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医疗救助对象有哪些

2024-07-03

大病医疗救助对象有哪些(共8篇)

1.大病医疗救助对象有哪些 篇一

农村大病医疗救助

2012年10月27日,我市下发《建立农村大病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对全市所有参合农民实施大病医疗救助。农村大病医疗救助从2012年7月1日起执行,2012年7月1日至本意见施行前,以及持续住院至2012年7月1日后出院发生的属于大病救助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相关证明,参合农村居民回参合地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办理。

1救助范围

所有参加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居民及随参合父母享受新农合医疗待遇的新生儿,凡符合下列三个条件之一的,列入农村大病医疗救助范围:

1.参合农村居民第一诊断或主要诊断患有这22类重大疾病的,其住院和大病门诊医疗费用,经新农合报销后,新农合报销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费用(自然,下同)累计3000元以上(含3000元)部分和政策范围外个人自负费用(自然,下同)累计3000元以上(含3000元)部分。

2.除上述22类重大疾病外,参合农村居民当住院和大病门诊医疗费用,经新农合报销后,新农合报销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费用累计2万元以上(含2万元)部分和政策范围外个人自负费用累计4万元以上(含4万元)部分。

3.对新农合报销政策范围外费用规定其占医疗总费用比例上限,一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为10%(含10%,下同)、二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为20%、市级及市外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为30%,高于上限的范围外费用不予救助。

2救助标准

患22类重大疾病的参合农村居民,其住院和大病门诊纳入新农合报销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负费用累计超过3000元以上部分,按60%比例给予救助;新农合报销政策范围外费用累计超过3000元以上部分,按20%比例给予救助。

除患22类重大疾病外的参合农村居民,其住院和大病门诊纳入新农合报销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负费用累计超过2万元以上部分,按60%比例给予救助;新农合报销政策范围外费用累计超过4万元以上部分,按20%比例给予救助。3.农村大病医疗救助费用和救助金额累计时间按自然计算,救助额封顶线10万元。

22类重大疾病:儿童白血病(0-14周岁)、儿童先天性心脏病(0-14周岁)、终末期肾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BH4缺乏症、危重孕产妇等。(来源青岛晚报)

青岛开始试行农村大病医疗救助制度青岛日报2012-10-27 08:50

所有参加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居民及随参合父母享受新农合医疗待遇的新生儿,凡符合下列三个条件之一的,列入农村大病医疗救助范围:

参合农村居民第一诊断或主要诊断患有儿童白血病(0-14周岁)、儿童先天性心脏病(0-14周岁)、终末期肾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BH4缺乏症、危重孕产妇等22类重大疾病,其住院和大病门诊医疗费用,经新农合报销后,新农合报销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费用累计3000元以上(含3000元)部分,按60%比例给予救助,政策范围外个人自负费用累计3000元以上(含3000元)部分按20%比例给予救助。

除上述22类重大疾病外,参合农村居民当住院和大病门诊医疗费用,经新农合报销后,新农合报销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费用累计2万元以上(含2万元)部分按60%比例给予救助,政策范围外个人自负费用累计4万元以上(含4万元)部分按20%比例给予救助。

对新农合报销政策范围外费用规定其占医疗总费用比例上限,一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为10%(含10%)、二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为20%、市级及市外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为30%,高于上限的范围外费用不予救助。

本报讯 为切实减轻参合农村居民大病医疗费用负担,缓解部分参合农村居民因大病致贫、返贫或因无力支付大病高额医疗费放弃治疗的问题,近日,市卫生局等部门制定了《关于建立农村大病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意见》规定,该制度的执行时间从今年7月1日算起,救助费用和救助金额累计时间按自然计算,救助额封顶线10万元。《意见》规定,农村大病医疗救助资金以政府补助为主,鼓励有条件的单位、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等自愿资助。各区(市)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负责农村大病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累计结余医疗救助资金不得超过当年筹集资金总额的10%,结余资金结转下年救助使用。当医疗救助资金超支的,由当地财政垫付资金进行救助,垫付资金由当地财政从下一医疗救助资金中扣减。

《意见》规定,对患22类重大疾病参合农村居民,其住院个人自负医疗费用进入农村大病医疗救助范围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资金即时结报。因故不能现场结报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相关证明,参合农村居民在出院后60日内回参合地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办理。其大病门诊个人自负医疗费用进入农村大病医疗救助范围的,由各区(市)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在每年自然年末进行统计汇总,计算参合农村居民的救助金额,并在下一3月31日前将救助金发给参合农村居民。对患22类重大疾病以外的参合农村居民,其住院和大病门诊个人自负费用进入农村大病医疗救助范围的,由各区(市)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在每年自然年末进行统计汇总,计算参合农村居民的救助金额,并在下一3月31日前将救助金发给参合农村居民。《意见》规定,符合条件的农村低收入家庭的参合患者除按规定享受上述救助待遇外,特殊情况下可享受特殊医疗救助待遇。民政、财政、卫生等部门应建立定期协商机制,在每一自然年末,对因重大疾病陷入生活贫困状态的农村低收入家庭的参合患者,实施特殊救助。

2.办理大病医疗救助的流程 篇二

为了进一步的缓解我国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我们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在罹患大病的时候,还可以申请大病医疗救助。但是申请大病医疗救助需要走一定的流程,也要准备好相关的证明资料。那么,办理大病医疗救治的流程是怎么样的呢? 如今人们患大病的机率越来越高,但是很多人只有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这对于大病治疗是远远不够的。为此,我国推出了大病医疗救助,进一步的缓解我国人民的医疗问题。那么,办理大病医疗救助的流程是在怎么样的呢?咨询或者投保保险就上保险同城。

一、办理大病医疗救助的流程:

1.填写申请书:申请享受大病医疗救助的对象向居(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大病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和提供相关申请资料。

2.受理:居委会或者是村委会核实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后,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5天。公示无异议的由居委会签署意见报镇政府。

3.审核:镇政府对居委会或者是村委会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县民政局审批。

4.审批:县民政局对镇政府上报的有关材料召开会议进行研究审批,并反馈到镇政府、居委会或者是村委会予以公示,公示期5天。

5.发放:县民政局通过城市医疗救助资金支出专户直接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

二、材料准备:

3.个人大病医疗救助申请书 篇三

六十三团民政局领导: 您们好!

我叫王素云,1961年到新疆工作,现年81岁,丈夫已去世四年,独自一人生活。2015年3月患上乳腺癌,在农四师医院治疗,后转院到石河子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放疗。两地治疗共花费6万多元,花掉了我的全部积蓄,目前,还要定期检查长期服药,用药很贵;现在紧靠每月2千多元的退休工资来维持,再加上买药治病,生活十分困难。

今特申请大病医疗救助。盼批准,万分感谢。

4.大病医疗救助对象有哪些 篇四

为保障职工大病医疗,妥善解决参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大额医疗费用,根据国发〔1998〕44号、〔2000〕42号和十政发〔1999〕7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职工大病医疗救助,主要用于参保职工因患疾病,当年发生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按比例承担的医疗费用。

二、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必须统一参加职工大病医疗救助。

三、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按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每人每年60元的标准,由参保单位从参保人员的工资和退休(职)金中全年一次性代扣,在每年一季度前统一向医保中心缴纳。参保单位或参保职工未按时缴纳的,由医保中心先从参保职工个人帐户中扣缴。

四、凡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或者大病医疗救助金的参保职工,不能享受大病医疗救助待遇。

五、大病医疗救助基金实行分帐管理、单独核算,医保中心可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采取向商业保险再投保途径,确保基金专款专用。其收支情况接受同级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六、参保人员当年发生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15万元以内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医疗费用,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支付80%,参保职工个人支付20%。患特大病,超过15万元以上部分,按参加大病医疗救助每满一年,增加5万元的支付限额。救助标准为特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支付70%,个人自付30%。

七、大病医疗救助基金的支付办法。属于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先由参保职工或用人单位垫付,出院后在10日内由参保职工或单位专管人员持参保患者本人的医保IC卡、专用病历、医疗诊断证明、出院小结、住院一日清单、医疗费用结算单据、特检特治和转诊审批表等有关手续到医保中心审核报销。

八、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5.大病医疗救助对象有哪些 篇五

关于印发《巢湖学院教职工医疗补助 及大病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院(部)、校直各单位:

《巢湖学院教职工医疗补助及大病救助实施办法(试行)》已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巢湖学院 2016年1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巢湖学院教职工医疗补助

及大病救助实施办法(试行)

为切实保障广大教职工身体健康和医疗康复,进一步完善学校医疗补助和大病救助工作,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

学校成立以校长为主任,分管校长为副主任,工会、人事处、财务处、后勤管理与基建处及校医院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学校教职工医疗补助及大病救助工作委员会”。委员会下设“医疗补助及大病救助工作办公室”(下称医助办),负责教职工医疗补助、大病救助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医助办设在后勤管理与基建处。

二、对象和范围

(一)医疗补助及大病救助对象

医疗补助及大病救助对象为学校正式在编在岗教职工(含人事代理人员)和退休教职工。

(二)下列情况可以享受医疗补助或大病救助 1.教职工在我校门诊定点医院或校医院发生的且符合职工医保诊疗、用药目录的门诊医药费用;在医保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经巢湖市医保中心按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报销后,属于医保范围以内的自付部分医药费用。

2.教职工发生下列情况可以享受大病救助:(1)经二甲及以上医保定点医院确诊患有下列各种疾病:各种恶性肿瘤;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患者;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良性脑肿瘤;心脏瓣膜手术、心脏起搏器安装术;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瘫痪、肢体缺失;双目失明;Ⅲ度烧烫伤;重度感染性疾病。(2)发生重大创伤,或患有不在上述病种之列但确属重大疾病,且自付和自费医药费用达到本人年工资30%的。

3.离休、退休副厅及以上干部按有关政策执行。4.经确认,凡属见义勇为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市医保中心核报后的剩余部分,实报实销。

5.经确认,因公受伤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市医保中心报核报后的剩余部分,实报实销。

6.经公安机关认定,无责任人的意外伤害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市医保中心核报后属于医保范围的自付部分,可按实际类别报销。

7.属国家乙类以上传染病严控病种的住院医药费经市医保中心核报后的剩余部分,以及后续门诊治疗复查费用,实报实销。

(三)下列情况不得享受医疗补助或大病救助 1.冒名顶替,伪造或篡改病史、单据,以及其他各种欺骗、作弊行为的。

2.因酗酒、吸毒,打架、斗殴,自杀、自残、自伤以及犯罪或拒捕造成伤残所发生的医药费用。

3.违章驾驶机动车或其他交通工具,或负主要及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所发生的医药费用。

4.正常健康体检、疗养、特殊护理。义牙(镶牙)、义眼、假肢。以及与原发性疾病无关的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及其他康复医疗行为及用品。

5.整容、美容、健美等非疾病治疗行为。非功能性矫形整形手术、变性手术(但经公安机关认定,因无责任人的意外伤害所致的矫形手术、外科整形〈功能恢复〉手术不在此限)。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各种预防和保健性诊疗项目(如单纯性的功能性检查),各种医疗咨询和医疗鉴定。

6.其他经学校认定不得享受补助的。

三、门诊医疗补助

(一)门诊医疗补助标准

教职工在我校门诊定点医院或校医院发生的且符合职工医保诊疗、用药目录的医药费用,全年累计超过1000元以上的部分,按以下比例给予补助:

1.教授(正高)、在职厅级干部95%; 2.退休教职工90%; 3.其他教职工85%。

上述补助年最高限报额8000元。补助情况实行校内公示制度。

(二)医保个人账户

教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内的资金用于个人自购非处方药、社区医疗就诊等,其医药费用既不扣除也不能报销,但凭有-4-

效凭据可纳入门槛费基数核算。

(三)门诊定点医院

巢湖市:安医大巢湖附属医院(原巢湖市一院)、合肥市第八人民医院(原巢湖市二院)、合肥市骨科医院(原巢湖市骨科医院)。

合肥市:合肥市第一、二、四、六人民医院。安徽省:安徽医科大学第一、二附属医院,安徽省立医院,安徽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安徽省胸科医院(原肺科医院)。

(四)门诊就诊与转诊

门诊检查超过600元的单项检查需经医助办批准(急诊及危重病可先就医后补办)。需要在学校门诊定点医院以外的医院就医的,应凭定点医院副主任医师以上提出书面转诊意见并经医院门诊部签章确认后,经“医助办”签署意见报委员会主任批准后方能办理报销。

(五)异地门诊

外出(包括出差、探亲、旅游等)、进修人员及未办理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在异地发生紧急救治(急性病)或慢性疾病急性发作,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方可予以报销。慢性疾病未经转诊发生的异地医院门诊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六)异地安置退休人员

在医保中心确定的异地定点医院发生的符合医保范围的门诊医药费用,可予以报销。

(七)“特殊病”门诊

-5-经医保中心办理了特殊病申请手续的,在医保指定的“特殊病”门诊就诊时的医药费,在医保规定的限额内自付部分(包括门槛费)按实报销,超出部分仍按门诊费用类别报销。

(八)药店购药

非特殊情况(危重疾病抢救除外),在药店自行购药费用不予报销。

(九)门诊医疗补助的报销

凭定点医院门诊收款收据、有效完整病历、检查报告单以及异地就医转诊单等材料原件、复印件办理报销手续,并填写《巢湖学院教职工医疗补助及大病救助报销单》。

四、住院医疗补助

(一)住院医疗补助标准

教职工在医保定点医院(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在医保中心确定的异地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医药费用,在经过医保报销后,属于医保范围自付部分(包括门槛费)的医药费,按以下比例给予补助:

1.教授(正高)、在职厅级干部95%; 2.退休教职工90%; 3.其他教职工85%。

上述补助年最高限报额20000元。

(二)住院转诊

需转至异地(合肥、巢湖以外)医院住院治疗的,应经市医保中心批准,并在“医助办”办理备案手续(急诊及危重病可先就医后补办)。

(三)住院医疗补助的报销

凭治疗医院提供的出院记录(小结)、医药费用明细清单及医药费市医保结算清单等材料原件、复印件,并填写《巢湖学院教职工医疗补助及大病救助报销单》办理报销手续。

五、大病医疗救助

教职工发生符合享受大病救助的情况,经市医保中心和学校报销后,个人自付的累计医疗费用达到本人年工资30%的,按1-20000元报75%;20001-100000元报80%;100001元以上报95%的比例,分类给予补助。大病医疗救助额度不设上限。

六、报销办理

报销手续原则上应由病人本人办理,特殊情况可由病人亲属代为办理,但需有病人本人的签名。

(一)报销时间

1.门诊医疗补助费报销:每年1月办理报销上一年度费用。

2.住院医疗补助费报销:经市医保中心报销后一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

3.大病救助医疗费报销:视具体情况,实时报销。

(二)报销程序

1.本人填写《巢湖学院教职工医疗补助及大病救助报销单》并附相关材料;

2.经所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医助办”按《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后报委员会审批;

3.各项审批结束后,赴财务处办理医药费结算与支付。

6.大病医疗救助对象有哪些 篇六

今天,我们在这里开展一项非常有意义的“特困家庭大病医疗慈善救助基金”捐赠活动,这是市委、市政府的一件大事,是民政工作的一件要事,也是全市特困群体的一件喜事。刚才,等同志作了很好的讲话,部分企业代表作了发言。本次活动还得到了市慈善总会和民政局的高度重视,会长、局长亲临活动现场进行指

导,并作了重要讲话。特别是全市部分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民营企业代表和与会人员踊跃进行了爱心捐赠,募集了部分救助资金。在此,我代表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向踊跃捐款的单位和个人表示衷心的感谢并致以崇高的敬意!借此机会,我讲三点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慈善捐赠的重要意义

一是社会困难群体的需要。近年来,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各项事业虽然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人民的生活水平也有了明显提高。但由于基础差、底子薄,仍有一些家庭没有彻底摆脱贫困,特别是一些重病患者家庭在生产生活上还面临着许多困难。尽管政府出台了相应的救助措施,加大了对这些贫困家庭的救助力度,但要从根本上解决他们的生产生活问题,还需要全社会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因此,建立特困家庭大病医疗慈善救助基金,让特困家庭切实感受到党的温暖,这是各级各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

二是慈善事业发展的需要。建立特困家庭大病医疗慈善救助基金,就是将政府的“德政”和民间的“善举”有机地结合起来,把分散、零星的慰问帮扶变为经常化和规范化,建立起符合我市实际,真正能使困难家庭有效得到帮扶的工作机制,有利于推进慈善事业的创新发展。

三是践行科学发展观的需要。当前,我市正在扎实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我们的慈善义举就是一种关心人、帮助人、救助人的具体行为.设立市特困家庭大病医疗慈善救助基金,是践行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对于帮助和解决社会弱势群体的实际困难,推进社会保障社会化,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规范管理,让有限的基金发挥最大效益

特困家庭大病医疗慈善救助基金是根据中央、省及市的有关要求,通过全市企事业单位、广大干部群众自愿捐赠而设立的,是帮助生产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渡过难关、摆脱困境和增强自我发展能力的非盈利性互助资金。募集的资金除少部分用于助学、助困等慈善项目外,绝大部分按比例划入特困家庭大病医疗慈善救助基金,用于救助特困大病患者。在基金的使用上:一是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范运作,专业管理,专款专用,让捐赠单位和个人满意。二是要精打细算,分轻重缓急,帮扶面应当先集中在身患重病,急需救助的家庭范围内,让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帮扶效益,产生事半功倍效果。三是要实行专户存储,单独建帐,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开基金使用情况,接受群众的监督。

三、强化组织领导,形成良好的工作格局

慈善事业的善款主要来源于社会组织、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自觉自愿的捐赠。全市各部门单位要采取节约办公经费等形式,带头捐赠,并认真组织开展“天天慈善一元捐活动”,带动社会各界广泛参与,为特困家庭大病医疗救助募集更多资金。市直各部门尤其是纪检、民政、审计等相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对慈善活动的引导、服务与监管,主动协调,密切配合,推动慈善事业快速健康发展。同时,要加大宣传力度,扩大慈善影响,在全社会营造关心慈善、支持慈善、参与慈善的浓厚氛围。要大力表彰在慈善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企业和团体,宣传他们扶危济困、乐善好施的典型事迹。在全社会形成人人关心、支持和参与慈善活动的良好社会风尚,动员更多的人,更多的社会资源参与到慈善事业中来,推动我市慈善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7.大病医疗救助对象有哪些 篇七

近日,集团公司工会为参加大病医疗互助活动的患大病职工发放了首期补偿金,我矿共有三名患大病职工领取到补偿金,分别是:外协办邵永善领到12947.6元,运安工区段建忠领到6086元,运行工区田俊明领到3177.35元。

自活动开展以来,矿工会积极为重病职工办理补偿手续,及时把索赔所需的材料上报集团公司工会生活保险部,集团公司工会按照《晋城煤业集团职工大病医疗互助(首期)实施细则》标准及时理赔,支付了补偿金,帮他们渡过了难关,有效地帮助了他们,解决了他们“看病难、看病贵、因病致贫”的问题,缓解了他们住院的经济压力,为广大职工提供了就医保障。

8.大病医疗救助对象有哪些 篇八

到2020年,实现农村绝对贫困人口兜底脱贫,其他特殊困难群体得到有效救助,基本建成管理法治化、服务社会化、手段信息化、队伍专业化,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城乡一体的现代化民政事业体系。昨日,记者从省民政厅获悉,“十三五”期间,我省将按照“兜底保障、多元共治、改革创新、协调发展”的原则,重点推动民政系统“七大体系”建设。

推动社会救助体系持续发展。统筹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一体化建设,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社会救助对象认定机制,对通过精准脱贫措施后仍无法脱贫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低保覆盖范围。大病医疗救助和“救急难”工作全面开展,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年均增长10%。农村五保供养最低限定标准不低于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80%,集中供养能力达到55%以上;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和基层“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经办机制100%建立。

推动防灾减灾救灾体系不断完善。优化防灾救灾联动机制和社会力量参与机制,自然灾害发生12小时内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得到救助,救灾物资储备可一次性保障25万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需求。建成全省减灾救灾应急指挥中心,新建综合减灾示范社区,扩建陕西中央级救灾物资储备库。

全面建成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加快推动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医养结合服务网络基本形成。全省改扩建部分医养结合机构,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和日间照料中心100%覆盖,农村幸福院覆盖70%农村社区,养老床位达到千名老年人40张。

健全完善社会福利服务体系。完善高龄老人补贴制度,建立生活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建立全省统一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促进残疾人福利事业和慈善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支持建设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在全省人口或孤儿较多的县(市、区)建设儿童福利院或在当地社会福利机构设立儿童部;省级建成肢体残障人康复中心和残疾人治疗中心。

推动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创新发展。建立健全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三社联动”机制,50%的城市社区达到省级和谐示范社区创建标准,每个社区专职工作人员达到5-9人;农村新型社区服务中心覆盖率达到60%以上;全省新增社会组织5000家以上、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达到1万人以上,注册志愿者占居民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巩固提高优抚安置保障体系。进一步加强拥军优抚安置工作,建立健全各类优抚对象抚恤优待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加快推进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建立自谋职业为主、扶持就业相结合的多渠道、多形式的退役士兵安置体系。支持省属优抚医院创建等级医院,为优抚对象提供专业化的康复供养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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