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内部监督检查方案(9篇)
1.财政内部监督检查方案 篇一
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58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行为,保障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进行的内部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是指财政部门统一领导、财政监督机构具体组织实施的,对本部门内部各业务管理机构和派出机构履行财政管理职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财务与资产管理,本部门内部控制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依法监督、注重预防和规范管理的原则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工作,促进本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遵守国家法律制度、强化内部控制、防范管理风险、提高管理效能、推进廉政建设。
上级财政部门应当督促和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工作负总责,分管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实施内部监督检查:
(一)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和决算等管理情况;
(二)国库集中收付、财政和预算单位账户管理、国库现金管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国债和地方政府债券发行与兑付管理等情况;
(三)税收减免等税政管理情况;
(四)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财政票据管理、彩票管理情况;
(五)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情况;
(六)行政事业单位及企业国有资产和财务管理情况;
(七)会计管理、注册会计师行业和资产评估行业监管情况;
(八)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赠款管理情况;
(九)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预算、资产和财务管理情况;
(十)财政部门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
(十一)对审计机关、上级财政部门等监督检查和本部门内部监督检查查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七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内部监督检查负责人专题会议制度和内部监督检查联络员制度等内部监督检查协调机制。
内部监督检查负责人专题会议由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主持,财政部门内部有关机构或所属单位负责人参加,通报内部监督检查情况,研究内部监督检查工作重点和问题整改等相关问题。
财政部门内部各业务管理机构和所属单位应当设立内部监督检查联络员,协助和配合财政监督机构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工作。
第八条 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人员以财政监督机构人员为主。必要时,报经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批准,财政监督机构可以抽调财政部门内部各业务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所属单位人员参与内部监督检查工作。
在对财政部门所属单位实施内部监督检查时,根据需要,财政监督机构可以聘用专门机构或者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协助检查人员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工作。
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人员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工作时,必须忠于职守、依法监督、廉洁自律、保守秘密,做到公正、客观、规范、高效。
第九条 财政部门应当重点监督检查本部门内部各业务管理机构和派出机构履行财政管理工作职责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的合法性、真实性以及资产的完整性、安全性,财政部门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第十条 财政部门对财政部门内部控制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从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措施、信息与沟通和监督检查等方面进行检查评价,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缺陷,防范管理风险,促进完善财政部门内部控制。
检查评价的重点内容包括: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工作人员岗位胜任能力、风
险识别与应对、授权批准、岗位职责分离、查验与核对、工作督导以及信息准确性与沟通有效性等。
第十一条 财政监督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要求财政部门内部各业务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所属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账表、凭证等相关资料的,有关机构和单位应当全面、及时地提供,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综合运用日常监督和重点检查方式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工作,实现对本部门管理活动的全过程监督。
日常监督是指对日常财政管理活动实施的实时、动态监督,包括事前审核、实时监控、现场核查、跟踪问效等。
重点检查是指根据重点检查计划,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实施的有针对性、有重点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制定并按照重点检查计划,开展内部监督检查的重点检查工作。
重点检查计划由财政监督机构提出,报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及时通知被检查的各相关业务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所属单位。
财政部门每年对本部门有预算管理职能的内部各业务管理机构的重点检查数不得低于该类机构数的30%。
第十四条 开展重点检查工作应当组成检查组,检查组组长由财政监督机构确定。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单位或者检查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财政监督机构实施重点检查,一般应于3个工作日前向被检查单位送达检查通知书。
检查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检查单位名称;
(二)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实施计划;
(三)对被检查单位配合检查工作的具体要求;
(四)检查组组长及其他成员名单、联系电话;
(五)财政监督机构印章及签发日期。
第十六条 实施重点检查时,经批准,检查人员可以向与被检查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部门和单位核实有关情况。必要时,可以根据《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对有关问题进行延伸检查。
第十七条 检查组对被检查单位实施检查或调查、询问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或盖章。未取得提供者签名或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内容与事项予以记录和摘录,编制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并由被检查单位相关人员签字或者被检查单位盖章。
第十八条 检查组组长应当对检查人员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并对有关事项进行必要的审查和复核,实施检查中遇到重大问题,应当及时报告。
第十九条 检查结束前,检查组应当就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被检查单位存在的问题等事项征求被检查单位意见。被检查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回复的,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条 检查组应当在被检查单位回复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监督机构提交检查报告。
检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检查单位财政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内部控制运行等基本情况及对该单位工作的基本评价;
(二)被检查单位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认定依据和处理意见;
(三)改进财政、财务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四)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财政监督机构应当在检查组提交检查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检查报告进行复核:
(一)对被检查单位的工作评价是否恰当;
(二)与检查事项有关的事实是否清楚;
(三)检查证据是否真实、充分;
(四)对有关问题的定性和处理意见是否合法、适当,表述是否准确;
(五)提出的改进建议是否适当;
(六)其他需要复核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财政监督机构应当将复核形成的检查报告送被检查单位征求意见。被检查单位应当自收到检查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无正当理由逾期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的,视为无异议。
财政监督机构应当将检查情况、审定后的检查报告和被检查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上报财政部门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 检查报告经财政部门负责人同意后,财政监督机构应当及时将财政部门负责人要求、监督检查结论和处理意见送达被检查单位。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内部各业务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所属单位,应当做好内部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有关机构和单位应当在收到监督检查结论和处理意见后30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财政部门负责人,并抄送财政监督机构。
第二十五条 财政监督机构应当定期回访被检查单位整改落实内部监督检查处理意见和管理建议的情况,定期检查审计机关和上级财政部门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并向财政部门负责人报告。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内部监督检查专题报告制度。财政监督机构应当定期对内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共性问题进行归纳总结,分析原因,提出建议,并向财政部门负责人专题报告。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应当将内部监督检查结果作为财政部门内部各业务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所属单位评选先进和干部考核、任用的参考依据。
财政部门有预算管理职能的内部各业务管理机构,应当将内部监督检查结果作为加强预算管理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八条 全部检查工作结束后30日内,财政监督机构应当将检查资料进行鉴别整理,依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归卷存档。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门应当推进内部监督检查信息化建设,实现财政监督机构与其他业务管理机构对于财政管理信息系统的信息共享,充分利用计算机信息化技术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十条 内部监督检查发现的被检查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检查单位和个人,由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内部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拒绝、拖延提供情况和资料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的;
(二)妨碍内部监督检查人员行使职权的;
(三)拒不执行内部监督检查决定的;
(四)报复陷害内部监督检查人员的。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内部监督检查人员,由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二)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监督检查单位秘密的。
第三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实施。2002年1月16日财政部发布的《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财监[2002]3号)和2003年12月30日财政部发布的《财政部内部监督检查工作规则(试行)》(财监[2003]129号)同时废止。
2.财政内部监督检查方案 篇二
内部控制是财务管理的基础, 健全的内部控制在规范财政部门内部活动的同时, 也为财政会计监督检查提供了方便, 如更规范、真实、全面的会计数据资料, 更加条理、严谨、分工明确的组织体系。财政会计监督检查本身就是财政部门的自我行为, 检查质量的好坏、高低取决于财政部门的自我完善程度, 而内部控制无疑是这其中的一个重要因素, 能够为财政会计监督检查创造和提供更好的环境。
二、内控视角下财政会计监督检查质量的问题及影响因素
(一) 思想认识不到位, 内部环境不佳
对财政会计监督的重要性认识本应毫无疑义, 但在实际的推行和实施过程中不少却遭到冷遇和尴尬。有些领导认为财政会计监督并不能为单位带来业绩和荣誉, 对财政会计监督不重视、不支持, 财政会计监督在财务部门的发展建设过程中逐渐边缘化、空心化。有的个别科室员工因为经常要应对监督检查, 无形中加剧了自己的工作量, 认为会计监督是没事找事、自己人搞自己人。这些错误的思想认识在财政部门领导干部职工中具有一定的市场, 使得财政会计监督的推进难之又难。此外, 财政会计监督机构不全、主体权责不清也是会计监督检查不到位、检查质量不高的一个重要因素。
(二) 制度建设不完善, 内部监督乏力
小平同志有句名言, “好的制度可以使坏人变好, 坏的制度可以使好人变坏”, 由此可见制度建设的重要性。在财政会计监督的管理实践过程中, 地方财政部门因为制度疏失而管理荒芜的例子比比皆是。尽管如此, 仍有不少财政部门对制度建设的重要性和认识不够, 财政会计监督缺乏制度可循, 一个领导一个意见, 弄得下面的人也无所适从, 久而久之也就失去了严肃性和权威性, 成为可有可无的摆设。有些监督人员片面追求实体正义, 忽视程序正义, 在监督的过程中干扰其他科室、单位正常经营秩序, 漠视其他组织和个人正当的权益保护, 将好事用坏的方式办出。
(三) 信息沟通不健全, 内部检查低效
财政会计监督并不是一个人、一个部门就能够独立完成的, 它往往需要多个部门、许多人员共同的参与和配合, 这就涉及到个体、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与资源共享问题。同时, 由于财政部门本身业务活动较多, 并负有辖区内预算单位财务活动的指导义务, 所产生的信息数据规模庞大, 而要从中筛选和采集有用的监管信息, 必须要借助先进的信息处理工具和数据分析技术。而当前不少财政部门和会计监督机构内部沟通不畅, 部门、机构之间信息传递缓慢, 资源共享困难。一些财政部门信息化建设滞后, 有些基层会计监督机构仍然在使用人工查账的方式, 严重影响会计检查质量和工作效率。
(四) 监督机制不严格, 内部问题频发
监督是最好的防腐剂, 也是最长效的消炎药。但在当前的财政会计监督过程中, 由于监督机制不严格, 这剂消炎药并没有充分发挥作用, 导致问题频发、复发, 严重影响了财政管理秩序。有些财政部门只注重事后监督, 忽视了源头防控, 使得一些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在形成之初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遏止和铲除, 得以滋生、蔓延, 成为危害甚重、牵连甚广的大问题。同时, 财政监督工作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协调部门多, 对监督人员的综合素质要求较高。而目前的现状是不少财政监督机构人员老化、学历偏低、业务素质不高, 也使得财政监督检查难以发挥应有的效果。
三、基于内控的财政会计监督检查质量提升对策
(一) 提高思想认识, 完善财政会计监督内部环境
一是正确看待财政会计监督的地位、作用和重要性, 尤其是对基层财政会计监督在整个大财政监督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要有全面、准确、清晰的认识。冷静剖析当前财政会计监督发展过程中面临的新形势、新特点和新任务, 尤其是在当前惠农扶贫政策力度不断加大、基层政府和财政机构职权不断扩大、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不断深入的情况下, 要迅速转变思想, 牢固树立财政会计监督理念, 依托财政会计监督机构, 有力监督基层经济活动和财经政策执行情况, 确保国家大政方针正确贯彻。与此同时, 要加强会计监督政策宣传教育, 创新宣教形式和宣教载体, 培育和建设监督文化。二是健全财政会计监督机构, 定人定岗定责, 为提升财政会计监督质量提供组织保障。为财政会计监督机构科学配置人员, 注重从知识、专业、能力、工作经历等多个方面进行考察选拔, 形成年龄配套、优势互补的干部结构。理顺机构权限职能, 从预算管理、内部控制、支农惠农政策、小金库治理、重大项目等多个方面捋顺财政会计监督机构的职能和责任, 明确分工, 责任到人, 突出建立起完善的责任网络体系。三是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激活干部职工的内生动力。紧扣财政部门业务实际, 抓准抓牢职业道德教育的结合点和切入点, 通过民主生活会、典型宣传、职业道德内部考试、制度奖惩等, 增强干部职工的职业道德意识, 激活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和革命热情, 形成良好的内部氛围。
(二) 健全制度体系, 规范财政会计监督检查程序
一是以现有的财政会计法规、政策为基础, 结合财政工作实际和监管需求, 设计和建设科学合理的财政会计监督管理体系,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提升依法理财水平, 建设法治财政。在构筑财政会计监督机制的过程中, 要设计和明确检查人员回避机制, 坚决防止和杜绝“人情案”、“关系案”。建立重大事项报告机制, 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全面、如实向主要领导汇报。探索和设计权力运行使用的制衡机制, 实施“查审分离”, 推动会计监督审理向专门化、专业化和专职化发展, 规避因监督权使用而造成的二次腐败和权力寻租。二是坚守程序正义的法治价值, 科学设计会计监督检查程序, 推动财政会计监督公平、公正、公开, 提升会计监督检查质量。积极借鉴国外发达国家、企业和兄弟县市的成功经验和管理模式, 探索和创新财政会计监督程序设计。财政会计监督过程中要充分尊重被监督对象的意见, 不偏听偏信, 也不凭己之好恶, 实事求是, 客观公正。加强对被监督对象的权益保护和权利救济, 依法监督, 依法行政。在财政会计监督之前, 要做好信息搜集和准备工作, 并履行好告知义务。财政会计监督过程中要在会计监督的范围内行事, 不问瞎话、不乱传话, 不影响其他部门和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三是引入风险管理机制, 实现对财政会计风险的实时侦测和风险预警。财政会计监督机构要全面梳理财政部门的会计活动, 筛选、查找关键风险点, 加强风险监控和预警。与此同时, 财政会计监督机构要牢固树立风险意识, 坚持问题与风险导向, 从查找风险、控制风险、应对风险的角度抓好财政会计监督, 提升会计监督检查质量。
(三) 加强科技应用, 建设财政会计监督信息平台
一是紧密依托“金财工程”, 构筑和建设财政会计监督的动态监控平台。“金财工程”是政府推进财务管理信息化的重大工程, 财政会计监督机构要充分利用这个阵地, 实现对预算管理、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等监督的全覆盖、无死角。依托“金财工程”监控和搜集财政内部业务信息、单位财务信息、财政资金银行间往来信息等, 为财政会计监督提供第一手资料。探索财政部门同预算单位、银行等信息网络的对接模式, 建立横向信息网络, 拓宽信息监管范围, 提升会计监督质量。与此同时, 财政会计监督机构要加强财政政务网站监督版块建设, 依托政务网站倾听民声、体察民情、汇集民智, 引入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 打造阳光财政。政府要加大对财政部门硬件和软件投入的支持力度, 硬件要硬, 软件更要硬。二是充分运用大数据等科学工具加强财政会计监督, 提升会计监督检查质量。财政会计监督机构要提高大数据运用能力, 创新信息采集和挖掘分析技术, 掌握不同部门单位、不同业务单元、不同经济活动、不同项目类型的管理特点, 制订有针对性的监督方案。三是创新信息沟通工具, 财政会计监督机构应当积极探索构建内部IM系统, 在打通纵向、横向和外部的信息联通渠道的同时, 保证敏感信息传递安全, 提高监管效率和安全。此外, 财政会计监督机构应当顺应当前信息社会发展的新形势, 充分利用微信群、短信平台、微信公众号等加强非敏感信息的沟通与传递, 建立起多渠道、立体化的信息沟通体系。
(四) 创新监督方式, 构筑财政会计监督惩防体系
一是探索建立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监督机制, 风险关口前移, 从源头上预防和监督财政会计风险。财政会计监督机构要积极参与预算编审和项目立项阶段的调研审查工作, 设立监督联络员, 加强对业务活动执行过程中的跟踪和监控, 及时反馈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纠风纠偏。完善对日常业务活动的财务会计监督检查, 建立常态性监督机制。发挥绩效评价的监督职能, 运用绩效评价工具对财政业务活动进行绩效评估, 严格奖惩。二是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职能。明确内审工作方向, 突出内审工作重点, 围绕财政各项工作任务要求科学制订内部审计计划。从财务收支、内部科室财务活动、内控执行情况、业务台账、重大项目、离任领导干部等着手展开审计检查, 以法律为准绳, 以事实为依据, 丰富审计内容, 细化审计建议, 提高审计质量。加强同审计机关、第三方审计机构的业务联系, 对于部分领导重视、体量较大、时限要求较严的审计项目, 要协调多方参与, 提升审计效率。三是抓好财政会计监督队伍建设, 锻炼出一支思想素质过硬, 业务功底扎实、工作作风优良、专业能力突出, 富于开拓精神和奉献精神的干部队伍。把好干部入口关, 通过公务员招考、遴选、乡镇借调等多种形式从年轻干部队伍中选拔业务能力突出、政治作风过硬的干部, 充实监督队伍。建立健全干部队伍业务培训机制, 通过“以老带新、以新促老”提升干部队伍整体素质。科学制订干部培训计划, 从人才管理和业务工作实际出发, 加强同外部高校、科研机构、专业组织等的联系, 并争取上级业务部门的支持, 创新培训方式, 拓宽培训内容, 丰富培训载体, 提升培训效果, 锤炼业务骨干, 为提升会计监督检查质量提供智力支持。
四、总结
严格监督就是最好的管理和支持。只有不断提高财政会计监督水平, 提升监督质量, 才能不断规范财政管理活动, 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预防和遏制腐败, 凝聚力量夺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伟大胜利。
参考文献
[1]刘清惠.加强会计信息质量的财政监督检查[J].企业改革与管理, 2015 (08) .
[2]王国刚.基层财政监督的实践与思考[J].财会学习, 2015 (14) .
[3]施琴.乡镇财政资金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 经营管理者.2015 (33) .
3.财政内部监督检查方案 篇三
关键词:县级 财政 监督
2008年5月财政部等五部委发布《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基本规范》,2010年4月财政部等五部委发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号—组织架构》等18项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和《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至此财政部等五部委针对企业如何加强内部控制已形成一套完善的规范体系。但反观行政事业单位如何加强内部控制,尤其从财政监督角度加强县级财政管理无见详实的规范性内容。
一、目前县级财政监督现状
(一)机构设置
目前县级财政监督机构有的叫监督办、有的叫监察科等;有的直接隶属于财政局一把手、有的隶属于纪检书记;科室有的是单独的一个业务科室和其他业务科室平级、有的归属于某一科室、有的是高半格配置。
(二)业务开展
财政主要有组织收入、分配资金、调节经济和监督管理四项职能。不论是县级政府,还是县财政内部,重收入组织和资金分配的思想意识仍然长期存在。在这种落后观念的主导下,财政部门的精力主要放在争取项目和资金上,至于加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这项重要工作,则放在从属、被动的位置,安排监管的“热情”不够,监督的力度,面积不大不全,监督检查往往浅尝辄止,查处问题大多轻描淡写。
县级财政监督往往是“被监督”,一般是上级文件安排,下级安排文件。上级督导抽查,下级抽查督导。工作中的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缺乏领导重视,缺乏有序管理。
目前,县级财政监督职能和权威弱化,是加强县级财政监管的最大障碍,更是乡镇财政监管裹足不前的绊脚石。
(三)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目前,财政舞弊手段日益隐蔽,需要财政监督人员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创新工作方法。
二、上层政府对监督的重视
近几年,我国对财政监督越来越重视,2010年3月财政部令第58号颁布《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办法》,规范检查内容及程序。市级财政部门相应颁布内部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建立财政“大监督”格局工作机制实施意见。这一系列制度、办法的出台对加强县级财政监督的影响力起到了呐喊、助威的作用。但真正使财政监督效力落到实处,重重的阻力还有待上层政府协助清除。
三、企业层面的内部监督值得学习
2008年至2010年财政部等五部委系统发布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为合理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提供了一张无形的“渔网”,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把内部监督单独作为一个内部控制要素,呼吁企业加强管理。企业内部监督是对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对于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时加以改进,是实施内部控制的重要保证。内部监督包括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中指出: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企业内部控制的设计;监督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领导开展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等。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要求审计委员会负责人及其成员必须具备相应的独立性、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在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中单独对内部审计从3个方面进行评价:①内部审计的独立性是否得以保障,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是否独立、充分的履行监督职责。②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的意见表述是否客观并有据可查。③内部审计机构是否按照审计计划完成内部审计工作并提出意见。
结合县级财政监督现状,从《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内部监督中我们可以学习以下几点:
(一)财政监督应从上至下转变观念,由“检查型监督”向“管理型监督”转变
财政监督本质属于财政管理的一部分,它是整个财政管理工作总的监控部门。监督只是其为履行财政管理、财政改革、财政服务职能的手段。而目前的一些地方,尤其是县一级的政府、财政部门对财政监督职能认识依然停留在单纯的监督层面上。财政监督工作大多拘泥于对单项业务检查或作为应付突发性事件的临时检查行为。这种对财政监督职能定位的偏颇,导致财政监督无法深入延伸到财政工作的各个领域,更谈不上对整个财经领域的监控,使财政监督部门参与财政管理和财政改革显得“有此心”、“无此意”。
(二)加强监督机构建设
要加强监督机构的独立性,就必须规范县级财政监督机构的设置。如江苏丰县财政监督为副科级,有自己独立的领导机构和班子成员。为了规范管理,应向企业内部监督机构一样,将各地县级财政监督机构按高于其他业务机构半格的模式进行统一设置。是否设置作为上级硬性检查内容,以提高监督的权威性和影响力。
(三)上级监督机构细化对县级监督机构的工作评价,及时奖惩
财政监督工作的好坏,重点体现在工作计划的有序上及工作底稿的完成上,上级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县级财政监督机构工作计划的有序性、不同检查监督工作底稿内容、所附资料的完整性檢查。
(四)重视员工培训
监督检查应有标准。目前的监督检查依据有《预算法》、《会计法》、《政府采购法》、《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财政违法行为处分处罚条例》、《财政检查工作办法》。从细化的角度看,相关行业的法规、条例、制度也应是监督检查参考依据。
近几年,财政舞弊手段的隐蔽性,要求财政监督人员不仅充实会计知识,更要拓宽相关知识及创新检查方法。如2011年出台新的医疗行业会计制度应及时对财政监督人员进行培训。
路漫漫其修远兮,县级财政监督效力和效率的提升任重道远,作为一名财政监督的成员,渴盼《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早日出台,渴盼县级财政监督对保护国有资产安全更上一个台阶。
参考文献:
[1]王敏.关于企业内部控制的思考[J]经济研究导刊,2009,(01)
[2]吴剑伟.关于我国企业内部控制的思考[J]国际商务财会,2009,(02)
(责任编辑:吴 超)
4.财政内部监督检查方案 篇四
目录:
一、当前我国财政内部监督检查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财政内部监督检查的法律体系尚不健全,难以给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的开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财政内部监督检查和管理相分离,相关信息不能共享
(三)财政内部监督检查方法比较单一
(四)财政内部监督体制机制有待完善
二、完善我国财政内部监督检查的对策
(一)以制度建设为突破口,夯实财政内部监督机制的基础
(二)以科学监督为出发点,理顺财政内部监督检查和管理的关系
(三)以长效机制为落脚点,创新财政内部监督检查新理念
(四)以人为本,夯实基础,积极探索新监督检查机制建设
内容提要: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日益完善和财政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财政内部监督检查的日趋重要,本文拟围绕财政内部 1 监督中存在的财政内部监督法制建设体系的不够完善、预防为主的意识有待加强、规范管理模式有待科学化等方面问题进行剖析,结合工作实际探讨对策,实现内部控制完善,管理效能提升,推进廉政建设的目标。
财政内部监督检查是指财政部门统一领导、财政监督机构具体组织实施的,对本部门内部各业务管理机构和派出机构履行财政管理职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财务与资产管理,本部门内部控制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财政内部监督检查是对财政部门内部权力运行的一种制约措施,是财政部门做好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财政部门内部管理水平的自我检查和评价,更是提高财政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水平的重要环节。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日益完善和财政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内部监督作为财政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显得日趋重要,地位和作用随之也相应提高。财政内部监督检查在强化内部管理、完善职能、严肃纪律等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在实际的内部监督过程中,财政内部监督检查职能作用发挥的不到位,职责界限不清晰等问题,已对当前一揽子财政改革措施的顺利实施产生不利影响。为此,财政部提出了“坚持科学监督、依法监督,狠抓两基建设,不断健全覆盖所有政府性资金和财政运行全过程的监督机制,促进建立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相互协调、相互制衡的新机制”的财政监督发展新要求。本文拟从当前财政内部监督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2 并在此基础上探讨如何完善财政内部监督监督法律体系,充分发挥其职能;以人为本,提升管理效能;实现科学监督,推进财政廉政建设。
一、当前我国财政内部监督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财政内部监督法律体系尚不健全,难以给财政监督工作的开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财政内部监督检查工作作为财政监督检查一个重要的有机组成部分,作为一种经济监督活动,必须以法律制度为准绳,依法行政。但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具有针对性、适应性和可操作性强的财政内部监督检查法律。尽管2010年,财政部根据《中华人们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制定《财政部门内部监督办法》,但存在立法层次低,条款过于原则,内容比较笼统,缺乏明确具体的法律、法规依据,财政内部监督检查工作难以覆盖财政资金运行的全过程。因此,急需建立健全一整套涵盖财政内部运行全过程的内部监督法律制度。
(二)财政内部监督检查和管理相分离,相关信息不能共享 由于长期以来形成的“重分配、轻监督”的传统观念,人们往往把财政内部监督检查当作一种增收节支的临时措施和整顿经济秩序的特殊手段,没有充分认识财政内部监督检查与管理的必然联系。缺乏全过程监督控制,财政监督注重对预算执行的监督,而对预算编制的审核和预算调整的审查不够,或者很少过问,未能有效地进行全过程监督。在财政监督中存在着工作“缺位”、管理“越位”和职责“错位”的现象。更有人把内部监督检查与业务部门内控混为一谈。认为内部监督就是挑毛病,找岔子,是“自家人搞自己人”的错误思想等等。受这种错误理念的影响,财政内部监督检查流于形式,基本还停留在浅层面监督上,有的财政部门甚至根本没有开展过内部监督检查工作,属于“就监督论监督”的工作思维,使得监督的广度、深度、力度都受到限制,从而不能从根本上防患于未然,信息共享程度明显偏低,也无法同步跟踪监督,跟踪整改更是空谈。
(三)财政内部监督检查方法比较单一
传统的查账手段和监督办法已经落后。内部监督人员急需运用新知识、新手段和新技术进行简单管理,特别是随着“金财工程”的日益推进,计算机及信息技术已广泛应用于财政各项管理工作中,部分地区已实行对非税、国库等业务系统实行网络监控平台。从而大大提高了财政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同时也对传统财政监督方式提出了许多新的挑战。从目前财政内部监督检查的状况来看,主要以突击性、专项性等事后检查为主,日常监督检查是盲点,没有建立起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专项检查相结合的财政监督机制。这种单一的事后监督、查错防弊的做法,在工作上带有极大偶然性,极易造成监督盲区,无法对各部门的资金运行实行全过程监控,使监督检查缺乏及时性和有效性,也无法充分发挥财政监督检查应有的作用,更难以适应现代财政管理的 发展需要。
(四)财政内部监督体制机制有待完善
经济越发展,财政监督检查越要加强,越需要造就一支适应新形势下素质过硬、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财政监督干部队伍。但是由于各级财政部门还普遍存在着“重资金分配,轻资金管理”、“重资金规模和数量,轻使用质量和效益”的倾向,机制的软化造成关系不顺,职责不清,同时,受编制的限制,基层监督机构人少事多,身兼数职,甚至在基层财政监督没有发挥效能等现象,使得有效的监督职能的发挥成为纸上谈兵。
二、完善我国财政内部监督检查的对策
(一)以制度建设为突破口,夯实财政内部监督检查机制的基础
财政内部监督检查作为一种行政行为,必须严格按照财政内部监督制度要求规范地开展监督活动。坚持依法行政是充分发挥财政监督及其内部监督作用的关键,建立健全财政内部监督法律体系是财政部门依法行政的首要环节,是开展财政内部监督管理的重要保证。
1、明确监督目标和检查方向。开展内部监督检查的目的是为了提高财政整体管理水平,促进廉政建设,紧紧围绕这一目标,明确将财政预算编制、预算执行、会计信息、资产管理、账户设置者五项内容作为内部监督的检查重点和管理提升方向,尽快出台《财政内部监督检查法》,进一步明确财政内部监督检查的职 责范围、工作程序、内控措施和工作纪律,使财政资金的运行完全置于财政监管之下,为内部监督执法工作提供一个准确、客观的执法尺度和强制化、规范化的法律保障。
2、建立健全监督处罚机制。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充分发挥财政监督的惩戒作用,对监督检查人员和监督检查对象的财政违法违规行为均严肃处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坚持处理事和人相结合,提高监督执行力,取消以补代罚或以罚代刑,建立纪检监察、公检法等联合办案和移送制度,以此显示“威慑力”,起到查处一例、警示一片的作用,增强财政监督权威。
3、加强配套制度建设。按照“建立健全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相互协调、相互制衡的新机制”要求,各级财政部门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如《“一把手”岗位责任制》、《机关内部稽核牵制制度》、《机关廉政建设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通过这些制度,把权力分立、权利制衡的思想充分体系在内部监督体系中并确保有效运行。
(二)以科学监督为出发点,理顺财政内部监督检查和管理的关系
科学监督是面对政府改革而提出的新课题,财政内部监督是财政管理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它服务于财政管理,并寓于财政管理之中。财政部门对财政收支活动的管理过程,其实质就是监督过程。财政内部监督检查活动,其本身也是财政收支的管理活动。二者相辅相成,融为一体。
1、科学监督就要正确处理好三方面关系,既正确处理合规性监督与有效性监督的关系,正确处理财政内部监督中的防与治的关系,正确处理权力监督与理性监督的关系,突出财政资金使用上的合规性及有效性进行的监督,坚持“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有效地避免“查到就认罚,罚了再犯”的恶性循环之中。
2、科学监督就要充分利用网络监控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网络监控平台是对财政管理进行监测、及时预警、提早矫正的基础,也是信息化背景下财政监督参与权、监控权、检查权、纠错权的载体和运行平台。按照“设计有接口、浏览设权限、运行控全程”的思路,实现财政监督机构与财政部门内部各业务职能机构的内部预算编报系统、预算指标管理系统、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等财政管理信息系统的信息共享,同时充分利用计算机信息化技术,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工作,提高监督效能。
3、科学监督就要建立财政内部监督结果的公示制度。财政内部监督结果公示制度既是挑战,也是一个强威慑力的机遇。公示制度从绩效的角度看就必须有相应的财政内部监督指标体系为依据,如: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评价办法、考核制度等,作出合理评价。
(三)以长效机制为落脚点,创新财政内部监督新理念 建立健全财政内部监督的长效机制就必须真正实现从从检查型监督向管理型转变,实现从注重查补收入向收支并重转变,实现从关注和查处财政违规事项的纠错型向建立完善的内控机 制、促进财政管理的预防型转变,科学完善的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全方位、全过程财政内部监督体系和运行机制,真正寓监督于财政管理的全过程。实现“预算、执行、监督”三位一体的科学的财政管理长效机制。
1、扎实开展事前监督,对部门预算草案进行事前审核。应在实行部门预算的基础上制定统一的部门预算审核实施办法,对业务机构、预算管理机构和财政监督机构各自相应的预算审核职责进行明确定位,落实岗位责任制。对预算单位的定额、定员标准进行认真审核,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充分发挥财政监督的前瞻性优势,对预算编制的方法和程序进行监督,充分发挥其预警机制,实现预算编制的“细化、前瞻、刚性、透明”,避免暗箱操作。以此完善财政内部约束和制衡机制。
2、有效开展事中监控,对国库集中支付环节进行监督。对国库集中支付环节应根据实际需要,制定科学合理的财政资金直接支付管理制度和审核监督制度,对预算指标的下达、预算单位的用款申请、支付机构的拨款程序和监督机构的决定审核权限职责等做出明确规定,并强调专职监督机构的事中监控职能。对一般行政运行费按预算指标和拨款计划进行支付,监督机构应参与用途的审批,主要监督支付资金的合理性、合规性,看其是否按照预算和用款计划被及时拨付到位以及资金支付程序是否符合工作流程规范。发现问题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对具体有特定用途、专项用途或重大项目资金应实行事前审核,在项目申报环节 上,由财政监督专职机构进行资料合法合规性审核、实地审核、签注审核意见,做为拨付资金的参考依据,以确保资金支出的合理性、安全性。
3、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对专项资金跟踪问效。凡财政性投资融资项目,包括农业综合开发、基建投资、国债转贷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国家储备等由财政参与投资的建设,财政监督部门要建立跟踪问效制度;参与项目的立项、资金管理、竣工验收决算的整个运行环节,实施对财政管理部门的再监督。
(四)以人为本,夯实基础,积极探索新机制建设 为推进财政管理科学化精细化,必须以人为本,完善机构设置,增加考核评价体系,强化廉政意识,积极探索新机制。
1、以人为本,完善机构设置。“拥挤”的熟人社会,财政内部监督检查的对象是本系统、本单位及其成员,所涉及不只是法律关系、制度约束,还涉及领导关系、同事关系、上下级关系等交错其间。要破常规,求创新,解决好财政监督力量与需要监督事项的相差太大的问题,可以通过增加编制解决,目前普遍认为财政部门最合理的人员力量配置应该是“三个1/3”,即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和财政监督各分1/3。机构设置在原基础上提升职权格位,即比同级财政处室应高一级,然后下设几个处(科、股),各司其职。挑选工作经验丰富、年轻有为、业务精通、政治过硬的同志充实到财政监督岗位上来。
2、以人为本,完善考评体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 适应新形势,更新管理模式,设立奖惩激励制,实行末位淘汰制,将日常考核和考核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结合,奖勤罚懒,奖优罚劣,同时坚持轮岗交流制度,增强队伍活力,调动监督队伍工作的积极性、创造性。提升财政监督队伍整体战斗力和凝聚力。
5.财政内部监督检查方案 篇五
财政监督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题库满分答案
一、单选题
1.()是指具有法律地位的、相对独立的公共部门(主要是行政机构),为了实现特定目标,依照一定的规制对企业、个人以及其他利益主体的活动进行干预的行为。
B.公共规制
2.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是股东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所以企业是由董事会领导,两权分离的治理结构。
A.股东代表大会 董事会
3.如果一种社会资源的再分配使得至少一个人的处境变好了,而没有任何人的处境变坏,则称该社会资源再分配方案的实施为“()”。
A.帕累托改进
4.()是指消费者为接受一定数量的消费物品或劳务所愿意支付的最高金额。
A.消费者支付意愿
5.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最精髓的是()
C.风险评估与应对
6.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与企业内部控制的不同之处说法错误的有()
D.企业的的目标是政府赋予的,带有使命性;行政事业单位有自己独特的发展目标,内部控制的重点与关键点是不一样的
7.下列关于内部控制常用评价方法描述错误的是()
B.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价,一般包括年度评价和月度评价
8.()是指政府在力图弥补市场机制的缺陷的过程中,所采取的立法、行政管理以及各种经济政策手段不恰当,最终导致政府干预经济的效率低下和社会福利的损失。
C.政府失灵
9.行政事业单位预算按照()的预算编报程序完成。
C.二上二下
10()指的是在一定时期内一个国家(或地区)内所有的生产要素所生产的最终产品和劳务的市场价值总和。
A国内生产总值
11.以下关于行政事业单位筹资的说法正确的是()
B.筹资所支付的利息费用,按我国所得税法规定在所得税后扣除
12.财政预算的时效通常为()
B.一年
13.关于内部审计在内部控制中的作用表现说法错误的是()
C.有利于实现利润最大化
14.假定公共资产在未来每期的净现金流量为10元,受益期限无穷长;再假定折现率为10%,则该公共资产未来每期净现金流量折现值之和为:()
C.100元
15.2008年11月27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
D.《山东省财政监督条例》
二、多选题
1.行政事业单位实施内部控制的外部环境包括社会环境和本行业环境,其中的社会环境主要有()。
A.经济环境 B.技术环境 C.政治与法律环境 D.文化环境
2.完全竞争的市场机制之所以能够产生经济上的高效率主要原因有:(正确答案:B,D)
A.内部经济 B.竞争产生效率 C.比较优势 D.价格引导配置
3.决算是年度预算执行结果的总结报告,决算应该有哪几种不同意义的决算(A,B,D)
A.国家财政决算
B.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决算 C.企业会计决算 D.工程项目决算
4.建设项目实施内部控制的目标主要包括()
A.确保建设项目质量达到设计要求;
确保建设项目的如期完成;
C.确保建设项目投资处于受控状态,防止商业贿赂和贪污、浪费等现象发生。
5.员工胜任能力是一个综合体,是以人的行为表现出来的组合,包括()A.知识 B.技能 C.品质
6.财政预算既是履行政府职责,反映社会经济发展目标的计划,同时又是限制政府支出的手段,其基本特征有()。
A.法定性 B.精细性 C.完整性 D.公开性 E.时效性
7.当前我国财政支出管理中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A.预算编报不真实,基础数据不准确,多报、虚报问题依然存在 B.专项设置重复交叉,使用零星分散 C.资金拨付不及时,滞留占压问题突出 D.结余资金多,年底突击花钱现象普遍
8.合同控制应建立内部审核和内部会签制度,必须有法律、财会部门参与。会签合同时重点考虑合同的()等相关内容。
A.合法性 B.经济性 C.可行性 D.严密性
9.公共利益规制理论主要包括两大内容:()
A.对市场存在失灵的认定
B.寻求矫正市场失灵现象的“最优”政策,借以提高政府规制的效率
10.根据国务院《现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现金使用范围,只有下列()情况才能支付现金,否则,都要进行银行转账结算。
A.职工工资、奖金、各种津贴、福利费发放 B.各种社会救济费用的发放 C.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11.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应遵循()。
A.制衡性原则 B.重要性原则 C.适应性原则 D.成本效益原则
12.行政事业单位中需要分离的不相容职务一般有()。
A.授权批准职务与执行职务; B.业务经办职务与业务监督职务; C.业务经办职务与会计记录职务; D.财产保管职务与会计记录职务; E.业务经办职务与财产保管职务
13.布坎南等人认为政府机构出现自我膨胀的原因是:()
A.政府作为公共物品的提供者和外在效应的消除者导致扩张 B.政府作为收入和财富的再分配者导致扩张 C.利益集团的存在导致扩张 D.官僚机构的存在导致扩张
14.积极推进财政管理制度改革,增强预算刚性的具体举措有哪些:()
A.提高财政支出透明度。B.实行“精细”化预算管理。C.清理整合专项转移支付项目设置。D.加快推进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力度。
15.自我评价的目的是总结内部控制实施的经验教训,分析本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与执行中的缺陷,及时完善制度,堵塞漏洞,把内部控制落实到可行、有效的状态,自我评价应坚持()原则:
A.全面性 B.重要性 C.独立性
三、判断题
1.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恢复项目。(对)2.权力是人与物的关系。(错)3.领导班子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其成员由行政事业单位财务部门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履行预算管理职责。(错)4.与企业的固定资产相比,行政事业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购入时按原值入账,在会计账面上始终与固定资金相等。(对)
5.直接民主制是指选民或投票人选举出少数代表,由这些代表来决定所需采取的集体行动的一种公共选择方式。(错)
6.公共规制过程大致包括立法、执法、管制放松或解除三个阶段。(对)7.签订合同环节时,这个环节以销售部门为主,但要求法务专家与财会部门参与,合同语言必须严密,法律上无漏洞,签订后及时送副本给财会部门备案。(错)8.公共选择理论就是专门研究政府决策的经济学理论。公共选择理论的基本行为假设是:人是一个自利的、理性的、追求效用最大化的个体。(对)9.内部报告要求简明易懂,避免重复;体现员工的管理责任,符合“例外管理”。(对)10.财政管理的主体是国家,具体承担财政管理工作的是各级政府的财政部门,从这个角度看它属于国家管理的范畴。(对)
11.合同控制是个动态管理的过程,管理人员必须用科学的管理方法来实现预期的管理目标,围绕着合同的签署、履行、变更、解除等活动工作,这些工作各自有着自己的内容与特点,相互之间又有着密切的联系。既给单位提供法律保护又带来法律风险。(对)
12.凡是具有效用的可分割性、消费的竞争性和受益的排他性的产品,均属于公共产品。(错)13.行政机构没有无形资产。(错)14.风险承受能力有两个层次,即单位整体和某些具体业务层次上的可接受的风险损失程度。(对)15.行政事业单位实行首长负责制,目的是为了提高办事效率,防止扯皮、踢皮球。(对)16.行政事业单位的采购业务流程一般包括七个环节:即:请购、批准、选定供应商、签订合同、验收商品与劳务、报账付款、质疑投诉答复。(对)17.消费者支付意愿是消费者对特定物品或劳务价值的个人估价,带有强烈的主观评价成分。(对)
18.政府采购除非特需,一般都要采购本国货物、工程或者服务。要保护环境、支持地方民族工业发展,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对)19.工程监理实行承包工段,岗位责任制,出现问题实行问责制。
6.财政内部监督检查方案 篇六
在新的历史时期,国家为了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出台了一系列强农惠农政策,采取了一系列改革举措,给农民带来了“真金白银”的实惠,赢得了广大农民的衷心拥护。我们基层财政部门如何加强国家强农惠农资金的监管,将国家各项强农惠农政策真正落实到千家万户,充分发挥强农惠农政策在解决“三农”问题的支撑作用,是我们急需解决的问题。按照省、市财政部门的要求,对照省财政厅《关于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的实施意见》(辽财县{2010}732号)文件的规定,县里决定对我县各乡镇在财政资金监管工作中就信息通达,公开公示、抽查巡查等方面进行一次认真检查。
一、检查内容
检查主要针对各乡镇财政资金监管的组织领导、信息通达、公开公示、抽查巡查、工作督促和保障等环节的工作情况,同时了解和统计相关信息(具体格式和填报口径详见附件),收集和总结工作经验,发现问题并研究对策。
二、检查方式
此次检查工作由财源办牵头组织,各镇财政管理办公室具体参与实施。检查方式采取各乡镇之间连环套检查,即不实行自查 1
办法,本地工作情况由其他乡镇进行检查统计。每个镇既是检查者,也是被检查者,具体检查镇和被检查镇的配对由财源办统筹安排。
三、时间安排
1、组织检查阶段:9月10日——9月20日。检查小组通过 座谈交流、翻阅资料、实地查看等形式,认真细致地进行检查和统计,确保数据准确、真实。对填列的统计报表,检查对象应签章确认;对汇总的统计报表,检查小组成员应签章确认。
2、汇总上报阶段:9月21日——9月26日。检查结束后,检查小组要将具体的检查工作、被检查地区工作中的经验、存在的问题和有关建议等情况进行总结和分析,形成检查工作报告,与填列的统计报表一起报送财源办含纸质版和电子版)。对各镇报送的材料,财源办做好整理工作,准备上级财政部门进行抽查核查。
四、有关要求
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是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重要举措,是加强财政“两基”建设的重要内容,是落实中央各项惠农政策的重要保障。各镇要高度重视检查统计工作,一是组织好本地检查人员,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突出重点,注重实效,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二是积极配合检查小组,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务实的态度,确保提供的资料真实完整;三是以本次
检查为契机,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大力提升资金监管能力水平,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附件:1.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统计表
2.《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统计表》填报说明
7.财政内部监督检查方案 篇七
加强企业内部财务管理与控制,是企业深化改革的必然要求。对烟草行业这种特殊体制,20多年来社会持续关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步伐的加快,国家对垄断行业的改革的力度也越来越大,给烟草行业现行的管理体制、管理方式和运行机制将带来重大的影响。传统财务管理制度和方法,已远远不能适应现代企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内部财务管理与控制,是企业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产物。因此,进一步加强企业内部财务管理与控制,以完善的内部财务控制制度体系取代传统的财务运行模式,提高决策水平,提高企业竞争实力。按照国家局《烟草行业加强内部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的实施意见》和省局《实施细则》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白城烟草内部财务管理,结合白城烟草实际,着重在进一步搞好会计基础工作和加强企业财务管理和实施内部审计监督方面制定如下方案。
一加强企业财务管理实施方案
(一)、加强预算管理,发挥预算管理功效
1、深刻领会财务预算在企业管理中的重大意义。好的企业预算制度,是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的体现;通过全面预算管理机制产生的管理效益,是检验现代企业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的重要标志之一。财务预算管理就是根据单位全面预算总体方案,在预测和决策的基础上,利用财务预算形式对一定时期内的资金运动进行事前计划、事中监督控制、事后分析考核,并将其考核结果与干部职工的业绩评价、奖金福利等挂钩的管理方法。
2、设立由主管财务领导、财务部门负责人、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预算管理委员会。预算管理不只是财务部门的事情,而是企业综合的、全面的管理。全面预算管理作为一种系统化、战略化、人本化理念为一体的现代企业管理模式,它通过业务、资金、信息的整合,明确、适度的分权、授权,严格的业绩评价等,来实现企业资源合理配置、作业高度协同、战略有效贯彻、经营持续改善、价值稳定增加的目标。
3、采用科学的方法,建立全面的预算体系。从大的方面来说企业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对于我们烟草行来说,收入预算仅为卷烟销售收入预算,支出预算则包括费用支出预算和资本性支出预算,企业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企业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针对不同的项目预算采取不同的科学预算方法,确保预算的科学合理性。
(二)、强化资金管理
白城市工行的携款潜逃案给我们敲响了警钟,近一年来我们更进一步强化了对资金的管理:
1、对货款,必须当天足额存到收入帐户。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对没有及时存入的,马上查明原因,追究责任。
2、对配送中心及各营销部的销售货款,必须当天存入开户银行收入帐户,对于特殊情况银行没能及时存储的货款,必须就近存入储蓄所,第二天转存开户银行。
3、银行印鉴分离保管。多年以来我们一直坚持对银行印鉴进行分离保管的制度,银行专用章由出纳员保管,法人章由专人保管,并对每一次印鉴使用做详细的登记。
4、严肃对密码的管理。科内所有成员必须对自己在资金管理中心的密码严加保密,不得让任何人知道自己的密码,也不得由他人代已进行任何相关操作。
5、保证及时记完银行日记帐,并每月与银行核对银行存款余额,编制余额调节表。对每一笔未达帐项都要弄清楚,做到帐帐相符。
6、坚决杜绝大额付现。我们对所有票据严格把关的同时,对大额付现现象给予严格控制、坚决杜绝,对超过1000元的单张票据,坚决不予现金支付。
7、专款专用,企业为完成专项或特定工作任务,从省局(公司)所请款项,必须严格管理,保证专款专用,实行专项核算,不得占用和挪用。对专项资金支出的使用、项目进度、使用效益等情况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实行跟踪问效。
(三)、加强费用支出的管理
1、单位在支出管理上要坚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方针,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严格执行财务制度,遵守《烟草成本管理办法》和《烟草企业成本费用核算规程》。实行“一枝笔”审批制度,防止多头审批和无计划开支,认真执行各项开支标准,节约各项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重大支出项目,必须集体讨论决定。支出要实行分类管理,实行单位财务公开,提高支出透明度。
2、严格预算约束,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贯彻适度从紧的政策,合理安排各项资金,确保支出不突破预算。
3、加强单位公用支出项目的重点管理,对“人、车、会、电话、接待、旅差、奖金、福利”等支出要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细化会计核算,加强会计电算化管理
1、明细会计科目核算,细化软件项目设置。现代财务管理软件已充分考虑了企业各种财务管理需求,对软件的巧妙设置往往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结合白城烟草分公司实际,对会计科目的设置力求合理化,帐务处理力求既简单又明了。
2、适时开发内部管理报表。充分利用财务软件数据资源,根据需要编制内部管理报表和取数公式后编制各种财务报表,既减少了会计人员临时工作量,也可及
时为企业管理层提供各种会计信息。如将分营销部的销售收入、毛利、销售数量、利润、税利、费用等分别编制比较管理报表,作为资料保存,可以随时提供各种历史资料。
3、掌握、灵活使用常用办公软件辅助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电算化并不仅仅是使用财务管理软件,还要学习如Microsoft Word、Excel、Access、PowerPoint等常用办公软件。虽然会计资料不能像正式公文那样标准、规范,但提供格式整齐、书写规范的会计资料仍是会计人员义不容辞的责任。如对财务软件的查询数据不能编辑时可以导出到Excel中编辑后打印,效果更好。如按工效挂钩要求在Excel中设计编辑工资表和工资条,全部工资表按月、按营销部排列,集中保存作为历史资料,可比查阅记账凭证提高几倍甚至几十倍的效率。
二、加强企业内部审计监督方案
1.坚持对县(市)局(营销部)的监督检查,加强内部控制,重点检查其库存商品等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规范经营行为,对库存商品一月一清点,对固定资产半年一清点,定期检查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备查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同时审计其费用支付的合理性与真实性,销货款回款上划情况,建立自我约束的管理机制,防止内部风险。
2.拓宽内审渠道,将本级财务收支纳入审计范畴,本级帐簿一季一审,库存商品一月一查,在财务收支审计基础上,开展绩效审计、内控制度评审等工作,降耗增效压缩费用,发挥审计的参谋助手作用。参与企业管理,在预算管理委员会、投资管理委员会和薪酬委员会中,对企业资产投入、处理、物资采购等事项做到事前、事中监督,通过审计监督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堵塞漏洞。
8.财政内部监督检查方案 篇八
摘 要:中国财政学家在苏联财政学家提出的财政职能两分法的基础上,先后提出财政职能的三分法和四分法,均认可财政监督是财政的基本职能之一。至于什么是财政监督,叶振鹏(1980)说,“监督职能就是利用社会再生产的四环节的相互联系和相互制约,通过财政资金运动来综合反映国民经济各方面的活动情况,研究再生产过程中的平衡关系,使国家有可能有计划地分配资金、调节和控制国民经济中的各种比例关系,经常自觉地组织平衡实现对社会产品的生产和消费的核算与监督。”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有的学者通过对西方发达国家财政监督的考察,间接提出了与一个市场经济条件相适应的财政监督的特征。如徐瑞蛾对西方发达国家如美国、日本、意大利、法国,德国等多个国家财政监督的状况进行了整理。并提出其共同点是:公共资金是一个立体化、全方位的体系,包括财政部门监督、审计监督、议会监督和社会公众监督;财政监督高度法治化、透明度很高。还有不少学者指出,财政监督的含义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的财政监督包括财政、审计、税务、司法、社会团体、群众组织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财政收支进行的监督。狭义上的财政监督是指财政机关及其专职机构对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执行财税法规和政策的情况以及对财政收支等事项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所进行的督察、调查和检查活动。
关键词:中国财政、监督
针对中国现行财政监督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傅道忠认为,“目前财政监督的方式“专项性和突击性检查多,日常监督少;事后检查多,事前、事中监督少;对公共收入检查多,对公共支出监督少。”部分研究者对此提出改进建议,如贾康认为,财政监督机制要实现两个转变:一是要从事后检查、事后处罚为主向事前、事中监督和及时纠正调整的方向转变;二是要从合规性检查向合规性与合理性检查相结合,并且加强政策性、纳税绩效性的检查方向转变。
一、财政监督与监督财政的重新界定
在界定“财政监督与监督财政”之前,有必要明确“监督”和“财政‘的概念。《辞海》将“监”释为“监视、监察”,《新华辞典》将“监”释为“察看”,将“督”释为“监管、察看”,因此“监督”连成一词,基本意思是从旁察看,发现问题。从经济角度看,监督是委托人通过预算约束、要求和制定操作规则等方式来控制代理人行为所作的努力,目的是为了减少便车行为以及偷懒行为,从而使效益最大化。从管理角度看,监督是为了达到某种既定目标而对社会经济的具体运行过程所实施的检查、审核、督导活动,是一种特殊的管理活动。
什么叫“财政”,20世纪40年代中华书局出版的《辞海》对“财政”一词做如下解释:财政谓理财之政,即国家或公共团体以维持其生存发达之目的,而活动收入、支出经费之经济行为也。陈共教授对“财政”的解释是,从实际工作来看,财政是指国家(或政府)的一个经济部门,即财政部门,它是国家(或政府)的一个综合性部门,通过它的收支活动筹集和供给经费和资金,保证实现国家(或政府)的职能。从经济学的意义来理解,财政是一个经济范畴。财政作为一个经济范畴,是一种以国家为主体的经济行为,是政府集中一部分国民收入用于满足公共需要的收支活动,以达到优化资源配置、公平分配及经济稳定和发展的目标。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的贾康所长指出,财政是“以政控财,以财行政”的分配体系。这种“以政控财,以财行政”的分配体系必然引出了对财政活动进行监督的问题。
至于什么叫“财政监督和监督财政”,从前面的文献回顾来看,学界都没有把“财政监督”和“监督财政”的概念区分开来,把监督财政的概念并入财政监督的概念来理解,普遍认为财政监督的含义有“广义与狭义之分”。我认为,这样对财政监督进行下定义过于含糊,真是概念和范畴没有搞清楚,在财政监督过程中很难处理好各种利益集团的关系。
二、财政监督与监督财政的联系及其主要区别
1.财政监督与监督财政的联系。财政监督与监督财政所进行的各类监督活动,都是国家履行经济管理职能的重要体现,都是国家监督活动,都有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过程监督程序,从本质上来说都是一种经济管理活动。两者的作用都是维护全局利益和社会公共需要;防范财政风险;保证财税政策的贯彻落实;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有效使用和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9.海南省财政监督检查办法 篇九
(2002年5月30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4号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监督,维护财经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监督检查,是指本省财政部门依法对涉及财政、财务、会计管理事项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被监督检查单位)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分级管理体制和财务隶属关系对财政、财务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按照行政区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事项分别实施监督检查。
上级财政部门可以将其监督检查事项授权下级财政部门组织实施,也可以对下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事项直接实施监督检查;下级财政部门可以将本级监督范围的重大、疑难案件报请上级财政部门检查处理。
财政部门可以将除涉及国家秘密之外的财政检查事项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检查。
财政部门委托检查的,应对参加检查的人员签发检查委托书。
第四条 财政监督检查由财政部门监督检查机构组织实施,财政部门各业务机构对分管的财政业务实施日常监督。
第五条 财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遵循独立、公开、公平、公正的 原则,定期公告有关监督检查及处理情况。
第二章 监督检查职责与权限
第六条 财政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一)本级财政及各部门预算编制、执行和调整以及决算;
(二)本级预算收入的征收和解缴;
(三)本级预算外资金的上缴;
(四)国库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和预算支出资金的拨付;
(五)财政性资金的申报、分配、拨付及使用;
(六)国有资产的管理;
(七)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
(八)财政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
(九)违反财经法纪和打击报复财会人员案件;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省级财政部门还应对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执行财政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财政部门应及时将财政监督检查情况、检查过程中发现严重影响财政税收政策或政府预算执行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并接受本级人大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 财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行回避制度。
第九条 财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违反检查程序或任意删改检查方案;
(二)侵犯被监督检查单位或个人的合法权益;
(三)故意串通被监督检查单位或个人,隐瞒违法违纪事实;
(四)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五)泄露国家秘密或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商业秘密;
(六)泄露监督检查工作秘密或向被监督检查单位和其他与监督检查工作无关人员透露举报人的情况;
(七)将在监督检查中获得的财务会计等方面的资料用于财政工作无关的事项。
第十条 财政监督检查人员在监督检查过程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查阅、摘录、复印、影印或调取被监督检查单位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实地核查现金、有价证券和实物,到生产经营场地核实生产经营情况;
(三)就有关财政监督检查事项向被监督检查单位有关人员提出询问;
(四)就所监督检查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
(五)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对有关涉嫌违法的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可以对证据先登记保存,并在7个工作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
(六)被监督检查单位和个人存在严重违反财经法纪问题的,经县以上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通知有关部门暂停拨付有关财政资 金。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对逾期不执行财政检查的处理或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有关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
(二)对应缴款项依法加收滞纳金或处予罚款;
(三)通知有关部门停拨、扣抵有关财政资金,但中央下达的专项资金、人员工资、社会保障资金和救灾款除外;
(四)向公安、检察、监察机关提出追究违法违纪人员责任建议;
(五)向税务部门送达有关税收的财政检查决定书;
(六)向下级财政部门发出下级有关单位检查决定书和扣抵财政拨款通知书;
(七)向人事部门提出收回会计专业技术职称聘书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建议;
(八)向有关部门发出其他财政监督检查文书。
本条第(四)、(五)、(六)、(七)、(八)款规定的事项,有关部门应及时将办理情况书面反馈财政部门。
第三章 监督检查方式与程序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对财政管理事项进行跟踪监督;
(二)对本级重大收支项目或管理事项进行专项检查;
(三)对有关部门、单位及下级财政部门上报的申请财政资金的 报告、预决算资料等进行实地专项核查;
(四)对上述监督检查中涉及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
(五)对群众举报的违反财经法纪和打击报复财会人员问题进行检查处理;
(六)财政部门建立财政管理网络系统并与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国库、有关银行和被监督检查单位进行联网,对财政监督检查事项实行交叉稽查和网上监控。
第十三条 财政检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财政检查告知。财政部门一般应于进点检查3个工作日前将检查通知书送达被检查单位。事前向被检查单位下达检查通知书会严重影响检查效果的,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检查通知书可以在检查前适当时间下达。
(二)检查组对被检查单位实施检查,应出示检查通知书或检查通知书副本、检查人员行政执法证或检查委托书。
(三)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组应出具《财政检查报告》,并交被检查单位征求意见。被检查单位应在收到《财政检查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被检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对《财政检查报告》提出异议的,检查组组长应组织复核;如有必要,应修改《财政检查报告》。
(四)检查组应在检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派出(或委托)的财政部门提交《财政检查报告》,并附送检查工作底稿和有关证明或鉴定材料以及被检查单位对财政检查报告的意见。
(五)监督检查机构对《财政检查报告》进行审理,如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责成检查组组长予以说明或核实,也可以由监督检查机构另行调查核实。
(六)《财政检查报告》审理通过后,由财政部门向被检查单位下达《财政检查决定》;涉及行政处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实施财政检查应组成不少于2人的检查组并指定检查组组长;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对检查工作质量和提交的检查报告负责。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开展的日常监督和专项核查,其监督检查结果直接用于财政管理而不作处理处罚的,可以不下达检查通知书、检查结论、检查决定。但在日常监督、专项核查时发现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应移交监督检查机构进行检查。
第四章 被监督检查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被监督检查单位应接受和配合本级财政部门及上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并为财政监督检查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七条 被检查单位应配合处理以下财政监督检查事项:
(一)签收《财政检查通知》、《财政检查报告》、《财政检查决定》等财政监督检查文书的送达回执;
(二)有关负责人和经办人员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回答检查人员询问;
(三)如实、完整地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
(四)如实、完整地提供有关合同、协议和其他文件资料;
(五)如实、完整、及时提供本单位银行账号和现金存放处;
(六)在规定期限内执行财政部门下达的《财政检查决定》,并回复执行结果。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被监督检查单位可以拒绝财政部门检查:
(一)财政部门未向被检查单位下达检查通知书的;
(二)监督检查人员未持有行政执法证件或未持有财政部门签发的检查委托书的;
(三)监督检查人员超越检查职权或检查范围的。
第十九条 被监督检查单位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向财政部门提出免予检查的申请,财政部门应于1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一)本财政税务部门已实施过检查或审计部门进行过审计,已经作出检查、审计结论或决定并能够满足本部门履行监督职责需要的;
(二)财政部门在本内对同一企业的检查次数已超过一次,对同一行政事业单位的检查次数已超过两次的。但违纪案件查处和上级机关统一组织的检查除。
第二十条 被监督检查单位对《财政检查报告》所作的检查结论,应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认为与事实有出入的,可以要 求复查。
被监督检查单位不服《财政检查决定》的,有权在规定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财政检查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五章 预算收入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负责本级预算收入的监督检查工作。
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部分的专项检查,由省财政部门与中央驻海南有关部门统一协调后组织实施;省与市、县、自治县共享收入的专项检查,由省财政部门检查,也可由省财政部门联合市、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实施或由省财政部门授权市、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省预算收入的征收部门、国库和财政部门应在组织预算收入时密切配合,分工负责,共同做好预算收入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各级税务部门是税收收入的征收部门,负责税收收入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二)各级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是行政性收费(基金)和罚没收入等非税性预算收入的征收部门,负责行政性收费(基金)和罚没收入等非税性预算收入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三)各级地方国库负责本省地方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报解和退库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四)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级预算收入征收入库的组织协调和监 缴工作,并对本级预算收入的征收、上缴、收纳、划分、留解和退付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五)各级财政部门、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国库应相互提供有关业务文件,并由财政部门牵头,建立三方联席会议制度和预算收入对账制度。
第二十三条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支持和配合预算收入征收机关的征收管理工作,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制定涉及减免上级预算收入或影响上级预算收入征收的规定或决定;
(二)以超出征收范围或改变征收性质等方式征收预算收入,混淆预算收入级次或科目,侵占上级预算收入;
(三)以应收不收、应缴不缴等方式,变相减免或截留上级预算收入。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对预算收入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预算收入的征收是否及时、足额,有无擅自减征、免征、缓征、不征预算收入的情况,是否违反规定擅自设立预算收入过渡户,将预算收入存入国库以外的其他账户;
(二)征收的预算收入款项是否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有无擅自开设预算收入过渡账户和中途截留、占用或挪用预算收入的情况;
(三)预算收入缴纳单位是否及时、足额缴纳预算收入,有无隐瞒、拖欠、截留、占用或挪用的行为;
(四)预算收入的征收、缴纳、划分、报解、入库是否准确,有 无混淆预算收入科目、级次的情况;
(五)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预算收入的退库;
(六)是否违反规定提取代征代扣税收手续费和非税性预算收入手续费;
(七)预算收入征收部门是否建立了有效的征收管理制度和检查制度,征收管理和检查是否持续有力;对有关预算收入违法违纪行为处理是否遵照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对预算收入实施监督检查时,预算收入缴纳单位、征收机关、国库、有关金融机构和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应及时、如实地提供有关情况、资料和证明材料,不得拒绝、拖延和隐瞒;负有协助征收预算收入责任的行政部门、有关机关和金融机构应依法积极支持、协助财政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及财政检查决定执行工作,不得拒绝和拖延。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查出的应缴预算收入,由财政部门下达财政检查决定书,并采取下列方式收缴入库:
(一)属于税收收入的,移送主管税务机关收缴入库;属于非税性预算收入的,移送主管部门收缴入库。主管税务机关或主管部门应在收缴后7个工作日内将收缴结果反馈相关财政部门。
(二)责令限期向预算收入征收部门申报上缴。
第二十七条 经财政部门查出后缴入国库的预算收入,在考核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完成征收任务时,不能作为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完成的收入任务,但在财政部门下达《财政检查决定》之前,有关部门已检 查并下达检查结论或决定的除外。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被监督检查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妨碍财政监督检查的,财政部门可以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财政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或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对负有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由监察机关或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对单位、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报复检举人或财政监督检查人员的,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监察机关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移送公安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门和财政监督检查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财政部门和财政监督检查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给被监督检查单位 或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监督检查单位或个人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要求赔偿。财政机关赔偿后,应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追偿,责令其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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