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迁子女入学保障的办法(精选4篇)
1.随迁子女入学保障的办法 篇一
永定县培丰文溪小学
义务教育阶段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管理制度
为切实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8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学校应履行的职责
(一)学校在满足所属区域适龄儿童、少年就读后还有教学资源的情况下要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并及时予以办理学籍手续。
(二)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的学校,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得擅自加收其他费用,做到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与城市学生一视同仁。对家庭确有困难的学生,学校可酌情准予缓缴或减免。
(三)学校应本着“以育人为本”的思想,维护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校的正当权益。要针对这部分学生的实际,改进教学管理办法,做好教育教学工作。在接受教育、参加团队活动、评优评先、参与文体等各项活动及实行奖惩等方面与我区儿童少年同等待遇。要加强与学生家庭的联系,及时了解学生思想、学习、生活等方面的情况,帮助学生克服困难,尽快适应新的学习环境。
(四)根据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以公办学校为主的要求,学校要充分挖掘潜力,尽可能多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提供保障。学校要建立完善保障进城务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工作制度和机制,使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受教育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二)建立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经费筹措保障机制。政府财政部门要对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较多的学校,在教育附加费中安排一部分经费,改善其办学条件。同时,积极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捐款、捐物,资助家庭困难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
(三)加强宣传引导,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进城务工就业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良好氛围。
2.随迁子女入学保障的办法 篇二
教育部将评估各地随迁子女入学情况
作者:
来源:《云南教育·视界(综合)》2013年第05期
据《京华时报》报道近日,教育部推出国家级“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暂行办法”,对县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做出具体评估指标。学生课业负担、择校、乱收费、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等问题都纳入督导评估范围。
为了实现所有学龄儿童“上好学”,促进教育公平,在对全国3000多个县级单位的30多万所义务教育学校校际差距进行模拟运算,并在312个县开展试点研究后,教育部于去年印发了《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暂行办法》。
3.随迁子女入学保障的办法 篇三
一、基本情况
兴义市坪东小学现有教学班20个,教师74人,学生1318人,其中进城务工随迁子女496人,占学校学生总人数的37.6%,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学习有困难(相对)的学生226人,占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总数的46%,在我校就读的进城务工随迁子女主要来自于兴义市较为边远的农村和外省市的农村,绝大多数经济条件比较差,流动性较大,存在部分学生中途插班和中途流失的情况。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进城务工随迁家长对其子女教育方法学习较少,不懂得如何教育孩子。进城务工的农民大多数文化素质不高,他们很少参加学习、接受家教培训,在教育子女的方式方法上存在误区。有的家长因为自己有某种理想没有实现,于是就把成功的希望转嫁到孩子身上。但在管教孩子方面显得束手无策。有的家长把教育看成一种“跳农门”的功利行为,认为只要学习好不管怎样都行,事事顺从孩子,从而忽视了教育本身价值取向,导致学生的理想非常盲目,不切实际,甚至出现很多不良习惯却麻木不仁。有的家长对孩子精神生活不够关心、认为孩子只要能吃好喝好就行,物质上满足孩子,“不能让孩子受半点委屈”。在精神上关爱却不足,很少注意培养孩子的学习、生活、劳动等方面的能力,对孩子的教育不闻不问,听之任之。有的家长因为孩子的成绩不很理想表现为对孩子很不满,经常非难、责骂,甚至对孩子进行侮辱、体罚。这类型的家长往往认为自己这样做是严格要求孩子,并没有意识到这是一种家庭虐待。
2、缺乏亲情的抚慰导致生活问题。一方面,由于在外打工,经济较之老家显得较为宽裕,对子女生活的支付能力较强,所以在生活(主要是物质生活)上对孩子提出的要求尽量答应,有的是宁可委屈自己也要答应孩子,因此进城务工随迁子女的满意度较高;但由于条件所限,有一部分孩子因为存在自卑心理,又爱慕虚荣,觉得当地孩子有的东西自己为什么不能达到,甚至不愿被同学瞧不起。另一方面由于父母忙于挣钱,与孩子交流的时间较少,孩子得不到应有的关爱,随着年龄的增长,进城务工随迁子女逐渐意识到家庭完整和父母关怀的重要性,因此,都认为生活状况一般。
3、家庭缺乏良好的教育环境。
从居住条件看,他们80%以上是租房,居住条件较差,60%以上的学生没有自己单独居室和专用书桌,学生在家庭中没有自主学习的空间和条件,学习和生活不得不受很多外事干扰,这不利于学生自主能力的培养和自我教育的开展。
从家长个人行为习惯看,大多数家长言谈举止随意性强,很少考虑对孩子的影响。
4、影响教育教学质量
一是由于务工人员子女就学随意性大,随时插班跟班就读,影响教学进度;二是有的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不合拍,还有的来自外省,教材不一致,学习态度不同,学习习惯不适应,影响教育教学质量。
三、经验做法
进城务工随迁子女的家庭教育问题已经成为学校教育亟待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针对我校进城务工随迁子女的家庭教育现状,我们采取了如下做法。
1、在收费上,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进城务工随迁子女享受与其它学生一样的收费标准,并在“六一”等节日的各种汇演中全部参与,学校对个别经济确有困难的进城务工随迁子女采取免收服务性收费等做法给以减轻其家庭经济负担。
2、做好进城务工随迁子女的“培优补差”工作,特别是对学习困难的学生,采取放学后教师单独进行学习辅导,对心理有缺陷的学生有班主任和科任教师对其不定时谈话,做好心理辅导,解除学生心结。对少数“问题学生”建立跟踪辅导调查表,对学生进行过程辅导,纠正其不良习惯。
3、充分发挥学校主渠道作用,为进城务工随迁子女洒下更多的爱。把问题较多的进城务工随迁子女教育管理任务落到班级任课教师,给予这些孩子在生活、学习、思想道德上更多的爱,并把这一项工作作为对学校对教师考核的一个重要内容,保证了关爱活动深入扎实而不走过场。通过学校少先队进行感恩教育,帮助进城务工子女正确认识父母外出打工的辛苦,提高他们自理、自立的自信心。
4、办好家长学校,提高农村进城务工随迁子女监护人素质。学校从家长的实际出发,充分利用家长学校,以“播种习惯收获成功”为目标,向家长宣传实施养成教育的目的意义,介绍学
校实施养成教育的做法及相关的制度。指导家长学习家长读本,具体指导家长应培养孩子哪些方面的习惯及具体做法,提出家长需配合家校实施的具体做法。通过家校联系,密切配合,共同培养学生形成良好的习惯。
在上级的领导和关心下,在全体教师的共同努力下,学校曾先后获得兴义市“文明校园”、兴义市“示范性家长学校”称号;兴义市一类学校“教育教学质量一等奖”,被确定为国家级重点课题“和谐德育”研究实验学校等。
四、今后的打算
1、争取上级党委、政府和主管局的支持,扩大办学规模、改善现有办学条件,创造比较好的学习生活氛围。
2、抓好进城务工随迁子女家长的培训,提升家长家庭管理素质,特别是对学生在家庭中养成教育的培养。
3、继续做好进城务工随迁子女的“培优补差”工作,让所有的进城务工随迁子女都能在学习上取得优异的成绩。
4、多种形式开展课外活动,让进城务工随迁子女享受丰富多彩的校园生活。
兴义市坪东小学
4.随迁子女入学保障的办法 篇四
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发表时间:2014/2/11 16:37:29
昆明市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做好昆明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依法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8号)的精神和《昆明市居住证管理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我市务工,年龄在6至15周岁,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随迁子女。第二条 按照“公平公正,市级统筹、以县为主,就近或相对就近”的原则,由居住证办理地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以公办学校为主统筹安排入学,不得择校。
第三条
各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问题纳入本地区教育事业发展规划,保障其接受九年义务教育,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读。第四条 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时应该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小学入学:
(1)在昆务工证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昆务工的相关证明(劳动合同、营业执照、务工地社区出具的务工证明等其中一种)。
(2)居住证明:在昆居住地派出所签发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昆明市居住证》或半年以上的《昆明市临时居住证》;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昆的实际居住地相关证明(房产证、购房合同、租房合同等其中一种)。(3)身份证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及其子女户口簿;适龄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同意在昆明就读证明(就学联系函)。
超过法定入学年龄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须提供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缓学证明。2.初中入学:
(1)小学阶段已在昆明市享受公费学位的小学毕业生,根据当年的招生政策随就读小学分配入学;(2)新申请初中公费学位的小学毕业生需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①在昆务工证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昆务工的相关证明(劳动合同、营业执照、务工地社区出具的务工证明等其中一种)。
②居住证明:在昆居住地派出所签发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昆明市居住证》或半年以上的《昆明市临时居住证》;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昆的实际居住地相关证明(房产证、购房合同、租房合同等其中一种)。③身份证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及其子女户口簿;适龄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同意在昆明就读证明(就学联系函);小学六年级应届毕业证明等相关材料(超过法定入学年龄的,所提供材料中应含缓学证明)。
第五条
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从外地转入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需提供第四条中的相应材料。办理转学一般以学期为限,转入应在每学期开学前一周联系,学期中途一般不办理转入手续。接受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读的学校对转入和转出的学生应按照国家、省和昆明市学籍管理规定办理学籍变更手续。
第六条
加大宣传力度,确立正确舆论导向,各单位要把宣传工作贯穿于外来务工人员管理工作始终,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宣传栏、网络等宣传工具宣传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服务政策。
第七条
解决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是一项系统工程,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主动和公安、发改、人社、工商、财政、卫生等部门和街道、乡(镇)人民政府联系、沟通,争取支持和帮助。
教育行政部门做好生源调查工作,积极探索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网络预登记制度。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招生计划,合理安排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接收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尽量为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提供公费学位,并保障其与当地居民子女享受同等待遇;
发改、规划、国土、住建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将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保障教育用地需求,督促开发单位同步建设配套学校,并无偿同步交付属地政府统筹使用。公安、工商和卫生部门要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供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有关情况,并如实做好材料提供工作。财政部门要安排必要的保障经费。
机构编制部门要根据接收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数量,合理核定学校的教职工编制。
街道、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宣传、组织、督促本辖区外来务工人员依法接受义务教育,对未按规定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尽快送子女入学。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昆明市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昆政办〔2004〕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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