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跨境达公司简介(精选3篇)
1.广东跨境达公司简介 篇一
广东省内海关跨境快速通关操作指引
(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区域通关改革的需要,统一和规范跨境快速通关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海关总署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跨境快速通关是指从事跨境公路货物运输业务的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在车辆进境前或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前,向进境地或者启运地海关申报载货清单电子数据,海关应用卫星定位管理设备和电子封志等监控手段实施途中监控,实现对车辆及其所载货物在公路口岸自动快速核放的一种通关方式。
第三条
跨境快速通关可采用以下三种方式办理报关申报:
(一)在车辆及所载货物运抵指运地或启运地海关监管场所前,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通过报关单提前向海关申报货物进出口的,按跨境提前报关方式办理;
(二)在车辆及所载货物运抵指运地或启运地海关监管场所后,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通过报关单向海关申报货物进出口的,按跨境直转方式办理;
(三)过境货物采用过境方式办理。
第四条
承运跨境快速通关货物的集装箱、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运输车辆经海关备案并使用海关确认的卫星定位管理设备和电子封志。
第五条 在跨境快速通关货物监管过程中,进境地、出境地海关和指运地、启运地海关的职责明确如下:
(一)跨境运输车辆所载货物,除确有情报、走私嫌疑、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涉嫌被非法开启过、封志被损坏,或者其他必须在口岸查验情形外,进出境地海关一般不对货物实施查验。
(二)指运地、启运地海关负责对卫星定位管理设备与电子封志记录的途中运输状态进行监控和处置,进境地和出境地海关应予以协助。
(三)指运地、启运地海关负责办理进、出口跨境运输货物报关单的接单和审核手续。
第六条
同一车次只对应一份载货清单。对同一车次载运多个集装箱或使用多个电子封志的,所施加的全部电子封志号应在载货清单上列明。
第七条
跨境提前报关、跨境直转方式下,海关对含有《中 2 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附件一《限制转关物品清单》范围的载货清单不接受申报。
过境方式下,海关对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过境货物监管办法》规定禁止过境货物的载货清单不接受申报。
第二章 载货清单的申报、修改与作废
第八条
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车辆进境前或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前,向进境地海关或者起运地海关申报载货清单电子数据,并在车辆抵达进境地或启运地海关监管场所1小时前在电脑中进行车次确认操作,对未按时限要求提前办理车次确认的车辆,海关不允许车辆入境或进入启运地海关监管场所,特殊情况经海关批准可做滞后处理。
第九条
已作车次确认的车辆抵达进境地或启运地海关监管场所前,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如对载货清单进行修改,必须重新办理车次确认,海关重新计算载货清单提前申报时间。
第十条
载货清单电子数据申报之日起超过5日,该载货清单所对应的货物未运抵进境地或启运地海关监管场所办理手续的,载货清单电子数据将被自动撤销。
第十一条
除海关特准外,海关在接受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申报的载货清单电子数据后,方可接受相应的货物报关单申报。
第十二条
海关在监管场所卡口通道设置单证申报箱,收取进出境车辆驾驶员投递的、经海关确认后、计算机打印的纸质载货清单备查。
第十三条
进出口货物运抵进境地或出口启运地海关监管场所前,海关尚未受理审核相对应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可自行修改或者撤销载货清单电子数据。
进出口货物运抵进境地或出口启运地海关监管场所前,海关已受理并审核通过了相对应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经承运人或其代理人书面向海关申请,海关审核后,可同意其修改载货清单电子数据。提前向海关申报载货清单的时间将从修改载货清单电子数据后重新计算。
第十四条
货物已运抵进境地或启运地海关监管场所,或海关已经办理了相对应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接单手续的,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如需修改纸质载货清单的,应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经海关审核同意后方可修改,提前向海关申报载货清单的时间将从修改载货清单电子数据后重新计算。
承运出口货物的车辆启运后、抵达出境地海关监管场所前,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如确需作废纸质载货清单的,应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经海关审核同意后,方可作废。如出口货物报关单已通 4 过海关审核的,须撤销对应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后,方可办理纸质载货清单的作废手续。出口货物运抵出境地海关监管场所后,海关不接受承运人或其代理人作废纸质载货清单的申请。
进口货物进境并向海关申报后,海关不接受承运人或其代理人作废纸质载货清单的申请。
第十五条 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请修改纸质载货清单的,在进境地海关放行车辆前,由进境地海关负责审核;在进境地海关放行车辆后,由指运地海关负责审核;出口货物由启运地海关负责审核。
第十六条 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请作废纸质载货清单的,进口货物或过境货物由进境地海关负责审核,出口货物由启运地海关负责审核。
第三章
通关监管作业
第十七条
海关对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申报的载货清单电子数据进行风险分析、布控和实施货物查验。对被布控的车辆和货物应实施查验。
第十八条
选择跨境快速通关方式的车辆通过海关监管场所卡口通道时,卡口控制与联网管理系统自动核放,关员无需在相关纸质单证上批注、盖章;不选择跨境快速通关方式的车辆,海 5 关按常规做法办理。
第十九条
除海关特准外,车辆经进境地海关放行后,指运地海关方可办理进口货物报关单接单手续。
对涉税货物,必须在车辆运抵指运地海关后,方可办理进口货物报关单接单手续。
车辆运抵指运地或启运地海关监管场所后方可办理进出口货物放行手续。
对采用跨境提前报关方式的,同一车次对应的货物报关单,应一次性办理报关单接单手续。
第二十条
除海关特准外,海关在接受承运过境货物的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电子数据申报后的10日内,对以非公路运输方式离境的,出境地海关负责核销对应的出境舱单,同时核销载货清单电子数据的货物信息;对以公路运输方式离境的,卡口控制与联网管理系统自动核销载货清单电子数据的车辆信息和货物信息。
第四章 后续监管
第二十一条
进境地海关和启运地海关应在每月的前5个工作日内,对上个月本海关放行车辆载货清单电子数据的车辆核销 6 和货物核销情况进行核查。其中:
(一)车辆数据未核销的,应对车辆及其所载货物进行重点监控,如需相关海关协助核查的,应将未核销的载货清单信息传送相关海关。相关海关应在收到未核销的载货清单信息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有关核查工作,并反馈核查结果。
(二)超期未向海关申报进出口,以及未全部申报进出口的货物,应及时跟踪和进行相应处理。
第五章 异常情况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下列情况,卡口控制与联网管理系统报警后转人工处理,海关视情况区别对待:
(一)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未进行车次确认或车次提前确认不足1小时的,禁止入境。经海关批准对车辆做滞后处理的,要求车辆等待至1小时之后,由海关对载货清单电子数据进行人工审核、放行操作。
(二)卡口控制与联网管理系统自动施、解封,启动、关闭卫星定位管理设备失败的,人工对电子封志施封、解封,人工启动、关闭卫星定位管理设备。对于需获取电子封志密钥的由指定授权人员执行。
(三)对卫星定位管理设备、电子封志记录报警信息或损坏 7 的、两地海关卡口控制与联网管理系统采集的地磅重量差异超出设定范围的、地磅重量与载货清单申报重量差异超出设定范围的,除经海关核实情况正常的外,一律必须实施查验。
(四)对载货清单已被海关布控的,应实施查验,并视查验结果按规定进行处理。
(五)对因卡口设备故障等原因造成载货清单电子数据无法自动审核、放行、核销的,人工对载货清单电子数据进行审核、放行或核销操作。
第二十三条 进口货物运抵指运地海关监管场所后,因故需要退运的,需经指运地海关核准后,按转关货物的退运方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出口货物运抵出境地海关监管场所后,因故需要退运的,需经出境地海关核准后,按转关货物的退运方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对因系统故障,货物在进境地或启运地海关无法按跨境快速通关方式验放的,海关须通知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改按转关方式办理。在系统恢复正常后的一个工作日内,进境地或启运地海关必须补录相应的载货清单电子数据。
第二十六条
对因故没有收到进境地海关或者启运地海关发送电子数据的,指运地海关或者出境地可要求对方海关及时重新发送。
第二十七条
货物运输途中因交通意外等原因需更换车辆或驾驶员的,附近海关收到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报告后,予以核实,监管换装并通知进境地、指运地海关或出境地、启运地海关。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指引下列用语的含义:
载货清单电子数据的车辆核销,是指出境地、指运地海关对符合放行条件的车辆对应的载货清单电子数据所作的核销作业,该操作完成后车辆方可离开海关监管场所及进行下一票载货清单的车次确认;
载货清单电子数据的货物核销,是指指运地、启运地海关在货物报关单放行时或出境地海关在过境货物实际离境时,对货物所对应的载货清单电子数据进行的核销作业。
第二十九条
本指引未作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的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本指引也适用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的通关业务。
第三十一条 本指引由海关总署广东分署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达诺尔公司简介 篇二
Denoir致力于半导体湿法工艺超高纯微电子化学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主要产品包括PPT级超纯异丙醇、超纯氨水等,产品性能及各项指标均达到世界先进水平。公司第一期工程年产超纯异丙醇3000吨,年产超纯氨水3500吨,这些产品可广泛适用于半导体集成电路、硬盘、LCD、硅片生产企业、光学加工、太阳能电池片及精密微电子产品制造工艺。
公司采用美国最先进的超高纯化学品生产工艺和技术,生产过程中使用了国际水平的净化吸附树脂和美国密科理公司的超高效精密过滤器,配备了英国欧陆公司的生产控制系统,美国安捷伦公司的ICP-MS7500离子色谱仪,日本理音公司的尘粒测定仪,在线超声波浓度仪和百级无尘厂房等世界一流的分析检测仪器和设备。
目前公司可批量提供符合国际半导体行业标准的三个规格的产品:
XLSI 金属杂质含量小于100ppt,经过0.05微米孔径过滤器过滤,控制0.1微米
粒子。在100级净化环境中罐装,达到SEMI 4级(C级)标准;
SLSI 金属杂质含量小于1ppb,经过0.05微米孔径过滤器过滤,控制0.2微米粒
子。在100级净化环境中罐装,达到SEMI 3级(B级)标准;
ULSI 金属杂质含量小于10ppb,经过0.05微米孔径过滤器过滤,控制0.2微米
粒子。在100级净化环境中罐装,达到SEMI 2级标准;
3.跨境人民币结算政策简介 篇三
一、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概念
规范地讲是指将人民币直接使用于国际交易,进出口均以人民币计价和结算,居民可向非居民支付人民币,允许非居民持有人民币存款账户。
通俗地说就是在国际贸易结算中所使用的货币是人民币,进出口双方用人民币计价,出口方收到的货款是人民币,进口方付出的货款也是人民币。同时在本国居民与非本国居民之间的货币往来也可使用人民币。
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特点及优势
控制风险:有助于企业控制汇兑损益,降低企业运营风险,锁定利润空间
——可以有效规避因人民币和其它外币间的汇率波动而带来的损失
管理更优:便于境内公司进行财务安排和资金调拨,简化核销手续
——明细成本核算,方便企业核算损益
——不纳入外汇核销管理,企业在报关或者办理出口退税时无需提供外汇核销单
——收款无需进行出口收汇联网核查
——企业主要与银行业务来往,无需办理人民银行、外汇局相关审批
政策支持:人民币结算是目前政府层面极力支持和推进的结算方式
——同样可以享受出口退税政策
——人民币形式的对外负债(如延期付款、预收货款等)不占用外债指标
为满足企业实际需要,允许企业将出口人民币收入存放境外 与外币计价进出口一样可异地报关
可提供人民币贸易融资,解决跨境融资难题,加快资金周转
三、跨境人民币业务政策解答
1、跨境人民币试点的业务种类包括哪些?
中国企业可与境外企业在跨境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其他经常项目交易中以人民币进行结算。企业可以使用人民币进行对外直接投资,对内直接投资,借用外债,对外担保等等。
2、中国境内哪些地方是试点地区?
目前全国共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可开办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
3、境外哪些国家、地区的企业可以与中国企业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对境外地域范围没有限制,所有国家和地区(含港澳台)的企业都可按照当地的法律规定与中国企业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
4、中国境内哪些银行可以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 中国境内具有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银行都可作为境内结算银行为企业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清算服务。
5、境外企业有哪些渠道获取人民币资金用于贸易支付? 如其本国法律允许,境外企业有多种途径获取人民币资金用于贸易支付。一是境外企业可以向中国境内结算银行申请人民币贸易融资,融资金额以境外企业与境内企业之间的贸易合同金额为限;二是境外企业可以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融资;三是境外企业可以从境外参加银行购买或借入人民币。
6、境外企业通过贸易获取人民币后有哪些运用渠道? 用于进口贸易人民币结算;在香港购买人民币债券;通过境外参加银行投资于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如其本国法律允许);存款等按照当地法律和市场因素使用人民币资金。
7、境外企业可否在中国境内银行开立人民币结算账户? 如其本国法律允许,境外企业可以在中国商业银行开立人民币结算账户,用于各项跨境人民币业务结算。
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为活期存款账户,存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执行,境内银行暂不可将该资金转入定期存款账户。
8、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对于企业而言有什么好处?
跨境交易使用人民币结算,有利于企业优化汇率风险管理,减少汇兑成本,节省外币衍生品交易费用,操作流程也更加简单,有利于促进贸易投资的便利化。
四、重要政策文件索引
1、《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等六部委,2009年7月
2、《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2009年7月
3、《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8月
4、《监管司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问题的通知》,海关总署,2009年9月
5、《关于境外人民币清算行等三类机构运用人民币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2010年8月
6、《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2010年9月
7、《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2011年1月
8、《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2011年10月
9、《关于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的指导意见》,中国人民银行,2011年10月
10、《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2011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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