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发展与协调

2024-08-07

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发展与协调(共6篇)

1.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发展与协调 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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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实务探讨

【摘要】

拆迁行政裁决在法律关系上具有独特性,是一种独立的行政裁决类型。裁决机关既有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又有人民政府。拆迁期限、裁决期限、搬迁期限各自约束的对象不同,法律效力不同。对实务中的其他一些热点问题,如裁决的管辖范围和原则、依据、如何裁定产权调换、抵押房屋的处理、强制执行的分类等,本文也进行了有益探讨。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以下简称拆迁裁决)是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拆迁当事人之间不能达成补偿安置协议而发生纠纷,由特定行政机关依法处理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它是当前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

一、拆迁裁决的属性

拆迁裁决法律关系具有复合性。其中,既包含行政法律关系,又包含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机关和拆迁当事人之间是地位不平等的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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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关系,拆迁当事人之间是地位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三者互相之间形似一个三角形。这种法律关系上的复合性,贯穿于裁决过程的始终,决定了裁决机关公正而且中立的角色特征。

本质上,拆迁裁决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具体分类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中的行政裁决。行政裁决根据争议标的不同,可以分为权属纠纷裁决、侵权纠纷裁决、损害赔偿纠纷裁决。(1)拆迁裁决的争议标的是房屋拆迁补偿与安置,显然不同于权属纠纷、侵权纠纷以及损害赔偿纠纷的争议标的。由此笔者认为,拆迁裁决是一种独立类型的行政裁决。

裁决作出后,具有一般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因其执行力,裁决一经作出,裁决的内容就应当得到执行和实现;因其公定力,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应当停止裁决的执行。

二、裁决机关

通说认为,裁决机关是审批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区(直辖市的区除外)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属于裁决机关,但可以接受裁决机关的委托。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据此,裁决机关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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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2、直辖市的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3、市、县人民政府;

4、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

三、拆迁裁决的管辖范围和管辖原则

管辖范围此指裁决机关能够受理的拆迁纠纷案件的范围,既包括哪些拆迁纠纷案件可以通过裁决解决,又包括这些案件在裁决机关之间的内部分工。对于前者,行政部门与司法部门之间历来存在不同看法。目前,一般的观点认为,拆迁纠纷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要件,才可以提请裁决:

1、标的物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

2、该房屋在拆迁范围内;

3、尚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4、拆迁期限尚未届满。

相应地,以下拆迁纠纷不属于拆迁裁决管辖范围:

1、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纠纷;

2、没有核发拆迁许可证的拆迁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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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拆迁期限已届满的;

4、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后又发生争议的;

5、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已经受理的。

管辖原则实行属地管辖,即由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裁决机关管辖。在此基本原则之下,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管辖是一般原则,由县、市人民政府管辖是特殊原则。

当前,实践中出现了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拆迁公房时,作为被拆迁人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与拆迁人已经达成了产权调换补偿协议,但公房承租人与拆迁人因补偿安置问题发生纠纷,应由哪个部门管辖?大多认为应由同级人民政府管辖,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无管辖权,直接依据是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6条中关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的规定。笔者认为应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管辖,理由是:

首先,结合第16条第一款,(2)该规定中的“被拆迁人” 不仅指房屋所有权人,同时也是拆迁纠纷的一方当事人。第16条第一款共含三段,都是关于裁决的规定,内容上三段之间互相衔接。分析第一段可以得出,拆迁纠纷的当事人包括被拆迁人;分析第二段可以得出,拆迁纠纷中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3)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能再充当裁决机关。可见,同级人民政府管辖的案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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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符合两个条件:第一,被拆迁房屋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名下的公房;第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拆迁纠纷的一方当事人。而上例中的拆迁纠纷却不能同时符合这两个条件,因此不应认为由人民政府管辖。

其次,该规定的立法目的在于防止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情况发生,保证裁决机关的公正地位。但本例拆迁纠纷发生在公房承租人与拆迁人之间,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是纠纷的当事人,对争议标的不享有利益,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管辖,不违背立法目的。相反,“只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承租人与拆迁人之间的拆迁纠纷一律由人民政府管辖”的大多数观点是错误的,是对法律条文断章取义、片面机械理解的结论。

四、拆迁裁决的依据

拆迁裁决的依据是裁决所依据或者所适用的有关规定。有人认为,裁决只能依据拆迁管理方面的法规作出,裁决书只能引用这方面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4)这种看法欠妥,因为:

第一,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仅应依据规范性法律文件,还可以依据其他规范性文件。只要其他规范性文件与规范性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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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存在冲突,就可以适用;

第二,有些情况下,处理拆迁裁决案件必须依据拆迁管理法规之外的其他法律、法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8条明文规定,拆迁文物古迹等房屋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当涉案被拆迁房屋是文物古迹等特殊类型的房屋时,如果不依据文物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裁决,很容易出现违法后果;

第三,通常,处理裁决案件必须依据其他规范性文件。由于立法本身的局限性,拆迁管理方面的法规规定比较原则、概括。现实中,各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制定了大量的规范性文件,并发挥着巨大作用。离开了这些规范性文件,很多细节问题,例如搬家费、通讯线路迁移费、临时停产(业)补助费等,都难以解决。

所以,拆迁裁决的依据至少应包括三类:

1、单行拆迁管理法,即专门规定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行政法规即《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2、附属拆迁管理法,即附带规定于法律以及其他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或者部门规章中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范。例如,法律咨询s.yingl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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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法》第13条规定,因建设工程和特别需要而必须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迁移或者拆除的,应当按照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履行相应的报批手续;国务院颁布的《邮政法实施细则》第18条规定,因建设需要拆迁邮政企业、分支机构或者邮政设施时,拆迁人应当将之迁至适宜的地方或者另建;对于环境卫生设施的拆迁,国务院颁布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22条规定,拆迁人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广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17条则进一步规定拆迁人必须事先提出拆建方案并报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先建设、后拆除,谁拆谁建;对于宗教房产的拆迁,《广东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第46条规定,应当征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广州市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第39条也进一步规定因市政建设需要拆迁宗教活动场所的,应事先征询市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其他建设需要拆迁宗教房地产的应事先征得市有关宗教团体和市宗教事务部门的同意,等等。

3、拆迁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即不属于严格意义上法律渊源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具体指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拆迁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对上述三类依据,裁决机关可以并且应该在裁决书中加以引用。但是,应注意在适用拆迁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时,必须慎重审查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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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单行拆迁管理法或者附属拆迁管理法相抵触。

五、相关期间及其法律效力

在执法实践中,有两个问题不时引起争议:一是拆迁期限届满后,裁决机关还能否作出裁决?二是拆迁期限届满后,能否依据拆迁裁决实施强制拆迁?不少人基于对拆迁期限届满后就不能实施拆迁活动的认识,在两个问题上都持否定态度,并得出结论:拆迁期限届满后作出的裁决是无效的;由于拆迁期限届满,不能再依据拆迁裁决强制拆除被拆迁房屋。这种观点对于不服拆迁裁决的行政审判工作以及根据拆迁裁决实施的行政强制执行工作影响甚巨。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有四种期间规定与拆迁裁决密切相关,分别是拆迁期限、裁决期限、搬迁期限和过渡期限。不同的期间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

拆迁期限是拆迁人经批准在一定拆迁范围内实施房屋拆迁活动的期间,是依法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以拆迁公告形式公布的拆迁许可事项之一。拆迁人从事拆迁活动必须遵守该时限。在拆迁期限内,拆迁人可以实施动迁工作,拆除已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被拆迁房屋,并可就拆迁纠纷申请裁决;拆迁期限届满后,拆迁人继续进行动迁活动的,应当承担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行政法律责任,对其提出的拆迁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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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申请,裁决机关应不予受理。

裁决期限是裁决机关受理拆迁纠纷案件并作出裁决的期间。《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裁决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5)裁决机关处理拆迁裁决案件必须遵守该时限规定。无正当理由超过裁决期限所作出的裁决,因程序违法而无效。

搬迁期限指拆迁当事人在补偿安置协议中自行约定或者裁决机关裁定的被拆迁人(承租人)搬出被拆迁房屋的期间。被拆迁人(承租人)必须在约(裁)定期限内搬出,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或者强制执行的法律后果。

过渡期限是被拆迁人(承租人)搬迁到周转房临时居住或者使用的期间,和搬迁期限一样是通过拆迁当事人协议约定或者通过裁决机关裁定的。各方当事人都必须遵守过渡期限。拆迁人擅自延长过渡期限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法另行支付或增加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承租人)不按时腾退周转房的,应负违约责任或者承受强制执行的法律后果。

除裁决期限是法定期间外,拆迁期限、搬迁期限和过渡期限都是指定期间,其中搬迁期限和过渡期限也可以是约定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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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面分析的基础上,针对第一个问题,笔者认为拆迁期限只是影响裁决案件管辖的一个条件,并不能限制裁决期限。裁决期限是法定的,它和拆迁期限可以并行不悖,即裁决机关只要在拆迁期限内受理了拆迁纠纷,既使拆迁期限届满,也可以依法作出拆迁裁决,并且裁决具有行政法律上的效力。

对于第二个问题,笔者认为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7条,只要被拆迁人(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搬迁,就可以实行强制拆迁。强制拆迁是属于强制执行,与拆迁期限没有必然关系,只与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有关,而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也不受拆迁期限的限制。拆迁期限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据行政许可权批准的,适用于拆迁范围内的所有被拆迁房屋,搬迁期限是裁决机关依据行政自由裁量权裁定的,适用于特定被拆迁房屋,两者都是指定期间,通常都由同一个行政机关指定,都合法有效。搬迁期限可以是拆迁期限内的一段时间,也可以是拆迁期限之后的一段时间。仅仅根据搬迁期限不在拆迁期限内,从而认定不能从事搬迁、拆迁活动,缺乏充分理由。拆迁期限只能限制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行为,不能限制有关行政主体依法实施强制拆迁。(6)必须强调,强制拆迁的前提条件只有一个,即被拆迁人(承租人)未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履行搬迁义务,而不论拆迁期限是否届满。因此,不能以拆迁期限届满为由拒绝受理强制拆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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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补偿的具体操作问题

实行产权调换补偿,在实务操作中有两个问题要解决:第一,是否一律补差;第二,按照什么方法进行产权调换。

第一个问题,实质上与法律适用有关。《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5条明确规定,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结算差价。但是现行的一些地方性法规却有特别规定,例如,根据1995年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广东省拆迁城镇华侨房屋规定》,补偿房屋的建筑面积与原房屋建筑面积相同的,不结算差价。据此,许多人认为这类地方性法规只适用于特定区域,在得到修改或者明令废止前,特定区域内的该类房屋产权调换补偿仍应互补差价。但是该观点却面临着一个法理拷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适用原则有一个前提,即两法必须属于同一位阶,而上例中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根本就是上、下位阶的关系,效力有高低之分,在对拆迁补偿存在原则性冲突规定的情况下,应该选择适用的是行政法规而非地方性法规。笔者倾向于认为,裁定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补偿的,应裁决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互补差价。不过,该问题值得进一步探讨。(7)

第二个问题,实质上是实行产权调换补偿的具体操作标准。用于产权调换的补偿房屋,拆迁人可以按照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提供,也可以按照被拆迁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提供。根据补偿房屋确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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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对于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补偿的案件,裁决机关应慎重选择适用的法律,以确定是否互补差价。至于房屋产权调换的具体方法,可以根据具体案情,裁定等面积产权调换或者等价格产权调换。为了弥补两种具体方法各自的缺陷,保证被拆迁人的居住水平不因房屋拆迁而下降,同时保证补差易于实现,可以遵循以下指导思想处理:首先,补偿房屋的建筑面积应不小于原房屋的建筑面积;其次,优先选择补差金额较小的产权调换方案,即当存在着两个以上产权调换方案且都需补差时,宜选用补差金额较小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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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抵押房屋的处理

对于设定抵押权的被拆迁房屋,按照目前有关抵押的法律法规,(8)裁决机关在处理过程中,应把拆迁裁决立案情况告知抵押权人,并限期被拆迁人(即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以重新设定抵押、清理债权债务等方式解除被拆迁房屋上的抵押关系。被拆迁人和抵押权人解除抵押关系的,涂销房屋抵押注记,按照被拆迁房屋不存在抵押的情况作出裁决,由拆迁人向被拆迁人作出补偿;不解除抵押关系的,要求拆迁人办理抵押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把抵押权人列为第三人,裁决拆迁人向公证机关办理货币补偿款或者补偿房屋的公证提存手续,不能裁决拆迁人直接向被拆迁人补偿,以保障抵押权的实现,方便被拆迁人或者抵押权人以后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抵押纠纷。

对于拆迁公告发布后设定抵押权的被拆迁房屋,鉴于《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8条明确规定“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不得设定抵押,笔者认为裁决不需把抵押权人列为第三人,但应写清楚查明的有关事实,并阐明理由,裁定拆迁人直接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当然,由于牵涉到抵押登记的效力问题,裁决机关应根据具体案情灵活处理,最好先由抵押登记管理部门以抵押人隐瞒房屋拆迁事实、违规设定抵押为由涂销抵押注记,然后裁决机关再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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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理顺关系,有法可依,建议在拆迁管理地方立法中明确规定“拆迁公告发布后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房屋不得设定抵押,否则不作为拆迁补偿的依据”。如此,今后再遇到这类情况时,不需涂销抵押注记裁决机关便可径行作出裁决。

八、拆迁裁决的强制执行

拆迁行政裁决送达生效后,当事人在裁决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可以强制执行。根据不同的标准,裁决的强制执行可作不同划分。

1、以强制执行的主体和途径为标准,可分为人民政府的强制执行和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前者即市、县人民政府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所进行的强制拆迁;后者的执行主体是人民法院,除强制拆迁外,还包括对其他裁决事项的强制执行。

2、以强制执行的标的和内容为标准,可分为强制拆迁和其他强制给付。其他强制给付指除强制拆迁之外的对于裁决的强制执行,主要包括强制拆迁人给付货币补偿款或者提供产权调换房屋、给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或者提供周转房,强制被拆迁人腾退周转房等。

3、以申请强制执行人为标准,可分为裁决机关申请的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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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拆迁当事人申请的强制执行。对于申请强制执行人,单行拆迁管理法或者拆迁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拆迁人申请人民政府强制拆迁或者由裁决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虽然裁决的强制执行在主体和途径上有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之分,但并不存在行政强制执行和司法强制执行之分。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也是行政强制执行的一种,是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的延伸和继续。(9)按照标的和内容划分裁决的强制执行,是一种相对周密的分类法。根据行政职权法定原则,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的,应由裁决机关提出;申请人民政府强制拆迁的,各地方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没有规定的可由拆迁人提出;其他强制给付则宜通过裁决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注释】

① 张正钊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52~153页。

②《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6条第一款为:“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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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内作出。”

③ 该款中之所以仅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一种情形,是因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0条已明文禁止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为拆迁人,同时现实经济生活中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为承租人的情况也极少见。

④目前,各地裁决机关作出的裁决实际上也是如此。

⑤地方性法规可以对裁决期限的起算点作进一步明确规定,如自立案之日起或者自拆迁人补齐案件必要资料之日起等。

⑥受理强制拆迁申请的行政主体有两类:一为市、县人民政府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一为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⑦此处对于法律适用的探讨限于2001年11月1日之后颁发拆迁许可证(不含延期许可)的情况。

⑧主要指《担保法》(1995年颁行)、《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建设部1997年发布,并于2001年8月修订)、《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细则》(司法部1993年发布)以及各地有关房屋抵押管理的法规、规章等。

⑨ 参①第14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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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文书送达公告 篇二

关键字:人民币 房屋 产权 安置 车库 纠纷 人民政府 旧城改造 相关 规定 补偿 货币 结算

摘要:

一、受送达人:沈长根、沈金花、丁柏林、丁玲宝、丁小林。被拆迁房屋位于北门中山路181号,建筑面积151.25平方米。本局已作出(2009)善建拆裁字第48号《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裁决书主要内容:1.申请人为被申请人产权调换嘉怡花园(原环北西路)18幢2梯102室,建筑面积79.95平方米,车库22.18平方米和嘉怡花园(原环北西路)18幢2梯101室,建筑面积79.95平方米,车库12.13平方米;2.被拆迁房屋(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为444393元人民币)与安置用房(二套安置用房的评估总价为5

发表于:2010-02-08 11:09:22

嘉善善建旧城改造有限公司在取得拆许字(2007)第05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后,依法对嘉善县县城北门街地块实施拆迁。

因在搬迁期限内经协商达不成协议,嘉善善建旧城改造有限公司已就下列6户的拆迁补偿安置纠纷向本局申请行政裁决,本局已依法作出裁决。

现将相关事项公告送达如下。

一、受送达人

沈长根、沈金花、丁柏林、丁玲宝、丁小林。

被拆迁房屋位于北门中山路181号,建筑面积151.25平方米。

本局已作出(2009)善建拆裁字第48号《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裁决书主要内容。

1.申请人为被申请人产权调换嘉怡花园(原环北西路)18幢2梯102室,建筑面积79.95平方米,车库22.18平方米和嘉怡花园(原环北西路)18幢2梯101室,建筑面积79.95平方米,车库12.13平方米。

2.被拆迁房屋(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为444393元人民币)与安置用房(二套安置用房的评估总价为506659元人民币)进行产权调换后,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产权调换的差价计人民币62266元。

3.其他相关款项按照实结算

4.双方须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办毕搬迁手续,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书规定的期限内搬迁至申请人提供的位于魏塘镇解放东路拆迁周转房8幢102室、103室的周转用房内,并将位于北门中山路181号的房屋交由申请人拆除。

二、受送达人

杨连翠、刘根生、刘连海、刘根法、刘代妹、刘带芬。

被拆迁房屋位于魏塘镇北门街20号,建筑面积31.73平方米。

本局已作出(2009)善建拆裁字第49号《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裁决书主要内容。

1.申请人为被申请人产权调换子胥苑46幢2梯602室,建筑面积47.27平方米,车库15.48平方米。

2.被拆迁房屋(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为90952元人民币)与安置用房(安置用房的评估总价为166922元人民币)进行产权调换后,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产权调换的差价计人民币75970元。

3.其他相关款项按照实结算

4.双方须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办毕搬迁手续,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书规定的期限内搬迁至申请人提供的位于魏塘镇解放东路拆迁周转房4幢201室的周转用房内,并将位于魏塘镇北门街20号的房屋交由申请人拆除。

三、受送达人

孙寒雯、陈秀霞、孙作民、程佩英、孙琴声、汪静纯、陆秋霞、孙纪元、沈珍百,被拆迁房屋位于魏塘镇北门街123号,建筑面积167.89平方米。

本局已作出(2009)善建拆裁字第50号《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裁决书主要内容。

1.申请人为被申请人产权调换锦和苑(原伍子塘)23幢1梯502室,建筑面积79.85平方米,车库8.99平方米和锦和苑(原伍子塘)20幢2梯602室,建筑面积96.34平方米,车库18.32平方米。

2.被拆迁房屋(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为489386元人民币)与安置用房(安置用房的评估总价为521478元人民币)进行产权调换后,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产权调换的差价计人民币32092元。

3.其他相关款项按照实结算

4.双方须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办毕搬迁手续,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书规定的期限内搬迁至申请人提供的位于魏塘镇解放东路拆迁周转房1幢202室、203室的周转用房内,并将位于北门街123号的房屋交由申请人拆除。

四、受送达人

徐再明、徐美菊、徐银菊、徐美玲、徐美珍,被拆迁房屋位于魏塘镇北门街116弄1号,建筑面积107.61平方米。

本局已作出(2009)善建拆裁字第51号《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裁决书主要内容。

1.申请人为被申请人产权调换锦和苑(原伍子塘)10幢东梯201室,建筑面积116.11平方米。

2.被拆迁房屋(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为344348元人民币)与安置用房(安置用房的评估总价为332787元人民币)进行产权调换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产权调换的差价计人民币11561元。

3.其他相关款项按照实结算

4.双方须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办毕搬迁手续,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书规定的期限内搬迁至申请人提供的位于魏塘镇解放东路拆迁周转房2幢202室、203室的周转用房内,并将位于魏塘镇北门街116弄1号的房屋交由申请人拆除。

五、受送达人

张金富、张金芳、张金兰。

被拆迁房屋位于魏塘镇北门街81号,建筑面积121.67平方米。

本局已作出(2009)善建拆裁字第52号《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裁决书主要内容。

1.申请人为被申请人产权调换锦和苑(原伍子塘)12幢1梯502室,建筑面积75.35平方米,车库18.80平方米和锦和苑(原伍子塘)28幢3梯501室,建筑面积67.50平方米,车库9.42平方米。

2.被拆迁房屋(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为374759元人民币)与安置用房(安置用房的评估总价为433021元人民币)进行产权调换后,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产权调换的差价计人民币58262元。

3.其他相关款项按照实结算

4.双方须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办毕搬迁手续,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书规定的期限内搬迁至申请人提供的位于魏塘镇解放东路拆迁周转房1幢204室、205室的周转用房内,并将位于北门街81号的房屋交由申请人拆除。

六、受送达人

王金龙、王金虎、王金明、胡嘉英、王金宝。

被拆迁房屋位于魏塘镇北门街45弄1、2、3号,建筑面积213.84平方米。

本局已作出(2009)善建拆裁字第53号《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裁决书主要内容。

1.申请人为被申请人产权调换嘉怡花园(原环北西路)7幢2梯102室,建筑面积121.24平方米,车库25.09平方米和锦和苑(原伍子塘)20幢1梯601室,建筑面积96.34平方米,车库18.32平方米。

2.被拆迁房屋(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为633442元人民币)与安置用房(安置用房的评估总价为650685元人民币)进行产权调换后,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产权调换的差价计人民币17243元。

3.其他相关款项按照实结算

4.双方须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办毕搬迁手续,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书规定的期限内搬迁至申请人提供的位于魏塘镇解放东路拆迁周转房3幢201室、202室的周转用房内,并将位于魏塘镇北门街45弄1、2、3号的房屋交由申请人拆除。

逾期未搬迁的,本局将依照《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嘉善县人民政府或者嘉兴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嘉善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本公告期为7天,自发布之日起算。

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请上述受送达人见本公告后即到嘉善县城市房屋拆迁办公室(县城解放西路53弄1号三楼,联系电话。84025571、84031064)领取《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

3.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发展与协调 篇三

为进一步提高城镇房屋拆迁规范化管理水平,坚持依法行政,促进城镇房屋拆迁工作健康有序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规程。

一、《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审批

1、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将办理《房屋拆迁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2、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按规定要求申请人提交下列资料并提供原件核实:

(1)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4)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5)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其中,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拆迁实施方式;

(2)拆迁期限和过渡期限;

(3)预计实行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的面积;

(4)拟用于房屋产权调换的安置用房和周转用房情况;

(5)所需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测算;

(6)拟对拆迁范围内依法应当予以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树木等采取的保护措施。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时,应审查项目批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之间的规模、用地范围等相关数据及相关内容是否保持一致。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告知。

3、申请延长拆迁期限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审查拆迁人提交的拆迁进度、补偿情况等相关材料,并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书面答复;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延长拆迁期限的,应该作出书面决定,并同时以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二、发布拆迁公告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的三日内,在拟拆迁地域的明显位置发布拆迁公告,公布房屋拆迁的许可文号、拆迁人及其实施的拆迁单位、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并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房屋新建改建扩建、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房屋租赁等有关手续。同时,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三、行政裁决

依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规定,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应严格遵循以下程序:

1、案件受理。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裁决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裁决应提交的资料不齐全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可以当场补正的,应当当场补正。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资料之次日起计算。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申请前,是否进行听证,按省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裁决受理前举行听证的标准和程序的通知》(闽建房[2004]48号)规定的程序进行。

2、告知被申请人权利。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裁决申请之日起3日内向被申请人送达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副本及答辩通知书,并书面告知被申请人的权利。

《受理通知书》、《答辩通知书》应当同时载明案件主办人员、受送达的当事人应提供的证据、规定的举证期限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3、举证、证据质证。当事人举证期限为10日(申请人收到答辩书副本后,认为需要补充举证的,补充举证期限为3日)。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裁决机关提交证据材料,同时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分类编号,制作证据清单,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并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逾期提交的,不予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当事人双方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提出举证完毕的,可以提前进行质证。

在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应对证据进行质证,并提前两天将质证地点书面通知当事人。

4、评估鉴定:根据《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规定,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均应对评估报告进行鉴定。需要对被拆迁房屋、安置用房评估报告进行鉴定的,应当在质证的基础上,由裁决机关委托拆迁评估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并以鉴定的估价结果作为裁决依据。

5、调解:质证、鉴定结束后应当及时进行调解,未经调解不得裁决,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出具裁决终结书。调解和质证过程应当制作笔录,并由申请人及其代理人、被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签字认可,不愿意在笔录上签字的,记录人员应在笔录上注明原因。调解和质证过程应至少有两名裁决人员参加,并应在笔录上签字。

6、裁决: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应在审限内作出裁决。需要中止裁决的,应书面告知当事人,中止裁决的因素消除后,恢复裁决。裁决书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由、申请裁决和立案情况、当事人的理由、查明的事实、裁决的理由、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裁决结果、不服裁决起诉(复议)的期限、裁决机关名称、裁决日期。部分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裁决时应当予以确认。书面裁决须经裁决机关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7、审理期限:裁决机关应当在30日内作出拆迁裁决。办理证据保全、重新评估、鉴定、公告期间不记入裁决期限。

8、送达:裁决机关法律文书的送达应当符合《行政诉讼法》中关于送达的法律规定。

四、执行

行政强制拆迁执行程序:

1、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后,方可向当地政府提出行政强制拆迁申请。

2、决定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拆迁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等内容,进行听证。

3、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公证。

4、裁决机关在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再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

司法强制拆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

五、拆迁项目的批后管理

1、加强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管。督促拆迁人就资金使用的范围、计划、监管等事项与金融机构签订监管协议;定期检查资金的到位和使用情况,发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不足的,应及时通知拆迁人补足。

2、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已核发拆迁许可证的拆迁项目确定一名项目跟踪管理人员,对该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管理,监督拆迁人和拆迁实施单位依法依规拆迁,并及时处理存在的问题。

3、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建立拆迁信访责任制,尤其要建立和完善初信初访责任制,应在每一个拆迁项目的拆迁现场设立举报箱,受理对拆迁人以及拆迁单位的举报和投诉。要建立拆迁纠纷矛盾排查调处机制,及时化解拆迁矛盾,解决拆迁纠纷。

4、建立健全规范化管理的相关制度。配合拆迁规范化管理需要,对内建立岗位责任、目标管理、责任追究等制度;对外建立限时办理承诺、公示、信访接待、投诉举报、监督检查等配套制度。力求拆迁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不断提高管理与服务水平。

5、建立并落实房屋拆除安全管理制度。树立安全高于一切的意识,定期派人到现场检查指导,确保房屋拆除工程安全。

6、建立拆迁统计制度。加强房屋拆迁动态跟踪管理。配备计算机管理系统,基本实现房屋拆迁数字化管理,确定专人负责,准确填报房屋拆迁统计数据,及时跟踪拆迁动态,掌握最新信息并更新数据,确保每月一次报表。

7、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建立较完善的拆迁许可审批档案、拆迁行政裁决档案、拆迁行政处罚档案、拆迁单位管理档案等。配备专职拆迁档案管理人员,有健全的档案收集、登记、保管、利用等管理制度。

4.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发展与协调 篇四

为规范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工作,提高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促进城镇房屋拆迁健康有序进行,根据《行政许可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和《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配套文件,我部制定了《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规范化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实施。

二00四年八月二十四

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规范化工作指导意见(试行)

一、管理规范化的基本目标

以《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规划法》、《土地管理法》、《行政许可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和《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配套文件为依据,通过推进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规范化,逐步建立起科学有序、行为规范、办事高效、公开透明的城镇房屋拆迁工作机制,不断提高城镇房屋拆迁管理水早和服务质量,切实维护拆迁当享人合法权益。

二、管理规范化的主要内容

(一)拆迁管理机构及人员规范化要求

1.健全管理机构。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实现政、企分开,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与拆迁公司、拆迁估价机构脱钩,拆迁管理岗位设置明确,职责清晰。

2.配备专职管理人员。拆迁管理工作人员熟悉并掌握拆迁管理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拆迁管理工作人员相关业务知识的学习培训己制度化、经常化。

3.健全管理规范化的相关制度。全面实行岗位责任制、目标考核制和责任追究制,落实限时办理、信息公示、信访接待、投诉举报处理、监督检查等各项措施,推行拆迁管理工作人员挂牌上岗。

4.实现房屋拆迁管理信息化。建立拆迁统计报表制度,及时、准确填报各项统计数据;依托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掌握拆迁信息,并形成规范的拆迁指标分析和数据处理方式,实现拆迁动态管理。5.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以完善的档案收集、登记、保管、利用等管理制度为保障,形成健全的拆迁项目管理档案、拆迁行政裁决档案、拆迁行政处罚档案、拆迁单位管理档案等拆迁档案。

6.公开办事制度。设立对外办事窗口,房屋拆迁许可审批实现一个窗口收件、发证。积极推行电子政务,基本实现办件结果网上或电话查询。办事程序、收件条件、收费标准公开,各类标识清楚、醒目。7.服务行为规范。管理人员服务态度耐心、热情、周到,服务用话文明、规范,作风清正廉洁,无 “吃、拿、卡、要”等违法违纪行为。

8,建立拆迁初信初访责任制及拆迁纠纷调处机制。实行首问责任制,拆迁群体性上访、越级上访、重复上访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和妥善解决。(二)拆迁程序规范化要求

9.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有关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10.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权限和时限,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及相关事项的审批手续,《房屋拆迁许可证》各项内容填写准确、清楚。

11.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立了有效的拆迁补偿资金监管制度,各项监管措施执行到位。

12.严格执行《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依照规定程序组织拆迁裁决听证,行政裁决书规范、清楚,符合法定文书要求,并在规定时限内做出。

13.行政强制拆迁严格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做到程序合法,行政强制拆迁行为合法,安置补偿到位。(三)拆迁行为监督管理规范化要求

14.对拆迁人、拆迁单位、拆迁评估机构及人员的市场准入管理到位,并依照职责对拆迁单位指导、监督、检查。对拆迁活动中发现的违规违法行为,依法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

15.及时有效制止房屋拆迁单位野蛮拆迁,或通过停水、停电等方式强迫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搬迁的行为。16.未发生利用行政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方式干预拆迁人、拆迁单位、拆迁评估机构的正常拆迁业务活动的行为。

17.建立拆迁单位、拆迁评估机构、房屋拆除单位及相关人员信用档案,有健全的企业业绩、信用和相关人员信用事项的收集整理、记录登载、公示查阅制度,档案内容完整、准确。

三、管理规范化的考核(一)考核对象 18.管理规范化考核主要对象为:省、自治区的设区的市(盟、州,下同)、县(旗、县级市,下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直辖市及其所辖的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直辖市房地局(建委)参照本指导意见,开展对所辖区的考核工作。(二)考核办法

19.各省(自治区)建设厅负责本行政区的考核组织及对设区的市的具体考核工作,设区的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县的具体考核工作;各直辖市房地局(建委)负责本行政区的考核组织及对所辖县的具体考核工作。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房地局)原则上在每年3月底前完成本地区上的考核工作。对直辖市的考核工作,由建设部负责。

20.考核按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自查,考核部门现场考核并评分(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规范化工作考核表附后),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房地局)公示、公告、授牌等程序进行(省、自治区建设厅在此之前还要对由设区的市负责的具体考核工作进行抽检和验收)。公示时间应不低于10个工作日。

21.拆迁管理部门在考核内没有发生重大事故且考核评分达到70分及以上的,为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规范化合格达标单位;90分及以上的,为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规范化优秀达标单位。

22.拆迁管理部门在考核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规范化不合格单位:(1)考核评分低于70分(不含70分)的;(2)因拆迁管理部门原因发生拆迁恶性事件的;

(3)对拆迁矛盾排查不力,拆迁纠纷调解不当,造成拆迁群体性上访、越级上访、重复上访增加或产生严重后果的;

(4)拆迁管理部门程序违法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导致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

5.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发展与协调 篇五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是城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这个部门享有的行政处罚权有一部分是从其他行政机关划拨过来的,如现阶段许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都集中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对无照商贩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环境保护部门的对城市噪声污染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公安交警部门的对侵占道路影响交通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由于集中了这些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所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必然要同这些相关行政机关发生联系,这就产生了同机关部门的协调与配合问题,协调、配合不好就会影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效率。因此,本文要对协调与配合进行阐述,以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高效能地实施行政执法工作。

一、城管行政执法机关与工商管理机关的协调与配合工商管理与城市管理是密不可分的,从广义的城市管理来讲,城市管理包括工商管理。因此,工商管理部门与城管部门的协调与配合十分重要。如果工商管理部门在审批公司、企业的时候,不是从全市一盘棋的角度来看审批配发工商许可,那么,就有可能给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带来困难。本文作者在调研时发现有这样的问题存在,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工商营业执照时,不注意审查其营业场所和面积。例如,山东省某市工商局在该市商业中心区批准开业了一家经销道路挖掘机的公司,这个公司租用的营业办公地点是不到20平方米的街面房,由于道路挖掘机体积庞大,根本无法进入该公司营业场所,只好将道路挖掘机摆放在本商业中心的人行道上,占用城市道路经营,既影响市容,同时又影响相邻门门市部的经营,对此,相邻门市部纷纷拨打城管110,强烈要求解决这个问题,城管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人员到现场后,该经销公司负责人却蛮横地说:“挖掘机屋里放不下,不放在人行道上,往哪儿放?我们是合法经营,工商局批准的。如果你们认为占道不行,那么你们找工商局去,谁让工商局批准我们在这营业的。在这营业挖掘机就得放在这儿。”由此可见,该市工商局在审批该企业时没有结合营业项目认真考察营业场地,所以,这样行政审批的结果,就造成了占用城市道路经营的状况,增加了城管行政执法的难度,这件事虽然事后在该市主管市长的协调下得到解决,但这起案件留给我们的教训是深刻的。无独有偶,在吉林省某市工商局还审批了一个个体工商户在居民住宅楼五楼上开设摩托车修理部,大家想一想,在五楼怎样修摩托车?难道要把摩托车抬到五楼上去修理吗?实际上营业场所不在五楼,而是在该住宅楼楼下的人行道上,还是占道经营,影响市容环境卫生。针对上述这些问题,我们应当十分注意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友好协作。在行政审批关口就严防占道经营的现象发生,只有注意协调、配合,共同作战,共同管理,才能将城市管理好!

二、城管行政执法机关同公安机关的协调、配合当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还不具有行政强制执行的权利,即使个别城市通过地方性法规授权给了城管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强制执行的权利,但也离不开公安机关的配合和支持,离开了公安机关的配合与支持,我们有些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就难以进行。实践中有这样一则案件:某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根据某市地方性法规的授权,依法查处了一起违法建筑,要求被处罚人在七日内履行自行拆除其违法建筑的义务,但这个被处罚人在规定的时间拒不拆除其违法建筑,在这种情况下,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决定运用行政强制手段去拆除违法建筑,然而,在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现场以外情况发现了,被处罚人用梯子将其七、八十岁的父母安排坐在违章建筑上,这两位老人对城管行政执法人员既不打骂,也不实施威胁,怎么办?城管行政执法局的同志打了公安110,请求到现场,以妨碍公务行为要求公安机关将被处罚人及其父母带离现场。公安警察来了一名说:“老头、老太太在房上坐着不能算妨碍公务。”说完开车走了。这样一来,强制执行无法进行了,怎么办。其实,这里的关键问题在于帮助公安的同志认识什么是“妨碍公务行为”。是不是像老百姓所讲的非得发生流血事件,才算妨碍公务,公安才能管?实际上不是,关于什么是妨碍公务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已有明确规定:“有拒绝、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这种行为就是妨碍执行公务,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对这种行政违法行为,应当给予15日以下拘留,加之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但许多公安干警对妨碍公务行为的认识有偏差,认为只有发生流血事件才能算是违反治安条例的案件,行政相对人实施暴力或者暴力威胁才能算是妨碍公务。正是由于这样一种认识,常常使公安机关行政不作为,该支持配合的没有给予支持与配合,结果使城管行政执法工作缺少有力的保障。对此问题,我们要引起特别注意,注意在工作中同公安机关多加强联系与沟通,统一认识,协同作战,才能搞好城管行政执法工作。现在有的城市通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形式来加强横向协作的做法,值得学习和借鉴。

三、城管行政执法机关同人民法院的协调与配合 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同时,也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由于人民法院具有这样的性质,所以,他是城管行政执法工作的司法保障,这种保障作用体现在:1.在行政相对人对城管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时,人民法院能够在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的指导下公开、公平、公正地审理行政诉讼案件,以维护法律的尊严;2.在行政相对人拒不执行城管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时,城管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保证国家利益的实现。由此可见,人民法院对城管行政执法机关的配合与支持,直接关系到城管行政执法工作的成败,所以,我们要想搞好城管行政执法工作,就必须寻求人民法院的支持。江苏省某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当地人民法院的支持下,申请强制执行工作取得了突出的成绩。例如,在许多城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需要在60天以后,而该城管执法局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15天后就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受理后马上执行,有力地支持了城管行政执法局的工作,使该局的工作受到市领导及各界的好评。其实,法院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15天后,进入执行程序,也是有法律根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九十四佻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予以执行,但不及时执行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先予执行。”可见,本条规定,是行政机关申请先予执行的重要法律依据。因此,我们城管行政执法机关必须要同人民法院搞好协作,在人民法院的大力支持下,搞好城管行政执法工作。

四、城管行政执法机关同新闻媒体的关系

6.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发展与协调 篇六

21世纪是城市的世纪。在经济全球化浪潮的冲击下,城市之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国内一大批中小城市蓬勃兴起,在吸引投资、整合资源、促进发展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突出的作用。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我们市作为具有比较鲜明特色的中小城市,要在竞争中脱颖而出,必须依托自身的比较优势,明确城市的战略定位,塑造独特的城市个性,提高城市的核心竞争力。

一、坚持三个原则,进一步明确城市定位

城市定位是城市发展的导向性目标,具有一定的阶段性。建国后,市进行过三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1958年将城市定性为以纺织、地毯、刺绣、食品、加工、渔业为主的轻工业城市;1978年定性为以电子仪表为领航,以纺织工业为主体的工业、港口、旅游城市;1996年定性为以高新技术为主导的生态化城市。这三轮总体规划在不同时期较好地指导了经济社会和城市建设的发展,但是都过分注重规划的技术性功能,忽视了战略作用的发挥。为此,自20**年开始,我们着手启动了新一轮城市发展战略研究,邀请中国城市规划研究院等有关专家,多方论证,形成了《市城市发展战略研究报告》,确定了新的城市发展定位,即以现代制造业、旅游业为主的综合性生态城市。这一定位,充分考虑到了以下三个原则:

一是坚持错位竞争。城市定位既要考虑前瞻性,又要立足现实,应该是跳起来就能摘到的一个桃子,才能起到激励和鼓舞的作用。在半岛城市群、环渤海经济区以及中日韩东北亚大三角区域中,不具备区域中心城市地位,也尚未成为重要的城市节点。因此,在确定城市定位上,我们坚持摆正位置、找准区域角色,不贪大求洋,不好高骛远,不提不切实际的口号。同时,尽管高新技术产业是的一大亮点,但是我们考虑到以高新技术为主的产业定位与的现实产业基础有一定的距离,所以把其调整为重要的发展战略之一,不再直接体现在城市定位中,使城市定位既切合实际,又

具有明显的时代性和可操作性。

二是突出比较优势。环境优美,资源丰富,风景秀丽,气候宜人,是旅游、避暑、疗养的好地方。同时又与朝鲜半岛、日本列岛隔海相望,是中国大陆距韩国最近的城市,区位优势得天独厚。改革开放以来,充分发挥这些比较优势,坚持不懈地打环境和开放“两张牌”,经济社会取得了快速发展。去年,全市GDP突破千亿元大关,达到1008.8亿元,近17年来年均增长18%以上;累计实际利用外资超过40亿美元,外贸依存度达到45.9%,在承接韩日等周边国家和地区制造业转移方面,具有坚实的产业基础。要在新一轮的城市竞争中取得主动,也必须保护好、发挥好、利用好这些优势。为此,我们在城市定性中,鲜明地提出了发展现代制造业和旅游度假业,不仅深基于的产业基础,也完全符合未来的产业发展方向,大大增强了城市战略规划的导向性作用。

三是凸现城市个性。城市必须有自己的特色、响亮的品牌,才能在“注意力经济”中脱颖而出。多年来,依托良好的生态环境,不断地丰富和提升“人居”品牌,获得了一系列省级、国家级和世界级荣誉称号,先后成为中国 的加快,区域经济既融合又竞争的态势越来越明显,要取得更快更好的发展,必须坚持区域协调发展的观点,从宽广的视角、长远的眼光出发,在更大的地域空间,充分发挥城市在区域中的竞争优势,实行优势互补、长短取齐和联动发展,提升城市的区位功能地位。为此,我们确立了“四个面向”的思路,就是面向东北亚,构筑中韩经济带的桥头堡;面向国内,建设一流的旅游城市;面向,接轨、,实现互动发展;面向市域,强化优势,中心带动。按照这个思路,既可以强化优势,又可以培育新的竞争优势,增强应变能力和竞争力。

(二)从空间结构上,推动了城市的形态创新。优化城市空间布局,是推动经济重心转移、塑造城市个性、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核心手段。下辖的三个县级市都是全国“百强县”,均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发展潜力,都处于一小时工作圈范围内,彼此联系紧密,产业关联度高。在确定城市发展空间结构的过程中,我们意识到,稳定蔓延型形态已经被证明是不成功的城市发展结构,自然式蔓延、惯性发展是无序、低效、危险的扩张状态。的城市形态还远未稳定成型,完全有机会在不同效率的城市结构中进行选择。为此,我们规划了“1个中心城市、4个次中心城市、12个中心镇”的组合型城市集群,推动次中心城市向中心城市对接,小城镇向次中心城市对接,农村向小城镇对接,加速城乡一体化进程。近期优先整合中心市区与文登市的对接,通过建设快速通道,实行基础设施共享,实现区域内的双赢、多赢,增强在半岛城市群建设中的竞争力。

(三)在产业发展战略和空间布局上,夯实了城市发展的基础。城市发展必须有坚实的产业基础。从全球发展趋势和所处地缘条件看,真正能够支撑我们经济持续健康增长的主导产业,是与高科技融合发展的先进制造业和以旅游业为龙头的现代服务业。为抢抓国际资本和产业转移的有利机遇,打造产业竞争的新优势,我们紧紧围绕新的城市定位,提出了建设“三大基地”,即努力把建设成为面向韩日等周边国家和地区的现代制造业基地、旅游度假基地和以海产品为主的农副产品出口加工基地。在制造 业基地的布局中,确立了重点发展运输设备、电子信息、机电工具、轻工纺织服装、食品医药“五大产业群”。根据这一产业发展战略,我们对城市空间发展战略进行了优化布局,规划了“一带两线”,即沿千公里海岸线的滨海现代旅游度假业和临港工业带,沿青威高速公路和中心市区—荣成—石岛一线布局了两条制造业产业带,引导加工制造企业向城市内陆区域聚集,让出优美的岸线资源发展旅游度假业,从而实现城市区域空间布局的科学化、合理化。

(四)在生态规划上,推进了生态市建设步伐。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对城市发展中资源和环境的保护问题提出了新的要求。建设生态化城市,不仅是一个可持续发展的问题,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选择。为此,我们在全市牢固树立生态是“借贷”而非“继承”的理念,即生态环境是我们从子孙后代手里“借”来的,必须连同“利息”,也就是发展成果,完好无损地还给子孙后代,而决没有对其破坏的权力。在实际工作中,严格执行环保 商业设施,引进一批名企名店,将主题商场与休闲、娱乐、餐饮融为一体,形成“扎堆效应”,打造我市消费市场的特色品牌。三是坚持市场化运作,加快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文化艺术中心、城市博览馆等大型公共设施建设,推进文化、体育产业与旅游业的相互融合、协调发展,打造的文化品牌,树立高品位的城市形象。

物流”接应“大制造”,形成生产制造环节与物流通关环节相映成辉的发展局面。要全面加快港口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建设一批大型集装箱专用码头,形成核心竞争力。要积极推进以公路、铁路、管道运输方式为支撑的集疏运体系建设,提高通关效率。要进一步优化港口资源配置,运用市场手段,积极引导港口资源整合,鼓励和支持各类生产要素向重点口岸和优势港口企业集中。要依托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出口加工区,利用港口的集聚效应和热点效应,搞好招商引资,活跃港区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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