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工作中存在的难点及对策(精选12篇)
1.税务稽查工作中存在的难点及对策 篇一
税务稽查作为一种行政执法活动,具体包含选案、实施、审理、执行、结案等工作环节,其中税务稽查审理是查处税务违法案件的必经程序。从税务稽查审理工作内容和性质上看,税务稽查审理可以理解为税务机关及其专门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照取得的稽查证据和相关法律依法判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当事人是否有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处以何种行政处罚或者作其他处理的审查判断过程。加强税务稽查审理工作,对于保证税收执法的合法性、正确处理税务违法案件、健全税务稽查机制及促进专业化分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有助于形成自我约束机制,保证税务稽查职能充分发挥,还可以促进稽查人员认真履行职责,提高执法办案效率,从而逐步规范税务稽查具体行政行为,避免、减少行政复议、诉讼等情况发生。
一、税务稽查审理工作基本情况
2005年初,顺义地税局稽查局正式成立。为构建起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相互配合、相互促进的稽查办案管理模式,稽查局内部设立了四个职能科室,即立案科、审理科、检查一科、检查二科,使得税务稽查工作更加专业化。其中,审理科作为专业审理机构,主要负责税务稽查案件的审理和税务检查业务的培训辅导。在开展工作过程中,审理科认真落实“五重”“五做”的总体要求,以做强稽查为目标,认真梳理、完善各项业务流程,制定了岗位工作标准,明确了岗位职责和工作范围。其次,在科内推行了层级负责制,成立三个审理小组,每个小组设组长一名,形成了组员、组长、科长一一对应的关系,有效提高了审理工作质量。再次,及时组织召开重大案件审理会议,对涉及偷税、抗税、罚款额度较大、案情较为复杂的案件进行集体审理。此外,还加强了对科内人员的培训,强化了对稽查办案人员的指导。通过采取上述举措,近一年来审理科共审结案件120件,发挥了税务稽查审理的作用,税务稽查审理质量逐步提升,为全面提高税务稽查工作水平奠定了基础。
二、税务稽查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税务稽查审理是一项对税务稽查材料进行定量分析和对案件进行定性处理的工作,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还有一些问题不利于审理工作顺利开展,主要表现在:
1、审理方式多局限于书面审理,影响审理工作准确性。税务稽查审理大部分是对纸质报告进行审理,依据稽查实施环节取得的案件资料进行判断。由于缺乏与纳税人直接沟通,难于掌握稽查案件的全面情况,加之检查实施人员对案件的理解以及工作水平存在个体差异,因而对案情的描述、资料的取证等方面也会有所不同,这就会造成审理案头材料的局限性,制约审理工作有效开展,从而影响审理定性工作的准确性。
2、审理报告程式化,不能反映审理往复过程中的内容。实际工作中,案件一般要经过“送审-退回补正-再送审-通过或退回”几个步骤,而审理报告格式固定,对于经过几次反复最终通过的案件,审理部门只能用“你单位能够严格按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实施检查,所查违法事实清楚,数据计算准确,引用法律法规准确,处理意见妥当”等格式化用语在审理报告中体现审理结果,而对于审理往复过程中的审理意见或建议却难以反映。
3、对法律边缘性的问题缺少探讨解决机制。审理过程中,经常会出现一些法律边缘性的问题,对于同一违法行为,各方认定所适用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不统一,出现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1)法律、法规、规章效力等级不同、内容冲突。(2)立法的原则性与执法的复杂性之间存在差异。即各种税收法律、法规、规章都是权力机关通过法定程序,根据不同时期、不同领域的特点制定的,对于执法中所遇到的实际情况,特别是新问题的不断出现,难以面面俱到的予以规范。(3)审理人员与税务稽查人员存在个体理解差异。随着经济形势的日益变化,各种经济现象错综复杂,人们的知识结构、理解程度有所不同,对于同一问题的看法、意见难于统一。上述因素的存在,使得审理过程中的争议时有发生,但是目前没有相应的问题探讨解决机制,掣肘了税务稽查审理工作。
4、新系统功能不能完全满足审理工作的需要。稽查系统分为案件登记、案件实施、案件审理、执行和结案等环节。目前,稽查案件资料需要纸制资料和电子资料并行使用,系统只具有文书上传和处理结果录入功能,缺少数据计算及文书制作功能,无法满足审理工作的需要。
5、对同类案件缺乏归纳、总结,规范指导作用不够。当前工作中,税务稽查审理对于税务稽查案件的把关意识较重,审理人员将过多的精力集中在个案审理上,对于某类案件缺乏归纳、总结、分析,未形成相应的指导意见,审理的规范指导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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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审
理力量相对薄弱,审理人员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以我局审理工作为例,审理人员主要负责审理所有稽查案件并制作《处理决定》、《处罚决定》等法律文书。从审理工作量上看,每个干部平均都要负责3个以上检查组查处的稽查违法案件,还要完成执行环节各种文书的制作以及处理结果的录入,加之稽查人员和审理人员对于同一案件在理解上往往存有差异,致使一些案件难于一次通过审理,增加了审理工作的难度;从审理内容上看,具体包括审查整个稽查案件执法程序的合法性,审查取证的合法性、证据的针对性、充要性、相关性,审查案件定性处理的准确性和引用法律依据的正确性,审查稽查执法文书的规范性。这就要求审理人员具备法律、税收、财务等综合知识,但目前审理人员所具备的具体稽查工作和法制工作经验较少,也没有经过系统全面的稽查知识和法律知识培训,干部的素质和能力还不能够完全满足以上工作要求。
三、提高税务稽查审理工作质量的几点建议
1、扩大税务稽查审理概念的外延,使“审理”工作贯穿于整个税务稽查工作过程。狭义上的税务稽查审理可理解为税务机关及其专门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当事人是否有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处以何种行政处罚或者作其他处理的审查判断过程。而广义上的税务稽查审理可理解为是对税务稽查整个执法过程的合法性审查,把税务稽查执法过程看作是税务行政复议、诉讼的取证过程,并对其进行内部司法审查的一系列活动。因此,在实际工作中,要不断扩大税务稽查审理的外延,依据各个工作环节之间的内在联系,做到相互把关,相互纠错,互相制约,互相完善。如,案件实施环节是对案源选取环节的把关,审理是对案源选取和实施环节的把关,以此类推,从而形成一个完整的审理过程,提高稽查工作质量。
2、将审理工作前伸和后延。审理工作前伸,就是对疑难案件的实施检查环节进行指导,特别是对于一些有争议的问题,可以组织相关人员召开案情分析会,通过实施人员介绍情况,共同进行讨论,提出切实可行的办法,使问题得以解决。审理工作后延,即审理工作对执行环节存在困难的案件实施跟踪指导,同时对已结案案件涉及到的各种法律文书的归档等进行检查。
3、严格落实《税务稽查调查取证管理办法》,做好查前、查中的证据分析。广泛详尽地占有案件资料是开展审理工作的前提,因此,稽查人员必须按照《税务稽查调查取证管理办法》严格取证,同时结合实际,归集整理出案件的基本证据,认真分析,才能更加有利于审理工作的开展。
4、提高审理人员的综合业务水平。审理工作对审理人员的要求较高,审理人员要精通税收业务、相关法律等知识。因此,从事审理工作的干部要不断加强学习,积极参加各种培训,及时将所学理论联系审理工作实际,善于总结经验和方法,同时牢固树立一丝不苟、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不断提高自身工作能力和素质。另外,稽查审理部门要积极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经常组织相关人员围绕业务问题及政策问题进行探讨,互帮互学,取长补短,以提高办案的准确性和公正性,特别是对大案、要案或者疑难案件,审理人员应介入案件分析会,加深对案情的了解,提高审理工作的针对性。
5、强化审理的审查、监督、评价作用。工作中,税务稽查审理需要对实施稽查人员提供的案件事实、证据等进行审查,并判断稽查实施环节对案件的定性是否准确、公正,是否符合法律依据,对于出现事实不清、证据不全、定性不准确、法律依据不足等情况,有权要求稽查人员重新稽查或改变原有结论。基于审理的这一职能,要强化其具有的审查、监督、评价作用,促进稽查人员增强责任感,认真履行职责,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工作效率,提升执法办案质量。
6、建立和完善税务稽查审理工作底稿制度。针对目前审理报告程式化所带来的不足,应建立和完善审理工作底稿制度,对审理工作过程进行记录。这样既有利于案卷使用者了解案件的整个处理过程,提高工作效率,又有利于明确各环节、各岗位的工作责任。
7、建立业务探讨机制。对在实际工作中出现的一些特殊问题,邀请主管领导、业务科室负责人以及稽查实施人员参加讨论,明确案件查处工作重点,找出疑点、解决工作难点,提高稽查效能。
8、建立稽查局内部岗位轮换培训制度。为了使审理人员能够熟悉实际稽查工作程序,掌握稽查工作技能,提高审理工作水平,一方面,可将审理人员定期派到检查实施单位进行实践。另一方面,可抽调检查实施单位的业务骨干到审理部门,学习案件审理的方法、技巧、工作重点,进一步掌握取证、执法工作中的注意事项,从而提高审理与稽查人员的实际操作能力,提升稽查工作质量。
2.税务稽查工作中存在的难点及对策 篇二
1.1 对电力营销稽查的了解不透彻
在电力营销稽查的实际管理工作中, 营销稽查人员对电力营销稽查工作的定位不准确, 对营销稽查的工作职能认识也存在偏差, 常将该工作与用电检查混淆。在稽查管理工作中, 工作人员将大部分的精力集中到了规范电力市场和堵漏上, 没有充分挖掘电力营销稽查工作的潜力, 导致该工作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1.2 电力营销稽查的考核体系不完善
目前, 电力营销稽查的外部考核和评价体系尚未完善。由于没有规范的法律规章制度, 导致电力营销稽查工作难以有效、合理地开展, 无法发挥自身的功能和作用。因此, 电力营销稽查部门不仅不能对电力部门起到积极作用, 甚至给电力企业的管理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风险。很多供电单位以外查成效作为营销稽查工作的考核指标, 过分强调了防漏、反窃的作用, 忽视了电力稽查本身的职能, 即以内促外和规范营销业务的管理职能。稽查考核体系应该以多元化考核目标和以内促外为主, 然而, 电力营销稽查受到了很多外部因素的制约, 导致考核内容难以定量、实际稽查考核工作的操作性较差。在实施电力营销管理过程化和规范营销业务方面, 电力营销稽查难以发挥出以内促外的重要作用。
1.3 电力营销稽查管理工作的手段落后
在营销稽查过程中, 工作人员的稽查手段较为落后, 仍使用手工方法逐个分析资料, 导致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很大, 查找线索和突破口的难度更大。稽查工作中的稽查手段分为抽查稽查对象和彻查稽查对象。无论是抽查还是彻查, 稽查工作人员都应认真核对报表, 管理好工作单、台账等档案资料。稽查人员一般都以工作经验为依据, 判断报表、台账等资料中是否存在问题。因此, 判断结果受主观因素的影响较大。抽查对象的选择是随机的, 抽查结果往往会遗漏一些问题, 很难完全反映电力营销稽查管理的真实情况, 进而给营销管理工作埋下了隐患;彻查手段耗费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较多, 且彻查频率一般, 这在一定程度上会降低企业的经济效益。因此,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信息化程度的不断加深, 上述的稽查手段已无法满足现实的要求。电力营销稽查工作应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实现信息共享, 这样可提高稽查效率, 从而促进稽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1.4 稽查工作没有形成闭环管理
电力营销稽查管理工作没有形成闭环管理, 主要表现在以下3方面: (1) 在对某一电力企业稽查后, 没有要求该企业限期整改, 或即使要求企业限期整改, 也没有跟踪复查整改过程。 (2) 对于在稽查过程中发现的普遍问题, 电力营销稽查工作人员没有普及这些问题的解决方法, 也没有进行相关方面的转型稽查, 更没有跟踪落实企业的整改情况。 (3) 没有一种操作性较强的营销工作质量考核制度, 导致一些电力企业和个人不被约束, 进而造成同样的差错反复出现。
2 电力营销稽查管理的新思路
通过分析上述电力营销稽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我们需要全面改进和提高电力营销稽查工作, 以保证该工作能有序、高效地进行。以下从电力营销稽查的管理模式、管理制度、管理内容和管理手段方面改进, 从而更好地监督营销全过程, 降低营销风险, 进一步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管理水平。
2.1 建立新的营销稽查管理模式
应逐步建立新的电力营销稽查管理模式, 使电力营销稽查、电价监管与电费计算相互协调、相互制约, 形成三位一体的稽核管理模式。这种新的稽查管理模式是电力营销部门管理职能的延伸, 需要同时做好营销机构、营销管理等营销业务的监督检查工作。应将分层级负责、常态化开展、专业化管理和查改与闭环管理模式有效结合, 从而积极推进电力营销稽查工作的开展。
2.2 完善营销稽查管理制度
应依据相关规定、流程和标准监督检查电力营销业务部门的工作, 扩大营销稽查管理的广度和深度, 保证相关部门及其人员依据制度展开工作, 从而提高营销管理水平。
2.3 不断规范营销稽查工作的内容
营销稽查工作的内容包括用电营销管理的整个过程, 应根据营销的重难点, 随着营销工作重心的变化及时调整稽查工作的方向, 从而使营销工作顺利开展。此外, 还要不断整理各部门、各专业中的管理漏洞, 做好分类和汇总工作, 并提出规范管理的建议和意见。
2.4 创新营销稽查的管理手段
电力营销稽查管理要坚持“内查为主、外查为辅、内外结合”的原则, 通过营销技术支持平台开展专业稽查, 通过营销业务应用系统稽查功能模块。依据营销稽查计划, 稽查工作人员应有序地组织日常稽查工作, 实行稽查全过程的闭环管理。
3 电力营销稽查的管理措施
针对电力营销稽查管理的现状, 应结合稽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并依据电力营销稽查管理的新思路, 切实加强对各专项稽查活动的管理。
3.1 业扩报装和服务质量专项稽查
以解决某一供电单位的业扩报装情况为例, 应通过申请报装时间、变压器的容量范围等方式检索, 主要稽查内容为客户的供电方案是否合理、答复和送电是否超过了时限、整体工作流程的时间是否超期等。服务质量专项稽查要求对业务人员的服务质量进行考核, 跟踪处理客户的投诉事件, 并统计客户满意率。
3.2 基础信息和抄表专项稽查
基础信息稽查的内容为核对用户的信息与现场是否符合。在日常核算工作中, 对于用户基础信息不明确或不完整的情况, 电费计算中心应负责整理。抄表稽查的内容为统计抄表员的实际抄表率、检查抄表时间的间隔曲线和检查拆表指针读数等。
3.3 营业管理和电费账务稽查
电费计算中心应严格审核退补电量电费、修改指针等流程, 从而规范营业管理。应核对电费账务系统中的负债类科目和资产类科目等, 核对总账与明细账是否一致、用户余额与明细账是否一致等。
4 结束语
我们应充分认识到电力营销稽查工作的重要性, 从实际出发, 充分发挥稽查管理工作的职能, 并建立监督机制, 从而不断提高电力营销稽查管理工作的水平。
摘要:在电力行业的管理工作中, 电力营销稽查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 其质量不仅影响着电力企业的经济效益, 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电力市场的秩序。通过分析、探讨电力营销稽查的现状和影响电力企业发展的问题, 提出了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电力营销稽查,电力抢修,考核制度,电费计量
参考文献
[1]许建新, 杨小梅.探讨电力营销稽查在管理中的问题及对策[J].广东科技, 2012, 21 (23) :98-98, 81.
3.税务稽查工作中存在的难点及对策 篇三
关键词:电费稽查核收 影响因素 问题及对策 用电管理
中图分类号:F4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5)06(c)-0241-01
在供电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为了进一步规范用电管理,并提高电费收缴的实效性,电费稽查核收工作尤为重要。鉴于电费稽查核收工作的特殊性和专业性,要想提高电费稽查核收的整体效果,就要认真分析电费稽查核收工作的内容及影响因素。但是从目前电费稽查核收工作来看,影响电费稽查核收的因素较多,制约了电费稽查核收的发展,不利于供电公司电费的收缴。因此,立足电费稽查核收工作实际,重点制定相应的解决策略,是满足电费稽查核收工作需要的重要手段,对提升电费稽查核收工作效果具有重要作用。
1 电费稽查核收过程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目前电费稽查核收工作来看,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电费稽查核收工作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1.1 对稽查工作的定位和认识存在偏差
在实际工作中,许多电费稽查核收员还是不能够正确地对电费稽查工作进行定位,在电费稽查核收的认识方面还有一定偏差,经常把电费稽查核收工作和用电检查工作混淆。
正是这种认识上的错位,导致了电费稽查核收工作在实际开展中工作目标不明确,工作内容不全面,导致了电费稽查核收工作出现了片面性的特点,不利于电费稽查核收工作的开展,制约了电费稽查核收工作的整体效果。
1.2 稽查考核评价体系不够完善
电费稽查考核与评价体系还不够完善,当前整个考评体系主要是围绕反窃防漏等问题展开工作。应该通过对电费收缴状况稽查考核,逐渐形成以内促外,多元化考核目标并行的稽查考核体系。
鉴于电费稽查核收工作的特殊性,要想保证电费稽查核收取得实效,就要积极建立完善的稽查考核评价体系,确保电费稽查核收工作能够有明确的规定作为依据,为电费稽查核收工作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提高电费稽查核收工作的实效性。
1.3 电费稽查手段有待提高
当前稽查手段比较单一,在选择需要稽查的对象时要人工进行筛选,稽查手段不但不科学而且略失公正。
在电费稽查核收过程中,稽查核收手段的单一不但制约了稽查核收工作的发展,同时也不利于稽查核收工作的开展。因此,进一步优化和完善电费稽查核收手段,对提高电费稽查核收工作的整体效果具有重要作用。
1.4 稽查工作没有形成闭环管理
对某个单位稽查活动结束后,没有对存在的问题限定整改期限和跟踪复查。对一些普遍性的问题,没能做到举一反三,也没有对其他单位要求专项稽查。
这一问题在电费稽查核收中比较明显,不但影响了电费稽查工作的整体效果,同时也影响了电费稽查核收工作的开展。因此,电费稽查核收工作只有形成闭环管理,才能确保电费稽查核收工作取得实效。
2 电费稽查核收过程中的主要对策和措施
基于电费稽查核收工作实际,在电费稽查核收工作中,要想提高电费稽查核收工作的实效性,就要有效解决现存问题,从多个角度出发,提高电费稽查核收工作的整体效果。具体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2.1 加强对电费稽查核收工作的认识,并对电费稽查核收工作进行准确定位
在供电公司中,应对电费稽查核收工作有正确认识,不但要将其作为电费收缴的重要手段,还要将电费稽查核收工作作为督促检查电费收缴情况的重要措施。基于这一认识,电费稽查核收员应将电费稽查核收工作作为供电公司的重要工作,从观念和手段上对电费稽查核收工作进行准确定位,保证电费稽查核收工作能够得到全面有效开展。
2.2 构建完善的稽查考核评价体系
鉴于电费稽查核收工作的专业性和特殊性,构建完善的稽查考核评价体系,既能够实现对电费稽查核收工作的有效考核,同时也能对电费稽查进行有效评价。电费稽查核收工作应对稽查考核评价体系引起足够的重视,并结合稽查核收工作实际,通过构建完善的稽查考核评价体系,为电费稽查核收工作提供有力支持,提高电费稽查核收工作的整体质量。
2.3 进一步创新电费稽查核收手段
考虑到电费稽查核收工作手段单一的问题,在电费稽查核收工作中,不但要立足电费稽查核收工作实际,同时还要对现有的电费稽查核收手段进行创新,使电费稽查核收手段既能够符合电费稽查核收工作的现实需要,又能够达到提升电费稽查核收工作效果的目的。因此,创新电费稽查核收手段对电费稽查核收工作而言具有重要意义。
2.4 实现电费稽查核收工作的闭环管理
在电费稽查核收工作之后,如何对被稽查单位开展长效的监督,成为了电费稽查核收工作的重要工作内容。基于这一认识,以及当前电费稽查核收工作的不足,实现电费稽查核收工作的闭环管理,是提高电费稽查核收工作实际效果的重要手段,对电费稽查核收工作而言具有重要的促进。因此,加强对被稽查单位的监督,强化稽查的长效性,是满足电费稽查核收工作需要的重要手段。
3 结论
通过该文的分析可知,鉴于电费稽查核收工作的特殊性和专业性,要想提高电费稽查核收的整体效果,就要认真分析电费稽查核收工作的内容及影响因素。但是从目前电费稽查核收工作来看,影响电费稽查核收的因素较多,制约了电费稽查核收的发展,不利于供电公司电费的收缴。因此,立足电费稽查核收工作实际,重点制定相应的解决策略,是满足电费稽查核收工作需要的重要手段,对提升电费稽查核收工作效果具有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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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税务稽查审理工作中问题及建议 篇四
税务稽查审理是稽查四分离的关键和核心工作,是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和查处事实对稽查实施结果进行认定和修正的过程。应该说稽查审理工作的好坏,不仅能体现税务行政执法的水平,在一定程度上也能反映税务稽查质量的优劣。因此加强税务稽查审理工作,对于保证税收执法的合法性,正确处理税务违法案件、健全税务稽查机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还可以有助于促进稽查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形成自我约束机制,提高执法办案效率,从而规范税务稽查具体行政行为,避免、减少行政复议、诉讼等情况发生。针对税务稽查审理环节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探讨如下:
一、税务稽查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税务稽查审理是查处税务违法案件的必经程序,是一项对稽查资料进行定量分析和对案件进行定性处理的工作,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还有一些问题不利于审理工作顺利开展,主要表现在:
(一)审理内容及标准的不确定性,造成审理方式多局限于书面审理,影响审理工作的准确性。
从广义上看,税务稽查审理可理解为是对税务稽查整个执法过程合法性的审查,并对其进行内部司法审查的一系列活动。目前除在《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四十七条所概括的审理七个方面内容外,对审理环节的具体内容及审理标准尚未制定详细明确的制度及规范要求。税务稽查审理案件只能依据审理人员个人的经验、业务素质对案件进行书面审理,范围也局限于对稽查人员提交的稽查报告中所列举的违法事实及所附的案卷资料。虽然这种审理方式针对性强、工作量轻、审理效率较高,但是由于审理人员并未直接接触纳税人相关财务资料,难以掌握稽查案件的全面情况,加之检查实施人员对案件的理解以及工作水平存在个体差异,因而对案情的描述、资料的取证等方面也会有所不同,难免存在对案件的审查不全面、不彻底的问题,这就会造成审理时案头材料的局限性,从而影响审理定性工作的准确性。
(二)税收政策变动频繁,业务理解差异缺乏协调解决机制,制约税务稽查审理工作。
在具体的审理过程中,经常会出现一些法律边缘性的问题,由于立法的原则性与执法的复杂性之间存在差异及审理人员与稽查实施人员个体理解存在差异,对于检查中所遇到的实际情况,特别是随着纳税人偷、逃、骗税手段日趋多样化,新问题不断出现,面对各种错综复杂经济现象时,往往对同一问题的定性难以达成共识,使得审理过程中的争议时有发生,制约了税务稽查审理工作。同时,税收政策的频繁变动也增加了审理的难度。为了保证案件审理的准确性,就要求审理人员必须熟悉新的税收政策,并且在审理过程中要区分不同时段所适用不同的税收政策,这就增加了审理的难度和工作量,同时不可避免地增大了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差错率。
(三)人情因素干扰,审查、监督、评价功能弱化。
自新的税收征管模式实施以来,税务稽查重要地位进一步提高。但由于稽查四个环节的人员在工作中需要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面对熟悉面孔,有些审理人员受人情因素的干扰,认为把关太严容易得罪人,因此往往草草审理了结,这样内部之间很难起到监督作用,难以完全做到公正、客观,不可避免地影响了案件审理质量,从而大大削弱了审理功能,降低了审理质量。
(四)审理报告固定格式化,对同类案件缺乏归纳、总结,规范指导作用不够。
当前工作中,税务稽查审理对于税务稽查案件的把关意识较重,审理人员将过多的精力集中在个案审理上,只是将税务稽查底稿、稽查报告与纳税人的书证、言证等材料进行对照后,以固定的格式化用语在审理报告中体现审理结果,而对于审理往返过程中涉及到的某类案件稽查建议及初审中发现的征管漏洞,缺乏归纳、总结、分析,未形成相应的指导意见,审理的规范指导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五)审理力量相对薄弱,审理人员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目前从我局的稽查岗位设臵情况看,主要力量在检查岗位,审理人员一般要面对四个上检查组,从工作量上看,审理人员不但要对稽查违法案件进行审理,制作《税务处理决定》、《税务处罚决定》等法律文书,而且还要完成其他岗位的工作量,加之稽查人员和审理人员对于同一案件在理解上往往存有差异,致使一些案件难于一次通过审理,审理周期的延长形成了不必要的滞纳金,增加纳税人的负担,加大了审理工作的难度;从审理内容上看,具体包括审查整个稽查案件执法程序的合法性,审查取证的合法性、证据的充分性、相关性,审查案件定性处理的准确性和引用法律依据的正确性,审查稽查执法文书的规范性等。特别是目前税收政策变动频繁,这就要求审理人员必须具备法律、税收、财务等综合知识,并做到随时更新,干部的素质和能力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二、提高税务稽查审理工作质量的几点建议
(一)应建立健全税务稽查审理工作规范制度,实施“审计审理”、“延伸审理”。
一是应建立健全税务案件审理相关制度,优化审理流程,合理设臵岗位职责、审理权限和工作程序,全面落实审理责任,实施规范化审理,可以通过制订分税种与分行业相结合的审理标准,细化审理内容和要求。如对与行业关系密切的流转类税种、所得类税种,可以按建筑、房地产、金融保险等行业进行细化制订审理标准。
二是应创新稽查审理模式,开展“审计审理”。稽查案件的审理不仅要针对检查人员提交的违法事实进行审理,还可以采取审计式审理。即审理人员在对案件查处内容审查时,要以“审计”的理念对被查单位稽查内的各经营项目、应纳的各税种及应履行的代扣代缴义务要逐一进行审核,判断其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及履行纳税义务遵从度,以发现未查清的其他税收违法问题,将税务稽查案件查深查透。
三是应拓展“延伸审理”,实现案头审理与实地审理相结合。应建立首审责任制,审理人员在对稽查办案资料进行书面审理时,要善于利用财务分析方法,根据会计表报有关数据间存在的一定关系,运用各种方法进行客观分析,寻找异常差异,并通过因素分析寻找差异的原因,量化、细化重点审理项目。对发现的有异议及有疑问之处,可以延伸至企业进行调查或与纳税人直接沟通,必要时可进行实地审查,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及时纠正和调整,这样既可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又可保证案件处理的准确性。
(二)应建立健全业务探讨、岗位轮换机制,提升稽查审理质效。
一是应建立内部业务探讨机制。一方面对在实际工作中出现的一些特殊问题,应及时邀请主管领导、业务科室负责人以及稽查实施人员参加讨论,明确案件查处工作重点,找出疑点、解决工作难点,提高稽查效能。另一方面对于一些有争议的问题,可以组织相关人员召开案情分析会,通过实施人员介绍情况,共同进行讨论,提出切实可行的办法,使问题得以解决。
二是应建立稽查局内部岗位轮换培训制度。为了使审理人员能够熟悉实际稽查工作程序,掌握稽查工作技能,提高审理工作水平,一方面,可将审理人员定期派到检查实施单位进行实践。另一方面,可抽调检查实施单位的业务骨干到审理部门,学习案件审理的方法、技巧、工作重点,进一步掌握取证、执法工作中的注意事项,从而提高审理与稽查人员的实际操作能力,提升稽查工作质量。
三是应进一步规范稽查证据资料。建议建立一整套稽查工作具体案件证据规格、文书种类操作方法,如明确有问题的案件需要哪些证据材料;无问题的又需要哪些证据材料;专项检查、发票协查等需要哪些证据材料等等,让稽查、审理均有“法”可依。
(三)应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全面落实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
一是应建立健全重大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实施三级审理制度。即每一个案件必须经过审理人员初审、部门复审和集体审理后,方能进入下一环节。同时应严格重大案件审理制度,对符合标准的重大案件,应及时提交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审理,集体审理过关后方能进入下一程序。
二是应全面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强化审理责任制,杜绝人情因素的干扰。对稽查自审案件,年内可以按一定的比例进户进行复查,在复查过程中对案件政策依据、提交的检查报告、证据、数据计算等内容一一进行复查,对复查出现的问题严格按照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落实,以不断强化稽查案件审理责任。
(四)应建立健全审理信息采集、反馈机制,实现征管查一体化。
首先应建立审理信息采集机制。即要以工作机制的形式,要求审理人员通过调查、初审等各种渠道,取得与税务稽查相关的各种信息,并做好汇总、归纳工作。如可以规定审理人员在审理税务稽查案件时,对发现检查组报送的案卷资料存在的各类问题,应定期做好整理、汇总,形成稽查工作建议及征管建议等审理信息。
其次是应建立健全审理信息反馈机制。即审理人员应将采集到的稽查工作建议及征管建议等审理信息,按一定的程序,可以采用纸质或通过“Notes”网以电子文档的形式,及时反馈给稽查其他环节及征管部门,实现以查促查,以查促管,提高税务机关整体协作能力。
(五)强化专业培训,提高审理队伍整体素质。
一是应建立健全税务稽查审理人员专业培训制度。开展分类别、分层次稽查审理专业培训。既要重视上岗前的基础培训,使审理人员了解掌握审理工作程序、掌握审案的方法、技巧及审理文书的制作,以尽快适应审理工作;更要加强上岗后的专业培训,特别是税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财务会计制度的定期培训,不断更新税务稽查审理人员的知识,增强审理人员敏锐的税收洞察力及科学分析问题的能力,以适应难度日益加大,日益繁重的税务稽查审理工作的需要。
5.税务稽查工作中存在的难点及对策 篇五
税务稽查是税收征管工作的最后一道防线,稽查工作的成效直接影响到整个税收工作。在当前宏观经济形势面临很大的不确定性,组织税收收入成为全局工作重心的时候,稽查工作再度走向征管工作的前线,承担了新的时代重任,面临了诸多的挑战和机遇。
一、当前税务稽查工作面临以下的挑战:
(一)查补税款、直接参与组织收入工作成为税务稽查在新时期下的新任务。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给稽查系统下达了1000亿的查补税款任务,这是1998年以来首次给稽查系统下达收入任务。最终全国税务稽查收入1192亿元,入库收入超过2006年-2008年3年稽查查补收入的总和。2010年稽查收入再次要求占工商税收总收入的1.5%,同时不低于2009年的查补入库数。要完成查补收入任务,成为稽查系统的第一个“紧箍咒”,执法型稽查模式也许面临向收入型稽查模式的回归。当然,在某种意义上说,组织收入工作可以和规范执法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但是难就难在有机结合的关键点上。多年来,税务稽查为了追求规范执法的终极目标,在稽查程序设置上不求效率优先,只求监督制约。在总局办法《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中,明确要求稽查局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工作的分工制 约。重大税务案件的审理实行稽查局和所属税务局案件审理委员会二级审理制度。分工制约程序的强化,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稽查工作的效率,有利于执法型稽查模式,却并不有利于收入型稽查模式。收入型稽查模式追求的是高效率地组织查补收入,从快处理稽查案件。而现行的四分离稽查模式,显然很难跟上组织稽查收入的步伐。以办理一个普通的需要进行税务行政处罚的稽查案件为例,选案时间为3日,查处时间为2个月,案件审理时间为15日(尚不包括需要二级审理案件和需要补证案件),税务行政处罚告知时间为15日,案件执行时间为7日(不包括需要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案件)。以上时间合计100日。时间取数来自于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和CTAIS系统岗责体系规定。
(二)税收自查工作急待规范。2009年全国税务稽查系统为了完成收入指标,把组织企业自查作为一项重点工作,大量纳税人进行了税收自查并补报了税款。据统计,浙江国税各县市2009年自查收入占稽查查补收入的60—80%。但是目前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只是针对税务案件设置办理程序和监督制约的措施,同时税收征收管理系统CTAIS也只是针对税务案件设置岗责体系和审批程序。一方面,在既无工作规程,也无计算机信息系统可依的情况下,税务自查工作存在很大的随意性。成为脱离监管的死角,带来很大的执法风险和廉政风险。另一方面,企业对于税收自查工作也是一 头雾水,只知道税务稽查局通知补报税款,但该不该报,怎么报,报多少税款都没有一定的标准。为了完成收入任务,有些地方的自查工作甚至成为某种程度上变相的摊派税款。因此,税收自查工作的规范性制度建设已经迫在眉睫。
(三)稽查队伍素质急待提高。多年来,稽查队伍逐渐老化,尤其是市县局的稽查队伍。以某市局为例,据统计,2009年稽查人员平均年龄为45岁,高于全局平均年龄3岁,其中35周岁以下的年轻干部人数为零,最低年龄38岁。同时,在高强度的稽查任务压力下,稽查干部人数也显得不足。据统计,全省各县市局稽查人员人数大多低于原来省局提出的稽查人员占总人数20%的目标。某市局只有11.7%,列全省末位;占比最高的是市本级稽查局,占18%。在稽查人数不断减少的情况下,要确保稽查任务的完成有一定难度。
其次,是现有稽查人员整体素质有待提高,工作技能不足,信息化查账技能缺乏。以某市局为例,稽查局31人,一线检查员10人,能独立查账办案的只有6人,难以适应日益繁重的稽查工作需要。掌握计算机查账的复合型人才几乎没有。到了使用计算机记账的企业,一是找不到服务器的主机位置,二是无法破译记账软件密码。
(四)廉政建设成为高悬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希腊典故,比喻 安逸祥和背后所存在的杀机和危险),反腐倡廉工作急待加强。税务稽查是税务机构中直接面对纳税人的 执法部门,可以说是位高权重。纳税人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出发,必然存在腐蚀稽查人员的天然动机。因此,稽查人员可以说是高风险执法岗位,时刻面临各种诱惑,一有不慎,就会被“拉下水”。近年来,稽查干部因廉政问题“落马”的情况也屡屡发生。
(五)传统的稽查三难现象(选案难、取证难、执行难)依然存在,在某些方面甚至更加突出。
一是选案难首先是要选案提高准确率。选案不准,将直接消耗本来就稀缺的稽查资源,名义选案准确率高达90%以上,实际选案准确率低,只有50%—60%。从理论上讲,选案人员应把案头分析和前期调查排摸结合起来。但实际情况是,前期排摸往往造成稽查选案信息的泄露,反而不利于稽查实施。所以,现在稽查在某种程度上是“靠天吃饭”,依靠下户突击检查来调取证据。其次,选案数量要适量。选案过少,将难以完成稽查收入任务,巧妇难为无米之炊;选案过多,又将造成稽查案件的办理时间延长,案件积压。
二是取证难依然困扰稽查人员。随着纳税人法律意识的增强,稽查案件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败诉的风险不断加大。税务稽查证据可表述为:税务稽查人员依法取得的,并经查证属实,能证明涉税案件客观情况的事实。目前,我国尚没有一部完整的证据法,有关证据的种类和外在形式要求散见于民事、行政、刑事三大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针对诉讼证 据的相关司法解释之中。在实际税务稽查实施过程中,取证可谓“运用之妙,存乎一心”。没有一套适用于各类案件的统一的证据获取方式和标准及技能要求,全凭税务稽查人员对法律的理解、对案件再现其客观实情的把握、个人办案技巧及悟性来获取。由于社会经济活动日益复杂,稽查查获资料的种类千差万别,如何固定证据并以此确定案件的性质的难度越来越大。而税法中并没有对稽查案件的证据取证要求作出详细的规定,只是省以下税务局以规范性文件的方式作了一些试行规定,其效力是不足的。规范性文件不是正式的法律渊源,对人民法院不具有法律规范意义上的约束力。只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并合理、适当的,在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时应承认其效力。一旦到了行政诉讼阶段,由于法官对行政案件证据认识的不同,往往会作出不利于税务机关的判决。
三是执行难依然存在。特别是一些历史遗留案件的执行难度更大。由于事过境迁,原纳税人的资产大多已经转移,难以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使用也有一系列前置条件: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 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按照本法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等到我们确认“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时候,往往纳税人的资产已经转移,再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已经没有太大意义。
执行难还表现在一些法律瓶颈上。如对已经注销工商登记或税务登记的纳税人,追缴其税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纳税人注销工商或税务登记后,其作为法人主体纳税义务已经消亡;另一种观点认为其纳税义务依然存在。根据征管法修订的征求意见稿,引进第二纳税人的概念,对注销企业的原股东追究其连带。若能实行,对解决稽查执行难是非常有利的。
还有对于案件移送司法机关的标准存在争议。根据刑法修正案
(七),逃避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在补缴税款、滞纳金,接受行政处罚后,可以不予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目前,司法机关、税务机关之间对于“两次”行政处罚是否含本数,存在争议。
二、应对挑战的政策建议
1、优化税务稽查人力资源配置。人才工程是最重要的,也是基础性的,没有高素质的稽查干部,一切工作无从谈起。在岗位轮换中要选拔优秀人才特别年轻干部充实稽查队伍,增加队伍活力,同时在稽查人员人数上要加以保证,保证稽查人员人数占所在国税局总人数20%以上。
要加强稽查业务培训和岗位练兵,提高业务素质。特别是针对计算机查账、电子证据的采集和固定等业务要进行专门的培训。通过“请进来”和“走出去”等方式,脱产培训和在职自学相结合,着力提高稽查人员的办案能力。
要建立有进有出,优胜劣汰的稽查人员轮换机制。通过个人绩效考核和业务考试等方式,实行制度化的优胜劣汰,不断提高稽查队伍整体素质。某市局09年试行了《稽查人员绩效综合评价制度》,选取了查处案件数量,查补税款入库数,处罚率,结案率,大要案查处数等核心业绩指标进行考核到人,定期进行排名和通报,并和岗位轮换、工作奖金、评先评优挂钩,取得了一定的激励作用。
2、加强稽查制度建设,避免执法风险。要对税收自查工作作出相应的制度安排,使这项工作有法可依。目前只能作一些程序上的规定,例如规定下户督促自查要送达自查通知书,要有两名稽查人员,对自查结果要经过稽查人员核实和领导审批。但是对实质性的自查证据方面,目前还难以作出有效的规定。
要对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作进一步的细化,有利于基层工作人员执行。要制订科学合理的《稽查取证制度》,对稽查证据的采集和固定作出系统的规定。按照稽查案件类型,对其适用的证据类别,以及不同证据的效力进行规定,使稽查证据的确定有制度可依,避免执法风险和行政败诉风险。目前税务机关往往忽略行政诉讼对证据的要求。在证据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对民事诉讼采用优势证明标准,即在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上,只要认定一方的证明力占优势即可;对刑事诉讼采用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即在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上,要求承担责任的一方能够运用证据对案件事实排除所有合理的怀疑,能得出唯一的结论。关于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法院一般采用清楚而有说服力的标准,即被告(行政机关)提供的证据相对于原告(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证据具有明显的优势,它低于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允许个别合理怀疑存在,要求行政机关的的证据之间具有清楚的逻辑关系、证据充分并有一定的说服力。而与税务稽查取证最为相关的当属行政诉讼对证据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二年七月二十四日颁布并于同年十月一日起施行的《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了行政诉讼的的证据规则,对行政诉讼中证据的种类、取得方式、外在表现形式及提交期限、证据保全的司法要求都作了明确规定。但现实是,绝大多数税务稽查人员仍在沿用先前的取证方式及习惯。可以说这是当前税务稽查工作的软肋之一,应 当引起各级税务机关及稽查工作人员的高度重视。
开展稽查管理制度的创新,采取“三位一体”的稽查制度,即案件交换检查,大要案督办和询问电子监控制度。推广稽查建议制度,以查促管。
3、稽查工作的总体方向在一定时期要作出相应的调整。在税收收入任务能够完成的情况下,要及时把收入型稽查向执法型稽查转变。个人观点,执法型稽查才是“王道”。稽查的终极目标不是为了多补一点税款,而是为了督促纳税人按实申报纳税,只有执法型稽查才能达到这一目标。税收自查的方式应当适时退出,慎用少用。其实组织企业自查从税务机关的职能来讲,更多地应该交给税收管理和评估部门。稽查局应该专司偷、逃、骗、抗税案件的查处。每年查处一定数量的大要案,形成一定的震慑力,更有利税收征管工作的开展。
4、对稽查相关的法律制度争议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争取早日修改税收征管法,对以逃避追缴税款为目的而注销工商登记或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由原纳税人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对于案件移送司法机关的标准存在的争议,本人的观点是,由于“刑法第九十九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刑法修正案是刑法的组成部分,这一条款同样适用,所以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到两次以上行政 处罚的稽查案件,就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加快稽查管理的信息化进程。探索建立大型的稽查选案信息库,以计算机选案为基础,配合人工分析选案,解决选案难的老问题,把实际的选案准确率提高到85%以上。加快电子查账软件的应用,探索电子查账的技能,通过实战演练,增强对应用计算机软件记账企业的检查效果。
6.税务稽查工作中存在的难点及对策 篇六
一、深远意义
(一)为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提供新的力量
农村基层是我党执政的基石和各级党组织的神经末梢,如果我们党的政权在农村基层得不到巩固,那是非常危险的信号。大学生“村官”有崇高的理想、远大的志向、发展的热情和积极的进取心,他们以村党组织书记助理、村委会主任助理的身份投入工作,为农村基层干部增添了新鲜血液。让大学生“村官”在党内重大活动、推进党内民主等党的建设各个方面发挥作用,既让他们在了解农村、熟悉农村中尽快成长起来,又让他们在积累基层工作经验、增长工作才干中为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做出贡献。
(二)为推动新农村建设注入活力
大学生“村官”到了农村基层以后,大部分能利用所学知识和专业特长,积极为发展农业、致富农民、建设新农村作出应有的贡献。在实际工作中,他们有的利用计算机知识,负责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等阵地,推进了农村的信息化建设;有的结合所学专业,在种植、养殖、果蔬栽培等方面加强探索和实践,带领村民致富;有的依托党员服务中心、“老娘舅”工作室等为村民提供法律、心理等各类咨询和服务;也有的运用所学知识,参与村里的一些规划、管理和建设等,为农村带去了新观念、新知识。因此,大学生“村官”为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注入了新的活力。
(三)为改善基层干部队伍结构创设平台
多年来,我们已习惯于从校门到机关门再到机关门的干部培养、选拔模式,“空降”干部带来的弊端就是缺乏对基层的了解,缺乏对农村农民的感情,甚至出现了“怕群众、怕集访、怕突发事件”的“三怕”干部,症结就是许多年轻干部缺少在基层锻炼的经历,不了解农村现状,与基层群众没有共同的话语体系。选聘优秀大学生任“村官”,让大学生在新农村建设的大舞台上施展才华,“经风雨、长见识、增才干”,更有利于大学生在农村基层丰富阅历、磨炼意志、提高能力、全面发展,为整个干部队伍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培养储备力量。经过锻炼,从中选拔出一些表现突出者充实村、镇干部队伍,为大学生尽快成长成才创设了平台。
二、存在的难点及分析
(一)从选聘质量来看,严把“入口关”还不够
选聘大学生任“村官”,比较偏重于大学生的外在表现,如毕业院校、所学专业、表达能力等,而往往忽视选聘对象的内在素质和应聘的真正动机,有相当一部分不愿长期扎根农村,而是将其作为报考公务员、研究生等的过渡。在松江区选聘的13名大学生“村官”中,有一部分人平时不愿花更多的精力去钻研业务、去与村民群众打成一片,而是忙于各种资格考试的复习和报考公务员、研究生的准备。所以,严把“入口关”非常重要,尤其要考察大学生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树立远大理想为农村建设事业奉献青春的坚定性和投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纯洁性。
(二)从大学生的适应性来看,在农村发挥作用还不够明显
首先是语言不适应。松江区这次选聘的13名大学生“村官”中,有7人是外省籍的,他们在村工作半年来,依然存在与村民群众沟通说不上、听不懂的情况,在走访、座谈中,大学生“村官”也坦陈语言是近期内最大的障碍。其次是需求不适应。村党组织和村民群众最需要的是专业上能与“三农”对口、综合素质较高、踏踏实实、愿意长久在农村发展的优秀大学生。但同时又担心他们在农村工作不适应,不能做到长期扎根,对村里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和储备干部的培养等都带来不利影响,这对矛盾客观上也影响了大学生“村官”作用的发挥。
(三)从政策待遇来看,还难以体现因地制宜
与松江浦南地区的村干部待遇相比,目前对大学生“村官”的待遇已高于村“两委”副职干部,更高于镇自主招录的大学生村干部,这样的政策设置带来两个后果:一是对现职村干部的积极性是一种打击;二是选聘大学生“村官”三年服务期满后,如果留在村里继续工作其经济待遇势必会有较大的减少,对他们的积极性也是一种影响。因此,在制定待遇政策等方面,要给基层一些自主权,以体现因地制宜,调动各方积极性,才有利于事业的长远发展。
三、几点思考
(一)抓好政策引导,让大学生“村官”安心扎根农村
“人往高处走”是社会进步的必然,但是在政策上可以作一些引导,让大学生“村官”感到在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舞台上创造自己的事业,在农村大舞台上建功立业、成长成才是真正的“高处”。要鼓励大学生走与实践相结合的道路,要加大扶持创业的力度,在经济上可以适当补贴,在信息技术、资金扶持、平台搭建等方面创造条件,让他们在创业的过程中感到在农村天地大有作为。在待遇措施上要因地制宜,暖人心才能留人心。在生活上要悉心关怀,妥善安排衣食住行等生活问题,及时足额发放大学生“村官”的各类福利待遇,为他们解决后顾之忧。同时,要确保待遇政策的公开、公平和公正,考虑平衡性,不能顾此失彼,避免人为的矛盾;要考虑激励与约束相结合,中组部和上级党组织明确规定的政策不搞重复的叠加,关键是要把现有政策用好,通过制定一些评价机制来规范,防止出现不公正的评价而影响大学生“村官”的工作积极性,符合实际的政策和客观公正的评价是让大学生“村官”安心扎根农村的前提条件。
(二)抓好帮带教导,让大学生“村官”锻炼成才
大学生思路开阔、朝气蓬勃,许多大学生“村官”胸怀大志,渴望把握机遇成就一番事业,但他们刚刚踏上社会,很多价值观、理念还没有转变,对农村的实际情况也还不太了解,适应性相对较弱。作为农村基层党组织和基层党员干部要有胸怀,既能热情的接纳他们,又要为他们创设条件,尤其是做好言传身教,让他们尽快的适应和成熟起来。首先是要建立结对帮带的制度。根据每一位大学生“村官”的实际,发挥领导干部联系点制度的作用,建立健全镇干部帮教和村“两委”干部帮带制度,进行“一对一”或“几对一”等方法,“手把手”传授,帮助他们尽快熟悉农村、融入农村,镇党委还可以设立指导员、联络员等,加强指导和辅导,使他们在实践锻炼中学习工作方法、积累工作经验。其次是要建立定期培训制度。要把大学生“村官”的教育培训纳入干部教育培训整体规划,统筹进行安排,每年定期举办大学生“村官”专题培训班,按照“实际、实效、实用”的原则,采取理论学习、案例教学、经验传授等形式,重点对大学生“村官”进行党的农村政策、有关法律法规、农村实用技术、工作方法技巧等为主要内容的教育培训,使他们尽快融入农民群众、全面适应农村工作。上级党委组织的一些讲座、报告等可以请大学生“村官”一起参加,也可以专门组织外出参观考察、“村官”沙龙等,加强交流、增长知识、提升素质。三是要建立挂职锻炼制度。上级党委的一些涉农部门,可以让大学生“村官”参与一些工作;上级党委一些大型的阶段性活动,如党内的集中性教育活动等,也可以请大学生“村官”一起参与,有意识地培养,让他们在各种不同的岗位接受锻炼,增长才干。把大学生“村官”培养成政策法律的宣传员、生产发展的信息员、改善民生的办事员、增收致富的推广员、文明新风的引领员,使其才华得以展示、激情得以释放、理想得以实现。
(三)抓好发展指导,让大学生“村官”增强责任感和荣誉感
促进大学生“村官”在农村健康发展,增强责任感和荣誉感非常重要,农村各级党组织要创设一些平台,有针对性地树立一些典型。定期组织交流,可以设计一些主题,确定一些主要的发言对象,通过交流思想体会、工作经验等,让他们互相学习、互相勉励,扬长补短,并要发现一些好的苗子,这是各级组织部门的责任,也是基层党组织的任务,尤其是村党组织书记责任更重。同时,通过评选表彰等方式对进行激励,确实各方面表现突出的可以推荐进入党代表或人大代表候选人等,在政治发展上指导他们健康成长。此外还要通过宣传来激励,增强榜样的示范效应,通过简报、报刊、网络等各种途径予以宣传,展示大学生“村官”的精神风貌和时代风采,进一步激发他们扎根农村、干事创业的热情,也要鼓励引导大学生“村官”学习先进、争创典型,树立当代大学生“村官”的良好形象。
(四)抓好管理督导,让大学生“村官”健康成长
7.税务稽查工作中存在的难点及对策 篇七
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各类企业在市场经济大潮中,不断发展壮大,企业间的竟争也越来越激烈,企业发生破产、解散等退出市场现象也逐渐增多。根据我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企业在申请注销法人工商登记前必须进行清算。企业清算是指企业因破产、解散、被撤销或其他原因而终止正常经营活动,依照法定程序,发出清算公告,收回债权,清偿债务,分配剩余财产,依法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最终结束企业所有的法律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而税务注销清算又是企业清算过程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税务注销清算是企业法人注销的必经前置程序,企业在申请注销法人工商登记前必须提供税务注销清算的相关文件,包括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等。
但是,在目前企业实际注销清算过程中,税务注销清算并未得到应有的重视,往往流于形式,缺少有效的监管力度,部分企业就利用税务注销来规避纳税义务的履行,逃避缴纳国家税款,扰乱税收征管秩序。笔者结合实际工作来谈谈当前税务注销清算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及建议。
一、当前企业税务注销清算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企业注销清算程序不规范。尽管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如《公司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对企业注销清算应该履行的程序规定的很明确,但由于我国当前行政机关间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行政监管不力,市场规则不完善等原因,有些企业在注销清算过程中并未按规定履行有关注销清算的程序和手续。主要表现在:
一是不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就直接办理工商登记注销。由于税务部门与工商、法院等部门联系不够,使得企业注销登记程序难以执行到位,不少企业在未办理税务登记注销手续的情况下,先办理工商登记注销,事后税务机关只有在纳税人未申报时才发现,这就给追缴税款带来难度,特别是对一些企业利用注销办法,达到偷税目的更是难以查处。
二是在清算期间怠于履行清算程序。有些企业被工商等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取消有关资格而发生解散、终止经营等情形后,对应该或可以进行处置的流动资产(如存货)、固定资产(如机器设备、房屋)和无形资产(如土地使用权)等资产不进行处置,对有关债权和债务不及时进行清理处置,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
三是有些企业尽管履行了清算程序,但清算前并不通知税务部门,税务部门被排除在清算之外,对企业的清算情况并不了解,企业办理税务注销时也不提供清算报告。以上不规范行为,都为企业逃避缴纳税款、恶意转移隐匿资产等提供了可能。
2、税务部门对税务注销清算缺乏有效的监管。目前,税务机关内部负责税务注销清算工作的大都是税收管理员,而税收管理员由于日常工作量大,业务素质参差不齐,实施注销清算的时间和精力有限等原因,致使有些税收管理员很少会到实地去查看注销企业的实际情况,了解企业注销的真实意图,仅凭企业提供的书面说明情况及账面财务数据就对企业出具了税务注销清算报告,注销清算工作并未认真执行到位。在企业注销清算过程中,税务部门往往没有主动提前介入并监督企业的清算工作,没有重视企业清算所得应缴的税款,有的企业清算后财产已分配完毕,税务部门即使事后要对企业税务清算所得补缴所得税,也由于企业已无财产可供执行,形成欠税。
3、税务收管理员对企业注销税务登记相关规定理解存在偏差,造成税款流失。
一是对“结清应纳税款”的理解不准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对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作出了明确规定:“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部分税收管理员认为“结清应纳税款”是单指企业生产经营期间产生的税款。因此,在办理企业注销登记业务时,只要企业账面上没有欠税,同时按规定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后就给予办结注销税务登记,而忽略了企业“应纳税款”除了企业生产经营期间产生的税款外,还包括企业在清算期间所产生的税款,如企业清算所得产生的企业所得税,处置存货、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物品、旧货等产生的增值税,处置不动产应缴纳的营业税等税款,从而导致国家税款流失。
二是对企业注销时对存货处理的税收政策理解不准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第165号第六款关于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存货及留抵税额处理问题规定: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不少税收管理员将企业清算和一般纳税人注销混淆,在税收清算时照搬上述政策,以为企业清算时存货处理不用缴纳增值税。而企业清算和注销一般纳税人资格是不同概念,企业清算时其存货处理实质上是一种销售行为,应缴纳增值税。
三是注销企业税务登记的时间理解不准确。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企业在注销税务登记前应结清所有应纳税款,那么企业注销税务登记的时间应当在企业收回债权、清偿债务、处理完毕剩余财产并缴清所产生的税款后方可办理注销税务登记。而在实
际工作中,由于企业进行清算工作会花很长时间,有许多企业在债权、债务、财产未处理完毕前即向税务机关申请注销税务登记,若在此时不予办理注销手续,企业往往会在清算工作结束后为逃避缴纳税款而销声匿迹,形成非正常户,造成税款流失,同时也会增加非正常户管理工作量。因此,部分专管员认为企业注销税务登记不一定要等企业财产清算工作结束后才予办理的错误认识。
4、企业注销清算税款计算难度大。目前税务机关在企业注销清算中,对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金税工程设备的缴销比较重视,问题相对较少,而对清算税款的准确性还有待提高。这与清算税款计算复杂有一定关系。《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企业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及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以上对于企业清算所得规定的很明确,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却有这样的问题:企业申请注销时有意不对相关资产进行交易处理,税务部门由于没有资产评估方面的专业知识,难以确定资产的可变现价值,进而影响清算所得的确定。当前,随着土地、房产等的持续升温,一些企业在成立时低价购入土地、房产,经过若干年后,这些资产的市值和企业购建时的原值相比较,都有很大的升值,有的企业在注销时虽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清算,但对有些资产采用按原值计价的方法进行清算,也不请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以致最后清算所得为零,体现不出清算所得。
二、加强企业税务注销清算工作的对策
上述问题的存在,使得企业税务注销清算管理成为税收管理中的一个薄弱环节,困扰着基层税务机关的征管工作。笔者结合工作实际,谈几点防范执法风险,提高企业税务注销清算管理的质量和效率的方法。
1、加强与工商等部门的合作协调,防止有些企业“恶意注销”行为。税务部门与工商等管理部门应该建立长期固定的合作协调机制和定期的信息沟通机制,在具体合作、沟通的内容上,并不仅限于企业经营资格的正常获得与取消,对于企业经营资格的非正常取消尤其要重视,因为企业如被非正常取消经营资格,往往会带来一定的税收风险,税务机关很难及时掌握有关情况。同时,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注销清算报告作为企业工商注销的必经前置内容,也不仅仅是形式上的必经前置,在内在实质上更具有重要性。
2、严格规范税务注销清算程序,落实注销清算管理制度。企业在申请注销税务登记前,首先是要成立清算组对企业进行清算,对有关资产进行处理,对有关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处置,税务机关作为潜在的债权人之一,也应尽可能参加清算工作,了解清算工作的开展情况;企业在向税务机关申请注销税务登记时,除报送目前规定的要求报送资料以外,应向税务机关提供企业董事会决议,由清算组编制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提出的财产作价和计算依据、制定的清算方案等资料,在办理完清算手续后,应向税务部门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出具的清算报告,说明有关资产、债务、债权的落实处置情况,如果不提供的或提供不全的,税务部门可以拒绝受理企业注销申请。
3、明确注销清算政策,规范税务人员的清算行为。税务机关内部注销清算人员对申请注销的企业在进行税务注销清算时,应深入企业生产经营场地进行实地调查,确认企业注销行为的真实性,应对企业注销前一及注销当年的经营情况和纳税情况(包括正常经营所得及清算所得)进行纳税评估和核查,有问题的还可以追溯调查,重点是要核实企业申请注销时存货账实是否相符、资产清理处置是否合理、有关债权和债务是否真实(包括内容性质和具体数额),对每一户
经清算的注销企业均需出具《注销企业税款清算报告》,报告要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注销清算期间由于存货变卖,设备、房屋等资产转让、处置,应收应付款项的清理核销等事项涉及的税款结算情况进行全面反映。注销结束后,税务机关内部相关科室应该定期通过执法检查等形式对企业的注销情况进行检查,督促纠正税务人员的清算行为。
8.加强税务稽查工作绩效管理的思考 篇八
所谓绩效管理,是指各级管理者和员工为达到组织目标共同参与的绩效计划制定、绩效辅导沟通、绩效考核评价、绩效结果应用、绩效目标提升的持续循环过程,其目的是持续提升个人、部门和组织的绩效。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涉税违法行为屡禁不止,为保障国家财政收入,加快税务稽查现代化建设已势在必行,稽查管理模式要逐步从传统的、粗放式结构向精细化、集约化转变,统一合理调配人力、财力、物力等各类资源,实现税务稽查管理效益的最大化。
一、当前地税稽查系统的现状
自地税成立以来,税务稽查以查促收、促管、促查、促改的职能得到进一步显现,稽查队伍凝聚力和战斗力不断增强,取得了显著的工作成绩,稽查系统的良好形象得以全面树立。主要表现为:一是干部素质明显提高。截止目前,我局共有干部职工15人,党员14人,平均年龄38岁,都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并有4人已取得注册税务师资格,是一支年轻化、高素质的稽查队伍。先后有13人分别获省、市级以上级别的表彰,其中获省政府表彰1人次,获省局表彰4人次;二是团队意识进一步增强。经过多年的努力,稽查系统干部队伍的团结协作意识不断提升。先后荣获“湖南省发票打假先进单位”、“全省地税系统稽查工作先进单位”、“全市地税系统考核先进单位”、“全市重点岗位行风评议第一名”等荣誉称号;三是稽查收入任务稳步提升。2008年至2011年,稽查收入翻了2番多,其中2011年稽查收入占总收入比重达到了6%,较2008年提高了4个百分点,为张家界市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了应有贡献。
二、当前稽查绩效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稽查力量不足造成岗位职责不清。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国税发„1998‟75号),稽查人员占总人数比例要达到25%。近年来总局、省局又结合实际提出新的标准,要求力争实现市县稽查人员数不低于同级地税总人数的15%。目前,我局稽查人员(15人)占本级税务机关人数(141人)的比例为10.64%,这一比例在全市地税稽查系统内还算是比较高的,大部分区县局的稽查人员比例都比较低,个别区县局仅有稽查干部3人,按照《税务稽查操作规程》的要求,要实现稽查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环节的职责分离难度较大。
(二)专业人才匮乏造成查账深度不够。随着企业财务电算化普及速度的加快,涉税案件作案方式不断变化,对稽查人员的专业化要求也越来越高。近几年,总局和省局在稽查工作要点中不断提出要进一步提高具备独立查账能力和电子查账能力人员占一线检查人员的比例。目前,本市稽查系统具备独立查账能力的人员不到50%,具有计算机专业学历教育或者通过教育部举办的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取得证书的稽查人员只有2人。在实际检查过程中,我们的稽查人员在运用信息技术和手段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电子财务及相关涉税资料进行检查、分析、取证时都存在着相当大的难度。
(三)稽查装备不足造成检查手段滞后。稽查装备的信息化是支撑税务稽查发展的重要基础。目前,全市稽查系统共配备办案车辆5台,已不能满足当前的检查需要。计算机人均拥有1台,打印机人均拥有0.88台,办公桌椅人均0.98套,只能基本满足办公的正常运转。其中,大部分的区县局稽查局没有专门的接待室、约谈室、会议室,录音录像、解密设备等现代化电子装备没有配备。
(四)绩效管理落后造成队伍活动不足。真正意义上的绩效管理应该是计划制定、辅导沟通、考核评价、结果应用、目标提升等环节的持续循环过程。目前,我们使用的税务管理操作及绩效考评系统是综合全市地税系统的各项工作需求设计开发的,其中对于稽查部门的考核指标针对性不强,不够科学。主要表现为过于追求量化指标,轻视过程考核。认为考评就是管理,与业务科室无关,忽略了绩效管理的辅导沟通和导向作用。
三、提升税务稽查工作绩效的对策建议
笔者认为,提升税务稽查绩效的关键是要加强人与事的绩效协调管理,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加强。
(一)合理调岗定责,规范工作流程。各级稽查部门要科学规范的岗位设置理念,坚持按照稽查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环节分离的原则设岗,实现“扁平化”管理。岗位设置时,一是要坚持一岗一责,必要时可一岗多责或多岗一责;二是要明确工作职能,量化工作标准,细化考核责任;三是岗责相连,岗位责任人员的事,原则上不能交给非责任人员办理。
(二)强化目标管理,提高工作效率。首先要围绕全局工作目标制定符合稽查工作实际的绩效目标。一是目标项目确定以量化为主,不宜过细过全。可结合本局的乐税文化增设确定干部思想教育、廉洁从税、纳税人满意度、干部幸福指数等指标;二是强化目标分析。定期公开目标管理活动的分析情况,使领导和每个干部能根据指标完成情况及时调整工作进度;三是完善目标管理程序,将每环节的工作细化分解为更为详细的子程序,逐个规范工作程序的标准并严格执行;四是健全目标评价考核体系。将责、权、利紧密地结合在一起,让每个干部各尽其职,各负其责,严格考核评价,实现“能者有其功、劣者有其过”。
(三)优化设备配置,提升检查能力。一是要增加办案用车、笔记本电脑及各类电子取证设备的配备;二是结合工作需要建立标准化的稽查约谈室、会议室、接待室等;三是加强软件开发与应用,在进一步强化现有稽查软件选案辅助功能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开发适合地税稽查使用的查账软件,制定电子取证操作规程,同时积极为稽查部门开展税务稽查争取更多的司法保障权力。
9.税务稽查工作总结 篇九
政治思想工作是一切工作的生命线!新年伊始,我局围绕着税务稽查中心工作这个大局,联系实际,强化稽查干部的政治理论教育、思想道德教育、廉政教育和形势任务教育,为打造出一支政治过硬、作风优良、业务熟练、纪律严明、廉洁奉公的稽查队伍夯实政治思想基础。我们通过专题学习、征集X格言、出墙报、创版xx刊物等形式强化干部的政治理论教育。通过印发xx服务卡、xx或xx下乡进基层、设立xx电话等方式加强干部的思想教育。通过传达学习全县国税工作会议、稽查会议精神以强化形势任务教育。
我局始终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首要的工作来抓,把廉政方面内容作为考核领导班子和每一个干部的重要依据。
1、各股、室负责人代表本部门同局领导签订了xx,把容易产生“吃、拿、卡、要、报”等行为的工作岗位作为监督的重点。
2、推行班子成员、各股室负责人“一岗两责”工作制,一级抓一级,形成稽查局廉政工作齐抓共管的格局。
3、开展党风廉政教育活动,召开民主生活会:组织全体干部学习国税局领导在全县国税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并写出心得。结合两个《条例》专题学习,提出“以党风带行风,以廉政促勤政”的口号。
4、在稽查案结后发送xx,全方位接受纳税人监督。
通过上述措施,我局干部增强了拒腐防变的能力,大家自觉严格要求自己,恪尽职守,清正廉明,公正执法。在查处xx的工作中,稽查人员拒收“红包”xx元。上半年发放xx份,没发现违反勤政廉政规定的现象。
二、抓好制度建设,规范和加强队伍管理。
制度的好坏事关大局。要管好队伍,不断增强和提高干部队伍素质,除了加强干部队伍自身的建设以外,还要建立建全科学、规范的各项涉及干部队伍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用好的制度管人、管事。稽查局自实施“一级稽查”以来,不断强化管理制度建设,完善了一套统一规范的思想政治工作责任、目标管理责任、学习、会议、财产管理、勤政廉政等四十多项规章制度,并汇编成册,进一步推进了用制度管人治事,用激励制约机制调动干部的主观能动性、工作积极性,规范干部执法行为,明确了职责分工,做到“责任到人、量化管理、职责清晰、目标具体、赏罚有据”,使稽查工作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xx年初,为了发挥职能作用,我局未雨绸缪,提前进入工作角色,抓好开局工作的部署——及时制定今年工作计划、编制xx年度xx。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新编的xx,我们及时修改xx。为使稽查队伍管理更具规范化,我们制定了xx。迎接稽查工作规范化检查达标,我局及时制定了xx。在自查过程中我们突出了五抓:
1、抓领导,树立各股负责人责任意识。
2、抓学习,明确考核的目的、内容和标准。
3、抓制度,建立有效监督机制。
4、抓沟通,加强和有关部门的联系和协作。
5、抓检查,认真开展对照排查。通过整改,我局成为了全市xx年度稽查工作规范化管理考核达标的X个局之一。
根据“一级稽查”运行的特点,我们积极与各分局加强联系与沟通,在xx月份组队下乡进行调研,与分局合开两次座谈会,在这基础上,我们制订了《xx暂行办法(试行)》,该办法明确了稽查局与各分局的工作职责、征管信息与稽查信息共享原则、案件与信息交换要求、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及稽查信息反馈方式,使征管与稽查工作衔接更加顺畅、税收执法行为得到进一步规范。
三、与时俱进,加强业务培训工作。
为了能使稽查工作人员增长新技能,掌握新方法,积累新经验,从而营造一支高素质的稽查队伍,我局根据实际制定了xx季《学习计划》,坚持每月一学,每季一考,改变以往“要我学”为“我要学”的思想观念,转换角色互学互助,锻炼了队伍。另外,我局还开展了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业务培训教育活动,求真务实,真抓实干,务必使各项培训活动真正达到目的,起到实效。
一是查摆案件。为完善和规范稽查执法,我局对调查终结的税务案件实行宗卷xx制度,成立了由稽查局正副局长、各股长、业务骨干为成员的税务案件内审小组。小组的职责就是在案卷归档前,对每一宗税务案件从选案程序、调查取证、文书制作,传递、引用法律依据、处理意见、执行情况等方面进行充分讨论,按照xx的内容和标准进行逐条核对。这样的“查摆式教育”形式新颖、务实生动,富有成效。
二是“稽查程序化”。为提高稽查效率,办公室搜集了47项稽查程序资料,进行科学的归纳分类,逐条罗列,编撰出内容丰富的稽查程序表,供稽查人员工作参考。
三是实施“阳光稽查”工程,查后督促、帮助企业调帐,提高稽查人员的财务知识水平。在税务稽查过程中,很多偷税问题都是通过会计帐薄反映出来的,在查补税款的过程中,必然会涉及相关会计帐薄的调整问题,如果稽查后只是补税罚款,而不对纳税人的有关会计科目进行相应的调整,必将使错误延续下去,直接影响纳税人财务成果的真实性,并影响以后年度的税收,甚至产生明补暗退的现象,故税务稽查后的帐务调整工作就显得十分重要。上半年,我局除向有关分局发送xx外,还对部分企业下发xx,提出帐务调整方法及详细会计分录,督促、帮助企业及时调帐,并将调帐结果存卷备查。在这过程中,稽查人员查阅有关资料,与企业财会人员探讨财务制度,商定会计分录,从中也加强了学习。
三是派出人员分别参加市局税收相关知识的培训。
四是有针对性地开展考试。xx月xx日,我局进行第xx季度业务学习考试,考试内容主要涉及所得税知识,为第二季度开展所得税专项检查作好准备。xx月xx日,进行《xx(试行)》和《xx》知识考试,以实际行动迎接“七一”党的生日。
四是在每期xx上刊登出内容丰富的稽查知识,以生动的形式开展学习。
四、切实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营造团结氛围。
开展生动活泼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是加强和改进政治思想建设工作的重要载体。我局大力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开展了xx征稿活动,争当“青年文明号”活动、积极实施“阳光稽查”工程等,使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由“虚”变“实”。我局还开展多项文体活动,如文艺小组利用休息时间进行排练,xx月xx日晚,在国税局与xx公司的联欢晚会上,我局自编自导自演的xx现代版xx赢得了观众的阵阵掌声,而xx等同志表演的现代舞xx更是将晚会推进高潮。xx月xx日晚,文艺小组代表县xx局党委参加县“五一”晚会,上演的节目荣获表演优秀奖。xx月xx日,我局与xx公司蓝球队在公司球场举行了一场篮球友谊赛。通过篮球友谊比赛,加深彼此的了解和友谊,融洽税企关系。
我局办公室编辑的xx内部刊物目前已出刊十期。刊物图文并茂,成为展现稽查各方面工作和成绩的一个窗口,为加强稽查人员的理论交流,增进稽查与系统内各单位的联系,有一定的影响,起到较好的作用,得到了广泛的好评。
10.税务稽查个人工作总结 篇十
一学习理论提高政治思想素养。
一年来我始终把提高自身政治素质放在首位持之以恒地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并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把学习理论与提高观察分析问题的能力结合起来注重从政治上、全局上观察、分析和处理问题与国税工作实际结合起来创造性地抓好组织收入、税务改革、干部管理等各项工作与增强党性观念改造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结合起来增强拒腐防变能力。
二钻研业务提高税收实践能力。
作为一名市局国税领导干部熟悉税收政策、通晓税收规律是一项必备的基本功。为了提高业务水平我努力钻研税收业务工作中遇到政策疑难问题及时请示上级领导并征询身边一些熟悉业务、经验丰富的同志的意见不断完善工作决策减少工作失误。同时我自觉紧跟时代要求带头学习掌握计算机操作技术应用办公自动化系统了解金税工程相关知识还广泛涉猎经济、法律、管理、历史等学科的知识不断拓宽视野丰富积累知识奠定了坚实的素质基础。
三联系实际提高统揽全局水平。
深入基层调研到实践中去寻找答案是提高领导水平的有效途径。一年来我每月用将近一半的时间下基层先后就组织收入工作、信息化建设、基层国税单位作风建设状况、税收服务等问题开展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在充分掌握第一手资料的基础上形成了《关于税收信息化建设若干问题思考》、《国税部门作风建设的现状及对策》、《关于国税部门贯彻三个代表思想的着力点》等调研文章并都及时转化成了工作思路指导了工作实践。
11.2012年全国税务稽查工作要点 篇十一
稽便函[2012]1号2012.1.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2012年全国税务稽查工作要点》印发你局,望认真遵照执行。
2012年全国税务稽查工作要点
2012年全国税务稽查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税务工作会议精神,牢记为国聚财、为民收税的神圣使命,围绕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的工作主题,坚持依法行政,推进税务稽查工作现代化、国际化建设,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为目标,突出工作重点,更新稽查理念,完善体制机制,规范执法行为,改进执法服务,创新工作方法,提高队伍素质,严明廉政纪律,不断提高税务稽查工作的整体水平,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
2012年税务稽查工作考核指标包括:全国平均稽查选案准确率达到90%以上;稽查案件结案率达到90%以上;稽查查补收入入库率达到90%以上;总局督办案件协查按期回复率达到100%,协查信息完整率达到95%以上。
一、大力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
1.认真开展常规税务检查工作。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制定科学合理的常规检查计划,主动、积极开展常规税务检查工作。始终保持对各类税收违法行为的高度警惕,通过科学选案提高检查质量,增强检查威慑力,防止税收流失,防止苗头性问题演变成趋势性问题。
2.严厉查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集中力量查处一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加大对虚开发票、骗取出口退税和偷逃税案件的查处力度,对重点地区加大督促力度。重点查处成品油购销、煤炭、运输等行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虚开“四小票”活动;重点查处电子、家具、服装类产品的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重点查处房地产、建筑安装等行业偷逃税案件。
3.科学部署税收专项检查和区域税收专项整治工作。贯彻适当精简检查项目、统一归口管理、发挥各地主动性的指导思路,科学部署税收专项检查和区域 1
税收专项整治工作。总局加强对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督导,着力做好项目数据的收集、整理、分送、汇总工作。
税收专项检查指令性项目:①接受成品油销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②资本交易;③办理电子、家具、服装类产品等出口退(免)税的企业及承接出口货物业务的货代公司。税收专项检查指导性项目:①房地产业、建筑安装业;②地方股份制银行、地方商业银行;③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④非居民企业;⑤各地根据本地实际开展的其他项目。
对农产品加工企业较为集中、税收秩序较为混乱的地区开展农产品收购发票的税收专项整治,总局选择部分地区直接督导整治工作。
4.有序开展重点税源企业检查工作。继续对近几年未检查过的重点税源企业按照行业确定重点,开展检查工作,促进企业提高纳税遵从度。总局在企业总部所在地成立督导协调小组,研究建立总局牵头、多省联动、国地税联合的省际稽查联动协作机制,做到上下联动、政策统一、查深查透、全国一盘棋。继续总结并探索重点税源企业检查的方式方法,继续推行查前辅导、查中约谈、自查为先导、抽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检查方式。各地要根据当地重点税源情况,选择当地部分重点税源企业开展检查工作。
5.继续深入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落实全国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协调小组各项工作部署,按照“打击与建设相结合、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的原则,会同相关部门落实制度建设和根本性措施,建立综合整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长效机制。充分发挥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的协调沟通、督办指导作用,实施社会综合治理工作考核评比。结合税收专项检查、区域税收专项整治、重点税源企业检查和税收违法案件检查,认真开展虚假发票“买方市场”整治工作,选取部分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开展发票使用情况的重点检查,做到“查账必查票”、“查案必查票”、“查税必查票”。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开展假发票“卖方市场”的打击整治工作,严厉打击印制、贩卖假发票的犯罪团伙,捣毁制假贩假窝点。积极配合通信管理、公安、工商等部门开展发票违法信息的整治工作。
二、坚持依法稽查文明执法
6.夯实稽查基础制度。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建立健全适应稽查工作现代化建设的稽查制度规范,为推进依法行政、规范稽查执法行为提供制度保障。印发实施《税务稽查分类分级管理暂行办法》、《税务稽查案卷管理暂行办法》。起草《普通发票案件协查管理暂行办法》。继续补充设计稽查执法文书。积极参与《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修订工作,完善稽查职权、体制、机制。协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起草论证涉税刑事司法解释。
7.坚持依法稽查文明执法。依法稽查是稽查执法的生命和灵魂,依法稽查、文明执法理念要贯穿于税务稽查全过程,落实到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各个环节。严格依照法定职责、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实施稽查,坚持稽查执法的公正与效率,提升稽查依法行政水平,规范稽查执法,完善执法程序,提高文明执法水平,尊重和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8.提高稽查依法办案质量。严格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开展办案工作,强化稽查执法质量意识,增强执法的统一性和规范性。细化办案质量标准,实施案件质量全程监控机制,严格审核证据和适用法律,坚持重大税收违法案件集体审议制度,确保权限合法、程序无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得当。开展案件复查工作,加大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力度,坚持有错必究,及时纠正执法不规范的突出问题,规范稽查执法,提高办案质量。加大对涉税案件的曝光力度,发挥税务稽查的教育、惩治、警示、震慑效应。
9.坚持稽查内部“四环节”分离。严格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的稽查部门内部“四分离”制度,选案、查案、审案、执行四个环节不得分设于稽查外部。落实四环节分工制约机制,实施稽查四环节的工作标准化,强化流程监督制约,有效监督选案、回避、检查时限、案件撤案、调查取证、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结案等流程,加强对税务稽查内部工作环节的监督制约。
10.改进税务稽查服务。坚持执法与服务并重原则,通过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和公正文明执法,为守法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转变执法理念,改进执法方式方法,在加大执法刚性的同时,注重运用服务、疏导、教育等柔性执法手段,从源头上控制执法不规范的问题发生。严格控制检查频率,减少重复检查,尽量
缩短检查和处理处罚时间,减少对纳税人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促进征纳和谐。加强服务意识,提高稽查执法透明度,充分听取纳税人意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切实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三、积极推进税务稽查现代化、国际化建设
11.加强稽查现代化、国际化建设理论研究与实践。加强调查研究、理论探索和实践应用,积极参与税收征管模式改革工作,开展稽查的机制、体制、职责、作用定位的调研工作。开展和推进稽查工作现代化、国际化调研工作,为稽查工作现代化、国际化建设提供理论来源和实践支持。
12.推进税务稽查管理方式改革工作。鼓励各地开展稽查管理创新,推进稽查管理方式改革。选择部分省和计划单列市国税局开展税务稽查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工作,调整、充实省、市两级稽查力量,积极推行市(地)级一级稽查体制,实施分类分级稽查管理方式,提高税源专业化管理水平,使稽查资源与稽查执法对象相匹配;加强重点税源监控,提高查办大要案件质效,初步形成适应我国现代税源结构特征的稽查资源配置模式和管理机制。
13.全面推行税务稽查分类分级管理。按照税源分布结构,赋予不同层级稽查局相应执法任务,合理确定省、市(地)、县三级稽查局组织检查和直接检查企业的分类标准,使稽查人力、物力、财力等稽查资源与重点税源的分布相对应。省级稽查局负责对重点税源企业实施定期轮查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查处;市(地)、县两级稽查局负责对一般税源企业实施常规检查和一般税收违法案件的查处。
14.强化稽查系统办案指挥。发挥国、地税稽查合力优势,始终树立协查地就是案发地的理念,严格贯彻执行大要案件报告制度、重大案件督办管理办法,落实重大案件查处责任制,加大督办、组织查办大要案件力度。以案件查办质量为纽带,加强对税收秩序较为混乱地区稽查工作的指导,确保上级稽查局案件指挥权。完善案源管理办法、案件管理制度、工作跟踪反馈办法等,逐步建立有力的监督管理机制,在提高受理案件的反应力、查处案件的打击力和案件曝光的影响力上多下功夫。
15.强化稽查案源管理工作。在各地已开发运用选案分析平台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完善稽查选案分析平台运用范围和功能,完善稽查选案软件功能模块,充分利用征管信息、协查数据、第三方信息等案源信息强化稽查案源分析,细化选案指标,实施科学选案,提高选案准确率。建立、应用稽查违法企业信息库,总结涉税违法犯罪活动的动态和趋势,预防重大涉税案件的发生,防范税收流失风险。
16.推广应用审计型检查工作底稿模式。在国税稽查系统,对大中型企业等会计核算较为健全的纳税人全面推广应用稽查审计型检查工作底稿模式,统一规范检查流程,强化检查环节痕迹管理,加强对稽查检查环节的规范管理和监督制约,做到税种查全、环节查到、项目查清、问题查透,实现对稽查过程和质量的控制、监督。适时开展地税系统审计型检查工作底稿模式的试点工作。
17.提高稽查信息化水平。树立“信息管税”理念,坚持以信息管理稽查、建设信息稽查平台。提高举报软件和协查软件应用水平,鼓励各地使用查账软件等现代化手段,为信息化稽查提供手段和技术支持,提高对信息化管理企业的稽查办案能力,有效应对企业利用电子账簿虚假记账、隐匿或销毁电子账簿的违法情况。
18.建立、应用税务稽查案例库。以协查信息系统为依托,建设和应用稽查案例库,提供查办案件经验交流平台,加强重大案件、案情复杂案件、有争议案件的案例分析,提高税务稽查案例分析和应用水平。省级稽查局要积极向总局稽查局推荐优秀案例,注重发现和总结作案新手段和违法新情况,形成有指导意义和参考价值的典型案例,报送案例数量不少于6篇。总局稽查局定期通报税务稽查案例报告情况,开展优秀案例评选工作。
19.高度重视税收违法行为检举工作。贯彻落实《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实施检举案件分类处理,明确分类权限和程序,提高检举案件管理水平。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引导检举人准确检举税收违法行为,树立稽查窗口良好形象。严格为检举人保守秘密,依法确认、计算和兑付奖金,积极为检举人兑奖提供优质服务和方便。做好检举案件的矛盾化解、疏导、说服工作。
20.注重开展调研式检查。紧密结合税收专项检查,选择部分社会热点、新型产业和征管监管薄弱行业,有针对性地开展企业经营模式、行业总体规模和税法遵从情况等方面的调研式检查。调研式检查要及时总结共性问题,归纳有效检
查方法,注重摸透作案新手段、违法新情况,掌握行业的运作规律,发现行业存在的税收风险点,为重点、全面、深入检查和提高稽查选案准确性提供可靠依据。
21.切实加强协查工作。稳步运行协查信息管理系统,发挥协查系统快速、便捷、实时监控的优势为案件查处服务。在地税稽查系统逐步推广应用协查系统,将货物运输发票纳入协查系统,研究实施普通发票案件协查工作。强化对委托发起及受托检查质量的跟踪和监控力度,努力提高协查委托发函质量和受托检查、受托回函质量和效率。除另有规定外,能够通过协查系统发起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协查,一律通过协查系统开展。总局重点考核总局督办案件和总局组织发起协查案件的协查质量并定期通报。各省级国税局稽查局要进一步加大对协查发函、受托回函情况的监控力度,既要监控委托协查准确率、受托协查的按期回复率,也要监控协查的信息完整率、回函的质量。
22.严格稽查办案专项经费管理。认真贯彻《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严格遵循专款专用、厉行节约原则管理、使用稽查专项办案经费。加大对一线稽查办案和基层稽查办案的经费投入,逐步加大稽查办案设备、科技装备投入,夯实稽查工作现代化发展的物质基础。提高稽查办案专项经费使用效益,坚持大要案件查办质量等工作实绩与稽查办案经费挂钩。加强稽查专项办案经费的管理和使用监督,纠正超权限审批、超范围使用、超标准支出办案专项经费行为。
23.完善国、地税稽查协作和部门协作良性互动机制。继续建立健全国、地税稽查协作机制,提高对共管户的信息交换和税收专项检查、区域税收专项整治及大要案件查处的协作水平,及时办理案件移交,确保查补税款足额入库。继续建立健全与征管、法规、税政和电税中心等部门的良性互动机制。巩固完善税警协作办案机制和情报交换制度,发挥打击税收违法犯罪的合力优势。总局与公安部继续督办一批重点案件,各地要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确保“两部局”共同督办的重点案件查处取得实效。进一步会同海关、公安等部门完善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联合工作机制。切实加强与银行、工商、证监、审计以及监察、法院、检察等部门的协调配合。
四、强化税务稽查队伍建设和廉政建设
24.加强稽查整体力量。坚持以人为本,积极探索稽查人员业务能级管理办法,加强充实省、市两级稽查力量。调整充实稽查人才库,提高一线检查人员占全体稽查人员的比例,提高具备独立查账能力人员和电子查账能力人员占一线检查人员的比例。以公正合法为核心、以专业化为导向强化对稽查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切实加强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基层领导班子素质能力和纪律作风建设。
25.提高稽查队伍整体素质。总局加强处级以上稽查干部和稽查专家型人才培训工作,举办第二期OECD国家跨国公司税务稽查培训班,举办资本交易等税收专项检查项目培训班。省级稽查局要重点开展针对提高稽查干部的税收政策水平、法律素质、查账技能等实用型培训,重视稽查人员调查取证、电子税务稽查和执法办案策略的训练。鼓励稽查干部参加在职学历教育和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司法资格等考试。
26.探索完善稽查执法内控机制。围绕保证权力正确行使、促进廉政建设目标完善和落实稽查执法内部监控机制,突出对税务稽查内部工作环节的监督制约。建立完善高效、标准的稽查岗位流程,完善查办案件中的制约措施,加强对稽查执法风险的有效控制,实现科学分权、强化流程监督,从源头上有效控制和化解稽查执法风险。深入开展廉政执法教育,教育和警示广大稽查干部筑牢反腐倡廉的思想防线,提高廉洁自律意识,严于执法、廉洁奉公。集团风险提示:
12.税务稽查工作中存在的难点及对策 篇十二
作者:张甲虎 鲁强 加入时间:2009-9-4 19:05:36 点击次数:465 近两年来,各级税务稽查部门认真贯彻“加强稽查管理”整体要求,大力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依法严厉打击涉税违法行为,狠抓稽查管理,优化内部运行机制,税收稽查工作职能作用得到有效发挥,“以查促查,以查促管”机制初步形成,稽查案件质量逐步提高。
但从一些稽查案件中也反映出许多问题,其中既有程序方面的错位,也有实体方面的缺陷;既有选案、计划方面的不周,又有检查、审理、执行环节的缺失;既有大征管的整体原因,也有稽查个案的执法不严等情况。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1、选案方法简单、缺乏科学性。目前,一些稽查部门还没有把选案工作摆在重要位置,进行系统的研究和改进,选案工作比较随意,无论选案方法还是选案结果都不能满足稽查工作的需要。具体表现在:一是税收信息采集网络不健全,渠道不畅通,造成了选案工作的局限性,比如:有的稽查局仅将年纳税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重点税源作为选案的唯一标准。二是缺乏对已获资料的综合分析,没有根据现有的信息资料筛选和归纳出主要选案疑点供稽查人员参考。三是集中选案和检查脱节,随机选取的案件出现了当年登记户、长期不申报户和注册地变更无法查找户,造成选案准确率较低,06、07选案准确率最高的为82%,最低的仅为20%。因此,健全信息采集网络,多层次、多角度、多方位地获取纳税人的经营信息资料,为稽查工作提供准确的案源和清晰的检查思路成为税务稽查工作的一项首要任务。
2、检查方法滞后,缺乏针对性。随着偷逃税者的违法手段日趋隐蔽化和多样化,少数纳税人在隐瞒各类收入或虚列各项费用之前就做好了充分的策划和技术处理,稽查人员采用“就账查账、账实相核”的方法已很难查出违法问题。这就要求稽查人员应不断改进工作方法,要根据选案疑点拟定检查方案,有针对性地开展检查,通过一些细微之处寻找案件的突破口,发现重要违法线索,以便查出虚开发票、账外经营等重大违法案件。目前不少大中型企业已采用计算机进行财务核算及报送各类财务报表,相比之下,稽查人员对计算机财务软件知识知之甚少,还是延用传统的人工查帐办法。因此,尽快研究开发出计算机查账软件,让稽查人员熟练掌握计算机查账方法已成为当前税务稽查工作的当务之急。
3、检查税种不全,缺乏系统性。复查中发现有的地方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征收土地使用税征收不全面;有的地方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没有实行预售收入预征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复查发现后,当地稽查局提出由于征收部门不予征收,检查发现后也无法定性处理,只能“不了了之”;有的市由于下达稽查考核积分任务不科学,客观上形成了检查不深不透不全面,愿意检查小户、无问题户拿基分,不愿意查大户浪费时间;只检查简单的营业税、放弃繁琐的企业所得税;只检查主要税种、放弃小税种;以所得税汇算期间为由放弃企业所得税检查,案件检查质量甚忧。
4、取证内容不完整,缺乏规范性。主要表现在:一是取证内容不够完整充分。在查账过程中,复制内容不够全面,在复制有关账目、凭证时没有复制时间、地点、复制人、被查单位的签名或盖章等有关内容。二是取证程序不合法、不规范,有的检查人员不注意获取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及程序,认为只要有证据就可以定案,程序合法与否并不重要。按照《证据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三是取证方式相对单一,《征管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进行检查时,可以行使查账权、实地检查权、责成提供资料权、询问权、商品货物流通环节检查权、存款账户和储蓄存款的查询权等。但目前稽查部门在检查中经常运用的主要是查账、实地检查和询问等方式,案件事实证据比较单一。四是取证标准不统一,从全省范围来看,在对同一类违法行为调取证据时,不同的税务检查部门,有着不同的标准。具体表现在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数量、证据的证明力和法律文书的使用上。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税务处理决定的准确性,还可能引发行政复议或诉讼。五是取证之后证据保管不力。有的案件案情复杂,收集的证据较多,由于没有妥善的证据保管措施,发生了证据遗失的情况,这既影响了检查工作的进度,也给认定案件事实带来了困难,一旦被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作为被申请人或被告人的税务机关,将陷入非常被动的局面。
5、审理处罚偏轻,缺乏严肃性。稽查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是否适当,是稽查案件质量高低的关键,复查中发现审理过程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案件定性刚行不足,自由裁量权使用不当。有些案件,证据中未表明有从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在处罚时却作出了从轻或从重处罚。二是应用法律条文不准确,应用了征管法第六十三条,却不执行罚款、加收滞纳金。三是处理偏轻、处罚率低,复查的5个局2个中处罚率最高的为30.69%,最低的仅为2.32%,普遍存在仅对小税种实施罚款和滞纳金,而对主税顾虑数额大、执行难,不予处罚,形成了“避重就轻”、“轻描淡写”,从而难以“自圆其说”,出现了“企业自查,不予处罚”、“由于征管局税收进度原因,不予处罚”、“由于纳税人不申报,不予处罚”等等,缺乏法律依据,形成了潜在的执法风险。
6、税款入库率低,缺乏执行刚性。“检查容易入库难”是当前稽查工作普遍存在的难点问题。根据税款属地原则,各稽查局查补税款、罚款和滞纳金均由各征收机关执行入库,导致一个案件两个执法主体,客观上形成了执行难、入库率低的现状。某稽查局2007稽查入库率仅为22.43%,甚至出现税款长期不入库,客观上造成了执行环节征管和稽查责任不明确的状况,对于拒不缴纳税款的“钉子户”,缺乏有效的入库手段,税法赋予的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基本流于形式。
7、案卷资料缺失,缺乏完整性。案卷资料缺失主要表现为:有的案卷中未发现纸质《检查通知书》的存根,而以《送达回证》替代;有的缺少稽查对象的基础资料,如稽查对象的纳税申报表、完税凭证、财务报表、工资表等;有的归档案卷中缺少相互印证的证据。在《税务稽查报告》中认定的纳税人存在的涉税违法事实,没有相关的账页、凭证、合同、证人证言等证据;部分证据资料手续不完备。在审查中发现调取的部分证据资料有未加盖纳税人公章,或者未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有的案卷认证材料仅加盖纳税人公章,既无纳税人签名、又无纳税人陈述申辩的意见等问题,同时稽查报告内容不够规范、详尽,基础数据、计税依据描述不清。
8、建议制度未落实,缺乏实效性。稽查建议制度落实不到位。部分稽查局没有做到重点问题一户一建议,而是实行多户一建议,稽查建议大多是“蜻蜓点水”、“不痛不痒”流于形式,客观上造成税务稽查中发现的税收政策缺陷、税收征管漏洞不能及时向征管、税政部门反馈,使税务稽查“以查促查,以查促收”的职能作用不能有效发挥。如有的地方由于税收计划与税源分布状况脱节,造成各征管机关“苦乐不均”,税源好的地方为了控制进度,常常建立“蓄水池”,人为调节入库进度;而税源差的地方为了完成任务,采取“预征”、“预缴”的方式,“寅吃卯粮”,稽查部门在检查中发现问题后,征管机关突击入库查补税款、混肴所属时期、违规出具涉税事项证明,此类问题屡查屡有,难以彻底纠正。
(二)原因分析
1、在认识理念上,对案件质量观念认识不到位
当前,一些单位对稽查“干什么”主要存在三种误区:一是唯收入论。以查补收入论英雄,个别地区现在还下达查补收入计划或变相下达收入计划,导致一些稽查部门只追求查补收入或检查企业数量,忽视案件检查质量;二是唯工具论。职责错位,将稽查变成应急工具、“灭火器”,稽查部门直接从事组织收入、纳税评估、歇业检查、清理漏户等属于征管环节的工作在一些地区时有发生,案件检查工作得不到应有的重视;三是唯服务论。扭曲了服务与执法的关系,把淡化稽查打击职能视为和谐、服务,个别地区甚至把“免查”作为地方政府招商引资的条件,地方政府的“土政策”约束着稽查部门严格执法。
2、在信息手段上,严重制约着稽查案件质量的提高
一是选案手段落后,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稽查部门获取第三方信息难度极大,造成选案信息来源匮乏并失真;二是检查方式陈旧。不论企业规模大小、核算水平高低、税法遵从如何和业态差异,稽查部门仍沿用传统的单一的就账查账的检查方式,检查方法已落后于时代发展的步伐;三是信息技术滞后。一些大中型企业信息化程度已远高于税务机关。目前运行的稽查管理信息系统的征管信息、数据资料还不能满足准确选案、稽查分析、以查促管和技术检查的需要。
3、在管理机制上,稽查检查征管入库,执行环节缺失
稽查查补的税款由征收管理部门入库,查补税款催缴工作在征管部门,查管互动机制不完善,沟通渠道不畅,缺乏制约造成稽查执行环节职能缺失。稽查局将两书送移征收局以后,对后续税款已经执行入库的稽查部门只能靠征管局的信息反馈才能知晓,未执行的稽查局无从知晓,再加上稽查部门外查偷偏内防不廉的职能作用,使得征收部门对稽查部门所实施的稽查行为带有低触情结,二者又是平级单位,征收部门的执行信息反馈不及时、不完整,但如果税款未执行回来,其责任还得由稽查局承担,这种体制无形对稽查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和风险。
4、在人员素质上,已不能适应现代稽查的需要
虽然现在已经拥有了一批稽查业务骨干,但稽查队伍的整体素质还不能完全适应工作的需要,知识快速更新、中介专业筹划和偷税手段变化等等,都向稽查干部的业务素质提出了严峻的挑战,目前,稽查队伍中能独立完成检查任务的还在少数。在政治素质方面,一些干部缺乏敬业精神,更有甚者不坚持职业操守,检查后将问题放水。虽然近几年加大了稽查队伍的培训力度,由于日常分工和人员知识素质的差异,稽查系统人员业务素质呈现出两级分化,业务素质好的稽查干部经常被送去培训、考试,业务素质较差的反而不经常参加培训、考试,呈现出为应付上级考试培训多,为稽查工作实战运用培训少;综合型的业务培训多,行业性的业务培训少;基础理论培训多,典型案例培训少等等,这些都加剧了查帐人员业务素质差异较大,不能适应与时俱进的现代稽查的需要。
三、进一步加强稽查管理,全方面提高案件检查质量
为了进一步改进税务稽查工作,整体提高案件检查质量,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一)树立现代稽查理念是提高案件质量的基础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这是税务稽查的法定职责,稽查部门应牢固树立以职责、法治、学习、遵从度为核心元素的现代稽查理念。打击涉税违法行为是现代稽查的首要职责和第一要务,能查出偷税大要案才是硬道理,查补收入只是副产品。“打击一个,震慑一批”才是最高层次的以查促管;法治是稽查工作的灵魂,依法稽查是现代文明的主要特征;学习是人类进步的根基,是提高稽查能力的最佳途径;全面提高企业的税法遵从度是稽查的根本目的。归根到底,现代税务稽查应该成为税收制度的保卫者和税收秩序的维护者。
(二)科学选案是提高稽查案件质量的前提
一是充分借助各类信誉等级制度,实施选案。根据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生产经营状况,通过社会职能部门了解掌握其信用程度,并通过税务部门的检查,对纳税信誉进行综合评价,以此增强确定稽查对象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二是建立有效的信息收集和信息共享网络系统,利用收集整理基础资料,通过税源监控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变化及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等方面的信息;查看申报资料、财务会计报表、发票领、用、存等资料,针对企业具体情况测算分析,对税源申报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做出初步判断,确定被查对象,加强针对性、有效性,减少盲目性。三是运用分析性方法进行审查分析选案。全面了解各经济变量间的互动关系,比对本年各月或各季重要指标的波动情况,分析变动趋势是否正常,查明异常现象和波动原因,核实是否存在漏记、隐瞒或虚记现象,采取内查外调相结合办法,合理确定稽查对象。
(三)完善管理是提高稽查案件质量的关键
一是强化内部制约,防止形式主义,促使稽查向规范化、法制化方面发展。首先,制定切实可行的质量标准。如检查底稿记录的内容、形式;取证内容的要素、程序。其次,建立内部制约机制,按选案、稽查、审理、执行四分离的要求,落实各环节的工作职责和工作交接,责任到人,各负其责。再次,实行集体审议制度,按照一定的标准,对所有案件实行分级集体审议,严把案件的质量关、定案关,防止检查工作中的“走过场”和“人情案”的发生,确保稽查工作的力度。
二是规范执法,严格按照税务稽查程序实施稽查,增强税收执法意识,避免执法违法。首先,深入学习《征管法》、《稽查工作规程》、《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加深对税务稽查执法基本规范的理解。其次,为指导实际操作,规范执法行为,设计稽查工作基本流程图,明确实施税务稽查前期、中期、后期各阶段所要做的工作、质量标准、时限要求、手续程序等,从而增强税务稽查执法程序的可操作性。再次,完善税务稽查工作底稿,力求通过静态资料来反映税务稽查的执法动态过程。坚持按法定程序办事,避免粗暴执法,越权行事。
三是完善制度,做到程序合法、规范,行为标准、统一。规范实施税务稽查的工作内容、工作职责和工作标准,完善税务检查底稿工作制度、税务稽查调查取证工作制度、检查调账工作制度、协查和延伸检查工作制度、案件督查督办工作制度、行政处罚立案审批制度、违法事实确认和告知制度和涉税案件审定工作制度、稽查查补税款专项入库管理办法等,确保税务稽查工作程序到位、工作措施到位。
四是技术进步,进一步完善稽查信息系统,加快全省范围应用步伐。按照《稽查工作规程》的要求,对四环节的运行在软件程序上统一规范。如:规范文字应用、案情叙述、案件定性、文书格式等,进一步提高信息系统的原因能力。
(四)强化检查严格审理是提高稽查案件质量的核心
一是税务检查取证要符合法定程序,取证的方式要得当。一要程序合法,税务案件调查取证的时间应该是在税务机关下达《税务检查通知书》之后,税务机关做出税务处理决定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二要取证得当,《税收征管法》只授权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因此,税务检查人员调查取证的方式只能在上述法律授权的检查项目和范围进行,否则,超越了法律授权的检查项目和范围进行检查就是违法行为。
二是检查取证的证据资料来源要合法,并依法为纳税人保密。一要资料合法,内容真实、数据准确;证据确凿、事实清楚,二要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必须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进行保密,并对税务机关查询所获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三是必须把好案件审核定性关,确保案件定性准确。首先,做好把关工作,对案件审核定性时应严格根据违法事实和已获取的证据资料定性,而不是根据检查人员的结论定性;其次,对证据不足难于定性的案件应退回稽查环节进行补证;再者,耐心听取纳税人的陈述申辩意见,认真进行核实,做到公正执法,准确定性。
(五)强化素质是提高稽查案件质量的保证
一是努力培养稽查干部的职业道德意识。切实把“公平执法,规范操作,廉洁从税,令行禁止,严守秘密”作为稽查干部的职业道德标准。
二是全面提高稽查队伍的专业技能。一要有针对性的开展业务培训,采取“缺什么补什么”、“用什么学什么”的方法,强化稽查人员的专业技能;二要要健全岗位考核体系,对不具备稽查业务基本技能,要运用各种方式和措施,加强对税务稽查干部的培训,切实提高税务稽查干部的会计、法律、经济、计算机等知识和能力,造就复合型的税务稽查干部队伍;三要通过培训仍不适应稽查工作需要的人员,要调整稽查队伍,逐步达到全员上岗的稽查队伍建设目标。
三是建立税务稽查干部资格准入制度。明确稽查人员标准,坚持“逢进必考”的原则,未获得资格的人员不能从事税务稽查工作。
总之,通过转变理念、科学选案、完善管理、强化检查、严格审理、强化队伍,才能确保稽查案件质量的提高,充分发挥税务稽查的职能作用,有力打击涉税违法行为,促进诚信纳税,建立良好的税收征纳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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