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政府行政职能问题的由来与发展

2024-10-02

现代政府行政职能问题的由来与发展(精选4篇)

1.现代政府行政职能问题的由来与发展 篇一

钓鱼岛问题的由来及中国政府的严正立场

2012年9月10日,日本政府不顾中方一再严正交涉,宣布“购买”钓鱼岛及其附属的南小岛和北小岛,实施所谓“国有化”。这是对中国领土主权的严重侵犯,是对13亿中国人民感情的严重伤害,是对历史事实和国际法理的严重践踏。中国政府和人民对此表示坚决反对和强烈抗议。

一、钓鱼岛自古是中国的固有领土

(一)中国最早发现、命名并利用钓鱼岛

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简称钓鱼岛)包括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南小岛、北小岛等岛屿,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固有领土。早在1403年(明永乐元年)出版的《顺风相送》中就明确记载了“福建往琉球”航路上中国的岛屿“钓鱼屿”和“赤坎屿”,即今天的钓鱼岛、赤尾屿。

中国明清两代朝廷先后24次向琉球王国派遣册封使,留下大量《使琉球录》,较为详尽地记载了钓鱼岛地形地貌,并界定了赤尾屿以东是中国与琉球的分界线。1534年(明嘉靖十三年)明朝册封使陈侃所著《使琉球录》是现存最早记载中国与琉球海上疆界的中国官方文献,明确记载了“过钓鱼屿,过黄毛屿,过赤屿,目不暇接,……见古米山,乃属琉球者。夷人鼓舞于舟,喜达于家。”意即琉球人乘船过了赤屿(即今赤尾屿),看到古米山(即今久米岛)后便认为到达琉球。这表明,钓鱼岛是中国的领土,而非琉球国土。

1719年(清康熙五十八年)清朝册封副使徐葆光所著《中山传信录》明确记载:八重山是“琉球极西南属界”。从福建到琉球,“经花瓶屿、彭家山、钓鱼台、黄尾屿、赤尾屿,取姑米山(琉球西南方界上镇山)、马齿岛,入琉球那霸港。”这里所谓“界上镇山”,即琉球西南海上边界的主岛。当时琉球的权威学者程顺则在《指南广义》中对此也有相同论述,时间上还早于《中山传信录》。由此可见,当时中国和琉球对两国海上疆界和相关岛屿归属的认识十分清楚,且完全一致。

(二)中国对钓鱼岛进行了长期管辖

早在14世纪即明朝初年,中国海防将领张赫、吴祯便先后率兵在东南沿海巡海,驱赶倭寇,一直追击到“琉球大洋”,即琉球海沟。此时,钓鱼岛已成为中国抵御倭寇的海上前沿,被纳入中国的海防范围之内。

1561年(明嘉靖四十年),明朝驻防东南沿海的最高将领胡宗宪与地理学家郑若曾编纂的《筹海图编》一书明确将钓鱼岛等岛屿编入“沿海山沙图”,纳入明

朝的海防范围内。1605年(明万历三十三年)徐必达等人绘制的《乾坤一统海防全图》及1621年(明天启元年)茅元仪绘制的中国海防图《武备志·海防二·福建沿海山沙图》,也将钓鱼岛等岛屿划入中国海疆之内。清朝沿袭了明朝的做法,继续将钓鱼岛等岛屿列入中国海防范围内。

1556年(明嘉靖三十五年),郑舜功受明朝政府派遣赴日本考察撰写了《日本一鉴》。书中绘制的“沧海津镜”图中有钓鱼屿,并写道“钓鱼屿小东小屿也。”所谓“小东”,即当时台湾别称,说明当时中国已从地理角度认定钓鱼岛是台湾的附属岛屿。清代《台海使槎录》、《台湾府志》等官方文献还详细记载了对钓鱼岛的管辖情况。1871年编写的《重纂福建通志》进而确定钓鱼岛隶属于台湾噶玛兰厅(即今宜兰县)。

(三)中外地图证明钓鱼岛历史上属于中国

1579年(明万历七年)中国册封使萧崇业所著《使琉球录》中的“琉球过海图”、1863年(清同治二年)的“大清壹统舆图”等,都明确载有钓鱼屿、黄尾屿、赤尾屿。

日本最早记载钓鱼岛的当属日本仙台学者林子平于1785年所著《三国通览图说》的“琉球三省并三十六岛之图”,图中标绘了钓鱼岛等岛屿,并将其与中国大陆绘成一色,意指钓鱼岛为中国一部分。1876年日本陆军参谋局绘制的《大日本全图》、1873年日本出版的《琉球新志》所附《琉球诸岛全图》、1875年出版的《府县改正大日本全图》、1877年出版的《冲绳志》中有关冲绳的地图等,均不含钓鱼岛。

1744年来华的法国人、耶稣会士蒋友仁(Michel BENOIT)受清政府委托,于1767年绘制出《坤舆全图》。该图在中国沿海部分,用闽南话发音注明了钓鱼岛。1811年英国出版的《最新中国地图》明确钓鱼岛为中国领土。1877年,英国海军编制的《中国东海沿海自香港至辽东湾海图》,将钓鱼岛看作台湾的附属岛屿,与日本西南诸岛截然区分开。该图在其后的国际交往中被广泛应用。

由此可见,中国至迟在十五世纪初就已发现钓鱼岛,并将其作为台湾的附属岛屿进行管辖。包括日本在内的国际社会对这一事实是承认的。这说明钓鱼岛绝非“无主地”,日方所谓依据“先占”原则取得钓鱼岛“主权”的说辞纯属欲盖弥彰的历史谎言,不值一驳。

二、日本窃取中国钓鱼岛非法无效

(一)日本染指钓鱼岛始于十九世纪末

1879年日本吞并琉球后,立即把扩张的触角伸向中国的钓鱼岛。1884年日本人古贺辰四郎声称首次登上钓鱼岛,发现该岛为“无人岛”。1885年9月至11月,日本政府曾三次派人秘密上岛调查,认为这些“无人岛”与《中山传信录》记载的钓鱼台、黄尾屿、赤尾屿等应属同一岛屿,已为清国册封使船所悉,且各附以名称,作为琉球航海之目标。

1885年至1893年,冲绳县当局先后三次上书日本政府,申请将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划归冲绳县管辖并建立国家标桩。当时中国国内对日本的上述举动作出了反应。1885年9月6日(清光绪十一年七月二十八日)中国《申报》指出:“台湾东北边之海岛,近有日本人悬日旗于其上,大有占据之势”。日本政府对此不得不有所顾忌。日本外务大臣井上馨在致内务大臣山县有朋的信函中认为,“此刻若有公然建立国标等举措,必遭清国疑忌,故当前宜仅限于实地调查及详细报告其港湾形状、有无可待日后开发之土地物产等,而建国标及着手开发等,可待他日见机而作。”因此日本政府当时未批准冲绳县当局上述申请。这些事实在《日本外交文书》中均有明确记载。这说明,当时日本政府虽然开始觊觎钓鱼岛,但完全清楚这些岛屿属于中国,因顾忌中国的反应,不敢轻举妄动。

(二)日本利用甲午战争非法窃取钓鱼岛

1894年7月,日本发动甲午战争。同年11月底,日本军队占领中国旅顺口,清政府败局已定。在此背景下,同年12月27日日本内务大臣野村靖致函外务大臣陆奥宗光称:关于“久场岛(即黄尾屿)、鱼钓岛(即钓鱼岛)建立所辖标桩事宜”,“今昔形势已殊,有望提交内阁会议重议此事如附件,特先与您商议”。1895年1月11日,陆奥宗光回函表示支持。1月14日,日本内阁秘密通过决议,将钓鱼岛等岛屿划归冲绳县所辖。实际上,当时日本政府既未在钓鱼岛等岛屿上建立任何国家标桩,也未在日本天皇关于冲绳地理范围的敕令中载明钓鱼岛等岛屿。同年4月17日,中国被迫与日本签订不平等的《马关条约》,将台湾全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割让给日本,包括钓鱼岛。日本从此时起至1945年战败投降,对包括钓鱼岛在内的台湾实行了50年殖民统治。

(三)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钓鱼岛回归中国

1943年12月1日,中、美、英三国发布《开罗宣言》,明确规定:“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东北四省、台湾、澎湖群岛等,归还中华民国。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贪欲所攫取之土地,亦务将日本驱逐出境”。1945年7月,中、美、英发布《波茨坦公告》(同年8月苏联加入),其第八条规定:“《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而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之其他小岛。”1945年8月15日,日本政府宣布接受《波茨坦公告》,无条件投降。9月2日,日本政府在《日本投降书》第一条及第六条中均宣示“承担忠诚履行《波茨坦公告》各项规定之义务”。据此,钓鱼岛作为台湾的附属岛屿与台湾一并归还

中国。

(四)美国与日本对钓鱼岛进行私相授受法理不容

1951年9月8日,美国及一些国家在排除中国的情况下,与日本缔结了《旧金山和约》,规定北纬29度以南的西南诸岛等交由联合国托管,而以美国作为唯一的施政当局。同年9月18日,周恩来外长代表中国政府郑重声明,《旧金山和约》由于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准备、拟制和签订,中国政府认为是非法的、无效的,因而是绝对不能承认的。而且,该和约所确定的交由美国托管的西南诸岛并不包括钓鱼岛。1953年12月25日,琉球列岛美国民政府发布《琉球列岛的地理界限》(第27号布告),擅自扩大美国的托管范围,将中国领土钓鱼岛裹挟其中。美国的这一做法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1971年6月17日,美国与日本签署了《关于琉球诸岛及大东诸岛的协定》(又称“归还冲绳协定”),将琉球诸岛和钓鱼岛的“施政权”“归还”日本。对此,中国政府和人民以及海外华侨华人表示了强烈反对。中国外交部发表严正声明,强烈谴责美、日两国政府公然把中国领土钓鱼岛划入“归还区域”,指出“这是对中国领土主权的明目张胆的侵犯。中国人民绝对不能容忍!”

对此,美国政府不得不作出澄清,公开表示:“把原从日本取得的对这些岛屿的施政权归还给日本,毫不损害有关主权的主张。美国既不能给日本增加在它们将这些岛屿施政权移交给我们之前所拥有的法律权利,也不能因为归还给日本施政权而削弱其他要求者的权利。……对此等岛屿的任何争议的要求均为当事者所应彼此解决的事项。”同年美国参议院批准“归还冲绳协定”时,美国国务院发表声明称,尽管美国将该群岛的施政权交还日本,在中日双方对群岛对抗性的领土主张中,美国将采取中立立场,不偏向于争端中的任何一方。直到近年,美国国务院仍一再重申:“美国的政策是长期的,从未改变。美国在钓鱼岛最终主权归属问题上没有立场。我们期待各方通过和平方式解决这个问题。”

事实说明,无论是19世纪末日本窃取中国领土钓鱼岛,还是20世纪70年代美日对钓鱼岛进行私相授受,都严重侵犯了中国的领土主权,都是非法的、无效的,不可能也没有改变钓鱼岛属于中国的事实。

三、中国政府维护钓鱼岛主权的严正立场

(一)中国为维护钓鱼岛主权对日本开展了坚决斗争

1972年中日邦交正常化和1978年缔结和平友好条约谈判过程中,两国老一辈领导人着眼大局,就“钓鱼岛问题放一放,留待以后解决”达成了重要谅解和共识。然而,上世纪70年代末以来,日本政府一再违反共识,多次纵容日本右翼分子登

岛、修建“灯塔”。近年来,日本在钓鱼岛的侵权行动日益凸显官方色彩,政府先后从“民间所有者”手中“租用”钓鱼岛及南小岛、北小岛,将右翼分子修建的“灯塔”收归“国有”,把国民户籍“登记”在钓鱼岛,并向联合国秘书长交存标有钓鱼岛“领海”的海图。

针对日方侵权行径,中方进行了坚决、有力的斗争。外交上,中国政府对日本政府提出严正交涉,并采取有力的反制措施。日本政府被迫明确表态“不支持、不鼓励、不承认”右翼分子在钓鱼岛的行为,承诺对其进行管束,禁止其登岛。法律上,中方采取一系列措施,重申对钓鱼岛的主权。1992年2月,中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以立法形式重申钓鱼岛为中国领土。2008年5月15日,中国政府针对日方向联合国交存包含钓鱼岛“领海”的海图,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了反对照会。2012年3月3日,中国公布了钓鱼岛及其部分附属岛屿的标准名称。2012年9月10日,中国政府发表声明,公布了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领海基线。同时,中国渔政船只在钓鱼岛海域进行常态化执法巡航,中国海监船只也在该海域开展维权巡航,行使中国对钓鱼岛及其附近海域的管辖。上述一系列措施有力打击了日本侵占钓鱼岛的图谋。

(二)中国政府对日方“购岛”的严正声明和表态

2012年9月10日,在日本政府抛出钓鱼岛“国有化”方针后,中国政府发表声明,公布了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领海基线。同时,中国渔政船只在钓鱼岛海域进行常态化执法巡航,中国海舰船也在该海域开展维权巡航,行使中国对钓鱼岛及其附近海域的管辖权。

9月9日,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在出席亚太经合组织第二十次领导人非正式会议期间同日本首相野田佳彦进行了交谈。胡锦涛就当前中日关系和钓鱼岛问题表明了中方立场。胡锦涛郑重指出,近来,中日关系因钓鱼岛问题面临严峻局面。在钓鱼岛问题上,中方立场是一贯的、明确的。日方采取任何方式“购岛”都是非法的、无效的,中方坚决反对。中国政府在维护领土主权问题上立场坚定不移。日方必须充分认识事态的严重性,不要作出错误的决定,同中方一道,维护中日关系发展大局。

9月10日上午,正在伊朗进行正式友好访问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在与伊朗议长拉里贾尼会谈时应询介绍了钓鱼岛问题的由来和最新发展。吴邦国强调,钓鱼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固有领土。在钓鱼岛问题上,中方的立场是一贯的、明确的。日方采取任何方式“购岛”都是非法的、无效的,中方坚决反对。中国政府和人民在维护领土主权问题上的立场是坚定不移的。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0日在外交学院向师生们发表讲话时说,旧中国饱受屈

辱,山河破碎,弱国无外交。中国政府和人民比任何人都珍惜来之不易的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即使在极其艰难困苦的情况下,也是铮铮铁骨。温家宝强调,钓鱼岛是中国固有领土,在主权和领土问题上,中国政府和人民绝不会退让半步。

(三)日本觊觎钓鱼岛的任何图谋终将失败

今年以来,日本政府在钓鱼岛问题上动作频频。继今年初对钓鱼岛的几个附属岛屿搞“命名”闹剧之后,又姑息纵容右翼势力掀起“购岛”**,并最终跳到前台,直接出面“购买”钓鱼岛及附属的南小岛和北小岛,对之实行所谓“国有化”。日本政府此举目的在于通过所谓“国有化”,强化其对钓鱼岛的所谓“实际管辖”,以最终实现对钓鱼岛的侵占。无论日本政府如何辩解和粉饰,都掩盖不了这一行径的实质是在拿别人的东西进行“买卖”。稍有常识的人都知道,这种行为是荒唐的,也是非法的,并且注定是不可能得逞的。

日本在钓鱼岛问题上的错误行径,根子在于日本一些势力对军国主义侵略罪责缺乏正确认识和深刻反省,实质是对《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等国际法律文件所确定的战后对日安排和亚太地区秩序的蔑视和翻案,是对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成果的否定和挑战。从日本处理与包括中国在内的周边邻国的领土主权争端中,丝毫看不出日本对过去的侵略战争和殖民统治有真诚的悔意,反而暴露其想通过制造与邻国的摩擦,找回因侵略战争的失败而蒙受的“损失”和颜面的用心。

今年是中日邦交正常化40周年。当年中日两国老一辈领导人高瞻远瞩,发挥政治智慧,克服重重困难恢复两国邦交,使中日关系走上了正常发展的轨道。而今一些日本政客却逆时代潮流,做着破坏中日关系根基的事,着实令人愤慨。中日关系发展到今天实属不易,一个健康稳定的中日关系不仅对中国十分重要,对日本也至关重要。我们奉劝日本政府认清形势,悬崖勒马,立即停止在钓鱼岛的一切侵权行动。中国政府和人民维护领土主权的意志是坚定不移的,我们有决心、有能力维护国家领土主权。日本在钓鱼岛的任何图谋终将失败。

2.论科学发展观与城市政府职能转变 篇二

科学发展观是我党提出的一个强调以人为本、和谐共生、立体发展的现代化发展模式。科学发展观的贯彻落实有赖于政府的努力,而政府职能现状存在着许多与科学发展观相背离的问题。因此,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设一个公共服务型政府,是科学发展观得以全面贯彻落实的关键。

一、科学发展观的理论内涵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实行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和改革开放的现代化发展路线,二十多年来,现代化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经济总量位居世界前列,人民的生活水平获得了极大提高。不过,我国的现代化发展水平仍然很低,在发展上还存在不少亟需解决的问题,例如:生产力水平和科技教育水平还比较落后,工业化任务还未完成;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尚未根本改变,收入差距、地区差距还在扩大,经济社会发展不协调;人口总量继续增加,就业、公共医疗、义务教育、社会保障等公共需求和公共服务方面的压力增大;生态环境和自然环境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制约日益突出,可持续发展能力不强;经济体制和管理体制等方面还不完善,民主法制建设和道德建设还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等等。这些问题给我国的进一步发展与和谐社会的构建带来了许多不稳定因素。要解决发展中出现的这些问题,就必须转变发展思路和发展观念。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站在时代的高度,在充分肯定改革开放成就和深刻总结国内外现代化发展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科学分析了我国发展过程中面临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在十六届三中全会上提出了“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的“科学发展观”。

科学发展观是一个强调以人为本、和谐共生、立体发展的现代化发展模式,其内涵是要把人民的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满足人们的各种需求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要着眼于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发展的相互衔接、相互促进,良性互动;要统筹兼顾和协调发展;强调增长不是根本目的,而是以人为中心的人的发展的手段;强调增长速度和效益、数量和质量的统一,注重增长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等等。可以说,科学发展观深刻体现了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对发展规律认识的进一步深化和对发展理念的创新,符合世界发展的新潮流,丰富和完善了新世纪新阶段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发展道路、发展模式和发展战略。

二、当前我国政府职能存在的问题

要使科学发展观在中国的现代化实践中得到贯彻落实,就必须提高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必须坚定不移地推进体制改革与制度创新,必须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和服务型政府的建设。其中,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又最为关键,因为党的方针政策需要政府去贯彻落实,而政府职能的状况如何,直接关系到政府行政效率的高低,关系到服务型政府的建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进行了五次大规模的政府机构改革,从而深刻地触动了过去的全能型政府管理模式,推进着政府职能的转型,政府职能已发生了多方面的积极变化。不过,政府职能转变还不到位,还存在一些不尽人意的问题,主要有:

一是政府职能界定不清,存在着政府管理的越位、缺位和错位并存问题。目前,各级政府仍然管了许多不应该管又管不好的事,政企不分、政资不分、政事不分的现象还广泛存在,致使企业行为和市场运行扭曲;而不少应该由政府管理的事却没能管到或没有管好。

二是行政管理体制未发生根本转变,管理方式落后,办事效率不高,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要求。政府机构重叠,一些部门之间职责不清,政出多门的现象仍然比较普遍;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经济转轨时期又有某种扩张的行政审批制依然广泛存在,政府对公民事务仍实行多方位的管理,公民社会自治机制发育不良。

三是各级政府过分关注表面的政绩。政府直接介入经济运行,热衷于上大项目和大搞政绩工程,而没有转变思路去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兴办各项事业,造成经济发展基本依赖政府投资和国有垄断经营,从而出现资源优势不能充分发挥和一些政府部门利益集团化、非公共机构化和体制性腐败等问题。

四是政府规模过度膨胀。由于政府过度干预市场和企业的微观经济活动,热衷于兴办各种事业,以及过多地依靠行政手段进行管理,其结果是造成政府规模过于庞大和人浮于事。

由上可知,我国政府职能转变严重滞后,其运作方式还具有较强的指令性计划经济特征,包括政府机构偏大,部门人员偏多,职能覆盖偏宽,对微观经济干预偏深,行政审批色彩偏重等等。政府职能的这种现状,带来了不少与科学发展观相背离的问题,其中最突出的是各级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缺乏正确的发展观,在政府服务上,提供的公共服务职能严重不足。首先是发展观上存在的问题。改革开放以来,以财政包干制、分税制等形式为主的地方分权的发展,使地方政府成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利益主体。与这种分权体制相配套的是以经济增长速度为中心的绩效考评体系。在这种绩效考评体系下,政府官员的政绩主要取决于GDP 增长率,因此它在刺激地方政府发展经济、组织财政收入的积极性的同时,也使一些地方和部门自然把“发展是硬道理”简单地理解为“GDP 增长是硬道理”,把“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简单地视为“以速度为中心”;而在GDP 三大构成因素即投资、消费、出口中,政府能够最直接、最有效操纵的就是投资,因为政府控制着信贷资源、土地和项目审批权。在政府职能没有完全转变的情况下,地方政府直接插手和干预微观经济活动,普遍采取直接投资、招商引资等方式来实现短期的快速增长和总量扩张,从而使得投资内在地趋向于过度,导致了经济粗放型增长、经济周期性过热、资源过度消耗、生态环境恶化等一系列问题,影响了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因此,虽然早在“九五”期间中央就提出了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即由粗放型变成集约型,由扩张的数量型变成质量效益型,由外延式的增长变成内涵式的增长,但其效果至今却不尽理想。其次是公共服务职能不到位的问题。所谓公共服务通常是对政府满足社会公共需求、提供公共产品的服务行为的总称,它是发挥政府作用、履行政府职能的核心问题,也是促进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应当说,我国改革开放以来进行的五次大规模政府机构改革的主题,就是由经济建设型政府向公共服务型政府转变。通过改革,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得到了明显改善,各级政府的管理水平和公共服务质量有了显著提高。例如,国务院就对原有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清理,取消了1195个行政审批事项①。各级地方政府也取消了一批行政审批事项,截止2002年底,北京市的行政审批事项从1304项精简为454项,河南省从2706项精减掉1764项。②但是,总体上看,由于各级政府单纯追求GDP 增长,将掌握的资源主要运用在经济领域,长期充当了经济建设主体和投融资主体的角色,这种政府行为在带来了GDP 快速增长的同时,并没有带来公共服务意识的增强和公共服务水平的提高,其主要表现是:我国公共服务事业建设落后于经济发展,造成了经济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亦即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一条腿长、一条腿短”③;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尚不适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社会公共需求,政府公共服务体系和机制不健全;与国际上公共服务水平较高的国家相比,我国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还较为薄弱。正因为如此,我国曾被世界卫生组织批评为卫生资源分配最不公平的国家之一。教育经费占GDP 的比重在世界各文明国家排名居后,尤其是义务教育供应不足,相当多老百姓没有基本能力进入劳动市场,被排斥在现代化进程之外。

三、按科学发展观要求切实转变政府职能

鉴于我国政府职能转变滞后所带来的上述种种违背科学发展观的问题,各级政府在发展观上必须淡化对GDP 增长数量和增长速度的单一追求,要更多地关注社会发展指标、人文指标、资源指标和环境指标,注重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建设,正确处理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的关系。为此,政府部门需要在观念和管理方式上顺应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加快以下几个方面的职能转变:

一是要对政府职能进行正确定位。政府要继续减少微观管理职能,尽量从过去具体干预和管理经济与社会事务转向引导、服务、规范和宏观调控上来,行使职权应力求做到一不越位,二不缺位,三不错位,四不扰民。中国市场化改革进程要求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臵中的基础性作用,要求确立企业在市场中的主体地位。政府需集中精力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建立起有效的宏观调控体系和制度,亦即弥补市场不足。因此,要继续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坚决把不该管的事交给企业、中介组织和市场,同时把该管的事切实管好。

二是政府要坚持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推动工作法制化。政府要把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和行政监督机制作为一项基本目标长抓不懈,要建立和完善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制度、专家咨询制度、社会公示和听证制度、决策责任制度,以提高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政府要加强法制建设,完善保护市场的法律体系,提高法制化程度,增强政策法规的透明度、可预见性和稳定性,以保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能促进国内市场经济的发展;政府要减少经济活动中的人为因素,更多地运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加强管理,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三是要着力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行政管理制度的重点是要加快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加强审批监督,注意把精简审批事项同深化政府机构改革、优化政府组织结构、减少行政层级、理顺职能分工和完善社会中介组织结合起来。同时,要推进政府管理方式创新,包括推行政务公开,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改进政府的组织和管理;要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完善投资核准和备案制度,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健全政府投资决策责任制度。

四是要依法规范中央和地方的职能和权限。改革开放以来,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责权利关系虽然一直进行着调整,但是还没有纳入制度化的轨道,从而造成了一系列问题。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经济社会事务的管理责权,“逐步理顺中央财政和地方在财税、金融、投资和社会保障等领域的分工和职责”⑤,能够大大促进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进程,提高整个政府的效能。

由上可知,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根本目的是要构建一个体现责任、服务和法治理念的公共服务型政府,其根本宗旨就是以人为本,为全社会服务,其主要职能是集中精力提供私人或者社会不愿意提供,或者没有能力提供的公共产品,而不再是通过直接投资来发展经济。因此,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不能简单地归结为只是退出某些领域,不意味着政府不发挥作用,而是要科学界定政府职责,要在发挥作用的范围和方向上发生重大改变,即政府要在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提供法制环境、建设市场基础、制定指导性的国家计划等方面发挥有效作用;政府要为包括弱势群体在内的社会各阶层提供一个安全、平等和民主的制度环境;政府要从社会长远发展出发,提供稳定的就业、义务教育和社会保障,调节贫富差距,打击违法犯罪等,确保社会健康发展。

3.现代政府行政职能问题的由来与发展 篇三

一、科学发展观以及城市政府职能的内涵

只有将科学发展观理论结合实际,才能加速城市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建成一个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1.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性,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指明了我们进一步推动中国经济改革与发展的思路和战略,明确了科学发展观是指导经济社会发展的根本指导思想,标志着中国共产党对于社会主义建设规律、社会发展规律、共产党执政规律的认识达到了新的高度,标志着马克思主义的中国化,标志着马克思主义和新的中国国情相结合达到了新的高度和阶段。

2.城市政府职能是指城市政府在依法管理城市公共事务中所承担的职责和具有的作用,从动态来看,它是城市政府行使职权、发挥作用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在我国,广义的城市政府职能包括国家在城市内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管理事务方面的重要职责和功能,在城市管理过程中,体现为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决定的执行。而狭义的城市政府职能主要是指城市政府在城市环境、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城市服务和城市管理等方面的职责和功能,同时也包括组织本市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活动,管理地方公共事务,为城市居民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二、我国现有的体制存在的弊端

我国现有的政府体制虽经数次改革,但在许多方面仍不适应在改革开放条件下进行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在组织结构、管理模式、管理方法等方面还存在着诸多弊端。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职能范围的“缺位”与“越位”。即经济职能过强,社会职能过弱。经济职能中,微观管理职能过强,宏观调控过弱;社会职能中,社会管制功能过强,社会服务功能过弱。一方面政府职能“越位”现象表现在政府无所不管、政府权力无限的管理格局。政府包揽一切社会事务,管了许多不该管的事情,结果必然是该管的许多事情却没有管好,同时,社会组织和公民由于自身应负的责任也被政府承担了,从而增强了他们的依赖心理。譬如,竞争性领域的投资、应用性研究的投资、弥补竞争性领域的国有企业亏损等等。另一方面政府职能“缺位”现象表现在政府将更多的资金用于生产建设,导致了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方面的“缺位”,致使像公共卫生、社会保障、基础教育、环境保护等典型的公共事业由于资金不足而发展严重滞后。

2.政府职能缺陷引起的“税不重费重,摊派无底洞”。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用于补偿公共支出的财源应主要是税收而不是其他收入,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大部分的财政收入来源于税收,但我国大量预算外收费的存在已成为“中国特色”。收费实际上已变成一种寻租行为,其危害表现在:形成费挤税,削弱了国家的税收能力;收费部门和收费标准的五花八门,导致市场的不确定因素增多,直接影响国内外投资者的积极性;与部门利益挂钩的自收自支收费项目,严重影响资源的合理配置,并导致以权谋钱,腐败产生。

3.政府机构臃肿管理效率低下,官僚主义严重。几十年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造就了一个庞大臃肿的政府机构体系,据统计我国政府人员每年以100多万的速度递增,机构与人员膨胀给政府财政带来沉重负担,使有限的财力更加捉襟见肘。4.政府在投资方向、产业结构形成方面缺乏调控力度,导致行业“拥挤”和资源浪费。在市场机制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市场对资源的基础作用还不能在所有领域发挥,政府应承担起在宏观上引导投资方向和提高产业结构水平的作用。事实上,我国几次出现的社会投资一哄而起,使许多行业出现拥挤的现象,如小汽车生产线等,生产能力过剩,造成过度竞争和资源大量浪费。政府处于短期利益和政绩的需要,积极参与甚至直接投资这些所谓热门行业,产权约束不清使投资人缺乏足够的市场理性,干好了成绩归自己,干不好就算交学费。

5.政府在解决外部性问题方面缺乏力度。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行为的外部性不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外部性的解决实质上就是使其内在化。在产权不明晰,或产权明确但交易成本大于零的情况下,只有政府能承担起解决外部性问题的重任,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目前我国外部不经济的现象比比皆是,集中表现为污染、拥挤、公共卫生恶化等。

三、结合科学发展观转变城市政府职能的措施

1.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发展,要求我们准确把握区域功能定位和发展的阶段性特征,把政府职能进一步转变到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不断提升区域综合竞争实力。

行使宏观调控,建立良好的投资环境,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对于城市政府而言,宏观调控主要体现在运用税率和利率、进出口配额和价格补贴、审计和统计监督、产业政策和经济规划指导、土地和资源使用权管理等等经济杠杆和政策手段,支持或限制某些商品的生产流通、某些行业的发展、某些资源的利用,以促进宏观经济运行的稳定和增长。

培育发展市场体系。1).大力培育和发展各类市场。大力加强要素市场建设,深化金融、科技、劳动、住房体制改革,同时对技术市场、信息市场、产权交易市场应促进其健康发展。2).进一步深化价格改革,重点理顺价格关系,建立合理的价格形成机制,为市场发育创造条件。3).打破地区封锁,逐步建立全国统一市场同时积极开拓国际市场。4).搞好与市场体系相配套的一系列改革,为市场体系的充分发展与完善提供条件。

2.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要求我们把履行职能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放在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上来,全面改善民生,切实维护群众利益,不断激发人的发展活力。

城市的社会结构非常复杂,一方面,居民收入差距大,对公共服务的要求以及各方面的诉求呈现出多层次、多样化的特点;另一方面,城市环境反差大,部分群众的基本生活设施还不完善,在经济高度发达的区域却享受不到现代生活,形成了特有的“二元”结构。这样的社会结构既带来了巨大优势和发展动力,也增加了社会矛盾和不和谐因素,加大了政府管理和履职的难度。

在这样的条件下,坚持以人为本,要求我们在履行政府职能中,必须从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出发,谋发展、促发展。要立足于区位优势,统筹各方面的资源,努力提供高水平的公共服务,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要加大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工作力度,解决好群众居住、就业、就学、就医等方面的突出困难;要拓宽社情民意表达渠道,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彰显人的主体地位;要妥善处理社会矛盾,切实维护公平正义,保障群众各项权益,不断促进区域和谐。

3.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要求我们要增强工作的整体性,在发展经济的同时,更加注重社会建设,在更高水平上谋求区域持久健康发展。

加强城市建设的目标规划和基础设施的建设及生态环境的综合整治。1).在城市布局上,应按照国民经济的要求,根据我国地域辽阔、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特点,走以大城市为主导、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全面发展的道路形成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较为完备的城市体系。2).在城市建设目标规划上,不但制订近期规划,而且要根据可持续发展的战略,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两个指标制订城市的中长期目标规划,防止影响可持续发展和污染环境的短期行为发生。3).在城市管理上城市政府作为外部经济的维护者,必然具有承担基础设施和产业建设的职能,包括建设道路、桥梁等交通运输设施,煤气、自来水等各种市政设施,电厂、通讯等基础产业。4).保护城市地区的公共资源和自然资源及生态环境;对污染严重的企业坚决改造搬迁或强行关闭;重视对城市垃圾的无害化处理。公共资源和公共品一样没有排他性,但是,由于公共资源的有限性,决定了当一个人使用公共资源时,就会减少其他人对这种资源的使用。因此,同纯粹的公共品不同,公共资源具有使用上的竞争性。有限性和竞争性导致一个不可避免的现象,即对公共资源的过渡使用必然导致资源的枯竭。因而为避免悲剧的发生,只有借助政府的力量。政府可以通过开征环境保护税的办法来控制每个公民对公共资源的使用数量。

4.科学发展观的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要求我们正确认识和妥善处理发展中的重大关系,破解发展难题、提高服务能力、巩固发展优势。

4.现代政府行政职能问题的由来与发展 篇四

;人本主义精神是现代行政管理理念的出发点和归宿。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而行政许可法正好顺应了这一趋势。其立法宗旨之一就是方便群众,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要求设定行政许可必须要遵循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的原则,体现了法以民为本的鲜明特色。这就要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要认识到,经济发展并不是社会的终极目的,社会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才是我们追求的目标。因此,行政机关应当坚持以人为本,以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各项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培养人、塑造人、发挥人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目标,从理解人、尊重人、关心人和帮助人的层面入手,发挥政府的职能作用。因此,从公民的角度来看,行政许可法实现了公民从身份社会到契约社会的转变,是对公民个~利的一次真正的回归。综观我国20多年的经济体制改革,最成功之处就在于通过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确立了公民个人的市场主体身份。目前,我国法律体系中有200多部法律从不同的角度赋予了公民个人市场主体的资格。但是在经济生活中,公民个人的抱怨却并没有减少,因为他们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的权利并没有得到真正的实现。究其根源,就在于这些法律规范虽然承认了公民具备了市场主体能力,却并没有从根本上交还公民作为市场主体所应当享有的权利。而《行政许可法》的出台,则标志着公民个~利的真正回归。因为,在行政许可法实施之后,公民个人能够真正成为权利的主人,以前束缚公民的的众多行政审批事项交由他们自己自主决定。行政许可法为公民更加积极主动地投身到市场经济运行机制中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保障。同时,由于行政许可制度可以通过保障追求适度的个体利益来增进公共利益,实现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的同时兼顾,促进社会整体利益得到有序增长。所以,政府运用行政许可调控经济运行、规制社会秩序时,也可以维护和促进社会整体利益(包括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两方面)的增长,实现公民个人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的双赢局面。综上所述,行政许可法充分体现了现代行政行为的新理念。其实施,必将会为我国建设一个现代公共服务型的法治政府,实现了公民权利的回归,深入完善市场经济运行机制,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持,真正实现公民、政府和整个社会 “三赢”的局面。从公民的角度来看,行政许可法保障公民实现了从身份社会向契约社会的转变,是一次权利的回归。行政许可法实施之后,公民将真正成为权利的主人,他们可以自主决定任何事项,更加积极主动地投身到市场经济运行机制中。从政府的角度来看,行政许可法促使政府实现了从放权到控权的过渡。我国宪法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公民的权利受到了广泛限制,而政府的权力却不受约束。而行政许可法第一次改变了立法观念,从技术上限制了行政机关权力扩张的欲望,防止了行政机关损害公民基本权利现象的出现。从整个社会的角度来看,行政许可法实现了公民权利和政府权力的动态平衡。现代政府是公民基于共同契约而组建的,政府的存在是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提供公共产品。但是,由于政府本身耗费了大量资源,并且时时刻刻存在着权力扩张的冲动,因此,必须通过一系列的法律规则,在公民权利和政府权力之间实现动态的平衡。《行政许可法》的实施,第一次在这种立法的自觉和技术的可操作性上,实现了这一平衡,标志着中国的行政立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因此,为了深入贯彻实施好行政许可法,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在认真学习、深刻理解这部法律的基础上,尽快转变不适应行政许可法要求的思想观念,树立起正确的行政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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