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公司股份合并合同

2024-12-06

开公司股份合并合同(精选6篇)

1.开公司股份合并合同 篇一

《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回购守则》浅析

一、引言

1、《收购守则》和《股份购回守则》的性质及目的 基本目的是要令受收购、合并和股份购回影响的股东得到公平的对待。两份守则并无法律效力。

2、两份守则使用的公司及交易 适用香港公众公司、其股本证券在香港作第一上市的公司及其代为在香港作第一上市的房地产基金的收购、合并和股份购回。是否为一家在香港的公众公司标准: 1)总公司及中央管理层的所在地点; 2)业务及资产所在地点,3)包括在公司法例下的注册及税务地位等;

4)香港股东是否籍任何规管在香港以外地区进行的收购及合并活动的法定条文或守则而获得保障或缺乏保障

3、申请作出裁定

根据两份守则之一要求执行人员(Executive指证监会属下企业融资部的执行董事或获该董事转授职能的人)作出裁定的任何申请,应以书面陈述方式向证监会企业融资部的执行董事提出。该书面陈述的决定所需的一切有关资料: 1)摘要

应当清楚说明要求作出的裁定或其他行动方案的内容,并摘诉提交考虑的问题。两份守则中的有关部分亦应列明。2)当事人

应列明与提交的书面陈述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及其各自财务及法律顾问。3)重大事实

应述明与申请有关的一切重大事实,并应按实际情况包括下列资料:  建议的交易的说明,包括进行交易的时间表、有关的监管规定及进行该项交易的理由和商业理据;

 凡经合理查询后得知有关要约人和受要约公司的资料,应予以说明,包括注册成立地点、资本结构、集团结构、业务及资产、持有控制权的股东及大股东的身份、并连同显示有关要约人和受要约公司的结构图表,以及上述股东在进行建议的交易前后的权益;

 有关时间的顺时序记录

 持有控制权的股东在有关要约人、受要约公司和建议的交易中所占权益;  建议的交易对有关要约人和受要约公司产生的影响;  为保障任何独立股东的权益而采取的措施;  建议的交易的融资安排的说明

 凡经合理查询后得知,在紧接申请日期之前的6个月期间,有关要约人、其董事和大股东及受要约公式的董事和大股东、以及所有与任何这些人一致行动的人士买卖受要约公式证券的详情;

 重大合约的条款及条件的说明。4)提交考虑的问题

对提交执行人员考虑的问题应加以说明和分析,并就要求作出的裁定提出所有支持论据。

5)如有任何按照《证券及期货(费用)规则》应交付的费用,则应在提交的书面陈述内夹付划线支票,其付款额应相当于该项费用,及收款人应注明为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4、对执行人员裁定的审核

如当事人对执行人员的裁定提出争议,可要求将该事项交由委员会审核。如执行人员认为有事项牵涉特别罕见、事关重大,可

备注:委员会是证监会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设立的,由最多40名金融及投资界的委员组成,其中至少1名证监会的非执行董事。

2.开公司股份合并合同 篇二

湖北中航精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航精机) 是一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的高新技术企业, 专业从事轿车座椅调角器的研制、生产和销售。为开发新产品、拓展新的国际市场, 2007年8月, 中航精机与一家在英国注册的公司CRH Automotive (Holding) Limited (现更名为C R Hammerstein Limited) 共同出资1 100万美元组建了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武汉中航精冲技术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武汉精冲) , 其中中航精机的出资额占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的51%。

双方在合营合同中约定, 合资企业董事长由中方派人担任, 总经理由外方代表出任。武汉中航精冲技术有限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由中外双方各委派两名代表组成, 讨论和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包括公司下列事项在内的所有重大决议, 必须由公司全体董事一致投赞成票方可通过: (1) 合营合同和章程的修改; (2) 公司与另一组织的合并; (3) 公司的延长、终止和解散; (4) 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或转让; (5) 经营范围的变更; (6) 对外投资; (7) 从银行或其他机构贷款。

二、对合资企业性质的两种不同看法

对于中航精机和武汉精冲之间到底应当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 到目前为止有两种完全不同的观点, 现分别表述如下:

观点一:武汉精冲是中航精机的控股子公司, 理由如下:

中航精机的出资额占其注册资本的51%, 能够对武汉精冲实施控制, 实际上也已经实现了对它的控制, 具体表述如下:

(1) 武汉精冲的管理层主要来源于中航精机。武汉精冲的董事长、分管生产与技术和国内市场销售的副总经理、公司财务负责人均由中航精机派人担任;公司总经理虽然由外方担任, 但其只负责公司财务与海外市场业务。

(2) 武汉精冲公司的核心研发技术、主要研发人员均来源于中航精机。合资公司的研发小组共有4人, 其中技术经理和项目负责人均由中航精机派出人员担任, 另外2人为合资公司对外招聘人员。公司的核心技术为模具, 主要由中航精机提供, 是公司目前最主要的生产设备。

(3) 武汉精冲目前无论是主打产品的研发、制造还是销售均是利用中航精机在国内精冲行业已有的品牌优势、研发和资源优势来进行的。

(4) 合资公司产品的销售虽然分为国内、国外两个市场, 但目前国内市场的销售额占公司总销售额的70%以上, 所有这些主要是依托中航精机原有的市场基础及中方副总经理的个人业务拓展能力。

观点二:武汉精冲是中航精机的合营公司, 理由如下:

尽管中航精机的出资额占合资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为51%, 但是:

(1) 在决定公司一切重大事宜的武汉精冲公司董事会4名现有董事中, 中航精机只有两名, 这就意味着中航精机只拥有合资公司50%的表决权。

(2) 尽管武汉精冲的董事长和财务负责人均由中航精机委派, 但其并不能够决定武汉精冲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3) 根据合营合同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中航精机无权任免合资公司董事会中的多数成员。

三、实际运作情况

自武汉精冲成立之日起, 无论是中航精机的管理层, 还是担任其年报审计任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均持上述第一种观点, 他们认为:

既然中航精机对武汉精冲持股比例为51%, 是公司第一大股东, 那么就自然对武汉精冲拥有实质控制权。因此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 “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 应当将被投资单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因此, 在2007年和2008年连续两个会计年度内, 中航精机均将武汉精冲纳入其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范围。担任其年报审计任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也认同他们的做法, 连续两年对其合并后的财务报告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变更情况

2010年1月19日, 中航精机新上任的独立董事 (会计专业人士, 兼任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 在按规定与担任公司年报审计任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沟通时提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所谓控制, 是指一个企业能够决定另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并能据此拥有从另一个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力。控制通常具有如下特征:

(1) 控制的主体是唯一的, 不是两方或多方。

(2) 控制的内容是另一个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这些财务和经营政策一般是通过表决权来决定的。

(3) 控制的目的是为了获取经济利益, 包括为了增加经济利益、维持经济利益、保护经济利益, 或者降低所分担的损失等。

(4) 控制的性质是一种权力, 是一种法定权力, 也可以是通过公司章程或协议、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授予的权力。

根据上述判断标准,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尽管中航精机的出资额占合资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为51%, 但由于合资双方在合资经营合同及武汉精冲的章程中都明确约定出资双方在合资企业的表决权均为50%, 因此可以说武汉精冲实际上是中航精机与C R Hammerstein Limited共同在中国经营的一家合营企业而并非其控股子公司。

中航精机应当对这部分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 合营企业的报表也不属于自己合并报表的编制范围。

对于这一问题, 除《企业会计准则》中的明确规定外,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其公告“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9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工作的公告” ([2009]34号) 中也明确指出:

上市公司应正确理解“控制”的含义, 合理确定企业合并的类型和合并财务报表的范围。对判断属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 应充分披露最终控制方对参与合并各方在合并前及合并后均实施控制的依据;上市公司应综合考虑持有被投资单位表决权的比例、被投资单位的股权结构、董事会构成、日常经营管理特点及是否存在潜在表决权等因素, 综合判断能否控制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决策, 并据此确定合并财务报表的范围;上市公司将持股比例低于50%的被投资单位纳入合并范围的, 应充分披露其具有控制权的确凿证据;上市公司对于持股比例高于50%的被投资单位未纳入合并范围的, 应当充分披露不具有控制权的相关证据。

经过对《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等财政部权威文件及解释精神的再次学习和领会, 中航精机董事会和担任公司年报审计任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经过认真研究, 决定采纳公司独立董事的意见, 在编制公司2009年度财务报告时, 不合并武汉精冲的会计报表;自2010年1月1日起, 对这部分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由成本法变更为权益法。同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的相关规定, 追溯调整公司2007、2008年度已披露会计报表的有关项目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加以公开披露, 具体内容如下:

(1) 已披露的2007年度财务报告因合并增加“中航精机”资产总额11 413 907.96元 (占中航精机公司资产总额的2.04%) 、增加负债总额227 062.57元、增加少数股东权益11186845.39元;对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以及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的净利润均无影响。

由于2007年度武汉精冲公司发生亏损, 所以追溯调整中航精机公司投资损益-715.24元, 按中航精机公司的净利润计算需调减提取的盈余公积761.52元。

(2) 已披露的2008年度审计报告因合并增加“中航精机”资产总额36261285.54元 (占中航精机公司资产总额的3.55%) 、增加负债总额15 397 707.68元、增加少数股东权益20863577.86元;对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以及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的净利润均无影响。

3.开公司股份合并合同 篇三

两个股东各占50%的股权,被称为最差的股权结构。

这样的公司如果去融资,投资人会非常抵触。甚至一看是这样的股权结构,就直接放弃了。

基于多年的投资经验和过往的失败案例,投资人们清楚地知道,这样架构的公司,最终几乎都会以失败而告终。某知名连锁餐饮企业,就是因为这样的股权架构,从无限辉煌步入风雨飘摇,并最终导致董事长入狱的。

为什么这样的股权结构不好?个人认为,之所以不好,是因为这样的架构极易(概率在99%以上)使企业陷入公司僵局。

那什么叫公司僵局呢?

公司僵局是指公司在存续运行过程中,由于股东或董事之间发生分歧或纠纷,且彼此不愿妥协而处于僵持的状况,导致公司不能按照法定程序做出决策,从而使公司陷入无法正常运转,甚至瘫痪的事实状态。

两个股东各占50%的股权,那么在公司中的收益权、决策权就都是均等的。但两个人的能力、资源不可能一样,对公司的贡献也不可能一样,这就会产生不公平。刚创业时没什么,但总有一天,贡献大的一方会对此有所怨言,这时候矛盾就不可避免了。

当然,也有极少数境界很高的人,为了做大企业,能够不计较得失,做到多付出少索取,可以避免这一层面的矛盾,比如柳传志、吴长江。但下一层却是绝对避不开的,那就是决策权之争。

人的经历、经验、见识、性格、思维方式不同,所以在面对企业的各种问题时,会有不同的抉择和取向。即使大家都是为了企业好,每个人选择的路径、节奏、方式也会不同。这时候,企业必须要有决策,否则经营无法进行。

但如果两个股东都是50%的股权,意见不一致,又谁都不肯妥协,那谁的意见都不会得到通过,决策就会做不出来。如果再有经济层面的矛盾的话,企业很自然就会陷入僵局。

企业的成功,要依赖所有股东的协作和努力。但人与人之间差别很大,不可能每个股东对企业的贡献都一样。所以在设计股权结构时,就要充分考虑各个股东对企业的责任和预期贡献,设置与之相匹配的、非均等的股权结构,并应设有动态调整机制。这样的话,每个人的责权利都与其持股比例大致对等,决策也容易通过,企业也能平稳发展。

但大部分企业在创立伊始,是没有这种意识的,因而会在股权结构上埋下隐患。当隐患暴露出来成为问题时,解决起来往往很难,比如雷士照明。

但只要能解决,还是不错的。更多的是解决不了,陷入公司僵局,直至企业倒闭。曾经,某创业公司在拿到融资的前夜,因为股东问题而直接散伙了,真是可惜。

所以,对于股权结构有隐患的企业,最好能在隐患成为问题之前,就把它解决掉。这往往比较容易,成本也相对较低。比如海底捞,就是在解决了此问题后,步入发展的快车道的。

4.公司股份合同协议书 篇四

一、股权转让的价格、期限及方式

1、甲方占有采石场50%的股权,根据原合作合同书规定,现甲方将其占采石场50%的股权以伍拾伍万元整人民币转让给乙方。

2、甲、乙双方在本合同签字生效之日,乙方支付给甲方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3、待甲方办理好采石场现有50%的机械设备(清单)、开采证、员工保险交给乙方之日,乙方支付给甲方壹拾万元整,剩余款项于20**年3月底一次付清。

4、甲方在一个月内办理好工商、安全、税务变更手续交给乙方,使乙方尽快顺利开工,否则乙方有权追查甲方责任。

二、甲方保证对其拟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拥有完全的处分权,保证该股权没有质押,并免遭第三人追索,否则应由甲方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违约责任

1、如乙方不能按期支付股权剩余价款,视同为违约,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收回本合同约定的股权,已支付给甲方的价款不予退还。

四、根据双方上述约定外,尚未给甲方支付完价款期间,乙方在生产过程中出现的民事、刑事及伤害事故等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由发生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或提请仲裁委员仲裁。

六、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采石场存档一份。

转让方: 受让方:

年月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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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 篇五

借 款 人:

商号名称:

组织形式:

商号地址:

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

户籍所在地: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通讯地址:

贷款人:

负责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通讯地址:

鉴于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借款人与贷款人协商一致,依据国家相关法律,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贷款

1.1 金额:(大写)。

1.2 币种:。

1.3 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1.4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仅限用于:

1.5 放款金额、放款日和到期日以《借款凭证》的记载为准。

第二条利率及调整

2.1 利率:。该利率系中国人民银行现行相应期限档次贷款的基准利率上浮%。

2.2 本合同项下,借款人以为一期,按期还款,首期自放款日起计算。计算一期的正常利息采用月利率,本合同项下的月利率为:□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

2.3 本合同签订后、放款前,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法定利率的,贷款人将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调整后的利率,利率浮动水平按2.1条约定执行。

2.4 本合同项下贷款实际发放后,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法定利率的,自法定利率调整日的次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调整后的利率,利率浮动水平按2.1条的约定执行。借款人在本合同利率调整日当日还款的,该期贷款仍执行调整前利率;借款人在本合同利率调整日后还款的,该期贷款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调整后的利率。

第三条贷款的发放

3.1 在下列条件全部符合前,贷款人有权拒绝放款:

(1)借款人已按贷款人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办妥相关手续;

(2)借款人在第七条项下所作的陈述与保证是真实的;

(3)本合同项下担保合同已生效且持续有效;

(4)没有发生可能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有不利影响的事件;

(5)其他先决条件:。

3.2 上述条件得到满足且借款人办妥借款手续后,贷款人在三个银行工作日内放款。

3.3 借款人选择下述第种放款方式:

(1)现金放款:借款人直接到公司出纳柜面支取贷款。

(2)账户放款:借款人以本人名义在委托银行开立存款帐户,账号:,作为贷款人发放贷款的账户。

第四条还款

4.1 借款人选择下述第种还款方式还款:

(1)一次还本、分次付息法:即按贷款到期日,一次性偿还贷款本金,按月结息。当月利息=贷款本金×日利率×占用天数。

(2)等额本金还款法:即贷款期限内每期以相等的额度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期递减并逐期结清。

每期还款额计算公式为:

每期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大写金额):。

(3)等额本息还款法:即贷款期限内每期以相等的额度偿还贷款本息。每期还款额计算公式为:

每期还款额为人民币(大写金额):。

4.2 还款日

选择一次还本、分次付息法;以合同约定的贷款到期日一次性归还贷款本金。接息日为每(月/季末月)的20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4.3 选择等额本息、等额本金还款方法时:

(1)按月归还贷款本息,还款日为贷款发生日次月的对日。

(2)若贷款到期日距最近一次还款日不足一期的,该还款日不做还款,待到期日一次结清。末期利息计算公式为:利息=末期贷款本金金额×期利率×期数+末期贷款本金金额×日利率×零头天数

4.4 贷款人将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制定《还本付息计划表》,并在贷款实际发放后及时向借款人提供,借款人同意按照《还本付息计划表》按时归还贷款本息。

4.5 贷款展期

借款人在约定的贷款期限内无法还清贷款,可在贷款到期日前1个月提出贷款展期申请,经公司同意后可以办理展期手续。如展期期限加上原贷款期限达到新的期限档次,贷款从展期之日起,按新的利率档次计息。

第五条还款方式

5.1账户还款:借款人以第3.3条约定的放款账户作为还款账户,并委托贷款人以自动转账方式从该账户扣划资金还款。

采用此种还款方式时:

(1)借款人应在还款日前将该期应还款项足额存入还款账户。

(2)贷款人划账所得款项按先前期、后当期和先本后息的顺序抵冲借款人应偿还的贷款本息。

(3)借款人要求变更还款账户时,应提前向贷款人提出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双方另订

协议,在该协议确定的新账户启用前,仍使用原账户。

(4)还款账户被有权机关冻结、挂失时,借款人应及时向贷款人提供其他账户作为新的还款账户。

5.2 现金还款:在还款日以现金、支票等直接缴至贷款人的出纳柜台办理还款手续。

5.3通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自动服务工具偿还贷款本息。

第六条提前还款

6.1提前还款应符合以下约定:

(1)提前还款日不能为利率调整日;

(2)提前还款时应结清已还本金的利息,利息按本合同约定计至提前还款日的前一日。

6.2借款人要求提前还款的,应在还款日前至少提前10个公司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双方应另行签订书面协议,载明提前还款后的剩余本金、剩余还款期数和期还款额。协议生效且提前还款资金到账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6.3借款人经贷款人同意后提前归还部分本金且缩短剩余还款期数的,剩余的贷款本金仍适用原贷款期限对应的中国人民银行相应期限档次贷款的利率,利率浮动水平和调整仍按本合同第二条约定执行。

6.4 以等额本息还款方式的对提前归还的贷款本金,贷款人不重新计算已收的利息,剩余贷款的本金按实际占用期限重新计算。

第七条借款人的陈述与保证

7.1 借款人是独立的法律主体,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

7.2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借款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7.3 借款人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贷款人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未向贷款人隐瞒可能影响其还款能力的任何信息。

第八条贷款人的权利与义务

8.1 贷款人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回贷款本金、利息(包括复利、逾期及挪用罚息),收取借款人应付的费用,行使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8.2 在借款人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前提下,贷款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8.3贷款人向借款人书面通知下列事项:

(1)放款金额、放款时利率、放款日、还款日、到期日;

(2)根据本合同约定,因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后予以调整的分期还款额;

(3)借款人的还款情况。

第九条借款人的权利与义务

9.1 借款人有权按合同约定取得并使用贷款。

9.2 借款人应当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和币种偿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并支付利息。

9.3 借款人不应将本合同项下贷款挪作他用。

9.4借款人应承担本合同项下所有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鉴定费、评估费、登记费、保险费等。

9.5借款人应遵循贷款人与办理贷款业务相关的业务制度及操作惯例,包括但不限于配合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和借款人收入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贷款人要求的资料、信息,并保证所提供资料和信息是真实、完整、准确的。

9.6借款人应在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1)对借款人还款能力有或可能有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行政措施、财产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其他重大不利事件;

(2)借款人或其家庭成员的工作、收入发生重大变化;

(3)借款人姓名/名称、住所、联系方式、经营范围及方式发生变更;

(4)商号及其他投资人居所、出资额、出资方式等发生变更;

(5)借款人出售、出租、转移或以其他方式处分个人或商号资产的全部或大部分。

9.7借款人必须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有效担保方式,并与贷款人签订相关的担保合同。

9.8本合同项下的担保发生不利于贷款人债权的变化时,借款人应按贷款人的要求及时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担保。

本款所称“变化”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停产、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撤销、营业执照被吊销、申请或被申请破产;担保人的经营或财务状况有重大变化;担保人的收入发生重大变化;担保人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可能减少或被采取财产保全等强制措施;担保人在担保合同项下有违约行为;担保人与借款人发生争议;担保人要求解除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未生效或无效或被撤销;担保物权不成立或无效;或影响贷款人债权安全的其他事件等。

第十条违约

借款人有属于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约:

(1)借款人在第七条项下所作陈述与保证不真实;

(2)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

(3)借款人未履行第九条项下所列任何一项义务的实际发生,贷款人认为将影响其债权的安全;

(4)借款人在履行与贷款人签订的其他合同时,有迟延履行等违约行为且经贷款人催告后仍未予以纠正。

(5)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可能影响其债务清偿能力时未提前书面通知公司,并征得公司同意。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1.1借款人出现第十条项下违约行为中的任何一项时,贷款人有权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单方面宣布合同项下已发放的贷款本金部分和全部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所有到期贷款本金并结清利息。

11.2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支付利息的,贷款人有权按合同约定处分质押权利、抵押物,追究保证人连带担保责任,并按照公证书赋予的强制执行效力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1.3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支付利息或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贷款人有权按逾期利率或挪用贷款的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并对应付未付利息计收复利:

(1)逾期贷款的罚息=罚息利率×逾期本金金额×逾期天数,逾期贷款的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约定利率上浮%;逾期天数从应还款日当日计算至实际还款日前一日;

(2)挪用贷款的罚息=罚息利率×挪用本金金额×挪用天数,挪用贷款的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约定利率上%。

11.4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支付利息的,应承担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11.5 如果借款人未按本协议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有权按照公证书赋予的强制执行效力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有权依据相关担保合同处置抵(质)押物,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1.6借款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应由借款人的合法继承人或财产代管人在借款人财产范围内继续履行已借款项的还款义务,若借款人无继承人或财产代管人,或继承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或者怠于履行借款合同的,贷款人有权处分抵押物

和质押权利,追究保证人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扣划约定

12.1 借款人有到期应付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或其他费用时,授权贷款人扣划借款人在委托银行开立的任一账户中的资金用于清偿。

12.2 扣划后,贷款人应将扣划所涉账号、借款合同号、《借款凭证》编号、扣划金额及剩余的债务金额通知借款人。

12.3扣划所得款项不足以清偿借款人全部债务时,应首先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费用,抵偿费用后的余额先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本金,再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罚息、罚息复利、利息、利息复利。

12.4 扣划所得款项与需抵偿的债务币种不一致时,按委托银行在扣划日公布的汇率折算为抵偿债务的金额。

第十三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项下争议依下列第种方式解决。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1)向贷款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2)由仲裁委员会依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十四条合同的效力及变更

14.1 合同的效力

(1)借款人为农牧民城镇居民个人或个体工商户的,本合同自借款人签字、贷款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借款人为小型企业的,本合同自借款人签字并盖章、贷款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本合同项下各条款间相互独立,各条款的效力不受其他条款的影响。某条款或某部分条款无效的,其他条款仍有效。

14.2合同的变更

(1)第四条约定的期还款额因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而变更。此种情形下,变更后的期还款额以贷款人的书面通知为准。贷款人将按照调整后的利率、剩余贷款本金、剩余还款期数确定新的期还款额。

(2)借款人要求且贷款人同意延长或缩短贷款期限的,双方应另行签订书面协议,载明剩余本金、变更后的贷款期限、变更贷款期限后应适用的利率、剩余还款期数及据此重新确定的期还款额。借款人经贷款人同意后缩短贷款期限的,剩余的贷款本金仍适用原贷款期限对应的中国人民银行相应期限档次贷款的利率,利率浮动水平和调整仍按本合同第二条约定执行。借款人经贷款人同意后延长贷款期限的,剩余的贷款本金适用贷款期限延长后对应的中国人民银行相应期限档次贷款的利率,利率浮动水平和调整仍按本合同第二条约定执行。本合同项下的担保应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3)借款人要求且贷款人同意变更还款方式的,双方应另行签订书面协议,载明剩余本金、贷款期限、调整还款方式后应适用的利率、剩余还款期数及据此重新确定的期还款额。第十五条其他条款

15.1借款人已通读上述条款,贷款人已应借款人的要求作了相应说明,借款人对所有内容无异议。

15.2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凭证》以及双方确认的相关文件、资料均为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15.3任何书面通知均应寄送双方在本合同填写的通讯地址,该地址如有变动,相关一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

15.4 本合同正本一式份,签约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六条 其他约定事项:

借款人(公章):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

签署日:年 月 日

6.开公司股份合并合同 篇六

编号:

托运方:

南京大旺食品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承运方: 安得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合作双方就责、权、利等有关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1)、果粒多、O泡果奶一共250箱,重货2.932吨,大概6方,均是包装完好的最终产品;

2)、旺仔小馒头、旺旺大礼包、旺旺开心随手包,一共576箱,泡货50.8 方,大概8吨,纸箱包装。

令,包括:所需车型、装货时间、装货地点、货物名称、型号、数量、重量、货物价值、到达时间、收货人、收货地址、联系电话等。

3、提供运输途中所需的法定手续及货物清单。

4、甲方不得在货物中混装国家禁止运输的物品,否则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所有责任。

3、负责向托运人及时反馈运输途中发生的异常情况、处理方案及收货情况。

的赔付标准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特约定赔偿标准如下:

A、甲方未办理货物保价服务而发生货物丢损的,乙方根据空运货物最高按20元(人民币)/千克赔偿;汽运货物丢损在丢损货物对应运费的3倍以内予以赔偿。依照以上方式计算得出的赔偿额超过货物实际价值的部分无效。

B、甲方办理货物保价服务的,发生货物丢损,乙方按如下规则赔偿:货物全部灭失,按货物保价声明价值赔偿;货物部分毁损或灭失,按声明价值和损失比例赔偿;声明价值高于实际价值的,按实际价值赔偿。

方客户投诉或罚款,由乙方承担责任;因客观原因(天气或交通临时管制)造成到货延迟的损失双方另行协商。

2、乙方负责办理货物运输保险。

4、本合同终止后,合同双方仍承担合同终止前本合同规定的双方应该履行而未履行完毕的一切责任与义务。

代表人:

代表人:

签约时间:

签约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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