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机关公文(共12篇)(共12篇)
1.党政机关公文 篇一
一、党政机关公文行文规则的基本原则
党政机关现行公文法规主要有中央办公厅1996年5月发布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和国务院办公厅2000年8月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和2001年发布的《关于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涉及的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以下简称《意见》。本文对党政机关公文行文规则的分析主要以上述公文法规为依据。
1. 公文行文应遵循必要性原则、少而精原则、注重效用原则。
必要性原则, 要求行文必须出于实际需要, 凡不应发和可发可不发的公文, 一律不发;其旨在于克服文山会海、文牍主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少而精原则, 要求行文应短小精悍, 提倡写短文, 凡可长可短的公文, 一律求短。必要性原则、少而精原则, 最终归结于注重实效、效用。公文行文遵循必要性原则、少而精原则、效用原则是坚持公文处理活动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必然要求。
2. 公文行文关系根据机关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原则。
行文关系是行文时发文机关与受文机关之间的关系。机关之间的工作关系是由各自的组织系统归属、地位、职责、权利范围等因素决定的。机关之间的工作关系主要有四种情况, 一是上下级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二是上下级主管业务部门的业务指导与被指导关系;三是同一组织系统机关之间的同级平行关系;四是非同一组织系统机关之间的不相隶属关系。机关之间的工作关系决定了行文关系, 决定了公文的行文方向。依此可确定公文三个行文方向:上行文、下行文、平行文。
党政机关行文关系根据机关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的内涵:首先, 党政机关要分开行文。该党行文的党行文, 该政行文的政行文, 该党政联合行文的就党政联合行文, 不能以党代政, 以政代党, 党政机关不交叉行文;其次, 各机关根据各自的隶属关系应逐级行文, 一般不越级行文, 否则就会造成混乱, 影响机关办事效率;再次, 不得超越机关的职责权限行文, 机关行文限定于工作所管辖的职权范围内, 超越了职权范围, 干涉了别的机关事务, 势必造成政令混乱。
二、党政机关公文行文规则的具体规定
1. 关于上行文。
(1) 关于请示与报告的规则。党政机关规定请示应当一文一事, 主送一个上级机关, 其他机关需要阅知的可以用抄送形式。但党政机关在需要抄送机关的规定上有差异, 党的机关限定的是其他相关上级机关, 而行政机关限定的是其他机关, 强调不得抄送给下级机关, 意味着行政机关可以抄送其他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 其抄送机关的范围比党的机关要宽。
党政机关规定不得越级行文。党的机关强调不得越级请示问题, 文种限定“请示”, 而行政机关规定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 文种限定“请示”和“报告”。党的机关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行文时, 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上级机关。《条例》规定党委各部门应当向本级党委请示问题。党的机关越级请示问题, 必须有本级党委同意或授权, 否则不得越过本级党委向上级党委主管部门请示重大问题。而行政机关只规定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 这意味着有例外情况, 但没有说明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上级机关。《办法》规定, 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 应由部门自行行文或联合行文, 属于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具体问题, 应当直接报送主管部门处理。行政机关不须经本级政府同意或授权, 可以径直向上行文。这方面行政机关比党的机关更有自主权。对可以越级行文的例外情况, 党政机关都没作出规定, 一般结合发生事件的实际情况而定, 如重大紧急事项, 不越级请示会延误处理等。
党政机关规定, “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但党的机关规定“不应当在非请示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这一规定就比行政机关仅限于“报告”这一种文种要宽, 包括除“请示”外的所有可以上行的文种, 都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2) 不得以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 (或领导者个人) 报送公文。党政机关规定不得以机关名义向上级负责人 (或领导者个人) 报送公文, 但都有所限定。党的机关“除了特殊情况”, 但没有具体确指, 而行政机关确指“除上级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之外。党的机关对不可报送机关负责人 (或领导者个人) 的文种仅限于“请示”一种, 而行政机关指定的文种有“请示”、“报告”、“意见”三种, 比党的机关的规定要宽。公文必须遵循正确的传递渠道和处置程序进行处理, 向机关负责人 (或领导者个人) 报送公文, 违背了公文处理程序, 不符合依法行文的要求, 干扰了上级机关对文件的正常处理程序, 制造了工作矛盾, 延误公务, 影响公文处理效率。挟上级领导以令主管部门, 企图通过领导签字表态而迫使主管部门开“方便之门”, 助长了不正之风。公文行文规则的此项具体规定是杜绝人治、倡导法治,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3) 关于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行文。在我国现行管理体制中, 存在一种各业务部门上下垂直的条条关系, 其中有些部门属本级政府和上级部门双重领导, 大部分和上级业务部门之间虽然不属直接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但存在业务上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 从而形成直接的上下行文关系。党政机关规定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行文应写明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 即“主送一个上级机关, 另一个上级机关用抄送”。党的机关限定于答复请示事项, 由主送机关负责, 而行政机关对此没有明确规定。
2. 关于下行文。
党政机关规定向下级机关的重要行文, 应当同时抄送直接上级机关。但行政机关还包括对本系统重要行文也要抄送直接上级机关。在此项规定中, 《条例》的表述要更为严谨, 明确抄送的直接上级机关是“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 避免了《办法》所规定的“抄送直接上级机关”可能会产生抄送给发文机关自己的误读。
关于部门向下行文。党政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向下级党政各部门行文, 但《条例》规定, 党委其他部门不得对下级党委发布指示性公文, 而《办法》规定, 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 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 但需经政府审批的事项, 经政府同意也可以由部门发文, 文中应当注明经政府同意。
《意见》也规定, 部门如需行文时应报请本级政府批转或由本级政府办公厅 (室) 转发。因特殊情况确需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的, 应当报经本级政府批准, 并在文中注明经政府同意。
关于部门内设机构向下行文。党政办公厅 (室) 根据授权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行文, 党政其他部门不得向下级党委政府行文。《办法》规定, 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 (室) 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意见》对此界定为:“部门内设机构不得向本部门机关以外的其他机关 (包括本系统) 制发政策性和规范性文件, 不得代替部门审批下达应当由部门审批下达的事项;与相应的其他机关进行工作联系确需行文时, 只能以函的形式行文。”
在向下级行文的规定方面, 《条例》只限于办公厅 (室) , 而《办法》不仅限于办公厅 (室) , 还包括经政府授权同意的机关职能部门, 比《条例》规定要宽。
关于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党政机关规定要抄送其另一上级机关, 但政府机关有限定词“必要时”, 而党的机关没有此限定。政府机关认为不必要就可以不抄送, 而党的机关就不可以, 必须抄送其另一上级机关。
党政机关行文中涉及其他机关部门业务范围时, 要协商一致。向上行文, 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 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 如有分歧, 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出面协调, 仍不能取得一致时, 主办部门列明各方理据, 提出建设性意见, 并与有关部门会签后报上级机关决定。向下行文, 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 不得各自向下行文。如擅自行文, 上级机关应责令纠正或撤销。
三、关于平行文
党政机关对平行文方面的规定较少。《条例》规定, 不相隶属机关之间一般用函行文;《办法》规定, 政府各部门根据部门职权可以相互行文, 可以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
在《意见》中, 对平行文作了较多的规定。首先, 确定“意见”可以用于“平行文”, 并指出作为平行文, 提出的意见供对方参考;其次, 明确“函”具有同样的法定效力;最后, 区分了“函”和“函的形式”的概念, 要求平行行文应选准平行文种。“函”是公文文种, 而“函的形式”是指公文格式中区别于“文件格式”的“信函格式”, 并规定以“函的形式”行文应注意选择使用与行文方向一致、与公文内容相符合的文种。以函的形式行文的平行文种主要有函、意见和知照性的通知等。
四、关于联合行文
党政机关规定必要时机关部门可以联合行文, 联合行文的必须是同级机关。联合行文应当明确主办部门。联合行文发文机关的排列顺序, 主办机关在前;行政机关与同级或相应的党的机关、军队机关、人民团体联合行文, 按照党、政、军、群的顺序排列。行政机关联合行文的发文字号标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与其他机关联合行文原则上应使用排列在前的机关的发文字号, 也可以协商确定, 但只能标注一个机关的发文字号。关于联合行文的会签, 一般由主办机关首先签署意见, 协办单位依次会签, 一般不使用复印件会签。关于联合行文的用印, 行政机关联合向上行文, 为简化手续和提高效率, 由主办单位加盖印章即可。联合向下行文, 都需要加盖印章。
通过对党政机关公文行文规则的阐述和分析比较, 可以看出, 党政机关的公文法规对行文规则作出了既原则又具体的规定。从事机关文秘事务工作的人员, 必须紧密结合公文处理工作的实际, 领会公文法规精神, 掌握公文行文规则, 为实现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而作出努力, 这是我们探析党政机关公文行文规则的应有之义。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 (1996年5月3日) .
[2]国务院办公厅.国家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2000年8月24日) .
2.党政机关公文 篇二
关键词:国家标准;公文格式;简化
与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相配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在对《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GB/T 9704-1999)修订的基础上,于 2012年6月29日正式批准发布了《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GB/T 9704-2012),并于2012年7月1日开始实施。该标准实施四年多来,对统一党政机关公文格式,促进公文处理科学化、规范化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该标准一些规定过于繁琐,在实际应用中往往造成广大文秘工作者掌握不全面、执行不规范的现象。笔者提出对《党政机关公文格式》的简化问题,希望与广大学界同仁共同探讨。
1 关于公文字体、字号的简化
《党政机关公文格式》规定,公文格式各要素使用的字体、字号共有7种,分别为5种字体、4种字号:一般用3号仿宋体字;密级、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公文正文结构层次第一层、附件的“附件”二字及附件顺序号用3号黑体字;发文机关标志用小标宋体字,字号以醒目、美观、庄重为原则;签发人姓名及公文正文结构层次第二层用3号楷体字;标题用2号小标宋体字;版记中的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用4号仿宋体字;页码用4号宋体字。其中,版头部分就用了4种之多。份号仅规定了用3号字,未规定字体,《党政机关公文格式》5.2.2规定,“如无特殊说明,公文各格式要素一般用3号仿宋体字”,按此规定,份号用3号仿宋体字;发文字号、“签发人”三字用3号仿宋字;密级、保密期限、紧急程度用3号黑体字;发文机关标志用小标宋体字;签发人姓名用3号楷体字。这么繁琐的规定,不仅普通文秘工作者掌握起来有困难,即使专业排版人士也容易出现有关要素格式不规范问题。也有研究者指出,“版头左上角三要素字体上的不同,尤其是份号的数字与保密期限的数字字体不同,让页面显得不和谐、不统一,不符合公文‘庄重美观的原则。”[1]建议份号使用黑体字,与版头左上角的其他要素字体一致。黑体字具有方正、粗犷、朴素、简洁、醒目的特点,小标宋体字作为标示发文机关标识、公文标题的标准字体、仿宋体字作为公文的通用字体已为大家所接受。因此,笔者认为,在以醒目、美观、庄重为原则的前提下,字体、字号可以简化为:一般用3号仿宋体字;版头部分的份号、密级、保密期限、紧急程度以及正文部分的结构层次第一层、附件的“附件”二字及附件顺序号用3号黑体字;发文机关标志、公文标题用小标宋体字,发文机关标志的字号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标题用2号字。这样,公文格式由使用5种字体、4种字号,简化为使用黑体、小标宋体、仿宋体3种字体,使用3号、2号、发文机关标志根据需要确定字号3种字号。这一简化方式既符合公文“醒目、美观、庄重”的原则,又使字体、字号的使用大为简化,便于广大文秘工作者理解运用。
2 关于发文机关标志的简化
《党政机关公文格式》规定,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这一规定,让广大文秘工作者什么情况下加“文件”、什么情况下不加“文件”无所适从,执行各异。《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又规定,“联合行文时,如需同时标注联署发文机关名称,一般应当将主办机关名称排列在前;如有‘文件二字,应当置于发文机关名称右侧,以联署发文机关名称为准上下居中排布。”在其后的“式样”中,联合行文公文首页版式1(图3)加了“文件”二字,联合行文公文首页版式2(图4)、信函格式首页版式(图11)未加“文件”二字。可见,对于一般常用公文格式,是否加“文件”二字,没有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可加可不加,不利于公文格式的规范化,在加与不加都可以的情况下,不如统一规定不加“文件”二字。再者,联合行文时,《党政机关公文格式》规定“文件”二字“以联署发文机关名称为准上下居中排布”,如果联署发文机关是单数个3、5……,加“文件”二字“以联署发文机关名称为准上下居中排布”容易操作,在第2、4……个发文机关后面加“文件”二字即可,而如果联署发文机关是双数个2、4……,加“文件”二字“以联署发文机关名称为准上下居中排布”就要在两行之间排布,需要通过插入“文本框”来解决,给公文的排版带来一定难度。因此,建议发文机关标志“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一不加“文件”二字。
3 关于发文机关署名的简化
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规定,无论是单一机关行文,还是联合行文,都要加发文机关署名,而在原来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GB/T 9704-1999)中规定,“单一机关制发的公文在落款处不署发文机关名称,只标识成文时间。” 在《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主要起草人徐成华等主编的《GB/T9704-2012〈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应用指南》一书中这样解释,“为什么一般要标注发文机关署名?发文机关署名是公文生效的重要标识之一,署名生效也是国际惯例。”[3]笔者认为,新《党政机关公文格式》这一规定,主要是考虑了公文有“不加盖印章”的情形,在“不加盖印章”的情形下,应署名后标识成文日期。但是,按照我国长期以来的传统习惯,公文一般是盖章生效,盖章兼具公文防伪功能。因此,日常应用中,大量的公文是需“加盖印章”的单一机关行文。对于单一机关行文,在公文版头中已有发文机关标识,在公文标题中还有发文机关名称,再在落款处署名后加盖印章,一篇公文中发文机关名称出现四次,不仅显得罗嗦,而且在两行文字(署名、日期)之上再加盖印章,也会影响印章的视觉美观。再者,《党政机关公文格式》规定,“成文日期一般右空四字编排”,署名“以成文日期为准居中编排发文机关署名”。这一规定以发文机关署名不超过成文日期八个字为宜,超过八个字将不能按右空四字编排。因此,建议在《党政机关公文格式》7.3.5.1 加盖印章的公文中,仍沿用原来《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的规定,“单一机关行文时,不署发文机关名称”。
4 关于附件说明的简化
《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在7.3.4附件说明中规定,“在正文下空一行左空二字编排‘附件二字,后标全角冒号和附件名称。如有多个附件,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注附件顺序号(如‘附件:1.××××××); ……附件名称较长需回行时,应当与上一行附件名称的首字对齐。”在实际应用中,“附件:1.”占据5个字位置,如果附件名称较长,回行后每一行都需缩进5个字,造成此部分左右不对称,影响公文的美观。建议改为“在正文下空一行左空二字编排‘附件二字,后标全角冒号,下一行标注附件顺序号和附件名称。如仅有一个附件,不标顺序号。附件名称较长需要回行时,在下一行顶格编排。”
5 关于左、右空字的简化
在《党政机关公文格式》中,最繁杂的就是左、右空字问题。经笔者统计,在《党政机关公文格式》中涉及左、右空字共有18处之多。在各格式要素中,有要求“左空一字”、“右空一字”、“左空二字”、“右空二字”、“右空四字”、“左右各空一字”等不同情形,让文秘工作者掌握起来十分困难。尤其在“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和印章”部分,就有加盖印章的公文“成文日期一般右空四字编排”;不加盖印章的公文单一行文时,“在正文(或附件说明)下空一行右空二字编排发文机关署名”,“如成文日期长于发文机关署名,应当使成文日期右空二字编排,并相关增加发文机关署名右空字数”;加盖签发人签名章的公文,“单一机关制发的公文加盖签发人签名章时,在正文(或附件说明)下空二行右空四字加盖签发人签名章,签名章左空二字标注签发人职务,以签名章为准上下居中排布。在签发人签名章节下空一行右空四字编排成文日期”的复杂要求。建议将此部分统一规定为“成文日期右空四字编排,如需标注发文机关署名或签发人职务、加盖签发人签名章,以成文日期为准居中编排,编排不下时适当增加成文日期右空字数。”这样,关于公文中的左、右空字编排就可以概括理解为:在版头部分上行文的发文字号左空一字,签发人右空一字;在主体部分正文、附件说明、附注每个自然段左空二字,成文日期右空四字;在版记部分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左右各空一字;页码单页码右空一字,双页码左空一字,执行起来大为简化。
3.党政机关公文 篇三
1.公文的选择题包括单选和多选,要求考生掌握文书工作基础知识,才能把这部分题做对。具体我们华图的讲义都给大家讲的非常清楚,考生可以参照华图的教材进行复习。为方便考生备考,特举例说明。
【2008江苏A类16题单选】行政公文作者是指()。
A.制发该公文的机关或机关的法定领导人
B.草拟该公文的秘书人员
C.参与该公文形成过程的有关处(科)室
D.审核该公文的办公室负责人
答案:A
解析:本题考察公文的特点公文不同于图书、资料的特点主要有:法定作者、规范体式和法定效用。
1)法定作者是指公文的作者是法定的。公文的名义作者是依法成立并且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职权、承担义务的国家机关或者行政部门,也可以是个人(如机关的法定负责人)。大多数公文都是以机关的名义制发,少数公文(如命令、议案等)以领导人的名义制发。需要
注意的是公文一般由秘书或业务部门人员起草,这些人员不能视为公文的法定作者,他们只是在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而已。
2)规范体式是指公文写作具有严格的规定性,公文的种类、名称、格式、办理程序都有严格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规定了通用公文的种类、名称、格式要求和办理程序,这是为了维护公文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3)法定效用是指行政公文代表了发表机关或法定负责人的意图和权力,并受到相应授权单位的保护,行政公文在发文范围内起强制性作用。
【2009江苏A类37题单选】2009年1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为贯彻落实这一文件精神,具体部署有关工作,××市人民政府决定于2009年1月16日发文召开各县(市、区)政府一把手和主管农业领导参加的农村工作会议。假如由你代拟这份公文,请就下列问题作答。
这份公文属于()。
A.上行文 B.下行文 C.平行文 D.通行文
答案:B
解析:本题考察公文的种类。考生只要把握这个知识点,不论怎样考察都不会做错。根据形成和作用的公务活动领域,公文可分为通用公文和专用公文两类。根据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程度,公文可分为对外公开、限国内公开、内部使用、秘密、机密、绝密六类。根据行文方向,公文可分为上行文、下行文、平行文三类。上行文指向所属上级机关呈送的公文;下行文指向所属下级机关发送的公文;平行文指同级机关或不相隶属机关之间来往的公文。
【2009江苏B类16题单选】下列属于行政公文格式必备要素的是()
A。附注 B。附件 C。签发人姓名 D。成文日期
答案:D
解析:本题考察公文写作的必备要素。
2.公文写作一共有18个要素,眉首部分包括公文份数序号、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主体部分包括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公文生效标识、附注。版记部分包括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
4.党政机关公文格式以及 篇四
一、基本情况
从督查的整体情况来看,一是各乡(镇、街道)落实了党政领导负责制,建立了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编制了应急预案,组建了应急抢险救援队伍;二是各乡(镇、街道)对辖区内山塘水库、集镇防洪、重点中小学校、水电站水库、在建工程、地质灾害隐患点等重点区域、重点部位进行了隐患排查,建立了隐患排查台账,对重大险情未排除的险工险段明确专人值守;三是各乡(镇、街道)均对防汛物质进行了储备;四是各乡(镇、街道)均制定了防汛值班表,大部分乡(镇、街道)能够严格实行领导带班和24小时值班制度,且值班记录详细。
二、存在问题
(一)少数乡(镇、街道)无防汛值班记录。督查组通过现场查阅资料,关中坝街道、大坝场镇、鹦鹉溪镇无汛期值班记录。
(二)部分乡(镇、街道)未开展防汛应急演练工作。通过督查,目前仍有思唐街道、双塘街道、张家寨镇、胡家湾乡、青杠坡镇、枫芸乡、香坝镇、合朋溪镇、长坝镇、大坝场镇、邵家桥镇、三道水乡12个乡(镇、街道)未开展防汛演练工作。
三、下步工作要求
(一)各乡(镇、街道)对防大汛、抗大旱工作要进行再安排、再落实,重点加强对水库水电站、山洪及地质灾害易发区、病险水库、学校宿舍、交通干线、旅游景区等重点区域的巡查和排险工作,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特别是对地质灾害隐患点等重点部位,要指定专人负责监控,并明确一名班子成员进行责任包保,确保在出现险情第一时间做出反应。
(二)各乡(镇、街道)积极开展防汛应急演练,在5月25日前完成防汛抗旱应急演练,提高应急队伍的协调能力、受灾群众的防灾自救意识、快速反应能力;各乡(镇、街道)要进一步加强防汛物资储备,扎实做好抢险预案,确保一旦发生灾害,抢险人员、救援物资迅速到位,有效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三)县气象局、县国土局、县防汛办、县水文站等部门要密切关注天气和水情变化,通过多种渠道,及时将雨情、水情等信息传达到乡(镇、街道),各乡(镇、街道)要及时发出预警并通知到村、组、户人,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开展防洪抗灾工作。
5.党政公文标题的撰写 篇五
一、标题的组成要素
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明确规定, 公文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发文机关名称就是公文制发的机关, 是公文的作者和责任者。发文机关名称应使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 两个以上的单位联合行文时应将主办机关名称排在前面。“事由”即公文的主要内容。撰写事由时要用较少的文字把公文的内容概括出来, 尽量避免事由中的动词同文种在文字和词义上的重复, 同时应注意词语的正确搭配, 避免出现语病。文种即文件的种类。《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的党政公文文种有决议、决定、命令 (令) 、公报、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等15种。在三个要素的发文机关名称和事由之间一般应加介词“关于”, 在事由和文种之间应加结构助词“的”。例如:《国务院关于表彰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江津合川永川南川四个县级市撤市设区的请示》《××学校关于印发2011年工作要点的通知》等。
二、标题组成要素的省略
完整规范的公文标题一般应具备发文机关名称、事由、文种“三要素”, 以标明由谁发文、为什么发文和用什么文种发文。在特殊情况下可省略标题中的发文机关名称或事由, 但文种不能省略。
(一) 发文机关名称的省略。
当有文件版头且有3个以上发文机关联合发文时, 可以省略发文机关名称, 标题中只有事由和文种两个要素。涉及重大决策和事项的下行文, 即使已有文件版头, 也不得省略发文机关名称;没有版头的下行文、上行文均不得省略发文机关名称。发文机关名称随意省略会导致诸多问题, 如一份没有版头的文件标题《关于加强农村党支部建设的报告》, 待上级看完文件后, 才从落款处知道文件是哪个单位发出的, 既不庄重, 也不严肃, 更不利于公文运转和办理。
(二) 事由的省略。
一是特殊机关发出的特定公文可以省略事由,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告》等。二是内容不重要且又极其简短的通告可以省略事由, 如《成都市公安局通告》。随意省略事由会导致诸多问题, 如《××县人民政府决定》, 由于省略事由, 受文者看不出标题所反映的主要内容、事项和基本观点, 不利于学习领会和贯彻落实文件精神。
三、标题中书名号的使用
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 一般不用标点符号。其使用办法如下:
(一) 颁发、发布、印发或批转、转发法规、规章时, 应当使用书名号。
如《国家版权局关于颁发〈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的通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通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试行) 〉的通知》《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汕头市出租屋管理规定〉的通知》《阳泉市教育局关于转发〈山西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试行) 〉的通知》等。
(二) 批转、转发或印发不涉及法规、规章的公文时, 不应使用书名号。
如《国务院关于批转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的通知》《××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林业局关于加强护林防火工作报告的通知》《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禁止非法买卖人民币的通知的通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区域电力市场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三) 印发或报送计划、总结时, 不应使用书名号。
如《国务院关于印发全民健身计划 (2011-2015年) 的通知》《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关于印发2005年度工作总结的通知》《××大学关于报送2011年工作计划的报告》《西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报送2006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总结的报告》。
四、标题中文种的选用
文种的选用是一个方向性的问题, 文种用错了, 方向就错了, 也就不可能达到行文的目的。正确选用文种, 就要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对文种用途的规定, 同时要弄清楚一些特殊情况的文种选用。
(一) 表彰先进的党政公文文种选用。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对命令的适用范围有“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规定, 对决定的适用范围有“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规定, 对通报的适用范围有“表彰先进”的规定。可见, 用于表彰先进的党政公文文种有命令、决定、通报三个。“嘉奖令”用于奖励有突出成就或重大贡献的单位及人员, 是奖励的最高级别。“决定”用于奖励有较大贡献的单位和人员, 行政机关、社会团体、民主党派、企事业单位都可较普遍地使用。“通报”用于表彰先进集体或先进人物, 旨在教育、引导干部群众学习和赶超先进典型。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均可使用。我们在选择时应把握这样一个原则:嘉奖令用于最高级别的嘉奖, 重要表彰用决定, 一般表彰用通报。
(二) 公开告晓的党政公文文种选用。
公告和通告都属于公开宣布的告晓性公文, 都具有晓谕性和公布性, 内容都是知照性的。但二者有着明显的区别, 必须正确选用。《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明确规定:“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公告面向国内外发布, 与国外无关的事项就不应使用公告进行宣布;通告面向国内的一定范围, 大至全国某个方面, 小至一个省、一个市甚至一个单位。公告宣布的是倍受国内外关注的重要事项或法定事项, 大都是已经发生或确定的, 是事后告知, 具有明显的告知性特点;通告公布的是在一定范围内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多用于事前制定某些规定或提出某些要求, 让有关方面和广大公众遵照执行, 具有一定的强制性特点。
(三) 请求批准或指示及答复请批事项的党政公文文种选用。
请求批准或指示的党政公文有请示和函。按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 “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用请示, “不相隶属机关之间请求批准”用函。区分这两个文种的关键是弄清楚发文机关和受文机关之间是否存在上下级隶属关系。如果受文机关是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主管, 那就要用请示行文。如果发文机关向平行或不相隶属的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就应用函行文。与之相对应, “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用批复, “答复不相隶属单位的请批事项”用函。
(四) 发布规章、印发或上报文件的党政公文文种选用。
6.党政机关公文 篇六
【关键词】机关干部;公文写作;能力提高;必要性;途径
一、提高机关干部公文写作能力的必要性
(一)公文写作是机关干部胜任机关工作的必备之功
机关干部的工作性质和工作职责决定着其必须掌握一定的公文写作知识,具有合格的公文写作能力,只有这样,才能履行好分析决策、请示报告、参谋建议、上情下达、信息传递、贯彻落实等基本职能。同时,只有具备优秀的公文写作能力,才能够在行使国家权力,履行服务职能,服务百姓大众过程中提高服务质量,提升办事效率,提高群众满意度。
(二)公文写作能力是机关干部综合素质的重要体现
公文具有较强的政治性、政策性和思想性,公文写作过程不仅是对机关干部公文写作知识的检验,更是对写作者政治理论高度和对国家路线方针政策的把握水平、对涉及工作领域相关业务的熟知程度等的检验。公文写作思想、基调和内容的呈现也是机关干部工作章法、创新思想和对领导意图领会程度的体现,所以公文写作者必须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
(三)公文写作的过程也是机关干部素质提升的过程
机关干部要想在公文写作过程中做到得心应手,除要学习研究公文写作本身知识外,还必须广泛涉猎各行业领域的相关知识,通过调查研究掌握一手资料。知识的涉猎要涵盖党的建设理论、哲学的思想方法、党的方针政策、国际国内最新形势、上级相关文件精神等。通过调查研究掌握基层想法和群众需求,因此使个人能力素质在潜移默化中得到提高。
(四)公文写作是机关干部展示才能实现自我的过程
公文形式的呈现是写作者个人对公文写作本身规律、特点、要求掌握程度和文学修养的体现。而公文内容更是对机关干部个人综合素质和才华的展示,公文内容体现着写作者对领导意图的领会、对要解决的工作问题的主观认识和创新想法、对现有资源的整合能力的体现,日常工作中,普通机关干部很少有展示机会,而公文的写作恰恰提供了这样的机会。
二、提高机关干部公文写作能力的途径方法
(一)要通过勤学掌握公文写作的规范和要求
学习是增长知识,提高能力的最直接和最有效的途径之一。机关干部要提高公文写作能力首先要认真学习公文写作的具体规定、规范要求和写作技巧等基础知识,只有这样才能在行文时熟练进行布局谋篇和取材立意,符合文种和格式的要求。除了内容和形式的规范,还要符合政治性和政策性要求,体现一定的思想理论高度,这就要求机关干部在平时就要重视政治理论学习,重视对时事政治的了解,重视对上级文件精神的把握,重视对党的执政理念和为民服务思想的理解,不斷提高理论素养,适应对公文内容的特殊要求。
(二)要通过苦练掌握公文写作的规律和特点
苦练首先要勇于吃苦、善于吃苦、乐于吃苦,苦练的过程是对公文写作从陌生到熟悉、从畏惧到喜爱、从模仿到独具特色的过程,也是不可忽略和逾越的必然历程。苦练还要掌握技巧和方法,在掌握一定的基础知识和基本要求后,要先对好的范文进行模仿,对公认的、影响较大的好公文进行精心研读,用心揣摩,从谋篇布局、形式特征到语言风格、主旨体现等多方面进行分析模仿,慢慢从形似到神似。同时,机关工作人员还要注重向身边有丰富公文写作经验的同志进行学习,模仿他们从起草、反复修改到定稿的全过程。
(三)要通过积累为公文写作广泛的占有材料
公文要讲究客观真实,具有权威性和可行性,公文写作者即便有高超的写作技巧也是“巧妇难为无米之炊”,要想做到言之有物,必须在占有材料上下真功夫。机关干部要处处做个“有心人”,要养成积累资料的良好习惯,并注意对材料进行分类汇总和总结归档。要注意从工作生活中积累、从文件材料中积累,要积极养成深入基层调研的习惯,并且真正深入田间地头、深入社区车间,亲自与群众沟通,听取群众想法和心声;要注意临时收集和资料挖掘,动笔前可以围绕相关问题进行专题调研,保证行文选材用材之需要。
(四)要通过博学使公文写作做到下笔如有神
所谓“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无论从工作能力、生活情趣、个人情操到公文写作,机关干部都要努力做个博学多识之人。机关干部除了要研读模仿公文写作和语法修辞方面的资料,更要广泛涉猎有关文学、历史、经济学、逻辑学、法学等方面的相关知识,通过拓展知识面来达到精辟深刻、思维活跃、善于联想、富有创新,做到引经据典、旁征博引、挥洒自如、如潮涌动,即所谓的“下笔如有神”。这种境界需要日积月累做前提,需要博学多才做支撑,有与艺术创作相同之处,是一种特殊展现和呈现形式的艺术创作。
(五)要通过善悟才能快速提高公文写作水平
同样的学历专业、同样的工作经历,甚至同样的公文写作训练,不同的机关干部也会有进步快慢的差异,有的人总是停留在循规蹈矩的层面,有的人却能够升华到艺术的境界,究其原因,“悟性”的差异起到重要作用。有的人善悟会悟,自然突飞猛进;有的人只是机械学习模仿自然很难得到进步和飞跃。“悟性”有深浅,机关干部在公文写作的学习、模仿过程中,要善于思考“别人为什么那么写?和我的写法有什么区别?区别的根源在哪里?我如何结合自身去借鉴?”,并且要注意分析别人修改的过程,注意领悟领导的意图。
参考文献
[1]邓姗姗.试论公文主旨的表现形式[J].青年文学家,2016(14).
[2]董炎英.也谈机关干部公文写作能力的培养[J].才智,2016(03).
[3]马淑杰.如何有效提高公文写作水平[J].写作(上旬刊),2016(03).
7.党政机关公文写作——纪要 篇七
例文:
中国—中东欧国家合作秘书处发表秘书处成立大会
暨首次国家协调员会议纪要
2012年9月6日,中国—中东欧国家合作秘书处成立大会暨首次国家协调员会议在北京举行。会后,秘书处发表了《中国—中东欧国家合作秘书处成立大会暨首次国家协调员会议纪要》,全文如下:
一、2012年9月6日,中国—中东欧国家合作秘书处成立大会暨首次国家协调员会议在北京召开。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副部长、中国—中东欧国家合作秘书处秘书长宋涛的邀请,阿尔巴尼亚共和国、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保加利亚共和国、克罗地亚共和国、捷克共和国、爱沙尼亚共和国、匈牙利、拉脱维亚共和国、立陶宛共和国、马其顿共和国、黑山、波兰共和国、罗马尼亚、塞尔维亚共和国、斯洛伐克共和国、斯洛文尼亚共和国等16国协调员或代表出席会议。
8.党政机关公文格式规范18要 篇八
公文采用特定的格式,目的是规范公文处理工作,解决公文体例不统一、格式不一致、衔接不顺畅等问题,从而保证公文质量,提高公文办理效率,确保党政机关制发的公文得以顺利贯彻执行。《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从18个方面规范了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各要素。这里结合实际工作,为大家梳理一下其中涉及的规范性问题。
1.公文份号标注要规范。份号即公文印制的顺序号,涉密公文标注份号有利于加强公文的管理,便于掌握公文的去向。按照《条例》规定,公文份号在公文首页左上角用阿拉伯数字标注。涉密文件可标虚位,一般标四至六位,如果是两位数的文件共20号,则从0001号开始编码,一直编排到0020号;如果是四位数的文件共2012号,则从000001号开始编码,一直编排到002012号。
2.密级和保密期限标注要规范。高标密级或低标密级都会给文件的使用和管理带来不便,因此要本着实事求是、利于保密的原则,合理把握和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密级和保密期限都要标注在公文首页的左上角,用阿拉伯数字标注。例如:秘密1年、机密3年、绝密长期。3.紧急程度标注要规范。这是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公文的紧急程度要在公文首页左上角标注。不能将正常运行的公文随意标注为“急件”。现在有些部门上报的公文,不急的公文却标注了紧急程度,缓急程度标注过高,给上级领导机关增加了压力,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
4.发文机关标志要规范。这是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此类文件是机关或部门的大头文件,一般是指上报或下发的政策性文件;文件头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文号编在版头下方红线以下,一般用函类公文较多。要取消一些部门“发文机关名称加括号并标注文种”的文件标题格式,例如:××××厅(通知)、××××局(批复)等,统一采用发文机关全称加“文件”二字或者发文机关规范化简称形式,再根据文件内容确定使用的文种。
5.发文字号标注要规范。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联合发文时,使用主办机关发文字号。现在一些部门发文时常出现以下问题:有的是发文机关代字概括不准确,要么机关代字太长,要么提炼概括不够准确;有的是发文字号标注不规范,要么年份标注不正确,如,将2013年标注为〔13〕,要么应用六角括号标注的却使用方括号、圆括号、方头括号等,要么发文顺序号编虚位,如将“×××〔2013〕9号”误写成“×××〔2013〕009号”,要么年份前面加“字”、后面加“第”等,如将“×××〔2013〕9号”误写成“×××字〔2013〕第9号”;有的是发文字号的标注位置错误,上行文的发文字号要么排在居中位置,要么在左侧顶格书写,等等,这些都是不规范的。6.签发人标注要规范。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不同层次的文件签发人不同。如果是以市委文件形式上报省委的公文,签发人就是市委书记;如果是以市政府或省直部门文件上报省政府的公文,签发人就是市长或部门的一把手。现在经常出现签发人不规范的现象:有的是上报公文不标注签发人;有的是联合上报公文时只标注主办部门的负责人而不标注其他协办部门负责人;有的是签发人标注不规范,排列不整齐,签发人姓名不用楷体而使用黑体或者仿宋体等。
7.公文标题标注要规范。公文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不能缺项。公文标题要能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使用正确文种,做到准确、精练,通过标题使受文者及时了解文件的主旨和要义。标题中要尽量少用标点符号,除书名号、引号、括号之外,其他标点符号不能在标题中随意乱用。
在我们接触的公文中,标题不规范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类:有的公文制发时不标明发文机关名称,如“关于××××××的通知”,省略了发文机关;有的重复使用介词结构“关于”,如“××市关于印发关于××××××规定的通知”等;有的重复使用公文文种,如“×××转发××部转发×××部印发关于××××××规定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有的文种使用不当,如“××厅关于××××××的请示报告”等,或在法定公文文种以外随意创造文种,如“××厅关于×××的建议”、“××厅关于×××的说明”、“××厅关于×××的对策”等;有的在标题中随便使用标点符号,如“××厅关于×××、及×××的通知”等;有的公文标题内容缺项不能准确概括反映公文内容,如“××市人民政府关于×××非法售油被焦点访谈曝光情况的报告”缺少“整改”二字,“××厅关于奶款拖欠问题的报告”缺少“及对策建议”。
8.主送机关标注要规范。主送机关就是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在我们接触的公文中,主送机关标注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违反《条例》行文规则的有关规定上:一是多头请示,如有的市政府向省委、省政府同时报送“请示”,有的机关向上级机关报送请示时,其同一个文件又向多个上级机关报送却不注明分送情况,造成上级机关交叉批示,给公文办理带来极大不便。二是不按隶属关系行文,把不相隶属的两个上级机关并列随意主送,如省直某部门给省政府报送报告主送“省政府并国家×××部”。对待这样的上报公文,报告事项为主的上级机关用主送,报告事项为辅的上级机关则用抄送,不能把两个不相隶属的上级机关并列主送。三是违反党政分开的原则,以市委、市政府名义给省政府写请示,有的未经上级机关同意就给上级机关领导同志个人行文,还有的市政府或省直部门给省政府报送公文写“省政府并×××省长”。
9.正文表述要规范。正文是公文的主体和核心部分,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公文首页应当显示公文的正文。特别是有的联合行文公文标题很长,占据了公文首页的大部分篇幅,这样就要调整标题内容,必要时可以缩减标题字数,把公文首页留出一些空间来写正文内容,避免出现公文首页只有标题没有正文的情况。公文正文表述中需要把握以下几个重点。一是上报的请示、报告类公文,“请示”要严格遵守一文一事的原则,一次请求上级机关给予解决一个主要问题即可,不能在一个请示中向上级机关提出多个不相关联的事项;“报告”中不能夹带请示事项,以报告情况、答复问题为主,严格与“请示”的内容分开。
二是下发的公文,要严格按照隶属关系行文,同级机关不能用通知、批复的文种向对方行文,除了上级机关授权外,不能向同级机关下发人事任免、编制批复、项目审批、资金拨付等通知或批复类公文。各级党政部门除其办公室外的内设处室不允许对外下达指令性公文,各级党政机关和部门都应自觉遵守。
三是部门会签未经协调一致不得各自单独行文,一个部门下发的公文其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责,不经会签不能单独向本系统及下属单位下发;上报公文,其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责,则必须与相关部门会签同意后方可向上级机关报送“请示”或“报告”,没有达成一致的内容不能写入“请示”或“报告”中。
10.附件说明表述要规范。附件说明是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在正文之下空一行左空两字位置编排“附件”二字,后面标全角冒号和附件名称。如果有多个附件,则依次单独成行向下排列。无论是上报公文还是下发公文,经常出现的问题有:一是公文中带有附件,却漏标附件说明;二是附件说明标注不规范,如有的附件顺序号用汉字标注(应用阿拉伯数字),有的虽然用阿拉伯数字标注但后面用顿号分隔,有的附件名称后加句号(附件名称后面不加标点符号),有的附件名称较长转行后顶格排列(应与上行附件名称的首字对齐)。
11.发文机关署名标注要规范。发文机关署名要用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现在有些上报公文或下发公文没有按照《条例》要求标注发文机关署名,有的发文机关署名与发文机关标志、标题中的发文机关名称不一致、不规范,有的只盖部门公章不署名,有的成文日期用汉字标注(应为阿拉伯数字)。如某厅上报公文的标题用全称,而发文机关署名却用简称;某局下发的文件标题是“关于××××××工作的通知”,署名却是某局办公室;还有的部门给下级单位下发通知,以部门名义发文,署名却是部门的某个业务处。上述这些机关署名不规范的问题,均应予以纠正。
12.成文日期标注要规范。公文的成文日期要署会议通过或者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联合发文要署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这里要把握好两点:一是没有主送机关和发文机关署名的公文,成文日期加括号标注在标题下方;二是有主送机关和发文机关署名的公文,标注在发文机关署名下一行。成文日期无论用哪一种方式标注,都要用阿拉伯数字标注。标注的年、月、日均用全称,年、月、日不编虚位,不简称。如“2012年8月6日”,不能写成“12年08月06日”。
13.印章加盖要规范。公文中有发文机关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并与署名机关相符。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和电报可以不加盖印章。各级机关在印章使用方面不规范的现象较为普遍:有的用印位置比较随意,不居中、不端正、不清楚、不规范;有的联合行文用印时,印章相交或相切;有的联合行文只盖主办部门的印章而不盖协办部门的印章;有的印章与发文机关标志不符。
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的规定,对于加盖印章的公文,单一机关行文时,成文日期右空四字编排,发文机关署名在成文日期之上,以成文日期为准居中编排,印章端正、居中下压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使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居印章中心偏下位置,印章顶端应上距正文一行之内。联合行文时,应将各发文机关署名按照发文机关顺序整齐排列在相应位置,并将印章一一对应、端正、居中下压发文机关署名,最后一个印章端正、居中下压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印章之间排列整齐、互不相交或相切。
对于不加盖印章的公文,单一机关行文时,在正文或附件说明下空一行右空两字编排发文机关署名,在发文机关署名下一行编排成文日期,首字比发文机关署名首字右移两字,如成文日期长于发文机关署名,应使成文日期右空两字编排,并相应增加发文机关署名右空字数。联合行文时,应先编排主办机关署名,其余发文机关署名依次向下编排。
14.附注标注要规范。附注是公文印发传达范围等需要说明的事项。主要标注公文的传达范围或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等,一般加括号标注于成文日期左下方。上报公文必须标注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以便于上级机关在办理该公文时与熟悉该公文的人员联系沟通,协调事项。15.附件标注要规范。附件是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附件要另面编排,并在版记之前,与公文正文一起装订,如附件与正文不能一起装订,应在附件左上角第一行顶格编排公文的发文字号并在其后标注“附件”二字及附件顺序号。
16.抄送机关标注要规范。抄送机关是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抄送机关可以是上级、平级、下级和不相隶属机关。抄送机关的排列顺序一般按机关性质和隶属关系确定。具体排列上,依照先上级机关、再平级机关、后下级机关的次序。抄送单位一般不写领导机关或部门负责同志个人。
17.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要规范。这里是指公文的送印机关和送印日期。制发公文的部门印发机关一般写其部门办公室,而不写其部门,如“×××厅办公室印”,印发日期用阿拉伯数字完整写明年、月、日,后面加“印发”二字。
9.党政机关公文 篇九
亮点之一:《条例》实现了我国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法规一体化。
新中国成立以来, 党的机关、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法规规章 (诸如条例、规定、办法、细则) 一直都是各自制定、分别颁发的。而这次制定出台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是根据新时期党中央提出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和国务院提出依法行政的要求, 公文处理法规制度根据执政方式的变化与行政管理的客观要求做出的相应调整, 使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 首次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法规合二为一, 这是我党我国公文处理法规制度建设的一次新飞跃, 实现了我国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法规的一体化。
亮点之二:《条例》在谋篇布局、框架结构上的新变化。
《条例》共有八章四十二条, 原《条例》共有十二章四十条, 原《办法》其有八章五十三条。在法规框架结构上《条例》与原《条例》《办法》比较, 在谋篇布局、框架结构上进行了较大幅度的调整, 有明显的变化。《条例》前四章和最后一章在框架结构上继承了原《条例》《办法》中的排列顺序, 保持不变, 章节名称仍为总则、公文种类、公文格式、行文规则及附则。《条例》其它三章基本上是全新组合, 将原《条例》《办法》中有关章条进行调整、合并。对原《条例》中的八章、原《办法》中的五章的内容进行分解、归纳, 调整整合为《条例》中的三章, 对公文处理工作流程进行了优化。一是将原《条例》中第五章中的公文起草要求的内容, 第六章中公文校核重点的内容和第七章公文签发的内容, 以及将原《办法》中第五章第二十五条公文起草的要求、第二十七条公文审核的重点及第二十八条公文签发的内容, 进行归纳整理, 合并为《条例》中的第五章“公文拟制”, 体现了这一章的重要性;二是将原《条例》中第八章公文办理和传递, 第十章公文立卷归档中的有关条款的内容, 以及原《办法》中的第五章公文办理、第六章收文办理、第七章公文归档中的涉及公文办理的有关内容, 调整合并为《条例》中的第六章“公文办理”, 主要体现收文办理、发文办理的主要程序、公文传递传输及公文归档的内容, 立足于公文办理的程序性、规范性;三是将原《条例》第九章公文管理、第十一章公文保密, 以及原《办法》第八章公文管理中涉及的内容进行调整合并为《条例》中第七章“公文管理”, 突出了公文管理的安全、保密性。这些新变化使《条例》的框架结构更清晰、更合理, 谋篇布局更科学、更优化。
亮点之三:《条例》在公文版式、格式的统一与规范上取得新突破。
以往我国党政机关公文在版式、格式方面存在许多不统一、不标准、不规范。针对这一情况, 《条例》第三章公文格式第十条规定, 公文的版式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 与此同时, 组织修订与之配套的《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这使党政机关公文在版式、格式的编排、标注的统一规范上取得实质性的突破:一是对公文格式各要素标注的位置进行了统一, 今后党政机关公文的密级、紧急程度统一依次标注在公文份号的下方位置;二是对公文成文日期中的数字书写进行了统一, 今后党政机关公文的成文日期统一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排印;三是公文中使用的汉字、数字、外文字符、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 今后统一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执行;四是《条例》规定公文用纸幅面采用国际标准A4型 (210mm×297mm) , 今后党政机关上至中央下至乡镇党委和政府, 皆采用A4型纸印制公文。这些变化实属不易, 无疑解决了“各唱各的调、各吹各的号”、以及公文版式、格式五花八门的问题, 在党政机关公文版式、格式的统一与规范上取得新的突破。
亮点之四:《条例》通篇内容贯穿实事求是这根红线。
实事求是是这次《条例》起草修订的重要指导思想。《条例》的通篇内容闪烁着实事求是的思想火花。例如, 在第四章行文规则第十三条规定:行文应当确有必要, 讲究实效, 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在第五章表述公文起草的七点要求第二款时强调“一切从实际出发, 分析问题实事求是, 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在起草表述第七款时, 考虑到党政机关负责人公务繁忙, 起草重要公文由领导人亲自动手基本上做不到的实际情况, 将原《条例》中“由领导人亲自动手”一句删去, 表述为“机关负责人应当主持、指导重要公文起草工作”;在《条例》第三十二条复制、汇编涉密公文的规定中“绝密级公文一般不得复制、汇编, 确需工作需要的, 应当经发文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的表述, 看起来似乎比以往“绝密级文件不得复制、汇编”的规定放宽了, 实际上是从我国党政机关工作需要的实际情况出发, 在表述上作出的调整修改, 这是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
亮点之五:《条例》内容体现了与时俱进精神。
随着历史的发展、时代的进步,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必须与时俱进。例如, 《条例》首次将公文处理视为一项重要工作, 《条例》的标题中在公文处理之后增加了“工作”二字的表述, 来之不易, 是在充分认识公文处理工作是各级党政机关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是办公厅 (室) 的重要核心业务基础上增加的字眼。又如, 在研讨公文种类的取舍时, 将原《条例》自1996年下发以来从来不使用的“指示”这个文种去掉;同时, 鉴于制定的“条例”“规定”, 一般都用“通知”文种来印发, 这两个文种也不再列入公文种类之中。再如, 在讨论是否继承保留原《办法》第三章公文格式第十条“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 一般不用标点符号”一句时, 考虑到党政机关行文时在公文标题上经常使用的标点符号, 除书名号外还有使用引号、顿号、连接号和括号等的实际情况, 决定不保留原《办法》中的这一句表述。另外, 在是否保留公文主题词这个公文格式要素上, 认为主题词是八十年代办公自动化的产物, 当时主要起到提高检索档案主题效率的作用, 随着科技的进步, 用关键词代替主题词检索公文信息更方便、更快捷, 主题词已经失去它的检索功能, 完成了它的历史使命, 把主题词这一格式项目要素去掉, 既不影响公文的质量和执行力, 反而大大减轻了办文者的负担, 办文者不再为查阅大量的主题词而费时费力了, 也不再为主题词标引是否正确而烦恼了。取消主题词, 受到了广大从事公文办理的文秘工作者极大的欢迎。同时, 考虑当前我国在推进党务、政务公开, 党政机关决策、行文要充分发扬民主, 尊重民意, 听取民声这一国情, 在公文起草的方法上着力强调“深入调查研究, 充分进行论证, 广泛听取意见”。这一新内容、新要求, 也充分说明《条例》的内容弘扬了与时俱进的时代精神。
亮点之六:《条例》内容注重继承与创新相结合。
继承与创新, 这一起草修改的原则在《条例》中显现。《条例》在公文文种的取舍上注重继承保留, 其中15个文种, 即决议、决定、命令 (令) 、公报、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 都是从原《条例》《办法》中继承保留下来的, 而且其中的意见、请示、公告、议案、批复、函这6个文种的适用范围的表述也没变化, 仍按原《条例》《办法》中的内容表述。又如, 《条例》第七章公文管理第二十八条要求“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建立本机关公文管理制度”, 就是继承原《办法》第八章公文管理第四十五条的内容。《条例》第七章公文管理第三十三条关于公文撤销和废止的内容, 也是继承了原《办法》中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精神。《条例》的创新亮点就更多了。例如, 《条例》第四章“行文规则”中, 突出体现在排序顺序上创新。原《条例》第五章行文规则共5条, 分为行文总规则、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行文的规则、受双重领导的机关行文规则、请示件的行文规则、罚则;原《办法》第四章行文规则共11条, 分为行文的总规则、处理行文关系的总规则、政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文规则、联合行文规则、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行文和联合行文规则、向主管部门行文规则、部门之间就有关问题协商的规则、下级机关重要行文上报的规则、请示与报告的行文规则、不得向上级机关领导人行文的规则、受双重领导的机关行文规则。《条例》在总结原《条例》《办法》行文规则布局经验做法的基础上, 创新布局, 在行文规则摆列顺序上按照行文方向来布局, 无疑是《条例》在创新方面的一大亮点。
亮点之七:《条例》内容中用词用字更加确切、简洁。
《条例》第五章第十九条第三款要求党政机关公文“内容简洁, 主题突出, 观点鲜明, 结构严谨, 表述准确, 文字精练”。《条例》是党政机关两个法规规章合二为一的产物, 共八章四十二条, 全篇只有5487字, 在精简公文、改进文风上起到示范作用。
关于内容表述准确贴切方面, 如, 《条例》第三章公文格式中的“发文机关标志”的表述, 原《条例》中称为“版头”, 原《办法》及《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标准中表述为“发文机关标识”。“标志”与“标识”, 一字之差, 但用“标志”更准确、贴切。又如, 将原《条例》中的“校核”和原《办法》中的“审核”的概念统一起来, 统称为“审核”。审核与校核相比较, 除了要对公文文稿的形式、格式、表述等常规的内容进行把关, 更强调从宏观的角度, 在政治和政策层面进行把关。
关于内容表述简洁、精练方面, 如关于平行机关联合行文的表述, 《条例》第四章行文规则第十七条“同级党政机关、党政机关与其他同级机关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 这句与原《办法》第四章第十六条“同级政府、同级政府各部门、上级政府部门与下一级政府可以联合行文;政府与同级党委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相应的党组织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同级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也可以联合行文”的表述比较, 用字少、涵盖面广。充分说明《条例》在用词用字上注重简洁、精练, 是“唯陈言之务去”的体现。
亮点之八:《条例》内容针对性、指导性强。
《条例》内容的一大特点, 是针对性、指导性强。例如, 针对目前有的下级机关在请示件中存在着照抄照转, 害怕承担责任, 不提出本机关的倾向性意见, 不表明本机关的态度的现象, 在《条例》第四章行文规则第十五条第三款中明确规定: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 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 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针对目前我国党政机关普遍存在着联合行文过多的现象, 在第四章第十七条中作出硬性的规定:“属于党委、政府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 不得联合行文”。同时, 针对一些党政机关公文办理时效性差, 尤其有的上级机关存在官僚主义, 对下级机关的来文办理拖拉, 甚至不予回复的情况, 在《条例》第六章第二十四条公文办理的第七个程序“答复”中规定:“公文的办理结果应当及时答复来文单位, 并根据需要告知相关单位”。这些规定表述具有现实的针对性, 对今后的公文办理工作具有很强的指导性。
亮点之九:《条例》对公文处理工作提出许多新要求。
一是《条例》出彩之处是第五章公文拟制中增加了前置审核公文文稿的规定, 针对“需要发文机关审议的重要公文文稿”, 明确规定“审议前由发文机关办公厅 (室) 进行初核”。这一条规定很有必要, 是在认真总结以往公文办理工作的经验教训基础上对公文办理提出的新要求。在公文办理的实践中, 经常存在着提交会议审议的重要文稿, 往往绕过上级机关的办公厅 (室) 初审就匆忙上会的现象, 结果文稿经常出现问题。有问题的公文文稿如果直接提交发文机关审议, 不但浪费发文机关和领导同志的时间和精力, 而且还有可能降低公文质量、损害机关形象、影响工作效果。因此, 比较现实可行的方法, 就是在重要公文文稿提交审议之前, 由上级机关的办公厅 (室) 先进行细核。二是在第六章第二十五条发文办理的主要程序中增加了“核发”的内容, 即“公文印制完毕, 应当对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质量进行检查后分发”, 犹如工厂产品出厂前的最后一道检验产品是否合格的工序, 以确保党政机关公文的质量。三是为了使党政机关的办公厅 (室) 开展发文立户管理工作有依据, 《条例》从公文处理工作需要出发, 在第三十七条中对新设立的党政机关发文立户条件、申请、审查等程序、环节作出规定。这些新表述、新要求, 拓宽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新领域, 使公文处理工作的内涵更加丰富。
亮点之十:《条例》在公文管理安全保密方面措施更加严格。
10.党政机关公文 篇十
1.公文用纸幅面尺寸:采用国际标准A4型纸。2.公文书写形式:从左至右横排、横写。其标识第一层为“
一、”,第二层为
(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标题(2号方正小标宋体)
发文对象:(标题下一行顶格,3号仿宋)
一、X X X(黑体)
X X X X X X X X X X(正文3号仿宋体字)
(一)X X X(楷体)
X X X X X X X X X X(正文3号仿宋体字)
1.X X X仿宋
X X X X X X X X X X(正文3号仿宋体字)
(1)X X X仿宋
X X X X X X X X X X X(正文3号仿宋体字)
附件:1.X X X(正文下一行右空两字)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XXXXX
2.X X X
单位名称(附件下两行居成文日期中)成文日期(右空四字,用阿拉伯数字)
(联系人:……;联系电话:……)(如有附注,居左空 二字加圆括号编排在成文日期下一行。)
3.字体字号
发文机关标识使用2号小标宋体字,红色标识;秘密等级、保密期限、紧急程度用3号黑体字;发文字号、签发人、主送机关、附注、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印发时间用3号仿宋体字;签发人姓名用3号楷体字;正文以3号仿宋体字,行间距28磅,每面排22行,每行排28字,正文中如有小标题可用3号小标宋体字或黑体字。
4.页码 和页边距
(1)页码用4号宋体阿拉伯数码标识,置于版心下边缘外侧,数码左右各放一条4号一字线。
11.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篇十一
8月2日,泸州市地税局召开文秘人员学习培训会,各区(县)地税局,市局直属单位的办公室主任、文秘人员参加了会议。会议组织学习新《条例》的各项规定,同时,认真总结前一阶段办公室各项工作,并对做好下一步办公室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一是认真学习,及时贯彻,做好公文处理工作。该局明确将此项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中,要求各单位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掌握好公文种类、行文规则、处理要求,公文格式等各方面内容,做好公文处理工作。二是统一思想,克服困难,大力推行税务综合办公信息系统。要看到系统运行过程中取得的成绩多于问题。各单位加强交流,相互学习借鉴优秀工作经验,在全系统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确保系统能顺利平稳运行,推动办公室公文处理工作有序开展。三是注重质量,讲求实效,加强信息和调研文章报送工作。从内容针对性、报送时效性、对外宣传性等方面进一步强调做好报送工作的重要性,以信息、调研工作促进税收征管工作,借助报刊、网络等媒体对外加强宣传,树立地税系统良好形象。四是扎实推进,突出重点,明确2012年目标考核各项工作。严格按照目标管理考核项目的各项要求做好全年工作,通过目标考核,提高工作效率,优化纳税服务,强化税收征管,确保政令畅通及各项税收任务圆满完成。
南溪区地税四举措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一是认真贯彻学习。举办专题培训会,由办公室主任领学《条列》,对公文文种、公文格式、行文规则、公文拟制、公文办理、公文管理等七大模块着重进行讲解,将《条列》中变化、新增的内容与停止执行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进行比照讲解,深化对《条例》的理解、运用。
二是提高文件质量。将文字精炼、文风流畅、条理清晰、逻辑严密、语言规范、装订整齐、用印规范等作为好公文的衡量标准,力求短新实、杜绝假大空。同时,转发了部分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公文报送情况的通报文件,要求各文秘人员认真研读省局办公室通报的不合格公文存在的问题、杜绝不规范公文出现。
三是严格公文审核。从严落实公文审核把关人员,选派政治素质好、业务精、责任心强的同志从事各税务所、各股室的公文审核工作,以“严谨细致、精益求精”的原则把好公文行文关、政策法规关、内容文字关、体例格式关、程序关和定密关,确保公文审核不流于形式,努力把每一份公文做成精品。
四是强化督促检查。运用税务综合办公信息系统的“退文处理”功能,对可发可不发的公文,坚决不发,对错误明显、层次不清的公文坚决实行退文处理。同时,对公文的报送实行定期通报制度。定期通报好公文,并印发给机关各股室、基层税务所学习借鉴;定期通报不合格的公文,指出其存在的问题,并要求相关人员对照问题,切实加以整改,全面提高公文处理水平。
广安市地税局五条措施贯彻《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省局贯彻中央办公厅《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座谈会结束后,广安市地税局赓即召开会议,组织干部职工集中学习《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精神,并联系广安地税工作实际,研究提出五条措施,全面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精神。
一是加强学习贯彻。将《条例》原文置于市局内网,要求各单位认真学习文件的重要意义、创新亮点和落实要求,通过学习统一思想认识,结合工作实际,真学真用、边学边用。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公文、信息、会务和督办工作质量,增强管理、协调和服务能力,提高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水平。
二是强化公文应用。根据新《条例》要求,及时对照修改新的《税务综合办公信息系统》中相关模块设置,力争与新《条例》相互对应,衔接统一。切实加强公文管理,提高公文拟制、办理和管理效率和水平,提高公文办理的时效性。
三是提高文件质量。加强公文归口管理,进一步规范公文及简报办理程序,最大限度减少公文和简报数量,提高办理质量和实效性。大力倡行开短会、办短文、干实事、重实效。积极推进局收发文件、简报资料网上查询和办理。
四是提升政务信息编报水平。加强局政务信息网络体系和信息员工作队伍建设,加大政务信息管理制度落实执行和奖惩考核工作力度,提高政务信息采集、汇总、综合、提炼和加工能力,提高政务信息的报送量和采用量。
12.人民性是党政公文的生命线 篇十二
《人民公文》出版时, 我国《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文处理暂行办法》尚未发布。作者根据掌握的大量资料与公文处理工作实践, 参照各类公文, 用浅显易懂的文字, 说明人民政府适用的公文写法, 编著了这部专著。其中有两点引人注目:一是鲜明提出公文要符合新时代的要求。新中国建立后, 在实施新政的时代, 公文也因政治的进步而革新。公文不仅是干部最重要的一项工作, 同时是工农兵大众需要利用的文件。因此, 公文不独干部要研究, 人民也应悉心学习。二是提倡公文革新要体现人民的要求。一要废除照抄作风, 二要反对文牍主义, 三要消灭公文旅行, 四要建立负责制度。
改革开放以来, 公文研究蓬勃发展, 论著层出不穷, 且屡有创新。论及公文性质时, 多涉及其共性。如公文的政治从属性、权力约束性、严格规范性、严谨程序性、直接记录性等, 但对我国当代党政公文的人民性论及不多。当然, 也有精彩之作。如非秘书刊物上曾刊载一篇文章论及:邓小平一生主要从事国家党政军领导工作, 有着极其丰富的公文写作实践和理论。《邓小平文选》有半数是公文。综观这些颇具典范的公文, 无一不充满着强烈的人民性和社会实践精神。
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办理党务与政务形成的公文, 其最大最本质的特性是人民性。人民性是党政公文的生命线。强调党政公文的人民性, 这在理论上与实践上都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李昌远先生在专著《中国公文发展简史》中指出:“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的人民政权公开申明并实践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因而其制定的公文也具有为人民服务的性质, 是反映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意志的”。新中国成立后, 于1951年9月29日由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了《公文处理暂行办法》。在这一办法的总则中, 特别强调了办理公文要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为人民服务的态度。从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公文到社会主义时期的公文, 其服务性质转变成为人民服务。新中国制定公文是为人民服务的, 这取决于党是体现人民意志的共产党, 人大常委会是人民代表大会的领导机关, 政府是人民政府, 政协是人民政协, 这些领导机关的公文都是代表人民利益的公文。这也从一个重要方面印证了中国当代公文具有人民性的本质。
人民性是科学发展观的本质, 主要体现在科学发展终极目标的人民性:“发展为了人民”;科学发展根本动力的人民性:“发展依靠人民”;以及科学发展价值尺度的人民性:“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三个方面。党性是一个政党固有的特性, 是阶级性最高和最集中的表现。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 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 是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 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 人民性的要求是和中国共产党、人民政府的宗旨一致的, 人民性与党性在根本意义上也是一致的;坚持公文的人民性与坚持党性原则也是一致的。在一定意义上, 人民性是我国党政公文的最深刻的本质特征。
科学发展观依据马克思主义关于人民是历史发展主体的基本原理, 结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 明确提出要坚持以人为本, 即坚持以包括社会各阶层在内的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根本, 以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政府制定路线政策的出发点, 而党政公文是落实和体现科学发展观的一种文件形式。
改革开放30多年来的一个重要经验是坚持改革的人民性。改革的人民性主要是指把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作为改革的目标, 把人民群众作为改革开放的评价主体, 关注和支持人民群众的改革试验、探索和首创精神。判断改革是否坚持了人民性, 可以从价值、事实和主体三个方面判断。在新的历史时期, 坚持改革的人民性, 必须树立以人为本的改革观, 进一步扩大人民民主, 进一步改善民生, 坚持统筹社会各阶层利益。改革开放以来, 党政公文的不断发展, 一方面体现了改革开放的要求, 一方面自身也在不断改革, 这两个方面都使公文的人民性得以更充分地体现。
以人为本, 着重于人民的全面发展, 着眼于人民大众的根本利益, 关注民生、反映民意, 不违背人民的根本利益、长远利益, 这就要求政党和政府在执政过程中奉行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 把广大人民的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把人民群众作为推动历史前进的主体, 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方面的发展需要。人民性在一定意义上, 就是符合人民的利益, 反映人民的要求。制发公文的目的、方法、语言, 要符合人民性的要求。这也是以人为本在公文工作中的具体体现。解放初期, 政府公文程序出版发行, 公文内容广而告之。当前, 讲究政府信息公开, 更应尽可能多地对大众公布, 不断推动落实。
现时中, 确实不时出现个别违反人民利益的公文, 比如摊派促销的公文, 硬性拆迁的公文, 违规处罚的公文, 以及不顾法纪的公文, 其中绝大多数出于制发人与决策者的偏见, 或利用公文谋取私利。这些公文在发现或遭到抵制后, 一般都得到了及时纠正, 但造成的影响一时难以消除。同时, 在科学完善的公文落实过程中, 一些人曲解或有意歪曲公文内容, 使公文要求难以落实, 这往往是一些干部忘记了“人民公文为人民”的原则。
政策性的公文都需要人民群众知道与贯彻落实。一些事务性公文, 往往是围绕制定、贯彻落实政策性公文而制发的。在我国, 一切公文归根结底都离不开人民群众。脱离了人民群众, 就脱离了实际, 就变得毫无意义, 甚至适得其反。因而, 在一定时期内, 我国党政公文工作要进一步反复强调坚持实事求是、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密切联系群众, 坚持从群众中来, 到群众中去, 是在公文中体现人民性的重要法宝。
历史地看, 人民公文是改革的硕果。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 建立人民政府, 党政公文才能全面地体现人民性。在封建时代与国民党统治时期, 以及附属的旧政权内, 人民利益被剥夺, 根本谈不上人民公文, 更谈不上公文的人民性。今后, 坚持人民性仍是公文改革尽可能遵循的重要原则。公文改革, 在根本意义上, 是为人民服务, 是体现人民的意志, 为人民谋取最大利益。其次, 才是公文的规范与效率。公文改革, 分为政治性、业务性与技术性三个层面。坚持人民性, 是公文改革的最高层面, 最主要的目标, 业务性的改良、技术性的革新, 需要服从服务政治性这一大目标。衡量公文价值的标准首要的是人民性。毋容置疑, 为人民服务的公文就是好公文, 倚权谋私的官僚主义、文牍主义的公文就不是好公文。
我国党政公文的人民性, 既表现在行文的目的上, 也体现在公文表述方式和诸多行文方法上。在公文制发方面, 表现为行文目的为人民, 行文内容惠人民、行文方式利人民。坚持党的群众路线, 集思广益,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在党政公文执行方面, 需要人民了解公文, 掌握公文内容, 实践公文的要求, 监督公文要求的落实, 享受公文落实的成果。
如何在党政公文运行中体现人民性, 服从人民性, 必须坚持人民的主体性, 坚持“以人为本”, 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 执政坚持“人民公文为人民”的原则, 反映时代要求与人民利益。首先, 公文决策者、制发者都要时刻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实行民主科学决策。多搞调查研究, 向专家咨询, 征求意见, 不想当然。提倡深入基层, 了解人民群众的真实愿望与现实诉求。从实际出发, 切实提高公文效率。同时, 要按党的十八报告的要求, 下决心改进文风, 树立良好文风, 用广大干部群众喜闻乐见的公文语言与形式, 解决人民群众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注重公文的可操作性, 真正做到公文要求切实可行, 行之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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