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监督相关知识点

2024-11-11

行政监督相关知识点(7篇)

1.行政监督相关知识点 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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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行政监督

一、行政监督的涵义

行政监督是行政活动的重要职能之一,是国家行政管理运作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主要通过对决策、执行的整个过程和执行结果进行督促、检查,防止和克服偏差。

行政监督是指各类监督主体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所实施的监督活动,以达到改善行政管理,规范行政行为,从而达到提高行政效率的目的。

二、行政监督体系

行政监督体系是指由不同类型、不同方式、不同内容及不同效力的行政监督所构成的相对独立的有机统一的监督体系。从行政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的关系来看,行政监督系统主要包括行政内部监督系统和行政外部监督系统两个子系统。

1、行政内部监督系统

行政内部监督系统是指行政机关在国家行政系统内部实施的各种监督所组成的行政监督系统。行政内部监督系统主要以提高行政效率为中心任务,它们主要包括自我行政监督和专门行政监督两种形式。

(1)自我行政监督

自我行政监督主要包括一般监督、职能监督和主管监督三种情况。

一般监督是指国家行政系统内部各行政机关之间按直接隶属关系而产生的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的监督和互不隶属的行政机关之间的监督。一是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这是自上而下的监督。二是下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上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这是自下而上的监督。三是平行的行政机关之间的监督,这是一种横向监督。

职能监督是指政府各职能部门就其所主管的工作在自己职权范围内对其他部门所实施的监督。例如,财政部就其所主管的国家财政收支情况对各部委、各地区实施的监督等。

主管监督是指上级政府的工作部门对下级政府相应的工作部门所实施的监督。这种监督主要包括国务院各部委和直属机构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应的工作部门所进行的监督和上级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应的工作部门所进行的监督。

(2)专门行政监督

专门行政监督是指国家行政系统内部设立的专门监督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行的专业性监督。专门行政监督包括各级行政监察机和审计监督。

(a)行政监察。行政监察是指我国政府中各级行政监察机关对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是否坚持依法行政和廉洁奉公所实行的监督。

行政监察机关在行政监察中主要行使下列职权:第一,检查权。所谓检查权是指监察机关依法享有的对监察对象贯彻执行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情况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权力。第二,调查权。所谓调查权是指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政纪的行为享有立案调查的权力。第三,建议权。所谓建议权是指监察机关在检查、调查的基础上,依法对如何处理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政纪的行为和对如何提高行政效能作出的具有一定行政法律效力的建议。第四,行政处分权。所谓行政处分权是指监察机关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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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调查的基础上,对违反政纪的监督对象按照管辖权限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开除等六种行政处分的权力。

(b)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监督职权:第一,检查权。第二,调查权。第三,建议权。第四,通报权。审计机关有权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第五,处理权。对于违反财经法纪的被审计单位,审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权作出通报批评、警告、暂停拨付有关款项、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以及处罚等处理决定。

2、行政外部监督系统

行政外部监督系统是指除行政机关以外的监督主体所构成的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行为的遵纪守法情况进行督查、督导的监督体系。行政外部监督系统是由立法监督、司法监督、政党监督、社会监督所构成的统一完整的监督系统。

(1)立法监督

立法监督也称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即国家立法机关对行政机关实施的监督。在我国,立法监督主要是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是否坚持依法办事所实施的监督。

(2)司法监督

司法监督也称为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司法监督是指司法机关通过司法手段和司法程序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的监督与限制。这种监督最大的特点是解决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问题,能直接产生法律后果。

人民检察院对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监督主要表现为法纪监督,即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国家的检察权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遵纪守法情况进行监督。

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它通过行使审判权、审理与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关的行政诉讼案、处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保护国家财产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以实施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

(3)政党监督

我国实行的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的基本政治制度,党的监督应包括各个政党的监督,这里主要指中国共产党的监督。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主要是通过制定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对担任国家行政职务的所有党员的行为实施监督和制约。其监督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第一,日常监督。党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日常工作的经常监督,主要是通过各级党委和党组织进行的。第二,专门监督。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组织中对党组织及其党员行使党纪监督权的专门机构。

(4)社会监督

社会监督是人民群众和各种社会团体、群众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是否坚持依法行政所进行的监督。社会监督主体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管理活动所进行的监督,不直接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不具有国家强制力,只有当人民群众的意见被有关国家机关采纳以后,并以行政机关的名义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时,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在我国,社会监督是来自群众的监督,它的基本方式是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建议、批评、检举、申诉和控告。具体来说,它可以通过下列渠道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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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人民群众的监督。第二,社会团体和群众性自治组织的监督。第三,社会舆论监督。第四,信访制度的监督。【练习一】

1.从行政监督的实施时间看,可以将行政监督划分为?

A 纵向监督、横向监督和双向监督

B 合法性监督和合理性监督

C 事前监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

D 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

2.2007年9月,我国正式成立国家预防腐败局,负责全国预防腐败工作的组织协调、综合规划、政策制定和检查指导等重要工作。这一举措旨在加强行政监督体系中的

A.国家司法机关监督 B.行政系统外部监督 C.行政系统内部监督 D.国家权力机关监督

3.互联网的发展、网民数量的增加、民主政治的进步,使得互联网已成为党委政府了解民情、听取民声、体察民意、汇聚民智的一个重要平台,网络文正也越来越成为一种要求、一种时尚。这表明,网络发展

扩大了公民的政治权利 拓展了公民政治参与的渠道 有利于党和政府了解国情民意 ④改变了我国的政治关系 A

B

C.

D.④ 【练习二】

1、汉代思想家王充在《论衡》中说过:“知屋漏者在宇下,知政失者在草野。”这句话表明()。

A.政府依法行政的重要性 B.建立权威政府的重要性 C.政府对人民负责的重要性 D.政府接受人民监督的重要性

2、我国政府推行的政务公开,就是要把自己掌握的信息以及履行职责的情况向社会公开,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把自己置于“阳光”之下。实行政务公开是为了()。A.使政府更好地发挥领导核心的作用 B.使政府更好地发挥权力机关的作用 C.使政府更自觉地接受人民监督 D.使政府更有效地塑造权威形象

3、下列体现着国家权力机关和全体人民对政府活动制约和监督的是()。

①国家预算和决算须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批

②国务院总理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作政府工作报告

③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查处腐败大案

④中共中央征求各民主党派对选任国家领导人的意见 A.①② B.②③ C.③④ D.②④

4、我国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是 A.监察部门 B.财政部门 C.审计部门 D.工商部门 【预测试题】

综合分析题(至少有两项符合题意)

2003年12月28日,某县委、县政府召开全县群众评议政府机关总结大会。县委副书记、县纪委书记在会上说:从2002年开始,我县正式启动群众评议政府机关活动,万人参与。去年共收到评议书6万3千份,评议意见6千多条。今年收到的评议意见比去年少了2千多条。去年评议中,群众提出的意见都已经一一得到整改、落实和查处。今年4千多条意见的落实情况,明年将在适当的时候向全县人民汇报。”县纪委书记的讲话获得了全场热烈的掌声。目前,群众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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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机关的活动,末位部门一把手淘汰制,已经成为转变该县政府机关作风的一个重要方式,政府工作人员感到前所未有的压力,也产生了前所未有的动力。(1)群众评议政府机关活动的意义是()A这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举措

B这是加强和改进政府机关工作作风建设的好办法 C生动体现了人民群众是国家的主人 D是社会主义直接民主的一种形式

(2)群众评议政府机关活动的形式属于()

A群众参与 B群众监督 C群众审查 D群众决定(3)群众评议政府机关的活动说明()

A政府是人民的政府 B政府公务员是人民公仆 C群众有权免除政府部门的领导人 D群众和政府合为一体(4)下列提法正确的是()

A群众监督是司法监督的重要内容 B群众监督是社会监督的一种形式

C群众监督增加了对政府部门领导人的压力,也是廉政勤政的动力

D群众监督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政府的官僚主义,改进找政府的工作作风。

2.完善我国行政法制监督 篇二

【摘要】 依法行政的全面推行离不开我国行政法制监督体制的改革与完善,只有不断探索,并在实践中不断加强行政法制监督的力度,积极推行行政法制建设,才能促进我国行政管理法治化的深入发展。

【关键词】 法制监督;问题;途径

一、中国行政法制监督的现状

在新中国建立至今,行政法制监督制度相继得到了建立,政法委员会、人大法工委、法制办、审计署、监察部、党的纪检部门相继成立。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都相继作了立法,初步形成了一个中国特色的行政法制监督体系。

二、中国行政法制监督存在的问题

1.行政法制监督立法滞后。行政法制监督立法是建立和完善行政法制监督机制的前提和保证。监督主体执行监督职能,必须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以有关法律为准绳。如果缺乏行政法制监督立法,就会造成监督机关无法可依,行使监督缺乏标准和依据,易导致监督的盲目性和随意性,甚至产生负面影响。我国目前行政法制监督的有关法律比较少,有些领域甚至还是空白,立法的滞后给行政法制监督带来了消极影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颁布实施以来,对于规范并加强我国行政监察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实践中,也反映出一些立法方面的问题,规定与实际情况的不符,导致是与非、罪与非罪、合法与不合法的界限没有法律规定或规定不清,在监督过程中易引起混乱,这大大影响着监督工作的严肃性、公正性。

2.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不规范。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对监督的内容、范围和形式做了原则规定,对行使监督的程序和法律责任以及采取的具体措施没有明确规定。

根据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对监督对象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的整个过程看,行政法制监督方式可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三种方式有机结合,全方位进行,才能取得较好的监督效果。长期以来,一直将监督工作的重点放在查错纠偏的追惩性的事后监督上,在具体的监督实施中,监督违法违纪多,监督权力行使过程少;事后审查多,日常渗透少;具体的微观事项监督多,全面的宏观控制少,只能使监督机构陷入一种被动监督的狭窄

路子上去。

三、完善中国行政法制监督的途径

1.加强相关法律制度建设。一是要有一套系统、完备的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的各个环节及其公务员行为的行政法典;二是各种法律规范要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三是社会监督保障制度要完备。不仅使行为主体有了行为的准则,也为监督主体行使监督权提供了标准。

行政诉讼制度和行政处罚制度的基本要求之一,是行政行为要有法可依,行政管理活动的各个方面和各种行政管理手段都要有相应的法律依据。目前,除大量的行政管理法规急需制定外,还要抓紧制定《党政领导干部监督工作条例》、《国家公务员监督法》、《国家工作人员财产申报法》等法规,使监督者有法可依,被监督者有法可守。要制定和实施一批新的行政法规以完善现有的行政法制监督体制。

2.改革现行的司法机关行政法制监督体制。司法机关要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就必须改革现行的司法机关行政法制监督体制,实现司法监督的独立。一方面改革现行司法机关的双重领导体制,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的人事任免权和财政权不应再由同级人民政府掌握,应直接交给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专门负责行政法制监督的机构去掌握;另一方面建立真正独立的审判制度,使宪法赋予司法机关的独立审判权落到实处,司法机关在审判活动中只服从法律,其他任何组织与个人都不得干预。

为切实保证司法机关在行政法制监督中的独立性,可以根据当前国情,引入国外设立行政法院的先进做法,即设立仅受最高人民法院控制的行政法院,将原先由各级人民法院负责的行政案件全部交由各级行政法院管辖。各级行政法院在经费、人员配备上完全独立于当地的人大,政府和人民法院。建立行政法院必然会带来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经费来源方面的问题。从我国现行的司法系统来看,建立行政法院对于加强行政法制监督中的司法独立是有很大帮助,只有当司法机关的行政法制监督真正独立,才能保证其监督的公正性。

3.建立公开制度,加强社会监督。依法行政的政府应该是一个开放式系统。政府应当通过信息公开(报纸、网络等),听证制度来加强政府与公众之间的沟通,使公众直接参与到行政立法和执法中去,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建立切实可行的公开制度,保护普通公民的知情权、建议权和检举权,使社会团体、群众组织和公民个人了解行政行为的依据、过程及结果是实行行政法制社会监督的有效渠道。

参考文献

[1]崔自力.完善我国行政法制监督制度的理性思考[J].经济与社会发展.2005

3.行政监督相关知识点 篇三

部门:姓名:成绩:

一、填空题(每空2分,共40分)

1.新修订的《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自共分总则、申报与审查、现场检查验收、审批与管理、附则等5部分。

2.农业部兽药GMP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兽药GMP检查员培训与管理及农业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品有效期内销售、使用。

4.检查组应当按照GMP验收办法和《兽药GMP检查验收评定标准》开展现场检查验收工作,并对企业主要岗位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操作技能、理论基础和兽药管理法规、兽药GMP主要内容、企业规章制度的考核。

56缺陷项目表》,撰写《兽药GMP现场检查验收报告》,作出“推荐”或“不推荐”的综合评定结论。

7.兽药生产企业生产兽药,应当取得农业部核发的产品批准文号,产品批准文号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到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

8内容印制,印制前要核对无误。

二、单项选择题(每空2分,共20分)

1.每批兽用生物制品,在出厂前应当由(A)审查核对,并在必要时进行抽查检验,未经审查核对或者抽查检验不合格的,不得销售。

A、中监所B、农业部C、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D、GMP办公室

2.《兽药GMP证书》的有效期为(D),《兽药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D)

A、二年B、三年C、四年D、五年

3.以下哪种情况需按照假兽药处理:(C)

A、成分含量不符合标准的B、不标明产品批号的C、应当经批签发而未经批签发的D、不标明有效期的4.生产企业应按照(B)制订生产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或标准操作规程,并不得任意更改,如需更改,应按原文件制订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A、《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B、《兽用生物制品规程》

C、《兽药管理条例》D、《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

5. 申请资料存在弄虚作假问题的,驳回申请并在(A)不受理其验收申请。

A、一年内B、二年内C、三年内D、五年内

6.研制新兽药,应当在临床试验前向(A)提出申请;研制的新兽药属于生物制品的,应当在临床试验前向(B)提出申请。

A、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B、农业部

C、中监所D、GMP办公室

7.新建、改扩建和复验企业应当在《兽药GMP证书》有效期满(B)前提交申请。

A、3个月B、6个月C、9个月D、12个月

8.兽药GMP证书申请中,申请资料不存在严重缺陷但需补充资料的,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在(C)工作日内补充有关资料,逾期未补充的,驳回申请。

A、10个B、15个C、20个D、30个

三、多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15分)

1.兽药监管的主要方式有:(ABCD)

A、GMP检查验收B、兽药监督检验C、飞行检查D、驻厂监督

2.目前兽药监管中,存在的情况有:(AD)

A、重许可,轻监管B、重许可,不监管

C、轻许可,重监管D、只许可,不监管

3.(CD)应定期接受有关法律、法规培训。

A、全体员工B、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C、企业负责人D、部门负责人

4.以下哪些是兽药GMP申报资料中所存在的问题:(ABCD)

A、记录的内容不全B、图纸提供不全C、缺少自查报告D、验证资料不全

5.质量管理部门应履行生产全过程的(AB)职责。

A、质量管理B、检验C、监督D、控制

四、判断题(每题2分,共10分)

1.现场检查验收时,所有生产线必须处于生产状态。(错)

2.兽用生物制品的成品检验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检验。(错)

3.灭活疫苗生产车间和活疫苗生产车间必须独立,必须在不同的建筑物内。(错)

4.在洁净区特别是抗原制备区可以不设立洁具存放间,采用全进全出的办法。

(对)

5.质量管理部门应根据需要设置各类功能检验室、留样室等,其布局应合理,面积和设施等应与生产规模相适应。(对)

四、简答题(第一题7分,第二题8分,共15分)

1.兽药监管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1)是否存在生产假、劣兽药的事实

(2)证照是否齐全,是否在有效期内

(3)是否符合兽药GMP的要求

(4)生物制品销售前是否履行批签发程序

(5)标签和说明书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6)是否合法经营兽药

(7)兽药广告审查

(8)试验研究和试验产品的管理

2.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控制的主要措施有哪些?

答:(1)重要技术资料的评审

(2)生产环境条件的检查与认证

(3)生产工艺控制

(4)原材料质量控制

(5)半成品与成品质量控制

(6)批生产与批检验

(7)产品销售与回收

(8)批签发管理

(9)监督抽检

(10)驻厂监督

4.浅论行政监督中的舆论监督 篇四

本人郑重声明:本人所呈交的本科毕业论文《浅论行政监督中的舆论监督》,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论文中引用他人的文献、资料均已明确注出,论文中的结论和结果为本人独立完成,不包含他人成果及使用过的材料。对论文的完成提供过帮助的有关人员已在文中说明并致以谢意。

本人所呈交的本科毕业论文没有违反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没有侵权行为,并愿意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和法律后果。

论文作者(签字): 金梦捷

日期:2011年9月10日

摘 要

在今天的社会中,以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以及电脑网络为形式的舆论监督其影响力正显现出愈来愈强的趋势,因此很多学者将舆论监督称作为传统的三权构成(立法、司法、行政)的“第四权”,因为它在许多方面一点也不屈于三者之间的制约,今天的舆论监督实质就是民主政治形式下人民监督政府,是人民行使民主权利的一种方式。实践证明,舆论监督是民主政治下人民保障自身的权力不受国家权力具有的独立性、逐利性、扩张性和侵略性特点侵犯的利器。因而舆论监督在今天的民主法治国家,舆论监督作为与立法、行政、司法并列的“第四权力”在执政机关中发挥的作用日益受人关注。

关键词:

1、舆论监督

2、政府行政

3、民主 2

目 录

一、舆论监督的基本概念和类型..................................4

(一)舆论监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4

(二)舆论监督在不同的社会形态中具有不同的特点。..........4

二、舆论监督—权利还是权力?..................................5

三、舆论监督在政府行政中的作用................................8

(一)以权力制约权力。...................................8

(二)以道德制约权力。...................................9

(三)以权利制约权力.....................................9

四、舆论监督在政府行政中的发挥途径...........................11

(一)政府行政中舆论监督制度构建........................11

(二)舆论监督权的保障..................................11

五、当前我国舆论监督存在的不足...............................14

(一)舆论监督法制保障体系不健全。......................14

(二)舆论监督缺位现象明显,监督力度有待提高。...........14

(三)信息公开制度不健全,群众的知情权得不到有效保护。...14

(四)群众参与舆论监督的动机、目的、方式等存在不足,流言和民谣较为盛行。..................................................14

六、总结.....................................................16 致谢..........................................................17 参考文献......................................................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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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舆论监督的基本概念和类型

(一)舆论监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上是指舆论主体通过舆论媒介对舆论客体所实行的社会控制,即公民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和传播媒介,充分发表意见、建议和呼声,通过社会舆论对权力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实行的检察和督促。表现为言论自由权、结社权、知情权、对政府机构或官员滥用权力等不当行为进行举报、检举和控告的权利。狭义指新闻舆论监督,即一般公民和包括新闻媒体在内的社会组织在公共论域的言论空间中对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出现的违反公共道德以及以权谋私、违法失职、官僚主义、贪污受贿等各种违法和腐败现象通过公开指控、评论,提出改进建议等手段进行揭露、抨击、谴责和批评,对政府机构和政府官员滥用权力等不当行为的监督与制约,并督促有关机关对此予以处理和纠正。

(二)舆论监督在不同的社会形态中具有不同的特点。

根据信息公开和意见申明的渠道不同可分为社会舆论监督、组织舆论监督、媒体舆论监督;根据舆论监督主体公开信息和意见表达的动机可分为自舆论监督、偶舆论监督、拟舆论监督;根据舆论监督主体采用的框架可分为政治舆论监督、道义舆论监督、学术舆论监督;根据舆论监督内容的生产方式可分为微内容舆论监督、宏内容舆论监督;根据舆论监督的形态划分为潜舆论监督、显舆论监督、行为舆论监督;根据舆论监督主体发布信息、表达意见的性质划分为公开性舆论监督、揭露性舆论监督、批评性舆论监督。

舆论监督是民主政治的产物,无论他在不同的社会形态中具有怎样的特点,都是人民行使民主权利约束政府权力的一种方式,它是从人类社会产生之日起即已存在的一种社会控制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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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舆论监督—权利还是权力?

在历史上,舆论监督是民主政治的产物。早在中国封建王朝中就有相关的措施和官职来收集民间意见以供统治者参考,虽然有相关的舆论,但这种舆论同我们今天的舆论监督不是一回事。封建统治者决没有让老百姓来监督自己的雅量。即使是开明一些的当权者,知道要听取民意,也只是为了有利于王朝的巩固,根本谈不上什么舆论监督。

如西周时有所谓采诗官,专门到民间听取民意。当时以作诗诵诗来表达舆论,大量的讽刺诗作具有规劝统治者不要太奢华的含义。但专断的当权者就不会有这方面的考虑。朱元璋当皇帝后,虽然也捧孔孟,但对孟子学说中的民本位思想就坚决抵制。而封建社会中能不能广开言路或开言路到什么程度,也都取决于当权者的意志。明末龚自珍说:“我劝天公重抖擞,不拘一格降人材。”就是因为当权者还没有意识到开言路的重要性,当然也谈不上舆论监督。

马克思说过:“报刊按其使命来说,是公众的捍卫者,是针对当权者的孜孜不倦的揭露者,是无处不在的眼睛。”这是因为社会主义国家的权力同样存在滥用的可能。“以往国家的特征是什么呢?社会起初用简单分工的办法为自己建立了一些特殊的机关来保护自己共同的利益。但是后来,这些机关,而其中主要的是国家政权,为了追求自己特殊的利益,从社会的公仆变成了社会的主人。”马克思在总结巴黎公社经验时,提出建立巴黎公社式的民主监督制,以人民的民主权利来监督制约权力滥用的主张,以便让“这些勤务员总是在公众的监督之下进行工作”等等,都是马克思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用舆论监督防止权力滥用的设想。

早在1945年7月,毛泽东在回答黄炎培关于中共能否找出一条新路跳出人亡政息的“历史周期率”时,曾非常明确地提到了舆论监督:“我们已经找到新路,我们能跳出这周期率。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 从1987年开始,“舆论监督”连续4次出现在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中,党的十三大报告指出:“要通过各种现代化的新闻和宣传工具,增加对政务和党务活动的报道,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支持群众批评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反对官僚主义,同各种不正之风作斗争。”这是第一次在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上提出舆论监督的概念。此后,中宣部积极倡导典型宣传、热点引导和舆论监督,舆论监督的力度明显增强。1997年,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党的十五大报告又对舆论宜传、舆论监督提出了新 6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本科毕业设计(论文)的要求, 十四大报告指出,要“重视传播媒介的舆论监督,逐步完善监督机制,使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置于有效的监督之下”;十五大报告指出,要“把党内监督、法律监督、群众监督结合起来,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十六大报告强调,要“加强组织监督和民主监督,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这充分说明我们党是十分重视舆论监督的这一法治特征的重要作用的。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进程的不断加快,舆论监督已成为新闻界和社会各界的一个热门话题,其作用越来越显得重要, 党中央把舆论监督提升到非常重要的位置,越来越重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

舆论监督究竟是权利还是权力?

权力和权利是法学和政治学中两个最基本的概念,正确认识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准确界分权力与权利的关系。任何一种国家形态,国家活动离开了权力这个中轴和支撑点是不可想像的。何为权力?美国的彼德·布劳认为:“权力,它是个人或群体将其意志强加于其他人的能力,尽管有反抗,这些个人或群体也可以通过威慑这样做。威慑的形式是:撤销有规律地被提供的报酬或惩罚,因为事实上前者和后者都构成了一种消极的制裁。”帕森斯也说,权力的概念用来指一个人或群体反复地将其意志强加于他人的能力。由此可见,权力与权利的根本区别在于,权利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而权力则是一种不平等的关系,其基本特征是强制与服从。

社会舆论是社会的公意,是社会上众多人群广泛传播的意见和议论,就现阶段而言,它的作用方式一般有两种渠道:一是从上到下,由国家或社区的力量加以发动、组织和宣传,逐渐形成社会舆论;二是自下而上,开始由少数社会成员或社会群体发出议论,由于其切中要害,引起社会共鸣,自然而然形成广泛的社会舆论。无论是有意识地引导、发动,还是自发形成,舆论的主体始终应当是民间的力量,不具有国家强制性;它对于监督对象的作用,主要是基于社会舆论固有的说服力,是一种平等关系。因而,舆论监督只能是民间的一种权利,而不能蜕变为国家或者集团垄断的权力。

随着社会进步,权力的收缩和权利的扩张是一种必然趋势。总体上看,现代法治社会人与人之间基本上是法律上的平等关系,因而私人之间的权力自然也失去存在的土壤。可见,现代社会权力的基本形式已经从私人之间的权力和整体对个人的权力并存的状态向整体对个人权力单一存在的状态转化,这正是梅因所揭示的规律:从身份到契约。舆论监督不是权力,就不应该处处以国家的化身说话,而应当站在老百姓和多数人的立场,尽可能地反映民间呼声,成为公众愿望和利益表达的基本工具。

舆论监督就其本质而言,舆论监督属于一项宪法赋予的权利,其来源为我国宪法中有关公民言论自由、表达自由、新闻出版自由等方面的规定,是公民知情权的必然延伸 7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本科毕业设计(论文)

和体现,以及实现政治公开化的重要手段。作为民主社会中应有的宪法或政治权利,虽然名称不甚同一或者没有这样一个具体名词,但舆论监督的实质内容,不仅在各国宪法中均有体现,亦明确出现在各大国际公约中,如《世界人权宣言》(序言第二段及第十九条)、《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条约》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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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舆论监督在政府行政中的作用

(一)以权力制约权力。

这一机制的核心是分权,并使不同权力机构之间形成一种监督与被监督或相互监督的关系。监督者负有监督的权力或职责。这种职责或是专门的,或者兼职的;或是检察的,或是作出处理决定的,或兼而有之。以权力制约权力是通过两种方式实现的:一是由一种高级的权力监督低级的权力;二是平行权力层级之间的监督与制约。

这一种机制可以存在于民主社会,也可以存在于专制社会,只是在两种社会中的分权程度和保障目的不同。在专制社会中,最高君主的权力一般是集中而不分散的,对这种权力一般是没有有力的监督的。但是最高君主不可能事必躬亲,总揽一国所有必要的统治权力和处理所有的统治事务。他不得不让其他人参与到统治系统之中,赋予他们一定的权力,让他们处理一定的事务。但是,他又可能怀疑他们为他服务的品质和能力,于是分散他们手中的权力,设立一定的监督机构对他们进行监督或使他们相互监督和制约。

西方现代立宪政体实行的分权制衡原则就是将政府职能与权力分配给不同部门,并使各部门之间的权力相互平衡和制约。其基本的做法是,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分别由不同的部门或不同的人去行使,各部门之间权力大致平衡,互相制约,司法独立并具有某种形式的司法审查权力。当然,在现实中,三权是交织的,但是仍没有达到混然一体或相互包容的程度。分权制衡是针对一个不能完全信任的政府所采取的旨在防止专制、腐败和不当行为的制度设计。这一点与专制社会下的分权制约有些类似,但是二者的区别是显然的。西方分权制衡制度是建立在资产阶级民主的基础上,并且强调最高权力的分立与相互制衡。

社会主义中国也建立了一套法定监督机制。这其中有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监督,也有审判和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行政机关内部还有一套监察系统对其它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的监察。这些监督是我国法律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以权力制约权力的制度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有关制度不同的是,第一,它是建立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之上的,它的目的是保护公共利益--人民群众的利益不被侵害。第二,这一制度的原则是分工制约,9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本科毕业设计(论文)

而不是西方国家的分权制衡。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国家权力最终统一于人民代表大会。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职权上有所分工,但是都是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

(二)以道德制约权力。

以道德制约权力这一机制的涵义是通过学习和教育的方法使社会或统治阶级对政府官员的要求内化为他们的道德信念,培养他们勤政廉政为统治利益或公共利益服务的意识和品质,使他们能够自觉地以内心的道德力量抵制外在的不良诱惑,自觉地严格地要求自己,行使好手中的权力。

这一机制与“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机制相比,侧重于事先的预防,而后者侧重于事后的阻止或惩罚。道德的制约机制的作用原理在于通过学习和教育的方式去培养政府官员内心的道德力量,从而减少滥用权力的可能性,也就是通过制约灵魂而制约行动。而权力的相互制约机制的作用原理在于,恰当地配置各种权力,使得某一种权力被滥用时便会受到来自另一种权力的抑制,侧重于制约外部的行动。权力的相互制约机制往往形成各种制度,具有制度化的外观,而道德的制约机制有可能形成为若干的制度,例如使学习和教育成为制度性的要求,但是更多地表现为非制度化的、漫延式的、多种多样的方法和措施,如某种活动或运动。权力的相互制约机制表现为以一种刚性的力量对付另一种刚性的力量。而道德的制约机制表现为以一种柔性的力量去驯化一种刚性的力量,虽然有些硬性的规定,——例如规定成为国家官员之前必须反复学习官方指定的道德读本,但是更多的是宣传、提倡和鼓励。这些措施虽然是潜移默化地起作用,而效果却可能是巨大的。现实中这两种机制往往是并存的。

(三)以权利制约权力

权利制约机制是民主社会所独有的一项伟大的治国战略。它的涵义在于,在正确理解权利与权力的关系的基础上,恰当地配置权利,以使它能够起到一种限制、阻遏权力之滥用的作用。这里包含着两重意思。第一,承认公民的权利,例如财产权、人身自由权和隐私权等,政府权力不能逾越它的界限而侵入公民的权利领域。这样,公民的权利对于政府滥用权力起着一种阻碍与制约的作用,但是权利所起到的这种制约作用,是一种消极的制约作用。也就是说,在这里,公民的权利作为一种标识,提醒政府注意到不要逾越权力的法定界限。几乎所有的公民权利都具有这种消极的制约作用。第二,一些公民权利不仅具有这种消极的制约作用,而且具有一种积极的制约作用,也就是说,当 10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本科毕业设计(论文)

政府逾越权力的法定界限、滥用权力或有不当行为时,这些权利可以保证公民作出一些积极的反抗,迫使政府收回它的权力触角或改变不当行为。例如公民对政府某些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这种起诉权利提供了一种撤销或改变政府机构某些行为的机会。这些权利要发挥积极的制约作用,有的需与公共权力内部的相互制约机制相配合,而有的却可以单独发挥这种作用,法律赋予了这种权利改变公共权力关系的能力,例如选举权。可以发挥积极制约作用的权利至少有:选举权、言论自由权、结社权、知情权、对政府机构或官员的滥用权力等不当行为进行举报、检举和控告的权利,以及在遭受来自公权力的侵害时获得救济的权利,例如申诉的权利,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等。此外,还有一些权利停留在理论或道德的层面,没有成为法定的权利,例如非暴力反抗或善意违法的权利,抵抗权等。

以公民权利制约政府权力这一机制的实质是使公民成为监督政府的主体力量。这是民主性质的监督,一种根本性质的监督。依赖公民作为监督政府的主体力量,这种思想很早就有人提出,但是只有在一个民主社会中才能实现。以权力制约权力,广泛存在于一些非民主的社会形态之中,包含在甚至是最专制的政体之中。在任何一个国家中,无论是有意设计的政治制度,还是无意识发展出来的政治实践,都或多或少、或清晰或模糊地包含着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机制。以道德制约权力的机制也可以存在于一些非民主的社会形态之中,为专制政体服务。以权利制约权力,以承认公民权利为根本前提,以保护公民权利为最终目的,只有民主社会才会重视和建设这种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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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舆论监督在政府行政中的发挥途径

(一)政府行政中舆论监督制度构建

现代社会中要发挥舆论监督在政府行政的功用,我们应该有一个好的制度构建,通过制度构建进而实现舆论监督法制化。

复旦大学法学院法理学学者侯建提出三个制度构建理论,即:制约、对话、共信。

在“制约”方面。舆论监督是一种权力的展现和道德监督,权力与权力对抗中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例如,广大网民参与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同时,恰恰将中国司法系统中一些问题揭露了出来,使得人民开始关心国家司法进程,通过舆论的力量将一些违反司法程序的案件纳入司法程序,推动司法透明化和规范化。

在“对话”方面。对话是一种和平而非强制性的交往活动,是一种平等而非高下等级相殊的交往活动,它是公民与政府相互了解的重要途径。对话可以疏通政府与公民之间的隔膜,增进互信,鼓励公民关心国事。在实际行政中我国政府在这方面已有所改进,比如“听证制度”的推行,其中听证的组织者以往的单独决策转化为组织者和百姓的平等协商共同决策,这正是一个平等对话的过程,有利于政府的决策的实施,也有利于百姓的响应和心服口服的遵守;还有就是“非典”时期“新闻发言人制度”的推行,政府的有关机关发言人定期发布有关信息,接受新闻媒体记者的提问,以满足社会大众对相关知情权,这在某方面是对过去政府信息封锁的一种挑战,这也有利于公众对政府行政服务实施监督。

在“信任”方面。信任制度的建设,不仅应当促进公民政府的信任,而且应当有助于建立一个能够接受公民监督的政府。公民与政府的信任基础是:首先,公民能够有效的制约政府,不能够制约政府的公民是会怀疑政府提供服务的质量的;其次,也就是公民与政府的交流和对话,这有助于相互信任,只有一个为公民所信任的政府,才能更好的行使其权力,也只有信任政府的公民才能更好的接受政府的管理,接受政府的服务。

当然,三个机制的作用的发挥是相互的,缺一不可,只有协调发展才能有助舆论监督的实施,也才可能有助于政府自身的发展,才能最终取得社会的根本进步。

(二)舆论监督权的保障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利益关系的进一步调整,社会上各种热点难点问题还会进 12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本科毕业设计(论文)

一步增多,舆论监督工作面临的形势将会更加复杂。必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切实保障群众舆论监督权。

1.完善法律法规保障体系。一是制定舆论监督法规。我国尚未出台舆论监督法,支持和保护舆论监督的法律法规机制也不够完善。在专门法出台之前,可由各地制定保障舆论监督的相关制度和规定,积极探索从党纪条规的角度完善对舆论监督权利的保障体系,推动舆论监督保障体系的建设。二是制定信息公开法。实践证明,我国亟待通过政府信息立法来调整目前公共信息的传播状况。只有通过法律规定了哪些信息是该公布的、哪些是该保密的,并承担相应的责任,才有利于民众知情权的实现和更好地保护国家机密。相关机构应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以使民众的知情权得到更加充分的保障。信息公开法主要应遵循以下原则: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政府信息面前人人平等;政府拒绝提供信息,需负举证责任;司法机关具有审查的权力。在信息公开法尚未出台的情况下,党政机关应进一步发挥职能作用,加大工作力度,完善政务公开制度,不断扩大政务公开的广度与深度,用严格的制度措施来保证公开的真实性、全面性和及时性。

2.营造良好的舆论监督环境。一是健全社会舆论所反映问题的查处机制。对于社会舆论反映的有关问题,应及时组织力量或督促有关部门限期解决,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向监督主体反馈。同时,对那些利用舆论监督权恐吓他人或因为监督失当、失实、失误给被监督对象造成严重伤害者,也应当追究其相关责任。二是健全舆论监督的保护机制。党政机关要密切关注舆论监督主体在行使舆论监督权利过程中产生的矛盾问题,正确运用有关党纪法规,及时排除舆论监督的各种干扰,给监督主体以更大、更多的精神支持和物质鼓励,以保护群众参与舆论监督的积极性。三是健全舆论监督的协调配合机制。舆论监督属于非权力型的监督机制,要保证舆论监督的有效性,必须通过党内监督、司法监督、行政监督等权力型监督机制的及时介入,相互协调,形成整体合力,以提高效率。

3.加强对非主流舆论的关注与引导。在社会上除了由党和政府掌握的主流舆论外,还存在着不受控制的非主流舆论。非主流舆论虽不登大雅之堂,却是基层社会道德评价的重要方面,能对民众的思想行为产生很大的影响。非主流舆论是反映人民群众呼声的第一手资料,各级党政机关应十分关注、认真分析、正确引导,要充分发掘和利用其中所包含的各种积极因素,对偏颇的甚至错误的非主流舆论,则要站在党性和党的政策的立场上,用主流舆论对其进行引导。同时,要充分认识和理解社会舆论多元化的必然性,主动适应舆论多元化的现实,自觉地在社会舆论中广开言路。13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本科毕业设计(论文)

4.要正确把握舆论监督导向,提高民众参与舆论监督的水平。首先,要进一步加大反腐败工作的宣传力度,全面、准确、及时地宣传党中央关于反腐败的指导思想,及时报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进展以及所取得的成效,建立党风廉政监督信息网络,深入开展警示教育,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监督合力。其次,党政机关要加强对舆论监督导向的引导。特别是对普通舆论监督主体,要有针对性地提高其监督素质,积极引导其客观、正确地进行监督,提高监督质量,避免由于监督不当所带来的一些负面影响。再次,注重引导监督主体掌握和运用监督的技巧和艺术。提高舆论监督主体的学识水平和社会见识,增强其对各种事件的辨识和分析能力。使其更有效地履行舆论监督的职能。实践中,一些地方省市为显示政府对媒体和舆论监督的支持,相继颁布了一批具有硬性的“规定”和“办法”。如珠海市市委近日颁布的《珠海市新闻舆论监督采访报道的若干规定》中指出:只要不涉及国家安全、国家机密及军事机密的,新闻记者进行新闻舆论监督时,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都必须接受采访,并与之密切配合,如实反映情况和问题,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抵制、推委,或进行人身攻击和打击报复等等。昆明市检察院公布了《征求〈昆明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意见的公告》。“干扰、阻碍新闻媒体依法开展舆论监督者,将被问责直至追究法律责任”,“新闻媒体应当对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其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等,成为该《条例》备受关注和赞誉的亮点,不仅在昆明,在全国都引起关注。这些文件规定的指导思想和原旨与以往我党和国家对待舆论监督的态度无疑是相一致的,这些在一定程度上鼓舞了舆论监督工作的热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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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当前我国舆论监督存在的不足

(一)舆论监督法制保障体系不健全。

目前,我国尚缺乏比较完整的舆论监督法律法规体系,没有从法律的角度明确舆论监督的地位、性质、权力等。尽管我们党和政府历来重视舆论监督工作,出台了一系列相关的规章制度,一些地方政府也制定了某些办法来支持舆论监督,但是,总体上看,其规定大都比较抽象,操作难度大,同时也有不连贯、不统一的问题,往往使一些是非难以评判。由于缺乏相关法律保障,监督主体的正当监督权和人身安全难以得到有效保护,致使民众不愿、不敢行使舆论监督权。

(二)舆论监督缺位现象明显,监督力度有待提高。

我国大众传媒受种种因素的限制,在实际监督过程中常常出现失语现象,对民众的“口头舆论”重视不够。有时民众对某一社会问题已经“议论纷纷”,媒体报道却很少谈及;或者虽有报道,但与民众对事件关注的角度、关心的程度以及对信息量的需求相差甚远,导致大众传媒的议程设置与群众关心的议题产生错位。另外,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一些行政管理者常常把负面新闻与国家及地方的形象联系起来,把舆论监督视为一种威胁,经常动用手中的权力横加干预,打击报复舆论监督现象严重。监督主体在实施监督过程中常受到暴力侵害,而且侵犯、施暴主体范围存在不断扩大的趋势。

(三)信息公开制度不健全,群众的知情权得不到有效保护。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信息公开制度还存在着许多不足。一是制度设计具有浓厚的政策性特征。二是信息公开的主体范围与内容狭窄。三是信息公开的渠道少,手段落后,信息公开的方式也较为单一。四是信息公开缺乏明确的可操作性规范。目前推行的各种形式的公开只对一些特定的政府信息进行了规定,且往往处于分散的各自为政的状态,缺乏全盘规划和部署。五是公民在获得政府信息的程序方面缺乏保障和救济机制。

(四)群众参与舆论监督的动机、目的、方式等存在不足,流言和民谣较为盛行。

一是部分监督主体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不高。个别监督主体把大众传媒当成谋取个人私利的工具,把舆论监督权当成私人权力,收受贿赂,骗取钱财。一些监督主体开展舆论监督则是为了泄私愤、鸣不平,甚至是为了敲诈勒索。少数大众传媒和监督主体对监督事实和分寸尺度把握得不好。二是监督视野有待拓展。目前,我们的监督者关注更 15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本科毕业设计(论文)

多的是发生在自己身边的事和关系到自己切身利益的事,对除此之外的事,往往持冷漠态度。三是监督方式不够科学。在采访中滥用暗访、偷拍等手段,侵犯公民、团体和法人的正当权益;甚至越俎代庖,取代执法部门行使权力。四是乐于运用流言和民谣等形式参与社会舆论。流言、谣言和各种民谣对社会心理、民众情绪产生极大的干扰,影响人们的理性判断能力,影响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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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总结

我国正在向一个法治化的进程中前进中进行,而一个法治国家的建立首先依赖于一个法治政府的形成,法治政府的形成中舆论监督发挥了很大的作用。所以,在这条法治化的道路上,要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以推动社会民主的进程,进而促进社会文明的更大进步。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工作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除了本身的制度建设外,还涉及政治、经济体制的改革,社会结构的变迁以及传统文化的改造等诸多方面。只有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因素,形成整体合力,才能使舆论监督逐步走向民主化、法制化和科学化轨道,真正使舆论监督发挥监管公共权力运行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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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谢

首先,感谢学校领导和学院领导两年来对我的悉心培养和认真教育。

其次,本篇论文受到了地大网络学院老师的全心指导。导师渊博的专业知识,严谨的治学态度,精益求精的工作作风,诲人不倦的高尚师德,朴实无华、平易近人的人格魅力对我影响深远。导师不仅授我以文,而且教我做人,赋予我终生受益无穷之道。本论文从选题到完成,几易其稿,每一步都是在导师的指导下完成的,倾注了导师大量的心血,在此,对指导老师表示由衷的感谢!

同时还要感谢我的同学和朋友们的真诚关心和帮助!书到用时方恨少,在这篇论文的写作过程中,我深感自己的水平还非常的欠缺。生命不息,学习不止,人生就是一个不断学习和完善的过程,敢问路在何方?路在脚下!

最后还要感谢父母多年来的启蒙和教育!回顾多年来走过的路,每一个脚印都浸满着他们无私的关爱和谆谆教诲,他们在精神上和物质上的无私支持,坚定了我追求人生理想的信念。父母的爱是天下最无私的最宽厚的爱。大恩无以言报,惟有以永无止境的奋斗,期待将来辉煌的事业让父母为之骄傲。我亦相信自己能达到目标。

谢谢大家!18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本科毕业设计(论文)

参考文献

[1].沙莲香,社会心理学,人民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 [2].李德志,人事行政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

[3].蔡定剑,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 [4].中国法制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 [5].傅思明,国依法行政的理论与实践,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

[6].夏书章,行政管理学(第三版),高等教育出版社、中山大学出版社,2003年

5.浅谈依法行政与行政法制监督问题 篇五

摘要: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行政法制监督体系,但仍存在着一系列问题和不足:行政法制监督制度的权利配置在整体安排上不合理;监督主体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在监督范围上过窄、监督对象上缺乏制衡性;在监督手段和监督方式上效果差;在监督程序上,缺乏应有的透明度;在监督机制上缺乏双向性和全面性。针对这些问题,探索性地提出了改革和建设我国行政法制监督机制的若干对策。

关键词:行政法行政法制问题解决方法

依法行政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现代行政所普遍遵守的行使行政权的基本准则,依法行政的内涵包括着法律优先和法律保留及比例原则。当然,静态的依法行政是一种行政主体在职权范围内依法而为的行政,但行政中广泛存在的自由裁量权及随着行政权利的日益扩张,静态的依法行政将被突破,出现大量的动态行政,对行政的监督和制约变得越来越困难,单靠行政主体自身约束自己来实现依法行政,已无法实现法制模式下的依法行政。目前,我国最需要解决的是如何理顺行政法制监督中的各种关系,建立科学、合理、健全、高效的监督体系,对行政行为真正做到有力监督和制约,早日实现行政权的依法行使,使人民的权利得到充分保障,使依法治国方略得到实现。

一、我国行政法制监督的现状评价

虽然从纵向看,我国政府责任监督机制在近年来已有所发展和完善,但不可否认,政府责任监督机制还存在不少缺陷和不足,突出变现为政府责任监督不力,阻滞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假设的进程。要解决政府责任监督不力的现状,首先要发现问题,找准问题。当前我国政府责任监督机制体现出一种制度堕距,主要有一下几个问题:

(一)监督主体问题

我国现行政府责任监督主体存在着多元性的特点。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有权对我国政府责任进行监督的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人大及其常委会)、行政机关(包括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等)、司法机关(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

从政府(行政机关)的角度来看,国家权力机关和司法机关为外部监督主体,而行政机关的监督为内部监督主体。这些主体由于存在着职权或地位上的问题,而无法顺利地发挥其作为政府责任监督主体的作用。

(二)监督对象问题

政府责任的监督对象的存在决定了政府责任监督机制存在的必要。政府责任监督对象的复杂程度决定了政府责任监督机制需要达到一种什么样的状态。政府责任监督对象的确定既是政府责任发生现实的需求,也是实践选择的结果。当前我国政府责任正处于一个高发期,而对政府责任的监督实践中对于监督对象选择却并未能完全反映当前的实际,使得我国的政府责任监督没有起到应有的效果。

(三)监督程序问题

西谚有云:“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得以实现”。这句谚语充分说明了程序的重要性。而我国法律实践中历来有“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对政府责任监督也存在程序未被重视的问题,首先就反映在立法上的不成熟,对监督程序的规定过于原则。但就当前我国政府责任监督实际工作来看,现有立法的监督程序规定还是能够满足工作开展的需求的,而更主要的问题反映在实践中政府责任监督程序的不被遵守甚至随意创制上。监督缺乏程序,是我国政府责任监督无法常规化的重要原因。

(四)监督效力问题

我国监督效力的问题与监督主体的地位有着密切联系。由于我国政府责任监督主体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不足,往往无法完全排除相关利益单位的干扰,依法独立工作,导致责任监督无法顺利进行,监督效力权威不足;同时,政府责任监督主体与党纪监督主体的过分紧密的联系,使得政府责任监督难以避开政治的影响。在这种政治体制与行政管理体制的双重影响下,当前我国政府责任监督效力存在与预期不相符的现象。

二、完善我国政府责任监督机制的建议

我国政府责任监督的机制问题存在于立法和制度实施两个方面,因此,完善我国政府责任监督机制,需要从立法和制度实施两个方面入手,找准问题,对症下药。通过对我国政府责任监督机制现状和问题的分析,完善政府责任监督机制需要从法律规范和制度运行两个方面进行整合,并着重解决具体的现实主要问

题,从具体的方面进行完善。

(一)完善途径:法律规范和运行制度的整合针对我国政府责任监督机制的现状及存在问题,应在我国现行的责任监督基础上,结合我国经济、社会新形势,不断强化和完善我国政府责任监督的立法工作。通过法律规范间的整合,使各主体的职权及相互监督制约关系得以合理设置,明确职权行使及监督的方式、程序及确定的后果,使政府责任监督机制从立法层面上得到确立,为我国政府责任监督机制的实践提供指导依据和规范保障。

监督制度数量的繁多并不能代表监督制度的完善。事实上,由于这些监督制度将监督对象分得过细,监督资源和力量被分散,各种监督制度的实施情况并没有都达到预期的目的。同时,由于各种制度在具体的构架和实施方式上存在着许多重合的方面,难免导致监督的冲突。因此,由于各制度未经过合理的优化组合,所起到的监督效果,并不是一加一等于二或大于二。

综上,要完善我国政府责任监督机制,使对政府责任的监督达到最优的效果,在实践层面上,应对现有监督制度做一个清理和整合,纳入到一个相对统一、完整的监督机制中来。

(二)几个主要问题的解决和完善

完善我国政府责任监督机制,要从法律规范和制度实施两个途径进行。在这过程中,需要着重解决理论与实践中已发现的主要问题,从具体内容上做出改进和完善。针对我国政府责任监督机制的主要问题,需要进行如下完善:

1、加强监督主体的地位和职权

加强监督主体的地位和职权包含两个层次的意义:首先是明确监督主体身份,赋予其作为监督主体应有的地位和职权,体现作为监督主体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如果监督主体缺乏相对的独立性而依附于被监督者,控制权力的基本目标就无法实现”其次是加强监督主体地位和职权,使其监督对监督对象具有足够的约束力。

2、廓清监督对象范围

政府责任监督对象的范围决定了政府责任监督主体所需的职权配置和能力发挥,监督对象范围的确定,是政府责任监督机制结构设置的重要依据,因此,完善我国政府责任监督机制,必须廓清监督对象的范围。廓清监督对象范围,有

利于政府责任监督力量的合理配置和有效行使,既能避免因介入非行政法律责任的监督而分散原本就不强大的监督力量,也能使预设的监督对象都能真正得到监督,维护监督机制的完整和公正。

3、监督程序的完善和遵守

“法律监督程序必须符合正当法律程序或者程序正义的要求,才能实现其价值”。政府责任监督主体的监督职权行使需要有合理的政府责任监督程序作为约束和保障。当前,我国政府责任监督法律规范和实践中,程序随意的现象较为严重,是政府责任监督主体的职权未能得到充分行使的重要原因,也是我国政府责任监督非常规化的集中体现。

因此,要提高政府责任监督机制的权威,关键还是在于从法律规范上对权力结构进行重新配置,加强监督主体的权力配置,使之获得有力的法律指称,同时在实践中排除来自行政权力尤其是行政首长的权力的干扰,从而维护政府责任监督的权威。

总之,健全行政法制监督制度,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我们还需要做大量的工作,还要通过长期不懈的努力,令人感到欣慰的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对监督工作极为重视,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已出台了《党内监督条例》,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正在制定实行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的监督法以及行政监督法规。相信不久的将来,我国行政法制监督制度必将进一步完善,人民期盼建立的民主、法制、高效和廉洁的政府也一定会实现。

参考文献:

6.我国行政伦理监督机制建设初探 篇六

【关键词】行政伦理;监督机制;建设

行政伦理监督是指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对行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行为是否符合有关伦理道德原则与规范所进行的监察和督导。行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符合行政伦理的行为准则,需要一定的监督机构及其进行监督和督促。分析行政伦理监督的特点、必要性、建设途径具有重要意义。

一、行政伦理监督的主要特点

(1)监督主体的多样性。行政伦理监督的主体不仅涉及垂直领导关系的行政机关之间及其自身,而且还包含政党组织、权力机关、社会团体、普通公民等。行政监督主体的多样性与广泛性,为我国行政监督机制的构建提供了旺盛的生命力和活力。(2)监督对象的特定性。行政伦理监督的对象是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更确切地讲,是指行政人员的公务行为。但就我国目前的社会现实而言,行政伦理监督的对象还包括各级党的部门、各级人大、司法机关、社会团体中的公职人员。(3)监督内容的广泛性。不仅要对行政机关各部门、各级工作人员进行监督,而且还要对行政管理活动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行政监督内容不仅包括机构的行为,还包括组织的行为,它是以“责、权、利”的统一为基础,以协调个人、组织与社会的关系为核心的行政行为准则和规范系统。行政伦理是行政管理领域中的角色伦理,是针对行政行为和政治活动的社会化角色的伦理原则和规范。

二、行政伦理监督的重要意义

(1)有利于加强社会民主政治建设。国家行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符合行政伦理,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只有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符合行政伦理,才能促进社会的民主程度,才能整好的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才能更好的实现社会公共利益。(2)有利于增强行政人员的公仆意识。国家工作人员是社会管理的主体,同时也是社会服务的主体,国家行政人员的行为要收到行政伦理规范的约束,加强对行政人员行政伦理的教育及其监督,有利于增强行政人员的公仆意识,更好的工作和服务。(3)有利于保障行政机关、行政人员正当地行使权力。加强行政伦理监督机制的建设,有利于对行政机构及其行政人员的行为进行约束,减少行政伦理失范现象的发生。保证国家公共权力使用的正当性。(4)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行政伦理监督,有利于对约束和规范行政伦理主体的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5)有利于减少现实社会中一定范围内存在的伦理道德失范现象。行政伦理监督机制建立和完善,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国家行政机构及其行政人员的行为,减少其行政伦理失范行为的发生,如公车私用、贪污腐化现象的产生等等。

三、行政伦理监督机制建设

1.建立和完善我国的行政伦理监督体系。(1)内部行政监督体系建设。第一,自我监督。自我监督是通过对行政人员的培训,使其了解行政伦理规范,在实际工作中,将自己的行为和行政伦理规范进行比较,进行自我监督,发现问题,然后纠正自己行为的监督,如国家行政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将自己的行为与“八荣八耻”的要求进行对比,严格规范要求自己行为的监督。第二,行政监察。行政监督是国家机构中建立专门的行政监督机构,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行政人员的行为进行考察,并对其进行评价的一种监督,这是一种法制监督,具有法律规范效力性。第三,审计监督。审计监督是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财务监督,通过对会计检查,发现是否参加私设小金库、挪用公款等行政伦理失范行为。并对这种行为进行打击。(2)外部监督体系。第一,权力监督。权力监督是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权力是否存在滥用行为的监督,社会群众可以通过质询权、视察、检查权等权力和方式对国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第二,政党监督。各民主党派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的监督,通过参政议政、质询等方式对其进行监督。第三,社会团体及人民群众舆论监督。社会团体及其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可以直接向各级行政机关提出询问、要求、批评和建议;申诉、控告和检举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伦理道德失范行为;通过报纸、刊物、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揭露问题,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监督力量。

2.加强行政伦理立法,为行政伦理监督提高法律保障。加强行政伦理监督与道德评价的法治化,尽快制定相关法律和规范性文件,使各类行政监督评价具有明确具体的主体权限、法律依据、程序和手段。加强行政伦理立法工作,为行政伦理监督机制的构建提供法律支持,通过立法通过,提高行政伦理监督的合法性,有利于加强行政伦理监督的执行力、有效性,西方行政伦理监督除了注重制定廉洁从政的法律制度,强调监督机制建设,西方国家为我们提供了丰富的实践经验,我们可以从中吸取成功的经验。

3.建立与完善公正待遇机制。建立干部的激励和保障机制,这是廉政与公共行政伦理监督机制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财政主要确保政府履行政治、经济和社会各项职能,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也就是说,公共财政要打破计划经济条件下财政大包大揽的支出格局,凡市场能够起作用的,主要是竞争性、经营性领域的投资,财政不代替,做到“不越位”;而行政管理、国家安全、基础设施、科教、公共卫生、环境保护、社会保障及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所必要的支出等社会公共支出,则在财政能力允许的情况下通过综合平衡,给予重点保障,努力做到“不缺位”。对于中国来说,建立与完善公正待遇机制还需要与公共财政建设紧密结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财政要打破计划经济条件下财政大包大揽的支出格局,做到“不越位”、“不缺位”。

4.加强对公务员的行政伦理培训教育。思想对行为具有指导作用,通过对公务员的培训,可以提高公务员的道德修养,提高公务员的素质,有先进的行政伦理素质武装自己的头脑,潜移默化,对公务员在实际工作中的行为进行指导和规范,监督的最高境界是“没有监督”,加强队公务员有关行政伦理的教育,能更好的规范公务员的行为,这是实现行政伦理监督机制的重要组织部分。行政人员要自己加强修养,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要求,更好的为人民服务。

5.建立和完善行政伦理监督机制的内容。有效的监督、评价必须以监督、评价客体切实处于被监督、评价之下为前提,要保证监督评价的独立性与权威性。增强行政伦理监督的执行力,行政伦理监督不是摆设,而是实实在在纯正的,是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组织部分。

行政伦理监督是指有关监督主体对行政系统运用行政伦理标准进行评判,促使行政系统依照法律和伦理规范管理国家事务、自身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的活动。我国的行政伦理监督类型及其运行机制,是建立在现行的行政监督及其运行机制基础上的,对行政系统进行伦理监督,是政治文明进步的必然要求、是市场经济深入发展的必然要求、是社会进步的必然要求。行政伦理主体的公共性质,决定了行政机关、政党、社会等监督主体有资格对行政系统进行伦理监督。这些监督是行政系统实现价值目标的重要推动力量。为保障行政伦理规范贯彻实施,必须进一步认真研究和完善行政伦理监督机制。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保证各级干部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用来为人民服务,始终是我们所面临的重大课题。

参考文献

[1]张康之,李传军.行政伦理学教材(第二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212,242

[2]栾凤舞.完善行政伦理监督机制[J].大庆党校论坛.2009(1)

[3]王伟.行政伦理概述[M].北京: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

7.辽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 篇七

(2010年1月6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0年1月13日省政府令第241号公布 自2010年2月22日施行 1992年3月1日省政府令第17号发布的《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和1995年3月17日发布的《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补充规定》(辽政办发〔1995〕15号)同时废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层级监督,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促进行政机关严格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各级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对下级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的监督。

第三条 各级政府及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执法和依法委托执法的组织,下同)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公开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保障各级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严格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并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和下一级政府的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监督。

省、市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本系统的下一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监督。

省以下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活动,接受其所在地同级政府的监督。

第六条 省政府法制部门主管全省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在省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对全省各级行政机关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和部门法制机构在本级政府、本部门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系统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监督。

第七条 各级政府或者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八条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章 监督内容

第九条 行政执法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

(二)行政执法部门是否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三)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和条件;

(四)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抽象行政行为的制定和备案审查;

(五)上级机关的行政决定、命令及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

(六)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裁决等具体行政执法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

(七)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综合行政执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和规范行政审批自由裁量权等工作情况;

(八)行政执法举报、投诉案件的处理;

(九)行政执法部门之间行政执法争议的协调;

(十)行政执法人员配备和行政执法经费的保障;

(十一)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及罚没财物的管理、处置;

(十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的落实;

(十三)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

(十四)其他应当监督的事项。

第十条 实行行政执法情况报告制度。市、县政府应当每年向上一级政府报告行政执法工作;各级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每年向本级政府报告行政执法工作。

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满一年的,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负责实施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向本级政府书面报告下列情况:

(一)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宣传;

(二)相应配套措施和制度的制定;

(三)行政执法队伍的建设和培训;

(四)违法案件的查处;

(五)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措施;

(六)对法律、法规、规章内容的意见和建议;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十一条 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核公告制度。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对本级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进行审核确认,审核确认结果在本行政区域内新闻媒体上公告。

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行使行政执法职责的,按前款规定执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其所在地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审核确认。

第十二条 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使用国务院所属部门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的,由使用单位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政府法制部门与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或者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知识、执法技能的教育培训。

第十三条 实行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各级政府制定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应当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审查;各级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报本级政府备案审查。

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定期通报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报送备案情况。

第十四条 实行行政执法检查制度。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对下级政府及所属行政执法部门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检查。

县级以上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于每年年底之前,向本级政府法制部门提出下一行政执法检查建议。政府法制部门根据实际需要,拟定行政执法检查计划。

政府法制部门可以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项行政执法检查。

行政执法检查结束后,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向本级政府提交书面报告。第十五条 实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形成的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各级政府及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定期组织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国务院有关部门对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有关部门未作规定的,由省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规定本系统统一的行政执法文书格式,并报省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实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制度。下级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各级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本级政府备案。

各市政府、省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对个人罚款或者没收财产1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对单位罚款或者没收财产10万元以上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报送省政府法制部门备案。市、县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标准由各市、县政府制定。

报送的备案材料应当包括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书面报告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县级以上政府法制部门对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自收到备案报告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结果反馈给相关部门。

第十七条 实行行政执法情况统计报告制度。各级政府及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本部门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按照有关规定,报送统计分析报告和统计报表。

第十八条 实行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度。省、市、县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建立行政处罚的基准制度、先例制度和说明制度。

第十九条 实行行政执法举报、投诉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可以向行政执法部门的上一级部门或者本级政府法制部门举报、投诉。

政府法制部门或者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受理的举报、投诉事项在60日内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投诉人。

举报、投诉采用实名制。受理举报、投诉的部门应当为举报、投诉人保密。

第二十条 实行行政执法争议协调裁决制度。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发生行政执法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提请共同上一级政府法制部门协调解决。政府法制部门协调达成一致的,制作《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意见书》;协调无法达成一致的,报请本级政府裁决。

争议未经协调或者裁决之前,除关系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安全外,行政执法部门不得单方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对裁决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实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的财政预算管理制度。行政执法部门不得规定行政处罚指标。

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时,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

行政执法部门不得损毁和使用、截留、坐支、私分罚没财物。第二十二条 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度。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各级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对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情况,应当定期组织评议、考核。

第二十三条 实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各级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行政执法过错行为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章 监督程序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行政执法监督的相关制度;

(二)提出行政执法监督的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处理行政执法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四)指导、督促和检查下级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五)检查、调查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行政执法部门及行政执法人员就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调查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二)询问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证人等,并制作询问笔录;

(三)调阅有关材料,查阅行政执法案卷及账目、票据、凭证等,必要时可以复制;

(四)暂扣涉及违法案件的有关材料和物品;

(五)委托有关机构进行鉴定、评估、检测;

(六)暂扣或者收缴涉嫌实施违法行政行为人员所持有的行政执法证件;

(七)责令行政执法部门及行政执法人员停止行政执法行为;

(八)责令行政执法部门及行政执法人员限期履行法定职责或者限期改正行政执法行为;

(九)撤销、变更行政执法行为或者确认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以及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执法行为;

(十)责令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十一)责令对有关违法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或者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及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对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销毁、转移证据。

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监督部门在进行检查、调查时应当出示《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证》。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应当在规定的区域或者系统内从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二十七条 行政执法监督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工作者和其他人员参与行政执法监督活动。

第二十八条 行政执法监督部门在行政执法监督过程中,发现行政执法行为可能严重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引发群体性事件及对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等情形的,经行政执法监督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下达暂停通知,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行政执法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对被暂停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进行审查。经审查,确认行政执法行为合法的,行政执法监督部门应当下达恢复通知书,并书面告知当事人;确认行政执法行为违法的,行政执法监督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行政执法行为,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二十九条 行政执法监督活动中,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系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人或者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

(三)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监督的。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的回避,由行政执法监督部门负责人决定。第三十条 行政执法监督部门认为监督事项需要听证的,或者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且行政执法监督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应当组织听证。

第三十一条 上级行政执法监督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办理下级行政执法监督部门负责的行政执法监督事项。

第三十二条 行政执法监督部门作出行政执法监督处理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文书,并及时送达被监督部门。

行政执法监督部门责令停止、限期履行法定职责或者限期改正行政执法行为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依法撤销、变更行政执法行为或者确认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以及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执法行为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

《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或者《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被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之日起20日内,向行政执法监督部门报告执行情况。

第四章 监督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中发现的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经审查,规章超越权限,违反上位法和世贸组织规则的规定,或者规定不适当,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由省政府法制部门责令制定机关自行纠正;拒不纠正的,由省政府法制部门报请政府同意予以撤销,并通知制定机关;

(二)经审查,规范性文件超越权限,违反上位法和世贸组织规则的规定,或者规定不适当,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由上一级或者本级政府行政执法监督部门责令制定机关自行纠正;拒不纠正的,由上一级或者本级政府行政执法监督部门予以撤销,并通知制定机关。

第三十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部门在实施行政执法监督过程中,发现行政执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应当作出撤销、变更行政执法行为或者确认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以及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执法行为的决定:

(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

(三)违反法定程序;

(四)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

(五)行政执法行为明显不当;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部门在实施行政执法监督过程中,发现行政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建议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规定执行行政执法工作报告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执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核公告制度的;

(三)安排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

(四)未按规定实行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

(五)不执行上级机关的行政决定、命令和行政复议决定的;

(六)对上级机关部署的行政执法检查拒不组织实施的;

(七)未按规定建立和实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的;

(八)未按规定备案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

(九)未按规定上报行政执法情况统计分析报告或者虚报、瞒报有关统计数字的;

(十)擅自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或者擅自变更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权限范围的;

(十一)未按规定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标准及相关配套制度的;

(十二)拒绝受理举报投诉案件或者对举报投诉案件查处不力的;

(十三)不执行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意见和裁决决定的;

(十四)未按规定执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的财政预算管理制度的;

(十五)规定行政处罚指标的;

(十六)未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及组织评议考核、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十七)妨碍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调查工作的;(十八)拒绝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处理决定的;(十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行政执法监督部门发现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暂扣、收缴其行政执法证件,并建议其所在部门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的处理;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无效或者私印、伪造、变造行政执法证件的;

(二)未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的;

(三)非法收费或者截留、坐支、私分罚没财物的;

(四)擅自使用罚没物品或者由于管理不善致使罚没物品严重受损或者灭失的;

(五)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超越、滥用职权的;

(六)徇私枉法、索贿受贿,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七)对举报人、投诉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行政执法监督部门应当自暂扣行政执法证件之日起3日内通知行政执法人员所在单位和行政执法证件颁发机关。行政执法监督部门可以根据情况收缴或者提请行政执法证件颁发机关收缴行政执法证件。

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行政执法人员在被暂扣行政执法证件期间,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被收缴行政执法证件的,应当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第三十七条 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及审计、财政等部门接到行政执法监督部门有关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和案件查处的建议后,应当立案调查,依法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抄送行政执法监督部门。

第三十八条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的;

(二)利用行政执法监督职权谋取私利的;

(三)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第五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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