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非营利组织的发展

2024-10-30

中国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共9篇)

1.中国非营利组织的发展 篇一

中国对非营利组织的税收优惠政策

中国有关非营利组织的税收优惠政策比较繁杂,按照税收优惠政策的对象,可以从非营利组织、企业、个人这三个角度来进行分析和研究,即可以划分为对非营利组织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向非营利组织捐赠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向非营利组织捐赠的个人的税收优惠政策三种情况。

1.对非营利组织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非营利组织本身,中国税法规定了比较丰富的税收优惠政策,基本上涵盖了向非营利组织征收的各个税种。

1.1.企业所得税

中国《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法规定,在非营利组织的收入总额中,一部分收入项目可以享受免税政策,具体是:

(1)财政拨款;

(2)经国务院及财政部批准设立和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收入等;

(3)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不包括计划单列市)批准,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4)经财政部核准不上交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5)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

(6)事业单位从其所属独立核算经营单位的税后利润中取得的收入;

(7)社会团体取得的各级政府资助;

(8)社会团体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9)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

另外,对于非营利性的科研机构,税法还规定: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得的收入,按有关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非主营业务收入用于改善研究开发条件的投资部分,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公益事业基金会,税法规定:对这些基金会在金融机构的基金存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对其购买股票、债券(国库券除外)等有价证券所取得的收入和其他收入,应并入应纳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总额,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1.2.营业税

营业税税法规定,有关非营利组织的营业税免税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养育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2)医院、诊所和其它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妇幼保健等机构按国家规定取得的医疗卫生服务收入免税;营利性医疗服务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取的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也可免税。

(3)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这里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

(4)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馆、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取得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这里所称的纪念馆等单位举办的文化活动,是指这些单位在自己的场所举办的属于文化体育税目征税范围的文化活动,其门票收入,是指销售

(6)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得的收入。

1.3.增值税

中国税法规定,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进口的仪器、设备,免征增值税。因此,进口上述规定产品的非营利组织可以享受该税收优惠政策。

1.4.消费税

中国对达到低污染排放的小汽车实行了普遍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对非营利组织并没有实行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

1.5.关税

中国税法规定,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可以免税。

1.6.房产税

中国对非营利组织制定了比较优惠的房产税税收减免政策。《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以下三类非营利组织可以免缴房产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其中,人民团体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的政府部门批准设立或登记备案并由国家拨付行政事业费的各种社会团体。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办公用房和公务用房。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对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本身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对由

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其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后,从事业单位经费实行自收自支的起,免征房产税3年。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业务用房。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宗教寺庙自用的房产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房屋和宗教人员使用的生活用房屋。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房屋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房屋。

上述非营利组织出租的房产以及非本身业务用的生产、营业用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应征收房产税。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如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相馆等所使用的房产及出租的房产,应征收房产税。

1.7.车船使用税

中国对非营利组织征收车船使用税的免税政策主要有: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车船。上述单位自用的车船免税,但对其出租等非本身使用的车船征收车船使用税。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车船。

(3)防疫车,救护车船等各种特种车船。

另外,环卫环保部门的路面清扫车和环境监测车、卫生部门的医疗手术车和防疫监测车、民政部门的殡仪车可以免税。非营

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车辆船舶免税。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自用的车辆、船舶也可免税。政府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个人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车辆、船舶免税。

1.8.城镇土地使用税

中国对非营利组织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免税政策主要有: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这里的人民团体,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的政府部门批准设立或登记备案并由国家拨付行政事业费的各种社会团体。这里的自用土地,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办公用地和公务用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这里的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是指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或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包括实行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业务用地。另外,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集体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是否免税,由当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税务部门确定。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其中,宗教寺庙自用的土地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用地和寺庙内的宗教人

员生活用地。宗教寺庙包括寺、庙、宫、观、教堂等各种宗教活动场所。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用地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地。

同时,中国税法还规定,以上非营利组织的生产、营业用地和其他用地,不属于免税范围,应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比如,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如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相馆等使用的土地,应依法缴纳土地使用税。

1.9.土地增值税

中国对非营利组织征收土地增值税的免税政策主要有: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也就是说,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非营利组织可以享受免税待遇。

1.10.耕地占用税

中国税法规定,对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医院等非营利组织的用地,可以免征耕地占用税。其中的学校,是指全日制大、中、小学校(包括部门、企业办的学校)的教学用房、实验室、操场、图书馆、办公室及师生员食堂宿舍用地,给予免税。医院,包括部队和部门、企业职工医院、卫生院、医疗站、诊所用地,给予免税。殡仪馆、火葬场用地给予免税。另外,学校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占用耕地,不予免税。职工夜校、学习班、培训中心、函授学校等不在免税之列。疗养院等不在免税之列。税法同时规定,上述免税用地,凡改变用途,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从改变时起补交耕地占用税。

1.11.契税

中国税法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经过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教育机构,承受土地、房屋用于教学的,也可以免税。这里所称用于教学的,是指教室(教学楼)以及其他直接用于教学的土地、房屋;所称用于医疗的,是指门诊部以及其他直接用于医疗的土地、房屋;所称用于科研的,是指科学试验的场所以及其他直接用于科研的土地、房屋。其他直接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的土地、房屋的具体范围,由各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税法同时规定,享受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不再符合减免契税规定的,应当补缴税款。

1.12.车辆购置税

中国对非营利组织征收车辆购置税并没有特殊的免税政策,但税法规定,纳税人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最低计税价格核定。

2.对企业向非营利组织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向非营利组织捐赠、或者发生其他业务的,可以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金融保险业除外)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金融、保险企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支出在不超过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1.5%的标准以内的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予扣除。

所谓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这里所说的社会团体是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组织,包括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国青年自愿者协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中国之友研究基金会、中国绿化基金会、光华科技基金会、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阎宝航教育基金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

(2)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准予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红十字事业是指县级以上(含县级)红十字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所赋予的职责

开展的相关活动。

(3)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老年服务机构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机构,主要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

(4)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农村义务教育的范围,是指政府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农村乡镇(不含县和县级市政府所在地的镇)、村的小学和初中以及属于这一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纳税人对农村义务教育与高中在一起的学校的捐赠,也享受所得税前扣除政策。

(5)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包括新建)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是指专门为青少年学生提供科技、文化、德育、爱国主义教育、体育活动的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的公益性场所。

(6)为了支持文化、艺术等事业发展,纳税人通过文化行

政管理部门或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公益性组织对下列文化事业的捐赠,纳入公益、救济性捐赠范围,在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对国家重点交响乐团、芭蕾舞团、歌剧团和京剧团以及其他民族艺术表演团体的捐赠;

——对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捐赠;

——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

(7)纳税人直接向受益人的捐赠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8)企业向依法成立的协会、学会等社团组织缴纳的会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3.对个人向非营利组织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

个人向非营利组织捐赠的,主要有以下几项税收优惠政策。

(1)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社会团体采取列名单的方法,名单与企业所得税允许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扣除的名单基本相同。

(2)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的应纳税所得

额中全额扣除。

(3)自2001年7月1日起,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农村义务教育的范围,是指政府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农村乡镇(不含县和县级市政府所在地的镇)、村的小学和初中以及属于这一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纳税人对农村义务教育与高中在一起的学校的捐赠,也享受所得税前扣除政策。

(4)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包括新建)的捐赠,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是指专门为青少年学生提供科技、文化、德育、爱国主义教育、体育活动的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的公益性场所。

(5)个体工商户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纳税人直接给受益人的捐赠不得扣除。

2.中国非营利组织的发展 篇二

近几年来, 一系列的不光彩的现象的发生, 更加折射出来我国的NPO运作过程中的弊端。比如康晓光形象等, 中国草根NGO是很多的, 束缚这一环节的因素如果得不到突破, 就难以保证我国的非营利组织的稳定发展。相对于一系列NPO来说, 真正起到作用的NPO是比较少的, 通过对北京、山东、四川等的区域的调查研究我们可以发现, 相当多的NPO不能起到其本身应该具备的职能。

以福特企业的NPO为例展开分析, 对于中国目前的NPO组织模式展开分析。该组织模式在中国NPO环保组织体系中的地位是比较高的, 但是这毕竟是少数的NPO, 大多数的NPO都不能起到自身应该起到的作用。经历了一段时间的发展, 我国的NPO组织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但是依旧不能达到它的真正的应用意义, 在经历了长时间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 却取得并不优秀的结果, 这需要引起我们的反思。实际上影响我国的NPO组织发展的因素很多, 有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内部因素是影响NPO发展的行业自身的因素, 外部因素是中国整个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环境, 中国的国情等, 这些因素都一定程度影响了我国NPO组织的发展。

通过对国外的非营利组织的分析, 我们得到非营利组织是西方发达国家的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国外民众提高了一些便利, 为社会提供了一些岗位。NPO员工也是把自己职业作为本职工作, 就像社会企业一样。由于内外国情的不同, 中国的NPO组织的内部员工与国外相比, 存在着诸多的差异, 比如NPO非营利组织观念的落后, 仅仅是把做好事、奉献等单纯的观念, 作为自己的价值观, 而不考虑实际问题, 为了获得别人的好感, 而去做事, 这是一种假道德的伪善主义。有些人自身没有稳定的职业, 却天天为当好人而为NPO奔波。并且有的NPO人员还固执的认为, 自己做的事情因为是好事, 所以应该得到别人的支持, 别人也应该进行支持。这些价值观念实际上来说, 都是片面的, 不正确的, 难以保证中国NPO组织的稳定发展, 不能实现其内部结构的优化。NPO的稳定发展, 需要其内部正常的发展观念, 需要以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去引导内部员工, 而不仅仅是功利性的付出及其热情, 这些都不能实现NPO机构的稳定发展。

2 关于中国非营利组织发展环节的优化

NPO是一种为社会大众服务的职业, 不是单纯的非营利性组织。为了满足我国NPO组织的发展, 我们需要进行中国非营利性组织的相关发展原则的应用, 比如职业化原则的应用。通过对我国的非营利组织的员工行业薪酬的优化, 实行该行业的稳定发展, 通过对薪酬制度的改革。以留住NPO人才。无论是哪个行业, 要想健康可持续发展, 必须要管理好自己公司内部的人才。只有实现非营利组织的人力资源管理系统的优化, 才能实现对优秀人才的挖掘, 充分调动内部员工的潜力, 从而保证我国的非营利组织的稳定发展。这一环节的开展需要引起相关人员的重视, 无论是政府部门还是相关部门都要重视起来, 通过一系列的措施的应用, 实现我国的NPO组织系统的健全。一定要采用与能力想配套的薪金水平, 找到并留住有能力的人, 才能保证非营利组织的长远发展。与职业化紧密相关的就是专业化, 既然NPO是一个职业, 就必须加强其专业性, 现阶段, 中国很多NPO的从业人员都是半路出家, 因为很少的高校会涉及相关的课程。被称为中国NPO标志性转折的“怒江水电站”事件, 最终靠NPO的力量取得了成功。非营利组织想要得到大众和媒体的认可, 必须从加强自身的专业能力入手, 通过“摆事实、讲道理”才能让别人信服, 才能让其他利益相关群体信任你, 才能继续为之提供资源。

非营利组织要实现自身管理模式的优化, 要和相关的联盟组织强强联合, 从而实现对市场资源的有效争夺, 从而提高非营利组织的凝聚力, 从而保证国家非营利组织的稳定发展, 以维持社会生活的稳定性。中国非营利组织的孕育和成长不是靠自身发展起来的, 而是主要靠外力推动的, 因此天生有着很多不完善的地方, 而且资源相对也比较稀缺, 在一个部门相对比较弱小的阶段, 与其他部门结盟也不失为一个好的办法。现实中也证明了这一点, 很多与政府、企业有着紧密关系的NPO发展的相对比较理想。

为满足我国的非营利组织的发展需要, 我们需要进行社会企业运作模式的参照, 从而保证非营利组织的稳定发展。在此过程中, 我们要参照企业的经济运作模式, 来进行非营利组织内部经济管理模式的深化。进行NPO企业文化的构建, 形成内部员工的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职业观, 从而实现对社会资源的有效应用, 推动我国的社会企业的稳定发展, 以有效解决社会面临的失业、道德沦丧等问题, 从而保证我国的经济建设的稳定发展, 实现社会的综合效益。从世界各国NPO的发展历程分析, NPO与市场的关系越来越密切。首先, 由于外部资源越来越少, 迫使NPO自己不得不解决可持续发展的问题, 通过市场化的操作, 它不仅可以解决自身发展的成本, 甚至会有一些盈余, 因此, 他们可以摆脱单纯依赖政府补贴或慈善捐赠获得资金的限制。其次, 在资金盈余的情况下, 它们可以进入私人资本市场, 为其长远的目标进行融资。因此, 社会企业的经营方式在效率、稳定性和可持续性上的优点是非常显著的。企业创造利润的同时, 要兼顾社会发展和环境承载力。随着经济的发展, 有些私人企业也在进行非营利组织的建立, 这种模式不仅利于市场经济建设的稳定运行, 而且能够有效提高社会竞争力, 从而推动社会经济发展。

结语

我国的非营利组织的健全开展, 离不开其内部经济管理模式的深化, 保证企业人力资源的有效应用, 从而促进社会经济的综合效益的提升。

摘要:本文分析了当前我国NPO的发展现状, 对我国非营利组织发展环节的优化措施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

关键词:非营利组织,应用管理,存在特点,管理方案,应用分析,研究深化

参考文献

[1]周健临.管理学教程[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2006.

[2]李广龙.现代企业管理[M].企业管理出版社, 2008.

3.中国非营利组织筹资和管理 篇三

关键词:非营利组织 发展问题 政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D63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3)01(a)-0-01

1 非营利组织资金紧缺的现状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非营利组织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在中国,随着人们自主意识的提高,民众希望可以更多的参与到社会和政治生活,而非营利组织作为社会中的第三部门,这就为我国非营利组织的发展提供了发展契机。2000年对全国民间非营利组织进行的问卷调查显示,有41.4%的组织认为它们面临的主要困难是缺乏资金[1]。相当一部份非营利组织由于资金的严重不足,无法正常开展活动,难以维计正常工作.在西方国家,各国的非营利组织开展的活动等开支也主要依靠政府提供,这是因为非营利组织代替政府履行了这一社会职能,因此,政府需要为非营利组织提供资金支持、补偿等。但目前中国政府主要通过行政命令方式对其进行拨款,这也从一方面导致了非营利组织的依赖性很强但自立性不强。另外,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政府的行政性拨款会越来越少,非营利组织需要依靠自身市场化的运作去争取资金。针对我国非营利组织面临的资金紧缺,若不能妥善解决,不仅我国的非营利组织不能得到长久的发展,而且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势必造成影响。

2 非营利组织的资金来源及管理

2.1 筹资渠道

首先,政府作为社会中的主导机构,非营利组织的定位是遗失补漏,弥补政府职能的缺失,典型的如美国,其健康领域,非营利组织获得的政府资助高达40.7%[2],所以非政府组织要通过购买服务、相互合作等方式争取政府的资助,一方面,可以为政府减轻负担,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另一方面,非营利组织的贴近民众这一特点可以节省资源,发挥资源的最大利用效率。其次,非营利组织需要与企业合作,目前有两种方法可供选择,一种是广撒网,同时对多个企业发出合作意愿,并且可以通过此举为企业扩大宣传,许多企业为了扩大自己的知名度,会积极参与到社会公益活动中,很好的履行自己的社会职能,在汶川地震中,王老吉企业就是一个很好的典范,事实证明,这种宣传为企业赢得了利润。一种是通过社会调查锁定与组织开展活动项目相关的企业,例如:中华慈善总会在四川省开展的格列卫项目①、易瑞沙慈善赠药项目②;“绿色江河”的“长江源生态环境状况专题调查”受到了深圳世纪文化公司及深圳市政府的大力资助。除此以外,非营利组织还可以通过慈善理念建立同国际间的联络,争取到更多国外资金的援助。再次,社会中的个人是社会中的最小元素,发动大家的力量,也可以聚集庞大的能量,而且这种募集方式简便易行,但如何发挥有效激励的手段是大家应该好好深思的。做好这一点,组织首先要准确定位组织的理念,结合自身定位,了解捐赠者的捐助动机,有效的激励私人捐赠。捐赠者的动机包括:自尊的满足,社会认同的需要,习惯的捐赠领域,利它主义,重视信仰等。非营利组织只有将自身定位同捐赠者的捐赠动机有效结合,才可以收到事半功倍的募集效果。在众多民众中,富人的捐赠潜力、捐赠意愿、捐赠能力较其他群体会高出许多,如李嘉诚捐赠总额已达到了近百亿港元,因此,非营利组织要善于在富人身上下工夫。所以,非营利组织要有计划地对不同人群进行不同形式的捐赠活动,从而扩大捐赠收入的规模。

2.2 资金使用及监督

虽然我们将资金物资的募集,放在前面进行了讨论,但我们更加关注的是对募集到的资金的管理,新闻媒体中不断曝光的慈善组织挪用善款等相关报道,使得人们对非营利组织的透明度产生了越来越多的质疑,针对这一问题,笔者认为组织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管理。

第一方面,建立非营利组织的项目运作机制,控制项目运作成本,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第二方面,建立组织的信息披露制度,非营利组织的公信力是其生存的根本,而公信力体现的直接方式就是信息的透明度。[3]非营利组织应该及时的将组织的运营状况、筹资与财务状况、治理结构变动、年度重大事项等相关信息,准确、及时、完整的向包括利害相关者在内的广大民众公布,个人可以通过电话或网络等方式查询到所捐款项的使用和流向等情况。

第三方面,要学习国外,建立包括政府在内的第三方问责制度,建立专业化的监督机构,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定期对非营利组织的管理、开展活动、资金运作情况进行检查,从而达到规范非营利组织行为的目的。

第四方面,建立资金物资的回溯机制,从而使得物资等在满足弱势群体的情况下,可将剩余物资或款项溯回至捐赠方或在捐赠方同意的情况下将捐赠款物转移至其他慈善项目或其他组织。

3 结语

非营利组织要想获得长足、久远的发展,必须面对目前所面临的筹资困难和资金管理混乱的的问题,找到积极的应对措施,规范非营利组织的行为,这不仅可以促进非营利组织的发展,而且对于民主社会的构建也有积极的促进意义。

参考文献

[1]四川省慈善总会.http://www.sc-cf.cn.

[2]王名.非营利组织管理概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3]李维安.非营利组织管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注释

① 易瑞沙慈善赠药项目:该项目是中华慈善总会对贫困的非小细胞肺癌患者开展的医疗救助项目。易瑞沙是由阿斯利康公司研制的治疗晚期非小细胞肺癌的靶向治疗药物。总部位于英国的阿斯利康公司是国际知名的制药公司,世界500强企业,中国总部设在上海。易瑞沙从2002年开始上市销售,2005年3月在我国大陆地区上市。截止目前,易瑞沙在我国大陆地区,使用的患者达到2万人,临床疗效显著。

4.浅析中国非营利组织及法律环境 篇四

I业者实践I

矣S WINDOW 2012

浅析中国非营利组织及法律环境

非营利组织是指不是以营利为目 的的组织,它的目标通常是支持或处 理个人关心或者公众关注的议题或事 件。非营利组织所涉及的领域非常广,从艺术、慈善、教育、政治、宗教、学术、环保等等。非营利组织的运作并不是 为了产生利益,这一点通常被视为这 类组织的主要特性。中国非营利组织 由于

人们所引用。在这一定义 的5个特性中,非政府性和非营利性 被公认为是非营利组织的基本特征,组织性被视为一个不言而喻的前提,但对非营利组织的其他特征,曰本学 者重福真一结合亚洲国家国情,在上 述特征的基础之上提出了利他性这一 特征。以区别那些以相互扶助为目的 的社区非营利组织;进_步来看,具有 利他目的的非营利组织,其开展活动 的主要资金不能来自受益者,而应主 要来源于社会捐赠和受益者之外的其 他主体,换言之,是否非政府组织的另 一个重要标准,是看其资金是否来自 向受益者收费之外的其他来源,即慈 善性。

从2011年3季度全国民政事业 的统计数据可以看到社会团体24.7 万个,民办非企业20.1万个,基金会 2357个。相对于前一季度来说,在民 办法企业和基金会上有所提升。然而,作为一个拥有13亿人的人口大国来 说,这样的数量是远远不够的。根据计 算,我国每万人拥有的非营利组织只 有19家,不仅仅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美国为51.79家,法国则高达110.45 家)而且低于印度和巴西这两个发展 中国家。非营利组织数量的不同,严重 制约了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不 仅需要买卖双方,还需要大量中介组 织对市场交易过程进行监督和协调,非营利组织的主要功能在于为社会提 供集体的福利,所以还制约了社会集 体福利水平的提供。此外,非营利组织 还在社会职位供给,重新分配社会资 源上都有积极作用。

二、非营利组织的现行法律环境 由于我国宪法在实际操作中并不 具有法律裁判效能,因此宪法35条规 定的结社自由形如空谈。目前规范非 营利组织的主要法律是国务院颁布的 两例一法,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 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 条例》和《基金会管理办法》,而在实务 操作中实际发挥着最重要作用的是作 为非营利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 发布的行政规章和其它规范性文件,作为非营利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的国 务院各部委发布的行政规章和其他规 范性文件,以及地方政府发布的地方 性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依照国务 院的上述三个行政法规,非营利组织 主要分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两类,基金会是社会团体的一种。

在行政管理体制上,实行所谓“归 口登记、双重负责、分级管理”的体制,即由各级民政部门作为非营利组织的 登记管理机关,此外非营利组织还受 到业务主管单位的管理。二者在管理 领域上的差别主要是:业务主管单位 单独负责指导非营利组织开展业务活 动以及指导清算事宜,而民政部门则 单独负责监督检查非营利组织的违法 行为并进行行政处罚。

从政府对非营利组织的态度上来 看,政府对于具有政治敏感性或者认 为有潜在的政治挑战性的非营利组织 采取非常严厉的政策,在1989年以功 能重复,简化职能的方针取缔合并了 一大批非营利组织。但是另一方面,政

第一期

20世纪80年代的经济体制转轨 和政府

职能的转变,而得到了迅猛发 展。但是也存在不少的问题,主要表现 为:人均拥有量不足;经费不足;能力 不足;结构不合理;法制缺陷。想要在 国内形成诸如西方发达国家的非营利 组织文化可谓任重而道远。笔者试从 对非营利组织相关知识的的梳理以及 其法律问题的剖析,为该类组织的发 展瓶颈提出一点个人见解。

一、中国非营利组织的定义及现状 非营利组织是英文non-profit or-

ganization(NPO)的中译,一般认为现

代意义上的非营利组织出现于第二次 世界大战前后。1998年国务院将设于 民政部的原社会团体管理局改为民间 组织管理局,“民间组织” 一词从此作 为

“非营利组织”的中国官方用语开始 被

正式使用.这些词汇的含义大同小 异,本文所称“非营利组织”,在一定意 义上和上述词汇是相通的,可互换使 用。

关于非营利组织的定义,较为流 行的是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莱斯 特.萨拉蒙教授提出的所谓五特征法,即将具有以下5个特征的组织界定为 非营利组织:组织性;非政府性;非营 利性;自治性;志愿性。这一定义被用 于萨拉蒙教授主持的对全球42个国 家非营利组织开展的国际比较研究项 目,后来常为

© 1994-2012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All rights reserved, http://

反映了我国职能交叉,部门冗杂 的机构问题,从另一方面也说明了我 国改革开放30多年来,计划经济领导 方式

加之条例中并没有对业务主管单位 作明确指定或者必须审批的义务规定,使得独立申请的非营利组织很难被批 准,不得不转而求助工商登记或者不登 记。双重管理体制成为制约非营利组织 发展的门槛。和双重管理体制并行的制 度性规定还包括:分级管理原则、非竞 争性原则、限制分支原则等。这些原则 均遗留着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对社会 事务采取行政管理的痕迹,制约了非营 利组织的独立发展。

温家宝总理在深入推进行政审批 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发表重要 讲话。他强调指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 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政府职 能转变的关键环节,一定要坚定不移 地继续推进,进一步破除制约经济社 会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现代社会,民 间团体的增长是不可回避的社会问 题。防范不如疏通,在登记管理制度上 我们可以更多借鉴国际经验及模式。

闻窗NE

I业者实践I

府也认识到在经济体制改革中,所谓

矣S WINDOW 2012

尚未转变,政治改革尚未跟上脚 步的困境。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13 条第2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 暂行条例》第13条第2款第3项都规 定,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 相同或者相似的非营利组织的,没有 必要成立的,对于非营利组织的成立 申请不予批准。这是为防止非营利组 织之间出现竞争。可另一方面,目前的 社会团体大都实际由政府部门发起,所以实际导致的结果就使民间再组织 同类社团获得批准的可能性变得更 小。现有的多数社团由于其官办色彩 浓厚、无法发挥应有作用已经受到普 遍的质疑,而法律却在这里实际进一 步维护其垄断地位。

“社会中介组织”可以发挥政府无法替

代的重要作用,其中特别重要的就是 行业协会这种社会团体。所以,近来政 府试图大力扶持各种行业协会,甚至 将某些原来的政府职能部门直接改造 为行业协会。

三、非营利组织相关法律问题的 王叚疵

从数据上来看,我国非营利组织 的确是在稳步发展。但是,仔细推敲现 行相关法律,则会发现许多自相矛盾 的问题。其瑕疵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 方面:

第一期

■1.行政机关裁量权过大,民间组

织 难以成立现行非营利组织立法十分 简陋,在具体操作中,对于非营利组织 的成立条件没有标准意见,而是依靠 相关机关的自由裁量,因此,秉着多一 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对于非营利组 织的申请就能拖就拖,能止就止。

根据《条例》的规定,社会团体必 须具备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 个以上的团体会员,必须具有固定的 住所,必须有专职工作人员,必须有3 万元(地方性团体)或者10万元(全国 性团体)以上的活动资金,社会团体必 须取得法人资格。可以看到,这样的规 定,对于以松散、自由、小众为特征的 非营利组织可谓是关上了一扇门。而 那些能从窗子里为国家所确认的大多 只能是有国家公权力机构介入的非营 利组织,这样的组织带有强烈的官办 色彩。在当今社会对于政府和党的一 种不信任的情况下,这样的机构的作 用只能是适得其反。处在风口浪尖上 的中国红十字会就是最好的例证。

2.双重负责及相关法规带来的限

3.民办非企业的法律地位由于 长

期以来的政府干预的行政手段和官 办色彩,非营利组织相关法律法规大 多是行政法规,民事上的规定则过于 薄弱。非营利组织属于私法上的团体,首先得有具体的民事规定,进而再以 行政法规相辅助。民办非企业作为非 营利组织的一个组成部分,具体可分 为一人和合伙两种形式可是个体、合 伙的法律形式根本与非营利目的相矛 盾。可是由于现行法中对民办非企业 单位的组织机构及其组成没有规定,举办者完全可以在章程中确定由自己 担任负责人,从而实际上控制民办非 企业单位,这样也就使得他们有条件 在法律上注册为民办非企业单位但实 际上却以营利为目的并且用各种方法 转移利润。

四、改善中国非营利组织法律政 策环境的政策建议

2.完善社会监督机制我国目前 监督

管理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 位,采取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 位的双重管理体制,资产来源属于国 家资助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并接受 审计机关的监督。但事实上,尽管年检 工作消耗大量的时间和精力,面对成 千上万各式各样的非营利组织,有限 的管理人员很难通过年检真正达到对 非营利组织的有效监督。从国际经验 看,社会监督是一个不可替代的机制。社会监督机制的首要原则是公开。因 而建立非营利组织独立的财务和审计 制度,是对其实行监督管理的前提。笱

(作者系江西财经大学2010级民 商

法学研究生)

参考文献:

陈宝良.中国的社与会.浙江人民出版 社,1993.国务院法制办政法司、民政部民间组 织管理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 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释义.中国社会 出版社,1999.1.改革有关登记管理方面的法规

政策目前我国非营利组织登记管理 体制的基本特点是:门槛高、限制多、监 管不力。其中最核心的原则是双重管理 体制。由于业务主管单位要对所属非营 利组织的活动负责,却并不能从中受 益,制针对同一事项,两个机构分别进 行预审以及复审,既是对社会公共资 源的一种浪费,也增大了非营利团体 申请成立失败的概率。“门难进,人难 找,脸难看,事难办”是民间舆论对现 行政府机构的普遍反映,其在一定程 度上

5.中国非营利组织的发展 篇五

非营利组织与营利组织中人力资源管理的差异

作者:陈 圣 陈敬良

来源:《科学与管理》2006年第01期

6.关于非营利组织税收问题的分析 篇六

(一)非营利组织内涵及其在我国当前的发展状况

非营利组织最早出现于17世纪,它的出现主要和资本主义的民主、自治、慈善等价值取向及社会精神有关,也反映了当时社会不平等的现实。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世界范围内出现的市场化、民主化、民营化和全球化

浪潮,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非营利组织都出现了更加蓬勃发展的局面。然而对于非营利组织这一概念的界定,国内外尚无统一明确的规定。不过总的来说,非营利组织是指那些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开展各种志愿性的公益或互益活动的非政府的社会组织。它最主要的特点就是非营利性、非政府性和志愿性。正因为有着这些属性,因而也常常被称为“非政府组织”、“第三部门”、“公益性组织”、“非企业单位”、“独立部门”、“公民社会”等等。在我国,非营利组织自改革开放以来获得了迅速发展,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性的非营利组织约有1900多个,地方性非营利组织近20万个。它在我国现实生活中,其组织形式主要有三类: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这三类实体构成了我国的非营利组织的主体,它们在我国发展迅速并且在经济、环保、公共卫生、教育、科学技术、文化、扶贫、法律援助、社会福利等广泛领域都发挥着积极的作用,进一步弥补了政府和市场的功能欠缺,成为我国经济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二、我国现行非营利组织相关税收法律法规。

当前,针对非营利组织的税收问题,我国并没有专门为其设立一部税收法律制度。对非营利组织的税收规范问题,都由各个税种的税法来规定。也就是说,在每一个税种中,如无对非营利组织进行特殊的规定,非营利组织将和其他纳税主体一样,无论其性质如何,从不从事经营活动,都要交纳税收。目前,根据非营利组织所从事的活动和我国的税法规定,非营利组织可能涉及的税种有:增值税、营业税、关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车辆购置税、印花税等13个税种,而其中前五个又是对非营利组织影响最大的税种。为支持非营利组织的发展,我国在上述各税种的税法规定中,都给予了非营利组织不同形式和不同程度的税收优惠政策。总的来说,这些税收优惠政策以三种方式呈现:1.针对非营利组织自身的税收优惠政策;2.针对企业对非营利组织捐赠时的税收优惠政策;3.针对个人对非营利组织捐赠时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在第二种方式上,土地增值税的有关规定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也就是说,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非营利组织可以享受免税待遇。再比如在第三种方式上,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为:个人向教育、社会公益事业、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和青少年活动场所等捐赠的,可以在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得到扣除。而在减免的程度上,有的税种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可以扣除一定的税额,有的则予以完全的免除。二我国非营利组织现行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由上可以看出,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对于给予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政策的条款和规定比较多但也比较乱。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于非营利组织的需求日益增加,非营利组织在更广泛领域发挥的作用也日益凸现。为能给予非营利组织的进一步发展提供更多的支持,有必要分析挖掘出非营利组织现行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没有形成统一、完善的非营利组织税收体系。我国目前对于非营利组织的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比较多也比较乱,这些规定都散见于各税种的税法规定中,没有形成统一完善的非营利组织的税收体系。也就是说,我国没有专门针对非营利组织的特定税收条款来规范它的运行。这对于快速发展的非营利组织显然是一大制约。

(二)没有从税法的角度来定义非营利组织,没有把公益组织和其他非营利组织区别开来。对于非营利组织这一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国内外一直没有统一的界定。但根据各国对非营利组织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来看,大多数国家一般都把非营利组织中的公益性组织单独划分出来,给予公益性的非营利组织特殊的税收待遇。因为公益性组织和其他的非营利组织不同,公益性组织活动的目的具有公益性,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大多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而其他非营利组织的活动虽然也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但其性质不一定具有公益性,它往往具有互益性。因而区分两者并给予不同的税收优惠待遇是必要的。但在我国当前,还尚未从税法的角度去定义非营利组织,更没有区分公益性和其他的非营利组织。因而在现实生活中,便出现了许多非营利组织打着“非营利”的旗号,名义上是非营利组织,但其大多数活动却从事着经营性活动,有的甚至以营利为目的,违背了活

动的宗旨目的,这不但使得国家税收流失而且对于其他组织来说也有失公平。

(三)有些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有失税收的公平性。按照税收的公平性原则,相同性质的行为应当受到同等的税收待遇。但在我国,却存在着违反税收公平性原则的税收规定。如同样对一家非营利组织进行捐款,但实施这样一项行为的主体分别是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则税法允

许二者从所得额中扣除的比例便不同。外资企业允许从所得额中全部扣除,而内资企业却有扣除比例的限制。另外,对只有被列举的非营利组织的捐赠才能获得一定比例的扣除,这同样有失公平性,不利于非营利组织的发展。

三、完善非营利组织税收政策的思考

针对非营利组织还存在上述的一系列问题,笔者认为完善非营利组织税收政策应从以下几方面来思考:

(一)应从税法的角度来界定非营利组织,应规定非营利组织的宗旨必须是不以营利为目的,其主要的活动应是非经营性活动。当然不以营利为目的并不是不允许其从事经营性活动获取利润,只是经营性活动不应构成非营利组织的主要活动,其从中获取的经营性利润禁止向个人分配而只能用于非营利组织非营利的目的。因而对于非营利组织有必要区分经营性活动和非经营性活动所获取的收入,对于其从事的经营性活动所获取的收入如投资所得、贸易活动等应当征收税收,而对于来源于非经营性活动的收入如捐赠、会员的会费和财政的拨款则应予以减免。

(二)学习其他国家,应把公益性非营利组织和其他非营利组织区分开来,并给予不同的税收待遇。对于公益性非营利组织所有与公益目的有关的活动所获取的收入应当免征所有的税收,而其他一般的非营利组织则仅对其来源于非经营性活动的收入予以免证。这是因为从公益性非营利组织活动中获益的是公众,而其他非营利组织的活动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利于社会,但其受益的主要是会员,因而应给予它们不同的税收待遇。

(三)应统一内外资企业允许捐赠额从所得额中扣除的比例,这样一方面体现税收的公平性原则,另一方面也会提高企业捐赠的积极性,从而有利于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壮大。

(四)提高所得税中关于捐赠数额从所得额中扣除的比例。现行对于捐赠比例的规定有些偏低,应进一步提高。

7.我国发展非营利组织的问题和对策 篇七

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 政府加强了对非营利组织的培育和监管力度。当前, 我国非营利组织获得了更好的外部环境, 不断发展壮大, 相关研究以及来自政府和民间的支持都不断增加, 但仍然面临政府规制、市场挤压, 以及非营利组织自身失灵的考验。

1 我国非营利组织发展中的主要问题

1.1 法律制度不健全

非营利组织的创办和运作或是无法可依, 或是只有原则性规定而无具体界定标准和实施细则, 或是与其他法律法规相矛盾。目前规范非营利组织的主要法律只有《基金会管理办法》、《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公益事业捐赠法》。[1]

1.2 外部行政环境不完善

我国政府通过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管理机关”双重审核、双重负责、双重监管的双重管理体制来严格规范和监管非营利组织。然而, 登记管理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对非营利组织的审核和监管或是控制过严, 或是采取放任, 监管效率低下。

1.3 经费不足

经费不足是阻碍我国非营利组织发展的一个普遍而严峻的问题。我国许多非营利组织依赖政府财政支持, 然而政府的资助有限, 支持的重点也随时可能转移, 来自企业和私人捐助的经费偏少, 通过有偿提供产品和服务所得收入比例太低, 这使得非营利组织财务预算被动, 难以稳定地进行运作周期较长的较大项目。

1.4 组织内部管理混乱

志愿公益性的特点, 使得非营利组织责任界定模糊。这种不确定性增加了组织定位、制订战略、监督管理、自我评估与调整的难度。此外, 我国将近40%的非营利组织没有正式的决策机构, 组织的决策由少数负责人决定。[2]决策不民主、不公开、不透明, 降低了组织的效率, 为经营管理者打开了腐败的方便之门, 可能会损害组织形象, 失去公众信任, 令资金筹集变得更困难。

1.5 人才缺乏

非营利组织的发展需要高素质的管理人员和拥有专门知识技能的工作人员和志愿者。但由于非营利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 非营利组织的薪酬福利和激励制度相对较难吸引和留住高素质人才, 而且难以提高工作人员整体素质。

1.6 缺乏信息公开制度

当前大部分非营利组织缺乏公开自身信息的有效制度。尽管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公开组织章程、拟开展的非营利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年度工作报告等, 在实际工作中往往缺乏有效的主动公开信息。[3]

2 我国发展非营利组织的对策

2.1 政府发展非营利组织的路径选择

要促进非营利组织的发展, 政府必须扫清发展中的障碍和束缚, 提供一个健康宽松而规范有序的环境。 (1) 转变意识, 重视非营利组织作用。政府和非营利组织应增加互动, 理清二者的权责职能, 根据各自的特点各施所长, 加强在社会公共事务领域的合作。政府应转变观念, 放弃“全能政府”的模式, 避免包办一切, 将更多社会公共事务交给非营利组织。 (2) 建立和健全相关法律体系。我国有必要出台一套包括非营利组织创办、财务帐务、开展活动、接受监管等各方面准则的详细的法律体系以规范其组织行为。应建立一套能够规范非营利组织的行为、维护非营利组织的合法权益、切实为非营利组织的健康发展提供便利的法律体系。 (3) 改革、完善现有行政监管体系。政府对非营利组织的角色应由领导与管制为主转向指导与服务为主。一方面要弱化非营利组织与政府业务主管机关的关系, 放手让其接受社会的选择, 维护非营利组织的独立性;另一方面积极创造一个宽松的环境, 降低非营利组织成立的门槛, 规范登记注册要求和监管制度, 对非营利组织在筹集经费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 (4) 资金扶持。政府对非营利组织的资助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以拨款的方式直接支持非营利组织发展, 二是对非营利组织的收入给予免税优待、对向非营利组织捐赠的企业和个人免税以鼓励资助行为。我国目前关于非营利组织的税收制度还有待完善。此外, 政府还可通过委托授权的方式, 让非营利组织代理部分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活动, 这一方面能推进政府改革, 另一方面能发挥非营利组织的作用, 促进非营利组织的发展。 (5) 建立竞争机制。政府严格限制在同一地区内业务范围与已有非营利组织重复的新的非营利组织成立, 而且主动将其认为业务上有重复或没有必要存在的非营利组织予以撤销或合并。[4]这种做法使得非营利组织丧失提高效率和改善服务的动力, 限制竞争最终降低了非营利组织的生存能力, 因此有必要逐步改变。可以根据具体需求量大小, 允许在同一地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相同或相似业务领域的非营利组织, 让其展开竞争, 保证非营利组织不断提高自身实力。 (6) 鼓励和规范非营利组织涉外活动。非营利组织对外交往是民间外交的一种重要形式。涉外非营利组织活动包括境外非营利组织在我国境内的活动和国内非营利组织对外的交往。开展涉外活动有利于我国非营利组织借鉴经验、提高竞争意识、开拓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2.2 组织自身发展的策略选择

真正要想得到发展壮大, 更重要的还是要靠非营利组织不断完善自我, 提高生存和发展能力。

(1) 完善内部管理机制。要注重非营利组织的决策机制的完善。首先是非营利组织的领导一般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相应领域的专家担任, 避免由主管部门兼职担任。其次要避免以往官僚作风的领导和管理方式, 在组织内部倡导民主作风、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改变家族式管理。在组织内部应制订适当的规章制度明确领导权责, 保障民主监督, 加强组织内部沟通。 (2) 吸引人才, 提高人员素质。虽然非营利组织不能给予员工十分优厚的报酬, 但也要保证与员工贡献相符的薪酬和福利, 特别是要加强精神激励以吸引人才、留住人才。此外还应建立一种良好的组织文化, 培养员工的公益心、责任感和志愿精神。对内鼓励员工从工作中得到锻炼, 接受挑战, 从公众生活改善获得满足感和成就感;对外注意团结热心的志愿者。 (3) 扩大筹资渠道。非营利组织应积极争取政府、企业和社会公众的支持。除了政府拨款和免税政策以外, 非营利组织还可通过承包政府委托项目的方式增加收入。此外, 非营利组织还可以积极开展与企业的合作。另外, 非营利组织也应加强对自身的宣传, 争取社会公众财力、人力两方面的志愿援助。最后, 要在筹集捐款上进行创新。 (4) 健全常规性主动公开信息制度, 保持组织良好形象。首先, 通过各种传播媒介将组织宗旨和组织文化传达给社会公众。其次要保证内部运作、特别是财务资金的公开透明, 创建主动公开信息的有效常规途径, 维护良好的公益形象。一旦发生损坏组织形象的事件, 要强调解决问题的诚意和决心, 引导公众注意力转向积极方面, 争取媒体同情与支持, 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再次, 发掘和宣传组织的独特之处, 吸引公众关注, 提高知名度。此外, 要分析公众需求, 提供社会最需要的公共产品和服务, 提高效率和效益。

摘要:本文从我国非营利组织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出发, 对政府应如何创造条件推动非营利组织的发展, 非营利组织应如何不断提高自身生存和发展能力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非营利组织,问题,对策

参考文献

[1]苗丽静.非营利组织管理学[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2006.

[2]王海峰.我国非营利组织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J].甘肃农业, 2006 (2) .

8.中国非营利组织的发展 篇八

关键词:非营利组织;困境;绩效评估;出路

一、 国内非营利组织在绩效评估上面临的困难挑战

虽然在过去的时间里,我国在非营利性组织的绩效评估方面,历经近几年的持续发展中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是一套行之有效的专门针对非营利性组织而量身打造评估机制确实现在所需要构建的,这样的机制能维持非营利性组织的持续发展,能保证非营利性组织的公共使命的到良好的表现。但是,在实际的推动过程中,国内的非营利性组织的绩效评估还是面临着不少困境。

(一) 政府的管制

在我国,社会团体的创建和设立都受到政府高门槛的限制。整体来说都是属于“预防的机制”,社会组织的合法性没设立的时候们都需要通过审核和登记。在过去的一次对非营利性组织的现状的调查中可以看出,于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非营利性部门组织占据5.1%,于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营利性部门组织占据调查数据的68.2%,于事业单位内部登记备案的营利性部门组织占据调查数据的6.3%,在剩余的20.4中有14%的组织部门是属于其他类型的,而余下的6.4%并没有对该问题进行回复。通过调查可以看出,就我国而言,并不是所有的非营利性组织都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组织部门在工商部门登记的占据大多数,该情况的出现,和我国现有的双重管理机制有较大的关系。由此可见,因为我国对非营利性组织的的强硬管理制度,使得我国现有的非营利性组织在法律的地位上偏低。在较大的程度上造成了我国非营利性组织缺乏独立性,使得在一定程度上,变成了业务上主管单位的附属。

(二)法律制度的不完善

我国非营利组织绩效评估并没有明确的法律上的依据,较多的组织之所以进行绩效评估,是遵从上级部门的要求或者是受到社会上的影响,就法律而言,并没对非营利性组织要求必须进行绩效评估。因为我国相关法律的缺失不全,使得我国在对于非营利性组织的绩效评估上存在诸多的问题。例如因为法律强制性的缺失,使得组织的信息资料不对外公布,使得研究者在对非营利性组织进行研究的时候,缺少研究资料而不能对组织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分析。研究者在研究的过程中,更多的把时间和精力放在了相对容易获取资料的非营利性组织上,在对数据进行分析的时候,仅仅是对单个的组织的个案进行研究和分析,由于资料未能收集到,缺少更多的数据进行比较,不能进行组织之间的对比和分析。受到资料的限制条件,在对非营利性组织的研究分析中,以介绍些性的分析为主,而对于组织绩效评估方式方法等研究和分析的只有少部分。对于绩效评估进行研究的也比较片面不够系统。因此,对于非营利性组织绩效评估的研究自始至终都停留在先对较浅层次,对于研究绩效评估难以开展到更新、更高的层次上。

(三) 观念的落后

国内非营利性组织的绩效评估开展缓慢,和国内绩效评估观念落后现状有很大的关系。就我国而言,非营利性组织的出现相对较晚,在出现的初期,也没有得到政府和相关学术界的重视,使得发展缓慢。到了近年,因为经济的蓬勃发展,才给了非营利性组织以发展和生存的空间,但从目前来看,我国非营利组织绩效评估观念落后还从在绩效评估过程中,对效率和公平关系的混淆中表现出来,对于效率和公平所占比例不能准确划分和统一。此外,个别的非营利性组织打着是非营利性的旗号,在实际中有先对较多的非营利性组织尝试以绩效评估为手段来获得更多的社会资助。在此过程中,虽然他们是有关注组织的绩效评估,并且也去努力达到绩效评估所需要的结果,但是就其目的却不是为了提升非营利性组织的的管理水平,并不是为了给社会提供更优质的服务,其目的在于提供绩效评估,能从社会上获取到跟多的资助。

(四) 评估主体的单一

对非营利组织业绩评价的评价过程和评价者的主观的目的性的影响。所以,评估主体会对绩效评估的效果产生加大的影响。选择对的绩效评估主体,绝定者后期评估工作是否能顺利的实施。就国内现状而言,我国非政府组织的绩效评估的主体基本上是非政府组织自身亦或者是由非政府组织所指定的第三方对绩效实施评估,但是总体来说,评估的主体是相对单一的,对我国非营利组织绩效评估方向造成阻碍。一般情况下,非政府组织对自身进行绩效评估是经济而有效用的评估方式,但自我评估公信力差,无法取得社会和政府的信任。

二、我国非营利组织绩效评估的发展路径

(一)放松政府的管制

在我国,非营利组织的还是受到政府严格的控制,非营利组织不仅要受到企业单位和登记管理机构的双重领导,而且还受到同行业竞争和区域限制。缺少宽松的外部环境,使得没有办法进行有效的绩效管理。想要非营利组织绩效评估发展实施起来,政府应当放松现有的对非营利性组织的强硬管理制度,提升非营利性组织的法律地位。从组织的成立到后期日常的运行,政府都应当给予其最大的自由和自主权利,减少对组织的控制。在非营利性组织成立的时候,政府还应该为其发展提供良好的优惠政策,同时,在社会管理职能方面,还需要给予独立的人事任免权。

(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我们有必要制定专门的《非营利组织绩效评估法》,从立法上规定非营利组织绩效评估机构的职责和义务,通过完善政策和立法使我国非营利组织的绩效评估走上法律化道路。因此,我国应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和做法,通过完善我国的政策和立法,使我国的绩效评价具有法律效应。制度化是绩效评价的高效性和标准化的重要保证。只有在评估活动的制度化、程序化的过程中,才能对非营利组织的绩效评估活动进行长期的运作,促进非营利组织的发展。

(三) 加强重要性的宣传

在非营利性组织的发展过程中,绩效评估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绩效评估受到多方面的关注和重视。但是,在该情况下,非营利性组织至今也没能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完整的绩效评估制度。一个完成的绩效评估体系的建立,关系到国内非营利组织在未来的发展大趋势,还对我国社会经济协调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使得物质文明以及精神文明得到共同的进步。因而,对于非营利性组织绩效评估的研究以及宣传都需要加强,让整个社会,特别是组织和人员与非营利组织和人员的意义和作用,认识到绩效评价的重要性,对现在对于绩效评估消极和冷漠的态度。制定相关组织和非营利组织内部成员,明确非营利组织绩效评价是非营利组织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让人们改变现有的的消极的状态,以正确的眼光来看到绩效评估工作。对于内的的关系实现起到促进作用,同时也扩大了它的社会功能和对合作和支持评估工作面临各方延伸,促进非营利组织的绩效评价的发展。

(作者单位:广西师范大学)

参考文献:

[1] 张丽清,张江梅.中国非营利组织绩效评估研究述评[J].经济与社会发展,2007,12.

[2] 徐宁,鞠霞. 浅议非营利组织绩效评估问题 [J]. 现代商业,2012,36.

[3] 罗敏.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基层治理困境及出路探讨[J].长春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1.

9.中国非营利组织的发展 篇九

摘 要:在中国,非营利组织主要分为事业单位型非营利组织,民办非营利组织和未登记的社会非营利组织。事业单位型非营利组织是自上而下创建的非营利组织,与政府关系密切,对政府依赖性强从而造成组织执行能力低,政策不准确,官办色彩浓厚,运行机制不合理,信息不透明,慈善丑闻频发等现象。因此,正确处理政府与事业单位型非营利组织,转变两者之间的关系尤其重要。对于民办非营利组织和未登记的社会非营利组织,其面临的主要问题一是,我国行政机构对非营利组织采取了严格限制的政策;二是资金筹筹措不足。对于后面的两种组织,既要理顺与政府之间的关系,还要转变营销方式,实现自身发展。

关键字:非营利组织

事业单位型非营利组织 民办非营利组织 未登记的社会非营利组织 监督与被监督 资金筹措

The way of how to improve non-government organization abilities

name: Huang Haimin

School: politics and public administration school

abstract: In china , there are three kinds of non-government organization :institution like non-government organization, civilian run non-government organization and unrecorded non-government organization.The first one is from top to bottom ,which has a close relation with government and has a strong dependency with government.So this kind of organization face the problems of low executive capability, opacity of information and so on.So how to solve the relationship with government , change the relationship with government are very important..Besides ,as for civilian run non-government organization and unrecorded non-government organization, they also face the first problem as institution like non-government organization, but they face another problem is how to raise the money.Key word: non-government organization

institution like non-government organization

civilian run non-government organization

unrecorded non-government organization

supervise and be supervised

raise money

目 录

摘 要 „„„„„„„„„„„„„„„„„„„„„„„„„„„„„„„„„„„Ⅰ Abstract „„„„„„„„„„„„„„„„„„„„„„„„„„„„„„„„„„1 1非营利组织现状 „„„„„„„„„„„„„„„„„„„„„„„„„„„„„„ 3 1.1 事业单位型非营利组织 „„„„„„„„„„„„„„„„„„„„„„„„ 3 1.1.1事业单位型非营利组织面临的主要问题„„„„„„„„„„„„„„ 3 1.1.2事业单位型非营利组织的出路在哪里?„„„„„„„„„„„„„„ 5 1.2 民办非营利组织和未登记的社会非营利组织„„„„„„„„„„„„„„„ 6 1.2.1民办非营利组织和未登记的社会非营利组织面临的主要问题„„„ „ 6 1.2.2民办非营利组织和未登记的社会非营利组织出路在哪里?„„„„„ 7 参考文献„„„„„„„„„„„„„„„„„„„„„„„„„„„„„„„„„„ 8 致 谢„„„„„„„„„„„„„„„„„„„„„„„„„„„„„„„„„„„ 8 1非营利组织现状

非营利组织是指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它的目标通常是支持或处理个人关心或者公众关注的议题或事件。从这点来看,类似非营利组织功能的组织在中国起步的时间可以追溯到春秋战国时代,那时由于由于政治**,为了弥补政府工作的缺失,民间团体纷纷成立了包括教育,赈灾等功能的组织。这些组织在一定的功能上类似非营利组织,但由于管理不善等诸多因素,很多最后都流产倒闭。而活跃在中国历史上最强大,最久远的非营利组织,应该属于以地缘为联系的各种商会组织。比如,在中国比较出名的商帮:徽商,晋商,闽商等等。这些商帮以乡土情缘为纽带,建立会馆办事机构,在对抗朝廷,维护自身利益等方面存在一定的作用。

但是,虽然中国非营利组织发展的历史很久远,但是其发展却十分缓慢。因此,中国非营利组织的制度建设,能力建设还是十分缓慢的。到目前为止,中国非营利组织包括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未登记的民间组织。<1>社会团体是由公民或者单位自愿组成, 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 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组织。如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消费者协会、各类学会和研究会.这些大大小小的组织可以分为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未登记的民间组织。事业单位是国家为了社会公益事业目的由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创办的, 从事非营利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未登记的民间组织是指那些根据中国法律规定无法注册为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民间草根组织。由于没有相关法律的明确规定, 目前这种组织还处于一种非法团体的状态。

1.1事业单位型非营利组织

1.1.1事业单位型的非营利组织主要面临的问题

自上而下的非营利组织是指由政府创建、推动成立或从政府机构转变而来的, 与政府关系仍旧密切的非营利组织。包含有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强行政化和工商 联、消费者协议等半行政化的社团, 其特点有三点:一是履行行政职能和没有行政管理职能但政府希望其作为附属机构存在, 执行政府命令并直接实现政府社会政策的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一部分此类非营利组织由民政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共同管理。第二, 现有几乎这些组织的主要领导都是现职、现职领导职位退下来或由机构改革分流出来的政府官员担任, 受干部待遇。第三, 这些非营利组织的经费由政府财政承担或大部分由政府财政承担, 经济上对政府上的依赖性较强。<2>因此,对于这类事业单位型的非营利组织而言,行政化,对政府的依赖性表现得尤为明显。具体而言,事业型的非营利组织主要面临的问题包括:组织执行能力低,政策不准确,官办色彩浓厚,运行机制不合理,信息不透明,慈善丑闻频发等等。而主要说来组织执行能力低,政策不准确一是因为行为的缺位,即不作为。对于很多官办的“民间慈善组织,每年可以得到政府百万甚至过亿的补贴,并且自成立以来就垄断了国家公募的牌照。因此,政府在这类非营利组织管理,资金募集、人员组成等方面掌握主导权,正是以政府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所以才出现了现有几乎这些组织的主要领导都是现职、现职领导职位退下来或由机构改革分流出来的政府官员担任, 受干部待遇的现象。二是行为的越位。由于事业型非营利单位掌握了政府大量资源,同时又垄断了公募牌照,这给权力寻租提供了可能;很多事业型非营利单位与大量商业机构建立联系,组织中腐败现象丛生。另外,事业型非营利单位多实行金字塔形的官僚科层制,各科层间缺乏必要的沟通交流,机构臃肿,人员膨胀,工作效率低下。

正是因为事业型非营利组织拥有着这些特权,加之合理的财政公开制度,使得事业型非营利组织的社会公信力在不断地下降。例如,2011年发生的“郭美美事件”不仅引起中国红十字会的轩然大波,更如导火线般涉及整个慈善事业。无论是而后又相继爆出的中华慈善总会额外捐款换发票、巨款捐赠无故消失等丑闻,还是追溯到08 年汶川地震时发生的“诈捐门”事件都引爆了全社会对慈善组织体系的集体质疑。拿红十字会为例,目前中红会缺乏基本的财务公开机制,捐款人在红会官网上的捐款只能查询善款是否到账,而没有善款流向、使用情况的告知。信息的封闭性造成社会大众尤其是捐赠者对于红会的怀疑,严重影响到民众捐款的积极性。其次,国家审计署每年只对红会政府拨款一项资金来源的收支进行审计,而不对另两笔资金来源(募集善款和层层上缴的会费)进行审计,红会 实际财政收支状况始终处于不透明状态,这使得某些不法分子靠钻财务的漏洞而谋取私利,滋生了组织内的贪污腐败现象。另外,中红会虽承诺“定期向社会公众公布财务收支情况”,但实际上目前红会官网上的统计数据报告才披露到2007 年,且已发布的年报简略到极致,信息的滞后和不规范同样造成中红会资信公信力的弱化。

1.1.2 事业型非营利组织的出路在哪里

在这些问题中,笔者认为,要实现事业型非营利单位的长期发展,关键在于要正确地出路事业型非营利组织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才能阻止行为的缺位和越位,其中最主要的是去官化以及去行政化。目前,实现中红会的独立运行尚需要一段时间,在此期间政府应逐渐地从对红十字会的直接管理转向外部扶持、监督,实现两者关系从领导与被领导到监管和被监管的平稳过渡,保持两者地位的平等。以非营利科研单位为例,美国对非营利科研机构主要采取联邦政府的税收管理、州司法厅的监督、非营利机构之间的监督和公众的检查监督相结合的宏观管理。<3>联邦政府国税局和州政府的首席检察官、州税务局对非营利机构的财务制度和税务制度进行监督, 州司法厅主要监督非营利机构是否进行了违法和违反其宗旨的活动。联邦国税局和州司法厅监督管理的主要手段是通过提交年度报告、举报和财务审计。平时司法厅和税务局不对非营利机构的内部事务进行干涉。另外也加强非营利机构之间的监督, 为此专门设立一些评价性机构、收集信息数据的机构, 它们专门为各团体、机构、个人提供非营利机构的资料, 并把这些资料向社会公布, 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除此之外,在内部治理上, 美国的非营利科研机构主要由理事会来管理。非营利科研机构的理事会是对自己负责的, 理事会是最高决策机构。理事会通常由6~ 20 名不同背景的有一定威望的知名人士组成, 比如企业家、银行家、律师、科学家等, 他们都是义务工作人员, 理事会成员的组成与其组织结构、业务运行、业务关系特别是其经费来源密切相关。理事会代表公众利益负责监管、制定章程、解除和选定领导人、批准管理人员提出的计划和预算等, 保证机构健康运行。除上述主要管理机构, 很多非营利科研机构还设有顾问委员会, 它由企业界、科技界、教育界和政界的知名人士组成,指导并协调研究工作和行政事务。因此,我们可以看到,在美国,其非营利组织的管理与我国事业性非营利组织的管理是迥然不同的。中国对事业型非营利组织的管理更多的是通过直接参与到期日常的运作以及管理中去的。要实现中国事业型非营利组织的良好发展,中国要转变其与非营利组织的关系,从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变为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作为非营利组织重要组成部分的事业单位的社会化成为了我国单位体制改革最为重要的环节之一, 我国事业单位内部的改革主要是沿着政事分开和社会化两个方向进行的。事业单位的社会化, 主要是指事业单位由社会来办, 事业单位面向社会服务。改革的目标是使事业单位成为独立于党政机关、为社会提供各种服务的实体。

在政府监督的层面上,我们可以参考美国的监督方式。通过提交年度报告,举报和财务审计来对事业型非营利组织进行监督。而对于社会监督部分,更多地可以设置一些评议性地机构,发挥网络的力量,为各团体,机构,个人提供非营利机构的资料并把这些资料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的制约和管理。

1.2民办非营利组织和未登记的社会非营利组织

1.2.1民办非营利组织和未登记的社会非营利组织面临的主要问题

在我国,民办非营利在和未登记的社会非营利组织主要面临着两个相对而言比较严峻的问题。

一是,我国行政机构对非营利组织采取了严格限制的政策。我国非营利组织的运作过程实际上受政府的控制过严、干预过多。在准入限制方面, 对于民间社会团体成立要求的条件比较多, 不仅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就会员人数、发起人和拟负责任人资格等方面的限制, 更有登记管理机关在行政管理中实行的进一步的限制。在行政管理体制方面, 我国民间组织行政管理体制的主要特点是较为严厉的双重管理体制,不仅业务主管单位要对社团组织的成立和其它活动进行实质审查, 而且登记管理机关也要对社团组织进行实质性的审查。在其它政策方面, 一方面是采取了限制竞争的政策, 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 没有必要成立的, 登记管理机关不予批准筹备。这给民间组织自身的发展带来了消极的影响。另一方面是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不能设立分支机构, 社会团体不能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同时现行政策对民间组织是否 适应社会需要进行严格审。我国行政机构对非营利组织的严格限制, 是当前我国非营利组织自治能力薄弱的重要原因,许多组织在开展活动, 尤其是社会性、公益性的活动时, 往往脱不开政府的庇护, 其目标也会受到政府意图的左右而难以良好的实现自身目标, 从长远来看则会造成我国非营利组织的畸形发展, 不利其成长。

另外非营利组织存在着一个非常严峻的问题是资金筹筹措不足的问题。从社会资源来源途径来看, 非营利组织必须向政府部门、企业和大众开展有效的劝募活动, 才能维持组织长期性的活动。现实中,一些非营利组织出现效率低下或者爆出腐败丑闻都与其治理结构存在缺陷有关。而一旦出现这样的问题,将会对非营利组织的资金筹集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而在现实生活中,民办非营利组织和未登记的社会非营利组织更存在社会公信力不足,资金筹措点不足,资金审计和财务流向不明等严重的现象,这些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民办非营利组织和未登记的社会非营利组织筹措资金的困难程度。

1.2.2民办非营利组织和未登记的社会非营利组织出路在哪里?

面对这些问题,民办非营利组织和未登记的社会非营利组织都在寻找着自身的出路。特别是面对着问题一时,很多的民办非营利组织和未登记的社会非营利组织都一筹莫展。相对与问题二而言,问题一的责任更多地在于政府,正如前面所言,政府要转变自身的角色,理顺与非营利组织之间的关系,把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转变为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现在国外的非营利组织一般都采取以下策略:聘请捐赠者在非营利组织或其组织的活动中担任一些荣誉性职务, 如顾问、理事、监事、会长等。与此同时, 非营利组织利用媒体对捐赠者及其行为进行宣传、报导, 客观上也提高了捐赠者的知名度和社会地位;对于那些有强烈社会责任感的人, 非营利组织往往把捐赠表述成一种使命和责任, 使捐赠者对其所捐赠的事业锲而不舍。<4>以壹基金为例,在其理事会以监事会中,理事长为周其仁,副董事长为王石,而其理事分别为柳传志,马化腾,李连杰,马云,牛根生等等。依靠这些名人力量,扩大了组织的知名度。

同时,保持良好的财政审查制度和广告公关手段对民办非营利组织和未登 记的社会非营利的左右也是不可小觑的。在壹基金中,全球四大会计事务所之一的德勒华永会计公司对其慈善的收支做审计,国际著名的咨询公司贝恩为壹基金的长期战略发展提供指导。奥美等全球领先的公关公司亦为壹基金提供国际水准的传播规划战略。

但是目前, 我国大多数非营利组织规模偏小, 筹资能力偏弱, 很多无法做到像壹基金一样能够有如此强大的社会资源和社会背景,经常造成无法筹集到所需的资源。从社会资本的角度, 非营利组织筹资能力应重在筹资网络建设上。民办非营利组织和未登记的社会非营利组织可以利用网络技术,特别是利用自媒体对自身的经营理念进行传播。通过线上与线下的传播相互结合的手段,促进自身资金的筹措和自身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汪力斌《提高非盈利组织的生产力———非盈利组织能力建设探讨》 【中图分类号】F123.9【文章编号】1004-2768(2007)17-0048-04 <2>刘晓佳《中国非营利组织现状探析》[ 中图分类号] D035 [ 文章编号] 1008-9314(2003)05-0034-04 <3>郭军灵 盛亚《美日德非营利科研机构管理的比较研究及其启示》《科研管理》第25卷第5期2004年5月

<4>林闽钢《社会资本视野下的非营利组织能力建设》《中国行政管理》中图分类号] C9121 2, C936 [ 文章编号] 1006-0863(2007)01-0042-03

上一篇:关于风的诗句——《南歌子》下一篇:债券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