机关自由裁量的条款。

3、征纳双方权利义务法定系指当课税要素得以完全满足时,税务机关就必须按照税法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依法征税,纳税人亦必须依照税法规定的标准和方式缴纳税款。根据这一要求,没有法律依据,税务机关没有减免税的自由,更没有不征税的自由。它无权选择纳税人,更不得与纳税人达成任何变更课税要素或征税程序的协定。如此,则构成违法;纳税人如果不按照税法规定的标准和方式缴纳税款,则构成违反税法的事实,将依法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4、禁止溯及既往和类推适用法律制度一般是适用将来的,溯及既往与现代法治社会公认的基本准则---法无明文不处罚不符。就税法而言,溯及既往的条款将破坏税收法定主义内在机能的实现,因而不为税收法定主义所容纳。但溯及适用对纳税人有利的应该除外。如《俄罗斯税法典》规定:“任何税法的修改,不得溯及执行,对纳税人有利的应该除外。”(8)禁止类推乃模拟刑法罪名法定原则。一般而言,税法条款是刻板的、教条的,而社会生活是复杂的、鲜活的。任何法律,都难以涵盖其所要规范的全部社会生活,且其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又是在不断地变化之中。故在实践中,禁止类推适用将可能削弱税收负担公平的效果。但更重要的是,若不禁止类推适用,可能导致税务机关超越税法规定的课税界限。且类推适用仅仅是形式上的法律适用,而实质上却为其行使无此权限的立法权,因而是与税收法定主义相悖的。

二、我国目前税收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前文述及,税收法定主义原则,是在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建立民主国家过程中逐步确立的。该原则的理论渊源,乃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所创立的社会契约论和天赋人权论学说。该学说反对君权神授而力主天赋人权。人人生而平等,没有任何人必须服从他人的权威。人们在自然状态下是完全自由的,每一个人都有权决定自己的行为及行为方式。但是,自然状态也有其缺陷,主要表现在人们所享有的自由没有保障。因此,人们便相互缔结契约,个人都把自己的部分权利让渡给社会公共机关,于是便建立了国家和政府。个人让渡给政府的部分财产权利即是赋税。社会契约论和天赋人权论主张国家的主权属于人民,而且永远属于人民,人民的意志是国家一切行为的根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的主权及其派生的税权当然也属于人民。这与税收法定主义的理论基础---社会契约论和天赋人权论主张“国家主权在民”是一致的。尽管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根本性质与资产阶级国家有所不同,但关于税收的地位和性质的原理是相通的。故在我国税收立法及执法中确立税收法定主义也就显得顺理成章了。“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9)人民代表大会集中人民的意志,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以制定法律的形式代表人民行使税权。由于我国是单一制国家,作为国家主权派生的税权,也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统一行使。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立法法》第8条第8项规定,财政、税收的基本制度,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法律的形式制定。

但是,对照税收法定主义原则,我国现行税收立法存在的问题显得尤为突出。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税收立法寥寥,行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充斥

我国现行税收法律规范,由立法机关制定的只有寥寥几部,绝大多数为行政机关制定。这与税收法定主义所强调的税收法律应由民意代表机关制定不符。自1980年至今,作为税收基本法律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只有两部。一是1980年9月10日由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后分别于1993年10月31日和8月30日由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和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了修改;另一部是1991年4月9日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作为一般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税收法律只有一部,即1992年9月4日由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随后于1995年和分别作了修改。而与此同时,国务院制定的税收行政法规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约30多件,决定了17个税种的开征和6个税种的停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涉税部门规章约120余件,其他规范性涉税文件1100余件。另外,省以及省以下税务机关制定的有关涉税规范性文件更是多如牛毛(10)。由此可见,国家行政机关几乎包揽了税收立法权。这一现象的产生,导源于1984年全国人大的授权决定。1984年9月1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授权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制发布有关税收条例草案试行的决定》:“决定授权国务院在实施国营企业利改税和改革工商税制的过程中,拟定有关税收条例,以草案形式发布试行,再根据试行的经验,加以修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国务院发布试行的以上税收条例,不适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外国企业。”不难看出,这是一份无期限的空白授权书,结果,因这一纸授权书,造成了行政立法逐渐蚕食立法机关立法权的局面,且造成以下弊端:

1、导致我国现行税收法律规范的法律级次总体较低,影响税法的效力。法律必须具有权威性,才能得到切实的遵守和执行。按照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具有崇高的地位,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军事机关都由其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11)。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可以从立法主体上保证法律的权威性,有利于发挥国家强制力对税法实施的保障作用。只有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才有领导、指挥、监督国家强制力的职权,有利于统摄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相互协调配合,共同负责实施税法。如果主要以行政机关作为立法主体,在上述诸方面必将大打折扣。

2、行政机关立法随意性大,稳定性差。由于行政机关立法程序比较简单,加之我国封建文化底蕴浓厚,这种文化底蕴将自觉或不自觉地影响人们的行为及思维方式。在这种情况下,极易产生长官意识而导致随意立法,从而使所立之法稳定性差,且很难博得社会的认同,增加了执法的难度和成本。特别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立法,集税收立法、税收执法和税金的使用者为一体,这就决定了其关注更多的只能是自身职能的需要和税收法律规范的秩序价值。

(二)现行税法规范兜底条款偏多,立法粗疏

我国现行税法特别是实体法存在兜底条款偏多、表述不清及概念模糊等现象,而兜底条款又均授权行政机关解释确定,这不仅不符合税收法定主义关于课税要素应由法律明定之规定,也不利于税法的贯彻执行。例如,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公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个人所得税在整个税收收入中所占的比重在逐年扩大。该税种已成为现阶段我国纳税人最多的税种,同时也是征管难度最大、税款流失最为普遍的税种之一。究其原因,与作为规范该税种的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立法粗疏不无关系。该法仅区区14条、1500余字。其中构成税法主要要素的课税对象(12)、免税对象(13)、法定减征情形(14)都规定了兜底条款,并明文规定由行政机关解释确定,并且对直接影响税负的扣除标准(15)及程序要素中的征缴方式(16)均规定由行政机关明确。据笔者粗略统计,仅1994年1月至10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安徽省地税局制定的关于个人所得税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达158件,约16万余字。“落一叶而知秋”。由此可见我国现行税收实体法规范之粗疏。这一现象的存在,造成了我国现行税收实体法规范不解释几乎无法据之执行的局面。于是,实践中作为税务机关直接执行依据乃财政部和各级税务机关制定发布的各种规范性文件。同时,又因我国现行税收实体法律规范中存在着层层授权的现象,又导致各地执行内容差异性较大,直接破坏税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三)税务机关兼有税收立法权和税法解释权,致使追溯执行普遍存在

自1994年始,我国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从横的方面看,税务机构自省级以下(含省级)分设为国家税务局系统和地方税务局系统。国家税务局系统实行垂直管理,地方税务局系统则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从纵的方面看,我国税务机构设置与现行行政管理体制基本一致,即国家税务总局、省级税务局、市级税务局、(市)县区级税务局和税务所。税收法律规范的主要执行机构乃县级及县级以下税务机关。由于国务院在实行分税制时强调:“中央税、共享税收以及地方税的立法权都要集中在中央,以保持中央政令统一,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企业平等竞争。”(17)加上当时推行新税制时相当仓促,致使新税制操作性不强,以至于不得不由国家税务总局或国家税务总局联合财政部发文对新税制进行大量补充。时至今日,这种现象依然存在,形成了中国特色的“补丁税法”。由于我国税务机构设置达五级之多,故最高税务机关制定的涉税规章和涉税规范性文件到达主要执行机关---(市)县区级税务局及其以下税务所时,短则1月有余,长则达1年之久。这就在客观上决定了目前我国税收执法中普遍存在着追溯执行的可能。从表面上看,这似乎与税收立法无关,实质上却恰恰是由于我国最高税务行政机关拥有税收立法权这一与税收法定主义不符之现象所致;另一种追溯执行则是由最高税收行政主管部门所制定的涉税规定本身所致。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7月18日发布的《关于对青少年活动场所、电子游戏厅有关所得税和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021号)第二条规定:对电子游戏厅一律按20%最高法定税率征收营业税,第四条则规定一律调高50%的个人所得税定额。但文件最后却强调上述规定自207月1日起执行。这种追溯执行显然加重了纳税人负担,于纳税人无利,不符合税收法定主义关于追溯执行须对纳税人有利之要求,因而与税收法定主义相违背。

三、确定我国税收法定主义的基本构想

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建设民主法治国家已成为我国的发展目标,加之公民维权意识的觉醒和对民主法治的向往,确立我国的税收法定主义乃大势所趋。19青岛市路小军涉税诉讼案中,其律师张涛对国家税务总局的批复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表示置疑。他认为:(1)原告路小军所得3万元系被侵权而获得的“赔偿金”,而我国现行税法中没有赔偿金应纳税的规定。(2)国家税务总局对路小军适用税法之个案批复无效。理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十一)项规定:“其他所得是否纳税,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国家税务总局的批复属越权行为(18)。无独有偶,20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杜力夫教授对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合法性表示怀疑,并明确宣布将为纳税人维权免费提供法律服务。他认为:《办法》中规定企业广告费用支出不得高于同期营业收入2%同样属于越权行政,越权当然无效。因为这一比例的确定应属企业财务制度调整范围,而该方面主管乃财政部而非国家税务总局。并同时指出,国家税务总局自行制定直接加重纳税人负担的涉税政策又指令所属下级税务机关执行,与现代法治理念相差甚远(19)。以上表明,改变目前我国税收立法现状已迫在眉睫。笔者认为,确立我国的税收法定主义,现阶段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制定《税收基本法》,确立我国的税收法定主义

我国宪法仅在第5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这种规定没有、至少没有全面体现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因为税收法定主义最早是于1989年作为西方国家税法的四大基本原则之一由谢怀蜓芯吭苯樯艿轿夜来的,而现行宪法在1982年制定时当然无从体现尚未有所认识的税收法定主义(20)。因此,制定《税收基本法》,对税收、税法中一些基本问题作出规定,并对我国税收法定主义作出明确表述,准确划分税收立法及执法权限,对税收法律规范的效力及立、改、废程序等作出详细规定,使其成为我国税收法律规范的母法。对上能够与宪法相衔接,对下能够统领和指导其他的税收法律规范。鉴于该法在整个税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绝对多数代表赞同方能通过。

(二)立足现状,通过立法程序将现行较为成熟的实体性税收行政法规上升到法律层次

各种实体性税收法律规范直接规定纳税人纳税义务的多寡而与纳税人自己及国家利益休戚相关,理应为税收基本法律。根据《立法法》第8条第8项之规定,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法律的形式制定。故应依法将国务院制定的各种税收实体性法律规范,依立法程序使之上升为法律,提升税法级次。国务院及财政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只能根据税法制定实施细则。鉴于这些执行性细则、规章有解释税法的功能,为防止其背离甚至任意歪曲税法原意,必须根据《立法法》和《税收基本法》的有关规定对细则、规章进行限制,使税法不因“二次立法”而面目全非。此外,考虑到目前我国尚处在改革阶段,经济生活复杂多变及税收法律规范技术性较强等特点,有必要允许授权立法的存在,但每次授权都要向社会公开授权理由,且授权仅限于个别事项,做到授权内容明晰,语言精确,期限明确。同时建立对被授权机关的立法监督机制。首先,对其所拟草案由授权机关进行初审,及时纠正其偏误。其次,规定被授权机关所拟草案须经授权机关批准方可生效。最后,明确规定取消授权的各种情形。

(三)提高立法技术,力求条款缜密

1、提高立法透明度首先,在各级税务机关增设纳税人服务处,长年受理纳税人有关涉税情况反映,包括对税收立法的倡仪、立法目的的确定及对现行税收法律规范的看法及观点等。然后由各级税务机关定期汇总至立法机关,作为立法机关制定立法规划的依据之一。其次,由立法机关采取特定的方式和渠道,广泛公布有关税收立法信息,使立法过程直面社会。对于在什么环节征税、征多少税以及减免税等重大问题上,都应充分征求广大公民意见,确保民众对立法事项的了解和立法过程的参与,包括纳税人可经法定程序对税法议案提出质询。最后,应在大众媒体上刊播税法草案,提请纳税人在特定的时间内采取特定方式表达其对草案的修正意见,并定期公布受理情况及拟处理办法,以确保广大公民参与立法的积极性。

2、实行立法听证制度税收法律直接触及公民私有财产权益,其调整的范围广、影响大。欲使税收法律能顺利得以执行,在立法过程中,可以吸纳西方国家较为流行且行之有效的立法听证方式。这样,不仅可以会集各方利益代表,使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碰砺均消弥于充分的对话和意见的交流,从而增强立法的科学性和可行性,而且可以直接提高立法的质量。因为“缺乏民意、民益的法,不过是逻辑构建的一具干瘪的木乃伊而已。”(21)

3、组织论证因为税法具有专业性极强的特征,故在税法草案初步形成之后,应组织具有专业知识的专家学者对草案进行论证和补充,使所立之法不仅具有操作性强、逻辑严密、结构完整之特点,而且还要将草案放到税收法律体系内部进行审核,检查各税收法律规范之间是否存在冲突,()然后,再将草案放到我国法律体系的大环境中去,按照法律体系的基本要求,检查其与宪法及其他部门法在内容和形式上是否一致。以此保证立法的高质量。

(四)取消国家税务总局的税收立法权和税法解释权,保留财政部部分税收立法权和对税法的全部解释权

“依法行政是行政权力存在的先决条件。在国家权力系统中,行政权是最特别的:其一,行政权真正握有国家的实力,这在法治状态下同样如此;其二,行政权是主动性权力,积极主动行使权力是其天职;其三,行政权是最为活跃的权力,国家、社会事务的纷繁复杂为行政权创造了广阔的空间。可见,行政权是最不可萎缩却也最不可膨胀,最需要自由而又最自由无度,最需要控制而又最难以控制的权力。”(22)具体到税务机关而言,税务机关是税收法律规范的执行机关,属国家行政机关序列。是国家税收法律规范的执行者,而非制定者。如果税务机关集税收立法权和执法权于一体,必然导致其权力膨胀,侵害纳税人权益将不可避免。因而,从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良好愿望出发,取消国家税务总局的立法权,特别是对有关实体性税收法律的制定和解释权就显得尤为必要。在税收立法权归位于立法机关的同时,鉴于税法调整范围的广泛性和社会经济生活的复杂性,现阶段,可在一定范围内授权财政部部分税收立法权,在明确解释范围和权限的基础上,赋予财政部对税法的解释权。国家税务总局只能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就有关执行程序作出具体规定,且该规定主要约束对象应为税务人员而非纳税人。避免税务机关因角色的混同而遭至纳税人反感,同时也与税收法定主义的内在要求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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