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辐射安全评估制度

2024-08-04

年度辐射安全评估制度(共9篇)

1.年度辐射安全评估制度 篇一

2006辐射安全评估报告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法》(国家环保总局31号法令)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现将我单位射线装置的使用工作情况归纳如下:

1、放射人员认真填写射线装置台账(包括姓名、年龄、部位)已做好了相应的编号入册。

2、我院的辐射安全管理制度基本完善,对放射人员及病人都做好相应防护措施,积极做到对工作人员和病人的防护,尽量做到减少及避免辐射。

3、我院对放射人员的操作间,都已做好相应的防护措施,放射人员的操作间的门均有防护铅板进行加固,墙壁均用硅水泥加固,以做到最大限度的防护,最大程度的减轻对放射人员的辐射伤害,对病人摄片时,均采用较低的放射条件,对病人的特殊部位(如眼睛、生殖器等)部位,均采用铅板防护,以减轻对病人的辐射程度。

4、我院每年均会安排放射工作人员到县防疫站做身体检查,以严格遵守辐射安全及防护制度作为工作的先决条件。

5、按上级的要求,我院将在今后的工作中,对辐射安全及防护措施方面将进一步完善。

XX中心卫生院

2007-1-15

2.年度辐射安全评估制度 篇二

根据《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实际,特制定本计划。

一、工作目标

通过全面监管,督促辐射工作单位严格执行各项环保法律法规、完善辐射防护制度、消除辐射安全隐患,杜绝发生辐射事故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切实保障环境安全和公众健康,维护社会稳定。

二、检查内容

(一)检查辐射工作单位内容

按照环境保护部《辐射安全与防护监督检查技术程序》(2012版)表格内容,针对辐射工作单位的现场检查内容分为以下三方面:

1、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以《辐射安全许可证》管理为核心,检查辐射工作单位的辐射活动落实所持《辐射安全许可证》许可的种类和范围以及《辐射安全许可证》条件要求情况;辐射项目环评、竣工环保验收、许可证申请、变更、延续等环保手续的履行情况;放射性同位素转让、收贮手续办理情况;年度安全评估报告的提交情况等。

2、辐射安全和防护设施运行与维护情况

放射源工作场所、贮存场所、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射线装置使用场所以及放射性废物处理设施安全运行及维护情况。重点关注防护安全联锁、报警装置、监控设备、工作信号、防止误操作装置和意外照射等安全设施运行与维护情况。检查辐射工作单位落实《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18号)场所安全和防护、人员安全和防护、废旧放射源(放射性废物)以及应急准备的相关要求情况。

3、辐射安全和防护制度与措施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职责的落实;管理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包括台账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岗位职责、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人员培训制度、个人剂量和健康监护管理制度、工作场所和贮存库辐射安全管理制度和监测计划、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制度等的建立、完善、修改、落实情况。

(二)检查各地审批部门、环保部门内容

1、行政审批

执行《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环评法》、《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保护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情况。

2、日常监管

(1)是否按照《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评法》、《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保护条例》进行日常监管,是否做到认真履职,对违法、为违规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2)落实省委、省政府、环境保护部、省环保厅各项要求情况,特别是执行“三项制度”情况;

(3)现场检查规范情况:包括检查覆盖率、频次、程序和内容。

(4)日常档案管理情况;包括是否分类建档,台账是否全面、规范。

(5)国家核技术利用监管平台使用情况:是否及时正确录入审批、监管信息,数据信息是否准确,是否发挥平台在日常监管中的作用。

三、检查形式

监督检查分为以下两类:专项检查和日常监督检查。

(一)专项检查

1、省级专项检查

2018年省级专项检查由省辐射处牵头,组织省辐射站及各市环保部门开展五大专项行动:

(1)以辐射安全许可证管理为主线,对2017年辐射安全隐患排查行动进行“回头看”,对排查出的问题进行后督查,确保整改到位、处罚到位。

(2)参照放射源排查的要求,对非放射源的核技术利用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并将结果录入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系统。

(3)开展贯彻落实新《环评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大检查。主要检查内容之一是审批局是否按国家要求进行审批;之二是企业是否按国家要求进行自主验收。通过检查,达到规范审批局依法审批,辐射工作单位依法依规自主验收的目的。

(4)开展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系统运用情况专项检查,通过检查,进一步规范系统的使用,提高系统数据信息的准确性,更好地发挥系统在监管中的作用。(5)开展辐射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为贯彻两办《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在认定的同时,强化对辐射环境监测机构的日常监管,严肃查处监测机构和人员弄虚作假行为。

2、市级专项检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保部门参照省级专项检查内容,制定针对本辖区内辐射工作单位的专项检查计划,并抓好落实。

(二)日常检查

1、省级日常检查

省辐射环境管理站负责对省发证辐射工作单位日常监管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实现全覆盖,对移动探伤(含外省到我省辖区作业)的辐射工作单位实施重点监管。省环保厅、省辐射站负责配合环保部对国发证辐射工作单位进行检查。

2、地市级以下日常检查

各市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对辖区内所有的辐射工作单位进行日常现场检查,结合各地实际,制定本辖区的监督检查计划,实现辖区内所有核技术利用单位现场检查全覆盖。

三、有关要求

1、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辐射环境安全工作,并已将其列入全省安全生产、危险废物及辐射安全三大重点安全工作之一。各市应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辐射安全工作,以风险隐患排查工作为抓手,提升自身辐射安全管理水平。各地应按照全省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计划,根据不同行业放射源、射线装置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制定辖区内辐射安全监督检查计划,要做细做全,坚决防止走过场。各市执行《2018年度全省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计划》情况将列入年底考核内容。

2、监督检查工作,应明确监管责任人、现场检查人、整改责任人,通过分工合作,共同完善辐射安全监管。监管责任人对辐射工作单位日常运行进行监督,督促辐射工作单位加强自身辐射安全管理水平;现场检查人做好真实、准确的检查记录,并对检查结果负责;整改责任人对辐射工作单位存在的问题进行跟踪督办,督促整改。监管责任人、现场检查人、整改责任人应尽职履责,对于落实工作不到位导致辐射事故的,将进行严肃问责;对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3.医院辐射安全管理制度 篇三

一、放射源辐射防护符合国家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二、在购置新源时,应与放射源生产单位(或原出口国或废源集中贮存设施)签订废弃放射源贮存和处置协议。新购放射源必须有国家统一编号

三、新建、扩建、改建的放射源建设项目,建成调试后,在试运行三个月内,必须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四、配备必要的检查或监测设备。受辐射剂量较高的技术和操作维修人员要配备带报警装置的个人辐射剂量计。

五、对运行中含放射源的装置和场所,要配置剂量监测和报警装置,并定期检验,确保辐射防护设施完好与含源装置性能的稳定。放射源的使用场所应有相应的辐射屏蔽,安装带报警的剂量测量仪器。

六、建立放辐射安全管理机构,实行“一把手”负责制。

七、放射源实行专人保管,实行管理、使用分离的原则,杜绝“以使带管”现象,防止放射源失控现象发生。建立放射源使用登记制度,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源时应当进行登记、检查,做到账物相符。

八、制定放射源使用操作程序,责任到人,并在工作场所悬挂。

九、存放和使用放射源场所应当设置放射性警示标志。附近不得放置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

十、辐照设备或辐照装置应有必要的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

十一、放射源的包装容器上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并配有中文警告文字。

4.辐射防护与安全保卫制度. 篇四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对射线装置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医院的安全和防护管理制度。

2、主动、积极配合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提出的问题及时处理、解决。

3、本医院成立射线装置事故应急领导小组,设立专、兼职管理人员。每年由相关部门对使用的射线装置进行一次检测。

4、对直接从事使用活动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和防护知识教育培训,并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5、严格按照国家关于个人剂量监测和健康管理的规定,对直接从事使用活动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6、对本院的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年度评估,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进行整改。

7、射线装置的生产调试和使用场所,具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8、设置明显的射线装置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张贴电离辐射警示标志。

9、加强对射线装置的维护、管理,使用场所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盗等安全防护措施。

10、使用射线装置进行诊疗时,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并事先告知患者和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潜在影响。

11、当发生丢失等事故时,及时向相关部门汇报,并采取措施控制事故。

敖汉旗大甸子卫生院

5.医院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 篇五

医院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

l、已从事或准备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接受体格检查,并接受辐射防护知识培训和法规教育,合格者方可从事辐射工作。2、要严格遵守操作规则,并按规定采取防护措施。、要经常检查防护设施的防护效能,各种放射源只准许在国家规定允许剂量的条件下使用,避免工作人员接受超剂量照射。、放射专业工作人员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暴露于原发射线束之中,在不影响诊疗质量的情况下,尽量缩短照射时间,设备允许时,尽可能采取遥控和远距离操作。、从事放射线工作的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和辐射水平监测,建立健康档案,白细胞4000 / mm 3以下或血小板7 万/mm 3 以下者,暂时脱离接触放射线,并给予治疗。、长期从事放射线工作人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保健待遇。

7、放射工作场所、放射性同位素贮存场所准备有明确的警示标识,如警示指示牌、警示灯等.、备有必要的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保证放射工作场所通风良好。9、辐射场所的房屋建筑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标准和辐射防护要求。10、放射性同位索存放有专人管理,有完备的存入、领取、归还登记制度,各项记录完整清楚。、放射性同位素应当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易腐蚀性物品等一起存放,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性同位素时,应当进行登记、检察,做到帐物相符。对放射性同位素贮存场所采取防火、防水、防盗、防丢失、防破坏、防射源泄露的安全措施。、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索、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评估,发现安全隐患的,立即整改。13、成立辐射事故医疗救护队。

6.已上墙辐射安全防护管理工作制度 篇六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号)的规定,辐射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操作规程

1、每天上岗前做好摄片机保洁工作,保持机器良好的工作环境。

2、开机后应注意电源电压是否正常,并检查其他功能键是否选择正确。

3、操作机器时应该小心仔细,尤其注意电源电压,不得超过标识的标准电压。

4、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进行操作,杜绝一切非法操作。

5、随时观察照片质量,出现异常应检查摄片机是否正常,如果异常应立即报告维修人员。

6、工作结束后应关闭摄片机并将电源关闭。

第二章 岗位职责

1、使用射线装置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岗前体检,并经过辐射安全防护培训,持证上岗。

2、要正确使用使用射线装置,作到专人专管专用。

3、工作时,每一名工作人员必须佩带个人剂量仪。

4、从事射线装置岗位人员,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杜绝非法操作。

5、发生辐射事故,立即上报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不得拖延或者隐瞒不报。

第三章 辐射防护制度

1、使用射线装置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岗前体检,并经过辐射安全防护培训,持证上岗。

2、从事辐射工作人员应该配备个人剂量笔,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并定期进行身体检查。

3、射线装置应设有专门工作室,工作室设立专人管理,非相关人员不得入内。

4、作好辐射安全防护工作,设立辐射标志、声光报警等防止无关人员意外照射。

5、严格检查玻璃破损情况,使门窗经常处于关闭状态。

第四章 台帐管理制度

1、建立射线装置台帐管理制度,设有仪器名称、型号、管电压、输出电流、用途等。

2、严格射线装置进出管理,坚决杜绝外借现象发生。

3、对退役的射线装置应该选择有资质单位或厂家回收,杜绝私自销毁或处于无人管理状态。

第五章 设备检修维护制度

1、安全领导小组坚持每月召开一次安全会议,具体工作人员坚持每天检查一次射线装置,加强卫生清洁和管理,使射线装置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2、严格检修注意事项,对设备出现故障要及时上报并立即防止使用。

3、设备出现事故应请专业人员或设备生产厂家进行维修、建立设备检修及维修记录,并专人专管。

第六章 人员培训制度

1、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操作人员的日常管理,要在思想上、认识上高度重视,要把一些思想过硬,能力突出、认真负责的职工安排在放射性工作岗位上。

2、坚持组织学习,并针对实际操作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及时整改,切实提高操作人员使用、检查仪器设备的水平,杜绝事故的发生。

3对操作水平高的职工进行通报表彰并给予适当奖励,对达不到岗位要求的,坚决不得从事此岗位,确保安全。

第七章 监测方案

7.街道创建全国安全社区评估制度 篇七

为规范和推进安全社区建设管理工作,**街安全社区工作推进委会对安全社区建设推进情况及各项目组管理和推进工作进行全面考核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确定持续改进的目标和计划,以达到不断提高社区安全保障水平、消除和降低各类事故伤害的目的。现特制订**街创建全国安全社区评估制度:

一、我街安全社区推进委员会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内容加以评估 :

1、安全社区目标和计划;

2、安全促进项目及实施过程

3、安全促进项目实施成效;

4、安全社区总体实现目标和建设成;

5、持续改进的计划和项目。

二、创建办通过制定每月创安工作指引及创安工作检查表,按照每月工作指引按期逐项进行检查,对各项目组完成情况进行汇总,并将汇总结果向各项目组公布。

三、根据创建办计划要求,安全社区建设各项目组定期进行安全社区工作自查、总结、分析。

四、创建办根据街道实际情况,定期召开项目组考核会议,听取项目组汇报,对项目组本阶段的文档整理工作以及项目落实情况进行调查。

五、安全社区创建办公室收集、汇总、分析医疗机构、各职能部门反馈的伤害记录和安全事故信息。

六、各项目组组织各社区居委、机团单位通过座谈和居民抽样问卷调查,调查居民对安全促进情况和安全社区建设情况的满意程度。

8.辐射监管工作年度总结 篇八

一、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机构和能力建设情况

邵阳市环保局设核与辐射管理科,负责整个邵阳地区的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目前有工作人员3名,配备仪器有:便携式γ射线仪,X-γ射线仪、三轴高频电磁波测试仪、剂量和剂量率测量仪、剂量报警仪、表面脏污仪各一台,应急车辆一辆。

二、辐射单位许可情况

目前邵阳市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使用单位近200家,完成许可的共165家,其中今年完成乡镇医院许可审批28家(仅Ⅲ类射线装置),延续换证的单位4家。

三、辐射环境纠纷调处情况

2014年,我们共处理投诉48起,其中12345投诉热线交办投诉14起,老百姓来电来信20起,来访14起。在接到每一起投诉后,我们都及时到现场进行调查了解,再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处理,妥善地处理了所有纠纷投诉。

四、年度评估报告工作情况

2014年3月3日,我们向全市辐射持证单位下发了《关于做好2014年辐射安全与防护工作的通知》(邵市环函[2014]24号),要求各单位完成年度辐射环境监测工作,并于12月30日前,向环保部门报送2014年辐射安全年度评估报告。到5月20日,本市100多家持证单位全部完成了2014年辐射环境监测工作。截至目前为止,年度评估报告尚未全部报送。

五、其他方面工作完成情况

1、扎实开展环保通信联动工作

2013年下半年,环保与移动通信公司实行联动工作机制,通过联动机制,较好地维护了各方权益,促进了通信事业的良性发展。为进一步完善联动机制,我们于2014年5月20日召开了联动机制工作会,三家通信公司的分管领导参加了会议。会上总结了2013年度移动通信基站建设过程中调处矛盾纠纷的经验,交流了2014年度移动通信基站建设方案及矛盾纠纷调处意见。这项工作对于依法推进移动通信基站的建设,加快邵阳移动通信事业的发展,起到了良好的推动作用。

2、开展电磁辐射宣传工作

为了加大宣传电磁辐射知识,消除老百姓“谈辐色变”的心理,我们编印了《科学认识电磁辐射》宣传册15000本,并在6.5世界环境日上,向全市人民进行了发放。应邵阳电视台邀请参加了全市安全生产知识电视大赛,与交通频道一起录制音频,向全市人民宣传辐射防护知识。通过一系列活动,达到了很好的宣传效果,增加了全市人民对电磁辐射的了解。

3、继续推进乡镇医院办证工作

为有效推进乡镇医院《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办证进度,我们在总结去年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于今年3月3日,向各县(市、区)环保局发文,要求加大乡镇医院办证力度,并对各县(市、区)分配了具体的工作任务。由于各县(市、区)环保局纷纷反映县(市、区)卫生局对办证工作不太支持,办证难度大,市环保局与市卫生局于9月18日再次联合发文,要求各县(市、区)环保局与卫生局配合做好年度办证工作。然而效果却不太理想,到目前为止,仅新邵、隆回、洞口等县基本完成了办证工作。乡镇医院办证工作仍是明年工作的重点。

4、举办2014年邵阳市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班

为将我市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工作落实到位,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我们与南华大学核科学技术学院进行了协商,采取集中培训的方式对全市放射工作人员实行培训。2014年4月12日,南华大学在我局举办了2014年邵阳市辐射安全与防护第一期初级培训班,对市内15家辐射单位的87名放射工作人员进行了培训,使他们能持证上岗。

邵阳市环境保护局

9.辐射安全防护和管理制度 篇九

一、全体员工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现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有关辐射防护法律、法规,接受、配合各级各级环保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二、成立辐射安全管理小组,明确由曹朋伟负责辐射防护工作,并加强对射线装置的监督和管理。

三、在使用射线装置前,向环保局申请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经环保局审批,领取《辐射安全许可证》后,从事许可证范围内的辐射工作,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督和指导;许可证有效期(5年)满,需要延续的,于许可证有效期满30日前,向环保提出延续申请;购买新的射线装置重新做环境影响评价,并向环保部门申办辐射安全许可证,项目投入正式运行3个月内向环保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后投入正式运行;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许可登记内容或终止放射工作时,应自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颁发辐射许可证的环保局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或注销手续;射线装置退役或在使用期间破损,及时向环保部门做好射线装置档案的注销登记,不随意处置。

四、从事辐射工作人员定期参加环保部门组织的上岗培训,接受辐射防护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教育,提高守法和自我防护意识,获得培训合格证后,方上岗从事辐射相关工作,并每2年组织复训。从事辐射安全管理的人员也要定期接受辐射防护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教育,加强辐射安全管理。

五、从事辐射工作人员上岗前需进行职业健康体检,无禁忌症方可上岗,上岗后每年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必要时可增加体检次数,体检结果由车间主任存档;辐射工作期间,辐射工作人员应佩带个人剂量计,每季度接受剂量监测,尽可能做到“防护和安全的最优化”的原则,监测结果由主任负责记录,并存档;合理加强辐射工作人员的健康管理,定期发放相关津贴、加强营养。

六、射线装置的使用场所设置放射性标志和防护警戒线,报警装置或者工作批示灯;已鉴定委托检测合同,每年定期对射线装置的工作场所及周围环境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上报当地环保部门;拟配备监测仪器以及剂量率仪器。

七、单位每年对辐射工作安全与防护状况进行一次自我安全评估,安全评估报告对存在安全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方案,安全评估报告每年1月20日前报当地环保部门,由主任负责。评估报告包括射线装置使用台帐、辐射安全和防护设施的运行与维护、辐射安全和防护制度及措施的建立和落实、事故和应急以及档案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八、辐射事故发生时,严格以《放射事故报告制度及应急处理方案》中的方案进行处理,必立即采取防护措施,控制事故影响,保护事故现场,并及时向环保、公安、卫生部门报告;辐射事故发生后由辐射安全管理小组总结报告,并提出整改方案加以落实,以防发生同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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