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员的实习报告(精选15篇)
1.公证员的实习报告 篇一
17最新公证员实习报告范本
今日受理一公证案件,如下,张先生以20万的价格买下了李女士在京郊的一套二手房,双方在卖房协议中约定:“在卖方交房屋钥匙和房屋产权证时,买方交付房款。”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本是天经地义的事,但当双方办理完立契手续,到房管局办理产权过户时,两人发现上述约定只是一种幸福的愿望。因为办理过户登记并非立等可取,根据规定在交易部门办结买卖过户手续至少需20天,从登记部门拿到产权证最少也要30天。
两人在购房款何时交付上发生了分歧:张先生担心在拿到房产证之前把20万购房款交付给李女士,房产证过户登记手续办不成怎么办?李女士则担心交了房产证却拿不到钱,自己也很被动。在这种情况下,两人选择了提存公证。两人约定:“双方到房地局交易所办理相关手续后,买方先将购房款人民币20万元整提存于北京市公证处,待买方(张先生)领到房屋产权证后,双方到房屋所在地,打开房门,卖方(李女士)将房子钥匙全部交给买方之后,双方共同到公证处提取购房款交给卖方。”
通过提存公证,两人都把悬着的一颗心放了下来。张先生把房款提存公证处后,只要满意双方约定的提款条件,李女士就可以持有关证明和张先生一起从公证处提取购房款,从而使李女士的债权完成得到了保障;从张先生的角度来说,办理了提存公证后,由于房款交给公证处保存而不是由债权人李女士直接取得,李女士从公证处取得房款的前提必须是已经办理完产权过户手续,使张先生实际拿到了产权证,否则,张先生仍可从公证处取回自己的购房款,保护自己的切身利益。提存公证起到了督促房屋买卖双方按约履行合同的担保作用,同时,也为房屋买卖双方解决了产权证下发前的付款安全问题。
提存公证根据提存的目的不同,分为清偿提存和担保提存。根据《提存公证规则》第3条:“以清偿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具有债的消灭和债之标的物风险责任转移的法律效力。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具有保证债务履行和替代其他担保形式的法律效力。”清偿提存公证是为避免因债权人的原因或法定原因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受阻而制定的一种保护债务人得以履行债务的制度。担保提存则是为防范合同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所承担的“合同落空”风险,通过提存购物款或其它有价证券、权利凭证以督促合同双方如约履行合同的制度。
由于现代商业交往中的可变因素大量存在,如:意外、不可抗力及违约、毁约、欺诈等行为都是威胁当事人完成合同利益的不利因素,提存公证防范合同风险的担保作用越来越被人们所重视,特别是以货币、物品、有价证券为给付标的的买卖合同,合同双方当事人为防止自己先履行了合同义务后,由于对方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得到完全、实际履行,往往先订立一个提存协议,将买方(付款方)的货款以提存的形式由公证处负责保存,并约定卖方提款的条件和买方取回货款的理由。只有在满意约定条件的前提下,才能使货款的交付成为可能。
在私房买卖中运用提存公证做为合同履行尤其是房款交付的担保有以下优势:私房买卖对买卖双方都是数额巨大的一次性交易,双方由于互不了解,彼此之间缺乏信任的基础,都想尽量降低自己的风险。在不动产的买卖中,运用公证机构的国家司法证明力、公信力,对双方的买卖资格进行把关是特别必要的。由于购房行为不具普通商品买卖的即时性,而是一个相对持续的过程,在购房的各个环节中,只要有一个环节出了问题,都可能影响房屋买卖的顺利进行,所以在这个过程中将购房款提存,既可以保证卖房人的债权得以完成,也可以使买房人避免承受不动产交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不利益,对购房双方都是一种保障,但双方也要注意将提存协议约定得尽量详细,以便在实务中可以顺利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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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证员的实习报告 篇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条规定,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 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本条明确规定公证是依据法定程序进行的证明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及《公证程序规则》规定了公证程序, 包括:管辖, 申请, 受理, 审查, 核实, 出证等。但上述法律法规仅是对公证活动整体规定, 具体到某一个具体的公证个案中, 除开上述程序的规定, 针对办理公证过程中, 公证员应如何办理, 先办什么后办什么, 还要按照所公证事项本身设计的法律关系本身特性中的程序性要求进行。正是有了这种可选择性, 因而存在公证员选择的公证方案的是否具有正当性的问题。笔者欲通过一则案例, 对公证员选择继承公证方案的正当性进行分析。
某日, 孙某到公证处要求办理一项这样的公证:孙某父母双亡, 遗有房屋四间, 登记在一本房地产权证上, 现其兄弟四人要求每人继承一间房屋。某公证处的公证员受理此案后, 要求其到当地房地产登记机构对上述四间房屋测绘面积, 并依据测绘图, 让孙家兄弟四人中的三人对其中一间房屋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 另外一人办理继承权公证。以此方法重复四次, 完成了孙家的公证申请。
很显然, 上述案例中公证员所选择的公证方案不具正当性。其违背了正当性要求中合法性、合理性、公益性三方面的要求。理由如下:
第一, 继承的承认或抛弃, 应就遗产或应继份为之, 不得就遗产或应继份之一部分为之, 这就是所为承认抛弃不可分之原则。该原则是概括继承原则的必然产物。该理论源于大陆法系大多数国家的立法规定, 弥补了我国继承法存在的漏洞。如《德国民法典》第1950条规定“承认和抛弃不得限于遗产的一部分。对于一部分的承认或抛弃为无效”。
第二, 最高人民法院1987年在《关于继承开始时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遗产, 又未分割的可按析产案件处理问题的批复》中明确指出:“各继承人都没有表示放弃继承, 根据《继承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 应视为均已接受继承。诉争的房屋应属各继承人共同共有, 他们之间为此发生之诉讼, 可按析产案件处理, 并参照财产来源、管理使用及实际需要等情况, 进行具体分割”。结合该批复, 上述案例实际上是两个法律行为。第一个法律行为是继承人共同继承被继承人留下的、继承人申请继承的遗产。第二个法律行为是共有人分割共有物的行为。在第一个法律行为, 也就是继承遗产的过程中, 案例所涉及的遗产为房屋所有权。而不动产物权的产生、变更、转让和消灭,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则须依法进行登记, 否则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而案例中公证员擅自将一个所有权分割成四个所有权的做法, 违反了物权法定原则。
第三、《公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 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所谓测绘图是房地产测绘机构受申请人的委托, 对其要求测量的房屋进行实地测量, 对房屋现状客观描述, 记载了房屋的坐向、建筑年代、建筑面积、占地面积、自然结构等客观要件的具专业性的文书。不能否认测绘图的证据效力, 单仅依据测绘图上所显示的由测绘委托人要求测绘的房屋的基本单元, 认定权利的分割及转移, 显然是不充分的, 不能单独作为公证依据。
第四、《公证法》第六条规定, 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 不以营利为目的, 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此条体现了公证的公益性。公证的公益性的最直接体现是:一个公证案例中有两种或以上的公证方案, 公证员应考虑公证处的公益性要求, 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及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 选择有利于当事人的公证方案为之。案例中的公证方案明显加重了当事人的负担, 不符合公证机构公益性质的初衷。
诚然有种种现实的困难摆在各个公证机构及公证人员的面前, 但我们不应当以牺牲公证员办理公证过程中选择公证方案的正当性, 来缓和困难。此举无疑是饮鸩止渴。只有将选择公证方案的正当性作为公证员办理公证过程中的考虑因素, 才能使公证成为人们保障自己权益的首要选择。公证员办理公证过程中选择公证方案的正当性, 直接影响公证书的质量, 反应公证员的素质, 体现公证处的责任。公证人应对法律抱有虔诚的信念, 自觉维护职业形象, 遵守法律法规, 履行社会责任, 提升服务品质, 繁荣公证事业。
参考文献
3.公证云:来自云中的公证 篇三
你在某网店看到一件声称“专柜正品”的商品,你非常喜欢,于是下单购买,可等货到手后,你发现与图片不符,或经验货发现根本就是冒牌货。但当你要求退货退款时,商家不承认此前的承诺,并在网上更改了商品描述。对此,你也拿不到确切的证据,怎么办?
你业务遍布全国各地,要经常出差,可随身携带公司证件、公章很不安全也不方便。可是有一天当你匆忙出差到外地,客户单位突然要和你马上签约下订单,你却没随身携带证件、公章,眼看就要错失商机了,你很烦恼。怎么办?
随着云计算的风生水起,云世界又诞生了一个新的技术名词与产品——公证云,它的出现将帮你解决上述烦恼。
何谓公证云
日前,由厦门美亚柏科股份有限公司与厦门市鹭江公证处共同开发建设、首创的第一个电子数据公证云平台在国内诞生。它以云计算技术为基础,依托厦门超级计算中心及其北方数据分中心,是集电子证据取证、存储、使用及公证服务延伸、电子数据鉴定延伸等诸功能于一体的全方位电子证据综合服务平台。
据悉,公证云为电子数据存证、取证提供了一个可靠的保障,从而为网络数据存证、取证提供一种新的选择。其中一个重要用途是帮助规避网购陷阱。只要用户在网上开展交易前先登录“公证云”网站,通过实名注册,下载公证云客户端软件,便可通过客户端或远程登录的方式将双方的即时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电子合同、网络交易等电子数据存储在中立的“公证云”服务器上,任何人都无法进行修改。当对方抵赖或者篡改时,“公证云”平台上的原始记录可帮你佐证。还有,如果你出差在外,无法将证件、公章随身携带时,你只要事先把证件上传至公证云平台,当出差外地需要用到企业证件时,可以通过网上公证云平台出示企业证件和文件,让对方有信心有理由采信,因为有了第三方机构公证处提供有公信力的公证书。这就相当于随身携带了各种证件,安全方便。
公证云平台一个重要特色就是可以随时进行证据固定,一旦发现歪曲事实的信息,可以马上通过公证云平台对网上消息、微博等各种电子数据进行证据保全取证,即使以后网上被删除也无法抹去在公证云平台上所记录下的违法痕迹。当用户需要针对存证的电子数据进行公证时,公证云合作机构当地的公证处可以随时出具公证书,以增强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据悉,目前与“公证云”系统合作的公证处已有厦门鹭江公证处和北京方圆公证处。
与CA/PKI系统结合
现代人的生活工作越来越离不开网络,使得人们对电子数据的依赖越来越强,许多传统的民间商务活动,如购物、签约、著作等逐渐向网络上转移,这就造成商务纠纷、知识产权侵权、计算机犯罪等事项也日渐增多,为此需要电子证据来支持主张。目前,“电子证据”已经正式写入刑诉法,随着民事诉讼法修改案草案正式进入审议阶段,电子证据获得明确法律地位指日可待。
不过,由于电子数据有易变性、无痕性、开放性等特点,使得电子数据的证据能力很难被法律认可。这里的“易变性”是指为某种目的而迅速改变电子数据的事实愈来愈成为可能;“无痕性”是指辨认电子数据是否为原件或原物极为困难。以MSN对话记录为例,其存储在电脑上的数据只是普通的TXT文本或XML格式,可以方便地打开、编辑,无论是生成、存储或是保持内容完整性都缺乏可靠性,因此,即使原告提供了对话记录的数据电文,不能排除已被修改的可能,仍然不足以认定其内容为真实。还有,开放性使电子数据被他人非法获取、篡改的可能性大大增加。这些都使人们有足够的理由怀疑电子数据的证据能力与合法性。因此,完善网络证据保全公证制度,增加电子数据的公证、取证技术研发,对于化解信息化时代有关民事、法律纷争至关重要。
而公证云之所以可信,是因为其所获取、传输与存储电子证据的全过程均建立在CA/PKI系统之上,从用户身份标识、证书认证、数字签名等技术层面保障了电子数据的原始性、完整性、隐蔽性以及安全性,从而提供了电子证据的证明力与可信性。
目前,CA/ PKI系统是一种相对成熟的技术。一个完整的CA/PKI系统是由认证机构、密钥管理中心(KMC)、注册机构、目录服务,以及安全认证应用软件、证书应用服务等部分组成的。其中,认证中心机构(Certification Authority,CA)在PKI系统中居于核心地位,而PKI ( Public Key Infrastructure ,公钥基础设施)是利用公钥理论和技术建立的提供信息安全服务的基础设施。PKI 从技术上解决了网络通信安全的种种障碍,而CA从运营、管理、规范、法律、人员等多个角度解决了网络信任问题。由此,人们统称为“CA/ PKI ”。
从公证云应用流程来看,CA/ PKI 是通过发放和维护数字证书来建立一套信任网络,在同一信任网络中的用户通过申请到的数字证书来完成身份认证和安全处理。以数字证书为核心的 PKI/CA 技术可以对网络上传输的信息进行加密解密、数字签名和签名验证以及存储,从而保证信息除发送方和接收方外不被其他人窃取,信息在传输过程中不被篡改,发送方能够通过数字证书来确认接收方的身份,而发送方对于自己的信息则不能改变、抵赖。CA /PKI 解决方案已经逐渐地应用于全球范围的电子商务及一些行业应用中,为人们每天的工作、生意和生活保驾护航。
此前,电子取证主要局限在一些特殊的行业和部门,但近年来随着普通企业及用户对电子取证的要求不断上升以及相关技术的日益成熟,电子取证的应用正向普通民用市场拓展,电子取证与互联网内容安全市场空间日益广阔。从市场应用及需求看,电子数据公证云平台不仅能提供电子合同、数字签名、网络订单等内容的电子证据保全,它还能覆盖针对网络盗版、网络售假的知识产权保护、重要信息保管等诸多领域。如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通过公证云知识产权保护服务享受作品存证戳、智力成果安全保管以及授权查阅等服务内容。有专家分析认为,随着云计算的普及,未来3年电子取证与互联网内容安全市场有望分别保持30%~60%的复合增长率。
公证云面临挑战
公证云的前景看起来非常美好,但要让它充分发挥作用,还有不少亟需解决的问题。
1.第三方认证机构的可靠与否,对保证公证云的真实性、权威性、安全性及能否普及起着关键的作用。作为电子商务产业链上关键环节的CA认证机构、公证机构的权威性、公信力,以及技术成熟度、监督能力等问题,都已经成为电子签章、网络订单、电子证据等是否能够获得社会大众、机关企事业用户认可的重要前提。随着互联网快速渗透到社会的各个层面以及各种机关企事业单位信息化的不断发展,如何建立一套权威、公正的第三方公证机构规范,以及建立一些真正能够做到无缝安全的CA认证中心及产品,将是通过互联网络进行公证云的可信基础。
2. “只有纸上才来得安全放心”的传统观念影响公证云进一步推广。目前不管是个人还是政府部门、企事业网上工作系统,甚至公检机关,多数对网上材料、电子数据仍不感兴趣或半信半疑,很多时候最后仍然需要提交一份签字盖章的纸质材料,这就出现“纸上办公”与“网上办公”并存的尴尬局面,有的甚至不予采信。这点颇似电子签章的推广应用,很长时间叫好不叫座,难于深入人心。
3. 安全性仍然困扰着公证云的推广普及。虽然公证云获取、传输与存储证据的全过程均建立在CA/PKI系统之上,但“百密仍有一疏”甚至“魔高一丈”。同其他网络信息一样,公证云的业务在互联环境中传播和存储,目前我国网络证据保全公证尚处于起步阶段,在专业技术执法取证和技术保全方面都存有一定程度的不足和空白,因此也会受到黑客攻击,也会造成公文失密、信息被盗、被删除或被改写等严重后果,令人们对公证云安全性存在一定的担忧,这也阻碍了公文处理电子化、电子签章及公证云的推广、普及。
为此,有必要加快发展第三方电子公证的相关产业政策制订,完善网络证据保全公证制度,增加电子数据的公证、取证技术研发,同时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全面加快《电子签名法》、《互联网法律制度的规定》等法规建设,把“电子证据”正式写入刑诉法,这些不仅能满足电子化时代的市场需求,还能化解和减少相关领域的纷争,对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具有着重要意义。
4.公证员的实习报告 篇四
为了切实提高和保障公证质量,规范公证业务,根据《甘肃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全省公证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精神,市司法局于11月1日起组织对金昌市公证处和永昌县公证处2002年以来的公证质量进行了一次全面检查。本次检查依据《公证程序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对照中国公证员协会的公证质量标准,紧紧围绕真实性、合法性、程序化、规范化四个主要方面展开,重点集中在证据保全、不动产事务、遗嘱继承赠与等民事、强制执行、涉外涉港澳台等五类公证事项。检查分两个阶段进行,11月1日到15日是各公证处自查阶段,采取承办公证员自查、各公证员交替互查、全处集中评查等方式,在此基础上公证处得出综合检查结论并上报市司法局公证律师管理科;11月16、17日是各地区检查阶段,由主管副局长带队,在市、县公证处之间组织两次互查。
一、基本情况
金昌市公证处2002年以来共办理各类公证6349件,其中证据保全、不动产事务、遗嘱继承赠与等民事、强制执行、涉外涉港澳台等五类公证1561件。在本次公证质量检查中,重点检查民事经济类公证共526件,其中民事公证425件,经济公证101件,经统计:合格证为521件,占总数的95.3%;基本合格证25件,占总数的4.7%;未发现不合格证。重点检查涉外涉港澳台公证共262件,合格证257件,占总数的98.1%;基本合格证5件,占总数的1.9%;未发现不合格证。另外,该处还在全处集中评查中通过民主评议评出优秀卷4件,对承办公证员给予了奖励。
永昌县公证处2002年以来共办理各类公证373件,其中民事类117件,经济类256件。本次公证质量检查全面检查了所有办结案卷。经统计,合格证为373件,占总数的100%;未发现不合格证。
在检查中,市司法局和两级公证处采取承办公证员汇报自查结果、填写“质量检查阅卷笔录”、座谈检查体会等多种方式,找出实践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大家帮助提出改进意见。公证员们还利用这次检查提供的交流机会,研究和探讨了一些公证理论热点和实践难点,如能否提供刑事诉讼证据保全公证、遗嘱公证如何达到保密要求等等,从而提高了自身的业务水平。
综上,本次公证质量检查通过全面自查和地区互查,重点检查了市、县两级公证处各类公证事项办结案卷1161件,合格与基本合格率达到100%。我市公证人员确能坚持真实、合法、程序、规范的公证原则,办理公证时严格审查、认真把关,保证了公证质量。
二、存在的问题
1.存在轻视实体与程序其中一方的工作误区。一些公证员在办证时,或因事项简单而不仔细询问、理顺法律关系,或一味追求事实准确无误而忽视公证程序要求。
2.谈话笔录制作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如谈话不能紧扣主题、切准要害,谈话内容缺乏“告知义务”内容,谈话针对性不强,谈话文字书写不规范等。
3.个别公证卷宗制作有瑕疵,如缺乏次要证据、《受理通知书》,公证书无页码,公证书出证日期与审批日期不一致等。
4.具体办证中把关不严的问题时有出现,特别是现场监督类公证,由于申请单位的原因,往往导致先公证后补相关材料。
5.档案管理方面存在安全隐患,没有专用保险柜,遗嘱等保密卷宗存放不安全,安全措施不完备。
6.限于实践操作困难,大部分案卷无法做到收费凭证入卷,公证处一般采用变通办法,仅将发票号码抄录在案卷中。
三、改进措施
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我们争取能纠正的,及时纠正;对目前无法补救的,如大量案卷缺少受理通知书等,将之纳入公证处内部制度建设解决,在今后工作中注意改进。同时,还提出一些具体的改进措施:
1.进一步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学习,充分认识公证工作的重要作用,提高公证人员的素质。
2.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严格执行公证质量标准,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及时查漏补缺,力争今后公证质量实现新的突破。
3.完善工作制度、健全工作程序,要抓紧制订档案管理等业务制度。
4.改善办公条件,增加防盗、防火等安全设施和保密设施。
5.树立市场意识,宣传公证业务,拓宽服务领域。
5.公证员的实习报告 篇五
在过去的三年里,巴彦淖尔市国正公证处紧紧围绕当地政府以及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大局,在各级司法部门的正确指导和关怀下,始终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开展科学实践发展观活动,以提高公证公信力,塑造公证良好的社会形象为目标,以加强公证质量为主线,以提高公证队伍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为重点,以深化公证改革为动力,强化内部管理,加强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办证质量,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扎实开展公证教育规范树形象活动,较好地完成了各个阶段工作任务,取得了明显成效,使公证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达到了上级要求的各项任务指标。
首先,队伍素质明显提高。通过开展学习教育, 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全体公证人员政治上更加坚定,执业思想更加端正,诚信为民意识更加强化,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更加显现;公证人员的执业技能和业务水平进一步提高,学习、工作积极性进一步增强,改变了过去任务靠派、指标靠下、学习靠压的被动局面, 工作中团结协作、默契配合、抢任务、争上游、创一流已蔚然成风;全体公证人员职业道德水平进一步提高,公证质量意识和执业风险意识进一步增强。
第二、服务意识进一步增强。通过开门纳谏,广泛征求意见,结合区局正在开展的公证服务质量年活动,使广大公证人员牢固树立诚信服务意识和忧患意识,改坐等办证、态度冷硬、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热情服务、上门服务,推行规范服务用语,大力开展法律援助,努力为当事人提供方便。
第三、公证管理日趋规范。针对自查自纠发现的问题,进一步健全和规范了公证内部管理制度,从公证申请、受理、审查、出证、送达、收费等办证全过程以及内部稽查、错案追究等方面都做到有章可循,岗位职责更加明确,管理方法更科学,改变过去单纯以情感人管理模式,建立以制度服人为主导和以情感人相结合的管理模式,进一步激发了公证人员工作积极性、自觉性。
第四、办证质量显著提升。通过规范办证程序,完善质量监督制度,加大对公证机构和人员的违法违纪处罚力度,有效地防止了假证、错证、违规办证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公证质量大幅度提高。三年来未发生因公证质量引发的信访、复议和诉讼案件,公证工作公信力不断提高,群众满意度大幅度攀升。
第五、业务领域不断拓展。探索创新,不断拓展公证证源,围绕政府工作重心,我处与巴彦淖尔市平安公证处共同设立办证大厅,主要办理巴彦淖尔市临河地区的金融、房地产委托书公证业务。2011年1月至2013年12月共累计办理各类公证案件9805件,其中国内案件8890件,涉外案件861件,涉港涉台案件54件,业务收费百余万元。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同时也收到了良好经济效益的,公证工作日益受到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的重视和支持,使公证业务的开展进入了一个良性循环。为临河区的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民主法制建设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也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主要做法:
(一)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充分发挥公证职能作用
1、积极为政府的中心工作和经济建设服务。2013年,我处与巴彦淖尔市平安公证处共同设立办证大厅,主要办理巴彦淖尔市临河地区的金融、房地产委托书公证业务。金融业务包括属于公证业务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各商业银行;城市、农村信用社;中小型企业信贷有限公司;典当有限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涉及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及民间抵押担保借款协议书。房地产业务包括属于公证业务管辖范围内所有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抵押合同,二手房买卖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房地产的继承、赠与、及涉及房地产的交换、分割、拆迁补偿、委托等。在我处承办的主要公证业务有继承、赠与、遗嘱、协议、其他合同类、声明书、招、投标、保证保全、现场监督类等公证业务;涉外主要承办出生、亲属关系、学历、证明、未婚、结婚、未受刑事处分等公证业务。我处紧紧围绕政府中心工作,在重点工程建设、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国有资产出让转让、企业改制等事项中继续担当重要角色,积极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发挥了不可替代的监督保障职能作用;为自然人办理了大量财产继承、房屋买卖、赠与、析产、承包合同等公证,服务了群众,促进了临河经济建设的有序健康发展。
2、积极拓展公证业务领域。我处坚持在大局中谋划,在大局中行动,主动配合政府工作,为政府的相关重点工程建设提供全程的公证法律服务,使公证业务在政府领域得到认可和有效拓展。同时,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把公证的触角延伸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在传统的民事、经济公证业务外,不断开拓公证新领域,促进了我区公证事业的不断发展。
(二)以诚信建设为主线,提高公证的公信力和影响力
1、强化检查,严格把好公证质量关。公证质量和信誉是公证事业的生命线,拓展公证业务,必须以确保公证质量为前提,只有公证质量过硬,公证信誉才有所保障,公证事业才能健康良性循环发展。在过去的三年中,我处按照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公证行业协会的要求部署,定期或不定期的开展了公证质量检查活动,通过回访当事人、自查、互查等途径全面检查公证卷宗质量、公证瑕疵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纠正有瑕疵公证文书和解决存在的公证质量问题,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强有效的公证法律保障打下了基础。
2、强化管理,建立健全公证诚信体系。为加强公证的诚信建设,积极完善公证员诚信档案,对每名公证员、公证辅助人员的基本情况、办理公证情况进行统一登记备案。同时推行公证员“三要三反对”、公证“四结合四必访”等制度,完善“公证公开”制度,加强内部管理,公证执业行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3、优化服务,开展便民利民活动。注重公证工作下移,以开展“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主题实践活动为契机,将公证工作进一步深入基层,积极开展各类便民利民活动。一是开展公证法律义务咨询活动,广泛宣讲公证法律制度的意义和作用。二是开设便民服务窗口,为困难群众开辟绿色通道,开通公证服务热线电话,方便群众公证法律咨询。积极开展为老、弱、病、残等弱势群体办理上门公证服务活动。三是在开展公证服务中,加强与法律援助中心的合作,针对经济困难的群众,予以减免公证费用,使群众切实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
(三)以队伍建设为动力,推进公证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加强队伍的思想政治理论素质建设。我处结合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主题实践活动和新的一轮解放思想大学习、大讨论活动,在公证队伍中开展教育整顿活动。坚持定期或不定期学习制度,组织全处人员认真学习国家现行的相关政策和新出台的法律法规、特别是认真学习了党的十八大精神,把全体公证员的智慧和力量都凝集到学习、贯彻、落实十八大提出的新思想、新要求、新举措上,坚持在学习中做到精、通、活、实,真正把全体公证员的思想统一到十八大精神上来,切实提高公证员政治素质。
(四)公证处在公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
1、公证业务量开始下降,传统重头业务直线下降,业务发展面临空前危机,应为主导地位的合同(协议)类、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类公证事项由于与巴彦淖尔市平安公证处共同设立办证大厅分去大部分,我处剩余的已少之又少,提存、登记、招投标、拍卖类三年办里不超过十件,公证法律服务顾问单位未有一家。
2、公证宣传、研究滞后,现在临河区的广大民众对公证的认识仍停留在开奖后的几句公证词中,认为公证员只是一个木偶监督人,公证处只是卖纸、盖印章的部门,而对公证能够帮助、指导大众依法设立、变更法律行为,衡平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剔除纠纷和不真实、不合法因素的作用不了解,未能认识到其在民众生活中的重要作用。我们的公证研究人员也非常稀少,使得公证在行业文化、理论、实务上均未有厚重的基石,这也是导致公证事业停滞不前的原因之。
巴彦淖尔市国正公证处拥有一支年轻的、纪律严明、有敬业精神、业务能力强、法律知识功底过硬、工作经验丰富的高素质公证队伍。在不断强化自身建设的基础上,巴彦淖尔市国正公证处向社会郑重承诺,在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将以优质、高效、热情主动、认真负责的精神,依法履行职责,为当事人提供全方位、多层次高质量服务,让公证真正成为信誉的平台和安全交往的通道。
巴彦淖尔市国正公证处
6.我国公证员法律责任体系的构筑 篇六
公证员的法律责任是指公证员因行使公证职权不当,给当事人或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明确公证员的法律责任,对维护国家法制和公证工作秩序,预防、减少、制裁公证活动中公证员的违法行为,督促公证员恪尽职守、清廉服务、依法办事,不断提高公证质量,保护国家利益和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
要意义。
一、公证员法律责任的特征
㈠公证员违反公证法所规定的义务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这里的公证法是与公证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总称。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以及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办理公证人员玩忽职守案件的通知》、《司法部公证员注册管理办法》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和国务院批准的《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对推进我国公证事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也为公证立法奠定了基础。已列入2004年立法计划的《公证法》,要全面总结多年来公证改革发展的实践成果,大胆借鉴国外公证制度的合理成分,认真吸取地方公证立法的成功经验,广泛听取各个层面的意见建议,进一步推动立法进程。
㈡公证员法律责任所保护的客体是公证活动秩序
公证制度是预防性的司法证明制度,是保障实体法正确实施的程序性法律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设立公证制度的目的是为社会提供具有普遍证明力的公证证明,并通过公证证明活动及公证法律服务,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法律行为,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保障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在公证实践中,公证员是较早介入公民、法人的民事、经济活动的,向社会提供公证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明确公证员的法律责任,可以通过公证员的公证活动,更好地预防纠纷、减少诉讼、制止不法行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正常的经济、民事流转程序,保护国家利益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安定团结和社会主义建设专业的发展。
㈢公证员法律责任的主体具有特定性
公证员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获准在一个公证机构从事公证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根据2004年8月12日国务院法制办修改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草案)》(以下简称《公证法(草案)》)第1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备下列条件,可以担任公证员:①通过国家司法考试;②公道正派,遵守纪法,品行良好;③年满25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④在公证机构实习2年以上经考核合格。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法学教授、法学研究员,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曾经从事审判、检察、法律服务、法制工作满10年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公务员,已离开原工作岗位,经考核合格,可以担任公证员。”第18条规定:“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证员:①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③因违犯被辞退、开除公职的;④被吊销公证员证书的。”
㈣公证员法律责任具有制裁性
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各种责任形式就是以这种制裁形式表现出来。如《公证法(草案)》规定公证员违反法律的规定,“由组建公证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处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公证员法律责任的构成公证员法律责任的构成是指公证员承担公证法律责任应当具备的要素。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等和公证实践,公证员承担法律责任应当具备以下要素:
㈠有违反公证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发生
公证员必须是违反了法律、法规或规章中有关公证的规定。违法行为可能是作为,也可能是不作为。如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公证事项出具公证书或者出具虚假公证书的,公证员都应承担法律责任。
㈡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违反公证法律的行为固然要承担法律责任;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违反公证法律的行为,只要符合承担法律责任之要件,同样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㈢行为人要有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或资格
公证员必须是符合《公证法(草案)》第17条规定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㈣行为人行为侵害了公证活动秩序,造成了危害后果,并且行为与结果存在着因果关系
损害的事实包括违法行为造成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害以及对法律秩序、公共利益的损害。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内在的合乎规律的客观联系,如果两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就不构成公证员的法律责任。
三、公证员的法律责任的功能
7.公证员的实习报告 篇七
关键词:婚前财产公证,类型,婚姻
一、婚前财产公证尴尬的原因
(一) 婚前财产公证概念界定
婚前财产公证的概念十分明确, 指的就是公证机关对未婚或者已婚的男女双方就其各自相应的婚前财产的范围、权利的归属问题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一种规范的活动。婚前财产公证是一把双刃剑, 因为我们从实际情况中发现, 一方面婚前财产公证可以明晰男女双方的财产范围, 从一定程度上可以证明男女双方结合的纯洁性;然而另一方面, 很多人并不认为婚前财产公证可以使得双方当事人认为彼此坦诚相待, 相反他们认为这种行为本身就是一种不信任对方的表现, 会给今后的生活埋下隐患, 是一种非常难以启齿的尴尬的存在。
(二) 婚前财产公证具体类型
单单从具体的概念来看, 婚前财产公证似乎定义十分明晰, 那么为何会有不同的类型呢?其实, 通俗的来说, 婚前财产公证的不同类型指的是对于不同情况的未婚或已婚的男女双方的活动, 也就是说区别在于进行婚前财产公证的人不同。
第一种是“门当户对型”, 这种未婚或已婚的男女双方家庭背景与自身条件都相差无几, 两人的财产状况也差不多, 这种情况下其实无论进不进行婚前财产公证, 两个人都不会有什么心理上的压力。这时候是和两个人的心态有关系的, 婚前财产公证实际上就是两个人自己的选择。婚前财产公证存在着, 却并不是一种强迫的形式, 而是提供多一种的选择的形式。
第二种是“门不当户不对型”, 这种未婚或已婚的男女双方家庭背景与自身条件相差悬殊, 就如同童话故事中的“王子与灰姑娘”、“公主与骑士”一样。这种情况下, 婚前财产公证的选择依然是自由的, 其起到的效果因人而异。婚前财产公证如果由条件较好一方提出, 另一方就算欣然答应, 似乎也会觉得自己不被信任。然而, 如果是条件较差一方提出婚前财产公证, 反而让人觉得十分坦荡, 更加印证了两人的结合并不是因为金钱与地位, 而是因为爱情。
第三种是“找老伴型”, 这是种在现实生活中有一些阻力的结合方式, 毕竟牵扯到了之前的子女等错综复杂的关系。随着我国离婚率的逐年上升, 这种结合方式也愈加普遍。而恰恰因为这种结合方式的特殊性, 婚前财产公证的适用才显得更为重要。简单的举一个例子, 李某 (男) 继前任妻子去世后欲再婚, 但其子女对财产方面颇有顾虑, 担心未来的继母是为了分财产才同意结合, 这种例子在现实生活中非常普遍。因此, “找老伴型”的婚姻是非常需要婚前财产公证制度来打消顾虑的, 婚前财产公证可以为真心希望结合的男女双方扫清障碍, 同时也可以让图谋不轨的人打消念头。
二、婚前财产公证伤害婚姻
婚前财产公证的对象多为一些难以证明产权的大额财产。绝大多数的婚姻财产公证是为减少婚后财产纠纷而存在。最新的婚姻法明确规定一方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的情况下, 公证或者不公证均不会影响其所有权的变化。婚姻财产公证将进一步划分财产范围, 难免有过度看重己方利益之嫌。感情是婚姻存在的基础, 因此我们在判断婚前财产公证是不是对婚姻的伤害的时候, 应当从夫妻双方的感情出发来进行考虑, 看婚前财产公证是否能够维护婚姻关系, 保障婚姻质量。而有些人有如下理由认为婚前财产公证会对婚姻造成伤害, 埋下猜疑与隐患。
(一) 难以反映本质意愿
婚前财产公证是双方互不信任的表现, 是对婚姻的伤害。数据显示, 被调查者中, 50%以上的人认为婚前财产公证伤感情。办理婚前财产是对于未来不确定性的担忧的体现, 总担心对方会背叛自己, 担心婚姻难以长久, 为了在婚姻关系走向尽头时, 在财产纠纷中多一分保障。还没有结婚就想着要离婚, 心存对于婚姻的顾虑走进婚姻, 易产生夫妻双方的不信任。而信任又是夫妻感情得以存在的根基。这种伤害会导致矛盾大量产生, 影响婚姻质量。
(二) 缺乏土壤
婚前财产公证违背中国传统道德观念, 是对婚姻的伤害。数据调查显示, 虽然多数人支持应该做婚前财产公证, 但真正做公证的人仅占11.4%, 原因是家庭观念强调夫妻间的不分你我, 互相结合, 强调共担苦痛共享幸福, 婚姻财产公证计较各自财产, 与这种融合的观念相违背。百年修得同船渡, 千年修得共枕眠, 同床共枕之下, 难道还要考虑我睡在了你的床上, 你盖了我的被子吗?看重自己的利益, 往往会忽视对方的利益, 变得自私, 变得冷漠。夫妻双方因为敏感的钱财问题纠纷不断, 影响婚姻质量, 伤害婚姻。
(三) 与道德冲突
婚前财产公证是对双方的不尊重, 是对婚姻的伤害。婚姻法已经规定了, 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所有, 即使不去公证, 也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改变会发生变化。多此一举, 显现出来的是唯恐别人侵占自己财产的防备, 这种防备是对于对方人格与品行的怀疑, 是一种极不尊重的表现。不尊重会带来彼此的轻薄, 诋毁双方在彼此心中的形象。尊重是一切交流的前提, 在夫妻关系当中, 彼此的尊重是正常交流的保证, 而交流则决定了婚姻的质量。伤害了尊重, 便是伤害了婚姻。
三、婚前财产公证保护婚姻
婚姻是双方利益与爱情的结合体, 保护婚姻实际上就是对婚姻中双方当事人的权益与情感的保护。一个事物总有其发展过程, 婚姻也有一个过程, 其中包括婚姻的预备时期, 婚姻的过程中与婚姻的结束时期。很多人根据如下理由认为婚前财产公证是对婚姻的保护, 因为婚前财产公证是否能够维持并调解婚姻关系, 保护婚姻质量。
(一) 婚姻预备时期
在婚姻的预备时期, 即双方确定结婚至结婚登记的期间, 婚前财产公证能够保护婚姻。两人相爱并决定结婚时, 先去进行婚前财产公证, 给本来被爱情冲昏了的头脑一点理性思考的空间。在进行婚姻财产的过程中, 可能会产生分歧, 这个时候你也许能清楚地发现自己与对方的价值观相差太远, 或者看清了那些为了钱财而结婚的人的内心。虽然结果可能会导致离婚, 但是先结束总比结了婚后再发现不合适让人更能接受, 同时也保证了婚姻的质量。
我们都必须明晰一件事情, 那就是婚前财产公证的目的并不是为了离婚。很多人觉得在婚姻预备时期, 正是如胶似膝的时候, 提钱太伤感情。这种顾虑是正常的, 毕竟即将结合的男女双方不是所有的想法都相同。很多人都担心, 冒昧的提出来会导致对方的不愉快, 完全没有必要因此产生隔阂。所以说婚前财产公证是依据男女双方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的, 根据双方的思想以及了解程度来进行选择是否进行婚前财产公证。
(二) 婚姻进行时期
在婚姻的进行过程中, 即结婚登记至婚姻结束前, 婚前财产公证能够保护婚姻。婚姻中两个人的经济独立实际上也是对双方的一种尊重, 给彼此多一点空间, 也是维持婚姻感情的关键。同时, 夫妻双方在婚前已经进行了财产公证, 夫妻间最关心, 也是最容易爆发矛盾的财产问题已经划分明晰, 婚姻中的矛盾问题少了一大块, 这为之后漫长的夫妻生活扫除了矛盾的交点所在, 让夫妻关系能够较为稳定而和谐的发展。
现在的社会中是一种和谐、平等、自由的氛围。因此, 随着女性的独立与解放, 女性早已不是男性的附属品。婚前财产公证绝对不存在对女性的不公平, 因为在男女平等的时代, 女性与男性的能力相差无几, 男女双方都拥有自己的事业、朋友、爱好。婚前财产公证将双方婚前的财产范围明晰出来, 是一种扫除矛盾的行为, 是与目前的时代相契合的一种产物。
(三) 婚姻结束时期
在婚姻的结束时期, 即签署离婚协议至双方利益等矛盾解决的期间, 婚前财产公证能够保护婚姻。离婚有时是件不能避免的事, 因为它涉及到夫妻间性格、价值观、忠诚度等方面的影响, 进行婚前财产公证对婚姻破裂的影响也只是微乎其微。在此期间, 首要问题便是对财产的分割, 而婚前财产公证就是对双方当事人权利与利益的最好保护。每个人都对本属于自己的财产享有所有权, 而婚前财产公证就是对当事人双方利益的最好保护, 也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同时, 婚前财产公证减少了已经离婚的当事人之间关于财产划分的纠葛, 这也是对双方心灵上的一种抚慰。
进行婚前财产公证并不会破坏婚姻, 还会在婚姻破裂的时候将伤害减到最低程度, 我们都知道, 争吵并不可怕, 但不停地翻旧账, 扯出一些陈芝麻烂谷子的事情才可怕。倘若没有婚前财产公证, 夫妻双方在婚姻走到尽头的时候难免会产生一系列的争端, 这是对夫妻双方心灵的又一次伤害。因此我们要竭力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
四、结语
笔者认为, 婚前财产公证对婚姻的影响到底是有利的还是有害的, 是因人而异的, 关键看的是公证的男女双方看待问题的角度。只要公证的男女双方认为婚前财产公证能够体现出他们彼此的爱的纯洁与坦诚, 婚前财产公证就不会给他们的婚姻造成伤害。当然, 不论到什么时候, 总会有人固执地认为婚前财产公证是一种不信任彼此, 对未来存在忧虑的体现, 他们就算同意了婚前财产公证, 婚前财产公证也必将成为他们心中的一道伤疤, 但这并没有关系, 因为婚前财产公证是可以自由选择的, 它的存在并不等同于必须适用。
总之, 婚前财产公证不会对婚姻造成伤害, 毕竟如果不认可这项制度, 可以拒绝婚前财产公证, 这是完全没有问题的。因此, 婚前财产公证制度对婚姻是有益无害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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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秦桧夫妻的婚前公证 篇八
遥想当年,金兵攻宋,秦桧和他老婆一起被金兵绑走,在金国住了一段时间,又一起返回大宋。回去的路上,秦桧跟老婆吵了一架,老婆很生气,指着他的鼻子说:“我嫁到你们秦家,那可是明媒正娶,光嫁妆就值20万贯,有什么對不起你的?现在你当个破俘虏,竟想把我扔在半路上,摸摸你的良心,是不是叫狗吃了!”秦桧顿时哑口无言,乖乖地带着老婆继续往前走了。
秦桧的老婆王氏有背景,她的爷爷,在宋徽宗一朝当过宰相,她的姑表姐,就是大名鼎鼎的女词人李清照。可是她跟秦桧吵架时,这些背景一概不提,只说自己的嫁妆值多少多少钱。
她的嫁妆值多少钱呢?铜钱20万贯。北宋末年,按铜钱在开封地区的综合购买力,铜钱1文,等于人民币1毛3分钱。1贯呢,是1000文,相当于130元。20万贯,就是2600万元。好家伙,陪嫁如此惊人,也怪不得王氏盛气凌人。
宋朝后期,尤其江南一带,女子出嫁时,父母花到嫁妆上的钱,要比男方父母花到彩礼上的钱多得多。当时常见的嫁妆,除了无论贫家还是富家都必须给女儿准备的金银首饰,还包括成串的铜钱、成箱的布匹、成笼的衣服、成套的家具。有条件的家庭,甚至还用地皮和房子给女儿做嫁妆,例如南宋有个叫郑庆一的女子出嫁,嫁妆单子里就包括500亩土地、30间商铺,还有10万贯铜钱。相比而言,秦桧老婆王女士价值20万贯的嫁妆倒可能显得少了一些。
女方父母之所以要备下这么多的嫁妆,一是攀比,怕嫁妆少了被人笑话;二是为了提高女儿在婆家的经济地位——嫁妆越多,在公婆和丈夫面前越有发言权,所谓“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在宋朝妇女的婚姻生活中得到过完美体现;当然也还有第三条原因:根据宋朝法律,嫁妆是已婚妇女唯一可靠的纯私人财产,公婆、丈夫以及丈夫的族人,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动用。换句话说,父母不管拿多少嫁妆给女儿,都是肥水不流外人田。
因为以上三条原因,宋朝人嫁女儿,差不多是拼掉老命也要拿出一笔数目可观的嫁妆来的,譬如苏东坡的弟弟苏辙嫁女,就不惜卖掉了价值9400贯的耕地,折成人民币将近300万元(此时的铜钱比北宋末年值钱,1贯铜钱的购买力相当于人民币300元左右),而当时苏辙已经年过半百,在京城上班多年,连套房子都没有买上。
当父母的给女儿办嫁妆不惜血本,当女儿的自然也对到手的嫁妆珍惜备至。过门之前,女方父母会在婚约后面列一张密密麻麻的财产清单,过门之后,新媳妇为了自己的嫁妆不被婆家染指和瓜分,还会要求婆家的人去祖庙里发个声明,向历代祖先讲清楚这个媳妇带来了哪些东西,而且这些东西是非媳妇同意不能动用的。总而言之,为了保护已婚妇女仅有的那点儿财产权以及财产权所带来的家庭地位,不光得有婚前公证,还得有婚后宣誓。
我估计,文章开头的王女士在婚后漫长的夫妻斗嘴生涯里,她大概不止一次拿出过这个公证,展示她那20万贯嫁妆,以此来证明她的合法身份,证明她理应得到丈夫的尊重。这个场景,乍看去很恶俗,仔细想很心酸。
9.公证处(公证员)工作总结 篇九
一、录入文件
文件录入工作也许是最简单的,但是我从来不大意,都会认真去做,那些要录入的文件虽然看上去不多,但每份也要在电脑前弄上半天,因为公证文书要不得半点马虎。
二、起草公证书
在后期我被调到外面帮忙,也发现一个案件由开出到结尾都有许多的东西需要我们去学习,去认知。同时我更加明白,作为一个公证人员,要谨记认真与细心二字。在这一周里面,我终于可以试试自己起草公证书了,记得其中有一件继承案,当时我把案子拿到手时觉得很棘手,因为有涉及到转继承的问题,所以起草的时候每有不懂的地方我都会请教别人。直到最后公证书起草好了,别人提醒我要再次自己核对当事人的资料。这时我发现问题了,当事人称自己已故的丈夫是被继承人的独生子,然而我翻查被继承人的户口簿复印件,却发现事实与当事人所说的有相当大的出入。再次打电话复核时,当事人才老实交代出真实情况。此次分析案情使我对起草公证书有了更深的认识。亦令我清楚明白到,作为一个公证人员,要时刻保持理智以及细心认真,更加不可以不懂装懂,马虎了事。
三、卷宗整理
实训期间,我还熟悉了卷宗交接、公证书盖章、副本制作、查卷等工作。卷宗交接是一项既细致而又繁琐的工作,需要熟悉公证工作的各个流程,仔细的将各个流程中的卷宗分门别类,分清轻重缓急,同时科学的安排时间,认真、准确地完成交接工作。在对公章的使用和保管上,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事。公章的使用,做到严格限制使用范围,不乱用、滥用;公章的保管,做到妥善、安全,不随意乱放,使用后立即上锁。在受理副本制作的申请中认真审核申请人的身份,尤其是关于财产的公证。
10.公证员年终总结 篇十
在本年度日常工作中,本人能够加强政治思想、政治理论的学习,坚定理想信念,做好个人工作计划,积极保持奋发向上和与时俱进的精神状态。本着要做好本职工作,就必须不断加强学习的精神。工作以来,我能够注意克服事务性工作多、静不下、坐不住等因素的影响,抓紧点滴时间,学习新理论,不断提高理论素养和政治觉悟,以积极的态度参加“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教育活动。
认真学习和领会中央的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及时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的精神上来,并以此指导个人的言行。树立了“讲工作、讲团结、讲奉献”的个人工作信念,成为自己“基础工作做牢、创新工作突破”的动力。通过坚持不懈地学习,使自己在政治上更加坚定、思想上更加成熟、业务上更加精进,为圆满完成各项服务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今年以来,本人在处党组的领导下,积极参与了“三项制度”建设、“创先争优”活动、“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等多项主题教育实践活动,通过上述活动的开展,我深有感触,个人依法服务的水平有了较大提高,执法为民,公正廉洁的意识更加巩固,我决心做一名无愧于时代的公证员,为岗位增辉,为工作添彩。
在“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实践活动中,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三个想一想”,即想一想为什么入党、当公证员,想一想为党和人民做了什么,想一想今后应该怎么干,不断增强党性观念。把小事放到大业、小节放到大局之中加以把握,真正做到不以恶小而为之、不以善小而不为,把好第一道关口,守住第一道防线。
二、踏实肯干,努力完成好各项工作
本年度一至四月份,在各位公证员的悉心指导下,本人共办理完
成公证270余件,其中大多数为涉外公证。本人踏实工作,积极认真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公证机关是证明机关,是预防纠纷、化解矛盾,服务区域经济发展,便民利民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本人深刻的认识到公证证明行使的是国家的证明职能,所以公证工作是建立在极高诚信度的基础上,所以本人每次在协助办理公证案件的过程中,都一丝不苟地审查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认真引领当事人填写表格,制作谈话笔录,做到实事求是,宁可自己多做职责外的解释、引导工作,也不让当事人多跑路、跑空路,力求做到证据链完整,材料无瑕疵。
五月份后,本人由业务一科调到三科,负责卷宗交接、公证书盖章、副本制作、查卷等工作。卷宗交接是一项既细致而又繁琐的工作,需要熟悉公证工作的各个流程,仔细的将各个流程中的卷宗分门别类,分清轻重缓急,同时科学的安排时间,认真、准确地完成交接工作。在对公章的使用和保管上,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事。公章的使用,做到严格限制使用范围,不乱用、滥用;公章的保管,做到妥善、安全,不随意乱放,使用后立即上锁。
在受理副本制作的申请中认真审核申请人的身份,尤其是关于财产的公证。由于当事人对我们的专业词语并不熟悉,很多时候表述的不清楚,对此,我都会认真的查找,耐心的解释。在此期间,本人还学习并尝试了公证书的拟稿。
在工作中,本人积极维护单位形象,认真遵守有关各项规章制度,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积极参与单位组织的各种集体活动,努力完成单位分配的各项工作任务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本人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注重提高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模范遵守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
从不计较个人得失,具有奉献精神,严格要求自己,低调做人,高调做事,求真务实,善于与人共事,团结合作,分工不分家,能主动配合其他部门的同事完成工作,服从领导和组织的安排,有大局意识和全局观念。
回顾一年的工作,本人还存在的一些不足之处,今后仍需不断努力改进。
一是政治理论学习的系统性和深度还不够,特别是具体事务性工作多的时候,对自己在理论提高方面要求的标准不够高;
二是还缺少工作亮点,虽然每件工作都能尽力完成,但由于欠缺基础知识,缺乏经验,过去一年的工作一直没有亮点,缺乏创新;
三是说写能力有待提高,在今后的工作中我要加强沟通交流以提高说的能力,利用网络而不依赖网络以提高书写的能力。
11.宋朝的婚前财产公证 篇十一
宋朝的司法部门明确支持,女方的婚前财产包括婚前所买房屋在离婚后仍归女方所有。父母在嫁女儿前,会替女儿立好“婚前财产公证”,约定如果以后离婚,女儿婚前的房子和地全都要一个不少地带回来。
宋朝时期规定,男女双方如果闹离婚,女方当初陪嫁过来的嫁妆仍然全部属于女方,不管婚后男方给了女方多少钱,也不管夫妻双方婚后担负了多少债务,都不能用女方的嫁妆去还。
宋朝时期的嫁妆是一个相当特殊的财产种类。嫁妆并不是单独注册在妻子名下的产业,官府要求财产都要以户为单位登记在男户主名下,不管实际上他是否活着。然而,虽然女方的嫁妆全部要登记在男户主的名下,但是具体的产业则要求明确地标示出来,这个事实关系到对嫁妆的恰当使用,不仅女人有生之年有权掌管它,而且还与确立的所有继承人有关。
12.公证员的实习报告 篇十二
一、当前公证队伍建设呈现出的问题
(一) 体制制约公证队伍发展
公证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 构建和谐社会中起着重要的作用。目前, 有50%的公证机构已经进行了事业体制改革, 仍有50%的公证机构是行政性质。行政性质的公证机构中公证人员多数为行政编制或事业编制, 这样的机构招录人员都需经人事部门审批, 同时也受核定编制数量的限制。
(二) 单一的准入条件限制了公证队伍发展
在1991年以前, 公证员资格由省司法厅任命。1991年以后由司法部组织全国公证员资格统一考试, 考核合格人员可获得公证员资格。从2002年国家实行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后, 公证员则由司法部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的人员中选任, 从而极大地提高了公证员的从业门坎。
(三) 缺乏应有的激励机制
由于公证体制不顺而产生的机制不畅, 公证机构的工资、福利待遇与其他行政部门相比较低, 激励机制与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相比没有职业的吸引力。2009年, 最高检《关于公证员出具公证书有重大失实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中的司法解释, 公证员出具的公证文书若存在重大失实, 需承担相关刑事责任, 进一步加重了公证员的责任。
(四) 辅助人员短缺
近几年, 全国各地进行全面清理机关、事业单位非正式用工, 按照相关规定要求, 办理手续相当繁琐, 打消了公证处招收辅助人员的意愿。
(五) 管理多, 服务少
《公证法》规定, 公证机构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公证员协会双重管理, 既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 又接受公证员协会的监管。
二、提升新时期公证队伍人员素质的对策
(一) 以推进公证改革为契机, 增强公证队伍发展的内在动力
认真学习贯彻有关公证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积极推动公证改革。一是积极推动公证机构体制改革。建立和完善事业体制和运行机制, 改革行政体制下公证体制既是“公证员”又是“公务员”的现状。二是积极推动实施人才战略。制定人才培养和发展计划, 启动考核批准公证员资格的程序, 加大对公证人员的继续培训力度。三是积极推动理论和实务调研工作。指导公证机构制定调研课题、研发公证业务项目、开展业务交流活动等, 增强公证行业整体发展、管理、创新、完善的能力。
(二) 以拓展业务领域为核心, 增强公证人员服务经济和社会的能力
将公证工作置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前沿, 进一步提高公证工作的地位。一是服务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推动公证机构积极与农村经济部门、司法所、法律服务所搭建基层公证法律服务平台。二是服务经济建设。积极指导各公证机构按照服务经济“保增长, 促发展”的要求, 指导公证处、公证人员进一步开拓重点工程、项目建设招投标和企业股权转让、兼并、重组等合同公证。三是服务改善民生。积极办理继承、遗嘱、赠与、遗赠扶养协议、赡养、夫妻财产约定、事实收养、民事协议等各类民事公证,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四是服务“平安建设”和“法制建设”。积极办理证据保全、提存、拆迁安置、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劳务合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等公证事项, 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发挥公证人员在预防、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作用, 同时, 开展公证法律援助工作。
(三) 以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为主题, 增强公证的社会公信力
探索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有机结合的体制、机制和方法, 不断完善“两结合”的管理体制, 不断提高管理能力和管理水平, 进一步提高公证质量和社会公信力, 逐步建立和完善三个体系。一是建立公证机构内部监管体系。加强对公证员进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 指导和监督公证机构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运用排查、分析、检查、整改等手段, 切实提高公证质量。二是建立网络办证和管理体系。建立公证信息平台及网络化办证系统, 全面提升公证机构办公自动化、信息化程度, 规范接待、受理、审查、出证程序, 实现流程控制、科学管理, 提高公证员办证效率。三是完善公证质量检查、考评体系。提高公证质量在公证员“目标责任制”考核指标中所占的比重, 综合考核科学评价公证员的绩效, 及时通报, 反馈公证质量存在的问题, 狠抓整改, 确保公证办证准确率。
(四) 以争先创优活动为抓手, 增强执业形象的社会影响力
广泛宣传公证工作在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推进民主法制建设等发挥的作用, 扩大执业形象的社会影响。一是提高社会的认可度。深入开展创建活动, 推行公证机构
规范化建设, 加大基本建设投入, 改善办公条件, 亮化窗口形象, 积极培养管理规范、业务发展、队伍优化, 有一定社会影响的品牌公证处。二是提高群众的满意度。认真执行法律服务群众满意率调查制度, 倡导诚信服务, 落实便民、公开、高效措施, 最大限度地提高人民群众对公证法律服务的满意度。完善公证投诉, 错证查处机制, 并建立健全行政处罚与行业惩戒相协调的惩处机制。严格禁止公证行业不正当竞争。三是提高公众的知晓度。将公证向基层延伸, 扩大公证服务的覆盖面, 通过法律咨询、办理公证、送法下乡等业务工作开展宣传活动。运用新闻媒体广泛开展公证知识、典型案例、公证工作成果的宣传活动, 让更多的人通过公证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M].2005.
[2]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M].2010.
[3]公证程序规则[M].2006.
13.公证员的实习报告 篇十三
(2016年2月2日中国公证协会第七届常务理事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小额遗产继承公证的办证效率,方便当事人取得小额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公证协会专业委员会业务规则制定程序》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适用本指导意见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继承的单笔遗产数额不超过人民币五万元。具体限额由各地方公证协会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本项规定 的最高限额内确定具体标准;
(二)申请继承的遗产为被继承人名下的存款、养老金、公积金、基金、证券账户内的资产、职业年金等财产;
(三)申请人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四)申请人保证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且无遗赠扶养协议。第三条 适用本指导意见办理公证,可以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提出公证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件;
(二)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三)遗产权利凭证或者证明;
(四)载明被继承人全部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五)申请人的承诺书;
(六)与申请公证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四条 公证机构适用本指导意见办理公证,应当重点审查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身份是否属实;
(二)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
(三)当事人是否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公证员通过书面审查、询问未发现当事人的陈述或者提供的证明材料有疑义的,可以不再进行核实。
第五条 公证机构适用本指导意见办理继承公证,应当通过全国公证遗嘱备案查询平台,查询被继承人有无遗嘱。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指导意见办理公证:
(一)不符合本指导意见第二条所规定的条件;
(二)公证员在审查中发现当事人的陈述或者提供的证明材料有重大疑义;
(三)申请人有不诚信记录;
(四)继承关系较为复杂或者继承人之间有争议;
(五)公证员认为不适用本指导意见的其他情形。第七条 本指导意见由中国公证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
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告知书
(参考格式)公证申请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中国公证协会《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现将申请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的法律意义、法律后果以及注意事项告知如下:
一、申办小额遗产继承公证应当向本处如实陈述以下事实,并保证向本处提交的全部证明材料真实无误:
(一)被继承人死亡的准确时间;
(二)被继承人遗产权属的真实情况;
(三)被继承人是否立过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
(四)被继承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即被继承人配偶、全部子女(包括婚生子女、养子女、非婚生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和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的情况。
二、《继承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据此,您领取遗产后应当妥善保管遗产,并及时通知本告知书第一条第(四)项所列明的第一顺序所有继承人,与全体继承人协商分割您依据公证书所领取保管的遗产。
三、在本处出具继承公证书后,如果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本处可能更正、补正或者撤销公证书,您需向相关的权利人承担恢复原状、返还财产和补偿的义乌,对他人或者本处造成侵害的,还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些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一)有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就小额遗产主张遗嘱继承或受遗赠的权利;
(二)在出具公证书后,有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者其他有效的法律文件证明您所继承的遗产实际不属于被继承人所有,或者不完全属于被继承人所有;
(三)您所继承的遗产并非属于合法财产;
(四)隐瞒或者遗漏同等顺序的其他继承人。
本处特别提示:请您在本告知书上签字(捺指印)之前务必认真阅读本告知书。如果您有疑问或者异议,可以要求本处公证人员作出解答;如果您阅读本告知书有困难,可以要求本处公证人员向您宣读。经您签字确认后,本告知书将存入本处的公证档案,作为您已经知悉本告知书所载明内容,并愿意承担相应责任的证据。
公证申请人(签字或者捺指印):XXX
XXXX 年X X月XX日
承
诺
书(参考格式)
XX公证处:
本人因申办XXX遗留的存款(或者其他财产)继承公证一事,现承诺如下:
一、本人在申请办理公证中所作的称述和提交的相关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证明材料均真实无误。
二、本人经与其他所有继承人核实后确认,未发现被继承人生前订立遗嘱或者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三、本人领取上述存款(或者其他财产)后,将尽妥善保管义乌,并依法与其他全体协商分配所领取保管的款项。
四、如有继承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银行(或者其他单位)或者公证机构主张分配上述款项的权利,由本人负责处理相关争议,如不能及时妥善平息相关争议,本人承诺随时按照公证机构的要求将领取保管的上述款项及时提存到公证机构保管。
承诺人(签字或者捺指印):XXX
XXXX 年X X月XX日
公
证
书(参考格式)
()XX字第XX号
申请人:张A,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现住XX省XX市XX街XX号。
公证事项:继承(小额遗产)
申请人张A于XXXX年X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被继承人李XX名下的银行存款公证,并提供了身份证件、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财产证明等证明材料。
本处向申请人告知了办理继承小额遗产公证的意义、法律后果、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人申办公证的权利义务。申请人承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和陈述均真实无误,并承诺在领取被继承人李XX的上述存款后尽妥善保管义乌,并依法与其他全体继承人协商分配所领取保管的款项。如有争议,申请人承诺随时按照公证机构的要求将领取保管的上述款项及时提存到公证机构保管。
根据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明材料和申请人的承诺,本处现确认申请人所主张的以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李XX于XXXX年XX月XX日死亡;
二、被继承人李XX名下有存款:人民币XXX元;
三、被继承人李XX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共有以下二人: 张A,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现住XX省XX市XX街XX号,是被继承人的配偶。
张B,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现住XX省XX市XX街XX号,是被继承人的女儿。
四、张A承诺,其领取上述存款后,负保管责任并与其他继承人依法协商进行分割。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十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六条等有关规定,兹证明被继承人李XX生前存于XX银行的XXX元人民币存款(存单号码XXXXXXXX)由被继承人张A和张B共同继承,并由继承人张A代表上述继承人领取和保管存款。
本公证书仅用于继承上述遗产,用于其他事项无效。
XXX公证处 公证员XXX
14.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篇十四
录入: 公证工作指导处 admin 审核:公证工作指导处 admin 浏览:4389 时间:2011/3/10 16:38:00
编者按:2010年12月28日,中国公证协会六届二次理事会通过了修订后的《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公协字【2011】第003号,以下简称《基本准则》),这对加强公证队伍建设、提高公证员职业道德水平、维护良好职业形象具有重要意义。现将《基本准则》刊发,各公证管理机构和公证处要深刻认识,准确把握其精神实质和内在要求,结合我省公证“三化一建设”工作实际,认真研究、周密部署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把《基本准则》的要求体现到公证员执业全过程,进一步提高公证公信力,推动全省公证工作科学发展。
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2002年2月28日中国公证员协会三届三次理事会会议通过,2010年12月28日中国公证协会六届二次理事会会议修订)
为加强公证员职业道德建设,保证公证员依法履行公证职责,维护和增强公证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制定本准则。
一、忠于法律 尽职履责
第一条 公证员应当忠于宪法和法律,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第二条 公证员应当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维护公正、恪守诚信,坚定不移地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捍卫者。
第三条 公证员应当依法办理公证事项,恪守客观、公正的原则,做到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
第四条 公证员应当自觉遵守法定回避制度,不得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
第五条 公证员应当自觉履行执业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更不能利用知悉的秘密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六条 公证员在履行职责时,对发现的违法、违规或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积极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制止。
二、爱岗敬业 规范服务
第七条 公证员应当珍惜职业荣誉,强化服务意识,勤勉敬业、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公证法律服务。
第八条 公证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告知当事人、代理人和参与人的权利与义务,并就权利和义务的真实意思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作出明确解释,避免形式上的简单告知。
第九条 公证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平等、热情地对待当事人、代理人和参与人,要注重其民族、种族、国籍、宗教信仰、性别、年龄、健康状况、职业的差别,避免言行不慎使对方产生歧义。
第十条 公证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办理公证事项,注重提高办证质量和效率,杜绝疏忽大意、敷衍塞责和延误办证的行为。
第十一条 公证员应当注重礼仪,做到着装规范、举止文明,维护职业形象。
现场宣读公证词时,应当语言规范、吐字清晰,避免使用可能引起他人反感的语言表达方式。
第十二条 公证员如果发现已生效的公证文书存在问题或其他公证员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三条 公证员不得利用媒体或采用其他方式,对正在办理或已办结的公证事项发表不当评论,更不得发表有损公证严肃性和权威性的言论。
三、加强修养 提高素质
第十四条 公证员应当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遵守社会公德,倡导良好社会风尚。
第十五条 公证员应当道德高尚、诚实信用、谦虚谨慎,具有良好的个人修养和品行。
第十六条 公证员应当忠于职守、不徇私情、弘扬正义,自觉维护社会公平和公众利益。
第十七条 公证员应当热爱集体,团结协作,相互支持、相互配合、相互监督,共同营造健康、有序、和谐的工作环境。
第十八条 公证员应当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能力和职业素养,保证自己的执业品质和专业技能满足正确履行职责的需要。
第十九条 公证员应当树立终身学习理念,勤勉进取,努力钻研,不断提高职业素质和执业水平。
四、廉洁自律 尊重同行
第二十条 公证员应当树立廉洁自律意识,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和与公证员职务、身份不相符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公证员应当妥善处理个人事务,不得利用公证员的身份和职务为自己、亲属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十二条 公证员不的索取或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利害关系人的答谢款待、馈赠财物或其他利益。
第二十三条 公证员应当相互尊重,与同行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公平竞争,同业互助,共谋发展。
第二十四条 公证员不得以不正当方式或途径对其他公证员正在办理的公证事项进行干预或施加影响。
第二十五条 公证员不得从事以下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利用媒体或其他手段炫耀自己,贬损他人,排斥同行,为自己招揽业务;
(二)已支付介绍费、给予回扣、许诺提供利益等方式承揽业务;
(三)利用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的特殊关系进行业务垄断;
(四)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五、附 则
第二十六条 中国公证协会和地方公证协会监督公证员遵守本准则。
第二十七条 公证员助理和公证机构其他工作人员,参照执行本准则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准则由中国公证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5.浅述公证的告知义务 篇十五
关键词:公证告知义务,来源,告知内容
二〇〇六年三月一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是新中国第一部有关公证工作的法律, 该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 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该规定是我国第一次从法律上规定公证机构的告知义务。而后, 在《公证程序规则》中也对告知义务做出了进一步补充规定:“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 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告知其在办理公证过程中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告知内容、告知方式和时间, 应当记录存档。”根据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 全国各公证机构在办证中都采用了不同形式来履行法律规定的告知义务, 但由于履行告知义务的方式和告知的内容等均有所差异, 为确保公证程序的公平正义和当事人知情权的实现, 我们必须从法理上论证并在公证实务中探究告知义务的来源、内容以及如何切实履行告知义务, 方能做到谨慎勤勉的履行告知义务并充分保障公证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本文将结合办证实务浅述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告知义务, 以期为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切实履行告知义务有所裨益。
一、公证告知义务的法律渊源和重要性
(一) 新中国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27条第2款和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第21条均规定了公证告知义务, 这是公证机构及公证员告知义务的直接来源或者说法律渊源。其设立宗旨是使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了解在公证活动中所享有的实体上和程序上的权利, 以维护其合法权益。上述规定将告知义务确定为公证机构的法定义务, 并且将履行告知义务贯穿于公证程序的始终, 是我国公证立法的一大进步。
(二) 告知义务是公证内在价值的必然要求和实现外在价值的保障
告知义务是公证内在价值的必然要求和实现外在价值的保障。首先, 告知义务的设立是公证所追求的内在价值——公平、正义实现的必然要求。公证作为一种法律制度, 其本身就是一种是实现正义的方式。公证所追求的终极目标或说公证的内在价值与其他法律职业一样, 即公平、正义。
其次, 告知义务的履行也是公证外在价值实现的保障。公证的外在价值比较容易感知, 一般认为公证的外在价值集中体现在引导服务与预防风险这两个方面。第一, 公证机构通过公证活动, 帮助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做出民事法律行为, 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消除纠纷隐患及不合法的因素, 防止违法行为, 促进法律义务的正确履行。第二, 在办理公证过程中, 公证告知事实上就是公证员向当事人解释法律的过程, 使当事人由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风险从不知道到有比较明确的认识, 从而可以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方式进行, 同时, 告知义务履行的过程中, 公证人员可以通过与当事人的交流弄清楚当事人的真实意图从而规避一些潜藏的风险。
因此, 告知是完整的公证活动链条中不可缺少的环节, 切实履行告知义务是公证机构、公证员在公证活动中避免责任风险的重要措施。
二、公证告知的内容
根据《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 告知内容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以及当事人在办理公证过程中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前者主要是实体性的, 后者主要是程序性的。公证机构是告知义务的主体, 公证员是告知义务履行的主要承载者和执行者。并且在整个公证活动中, 公证机构在指派承办公证员办理某件公证事项需要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合和支持时, 如翻译人员等, 有些告知内容也可以由这些人员去完成。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在公证程序中要切实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首先应当厘清法律法规规定的告知内容, 否则告知义务履行就会是盲目的, 不恰当的。
(一) 法律意义告知
法律意义包含两点含义, 一方面是公证事项本身要具有法律意义, 该法律意义就是指该事项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和后果, 属于法律可调整的范畴。另一方面就是该事项办理公证的法律意义。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就是告知当事人办理该项公证的作用和价值, 以方便当事人合理利用公证书, 维护其正当权益。所以, 公证员在受理公证申请时, 一般都要告知当事人办理这种公证的法律意义何在, 及时提醒当事人恰当利用公证法律意义。
(二) 法律后果告知
法律后果告知是公证员将办理某种公证所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告知公证当事人, 让其清楚申请办理公证能够带来哪些利益、避免何种损失, 能够认识到办理这种公证将要产生什么样的权利和负担什么样的法律义务, 也就是让当事人明白该事项对自己所产生的法律约束力、法律责任和可能承担的法律风险, 从而能够直面自己的义务和责任, 减少因不知法、不懂法而带来的消极影响。需要指出的是, 笔者所说的“法律后果”归根结底是当事人所实施的相关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但不排除法律赋予公证机构相关权利, 使得当事人所做的某种法律行为经过公证机构公证后, 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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