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规定

2024-08-09

广东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规定(共4篇)

1.广东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规定 篇一

渭南市人民政府令 第四号

《渭南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一九九六年七月三十一日第十二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予发布施行。市长:

一九九六年八月十四日

渭南市工程建设场地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一、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对工程设施的破坏,简学合理地利用建设投资,根据《陕西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凡在本市行政区划内进行工程建设和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及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三、本办法所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是工程设施防震减灾的基础性工作,是对工程建设场地在几年、几十年或更长时间的地震危险性预测及影响的评价,包括:地震烈度复核、地震危险性分析、设计地震动参数确定、地震小区划、场址及周围地震地质稳定性评价和场地震害预测等工作。

四、市地震局是本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监督、检查,负责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内容的审定,组织地震十室九空全性评价成果的评审申报和建设场地抗震设防标准的审定批复。

各县(市、区)地震主管部门根据市地震局委托对本县(市、区)投资建设项目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其职责是:

(一)办理建设单位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申请登记;

(二)对各设计单位、建设单位、评价单位、勘探单位执行《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

(三)对拒不执行《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处罚。

五、计划、建设、矿产、土地、环保等部门,应配合做好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按本办法需要进行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建设项目,有关部门在审批项目时,对没有地震部门批准的抗震设防标准的,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六、本市行政区划内的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由市地震部门或县(市、区)地震部门认定后使用《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1990)》所标示的烈度值。需要提高或降低设防标准的,应向市地震局提出申请,经省以上地震部门审批,由市地震局依据审批意见作出批复。已按规定进行过地震全性评价工作的工程建设场地内技改或扩建的工程项目,如无特殊要求,不再重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七、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和区域必须进行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一)省、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或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

(二)生命线工程

1、交通工程

(1)公路与铁路干线的一级大桥、特大桥、中长以上隧道、公路铁路立交桥;(2)铁路干线的一级车站与铁路枢纽的主体工程;(3)高速公路的高架桥、二类以上机场;(4)城市内大型桥及立交桥。

2、能源工程

单机容量超过300MW(含300MW,下同)或规划容量超过800MW 的火电厂和装机容量超过200MW的水电站;超过800KV的变电站和调度楼;省、地(市)级电力调度中心。

3、信息工程

(1)大功率(≥200千瓦)广播发射台、电视台(包括电视差转台、电视播控中心、电视发射塔等);

(2)长途电话枢纽(容量≥1万门)的主机楼;重要通讯干线中继站、微波通讯站、国际无线电台、卫星地面通讯站等的主机房。

4、其他生命线工程

(1)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的主体工程,大中型水库(总库容≥1千万立方米)大坝和位于城市区、上游或供给城市生活用水的水库大坝,贮油、贮水、贮气工程;

(2)市及其以上粮食加工厂及粮食仓库,大型冷库;(3)市及其以上所属医院、急救中心、中心血库。

(三)特殊工程

核电站、核反应堆、核供热装置、重要军事工程以及易燃、易爆和剧毒物质生产车间和仓储设施等工程。

(四)其他重要工程

(1)各类大、中型工矿企业的主要生产厂房及调度、控制中心,地震时容易产生次生灾害的工程;

(2)高层(包含地下室,下同;坚硬、中硬场地,20层以上;中软、软弱场地,15层以上)或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的商夏、金融、宾馆等单体建筑工程;

(3)人员集中的大型影剧院、体育馆(中心)等公共建筑工程。

(五)位于«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1990)»所标示的地震烈度值分界线两侧8公里范围内的较大的新建工程及局部地质条件复杂的工程建设场地。

占地面积在2平方公里以上,跨越不同工程地质条件区域的重要城镇和人口稠密的工矿区以及新建开发区。

(六)其他必须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建设工程。

八、凡属于第七条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和区域,工程建设单位均应在工程立项论证之前委托有资格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进行专门的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须报市地震局审查,经省地震烈度评定委员会评审通过后,由市地震局批准。

九、省内单位承担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必须持有国家或省地震部门核发的评价许可证,方可按照规定的范围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省外单位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必须持有国家地震局核发的甲级资格证书,并经市地震局验证,方可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十、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地震局制定的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规范。

十一、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应当执行陕西省物价、财政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

十二、违反本办法,按省〈〈办法〉〉第十四条进行处罚;

(一)工程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做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由地震主管部门责令其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建议有关部门对主要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二)设计单位未按市地震部门审定的抗震设防标准设计的,地震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以相当于地震安全性评价费用两倍的罚款;

(三)没有许可证或超越许可证权限的,以及不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规范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或个人,其评估结果无效,并由地震主管部门对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地震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有关单位及个人应予以配合。妨碍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地震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同级监察机关给以行政处分,其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分刑事责任。

十五、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地震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六、本办法具体使用中的问题,由市地震局负责解释。

十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渭南

工程地震

管理办法顾问

命令

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抄报:省人民政府

抄送:省政府法制局,市委、人大、政协,市纪检委,市法院、检察院,渭南军分区,各人民团体,渭南经济开发区,驻渭中、省企事业单位。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1996年8月14印发 共印320份

2.广东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规定 篇二

【发布日期】1993-04-28 【生效日期】1993-04-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工程建设场地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3年4月28日皖政〔1993〕27号)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地震局、计划委员会、建设厅拟订的《安徽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安徽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增强工程建设抗御地震灾害能力,减轻地震灾害损失,合理使用建设资金,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发布地震预报的规定》和工程建设抗震设防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是指地震危险性分析、地震烈度复核、地震小区划等。

第三条 第三条 新建工程项目(计划项目、自筹资金项目)的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由省地震局统一管理,具体工作由省地震烈度评定委员会承担。

第四条 第四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应遵守国家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实行自愿委托、协商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 第五条 新建工程应执行《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1990)》和《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1990)使用规定》。对已做过并经国家授权部门批准的地震烈度复核、地震危险性分析、地震小区划、抗震设防区划,也可作为城市规划和一般工程建设抗震设防的依据。

第六条 第六条 在《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1990)》的基础上,应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工程和地区有:

(一)地震设防要求高于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设防标准的重大工程、特殊工程、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

(二)位于地震烈度区分界线附近的新建工程;

(三)某些地震研究程度和资料详细程度较差的地区;

(四)占地范围较大,距不同工程地质条件区域的大城市和大型厂矿企业,以及新建设开发区。

第七条 第七条 工程建设场地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论,应在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列专门章节。工程建设抗震设防等级的划分,执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89。

第八条 第八条 凡按本办法需要做专门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报省地震烈度评安委员会办公室登记。经省地震烈度评定委员会确认后,其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原则上由建设单位择优选择有评价资格的单位承担。

第九条 第九条 在国家有关许可证制度颁布前,凡在本省境内承担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向省地震烈度评定委员会申请资格审查,经审核后由省地震局核发临时许可证,持证承担具体工作。

经国家地震烈度评定委员会审查合格的单位,可免于审查,直接核发临时许可证。

第十条 第十条 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内容、深度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评价工作成果的审查验收分国家和省两级,属省级审查验收权限内的成果,由省地震烈度评定委员会负责审查,报省地震局批准;属国家级审查验收的成果,由省地震烈度评定委员会负责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地震烈度评定委员会审查,由国家地震局批准。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对没有按上述规定,未做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单位不得设计、施工。对违反本办法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工程建设单位,应追究有关直接责任者的责任。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地震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黑龙江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 篇三

【颁布单位】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19980716

【实施日期】 19980801

《黑龙江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业经1998年7月16日 省人民政府第十八次省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 8月1日起施行。

【章名】 全文

第一条 为提高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抗震能力,有效地防御 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建设 顺利进行,加强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和抗震设防要求的管理,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以下简称安 评工作)和从事建设工程的单位及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安评工作和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基本建设 和技术改造管理程序。

第四条 各级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安评工作的监督 管理。

各级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按照 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共同做好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下列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安评:

(一)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二)位于《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1990)》的烈度值Ⅵ度以上(含Ⅵ度)分界线两侧各八公里区域内的较大的新建工程及局部地质条件 复杂的建设工程;

(三)地震研究程度不够和地震资料详细程度较低区域内的建设工程。

第六条 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地 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跨不同工程地质条件区域的大中城市、大型厂矿企业和开发区,可根 据实际需要,进行地震小区划工作。

第七条 安评工作实行许可证制度。

具备安评工作资质条件的单位,均可向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资质审查合格后,报请中国地震局核发许可证。

第八条 安评工作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由建设单位 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安评单位承担。

第九条 承担安评工作的单位,在委托合同签订后应当经所在市(行 署)地震行政主管部门验证登记。

第十条 承担安评工作的单位,应当按照许可证级别规定的评价范围 开展安评工作。

省外安评单位在本省范围内承担安评工作,须持中国地震局核发的甲 级许可证,经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安评工作。

第十一条 承担安评工作的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地震安评工作规 范,并按照规范要求编制安评报告。

第十二条 省地震烈度评审委员会受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 责全省的安评报告的评审工作。

大城市、大型厂矿企业、开发区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安评报告,经 省地震烈度评审委员会初审后,报国家地震烈度评定委员会评审;其他建 设项目的安评报告,由省地震烈度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十三条 省地震烈度评审委员会应当由长期从事并精通工程抗震的 监测、勘察、设计、科研、教学和管理的专家组成。办事机构设在省地震 局。

第十四条 省或者市(行署)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地震列度评审 委员会的评审结论,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抗震设防要求一经确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 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第五条所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 当把安评报告、评审结论、抗震设防要求作为论证的必备内容。内容不全 的,计委、经贸委等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批准手续。

第十六条 从事安评工作的单位实行有偿服务。安评收费的计费内容 :

(一)实际工作消耗,按实际发生费用和有关规定计算收取;

(二)搜 集资料和研究费;

(三)管理费,按

(一)、(二)两项费用总额的20 %核收。

承担安评工作的单位,应当执行物价、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 项目及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 承担安评工作的单位,所作的安评报告经省地震烈度评审 委员会评审未获通过的,其经济损失由作出安评报告的单位自负,并承担 相应的评审费用。

第十八条 没有许可证或者超越许可证权限以及不遵循安评工作规范 从事安评工作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不进行安评的,或者不按照根据安评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县以上 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建议有关部门对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 私舞弊,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妨碍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 行公务时,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 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4.广东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规定 篇四

重大工程和可能因地震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的审定

一、前置条件

已取得拟建工程项目的可行性(预)研究报告、项目选址意见书、拟建项目的总平面图。

二、项目概述:

1、办理窗口: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城乡建设局24号窗口

2、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3、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4、专家评审核查时限:4个工作日

5、是否收费:不收费

6、窗口电话:(028)84922061

7、投诉电话:(028)8492266

1三、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发布单位: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时间:2008年12月27日,适用条款和内容:第三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质量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对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抗震设防能力。第八十七条 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3号〕,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时间:2002年1月1日,适用条款:第四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向县建设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无误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

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二步:窗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然后组织县防震减灾局对《重大工程和可能因地震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的审定申报书》进行审定,并在1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审核意见。

第三步: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自作出决定之日通知申请人领取《重大工程和可能因地震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的审定批复》。

第四步:申请人持《受理通知书》到建设局窗口领取《重大工程和可能因地震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的审定批复》。

五、申报材料

1、符合申请条件的工程项目立项批准文件、项目选址意见书、拟建项目的总平面图(核验原件,收复印件一份);

2、《重大工程和可能因地震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的审定申请书》(窗口领取,填写后原件一式三份);

3、合格资质单位所做的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核验原件,收复印件一份);

4、单位组织机构代码核验原件(核验原件,收复印件一份)。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七、备注

所有复印件用A4纸(图纸除外),并加盖报送单位或原件存放处公章并注明“此件与原件一致”字样;

八、行政审批年检或年审 无

九、事项类型(以法制办审定为准)非行政许可

十、网上预审 是

十一、联系方式

联系人:邱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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