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扣代缴非居民所得税

2024-12-03

代扣代缴非居民所得税(精选13篇)

1.代扣代缴非居民所得税 篇一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国税发〔2009〕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范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税务总局制定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

— 1 — 附件:1.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税事宜通知书(据实申报企业适用)

2.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税事宜通知书(核定征收企业适用)

3.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 4.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核定通知书

二○○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 2 —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为规范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汇算清缴对象

(一)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以下称为企业),无论盈利或者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本办法规定参加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参加当的所得税汇算清缴:

1.临时来华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不足1年,在中间终止经营活动,且已经结清税款;

2.汇算清缴期内已办理注销;

3.其他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不参加当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时限

(一)企业应当自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二)企业在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 — 3 — 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三、申报纳税

(一)企业办理所得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报表、资料:

1.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2.财务会计报告;

3.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所得税申报,应当在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申报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申报期限。

(三)企业采用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附报纸质纳税申报资料。

(四)企业委托中介机构代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应附送委托人签章的委托书原件。

(五)企业申报所得税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需补缴或退还所得税的,应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税事宜通知书》(见附件1和附件2)后,按规定时限将税款补缴入库,或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办理退税手续。

(六)经批准采取汇总申报缴纳所得税的企业,其履行汇总纳税的机构、场所(以下简称汇缴机构),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向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索取《非居民企业汇总申 — 4 — 报企业所得税证明》(以下称为《汇总申报纳税证明》,见附件3);企业其他机构、场所(以下简称其他机构)应当于每年6月30前将《汇总申报纳税证明》及其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其他机构未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汇总申报纳税证明》,且又无汇缴机构延期申报批准文件的,其他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负责检查核实或核定该其他机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应补缴税款并实施处罚。

(七)企业补缴税款确因特殊困难需延期缴纳的,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八)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内,发现当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应当在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所得税申报。

(九)企业报送报表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三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四、法律责任

(一)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所得税申报,且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申报,或报送资料不全、不符合要求的,应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按规定时限补报。

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所得税申报,且未经主管税务机 — 5 — 关批准延期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除责令其限期申报外,可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申报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同时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其限期缴纳。企业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核定通知书》(见附件4)后,应在规定时限内缴纳税款。

(二)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所得税汇算清缴,主管税务机关除责令其限期办理外,对发生税款滞纳的,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加收滞纳金。

(三)企业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依照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执行。

五、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09年2月9日封发 校对:国际税务司

2.代扣代缴非居民所得税 篇二

一、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未按独立性交易原则进行将面临税务调整

698号文与财税[2009]59号及国税函[2009]601号一样都是追溯到2008年1月1日,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实施的生效日期为同一天。这是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国税总局发文已形成的一道风景线,凡涉及到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的相关配套法规都清一色与《企业所得税法》同时生效。笔者认为一方面是为了方便后期各地税务机关的后续税务管理,同时也是对前期因相关配套法规未能及时颁布到位的完善,对前期一些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立法精神的所谓规划和安排进一步规范和认定,以还纳税人税务环境一个公平。

698号文在开篇定义什么是股权转让所得后,就首先在第二条明确规定非居民企业在股权转让后如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其应自股权转让合同、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之日起7日内,到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该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的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转让方提前取得股权转让收入的,应自实际取得股权转计收入之日起7日内到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未按上述规定按期如实申报股权转让所得的非居民企业,其主管税务机关将有权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此处精神与国税发[2009]3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五条规定是相通的,国税发[2009]3号文第十五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非居民企业应于扣缴义务人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之日起7日内,到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总局在此处再次重申其重要程度不言而喻。

通知规定,非居民企业向其关联方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其转让价格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同时转让境内或境外多个控股公司股权的,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应将整体转让合同和涉及本企业的分部合同提供给主管税务机关,如果没有分部合同的,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被整体转让的各个控股公司的详细材料,准确划分境内被转让企业的转让价格。如果不能准确划分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选择合理的方法对转让价格进行调整。此处不得不提醒非居民企业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其股权转让价格的确定应十分的谨慎。如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将面临税务机关的调整风险,非居民企业应及时作好自我检查并作好相关情况说明、及时补缴相应税款及滞纳金以规避风险。

二、股权转让价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的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

698号文规定非居民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是指非居民企业转让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不包括在公开的证券市场买入并卖出中国居民企业的股票)所取得的所得。其股权转让所得公式如下: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股权转让价-股权成本价

其中: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性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股权成本价是指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额。

但698号文规定非居企业股转让时,其被投资企业如有未能分配的利润和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权转让人随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不得从股权转让价中扣除。这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之前,非居企业的股权转让适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财税[1997]71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规定有所不同。财税[1997]71号文当时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转让其拥有的企业的股权或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时其股权转让价包含被持股企业的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东留存收益的,且股权转让人随转让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属于该股权转让人的投资收益额,不计为股权转让价。”而698号文规定不得从股权转让价中扣除,其主要是由于当时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而《企业所得法》实施后,上述对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的规定已经取消。但股权受企业在股权受让后,取得被投资企业分配股息红利时,其被投资居民企业将又依企业所得法的规定代扣代缴股息企业所得税,这样,被投资企业的未分配利润将必定产生重复纳税!

三、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情形有三种,币种确认看首次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按期股权出资情况不同将会存在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境外投资者一次性投入或购买股权的,境外投资者如一次性投入或购买股权的,其股权转让所得计算应以非居民企业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投资时或向原投资方购买该股权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转让成本价。

第二种情况,境外投资者多次投入或购买股权的,境外投资者如果存在多次投资的,以首次投入资本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以加权平均法计算股权成本价。

第三种情况,境外投资者多次、多币种投入或购买股权的,境外投资者如果多次投资时币种不一致的,则应按照每次投入资本当日的汇率换算成首次投资时的币种。

从上述三种情况看,意味着境外投资者的股权转让都不能完全根据股权转让时的币种确认转让收入。也就是说第二种、第三种情况将面临不同币种之的换算。同时笔者认为更为复杂的是第二种,当境外投资者存在多次投资时,其以首次投入资本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以加权平均法计算股权成本价,将更发复杂。股权转让者在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时,不但是要取得历史的投资记录,还在查询历史不同币种之间的汇兑汇率。其工作量将可想而知。

如:萨摩亚投资者A公司于2007年1月投入中国居民企业B公司美元现汇200万美元,投入当期美元对人民币汇率为1:7.8087。5月投入B公司欧元现汇50万欧元,投入当期欧元对人民币汇率为1:10.4999;2007年10月投入港币现汇250万元,投入当期港币对人民币汇率为1:0.9683。该公司经审验后的注册资本折合人民币金额是200×7.8087+50×10.4999×250×0.9683,即2328.81万元。2009年12月萨摩亚投资者A公司将转让给境内投资者C,其转让价款为人民币5000万元,当时美元对人民币的汇率为1:6.8285。由于首次投入资本时的向种为美元,则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以美元计算,境外投资者A公司股权转让所得计算如下:

首先考虑将不同期间的欧元、港币外汇折算为美元的汇率:2007年5月欧元兑美元汇率=770.55/1049.99≈0.7339。2007年10月美元兑港币汇率=751.08/96.83≈7.7567。由于2009年12月美元兑人民币汇率=6.8285,计算股权转让价=5000万人民币/6.8285=732.23万美元。

股权转让成本:第一次为200万美元、第二次为50万欧元/0.7339=68.13万美元、第三次为250万欧元/7.7567-32.23美元,合计为300.36万美元。股权转让所得=732.23万美元-300.36万美元=431.87万美元。股权转让应纳所得税=431.87万美元×10%×6.8285=294.90万元人民币。

四、滥用组织形式的认定,须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

698号文在第五条规定,对于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如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如果被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所在国(地区)实际税负低于12.5%或者对其居民境外所得不征所得税的,应自股权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将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六项资料的义务,之所以须要非居民企业在股权转让后30日内提供六项资料,其主要目的是主管税务机关通过资料进评估判断,境外投资方是否存在有如通知第六条规定的,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通过滥用组织形式等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且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情形,如有上述情形主管税务机关认为不合理或存理通过滥用组织形式等安排间接转让居民企业股权的,其认定并不是由主管税务机关决定,则是须层报税务总局,由税务总局审核后可以按照经济实质对该股权转让交易重新定性,才可否定被用作税收安排的境外控股公司的存在。这一点也充分说明业界对各地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过大的关注将得到限制。即税务机关的对非居民企业的股权转让是否有滥用组织形式等安排并不是由主管机关直接认定,而是层报到总局,只有经总局审核后,其主管税务机关才可按照经济实质对该股权转让交易重新定性。这一程序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地方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同时也充分保护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五、强调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应及时履行资料申报义务

698号文分别在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多次强调,非居民企业在进行股权转让进应尽资料告之义务。

(一)境外投资方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给境外控股公司,其所在国家(地区)存在低税或免税的,应履行6项资料申报义务。

(二)境外投资产同时转让境内或境外多个控股公司股权的,应将整体合同及分部合同一同报送义务。

(三)重申非居民企业跨境重组的资料备案义务。

3.代扣代缴非居民所得税 篇三

热点咨询:非居民企业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1、非居民企业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因此,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该条规定的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2、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收到预收款如何预缴税款?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小微企业代账报税助理

衡信会计工作室

3、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丢失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8号)第二十五条规定:“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车主在补办完税证明时,填写《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补办表》(以下简称补办表),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补办:

(一)车辆登记注册前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纳税人提供的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联次或者主管税务机关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留存联次或者其电子信息、车辆合格证明补办;

(二)车辆登记注册后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车主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或者《机动车登记证书》,核发完税证明正本(副本留存)。”

4、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尚未取得购进货物的发票,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小微企业代账报税助理

衡信会计工作室

5、境外单位为境内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如何代扣代缴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五款规定:“境内的购买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

4.代扣代缴非居民所得税 篇四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4-05-1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精神,现将个人所得税的若干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对个体工商户的征税问题

(一)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和从业人员的工资扣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期间借款的利息支出,凡有合法证明的,不高于按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二)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下同)、牧业税征税范围并已征收了农业税、牧业税的,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属于农业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应对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兼营上述四业并四业的所得单独核算的,比照上述原则办理,对于属于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与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于四业的所得不能单独核算的,应就其全部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个体工商户与企业联营而分得的利润,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取得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项应税所得,应按规定分别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二)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三)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四)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五)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六)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七)对按国发〔1983〕141号《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国办发〔1991]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审批问题的通知》精神,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八)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九)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1.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2.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 3.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4.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5.根据两国政府签订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6.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7.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

三、关于中介费扣除问题

对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提供劳务等过程中所支付的中介费,如能提供有效、合法凭证的,允许从其所得中扣除。

5.代扣代缴非居民所得税 篇五

一、软件操作类问题:

1、问:导入时,纳税人在导入时候报错:导入类型不符。答:重新编写EXCEL模版,使每项内容同代扣代缴系统相符。

2、问:纳税人对拿到的扣缴义务人基础信息文件名称进行修改。答:不允许修改文件名。

3、问:纳税人想修改导出的文件,结果提示"格式未知或者数据格式已经被损坏 答:根据总局要求,导出的文件是不可以打开的,所以不能打开。

4、问:找不到中国籍雇员纳税人和正常工资薪金等模板文件。答:点击菜单-帮助-系统帮助-附录三-EXCEL模板文件下载。

5、问:介质导入扣缴义务人基础信息的方法。

答:初始化化设置时第五步选择介质导入,选择从税务局拷回的扣缴义务人基础信息文件即可。

6、问:纳税人基础信息录入完成后,汇总上来的正常工资薪金收入中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重复如何处理。

答:正常工资薪金里新导入的信息会覆盖原先存在的记录信息。(按身份证号确定唯一性)

7、问:工资、薪金导入,弹出打开窗口时,找不到EXCEL文件。答:把文本类型选成EXCEL类型。、问:基础信息和报表都填写好以后,点介质申报没有数据和报表。

答: 基础信息和报表都填写完以后,需要先生成申报数据,也就是生成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和一些明细数据,然后进行介质申报。

9、问:导入工资表时找不到应发工资等项目。答:自制的模版有错误,修改模版即可。

10、问:介质申报,在导出申报文件后不能再次导出,如果纳税人将已经导出的申报文件丢失,则无法申报。答:可以多次介质导出,但是导出的是同一文件,原申报文件内容是不能修改的。

11、问:扣缴义务人基本信息文件通过介质导入不进去。答:不允许纳税人对拿到的扣缴义务人基础信息文件名称进行修改。

12、问:企业股东也发工资,询问如何操作?

答:在纳税人信息里,把该纳税人类型中的股东和雇员框都选中,在正常工资薪金中即可填写工资信息。

13、问:第一次使用系统,录入正常工资薪金以后发现纳税人信息有错误,但是却无法删除出错的纳税人信息

答:先将正常工资薪金数据整月清除后再去删除纳税人信息

14、问:导入非工资薪金时提示所得类型出错,数据导入失败。

答:企业填写非工资薪金模板时,没有按照填写规则填入所得类型,将所得类型填入后导入正常。

15、问:当前时间是3月,已经提前准备好所得3月的数据,但是一直生成不了所得3月的申报数据?

答:这个提示是正常的,生成申报数据默认是上个月的,所以所得3月的数据需到4月份去生成。

16、问:工号如何排序?

答:点击工号上方的小箭头,就可以进行排序。

17、问:导出工资数据是XML格式,但是文件不能上传申报? 答:工资明细准备好以后必须使用生成申报数据功能,进行介质申报。

18、问:纳税人姓名输错了,但是删除不了? 答:纳税人姓名错了,可以修改,无须删除。

19、问:已经填写好了正常工资数据,并且也导出来了,为什么到税务局软盘里面没有 申报数据呢?

答:申报数据的格式不正确,应在填写完工资薪金等报表后点击“生成申报数据”再进行介质申报,数据导出。

20、问:录入工号生成报表后不能按工号排序。答:在工号前加“0”,使用每个人的工号位数都相同即可

21、问:全年一次性奖金报表怎么用?

答:完成正常工资薪金报表后,点击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然后填写全年一次性奖金的数据即可。

22、问:身份证号码确实对的,可是输入不了。

答:如果身份证号码确认无误,而无法录入,可以输入15位身份证号码,系统会自动生成18位。

二、税务业务相关问题:

1、问:生成申报数据时缺少纳税人基本信息报表。

答:以前已经申报过了,没有新添的纳税人基本信息就没有新的纳税人信息了

2、问:对费用扣除标准进行更改,更改不了。

答:每个地区费用扣除标准由税务局统一进行设置,企业无法进行更改。

3、问:月初发工资,月底发加班奖,应发工资怎么算?

答: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所以应发工资应包括工资以及加班奖。所以下月申报的时候应发工资应是两者合并。

4、问:不征税所得是指什么?

答:不征税所得,是指通讯费补贴、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扣缴单位在计算扣缴税款时,每项不征税所得必须按照文件规定的标准和适用范围在税前据实扣除,不得将所有项目打包确定一个固定的数额在税前扣除。

5、问:全年一次性奖金随便用了一下,结果生成申报数据报上去了,会不会有什么影响。答:对这次申报没有什么影响,但是全年一次性奖金一个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只能使用一次,所以这样随便报了一次以后,在这个纳税内这些人全年一次性奖金就无法申报了。

6、问:全年一次性奖金发放不一致,每个月都发放几个员工,这样是否可以申报?

答:这种情况是允许的,每次申报按照实际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个数如实填写申报,发了几个报几个。

7、问:发的是税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该如何处理? 答:把税后的奖金换算成税前的奖金再去填写。

8、问:导入正常工资薪金表以后,排序都乱了,没有按照EXCEL的顺序,税费会不会交错? 答:不会发生错误的,导入系统的时候是根据身份证号码来对应工资的。

9、问:年底双薪该用那张表表格?

答:根据当地税务局的相关政策处理。也可以选择在全年一次性奖金内录入申报。

10、问:纳税人信息导入时提示职业信息出错。

答:中国人员纳税人信息导入时,姓名等带星号的项目是必须要导入的,具体可以参照模板里的填表说明。

11、问:导入500多条工资数据时提示只导入10条数据。

答:经检查工资数据后发现其应发工资以及其他金额数据不符合模版的标准,修改后即可导入。

12、问:纳税人信息里有某个纳税人,但是增加工资记录时找不到该纳税人。

答:该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所以增加工资记录时找不到该纳税人,把该纳税人状态修改正常即可。

13、问:单位财务软件只保留小数点后1位,而代扣代缴软件中是保留小数点后2位,如何处理? 答:代扣代缴软件中保留的小数点后2位,是国税总局出于数据精确的统一要求,企业数据须以软件数据为准

14、问:上万人的工资数据如何导入?

答:上万人的数据,最好分批导入,这样如果出错,有利于查找错误。

15、问:企业在登录软件的时候提示“初始化失败,内置帐户出错”。答:重装MDAC或使用其他电脑。

16、问:模板下载不下来。

答:可以到C:jdlssoftgrsdshelp文件夹复制模板。

三、电脑及打印问题:

1、问:代扣代缴系统文件和杀毒软件冲突问题,报cpsqlik.dll错误。答:使用个税代扣代缴系统通用升级包升级就可以。

2、问:用了趋势杀毒软件,装好代扣代缴系统以后,打开代扣代缴系统就提示初始化失败。答:文件监控-点击「病毒与间谍软件控制」于文件控制-防病毒界面,将个人所得税 文件所的在目录设置为:忽略特定的文件或文件夹。

3、问:港澳台企业使用繁体操作系统,能否使用代扣代缴系统? 答:代扣代缴系统是适用于简体中文版。

4、问:打印报表的时候,出现最边上部分打印不出来。答:可以在页面设置里面进行设置。

5、问:其他WORD、EXCEL都能打印,但是在系统里,正常工资薪金表不能打印,提示墨不够。答:1.可以试着去报表浏览里打印; 2.把工资表导出到txt转成EXCEL打印。

6、问:打印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时打印出来的没有格式。答:税款凭证的打印是采用专用的纸张。

7、问:为什么报表打印出来字体都这么小? 答:点击页面设置更改。

8、问:把申报数据导出来后在其他电脑里不能打印?

6.代扣代缴非居民所得税 篇六

一、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从事船舶、航空等国际运输业务的, 以其在中国境内起运客货收入总额的5%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纳税人的应纳税额, 按照每次从中国境内起运旅客、货物出境取得的收入总额, 依照1.25%的计征率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调整后的综合计征率为4.25%, 其中营业税为3%, 企业所得税为1.25%。

三、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7.代扣代缴非居民所得税 篇七

问:某日本籍个人与我政府机关某部门签订了农牧业合作协议,预计2013年连续在中国工作时间会超过183天,国内不给日本人支付工资,工资由日方企业支付,该个人是否应在我国缴纳由境外支付的个人所得税?

答:《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48号)第三项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的期间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日但不满1年的个人纳税义务的确定规定:

根据税法第一条第二款以及税收协定的有关法规,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法规的期间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日但不满1年的个人,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由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上述个人每月应纳的税款应按税法法规的期限申报缴纳。其中,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是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个人,事先可预定在一个纳税中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法规的期间中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日的,其每月应纳的税款应按税法法规期限申报纳税;对事先不能预定在一个纳税或税收协定法规的有关期间中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90日或183日的,可以待达到90日或183日后的次月7日内,就其以前月份应纳的税款一并申报缴纳。

根据上述规定,非居民纳税人在一个纳税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法规的期间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日但不满1年的个人,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由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如问题中该日本人2013年在我国工作时间超过183天,则其取得由境外企业支付的工资应视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8.代扣代缴非居民所得税 篇八

2月12日,成都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银行代扣代缴试点工作会在温江区和盛镇便民服务友庆兰亭分中心举行。据悉,从今年起在全市范围内启动试点医疗保险银行代扣代缴工作,并将于起在全市推广。

医疗保险银行代扣代缴改变了传统现金筹资模式,参保人员通过签订医疗保险银行代扣协议,由银行每年自动扣缴医疗保险费用,避免了参保人员来回往返。同时,医疗保险银行代扣采取点对点和以家庭为单位签订代扣协议两种模式,以家庭为单位只需签订一份代扣协议,确定一个银行账户进行扣款,简化了操作流程。

9.高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探讨 篇九

一、高校成为扣缴义务人的背景

改革开放以来, 尤其是明确实行市场经济以来, 我国个人的收入由过去单一地体现为劳动收入形式的工薪收入, 演变为多元的资产收入、资本收入等形式。由于个人收入来源的多元化、表现形式的多样化和收入透明程度的差异化, 形成了个人收入既有显性收入又有隐性收入。在这种情况下, 从源泉扣缴的操作是税务机关最容易掌握, 也是最容易控制的课税方法。首当其冲的就是工薪收入, 因为, 工薪收入的支付单位, 只要有账可查, 也就是收入显性化, 其收入纳税就逃脱不掉。同时因财务制度相对健全, 税务机关对支付者信息容易掌握, 尤其是在信用手段支付条件下, 更容易掌握。而对游离在无账可查的、无信用手段支付之外的各种收入, 要确切地掌握和控制很难, 尤其对大量的灰色收入, 更是难以掌握;而个人收入越是实物化、非信用化、隐性化, 则税务机关就越难掌握和控制。而工薪收入基本上具备了货币化、信用化、显性化的特征, 这必然成为个人所得税征收的主要对象。高校教职工及其外来务工人员就是这“主要对象”中的一员, 对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也就成了高校财务管理中的一项重要职责。由表1可知:

1.高校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具体体现为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的代扣代缴。

2.工资、薪金栏里数据量相同的2008年7月与2007年11月相比, 应纳税所得额减少232 641元, 税款额减少30 288元。可见2008年3月1日提高工资、薪金减除费用后给高校教职工带来的实惠。

3.劳务报酬栏显示周期性, 即暑、寒假 (1、2、7、8月份) 数据量少。表示这一阶段外请专家及劳务人员少。

二、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的关系

在实际工作中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两者有不少相似之处, 也较易混淆。下面就两者的关系分析如下:

(一) 两者的相同之处

1.两者都是劳务报酬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是个人独立提供某种劳务而取得的报酬。

2.两者又都实行超额累进税率。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是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是20%的比例税率, 而且对于一次收入奇高的, 可以加成征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解释, 劳务报酬实际上相当于适用20%、30%、40%的超额累进税率。

3.两者都有费用扣除。

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从2008年3月1日起由每月1 600元提高到2 000元;劳务报酬所得, 每次收入不超过4 000元的, 减除费用为800元;4 000元以上的, 减除20%的费用。

(二) 两者的不同之处

1.两者税法上的定义不同。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它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 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它劳务取得的所得。

2.两者费用扣除标准不同。

工资、薪金所得费用的扣除标准为:1994年800元, 2006年1 600元, 2008年2 000元。此外,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适用附加减除费用3 200元。即扣除标准为:1994年800+3 200元, 2006年1 600+3 200元。劳务报酬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为:每次收入不超过4 000元的, 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4 000元以上的, 减除20%的费用。

3.两者适用的税率不同。

工资、薪金所得是按月收入采用9级超额累进税率, 税率为5%—45%, 税率表如表2。

劳务报酬所得, 适用比例税率, 税率为2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畸高的, 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即: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 000元至50 000元的部分, 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0 000元的部分, 加征十成。

4.计算方法不同

(1) 工资、薪金一般由纳税人自负税款

例1 某院教师2008年6月工资5 500元, 本月答辩费800元, 评审费300元, 计算该教师本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注:在计算每月应纳税所得额时, 应扣除各项免税收入, 如每月缴纳的“三险一金”, 为简化举例, 本文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仅减除费用标准2 000元)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5 500+800+300-2 000) ×15%-125=690-125=565 (元)

(2) 劳务报酬有两种情况

①由纳税人自己负担税款

例2 孙教授来某高校讲学, 该校一次性付给讲课费6 000元, 个人所得税由孙教授自己负担。计算孙教授取得该讲课费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6 000× (1-20%) =4 800 (元)

应纳税额=4 800×20%=960 (元)

②由扣缴义务人代付税款

例3 孙教授来某高校讲学, 该校一次性付给税后讲课费6 000元, 个人所得税由该高校负担。计算孙教授取得该讲课费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6 000/[1- (1-20%) ×20%]=7 142.86 (元)

应纳税额=7142.86×20%=1142.86 (元)

三、如何正确区分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同为纳税人的劳动报酬所得, 但两者适用的税率形式和实际的税收负担却存在较大的差别, 由于劳务报酬所得的适用税率为20%, 且一次性收入畸高时, 还要实行加成征收, 致使多数时候劳务报酬所得的税负重于工资薪金所得。因此, 正确区分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是十分重要的。一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一) 学校与劳动者是否签订劳动合同, 是否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

从法律角度看, 《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劳动合同。显然, 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享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权利义务, 与用人单位存在着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这样取得的所得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一般通过根据《合同法》中有关承揽合同、技术合同等签订的合同取得,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不存在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 其劳动合同受《合同法》的调整。医疗保险、社会保险、假期工资等方面不享受单位员工待遇;从事劳务服务所取得的劳务报酬是按小时、周、月或一次性计算支付;劳务服务的范围是固定的或有限的, 并对其完成的工作负有质量责任。

(二) 个人劳务是否“独立”

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主要区别还在于, 其是否“独立”从事劳务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工资、薪金所得是个人从事非独立劳动, 从所在单位领取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是个人独立从事某种技艺, 独立提供某种劳务而取得的所得。

四、进一步完善高校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

为进一步完善高校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工作, 高校财务部门应该充分利用税法中所提供的一切优惠政策, 在诸多可选的纳税方案中择其最优, 从而为教职工达到税后收入最大化。如何做好这项工作, 从高校教师的收入构成情况来看, 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一) 代扣代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时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2005年12月23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对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 以及国务院规定免交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仍旧采用免税政策。因此, 为享受该项税收优惠, 高校在职工工资中应单独列明免税的津贴、补贴。此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出《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10号) , 文件明确了只有按照国家或省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三险一金", 才免于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 各高校应按国家规定的最高缴费比例进行扣缴, 并将扣除的“三险一金", 也应在工资单中标注。

(二) 代扣代缴年终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时避开无效区间

根据国税发[200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 纳税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 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即将纳税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 除以12个月, 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当全年一次性奖金处于工薪税率级距临近点附近时, 将会出现奖金多反而收入少的现象。我们把这个区间称这为无效区间。

例4 张教授年终奖为6 000元, 需缴个调税为6 000×5%=300元, 税后收入为5 700元;

陈教授年终奖为6 050元, 需缴个调税为6 050×10%-25=580元, 税后收入为5 470元。

显而易见, 张教授年终奖比陈教授年终奖高50元, 税后收入反而少了230元, 这就是因这陈教授年终奖正处于无效区间。常见的区间有:6 000元~6 305元、24 000元~25 294元、60 000元~63 437元。当教职工的年终奖处于这几个区间时, 应按照每个区间的最低金额发放, 才能使税后所得最高。

(三) 代扣代缴劳务所得时注意分摊

高校研究生在实验室工作时, 一般导师采用每月给一定的劳务报酬, 然而有的研究生就喜欢一学期领用一次。财务部门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 就应纠正他们的错误做法, 当合计金额超过800元时, 可以让其超过部份下月领取。对外来人员的劳务所得也尽量按月分摊。

例5 研究生小李与导师签订了助研协议, 导师每月支付小李400元助研费。如果一学期 (按4个月计算) 支取一次, 那么, 小李应缴税额为 (400×4-800) ×20%=160元;如小李每月支取或二个月支取一次就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6 某工人提供劳务2 000元, 如果一个月领取应纳税为 (2 000-800) ×20%=240元;如果分二个月领取每月应纳税为1 000×3%=30元, 即2 000元劳务费应纳税2×30=60元。由此可见, 分摊后少缴180元。

摘要:近几年, 随着行政事业单位工资的调整和高校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 高校教师的收入在不断提高, 高校教师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也在不断增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是高校财务部门应尽的职责和义务。本文在分析高校成为扣缴义务人的背景的前提下, 具体讨论了高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如何区分工资、薪金及劳务报酬, 同时对如何进一步完善高校财务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工作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高校,个人所得税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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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薛东成, 梅丽琛.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和会计处理[J], 《财务与会计》综合版, 2008 (10) .

[3]戴弦.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J].《会计之友》, 2008 (6) .

[4]陈彦云.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有何不同[J].《财务与会计》综合版, 2008 (10) .

10.代扣代缴非居民所得税 篇十

(一)在每年度省局统一开具之前,主管税务机关可依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申请,对纳税人在该年度或年度内某时段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门前开具个税证明;统一开具之后,原则上不再重新开具个税证明。

(二)在每年度省局统一开具之后,若存在错漏、遗失或邮寄未达等问题,主管税务机关可依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申请,对纳税人在该年度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门前开具个税证明。

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2010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开具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地税发[2010]165号)的规定: 2011年5月7日起,凡是已进行上年度完整、准确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的纳税人,如未收到集中开具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的申请,为纳税人门前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11.代扣代缴非居民所得税 篇十一

洪国税函〔2009〕63号

各县、区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昌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税后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十四日

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税后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税后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税收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9〕3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居民企业,仅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且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的企业,以及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涉及对象为:南昌市所辖区域外商投资企业(包括港、澳、台资企业)。

第四条 纳税范围:

(1)2008年及以后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2)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五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支付给外国投资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实行源泉扣缴,外商投资企业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分配数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七条 收入的实现:按照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每次自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利润分配决定之日起,尽快向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代扣代缴非居民所得税。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每次向外国投资者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税后利润时,应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企业所得税。

本条所称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每次代扣代缴税款时,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以下简称扣缴表)及相关资料,并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

第十一条 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

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征收率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得扣除税法之外的税费支出。

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实际征收率为10%,非居民企业可以适用的税收协定或内地与香港、澳门间的税收安排有更优惠规定的,可申请执行税收协定规定以及内地与香港、澳门间的税收安排;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非居民企业要求享受“协定”或“安排”的优惠税率申请后,对其身份要实行确认。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对其外国投资者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税后利润分配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在申报扣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扣缴当日国家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其外国投资者应于扣缴义务人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之日起7日内,到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三章 税源管理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办理支付税后利润扣缴非居民所得税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如下资料:

1、会计报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2、验资报告;

3、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分红决议;

4、主管税务局出具的所得税纳税情况证明及所属所得税税票复印件。上述条款规定的资料为复印件的、应加盖企业公章。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将扣缴的企业所得税纳税后,可向南昌市国税局国际税务管理分局申请开具《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并提供:

1、主管税务局出具的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证明;

2、所属所得税票复印件。第四章 后续管理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外商投资企业支付税后利润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台账》,核实掌握外商投资企业历年税后利润分配情况,尤其是2007年底外商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数,监控外商投资企业税后利润支付、代扣代缴税款等情况。必要时应查核企业相关账簿,掌握外商投资企业税后利润支付和列支情况。

第十七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经过税务部门检查查补或退还以前的税款,主管税务机关应将企业调整的税后利润情况及时登入《外商投资企业支付税后利润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台账》。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表的,未履行扣缴义务不缴或者少缴已扣税款的、或者应扣未扣税款的,非居民企业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第十九条

本办法南昌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12.代扣代缴非居民所得税 篇十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凡支付个人应纳税所得的企业(公司)、事业单位、机关、社团组织、军队、驻华机构、人体户等单位或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工资、薪金的发放是日常的财务工作,针对工资、薪金所得,每个月都要重复计算职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手工计算比较烦琐,容易出错,难以保证计算结果的准确性。设计一个能替代人工进行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自动计算的管理信息系统,是财务工作人员的迫切要求;将人员从繁重、重复的计算工作中解放出来,让他们将更多精力投入到财务管理工作中,这也是财务管理部门所追求的目标。

2 需求分析

2.1 业务流程

2.1.1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每月收入额-起征点)×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1.2 处理流程

如图1所示。

2.2 业务描述

应发工资扣除税法允许扣除的项目(主要是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公积金、政府特殊津贴等),判断是否达到起征点:若达到,则以扣除起征点的差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查找其所对应的累进税率表得到税率及速算扣除数,依据2.1.1公式进行计算,其结果即为个人所得税纳税额,在其应发工资予以中扣除,并于次月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3 原则与要求

2.3.1 实用性

在深入分析研究现行业务流程的基础上,优化管理模式,提供一个能有力地处理主要业务、提高工作效率、交互性好、易于使用、可为管理带来实际帮助的工具。

2.3.2 可靠性

在软件支撑环境(操作系统OS、数据库管理系统DBMS)建设中充分考虑系统的可靠性;在软件开发中重视规范化工作,按软件工程的思想和方法开发应用软件系统。

2.3.3 经济性

在软件设计中,要留有充分的接口,采用模块化的方法,使整个系统有充分的发展余地,随着业务的发展不断升级、平稳前进。以用户为本,尽量做到少花钱多办事,节省用户投资。

2.3.4 安全性

工资、薪金数据涉及到每个职工的个人隐私,操作人员必须是通过授权的用户,且应有操作日志记录保留备查。

2.3.5 灵活性

充分考虑系统的适应性,对于动态多变的累进税率、起征点等能让用户自行设置调整。

3 开发技术

采用科学合理的开发方法,在系统工程思想指导下,以现有业务流程为基础,立足于实用性、可靠性、经济性、安全性、灵活性,在“稳”的基础上追求“先进”。因此采用生命周期法和快速原型法相结合的设计方法。在整体设计的基础上,从数据底层入手,由小到大逐步实施。在系统的建设过程中,就能见到系统的基本结构和部分功能,让用户及早接触系统,并在试用中不断完善系统需求。技术上采用C/S(Client/Server)网络计算结构的技术路线。

4 功能模块

如图2所示。

4.1 代码管理

(1)组织机构信息:完成对使用单位及其下属分支机构的基本信息登记。

(2)税率设置:设置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及累进税率的区间、税率、速算扣除数等。

4.2 用户管理

(1)用户代码:集中对使用本系统的操作员代码、姓名、密码、权限进行维护。可实现新增操作员,修改操作员代码、姓名、密码、权限,删除操作员。

(2)权限管理:将用户划分为若个组(称之为“权限组”),对各个权限组进行系统操作的授权(即:能查看、操作些什么数据与不能查看、操作些什么数据),每个操作用户隶属于某个权限组,从而实现整个系统的权限管理。可新增权限组,删除权限组,重新对某个现有权限组进行授权。

4.3 操作日志

每个用户对整个系统的所有操作,均将被系统自动记录保存下来,称之为日志,以备系统管理员进行统一监控。

日志内容包括:操作用户、登录日期、工作站名称、进入的系统及功能模块、进入时间、退出时间、备注等。

4.4 代扣管理

(1)税金计算:应发工资扣除税法允许扣除的项目(主要是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公积金、政府特殊津贴等)及起征点为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其从税率设置信息中匹配的税率、速算扣除数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额。每个月的应发工资及扣除项目来源于上月的计算结果或直接从Excel表中导入。

(2)分类管理:根据各档税率进行分类汇总,得到各档税率所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纳税额的分类清单及分类统计结果。

4.5 代扣管理

(1)按人统计:统计一定时期内所有职工的应纳税所得额、代扣的纳税额清单及汇总结果。

(2)分类统计:根据各档税率分类统计一定时期内所有职工的应纳税所得额、代扣的纳税额分类清单及分类汇总结果。

5 系统实现

以PowerBuilder 8.0为开发工具,MS SQL Server 2000为后台数据库管理系统,经过1个月的紧张编码及测试,顺利投入到财务科试运行,取得良好效果后转入正式运行,1个月后完全取代了人工作业,逐步并最终取消了原来的手工计算Excel表及纸介质。目前系统已成功运行了两年多,图3为代扣税金的计算界面。

摘要:设计并实现一个能自动扣减每月职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额的管理系统,降低了代扣计算的复杂性,保证了计算的准确性,提高了财务人员的工作效率。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代扣,管理信息系统

参考文献

[1]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税法.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

[2]马承志,等.PowereBuilder8.0编程实例与技巧.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2.

13.代扣代缴非居民所得税 篇十三

1.问题描述:未查询到您的登记信息,请确认扣缴义务人编码是否正确。

如图:

解决方案:纳税人识别号输入错误,请重装软件后用纳税人识别号注册。

2.问题描述: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明细化申报是否在电子税务局个税申报、个税客户端申报、大厅申报等三种申报方式任选一种都行?操作一种就不能再操作其他了?

解决方案:一个月内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方式申报,个税代扣代缴明细申报须下载安装客户端软件进行全员全额明细化申报。下载地址:http:///nsfw/。3.问题描述:个税客户端申报表报送时提示“申报密码错误”

解决方案:首次使用是税号后六位,输入以后点修改密码,修改后再输入更改后的密码申报。073962 4.问题描述:模板数据导不进软件

解决方案:将第一行的不导入下拉选择与第二行对应的内容后再导入即可。

正确操作如图所示:

5.问题描述:申报结果反馈为“申报失败,提示未做税费种认定”。

解决方案: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做税费种认定,代扣代缴的征收代理方式应选择代扣代缴。

6.问题描述:通行密码错误

解决方案:通行密码是税号后六位,或者六个6。如果纳税人识别号里面有X则密码应填写大写的X。

7.问题描述:税前扣除项目合计数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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