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营改增培训机构

2024-09-01

建筑业营改增培训机构(共10篇)(共10篇)

1.建筑业营改增培训机构 篇一

建筑业营改增专题培训有感心得体会

建筑业营改增专题>培训有感>心得体会

杨文波 湖北中恒健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2016年4月27-28日,湖北中恒健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朱家国总经理带队参加了武汉市建筑业协会组织的“营改增”专题培训班,我也有幸成为其中的一员。本以为500多位学员都是武汉市建筑业协会的会员单位或本地的部分非会员单位。到达现场才发现,外地学员居然占了三分之一,可见建筑业“营改增”培训有多火爆。五一就是“营改增”的时间节点,行业内的各企业单位如果错过了这场培训,那将面临着“盲人摸象”,谁都不想,也不能错过!在此,由衷地感谢武汉建筑业协会对本次培训的安排与支持。培训时间虽然很短,但授课涉及的面很广,信息量大,收货颇多,终究还需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仔细消化。总体上来讲,“营改增”不是增加了企业税负,而是降低了,但是操作不当,会赔了夫人又折兵。有些许感想,不妨与大家分享。

一、选择计税方法的机会变多了。

>房地产和建筑安装是本次“营改增”的重点,从计税方法来看,有: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小规模、新老项目、五一前后等。这让历来只知道遵守纳税规则的企业没了方向感,如何选择计税方法才能合理避税,是一个很大的挑战。这要求企业相关财务人员必须从核算>会计的思维转变到管理会计,而且这还是一个急转弯。在这么短的时间内有多少企业财务人员能够适应呢?我想不会太多。短短的两天时间,要想掌握这么多法规、文件及实际操作方式方法,确实太难!适应新的税种、新的计税方法得有一个中长期过程。谁掌握的时间最快,谁就能为企业带来更大的利润空间。龟兔赛跑,五一之后即将拉开序幕!

二、“营改增”还有大量未知项需要完善补充。

增值税条例在我国已经实行了20多年,至今>税务总局还一直在下发相关的补充文件。本次的“营改增”培训,授课老师肖太寿博士也提及了很多未定事项。所以,对于这些未定事项,税务总局肯定也是在摸着石头过河,一边实施,一边完善。此次营改增的操作,我的理解是,要从两个方面去考虑:一是,基础类政策文件不会有太大的变化,如果想将其内在的精神理解透彻,必须从增值税的原理上进行深刻的研究。二是,税务总局以后下发的文件,更多的是从税务程序性、管理性方面进行补充、完善,考虑的因素无非是从政策方面、财政收入方面、社会稳定方面等着手。所以,单独从业务方面来理解此次文件的内容,那是片面的。

三、培训学来的知识不能生搬硬套。

培训老师讲得确实很美好,“营改增”后企业可以少缴税了,但切记绝不能生搬硬套。肖太寿博士就讲了多个案例分析,一旦操作不当,不但不能为企业节税,反倒会使税负无形增加。这就要求财务人员提前做好税务筹划,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结合相关政策,选择合理的计税方案,才能做到真正为企业节税。当然,很多企业财务人员至少得半年摸索才能见成效。另外,节税并非财务一个部门的事,工程项目部、采购部、公司高层等各个环节都必须配合得天衣无缝,不能做到“四流合一”,一切都是白干。也许,有些企业会觉得麻烦,直接选择简单粗暴的3%简易计税。我只想说,掉在地上的钱都不捡,那还开什么公司?有了好的国家政策,一定要利用好。“营改增”后整体税负下降0.6%,以100万的工程来算,采取简易计税法也不过就是多交6000元,好像是省去了一些麻烦。如果是一个亿的工程呢?如果有选择包工包料,有进项抵扣,有设计费单列6%的税率利用等等,那将为企业节省60万元,那就不是一个小数目了!前期也许会手忙脚乱,甚至出错,假以时日度过了这个阵痛期,一切将会安好!

四、思维方式要改变,具体内容要苦学。

以前,大家对营业税非常了解,现在突击来个短期增值税培训,或许还是对增值税一知半解。即使有心学习想速成,但是切记不要用营业税的知识来理解这些专业的增值税问题。这就像一家中餐厅的厨师要去西餐馆打工时,还是按照中餐厅的经验来考虑问题,这个菜就没法做了。培训期间,我就遇到一个学员,问的一些问题,都是在营改增文件中表述得非常清楚的问题,思维也还固化在营业税上面。虽然目前培训课程很多,但是也不能一味地到处参加,在了解基础框架后,还是要系统学习相关文件和实操。建议各个企业相关人员关注“肖太寿财税工作室”微信公众号,认真学习并看懂里面的历史文章,从中找出适合本单位的实际解决办法。目前,“营改增”相关书籍也出来了不少,尽早买回来系统学习也是不错的方法。

2.建筑业营改增培训机构 篇二

1 建筑业“营改增”前后税率、税负变化分析

建筑业营业税的税率为3%, 以建筑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作为计税基础, 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以后, 建筑业一般纳税人的税率为11%, 小规模纳税人税率为3%。

如表1所示, 如果某建筑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即其中进项税额为零时, 该企业应该缴纳的税费为营业额的12.1%, 而在营业税税制下, 该企业应该缴纳的税费为营业额的3.3%。

X公司是一家建筑企业, 营业税改增值税以后, X公司被认定为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 假设某月X公司的收入为10万元, 在营业税税制下, X公司应该缴纳的营业税为10×3%=0.3万元。在增值税税制下, 如果X企业未取得进项税额, 则其缴纳的增值税为10×11%=1.1万元。如果X公司取得增值税的进项税额0.8万元, 则其中和营业税税制下, 缴纳的税费相同, 当X公司取得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大于0.8万元时, 则其实际税负会下降。

因此税制改革以后, 如果建筑业不能取得足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则实际税负会有大幅度的上升。

2 建筑业“营改增”存在的问题

2.1 建筑业可抵扣的进项较少

2.1.1 建筑业难以取得可抵扣增值税发票

与制造企业相比较, 建筑施工项目一般工期比较长、流动性大、施工区域广泛、建筑用材料品种丰富等特点, 而且很多建筑材料都是就地取材, 建筑工程中某些环节存在区域垄断经营的状况, 这些供应商很多是个体户、小规模纳税人, 他们甚至于不能出具合法的票据。目前在建设项目中, 普遍存在由建设单位提供材料和动力给建筑企业, 并以此抵扣工程款项, 但是采购的原始发票归建设单位。因此会导致建筑企业无法取得有效的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1.2 建筑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不及时

我国现行增值税法规定, 凭票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抵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80天。建筑业实务中, 由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及材料供应商之间互相拖欠货款的问题, 导致货款的结算期间难以把握, 无法及时取得和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

同时, 跨地区经营在建筑业普遍存在, 许多建筑业务都是由建筑企业的分公司承接或者实施, 设备和材料由分公司自行采购, 但是我国增值税法规定, 进项税额只能在法人所在地抵扣, 因此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和企业法人名称一致, 这也会导致建筑业分公司取得增票不能抵扣。

2.1.3 建筑业劳务成本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在建筑项目的的成本构成中, 人工成本占整个工程成本的20%~30%,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及人们生活、就业观念的改变, 建筑人工费已经进入快速增长时期, 可以预计人工成本还会持续增加。

2.2 营改增“影响了建筑产品的造价

(1) 营改增后, 使建筑企业投标需考虑的问题变得更为复杂和繁琐。例如:营业税3%在定额中是有反映的, 实际是向建设单位收取的, 施工企业属于代收代交, 现在必须自行缴纳, 预算部门必须考虑到, 原来预算部门的投标书的编制中的有关原材料、燃料等直接成本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 可以直接根据基础定额做好预算。营改增后, 在编制投标书中很难准确预测有多少成分费能够取得增值税进税额;原按照工程结算收入计算的营业税不再收取, 税金编制中只能反映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税等;编制的投标书中的投标总价中的又包含增值税, 而增值税属于价外税, 在投标书中怎样编制等问题, 有待进一步考虑。

(2) 由于要执行新的国家预算额标准, 企业施工成本单价也需要重新修改, 企业内部相应的各种预算定额也要相应得进行编制。根据规定, 凡在本年成本费用中列支的工资所得、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公积金以及其他各种费用中含有和列支的个人报酬部分, 都作为劳动者报酬统计。这样建筑业人工费占总产值的比重从过去实行百元长治工资含量时的17%, 上升到20%~30%, 甚至更高。越是大型管理规范的企业, 由于各种保险都代员工缴纳, 人工支出占比就越高, 相应的定额就得修改。

3 建筑业应对“营改增”的建议

3.1 增加可抵扣的进项

3.1.1 筑业难以取得可抵扣增值税发票的建议

对于企业取得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建筑材料采购, 可以参照向农业也生产者采购农副产品的抵扣方法, 以取得的合法采购凭证上注明的价款乘以对应的税率来计算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由建设单位提供材料和动力给建筑企业, 并以此抵扣工程款项, 但是采购的原始发票归建设单位的这种情况, 建议这部分工程款项不计算销项税额, 根据增值税的抵扣原则, 进项也无需抵扣。

3.1.2 建筑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不及时的建议

由于建筑业施工期间长, 普遍存在结算不及时的状况, 我国现行增值税法规定, 凭票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应该在开具发票之日起180天之内办理认证, 并在次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由于建筑业施工期间长, 普遍存在结算不及时的状况, 难以将当期的进项和销项进行匹配, 因此建议其申报抵扣以后的留底不受抵扣时间限制。

3.1.3建筑业劳务成本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建议

按照现行增值税税法的规定, 对于建筑业的人工费视同提供的建筑施工服务及部分外来务工人员的人工费成本部分, 作为建筑劳务按照6%计征增值税, 其余部分仍然按照现行的建筑业税率征税。而对于设备安装与包清工的装饰企业, 一般都是由建设单位提供设备与原料, 施工单位主要提供安装劳务, 其中人工费的比重也很大, 可以用来抵扣的进项较小, 若这类劳务按照11%的建筑业税率征税, 施工企业的成本将会提高, 因此按照6%的税率征收劳务收入的增值税比较合理。

3.2 建筑企业加强企业的运营管理制度

应对建筑业营改增政策, 要求建筑企业要未雨绸缪, 积极开展纳税筹划和纳税实务的培训, 调整其财务管理的制度与方法, 完善企业的预算及决算管理体制, 使之与增值税的管理相适应。同时, 营改增以后, 建筑业的资金链必然会受到影响, 由于建筑业普遍存在负债运营的模式, 因此企业不管选择何种筹资方式, 都不仅仅要走到筹资成本最低, 还要降低资金的机会成本, 降低对自己的管理成本。

建筑业是国民国民经济的重要物质生产部门, 健康成长的建筑企业是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现阶段如果相关部门不全面考虑, 相当一部分建筑企业将受到冲击。只有政府相关部门和企业都做好准备, 两者积极应对, 一起努力才能保证“营改增”顺利推进。

参考文献

[1]程瑶, 陆新葵.增值税转型对经济结构影响的实证分析[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 2006 (9) :11-14, 19.

[2]朱玉彬.建筑业营改增问题研究[D].大连:东北财经大学, 2012.

[3]张帆.浅谈我国增值税扩围相关问题[J].知识经济, 2012 (10) :78.

[4]刘思.中国增值税制度改革探索与研究[D].武汉:华中师范大学, 2011.

3.“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 篇三

关键词: 营改增 建筑业 影响

一、营改增的背景

2012年,在非工业生产领域启动劳务销售税改征增值税的改革。因此,“营改增”是传统商品销售税改征增值税的有机组成部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的要求,现行营业税3%的税率,营改增后建筑业适用11%的增值税,其本意原是在进项税额可抵扣的情况下减轻税负,但是在实际情况下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困难,所以不一定能获得抵扣,实际税赋情况复杂,与理论有所出入。“营改增”后建筑业如何实现软着陆是当下需要解决的一大难题。

二、建筑业“营改增”的意义和发展方向

(一)“营改增”是国家为了顺应经济发展的态势,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基础上做出的重要决策,这一举措保障了财税体制的改革。

(二)有利于消除企业重复纳税,提高市场竞争力。“营改增”后可以延长增值税的抵扣链条,消除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存税制下对建筑业的多层级重复征税,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进而增强企业的经营活力。

(三)有利于建筑业及其上下游产业的融合,促进行业规范和健康发展。增值税实行凭发票抵扣制度,通过发票把买卖双方连成一个整体,并形成一个完整抵扣链条,促进上下游产业的融合发展。

(四)有利于促进全行业的结构形式更趋合理。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资质管理的总体思路,建筑行业的结构形式应该是“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的金字塔形结构。

(五)有利于规范建筑企业的经营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建筑业实行“营改增”后,支付总、分包单位的工程结算款的进项税额抵扣将成为税务部门监管的重点内容之一,同时“营改增”后,因建筑企业取得的增值税发票需通过网络认证系统确认,这必将促进建筑业产业链上发票的进一步规范化,有效规避虚假发票。

三、建筑业“营改增”的实际税负影响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国家、地方政府和企业三方共同利益,同时对建筑业上游产业包括向建筑业提供服务的企业要进行同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

(一)税负变化分析

假设建筑施工产值为1,中间投入为X,列方程为:(1-X)*11%≤1*3%,解方程X≥0.7272,衡量标准:工程成本投入在等于72.72%的进项税抵扣后才能与原来3%的营业税持平,如果抵扣率小于72.72%则为税负增加,反之则税负降低。如工程结算造价2916221元,抵扣额1373746元。

(二)建筑业劳务输出的抵扣带来的影响

目前根据增值税和行业的流通看,劳务支出是不能进行抵扣的,这些费用属于应纳税的增值范畴。通过分析建筑的成本费,人工费大约占整个工程经费的30%。目前我省建筑业人均费用如下图所示:

如果将建筑务工人员归为劳务公司管理,然后劳务公司开具发票给建筑务工人员,这种传统的做法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建筑劳务支出抵扣的问题。在实行建筑业“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劳务公司都作为一般纳税人,应该按照百分之六的税率对增值税进行计算。建筑业的劳务如果不能得到抵扣,建筑业的“营改增”就不能起到减少建筑业税负的作用,从而影响产业转移和建筑业产业升级。

(三)建筑施工设施支出抵扣的影响

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所应用设施主要是建筑企业通过购买获得的,在进行建筑施工设施的购买时,有的设施是在企业实行“营改增”之前购买的,有的设施则是在之后购买的,还有的建筑设施是企业租赁获得的。在建筑企业实行“营改增”之前购买的设施不能进行进项抵扣,而在进行建筑业“营改增”后的购买的设施则可以通过购买时留下的发票进行进项抵扣。很多企业分析设施使用费似乎是下降,但是通过进一步分析,发现设施的使用费没有减少。施工设施的修理维护和保养费、施工设施保养维护人员的人工费和场地的租赁费都属于施工设施的成本,所以建筑业“营改增”实行前后的税负的变化主要是实行“营改增”后购买的进项抵扣设备和实行“营改增”前不能进项抵扣的设施的数量比。增值税的缴纳会给建筑企业的经营带来资金支付上的压力。

综上所述,建筑业营改增很可能出现税负增加的情况,虽然营改增能够推动建筑业生产方式的转变,促进建筑企业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和控制,加快转型升级。这种潜在、隐性的长远影响,意义十分深远。但是近期看,如果建筑业执行11%的增值税率,并按照销项税减进项税的一般纳税人纳税方法纳税,与营业税比较,虽然理论上可以减轻税负,但实际上税负是增加的。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2012年对百户以上企业的抽样调查,按照实际能够拿到进项税发票的财务数据测算,税负增加幅度为85.6%,相当于将原来的3%营业税率提高近一倍。

四、建筑业“营改增”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企业无法取得有效的增值税发票加以抵扣

这是我国建筑业“营改增”面临的最大难题。如果无法取得有效的可抵扣的发票,税制链条就无法打通,税制链条不打通也就无法达到减轻企业税负的目的。因为我国的建筑业的经营环境和市场竞争并没有形成很完善的管理运行机制,个人承包的现象十分普遍,偏远地区的发票取得更是困难,所以企业在进行供应商、分包商选择的时候很少考虑税的问题,而增值税抵扣以发票为准,如果不能及时支付分包款项,分包方就不会开具专用发票,企业也就无法进行抵扣。此外,增值税税率对小规模纳税人的暂行规定的要求非常严格,按照3%的税率征收,建筑施工企业的上游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占据多数不能提供可以抵扣的增值税发票诸如砖、瓦、灰、沙、石头这些建筑施工用的基本材料大都是小户经营,还有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水电能源费用拿不到增值税发票,在征收营业税时,这些按3%征收,但是改成增值税后因为得不到抵扣反而要征收11%的税率,企业的税负就会不降反升。这就是在推行过程中将遇到的实际难题。企业需要尽可能地使用可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但为了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不计公司成本,这样的结果是得不偿失的。

(二)人工费抵扣标准难以确定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工成本不断上升,资料显示,基建行业的直接人工费用已经达到了总成本的25%左右,但是现在的情况下人工费用并没有作为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在征收营业税时,企业以营业收入为征收基数,征收3%的营业税,但改为增值税后,不能抵扣的人工费用将会被征收11%的增值税,企业税负明显上升。所以人工费用能否抵扣,应该如何抵扣也成了一个难点问题。

(三)纳税地点易引发冲突和分歧

营业税和增值税关于纳税地点的问题有一个较大的分歧,营业税规定建筑企业的纳税地点以其项目所在地确定,而增值税的纳税地点则是以企业的注册地纳税。建筑业是一个很复杂的企业,通常项目遍布全国,如果按照注册地来纳税的话,会带来诸多的麻烦与不便,政府的税收收入格局也会有较大的变化,如果推行过快的话,很可能导致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不适应。

五、建筑业“营改增”问题的应对策略

(一)慎重选择供应商

避免选择价格低、优惠折扣多的劣质产品供应商,尽量选择有一定知名度、行业口碑信誉较好的供应商,尤其要关注是否能够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正规的可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加强企业的成本控制

一是要尽量足额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提高进项税扣除额。二是要优化资产结构,减少固定资产在“营改增”之前投入,在营改增后提高机械化程度,引进先进的机械设备和流水线,减少作业人员,降低人工费支出的同时降低企业的税负。三是要合理确认纳税义务时间及税款缴纳时点。

(三)积极关注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

保持时效性,制定出最佳的企业发展战略。比如尽量减少固定资产在“营改增”之前投入,增加固定资产“营改增”后的投入。同时要抓好经营开发,坚持以市场为导向,突出经营重点,着力抓好重点区域,整合经营资源,提高经营绩效,创新经营模式。

(四)国家相关政策支持

吸纳行业和企业意见,实事求是地制定建筑业营改增《实施办法》。根据“试点”做法,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必然要有《实施办法》。这个办法的制定,应该认真吸纳行业和企业意见。同时,国家要给予过渡期,过渡期内增加的税负实行“即征即退。建议采取更加简便易行的方法,即给予建筑业三五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执行国家规定的11%增值税率,超过按3%营业税的部分,以单个企业法人为单位,由企业当地税务部门即征即退。

参考文献:

[1]杨威杨.对建筑业实行“营改增”政策的思考[J].建筑经济,2012(12).

[2]贺代将.建筑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形势及应对策略分析[J].经济师,2013(01).

[3]符丹,邓越.浅谈“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J].中国证券期货,2013(06).

[4]祝映兰“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及应对分析[J],时代金融,2013(9).

[5]黄春,浅析“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影响[J],中国外资,2013(12).

4.“营改增”培训心得体会 篇四

5月下旬,三原县供电分公司财务人员前往市公司参加营改增业务相关内容培训,参加这次培训的同事都很珍惜这次难得的学习机会,态度端正、学习专注,认真记录培训笔记,现场学习气氛十分浓厚,仿佛回到了学生时代。

所谓“营改增”就是将营业税应税项目改成缴纳增值税项目,自2016年5月1日起,我国营改增试点全面启动,营业税将退出历史舞台,增值税制度将更加规范。这是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财税体制的又一次深刻变革。此次“营改增”实现了增值税对货物和服务的全覆盖,基本消除了重复征税,打通了增值税抵扣链条,促进了社会分工协作,将不动产也纳入了抵扣范围,比较完整地实现了规范的消费型增值税制度,增强了企业经营活力。

5.浅析“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 篇五

浅析“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

转自中国税务报

中税网6月份推出建筑业营改增直播课程,主讲:隋文辉老师

【摘要】 建筑业作为国民经济的主导产业之一,对国家经济平稳有序运行有着重要的影响。

随着“营改增”全面的推开,建筑业也是改革的重点行业之一,鉴于建筑业自身的特殊性,“营改增”将面临诸多的问题和困难。本文首先简述了我国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区别,其次阐述了建筑业实施“营改增”的意义,再次分析了建筑业“营改增”的主要影响,最后就建筑业更好地实施“营改增”提出了对策和建议。【关键词】 营改增 建筑业

从2012年1月1日起,“营改增”方案首次在上海市的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上试点,2012年8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北京、天津等10省、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时隔一年后,2013年8月1日,“营改增”在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的试点范围扩大到全国,并且确定“营改增”在“十二五”期间全面完成。在此次扩围中将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播放和发行服务等也纳入了试点范围,建筑业进行“营改增”也势在必行。建筑业建设周期长、耗费资金大、生产环节繁琐、流转环节多等特点,“营改增”将对建筑业产生怎样影响、建筑业“营改增”将面临哪些问题这都是值得探讨的课题。因此,本文探析“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有着较强的现实意义和客观需求。

一、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区别

1、征税范围和税率不同

增值税是针对在我国境内销售商品和提供修理修配劳务而征收的一种价外税,一般纳税人税率为17%,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3%。营业税是针对提供应税劳务、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等征收的一种税,不同行业、不同的服务征税税率不同,目前建筑业按3%征税。

2、计税依据不同

建筑业的营业税征收允许总分包差额计税,而实施“营改增”后就得按增值税相关规定进行缴税。应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在我国增值税的征收管理过程中,实施严格的“以票管税”,销项税额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纳税义务就已经发生,而进项税额则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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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无票、假票、虚开发票以及票不合符规定等各种原因得不到抵扣。因此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并非是增值额部分的应缴税额。增值税是价外税,税额可以转嫁给购买方,在进行收入确认计量和税额核算时,通常需要换算成不含税额,而营业税是价内税,由销售方承担税额,通常是含税销售收入直接乘以使用税率。

3、主管税务机关不同

增值税涉税范围广、涉税金额大,国家有较为严格的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通常会出现牵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因此增值税主要由国税局管理。营业税属于地方税,通常由地方税务机关负债征收和清缴。

课程安排:

06月30(1)营改增对建筑行业管理的影响及战略的调整

07月31(2)营改增对建筑企业内部相关部门和经营形式的影响和应对策略 08月28(3)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取得发票的重要性分析 09月30(4)营改增后建筑合同管理及风险管控

07月10(1)营改增对房地产业管理的影响及战略的调整

08月07(2)营改增对房地产企业内部相关部门和经营形式的影响和应对策略

09月11(3)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取得发票的重要性分析 10月09(4)营改增后房地产合同管理及风险管控

二、建筑业实施“营改增”的意义

1、解决了建筑业内存在的重复征税问题

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存破坏了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链条,严重影响了增值税作用的发挥。建筑工程耗用的主要原材料,如钢材、水泥、砂石等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在建筑企业构建原材料时已经缴纳了增值税,但是由于建筑企业不是增值税的纳税人,因此他们购进原材料缴纳的进行税额是不能抵扣。而在计征营业税时,企业购进建筑材料和其他工程物资又是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不但不可以减税,反而还要负担营业税,从而造成了建筑业重复征税的问题,建筑业“营改增”后此问题可以得到有效的解决。

2、有利于建筑业进行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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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9年我国实施消费性增值税模式,企业外购的生产用固定资产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在未进行“营改增”之前建筑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能抵扣,而实施后可以大大降低其税负水平。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建筑企业更新设备和技术,同时也可以减少能耗、降低污染,进而提升我国建筑企业的综合竞争能力。

3、有助于提升专业能力

营业税在计征税额时,通常都是全额征税,很少有可以抵扣的项目,因此建筑企业更倾向于自行提供所需的服务而非由外部提供相关服务,导致了生产服务内部化,这样不利于企业优化资源配置和进行专业化细分。而在增值税体制下,外购成本的税额可以进行抵扣,有利于企业择优选择供应商供应材料,提高了社会专业化分工的程度,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当下一些建筑企业“小而全”、“大而全”的经营模式,最终提高了企业的专业化水平和专业化服务能力,这将极大地改善建筑质量和提升建筑企业的竞争能力。

三、建筑业“营改增”的主要影响

1、进项税额抵扣难

当下我国建筑企业普遍存在大而全的经营模式,即工程施工、劳务分包、物资采购、机电设备安装、装饰装潢等业务集于一体,建筑企业其自身特点和复杂性就决定了“营改增”的难度,不同行业不同应税劳务之间的进项税额抵扣存在较大的差异。建筑企业所用沙、石、泥土等建筑材料大多采购于小规模纳税人、个体经营户,而这些材料的提供上没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格,进而导致进项税额抵扣困难。

2、对企业的现金流量产生较大的影响

“营改增”后企业缴税的税率由原来的营业税税率3%增长到增值税税率11%,一旦纳税义务发生就需要在一段时间内缴纳税款,这将对企业现金流量带来较大压力。企业在支付款项和收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需要考虑两者的时间差,时间差越大,资金占用的机会成本越高,进而影响现金流量和资金成本,企业在“营改增”实施过程中,应该尽量避免这种时间差给企业资金流量带来的不利影响。

3、对企业收入和利润的影响

大多数建筑企业测算“营改增”对企业的收入和利润影响的结果表明,“营改增”会导致企业营业收入和营业利润减少。营业收入减少是因为增值税是价外税,企业在进行收入确认时,需要将税额扣除。利润减少的原因一方面是因为营业收入减少,另一方面是因为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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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流转环节众多,进项税额抵扣不充分导致税负增加,从而导致利润下降。

4、对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确定的影响

建筑业相对一般行业而言具有自身的独特性,通常其建设周期较长,企业在确认收入时需要根据专业测评出其完工进度,专业测评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和目的性,有时也是企业推迟纳税时间、递延纳税收益的一种有效方式。另外,建筑业施工环境比较复杂,工程测量的程序也比较繁琐,对建筑施工的最后计量一般包括工程前的预算、施工中的核算和竣工后的决算,部分项目还审计外部第三方审计机构的介入,因此其纳税义务时间的确定具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5、对产品造价的影响

营业税是价内税,增值税是价外税,价外税的税收负担最终由消费者承担。“营改增”后完全颠覆了以前的产品定价模式,企业建筑产品的价格构成需要重新调整定额,执行新的定额标准,相应的建筑企业需要调整企业内部预算。因此“营改增”不仅仅是导致企业产品定价的发生变化,同时也会导致国家基本建设投资、房地产价格、企业的招投标管理发生较大的变化。

四、建筑业“营改增”的应对建议

1、从思想上主动接受“营改增”

“营改增”是国家推出的全新税制改革方案,企业应该未雨绸缪,提前从思想上和行动上做准备。认真学习《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营改增”配套实施细则,刻不容缓的开展增值税相关知识的各种学习,首先在税收知识上打好基础,然后再针对具体的实务找更合规合理的解决措施。

2、完善发票管理制度

我国实行严格的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企业要充分理解增值专用发票的特殊性和该发票监管的严格性。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货币功能,可以用以直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滥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将面临着经济重罪。另外,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认证是有时间限制的,在增值随发票开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进行认证,不是任何时间都能认证,超过规定时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将不能抵扣,这直接增加企业的纳税负担。因此企业应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从取得、开具、保管、申报等各个环节加强监控。

3、重视税务管理,加强纳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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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企业偷税、漏税、抗税等行为都会受到国家的严厉惩罚,因此税收对企业来说具有刚性。但是这些并不影响税收筹划,税收筹划是指企业在不违背国家相关税收法律制度的前提下,选择合理的方法少缴税、迟缴税等行为。建筑企业进行“营改增”给企业留有较大的税收筹划空间,比如是从一般纳税人购入沙、石、泥土等原材料还是从个体户、小规模纳税人购入;是选择融资租赁设备还是直接购入工程设备等。这些都有待于建筑企业在充分的预测核算的基础上做出决定。

4、提高财务人员的素质,培养一支高素质的财务人才队伍

现代企业的竞争其实质是人才的竞争。随着信息技术日新月异和经营环境的不断变化,财务人员应该养成主动学习的习惯,充分利用计算机信息技术更新自己,要不断地学习、勇于接收新事物、善于用新知识武装自己,密切关注营改增的最新动态,充分结合企业实际进行有效的税务筹划和会计核算。当然,企业组织也应该为员工提供更多的培训和交流的机会,当有新法规、新政策出台时,鼓励员工参加集体学习和集中培训,进而全面提升财务人员的业务素养和专业能力。

5、重视有用先进的信息化管理工具

我国大多数建筑企业都是跨地域经营,工程项目遍及全国各地,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日益深化,将来必将有较多的建筑企业进军国际市场,广地域的经营必然带来诸多的管理难题。“营改增”后增值税的进项税额需要在企业的注册地进行抵扣,如果企业继续沿用原有的经营管理模式,一方面造成了抵扣周期长;另一面,增值税发票的流转传递环节多,容易导致发票遗失。如果企业有一个较为先进的信息化共享平台,利用先进的管理工具必将对这一困境有所缓解。

6、充分利用财政扶持政策

6.建筑业营改增税率表 篇六

自2016年5月1日起,建筑业营改增后,建筑企业财务人员忙着参加政策培训、办理营改增纳税人登记信息确认、测算税负变化„„税制大转换,税率从3%跃升到11%。下面是小编整理的2017建筑业营改增税率表,欢迎大家阅览!1、7个关键词:详解政策核心点

税率和征收率:11%和3%

纳税地点: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可申请汇总纳税

“跨地”经营:服务发生地预缴,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预收款纳税义务时间: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清包工:可选择简易计税办法

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办法

过渡政策:老项目可选择简易计税办法

36号文是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又发布了《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这两个文件构成了建筑业营改增的主要政策和实施办法。

建筑业营改增政策和实施办法究竟有哪些亮点?和以前营业税制下的规定,又有哪些变化?从7个关键词入手,作了细致的解读。

关键词1:税率与征收率

建筑业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1%;但清包工纳税人、甲供工程纳税人,建筑老项目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3%简易征收,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为3%。

关键词2:纳税地点

原营业税税制下,纳税人提供建筑劳务应该在劳务发生地缴纳营业税。营改增后,属于固定业户的建筑企业提供建筑服务,应当向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这与原来的方式有所不同,程序也变得更复杂。

虽然政策规定了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根据前期营改增行业申请汇总纳税的经验,真正申请到汇总纳税的难度还是很大的。

关键词3:“跨地”经营

对于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的,应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和小规模纳税人,应按照3%的征收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预缴基数为总分包的差额。这符合之前营业税的规定,按照总分包差额缴纳,并将税款归入当地财政。预缴税款的依据为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对于建筑企业而言,应以合同约定的付款金额扣除分包的金额作为纳税基数。

但是,实务中存在违反《建筑法》的分包情况,比如将主体进行分包,这类情况能否进行抵扣后预缴,期待后续文件能有明确规定。

关键词4:预收款纳税义务时间

对于建筑业和房地产预收款纳税义务的时间,同原营业税规定是一致的,均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对于建筑企业而言,在工程开始阶段,会收到部分工程预收款,而建筑材料等进项税的取得却未必及时,这样就会因抵扣不足而产生需要先缴纳增值税税款的情况。所以,建筑企业应统筹安排建筑材料的采购时间,保证增值税税负的平稳。

关键词5:清包工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36号文对于清包工方式的计税问题,明确规定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办法,即按照3%的征收率计税,如果不选用简易计税,则按照11%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对于清包工来说,由于仅有少许的辅料能取得进项税,选择简易计税方式,其税负比较低。当然,这对工程报价也存在影响,选择简易计税方式还是一般计税办法,对甲方能抵扣多少进项税是有差异的,因此在价格谈判时,甲乙双方基于自身的诉求,必然会有分歧,所以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找出最适合的缴税方式。

关键词6:甲供工程

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但36号文未规定甲供的比例,比如甲供材的比例为20%或80%,两种情况对于建筑业的税负影响是巨大的。通常在甲供材料较少时,应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这样既保证与甲方工程报价的优势,又可以保持较为合理的税负。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当建筑企业取得进项不充足或为取得进项付出的管理成本较大时,完全可以凭借该项规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因为只要有部分材料属于甲供,哪怕只有1%,也符合条件,建筑企业就可以完全不用担心营改增之后税负是否会上升的问题,原来按3%缴纳营业税,现在按3%缴纳增值税,由于价内税和价外税的差异,税负比原先肯定还下降了。不过,选择简易征收方式对甲方肯定是有影响的,还要甲乙双方博弈之后再作定夺。

关键词7:过渡政策

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工程老项目,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或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这一判定标准,与房地产老项目的判定是存在差异的,房地产老项目仅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另外,36号文对于简易计税方法的选择,采用了“可以”字眼。也就是说,纳税人也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但对于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其进项税可以抵扣的节点未作进一步说明,将来应该对此问题出台更明确的规定,否则税企势必产生较大分歧。因此,在实际操作时,对于老项目很可能会全部采用简易征收的方式。

2、“8个百分点”:测算税负如何变

从3%到11%,企业税负怎么变?

进项抵扣,取得专用发票是关键!

营改增给建筑业纳税人带来的影响是显著的。其中,税负将如何变化,是建筑企业关注的重点。

在日前北京市国税局举办的分行业营改增政策宣传培训会上,北京龙建有关负责人给记者算了笔账:假设工程毛利率10%,工程结算成本中,原材料占55%(建筑材料成本中水泥占45%,钢铁占40%,其他材料占15%),人工成本占30%,机械使用费5%,其他费用占10%。假设全年营业收入为10000万元,营业成本9000万元(营业收入和成本均含增值税)。

营改增前,应缴纳营业税为300万元(10000×3%);营改增后,人工成本不能抵扣进项税额,能够抵扣进项税额为784.62万元[9000×(55%+5%)÷(1+17%)×17%],销项税额为990.99万元[10000÷(1+11%)×11%],应缴纳增值税206.37万元(990.99-784.62),建筑施工企业的税负有所下降。

“但这只是理论算法,实际上,建筑施工企业的特征会给增值税的计算带来很多挑战。其中,建筑工程涉及的上游公司多,砂石、土方等原材料供应渠道比较散乱,供应商是小规模纳税人、个人的情况十分常见,很多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材料采购成本因此增加。此外,建筑业大量使用的混凝土基本上都是执行增值税简易征收的企业提供,此项成本开支也无法获得抵扣。”该负责人说。

除了建筑材料,占整个工程成本的比例约30%的一线人工成本,基本上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大量不能抵扣的人工成本不利于降低企业的税负。

实行增值税以后,建筑业的税率为11%,与以前3%的营业税税率相比高了很多,但是考虑到增值税模式下是对增值额部分征税,因此,如果建筑企业能够取得足够的抵扣项,那么11%的税率也是可以接受的。关键在于建筑企业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取得可抵扣专用发票。

李珺介绍,调研显示,我国建筑企业长期以来的财务管理很粗放,如果继续这种做法,将有相当大一部分成本不能取得正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材料采购成本。二是租赁设备成本。三是无法取得规范发票的其他情况。

由于建筑业市场高度开放,进入门槛较低,低价中标等恶性竞争现象普遍,行业平均毛利率不足5%。若企业无法取得规范的可抵扣发票,导致税负增加,微利的建筑业将雪上加霜。从长远看,建筑业营改增会引发行业洗牌:工程成本增加导致管理混乱,依靠不开发票偷逃税收降低成本的低价恶性竞争企业将逐渐被淘汰;而有较强经营管理能力,规范财务核算,健全内控制度的企业将会更好的生存下来。随着增值税抵扣链条的逐步完善,建筑业增值税税负也将会趋于平稳,整个行业将会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

3、5个着力点:备战营改增策略

进项税额抵扣是关键

重新梳理选择供应商

加强财务管理和内控建设

关注视同销售和混合销售

重视挂靠经营的涉税风险

面对税制转换,企业该如何应对?这是目前建筑企业最想知道的答案。

上海市税务局货劳处的李慧嵩说,建筑业纳入增值税范畴,对行业影响巨大。建筑企业,尤其是一般纳税人的税收政策、征管模式、会计核算、购销策略等方面都发生了重大改变。建议企业在改造财务管理、登记一般纳税人资格、购置税控设备、申领增值税发票的同时,在进项税额抵扣等五个方面做好准备。

第一,详细分析企业支出中的可抵扣项目,尽量做到应抵尽抵。建筑企业应做好对供应商的选择和管理,尽量选择正规的、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在合同条款中明确定价方式(是否含税)、发票开具方式等必要信息。其中,建筑材料方面,建议尽量选择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可取得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施工现场使用的水、电、气等动力属于可抵扣进项范围,但动力公司一般只向总表的登记方开票,实际操作中,建筑企业往往难以取得抵扣发票,建议在合同中与总表的登记方确认动力的转售事项;住宿服务可取得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但要注意属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部分不得抵扣。

第二,注意清包工或为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需要注意的是,简易计税方法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因此,从企业税收利益出发,不一定优于11%税率的一般计税方法。可以根据企业具体情况考虑是否选择适用,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第三,注意老项目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过渡。如果老项目的支出大多已经完成,建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如果老项目的支出大多尚未完成,可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核算后作出选择。

第四,注意纳税地点的变化及预缴事项,按规定办法操作。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固定业户)的纳税地点由劳务发生地变为机构所在地。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企业,一方面应按规定计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等,按期向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的税款后缴纳增值税;另一方面应严格按照36号文规定的预征方法和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

第五,在提供建筑业服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应注意税务处理方式已发生变化。营业税状态下,企业提供建筑业服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应当分别核算建筑服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分别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营改增后,这一行为应按企业从事的主业进行判断,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发生该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企业发生该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因此,如果企业以建筑服务为主业,提供建筑业服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取得的收入应一并按照11%税率缴纳增值税,优于按服务和货物分别计算缴纳。

“增值税的征收原理与营业税完全不同,企业要实现营改增的平稳过渡,规避涉税风险,需要付出大量的努力。建筑企业在确定销售收入时,需要注意增值税的个性化规定,重点关注两个问题,即视同销售和混合销售。”税务专家庄粉荣提醒企业。

7.“营改增”对建筑业发展影响分析 篇七

一、“营改增”策略的实施意义

(一) 完善我国税收体系

首先同时对增值税和营业税进行征集, 会严重影响到增值税的征集。其次虽然在某些方面的增值税能够带给企业公平竞争的环境, 但是因为增值税的整体税基比较的狭隘, 并且也只是含有少量的商品, 其有效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就会受到比较大的限制。提出有效的“营改增”策略能够创造更多的税种, 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对我国的税收体系也是一种更加有效的完善方式, 更是国家有效进行结构化减税的策略, 更加有助于我国经济发展。

(二) 优化我国产业结构

营改增实施后, 积极与建设单位进行存量工程合同变更事项的协商, 同时, 加强政策引导, 优化我国产业结构。增值税相比于营业税, 具有非常小的税负压力, 由此可知, 对于不同行业而言, 增值税的存在能够使其更加快速地适应, 将税负压力有效地减小, 更加有助于发展我国企业, 提高企业的整体效益。对于国家方面而言, 更加有助于专业化对我国社会进行分工, 更加有助于快速地发展我国第三产业, 更加有助于我国优化产业的结构。

二、建筑业受到“营改增”策略实施的影响

(一) 影响我国建筑企业的海外经营

在营改增实施前, 企业可以借用外单位资质承揽项目, 而“营改增”后, 只能以出借方名义进行核算, 账务处理无法在借用单位反映, 收入和利润无法汇总到借用单位。另外, 营改增前在我国境内的建筑企业海外工程不需要对任何的营业税进行缴纳, 只有部分的境外所得税率低于国内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才对企业差额部分的所得税进行缴纳, 这样营改增后的变化就会影响我国建筑企业的海外经营。

(二) 企业承担较严重的税负压力

通常情况下, 企业受到营改增作用会造成严重的税负压力, 而且这些税负压力都是借助于进项税额可抵扣部分进行决策。所以“营改增”后, 由于建筑行业具有的一些特殊性, 如何才能取得增值税的专用发票, 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合理地进行进项税的抵扣成为建筑行业税务工作的重点。一旦税务筹划失败就意味着企业税负的增加。除此之处, 建筑业中的分包业务在征收营业税阶段, 营业税及其相关附加税都可以抵扣, 而改为增值税后其相关附加税就无法抵扣了。同时, 有关的研究调查结果也显示, 对营改增前后的建筑企业进行对比, 会发现很明显的变化就是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税负, 加重了税负压力。

三、应对“营改增”时有效策略

(一) 充分挖掘“营改增”的有利因素, 发挥“营改增”的积极作用

国家在进行“营改增”上海市试点的过程中, 对其采取了财政补助措施, 在财政方面进行了相关建筑企业的资助。针对于试点行业受到国家补助状况而言, 可以推测出相关的建筑行业也能够获得财政补助政策。国家颁布并且实施的一系列财政补助政策有关工作的开展也受到建筑企业的关注。其次, 在国家真正地开始实施“营改增”政策后, 建筑企业也将会采取梳理合格供方, 选一般纳税人, 选合理低价、全员参与, 落实合法增值税发票、暂停施工设备以及机具等新购业务、多开“营业税发票”缓收采购“发票”、加强指定分包、提供材料管理等方式来应对政策的变化。

(二) 有效地做好采购价格的临界点测定等相关措施, 降低资金使用成本

在建筑业有效实施营改增之后, 一定会促使企业的资金受到不同严重程度的影响。首先在很多情况下, 建筑企业都有工程项目款拖欠的状况存在, 所以一定要做好采购价格的临界点测定, 合理降低项目资金成本, 合理转嫁增值税税负。其次在项目实施前就要开展税收筹划, 合理选择项目运作模式。最后还要考虑有效控制融资成本, 有效地降低资金的机会成本, 提高资金利用率, 有效地将财务资金的管理成本降低。

四、结语

综上所述, 在我国不断改革创新税制的同时, 提出了“营改增”策略, 实际上是改变了原有的税制, 也会对企业原有的生产经营模式以及管理财务模式造成比较严重的影响。另外, 我国在提出“营改增”策略时, 也能够促使我国的税收体系发生根本的变化, 更加能够优化产业的结构, 促进我国发展经济的脚步更加快速。与此同时在应对“营改增”的过程中, 还能够有效地促进企业财务管理方面的进步, 促使企业在社会发展过程中更加具有竞争力。

8.建筑业营改增培训机构 篇八

【关键词】营改增; 建筑业 ; 企业管理

自2016年5月1日起,我国建筑业全面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营改增”的初衷是减轻企业税负成本,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也强调了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但是,建筑业要想真正实现税负只减不增,在现阶段恐怕还有难度。据《中国证券报》报道,安徽建工集团以集团2015年建筑工程营业收入357亿元测算,应纳营业税10.7亿元。而“营改增”后,按照一般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来测算,折算后集团应纳增值税将多缴1.68亿元,整体税负增长了15.7%。建筑业“营改增”的预期效果与现实情况不相符合,在相当程度上与目前尚处在“营改增”初期的政策环境有关,但建筑业自身也应积极调整,通过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和控制,加快转型升级,来应对“营改增”对企业的新要求,争取让改革红利早日真正落到实处。为此,建筑企业需要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一、加强对材料供应商的资质审查

建筑业传统的营业税是3%,营改增后,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1%。按照2016年2月19日住建部办公厅发布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第二条规定,工程造价的计算公式为: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其中,11%为建筑业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相应计价依据按上述方法调整。传统建工行业毛利率在15%左右,而“营改增”之后可以抵扣的项目,也就是材料等费用,约占50%左右。这样,“营改增”之前建工行业的应纳税比例为3.36%(3%营业税,0.36%城建及教育费附加等),扣税毛利率=15%-3.36%=11.64%。“营改增”之后,应交税比例为[1/(1+11%)×11%-50%×17%]×(1+7%+3%+2%)=1.90%,扣税毛利率=1/(1+11%)×15%-[1/(1+11%)×11%-50%×17%]×(7%+3%+2%)=13.51%-0.2%=13.31%。可见,“营改增”后,建筑业的实际税负理论上是降低的,毛利率也有上升趋势。但是上述计算的基础是材料费能取得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建筑业生产所需原材料种类众多,使得材料来源方式呈现多样化特点。从实际生产情况来看,建筑材料中的砂、石等受管理局限性,大部分经营企业很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且建筑工程经常发生的零星材料采购支出,大部分都是小规模纳税人或者手工作坊出售,它们同样不具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能力。由此造成建筑企业的该部分成本支出没有进项税可以抵消,导致企业的实际税收负担水平高于理论测算值。所以建筑企业要想切实享受到“营改增”的红利,首先要做的就是重新对材料供应商进行审计评估。在考虑材料质量的同时,必须考虑供应商纳税资质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比如一家一般纳税人报价2340元/吨,另一家小规模纳税人报价2200元/吨,表面上前者报价更高,但在综合考虑可以抵扣的增值税之后,谁高谁低就完全相反了。

二、努力控制人工成本

建筑业作为劳动密集型行业,人工成本占工程造价的比例很大,能够达到20%~30%。但是“营改增”之后,人工成本并不都能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相对于材料费而言,劳务费要想取得进项税抵扣凭证难度大。建筑行业的劳务分包大都属于小规模纳税人,无法抵扣。即便可以通过劳务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实际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也有限,往往只能有3%-6%。目前,劳务人员工资已经是建筑业在材料费之外的最大支出,而且随着刘易斯拐点到来,人口红利的消失,人工成本仍有上涨的趋势。所以,“营改增”之后,建筑企业如果采用的是劳务分包方式,则同样应该注意劳务公司的纳税人类型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与此同时,不管劳务来源如何,都必须努力控制人工成本。

事实上,机械化程度和技术装备水平是体现建筑企业实力的重要方面。在“营改增”之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可以在购进当期全部抵扣。这对于建筑企业引进技术装备精良的大中型机械设备,提高建筑企业的劳动生产率是相当有利的,能有效降低企业税负。当然,除了通过提高机械化程度来降低对手工劳动的依赖,施工单位在施工准备阶段对设计图纸认真会审,对预期会增加施工费用的部分项目及时协助改正;加强人力资源的管理,改善劳动组织和劳动纪律,将施工人员的劳动结果与经济效益紧密结合起来,提高企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合理进行部分项目分包等,也都有助于达到降低建筑企业人工成本的目的。

三、有针对性地对员工进行新税制培训

“营改增”后对财务与造价等各方面都提出了全新要求,建筑企业必须通过专门的培训让员工掌握与重视“营改增”的内涵。比如从产品造价看,营业税是价内税,增值税是价外税,其税负应由消费者承担,这就完全颠覆了原来建筑产品的造价构成。新计价体系更加严谨,更加精细,也更加复杂。在计算所有费用时都要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计价时要先了解供应商的纳税类型,要对销售价格进行价税分离和销售不含税价格与销售含税价格进行换算。“营改增”之后,由于税种的变化,在签订新的合同时,也不能再采用原来的制式合同了。原来营业税是价内税,无论合同怎么规定,价税也是在一起的,最终客户也是要承担这部分税款的。但是“营改增”之后,增值税是价外税,3%到11%的税率有很大幅度的增加,如果签订合同不明确是含税价还是非含税价,难免会产生纠纷。在原有税制下,因为不存在可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大宗材料“甲供”对甲乙双方是利弊相当。而在“营改增”后,谁采购进货谁就能获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所以它就是利益之争,也必须在承包合同上明确。

营业税和增值税作为两个截然不同的税种,无论是在核算科目处理上,还是在应纳税额的计算上,均有很大的区别。对于财务人员而言,“营改增”之后,需要分项目会计核算,进行纳税申报,业务量会大大增加。由于增值税制度的核心在于凭借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应缴纳增值税,这就要求建筑企业加强规范发票管理制度,建立与健全“票、账”等资料的处理系统。财务人员还必须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获得、真伪鉴别、开具、管理、传递和作废相当熟悉。如果财务人员未能充分掌握“营改增”税制变革的内涵,不重视其对于企业财务管理的巨大影响,很容易在财务管理过程中未能采取积极应对办法,造成税制转换和应用上的不足。此外,“营改增”之后,企业在完成报表披露、纳税申报和税额缴纳等工作时流程风险加大,纳税筹划工作更具操作性,如果财务人员不专业,也容易引发企业的税务风险。

四、进一步规范经营运作方式

建筑工程的分包与挂靠是目前建筑行业内通行的做法。由于监管不到位,以及建筑企业缺乏行业自律意识,这类现象中的非法经营情况相当突出。营改增后,因为涉及抵扣进项税,建筑企业必须实现经营方式的规范化,杜绝非法分包、挂靠现象。根据《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分包行为是否合法,依据在于分包承包方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条件。“营改增”之后,如果分包承包方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并且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那么建筑企业就可以凭借从总承包方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如果分包承包方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则属于非法分包,是不能够从总承包方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因此,“营改增”可以有效遏制建筑业非法分包的现象。

建筑工程挂靠往往是不具备施工资质或资质等级较低的个体户、无证承包队为承揽工程,采取挂名、挂靠承包方式,挂靠在施工资质等级较高的企业进行经营,而建筑企业则向这些施工队、建筑队收取占工程造价一定比例的挂靠费。在这种经营方式下,挂靠方自行与材料供应商及劳务提供方结算,为了压低价格,节约成本,往往不会索要发票。“营改增”之后,如果挂靠方不向材料供应商和劳务提供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建筑企业就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因此被挂靠建筑企业势必要将挂靠方纳入其财务管理范围,挂靠方个体经营形式将不复存在,这对于建筑行业的长远健康发展无疑是有利的。

五、结论

总之,“营改增”牵一发而动全身。建筑企业应该及时制定出应对税制改革的方案,将“营改增”视为促进企业完善内部控制,提升管理水平的良好机遇,争取从改革中获得更大利益。

参考文献:

9.营改增 后建筑企业的对策 篇九

今年下半年,营改增将在建筑行业全面推行,应当看到,企业的实际税负变动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水平直接相关,而行业现行营业税率为3%的情况下,企业管理水平对企业经营成本产生的影响较小。但营改增后,对于管理粗放的、资质较低的中小型建筑企业,可能面临资金甚至生存压力。针对建筑企业应对营改增改革的策略,国内也有诸多专家提出了很多建议,比如开展合理的税收筹划,建筑企业在签订分包、材料采购等合同时要特别说明要由对方担负合法、有效、足够的专用增值税发票。此外等到对方提供相应的购销凭据、增值税发票以及款项申请书后才能付款。又如,施工企业对于购买不动资产、施工原材料以及纳税人身份的筹备计划等,都需要用合适的方式来进行税收的筹划,这种策略对企业本身而言,也具有很好的操作性。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应对策略。

(一)建立健全企业税务控制端口

1、慎重做好招投标工作,投标预算要仔细慎重编制

营销部门要审慎签定施工合同,充分考虑增值税的因素,不同类别工程的实际税负远远不同。比如:土石方工程几乎没有什么进项税可以抵扣。比如:工程所在地在深山中,则税收负担肯定会加大,则在投标预算编制时要留有足够的利润空间。

2、认真做好建设合同评审工作

认真做好建设合同评审工作,从源头上确保企业有合理的利润空间。签订工程承包合同,除合同范本上的常规条款外,应标明:甲方提供材料、设备的形式,付款方式,发票如何提供;甲方指定分包的结算方式,发票、税金如何提供等等。在此我们还要特别注意,除设备安装企业外,一般要回避甲方供应材料、设备之要求,可以由甲方选定厂商、品种、型号,购销合同应由施工方与供应商签订,避免进项税的缺失。工程分包合同管理中,针对有资质的企业分包,在分包合同中明确要求分包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分包结算。杜绝无资质的队伍分包,个别特殊原因不得不用的分包(挂靠),必须把企业获利和税费留足,然后确定再分包结算价格,以消化“营改增”带来的税负。

3、尽量选定一般纳税人作为供应商

公司可统筹建立物资采购公司,便于优选一般纳税人作为供应商,减少小规模纳税人作为供应商的机率。由于现行营业税制下,营业税金及附加与企业成本管理无关,企业方面可能只是将成本管理与企业所得税相挂钩。但随着成本管理与流转税紧密结合后,企业本身必须做好税收筹划。比如:以前一味从价格角度考虑,可能不管是供货方是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现在则要从降低成本是降低税负两个角度去综合考虑,取得一个平衡点。供应商是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合同造价部门、财务部门、采供部门要做好缜密测算。

4、加强对分子公司、项目工程部的管理

“营改增”后可能出现的现象:各子公司由于管理水平不同,或架构设置不同(各子公司有的下设分公司、有的下设子公司),领导具体经营理念不同或对税收重视程度不同,均可能造成各子公司实际税负不同。集团公司应加强对分子公司、项目工程部的管理,提高工程管理水平,从而尽可能消化为选择一般纳税人作为供应商而多付出的成本代价。项目经理部的用工、用料(采购)、质量、进度、资金等内部控制体系要重新梳理设计。尽可能与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购置各种材料、机械、服务等。采取分包还是自己施工,(当然在建筑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分包可以一次性取得进项税抵扣,自己施工则要取得相关进项税票。集团公司可定期对下属各子企业税负情况进行公布并排名,督促、激励各子企业加强税收筹划,积极适应“营改增”税收改革变化。另外,在“营改增”试点开始后,一般纳税人经营一些特许项目时可在短期内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一经确认,三、五年不变,企业应权衡利弊,酌情选择。

(二)加大对企业会计核算变化风险的防范

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财务管理产生更高的要求,从整体上看,建筑企业应从两方面做好财务管理工作:首先是会计核算,其次是发票管理。

营业税计税方式相对于增值税的抵扣模式来说较为简单,对于试点建筑企业来说,营业税改增值税改变了整个会计核算体系。试点前,会计核算主要是企业一人多岗、兼职会计或聘请记账的形式。此种形式的会计核算存在很大的漏洞。营业税改增值税以后,如果不进行改进,必定会导致企业偷税漏税的行为,不但会招来税务部门的处罚,甚至有可能面临刑事责任。所以,建筑企业有必要在允许的条件下增加会计人员的数量,有效地提升会计人员的专业素养以及业务能力,并且适度改变企业的会计核算管理方式。

与此同时,营业税改增值税对试点建筑企业的发票管理制度提出了要求。一方面,在增值税发票管理上要注意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不同。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还要注意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的不同,注意其使用范围以及有关税务部门的规定。另一方面,增值税专用发票限额与营业税发票的限额存在差异,与营业税发票相比,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限额较高,申请时间长,特别是大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时间更长。所以,发票使用数量大的企业要提前向税务机关申请领购新增加的发票,从而避免企业正常业务受到影响。在我们国家通过发票控制税收的征管方式下,如果发票得不到规范使用,那么会增加企业的涉税风险,而且增值税发票一旦出现纰漏,企业负责人和财务管理人员很有可能触犯刑法,从而承担刑事责任。所以,试点建筑企业制定发票开立、领用、使用和核销的管理制度,并且要求有关部门严格执行。

(三)优化企业资金管理

“营改增”增加了企业现金支付的困难。因此,在对企业会计核算制度和相关制度进行修改调整的同时,对企业的现金流管理要进一步加强,从而减少企业现金支付的困难,提高资金的利用率。如果要提高资金的利用率,那么就要健全资金的管理控制制度,加强应收账款控制,做好资金预算管理。

(1)加强应收账款控制

增值税是价外税,但是包含在应收账款内,建筑企业的收入是按建造合同准则确认的,即工程在建过程中,建筑企业实际计算的“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是按建筑企业自己实际确认的收入为基数计算的,与建设方按进度支付的资金是不吻合的。因此建筑企业一定要做好应收账款管理。在项目投标之前,要对项目的可行性和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全面的分析,切忌乱投标;投标以后,要建立履约保证金的明细账目,并且一定要确保保证金的返还时间与方式。对于游离在企业生产经营以外的资金一定要从严控制。对于应收账款的收回,企业可以成立催收小组,及时的催要工程款和工程保证金,从而确保项目资金的及时到账,保障项目的正常进行。与此同时,对于资金的开户一定要加强管理,决不允许项目负责人以个人的名义开户。

(2)做好资金预算管理

由于各建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水平迥异,导致增值税实际税负各不相同。缴营业税时,上年末做资金预算时,只要收入出来了,按3%一算就是营业税负,但改征增值税后实际税负可能达6%、达8%,当然也可能是2%或3%,所以提请财务预算时要严加注意,通过以全面预算管理的方式监督项目资金的流动以及有关负责人的行为。

(3)利用信息化进行资金集中管理

对于集团企业,一定要对项目资金进行统一的管理,防止资金过渡分散,从而降低资金的利用效率。在企业内部建立资金结算中心,确保资金收入和支出两条线,确保对资金的集中管理、调度和监控,做到即使放权也能对资金进行全面地监控。工程各项目部统一在结算中心开设账户,只保留日常消费资金,控制好项目部资金用量,依照各项目部的资金使用计划采取先审批后使用的资金使用方法,对资金使用程序进行严格的规范,避免资金使用的浪费。充分调度好资金,降低资金使用风险,提高资金运用效率。

(四)应对企业内部管理定额变化的措施

1、考核表格重新设计

企业的各种成本台账、内部考核表格等均要重新设计,均要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组织梳理项目所有相关台账,可以先进行设计,然后征求意见,最终定稿。

2、加强内部沟通

企业内部成本控制部门要与财务部门定期(月度、季度、)加强沟通。及时将项目施工过程中的各种信息相互知晓,并定期给项目经理部通报,进一步提高企业整体获利能力。

3、认真核算、分析成本费用数据

由于成本费用的变化,能反映企业实际管理水平的增值税负担、企业所得税负担的变化,建筑企业各部门应认真做好分析测算。合同预算部门也要将工程实际成本与预算定额进行比较,为以后的投标报价收集资料,做好支撑,最终确定企业管理定额。

(五)加强内部进项税发票归集和管理

建筑企业自身要加强对发票的管理,建立增值税进项发票归集流程,可以采用奖励机制,具体可以建立业务人员取得增值税发票和未取得增值税发票奖惩办法,从而激励员工去努力争取发票,最后实现企业的抵扣。懂得如何依照增值法与供应商进行谈判,为单位获取更多的利益;建立定期的账目汇报机制,减少因人为拖延报账造成的当期应缴增值税款增大的情况的发生,并且减少因人为拖延报账使得超过认证期不能抵扣税款而造成的损失。严格按照税法和税务机关的管理要求,做好增值税的计算和解缴工作。

10.建筑业营改增培训机构 篇十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营改增”后建筑业适用11%税率,与现行营业税3%的税率相比,提高了8个百分点。理论上讲可以通过进项抵扣降低税负,而且建筑业可以抵扣的项目很多,比如钢材、混凝土等建筑材料,以及运输费用等。但由于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建筑业进项抵扣不足的问题比较突出。

一是人工费无法抵扣,而建筑业是劳动密集型行业,人工费支出占总成本的20%左右; 二是部分建筑材料供应商为小规模纳税人甚至无证经营户,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是作为主要原材料的商品混凝土可按简易办法纳税且适用3%的征收率,而建筑业销项适用11%的税率,进销税率相差达8个百分点;

四是层层转包、工程项目垫资和中标下浮等问题也是影响建筑业进项抵扣的重要因素。建议规模较小或具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建筑企业,可以自行选择按简易办法纳税,适用3%征收率。建筑企业本身也需要加强财务核算和经营管理,尽量与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货方合作,争取抵扣更加充分。纳税地点确定问题

建筑行业跨地区经营情况非常普遍,“营改增”以后,建筑业纳税地点及税收归属问题,是各方关注的焦点。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劳务,应当向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纳税。以建筑劳务发生地为纳税地点,符合建筑作业流动性大、施工复杂的特点,也便于税收征管。

“营改增”以后,在机构所在地纳税还是在劳务发生地纳税,是个需要明确的问题。如果选择在劳务发生地纳税,将对施工企业的财务核算能力提出很高要求;如果选择在机构所在地纳税,又会产生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因无法确切掌握异地工程的施工进度、财务状况等实际问题,难以监管到位。

建筑业税收占地方政府税收的比重非常高,有的地方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税收占地方税收的比例高达80%,税收归属问题关系到地方政府利益,历来备受关注。

建议参考《邮政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号)、《铁路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号)等规定,跨地区经营劳务发生地就地预缴增值税,机构所在地统一结算补缴。

纳税义务时间问题

按现行营业税政策,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但现实情况是建筑业存在预付工程款、合同完成后一次性结算价款,以及大型项目采用按工程进度支付款项、竣工后清算等结算方式。建筑业“营改增”后,会出现大量工程施工与营业收入不匹配、税款征收入库波动大的现象,如何解决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也是需要关注的问题。按照目前增值税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筑业“营改增”后,其建筑劳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为合理解决建筑工期长、工程收入支出周期与增值税的纳税周期不匹配的问题,建议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以工程进度百分比法确认当期工程收入,并据此以一定的征收率计算和预征增值税,在工程竣工时统一结算。

建筑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增强,随着税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建筑行业“营改增”渐行渐近。由于建筑行业具有跨地区经营等特点,“营改增”后建筑业进项抵扣、纳税地点、纳税时间等问题需要重视。进项抵扣不足问题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营改增”后建筑业适用11%税率,与现行营业税3%的税率相比,提高了8个百分点。理论上讲可以通过进项抵扣降低税负,而且建筑业可以抵扣的项目很多,比如钢材、混凝土等建筑材料,以及运输费用等。但由于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建筑业进项抵扣不足的问题比较突出。

一是人工费无法抵扣,而建筑业是劳动密集型行业,人工费支出占总成本的20%左右; 二是部分建筑材料供应商为小规模纳税人甚至无证经营户,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是作为主要原材料的商品混凝土可按简易办法纳税且适用3%的征收率,而建筑业销项适用11%的税率,进销税率相差达8个百分点;

四是层层转包、工程项目垫资和中标下浮等问题也是影响建筑业进项抵扣的重要因素。建议规模较小或具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建筑企业,可以自行选择按简易办法纳税,适用3%征收率。建筑企业本身也需要加强财务核算和经营管理,尽量与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货方合作,争取抵扣更加充分。纳税地点确定问题

建筑行业跨地区经营情况非常普遍,“营改增”以后,建筑业纳税地点及税收归属问题,是各方关注的焦点。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劳务,应当向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纳税。以建筑劳务发生地为纳税地点,符合建筑作业流动性大、施工复杂的特点,也便于税收征管。

“营改增”以后,在机构所在地纳税还是在劳务发生地纳税,是个需要明确的问题。如果选择在劳务发生地纳税,将对施工企业的财务核算能力提出很高要求;如果选择在机构所在地纳税,又会产生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因无法确切掌握异地工程的施工进度、财务状况等实际问题,难以监管到位。

建筑业税收占地方政府税收的比重非常高,有的地方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税收占地方税收的比例高达80%,税收归属问题关系到地方政府利益,历来备受关注。

建议参考《邮政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号)、《铁路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号)等规定,跨地区经营劳务发生地就地预缴增值税,机构所在地统一结算补缴。

纳税义务时间问题 按现行营业税政策,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建筑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增强,随着税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建筑行业“营改增”渐行渐近。由于建筑行业具有跨地区经营等特点,“营改增”后建筑业进项抵扣、纳税地点、纳税时间等问题需要重视。进项抵扣不足问题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营改增”后建筑业适用11%税率,与现行营业税3%的税率相比,提高了8个百分点。理论上讲可以通过进项抵扣降低税负,而且建筑业可以抵扣的项目很多,比如钢材、混凝土等建筑材料,以及运输费用等。但由于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建筑业进项抵扣不足的问题比较突出。

一是人工费无法抵扣,而建筑业是劳动密集型行业,人工费支出占总成本的20%左右; 二是部分建筑材料供应商为小规模纳税人甚至无证经营户,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是作为主要原材料的商品混凝土可按简易办法纳税且适用3%的征收率,而建筑业销项适用11%的税率,进销税率相差达8个百分点;

四是层层转包、工程项目垫资和中标下浮等问题也是影响建筑业进项抵扣的重要因素。建议规模较小或具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建筑企业,可以自行选择按简易办法纳税,适用3%征收率。建筑企业本身也需要加强财务核算和经营管理,尽量与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货方合作,争取抵扣更加充分。纳税地点确定问题

建筑行业跨地区经营情况非常普遍,“营改增”以后,建筑业纳税地点及税收归属问题,是各方关注的焦点。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劳务,应当向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纳税。以建筑劳务发生地为纳税地点,符合建筑作业流动性大、施工复杂的特点,也便于税收征管。

“营改增”以后,在机构所在地纳税还是在劳务发生地纳税,是个需要明确的问题。如果选择在劳务发生地纳税,将对施工企业的财务核算能力提出很高要求;如果选择在机构所在地纳税,又会产生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因无法确切掌握异地工程的施工进度、财务状况等实际问题,难以监管到位。

建筑业税收占地方政府税收的比重非常高,有的地方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税收占地方税收的比例高达80%,税收归属问题关系到地方政府利益,历来备受关注。

建议参考《邮政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号)、《铁路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号)等规定,跨地区经营劳务发生地就地预缴增值税,机构所在地统一结算补缴。

纳税义务时间问题

按现行营业税政策,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但现实情况是建筑业存在预付工程款、合同完成后一次性结算价款,以及大型项目采用按工程进度支付款项、竣工后清算等结算方式。建筑业“营改增”后,会出现大量工程施工与营业收入不匹配、税款征收入库波动大的现象,如何解决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也是需要关注的问题。按照目前增值税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筑业“营改增”后,其建筑劳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为合理解决建筑工期长、工程收入支出周期与增值税的纳税周期不匹配的问题,建议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以工程进度百分比法确认当期工程收入,并据此以一定的征收率计算和预征增值税,在工程竣工时统一结算。

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但现实情况是建筑业存在预付工程款、合同完成后一次性结算价款,以及大型项目采用按工程进度支付款项、竣工后清算等结算方式。建筑业“营改增”后,会出现大量工程施工与营业收入不匹配、税款征收入库波动大的现象,如何解决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也是需要关注的问题。

按照目前增值税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筑业“营改增”后,其建筑劳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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