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共13篇)
1.消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篇一
电路工程的施工标准:
1、开槽应横平竖直,地面开槽深度3CM左右,开在找平层,不能破坏结构层。观察好室内KFS预设的管道,不可切伤原始管道。
2、严禁横向开槽,严禁将承重墙体的受力钢筋切断。因为这样施工容易导致墙体的受力结构受到影响,产生平安隐患。
3、顶面打孔不宜过深,深度以能固定管卡为宜。
4、管卡间的最大距离应小于1米,管卡与络端,弯头终点,电器器具或盒边缘的距离宜为150-500毫米。
5、强弱电的管线之间水平距离应隔500毫米以上,以免强电产生的磁场对弱电产生干扰。
6、当遇到电线与煤气管道交叉时,交叉距离应不小于100毫米。防止因导线产生静电而对煤气管路的影响。
7、导线在线管内不应有接头和扭结,接头应设在接线盒内。
8、不同的回路不能穿在同一根管内,强电和弱电绝不允许穿进同一根线管,同一回路电线应穿进同一根线管内。
9、根据电线截面的大小,一根管内的电线总根数不宜超过4-8根,导线截面面积总和应小于电线保护管截面面积的40%。
10、明装插座距地面应不低于1.8米,暗装插座距地面不低于0.3米,为防止儿童触电,用手指触摸或金属物插捅电源的孔眼,最好选用带有保险挡片的平安插座。
11、单相二眼插座的施工接线要求是:当孔眼横排列时为“左零右火〞;竖排列进为“上火下零〞。单相三眼插座的接线要求是:最上端的接地孔眼一定要与接地线接牢,接实,接对,决不能不接。
12、厨房电器如电冰箱、抽油烟机等应使用独立的、带有保护接地的三眼插座。严禁自做接地线接于煤气管道上,以免发生严重的火灾事故。
电路工程的验收标准:
1、所用的各种材料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强弱电管间距是否在500mm以上;
2、线管是否固定;
3、线管连接是否牢固;
4、所有线路在穿线管内,不得有接头和纽结,如有接头必须更换;
5、电视电缆是否存在接头,或在接头处使用分配器;
6、网络线是否存在接头,如有接头必须更换;
7、暗盒是否安装方正,是否在要求的高度;
8、施工人员是否在敷设线管的部位做出标记;
9、暗盒位置、线管走向及线接头位置是否合理。
水路工程的施工标准:
1、所有材料应复合国家标准;
2、根据洁具准确定位出水口及排水口位置;
3、冷热水管排列时,就做到左热右冷,上热下冷;
4、PPR管道热熔连接时间:
管道直径20毫米,加热时间6秒;
直径16毫米,加热时间5秒;
直径25毫米以下管道,熔接完保持时间应大于15秒;
5、塑料水平管道的管卡的间距:
直径15毫米冷水管卡间距不大于0.6米,热水管卡间距不大于0.25
米。直径20毫米冷水管卡间距不大于0.6米,热水管卡间距不大于0.3米。
6、严禁横向开槽,严禁将承重墙体的受力钢筋切断。因为这样施工容易导致墙体的受力结构受到影响,产生平安隐患。顶面打孔不宜过深,深度以能固定管卡为宜。
7、热水管与冷水管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300mm,以免相互影响损耗热能;
8、热水管与电路线管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300mm,以免电路线受热老化、变形,形成平安隐患。
水路工程的验收标准:
1、检查水管及管件是否符合国家标准;
2、检查水管走向是否合理,各出水口的位置是否与卫生洁具的接口对应,是否存在过多的转角和接头;
3、检查软管是否有死弯,连接距离是否大于1米〔软管的连接距离应尽可能地短一些〕;
4、检查所有连接处是否发生渗漏,这可以通过压力测试来检验。
管道安装完成24小时后,须进行管道压力测试,试验前管道应进行平安有效的固定,接头部位必须明露,对管道缓慢注水,以便排出管内气体,对管道内充满水后,进行水密性检测,确认无渗透后,用手动试压泵缓慢升压,试验压力为管道系统压力的1.5倍,一般不大于1兆帕且不小于0.6兆帕。在完成管道安装和测试后,将管道槽填平并做好墙面和地面基层处理。
5、检查软管处是否安装截门〔防止水管开裂后无法更换〕;
6、下水的检查就是采取排水的方法;
7、所有接头、阀门与管道连接处应严密,不得有渗漏现象,管道有坡度。(测试方法:用纸巾在用水时抹拭所有接头、阀门与管道连接处,可以看出有无渗水.)
8、水管安装不得靠近电源,水管与燃气管的间距应不小于500mm。
防水工程的施工标准:
1、防水涂料应该符合国家有关防水的规定;
2、做防水前先做蓄水试验,看KFS的防水是否合格;
3、做防水前应将准备做防水的外表清理干净;
4、一般建议做至少做两遍以上防水涂料;
5、厨房的地面满做,墙面自地涂刷高度不低于30CM;
6、卫生间地面满做,淋浴区自地面起涂刷高度不低于180CM。
防水工程的验收标准:
1、验收时在准备验收的门口做起150mm高的挡水“坝〞;
2、在房间里蓄水,水面最低处不能低于20mm。注意做好水面的高度标记;
3、48小时以后观察水面高度是否发生了明显变化,同时必须到楼下检查相同位置房间的天花板是否出现渗水现象;
4、如果没有出现上述现象,即可认为防水工程验收合格;反之,如发现上述现象,即可认为防水工程不合格,必须整体重做,重新进行验收。
5、对于轻质强体防水工程的验收,应采用淋水试验,使用水管在做好防水涂料的墙面自上而下不间断喷淋3分钟,4小时后观察墙体的另一侧是否会出现渗透现象,如果无渗透现象出现即可认为墙面防水施工验收合格。
2.消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篇二
本规范制定过程中, 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 总结了我国砖瓦工业隧道窑节能设计、施工及验收的实践经验, 同时也调查和参考了国内不同地区和比较先进的砖瓦工业隧道窑, 并通过调查和测试取得了相关的重要的技术参数。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 《砖瓦工业隧道窑节能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编制组按照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规范的条文说明, 供使用者参考。但是, 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规范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 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规范的参考。
1总则
1.1本条说明制定本规范的目的。我国目前约有烧结砖瓦生产企业5万余家, 年总产量8 000亿块 (折标准砖) , 多数企业管理粗放, 耗能力大, 约占建材行业总能耗的30%左右。如果烧结砖瓦企业采用适合的节能设计方案, 则至少可降低能耗10%以上。因此, 规范砖瓦工业隧道窑的节能设计、施工及验收, 引导和规范企业节能管理势在必行。
1.2明确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 即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砖瓦工业隧道窑的节能设计、施工及验收。
1.3在烧结砖瓦窑炉设计建造中, 设计者和项目业主应严格按照国务院《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和国家发改委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相关规定, 为保证项目建设的经济性和规模效益, 规定隧道窑单窑产量不低于3 000万块普通砖/年·条, 瓦产量不低于30万m2/年·条。
1.4本条规定了砖瓦工业隧道窑在设计、施工及验收的各个环节都要注重节能, 确保能耗指标达标。
1.5本条规定了砖瓦工业窑炉节能设计应满足所采用原料烧结性能要求。对所使用的工业废弃物、城市生活垃圾等应符合GB6566《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和GB5085.3《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的要求。
1.6烧结砖瓦隧道窑设计涉及许多方面, 节能设计仅仅是其中一个方面, 因此, 按本标准进行节能设计的同时, 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术语
本章是对本规范中术语的规定。这些术语的绝大部分是本标准常用的术语, 少量与其他专业共用的则从现行标准、规范中引用。
3隧道窑总图节能设计
3.1本条对隧道窑的总图设计提出了基本要求
烧结砖瓦隧道窑设计、布置兼顾其专业特点, 根据地质结构, 主风向、排水、装出窑要求等全面分析, 采用最适合的工艺布置。使工程设计科学合理、环保节能。在满足生产工艺流程要求和各种防护间距的同时, 还要注意合理用地, 紧凑布置, 降低能耗。
3.2隧道窑设计应满足生产线产品性能要求
隧道窑设计应满足多品种、多规格产品和不同原料、工业废料的生产要求。目前改建、新建砖瓦企业隧道窑应优先考虑烧结保温砌块和烧结装饰砖、路面砖的生产。
3.3本条款要求砖瓦工业隧道窑设计应满足GB/T29620-2013《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其他节能、环保相关标准要求。
4砖瓦工业隧道窑工作系统
4.1一般规定
4.1.1本条款是对隧道窑设计阶段节能设计的规定。隧道窑设计应以原料性能、产品品种、质量及产量指标等因素综合考虑隧道窑工作系统指标设计。
4.1.2本条款对砖瓦工业隧道窑基本参数作了规定。
4.1.3本条款规定预热带、烧成带、冷却带系统设置应满足原料性能要求、保证产品质量。由于原料不同, 产品预热、冷却温度、气氛、压力制度变化速率及完全烧成所需的时间和温度不同, 因此窑的长度应由原料性能及产量要求来决定, 合理的窑炉长度是节能设计的关键。
4.1.4窑炉结构设计除满足常温结构强度要求外还要满足热胀冷缩结构强度要求。
4.1.5本条款对窑炉施工材料提出了基本要求。设计人员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及投资规模、窑炉种类等方面因素合理选择材料。由于有围护结构传热系数等约束指标, 设计人员应综合各方面因素选择合适的材料。对于需现场制作的特殊材料, 本规范强调了其可靠性。
4.2砖瓦工业隧道窑预热系统
预热系统应满足坯体合理脱水及预加热要求, 预热带断面温差大、坯体预热不均匀是影响产品质量、产量的关键一环。因此, 本规范对窑炉断面温差做了规定。
4.3砖瓦工业隧道窑焙烧系统
4.3.1本条款对砖瓦焙烧系统的能效指标分别进行了规定, 应满足《烧结砖瓦能耗等级定额》JC/T-713中一级窑炉的规定。
4.3.2本条款主要规定了窑炉的基本要求, 强调了焙烧窑正常生产时的散热损失控制指标。在既满足传热要求, 又节约投资成本的前提下, 设计人员应通过核算尽量选择适宜厚度的结构型式及保温材料种类, 并充分利用新材料、新技术。
4.3.3本条款对焙烧系统热风管道保温设计提出了原则要求。在有余热利用要求的热风管路上其保温层设计宜控制在表面温度50℃以下, 无余热利用要求的管道外保温设计应满足劳动安全保护要求。在输送热风系统中, 各种法兰连接应严密, 不得漏风漏气。
4.3.4采用变频调速装置具有显著的节能效果, 因此从技术角度要求有风量调节的风机均宜配置变频调速装置。
4.4砖瓦工业隧道窑冷却系统
本规范为鼓励隧道窑新技术应用, 对出窑产品温度和车下温度作了规定。
4.5砖瓦工业隧道窑余热利用系统
4.5.1在隧道窑设计阶段同步规划余热利用系统, 有利于贯彻国家节能降耗的产业政策。
4.5.2余热利用系统是在保证烧结砖瓦生产正常运行的前提下进行的, 本条对隧道窑余热利用系统的建设提出了要求。
4.5.3利用烧成系统多余的废气余热进行干燥、采暖、热水供应, 是目前应用最多的节能技术, 鼓励企业采用余热利用新技术。
4.6砖瓦工业隧道窑窑炉监控系统
4.6.1隧道窑检测控制系统是提高窑炉自动化程度、保证产品质量的数字化准确显示、控制系统, 能避免人工观测温度的误差。有条件的企业要采用自动监控系统, 更精准操控隧道窑, 避免人为误差。
4.7砖瓦工业隧道窑窑体结构维护系统
隧道窑窑体结构维护系统除考虑正常结构受力外还应充分考虑窑体热胀冷缩产生的应力, 以保证窑体的正常运行。
4.8砖瓦工业隧道窑烟气净化处理系统
按照GB/T29620-2013《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及砖瓦行业脱硫的特点含硫原料、燃料必须配置脱硫系统。
4.9主要能耗指标
4.9.1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烧结砖瓦工厂生产线隧道窑的热耗指标应符合JC/T713-2007中4款中一级窑炉的要求。主要电耗设计指标应符合GB50528-2009中4.2.2砖瓦焙烧≤3.2 k W·h/t规定。
5窑炉砌筑及整体性能要求
5.1一般规定
5.1.1本条款规定砖瓦工业隧道窑 (以下简称窑炉) 砌筑应符合GB50211-2004中1.2、1.5、1.6的基本规定, 第三章“工业窑炉砌筑的基本规定”、第十五章“隧道窑”和本标准要求。
5.1.3本条款规定了窑炉整体性能要求:规定了窑炉施工的技术条件, 第一次大修期限, 窑炉主体结构要求及能耗指标要求。
5.2窑炉基础
5.2.1本条款对隧道窑施工基础承载力及地基基础施工应符合GB50202提出要求, 窑炉地基采用的烧结普通砖应符合GB5101中一等品规定、强度等级不小于MU15。
5.2.2窑炉地基基础、地下风道、设备基础若需防水及处理时, 应符合GB50208要求。
5.2.3窑炉附属设备基础应符合GB50204、GB50205的要求。
5.2.4本条款对隧道窑轨道安装提出要求, 轨道施工、安装是隧道窑施工的关键, 合理、规范的施工才能保证隧道窑的整体质量。
5.3窑炉墙体
5.3.1本条款要求窑墙应于窑炉基础、附属设备基础完成并验收合格以及签订工序交换证明书后方可进行施工, 工序交换证明书应符合GB50211-2004中1.5的要求。
5.3.2本条款规定窑墙砌筑前应对基础检查验收。应预先找平基础, 必要时进行预砌, 基础标高误差5-10mm。
5.3.3本条款规定了耐火材料和隔热材料质量、保管运输应符合的标准、规范。烧结普通砖、多孔砖应符合的标准规范。若耐火材料和隔热材料的砖型标准中无规定时, 则按设计要求组织生产, 设计应规定指标性能要求及检验方法。5.3.4 GB50211-2004
5.3.4砌筑耐火制品的泥浆应符合GB50211-2004中的相关规定, 泥浆稠度应符合GB50211-2004中表3.1.10中III类砌体的规定, 泥浆饱满度不得低于90%。
5.3.5耐火砌体砖缝允许厚度应符合GB50211-2004中3.2.1III类砌体的规定。隧道窑窑墙砌筑测量定位, 应以窑车轨面标高和轨道中心线为准, 烧结普通砖外墙砖缝为8 mm~10 mm。外表面用原浆勾缝。5.3.6
5.3.6隧道窑窑墙砌筑要平直, 砌筑允许误差应符合GB50211-2004中表15.1.3耐火窑的规定, 砌筑完毕后应进行检查。
5.3.7窑墙采用复合墙体时, 可由内向外或由外向内逐次退台砌筑, 不得采用先砌内外两层后砌中间各层的砌筑方法。耐火砖和隔热砖砌筑时, 高度方向每隔2~5皮, 长度方向每隔一定距离 (按设计) 与外层咬砌, 咬砌所用砖应切割后使用, 不得砍砖。曲封砖和拱脚砖以下的窑墙质量, 应分别进行检查后, 才可砌筑上部砌体。
5.3.8砌筑窑墙时应同时安装好预埋件, 横梁、预埋件、预留洞口应符合GB50211-2004中3.2.23的规定, 金属管件外裹隔热材料、砌体与设备、构建、埋设件和孔洞有关联时, 应考虑膨胀后尺寸的变化, 以确定砌体冷态尺寸或膨胀间隙。
5.3.9砌体膨胀缝的数值、构造及分布位置均应由设计规定。当设计没有规定时, 每米长砌体膨胀缝的平均数据可采用:粘土砖砌体为5 mm~6 mm, 高铝砖砌体为7 mm~8 mm。
5.3.10耐火材料线膨胀系数与耐火砌体的线膨胀关系密切, 但又不尽相同。本标准参照GB50211执行。
5.4窑顶
5.4.1窑体顶部根据设计可将其分为平吊顶和拱型顶两种型式。
平吊顶采用各种耐火材料、耐火浇注料、硅酸铝吊块以及各种新材料吊顶均应满足设计及本标准各种性能要求。拱顶材质选择及拱顶施工均应满足设计及本标准各种性能要求。
5.4.2本条款规定拱型顶的拱型胎及支柱材料应符合GB50211-2004中3.2.42的要求。砌筑拱顶前, 应预先检查拱脚表面, 表面应平整, 角度应正确, 长度方向表面误差不大于±5 mm。拱顶支撑的沉降量最大为30 mm, 拱模经检查合格后, 方可砌筑。
5.4.3本条款规定拱顶的砌筑方法应符合GB50211-2004中相关要求。
5.4.4本条款规定平吊顶结构采用的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采用现场制作轻质耐火混凝土板吊顶应符合现场制作要求。
平吊顶结构采用的材料应符合设计, 采用轻质耐火混凝土板吊顶现场预制时, 轻质耐火混凝土应符合设计配合比, 并与吊挂材料配合施工。耐热葫芦与吊板宜留膨胀间隙, 预制后, 进行试验, 达到设计指标后方可施工。预制吊挂件位置应准确, 误差不大于±2.5 mm。
5.4.5吊挂材料采用的耐热钢应符合GB/T1221的要求。耐热钢钩的加工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
5.4.6本条款规定吊挂砖或吊挂板应预砌筑, 并进行选分和编号, 必要时应加工。吊挂砖或吊挂板不允许有裂纹、缺损、扭曲和毛刺等缺陷。吊挂砖或吊挂板应预砌筑, 并进行选分和编号, 主要是检查砖的外形尺寸能否满足砌筑要求, 并确定各种不同公差砖相互搭配的具体方案。
5.4.7本条款规定吊顶砌筑及吊挂件施工的要求。吊顶砌筑应符合GB50211-2004中3.2.56、3.2.59的要求, 吊顶板之间、吊顶板与预留孔之间的孔隙应采用耐高温的硅酸铝纤维制品填塞、封闭。砌筑时应调整耐火吊挂砖或吊挂板底面高度一致, 底平面平整度误差不大于±5 mm。
5.4.8窑顶的保温隔热材料应符合GB/T16400的规定。隔热材料宜根据窑体结构采用不同材料和不同厚度。铺设保温隔热层时应分层铺设, 错缝施工, 不允许产生通缝。铺设时宜采用高温粘接剂分层粘接。
5.4.9窑顶钢结构应符合GB50205、JGJ82的要求。
5.5窑炉附属设施
5.5.1本条款规定窑炉附属设施包括的内容及制作、安装要求。
5.5.2窑车
5.5.2.1窑车是窑炉关键附属设施之一, 窑车应符合JC/T2108《砖瓦窑炉用窑车》和JGJ82《钢结构高强度螺栓连接的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窑车应运转灵活、形状平整、焊接牢固, 不得扭曲。
5.5.2.2本条款对窑车异型耐火材料应按设计加工, 耐火、保温材料应符合的材料标准及窑车砌筑后尺寸偏差提出了要求。
5.5.3窑门
5.5.3.1—5.5.3.2规定了窑门制造应符合JGJ82和相关国家机械制造标准的规定、设计要求及安装后的技术要求。
5.5.4本条款规定了附属热风管道和燃烧系统管道制作及材料应符合的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热风管道应设膨胀节, 并符合设计要求。
5.5.5本条款对运转设备制造、使用提出整体要求。运转设备应结构合理、使用稳定, 满足窑炉产量要求。顶车机、出口牵引机宜采用底部推、拉式。
5.5.6本条款对于需要根据系统进行参数调节的风机调速装置提出选型要求。同时对风机的储备系数作了规定。过大的风机储备系数, 易降低风机使用效率。因此对于工况稳定, 通风量变化小的风机, 其储备系数应按本规定设计。
5.5.7本条款规定了附属设备基础与窑炉基础的施工程序, 同时规定了砌筑各孔道、通风口、构件、预埋件应确定砌体冷态尺寸和膨胀间隙, 并预留膨胀尺寸。
6窑炉烘烤
6.1本条款规定窑炉烘烤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方可进行。
6.2本条款规定窑炉烘烤前应检查的内容包括
a.检查窑门、管道阀门开启灵活性;
b.附属设备应全部空载和载荷调试完成;
c.窑炉检测系统安装调试完成。
6.3烘窑方案的制定是窑炉烘烤过程的关键环节, 必须全面考虑窑炉所用材料的性能特点, 产品的最高烧成温度, 合理的升温速度, 制定出切实可行的烘窑制度。窑炉烘烤的好坏直接影响窑炉的使用寿命。不定型耐火材料与一般耐火制品不同, 没有进过焙烧, 其特点是含有较多游离水、化合水和结晶水, 用来作为炉子的内衬时, 如烘炉不当, 极易造成开裂、剥落或垮塌等事故。应由耐火材料研制和生产单位或者设计单位制定烘窑曲线。全耐火陶瓷纤维内衬的炉子, 因内衬不含水分且抗稳定性好, 在剧烈的急冷急热条件下也不易发生剥落, 故不需要烘烤可直接投入生产。
7窑体检查验收
7.1检查方法
7.1.1本条款规定了窑炉施工完成和检验前应进一步完成的准备工作。7.1.2.1-7.1.4.5条款规定了窑炉砌筑材料执行的标准、窑炉整体的检验执行标准和方法步骤。对关键部位作了明确规定, 详细列明了所有窑炉建设材料及制品质量检查方法依据标准、规范, 规定了窑体关键部位尺寸偏差、配合尺寸要求, 规定了窑车、窑门和附属管道及设备加工检查要求。
7.2检验规则
7.2.1本条款规定了窑炉的质量检验分为窑炉基本参数检验和出厂检验 (即窑炉砌筑工程质量检验) 。窑炉竣工后, 正式交付使用时必须进行窑炉基本参数检验。窑炉砌筑工程质量, 应按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划分进行检验和评定, 每一条隧道窑应为一个分部工程。分部工程宜划分为基础、窑墙、窑顶、窑车、附属管道、运转设备及窑炉检测等分项工程。窑墙和窑顶部分的钢结构可设一个钢结构分项工程, 应按《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的规定进行。当一个单位工程仅有一个分部工程时, 该分部工程即为单位工程。
7.2.2本条款规定窑炉基础部分的分项工程质量检验和质量评定应按《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工业炉砌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09-2007中15.1的规定进行。其中作为合格标准主控项目应全部合格, 一般项目合格数应不低于80%。
7.2.3本条款规定窑炉的能耗指标应符合《烧结砖瓦能耗等级定额》JC/T713的规定, 并由专业检测机构依据《砖瓦工业隧道窑热平衡、热效率测定与计算方法》JC/T428进行检验并出具检测报告。
7.2.4本条款规定了应进行窑炉能耗指标评价的条件:
a.窑炉验收时;
b.窑炉停产半年以上或经过大修时;
c.窑炉能耗指标超过行业标准规定时;
d.国家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8质量评定
8.1本条款规定窑炉的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质量, 均分为“合格”、“优等”两个等级。分项工程质量等级、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的质量等级应符合标准规定。《工业炉砌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50309-2007中相关规定“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质量合格的规定, 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保证资料应齐全”。《工业炉砌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50309-2007中规定“分部工程、单位工程、检验批质量合格应符合的规定”。
8.2本条款规定质量检验评定程序及组织应采用的标准。
8.3本条款规定窑炉产量应在试生产开始两个月内检验, 其单条窑日产量应符合本标准表4.1.2规定。热耗指标1 465×103k J/t, 即为合格。
8.4本条款规定砖瓦焙烧窑炉质量等级评定应符合JC982-2005中表5的要求。随着技术的进步JC982-2005中表5的能耗指标已不能满足企业发展的要求。本标准调整为应符合本标准4.9款的规定。
9标志和标签
9.1砖瓦焙烧窑炉砌筑后, 应设置永久性窑炉识别标志。
9.2窑炉识别标志宜使用铭牌或标牌。铭牌应包括的内容有:窑炉型号标识、施工单位名称、设计单位名称、建设单位名称、竣工日期。
9.3窑炉识别标志应镶嵌或固定于窑炉墙体上, 其位置宜处于易显示处。一条 (座) 窑炉至少应设置一个识别标志。
9.4本条款规定型号标识, 其表示方法如下:
示例:焙烧通道4 600 mm, 日产量250 t隧道窑标记为:SDY4.6250。鉴于砖瓦行业传统习惯日产量以万块标砖表示, 本标准暂时以万块标砖表示以后逐步过渡为国际单位标准, t/d。
10包装、运输和贮存
10.1本条款规定窑炉砌筑使用的耐火、隔热材料的包装应符合《高铝砖》GB/T2988、《黏土质隔热耐火砖》GB3994、高铝质隔热耐火砖》GB3995、《黏土质耐火砖》GB4415、《绝热用硅酸铝棉及其制品》GB/T16400、《绝热用岩棉、矿渣棉及其制品》GB/T11835中的包装规定, 耐火、隔热材料应防雨、防潮、防破损, 运到现场的材料设备宜放置于雨棚或车间内。
时效性材料具有一定的储存期限, 超过期限便会产生变质, 不能使用。如耐火可塑料储存期一般为6个月、水泥生产后3个月, 强度会明显降低。注明材料有效期限是为了控制其使用日期。
3.消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篇三
【关键词】建筑工程;消防验收;问题
1.建筑工程消防存在的问题
建筑消防主要包括建筑的防火分区、防烟分区的划分;建筑防火等级、防火间距的确定;防火门、防火卷帘的安装;安全疏散、疏散通道、应急照明、消防车道、登高面、强弱电竖井、正压送风、排烟竖井、消防电梯前室、外开窗面积以及开窗方式等。
建筑消防至关重要,建设方、监理方或土建总包方应在图纸会审前就发现影响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的一些基本问题,及时变更;如果发现不了问题,一旦工程竣工,就为时过晚,很多问题将无法更改。
这里还存在一个误区,很多人对公安消防机构过于依赖,认为图纸是经消防机构审批过的,照图施工就没有任何问题。其实不然,因为消防审核一般较粗,不可能过于细致,毕竟消防建审处(科)人力有限,每年的项目有成百上千个,不可能个个审得很细;再者,这与审图人的专业也有关,如果不是学建筑或工民建专业的,审建筑消防图就不可能过细、深,只能笼统写上按规范执行。但是,消防验收时却是分专业进行的,即便审图时未看出问题,验收时发现了不符合规范的,照样判为不合格,这样的例子屡见不鲜。
原消防法规定,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均由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新消防法则改变审核范围,将多数消防设计审核改为抽查。规定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应由设计单位对设计质量负责,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实施监管。属于大型人员密集场所等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文件,应由公安消防机构进行审核;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文件,由建设单位备案,公安消防机构依法进行抽查。以便将公安消防机构从技术性事务中解放出来,集中人力、精力加强消防安全监督。
2.在建筑工程消防验收中,因建筑消防不规范而影响整体验收的,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2.1防火分区、防烟分区的划分与设计不符,防火等级、防火间距达不到规范要求
图纸的设计与现场情况不符。一些建筑工程消防设计中经常会出现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建筑内部设置等与现场事实不符合的情况。很多设计单位出于市场竞争的需要,过分迁就建设单位的要求;少数设计人员不进行现场勘察或仅仅依据建设单位的样图要求进行设计,未考虑建筑工程规范的客观情况,造成设计图纸在消防审核中不能发现问题,但在实际施工中由于客观原因无法达到,形成缺陷而无法通过消防验收。如建筑物的防火分区、防烟分区的划分,防火等级、防火间距的确定,不能仅以建设方对建筑物的功能要求为依据擅自确定,或是防火等级不够,或是防火间距不足,而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消防规范。
2.2安全疏散、应急照明灯的控制
火灾情况下,应急照明灯应无条件点亮。同时为了便于扑救火灾,联动或手动切断非消防电源。此时,建筑内靠连接到消防电源或内部带蓄电池的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指示灯提供照明。
但在不少工程中,应急照明灯却受开关控制,而且平时状态和火灾情况下都是如此,这类情况在写字楼性质的建筑中尤其普遍。还有的工程中的应急照明灯是与建筑内平时照明灯合用,在火灾情况下才由集中消防电源供电。火灾时,切断非消防电源后,开关仍处于关闭状态,应急照明灯无法点亮,这种情况应通过调整应急供电线路来解决。
2.3消防登高面达不到标准要求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2005(以下简称《高规》)4.1.7条规定,高层建筑的底边至少有一个长边或周长度的1/4 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不应布置高度大于5m、进深大于4m的裙房,且在此范围内必须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口,但许多建筑都达不到这个要求。有的登高面消防车道达不到6m要求,或虽宽度够,但承重达不到30000kg要求;还有的建筑物四周所种的树木、附近电灯杆的高度超过了4m妨碍了登高车举臂操作;或者登高面车道离建筑物外墙距离太近,使登高云梯无法伸延。有些建设方为了提高土地利用率,采用周边公路作为登高面,但公路的电杆、高大的乔木都会成为登高车的障碍。
2.4消防车道不完善
《高规》4.3条规定,高层建筑的周围应设环形车道,而且要求车道宽度不小于4m,承重为30000kg,转弯半径为12m……。许多建设方为了商业利益,不按设计图纸施工,随意增加绿化面积,往往占用了消防车道;或用网格砖铺路,致使消防车道不能满足承重要求;还有的转弯半径不够,消防车开不进来,无法作业,不能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2.5正压送风(排烟)风道施工不合格
正压送风(排烟)风道施工不合格,造成正压送风(排烟)系统验收无法通过,这是土建问题影响消防验收最为典型的事例。在高层和超高层建筑中验收正压送风系统时,往往在末端正压送风口风量微弱,很难通过消防验收。设计时一般是按正常理论风量值计算选用风机,而在实际施工时由于风井的施工难度大,又极为隐蔽,相当多的施工单位在风井内壁不抹灰、甚至每层钢筋都不切割,有的砖墙不勾缝、孔洞不封堵。这些问题监理单位往往不易发现,结果正压送风(排烟)系统运行时竖井风道阻力极大,造成末端风压、风量甚小,严重影响正压送风系统的验收。
设计单位在设计风机时应适当留出余量;土建承建单位则要严格执行规范,按图施工,风井内壁应抹灰、压实抹光,不留缝隙;监理单位则应认真监理每一个土建部位,特别是隐蔽工程更要加强。此外,消防施工单位在安装正压(排烟)风口时,应仔细检查风道内壁,如果没有,就不能安装风阀,并应及时向监理单位反映,或在例会上提出,不能因为是土建问题不闻不问。只有相关单位密切配合,才能避免类似质量问题的产生。
2.6竖井封堵问题
《高规》5.3条规定,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其电缆井、管道井应每隔2~3层在楼板处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作防火分隔;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应在每层楼板处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作防火分隔。实际情况是竖井施工单位众多,大多相关专业施工单位对此问题丝毫不予重视,由谁来封堵不落实,无论是强电竖井还是弱电竖井,或是管道井未封堵、或是封堵了材料又不合格,没有采用不燃材料,有的虽采用了不燃材料,但其耐火等级又达不到规范要求;另外,还有的是竖井门防火等级达不到要求,致使消防验收不合格。
2.7消防前室外开窗自然通风面积达不到规范要求
《高规》8.2.2.2条规定,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2.00m2,合用前室不应小于3.00m2。而在工程验收中,有相当一部分通不过,并且整改难度往往很大。设计人员、土建总包方理解规范时存在误区许多设计人员按窗户预留位置面积作为开窗面积,这是不符合消防规范要求的,当然这和用什么窗型、开窗方式都有很大关系。这里的开窗面积指开窗的有效面积,有的玻璃窗面积为3~4m2,但窗户却只能开20cm一个缝,那么开窗的有效面积就应该为20cm×宽度。此外,造成这种误区,往住是由于土建工程一般由总包方承建,而防排烟消防验收归消防专业,但在消防图纸中又无法反映出这些建筑,因此图纸会审时无法发现,常常是施工完了到消防验收时才发现问题,给建设方带来较大的麻烦、造成很难更改的损失。
【参考文献】
[1]GB50045-200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S].2005.
4.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及备案申报材料 篇四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
3、消防产品及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除上述主要消防产品设备外,各种管材、电线、电缆等难燃、不燃材料应有有关检测报告,钢材应有材质化验单。)
4、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法人代表、相关执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的执业证明文件;(附《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基本情况记录表(消防设施部分)》)
5、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法人代表、相关执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的执业证明文件;(复印件需加盖相关单位公章);
6、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建设单位负责工程项目的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的执业证明文件;(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基本情况记录表(建筑防火部分))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1)CCTV接入长航公安局南通分局消防指挥中心的证明文件; 2)南通市港口工程质量监督站的“工程质量鉴定书”; 3)防雷防静电设施安全检测报告;
4)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及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报告; 5)地方消防部门对陆域工程建审、验收意见书等。
(注:
1、申报单位应提供上述材料的原件及全套材料的电子扫描件,并对所提交的全部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5.消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篇五
及验收规范
阴极保护管道防腐绝缘要求及绝缘法兰安装...................................................电源设备的验收与安装...........................................................................................-5测试桩的安装...........................................................................................................-910111314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为了确保长输管道阴极保护工程建设质量,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输送天然气的埋地钢质干线管道及站内区域性钢质管网和容器的阴极保护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第1.0.3条 阴极保护工程施工应与主管道同步进行,并应在干线敷设后半年内投运。
第1.0.4条 凡本规范未涉及部分,应按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执行;本规范在执行中若与国家有关发给或标准产生矛盾,则应按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电源设备的验收与安装
第3.0.1条 阴极保护工程选用的电源设备及电料器材均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电气设备应有铭牌和出厂合格证。
第3.0.2条 阴极保护的电源设备到达施工现场后,应根据装箱清单开箱检查清点主体设备和零附件,主体设备和零附件应齐全完整。电源设备的技术文件、图纸及设备使用说明书应齐全。
第3.0.3条 阴极保护的段媛设备应存放在气温5-40℃,相对湿度 小于70%,清洁、干燥、通风能避雨雪、飞砂、灰尘的场所。不得存放在周围空气空气中含有有害的介质的地方。
第3.0.4条 在搬运电气设备时,应防止损坏各部件和碰破漆层。第3.0.5条 阴极保护电源设备的安装应按设计和设备产品说明书要求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2.3.4.电源设备附件应无妨碍通风、影响散热的设备; 电源设备在安装时应小心轻放,不应受震动; 接线时电源电压应与设备额定电压值相符;
接线时应根据接线图核对交直流电压的关系;输出电源极性应正确,并应在接线端子上注明“+”、“-”极性符号; 5.安装完毕后,应将电源设备积尘清除干净。
第3.0.6条 可控硅恒电位仪在安装前,首先应按出厂技术标准对交流输入特性、漂移特性、负载特性、防干扰能力、流经参比电极的电流、防雷击余波性能、过流短路保护和复位、自动报警等各项性能指标逐台进行检验。不合格者,不应验收。
第3.0.7条 电源设备在送电前必须全面进行检查,各插接件应齐全,连接应良好,接线应正确,主回路各螺栓连接应牢固,设备接
第四章 汇流点及辅助阳极的安装
第4.0.1条 汇流点及辅助阳极必须严格按设计要求联接牢固,不得虚接或脱焊。联接后,必须用与管道防腐层相容的防腐材料进行防腐绝缘处理。
第4.0.2条 钢铁辅助阳极装置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辅助阳极的地床位置、布置、数量均符合设计要求; 2.辅助阳极应埋设在土壤电阻率较低区域,但在特殊情况下,可加化学试剂或食盐进行处理。辅助阳极埋设后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Ω;
3.辅助阳极表面应清除干净,严禁涂油漆、焦油和沥青; 4.辅助阳极埋设顶端距地面不应小于1.0米;
5.辅助阳极装置的焊接必须符合现行的《长输管道站内工艺管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SYJ 4002)中有关的规定。第4.0.3条 高硅铸铁和石墨辅助阳极装置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硅铸铁和石墨辅助阳极地床位置、阳极布置、数量均应符合设计规定。
2.高硅铸铁和石墨辅助阳极连接电缆(引线)和阳极汇流电缆宜采用焊接联接。焊接应牢固可靠,所有焊接处均应采用环氧树脂密封绝缘。其结构为“三脂四布”,待干实后用高压电火花检漏仪检查(用2.4kV电压)不得有任何针孔存在。3.电缆敷设应符合《电缆敷设》图集D164的要求。4.汇流电缆长度应留有一定裕量,以适应回填土的沉降。5.阳极四周必须填焦炭渣,其粒径易小于15mm,阳极上下部的
第五章 测试桩的安装
第5.0.1条 测试桩及其引线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2.测试桩必须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
作为腐蚀控制或腐蚀测试用的引线,应注意其安装状态,应避免在管道上应力集中的管段焊接引线。
3.引线与管道焊接时,应先将该管段的局部防腐层清除干净,焊接必须牢固。焊后必须将连接处重新用与原防腐层相容的材料进行防腐绝缘处理。
4.5.引线的连接应在管道下沟后和土方回填前进行。测试桩引线焊接后,应用松软土壤回填,并应防止碰断或砸坏引线。
6.连接头不应漏水,裸露的测试引线及管体应加绝缘保护层,其绝缘材料应与原有的电线绝缘层和管体涂层相同。
第5.0.2条 管道汇流点连接电缆,均压电缆及管道电流测试电缆均应在测试桩接线盒内连接。
第5.0.3条 测试桩高出地面不应小于0.4m,测试桩数量、规格、编号、标志及埋设位置应符合《埋地钢质管道强制电流阴极保护设计规范》(SYJ 36-89)的规定。
第5.0.4条 测试桩位置宜避开耕地,但埋设相对位置不得超出设计间距±10m。在竣工资料中应真实的反映出实际位置。
第七章 牺牲阳极的安装
第7.0.1条 牺牲阳极敷设的种类、数量、分布及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第7.0.2条 牺牲阳极连接电缆和阳极钢芯采用焊接连接时,电缆绝缘外皮至少应保留50mm和钢芯采用尼龙线绳或其它线绳捆扎,以防止电缆在搬运过程中折断。在焊接处和阳极端面必须打磨并用酒精刷洗;干净后再用环氧树脂或相同功效的涂料和玻璃布防腐绝缘,其厚度不应小于3mm。不得有任何金属裸露。
第7.0.3条 带有焊接导线的牺牲阳极在包裹前,应进行氧化皮打磨,埋设前,必须将其表面清除干净,表面不得有氧化薄膜和其他污物。
第7.0.4条 牺牲阳极化学填包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1.除特殊说明外,土壤中的牺牲阳极必须使用化学填包料包裹,填包料的配制应按《镁合金牺牲阳极应用技术标准(试行)》(SYJ 19-86)和《锌合金牺牲阳极应用技术标准》(SYJ 20-86)的有关规定执行。
2.填包料的称重、混合包装宜在室内进行,且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填包料以干调振荡包装为宜,以确保阳极在填包料中间部位;
(2)填包料包裹袋不得用人造纤维织品制作;
(3)包裹好的阳极必须结实,使其在搬运过程中不产生位移;(4)填包料中的膨润土部分不得用粘土代替。
3.阳极孔内填包料宜在现场装填。但必须保证阳极处于填包料
第八章 调 试
第8.0.1条 强制电流和牺牲阳极阴极保护装置建成后应作好调试工作。强制电流阴极保护调试时,其电源设备给定电压应由小到大,连续可调。
第8.0.2条 采用强制电流阴极保护时,管道的阴极保护电位应符合《埋地钢质管道强制电流阴极保护设计规范》(SYJ 36-89)的有关规定。
第8.0.3条 调试的保护电位以极化稳定后的保护电位为准。其极化时间不应少于三天。
6.消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篇六
(试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四川名山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10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的施工质量,促进工程施工技术水平的提高,确保电力线路安全运行,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10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新建、改造工程、公司农电年度大修、技改、检修、日常维护项目;公司负责承建的其它10kV及以下工程。
第三条 工程项目设计标准应按按照四川省电力公司《农村电网10KV及以下工程典型设计》、雅安公司《农村电网10KV及以下工程技施设计通用图集》及补充部分进行设计。
第四条 工程项目的施工及验收,除按设计进行施工及验收的同时应符合本规范和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范。
第二章 原材料及器材检验
第五条 架空电力线路使用的线材,架设前应进行外观检查,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应有松股、交叉、折叠、断裂及破损等缺陷。
二、不应有严重腐蚀现象。
三、钢绞线、镀锌铁线表面镀锌层应良好,无锈蚀。
四、绝缘线表面应平整、光滑、色泽均匀,绝缘层厚度应符合规定。第六条 金属附件及螺栓表面不应有裂纹、砂眼、锌皮剥落及锈蚀等现象。
第七条 金具组装配合应良好、安装前应进行外观检查,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表面光洁,无裂纹、毛刺、飞边、砂眼、气泡等缺陷。
二、线夹转动灵活,与导线接触面符合要求。
三、镀锌良好,无锌皮剥落、锈蚀现象。
第八条 绝缘子及瓷横担绝缘子安装前应进行外观检查,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瓷件与铁件组合无歪斜现象,且结合紧密,铁件镀锌良好。
二、瓷釉光滑,无裂纹、缺釉、斑点、烧痕、气泡或瓷釉烧坏现象等缺陷。
三、弹簧销、弹簧垫的弹力适宜。
第九条 环形钢筋混凝土电杆制造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环形钢筋混凝土电杆》的规定。安装前应进行外观检查,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表面光洁平整,壁厚均匀,无露筋、跑浆等现象。
二、放置地平面检查时,应无纵向裂缝,横向裂缝的宽度不应超过0.1mm。
三、杆身弯曲不应超过杆长的1/1000。
第十条 预应力混凝土电杆制造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预 应力混凝土电杆》的规定。安装前应进行外观检查,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表面光洁平整,壁厚均匀,无露筋、跑浆等现象。
二、应无纵、横向裂纹。
三、杆身弯曲不应超过杆长的1/1000。
第十一条 混凝土预制构件的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表面不应有蜂窝、露筋、纵向裂缝等缺陷。
第三章 电杆基坑及基础埋设
第十二条 基坑施工前的定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直线杆顺线路方向位移,10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不应超过设计档距的3%。直线杆横线路方向的位移不应超过50mm。
二、转角杆、分支杆的横线路、顺线路方向的位移均不应超过50mm。
第十三条 电杆基础坑深度应符合设计规定。电杆基础坑深度的允许偏差应为+100mm、-50mm。同基基础坑在允许偏差范围内应按最深一坑操平。岩石基础坑的深度不应小于设计规定的数值。
第十四条 双杆基坑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根开的中心偏差不应超过±30mm。
二、两杆坑深度宜一致。
第十五条 基坑回填土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土块应打碎。
二、10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基坑每回填500mm应夯实一次。
三、松软土质的基坑,回填土时应增加夯实次数或采取加固措施。
四、回填土后的电杆基坑宜设置防沉土层。土层上部面积不宜小于坑口面积;培土高度应超出地面300mm。
五、当采用抱杆立杆留有滑坡时,滑坡回填土应夯实,并留有防沉土层。
第十六条 现浇基础、岩石基础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电杆组立与绝缘子安装
第十七条 电杆顶端应封堵良好。
第十八条 钢圈连接的钢筋混凝土电杆宜采用电弧焊接,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由经过焊接专业培训并经考试合格的焊工操作。焊完后的电杆经自检合格后,在上部钢圈处打上焊工的代号钢印。
二、焊接前,钢圈焊口上的油脂、铁锈、泥垢等物应清除干净。
三、钢圈应对齐找正,中间留2~5mm的焊口缝隙。当钢圈有偏心时,其错口不应大于2mm。
四、焊口宜先点焊3~4处,然后对称交叉施焊。
五、焊完后的整杆弯曲度不应超过电杆全长的2/1000,超过时应割断重新焊接。
第十九条 电杆的钢圈焊接后应将表面铁锈和焊缝的焊渣及 氧化物除净,进行防腐处理。
第二十条 单电杆立好后应正直,位置偏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直线杆的横线位移不应大于50mm。
二、直线杆的倾斜,10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杆梢的位移不应大于杆梢直径的1/2。
三、转角杆的横向位移不应大于50mm。
四、转角杆应向外角预偏、紧线后不应向内角倾斜,向外角的倾斜,其杆梢位移不应大于杆梢直径。
第二十一条 终端杆立好后,应向拉线侧预偏,其预偏值不应大于杆梢直径。紧线后不应向受力侧倾斜。
第二十二条 双杆立好后应正直,位置偏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直线杆结构中心与中心桩之间的横向位移,不应大于50mm;转角杆结构中心与中心桩之间的横、顺向位移,不应大于50mm。
二、迈步不应大于30mm。
三、根开不应超过±30mm。
第二十三条 以抱箍连接的叉梁,其上端抱箍组装尺寸的允许偏差应在±50mm范围内;分段组合叉梁组合后应正直,不应有明显的鼓肚、弯曲;各部连接应牢固。
横隔梁安装后,应保持水平;组装尺寸允许偏差应在±50mm范围内。
第二十四条 以螺栓连接的构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螺杆应与构件面垂直,螺头平面与构件间不应有间隙。
二、螺栓紧好后,螺杆丝扣露出的长度,单螺母不应少于两个螺距;双螺母可与螺母相平。
三、当必须加垫圈时,每端垫圈不应超过2个。第二十五条 螺栓的穿入方向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对立体结构:水平方向由内向外;垂直方向由下向上。
二、对平面结构:顺线路方向,双面构件由内向外,单面构件由送电侧穿入或按统一方向;横线路方向,两侧由内向外,中间由左向右(面向受电侧)或按统一方向;垂直方向,由下向上。
第二十六条 线路单横担的安装,直线杆应装于受电侧;分支杆、90°转角杆(上、下)及终端杆应装于拉线侧。
第二十七条 横担安装应平正,安装偏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横担端部上下歪斜不应大于20mm。
二、横担端部左右歪斜不应大于20mm。
三、双杆的横担,横担与电杆连接处的高差不应大于连接距离的5/1000;左右扭斜不应大于横担总长度的1/100。
第二十八条 瓷横担绝缘子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直立安装时,顶端顺线路歪斜不应大于10mm。
二、当水平安装时,顶端宜向上翘起5°~15°;顶端顺线路歪斜不应大于20mm。
三、当安装于转角杆时,顶端竖直安装的瓷横担支架应安装在转角的内角侧(瓷横担应装在支架的外角侧)。
四、全瓷式瓷横担绝缘子的固定处应家软垫。第二十九条 绝缘子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安装应牢固,连接可靠,防止积水。
二、安装时应清除表面灰垢、附着物及不应有的涂料。
三、悬式绝缘子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与电杆、导线金具连接处,无卡压现象。
2、耐张串上的弹簧销子、螺栓及穿钉应由上向下穿。当有特殊困难时可由内向外或由左向右穿入。
3、悬垂串上的弹簧销子、螺栓及穿钉应向受电侧穿入。两边线应由内向外,中线应由左向右穿入。
四、绝缘子裙边与带电部位的间隙不应小于50mm。第三十条 采用的闭口销或开口销不应有折断、裂纹现象。当采用开口销时应对称开口,开口角度应为30°~60°。严禁用线材或其他材料代替闭口销、开口销。
第五章 拉线安装
第三十一条 拉线盘的埋设深度和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拉线棒与拉线盘垂直,连接处应采用双螺母,其外露地面部分的长度应为500~700mm。拉线坑应有斜坡,回填土时应将土块打碎后夯实。拉线层宜设防沉层。
第三十二条 拉线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安装后对地平面夹角与设计值的允许偏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1、10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不应大于3°。
2、特殊地段应符合设计要求。
二、承力拉线应与线路方向的中心线对正;分角拉线应与线路分角线方向对正;防风拉线应与线路方向垂直。
三、跨越道路的拉线,应满足设计要求,且对通车路面边缘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5m。
四、当采用UT型线夹及楔型线夹固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安装前丝扣不应涂润滑剂;
2、线夹舌板与拉线接触应紧密,受力后无滑动现象,线夹凸肚在尾线侧,安装时不应损伤线股;
3、拉线弯曲部分不应有明显松股,拉线断头处与拉线主线应固定可靠,线夹处露出的尾线长度为300~500mm,尾线回头后与本线应扎牢;
4、当同一组拉线使用双线夹并采用连板时,其尾线端的方向应统一;
5、UT型线夹或花篮螺栓的螺杆应露扣,并应有不小于1/2螺杆丝扣长度可供调紧,调整后,UT型线夹的双螺母应并紧,花篮螺栓应封固。
五、当采用绑扎固定安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拉线两端应设置心型环;
2、钢绞线拉线,应采用直径不大于3.2mm的镀锌铁线绑扎固定。绑扎应整齐、紧密,最小缠绕长度应符合表5的规定。第三十三条 当一基电杆上装设多条拉线时,各条拉线的受力应一致。
第三十四条 混凝土电杆的拉线当装设绝缘子时,在断拉线情况下,拉线绝缘子距地面不应小于2.5m。
第三十五条 顶(撑)杆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顶杆底部埋深不宜小于0.5m,且设有防沉措施。
二、与主杆之间夹角应满足设计要求,允许偏差为±5°。
三、与主杆连接应紧密、牢固。
第六章 导线架设
第三十六条 导线在展放过程中,对已展放的导线应进行外观检查,不应发生磨伤、断股、扭曲、金钩、断头等现象。
第三十七条 当导线在同一处损伤需进行修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采用缠绕处理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受损伤处的线股应处理平整。
2、应选与导线同金属的单股线为缠绕材料,其直径不应小于2mm。
3、缠绕中心应位于损伤最严重处,缠绕应紧密,受损伤部分应全部覆盖,其长度不应小于100mm。
二、当采用补修管补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损伤处的铝(铝合金)股线应先恢复其原绞制状态。
2、补修管的中心应定位于损伤最严重处,需补修导线的范围 应于管内各20mm处。
3、当采用液压施工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架空送电线路导线及避雷线液压施工工艺规程》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不同金属、不同规格、不同绞制方向的导线严禁在档距内连接。
第三十九条 10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在同一档距内,同一根导线上的接头不应超过1个。导线接头位置与导线固定处的距离应大于0.5mm,当有防震装置时,应在防震装置以外。
第四十条 10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的导线紧好后,弧垂的误差不应超过设计弧垂的5%。同档内各相导线弧垂应一致,水平排列的导线弧垂相差不应大于50mm。
第四十一条 导线的固定应牢固、可靠、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直线转角杆:对针式绝缘子,导线应固定在转角外侧的槽内;对瓷横但绝缘子导线应固定在第一裙内。
二、直线跨越杆:导线应双固定,导线本体不应在固定处出现角度。
三、裸铝导线在绝缘子或线夹上固定应缠绕铝包带。缠绕长度应超出接触部分30mm。铝包带的缠绕方向应与外层线股的绞制方向一致。
第四十二条 10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的裸铝导线在蝶式绝缘子上作耐张且采用绑扎方式固定时,LGJ-50及以下的导线绑扎长度应>150mm。LGJ-70的导线绑扎长度应>200mm。第四十三条 10kV架空电力线路当采用并沟线夹连接引流线时,线夹数量不应少于2个。连接面应平整、光洁。
第四十四条10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的引流线之间、应流线与主干线之间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同金属导线的连接应有可靠的过渡金具。
二、同金属导线,当采用绑扎连接时,导线截面在35mm2及以下绑扎长度应>150mm;导线截面为50mm2,绑扎长度应>200mm;导线截面为70mm2,绑扎长度应>250mm。
三、绑扎连接应接触紧密、均匀、无硬弯,引流线应呈均匀弧度。
四、当不同截面导线连接时,其绑扎长度应以小截面导线为准。
第四十五条 绑扎用的绑线,应选用与导线同金属的单股线,其直径不应小于2.0mm。
第四十六条 10kV线路每相引流线、引下线与临相的引流线、引下线或导线之间,安装后的净空距离不应小于300mm;1kV以下电力线路,不应小于150mm。
第四十七条 线路的导线与拉线、电杆或构架之间安装后的净空距离,1~10kV不应小于200mm;1kV以下时,不应小于100mm。
第四十八条 线路的导线与拉线、电杆或构架之间安装后的净空距离,1~10kV时,不应小于200mm;1kV以下时,不应小于100mm。第四十九条 1kV以下电力线路当采用绝缘线架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展放中不应损伤导线的绝缘层和出现扭、弯等现象。
二、导线固定应牢固可靠,应采用蝶式绝缘子作耐张且绑扎方式固定时,绑扎长度应符合本规范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三、接头应符合有关规定,破口处应进行绝缘处理。第五十条 沿墙架设的1kV以下电力线路,应采用绝缘线时,除应满足设计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支持物牢固可靠。
二、接头符合有关规定,破口处缠绕绝缘带。
三、中性线在支架上的位置,设计无要求时,安装在靠墙侧。第五十一条导线架设后,导线对地及交叉跨越距离,应符合设计要求。
第七章10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上的电气设备 第五十二条 电杆上电气设备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安装应牢固可靠。
二、电气连接应接触紧密,不同金属连接,应有过渡措施。
三、瓷件表明光洁,无裂缝、破损等现象。
第五十三条 杆上变压器及变压器台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水平倾斜不大于台架根开的1/100。二、一、二次引线排列整齐、绑扎牢固。
三、油枕、油位正常,外壳干净。
四、接地可靠、接地电阻值符合规定。
五、套管压线螺栓等部件齐全。
六、呼吸孔道通畅。
第五十四条 跌落式熔断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各部分零件完整。
二、转轴光滑灵活,铸件不应有裂纹、砂眼、锈蚀。
三、瓷件良好,熔丝管不应有吸潮膨胀或弯曲现象。
四、熔断器安装牢固、排列整齐,熔管轴线与地面的垂线夹角为15°~30°.熔断器水平相间距离不小于500mm。
五、操作时灵活可靠、接触紧密。合熔丝管时上触头应有一定的压缩行程。
六、上、下引线压紧,与线路导线的连接紧密可靠。第五十五条 杆上断路器合负荷开关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水平倾斜不大于托架长度的1/100。
二、引线连接紧密,当采用绑扎连接时,长度不小于150mm。
三、外壳干净,不应有漏油现象,气压不低于规定值。
四、操作灵活,分、合位置指示正确可靠。
五、外壳接地可靠,接地电阻值符合规定。
第五十六条 杆上隔离开关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瓷件良好。
二、操作机构动作灵活。
三、隔离刀刃合闸时接触紧密,分闸后应有不小于200mm的空气间隙。
四、与引线的连接紧密可靠。
五、水平安装的隔离刀刃,分闸时,宜使静触头带电。六、三相连动隔离开关的三相隔离刀刃应分、合同期。第五十七条 杆上避雷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瓷套与固定抱箍之间加垫层。
二、排列整齐、高低一致,相间距离:10kV时不小于350mm;1kV以下时,不小于150mm。
三、引线短而直、连接紧密,采用绝缘线时,其截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1、引上线:铜线不小于16mm2,铝线不小于25mm2。
2、引下线:铜线不小于25mm2,铝线不小于35mm2。
四、与电气部分连接,不应使避雷器产生外加应力。
五、引下线接地可靠,接地电阻值符合规定。
第五十八条 低压熔断器和开关安装各部接触应紧密,便于操作。
第五十九条 低压保险丝(片)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无弯折、压偏、伤痕等现象。
二、严禁用线材代替保险丝(片)。
第八章 接户线 第六十条 10kV 及以下电力接户线的安装,其各部电气距离满足设计要求。
第六十一条 10kV及以下电力接户线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档距内不应有接头。
二、两端应设绝缘子固定,绝缘子安装应防止瓷裙积水。
三、采用绝缘线时,外露部位应进行绝缘处理。
四、两端遇有铜铝连接时,应设有过渡措施。
五、进户端支持物应牢固。
六、在最大摆动时,不应有接触树木和其它建筑物现象。第六十二条 10kV及以下由两个不同电源引入的接户线不宜同杆架设。
第九章 接地工程
第六十三条 接地体规格、埋设深度应符合设计规定。第六十四条 接地装置的连接应可靠。连接前,应清除连接部位的铁锈及其附着物。
第六十五条 接地体的连接采用搭接焊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扁钢的搭接长度应为其宽度的2倍,四面施焊。
二、圆钢的搭接长度应为其直径的6倍,双面施焊。
三、圆钢与扁钢连接时,其搭接长度应为圆钢直径的6倍。
四、扁钢与钢管、扁钢与角钢焊接时,除应在其接触部位两侧进行焊接外,并应焊以由钢带弯成的弧形(或直角形)与钢管(或角钢)焊接。
第六十六条 采用垂直接地体时,应垂直打入,并与土壤保持良好接触。
第六十七条 采用水平敷设的接触体,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接地体应平直,无明显弯曲。
二、地沟底面应平整,不应有石块或其它影响接地体与土壤紧密接触的杂物。
三、倾斜地形沿等高线敷设。
第六十八条 接地引下线与接地体连接,应便于解开测量接地电阻。接地引下线应紧靠杆身,每隔一定距离与杆身固定一次。
第六十九条 接地电阻值,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七十条 接地沟的回填应选取无石块及其它杂物的泥土,并应夯实。在回填后的沟面应设有防沉层,其高度宜为100~300mm。
第十章 工程交接验收
第七十一条 在验收时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检查:
一、采用器材的型号、规格。
二、线路设备标志应齐全。
三、电杆组立的各项误差。
四、拉线的制作和安装。
五、导线的弧垂、相间距离、对地距离、交叉跨越距离及对建筑物接近距离。
六、电器设备外观应完整无缺损。
七、相位正确、接地装置符合规定。
八、沿线的障碍物、应砍伐的树及树枝等杂物应清除完毕。第七十二条 在验收时应提交下列资料和文件:
一、竣工图。
二、变更设计的证明文件(包括施工内容明细表)。
三、安装技术记录(包括隐蔽工程记录)。
四、交叉跨越距离记录及有关协议文件。
五、调整试验记录。
六、接地电阻实测值记录。
七、有关的批准文件。
第十一章 附录
7.消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篇七
为了促进建筑工程的稳定发展, 消防执法人员要按照国家的相关建筑消防技术规范, 进行消防设计标准的深化, 以满足日常消防工作的需要, 确保其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及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稳定运行。消防工作的验收环节是建筑工程防火救火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要根据实际情况, 进行工程防火技术规范的应用, 进行工作防火安全体系的健全, 进行消防设计责任体系的确立。通过对相关法人代表及其工程师等人员的自身消防设计行为的规范, 进行消防责任的落实。在建筑物设计过程中, 相关设计人员要根据建筑物的实际情况, 进行相关建筑材料的有效应用, 实现其消防设备的正常运行, 进行产品型号、规格等相关技术指标的深化应用。
建筑单位要按照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标准, 进行相关环节的消防工程的专业设计环节的优化, 进行施工环节的健全, 促进其施工建筑工程监理环节的优化。进行相关单位的有效委托。按照国家消防工程的相关标准, 进行消防设备的采购, 避免使用一系列的不合格的消防设计、在此过程中, 我们进行国家工程建设防火技术规范的遵守, 促进其建筑工程的合法性的提升, 针对消防工程质量进行档案的规整。施工企业业务范围必须严格控制在国家核准范围内, 不得越权施工。另外所有施工人员必须具备合法的相关施工资质, 以此确保施工的专业性。保证施工过程中一切施工作业行为严格依照施工设计, 不能随意改变, 并且施工过程中必须以消防设计规范为基础, 牢牢把握防火设计, 并以行业标准以及施工验收规范为准绳规范自身的操作, 一旦在施工中发现违规作业以及施工缺陷、安全隐患等, 应当及时主动向上级报告。并协助建设、设计单位对建筑主体设计进行完善, 消除隐患问题。消防工程关系到整栋建筑的使用安全, 是业主生命财产安全的保障, 因此对消防工程的完善即是对建筑设计的深化。
二、消防检测验收环节的优化
1 在日常工作中, 消防执法人员也要进行消防工程的检测验收环节的优化, 进行相关施工环节的控制, 进行用电设备的动力线的明确, 并保证相关报警信号线路的铺设方式符合消防设施设计规定, 此外消防设施需要专线供电, 因此必须保证电气配线满足消防设施需求, 确保消防设施运行稳定, 便于火灾发生后, 有关人员进行日常的火灾疏散及其救助工作的开展。在此过程中, 为了满足消防工作的需要, 我们要进行消防设备电气配线系统的健全, 进行其耐火性及其供电持续性的保持, 以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 实现消防工程的综合效益的提升。在消防工程中, 通常是结合建筑电气设计与施工, 对消防设备配电线路采用耐火耐热配线措施来达到其可靠性、耐火性要求。智能建筑消防设备电气配线防火安全的关键是按具体消防设备或自动消防系统确定其耐火耐热配线。从高层建筑变电所主电源低压母线或应急母线到具体消防设备最末级配电箱的所有配电线路都是耐火耐热配线的考虑范围。
在日常工作中, 消防执法人员也要进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健全, 只有确保自动报警系统时刻通常才能在火灾发生的第一时间准确获得火灾报警信息, 及时做出反馈。因此必须进行自动报警系统传输线路环节的优化, 通过其传输线路的用料的控制, 促进日常消防工作的稳定运行, 比如对阻燃型硬质塑料管、穿金属管等的应用。在实际工作中, 我们也要进行阻燃型电线穿保护管的应用, 保障其敷设环节的优化, 进行消防控制环节、通信环节及其警报线路环节的优化, 进行相关线路的配电线路敷设环节的深化应用, 从而确保火灾发生后, 消防系统线路的稳定, 因此需要进行其线路耐燃性能的提升, 比如其封闭式线槽模式的应用, 以有效实现防火保护性的提升。消火栓系统加压泵、水喷淋系统加压泵、水幕系统加压泵等消防水泵的配电线路包括消防电源干线和各水泵电动机配电支线两部分。也要注重防排烟装置配电线路, 防火卷帘门配电线路, 消防电梯配电线路, 火灾应急照明线路, 消防广播通讯等配电线路等的优化。
2 在施工过程中, 消防执法人员也要进行消防施工关键行为的控制, 进行其消防安装环节的焊接模块、穿线模块等的优化, 促进其关键施工环节的稳定运行。在此过程中, 消防执法人员需要进行作业指导书的应用, 规范操作人员的日常行为, 进行培训工作的开展, 保障其自身工作环节的优化。进行其施工行为的规范, 按照相关施工规范的遵守, 实现对各个环节的质量的有效控制。在施工之前, 我们也要进行设备环节的积极检查, 做好相关环节的检验工作。要进行严格的连续质量监视, 并做监视记录。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公安消防机构相互之间应及时沟通并密切配合, 以保证工程的顺利实施, 检测内容为竣工试验方法的正确性及竣工资料的标准性,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完整地提交工程竣工资料, 竣工检测及验收过程中,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及有关施工专业单位应当与检测单位消防验收部门很好地配合, 做好系统检测验收工作。
3 在工程应用过程中, 我们也要进行相关消防系统的健全, 比如火灾自动报警体系及其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的应用, 进行其防火环节、灭火环节的深化应用, 以满足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 满足人们群众的需要。为了保证社会日常生活秩序的稳定, 实现人们的生活工作舒适性的提升, 我们要深化消防安全的问题, 进行消防意识的普及, 无论是实际的消防工程, 还是日常工作中的消防预防, 都要进行消防意识的深入了解。随着社会大众的消防意识的不断提升,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应用得到社会各个方面的广泛重视, 通过对其内部运作环节的应用, 进行实际消防工作的稳定发展。火灾发生后, 人作为主体是不可替代的, 相关工作仍旧需要人参与其中。但是随着现代技术的发展, 智能化的信息传递系统开始被应用在建筑中, 自动报警系统和联动系统可以最快速将火灾信息传递出去, 因此开始受到各界的认可、重视, 并在建筑施工中推广开来。通过自动报警系统可以有效提示火警信号, 并将火灾发生位置标示出来, 有利于火灾救援工作的开展;而联动系统则是发生火灾后, 由系统主动向消防设备发出动作指令, 启动各类消防设备进行紧急灭火, 从而避免火灾蔓延, 最大限度降低火灾危害。消防联动系统和自动报警系统功能不同, 但二者密不可分, 在火灾发生后可以相互配合, 在实际的应用中, 自动报警系统同时兼具自动联动功能, 因此极大的提升了建筑的消防安全性能。
为了满足现实生活的需要, 我们要健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实现对火灾探测器及其火灾报警器的应用。通过对火灾探测器的应用, 可以实现对监视现场的火灾情况的检测。我们要进行火灾报警器的优化, 确保日常消防控制工作的稳定运行, 有利于优化对相关火灾探测器的控制。因此在检测验收环节应当对消防控制工作运行状况进行检测, 确保火灾报警装置以及相关联动装置运行正常, 一旦有火灾发生, 就可以及时发出报警信号做出反应, 通知相关人员, 并对火灾做出自主反应, 以方便消防救援工作的开展。火灾探测器探测火灾发生的原理是检测火灾发生前后某个物理参数的变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按火灾探测器与火灾报警器的连线可划分N+I线制、4线制、3线制和二总线制。由于受到施工的限制, 前几种火灾报警系统都已无法适应现代消防需要, 被淘汰。目前生产的火灾报警系统大部分为二总线制。火灾自动联动系统用于控制各种联动设备, 有多线制联动控制系统和总线制联动控制系统。
结语
随着建筑功能越来越复杂, 建筑结构更加多元化, 其安全施工技术要越来越高, 这一点在消防设施要求上最为突出。随着人们生活安全性的提高, 社会开始将建筑安全问题的焦点集中到消防工程上, 因此消防工程深化应用在建筑施工中越来越重要。这就需要消防执法工作人员在检测验收建筑消防工程过程中严格依照相关标准要求, 并不断总结实践经验优化检测验收环节, 从而降低建筑火灾风险, 提高建筑安全性能。
参考文献
[1]高洪平, 迟宏文.消防验收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措施[J].低温建筑技术, 2014 (05) .
[2]王育东.建筑工程消防验收中的问题及解决措施[J].中国公共安全 (学术版) , 2014 (01) .
8.消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篇八
关键词:消防给水;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消火栓系统作为最普遍、最常用的消防系统,仅在《建规》第8章做了简要说明,却没有一本专门的设计规范,也正因如此,限制了其自身的发展。如今,《消规》正式发布,有助于消火栓系统设计更加合理、有效。
在學习《消规》的过程中,发现有些条文的表达不够清晰或与其它相关规范有出入,影响对规范的理解和应用。下面逐条予以列举和分析。
第3.5.2条地下车库消防用水量是否套用地下建筑一栏。个人认为,因汽车库有专门的设计规范,所以不应把地下车库笼统的归为地下建筑,其消防用水量应参照《车规》。
第3.5.3条“当建筑物室内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或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等一种或两种以上自动水灭火系统全保护时,多层建筑室内消火栓系统设计流量可减少 50%,但不应小于 10L/s。” 按建筑专业的定义,多层是多层,单层是单层,二者的防火要求是不一样的,而本条却未明确单层建筑是否适用。不过,如果结合《建规》2006版中第8.4.1条之规定,单层建筑应该同样适用。
第5.2.6条第6款“ 进水管应在溢流水位以上接入,进水管口的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高度应等于进水管管径,但最小不应小于 100mm,最大不应大于 150mm”与《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第3.2.4C条“从生活饮用水管网向消防、中水和雨水回用等其他用水的贮水池补水时,进水管口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空气间隙不应小于 150mm”有出入,个人认为应该按《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第3.2.4C条执行,因为这条是强条,现在对水质要求越来越高,空气间隔做大一点,只是浪费一点出水容积,对消防系统没有大的影响。折中的方法,按等于150mm来处理。
第5.3.3条“稳压泵的设计压力应符合下列要求:1.稳压泵的设计压力应满足系统自动启动和管网充满水的要求;2.稳压泵的设计压力应保持系统自动启泵压力设置点处的压力在准工作状态时大于系统设置自动启泵压力值,且增加值宜为0.07MPa~0.10MPa;3.稳压泵的设计压力应保持系统最不利点处水灭火设施在准工作状态时的静水压力应大于0.15 MPa。”本条规范与《国标图集》98S205不同,图集中稳压泵由P1、P2、Ps1、Ps2四个设定压力值控制,而本规范中不再提及P1、P2、Ps1、Ps2,套用图集时应注意。
第7.4.6条 “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满足同一平面有 2 支消防水枪的 2 股充实水柱同时达到任何部位的要求,但当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m且体积小于等于5000m3的多层仓库、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4m且每单元设置一部疏散楼梯的住宅,以及本规范3.5.2中规定可采用1支消防水枪的场所,可采用1支消防水枪的1股充实水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而《高规》第7.4.2条“消防竖管的布置,应保证同层相邻两个消火栓的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被保护范围内的任何部位。每根消防竖管的直径应按通过的流量经计算确定,但不应小于100mm。以下情况,当设两根消防竖管有困难时,可设一根竖管,但必须采用双阀双出口型消火栓。1)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的单元式住宅;”关于十七层以下的住宅到底设置几个消火栓,两本规范要求并不一致。个人认为,应设置两个消火栓,因为《高规》此条为强条。但现在双阀双出口的消火栓只有特殊场所才用,一般住宅已不用,所以《消规》的要求更符合实际情况。
第7.4.10条“室内消火栓宜按直线距离计算其布置间距,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消火栓按2支消防水枪的2股充实水柱布置的高层建筑、高架仓库、甲乙类工业厂房等场所,消火栓的布置间距不应大于 30m;2.消火栓按 1 支消防水枪的一股充实水柱布置的的建筑物,消火栓的布置间距不应大于 50m。”条文中室内消火栓按直线距离计算,而条文说明中要求按行走距离计算。个人认为在大空间建筑中,直线距离和行走距离相差不大;而分隔复杂的商业建筑,直线距离要小于行走距离,所以按直接距离布置消火栓可能无法满足两股水柱同时达到任何地方,因此按实际行走距离设计更安全,也更合理。
第7.4.12条第1款 “消火栓栓口动压力不应大于0.50MPa;当大于0.70MPa 时应设置减压装置;”对于此条规范的理解可结合规范用词说明: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由此可见,消防设计时栓口的动压力应按不大于0.50MPa设计,否则采取减压孔板或减压式消火栓,而不能大于0.70MPa。
第7.4.12条第2款“高层建筑、厂房、库房和室内净空高度超过 8m 的民用建筑等场所的消火栓栓口动压,不应小于0.35MPa,且消防防水枪充实水柱应按 13m 计算;其他场所的消火栓栓口动压不应小于 0.25MPa,且消防水枪充实水柱应按 10m 计算。”有人提出未明确单层或多层的厂房和仓库,是否要按这条消火栓动压不小于0.35MPa。笔者认为高层建筑包括高层民用建筑和高层工业建筑,非高层建筑条文中又提出三类,由此可见单层或多层厂房和仓库,要按消火栓动压不小于0.35MPa设计。针对此条,也有人提出“若最不利栓口消火栓出口动压按0.35MPa计,通过计算此时消火栓流量至少6.94L/s,充实水柱为18.4米,而规范中要求消防水枪充实水柱应按13m计算,明显与实际不符。笔者认为流量是消防水系统的核心,在管道截面一定的情况下,压力与流量成正比,且压力与流量相比更容易检测,所以规范中规定了最小压力值;而水枪充实水柱主要用与消火栓保护半径的计算,按13m计算变相增加了消火栓的数量,是整个系统更加可靠。也就是说在栓口压力和充实水柱要求不一致时,应首先满足水压的要求,这样两项都可以满足要求,若只满足充实水柱的要求,则本末倒置。另外计算消防水池容积时一般按每只水枪5L/s计,而水枪出流量比标准的大了近40%,这将导致按规范中要求的火灾延续时间设计的消防水池实际供水时间并不能满足规范的要求。这样会不会影响到灭火的成功率呢? 因为规范(表3.5.2)中关于消火栓设计水流和火灾延续时间是建立在大量样本数理统计的基础上的,且已乘以一定的安全系数,所以据此算出的消防水池容积是合理的。如果点燃一堆木柴,总量用5桶水去浇灭它,试想一下是一桶一桶的容易浇灭,还是5桶一起淋容易浇灭,结果显而易见。因此增加水的供给强度,可以增强灭火效能。
第11.0.12条“消防水泵控制柜应设置机械应急启泵功能,并应保证在控制柜内的控制线路发生故障时由有权限的人员在紧急时启动消防水泵。机械应急启动时,应确保消防水泵在报警后5.0min内正常工作。”条文说明中对5min进行了说明,这个时间包含了管理人员从控制室至消防泵房的时间,以及水泵从启动到正常工作的时间。而消防水泵从接到启泵信号到水泵正常运转时间不大于2min,因此管理人员从控制室到消防泵房的时间不大于3min,按成人跑步速度为10Km/h,控制室至消防泵房的行走距离应不大于500米。可见体量比较大的项目在布置消控室与消防泵房时,应满足该距离要求。
以上是笔者对《消规》的一点理解,与大家分享,亦是抛砖引玉,不足之处请见谅。
参考文献:
[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01)2005年版.
[2]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
[3]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
9.消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篇九
法律依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
申请受理机关:建审处、各大队 决定机关: 消防局
一、根据《消防法》规定,下列事项应取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行政许可
(一)依据《消防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
(1)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2)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3)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6)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
(1)设有本指引第一条第(一)款第1项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2)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3)本指引第一条第(一)款第2项第(1)目、第(2)目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其他公共建筑;
(4)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5)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二)依据《消防法》第十五条和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其中,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等。
二、除本指引第一条规定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七日内,通过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网站的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或者报送纸质备案表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录入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收到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后,将按规定出具备案凭证,并通过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中预设的抽查程序,随机确定抽查对象;被抽查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备案凭证之日起五日内按照备案项目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相关的材料。备案办法:消防设计与竣工验收的备案可由管辖地消防业务窗口受理,或登陆“广东消防网”(网址:http://)“广东消防网上办事服务大厅系统”在线办理。
三、对于消防设计已于2009年4月30日前审批,5月1日后竣工的建设工程,按照上述第一、二条的规定实行验收或备案抽查;按照上述规定不属于行政许可范围的,将予以备案并纳入抽查范围。
四、消防行政许可及备案抽查的受理机关
(一)市公安局消防局受理的事项:
1、属于本指引第一条规定范围的各类新建、扩建、用途变更的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的室内装修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及相关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1)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2)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3)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整体或局部设置在建筑物的四层以上(含四层)或地下室,或建筑总面积超过二千五百平方米的下列场所: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5)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3、属于本指引第二条规定范围的各类新建、扩建、用途变更的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
(二)辖区消防大队及机场公安分局、大亚湾核电公安分局受理的事项:
1、除本条第(一)款第2点规定外的各类室内装修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
2、属于本指引第二条规定范围的各类室内装修工程的的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
3、除本条第(一)款第2点规定外的各类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五、消防行政许可及备案抽查应当提供的材料
(一)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2、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3、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4、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5、消防设计文件。
(二)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4、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5、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6、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7、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时被抽查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备案项目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本条第(一)或者第(二)款规定的材料。
(四)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应提交下列材料:
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4、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5、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6、其他依法应当申报的材料;
7、对依法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五)特别说明
1、“消防设计文件”应按照本指引中“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执行。
2、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应符合如下要求:(1)实施国家强制性认证的产品应提供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颁发的强制性认证证书和发证检验报告;(2)实施型式认可的产品应提供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颁发的型式认可证书和发证检验报告;
(3)实施强制检验的产品应提供有效期内的型式检验报告;
(4)尚未制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提供鉴定意见书和型式检验报告;(5)“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应包括产品出厂合格证;
(6)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应为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公共场所使用的阻燃制品及组件应提供《阻燃制品标识使用证书》和检验报告。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质量证明文件还包括见证取样和抽样检验的合格检验报告。
4、在国家未明确消防中介机构资质管理有关要求之前,建设单位在申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抽查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材料中的“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可由具备相应消防设施专业承包企业资格的单位或具有消防设施检测资质的机构出具;“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暂不作为竣工验收及备案的资料要求。
5、办理消防行政许可及消防设计与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的各类申报表格可登陆“广东消防网”(网址:http://)“广东消防网上办事服务大厅系统”在线下载。
六、消防行政许可及备案抽查的时限
(一)消防设计审核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但是按《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核时间内。
(二)消防验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组织消防验收,并出具消防验收意见。
(三)对于备案抽查的,在收到消防设计或竣工验收备案材料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图纸检查或者工程检查,制作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在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中公告。
(四)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决定。申请表格
消防局 程
序 见申请材料 时
限 无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无
法律效力 现行 收
费 无
年审或年检 无
网上受理
状态查询
标准规范:
名单名录:
10.消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篇十
(97版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7.4.1 管道焊缝的内部质量,应按设计文件的规定进行射线照相检验或超声波检验。射线照相检验和超声波检验的方法和质量分级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
7.4.2 管道焊缝的射线照相检验或超声波检验应及时进行。当抽样检验时,应对每一焊工所焊焊缝按规定的比例进行抽查,检验位置应由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的质检人员共同确定。
7.4.3 管道焊缝的射线照相检验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7.4.3.1 下列管道焊缝应进行100%射线照相检验,其质量不得低于Ⅱ级:
(1)输送剧毒流体的管道;
(2)输送设计压力大于等于10MPa或设计压力大于等于4MPa且设计温度大于等于400℃的可燃流体、有毒流体的管道;
(3)输送设计压力大于等于10MPa且设计温度大于等于400℃的非可燃流体、无毒流体的管道;
(4)设计温度小于-29℃的低温管道。
(5)设计文件要求进行100%射线照相检验的其他管道。
7.4.3.2 输送设计压力小于等于1MPa且设计温度小于400℃的非可燃流体管道、无毒流体管道的焊缝,可不进行射线照相检验。
7.4.3.3 其他管道应进行抽样射线照相检验,抽检比例不得低于5%,其质量不得低于Ⅲ级。抽检比例和质量等级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7.4.4 经建设单位同意,管道焊缝的检验可采用超声波检验代替射线照相检验,其检验数量应与射线照相检验相同。
7.4.5 对不要求进行内部质量检验的焊缝,质检人员应按本章第7.2节的规定全部进行外观检验。
7.4.6 当检验发现焊缝缺陷超出设计文件和本规范规定时,必须进行返修,焊缝返修后应按原规定方法进行检验。
7.4.7 当抽样检验未发现需要返修的焊缝缺陷时,则该次抽样所代表的一批焊缝应认为全部合格;当抽样检验发现需要返修的焊缝缺陷时,除返修该焊缝外,还应采用原规定方法按下列规定进一步检验:
7.4.7.1 每出现一道不合格焊缝应再检验两道该焊工所焊的同一批焊缝。
7.4.7.2 当这两道焊缝均合格时,应认为检验所代表的这一批焊缝合格。
7.4.7.3 当这两道焊缝又出现不合格时,每道不合格焊缝应再检验两道该焊工的同一批焊缝。
7.4.7.4 当再次检验的焊缝均合格时,可认为检验所代表的这一批焊缝合格。
7.4.7.5 当再次检验又出现不合格时,应对该焊工所焊的同一批焊缝全部进行检验。
11.消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篇十一
关键词: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绝缘测试,放电
《建筑电气安装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00于2002年颁布以来, 经过数年的实践,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得到较好的控制。通过学习规范和建筑电气工程的实践, 结合本地区执行过程中遇到一些具体的操作问题, 本文就对规范的理解及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控制提出以下应注意问题。
1 母线、缆线绝缘测试、耐压试验后放电
《规范》第3.3.8条 (封闭、插接式母线每段母线组对接续前, 绝缘电阻测试合格, 绝缘电阻值大于20 MΩ, 才能安装组对) , 第3.3.12条 (电缆穿管前绝缘测试合格, 才能穿入导管; 电线、电缆交接试验合格, 且对接线去向和相位等检查确认, 才能通电) , 第3.3.12-4条 (电线、电缆交接试验合格, 且对接线去向和相位等检查确认, 才能通电) , 第3.3.8 -5条 ( 母线支架和封闭、插接式母线的外壳接地 (PE) 或零 (PEN) 连接完成, 母线绝缘电阻测试和交流工频耐压试验合格, 才能通电) , 以上条文都强调除在安装前要做绝缘检查, 以免最终系统测试不合格, 而造成返工外, 强调了交接试验的重要性。对于封闭、插接式母线、大截面电缆安装完成、投入使用前, 应进行交接试验, 测量其绝缘电阻值, 长线路、高电压、大截面电缆在耐压试验和绝缘电阻测试后亦须放电。但规范对试验前后须放电的要求不是很明确, 操作过程中施工人员往往根据自己的理解进行作业, 忽视耐压试验前后放电的作业环节而导致触电事故发生。
长电缆、封闭母线相当于一个电容器, 以电缆为例线间电容的计算如下:
以三相电缆为例, 三相导线可以看作三根并行的长导线, 如图1, a、b、c代表三相线路中的三根导线, D代表导线间的距离, H代表导线与对地距离, r为导线半径, C10为三相导线对地的部分电容, Cm为三相导线之间部分电容。
undefined
undefined
式中:
undefined, 三相导线间的几何均距;undefined, 三相导线与本身镜像间的几何均距;undefined, 三相导线与不同相导线镜像间的几何间距。
由公式可见, 导线间电容及对地电容与长度、线径、线间距、对地距离等有关系, 电容越大, 残余电量就越大, 如不进行放电, 人体接触缆线或母线时就可能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因此就耐压试验后的放电问题应作为施工工序的重要的环节。
2 单芯电缆的固定
《规范》第13.2.3-2条 (交流单芯电缆或分相后的每相电缆固定用的夹具和支架, 不形成闭合铁磁回路) , 第15.1.1条 (三相或单相的交流单芯电缆, 不得单独穿于钢导管内) 及第15.1.2条 (不同回路、不同电压和交流与直流的电线, 不应穿于同一导管内;同一交流回电线应穿于同一金属导管内, 且管内电线不得有接头) 等条文都是为防止产生涡流效必须遵守的规定。其原理如下:
导线通过电流时, 在其周围产生磁力线, 磁力线与通过线芯的电流大小成正比, 单根导体周围如果有闭合的铁磁材料, 流过交流电时的交变磁场会在铁磁材料中产生涡流, 如图2。如果单芯导体穿钢管保护, 钢管内产生涡流, 形成磁轭现象, 造成电能损耗, 通过的电流大时钢管还可能发热, 损坏电缆。涡流还会造成保护装置灵敏度下降、电缆发热、寿命缩短, 严重可能引发火灾等问题。规范内明确同一交流回路要穿入同一金属管内, 其原因在于正常运行时多芯电缆由于流入流出电流相等, 回路周围不会产生电磁感应, 避免了涡流效应。
同样道理, 使用铁磁材料固定单芯电缆也会产生涡流效应。工程实际中容易忽视的情况还有单芯电缆穿楼板使用防火钢板分隔、单芯线缆进配电箱穿预留孔、用裸金属线绑扎单相线路等。
近年来预分支电缆由于现场施工方便、绝缘性能优越、可靠性高、防水性能好、适用范围广等优点, 已在建筑工程中广泛应用。《规范》第13.2.3.5条 (敷设电缆的电缆沟和竖井, 按设计要求位置, 有防火隔堵措施) 对防火措施作出了规定, 但对其固定未明确。施工中应注意预分支电缆的固定不应采用铁件, 防火隔断不应采用钢板, 以避免产生涡流。
3 结束语
12.消防工程验收程序 篇十二
一、消防工程验收的组织
(一)消防工程验收的组织形式
消防工程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单位主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指挥,施工单位(土建、装饰、管道、电气、通风空调、消防专业调试队等)具体操作,设计单位等参与。同时也应组织防火监督检查、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灭火战训和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等部门的专门技术人员参加。
1.消防工程验收必须有经过主观部门资质认定的单位来进行实施,为了更好地保证消防工程的安装质量,由独立于受检单位和消防监督部门之外的消防设施检测机构,依照法规要求进行消防工程的检测验收。
2.建筑自动消防实施的建筑工程,在工程竣工后,施工安装单位必须委托具备资格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单位进行技术测试,取得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
3.建筑单位应当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提交工程消防验收申请,报送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填写《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最后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4.消防工程施工单位应积极主动配合验收组织工作,配备好相应的人员和设备工具、检测器具。
5.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施工单位不得交工,建筑物的所有者不得接收使用。
(二)消防工程的验收条件
1.技术资料应完整、合法、有效。消防工程的施工,应严格按照现行的有关规程和规范施工。应具备设备布置平面图、施工详图、系统图、设计说明及设备随机文件,并应严格按照经过公安消防部门审核批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不得随意更改。
2.完成消防工程合同规定的工作量和变更增减的工作量,具备分部工程的竣工验收条件。考试就到考试大
3.单位工程或与消防工程相关的分部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或已进行验收。
4.施工安装单位已经委托具备资格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单位进行技术测试,并已取得检测资料。
5.施工单位应提交:竣工图、设备开箱记录、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工和验收记录)、实际变更文字记录、调试报告竣工报告。
6.建设单位应正式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提交申请验收报告并送交有关技术资料。
二、消防验收的顺序
验收顺序通常为验收受理、现场检查、现场验收、结论评定和工程移交等阶段来进行。
1.验收受理
由建设单位向公安消防机构提出申请,要求对竣工工程进行消防验收,并提供有关书面资料,资料要真实有效,符合申报要求。2.现场检查
公安消防机构受理验收申请后,按计划安排时间到验收工程现场进行检查,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建立和施工的等单位共同参加。现场检查主要是核查工程实体是否符合经审核批准的消防设计就,内容包括房屋建筑的类别或生产装置的性质、各类消防设施的配备、建筑物总平面图布置及建筑物内部平面布置、安全疏散通道和消防车通道的布置等。
3.现场验收
公安消防机构安排用符合规定的工具、设备和仪表,根据技术标准对已安装的消防工程实行现场测试,并将测试的结果形成记录,并经参见现场验收的建设单位人员签字确认。
4结论评定
现场检查、现场验收结束后,依据消防验收有关评定规则,比对检查验收过程中形成的记录进行综合评定,得出验收结论,并形成消防验收意见书。如果意见书表明已竣工工程消防验收合格,则该工程包括消防安装工程在内可以办理下一步竣工交付手续,并被允许投入使用或生产。如果意见书表明该工程还有消防设施需要整改的,则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整改和自检,使之符合整改要求,并请公安消防机构复验或将整改情况形成书面文件报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5.工程移交
公安消防机构组织主持的消防验收完成后,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将整个工程移交 给使用单位或生产单位。工程移交包括工程资料移交和工程实体移交两个方面。工程资料移交包括消防工程在设计、施工和验收过程中所相成的技术、经济文件,工程实体移交表明工程的保管要从施工单位转为使用单位或生产单位,因而要按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办理工程实体的移交手续,即交工或中间交工手续,以明确维护保管责任。
三、施工过程中的消防验收
消防工程施工过程与其他安装工程有相同的成学,例如与土建工程配合,埋设道路下、地坪下的消防供水管网,敷设墙体内的消防报警线路导管等。在建筑物主体完成精装修之前消防工程的设备和干线管网就位并调试,配合建筑物精装修完成各类元件、部件的安装,最终是系统调试和检测。为了方便消防验收顺利进行,有利于对消防工程实施全过程的监督检查,某些消防安全重点工程可以按施工程序划分为三种消防验收方式,即隐蔽工程消防验收、粗装修消防验收、精装修消防验收。
1.隐蔽工程消防验收
消防工程中在与土建工程配合时,部分工程实体将被隐蔽起来,在整个工程建成后,其很难被检查和验收,于是这部分消防工程要在被隐蔽前进行消防验收,称隐蔽工程消防验收。
2.粗装修消防验收
使用于房屋建筑主体工程已完成,消防工程的主要设施已安装调试完毕,仅留下待室内精装修时配合安装的探测、报警、显示和喷头等部件时的消防验收。粗装修消防验收属于消防设施的功能性验收,也是建筑物待租、待售前的消防验收。验收合格后,建筑物尚不具备投入使用的条件。
3.精装修消防验收
13.消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篇十三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参加单位: 建设单位:xx研究院 设计单位:xx 监理单位:xxxxxxxxxxx 施工单位:xxxxxxxxxx
装饰单位:xxxxxxxx
4、用途:办公及档案
5、基本情况:
xx大楼以地理信息档案大楼为主体。分业务办公区、档案区域和停车场地等3个功能块。
地下2层,地上24层,主要为档案室及办公室。裙楼为4层辅助用房。地上总建筑面积约31078.61平方米,地下室面积约11880平方米,地下室(人防设施)为2层的框架结构,具备地下停车库、供水供电设备安装、防空避难等功能。本工程属一类高层建筑。大楼结构形式为框架-剪力墙结构,现浇混凝土楼板,基础形式为桩基。
大楼主体结构由武汉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施工,主要消防设施由湖北晨发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施工(消防设施有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火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等)。内部装饰装修工程由深圳市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工程由xx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设计。
二、室内消火栓系统:
1.本工程消火栓系统按为一类高层综合楼设计,室内消火栓用水量为40L/s,室外消防水量为30L/s,火宅延续时间为3小时。
2.消防水池、泵房设置在本楼地下室,消防水池分为两格,总储水容积为540m3,(其中消火栓贮水量432m3、自动喷水贮水量144m3),专用恒压消火栓泵两台,一用一
备,保证本工程的室内消火栓系统用水。在屋顶机房层设有WHDXBF消防增压稳压成套设备,有效储水容积18m3,能够保证消防前10min的压力流量要求。
3.室内设专用消火栓给水管网,竖向分为2区,-2F-13层为低区,14-24层为高区,各分区内管网成环状布置。
4.室外分别设置高区与低区消防水泵接合器,与室内消火栓给水管网相连。5.消火栓给水泵控制:消防泵房设置在地下室内,消火栓给水泵2台,一用一备。火灾时,按动任一消火栓处启泵按钮或消防中心、水泵房处启泵按钮均可启动该泵并报警。泵启动后,反馈信号至消火栓处和消防控制中心。
6.单栓消火栓箱型号为SG24B65Z-J,外形尺寸1000*700*240内设SN65消火栓1个,配备φ19mm口径水枪及DN65 25米长衬胶水龙带1条,消防软管卷盘JPS0.8-19一套,软管长度25m,并设报警及消火栓水泵启动按钮。消火栓箱可根据实际墙体安装要求,选用薄型消火栓箱。
7.消防水池设水位显示装置,并将消防水位向消防中心显示,低水位时报警。
三、自动喷淋灭火系统
1.本工程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地下车库按中危险Ⅱ级设计,喷水强度86L/min.m2,作用面积为160m2,喷头最低工作压力0.10Mpa,地上中庭部分,按非仓库类高大净空设计,喷水强度6L/min.m2,作用面积为260m2,喷头最低工作压力0.10Mpa。喷淋系统用水量40L/s,持续喷水时间按1小时计;自动喷淋系统管道沿梁底敷设,并以0.2%的坡度坡向喷淋排水管。
2.本工程地下室内设2台自动喷水泵,一用一备。该泵运行情况应显示于消防中心和水泵房的控制盘上。
3.自动喷水系统供水由喷淋加压管网供给。平时管网压力由WHDXBF消防增压稳压成套设备维持,火灾时,喷头动作,水流指示器动作向消防中心显示着火区域位置,此时湿式报警阀处的压力开关动作自动启动喷水泵,并向消防中心报警。喷淋系统竖向分为两区,室外设置喷淋水泵接合器3套,与室内喷淋系统环网相连。
4.系统分为32个灭火分区,地下两层5个分区,地上24层,高空区域3处。系统安装DN150湿式报警阀装置8套,闭式喷头4900.四、移动式灭火器:
本工程地下汽车库按B类火灾中危险级配置建筑灭火器,每个消火栓内设4kg装的手提式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MF/ABC4)2具,单具灭火器灭火级别55B;地上部分按A类火灾严重危险级配置建筑灭火器,每个消火栓内设5kg装的手提式磷酸铵盐干粉灭
火器(MF/ABC5)2具,单具灭火器灭火级别3A;在弱电机房、电梯机房、消防控制室及监控室内配置点设置5kg装的手提式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MF/ABC5)2具,单具灭火器灭火级别3A。
五、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系统形式
本工程属于一级保护对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采用控制集中系统形式,系统按JBF-11S型系统设计,火灾报警及消防联动控制器置于消防控制中心。
2.系统组成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联动控制;火灾应急广播系统与火灾警报装置;消防直通对讲电话系统。
3.消防控制中心
本工程消防控制中心设在地理信息档案大楼一层.消防控制中心的报警控制设备由火灾报警控制主机、联动控制台、CRT显示器、打印机、应急广播设备、消防直通对讲电话设备和电源设备等组成,各设备均采用面板盘式结构,组装在消防专用机柜内。报警控制设备采用泛海三江火灾自动报警设备;系统安装联动控制柜1台,气体灭火控制器7台,感温探测器725只,感烟探测器1165只,手动报警按钮(含电话插孔)169只,消火栓按钮272只,声光报警装置179套,消防广播28套,消防直通电话25部,输入输出模块320只,其它模块100只。漏电火灾报警主机1台,漏电监控模块96套。
4.系统功能
消防控制中心可接收感烟、感温探测器、极早期烟雾报警探测器、气体灭火控制器等的火灾报警信号及水流指示器、检修信号阀、报警阀压力开关、手动报警按钮、消火栓按钮的动作信号等。消防控制中心可显示消防水池、消防水箱水位,显示消防水泵及消防风机的电源及运行状况。消防控制中心可联动控制所有与消防有关的设备,与各消防控制室可通过信息总线通讯。
六、气体灭火系统:
1.地下室配电房,弱电房,四层电源室及机房及十四层档案室设置无管网七氟丙烷气体灭火系统,十三层档案库房设置有管网七氟丙烷灭火系统。
2.本系统具有自动、手动二种控制方式。地下室配电房安装七氟丙烷装置GQQ120/2.5-DKL共6台,每瓶充装104KG;地下室弱电房安装七氟丙烷装置GQQ90/2.5-DKL共2台,每瓶充装79KG;四层机房安装七氟丙烷装置GQQ150/2.5-DKL共9台,每瓶充装131KG;四层电池间安装七氟丙烷装置GQQ90/2.5-DKL共4台,每瓶
充装95KG;四层小机房安装七氟丙烷装置GQQ90/2.5-DKL共1台,每瓶充装79KG;十四层档案室安装七氟丙烷装置GQQ150/2.5-DKL共6台,其中三瓶充装127KG,三瓶充装125KG;十三层档案库房设置有管网七氟丙烷灭火系统,安装七氟丙烷装置GQQ180/4.2-DKL共13台,其中总充装量为1287KG.七、防排烟系统:
1.地上核心筒内的防烟楼梯间及合用前室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加压风机设在屋顶。梯间隔层设置自垂百叶风口,合用前室每层设置多叶送风口(常闭、带电信号)。
2.核心筒内至地下室的楼梯间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加压风机设在1层顶板下和屋面。地下室其余楼梯间在地上均设有外窗、外门,为封闭楼梯间,开启面积满足自然排烟条件,采用自然排烟。
3.地下室合用前室设置加压送风系统,分别与地上相对应的合用前室加压送风系统为1个系统。
4.地下1层为3个防火分区,第1防火分区为配电房等设备用房,第2、3防火分区为车库。地下2层为3个防火分区,第1、3防火分区为车库,第2防火分区为水泵房等设备用房;其中第1防火分区为平战结合人防地下室。
5.地下2层车库第1防火分区面积小于2000m2,为1个防烟分区;其余车库区域每个防火分区,利用顶板下大于500mm的梁分别划分为2个防烟分区,每个防烟分区面积均小于2000m2。车库按防烟分区设置机械排风系统,排烟量按6次/小时设计;车库设置排烟系统,排烟系统与排风系统合用,排烟量按6次/小时设计。
6.地下1层车库(第2防火分区)采用由车道负压补风,设置1台送风机补充负压补风量的不足,送风量按2次/小时设计。设置1台排烟补风机,火灾时排烟时启动运行;补风量按大于排烟量50%的风量,扣除送风机的风量设计。火灾排烟时,送风机仍运行,同时联锁启动补风机,补充不小于排烟量50%的新风。地下1层车库(第3防火分区)顶板上设置设置1台排烟补风机,火灾时排烟时启动运行,补风量按大于排烟量50%的风量.地下2层车库每个防火分区设置送风系统,送风量按5次/小时设计。火灾排烟时,送风机仍运行,补充不小于排烟量50%的新风。
7.地下1层配电房设置机械通风系统,送排风量按消除室内余热设计。变配电房采用气体灭火系统,设置排除灭火气体排风系统,此排风系统与平时排风系统合用。火灾时,关闭送排风管上的电动风阀(常开);灭火后,开启下部排风管上的电动风阀,联锁开启送风管上的电动风阀及排风机,排除室内消防灭火气体。排风量大于6次/小时。
8.地下1层弱电机房设置机械通风系统,送排风量按6次/小时设计。
9.地下2层水泵房设置机械通风系统,送排风量按6次/小时设计。
10.水泵房外相邻的车道和水泵房为1个防火分区,设置机械排烟及排烟补风系统,排烟量按60m3/(m2*h)设计,排烟补风量按大于排烟量50%设计;火灾排烟时,补风机联锁启动运行,补充不小于排烟量50%的新风。
11.塔楼3层、4层、11-18层、20-23层内走道不满足自然排烟条件,每层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每层为一个防烟分区,排烟量按防烟分区60m3/(m2*h)设计。
12.门厅设置电动高窗,火灾时开启,采用自然排烟。其余各房间及走道满足自然排烟条件,采用自然排烟。
13.多叶送风口为常闭,带电信号;火灾时开启着火层,联锁开启相邻上下层风口和屋顶加压风机。多叶送风口均可现场手动开启和远程电信号开启。
14.所有排烟风机在280°C时能运行30分钟以上,火灾时,相应防烟分区的排烟防火阀或多叶排烟口被打开,同时开启排烟风机排烟,当烟气温度超过280°C时,相应排烟防火阀或多叶排烟口关闭,排烟风机入口处的排烟防火阀(280°C)自动关闭,同时输出电讯号,排烟风机停止运行。排烟防火阀的开关动作以及排烟风机启停均应由消防控制中心控制。
15.防火阀的易熔片或其他感温、感烟等控制设备一经作用,应能顺气流方向自行严密关闭,并应设有单独支吊架等防止风管变形而影响关闭的措施。易熔片及其他感温元件应装在容易感温的部位。
16.火灾时,消防控制中心应关闭所有平时通风、空调设备。
八、工程竣工验收结论:
施工单位代表: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通过竣工验收。
监理单位代表:施工过程质量受控,工程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通过竣工验收。
设计单位代表: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通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代表:经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现场检查,本工程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同意通过竣工验收。
九、各单位签章: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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