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工龄申请书

2024-07-08

追加工龄申请书(精选8篇)

1.追加工龄申请书 篇一

XX市XX局职工XXX追加工龄的

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兹有XX市XX局职工职工XXX,男,汉族,出生于XX年XX月XX日,身份证号:XXXXXXXX,家住XXXXX,本人自XXXX年XX月在XX市XX县XX乡从事XX基层工作,在此期间考核均为合格。于XXXX年XX月通过参加XX市XX公开招聘考试,考入XX局XX岗位,由于在XXXX年XX月至XXXX年XX月期间从事XX基层工作,产生的工作工龄,望上级领导给予批准为盼!

申请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联系人 :XXX 电话XX)

2.追加原告申请书 篇二

请求追加申请人为贵院已受理的纠纷案件(案号:(2011)民一初字第号)的共同原告。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该案的原告()及被告()系同胞兄弟姐妹的关系,应属于该案的共同原告。若该诉争的房产为父母的遗产,申请人理应作为共同继承人,但被告却将申请人列为第三人,有悖法理,有悖于亲情。现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意见》等相关规定,申请人属本案共同原告的主体范围,请求贵院依法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准予追加申请人为本案的共同原告。

此致

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3.追加被告申请书 篇三

申请人:xx,男,19xx年10月0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512,住西安市xx村民小组44号

申请人:xx,女,19xx年08月2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xxx,住西安市xx村四组

被申请人:王华,女,1986年8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xxx,住西安市长安县韦曲镇副食街1号

申请事项:

请求依法追加被申请人王x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事实与理由:

贵院在受理申请人诉被告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申请人与被告xx于2009年3月20日领取结婚证,2012年被告xx与申请人签订了《借款协议》,双方约定还款期限是2012年11月25日。申请人于2012年10月27日已履行了30万的借款义务,至今为止,被告xx没有履行还款义务,被申请人于被告xx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借款,被申请人xx与本案具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特申请追加被申请人xx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此致

西安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4.追加被告申请书 篇四

被申请人:,性别:男,年龄:37岁,民族:汉族, 住址:市区通尧巷,电话:15835048246

申请事项

依法追加被申请人X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事实与理由

诉申请人人身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被申请人为实际侵权人,且其并非申请人的服务员,其与本案正在进行的诉讼,具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和最高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的,特申请追加被申请人X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此致

申请人:

5.工龄认定申请书 篇五

XX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我叫XXX,男,侗族,1983年9月出生,身份证号码为:XXXXXXXXXXXX,现是XX县XXXXXX在职职工,我通过参加XXX省XXX考试,于2011年11月被分配到XX县XXXX工作。到XXX县XXXX工作前,曾于2005年12月至2007年12月到XXXXX;2008年12月至2010年3月参加XXXX县“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到XXX乡XXX村服务;现根据相关文件政策规定,特申请工龄认定。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6.追加被告申请书(王彤) 篇六

申请人:王彤,男,1972年6月15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四川省荣县新桥镇越溪街36号。

被申请人:四川华西春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解放北路二段95号

法定代表人:刘春,公司董事长,电话:028-83351083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诉四川华西春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宜宾分公司雇员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07年9月25日上午8时30分在宜宾县人民法院大楼外墙装饰工程工作中,从七楼摔下到底楼地上受重伤致终身残疾的严重后果,因宜宾县人民法院的大楼外墙装饰工程是四川华西春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宜宾县人民法院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申请人在诉讼中遗漏对被申请人四川华西春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的被告人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据此特依法申请追加四川华西春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追加为谢。

此致

长宁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王彤

2009年1月8日

授权委托书

长宁县人民法院:

关于我诉四川华西春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和四川华西春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宜宾分公司雇员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由于本人伤后致全身瘫痪,无法到庭参加诉讼,为了案件的审理,我授权我妻子李贵兰作为我的代理人到庭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代理权限一般代理,代为收集案件相关证据,提起申请、申诉、起诉、应诉、陈述事实,参与座谈,调解、举证、质证、进行辩论、承认、放弃等项权利。深望人民法院批准为谢。

委托人:受委托人:

7.工龄连续计算申请书 篇七

xxxx:

本人于xxxx年xx月至xxxx年xx月一直在偏远山区教育岗位为民办及代课教师。xxxx年xx月在党的优惠政策下,考上本县特岗教师,本人自走上三尺讲台以来,一直兢兢业业地工作,一切为了学生,为了学生一切,服从上级和学校领导的安排,至始至终地坚持党的教育方针。现特岗执教三年已满,将本人代课共xx年工龄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认定,请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认定为谢!

特此申请

申请人:xxx

8.追加被告申请书 篇八

申请人:陈某,男,汉族,生于1978年5月4日,个体工商户,住历城区仲宫镇高尔乡镇,身份证号码:370112191019……。

被申请人:王某,男,汉族,生于1980年10月9日,住址:济南市历城区港沟镇卫生院宿舍1002号,身份证号码:370111101009………。

被申请人:王某某,男,汉族,生于1983年2月5日,住济南市历城区港沟镇桃科2152号,身份证号码:370102190205………。

申请事项

追加被申请人王某、王某某为本案的被告参加诉讼。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陈某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贵院业已历城民初字第11345号案件受理,被申请人王某、王某某与本案正在进行的诉讼,具有法律上直接的利害关系。

201月6日被申请人王某驾驶王某某所有的车牌号为鲁AEXX65的大货车到申请人处修车。修车过程中王观军倒车过猛致使车板掉落,掉落的车板将本案原告砸伤。两被申请人是本案的实际侵权责任人,与本案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二者参加诉讼,有利于法庭查明事实真相,明确法律责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特申请追加被申请人王某、王某某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此致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追加被告申请书2】

申请人:姓名:季俊生,性别:男,年龄:60岁,民族:汉族,工作单位:成都飞机公司, 住址:本市光华村省党校15-1-10号,电话:15378198568。

被申请人:成都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成飞},法人代表、总经理:王广亚;直接责任单位:成飞人力资源部,现任部长何勇(以下简称司人部),电话:87406534。地址:成都市青羊区黄田坝,通讯地址:成都飞机公司,邮编:610092。

申请事项:

依法追加被申请人成飞(具体地说是司人部)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青羊区中医医院,成都中山医院,成都佳士实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件中,由于各位被告及其律师甚至有政府官员法官,长期都是依据我的内退协议写的我与成飞的劳动合同只是“中止”,不是解除之事实,依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第三条规定:“关于内部退养的职工可否流动的问题。根据国务院《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国务院令第111号)的有关规定,对距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职工办理内部退养是安置富余职工的`一项措施。职工办理离岗退养手续后,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到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之法规,不承认我再打工应受劳动法保护,不服从成都市劳仲委的有效裁决,不服从青羊区人民法院的判决,导致这个重大法律政策问题,几年十多次审理都不能了结。成都市劳仲委的裁决法院已执行显然没有错误,劳动部的法规的法规显然没有错误,唯一需要严格认真审查的,就只是我与成飞的劳动合同,究竟是中止——中途停止后又继续,还是劳动部法规所说的解除。

刘平,程文审判长都知道,在你们分别开庭之前,我就请求成飞人力资源部(以后简称司人部)出庭作证,证明自我内退起,我与成飞的劳动合同就已解除,他们不仅没有出庭,而且,在我向他们递交了成都市劳仲委的裁决书和青羊区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以及青羊区人民法院法院确认我可以再建立劳动关系的判决书后,直至今年8、9月份,他们还说你当然不能与其它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说“中止”与终止意义不同……;因此我终于认识到,查清我内退后与成飞的劳动合同,到底是“中止”,还是解除,是正确审判我的所有劳动争议案件,使所有各方心服口服,不再反复的前提和关键;也就是说,在我的所有劳动争议案件中,成飞司人部必须到庭参加诉讼,否则我的所有劳动争议案件永无了结和令所有各方心服口服之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11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的规定,特再次申请追加被申请人成都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具体地说是成飞司人部)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谢谢。

【追加被告申请书3】

申请人:XXX,男,1975年08月06日生,回族,云南省巍山县人,住云南省巍山县XX镇XX村42号。身份证号532927XXX,联系电话:139872XXXXX。

被申请人: 大理市XX汽车信息服务部

负责人:XXX(联系电话138872XXXXX);

地址:云南省大理市XXXXXXXXXX;

申请事项:

请求依法追加被申请人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事实与理由: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XXX诉申请人XXX交通肇事附带赔偿一案贵院已受理。03月21日,交通事故发生前一天,申请人委托朋友将云LXXXXX解放牌4100型货车连同车辆相关证件交给被申请人大理市XX汽车信息服务部,委托该信息部代为办理落户手续。月22日上午九时许,申请人获悉大理市三通汽车信息服务部工作人员XXX驾该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吴文凤死亡。

申请人认为:该交通事故发生在申请人委托被申请人办理车辆落户手续期间,事故发生时该肇事车辆由被申请人实际保管和控制,并由申请人大理市XX汽车信息服务部工作人员驾驶,被申请人大理市XX汽车信息服务部应该是本案的实际侵权人,与本案正在进行的诉讼,具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原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之规定,特申请追加被申请人为本案共同被告,请予批准。

此致

××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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