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简报精

2024-08-06

劳动保障简报精(共10篇)(共10篇)

1.劳动保障简报精 篇一

8月xx日,随着清晨的第一声哨声响彻xx中学校园,新进教师们迎来了第二天的学习训练。在军事化管理下的早餐用餐结束后,在教官的带领下,新教师们展开了一个半小时的晨练。学员们朝气蓬勃,精神抖擞!

上午9时,学员们列队进入多媒体报告厅,聆听讲座。本次讲座专家是特级教师、湖南省政府参事、享受国家特殊津贴的王沛清教授,主题是“对新入职教师的几点建议”。王教授首先提出“我们的教育是干什么的”这一问题。他从传统与现代的两个角度对这一问题进行阐释,从“继承”与“发展”的角度,提出新教师应树立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教育观。对全体新教师提出了源头性三点建议,指理想基、规律基以及学生观三个基点,建议大家树立崇高的理想,遵循教育规律,树立正确的学生观,努力向更高的层次靠近。最后王教授用陶行知先生的教育观点做结,对新教师寄予厚望。

年近耄耋的王教授,讲座内容,追根溯源,思路清晰。引用教育理论知识名人名言,脱口而出;阐述中外多项教育案例,信手拈来;对当今课堂现象了如指掌。两个半小时,王教授身践体行,即使汗水透湿衣背他也毫不在乎,让年轻的教师们看到了一个言必信,行必果的学者模样,令人感动。报告厅笑声常有,掌声不断,相信新进教师们会因此努力去做一个心中充满爱的老师。

下午的训练,来得热烈而又紧张。虽地球开启“烧烤”模式,但教官和学员们却没有丝毫倦怠,认真集训。尽管挥汗如雨,却丝毫不影响他们澎湃的激情。口号依旧响彻云霄,步伐仍然整齐归一,动作仍旧孔武有力!身着迷彩服的他们就好像那迎着太阳生长的向阳花,越是迎着烈日越是灿烂绽放。

区教育局领导十分重视新进教师的培训。中午11点半,雨花区教育局党委书记、局长王青春等领导观看了新进教师的训练情况。他关切地询问学员们的起居生活、业务培训、军训等情况,嘱咐要做好后勤保障,让学员们能安全安心学习。党委副书记、副局长李长青,党委副书记符前勇,党委委员、区政府主任督学朱紫彪,办公室主任贺勇全程陪同看望。最后全体领导与学员共进午餐。

晚上,雨花区教育局党委委员、人事科李宏伟科长来到训练场了解这两天的培训情况,并对参加培训的新教师和教官进行了慰问和指导。

2.劳动保障简报精 篇二

(第一期)

张氏族众齐聚张户岭

早春二月,草长莺飞,桃红柳绿,春色醉人。黄冈张户岭张氏宗族族众,在这万物复苏、万象更新的春日里,由退休老领导张柏清先生、张国清先生牵头,组织召开了“黄冈张户岭张氏宗族建祠续谱”第一次会议。

参加此次会议的代表虽不多,但大家都激情高涨、信心百倍:重建宗祠,责无旁贷!

经过认真、细致、周密的商议,最终决定:今秋明春新建张氏宗祠,宗祠竣工后重新续谱。

水有源,木有本,人有根。重建张氏宗祠是我们每个张氏后裔义不容辞的神圣责任,也是造福子孙的千秋功业。

形势喜人,形势逼人。我们必须迅速做好宣传、发动工作,提高认识,明确目标,积极行动,加快步代,为早日实现黄冈张户岭张氏宗族“建祠续谱”的宏伟目标,谏言献策,增砖添瓦!

张先田(采录 整理)二O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黄冈张户岭张氏宗族建祠续谱

(第二期)

黑虎岩祭拜始祖

(一)清明时节雨绵绵,路上行人难向前;借问张家何处去,学童遥指黑虎岩。

四月三日(农历三月初一),黄冈张户岭张氏宗族始祖纳庵公陵墓前,冒雨前来祭拜始祖的张氏后裔人山人海。

春雨连绵,山风呼啸;香烛袅袅,炮竹阵阵。黑虎岩披上了一层神秘的面纱。50多位张氏后裔怀着朝圣般的心情,虔诚地跪拜在始祖纳庵公的陵墓前。

据碑文记载:吾族始祖纳庵公,谥开元元授兵部员外郎,佐太祖平陈友谅有功,敕赐参赞军机搏士;始祖妣元诰封一品夫人翁太君。大明年间,不受皇封,携五子(正一公、正二公、正三公、正四公、正五公,罗田称:隆一公、隆二公、隆三公、隆四公、隆五公)隐居湖北黄冈肖家坳建籍名张户岭。二世祖正一公(隆一公)葬始祖墓左,正一公妣氏夫人率子远迁安徽省桐城县;正二公(隆二公)妣郭氏、继妣夏氏均合葬在始祖墓左;正三公、正四公、正五公(隆三公、隆四公、隆五公)均由其母翁太君迁往湖北省罗田县天马山、走马岗、马伏冲一带隐居。

苍海桑田,星转斗移,六百余载弹指一挥间。纳庵公、翁太君的后裔遍布鄂、豫、皖大地。祭拜在纳庵公墓前的子孙有责任和义务重建张氏宗祠,重续张氏宗谱,让千千万万个张氏宗族的骨肉亲人早日团聚!风在吼,雨在下,烛光闪,纸钱飞。纳庵公陵墓前庄严肃穆,哀思不尽:安息吧,纳庵公、翁太君!安息吧,张氏宗族的列祖列宗!

请您们相信:无论山高路远,无论千难万险,我们的愿望一定会实现,我们的目标一定会达到:明年的今日,张氏宗祠重现黄冈张户岭上;一年两载,张氏宗谱呈现张氏后裔眼前!

眠龙寺筹建理事会

(二)祭奠完纳庵公、翁太君后,一行50余人回到眠龙寺张能水先生的家中。用罢丰盛的午餐后,接着召开“黄冈张户岭张氏宗族建祠续谱”议事会议。

会议的重要议程是筹建张氏宗族建祠续谱理事会和监事会。会上,由张柏清先生提名,众族人一致同意:张能水先生为张氏宗族建祠续谱理事会总理事长(俗称户长)。经过推选通过:张先佑、张金元、张再安、张海生、张能呆、张长春、张先秋、张志林、张福成、张维彩等为理事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张先田为理事会秘书长。同时推选:张幼兵、张自孝、张望生、张自谷、张顺喜、张元卿、张先强、张先银、张振林、张佑成、张能健、张以明、张耀华、张水生、张泳生、张德安、张能启、张能力、张利生、张济陆、张金旺、张汉波等为张氏宗族建祠续谱监事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具体制定了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制度:宣传发动、工程初建、图纸设计、工程预算、财务管理、组织捐款、工程施工、理事会印章、银行开户帐号、文字档案等,力争做到责任到人,工作到位,阳光操作,透明度高。

会后,大家将齐心协力、同舟共济、各尽其职、各尽其能地去为张氏宗族效力、效劳。

张先田(采录 整理)二O一一年四月三日 黄冈张户岭张氏宗族建祠续谱

(第三期)

罗田祭拜始祖妣——翁太君

罗田是我魂牵梦绕的地方。她既是闻名海内外的“板栗之乡”,更是我始祖妣翁太君长眠的地方。

清明节这一天,黄冈张户岭张氏后裔:张能水、张自孝、张自谷、张自全、张金元、张芳清、张元清、张先久、张先田、张先平、张堃、张能健、张能启、张红艳、张再安、张海生、张长春、张金旺、张以林、杨文海等20人,乘坐四辆小车前往罗田县三里畈走马岗隆四垸,祭奠翁太君的陵墓。

始祖纳庵公英年早逝,安葬在黄冈张户岭黑虎岩边。始祖妣翁太君为躲避朝廷的追杀,含悲忍泪离开次子正二公(隆二公)的子孙,携未成年人的正三公、正四公、正五公(隆三公、隆四公、隆五公)迁往罗田天马山、走马岗、马伏冲一带隐居,建新户籍隆四垸,后子孙繁衍,已另建分祠堂。至今一直往来密切频繁。

隆四垸前的白虎咀上,团风、罗田两地的张氏宗族后裔四十余人,在张国球老先生的带领下,先隆重祭拜了翁太君的陵墓,接着祭拜了隆四垸分祠堂中的列祖列宗。

血浓于水,一脉相连,一脉归宗。团、罗两地的张氏后裔欢聚一堂,为感恩先祖的恩泽,缅怀先祖的功绩,弘扬先祖的精神,开创张氏宗族美好的未来,早日重建黄冈张户岭宗祠,重续张氏宗族宗谱,进行了全面的商讨,并初步达成了共识:分别建祠,联合续谱!

但愿翁太君在天之灵保佑:张氏宗祠早日建成,张氏新谱早日面世!

张先田(采录 整理)二O一一年四月五日 黄冈张户岭张氏宗族建祠续谱

(第四期)

荆楚大地采访小记

按照理事会的决定,我们迅速组建了“采访小组”。肩负着张氏宗族“建祠续谱”的重任,我们的足迹将踏遍荆楚大地乃至华夏的天涯海角。

第一站:武汉市新洲区

(一)采访对象:本焕大师出生地——鸭棚湾祠堂。

在新洲区旧街镇文化站长李雄文先生的指引下,我们一行五人驱车顺利到达了目的地——一代佛学高僧本焕大师的出生地李集镇莲花管理区西张湾,见到了大师的俗家侄孙张长江先生。该先生提供了本焕大师佛家修行的地址:广东省深圳市仁化县丹霞山光孝寺;并就近到鸭棚湾张氏宗祠进行了祭拜,受到了热情的接待。遗憾的是:鸭棚湾祠堂不属于我纳庵公支下一族。但我们仍然抱着一线希望,一定要亲赴广东,拜访这位得道高僧,以争取他对黄冈张氏宗族的关注和重视。

在新洲区机械厂退休老厂长张国卿先生的带领下,我们顶着酷暑又前往站桥祠堂采访,并会见了该宗族的负责人张鸿远老先生。站桥祠堂很有特色,有很多的借鉴价值。我们将尽可能汲取各姓氏宗族宗祠、宗谱的精华,把我们的宗祠修建好,宗谱编篡好。

在新洲区期间,无论是鸭棚湾、站桥张氏非宗亲的热情接待,还是张国卿、张佑桥先生的盛情款待,都体现了张氏大家族族人的文明、勤奋与朴实,也更加坚定了我们为完成张氏宗族建祠续谱的重任而竭尽全力、不懈努力!

一路采访,一路感动

(二)“他们这样热心,这样热情,我们一家也不能漏掉”。古稀之年的退休老干部张先佑在采访中深有感触地说道。

无论是在黄石港、阳新县一带走访,还是在武汉市江夏区纸坊一带寻亲,至终至终给予我们一路的感动。

黄石港黄印村的张先如、张璞父子,江夏区纸坊郑店街金星村响堂湾周边父老乡亲对老家亲人的到来喜泪盈眶的场景令人终身难忘;阳新电视台张志刚台长的郑重承诺,使人记忆犹新;武汉地质大学退休老教授张怀清先生、黄冈师院的老校工张自七先生的深明大;马庙镇的张先明先生、张自喜先生、总路咀镇的老书记张先强的古道热肠;上巴河镇的张建利重病期间亲临现场捐款的仁爱善举;年过七旬的张顺喜先生身患重病,两年内连丧两子,满门老幼都支持他捐款,其情感地动天;八十多岁的张能水先生为了张氏宗祠倾注了毕生的心血,将多年积蓄五万元倾囊捐出;年轻有为的“万象巴黎”老总张国兵先生不负重望,挑起张氏宗祠重建的千斤重担……还有许许多多的张氏宗族能人贤士,他们或在领导工作岗位,或离、退休老干部、老同志,或正在天南海北打拼的企业大、小老板们,他们都为张氏宗族的建祠续谱默默地奉献着,却始终不愿意留下姓名,他们都是幕后的“顾问”,幕后的“英雄”,他们都是张氏宗族最优秀、最杰出的人才。历史不会忘记他们,张氏宗族的子孙后代们不会忘记他们!

张先田(采录 整理)

二O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冈张户岭张氏宗族建祠续谱

(第五期)

黄冈张户岭建祠续谱联祖会略记

在张氏宗族建祠续谱理事会的辛勤努力下,张氏宗亲近百人从不同的地方、不同的工作岗位赶回张氏祖祠地,共赴张氏宗族建祠续谱的盛会。

7月31日上午,艳阳高照。黄冈张户岭祖祠所在地眠龙寺路口,悬挂着“热烈欢迎张氏宗亲荣归故里”的巨幅标语。数十辆小车从四面八方驶来,十里山乡的父老乡亲像赶集似的前来围观,为张氏宗族建祠续谱理事会举办大型的联谊会增添了更热烈的喜庆。

上午9时,部分宗亲驱车去纳庵公墓地扫墓。10时整,召开“黄冈张户岭建祠续谱联谊会”。联谊会由理事会主任张先佑先生主持:首先由理事会秘书长张先田先生致欢迎词;接着分别由张能水户长、张柏清先生发表热情洋溢的讲话;然后由张国彬先生、张福成先生等作典型代表发言;最后由张国清先生作总结。

联谊会结束后,各位宗亲踊跃捐资,以表达他们对张氏宗族建祠续谱的实际行动。

整个联谊会充满了文明、和谐的气氛,充分体现了骨肉团聚的浓浓亲情。

张先田(采录 整理)

二O一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黄冈张户岭张氏宗族建祠续谱

(第六期)

肩负使命

再上征程

“张氏宗族建祠续谱联谊会”的召开,极大地鼓舞了张氏宗亲们的建祠续谱的士气。同时,也为张氏宗祠的正式投资兴建拉开了序幕。

为了这一宏伟工程的圆满完成,理事会“采访小组”的成员们将马不停蹄地去全国各地走访张氏宗亲们。

两上武汉的事实证明:只要我们干真实,干实事,干好事,就一定会得到所有张氏宗亲的理解与支持。

下一站的目的地将南下广东,本焕大师能否见面?见面后是否捐资还是个未知数。

令人兴奋的是:断树山份的淋山河镇张家湾张彦生、张彦元等建筑老总对宗族建祠续谱活动十分重视,通过联系,欢迎“采访小组”的到来,有他们这些开明人士作榜样,我们坚信:有志者事竟成!广东之行虽路途遥远,却充满曙光!

山重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即使前方的路山高水远,我们也会跋山涉水,风雨兼程;即使前方的路充满荆棘,我们也会披荆斩棘,勇往直前!

张先田(采录 整理)

二O一一年八月八日

黄冈张户岭张氏宗族建祠续谱

简 报

3.劳动年检自查报告(精) 篇三

一、2011劳动人事工作回顾。

2011年,我公司劳动保障工作在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大 力支持下,以人为本、求实创新,劳动保障工作成效初显,一年来, 我们积极支持就业,深入开展企业内外部培训,切实维护员工权益, 有效开展社会保险等工作。在劳动保障方面, 我们严格按照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把人员的进入关,做好人员 引进的各个环节,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确保员工的劳动条件、劳动 时间、劳动保护、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及其他福利待遇等符合国家规 定及企业要求。特别是公司自成立以来,在总经理的一贯要求下,从 上到下形成了一条强制规定, 无论公司的盈利状况如何, 都要确保员 工的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二、2011年劳动保障工作中的不足。

由于我公司尚处于初级成长阶段,各项工作都在逐步摸索中, 劳动保障工作也有许多不足与漏洞, 如相关的企业管理制度、劳动管 理制度还不完善等等。

三、2012年劳动用工及保障工作计划

2012年是我公司全面提升的关键之年,做好今年的劳动保障工 作对企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都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为此,我们 要对之前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忽视之处加以改进,在 2012的工作中 切实加以落实。一是多途径开展劳动普法宣传教育活动, 提高劳动者 维权意识和自身素质, 实现企业依法开展各项工作。二是进一步做好 员工培训工作,包括新进员工岗前培训、专业人员队伍培训、管理人 员队伍培训。三是进一步完善劳动保障体系, 把各项新的举措及时落 到实处,努力实

现劳动保障工作的日常化、制度化、规范化。总之,做好 2012年的劳动用工及保障工作,我们仍责任重大, 任务繁重。为此, 我们必须要在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大力支持 和帮助下,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今年劳动保障 工作的信心和决心, 全面完成今年的劳动保障工作任务, 实现企业和 员工的共同进步、共同发展。

4.劳动保障简报精 篇四

新劳社字[2008]1号

新昌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 2007年全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总结的通知

各科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现将《2007年全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总结》印发给你们,希认真学习。

二〇〇八年一月五日 2007年全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总结

2007年,我局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的中心工作,以“逐步实现城乡就业充分、社会保障健全、劳动关系和谐、管理服务高效”为工作目标,通过落实工作责任制,层层分解任务,圆满完成了劳动保障各项工作任务,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全县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现将2007年的主要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就业再就业工作取得新成绩

我局把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通过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开展“零就业家庭”援助活动等工作机制,使就业总量稳步增长,就业结构进一步优化,“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机制得到进一步健全。

一是重抓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坚持周三劳动力交流会制度、市场无休日制度、市场会员制度和劳动代理派遣制度。通过“周三定时招聘、下乡专场招聘、外出移动招聘、网上通联招聘”四种形式,将人力资源市场延伸到基层、社区和农村,构筑了服务同质、信息共享、机会均等的人力资源交流平台,为企业招工和城乡劳动者就业提供了优质服务。2007年,我局共组织开展周三劳动力交流会52次,举办各类专场招聘会9次,入场招聘企业累计6991家次,提供各类就业岗位98771个次,求职者报名登记16361人次,初次录用人数14265人次,新增就业人员8456人,完成目标任务的121%。

二是积极开展下岗再就业援助工作。2007年,共办理《再就业优惠证》464本,认定免税企业7家,审核发放“4050”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1635人,发放补贴406万元,办理审核推荐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小额贷款7人,贷款额14万元;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2218人,其中困难人员再就业505人,分别完成目标任务的123%、168%;城镇登记失业率为3.2%,圆满完成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6%以内目标任务。

三是深入开展“零就业家庭”援助活动。2007年,我们通过企业送岗位、部门腾岗位和结对助业等措施,实现5户“零就业家庭”6人次“零就业家庭”劳动力就业,基本消除了“零就业家庭”,并建立了援助就业的长效机制。同时在全县12个社区开展了创建“充分就业社区”等多种形式的为民、便民服务活动,提高了社会和群众对劳动保障工作的满意度。

二、城乡劳动力整体素质得到新提升

2007年,我局进一步整合部门、培训基地和学校的培训资源,帮助企业开展对口培训,突出二、三产业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实现“抓好三类培训,营造一种氛围”的目标。

一是抓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2007年,共培训农民12997人,完成目标任务的130%,其中农民转移就业技能培训4920人,务工农民岗位技能培训4103人,农村后备劳动力培训456人,颁发各类证书10280本,其中职业资格证书4143本,转移培训 职业资格证书发证率81.2%;培训后转移人数3290人,转移培训就业率80.2%,均圆满完成目标任务;共转移农村劳动力9087人,完成目标任务的101%,转移净增8011人,完成目标任务的114%。

二是抓好在岗职工职业素质培训。2007年,共组织开展化学分析工、维修电工、钳工、车工、轴承加工等各类职工技能提升培训班41期,参训学员2465人,并在宁波港创办了甬港联运职工培训学校,使首批农民工走进大专院校深造。同时注重提升外来务工人员素质,共培训外来务工人员2200多名。

三是抓好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我局积极组织中式面点师、布机档车工等多类职业技能培训班,共培训失业再就业人员1723人,完成目标任务的123%,其中技能培训1050人,完成目标任务的125%,创业培训175人,完成目标任务的125%。

同时,我局重视营造“人人重技能、人人学技能、人人比技能”的良好氛围,今年来,共组织县级赛事6场次,并积极选拔优秀选手参加市、省级技能比赛。我县选拔三位选手代表绍兴市参加省首届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职业技能大赛,取得了全省第一、二、六名;选拔选手参加全市第二届农民工技能比武,又获得车工项目比赛的团体第一。

三、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取得新突破

2007年,我局认真贯彻实施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加大社会保险费征缴力度,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强化基金管理,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率和按时足额发放率均保持在100%。

一是完善社会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省、市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文件要求,我局与县财政局联合出台印发了《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对个人帐户养老金的计发月数、基础养老金的计法基数及比例进行了调整,建立起了“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参保缴费激励机制。

二是实施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认真做好数据调查和分析测算工作,由县政府出台《新昌县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试行办法》,建立了城镇居民和未成年人医疗保障制度,实现了我县医疗保障体系制度上的全覆盖。2007年,共有3520人参加了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完成目标任务的117%。

三是做好社会保险扩面工作。认真实施“三费合征”征缴制度,切实做好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及基金收缴工作。截止12月底,企业养老保险总参保人数达71702人,净增7170人,完成目标任务的239%;医疗保险总参保人数达79582人,净增11274人,完成目标任务的225%;生育保险参保39564人,净增3688人;失业保险参保58464人,净增5462人,完成目标任务的109%;全面推进工伤保险扩面工作,参保人数已达100107人,净增53586人,完成目标任务的107%。全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参保人数达16274人,其中按月享受养老金待遇 7946人。

四、职工维权工作取得新成效

2007年,我局认真开展专项检查、主动监察,加强劳动法律法规培训,积极实施劳动合同三年行动计划,切实保障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努力构建了和谐的劳动关系。

一是开展劳动监察检查。我局开展了以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女职工和未成年人权益保护、规范建筑行业劳动用工及打造零欠薪城市等为主要内容的专项行动,共检查企业600多家次,及时发现和纠正了企业用工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消除了劳资隐患。同时主动监察企业705家,完成目标任务的146%,涉及劳动者3.8万人,共发出询问通知书、限期改正指令书198份。

二是积极实施劳动合同三年行动计划。2007年,我局鉴证审查劳动合同20883人,其中初次签订劳动合同8876人,劳动合同签订总人数达81009人,完成目标任务的123%;书面审查用人单位1699家,超额完成了市下达的1500家的任务。

三是切实做好个案处理工作。2007年,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受理群众举报投诉案件372件,1288人次,为职工追讨工资、清退押金等累计415.9万元;1-12月份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150件,申诉标的1128.17万元,结案139件,结案标的897.6万元,法定时限内结案率为100%;工伤认定受理757起,其中认定为工伤745起,不予认定工伤3起,撤回认定申请12起,涉及非参保工伤认定案49起;受理工伤鉴定183人,其中鉴定一至四级1人,五至六级14人,七至十级165人,不上等级3人;处理信访、市长公开电话等119件次,结案率100%。

四是加强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培训。我局通过向企业发放宣传资料、上门业务指导、上街业务咨询、举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培训班、开展“送法服务月”等活动,为企业和职工及时了解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提供了平台,使企业增强了守法经营、依法用工的意识和能力,使职工增强了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特别是《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颁布后,我局加强了“两法”的宣传培训力度,共印发《劳动合同法》5000多本,为各类用人单位共计2600多名企业负责人和劳资干部进行了培训。向企业发放其它劳动保障政策法规宣传资料1500多份,去企业进行业务指导23次,上街开展咨询活动5次,现场接待劳动法律法规咨询2000多人次,累计举办各类培训班30多期。

五、劳动保障队伍自身建设得到新加强

2007年,我局以开展“团结和谐干实事、科学发展创新业”为主要内容的“树新形象、创新业绩”主题实践活动和“作风建设年”活动为契机,深入开展创建“学习型机关”活动,通过开展“读书月”活动、演讲比赛、知识竞赛、专题报告会、学习讨论会等活动,不断提升我局干部职工的综合素质,促进了机关职能的转变,提高了服务水平和办事效率,形成了干净干事的良好氛围。一是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严格执行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和周一学习日制度,制定了2007年度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理论学习教育安排和局机关党员干部职工理论学习计划,坚持领导干部上党课制度。并注重提高学习的实效性,要求中层以上干部完成一个调研课题。还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办法,对干部职工加强培训,提高干部职工的业务素质。同时我局注重宣传信息工作,紧抓宣传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宣传信息的考核激励机制,取得了良好成效,在各级公开发布的媒体刊登播出我县劳动保障工作宣传报道共计93篇,其中国家级2篇,省级3篇,市级6篇。

二是加强服务窗口建设。为深入开展行风效能建设工作,我局在社会保险服务大厅和就业服务窗口开展了“行风亮窗”创建工作,认真落实以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AB岗等为主要内容的办事制度,克服“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不良现象,为群众提供了高效、便捷、优质的服务,县劳动力市场被省劳动保障厅评为全省劳动保障系统2006年-2007年度优质服务窗口。

三是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2007年,我局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强调党组成员一岗双责,开展了局中层以上干部诺廉评廉活动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签订活动,并将廉政建设的内容、目标、责任细化到班子成员和各科室。在中层干部的选拔任用上实行了民主推荐、综合考评、局党组审定的办法,增加了干部任用工作的透明度。加强领导班子自身作风建设,深入开展“走进基层、走进矛盾、走进困难”三走进活动,真正转变工作作风,充分发挥领导干部示范表率作用。同时,完善了《新昌县劳动保障局领导班子重大事项集体议事制度》,规范了公务接待制度,增强了领导班子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形成了民主决策、团结共事的良好氛围。

5.劳动保障简报 篇五

第二十九期(总第97期)

宣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编 二○○八年九月十九日

市劳动保障局五措并举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

今年以来,市劳动保障局认真贯彻《就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精神,采取五项措施,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

一是强化责任促就业。建立起责任体系,将新增就业人员纳入各级党委、政府政绩考核范围,并将目标任务层层分解到各县市区。

二是完善服务促就业。开展了公共就业人本服务年活动,坚持日常招聘会与专业性招聘会、大型招聘会与微型招聘会相结合,联合工会、妇联、残联等部门推出了8场招聘会,先后安置人员就业8500多人。

三是落实政策促就业。发放社保补贴200多万元,直接受益的下岗失业人数达1900多人。

四是提高素质促就业。坚持再就业培训与创业培训、城镇 职工培训与农村劳动力培训相结合,组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2600多人,创业培训700多人。

五是就业援助促就业。在全市开展了“再就业百日帮扶”和送政策、送岗位、送保障、送培训“四送”活动,向社会公布就业服务“五项承诺”和就业帮扶热线,购买公益性岗位安置大龄下岗失业人员。

通过以上措施,有力地促进了全市就业再就业工作。截止8月底,全市共新增就业岗位21096个,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8007人,其中就业困难对象再就业1820人,分别完成省厅下达任务112.8%、92%、101%。(办公室)

八项社保政策 惠及城乡百姓

今年以来,我市劳动保障局不断加快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重点抓好八项惠民政策,力促社会和谐稳定。

扩大社会保险扩面征缴范围。重点向农民工、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城镇居民等群体延伸,截至8月底,城镇基本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参保人数分别达15.9万人、12.3万人、20.9万人、10.4万人、8.2万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和稽核,各项社保基金征缴达到95%以上,及时足额兑现各项待遇。

加快推进基本养老保险。继续落实省政府确定的集体企业未参保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民生工程。出台了家属工、临时工、大龄 2 人员和下放知青等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办法,使所有从业人员都能参加养老保险。

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险体系。落实省政府确定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民生工程,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覆盖范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23万人,参保覆盖率达90%。出台了市直灵活就业人员、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办法,解决了国有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职工、退休人员医疗保险问题。

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促就业、防失业功能。加强失业保险调控,完善失业保险预警制度,稳妥做好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工作。

继续推进工伤保险制度。积极发挥工伤保险“预防、康复、补偿”三位一体的功能,认真做好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加强工伤医疗监管,积极妥善地解决“老工伤”问题,将参加工伤保险单位的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

积极做好生育保险工作。完善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双定”管理办法,适当调整生育医疗费用支出范围。

推进农村社会保险制度。出台了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确保失地农民全部纳入养老保险范围,做到即征即保。进一步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和劳动者权益保护。出台支付农民工工资规定,坚决防止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截至8月底,全市共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900多万元,涉及农民工8000多人,及时有效的解决农民工在劳动保护等方面的实际问题,积极推进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吴文华)

密切关注信访热点 切实维护农民工权益

近年来,随着进城务工人数的增多,侵占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现象逐渐成为信访热点问题。今年1-8月份,市劳动保障局共接到农民工信访投诉57件,其中工资拖欠问题占90%以上。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一直受到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和支持,也是我市劳动保障部门工作重点。

一、建立工作机制,制定实施办法。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长效机制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通知》、《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市劳动保障局与建委联合出台实施了《宣城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实施办法》,初步形成了清欠工作机制。

二、加大执法力度,狠抓清欠工作。近年来,市劳动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加大了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力度,仅今年8月份,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和市建委相关部门就联合开展多次检查活动,重点检查了市直建筑工程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对10多家建筑施工单位进行了追踪检查和督促,责令支付农民工工资达60.163万元,对1家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建筑单位给予通报,同时在媒体上曝光。今年1—8月份,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累计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达256.335万元,有效维护了农民工自身权益。

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虽然工作力 4 度在逐年加强,但拖欠工资现象仍时有发生,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目前,劳动保障部门正全力以赴,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相关文件精神,以便更好地维护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陈海涛 供稿)

省劳动保障厅厅长一行到郎溪县检查调研工作

9月2日,省劳动保障厅厅长朱勇一行到郎溪县检查调研扶贫及乡镇劳动保障平台建设工作。于下午5时,听取了扶贫工作汇报;9月3日上午8点,到郎溪县劳动保障局进行视察;检查了该县新发镇劳动保障平台建设情况,参观了该县经济开发区,听取招商引资工作汇报。朱厅长对经济开发区建设给予充分肯定,并特别指出郎溪县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创业园建设很有特点,希望郎溪借助创业园这个平台,为下岗失业人员创业提供更加优质的报务和优惠的政策,实现更多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省劳动保障厅培训处处长张大鸣、办公室副主任盛孝文,市劳动劳动保障局局长王华、郎溪县委书记岳宪生,县长吴爱国,副县长何田,县劳动保障局局长吴自宏等全程陪同。(郎溪县 夏彬华 供稿)

绩溪县着力搭建创业和再就业平台

绩溪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始终把失业人员特别是“4050”等困难群体再就业,企业内部离岗人员和关闭破产企业困难职工的保障和再就业,服务业、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三个领域的就业再就业工作,列入重点民生工程项目来实施,充分发挥部门的职 5 能作用,积极为失业再就业培植沃土,创造环境。2006年以来全县实现无“零就业家庭”。2007年该县被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授予“就业再就业工作先进县”。

免费培训点燃创业激情。如果说创业是安置失业职工的“治本”工程,那么创业培训则是创业者的“导航”系统。绩溪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从2005年起,每年都要举办1-2期“SIYB”创业培训班,为那些有创业欲望的失业职工开启思路,增强信心,2008年还把这种培训延伸到了乡镇。从国有企业下岗的姜国志在一家私营机械企业任办公室主任多年,虽有强烈的创业欲望但就是底气不足。2006年,他通过为期10天的“SIYB”创业培训后,终于下决心与人合资创办了“安徽品超机械有限公司”,目前企业前景看好,还招收了30名失业职工。2005年以来,共举办“SIYB”创业培训班7期,培训人员达256人。已创建企业和经济实体的166人。此外,县技工学校、县就业训练中心也常年免费开办每期20天的计算机、家政、电子、服装等速成应用技术培训班,已培训3300多人。通过培训带动就业再就业人员2560人,其中有1800人获得职业资格证书。

落实政策助创业者一臂之力。绩溪县劳动保障部门对国家和地方有关创业和推进再就业方面的优惠政策,都尽最大可能落实到边到角。对参加创业、就业培训的失业职工培训费全免;兴办企业缺乏启动资金的优先享受劳动部门提供的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城镇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或组织起来就业自筹资金不足的,享受政策贴息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开发 6 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就业的,提供岗位补助;对符合条件并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失业职工在再就业(创业)一条街就业,在享受政策优惠的同时,经营户年租在1000元以内的全部由劳动部门给予补贴,超出部分按30%给予补贴,共发放房租补贴36542元。近4年里,全县已发放小额担保贷款206万元,协调工商、税务部门减免费用129万元,为3100多名创业、就业者提供了政策优惠和资金上的扶持。

6.书面劳动合同的成立条件(精) 篇六

(二)域名恶意抢注立法问题

虽然域名的法律性质目前仍有争论, 但它在知识产权分类中属于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保护经营者的商标等经营标识的规定, 故其是一种新的知识产权, 应当纳入知识产权的保护。美国国会在1999 年11 月通过了《域名反抢注法》, 主要禁止“未经许可, 注册域名或者包含了美国商标或当代名人的姓名”。对于恶意抢注域名者,除了强制取消域名外, 还要处以10 万美元的罚金。除了以上法规外, 美国保护域名的策略就很值得推广, 美国的许多信息网络公司以及注册域名的其他企业, 纷纷到专利和商标局将其域名注册为商标, 以使域名纳入现有法律体系中加以保护。美国专利商标局在1998 年1 月提出了将域名注册为商标的评审, 域名注册人可以通过商标法保护自己的域名。对于域名与商标的竞合, 由负责域名登记的NSI 公司处理。一方面, NSI 公司制定的争端解决政策倾向于商标权的保护, 如果第三方对域名注册不满, 只要提交经公证的在任何国家的商标注册证副本, NSI 公司则将该域名置于“HOLD”的状态, 不允许任何一方使用;另一方面, NSI 公司要求申请人主张的注册商标权的生效日期早于域名注册日期。这说明, NSI 公司将域名扭成与商标权平行的一种独立的权利, 实行谁在先即保护谁的政策。但NSI 公司不直接决定域名的最终归属, 只是遵从法院的最终裁决。对这种新兴的纠纷, 美国法院以前没有一致的态度但近来纷纷援引《联邦商标淡化法》。根据该法案, 商标一旦被确认为“著名商标”, 则他人不能将该著名商标注册为域名。这就又限制了商标权人对其专有权的滥用, 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商标权与域名所有人的利益, 从而修正了NSI 公司在程序上对商标权的扩大保护。《中国互联网络域名信息中心争议解决办法》规定, 凡是域名包括或者属于他人含有在先权利的内容, 即属于侵权行为, 构成不正当竞争, 应当停止使用域名。《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规定, 禁止转让或买卖域名, 这将有利于防止域名恶意抢注的情况发生。而《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规定了在域名的归属出现争议时, 域名注册机构并不负责域名争议的解决。这种排斥了域名纠纷的行政解决方法, 仅靠司法救济, 无法及时、有效地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直接规定了域名的禁用条款, 为授予域名专有权奠定了合理的基础;并直接规定了禁止域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论文资料下载

名的有偿转让, 从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域名的恶意注册;还将企业名称与域名的关系予以了考虑, 全面设计了种种商业识别符号的关系。但这种直接的将企业名称和商标与域名相联系, 既容易导致混乱, 又无实际意义。现在我国商标局也开始接受域名的商标申请,但是具体的规范还没有制定出来。对于域名争议,我国的民间自律解决机制还是比较灵活的, 但是由于机制本身的问题, 比如说这种机制不具有终局效力、目前只能了发于解决域名和商标间的争议等。

四、商业方法的专利保护问题

(一)我国的实践

商业方法软件是未来电子商务发展的支柱, 而虚拟空间地域性的淡化会使这些专利比以往任何时间发挥的独占性都要大, 开放与电子商务有关发明的专利保护对于专利大国来说绝对是利益获得者。可以说, 商业方法的专利保护不仅仅是一个法律的问题, 国家利益和经济扩张是目前专利大国扩大商业方法软件专利的深层原因。

(二)专利保护立法问题

互联网的发展给专利制度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动力, 同时也使专利制度原有的矛盾更加突出, 产生出了一些新的专利保护问题。欧洲专利局对于与商业方法和计算机软件相关的发明授予专利一直是非常严格的, 发明的技术性质是欧洲专利法关于专利性主题的基石。而《欧洲专利公约》、《欧洲专利授权的实施细则》以及《欧洲专利审查指南》是专利保护的依据。欧洲专利局认为, 存在技术性质的商业方法可以授予专利。并在2001 年的10 月公布了修改后的审查指南。欧洲专利局将开放保护政策在这一指南中给予了肯定,这一审查指南将软件专利申请合法化, 由于商业方法与执行商业方法的软件之间界限并不明显, 商业方法专利也随之合法化。我国至今尚无商业方法专利。我国专利局的《审查指南》明确规定: 涉及计算机程序本身或者数学方法本身的发明专利申请是不能授予专利的。笔者认为, 一个国家选择专利保护的范围是与该国的国情和时代发展有关。当前是我国电子商务急需发展的时候, 我国应该大力支持网络的发展, 而且应当看到我们对这方面的研究与实践都不足, 因此, 笔者认为我们应该先拒绝赋予商业方法专利, 但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 在知识产权保护上, 目前仍然是美国主导发展趋势, 在对待商业方法专利问题上, 美国更是游戏规则的制订者, 欧洲虽然持保守态度, 但也开始调整策略, 跟进这一趋势。而中国已经成为WTO 的成员, 对商业方法应该提供什么程度的保护, 这是学者和方法者应进一步深入研究的问题。

结语

通过上述分析, 我们可以看出来, 与知识产权紧密相关的互联网已经越来越深刻的影响到了知识产权法的发展, 这种影响可能在某些方面只需要对知识产权法作出技术处理, 或是通过司法解释可以加以解决。但在某些领域就要对于知识产权法的理论和具体规定予以重建。笔者也希望通过这篇文章能有更多的人关注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问题。作者简介:

李 杨(1984-),男,吉林省通化市人,在读硕士研究生,经济法学。

7.企业签劳动合同注意事项(精) 篇七

案例 :员工自己不签劳动合同,离职时要求双倍工资补偿,怎么办? 公司成立于 2010年 10月 30日,有一名高管于 2010年 6月入职, 从入职公司开始至 11年 12月没签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保费,经多次催 促,但他一直以各种原因不签合同,同时,他说他的社保在别的城市别 的公司缴纳, 公司让他提供社保缴费证明,报销其应由公司承担的社保 费,但至今也未提供。

经一再催促,于 2012年 1月他才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申报上社 保, 2012年 10月,因业绩没达到公司的要求,公司想对他进行调整。他跟领导谈到,不论是辞职还是公司辞退,他都要求他入职公司没签合 同 14个月的双倍工资。

像这种情况该怎样处理? 员工找各种借口拖延签订劳动合同引起的劳动纠纷问题,不管员工 是故意挖坑也好还是有意为难也好,案例的人力部门在责任心、专业能 力和法律条款熟悉程度上还是存在一定的问题的。

可以借用仲裁的时效问题帮助解决。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有效期为一年, 从案例情况看,如果高管 2014年 10月份才提出要求, 显然已经超过一 年的仲裁时效了, 但这里也有个先决条件,就是要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 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借助高管身份解决问题。作为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应当熟悉劳动法律 法规,不得利用公司管理漏洞为自己不当牟利,公司高管对于自身权利 问题和不签订劳动合同可能的后果都应该非常清楚的, 公司方面已告知 而高管故意拖延不签订劳动合同的高管要承担主要责任。公司方面可以 因此拒绝支付二倍工资要求。

对于因未签订劳动合同引发纠纷问题,公司方面一定要注意风险防范: 1.证据是关键。公司方面是否有证据,有就拿证据说话。录 音、书面通 知、内部 OA 系统记录等等,都可以作为公司方面的证据,只要能证明 公司方面履行了告知义务,而员工

故意拖延不签订劳动合同, 过错方在 员工,公司就方面不用赔偿。没有,就只能按法律规定进行赔偿了,即 使赔的心不甘情不愿,就当花钱买教训了。

2.未签订劳动合同赔偿的不超过 11个月。《劳动合同法》 规定:用人单 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从劳动关系成立之日起至实际签订 劳动合同之日止或劳动关系解除终止之日止,最多不超过 11个月。

3.员工入职必须把握的一个关键时间点——一个月内。办理入职手续后 一个月内,公司方面必须要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超过一个月时间未签 订,公司方面就要支付双倍工资。超过一年未签订劳动合同,视作签订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如果因为员工本人原因故意拖延不签订劳动合 同,公司方面就要出面出具《签订劳动合同通知书》,履行告知义务, 让员工签收留档;如果员工拒不履行签订义务,公司可以书面通知员工 终止劳动关系。

8.劳动保障简报精 篇八

4月28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策法规处处长陈新围绕劳资双方关心的热点,对新《条例》进行了解读。

【关键词】合同续订

及时通知劳动者,否则支付双倍工资

新《条例》明确,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双方应当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上期合同期满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合同的,应当补签并向劳动者支付两倍工资。

现实中,也有部分劳动者不愿或故意拖延不签订书面合同,工作近一年时,再以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支付两倍工资和经济补偿金,额外获利。新《条例》对此也有规定,如果劳动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仍然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以书面通知形式,终止劳动关系。“《劳动合法》列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20多种情形。”陈新认为,签订劳动合同对劳动关系双方都有利,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都是得不偿失的事情。

此外,新《条例》明确,劳动合同书,应在签订后五日内交付劳动者。

【关键词】合同中止

可以不支付劳动报酬 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特殊情形需要中止履行,期间,用人单位是否必须支付工资,是否可以不缴纳社会保险?

由于《劳动合同法》对中止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没有作出规定,操作过程中常常出现争议。“中止”即暂停,区别于“终止”。新《条例》规定,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中止履行,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以及因不可抗力暂时不能履行的,劳动合同也可以中止。期间,劳动关系保留,劳动合同暂停履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报酬并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不计算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中止情形消失,除已经无法履行的外,应当恢复履行。

值得注意的是,新《条例》对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须停工治疗的,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作出了试用期中止的规定。但因该情形而中止的,用人单位仍然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支付病假工资。

【关键词】高温津贴

本月起强制执行

新《条例》将劳动者关注的高

温津贴和岗位津贴正式纳入,这意味着,今年夏天如果用人单位再不支付高温津贴,将属违法行为。

由于高温费规定只是地方政府指导性文件,没有法律效力。即使有的企业不按规定办事,拒发高温补贴,劳动部门也只能“督促”其执行。

新《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天气作业和高温作业的,应当采取防暑降温措施,并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岗位津贴。用人单位支付的高温津贴,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此外,新《条例》还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医疗期及医疗补助费”、“脱密期”、“竞业限制”、“服务期”、“非全日制用工”、“实习生管理”等34个方面做出了大量新的规定。新版《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 时间:2013/05/02

导读:《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经2003年10月25日江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通过,2013年1月15日江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修订,2013年1月15日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24号公布。该《条例》分总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特别规定、劳动合同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8章60条,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阅读导航】

一、人大公告

二、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六章 劳动合同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正文】

一、人大公告

第124号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2次会议于2013年1月15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3年1月15日

二、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

(2003年10月25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次会议通过,2013年1月15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2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用工管理,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

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条例。

依法成立的基金会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组织,属于前款所称的用人单位。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明确劳动关系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的人格尊严、安全健康和获取劳动报酬、参与民主管理等权利,不得通过制定规章制度免除用人单位责任、加重劳动者责任、排除劳动者合法权利。

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得损害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的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应当主动、如实告知劳动者,或者采取公告栏、书面文本、电子邮件、本单位网站等便于劳动者知晓的方式公示。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维护和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作为重要职责,广泛听取用人单位、劳动者、工会组织和用人单位代表组织等相关方面的意见,研究制定涉及劳动关系的政策、措施。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检查,依法协调劳动关系,妥善处理劳动争议。

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组织协助做好本辖区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用人单位代表组织组成协调劳动关系委员会,协调处理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履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促进平等就业工作,消除就业歧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模范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如实向劳动者告知与劳动合同有关的工作内容、岗位要求、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职业危害和劳动条件等。对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还应当告知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内容,并在劳动合同中载明。

劳动者应当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如实说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就业现状、健康状况、竞业限制等情况,如实提供自己的居民身份、学历、工作经历、职业技能等证明。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同时使用中文和外文文本的,合同内容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合同订立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文本交付劳动者本人,不得扣押。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参加上岗前培训、学习的,劳动关系自劳动者参加之日起建立。

第十四条 企业停产放长假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离岗休养人员以及其他协商保留劳动关系的不在岗人员,同时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从事全日制劳动的,应当将其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情况告知新的用人单位。双方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可以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作出例外约定。

第十五条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须停工治疗的,在规定的医疗期内,试用期中止。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不与用人单位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自劳动合同期满次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按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约定,劳动合同期满后自动续延的,视为双方连续订立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累计超过六个月的,视为双方连续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了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在第二次劳动合同期满三十日前,书面告知劳动者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

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期满三十日前,书面告知劳动者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满前,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未书面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未书面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视为劳动者同意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应当实行同工同酬,对相同或者相近岗位上的劳动者,执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制度。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双方可以协商;协商不成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实际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高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及集体合同规定标准的,按照实际履行的内容确定;

实际履行的内容低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者集体合同规定标准的,按照其中有利于劳动者的最高标准确定;

没有规章制度和集体合同,或者规章制度和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和集体合同规定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天气作业和高温作业的,应当采取防暑降温措施,并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岗位津贴。

用人单位支付的高温津贴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特殊工时工作制岗位劳动的,应当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或者事先征得劳动者的书面同意。

用工单位安排被派遣劳动者从事特殊工时工作制岗位劳动的,应当在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或者事先征得被派遣劳动者和劳务派遣单位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一用人单位以委派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岗位变动的;

(二用人单位因资产业务划转、资产购并、重组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岗位变动的;

(三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其下属分支机构或者关联企业间流动的;

(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依法约定的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与其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就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以及提前通知期内的岗位调整、劳动报酬作出约定。提前通知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对处于竞业限制期限内的离职劳动者应当按月给予经济补偿,月经济补偿额不得低于该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三分之一。

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可以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但劳动者已经履行的,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给予经济补偿。

竞业限制约定中的同类产品、同类业务仅限于劳动者离职前用人单位实际生产或者经营的相关产品和业务。竞业限制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九条变更劳动合同应当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注明变更日期,但提高劳动报酬等有利于劳动者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劳动合同的,应当将变更要求书面送交另一方,另一方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作出书面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可以中止:

(一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劳动合同因不可抗力暂时不能履行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中止期间,劳动关系保留,劳动合同暂停履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报酬并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合同中止期间不计算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劳动合同中止情形消失,除已经无法履行的外,应当恢复履行。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工会的,通知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会。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法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

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上一个月工资不能反映正常工资水平的,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确定;不满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月平均工资确定。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确定。

第三十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和该法施行前的有关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后的适用条件分段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计发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标准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确定。

第三十四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并给予经济补偿。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还应当给予劳动者不低于本人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或者绝症的还应当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第三十五条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应当归还用人单位的财物、技术资料等,并根据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劳动合同因劳动者退休而终止的,保密协议、竞业限制约定仍具有约束力。

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三十六条 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劳动者的人数占本单位用工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比例。

企业将其业务发包给其他单位,但承包单位的劳动者在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使用企业的设施设备、按照企业的安排提供劳动,或者以企业的名义提供劳动,以及其他名为劳务外包实为劳务派遣的,其劳动者的人数纳入前款规定的比例计算。

第三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约定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从其约定。

第三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为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所在地办理社会保险。

第三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劳务派遣协议,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和应得的经济补偿,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济补偿,不得不缴或者少缴社会保险费。

用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劳务派遣协议,向劳务派遣单位按时足额支付被派遣劳动者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等费用。

第四十条 被派遣劳动者一方与劳务派遣单位通过集体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技能培训、安全卫生、保险福利、女职工权益保护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

用工单位在开展集体协商时,应当听取被派遣劳动者的意见。被派遣劳动者可以推选协商代表,与用工单位就同工同酬、劳动标准、加班费、绩效奖金和与工作岗位有关的福利待遇、岗位培训、工资调整机制等开展集体协商。

第四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不适用带薪年休假、加班加点、医疗期等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接纳全日制在校学生进行实习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健康的劳动环境,不得安排学生从事与所学专业无关的高空、井下作业和接触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物品的劳动,以及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学校不得通过中介机构或者劳务派遣单位组织、安排和管理实习工作。企业不得安排总时间超过十二个月的顶岗实习,不得安排学生顶岗实习每日超过八小时、每周超过四十小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预防劳动过程中发生事故。企业应当按照实习协议为顶岗实习学生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企业应当按照约定的标准直接向顶岗实习学生支付实习报酬,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学校不得克扣或者拖欠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

第六章 劳动合同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指导用人单位建立健全与劳动合同制度相配套的规章制度,完善劳动合同文本,建立职工名册,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行为。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企业薪酬调查和发布制度,指导用人单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建立健全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书面材料审查制度,对用人单位实施劳动合同制度情况进行监测。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反映用人单位

依法成立情况、招用职工、遵守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提供劳动条件、参加社会保险等情况的材料。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劳动关系矛盾纠纷排查机制,依法开展行政调解工作,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对重大劳动关系矛盾纠纷应当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通报有关部门。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守法诚信档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存在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的用人单位可以向社会公布,并将有关情况通报有关部门。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考核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行政,秉公执法,按照法定权限、程序履行职责。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教育、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就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要制度和重大事项的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等问题进行协商,向用人单位反映劳动者的意见和要求。

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工会有权督促用人单位及时改正;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提请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第五十一条 协调劳动关系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协调会议,就劳动政策的制定、劳动标准的确定以及集体协商争议和劳动纠纷的处理等涉及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进行协商;引导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履行社会责任,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引导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遵守职业道德,提高职业技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一招用企业停产放长假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离岗休养人员以及其他协商保留劳动关系的不在岗人员,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继续留用劳动者工作,但自期满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劳动合同期满之日起

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用人单位拒绝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并解除劳动关系的,还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五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但未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第五十五条 劳动者违反本条例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未归还用人单位的财物、技术资料等,或者未根据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手续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用工单位未向劳务派遣单位按时足额支付被派遣劳动者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等费用,致使劳务派遣单位无法向被派遣劳动者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工单位在其未足额支付费用的范围内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社会保险费。

第五十七条 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安排学生顶岗实习总时间超过十二个月、每日超过八小时或者每周超过四十小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学生每人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克扣、拖欠顶岗实习学生实习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实习报酬;实习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企业足额支付实习报酬,并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顶岗实习学生加付赔偿金。

第五十八条 顶岗实习学生在劳动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因没有按照规定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或者意外伤害保险金不足以赔偿的,由企业承担赔偿责任;组织实习的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9.劳动保障所简报第二期 篇九

工作简报

(第2期)

高昌街道劳动保障所编2012年2月6日

加大医保宣传力度造福辖区居民 新一年的医保工作又开始了,为进一步做好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续费工作,确保更多的居民享受到国家这一惠民政策,我街道结合实际情况,采取了多项举措,全力以赴抓好2012年医保工作,确保2012年医保工作顺利推进。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街道召开了2012年开展居民医保专项会议,要求各社区加强对居民参保缴费比率,力争做到全覆盖。

10.劳动保险法全文文档(精) 篇十

第七十条,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

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第七十一条,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 [二]患病,负伤,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劳动者享有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第七十四条,社会保险基金办机构依法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 社会保险基金,并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实施监督.社会保险基金办机构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的设立和职能由法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第七十五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国家提倡劳动者个人进行储蓄性保险.第七十六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第七十八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八十条,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工会代表担任.劳动争议达成协商的当事人应当履行.第八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

工会代表,用人单位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第八十二条,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和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在收到仲裁申请书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地,当事人必须履行.第八十三条,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八十四条,因鉴定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一章监督检查

第八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第八十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执行公务,有权进入用人单位了解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必要的资料,并对劳动场所进行检查.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必须出示有关证件,秉公执法并遵守有关规定.第八十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进行监督.第八十八条,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等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进行检举和控告.第十二章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第九十二条,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拉丁保护设施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劳动者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求刑事责任.第九十三条,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 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十四条,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九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第九十七条,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十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一百条,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第一百零一条,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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