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方案

2024-12-17

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方案(精选10篇)

1.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方案 篇一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了进一步推进城市规划建设,现就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依据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等有关规定。

二、征收机构

征收主体:武宁县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县征收办

征收实施单位:项目所在乡、镇政府(豫宁街道办、工业园区管委会)

三、征收范围

以项目用地红线图为准。

四、补偿方式

1、私有住宅征收补偿分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两种方式,被征收人可任选其中一种,选择产权调换的必须是主体建筑面积。

2、征收单位公房、非住宅房屋及所有附属建筑,一律实行货币补偿。

五、面积认定

被征收房屋补偿的建筑面积原则上以房屋权属证载明的面积为准。房屋权属证载明面积与实际不吻合以及无权属证的,其建筑面积由县房产发证部门按国家现行房地产测绘规范进行核定。违法违章建筑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认

定。

六、用途认定

1、被征收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权属证载明的为准;房屋权属证未载明用途的以土地权属证载明的为准;房屋权属证、土地权属证均未载明用途或者载明的用途不一致的以及无证的,以合法建房手续载明的用途为准;难以认定的,由县房管、规划、国土、城管部门共同认定并出具书面认定手续。

2、住宅房屋经县规划、国土部门批准改变用途、不作住房使用部分按非住宅认定;未经批准改变用途,但办理了合法经营手续且在房屋征收公告发布时已经营两年以上、当前尚在经营的,仍按住宅认定,但对其经营损失可评估补偿。

3、土地性质以土地权属证载明的为准;无任何手续,难以认定的,由国土部门出具书面认定手续,作为评估依据。

七、补偿原则

1、私房征收补偿

①货币补偿

住宅、非住宅房屋及装饰装修部份由有资质的评估公司按相应的市场价结合成新评估补偿。住宅除按评估价补偿外,还安排一次性搬迁补助费、6个月过渡安置费,加奖6个月过渡安置费。非住宅房屋可补偿一次性搬迁补助费和2个月过渡安置费。②产权调换

征收私房住宅的按照被征收住房主体建筑面积1:1在规定的安置小区以公寓楼还房。户型有大户三室二厅(设计面积126㎡左右)、标准户三室二厅(设计面积110㎡左右)、小户二室二厅(设计面积90㎡左右),具体面积以实际

测绘为准,被征收人按被征收面积就近套选户型。

2、公房征收补偿

——行政企事业单位等公房征收补偿结合实际情况及相关规定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处理。

——公房住户由评估公司对住户私人投入的房屋装修及经许可的自建附属设施等进行评估补偿,另外给予住户一次性搬迁补助费和6个月过渡安置费,电视、电话、宽带等移装费补偿按本方案规定的标准执行。

——公房住户必须安置的,按征收房屋实际居住人口数20㎡/人给予安置房安置,每户只能安置一套,但安置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①必须是该产权单位的职工及其父母、配偶、子女;

②实际居住两年以上的;

③在县城规划区内无住房的;

④未享受保障性住房待遇的。

符合保障住房条件的可申请保障性住房安置。

——对不需要住房安置的,可按认定居住人口50元/月·人标准,一次性发放3年住房补贴,由公房住户自行安置。

——直管公房征收的,对符合安置条件的住户,参照公房住户安置原则执行。

3、其它补偿

①过渡安置费

被征收住宅面积100㎡(含100㎡)以内的,按3.5元/㎡·月计算过渡安置费,月补偿过渡费不足350元的补足350元。被征收住宅面积超过100㎡的部分按2.5元/㎡·月补偿过渡安置费。过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8个月,以被征收

房屋腾空交钥匙起至安置房竣工交钥匙止。如果系征收部门责任延长过渡期的,自逾期之日起每月补给被征收人2倍的过渡安置费。

②搬迁补助费

按被征收房屋主体建筑面积3.5元/㎡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金额不足350元的补足350元。

③其它补偿费

有线电视拆安费等的补偿标准见本方案附件,征收部门已恢复部分,则不予补偿。零星树木等其他项目补偿按武府发[2011]10号文件规定执行。

违章建筑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八、房价结算

1、产权调换安置房结算

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征一还一”,不同结构找差价结算。安置房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面积20㎡(含20㎡)以内的,超过面积部分由被征收人按安置房成本价购买,超过20㎡以上部分由被征收人按照当期城区商品房市场均价90%购买。具体结构找差标准见下表:

被征收房屋结构安置房结构被征收户找补标准(元/m2)

钢混结构砖混结构-120 砖混结构0 砖木结构100 土木结构287

“征一还一”面积内的安置房免缴房产契税和交易费,超过被征收房屋面积 的安置房应按规定交纳税费;

被征收房屋面积大于安置房面积的,其多余面积部分按市场评估价予以货币补偿;

2、公房住户安置房结算

根据认定人口数20㎡/人作为安置标准,并就近套选户型。安置房总面积在规定(20㎡/人)面积内的按成本价购买;超过规定面积20㎡以内(含20㎡)部分的也由安置户按成本价购买;超过20㎡以上部分由被征收人按当期城区商品房市场均价90%购买,并按规定交纳相关税费。

安置房交付使用前,安置户必须交清应缴的购房款,否则安置部门不能给安置房钥匙。

九、选房原则

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先交钥匙先选房”原则安置。即被征收人签订了协议,在搬迁腾空交钥匙后,由工作组出具搬迁完毕凭证(签字或盖章),经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核实登记,再发放选房序号,被征收人凭身份证、选房序号和征收协议参加选房。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由征收实施单位负责选房工作与房源分配,县征收办负责监督实施,具体选房规则及监督办法另行制订。

十、资金支付

被征收人凭已签订的协议书和工作组开具的领款通知书,到县征收办办理领款手续。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补偿金可全额领取。选择产权调换补偿方式的,只领取产权调换以外补偿部分。县征收办在支付补偿款的同时,应收回被征收房屋的土地证和房产证。

十一、其它规定

本方案涉及的安置房成本价、城区商品房市场均价由县物价部门测算,报县政府审定。

凡被征收建筑物及附属物由县征收办依规组织有拆迁资质的队伍拆除,残值一律归县征收办所有。

本方案自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日起执行,在此方案执行之前已启动的房屋征收项目按原方案规定执行。

2.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方案 篇二

1. 货币补偿金额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存在的问题

房屋征收中, 公平的货币补偿方式, 是货币补偿的金额要保证被征收人在不受到任何损失 (包括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 的情况下, 能够方便、及时地购买到与被征收房屋相类似的房屋 (或者当市场供给不足时, 被征收人补交合理的差价后, 能够购买到比被征收房屋高一个档次的房屋) 。而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并不能完全满足这一要求, 货币补偿的金额也就不能完全由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是由专业人员分析得出的, 它以正常的市场交易条件为前提, 没有考虑房屋征收这种特殊的交易行为给被征收人的生产生活带来的影响和价值取向的变化;它仅体现了在估价时点这一固定时间房地产交易的市场状况, 没有考虑在整个征收期限内, 因房屋征收行为引起的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的急剧变化引起的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变化;它也没有考虑被征收人再购房的额外支出。可见, 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并没有反映货币补偿的全部内容。

事实上, 全国各主要城市在实行货币补偿时, 大多没有单纯地按照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 而是做了变通处理, 增加了价格补贴、面积补贴等内容。但这种补贴常常被被征收人认为是政府单独对被征收人的额外照顾, 并不把它理解为是用来再行购买房屋的一项资金补贴。而且, 这种补贴往往是固定的, 对征收市场的反映滞后或者没有反映。

2. 房屋产权调换方式以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结清产权调换差价存在的问题

这主要体现在两方面:

第一,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 征收人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基本都是新建房屋, 在此情况下, 强行要求原本没有购买意愿、与现居住房屋有效需求相适应的被征收人, 比照一般新房购房者的意愿和支付能力, 硬性将新建房屋的市场价格与二手房屋市场价格对比替代, 按照各自的市场交易价格补交新旧房屋差价, 有强迫消费之嫌, 对被征收人不公平。由于新旧房屋价差较大, 当被征收人支付能力不足时, 将无法实现产权调换。这在征收个人住宅时, 矛盾尤其突出, 与《物权法》“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之规定相冲突。

第二, 按照以被征收房屋的价格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差价的做法, 从被征收人的角度看, 房屋并不是稀缺商品, 按市场价格到哪都能买到, 何必还要征收人提供呢?被征收人在不仅毫无利益可言, 还要付出在调换房屋建设期等待的时间成本代价的情况下, 将会转向选择货币补偿方式, 进而增大与被征收房屋类似的房地产市场需求。按照供求规律的要求, 也就必然会提高此类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 结果是拉高了与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连动的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 增加了房屋征收成本。

事实上, 以前各地在实行产权调换时, 基本都没有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操作, 而是给予被征收人相当大的优惠政策, 如“拆一还一”等。但也应看到, 尽管“拆一还一”政策给了原地回迁被征收人最大的补偿优惠, 但其缺点也是显而易见的, 其不仅会增加征收成本, 加重财政负担, 而且因没有考虑被征收房屋间的品质差异, 造成被征收人之间所获补偿的相对不公平, 受到那些房屋品质较高的被征收人的质疑。

二、房屋征收补偿方式的构想

1. 货币补偿的两种思路

思路一:货币补偿的金额, 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为基础, 加征收补贴确定。此时, 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仅仅是帮助房屋征收双方当事人了解在征收决定生效之日, 被征收房屋在市场交易中最能实现的价值。其作用是为房屋征收人制定货币补偿方案提供一个基础, 房屋征收部门还留有向被征收人追加支付补偿金的空间, 以确保货币补偿的金额能使被征收人在征收期限内买到与被征收房屋相类似的房屋 (或者当市场供给不足时, 被征收人补交合理的差价后, 能够购买到比被征收房屋高一个档次的房屋) 。而对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公平的诠释, 则是保证不能低于房地产市场交易平均成交价格。

思路二:货币补偿的金额, 根据房屋征收特殊交易情况、房屋征收期限内的房地产市场状况以及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等因素, 以房地产征收评估价格确定。此时, 评估结果定义为房地产征收评估价格, 而不再是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它考虑了房屋征收这种特殊的交易行为对被征收人的影响和在征收期限内因房屋征收行为引起的房地产市场供求的急剧变化, 可以说是包含了货币补偿的全部内容。在这里, 征收价格评估不再是模拟正常房地产市场交易条件下的价值评定, 为房屋征收人制定货币补偿方案提供专业的价值意见, 而是为被征收房屋定价。定价的合理性体现, 是房地产征收评估价格要保证被征收人在征收期限内, 买到和被征收房屋相类似的房屋 (或者当市场供给不足时, 被征收人补交合理的差价后, 能够购买到比被征收房屋高一个档次的房屋) 。然而, 确定房地产征收评估价格的难度相当大, 房屋征收特殊交易情况的价值量化以及在房屋征收期限内, 与被征收房屋相类似的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变化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影响, 单靠评估机构难以科学准确测定。这就迫切需要有关部门制定一部房屋征收补偿估价办法, 帮助、指导评估机构的房屋征收补偿估价工作。

2. 产权调换的思路

设计产权调换补偿方式的总体构想是, 通过对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相同和差异部分, 实行不同的价格政策来结算, 在合理的财政负担范围内, 尽可能加大补偿优惠, 吸引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同时, 还要考虑各被征收房屋间的品质差异, 确保被征收房屋品质越高, 得到的补偿越多。在征收人与被征收人之间、在被征收人相互之间都要体现公平、合理。与此同时,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时所享有的补偿优惠, 在产权调换时, 也应适度体现。

具体思路是: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 原则上由房屋征收人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提供产权调换房屋。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与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相等的, 如果是异地安置, 房屋征收当事人双方按照各自房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格与建筑成本结合成新结算差价;如果是原地回迁, 则房屋征收当事人双方按照建筑成本结合成新结算差价。

3.房屋征收补偿方式的选择权 篇三

一、征收拆迁十大案例引发的疑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依据是公共利益的需要,因此房屋征收与补偿具有国家意志的强制力。作为一种行政行为,征收人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具有单方性和强制性:补偿决定是否作出,取决于征收人的单方意志;补偿决定作出以后具有确定力、公定力和可执行力。单方性是补偿决定不同于补偿协议的本质特征。既然如此,《条例》为什么要求征收人保障补偿方式的选择权呢?除了所有的行政行为都应当遵循“听取对方意见原则”以外,其根本原因在于:征收是对被征收人原本拥有的合法物权的一种非正常剥夺,征收行为如果要获得法理上的正当性,尊重被征收人对其合法财产的处分权是一个门槛。对于住宅而言,保护被征收人的居住权不因征收而受到剥夺,更是维系征收行为正当性的底线。从被征收人的角度看,补偿方式的选择权是其与征收人之间进行利益博弈的基本手段,是其对抗征收人滥用征收权的最后一道防线。

正是因为补偿方式选择权在房屋征收法律制度中的重要地位,是否充分保障被征收人选择权的行使,成为法院审查补偿决定合法性的试金石。2014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通报全国法院征收拆迁十大案例,其中的“何某诉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的争议焦点即为补偿方式的选择权。

该案的基本案情是:在征收补偿商谈过程中,被征收人何某向征收部门表示选择产权调换,但双方就产权调换的地点、面积未能达成协议。因征收双方未能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淮阴区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货币补偿款总计607027.15元。法院认为:通过对本案证据的分析,可以认定何某选择的补偿方式为产权调换,但被诉补偿决定确定的是货币补偿方式,侵害了何某的补偿选择权。据此,法院作出撤销被诉补偿决定的判决。

法院的结论当然是基于其对案件事实的推断。那么,被征收人究竟想选择何种补偿方式?这是一个问题。从该案公布的现有资料来看,征收双方曾就补偿方式多次协商,包括产权调换的地点、面积。甚至被告在答辩中声称:原告最终选择货币补偿,被告根据现场工作记录认定原告选择货币补偿并无不当。尽管被告辩称未被法院所采信,但有一点是可以确定的:双方就产权调换的协商在补偿决定作出之前一直处在变动不居的状态。按照常理推断,双方协商未果的原因一般为:征收人在政策范围内提供的安置房源及其折算价格与被征收人的意愿之间存在抵牾。

在实践中,绝大多数被征收人都倾向于产权调换,主要原因是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不能充分体现市场价格。但是,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在《条例》中不存在孰为优先的问题。通常情况下,被征收人是否选择产权调换还会以货币补偿方式作为参照进行利益衡量。如果在特定的补偿案件中产权调换的特定房源并没有确定的情况下,征收人和法院根据什么案件事实可以得出被征收人的真实意思必定是产权调换的合理推断?反之,如果我们进行换位思考的话,由于多次关于产权调换的协商均以失败告终,征收人从反面来推断被征收人的真实意思恰恰是货币补偿,也未必就是强词夺理。被征收人真实意图的确定是衡量其选择权是否得到保障的基础。这是该案带来的疑问,值得我们思考。

二、被征收人选择权的确定性问题

在征收补偿实务中,征收人(包括征收部门,下同)与被征收人之间就补偿方式进行谈判是一个反反复复、逐步推进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被征收人的真实意图会随着征收人“出价”的变化而发生变化。被征收人选择权有没有得到充分保障,应当以其真实意图的最终确定作为衡量标尺。如果我们把补偿方式的谈判过程类比为合同的磋商阶段,征收人就某一特定的被征收房屋按照征收补偿方案同时提出确定的货币补偿数额以及产权调换房源,相当于合同要约人给出二选一的“出价”,那么,被征收人据此选择即为“承诺”。此时作出的选择才是其真实意图的体现。

在“郑某与长沙市开福区政府行政征收二审案”((2014)湘高法行终字第101号)中,2013年7月18日,长沙市开福区征收办对被征收人郑某作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提供了两种补偿方式供其选择,其中货币补偿方式xxx元。产权调换方式是提供位于某地块的定向房(期房)用于房屋产权调换,供被征收人选择。同日,开福区政府向郑某出具《房屋征收陈述申辩及申请调解权利告知书》,告知其相关的陈述申辩权利。2013年1月7日,评估公司确定用于产权调换的xxx号房屋评估总价。2013年8月12日,开福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决定对郑某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该案中,征收人事先确定货币补偿数额和用于产权调换的房源及其评估价格,然后提供被征收人选择,在被征收人没有作出选择的情况下,征收人在征收补偿决定中确定采用产权调换方式,这种做法得到法院的认可。

由此可见,被征收人在行使选择权之时,征收人提供的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方式的内容应当是确定的。被征收人只有二选一的权利,不能继续再就任何一种补偿方式的特定内容进行讨价还价。其原因在于:在《条例》的框架内,被征收人的选择权制度主要用于约束征收人作出的补偿决定,如果被征收人的选择可以随时作出,那么补偿决定的内容将一直处在不确定的状态,行政行为的确定力将不能实现。申言之,被征收人选择权的效力应当从两个角度去理解:一方面,其约束征收人作出补偿决定,补偿决定中的补偿方式以被征收人的事先选择为准,被征收人没有进行选择的,征收人可以自行决定其中一种方式;另一方面,选择权的行使同时约束被征收人,被征收人的选择行为必须是一锤定音,然后征收人据此将选择的结果纳入征收决定,否则,补偿决定的性质就会无异于补偿协议。

既然被征收人的选择行为必须是一次性完成,那么征收人给出的两种选项也应当具有完全的确定性。也即无论是货币补偿还是产权调换,其权利义务的内容应当是明确而没有进一步讨价还价的余地。相比而言,对于某一特定的被征收房屋而言,其货币补偿的数额和计算标准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法律法规经过评估而确定,征收人没有自由裁量的余地;而在产权调换中,征收人可以在合法的范围内(例如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确定可以提供调换的房源、层次、套型、房屋差价的支付期限等内容,在这一点上,征收人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而对于被征收人来说,其是否确定选择产权调换方式,应当以征收人已经提供了确定的房源等基本因素为前提条件。

三、被征收人行使选择权的时点

被征收人选择的结果将被载入到补偿决定中去,因此,征收人告知被征收人何时应当行使选择权,将影响到补偿决定的作出和之后的强制执行。由于《条例》对于被征收人行使选择权的时点未作出明文规定,各地在实践中的做法不一。如果以补偿决定的作出作为分水岭,被征收人行使选择权的时点主要有以下两种模式。

(一)补偿决定前模式

在“南通市人民政府与高某非诉执行案”((2015)开非诉行审字第00027号)中,征收部门于2014年6月6日送达《补偿安置方式选择通知书》,告知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方式、产权调换安置房屋方式和产权调换低价位商品房等三种补偿安置方式。被征收人提出应先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拒谈征收房屋补偿事宜,南通市政府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决定如下:“二、补偿高某户人民币363598.55元;三、征收部门提供开发区小海范围的低价位商品房房源供高某户购买。”对于这一补偿决定的合法性,法院予以认可并准予强制执行。

由此可见,在此案中被征收人选择权行使的时点是在补偿决定作出之前,征收人通过正式告知的方式,告知被征收人在一定期限内作出明确选择。如果被征收人据此作出了选择,其选择的补偿方式将成为补偿决定的内容之一。如果被征收人拒绝进行选择,征收人在补偿决定书中可以单方面确定其中某一种方式作为最终的补偿方式。

(二)补偿决定后模式

补偿决定后模式的特点在于:两种补偿方式均在补偿决定书中列明,因此,被征收人如果进行选择的话,必然是在补偿决定作出之后。至于征收人为什么采取这种模式,可能有多种原因。一种情况是,征收人在作出补偿决定之前,并没有提供被征收人行使选择权的机会,这样就只能把补偿决定的送达作为一种告知方式;另一种情况是,征收人已经作出事先告知,但被征收人拒不配合,征收人基于审慎起见,不在补偿决定中作出单方面的推定,而是索性把选择权问题推迟到补偿决定作出以后再去解决。

在“陆某、高某与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二审案”((2015)淮中行终字第00052号)中,征收工作人员与被征收人进行了三次谈话,组织召开了协调会一次。因对补偿安置未达成一致意见,区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中同时提供了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对此,法院认为:因本案被征收人未对补偿方式作出明确的选择,补偿决定合法有据,充分保障了被征收人的居住权。

由于补偿决定中没有确定哪一种补偿方式,被征收人的选择权只有在补偿决定作出之后行使,因此这种做法可以称之为“补偿决定后模式”。“后模式”项下的选择权缺乏制度性支撑,被征收人究竟应当何时进行选择以及被征收人拒不选择的法律后果是什么,纯粹是一个操作层面的问题,游离于法律调整的框架之外。如果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作出以后迟迟不作任何选择,对于征收人来说,其就货币补偿方式可以通过办理提存手续予以解决,而就产权调换方式而言,其付诸实践还是需要被征收人合作办理。这样一来,房屋征收的法律后果将处于长期的待定状态,既造成公共资源的闲置,又不能实现法律定纷止争的功能。

(三)模式选择问题的思考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得知,在制度设计上,被征收人行使选择权的时点必须具有确定性,而不是无限期拖延。有观点即认为:如果无限期地尊重被征收人的选择权,则征收补偿决定在申请强制执行时不具有可操作性。从《条例》的条文框架的角度进行解读,被征收人的选择权制度应当是用于约束征收人的补偿决定的。《条例》第26条规定:补偿决定应当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而补偿方式在补偿协议中就是确定而唯一的。补偿决定是政府在房屋征收整个流程中的最后一个行政行为,其内容应当具有确定力和可执行力,选择权问题不应当延宕至执行环节予以解决。

就上述“补偿决定后模式”而言,严格来说,“后模式”的操作流程本身与选择权的本质相抵触。既然补偿决定作为行政行为具有强制性,那么,补偿决定一旦作出,所谓的选择权其实质是强制被征收人必须二选一,被征收人进行所谓的选择其实纯粹是一种履行补偿决定的义务,已经脱离了选择权的本质。如果被征收人自觉履行补偿决定的义务,他是在事实上进行一次选择的行为;如果被征收人不自觉履行而因此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如果要法院强制其进行二选一的选择,这种选择权在法理上难以自圆其说。

因此,本文赞成“补偿决定前模式”。由于补偿决定必须确定哪一种补偿方式,在征收人通知被征收人进行正式选择以后,如果被征收人不予回应,征收人只能作出推定或者自行决定补偿方式。因此,“前模式”成功操作的关键是要解决被征收人行使选择权的程序化问题,也即要将被征收人行使选择权的环节进行固化,以便于征收人及时确定被征收人的最终意图并进而作出补偿决定。

对于选择权行使的程序设计,各地在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中已经开始进行探索。例如:2014年《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征收人应当先拟定和送达补偿决定方案,包括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及相应的补偿标准。被征收人应当自补偿决定方案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意见并选择补偿方式。政府送达补偿决定方案时应当书面告知被征收人,其逾期不选择补偿方式的,补偿方式由补偿决定确定。这一规定是一种典型的“补偿决定前模式”,完整而缜密地设计了选择权的确定性、选择权告知、选择权行使的时限、放弃选择权的法律后果等各项规则和顺序,并为之后的补偿决定确定补偿方式提供合法性支撑,值得各地借鉴。

参考文献:

1.尹小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市场化货币补偿研究.中国电子商务.2014.13

2.王胜斌.房屋征收补偿方式构想.中国房地产.2010.10

4.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方案 篇四

各区办事处,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2016年2号地块项目房屋征收异地安置补偿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肇东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14日

2016年2号地块项目房屋征收异地安置补偿方案

因2016年2号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需要,市政府决定对2016年2号地块(东至三道街;南至北外环路;西至鸿泰商贸城;北至铁路货场和货场西门路)区域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征收区域实际情况,现制定补偿方案如下:

一、项目名称

2016年2号地块项目。

二、征收范围

东至三道街;南至北外环路;西至鸿泰商贸城;北至铁路货场和货场西门路围合区域。

三、征收方案 第一条 征收补偿主体

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为征收人,负责组织实施异地安置区域内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该项目所涉及的产权人为被征收人。

第二条 征收补偿方式

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安置补偿按照自愿原则,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或者购置商品房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和购置商品房产权调换相结合的方式。

第三条 征收补偿内容:主要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补偿;因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室外附属设施的补偿等内容。第四条 征收补偿对象

房屋补偿的对象为房屋产权人。第五条 征收补偿原则

1、征收补偿工作,按照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

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应当订立《肇东市棚户区征收补偿协议》。征收区域内的协议签约率达到98%以上,协议生效,再签订《肇东市棚户区房屋征收安置协议》。

2、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法评估确定。评估价值有两种形式,一种为该区域内原平房的评估价格,作为被征收人货币补偿的核算依据;一种为该区域内楼房的评估价格,作为被征收人异地产权调换的核算依据。

3、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征收人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选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选定,全过程由公证处进行公证。

4、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租赁双方自行解除关系;设有抵押权的,由产权人自行解除抵押;存在产权纠纷的,由被征收人自行解除。征收人不承担房屋租赁、抵押及产权纠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第六条 被征收房屋的认定

(一)权属认定

1、具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2、对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同时具有购房收据、买卖协议等能够证明房屋来源合法手续的,房屋具备居住条件和使用功能,由住建、规划、国土、房产、征收办等部门对审批手续认定;

3、对既无房屋所有权证照,也无其他合法手续的房屋征收,房屋使用人能够积极支持征收工作,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按同等有产权证照房屋70%予以补偿:(1)具有征收范围内肇东市常住户口;(2)房屋具备居住条件和使用功能;(3)长期在此居住且无其他住处。

(二)面积认定

1、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按照房屋权属证书记载为准;

2、被征收人对房屋面积有异议的,以房产测绘部门实际测绘面积为准;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1、违反规定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的部分,改变房屋用途的部分;

2、违法建(构)筑物;

3、规划批准文件中注明不予补偿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第八条 货币补偿

1、有照房屋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评估,按照原房屋评估价格确定补偿金额;

2、房改房无产权证的,凭有效凭证(收据或购房协议)确认产权,经评估后给予补偿。第九条 购买商品房产权调换补偿标准

1、按有照房屋面积“征一还一”的补偿标准,以原址回迁楼房的评估价格为依据,计算房屋面积的补偿款;

2、附属物补偿标准详见附表

3、初装修以回迁楼面积150元/㎡为标准;

4、在规定签约期限内搬迁并签订协议的给予每户奖励5000元。

5、在搬迁期限内在原面积基础上扩大回迁面积在5平方米以内的,享受成本价格(1400元/平方米),超出5平方米不足10平方米享受(2000元/平方米),仍需扩大回迁面积的按实际销售价格交纳房款。第十条 特困户、残疾人补偿办法

特困户、残疾人按每平方米另加补100元照顾。“特困户”指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肇东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残疾人”指持有残疾证。

第十一条 征收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规定

(一)住宅房屋补偿费标准

1、搬迁补偿费。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搬家费按原房建筑面积每平米10元一次性补偿,搬家费不足1000元的,按照1000元支付;选择产权调换的搬家费按两次计算给予补偿。

2、临时安置补偿费。以原房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8元计算,在过渡期内,按月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每年发放一次;逾期不能回迁按原标准延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费不足500元的,按照每月500元支付。

(二)经营性房屋补偿费标准

1、搬迁补偿费。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搬家费按原房建筑面积每平米10元一次性补偿,搬家费不足1000元的,按照1000元支付;选择产权调换的搬家费按两次计算给予补偿。

2、临时安置补偿费。以原房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0元为标准,在过渡期内,按月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每年发放一次;逾期不能回迁按原标准延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征收正在营业的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市征收办应当根据被征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职工平均工资(以劳动部门的备案为准)给以一次性补偿。营业损失的补偿标准见附件2。第十二条 被征收人义务

1、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时,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等相关权属证明手续交予征收人。

2、被征收人有义务配合做好测量面积、评估资料的核对工作并提供相关资料;

3、在签订《棚户区改造异地安置补偿协议》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将被征收房屋移交给征收人安排处理;

4、被征收人应做好水、电、气等报停手续和结算工作并保持原房屋结构完整设施齐全,不得损害和拆除门、窗、管线及各类用表等设施。第十三条 征收人的义务

1、做好安置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2、保证安置房符合国家相关质量安全验收标准。第十四条 争议处理

1、征收人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充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2、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充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无法联系的,征收人进行证据保全后,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被征收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房屋产权有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若在签约期限内仍无法协商一致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本方案未尽事宜及与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规定不一致的,执行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规定。

第十六条 本方案由市征收办负责应用解释,各开发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十七条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附属物及构筑物补偿标准

5.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方案 篇五

(征求意见稿)

按照芜湖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以及镜湖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因建设镜湖新城B地块周边改造项目,需实施房屋征收。现就该项目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布如下:

一、征收目的改造浴牛塘地块周边棚户区改造及浴牛塘水系建设。

二、征收范围

东起神东村水系、南至三丸电器、西至弋江中路、北至营盘山路,(详见规划红线)的用地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

三、签约搬迁期限自分户评估结果公示之日起30日内。

四、补偿方式及原则 被征收人有权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和“先签约搬迁,优先选房”的原则实施。非住宅房屋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住改非”房屋要求进行产权调换的,按照住宅进行产权调换。

五、安置房地点、户型、面积及交付时间

安置房地点:安奇驾校,镜湖新城。

户型及面积:镜6#A6-110.45㎡,C3-128.52㎡,A6-1-113.14㎡,安奇驾校F2-127.77㎡,D3-85.66㎡。

交付时间:镜2011.12,安奇驾校2014。

六、货币补偿预评估价格

经抽样预评估价格如下:

1楼层年代,元/㎡。

2楼层,年代元/㎡。

3楼层,年代房屋价格(单价):/㎡。

选择具有代表性的被征收房屋进行预评估,对被房屋征收补偿价值提供参考。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是指完全产权的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但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七、房屋产权调换

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结算被征收房屋价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格的差价。

住宅房产权调换:被征收房屋是住宅房的,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可按照被征收房屋有证建筑面积或按照人均建筑面积15㎡选择产权调换房屋。

1.安置房价格:

(1)镜湖新城:钢混结构:总楼层 18,年代2011,用途 住宅,房屋价格(单价):5409 元/㎡。

(2)安奇驾校:钢混 结构:总楼层 35,年代 2013,用途 住宅,房屋价格(单价):5182 元/㎡。

2.价格计算:

产权调换的房屋面积与被征收房屋有证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被征收人按产权调换房屋价格购买。

产权调换的房屋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有证建筑面积,但在人均建筑面积15㎡以内的部分,被征收人按产权调换房屋价格的90%购买。

产权调换房屋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有证建筑面积或人均建筑面积15㎡的部分,在15㎡以内(含15㎡)的部分被征收人按产权调换房屋价格购买;超出15㎡以外、30㎡以内(含30㎡)的部分,按产权调换房屋价格增加10%购买;超出30㎡以外的部分,按产权调换房屋价格增加20%购买。

3.增加面积:

多层及多层以下的被征收房屋产权调换到总层数8层至11层的高层房屋的,按被征收房屋有证建筑面积的2%无偿增加面积;产权调换到总层数12至18层的高层房屋的,按被征收房屋有证建筑面积的4%无偿增加面积;产权调换到总层数19层及以上高层房屋的,按被征收房屋有证建筑面积的6%无偿增加面积。

八、各类补偿及奖励:

(一)搬迁费:

1.实行货币补偿:

住宅房:按被征收房屋有证建筑面积10元/m²一次性计发。非住宅房:按被征收房屋有证建筑面积15元/m²一次性计发;有重型机械按重型机械所在房屋建筑面积增加10元/m²;有大型设备的,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货物运输价格计算。

2.实行产权调换:

以现房产权调换的,按上述标准计发。以期房产权调换的,按上述标准计发两次搬迁费。

(二)临时安置费(住宅房):

1.以现房产权调换的,按每月元/㎡计发4个月。选择货币补偿的计发6个月。

2.以期房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18个月内的,从其搬出之月起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的4个月按每月 10元/㎡计发;超过18个月至24个月的,应当从逾期之月起按上述标准增加50%计发临时安置费;超过24个月的,应当从逾期之月起按上述标准增加100%计发临时安置费,直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

3.已提供周转用房的,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费;超过18个月至24个月未的,应当从逾期之月起按上述标准的50%计发临时安置费;超过24个月的,应当从逾期之月起按每月/㎡计发临时安置费,直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

4.被征收住宅房屋人均建筑面积不足15 m²的,按人均15 m²计算临时安置费。

(三)停产停业损失费(非住宅房):

非住宅房停产停业损失费以被拆迁房屋实际使用有证建筑面积计算。其补偿为商业用房 15--25元/㎡,生产用房12元/㎡,办公用房 12元/㎡,仓储用房为 5 元/㎡。同时按照上述规定计发 4 个月。

(四)架空层、地下室、阁楼:

1.房地产权证未注记的架空层、地下室、半地下室补偿:

层高2.2米以上500元/m²;层高2.2米以下至1.8米400元/m²;层高1.8米以下至1.5米300元/m²;层高1.5米以下200元/m²。

2.房地产权证未注记的阁楼补偿:

檐口高度2.2米以上400元/m²;檐口高度2.2米以下至1.8米300元/m²;檐口高度1.8米以下至1.5米150元/m²;檐口高度1.5米以下至1米80元/m²;檐口高度1米以下至0.5米50元/m²。

(五)积极搬迁奖励费

为鼓励积极搬迁,设立积极搬迁奖励费,按时间段区分(1—30日内奖励 200 元/㎡,31—60日内 100 元/㎡,60日后不再奖励)。

(六)各类附属设施

各类附属设施,房屋装潢、树木补偿按《芜湖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等标准的通知(试行)》(芜市建„2011‟126号)文件中规定标准执行。

九、未登记房屋补偿

(一)无证住宅房屋:

1984年1月5日《城市规划条例》颁布前建造的无证住宅房屋被征收时,可比照有证住宅房屋的100%计算补偿。

1984年1月5日至1990年4月1日《城市规划法》颁布前建造的无证住宅房屋被征收时,可比照有证住宅房屋的80%计算补偿。

1990年4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前建造的无证住宅房屋被征收时,可比照有证住宅房屋的40%计算补偿。

2000年12月31日至2007年8月14日前建造的无证住宅房屋被征收时,可比照有证住宅房屋的20%计算补偿。

2007年8月14日后建造的无证住宅房屋一律不予补偿。

(二)改变用途房屋:

1990年4月1日《城市规划法》施行前,被征收房屋已经改变房屋用途并连续使用的,经被征收人书面申请,并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纳税凭证等有效证明,可以按改变后的用途确认并补偿。

十、其他

(一)承租公房补偿:1998年底以前承租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房的住宅房,搬迁原则上按有关规定优先出售给承租人,承租人不愿购买的,可按房屋补偿金额的30%付给承租人,70%付给产权人。1999年元月以后承租的,可按该房屋补偿金额的20%付给承租人,80%付给产权人。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付给承租人,附属物按原归属或以承租约定分别给予补偿。

(二)房改房补偿:按房改房政策购买尚未取得完全产权的住宅房屋,房屋征收时必须

(三)住房保障:

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人均15㎡以内的,被征收人确实无力购买,经确认可实行承租,并依据相关规定办理承租手续。符合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条件的,可申请廉租住房租金补贴。

(四)签订协议: 按规定补足产权后,方可办理征收补偿安置等相关手续。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五)作出补偿决定: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按照本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六)法律责任:

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将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征收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七)未尽事项按照《芜湖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规程(试行)》规定执行。

(八)征求意见时间为30天(2011年8月10日至9月8日)。被征收人如对本方案有不同意见,请以书面形式寄或送至。同时在镜湖区政府网公示。地址:芜湖市长江中路51号,联系电话:0553-3878527,联系人:章昕,电子邮箱:jhqzsb@sina.com。街道办事处现场咨询电话:2960301,现场咨询联系人:周先生。

6.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方案 篇六

流程

一、编制房屋征收计划

1、组织实施公共利益建设活动的部门(单位)向市征收办提报房屋征收需求;

2、市征收办组织市发改、规划、国土等部门和区政府论证项目,草拟房屋征收计划报市政府批准;

3、市征收办依据市政府批准的房屋征收计划,向各区政府分解下达房屋征收计划。

二、办理房屋征收相关手续

1、区政府依据市征收办分解下达的房屋征收计划,向市有关部门书面申办房屋征收相关手续;

2、市有关部门依据各自法定职责办理相关房屋征收手续,向区政府出具行政文书及附属资料;

3、区政府向市征收办申请发布房屋征收通告,并在征收范围内和《哈尔滨日报》予以公布;市征收办制发暂停办理相关手续通知,由区征收办送达有关部门。

三、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1、区征收办向市征收办提报确定××项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市征收办在市住房局官方网站发布参选××项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通知;

2、市征收办组织区征收办共同审查确定合格参选机构名单,并在市住房局官方网站公布;

3、区征收办在征收范围内公布合格参选机构名单、机构基本情况、选定方式和期限等相关事项;

4、当地社区组织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由区征收办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5、区征收办在征收范围内公布选定结果,并报市征收办备案。

四、组织房屋拆除企业招投标

1、区征收办向市征收办提报招标确定××项目房屋拆除企业申请,市征收办在市住房局官方网站发布××项目房屋拆除企业招投标的通知;

2、市征收办组织区征收办共同审查确定合格投标企业名单,并在市住房局官方网站公布,同时公布招投标方式、时间、地点和投标书编制要求等事宜;

3、合格投标企业编制投标文件,并在规定时间内送区征收办;

4、市征收办、区征收办和项目提报单位共同确定标底,组织合格投标企业现场招投标;

5、区征收办对中标结果存档,并报市征收办备案。市征收办在市住房局官方网站公布中标结果。

五、组织房屋调查登记

1、区征收办组织征收实施单位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并在征收范围内公布调查结果。

2、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物,区征收办报请区政府协调市规划、国土、住房、行政执法、监察等部门联合调查、认定并处理。

六、拟定征收补偿方案

区征收办根据调查登记结果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区政府。

七、组织论证征收补偿方案

区政府将征收补偿方案提前抄送市发改、财政部门书面征求意见,邀请市征收和市驻区规划、国土部门召开征收补偿方案论证会议,并将论证后的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征收办备案后公布。

八、公布征收补偿方案

1、区政府在征收范围内全文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并在《哈尔滨日报》发布征求意见通知(同时明确征求意见情况及方案修改情况公布方式、地点及时间等),征求公众意见。

2、区政府组织区征收办、街道办事处、社区委员会和派出所等单位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同时征求被征收人补偿选择意向。

九、测算并存储征收补偿资金

1、区征收办依据征收补偿方案编制项目征收补偿资金测算,报市征收办和市财政部门;

2、市征收办依据区征收办提报的征收补偿资金测算及征收补偿方案,编制项目征收补偿资金概算,确定征收补偿资金存储额度;

3、区政府或相关部门按照市征收办确定的征收补偿资金存储额度,按时足额存入市征收办征收补偿专户。

十、修改征收补偿方案

区征收办根据收集整理的公众意见,修改征收补偿方案报区政府,并报市征收办备案后在征收范围内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和征收补偿方案修改情况。

旧城改造半数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征收条例规定的,区政府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召开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十一、征收补偿方案备案

区政府将修改后的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征收办备案。

十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备案

1、区政府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情况,综合形成××项目社会稳定风险预测评估报告报市征收办,并视情制定社会稳定风险规避方案及应急预案;

2、市征收办综合评价后报市信访局、市维稳办备案。

十三、落实产权调换房源

区政府根据被征收人补偿意向,组织落实产权调换房屋,并将征收安置地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易地产权调换证明资料报市征收办备案。

十四、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报市征收办备案,在征收范围内和《哈尔滨日报》公告。

十五、召开征收动员大会

区征收办组织被征收人召开征收动员大会。

十六、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区征收办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同时收回被征收人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征收范围内公布。

十七、作出补偿决定

对区征收办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区征收办报请区政府依照征收条例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公告。补偿决定报市征收办备案。

十八、履行补偿协议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区征收办将房屋征收补偿费用使用申请书和征收补偿费用发放明细表等报市征收办审核;市征收办审核同意后向代发银行出具房屋征收补偿费用转款发放通知单,区征收办通知被征收人到代发银行自行取款;

2、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房屋的,区征收办将产权调换房屋公开自选房号工作方案和房源明细等有关资料,报市征收办备案后组织被征收人公开选定房屋。

十九、申请司法强制执行

对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决定规定搬迁期限内未搬迁、且符合征收条例规定申请强制执行条件的,由区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十、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

7.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篇七

第590号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2011年1月2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 维护公共利益, 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 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以下称被征收人) 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 (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 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 互相配合, 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 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 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二章征收决定

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 有下列情形之一, 确需征收房屋的, 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 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 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条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 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 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 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经过科学论证。

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 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 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 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 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 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 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 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四条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 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六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 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 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三章补偿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 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 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 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 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 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制定过程中, 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 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 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 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 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 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 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 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 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 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 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 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 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 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 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 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 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 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 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 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 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第二十九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 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 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 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 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二条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三条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 责令改正, 追回有关款项, 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 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 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 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 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8.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方案 篇八

关键词:房屋征收与补偿;公共利益;评估标准

财产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神圣不可侵犯的。然在特定的条件下,财产权并非绝对雷打不动,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对私有财产进行征收、征用并给予补偿,由而出现了相应的征收与补偿规定。贵阳市在旧城区改造过程中,房屋征收过程是最艰难、也是存在争议最多的阶段。在拆迁过程中的自伤甚至自焚事件屡见不鲜,诸多激烈的动迁矛盾,足以说明动拆迁本身就存在一些或大或小的问题,这些问题处理不当演变成矛盾激化,成为酿成极端事件的原因。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出台改变原有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一些不合理的规定,强调了私权保护,增加了对城市房屋征收中的被征收人的保护,同时,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住房保障办法(暂行)》《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暂行)》《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指导意见》,这些无疑具有进步意义,然贵州省贵阳市作为西南地区较大的省会城市,作为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城市,对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研究,对于维护贵州地区民族团结,维护民族社会稳定,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等具有重要意义。

贵州省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现状及面临的问题。以贵阳市为代表的贵州省在旧城建设改造的过程中,对征收决定、公共利益、征收程序等方面解释欠缺,不能够准确把握条例精神,补偿方案不太完善,补偿性决定多不被市民所接纳,同时,司法强拆,面临严峻挑战,如果没有有效的程序或制度为前提,会导致侵权、滥权,滋生腐败。因此,贵州省在房屋征收与补偿上面临的一系列问题急需解决。

一、公共利益的界定与把握

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是房屋征收补偿的动因。这不仅与《宪法》、《物权法》所规定的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而征收公民的私有财产是相一致的,而且在某种程度上能预防拆迁泛滥现象的产生。在贵州省贵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现实案例中,公共利益的限定词"国家安全"在具体操作中应当歧义不大,但将"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作为公共利益的一个点,明显会出现误读。此标准指的是什么,怎样的征收才体现现实的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目的?对于贵阳而言,不管是投入开设一家企业工厂,抑或是修建一个公共场所,甚至于开发一个小区,纸面上看是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行为,将如上一切"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行为都界定成为“公共利益”,对此概念把握,不仅没有起到有效的限定作用,反而使得"公共利益"的界限模糊或是模糊。

二、市场价格认定存在的问题

条例与办法给人感觉是房屋征收在以后就不会"低于市场价",但是我们观察到对"市场价格"之类限制词类似房地产的认定,贵阳市不同地段的同类房屋市场价格相差大,事实上就为征收与补偿留下了较大的操作空间。而对于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若征收后原地被改建为公共设施场所,周边又无房可供被征收人回迁,这个规定就成为"一纸空文"。贵阳旧城改建牵扯到的是一揽子计划,要有现成的住房可提供,才能保障被征收人的回迁权利,但贵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在实际操作中往往能做到的可能性很小,所以公民的产权调换缺乏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即使贵阳市居民选择进行产权置换,但如果是从生活环境、交通、地段等资源相对较好的区域转到较差的区域,反过头来又给居住生活带来诸多不便,这就让居民的生活质量不升反降。另外条文和办法中征收房屋"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的规定,言辞显得过于不清晰。征收房屋的具体成本是多少,卖地收入又是多少,超过多少属于营利的范畴,倘若这些问题得不到解决,此规定注定是不能操作。

三、评估机制存在的漏洞

贵阳市房屋的征收与补偿,伴随而来的是如何衡量房屋的价值,这就需要去评估。然而,在贵阳市现实的评估只会去考虑房屋的实际造价,地理位置等因素以及现在的市值,将来的升值空间等等,这只是一种客观的评估,一座房屋所承载的远不止这些,它还包括一个人或一户人家的精神寄托以及之前所包括的人生规划,这些远远不能用现有的评估机制区衡量,精神的归宿在一定程度上远胜于物质的补偿。

针对贵州省贵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面临的问题,我们可以从如下几方面入手:

(一)在法律上对公共利益的概念实行类型化

公共利益在概念上虽难以界定,但可以通过使其类型化形式弥补其无法具体定义的缺陷。从方法论视角来看,类型化指的是通过对拥有共同特征的案件事实进行抽象,然后进行归类,进而使不确定定义和一般条款得到具体化的过程。通常来说,不确定定义不宜具体概念化,但可以通过条例或办法,以不同类型化对典型的公共利益范畴做出列举。公共利益,这个较为广泛的概念,作为一个不确定的因素,必须以实行类型化的方式才能在特定的情况下确定其准确的利益形态,进而使用最准确最恰当的解释方法。

(二)赋予被征收人价格评估的复核权

在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若是能够取得一个较为满意的征收价格,的确可以减少征收过程中的阻力,双方都会比较愉快,但是评估若远远超过被征收人预想的状态,或是达不到一种中和的状态,无疑会伤害到被征收人。这时,站到公平正义的角度,我们需要解决这一问题——赋予被征收人价格评估的复议权。结合贵州省实际情况,多家参评,当被征收人对评估价格评估有异议,可以寻找其他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最终取较高评估价格。通过这种方式,可以减少被征收人精神上的压力,也可以减轻征收者征收上的阻力。

四、弥补规范的不足,补充原则性条款

虽然条例和办法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只能是基于公共利益,并通过列举方式展示了几种属于公共利益的情形,但正如上文分析的一样,在界定与把握公共利益方面仍然存在着模糊和不确定性,要谨防打着"公共利益"的幌子进行的商业开发。在条例中或是司法解释中补充一些原则性条款,通过这种方式弥补条例的不足。例如坚持以省为特色,坚持以人为本,加以合理安置为原则,出台多样灵活的安置办法,让被征收人的安置选择权得到充分尊重。此外,还要在纠纷解决中不断完善的司法救济制度,不仅要对政府征收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还要对政府行为的合理性进行判断,遵循司法终局的原则,最终使被征收人的权利能得到法律保护。

参考文献:

[1]于宏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焦点问题解析[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2]孙亚峰.限制“定”的权力保障“选”的权利——被征收人安置补偿方式选择权的保护[J].国土资源.2015(10).

9.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方案 篇九

杭征〔2013〕1号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杭政〔2011〕40号)以及《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通知》(杭政办函〔2012〕284号)的有关规定,为保障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顺利开展,明确责任分工、强化考核力度,现结合我市征收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

考核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公开的基本原则,旨在通过全面、准确和及时的考核,达到加强监督、促进工作、强化配合、形成合力、提高效率的目的。

二、考核对象

本办法考核对象为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政府以及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管委会、杭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三、考核内容

本办法考核内容为当年度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涉及的房屋征收工作。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组织领导(5分)

各区(管委会)主要领导参与指导、协调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重大疑难问题主要领导亲自调处;理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体制,建立有效的联系会议制度;房屋征收部门机构健全,人员配备齐全,工作职责明确;有明确的年度房屋征收计划,并有完成计划任务目标的具体工作措施。

(二)征收与补偿管理(70分)

1.依法征收。严格执行调查结果公开,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或听证,征求公众意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未登记建筑组织进行调查、认定、处理,对房屋征收决定进行公告等房屋征收程序,做好征收决定下发工作;征收补偿决定及相关信息公开答复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征收决定、补偿决定全年无被复议机关、人民法院撤销或部分撤销、确认违法或无效以及提出司法建议等情形。

2.房屋征收完成情况。房屋征收进度按市委、市政府要求按时完成,征收工作推进有力,进度完成率高,遗留问题少。

3.征收安置工作。征收安置工作按计划进度完成,进度完成率高,遗留问题少。

4.阳光征收工作。严格按照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做好依申请信息公开的答复和公开工作;依法公开房屋征收补偿有关政策法规,并进行宣传和解释;公开包括调查登记结果、补偿方案、未登记建筑认定处理等征收程序内容;公开评估机构确定办法及过程;在征收范围内和现场办公地点公开分户补偿结果等。

5.征收实施单位及评估管理。对委托承担具体实施工作的征收实施单位监管有力,并配合做好工作人员的上岗培训工作。严格按照规定程序选定评估机构,签订委托评估合同,建立征收评估档案,依法做好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评估报告按时送达。

6.档案建立及征收数据备案。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征收补偿决定档案,相关资料齐备,归档及时;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协议、征收补偿决定按规定及时上报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备案;按时上报省、市相关部门所需的各类汇总统计数据。

(三)房屋拆除管理(25分)

1.发包管理。依法将房屋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与施工单位签定房屋拆除施工合同和安全管理协议。房屋拆除工程开工15日前,按规定向辖区管理部门报送资料备案。

2.安全生产。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按规定确定安全生产施工措施费用、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并及时支付给施工单位,督促其专款专用,保证房屋拆除施工中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3.检查管理。对房屋拆除施工进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卫生等日常检查、监督和指导,及时督促整改安全隐患;按规定组织辖区拆除项目建设单位开展除“四害”、“安全生产月”、中高考禁噪声等活动,并建立台帐;委托监理单位对房屋拆除工程进行监理,或指派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负责监督。

4.应急管理。组织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估,制定作业方案、安全操作规程,设置作业现场的安全区域;按规定制定事故救援应急预案。

四、组织实施

考核工作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具体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考核工作。考核采取打分制,具体评分标准详见附件。

考核工作采取日常检查和年终检查考核相结合的方式。日常检查情况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定期进行通报;年终考核情况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经领导小组审议评定后予以总结通报,对考核优秀的,予以表彰。

附件:杭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考核评分标准

杭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领导小组

10.房屋征收补偿自查报告 篇十

房屋征收补偿自查报告 3 篇

房屋征收补偿自查报告第 1 篇

根据省住建厅《关于开展全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专项检查的通知》和市房地产管理局文件精神,为规范我县房屋征收补偿行为,化解房屋征收矛盾纠纷,促进我县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健康有序进行,现就我县开展房屋征收补偿专项检查的自查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实行征拆分离

为了改变多年来在房屋拆迁过程中房管部门(拆迁办)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窘境,2006 年县政府成立了征地拆迁指挥部,明确了县房管局(拆迁办)负责对全县各房屋拆迁项目法定程序的把关、拆迁计划与拆迁方案的审定等相关工作,现在征地拆迁指挥部和各镇以及六个工业园区(正科级事业单位)负责房屋拆迁与补偿的具体实施工作。理顺了拆管关系,真正实行了征拆分离。

二、理顺职能、设立房屋征收部门

2012 年 5 月我局向县编委报告,县人民政府设立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为正科级事业单位。同年 7 月县编委核定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领导职数一人,事业编人员六人。

工作职责: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审核征收与补偿方案、奖励办法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组织

有关部门对征收范围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房屋征收征求意见、听证、论证、公示;对房屋征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三、我县房屋拆迁工作现状

我县经过二十多年的旧城改造,城市建设日新月异,城市规划面积不断翻番,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早已完成,现在的房屋拆迁工作都集中在县城规划区以外及各镇、各工业园区的农村集体土地上。因此,房屋拆迁工作主要由县国土部门负责,各镇、各工业园区具体实施本辖区的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四、加强学习贯彻《条例》宣传工作

为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依法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2013 年 2月我局在县政府常务会上对该《条例》进行了解读,并解答了与会领导提出的相关问题。2013 年 5 月、2012 年 6 月和今年 3.15 期间我局均在县城大世界广场开展宣传活动,散发宣传资料给临街商店及过往行人阅读。

房屋征收补偿自查报告第 2 篇

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连云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连政规发〔20xx〕4 号)的要求和内容,我镇逐条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领导重视,把此项工作列入重要工作议程。

青湖镇专门成立了由书记苏卫哲同志任组长的征地拆迁工作领导

小组,及时制定了工作计划及方案,召开了青湖镇征地拆迁工作布置会,宣传征地拆迁政策。

二、研究、编制征地拆迁工作计划和征地拆迁工作实施方案。

青湖镇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征地拆迁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实施细则、工作流程和工作人员职责等规章制度,严格要求,对照执行。

三、针对征地拆迁政策调整情况,结合青湖镇实际,研究、编制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为切实推进青湖镇征地拆迁工作,维护土地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连云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连政规发〔20xx〕4 号)文件及县政府的相关规定,结合青湖镇实际,制订出青湖镇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并在实际工作中贯彻执行。

四、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连云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连政规发〔20xx〕4 号)文件举办了青湖镇征地拆迁工作培训班,全镇征地拆迁工作人员通过集中学习,讨论交流

大家较快熟悉了征地拆迁的相关政策和工作方法,为征地拆迁各项工作的平稳推进提供了保障。

五、深入基层摸底,开展工作调研。

青湖镇征地拆迁工作组深入基层走访调研,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的新方法、新思路,探索对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就业、就医、子女就学等社会保障新机制,形成调研文章。

六、做好征地拆迁工作例会有关会务、进度报表编制和征地拆迁工作宣传、报道工作。

征地拆迁工作千头万绪,随时要处理和面对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此青湖镇征地拆迁领导小组坚持每周例会制度,对工作中遇到的各类问题及时协调处理,集体研究、商讨形成决策,同时也通过定期召开

例会,给各相关部门负责人施压鼓劲,确保征地拆迁工作快速推进。

七、做好征地拆迁资金使用计划的制定及征地拆迁补偿款的决算、审计工作。

坚持征地拆迁资金有计划使用的原则,注重做好计划,并按照计划予以申请、拨付,使征地拆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避免资金盲目使用情况的发生。

八、摸底排查系统内征地拆迁工作。

经摸底排查,我系统内未发生一起违规、违纪的人

和事。

二 0xx 年五月三十日 房屋征收补偿自查报告第 3 篇

根据上级要求,我单位高度重视,成立专项工作组,认真学习《关于开展纠正征地拆迁中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内容和要求,结合实际工作情况,逐条进行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认真学习法律法规,深刻领会上级文件精神

我单位一直坚持每周二下午集中学习征地拆迁的相关政策法规,讨论交流征地拆迁的工作方法,并取得了一定成效。按照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我单位又集中进行学习,认真研究和部署了征地拆迁工作。

根据实际情况我单位制定了征地拆迁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实施细则、工作流程和工作人员职责等规章制度,严格要求,对照执行。

通过集中学习,讨论交流,全单位工作人员业务水平得到全面提升,为征地拆迁各项工作的平稳推进提供了保障。

二、自查情况

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我单位认真开展调查

摸底,对 20xx 年以来全县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与补偿项目进行逐一核实,通过查看档案资料及走访部分拆迁户等方式,未发现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有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单位会继续认真贯彻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坚决杜绝在征收过程中有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发生。

篇三:征地拆迁自查报告 20xx

国土资源局

关于征地拆迁制度规定落实情况自查报告

根据市政府有关精神,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征地拆迁制度规定落实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精神,我局根据检查内容立即开展自查、整改工作,现将 20xx 赤城县征地拆迁制度规定落实情况自查结果汇报如下:

一、征地前期工作

今年以来,我们积极学习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xx]132 号)文件精神,严格执行文件中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和相关安置途径,大力宣传有关征地方面的政策、法规。我局创新征地工作方式方法,开展了关注民生、7 亲情征地和征地大回访等活动,深入征地拆迁一线,进村入户宣传征地政策,做好村民思想工作,征求群众意见,求得群众理解支持,保证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征地基本情况

目前我县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四个地块,土地面积共49。35 亩正在组卷,土地调查结果经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核实确认,对被征地群众要求听证的地块,我们积极组织相关单位召开听证会,经被征地群众同

意和县政府审核,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均在规定期限内足额支付到位、安置途径采取回迁或用货币一次性妥善安置被征地拆迁群众。全县应收应付征地拆迁补偿费全部依法足额支付到被拆迁农户,无一拖欠。切实维护了被征地拆迁群众的合法权益,切实做到被征地拆迁群众的长远生计有保障,为征地拆迁工作的平稳推进提供了保障。

三、征地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建设

我局信访工作创新了工作机制,重心下移,超前介入,及时排查,积极把信访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由于我局高度重视信访工作,不仅强化了部门责任,促进了稳定工作,而且密切了干群关系,信访干部的耐心热情、认真负责、心系民生的高度工作责任感普遍受到群众赞誉,工作成绩得到有关部门的充分肯定。

经认真自查,今年我县未发生一起征地矛盾纠纷,未出现征地违规、违纪的人和事。

在以后工作中,我局继续以服务中心、服务大局为己任,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强化管理、改进作风,积极主动地早部署、抢先机、抓落实,把征地基础工作做好,及时组卷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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