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委员会会议记录

2024-08-23

人民调解委员会会议记录(共16篇)(共16篇)

1.人民调解委员会会议记录 篇一

县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xx年4月24日在县市民中心七楼大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郭小玲主持,副主任齐树友、陈国顺、刘宝敏、夏友军及委员共24人出席会议。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胡忠义同志,县法院院长曹敬东同志,县检察院副检察长孙爱民同志,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委室负责同志和部分乡镇人大主席、县人大代表列席了会议。

根据会议议程安排,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张广栋同志,县委常委、组织部长鲍成超同志,县人社局、发改局、建设局、规划局、土储中心、拆迁办主要负责同志分别列席了会议的相关议题。会议纪要如下:

一、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有关人事任免事项。

根据《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经无记名投票表决,会议审议通过了县人民政府提请的《赵青英代县长关于王建光等同志任免职的议案》,决定免去:赵家福同志的昌黎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职务;张小波同志的`昌黎县城乡建设局局长职务;张贵田同志的昌黎县财政局局长职务。决定任命:王建光同志为昌黎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王常同志为昌黎县城乡建设局局长;张小波同志为昌黎县财政局局长;马继军同志为昌黎县发展改革局局长。

二、会议听取和审议了《昌黎县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将学院路北段打通工程列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的议案》。

会议认为,县人民政府按照《昌黎县城乡总体规划(—2030)》要求,拟将学院路北段打通工程列入昌黎县20xx年国民经济计划,符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区建设的需要。该路段的打通,将有效缓解城区交通压力,进一步完善城区路网体系,有力推进我县城镇化进程。会议通过表决,决定批准这个议案。

会议要求,县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条例》的规定,依法做好征迁动迁工作;严格按照《总规》确定的中心城区道路系统规划要求施工。

三、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县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暨县人大代表培训工作会议相关事项。

会议表决通过了《昌黎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召开昌黎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暨县人大代表培训工作会议的决定》,决定昌黎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暨县人大代表培训工作会议于20xx年4月28日召开,会期两天。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昌黎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暨县人大代表培训工作会议《议程(草案)》、《日程(草案)》、《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主席团常务主席名单(草案)》、《副秘书长名单(草案)》。

四、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县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县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以来代表资格审查情况的报告》。会议表决通过了这个报告,确认昌黎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目前实有代表220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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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民调解委员会会议记录 篇二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使用和监督管理, 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新型墙体材料, 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有利于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节约土地资源和能源, 以非粘土为原料生产的, 用于建筑物墙体的建材产品。

新型墙体材料的范围按照国家和本省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确定。

第三条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应当遵循技术创新、保护土地、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节能环保和因地制宜的原则。

新型墙体材料的应用, 以城镇为重点, 逐步向农村推广。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领导, 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制定发展目标和措施, 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

乡 (镇) 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新型墙体材料的宣传和推广使用工作, 协助有关部门落实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措施。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主管部门, 负责全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管理工作;州 (市) 、县 (市、区) 人民政府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管理工作。

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机构 (以下简称墙体材料管理机构) 负责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农业、财政、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林业、工商、税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按照各自职责, 做好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对在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县级以上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资源状况, 编制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和粘土砖总量控制计划, 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省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 制定并公布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目录以及鼓励、限制、淘汰的墙体材料生产技术、工艺、设备目录。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发挥投资、税费、价格等政策的引导和调控作用, 鼓励和支持新型墙体材料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推广应用。

第九条鼓励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企业和个人研究开发科技含量高、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节约能源和资源、经济适用、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新型墙体材料以及相关技术、设备和工艺。

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和自主创新的技术开发项目, 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企业生产的墙体材料产品经法定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并经省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认定符合国家和本省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目录及生产规模的, 按照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条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纳入城乡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组织实施新型墙体材料示范工程和试验小区建设。

第十一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实施国家有关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标准和技术规范。

本省新型墙体材料建筑应用设计标准、施工技术规程和验收标准, 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组织起草、审批和公布。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管理, 对墙体材料生产、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第十三条省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及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状况, 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扩大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和禁止生产、使用粘土实心砖的范围和时限的具体方案, 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在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和区域内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

第十四条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粘土砖生产企业。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生产粘土空心砖使用的粘土资源实行限制开采, 对现有的粘土空心砖生产企业, 不得新增粘土资源采矿许可, 不得延长粘土资源采矿许可期限。

第十五条鼓励生产企业利用江河湖泊淤泥、建筑垃圾等资源生产新型墙体材料或其他建筑材料。

在距离粉煤灰、煤矸石、煤矿剥离土和其他工业废渣堆存量较大的场地20km范围内新建、扩建新型墙体材料生产线的, 应当将粉煤灰、煤矸石、煤矿剥离土和其他工业废渣作为新型墙体材料的主要原料。

第十六条新型墙体材料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应当符合本省地方标准或者经过备案的企业标准;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并经法定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墙体材料生产企业, 可以向墙体材料管理机构申请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

(一) 生产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 产品属于国家和本省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范围;

(三) 产品符合质量标准, 并经法定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四) 产品的放射性指标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五) 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条件和必要的检测手段;

(六) 有保证产品质量的质量控制体系及管理制度;

(七) 有经过省级有关部门专业培训合格的质量管理人员和检验人员;

(八)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申请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 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的州 (市) 、县 (市、区) 墙体材料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同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州 (市) 、县 (市、区) 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认定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 报省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认定。

省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结论。对符合条件的, 发给《云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 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依法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及其生产企业, 由省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向社会公布。

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认定不得收取费用。

禁止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

第十九条未经依法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不得进入新型墙体材料市场。

经依法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在使用过程中发现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责令召回产品, 限期整改;整改后仍然达不到认定条件的, 撤销认定, 收回认定证书, 并向社会公布。

禁止生产、销售、使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的墙体材料产品。

第二十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建筑工程应当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政府投资、政府投资为主和政府补贴的建设项目, 其建筑工程应当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鼓励农村建筑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第二十一条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条例有关规定, 在建筑工程设计中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 不符合规定的, 不得通过审查。

建设单位和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建筑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 对工程施工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情况进行监理。

建设单位不得要求建筑工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设计使用或者使用粘土实心砖。

第二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 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 按照规定标准, 向建筑工程所在地墙体材料管理机构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建筑工程规划、施工许可证时, 发现建设单位未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 应当要求建设单位及时补缴, 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

主体工程竣工后, 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总量, 根据国家有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的规定清算预缴款项。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 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拟定, 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生产、使用墙体材料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如实填报墙体材料生产、使用情况统计报表。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在新型墙体材料监督管理工作中, 有权进入生产企业、新型墙体材料市场、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可以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资料和文件, 可以询问当事人和证人, 制作笔录;经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 可以封存或暂扣违法设施设备和不合格产品。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情况的监督, 依法查处违法设计、施工、监理的行为。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销售新型墙体材料的质量监督, 依法查处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墙体材料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烧结砖生产企业取土行为的监督管理, 依法查处违法取土行为。

第二十五条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未按照规定对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质量、生产取土、销售使用和建筑设计、施工、施工图审查、监理等实施监督管理的;

(二) 违反规定认定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

(三) 违反规定改变专项基金征收对象、范围、标准, 越权减征、免征、缓征专项基金或者侵占、截留、挪用专项基金的;

(四) 不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退还、解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

(五) 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 由县级以上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 按照使用数量处每立方米3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由县级以上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取缔。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六款规定的, 由省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收缴认定证书, 三年内不受理该企业的产品认定, 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 由县级以上新型墙体材料主管部门没收墙体材料和违法所得, 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款规定的,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 由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对该设计单位、审查机构的认定资质。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未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 由县级以上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 按日加收未缴金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拒不缴纳的, 由县级以上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人民调解委员会会议记录 篇三

省人大常委会主任赵洪祝。副主任王永明、程渭山分别主持各次全体会议和联组会议,副主任徐宏俊、吴国华、刘奇、张家盟、冯明和秘书长姚民声及委员共60人出席会议。省人民政府吕祖善省长和茅临生、金德水副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齐奇院长和王幼璋、童兆洪副院长,省人民检察院陈云龙检察长和刘建国、刘晓刚副检察长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还有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省级有关单位负责人,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备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机关副厅以上干部,各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人,4名省八大代表。此外,还有12名省人大代表列席第一次全体会议。15位公民旁听各次全体会议。会议纪要如下。

一、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人民政府吕袒善省长所作的《关于上半年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下半年政府工作的报告》、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厉志海主任受省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浙江省2009年上半年重大建设项目实施情况的报告》,审议了省人民政府关于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下半年主要工作、全面小康六大行动计划2009年主要目标任务和上半年工作进展情况、我省十一大产业转型升级规划编制情况等3个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时充分肯定了我省上半年保增长、抓转型、重民生、促稳定各项工作所取得的显著成绩,认为这些成绩的取得,与省政府及有关方面所做的大量艰苦而卓有成效的工作是分不开的;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目前我省经济回升的基础还不巩固,回升过程中的不确定因素仍然较多,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面临的困难和挑战仍然不少。常委会组成人员就做好下一阶段工作提出了许多意见、建议。会议要求,办公厅会同财经委将这些意见建议综合整理成审议意见,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送交省政府研究处理。

二、会议听取了省人民政府茅临生副省长所作的《关于农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报告》、省人大常委会程渭山副主任代表执法检查组所作的《关于检查农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报告》,在分组审议的基础上进行了联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时既充分肯定了近年来省政府在农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法工作中所取得的成绩,又指出了我省在农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并提出了许多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会议要求,办公厅会同农委,将这些意见和建议整理成审议意见,经主任会议讨论后送省政府研究处理。

三、会议听取了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胡虎林主任委员和丁祖年副主任委员分别所作的关于《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关于《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审议通过了《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和《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

四、会议听取了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张孝琳副主任委员所作的关于《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草案)》的说明、省科技厅蒋泰维厅长所作的关于《浙江省高新技术促进条例(草案)》的说明、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周玉根副主任委员所作的关于《浙江省温瑞塘河保护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并进行了初步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指出,根据我省实际,制定这些地方性法规是必要的。会议要求,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抓紧对这些法规进行修改。印发省人大代表和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五、会议听取了省人大常委会代表与选举任免工作委员会陈仲方主任关于部分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时间的说明,审议通过了《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部分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时间的决定》。

4.人民调解委员会会议记录 篇四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对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督管理作用,进一步加强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管,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我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及会议制度。

第二条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主要职责

1、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市的安全生产工作。

2、负责研究提出加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政策和措施。

3、负责分析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问题。

4、根据省人民政府和上级安监部门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负责向各县区和市各有关部门单位分解下达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

5、负责研究提出全市煤炭行业管理中涉及安全生产的法规

— 1 — 规章、政策措施和标准,推动指导煤炭行业加强安全管理和科技进步等基础工作,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6、必要时,负责协调大同军分区、大同武警部队调集军队和武警参加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7、完成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安全生产工作。第三条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单位及人员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通知精神,参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模式,结合我市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如下:

主 任: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主任: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市公安局副局长 成 员: 略

第四条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单位职责

在市政府安委会统一指导、综合协调下,各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各自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职责主要是:

1、宣传、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研究并解决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 2 —

2、制定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3、建立健全主要领导负总绩,分管领导组织实施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4、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机构,落实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及工作经费。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与市安委办联系工作。

5、建立健全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体系,逐级分解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目标和工作目标,并进行考核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6、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管理档案,督促有关责任单位制定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措施,并组织落实或监督有关单位实施。

7、涉及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批项目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批。

8、定期或不定期向省政府安委会报告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

9、组织本行业领域的安全检查。

10、按通知要求参加市安委会召开的会议,完成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机构和职责

1、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市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并由市

— 3 — 安委会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工作人员担任市安委会办公室联络员。

2、办公室组成人员:略

3、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1)在市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下,负责研究提出有关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政策措施和建议;(2)负责指导、协调、检查市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县区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3)负责组织安排全市性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安全专项督查;(4)参与研究市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5)组织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与市政府每签订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省人民政府和上级安监部门下达的安全控制考核指标,组织向各县区和市各有关部门进行分解下达。并负责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年底进行奖惩兑现。定期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及发布公告工作;(6)负责组织、参与有关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7)负责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8)负责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9)承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委员会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10)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协调煤炭行业管理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督促检查各项工作和措施的落实情况;(11)承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 4 — 第六条 办公室联络员主要职责

1、负责所在单位及所在单位安委会成员与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的日常联系和协调事宜。

2、收集、整理、传递监管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重要信息;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反馈安全生产动态。

3、分析、调研并提交需要市政府安委会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提出改进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建议和意见。

4、向所在单位领导和市政府安委会成员汇报市政府安委会联络员会议精神。

5、监督检查本系统(行业)贯彻落实市政府安委会及办公室有关决定、工作部署与措施的情况。

6、按时参加市安委会联络员会议,并向会议通报本系统(行业)或监管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形势和重点工作进展情况。

第七条 公文处理

1、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办公室领导的指示和安排,按照各有关部门科室职责,分别负责研究制定安全生产有关文件通知,起草撰写有关领导讲话及其它有关的材料。

2、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名义制定下发的有关文件通知,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或由主任委托的副主任负责核实签发。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名义制定下发的有关文件通知,由办公

— 5 — 室主任或由主任委托的副主任负责核实签发。

3、对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制定下发的有关文件通知等,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安委会和市各有关部门都要认真组织贯彻落实,并要将贯彻落实情况,按照有关文件通知要求,定期向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办公室进行汇报或写出书面报告。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认真贯彻落实或者落实不到位造成不良后果的,负责提出解决处理意见和建议,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进行教育查处。

第八条 会议组织

1、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会议分定期和不定期两种形式召开。定期会议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一般在本季度末或下一季度开始10日内召开;不定期会议,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根据安全生产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随时确定召开。

2、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定期会议主要内容:传达贯彻上级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会议文件精神,通报上一季度全市安全生产情况,听收有关县区及部门的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分析安全生产面临的形势任务,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和重要事项,对下一季度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安排部署等。

不定期会议主要内容:根据本市安全生产工作需要,或按照上级要求和工作安排,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随时确定会议内容和研究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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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会议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或由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召开,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要按时出席参加,一般不能由他人代替。因工作需要或其它原因不能参加会议的,要提前向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请假。

4、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由市安委会办公室(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进行具体组织)安排,认真做好有关会议通知、材料准备、参会人员签到和记录等各项会务工作。对会议形成的决议和研究确定的重要事项,要编写下发会议纪要,明确承办部门或单位,并对贯彻落实情况负责进行督促检查。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5.人民调解委员会会议记录 篇五

(1989年6月6日自贡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主任会议通过;2009年3月4日自贡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2次主任会议第1次修订;2012年4月23日自贡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次主任会议第2次修正;2014年7月24日自贡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8次主任会议第3次修正;2014年8月26日自贡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第4次修正)

第一条 为开好自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处理好自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主任会议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由主任委托一名副主任主持。

第三条 主任会议讨论决定事项坚持民主集中制、依法办事、集体行使职权。

第四条 主任会议每个月至少举行一次,时间原则上在中旬召开。必要时可推迟或临时召开。主任会议日期由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提出建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主任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主任确定。

第五条 主任会议议题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提出,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综合,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审阅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主任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主任确定。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提请主任会议研究的议题,需经市人大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审定签字后报送。

第六条 主任会议必须有过半数的成员出席,才能举行。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出席的,须请假并批准。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向市人大常

—1—

委会主任或主任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主任请假,列席人员向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请假。

第七条 召开主任会议时,市人大常委会顾问、副秘书长、市人大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驻会副主任委员及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负责人和驻会专职委员列席会议。根据会议议题,市人民政府联系相关工作的副秘书长,议题的主要承办单位或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及有关方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必要时市人民政府分管相关工作的副市长列席会议。列席会议人员名单,由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提出建议,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主任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主任审定。

第八条 主任会议的文件材料由提出议题的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准备。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在主任会议举行会议的3日前,将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和市人大常委会及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视察调查报告、相关参阅资料送发给参会人员。

第九条 主任会议的主要职责:

(一)决定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的日期;拟定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草案)、日程安排(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

(二)讨论决定以市人大常委会名义召开的重要会议、开展的重大活动方案。

(三)讨论、决定以主任会议名义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属于市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四)讨论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的办理意见和审议结果的报告。

(五)讨论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属于市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六)讨论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属于市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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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委会会议审议。

(七)听取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跟踪督办市人大议案和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的情况。

(八)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机关或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决定对该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九)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需要作出决议、决定的议案,在审议中发现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暂不交付表决以及如何处理的意见。

(十)讨论、决定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质询案的相关事项。

(十一)讨论、决定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的相关事项。

(十二)提出和研究处理有关人事任免事项。提出由主任会议提名、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任免的人选。

听取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有关人事任免案的初步审查意见和建议,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任会议可依法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撤职案;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或者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分之一以上书面联名提出的撤职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听取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罢免个别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议案。

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闭会期间,决定许可有关机关对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实行逮捕、进行刑事审判以及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十三)听取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以及贯彻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市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研究处理审议意见情况的报告。审议意见只作意见建议转办,办理回复按意见建议处理办法处理。

(十四)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确定具体实施方案。

(十五)听取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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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视察、调查、执法检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等工作情况的汇报。

(十六)讨论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的市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决定草案、工作报告、工作要点草案、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

(十七)讨论、决定评议市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的重大事项。

(十八)讨论、决定召开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筹备工作的重要事项。(十九)讨论市、县(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重要事项。

(二十)讨论、决定市人大机关建设的重大事项。(二十一)听取有关会议精神的传达或汇报。

(二十二)处理市人大常委会授权的事项及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交办的重大事项。

(二十三)处理市人大常委会的其它重要日常工作。

第十条 主任会议指定专人作会议记录,起草会议纪要,并整理存档。主任会议纪要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签发。

对主任会议讨论的问题、提出的意见建议,以会议纪要的形式,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交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在三至六个月内对意见建议研究处理情况予以反馈。

第十一条 主任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协调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负责催办和检查落实;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应按职责范围,对意见建议办理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向分管的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报告落实情况。重大事项的办理情况,应当向主任会议汇报。

第十二条 主任会议讨论的事项如属于《保密法》规定的保密内容的,出、列席会议人员必须保密。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6.人民调解委员会会议记录 篇六

会议闭幕大会上的讲话

元茂荣

各位委员、各位同志: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四届台州市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在中共台州市委的关心重视下,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和有关方面的大力支持下,经过全体委员的共同努力,已经圆满完成了各项议程,就要胜利闭幕了。这是一次统一思想、凝聚力量的盛会,是一次发扬民主、广集民智的盛会,是一次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盛会,是一次团结鼓劲、催人奋进的盛会!

在本次会议开幕大会上,陈铁雄书记代表中共台州市委发表了重要讲话,对于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推进我市政协事业的新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省政协副主席黄旭明亲临指导,对新一届市政协的工作提出了新要求。我们要认真学习领会,全面贯彻落实。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三届市政协常委会工作报告和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会议期间,委员们列席了市四届人大一次会议,听取和讨论了吴蔚荣市长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以及其他重要报告,市党政领导听取了大会发言,参加了分组讨论,与委员们共商台州发展大计。广大委员以对台州发展和人民利益高度负责的精神,以尽心竭力履行职责的态度,以讲真话、建诤言的作风,紧紧围绕政府工作报告、《台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草案)》,就深入实施“四大战略”,推动台州科学发展,“主攻沿海、创新转型”,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等一系列重大问题,提出了许多有价值、有分量的意见和建议,充分体现了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独特优势,生动展现了广大政协委员心系发展、情系民生的精神风貌。

这次会议在广泛协商的基础上,选举产生了新一届市政协领导班子。在此,我代表新一届市政协领导班子,衷心感谢全体政协委员的信任!我们将紧紧依靠广大政协委员,不辱使命,不负重托,继承和发扬优良传统,创造和总结新鲜经验,恪尽职守,扎实工作,把我市政协事业不断推向前进。

过去的六年,是台州发展史上极不平凡的六年,也是我市政协工作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开拓进取、成绩显著的六年。在陈子敬同志的主持下,三届市政协认真履行职能,在推进政治协商方面取得了新进展,在加强民主监督方面创造了新经验,在积极参政议政方面迈出了新步伐,为巩固和发展民主团结、生动活泼、安定和谐的政治局面,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谱写了政协事业发展新篇章。在此,我代表新一届市政协,向陈子敬同志,向三届市政协领导班子

成员和各位委员,向为我市政协事业作出积极贡献的历届市政协领导和广大政协委员,致以崇高的敬意!

各位委员、各位同志,我市已经进入全面建成惠及全市人民小康社会的决胜攻坚期,沿海开发大有作为的战略机遇期,新型工业化与新型城市化互动发展的结构调整期,发展和建设的黄金期,机遇前所未有,挑战也前所未有。市三届八次党代会提出的我市“十二五”发展的总体战略思路和奋斗目标,体现了中央和省委的要求,反映了台州的特色和趋势,回应了广大人民群众过上美好生活的愿望和期待。新的形势和任务对人民政协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我们要进一步认清形势,牢记使命,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关注民生,真情履职,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凝聚一切可以凝聚的智慧,激发一切可以激发的活力,努力开创政协工作新局面,为实现台州发展的锦绣蓝图作出新贡献!

做好新一届市政协的工作,必须充分发挥政协常委的示范带头作用。希望全体政协常委在各方面做好表率。要做勤奋学习的表率,勤于学习,勤于思考,理论联系实际,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和工作水平。要做增进团结的表率,求同存异,体谅包容,以大局为重,以事业为重,坚持多沟通、多联系,努力维护和谐稳定的良好局面。要做发扬民主的表率,坚持“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倡导民主协商、平等议事的精神,更好地承担为群众代言、为发展服务的义务。要做履行职责的表率,带头参加政协会议、调研和视察等活动,带头撰写政协大会发言、提案和社情民意信息,带头开展协商监督,积极参政议政。要做遵纪守法的表率,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重品行,讲操守,切实增强自律意识,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做好新一届市政协的工作,需要广大政协委员充分发挥在本职工作中的带头作用、政协工作中的主体作用、界别群众中的代表作用。希望全体委员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始终保持政治上的坚定和清醒,不断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和荣誉感。希望全体委员始终把政协工作放在心上,摆到重要位置,加强工作统筹,认真履行委员应尽的职责,做到政协履职和本职工作两不误、双促进。希望全体委员加强与本界别群众的联系,密切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真诚倾听群众呼声,真实反映群众诉求,积极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自觉实践对各界群众的庄严政治承诺,真正做到无愧于政协委员这个光荣称号。

7.人民调解委员会会议记录 篇七

王国庆主任委员介绍了委员会的筹备情况和2014年的工作计划。他首先对CIPRA传播战略委员会的成立给予了高度肯定, 同时希望委员会对该委员会的发展多做一些深层思考, 从顶层设计到具体操作层面建言献策, 力争将CIPRA战略传播委员会办成在业界有影响、有权威的智库, 最终有效提升国家的整体对外形象传播能力。委员会和专家组成员们围绕以上话题进行了讨论和发言。

务实的事业才有生命力

陈健强调, 传播国家形象需要明确以下几点:一是理念, 可以将顶层设计和摸着石头过河相结合, 我们在外宣上还有很多问题不清晰, 应当允许犯错, 探索各种方式, 需要有更多的社会实践, 从而上升到理论高度, 否则容易造成理论和现实脱节;二是目标, 我们要做成什么?外宣工作个性化很强, 但要遵守爱国主义这个指导原则;三是抓手, 要有一个平台, 比如说研究课题, 谁来归纳, 谁来集中攻关, 哪些课题需要研究, 研究成果是什么;四是力量的组织, 要有一个秘书处常设班子, 如果主体思想明确, 工作是可以外包的, 比如说研究团体、大专院校、企业, 都可以组织起来, 一部分做基础研究, 一部分把研究成果进行应用推广;五是路径, 要有具体的实施计划和策略思考, 这是比较务实的, 这样做起来事业才有生命。

接地气才能站住脚

郭万清认为, 国家形象的传播对于地方来讲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中国已经成为全世界第二大经济体, 关于软实力的宣传, 虽然我们也做了很多工作, 但是各方面的评价还不是太高。现实的情况是, 我们走出去的东西远远不如走进来的东西, 很多新兴企业, 包括中小企业的产品如果拿到国外, 它们在技术含量、性价比等方面都没问题, 最大的问题就是出不去。可以说, 整个对外工作方面, 我们的人才储备远远跟不上经济走出去的趋势, 跟不上中国地位逐步上升、话语权逐步提高的要求。关于传播战略委员会我有两点想法, 一是我们要把有思想有研究有渠道的人士团结起来, 这是资源储备和人力的问题;二是顶层设计和接地气二者要很好地结合起来。顶层设计的重要性在于, 首先要让国家有关部门了解我们这个委员会在完善中国国际形象方面所做的努力。接地气包含两个方面, 一是对外的接地气, 协会有一定的资源优势, 要跟走出去的企业、国外媒体、国外的组织建立好联系, 对内的接地气是跟国内的媒体、企业有密切的关系。不接地气的东西从来都是站不住脚的, 没有可持续性, 我们需要有一个可持续发展的机制。

抓住上下两头很重要

郭晓勇在发言中指出, 传播战略委员会的成立符合服务大局的精神, 我们平时也是从走出去、宣传文化的角度做了很多工作。走出去远远难于走进来, 主要是方向的问题, 对于决策层我们要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对国内的企业我们要服务到什么程度, 抓住上下两头很重要, 面面俱到反而做不到。作为智库, 我觉得以下几点很重要:一是对上能够影响决策性, 二是实实在在地为下面做一些实事, 三是要确定工作方式, 四是要有科学的运作方式, 五是要有力量较强的秘书处, 它所发挥的作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委员会能够发挥多大作用。

以课题成果实现服务

黄友义说, 传播战略委员会的建立是一件非常有意义的事情。我们现在的根本问题是, 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 却没有对70亿人讲话, 不管是领导讲话、文化产品还是行为意识, 都没有到达70亿人, 国际上对我们的期待是很高的, 而我们对外传播的国家形象与国际的期待值差距很大。我们这个委员会最好能采取座谈会与专题报告结合的办法, 提出一些成果为社会服务。其实有几个课题我们可以研究:中国游客与国家形象、中国产品与国家形象、企业海外经营与国家形象、国际交流话语与国家形象。还有一个问题是, 有些企业走出去后对当地的文化、法律等不了解, 是否能组织一些相关的培训?

解放思想实事求是

马胜荣的观点是, 研究传播战略很重要的一个问题是理念, 研究就是要找问题, 要有问题意识, 否则看不远, 视野会很狭窄。要勇于变, 只有变才能超前。我们完全可以解放思想, 要允许不同思想的争论, 重视不同意见, 思维碰撞之后才能产生新思想, 但前提是要实事求是, 要符合实际情况。首先, 指导思想要明确, 我们是研究机构, 只有真正研究出一些东西, 才能对顶层有参考价值;其次, 从力量上考虑最好能吸收一些学者进来, 他们往往有很多新思想值得借鉴。

国内外形象应保持一致

叶钰建议:1.要明确我们的职能和目标, 我们既是上级顾问, 又是企业顾问;2.目前我们国家在对外传播上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国内国外不对称, 企业和市场不对称, 这实际是矛与盾的处理问题, 我们应当起到一个引领的作用;3.研究不能片段化, 我们不光要研究今天的环境, 还要知晓未来的趋势, 这样才能制定一个长期的战略;4.要与国外智库加强合作, 要具备公关强调的四种能力——先见的能力、构思的能力、讨论的能力、矛与盾的处理能力, 每次工作会议后要形成文字成果;5.要居安思危;6.要实现可持续发展, 明确我们的目标、己任、传播对象、传播内容、传播渠道、传播技巧等问题。

用自身经验提供实际帮助

毛宇辉表示, 作为一个公关传播公司, 我们可以通过自身的实践来帮助更多的企业开拓海外市场, 一年前我们可能提供不了什么帮助, 但是有了两笔成功的海外收购案, 我们可以提供更多更好的一线实践经验、案例, 甚至是机会, 为企业走出去, 为顶层设计提供实际帮助。

此外, 传播战略委员会其他领导成员国资委副主任黄丹华,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上海市公共关系协会会长胡炜, 第十一届全国政协教科文卫体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奥运城市发展促进会副会长、原北京奥组委执行副主席蒋效愚, 人民日报副总编辑米博华, 环保部副部长周建, 新华社副社长兼常务副总编辑周锡生, 上海国际问题研究院院长杨洁勉,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侨联副主席朱奕龙等, 也通过各种形式对委员会2014年发展规划提出了宝贵意见和建议。

大家一致表示, CIPRA传播战略委员的未来任重道远, 委员会的工作成果将以课题报告、论坛等形式加以体现。

8.人民调解委员会会议记录 篇八

二、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浙江省2009年财政总决算和省级财政决算的报告

三、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2009年度浙江省本级预算执行和全省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四、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浙江省2009年和2010年上半年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情况的报告

五、听取和审议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浙江省2009年财政决算的审查报告

六、审议《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浙江生态目的决定(草案)》

七、审议《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省人大代表工作,切实发挥代表作用的决定(草案)》

八、审议《浙江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草案)》

九、审议《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草案)》

十、审议《浙江省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草案)》

十一、审议《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十二、审议《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十三、审议《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杭州市农业承包合同条例>的决定》

十四、审议《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杭州市蔬菜基地建设保护条例>的决定》

十五、审议《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的决定》

十六、审议《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修订草案)》

十七、审议《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草案)》

十八、审议《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草案)》

十九、审议《浙江省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草案)》

二十、审议人事任免事项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2009年省级财政决算的决议

9.人民调解委员会会议记录 篇九

第六届晋城市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政治决议

(2011年8月28日市政协六届一次会议第三次大会通过)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六届晋城市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于2011年8月25日至28日在泽州会堂举行。会议开得隆重热烈,富有成效,是一次民主、求实、团结、鼓劲的大会。中共晋城市委对这次会议高度重视。市委、市政府领导和市直部门负责同志到会认真听取意见,与委员们共谋发展大计。中共晋城市委书记张茂才在政协会议上的重要讲话,充分肯定了过去五年五届市政协的工作,对六届市政协提出了殷切希望,使全体政协委员深受鼓舞,倍增信心,倍感责任重大。大家表示,要认真学习,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会议赞同王清宪市长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赞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以及其他报告。会议选举产生了六届市政协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会议批准师建平主席代表市政协第五届常委会所作的工作报告和郭一峰副主席代表市政协第五届常委会所作的提案工作情况报告。

会议认为,过去的五年,是改革开放以来晋城发展最好最快、人民群众受益最多的时期之一。在中共晋城市委的领导下,全市上下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抢抓我省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的重大战略机遇,深入推进改革、开放、创新,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经济发展呈现结构改善、效益提高、速度加快、活力和后劲增强的良好态势,改革取得重大突破,对外开放水平明显提高,社会事业全面进步,人民生活显著改善,社会和谐稳定,各项事业取得了令人鼓舞的新成就。

会议认为,过去的五年,中共晋城市委、市政府带领全市人民团结奋斗,战胜了种种困难和挑战,完成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全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取得重大进展。这些成绩的取得来之不易,为实施“十二五”规划、实现晋城转型跨越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会议认为,过去的五年,是人民政协发展史上具有重要意义的五年。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中共中央对人民政协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的重大理论观点,作出了一系列重要部署。《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的颁发和贯彻落实,推进了人民政协事业发展。中共晋城市委高度重视政协工作,在全市形成了党委重视,政府支持,政协努力,各方面配合,共同发展政协事业的良好局面。五届市政协及其常委会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把中央和省委、市委的指示精神落实到政协工作的各个方面,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突出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广泛动员和团结人民政协各参加单位和全体政协委员,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务实创新,积极作为,服务发展,各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会议对五届市政协及其常委会五年来的工作给予高度评价。

会议指出,深入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市第六次党代会精神,是我市各级政协组织和广大政协委员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首要政治任务。市政协及其参加单位、全体政协委员要围绕加快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实施产业集群战略、园区集聚战略和强县带动战略、推进改革和自主创新、加快文化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促进社会事业发展和社会和谐进步等重大问题,深入调研,建言献策,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会议指出,当前晋城的发展站在了新的历史起点上,我省国家资源型经济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我市以煤为基、多元发展先行区、示范区建设,为晋城加快发展提供了重大战略机遇。同时,近几年来我市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加强,经济结构逐步优化升级,市场主体活力增强,新的经济增长点增多,为晋城加快发展打下了比较坚实的基础。在落实市第六次党代会精神、在晋城转型跨越发展的进程中,市政协及其参加单位、全体政协委员大有可为,大有作为。

会议指出,今后五年是晋城转型跨越发展的战略机遇期,市第六次党代会提出了勇当全省转型跨越发展排头兵、提前五年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任务,全市各级政协组织和政协委员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第六次党代会的决策部署上来,把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实现“十二五”规划的目标任务上来,坚持把推动科学发展作为履行职能的第一要务,把发扬民主、增进团结、协调关系、化解矛盾作为履行职能的着力点,坚持民主协商、平等议事、求同存异、体谅包容的原则,努力促进各党派、各团体、各民族、各阶层、各界别人士的大团结大联合,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同心同德,群策群力,积极为实施“十二五”规划献计出力。

会议强调,2011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的第一年,也是本届政协的开局之年。做好今年的工作,对于六届市政协开好头、起好步意义重大。市政协及其各参加单位和全体政协委员,要进一步振奋精神、求真务实、开拓创新、扎实工作,推动人民政协事业不断向前发展。我们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为我市改革、发展、稳定作出新的贡献。

会议号召,全市各级政协组织和广大政协委员,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中共晋城市委的领导下,解放思想、振奋精神、锐意进取、开拓创新,不辱使命、不负重托,努力开创我市政协工作新局面,为建设山西乃至中部地区最具发展活力、最有竞争实力、最富人文魅力的宜居之城、活力之城、幸福之城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第六届晋城市委员会第一次会议 关于政协第五届晋城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工作报告的决议

(2011年8月28日市政协六届一次会议第三次大会通过)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六届晋城市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师建平主席代表政协第五届晋城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所作的工作报告。会议认为,政协第五届晋城市委员会在中共晋城市委的领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高举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旗帜,牢牢把握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自觉服从和服务于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切实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务实创新,积极作为,服务发展,为推进我市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推动晋城转型跨越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会议同意政协第五届晋城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对市六届政协工作提出的各项建议,要求市六届政协常务委员会认真组织实施,为建设山西乃至中部地区最具发展活力、最有竞争实力、最富人文魅力的宜居之城、活力之城、幸福之城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政协第六届晋城市委员会提案委员会 关于六届一次会议提案审查情况的报告

(2011年8月28日)

政协第六届晋城市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开幕以来,出席会议的政协委员和政协各参加单位,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牢把握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实事求是,开拓创新,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紧密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积极运用提案形式,认真参政议政,踊跃建言献策,提出了许多有情况、有内容、有分析、有建议的提案。

截止2011年8月27日下午6时,共收到提案341件。其中党派团体提案18件,委员提案323件。经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330件,作为意见处理的11件。在立案的提案中,属于经济建设方面的117件,占立案总数的35.16%;属于科教文卫体方面的87件,占立案总数的26.13%;属于党群政法、劳动人事、统战及其他方面的l26件,占立案总数的38.71%。

本次会议的提案涉及面广,内容丰富,紧紧围绕全市转型跨越、科学发展大局,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各个方面提出了许多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

10.人民调解委员会会议记录 篇十

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2008年1月9日政协柳江县第七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

韦正峰

各位委员:

我代表县政协常委会,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意见和建议。

2007年政协工作回顾

一年来,在中共柳江县委的领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我县打造中国汽车零部件配套基地战略目标,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各项建设事业取得了新的成绩。县政协常委会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紧紧围绕县委“和谐创业,富民强县”的发展思路和“97632”工作目标,切实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努力加强自身建设,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人民政协事业呈现出生动活泼、规范有序的崭新局面。

一、学习贯彻《意见》和中共十七大精神,为人民政协事业发展尽职尽责 学习贯彻中共中央《意见》。中共中央出台的《意见》是指导新世纪新阶段人民政协事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县政协常委会把学习贯彻《意见》精神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切实抓紧抓好。我们通过召开各

有参考价值的意见和建议。县领导及党政部门负责人出席会议作指导,县委、县政府领导参加委员联组讨论,听取委员意见和建议,与委员共商发展大计。

重大决策之前协商成果明显。县委、县政府非常重视政协的协商议政工作。去年,县委首次以书面形式提交调研课题给政协进行协商议政,柳江县“统筹城乡发展”、“加快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等课题,涉及柳江实现“三步走”战略目标、到2020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许多重大决策问题。我们认真组织、运用经济社会运行相关理论比较系统地对我县统筹城乡发展和小康社会建设现状进行分析,提出存在的问题和成因,并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建议。在中共柳江县委全会前,就《县委常委会工作报告》,县委委托县政协党组、县委统战部召开各界人士座谈会征求意见;在“两会”前,就《县政府工作报告》,也委托县政协党组召开县政协常委会征求意见,充分体现了县委重视在决策之前协商,政府在实施之前协商,这是县委、县政府认真贯彻中共中央《意见》精神的具体体现。

经常性协商切实有效。去年以来,县政协还组织专题协商座谈会两次,分别就全县桑蚕业发展情况和养殖业发展情况等问题进行了专题协商,参加委员达60人次,委员们就我县桑蚕业和养殖业发展存在的问题提出7条建议和意见。我们还到新兴农场考察,了解情况,分析问题,协商对策,形成共识,为构建一个与广西农垦集团加强区域经济合作建言献策。我们建议,为保证双方共同利益,推进新兴工业园的健康快速发展,应建立长期合作的高级别、多层次的领导和协调机构,作为新兴工业园区的领导决策机构和工作机构。一是合作开发联合协调理事会,成《关于我县流通大户经营情况的调研报告》,建议县政府制定相应的扶持流通大户经营的政策,引导流通大户培育农业“品牌”增加农产品附加值等。针对我县城镇化率不高、乡镇圩场环境差的问题开展调研,形成《关于盘活乡镇国有土地资源的调研报告》建议政府把盘活乡镇国有土地资源作为统筹城乡发展、加快城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来抓,依法交易,坚持国有土地集中管理、开发和利用,科学规划,高起点盘活乡镇国有土地资源,市场运作,确保乡镇国有土地保值增值等。

我们受中共柳江县委的委托,组织开展“柳江县统筹城乡发展”和“加快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课题的专题调研。对这一涉及面广、前瞻性强的调研课题,我们创新调研方式,在准备调研前期工作的基础上,首次采取与高校联合的方式,邀请了广西大学教授参加调研。这次调研活动共召开了12次座谈会,走访20个部门和乡镇,发放调查问卷600余份,到城乡统筹发展较先进的地区考察学习。在柳州市、县各相关部门的支持下,经过半年的努力,形成了《柳江县“统筹城乡发展”、“加快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的课题报告》。报告共五万多字,运用经济社会运行相关理论比较系统地对我县统筹城乡发展和小康社会建设现状进行分析,找出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解决的对策。报告建议:做好统筹城乡发展的“总体规划”;工业强县,打造多元化工业发展格局;加快农业产业结构的优化调整和新农村建设步伐,逐步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促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化;“三产富县”,走出一条三次产业联动发展的城乡统筹之路;理顺工业园区管理体制,为柳江县的工业发展提供良好的载体等意见和建议。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决策依据。

五、活跃丰富经常性工作,为解决民生问题建言出力

开展送温暖办实事活动,拓展关注民生渠道。我们还组织委员奉献爱心,支持“两基”、“城乡清洁工程”、助学和灾区。如县政协委员洪玉蕉捐资9.6万元资助里高镇20名贫困学生上学,直到读完大学,捐资2万元帮助里高镇拉洪屯建立村级图书室;县政协委员、县工商联会长吕刚捐赠四台车辆支持我县的城乡清洁工程建设,价值近30万元;县政协委员熊辉投资30多万元,帮助下伦村修水泥路,还扶持里高、流山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此外县政协委员、非公经济人士胡银华、覃美练、曾广健、何康茂、黄金德、徐建国、李 贤、郑朝永、曾志平、覃介导等企业家都捐资捐物,支持我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教育事业,并与村委签订帮扶意向书,得到当地群众的好评。组织政协机关和挂点后盾单位支持“两基”工作,向挂点乡镇捐款捐书。“6.13”洪灾和送温暖活动,又两次捐款捐物给灾区。县政协领导都有挂点乡镇的任务,到乡镇协助或指导工作,还力所能及地为乡村做好事,通过牵线搭桥,为挂点乡镇的相关村屯资助水泥等物资,帮助群众硬化道路。

六、积极参与全县中心工作,为全县发展大局出谋献策

2007年以来,紧紧围绕县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切实履行政协职能。重点是做好县重大项目建设的服务工作。主要配合做好柳江进德长乐物流园、文化宫及粮食局一带旧城改造项目,同时协助做好政府招待所、柳北路西段改造和乡镇卫生院建设等重大项目建设,各项工作进展正常。广大委员立足岗位,建功立业,展现了委员的风采。一年来,全县非公企业委员先后引进项目6个,累计引进县外资金约8亿元,为全县的经济建设做出了贡献。侨界委员发挥侨务对外的联系优势,积极牵线搭桥,引进项目到我县办厂投资。委员所在企业积极参与“百企”工业技改和创品牌活动,并取得新突破。县政协常委、柳州市金鸿橡塑公司董事长黄金德在开展“百企”工业技改和争创品牌活动中,公司生产的

来自县政协各活动组、联络组和邀请单位或企业的28支代表队、300多名运动员参加比赛。县政协委员、广西众康药业有限公司董事长覃美练与柳江县通达汽车储运有限公司董事长李祥林共同出资支持政协举办气排球赛。这次比赛推动了我县迎“奥运”和全民健身运动,加大了委员之间、委员与社会各界之间的交流沟通,展示了我县政协委员团结拼搏、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对于激发委员们以实干、开拓的精神投身到柳江的各项事业,增加政协工作社会影响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文史宣传工作有序进行。文史资料工作具有“存史、资政、团结、育人”的独特作用。我们出版了第十辑《柳江文史资料》。还开展下一辑文史资料征集、审定工作,去年共收文史资料50多篇,10万多字,已完成了初步审定,计划在今年编辑出版。同时,定期宣传政协履职成果和委员的先进事迹,去年在自治区、市新闻宣传媒体上发表稿件25篇。还编印了五期《柳江政协》,发稿116条。县政协机关被评为全自治区政协系统宣传工作一等奖。

八、切实加强自身建设,为发挥整体作用打基础

一年来,我们坚持以中共中央《意见》精神为指导,突出以常委会、专委会、界别特色、发挥委员主体作用、加强机关建设为重点,全面推进自身建设。一是重视县政协常委会建设。建立学习型政协组织,重在抓好县政协常委会的学习。按照《县政协常委会工作规定》,每次开常委会都进行一次学习,主要学习中共县委常委会议精神,通报县委、县政府的中心工作,以便给政协常委知情献策;加强对政协章程、中共中央《意见》和中共十七大精神的学习,不断提高县政协常委履职水平。二是完善政协组织机构。我们根据界别的特点和要求成立了19个委员活动组或联络组。任命了兼职组长、副组长,并开展培训,提高委员的 的结果,是全体政协委员、联络员团结奋斗的结果,是各基层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大力支持的结果。在此,我代表县政协常委会向所有关心支持政协工作的同志们、朋友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在总结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和人民政协肩负的责任相比,我们的工作还存在许多不足和差距。如:如何通过加强制度建设保障《意见》精神的贯彻落实;如何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过程中,更好地发挥人民政协这一政治组织和民主形式的作用,拓展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和表达诉求渠道;如何在和谐社会的建设中,充分发挥人民政协协调关系、化解矛盾、凝聚人心的作用;如何进一步做好委员的联络和服务工作,充分调动委员参政议政的积极性等,都需要认真研究,不断探索。真诚地希望各位委员、朋友们对县政协常委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2008年主要工作

2008年,是全面贯彻落实中共十七大战略部署的开局之年,是改革开放30周年和自治区成立50周年,也是“和谐创业,富民强县”新柳江的深入建设之年。县委全会已经对全县的工作做出了全面部署,为政协工作指明了方向。综合全县发展大局和政协工作实际,今年,县政协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在中共柳江县委的领导下,认真学习贯彻中共十七大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和中共柳江县委十二届四次全会精神,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围绕县委“139743”创业目标和“1516”工作思路,认真履行政协三大职能,围

1深入开展调研,积极建言献策。充分利用政协组织的人才和智力资源,加强协调配合,提出有分析、有对策的意见和建议,使政协参政议政更加富有成效。

三、更加关注民生,努力促进社会团结和睦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造福全体人民的伟大事业。促进和谐人人有责,和谐社会人人共享。要继续发挥政协优势,努力促进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的和谐。坚持民主协商、平等议事原则,进一步促进参加政协的各阶层、各族各界人士的团结和谐。关注和推动解决民生问题,要以维护和发展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密切关注困难群众工作、生活、教育和医疗卫生服务、餐饮安全、家政服务业发展等民生问题,并就落实情况组织视察。要探索建立科学高效的反映社情民意机制。充分利用《柳江政协》、政协网站等渠道,加强与人民群众的互动,为推动民生问题的解决搭建平台。要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进一步形成共同理想信念的道德规范,打牢团结奋斗的思想道德基础。

四、充分发挥政协优势,不断推进民主政治建设

深入贯彻落实《意见》精神,主动协助县委检查贯彻落实情况,并努力在以下几方面取得新进展。要进一步推进协商民主,积极探索协商民主实现形式的多样化,逐步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加强专委会与对口政府职能部门的联系,推动政府职能部门定期向委员通报情况;要进一步推进民主监督,探索在知情环节、沟通环节、反馈环节建立健全制度,畅通民主监督渠道,创新民主监督载体,组织好专项民主监督工作;要进一步推进提案工作,认真贯彻全国政协提案工作座谈会精神,进一步

11.人民调解委员会会议记录 篇十一

一、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关于浙江省2014年财政总决算和省级财政决算的报告

二、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关于2014年度浙江省本级预算执行和全省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三、听取和审议省人大财经委关于浙江省2014年财政决算的审查报告

四、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关于我省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情况的报告

五、审议省政府关于防洪排涝审议意见落实情况的报告

六、审议《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嘉兴等四个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时间的决定(草案)》

七、审议《浙江省专利条例(草案)》

八、审议《浙江省旅游条例(草案)》

九、审议《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十、审议《杭州市智慧经济促进条例》

十一、审议《杭州市绩效管理条例》

十二、审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草案)》

十三、审议《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草案)》

十四、审议《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草案)》

十五、审议《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的决定(草案)》

12.人民调解委员会会议记录 篇十二

会议由国际制革委员会秘书长Paul Pearson先生主持, 本届会议主席、意大利皮革协会主席Rino Mastrotto致辞, 欢迎大家参加本次执委会会议, 同时他强调行业同仁要通过正面宣传皮革, 共同努力应对行业面临的各种困难。Paul Pearson先生首先回顾了上届会议的有关情况, 指出2014年各项工作正有序进行, 并已取得了一定成果。与会代表重点讨论了制革行业的可持续发展问题, 分别从环境、公众认知 (包括化工材料的可追溯性以及动物的权益保护) 、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等方面进行了讨论。鉴于REACH法规对皮革中化学物质含量要求越来越严格, 而加强皮革产品中化工材料的可追溯性, 是保障皮革工业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手段。与会代表针对如何达到可追溯性, 就“追溯到化工材料原产国”还是“追溯到化工材料的初始原料”两种观点进行了探讨, 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对此, ICT还将与国际皮革工艺师和化学家协会联合会 (IULTCS) 做进一步讨论。

随着国际皮革贸易的不断发展, ICT认为现行的贸易合同部分条款, 尤其是6号合同中的部分条款, 已经不能适应国际皮革贸易的发展要求。在此之前, 中国皮革协会、世界台商皮革协会和意大利皮革协会曾先后提出对部分条款的修改建议, 并同国际皮业贸易委员会 (ICHSLTA) 部分成员国进行了沟通。本次ICT会议对上述组织以前提出的问题和建议进行了讨论, 并做了整理, 以便随后进一步与ICH-SLTA进行沟通。中国皮革协会此前所提出的原料皮重量失重范围缩小、皮张数量100%准确、单张皮重范围固定等建议均被纳入其中。此外, 还对合同中的术语等提出了修改意见。针对当前国际皮革贸易中日益突出的贸易保护问题, ICT将发表一份声明, 明确反对贸易保护主义, 努力营造公平、有序的国际贸易环境。

13.人民调解委员会会议记录 篇十三

第三十五次会议

口播:12月2日,我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一次会议在政府会议室召开,县人大常委会主任王兴光,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刘春,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禄应君、毛昌义、吴丹玫、陶正良、曾修洪、县人民政府副县长禄云,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王光强及出席会议,各部门人

大委员参加会议。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刘春,禄应君主持会议。会议听取了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刘春所作的人事任免职提请报告,报告提出任免职人员名单,拟任职员先后作了任前表态发言,经过会议投票表决,全体任职人员全票通过,并颁发任命证书。随后,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禄应君通报了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关于县人民政府提请的有关重大事项决定的情况。

会上,王兴光对过去五年工作作了简要回顾,并对下一届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提出真诚期望,他指出: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自2007年1月选举产生以来,紧紧围绕全县工作大局,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通过召开班主任会议、常务会会议,与各乡镇人大做好对接帮扶,认真本届人大常委会坚持民主集中,认真履行各项工作职责,得到“一府两院”的大力支持,切实开展各项工作,并取得很好的实效。王兴光表示:第十六届第一次会议之后,即将选出新组成员,希望各人大委员在县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刘青松及其党组的带领下认真履行职权,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新一年的工作中做出应有的更大贡献。

禄应君做总结讲话,他希望下一届班子领导认真体会王兴光同志对本届任职以来工作情况的总结,熟悉人大常委工作职能各项程序,要有投身自身业务的专业精神,对今后的工作认真履行,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14.人民调解委员会会议记录 篇十四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 贾庆林

(2012年1月29日,亚的斯亚贝巴)

尊敬的非洲联盟轮值主席、赤道几内亚总统特奥多罗〃奥比昂〃恩圭马〃姆巴索戈阁下,尊敬的埃塞俄比亚总理梅莱斯〃泽纳维阁下,尊敬的非洲联盟委员会主席让〃平阁下,尊敬的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阁下,尊敬的各位非洲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女士们,先生们,朋友们:

今天,我非常高兴来到美丽的亚的斯亚贝巴,应邀出席非洲联盟第十八届首脑会议开幕式。站在非盟首脑会议的讲台上,特别是在这座象征中非友谊的非盟会议中心里发表演讲,让我深感荣幸。借此机会,我谨代表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向在座的各位非洲国家领导人,并通过你们向兄弟的非洲人民,转达13亿中国人民的诚挚问候和良好祝愿!我还要衷心感谢非盟方面和埃塞俄比亚政府,特别是奥比昂总统、梅莱斯总理、让〃平主席为我这次访问所作的精心安排和热情款待。

在发表演讲前,请允许我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致非盟第十八届首脑会议的贺词:

“非洲联盟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会议:

值此非洲联盟第十八届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会议召开之际,我谨代表中国政府和人民,并以我个人名义,向会议致以热烈的祝贺。

非洲联盟的成立,对非洲国家的团结合作、复兴发展具有划时代的意义。非盟成立十年来,着力加强机构和能力建设,在维护非洲和平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推动一体化进程等方面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非盟已成为世界上有着广泛影响力的地区组织之一。我们相信,在非盟引领下,非洲国家和人民在联合自强的道路上一定能够团结奋斗,开拓进取,不断迈出新的步伐。中非友谊源远流长。进入新世纪,中非关系全面、快速、深入发展。中非合作论坛、中非新型战略伙伴关系的建立和发展,极大地推动了双方在政治、经贸、人文等各领域的交流与合作。中非政治互信更加牢固,利益联系更加紧密,人民友谊更加深厚。中国始终是非洲的好朋友、好伙伴、好兄弟,不断巩固和加强中非团结合作,促进共同进步发展,是中国对外政策的重要基石,也

1是中方长期、坚定的战略选择。展望未来,中方将一如既往与非方并肩携手,继往开来,推动中非新型战略伙伴关系向更高层次、更广领域迈进,为非洲和世界的和平与发展事业作出更大贡献。

祝本届非盟首脑会议圆满成功!

祝中非友谊与时俱进,万古长青!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二0一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以上是胡锦涛主席的贺词。

女士们、先生们、朋友们!

非洲是人类的发源地之一,历史悠久,物产丰富,文化灿烂,人民勤劳、智慧、勇敢,为人类文明和世界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谋求联合自强、实现文明复兴是非洲人民长期的历史夙愿。从20世纪初泛非主义兴起,到1963年非洲统一组织成立,再到2002年非盟诞生,非洲人民在联合自强的道路上不断开拓进取,留下了光辉的历史印迹,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今天的非洲经济发展明显加快,在国际事务中的影响进一步加大,向世界展示了新的活力和美好的发展前景。非盟的建立与发展同整个非洲的进步紧密相连,并为此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我们高兴地看到,非盟成立10年来,已经成为维护非洲乃至世界和平、稳定、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我们有理由相信,在非盟的引领下,非洲联合自强之路一定会越走越宽广、越走越坚实!

当前,国际形势和非洲形势都在发生深刻复杂变化。国际金融危机深层次影响不断显现,西亚北非局势动荡不定,对非洲和平、稳定、发展造成了不小冲击。受多种内外因素的影响和制约,非洲国家联合自强和自主解决本地区问题遇到更多挑战。非洲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但实现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依然任重道远。非洲人民正在对自己的前途命运和发展道路进行深入思考与探索。国际社会也应该从命运共同体的视角出发,以负责任的态度,为促进非洲和平、稳定、发展作出积极努力。在此,我愿谈几点看法与大家分享。第一,坚定维护非洲和平、稳定、发展的局面。非洲的和平与发展离不开世界,世界的稳定与繁荣也离不开非洲。一个和平、稳定、发展的非洲是世界之福。非洲曾经饱受战乱之苦,当前总体和平稳定局面来之不易,值得倍加珍惜。在处理非洲热点问题上,中国一贯主张遵循《联合国宪章》和公认的国际关系准则,从维护国际和地区和平稳定大局出发,鼓励有关各方通过对话协商解决问题。

第二,充分尊重非洲国家自主解决非洲问题的努力。近年来,非洲自主解

决非洲问题的能力稳步增强。事实也证明,非洲国家有能力、有智慧解决好自己的问题。国际社会理应为解决非洲问题提供支持和帮助,同时中方认为这种帮助应该尊重非洲人民意愿,应该是建设性的,应该与非洲自主解决的努力相向而行,而不应背道而驰。外部力量出于自身利益干涉非洲内部事务,只能使非洲问题的解决更加复杂化。

第三,大力支持非洲国家联合自强和一体化进程。联合自强是非洲国家基于历史传统、着眼现实需要、面向未来发展作出的正确选择。近年来,非洲和平与发展事业取得巨大成就,很大程度上得益于非洲联合自强势头的增强。本届首脑会议把“促进非洲区内贸易”作为主题,必将对促进非洲一体化发挥重要作用。所有希望非洲发展的人,都应该大力支持非洲国家联合自强和一体化进程。

第四,继续加大对非洲发展问题的关注和投入。南北发展不平衡,是世界经济失衡的主要症结。国际社会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同时,应该继续加大对非洲发展问题的关注,积极履行援助承诺,在世界贸易组织多哈回合谈判、国际金融体系改革等问题上切实照顾非洲国家的关切,推动今年召开的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大会更多关注非洲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女士们、先生们、朋友们!

中国和非洲虽然相距遥远,但中非友好源远流长。中非人民在漫长的历史岁月中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结下了深厚的情谊。早在上世纪五、六十年代,中非双方就并肩战斗、携手同行。进入新世纪以来,中非合作论坛创立,特别是论坛北京峰会确立了中非政治上平等互信、经济上合作共赢、文化上交流互鉴的新型战略伙伴关系,中非关系进入了全面、快速、深入发展的新时期,展现出蓬勃生机和活力。

在中非关系发展的历史进程中,中国坚持尊重非洲国家的主权和发展道路,不干涉非洲国家内政;坚持同非洲国家平等相待,在互利共赢基础上开展合作;坚持向非洲提供不附加任何政治条件的援助,始终认为中非之间的援助和支持是相互的;坚持把自身发展寓于与非洲共同发展之中,并以自身发展促进非洲的发展。同时,非洲国家也在涉及中国重大和核心利益问题上坚定支持中方立场,并为中国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中国人民将永远铭记非洲人民对中国人民的无私帮助。

当前,世界正处于大发展大变革大调整之中。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集团,中非加强团结合作对促进世界和平、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中方愿从战略高度、长远角度看待和发展中非关系,与非洲国家一道,作出更加积极的努力,推动中非新型战略伙伴关系迈上新台阶。

第一,大力弘扬中非传统友谊。中非传统友谊是双方共同拥有的宝贵财富,是中非战略互信的基础和中非关系发展的原动力。不管世界和中非各自情况发生怎样的变化,我们都要共同努力,维护好、发展好中非传统友谊,让中非人民世世代代友好下去。中国愿同非洲国家进一步密切高层往来,同非洲国家加强战略对话和沟通,加强治国理政经验交流,增进相互理解和信任。

第二,密切在国际和地区问题上的协调配合。中非拥有广泛的共同利益,应继续加强在涉及彼此重大和核心利益问题上的相互支持。中方将坚定支持非洲国家维护主权和独立、自主解决非洲问题,坚定支持非洲国家自主选择发展道路,坚持国家不分大小、一律平等,坚决反对以大欺小、以强欺弱、以富欺贫,继续在各种国际场合坚定支持非洲国家的正义立场。作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中国将继续以负责任的态度积极参与非洲和平与安全事务。

第三,着力提升中非经贸务实合作水平。中方愿在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同非洲国家在农业、基础设施、人才培训、金融等领域的交流合作,鼓励更多实力强、信誉好的中国企业赴非洲投资,继续加大对非洲国家的援助力度,增强非洲国家的自主发展能力,更好地造福当地人民。中方十分重视当前中非经贸合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已经并将继续与非洲国家一道,切实采取措施加以解决,使非洲国家从合作中更多受益。

第四,大力拓展中非人民交流。中非不仅要重视官方交往,还要重视民间交流。要推动双方的民间组织、学术机构、新闻媒体、高等院校等部门加强交流与合作,鼓励双方青年增进往来,大力开展各种形式的文化交流,促进中非民间互动,让中非人民更多参与、积极推动中非合作。

第五,加强中非合作论坛建设。双方要继续秉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精神,加强对论坛的战略规划和机制建设,落实好论坛第四届部长级会议成果,并以举行论坛第五届部长级会议为契机,推出顺应时代要求、契合双方需要的合作举措,使论坛继续成为推动中非关系发展的重要引擎。

我想在这里特别指出的是,中国高度重视发展同非盟的关系,把非盟视为中国在非洲和国际事务中的重要合作伙伴,坚定支持非盟在非洲内外事务中发挥更大积极作用。为进一步加强与非盟的友好合作关系,我谨在此代表中国政府宣布,今后3年向非盟提供6亿元人民币的无偿援助。中方愿与非盟共同努力,进一步充实中国—非盟战略对话机制,并在非洲跨国跨区域基础设施建设、非洲和平与安全等领域加强合作,为中非关系发展增添新的内涵。

女士们、先生们、朋友们!

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经济实力和综合国力显著增强,中国人民的生活水平有了显著提高。我们成功开辟了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这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必由之路,也有利于促进国际和地区发展。我们将坚定不移地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奋勇前进。我们也清醒地看到,中国仍然属于发展中国家,发展中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问题依然突出,面临着巨大的人口、资源、环境压力,还有1.28亿人口生活在贫困线以下,实现现代化和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去年,中国制定并公布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了未来5年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思想、战略目标和主要任务。我们将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促进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打下具有决定性意义的基础。

中国的发展是和平的发展、开放的发展、合作的发展。中国始终不渝地走和平发展道路,既通过维护世界和平来发展自己,又通过自身发展维护世界和平。中国将继续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尊重各国人民自主选择社会制度和发展道路的权利,不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人。中国将始终从本国人民的根本利益和世界人民的共同利益出发,根据事情本身的是非曲直确定立场和政策,秉持公道、伸张正义,在国际事务中发挥积极作用。中国坚持奉行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在追求自身发展的同时努力实现与他国发展的良性互动,促进世界各国共同发展。事实已经并将继续证明,中国的发展对世界是机遇,中国永远是维护世界和平与稳定的坚定力量。

女士们、先生们、朋友们!

非洲有句谚语:没有朋友是真正的贫穷。中国人民和非洲人民是好朋友、好伙伴、好兄弟,中非友谊像乞力马扎罗山一样巍然屹立,像长江黄河一样奔腾不息。让我们团结合作、携手共进,奋力推进中非新型战略伙伴关系发展,共同谱写中非友好的新篇章!

15.人民调解委员会会议记录 篇十五

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执行副会长、编委会主任委员朱森第教授主持会议并作主旨讲话, 同时宣读了名誉主任委员于恒教授的贺词, 并转达了她对《材料保护》杂志的殷切关怀和寄予的厚望。武汉材料保护研究所副所长潘邻研究员代表主办单位致欢迎辞, 对各位顾问和编委长期给予本刊的关心与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

《材料保护》杂志社社长柳斌研究员作了《材料保护》杂志第五届编委会期间的工作报告, 宣读了第六届编委会组成名单。工作报告从5个方面对上届编委会成立以来的主要工作作了全面回顾:《材料保护》杂志的出版情况;所取得的主要成就 (各类数据库收录指标逐年提高、数字化建设业内领先、承担众多课题并获累累硕果、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连年获得各种荣誉及表彰等情况) ;社内建设情况;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今后的工作要点。

《材料保护》杂志主编徐军研究员主要从4个方面提出了今后的工作打算:转变办刊理念, 全心全意为读者办好刊;办好《材料保护》数字期刊, 将网民引向纸刊, 变成本刊的忠实读者;全面使用稿件远程采编系统, 加快出版步伐;进一步提高编辑业务能力。

大家认真听取了杂志社的工作报告及今后工作打算。编委马世宁、周克崧、李宁、陈贞坤、肖怀斌、张世崇、刘宣勇、郭兴蓬、高诚辉、雷明凯、王为等专家、学者和企业家踊跃发言, 编委们一致认为工作报告和工作打算比较全面地总结了过去, 展望了未来;《材料保护》导向正确、定位准确, 是业内公认的颇有影响力的权威性杂志, 无愧于国家双核心期刊。在充分肯定杂志社各项工作取得显著成就的同时, 代表们还先后就相关议题进行了热烈讨论:如何处理文章的学术性和实用性的矛盾问题;该不该过分追求EI等国外知名检索系统的收录问题;广告影响收录的问题如何解决;怎样把握办刊导向, 并保持刊物的市场定位问题;呼吁有关部门建立我国自己的期刊评价体系等。此外, 也对《材料保护》的投稿方式、发稿周期、广告的编排形式以及子刊《表面工程资讯》从形式到内容等方面都提出了建设性意见。

编委们达成一致共识:《材料保护》杂志要保住品牌地位, 成就更大辉煌, 必须在固有特色的基础上, 充分发挥编委会的作用, 进一步提高文稿质量, 加大选题深度和广度, 每期有计划地发表一、二篇行业知名专家的重点稿件, 增加有见地的高学术水平、高学术地位且具有首创性的文稿, 以增加学术影响力, 提高杂志的社会效益;另一方面, 也要刊发一定比例的具有实际指导意义的应用性文章, 满足厂矿企业等读者群体的需求, 以扩大发行量, 增加来自企业的广告投入, 提高经济效益, 为杂志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同时, 还要不断创新, 继续实施数字化建设, 以提高杂志的综合竞争力, 实现可持续发展。

最后, 编委会主任朱森第教授作了总结发言, 肯定了过去的成绩, 强调了已有的办刊方针和定位, 同时进一步明确了杂志今后的努力方向和发展目标, 并代表编委会对与会代表的献计献策表示衷心的感谢。

会议在轻松欢快的气氛中圆满结束。

会后莅会代表集体合影留念并兴致勃勃地参观了杂志主办单位武汉材料保护研究所。

16.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篇十六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动全民健身的开展,保障公民参加健身活动的权利,增强全民体质,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和服务,全民健身设施的建设、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全民健身应当坚持因地制宜、形式多样、广泛参与、注重实效、科学文明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民健身工作的领导,将全民健身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将全民健身事业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增加对全民健身设施的投入,建立和完善全民健身保障、服务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全民健身规划,将全民健身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以下统称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全民健身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体育行政部门应当鼓励单位和个人组织、参与全民健身活动。按照城乡统筹的要求,加大对农村体育的支持力度,鼓励农村基层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健身活动。鼓励发掘、整理和开展民族民间传统体育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为妇女、儿童、青少年、老年人、残疾人参加全民健身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第七条体育彩票公益金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范围和比例用于全民健身事业,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体育彩票公益金用于全民健身事业的情况应当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大众传播媒体应当加强对全民健身的宣传,普及全民健身知识,增强全民健身意识。

对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人民政府或者体育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健身活动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级全民健身规划制定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加强对全民健身活动的督促和指导,推广科学文明、形式多样的健身活动项目和方法。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定期举办以推动全民健身为目的的群众性体育活动。

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全民健身工作纳入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加强乡村文体俱乐部、文体活动室等农村体育社会组织和全民健身场所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组织开展辖区内的全民健身活动。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因地制宜地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全民健身活动。

第十二条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团体应当根据各自职能和特点,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并配合体育行政部门做好相应的全民健身工作。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设体育课程,保证体育课时,并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课外体育活动,确保学生每天至少一小时的体育锻炼时间。

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的引导和规范管理,提高学生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的安全意识。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建立学生体质健康档案,每年对学生进行一次体质测定。

第十四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应当建立健全全民健身活动组织,有计划地组织和开展经常性的全民健身活动。为职工开展健身活动提供健身场地、设施等必要条件,并鼓励职工利用工余和法定节假日开展多种形式的全民健身活动。

第十五条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建立体育协会、健身俱乐部、健身辅导站(点)等体育社会组织,宣传普及健身知识,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各级体育总会、单项体育协会、行业体育协会和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体育社会组织,应当根据组织章程和各自特点,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第十六条公民参加全民健身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和健身场所的规章制度,不得损害健身设施和健身环境,不得影响他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禁止利用全民健身活动从事迷信、赌博等违法活动。

第十七条每年六月为本省全民健身月。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企业事业单位、体育社会组织等应当在全民健身月组织开展全民健身宣传和全民健身活动。

第三章健身设施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全民健身设施的建设和保护,发挥全民健身设施的功能,提高利用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全民健身设施的建设和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会同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编制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规划。

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选址,应当符合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规划,遵循人口集中、交通便利、统筹安排、合理布局、方便利用的原则,并以公示的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大型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选址,应当举行听证会。

公共体育设施应当有方便残疾人参加的相关设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扶持少数民族地区、欠发达地区和农村的公共体育设施建设。

第二十条各市、县、区应当按照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规划和国家规定的标准,建设独立的有规模的全民健身设施。

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新建的体育健身设施应当便于向社会开放。

第二十一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规划和建设相应的体育健身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体育健身设施建设用地的规定和规划行政部门审定的规划条件,在设计方案中标明配套体育健身设施用地的位置、范围和面积。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设计方案的要求,同步建设居民住宅区的配套体育健身设施。

第二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公共体育设施和涉及强制性标准的其他全民健身设施,应当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的意见,竣工验收应当邀请体育行政部门参与。

第二十三条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自公共体育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该设施的名称、地址、服务项目等内容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已建公共体育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三十日内办妥备案手续。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大众传播媒体及时向公众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体育设施名录及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公共体育设施的功能、用途。

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择地迁建。

第二十六条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投资等方式支持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和全民健身活动。

向全民健身事业捐赠资金、设施和器材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留名纪念,享受有关税

收等优惠。

第四章健身服务

第二十七条实行国民体质监测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地区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国民体质监测方案,并会同统计、教育、卫生等部门组织实施,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第二十八条从事国民体质测定的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

对公民进行体质测定时,应当按照国家体质测定标准规范操作,为被测定者提供测定结果,对个人测定结果保密,并给予科学健身指导。

第二十九条实行社会体育指导员制度。社会体育指导员应当在全民健身活动中宣传科学健身知识,传授体育健身技能。指导体育健身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制定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的要求,有计划地开展公益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工作。职业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培训和技能鉴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鼓励具有体育特长或者热心体育事业的人员,志愿参与组织和辅导全民健身活动。

第三十条全民健身设施投入使用前,应当明确管理单位及其职责。

利用体育彩票公益金配建的全民健身设施,由受赠单位负责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保证其使用的安全性和公益性。设施管理和更新的具体办法,由省体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一条公共体育设施除赛事、维修、保养外,应当全年向公众开放。开放时间,不得少于省体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最低时限。在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假、暑假期间,应当适当延长开放时间,并增设适合学生特点的健身项目。

具体开放时间应当向公众公示。

第三十二条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免费向公众开放。管理单位在提供服务过程中确有服务成本开支的,可以适当收取成本费用。收费收入应当专项用于公共体育设施的日常维修、保养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具体收费标准应当报经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收费的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对老年人、残疾人和在校中、小学生等实行半价优惠开放或者在规定时段免费开放。

收费标准和优惠条件等应当向公众公示。

第三十三条国家机关的体育健身设施和由政府投资建设的体育专用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创造条件,利用法定节假日、假期和其他适当时间向公众开放。

第三十四条学校的体育健身设施,在法定节假日、寒假、暑假和其他适当的时间,应当向公众开放。具体办法由省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省体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五条公园和具有晨练场地的景点,应当向公众晨练活动开放,并公示开放时间。

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奖励、专项资金补助、彩票公益金补助等措施,鼓励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和公民个人的体育健身设施向社会开放,实现资源共享。

第三十七条全民健身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全民健身活动服务规范和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落实相应的卫生和安全防护措施,保证设施的完好和正常、安全使用。配备相应技术等级的社会体育指导员,为全民健身活动提供科学指导。

向儿童、青少年开放的体育健身设施,应当根据儿童、青少年的生理、心理特点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三十八条全民健身设施管理单位应当配备和使用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设施和器材,并在醒目位置标明设施和器材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第三十九条从事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危险性大的体育健身经营活动的,应当配备相应资质的职业社会体育指导员;从事危险性大的体育健身经营活动的,还应当配备必要的救护人员。

从事危险性大的体育健身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自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十日内,将有关材料报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对全民健身设施建设、使用和全民健身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体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未按规定配备救护人员、相应资质的职业社会体育指导员,或者从事危险性大的体育健身经营活动未按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体育、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依法查处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所称全民健身,是指公民参加的以增进身心健康为目的的群众性体育活动。

本条例所称全民健身设施,是指公共体育设施和其他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的健身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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