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民警服务 文章(4篇)
1.户籍民警服务 文章 篇一
做好户籍民警有感
李金龙
新警培训刚刚结束,我分配到静宁县甘沟派出所,由于工作需要,我成为了一名户籍民警。所长要求在这一个月的时间里学会户籍业务,时间过得很快,已经快一个月了,感受颇多。
刚开始接手户籍工作时,曾因为其枯燥而产生过逆反情绪,但通过这段时间和前来办事的群众接触后,群众朴实的言语让我心里的那点小抵触也就渐渐地消失了。通过工作,自己也对户籍工作的进一步开展萌生了几点心得。
首先,由于户籍室是基础派出所与群众接触最直接和最频繁的一个窗口,一个整洁明亮的室内环境,整齐化
一、排列有序的档案柜,装订规范的户籍档案,完善齐全的服务设施,会让前来办事的群众耳目一新。因此每天提前花费十几分钟打扫下卫生,准备好当天将可能需要办理户籍业务资料,将有助于提高户籍民警有一个好的心情在清晰的环境下开展一天的工作,使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达到双赢。
其次,户籍民警每天在与群众接触中最直接,服务群众质量好坏直接影响公安民警的整体形象。因此户籍民警在工作中应始终坚持三个字:“诚、实、细”,就是接触群众要诚,要将心比心,换位思考,交流思想,建立感情,只有这样才会一改以往“门难进,脸难看,办事难”的尴尬局面;入户走访和档案查补时要实,要不少一村,不漏一户,不缺一人;熟悉人口要细,每一个人、每一件事都不疏忽。在办理户口和身份证时,对群众提出的任何问题,都耐心予以完整、准确的答复,并做到有问必答,百问不烦,能一次解决的问题绝不让群众跑第二趟。群众的事无小事,再小也要办,在烦琐也要办,而且要办好,只有这样,才能让人民群众满意,户籍室的争吵声也会被笑声和“谢谢”所替代,公安民警在群众中的影响也将大大的提升一个台阶。
再次,由于户籍工作几乎是件件都要与群众打交道,最普遍的问题就是由于群众对户籍政策一知半解,常常产生了不理解甚至出现抵触情绪,要想化解群众心里的疑虑,为他们解决问题,就必须娴熟的掌握户口政策才能向群众解释清楚。因此在工作之余我总结并实行了“两个勤”的工作方法,就是“嘴要勤,手要勤”.“嘴要勤”就是勤问领导,勤问同志,勤问群众。勤问领导,及时掌握有关政策;勤问同志,相互交流,获得工作新技能;勤问群众,随时掌握群众需求,实行工作新方法。“手要勤”就是勤记、勤打扫、勤整理。勤记笔记将工作方法记录在册,熟悉一心;勤打扫卫生,始终保持室内整洁、展现良好的风貌;勤整理,将办理的户证存根及各类档案一天一整理,一天一装订,一天一归档,做到有序管理。
户籍工作是个枯燥的工作,户籍警是个平凡的岗位,然而户籍窗口作为联系群众的纽带,需要广大户籍民警把群众满意作为工作目标,用爱心、诚心、恒心热情接待每一位办事群众,耐心解释每一个户籍咨询,认真办理每一份户口证件,只有这样,我们的针式打印机才会奏响和谐欢乐之章,我们的户籍窗口才会永远的星光灿烂。
2.户籍民警工作自我鉴定 篇二
工作方面努力工作,认真完成工作任务。一年来,我始终坚持严格要求自己,勤奋努力,时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努力作好本职工作。坚持原则,正确维权,在窗口工作,既要热情服务,又要坚持原则,才能维护窗口的正常秩序。作为户籍民警,我始终坚持以“微笑是我的美丽,服务是我的宗旨”为座右铭,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又积极主动配合派出所其他民警工作。
在思想上严于律己,自觉加强党性锻炼,政治思想觉悟得到提高。一年来,始终坚持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论,坚持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并用以指导自己的学习、工作和生活裎。热爱祖国、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坚定共产主义信念,与党组织保持高度一致。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工作积极主动,勤奋学习,不畏艰难,尽职尽责,任劳任怨,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作出力所能及的贡献。
学习方面强化理论和业务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作为一名刚踏入社会没多久的大学毕业生,我清醒地看到人生舞台已发生转变,自己又缺乏工作经验。也深知刚参加工作就如一张“白纸”。这张“白纸”最后“绘”成的“画”是绚丽多彩,还是黯淡无光,关键是靠自己。所以只有不断加强学习,积累充实自我,才能锻炼好为人民服务的本领。这一年来,始终坚持一边工作一边学习,不断提高了自身综合素质水平。平时主动、认真、虚心、诚恳地向老民警学习,发扬艰苦奋斗的精神,只有这样才能在艰苦的环境中创造“奇迹”。
3.户籍民警核心价值观演讲稿 篇三
践行核心价值观 做优秀人民警察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仁: 大家好!我是xx,来自xx派出所。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践行核心价值观 做优秀人民警察》。
寒来暑往,花谢花开。从事公安工作已将近半年。半年时光虽然短暂,但作为一名普通的户籍女民警,我却用心感受到了警察职业的光荣与使命,用责任感受到了警察职业的平凡与伟大。说实话,警察这个职业的确很辛苦、很烦琐。但我为我的选择而骄傲,我为当初的选择而无悔。
4.小警务户籍窗口服务规范 篇四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公安机关户籍窗口规范化建设,进一步提高户政管理工作标准和服务水平,积极构建和谐警民关系,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公安机关窗口单位服务规定》和《山东省公安机关户籍窗口服务规范》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户籍窗口”,是指全市各级户政管理部门及公安派出所设置的直接面向社会,为群众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暂住证等相关业务和提供人口信息查询等服务项目的户籍服务大厅、警务服务室等场所。
第三条 公安机关户籍窗口规范包括:户籍窗口建设规范,警务公开规范,服务制度规范,窗口民警行为规范,窗口民警语言规范,窗口民警礼仪形象规范。
第二章
第四条 户籍窗口应设置在一楼或临街(路)处,门口设置醒目的“警务服务室”、“户籍服务大厅”等指示标志;派出所户籍室办公面积原则上不少于30平米,县分局户籍服务大厅原则上不少于50平米,并按功能划分为工作区、总则
户籍窗口建设规范 申请人等候区;室内多个窗口办理不同证件的,应设立相应的指示牌,以方便群众查找、办事。
第五条
户籍窗口应采用“低台敞开式”服务台。工作台高度以保证工作人员与申办人平视为准,以70-80公分为宜;宽度以方便交接材料为准,以65-70公分为宜。办公桌面应规范放置电脑显示器、打印机、电话等办公用品;服务台面应规范放置警务服务质量评价器及评价提示牌、警民联系卡、办理户口和居民身份证指南(明白纸)、各类申请表格的示范文本、群众意见簿以及笔墨、纸张、眼镜等服务用品,以方便群众阅读、取用。
第六条
服务等待区中心位置应放置多套座椅;适当位置应放置饮水设备、自行车打气筒、急救药品及其他相应的服务设施,并保持完好有效。业务量大的根据条件可设置电子触摸显示屏和排队叫号辅助设备。
第七条 室内醒目位置应悬挂“户口事项办理、审批机关和办理时限流程示意图”、“户籍窗口服务工作制度”、“收费项目公开栏”等,以方便群众浏览、监督。
第八条 户籍窗口应配备1-2名取得户籍管理岗位任职资格的在职、在编正式民警。户口协管员只能协助从事人口信息录入、户籍档案整理等辅助性工作,严禁非执法主体的工作人员参与执法活动。
第九条 户籍民警应保持办公用品和工作环境的卫生、整洁,做好计算机、打印机等办公设备的保养、维护,及时 排除故障,确保设备正常运转。
第三章 户籍窗口警务公开规范
第十条 户籍窗口应健全完善警务公开制度,对以下事项进行公开,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一)户籍窗口正常上、下班时间。
(二)户籍窗口民警姓名、照片、警号、工作职责、联系电话和监督、投诉电话。
(三)各类户口、居民身份证受理的范围,以及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和办理时限等。
(四)需要上级公安机关审批的户口事项的办理条件、权限、程序及时限。
(五)办理各类户口事项、证件的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
(六)其它需要告知的户籍管理事项。
第四章 户籍窗口服务制度规范
第十一条 户籍窗口接待和服务群众,必须坚持依法、公正、公开,便民、利民和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执法,热情服务,实行以下工作制度:
(一)首问负责制度。接待群众咨询、办理有关事项的 首位民警为首问负责人。首问负责人对属于职责内的事项应当及时办理;对不属于自己管辖或职责以外的事项,要向群众说明情况,并做好引导工作。
(二)办事回执制度。对群众申办的各类户口事项,凡手续齐全能当场办结的要当场办结;手续不全不能当场办结或需要上级机关审批的,要当场向群众填写《公安机关办事回执单》,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及办理时限,避免让群众跑第三趟。
(三)预约代办制度。对确实不便到派出所办理户籍业务的群众,由责任区民警代为办理,或根据预约时间主动开展上门服务活动。
(四)延时服务制度。对辖区人口多、工作量大的派出所,应适当延长工作日窗口服务时间,并在节假日固定时段开放户籍窗口。
(五)特事特办制度。因参军、升学、就业、紧急公务或商务活动等急需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等事项的,应随时办理。
(六)电话回访制度。户籍窗口要建立《业务办理登记簿》,主动登记留存前来办理户籍业务的群众电话,对不满意和提出意见建议的,以及不能一次办结的,逐个进行电话回访。
第五章 户籍窗口民警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 户籍窗口民警要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的规定着装上岗,做到警容严整,举止端庄,精神饱满,依法行政,服务热情。
第十三条 户籍窗口必须按时开放,工作时间不得随意空岗。遇有开会、学习、上交或领取票据等离岗情况时,应在户籍窗口醒目位置张贴书面提示,写明离、空岗时限,取得群众的理解。
第十四条 户籍民警到岗后,应首先启动警务服务质量电子评价器和电视监控设备。当群众提出服务请求或提出办理事项时,应按键向群众发出温馨提示,事项办理完毕后,再按键提示群众给予评价。
第十五条 户籍窗口公安专网微机要专机专用,严禁“一机两用”,不得安装运行游戏软件或其它与工作无关的应用系统和软件。非户籍民警不得擅自登陆人口管理系统进行操作。户籍民警应当使用自己的数字证书,工作期间离开计算机终端时,必须退出操作页面。
第十六条 户籍民警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认真执行票据管理和使用制度。
第十七条 户籍民警应认真落实户口专用章、户口迁移证件等原材料的管理制度,实行专人专管,用毕即入柜上锁,严禁随意丢放、泄露暗记、非专管人员使用等问题的发生。要建立专门台帐登记编号、数量、使用、移交、注销等情况,做到底数清、去向明。
第十八条 户籍窗口民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待群众语言生硬,态度冷漠,作风粗暴,办事推诿、拖拉或故意刁难;
(二)违规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件或出具虚假证明;
(三)因升学、入伍、结婚、就业、退休等原因违规变更户口登记项目;
(四)工作时间吸烟、闲聊、吃零食、嘻笑打闹、高声喧哗、长时间拨打接听私人电话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等。
(五)接受服务对象及其代理人请客送礼或向服务对象及其代理人暗示提醒请客送礼;
(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职务;
(七)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违规实施处罚。
(八)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第六章 户籍窗口民警语言规范
第十九条 户籍窗口民警接待服务群众时,必须微笑服务,做到态度热情、语言文明、用语规范、来有迎声,问有答声,去有送声。
第二十条 面对群众咨询时,户籍民警应热情接待,主 动招呼:“您好,欢迎来到我们户籍服务室,请问您要办理什么事情?”待群众说明要办理的事项后,要向群众详细说明办理事项所需要的手续、办理的程序和期限,并将相对应的《办理户口须知》递交群众,并提醒群众:“为了您能顺利办理户口业务,请按《办理户口须知》的内容准备相关的材料。”群众咨询后离开时,要起身相送:“请您慢走!”或提醒:“请您小心门口的台阶!”
第二十一条 接待办理户口业务的群众时,户籍民警应起身或点头示意,主动热情招呼,先审核再办理,并使用以下用语:“您好,请问您要办理什么业务?”、“请坐,让我看看您的材料。然后,双手接过相关资料,认真进行审核。
第二十二条 对于符合政策规定,相关材料齐全可以当场办结的,应当告诉群众:“您的手续齐全,马上给您办理,请稍候!”在办理过程中,需要询问身高、血型、服务处所、联系电话等户口登记事项时,要用“请”字,如:“请问您的联系电话?”办完后,将户口证件双手递给群众:“您的手续已办好,请核对是否正确。”办结后需要群众签字和按手印的,应指明位置:“麻烦您在这儿签字、按手印!”随后,递上纸巾让群众擦拭。在群众离开前,应主动按下“警务服务质量电子评价器”的提示键,提示群众:“请您对我的本次服务给予评价!”
第二十三条 材料不齐全需要群众继续提供资料的,要详细告知群众不能办理的原因:“对不起,您的资料还不齐 全,还需要补充以下材料……。”同时,将应补充的材料内容、经办民警的姓名和联系电话等填入《公安机关办事回执单》,双手递给群众,并提醒:“为了避免您跑第三趟,请按《回执单》的要求,将资料补齐后再来办理。请慢走!”
第二十四条 受理的户口事项需要责任区民警调查和派出所所长审批的,户籍民警应主动为群众提供相关民警和所领导的警民联系卡和办公地点。对于群众申请办理且材料齐全,但需要县分局、市局审批的户口事项,户籍民警应填写《公安机关办事回执单》一式两份,将办理时限、经办民警的姓名和联系电话、上级公安机关的咨询电话和群众的联系电话等,填入《公安机关办事回执单》,一份留存,一份交给群众,并告诉群众:“我会尽快将材料送到县(分)局,待审批后,第一时间电话通知您。再见,您慢走!”
第二十五条 当群众申请的户口事项不符合政策规定时 户籍民警应耐心做好解释:“很抱歉,您的申请事项不符合户籍管理规定,我们不能为您办理。”然后,要耐心向群众说明不能办理的原因和依据。
第二十六条 遇到群众所办的事项当时无法解决时,应告知群众:“您的情况比较特殊,请留下联系电话,我们会抓紧时间研究,及时给您答复。”
第二十七条 遇到不属于户籍业务范围时,应告知群众到其他部门咨询、办理:“很抱歉,您这个问题不属于我们的业务范围,请您到××部门咨询。” 第二十八条 如果来办理户口业务的群众较多时,户籍民警要起立致歉,进行劝慰:“大家好,请不要拥挤,自觉排队或坐下稍候,我们保证认真办理每个人的户口业务,不办完不下班。请大家配合我们的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有年长或行动不便的群众时,户籍民警要主动上前搀扶,并优先为其办理;不能当场办结的,要留下其电话号码,然后主动预约或上门为其办理后续业务。
第三十条 遇到户口申请得不到批准、情绪激动的群众时,户籍民警要保持耐心和克制,他急我不急,尽力做好解释工作,必要时调换民警继续做解释工作,直到群众安心离开。
第七章 户籍窗口民警礼仪形象规范
第三十一条 户籍民警工作时间应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为条令》的规定着装上岗,按照季节配套穿着应季常服,不得佩带与人民警察身份或与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
第三十二条 户籍民警在工作中必须做到警容严整、举止端庄、精神饱满,不能将生活中的情绪带到工作中。与办事群众交流时,应正视对方、面带微笑、态度和蔼。
第三十三条 户籍窗口工作人员上岗时,应当保持头发整洁,不得纹身,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化浓妆、染彩发、戴手饰等。男性民警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剃 光头或者蓄胡须,女性民警发辫不得过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