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行政复议情况统计制度(共11篇)
1.24行政复议情况统计制度 篇一
县残联行政效能落实情况
根据效能办《关于开展对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执行情况进行专项督查的通知》要求,我局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的落实情况,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自查。现将落实情况汇报如下:
一、在加强学习上狠下功夫,切实提高干部职工对“三项制度”的认识
局党支部充分认识到认真落实“三项制度”是建立健全行政效能制度体系的关键,是推进干部作风转变,全面提高机关效能的重点,对“三项制度”的落实高度重视,首先狠抓“三项制度”学习。局党小组3次集中学习“三项制度”,做到学前有安排、学习有考勤、有发言、有笔记,起到了表率作用。同时,通过动员会、学习讨论会以及印发学习提纲引导干部职工学习的方式,系统组织机关干部职工学习了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等中央领导以及省、市、县领导和有关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的一系列重要讲话,逐条学习了《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使广大干部职工充分认识到认真贯彻落实“三项制度”,对于开展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活动,对于提高行政管理水平的重要性。同时,积极参加效能办组织的“三项制度”考试,参考率达100%。其次,把学习“三项制度”与思
想教育结合起来,进一步提高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通过深入开展宗旨教育、形势政策教育和法律法规教育,引导干部职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树立与发展要求相适应的思想理念,不断提高贯彻落实“三项制度”的自觉性。
二、在建章立制上狠下功夫,建立以“三项制度”为核心的机关效能建设制度体系
为了尽快建立机关效能建设制度体系,按照县委、县政府的要求,在认真学习的基础上,几次召开党小组会对“三项制度”实施办法及配套进行了研究讨论,及时印发了《贯彻〈行政机关首问负责制度〉实施办法》、《贯彻〈行政机关限时办结制度〉实施办法》、《贯彻〈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实施办法》。同时,围绕开拓创新、转变职能、从严管理的要求,把建章立制、坚持以制度管人管事作为作风建设的核心内容,认真梳理原有规章制度,行之有效的坚持和完善,不合时宜的修订或废止,进一步健全完善工作制度和规程,努力形成科学完善、规范合理、运转高效的工作机制,使各项工作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据可查,减少工作的随意性、随机性和盲目性。与此同时,在全局开展“学法规、见行动”的活动,在机关内部大兴学习之风,不断提高队伍的业务素质和政策水平;大兴遵章守纪之风,实行挂牌上岗、推行个人服务承诺,局机关每个干部职工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制
定了个人服务承诺,并在一定的范围内公开。同时,设置公布监督牌、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箱、不定期检查监督、定期汇报等措施,督促规章制度的落实,切实用规章制度规范、约束干部和工作人员的行为,推动机关作风的转变;大兴文明之风,积极倡导文明办公,使用礼貌用语,继续推行“一张笑脸相迎、一把椅子让座、一杯热茶暖心、一个明确答复”的“四个一”接待准则。通过创新教育方式和载体,进一步转变了机关作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增进与人民群众的感情,赢得了社会各界和群众的好评。
三、是在加强督查上下功夫,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一是建立效能投诉受理机构。设立了专门受理投诉的督查组,对外公布本局的投诉电话,同时在局机关办公区域设立了行政效能投诉信箱。
二是加强检查。我局建立检查制度,由局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活动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工作人员的工作秩序和工作作风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提醒或全局通报批评;对违反机关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上报县效能办处理。同时,对不执行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等问题进行了规定,并与年终考评挂钩,极大的促进了干部职工的自觉性。
三是坚持有责必问。针对局机关个别股安全工作不到位的情况,进行了调查处理,辞退失职人员并责成有关股内负责人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并在全局通报批评,要求全体干职工必须认真吸取此事件的教训,起到了教育警示作用。通过落实“三项制度”,使政务环境进一步改善,办事程序进一步简化,机关办事效率进一步提高,干职工的服务意识、服务水平、服务质量有了明显提高,有力推动了各项工作的开展。
下一步,我局将按照县委、县政府的工作部署,进一步深化“三项制度”的落实,不断把作风效能建设引向深入,确保机关效能建设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2.行政裁量权滥用情况严重 篇二
姜明安:1993年,我在《法学研究》第一期发表《论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法律规制》一文,这是我研究行政自由裁量权较早较系统的成果。我最早提出“行政自由裁量行为”的概念是1985年出版的第一本行政法著作《行政法学》。
我国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裁量权的问题是随着计划成分逐步减少、市场调节范围逐步加大、中央集权逐步减少、地方自主权逐步加大的过程中而逐步进入人们视野的。特别是上世纪80年代后伴随着一些地方、一些部门(包括中央部门)“三乱”(乱罚款、乱收费、乱摊派)现象的蔓延而日益恶化,使人们越来越感到有对行政裁量权加以规制的必要。
中国新闻周刊:在我国,哪些领域的行政裁量权暴露的问题更多一些?
姜明安:应该说,凡是有行政的地方,就有行政裁量权。凡是有行政裁量权的地方,就存在着滥用裁量权的风险和实际可能性。至于哪些领域的行政裁量权暴露的问题更多一些,这需要做实证调查研究,要用数据说话。就我个人的感觉而言,目前行政执法量比较大的领域和部门,问题会比较集中和激烈一些,如城管、治安、工商、食品卫生、交通、质监、环境等领域。
中国新闻周刊:造成这种状况的根源是什么?
姜明安:原因主要有三:第一,这些领域和部门执法范围广泛,法律、法规对相应执法行为的规范较为原则,行政机关又难于及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和执法基准;第二,这些领域和部门的执法大多涉及审批、许可、收费、罚款等,执法人员容易利用裁量权获利,搞权钱交易;第三,这些领域和部门的执法往往直接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打交道,其滥用裁量权的行为往往与行政侵权联系在一起,最易于引发行政争议和社会矛盾。
中国新闻周刊:湖南提出了“综合控制”的模式,你如何评价?
姜明安:这是一个有益的尝试。控制行政裁量权的方式和途径应该是多种多样的,而不只是裁量基准的“具体条款”。我个人认为,规制行政裁量权有六种方式和途径:其一,通过包括法定程序与正当程序在内的法律程序规制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其二,通过立法目的、立法精神规制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其三,通过法的基本原则规制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其四,通过行政惯例规制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其五,通过政策规制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其六,通过裁量基准规制行政裁量权的行使。
中国新闻周刊:栽量权的规范对行政诉讼将有什么影响?
姜明安:行政审判只能依据法律、法规,而不能依据行政机关制定的裁量基准。这是法治的要求,否则,司法就无法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在某些情况下,行政裁量基准的制定和裁量基准本身就是违法的,通过行政诉讼能够纠正这种行政违法。
3.24行政复议情况统计制度 篇三
自查自纠。现将我局推行行政行为监督制度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成立机构,切实加强对行政行为监督制度推行工作的组织领导
为全面贯彻落实《县监察局关于印发县行政机关推行行政行为监督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镇监字〔〕7号)精神,进一步强化行政责任,提高工作效能,加大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从源头上预防腐败,我局积极推行行政行为监督制度。6月1日,我局召开干部职工会,组织学习了相关文件,对我局推行行政行为监督制度工作进行了专题研究和部署。同时,成立了由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各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镇沅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推行行政行为监督制度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局行政办公室,具体办理相关工作。领导机构的建立健全,为确保行政行为监督制度在我局的顺利实施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强化学习培训,切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3月份,我局安排专人参加了效能政府四项制度培训会议,培训会议结束后我局及时召开干部职工大会,组织对相关文件及会议精神进行了传达、学习。并结合人口计生工作的职能职责,对如何顺利推行行政行为监督制度进行了深入的讨论研究。通过学习和讨论,广大干部职工切实提高了对推行行政行为监督制度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基本把握了行政行为监督制度的特点、要求和内涵,明确了初步的工作思路和方法,并坚定了以推行行政行为监督制度为重点,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工作效率,提升行政能力的信心和决心。
三、制定工作方案,有序推进行政行为监督制度实施工作
为了确保行政行为监督制度分阶段、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我局根据具体工作职责以及省、市的统一安排,研究制定了县人口计生局推行行政行为监督制度的具体实施方案,在方案中对相关股室的职责及其相关工作任务作了明确的细化分解。
四、进一步推进、完善电子监察系统建设
我局适时在镇沅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发布各类公开信息、重点工作、重要事项等200余条。真正实现了面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五、与党风廉政建设相结合,全面推行行政行为监督制度
行政行为监督是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的内在要求,是改进机关作风、提高行政效率的有效举措,我局采取与各股室负责人签订《廉政合同》等有效措施全面履行行政行为监督职能,大力推进政府机关的廉政建设。
4.24行政复议情况统计制度 篇四
二、健全了效能告诫制 行政效能告诫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局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批评教育,诫勉的一种方式。局机关工作人员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尚未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应给予行政效能告诫。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给予行政效能告诫:(1)对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事项应该办理,无正当理由而拖延不办理,政令不畅通的。(2)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故意制造、纵容、庇护不正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3)利用管理和审批权限“……市商务局健全行政效能建设制度情况报告……)局党组交办的工作任务和局务会议决定的事项,有明确的时限要求的,要采取措施按时办结,不得推诿和延误,工作报告《市商务局健全行政效能建设制度的情况报告》。(二)服务对象来局机关办事时,对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承办人要按照有关政策法规及时办理;因故不能及时办结的要说明原因。(三)凡法规已明确办理时限的,能提前办结的,应尽量提前;难以提前办结的,必须保证在规定办理时限内办结。(四)局机关对外明确承诺了办结时限的,必须在承诺时限内办结。……为保护作者权益,此处省略,需要浏览全文请注册或登录……
……作小组,由纪检组长任组长,考核工作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
2、考核办法(1)采取百分制,政治工作20分,业务工作60分、行政管理工作10分、局领导考评10分。(2)采取分项考核的办法,各项考核累计扣分不超过该项分值。(3)以月度考核为主,集中考核为辅。办公室日常分别考核相关内容,并按月通报考核情况和考核结果,年底由办公室汇总。
5.24行政复议情况统计制度 篇五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实施行政问责办法等四项制度进行督查的通知》和《全省实施行政问责办法等四项制度第四督查组第一阶段督查工作方案》安排,现将省建设厅贯彻落实行政问责办法等“四项制度”(以下简称“四项制度”)第一阶段即学习宣传阶段的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及时传达学习,确保“四项制度”迅速启动
我厅收到《**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云政发[2008]16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行政机关推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的决定》(云政发[2008]11号)后,厅主要领导高度重视,及时召开了传达学习和动员部署大会。2月20日,我厅结合2007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工作,集中机关全体干部职工和厅属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召开了学习和动员大会。除4名同志(其中:1名同志休假,1名同志挂职锻炼,2名同志参加新农村指导员工作)没有参加外,其余117名同志参加了动员大会,参会率达到97%。会上,首先认真组织学习了“云政发[2008]11号、16号”文件全文。厅党组书记叶建成同志作了动员讲话,就我厅实施“四项制度”提出了“五个一定要”的初步要求,即:一定要充分认识省政府作出实施四项制度决定的重大意义,切实提高落实“四项制度”的自觉性,切实增强执行“四项制度”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一定要继续原原本本学好“四项制度”全文,切实做到熟知“四项制度”,遵守“四项制度”,执行“四项制度”;一定要对“四项制度”的落实进行再动员、再部署、再要求,切实确保“四项制度”执行有力、落实到位、抓出成效;一定要有专门的机构牵头抓这项工作、抽调专门人员承办具体事项,迅速启动我厅实施“四项制度”工作,坚决有力地落实好省政府安排部署的有关工作任务;五是一定要结合工作职责和职能,抓紧制定相应的工作措施和实施办法,切实把“四项制度”全面贯彻到工作中、落实到实际行动上,要在机关工作作风、服务意识、办事效率上取得显著成效。从此,贯彻落实省政府实施行政问责办法等四项制度工作在我厅正式启动。
二、采取多种形式,确保“四项制度”有效落实
(一)传达学习四项制度的基本情况
一是及时下发和印发学习材料。省政府办公厅和省人事厅下发《**省行政问责办法等四项制度工作手册》后,我们及时将工作手册下发到厅机关公务员和厅属各单位主要领导。同时,我们又及时将最近(2008年1月26日至3月12日)收到的有关“四项制度”文件、领导讲话和相关材料,编印成《贯彻落实**省行政问责办法等四项制度文件资料汇编》,提供厅机关和厅直属事业单位组织学习,为推动学习宣传的落实奠定扎实基础。
二是集中学习和分散组织相结合。根据厅党组书记的批示要求,厅直属机关党委于2月20日,集中机关全体干部职工和厅属单位党政主要领导,认真传达学习了“云政发[2008]11号、16号”文件全文,即“四项制度”全部内容。根据厅党组的要求,厅机关各处(室)和厅属各单位又专门安排时间组织本单位全体人员进行了再学习、再动员、再教育。
三是精心组织理论考试。厅“四项制度”办公室拟制了试题,并为此专门下发了通知,明确提出“凡是不参加考试和不认真完成试卷的将取消年终公务员评优资格”。
四是开辟专栏刊登相关信息。在厅机关办公楼一楼大厅设置专栏,专门刊登“四项制度”相关内容和要求,方便厅机关干部和外来办事人员阅览。
五是悬挂标牌。将行政机关应该履行的8项工作承诺制成标牌,悬挂到厅机关会议室及每间办公室,既起到了熟知的作用,又能接受服务对象的公开监督。
(二)即贯彻落实的主要措施
一是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我厅于2月28日以“云建监[2008]91号”文印发了《**省建设厅关于成立实施省政府行政问责办法等四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工作机构的通知》(详见附件之一)。紧接着又于3月12日印发了《建设厅贯彻落实四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内部工作分工》(详见附件之二)。
6.24行政复议情况统计制度 篇六
优秀案例
2017年7月
2016行政复议10件典型案例
任某不服省××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案 柴某不服某市卫生计生委答复申请行政复议案
甲航空技术公司不服省××厅政府采购举报处理申请行政复议案
蔡某某不服某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申请行政复议案 陈某不服某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案
钱某不服某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实施断电措施批复申请行政复议案
洪某不服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举报投诉处理告知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案
詹某某不服某市市场监管局举报处理申请行政复议案 萧某不服某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案
严某某不服某区公安分局未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案
案例1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目的在于保障公民获取信息权。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尽到必要、合理的检索和查找职责,而不能课以申请人过多的释明义务。申请人未按要求进行补正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不能简单地不予处理。
任某不服省××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案
申请人:任某 被申请人:省××厅 行政复议机关:省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23日,申请人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市××区××路1弄32号房屋所在地块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建设用地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土地征收方案及供应土地方案(“一书四方案”)批复文件、土地征收公告、征地协议、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征地红线图、征地补偿金发放情况,建设项目用地单位提交的预审申请表、预审申请报告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材料”。
被申请人于2015年11月24日收到申请,同年12月7日发出《政府信息公开补正告知书》,告知申请人“
一、查询征地须提供审批文号、审批时间、报批批次等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请你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补正上述信息,我厅再予以答复。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二、征地方案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编制、报批并负责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一条,你也可以向××市国土资源局或区分局直接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人收到补正告知书后,于同年12月10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补正说明》,内容为“因申请人承租房屋面临拆迁,申请人并不知道该地块是否存在征地批文以及征地批文的内容,故申请人需要通过申请信息公开的方式了解该地块土地的现状。申请人在此前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所需内容描述中已经提供了土地的具体位置信息,贵单位可以通过地理位置予以查找,并向申请人公开”。被申请人于次日收到该补正说明后未予答复。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收到补正说明后,至今未作答复,已经超过法定期限。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答复的行政不作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履行信息公开职责。
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已依法处理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所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被申请人所作补正性告知于法有据。行政机关依法不具有搜集调查政府信息的义务,被申请人告知其也可向当地国土资源部门提出信息公开申请正确。申请人未在补正告知期限内予以补正。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被申请人具有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2目、第3目和第5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于2016年3月11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答复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期限,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一、申请人所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是否明确
申请人申请公开××市××区××路1弄32号房屋所在地块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一书四方案”等文件材料,已经提供了土地的具体位置信息,所需内容描述明确。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应提供审批文号、审批时间或报批批次等,理由不当。
1.申请人在申请公开征地批文政府信息时提供审批文号、审批时间或报批批次等要素,有助于行政机关迅速便捷检索相应政府信息,提高工作效率。但征地批文的审批文号、审批时间或报批批次等要素并非检索政府信息的必备要件,更非唯一要件。
2.申请人要求公开××市××区××路1弄32号房屋所在集体土地的征地批文,所指向的地块位置明确、具体。被申请人作为国土资源行政管理机关,代表省政府履行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管理职责,理应掌握并确认该地块是否存在相应的政府信息并决定是否应当公开。
3.审批文号、审批时间或报批批次等要素本身属于征地批文类政府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申请人并不掌握所需征地批文政府信息的情况下,要求申请人必须提供所申请的征地批文的审批文号、审批时间或报批批次等内容,既不现实,也不合理。
4.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明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不存在该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补正的情形。
二、是否属于需要行政机关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情形
申请人不提供审批文号、审批时间或审批批次,仅提供土地的具体位置信息,要求行政机关通过地理位置予以查找、确认并向申请人公开相应信息,这种确认申请所针对的地块是否存在相应政府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正常、必要的检索、核实工作,不属于需要行政机关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的情形。
三、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也可向当地国土资源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问题
被申请人在补正告知书中同时告知,征地方案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编制、报批并负责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一条,申请人也可以向某市国土资源局或区分局直接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该告知内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情形,而属于行政指导,告知内容本身不违法,但对申请人不具有拘束力。
四、被申请人通知补正后,申请人仅就申请作出说明而未按要求补正的情况下,被申请人据此是否可以不再处理
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对补正告知作出说明、未按补正要求补正的情况下,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处理。被申请人仍坚持认为申请人未提供审批文号、审批时间或报批批次等内容,而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处理,实质上已经构成对申请人所提申请的拒绝,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因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时未提供所需政府信息的文号、制作时间等信息检索要素,行政机关要求申请人对申请内容补正而引起的行政争议时有发生。客观上,申请时未能提供所需政府信息的制作时间、文号,给行政机关的检索工作增加了工作量,但如果不加界定和规范,极易成为行政机关拒绝公开政府信息的不当理由,有违政府信息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背离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设计初衷。
本案就如何界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是否明确,如何界定是否属于需要行政机关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或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情形,以及行政机关以申请人未提供审批文号、审批时间等信息要素为由要求补正行为的定性问题,进行了剖析说理,对行政机关更好地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正确处理类似行政复议案件,颇具借鉴意义。
(撰稿人:叶建明)
行政机关应当准确区分履行法定职责与专业技术鉴定的边界,一方面要避免以需要专业技术鉴定为由,怠于履行法定职责,另一方面也要避免将专业技术鉴定与履行法定职责混为一谈,扩大法定职责的范围。
柴某不服某市卫生计生委答复申请行政复议案
申请人:柴某
被申请人:某市卫生计生委 行政复议机关:某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柴某以某医院篡改、隐匿其母(已故)诊疗病历内容为由,向被申请人某市卫生计生委投诉。其后,柴某以卫生计生委所作答复不当为由,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某市卫生计生委所作答复不当,要求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认为,根据申请人的投诉对某医院进行调查,未发现医院存在篡改病历行为。关于申请人提出的其他事实理由,涉及病历记录是否确切、治疗方案是否正确规范、医疗措施是否及时合理等临床诊疗专业技术,不能判定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及是否与患者死亡存在因果关系。被申请人认为已经认真履行了法定职责,请求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机关经审查查明,2015年7月20日,申请人之母周某因“子宫癌肉瘤”进入市某医院进行住院治疗,2015年7月22日出院,同日死亡。申请人认为该医院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存在篡改、隐匿病历内容,违反临床技术操作规范、诊疗常规,抢救不力,造成其母死亡,并于2016年9月18日向被申请人投诉。申请人在投诉时一并列举怀疑医院篡改病历的理由,但并未明确怀疑篡改或隐匿病历的具体内容。2016年10月23日,被申请人作出答复告知申请人:检查未发现医方存在篡改病历情况,因申请人所反映的问题涉及医疗专业技术,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并不能判定,按照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需由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案件审理期间,经复议机关询问核对,申请人对《首次病程记录》中诊疗计划第3点关于“腹腔穿刺引流”表述、《盆腹腔穿刺知情同意书》医疗替代方案中人工书写内容、《临时医嘱单》有关“腹腔穿刺引流”内容及《出院记录》的诊疗经过中“患者腹胀难忍,行腹水引流,减轻腹胀治疗”等部分的病历内容真实性存在异议。复议机关同时发现,被申请人在接到申请人投诉后并未及时组织申请人核对相关病例,明确申请人所指认病历中可能存在的篡改、隐匿内容,调查取证内容仅为两名涉事医护人员的陈述,而两名涉事医护人员所作陈述内容又分别指向申请人投诉的两个不同内容,亦无其他证据可以证实其陈述的真实性和合理性。被申请人的调查内容既不能涵盖申请人投诉的所有事项,又缺乏足够的证据支撑其所作的答复。故复议机关依法撤销被申请人某市卫生计生委所作《答复书》,并责令其重新答复。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某市卫生计生委是否履职到位以及如何正确划分行政管理职责与专业技术鉴定的边界,并明确两者之间的关系。
具体到本案,被申请人认为本案申请人所反映的问题涉及医疗专业技术,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并不能判定,需由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即认为诊疗病历真实性需要通过医疗事故鉴定进行判明;而另一方面,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需当事人双方对诊疗病历真实性进行认可。在申请人否认诊疗病历真实性的情况下,本案在行政调查程序中陷入死循环。可见本案涉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的监管与专业技术部门对医疗事故鉴定两个领域,且该两个领域在表象上存在互相交织,甚至有互为因果的逻辑问题。
从现行立法情况看,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具有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的法定职责,同时有依当事人投诉对医疗机构执业行为进行查处的职责。但相关法律并未规定对医疗机构执业合规性问题的审查,必须以医疗事故鉴定等专业技术鉴定为前提。无论从立法规定上看,还是从调查程序看,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监督职责与专业技术鉴定都不存在边界不清或谁为前提的问题。在法律层面上看,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违规行为进行查处,而专业技术鉴定只负责对专业问题作出学术或者技术上的判定,两者并不在一个层面上,也不存在互相交织或者替代,甚至互为因果的问题。而从调查程序上看,专业技术鉴定只作为支撑调查结论的证据,而非调查结论本身。因此,本案被申请人在案件调查一开始就模糊了调查程序与鉴定程序本身法律定性、技术定位以及两者之间关系的问题,错误地将行政机关调查行为简单混同于一般的技术鉴定,从而推导出认定诊疗病历真实性需要医疗事故鉴定的错误调查结论。
同时,本案也反映出行政机关过于依赖技术鉴定,而怠于运用多种手段积极开展调查的问题。首先,被申请人某市卫生计生委既未组织申请人核对病历,又未能以其他方式明确申请人所怀疑被篡改、隐匿的具体内容。其次,被申请人在调查时仅采集了两名涉事医护人员的陈述,对其真实性亦未作进一步的核对。第三,对双方争议的诊疗病历的电子文档原始性未能进行进一步查证。为此,被申请人的调查取证既不充分也不全面,显然未履职到位,其结论亦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首先,引发本案的根源在于行政机关未能明确自身的职责定位。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行使对医疗机构监督检查的法定职责时未能明晰自身的监督检查行为与医疗事故鉴定等专业技术鉴定之间的关系,将自身担负的法定职责混同于专业技术鉴定行为,并将法定职责推脱给专业技术鉴定机构。
其次,行政机关应当学会运用多种手段开展调查工作。从本案看,要查明争议诊疗病历的真实性问题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实施。既可以从医学角度进行调查如医学专家论证,也可以从电子技术角度入手对诊疗病历电子文档进行调查鉴定,而不应仅局限于医疗事故鉴定。在案件调查中,行政机关应当通过多渠道、多角度,全面搜集证据并作出适当的判断。
第三,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工作规范,明晰自身职责,规范调查行为。本案暴露出来的问题主要集中在技术规范性较强的行政管理领域,类似问题的调查往往可以依托专业技术鉴定来判明,而行政机关亦可以引导申请人通过专业技术鉴定来规避履行法定职责,从而产生行政机关怠于履职或者履职不到位的问题。因此,相关行政机关需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工作规范,明晰自身工作职责,有效甄别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诉求,理顺自身职责与专业技术鉴定之间的关系,避免不必要的行政争议。
(撰稿人:周珍一 孙毅)
案例3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应遵守正当法律程序,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切不可以主观判断代替调查取证,确保行政行为经得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审查。
甲航空技术公司不服省××厅政府采购举报处理申请行政复议案
申请人:甲航空技术公司 被申请人:省××厅 行政复议机关:省人民政府
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于2016年1月11日提交实名举报材料,举报乙、丙两家公司在某经济学院两项机舱设备政府采购项目中存在恶意串标违法行为,且已涉嫌犯罪。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调查告知书,系未履行法定职责。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所作告知书,责令其依法受理举报。
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于2016年1月28日作出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某经济学院两项机舱设备政府采购项目分别于2011年8月、2012年11月完成采购,申请人举报的相关当事人串标行为距今已超出两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已不能再给予其行政处罚,因此决定不予立案调查”。被申请人事后在另一投诉案件处理过程中对举报事项进行了调查。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申请人举报所涉项目属被申请人监管范围。被申请人接到举报后,在尚未确认乙、丙两家公司是否存在串通投标违法行为的情况下,直接以行为距今超过两年为由,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作出不予立案调查告知书,缺乏事实依据,适用法律错误。被申请人虽在事后对另一投诉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就举报事项进行调查,但调查系事后进行,且被申请人未将调查结果作为作出本案告知行为的事实依据。行政复议机关遂撤销该告知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举报处理。
一、被申请人有无法定职责处理申请人举报事项
申请人举报所涉项目为省级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规定,属于被申请人监管范围。被申请人作为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具有对涉案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通过对《实名举报材料》的解读,可以发现本案申请人举报事项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举报乙、丙两家公司存在串通投标违法行为;二是认为该串通投标已涉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七十七条和《某省政府采购行为规范和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条规定,被申请人在接到申请人的举报材料后,需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才能认定是否存在违法行为、是否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或者是否已经涉嫌犯罪需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被申请人就举报事项作出告知是否合法
(一)行政处罚追溯时效的适用要件。行政处罚追溯时效,是指在违法行为发生后,对该违法行为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发现该违法行为,超过法定期限才发现的,对该违法行为人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行政处罚追溯时效作了明文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由此可见,行政处罚追溯时效的适用须同时具备两个要件:一是存在违法行为;二是该违法行为迄今已超过两年。被申请人在尚未查明乙、丙两家公司是否存在串通投标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以相关行为迄今超过两年为由,援引《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决定不予立案调查,属适用依据错误。
(二)行政处罚追溯时效不适用于涉嫌犯罪的情形。《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是针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追溯时效,并不适用于涉嫌犯罪的情形。申请人在举报中已提出乙、丙两家公司的串标行为涉嫌犯罪。依据《××省政府采购行为规范和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如发现供应商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被申请人既未审查被举报对象是否存在串通投标违法行为,也未审查被举报对象是否涉嫌犯罪,直接作出不予立案调查告知书,属认定事实不清。
三、被申请人事后调查能否视为对告知行为的补正
所谓行政行为的补正,是指形式或程序上存在轻微违法的行政行为进行事后补救,使其成为合法的行政行为,继续维持其效力的一种补救措施。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尚未对行政行为的补正作出明确规定,但实践中行政行为的补正广泛存在。特别是在行政行为文本存在文字遗漏或错误的情形下,允许行政机关通过内部纠错程序进行补正。
行政行为补正的适用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是行政行为仅具有轻微的程序或形式上的违法。如果行政行为构成实质上的违法,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则不再适用补正。无效行政行为也不得补正。二是该程序、形式上瑕疵未侵害相对人的权益。同时,行政行为的补正也不会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三是行政行为因程序违法而被撤销或确认违法后,行政机关按法定程序重新作出同一内容的行政行为,并无实际意义。
本案被申请人主张其在事后对另一投诉案件处理过程中,对本案举报事项进行了调查,经调查发现不存在申请人举报所称的串通投标违法、犯罪行为,由此认为事后调查处理已对告知行为进行了补正,不应再撤销告知书。但本案告知行为不能适用补正。因为被申请人在未经调查的情况下以相关行为迄今超过两年为由作出不予立案调查告知书,已构成实质上的违法,且该行为一经作出已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不符合补正适用条件。
一、甄别申请人系依法维权还是滥用举报权利
案件审理中发现申请人针对乙、丙两家公司在全国多地进行多次类似举报投诉。究竟是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进行维权,还是申请人涉嫌滥用举报权利,企图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牟取非法利益。经过多次交流,承办人了解到:申请人与乙、丙两家公司多次在政府采购中作为供应商参与投标,但乙、丙两家公司中标频率明显高于申请人。申请人怀疑乙、丙两家公司存在串标违法行为,但申请人并无证据证明。对此,被申请人主张申请人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提出举报,系滥用举报权利。《政府采购法》第七十条赋予了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的权利,并要求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被申请人作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有责任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依法进行调查,只有经过调查才能知道举报是否成立,而不能凭主观判定申请人系恶意举报,作简单化处理。
二、推动政府采购举报处理程序的规范化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仅对投诉处理程序进行了规范,除了《政府采购法》第七十条对举报作出的原则性规定外,并无对举报处理的程序性规定。举报处理程序的缺失不能成为被申请人作出错误告知行为的理由。根据《××省政府采购行为规范和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区实际,建立健全与《政府采购法》相配套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制度,确保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制度的贯彻落实”规定,被申请人作为省级采购监管部门,有责任在其辖区范围内建立健全政府采购举报处理程序。
(撰稿人:冯娇雯)
案例4
通过重复、大量提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给有关部门施压,已经偏离公民依法、理性、正当行使知情权和监督权的正常轨道。对滥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行为的规制,应当依法、依程序进行,由行政机关进行先行处理,再由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进行审查认定。该案对于全省行政机关应对滥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行为,具有指导意义。
蔡某某不服某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申请行政复议案
申请人:蔡某某 被申请人:某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机关:某设区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2015年(重答)第307-2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行为,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申请人认为,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提供“2006年104国道改建指挥部的财政决算预算”等信息,被申请人拒绝公开相关信息违法。
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与其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故不予公开。另外申请人于2015年1月1日至12月期间分别向被申请人及有关部门提出至少2662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显然已构成获取政府信息权利的滥用。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申请人大量地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真实目的并非为了获取所申请的信息,而是借此表达不满情绪。其行为明显偏离了公民依法、理性行使知情权和监督权的正常轨道,超过了正当行使知情权的合理限度,背离了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初衷和立法目的,显然构成滥用获取政府信息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行政复议法的立法目的之一,也是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的申请条件之一。申请人的复议申请源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由于对获取政府信息权利的滥用,其在客观上并不具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所值得保护的合法利益。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已违背了权利行使的必要性及正当性,构成滥用复议申请权。综上,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复议受理条件,依法应予驳回。为了兼顾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有效利用公共资源和保障申请人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起复议的权利,对于申请人今后再次向行政机关申请类似的政府信息公开、提起类似的复议申请,均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进行严格审查,申请人需举证说明其申请和复议是为了满足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否则将承当不利后果。
一、滥用行政复议申请权的内涵
行政复议申请,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以自己的名义要求有权机关改变或者撤销这种具体行政行为,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一种活动。滥用行政复议申请权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明知或应当知道自己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为了达到自己的某种不正当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行政复议申请权利,以合法形式进行不正当的行政复议申请,以期通过行政复议纠缠复议机关(机构)或被申请人,从而造成不必要的人力和财力及行政复议资源浪费的行为。其特征有:
(一)滥用行政复议申请权行为的申请人在主观上是出于非法目的,不是真正要寻求权利救济,具有违法性。(二)滥用复议申请权行为在形式上,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其申请,具有伪装性。
(三)申请人不正当行使复议申请权,给行政复议机关(机构)以及被申请人造成损害,具有危害性。
二、滥用行政复议申请权的认定
参照民事侵权理论,结合行政复议工作实践,可从以下四方面考虑:
(一)主观上申请人具有故意。过错是一般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民法基本理论上存在故意和过失两种过错形式。基于滥用复议申请权行为是一种积极加害行为,具有较强的目的性,所以其过错形式应以故意为判断标准。
(二)客观上申请人实施了滥用复议申请权的行为。申请人实施滥用复议申请权的行为表现方式千差万别、多种多样,通常为积极的“加害行为”。其表现形式通常是先“创设一个具体行政行为”,继而针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例如,蔡某某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公开“某书记到任时接受公款去KTV包间特殊服务多少次”等侮辱性信息,而后再针对某市政府的答复行为申请行政复议。
(三)滥用权利行为给行政机关造成了损害。有损害后果系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这种损害应包括财产性损失和非财产性损失。滥用复议申请权行为的损害后果,通常申请人通过大批量的、无厘头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申请,来“包围”行政机关,使复议机关疲于应付,严重浪费宝贵的行政复议资源。
(四)滥用权利行为和危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包括直接因果关系和间接因果关系,在滥用复议申请权引起的复议案件中,受损害结果应与滥用复议申请权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1.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报告明确提出 “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的惩治力度”,但若无相应配套制度,便无法落地。实践中,应当就滥用救济权的认定标准、认定机构、处理方式等事项,出台相关制度,做到有据可依。
2.滥用政府信息知情权、滥用复议申请权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反复性”“分散性”“恣意性”。因此,有必要建立重点关注名单,从而使有关工作人员尽快了解情况,快速处理,提高工作效率。3.通过个案生效法律文书认定某某人存在滥用权利,从而在一定的期限内适当提高其申请、复议、起诉资格的证明标准,符合行政复议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精神。
4.对进入重点关注名单人员,只局限于特定滥用权利领域,且应按照审慎审查的原则处理相关事项。对特定领域之外的正常行政复议申请,应依法予以受理。
5.在确定滥用救济权之后,复议机关对进入重点关注名单的当事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将不再处理,有关单位对此应形成共识。
(撰稿人:应海桐 陈林慧)
案例5
行政机关应当公平、公正实施行政行为,所采取的方式应当必要、适当,并与行政管理目的相适应。该案中行政机关违反法律规定行使行政裁量权,既不合乎公平、公正的要求,也没有兼顾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保护,导致行政行为被纠错。而行政复议机关坚持合法性审查与合理性审查并重,加大行政复议监督力度,对于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直接予以变更,值得提倡和鼓励。
陈某不服某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案
申请人:陈某
被申请人:某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复议机关:某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在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在某村菜市场对面小巷内设置销售鸡、鸭活禽的摊点。其现场经营的物品有鸡1筐共8只,鸭2筐共15只;经营工具有电动三轮车1辆,电子秤1台等物品。被申请人查获申请人的无照经营行为,并现场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活禽,申请人未按要求改正。后申请人及其丈夫、婆婆在被申请人实施现场扣押时与执法人员发生争执并阻碍扣押。执法人员报警后,公安机关出警处置。被申请人于同日对申请人立案调查。经过法定程序,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1.警告;2.罚款3.5万元整。另查明,被申请人及其丈夫、婆婆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某市公安局分别处以行政拘留五日、行政拘留七日、罚款200元的处罚,因被申请人系哺乳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对其的行政拘留不予执行。
申请人认为,自产自销无需营业执照,其不存在无照经营情况,且罚款过重。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无证经营违法事实清楚,涉及禽流感防控的违法行为应从重打击,行政处罚决定合法。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本案处罚定性正确,但量罚过当,加重罚款档次理由不足,应予变更,决定维持某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第1项警告,将第2项罚款数额变更为1万元整。
本案违法事实认定清楚,关键问题在于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明显不当,是否符合行政合理性原则。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对于无照经营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浙江省取缔无照经营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无照经营的物品,处以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或者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结合本案情节,被申请人无证据证明申请人从事的自产自销活禽交易系批量规模生产。申请人的销售数量、金额均较小,且被申请人未对诸如申请人有可能存在的占道经营、污染环境等行为进行调查核实,仅凭现有事实,机械套用上述规定中“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情节,明显不当,亦与行政处罚中的比例原则相悖。在被申请人提供的案件集体讨论记录中,办案人员对于适用2万元以上罚款裁决基准的理由为“拒不改正、阻碍查扣”,但多名参加讨论人员均提出本案量罚重于同类案件,有关“情节严重”的证据不足,罚款金额应考虑后续社会效果和舆论,建议下调额度。
显然,为打击涉嫌影响禽流感防控的违法行为,本案在作出处罚决定时机械适用裁量基准,随意提高处罚幅度,但在调查取证时未全面深入,未兼顾行政处罚的合理性。在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形成了剑拔弩张的关系,导致行政管理效果与公民利益保护之间的关系失衡,甚至引发了一系列网络舆论,与案件查处初衷适得其反,有碍于行政管理职能的实现。因此,为妥善化解行政争议,避免社会矛盾激化,达到纠正违法与教育预防并重的处罚目的,综合同类案件的量罚基准,行政复议机关直接予以变更。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扩张是促进行政机关积极履职的动力之一,但这并不是随意运用的权力,为了处罚而处罚更不是行政执法的目的。为规范自由裁量权运用,行政机关建立了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制度,但随意或机械适用裁量基准也容易导致利益失衡甚至滥用。行政合理性原则就是一种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度”,要求行政主体对国家公共利益的实现与公民利益受侵害之间的关系进行理性认识和平衡,将不利的影响和损害控制在最小的范围之内,使公共利益的实现与相对人所受到的损害符合一定的比例关系,提高行政权力行使的文明程度。
在个案中,通过引入行政合理性原则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控制,完善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制度,有利于加强行政权力运行监督。同时,在适用裁量基准将导致某一执法行为明显不当的时候,行政机关可以在不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的情况下,变通适用裁量基准,但必须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并充分说明理由。这也是《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四十三条的明确要求。
(撰稿人:朱冰洁)
案例6
行政机关应当遵守法定程序,不得违背法律法规有关行政程序的强制性规定。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环境污染治理的行政强制措施是责令停业、搬迁、关闭,行政机关以批复同意“断电”方式迫使行政相对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涉嫌规避行政强制法规定,明显缺乏合法性。
钱某不服某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实施断电措施批复申请行政复议案
申请人:钱某
被申请人:某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机关:某设区市人民政府
钱某不服某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对其工厂实施断电措施的批复,向某设区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工厂正常营业未被吊销营业执照,某市人民政府作出实施断电措施批复没有任何依据,强制断电违法。
被申请人认为,其作出的实施断电措施批复不具有可复议性,属政府机关内部行文,对外不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不是适格的被申请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应当以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实施机关为被申请人。
经审理查明:某锯板厂系申请人注册成立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加工锯板。2016年4月6日,某市环保局向某锯板厂作出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决定书,认为某锯板厂有噪声污染的违法行为,责令2016年4月6日之前停止违法行为。2016年5月16日,某锯板厂所在地的某镇人民政府向被申请人提交对某锯板厂断电的请示,要求根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责令停业、搬迁、关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申请对某锯板厂实施工业断电强制措施。2016年5月29日,被申请人向某镇人民政府作出同意对某锯板厂实施断电措施的批复,同意某镇人民政府对某锯板厂实施断电措施,请环保局、供电局做好配合。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根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规定,某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某锯板厂负有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定职责。根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对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被限期治理的单位必须按期完成治理任务。限期治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对小型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内授权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和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搬迁、关闭。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搬迁、关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规定,对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可以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处以罚款,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业、搬迁、关闭。因此,被申请人批复同意某镇人民政府对某锯板厂实施断电措施的行为,不符合《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同意对某锯板厂实施断电措施的批复。
政府的断水、断电是一种极具争议的行政强制执行手段,《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该条基于生存照顾的考虑,对居民生活断水、断电做了禁止性规定。那么是否意味可以对非居民的企业生产经营采取这几类措施呢?答案是肯定,但必须符合以下原则:作出实施断电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的行政机关具有相应职权,作出的实施断电行政强制措施必须由相应法律设定,实施断电行政强制措施必须符合相应的行政程序。
本案涉及到的行政主体有三个:某市人民政府、某市环保部门、某镇人民政府,在申请人存在违反环境法律的违法行为时,到底哪一个行政主体具有作出实施断电决定的职权呢?该案涉及噪声污染违法,根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某市环保部门对某锯板厂负有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定职责,同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规定,对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小型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内授权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由此可见,在认定某锯板厂存在环境噪声污染及限期治理的职权在某市环保部门,而某锯板厂所在的某镇人民政府并没有相应的职权。《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条又规定,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搬迁、关闭,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搬迁、关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据此,应当由某市环保部门向某市人民政府请示是否对某锯板厂实施责令停业、搬迁、关闭的行政强制措施,而并非由某镇人民政府向某市人民政府请示,某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也应当是法律规定的责令停业、搬迁、关闭,而并非断电。
职权法定原则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前提。职权法定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权力必须有法律的明确授权,不能自行设定。行政机关要依法行政,首先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活动,“法无授权不可为”。本案中,《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环境噪声污染的法律只规定了县级环保部门具有认定环境噪声污染及作出限期治理的职权,并未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具有相应的职权,因此某镇人民政府向上一级政府请示对某锯板厂进行断电缺乏相应的法律授权。
同样,行政强制措施法定原则也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前提。从根本上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避免行政强制措施的泛化和滥用,首先应予遵循的就是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定原则,《行政强制法》明确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本案中,《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了对未限期治理的违法主体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是责令停业、搬迁、关闭,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某市人民政府在作出决定时,一边引用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相关条文,一边又创设“断电”这一新的行政强制措施,导致行政行为被撤销。
(撰稿人:胡国祥)
案例7
当前,市场监管领域的投诉举报案件处理,是行政复议的热点领域,尤其是新广告法实施后,相关案件呈井喷式增长。该案区分自益性和公益性对举报人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主体资格问题进行分析,以及强调落实广告发布者的必要审查义务,具有一定的借鉴和指导意义。
洪某不服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举报投诉处理告知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案
申请人:洪某
被申请人: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复议机关:某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洪某因对被申请人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告知书》不服,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认为,2016年2月2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了《关于某快报涉嫌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的举报(投诉)》。后申请人于7月24日收到被申请人于7月22日作出的告知书。申请人对该告知书不服,认为:
一、被举报广告足以让消费者误以为广告主是某某集团,但据被申请人调查,被举报广告的广告主实际上是某某商贸有限公司;
二、被举报广告标称某某集团原浆酒全国统一价与实际市场零售价不符。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对某快报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属于未履行全面调查的法定职责,故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认为,一、申请人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是广告中产品的购买者,故对被申请人作出的相关具体行政行为,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
二、某快报作为广告发布者,在发布广告前审查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合同等相关文件,以及广告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已尽到了法定审查义务,故其违法事实不成立。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一、洪某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从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供的广告产品购买凭证、刷卡单凭证、银行卡照片显示,申请人确购买过涉案原浆酒。
二、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尚不能形成证据链以证明第三人某快报公司已尽到了审查义务,理由如下:一是广告主并未提供事先取得某某集团书面同意的证明文件;二是涉案广告中某某集团原浆酒价格是否与市场实际零售价相符问题,并没有证据证明某快报公司对该问题进行了核对。因此,被申请人认定第三人无违法行为并予以销案,理由不充分、证据不足,依法予以撤销并责令重新处理。
一、举报投诉处理案件中,申请人与举报投诉处理结果有无利害关系的认定问题 举报投诉处理案件中,以所举报事项是否侵犯自身利益为标准,举报人大体上可分为公益性举报人、自益性举报人两类。
一、公益性举报人的行政复议资格。一是公益性举报人对行政不作为案件,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资格。公益性举报人基于举报行为,产生获得行政机关对处理结果进行答复的权利,是一项程序性权利。若行政机关对公益性举报人举报事项不予处理、不作答复或延期答复,则侵害上述程序性权利,因此可申请行政复议。二是公益性举报人对处理结果不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不具备申请行政复议资格。工商机关因举报事项对相关单位进行调查,发现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属于典型的依职权行政行为。由于公益性举报人是基于公共利益举报,并不是所举报事项的直接利益损害者,也不是被处罚对象,因此与处理结果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对答复的具体内容本身(即处理结果)不服,不能提出行政复议。
二、自益性举报人的行政复议资格。自益性举报人是因自身权益受违法违规行为侵害而进行举报,举报人与工商机关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结果存在明显的利害关系,具有申请行政复议的资格。
本案中,从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供的广告产品购买凭证、刷卡单凭证、银行卡照片显示,申请人确购买过涉案广告产品。因此,申请人为自益性举报人。作为自益性举报人,申请人对于被申请人对其举报投诉作出的处理结果(销案决定)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
二、广告发布者的审查义务应尽到何种程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或者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书面同意”,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以上条款构建了广告发布者审查义务的基本框架,即对广告形式以及内容进行形式审查。
由于本案广告为酒类广告,故还需引用《酒类广告管理办法》第四条“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酒类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下列证明文件:
(一)营业执照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
(二)经国家规定或者认可的省辖市以上食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该酒符合质量标准的检验证明;
(三)发布境外生产的酒类商品广告,应当有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批准核发的卫生证书;
(四)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之规定。因此,一般来说,酒类广告发布者的审查内容具体应当为:广告主和广告经营者的营业执照即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经国家规定或者认可的省辖市以上食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该酒符合质量标准的检验证明;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若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或形象的,应当有事先取得其同意的书面证明;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本案中,由于涉案广告中使用了“某某集团”字样,因此广告主还需向广告发布者提供事先取得该集团书面同意的证明文件,但是广告主并未提供。此外,涉案原浆酒价格是一项重要的广告内容之一,广告发布者应当审查该原浆酒价格是否与市场实际零售价相符问题,但并没有证据证明广告发布者对该问题进行了核对。因此,广告发布者没有完全尽到审查义务。广告发布者的审查义务以及归责体系的重构:
一、变“形式审查”为“准实质审查”
《广告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了广告发布者对广告进行形式审查。实践中,常将广告发布者的审查义务解读为“必要审查义务”或者“基本审查义务”,导致了对广告发布者是否尽到审查义务的判断标准畸轻。正如本案中,被申请人仅因广告发布者审查了广告主及广告经营者营业执照、食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明,就认定广告发布者履行了广告审查义务。并且,被申请人认为广告发布者只要在发布广告前经形式审核确认该酒非假酒,即已履行审查义务。可见,实践中,对于广告发布者“形式审查”的要求甚低。实际上,《广告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了广告发布者除查验有关证明文件外,还应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的广告,不得发布。这为转变“形式审查”为“准实质审查”提供了法律依据。虚假广告盛行的当下,除了严格规定广告主责任,广告发布者作为虚假广告的最后一道防线,应逐渐、适当加大其审查责任。工商机关在处理举报投诉事项,以及复议机关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也应当对广告发布者的审查责任从严把握。
二、提高广告发布者责任承担标准,将未尽审查义务纳入归责体系
《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该条仅规定了广告发布者在明知或应知虚假广告仍发布的,需承担责任,对于广告发布者未尽审查义务应承担何种责任没有明确规定。
广告发布者未尽审查义务,会导致两种结果:一种是导致虚假广告的发布,另一种是未导致虚假广告的发布,即广告发布者虽未尽审查义务,但广告并非虚假广告。前种情况,可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若广告被认定为虚假广告,并且未尽审查义务与发布虚假广告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则广告发布者应根据该条规定承担责任。后种情况,若涉及食品类广告,可适用《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依照《广告法》有关条款处罚。《广告法》无具体处罚条款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广告发布者进行处罚。实践中,应对以上两种情形进行细致区分。在对广告发布者进行处罚时,应先对广告进行认定,根据不同情况适用不同的罚则条文,如此才能构建更为合理的广告发布者归责体系。
(撰稿人:符晓雯)
案例8
行政机关应当提高行政效能,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公共服务。相关法律法规虽未对有关行政行为的时限作出明确规定,但行政机关也要遵守行政效率原则,切不能能拖就拖、能转就转。
詹某某不服某市市场监管局举报处理申请行政复议案
申请人:詹某某
被申请人:某市市场监管局 复议机关:省××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查处其所举报的上海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涉嫌广告违法行为的职责,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某公司开设于天猫网络交易平台的店铺“某旗舰店”销售的某老凤眼菩提手链商品页面的广告涉嫌违法。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均为吴某某,监事为王某,住所地位于上海市金山区。2016年8月3日,申请人购买上述涉嫌违法广告的商品后向网络交易平台所在地杭州市某区市场监管局提出举报。杭州市某区市场监管局调查发现上述店铺已退出第三方平台,商家在平台上的发货地址为某市某区某坊1栋2单元1704室,遂根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将举报事项移交被申请人处理。被申请人经调查,发现发货地址为居民住宅,承租人黄某某、吴某自2016年5月租赁该房屋经营“某时尚中老年男装”,房屋内摆放的均为服装产品,在该房屋所在地址未找到某公司。2016年10月24日,被申请人将调查情况书面回复杭州市某区市场监管局。2016年10月26日,被申请人决定对申请人举报的涉嫌广告违法行为不予立案。2016年11月4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举报回复函》。2017年1月18日,被申请人将上述不予立案理由及决定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没有穷尽合法手段查找违法行为人,未报请共同上一级主管部门指定管辖,径行退回杭州市某区市场监管局移送的举报案件的行政行为违法。
被申请人认为,其通过现场检查,调取证据,走访物业、房产中介、派出所等方式开展检查,并对该住宅的相关情况开展了一系列必要合理的核查。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被申请人已尽到合理调查义务,在无法确定违法经营场所或者违法行为人的情况下,决定对申请人举报涉嫌广告违法行为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但被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6日决定不予立案后,至2017年1月18日才将该决定告知申请人,明显超过合理期限,不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规定,决定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事项的处理行为违法。
一、通过互联网发布涉嫌违法广告的行为,不能简单以涉嫌违法广告的商品发货地址来确定违法行为人所在地,进而以此确定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在查处涉及第三方交易平台的涉嫌违法广告行为案件中,依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异地违法行为人有困难的,可以将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行为移交违法行为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依据《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7号)第十八条规定,广告发布者、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使管辖权。可见,《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广告发布者、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是对《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违法行为人的进一步界定。
在查处通过互联网实施涉嫌违法广告的行为中,违法行为人仍是指广告发布者、广告主、广告经营者。与使用涉嫌违法广告商品相关的生产者、经营者是否是涉嫌违法广告的违法行为人,需判断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是否与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一致。如果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与涉嫌违法广告的上述主体无关,则不能将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也确定为涉嫌违法广告的违法行为人。否则,查处违法广告与查处使用违法广告的商品就混为一谈。
本案中,某公司是使用涉嫌违法广告的商品的经营者,可以初步推断某公司是广告主,那么某公司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具有涉嫌违法广告行为的管辖权。某公司的工商登记住所地是其所在地,那么发货地址是否就是所在地呢?发货地址是商品交易的寄送货物的地址,这个地址是可以设置的,可以为一,也可以为多,甚至也可以由商品经营者的某一代理商设置。可见,发货地址和商品经营者所在地没有必然联系,和广告主也没有必然联系,不能简单判断商品发货地址就是涉嫌违法广告的违法行为人所在地。
二、对于移送的举报案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能以受委托调查的方式进行处理 依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管辖权有争议,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管辖;对管辖权没有争议,接受案件移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作出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能在接受移送并调查后认为自己也难以管辖,想当然地将结果告知移送人就算已经履行了职责。
三、明显超过期限的行为应确定为违法行为
部分行政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明确规定告知某一具体行政行为结果的期限,但是为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依据正当程序原则要求,也应当及时告知行政相对人。及时告知,虽然没有明确标准,但不能偏离普通人的经验感受。例如,作出行为的当天或之后几天,都可以称作及时。但如果是作出行为之后一个多月才告知行政相对人,无论如何都难以称及时。本案中,被申请人在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后一个多月才告知申请人,明显违反正当程序要求。
一、行政机关要做到与时俱进。网络交易成为现实生活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在便利人们生活的同时,很多违法行为可能成为互联网+的负面效应。行政机关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推动者和秩序的守护者,在处理相关违法行为时,不能因为互联网的眼花缭乱就变得手足无措,而要保有定力。这个定力来自于对现实生活的观察和理解,来自于对新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和理解。如果新的法律文件出台了,行政机关仍然因循守旧,甚至想当然认为没有规定,从小的方面讲,可能导致案件被纠错,从大的方面讲,就是“本领恐慌”。
二、行政机关要树立法治思维。对举报类案件,尤其是职业举报类案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疲于应付,有时会不胜其扰。但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具有处理好每一个举报案件的职责。在处理移送管辖的案件时,不能想当然地反馈调查结果,而是要在调查相关事实的基础上,找寻和适用法律依据。被申请人在调查中付出了很多努力,但没有严格适用法律,才会出现仅仅反馈调查结果,没有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才会出现超出合理期限告知申请人的问题。
三、行政机关要坚守正当程序。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是行政机关努力的方向。公平正义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就是程序正义。程序正义比实体正义更加直观,更容易让人看到。新行政诉讼法已将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纳入审查范围,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对行政执法中的程序事项进行专门规范,其中涉及告知的就有七个条文。但在实践中,行政机关重实体、轻程序的旧思维依然存在,甚至依然顽固。打破这种旧思维,需要在思想上重视,如履薄冰;在学习上跟上,与时俱进;在执法实践中步步为营,于法有据。
(撰稿人:张传政)
案例9
基于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将会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切身利益产生重大影响。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在给予被征收人公平补偿的同时,应充分保障被征收人补偿方式的选择权,以最大限度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萧某不服某区人民政府作出的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案
申请人:萧某
被申请人:某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机关:某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萧某因对被申请人某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理由:1.被申请人违反规定作出补偿决定,不公正不真实;2.申请人明确表示采用安置费方式进行过渡,但被申请人决定采用临时过渡用房进行安置,违背申请人意愿等。
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公示并张贴,被征收房屋评估报告也依法送达给申请人。房屋征收部门因未能与申请人达成补偿协议,报请被申请人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被申请人召开了听证会后作出案涉征收补偿决定并送达给申请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本案中申请人在听证会上明确表示选择自行过渡,要求发放临时安置费,但被申请人作出的补偿决定中并没有按照上述规定及申请人的选择给予临时安置费,而是决定给申请人提供周转用房。该项决定剥夺了申请人的选择权,依法应予以撤销。案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中其他关于补偿方式、搬迁费等内容均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维持。
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中补偿方式如何确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据此,法律明确赋予了被征收人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补偿方式的选择既是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重要内容,也是房屋征收部门作出补偿决定的实质性环节。
(一)如何判断被征收人是否对补偿方式作出了选择。在实践中,一部分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征收补偿协议的,补偿方式的选择以协议的形式固定下来;但另一部分被征收人,未能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这个时候如何判断被征收人的选择意愿?通常情况下,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过程中会与被征收人进行协商、沟通,甚至会召开听证会,这些情况下,被征收人通常都会表达自己的选择倾向,类似于“我要求现房安置,不同意异地安置”或者“我要求分户安置2套房”等。此种情形下,即使被征收人的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在某种程度上,被征收人也对补偿方式作出了较为明确的选择。因而在房屋征收部门作出补偿决定时,一定要全过程考虑被征收人的选择意愿,最大化的保障被征收人补偿方式的选择权。
(二)被征收人未对补偿方式作出选择时,如何确定补偿方式。《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据此可见,房屋征收部门确定货币补偿的标准是按照市场价格,所以就价值而言,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二者之间在理论上应该是等同的。但在具体实践中,由于被征收人的个体差异,不同的补偿方式对其意义和价值也有所不同。那么,在被征收人未对补偿方式作出选择时,该如何确定补偿方式?实践中,部分征收人是按照自己的意愿和需要单方确定补偿方式。具体而言,部分征收人通常综合评估可用安置房源和商品房市场行情等实际情况后,对补偿方式加以人为的诱导或限制,如在安置房源充足或被征收房屋产权有争议等情况下,为消化存量安置房和避免不必要的矛盾,倾向于产权调换方式;在安置房源不足等情况下,为加快征收补偿的进程、节省被征收人过渡用房的支出等目的,则倾向于货币补偿方式,这些情形均侵犯了被征收人的补偿选择权,违反了法律规定。故在实际房屋征收过程中,征收人应以被征收人的实际境况为出发点,综合考虑被征收人个体差异性和市场因素,确定一个最大限度保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补偿方式。
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中过渡方式如何确定
《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过渡期限内的周转用房,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自行解决,也可以选择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第二十四条规定“征收住宅,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支付其自搬迁之月起至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六个月内的临时安置费”。据此,法律赋予了被征收人选择过渡方式的权利。虽然过渡方式的选择并非补偿方式那样关键,但在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被征收人对过渡方式的选择权仍值得尊重,征收人也不能以自己意愿和现有条件单方面作出判断和选择。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看似只是一纸决定,主文部分仅短短几行内容,审查起来内容庞大,需要查清的事实和关注的问题都较多。除却职权依据和程序问题,补偿决定的内容合法性为本案的重点审查对象。而在内容审查过程中,需要关注的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评估机构的选择与评估报告的送达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据此,法律将评估机构的选择权与主动权交到被征收人手里,从而为后期房屋价值的评估鉴定奠定一个公平基础。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中,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是核心内容,是征收人据以作出相应补偿的关键性依据,也是被征收人最为关心的实质性内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在法律明确赋予被征收人异议和鉴定权的情况下,评估报告的送达程序显得尤为重要,因为只有送达程序执行到位,被征收人的异议权才有实现的可能性,补偿协议或补偿决定的实质性内容才能予以确认。
二、用以产权调换的房屋的状态、权属及价值问题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据此,用以产权调换的房屋价值也由被征收人选定的评估机构予以确定,同被征收房屋一样,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评估报告也应送达给被征收人,该送达程序一样重要。此外,关于产权调换房屋的权属,征收人只能将属于自己、可支配的、产权明晰的房屋用以调换,故在审查过程中,应查清房屋的权属。同时,若产权调换房屋为期房,还需查清期房的建造进度,明确“期房”的“期限”,做到“有期可等”。
7.24-31上周工作情况总结 篇七
1、扬礼常案调查并提起管辖权异议。
2、起诉万通案带法官去送达起诉状。
3、接待河北献县法院法官处理王殿强案。
4、东方明珠御景苑工程造价鉴定已完成,等待出报告。
5、整理内蒙工程备案材料。
6、整理大庆备案资料。
7、组织孙用忠案开庭。
8、北京张彦青买卖合同纠纷案提起管辖权异议。
9、与徐电前往宿迁公证处对相关文件公章真实性进行公证。
10、收到泉兴小区甲方对催款函的复函并将其转交许书记处理。
11、对山东华东数字技术公司案提起管辖权异议。
12、对济南金銮混凝土公司案提起管辖权异议。
13、继续向宿城区法院询问金盛房产公司担保金事,仍需等待调出档案方能处理。
14、泗阳周民与我公司分包合同纠纷案,经与主审法官联系决定推迟审理。
15、江苏省高院陈建案下达民事裁定书,高院准予兴邦集团撤诉。
16、通州区法院张彦青诉我公司曼城家园项目部通风道买卖合同纠纷,此事已于孙永平律师联系,并定与周一寄出管辖权异议。
17、济南高新区人民法院关于山东华东数字技术有限公司的材料,已传到山东徐书记处。
18、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徐旭龙一案的判决,此事已分别叫到薛院长和传到徐书记处。
19、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关于山东通发实业有限公司于我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就我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予以驳回,此事已交徐书记处。
20、到宿城区法院参加徐立想人损案伤残鉴定机构摇号。
21、收到泗洪县传票,关于杨常礼诉三华置业有限公司一事,已交钱律师处,周末薛院长提出今天要提管辖异议。
法务处
8.24行政复议情况统计制度 篇八
在上级农业、财政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尚湖镇党委、政府以建设现代农业和促进农民增收为目标,积极向上争取了2011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包括2011年常熟市尚湖镇中低产田改造项目和2011年财政支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尚湖镇万亩现代农业示范区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项目。通过整合项目资金,辅以镇级配套资金,来打造罗墩、常兴现代农业示范区。
根据项目实施的要求,明确职责、加强监管,规范各项操作程序,我镇成立了以镇长为组长的尚湖镇现代农业建设领导小组,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项目的实施按照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的要求,突出加强农业基础建设,以发展优质粮生产为主导,充分利用高产创建契机,积极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我镇结合现代农业总体规划,在争取上级项目资金的基础上,积极配套镇级现代农业建设资金,在土地流转整村流转村----罗墩村、常兴村投资进行万亩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以优质稻米产业为主导,辅以高效大棚蔬菜、优质林果等产业,立足优化农业生产结构,加速优质、高效农业建设步伐,进行高标准连片治理,完善路、桥、沟渠及绿化配套设施,形成“田成方、渠成网、路成框、树成行”的标准化农田。通过农田基本设施配套、土地平整、改善农业交通条件等方面来提高基地建设质量,切实提升示范区整体水平和档次,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在此基础上大力推广优良品种、示范新型种植技术,增强农业科技创新能力,提高土地综合产出率,促进产业升级,努力打造优质粮生产示范基地、高效设施农业生产基地。
项目实施情况:总投资1964.2万元
1、罗墩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投入资金739.2万元),建设内容:核心区域(113万元,包括灌溉站1座,衬砌渠道8.1公里,小农桥1座,机耕路4.8公里等),核心区域沟渠工程已基本结束。其它工程(626万元,包括灌溉站1座,衬砌渠道25.4公里,机耕路4.7公里,防护林1670棵等)已经招标结束,拟在水稻收割前20天开始动工,确保在年内完成。目前已经投入建设资金100万元。
2、农业财政资金项目(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1225万元),其中省级财政资金300万元,县级财政资金200万元,镇级配套资金725万元。建设内容:3500亩土地平整(其中:低洼地填土200亩),衬砌U型渠道33.5公里,连接4个圩的3座农桥建造,3公里7米宽水泥路,河坡修整及绿化,农机库1座、大型灌溉电站1座等。常兴区域土地平整工程已经在夏种前完成80多亩,投资40万元的 24寸泵、55千瓦灌溉站已经在夏种时正常使用。为提升示范区形象,投入10多万元进行了主入口景观设计改造。罗墩农机库房于今天招标(预算价75万元),三桥一路500万元工程正在紧张建设推进中,路面基础已经完成60%,桥梁工程即将进入架设桥面板阶段。苏虞张公路东侧750米绿化带搬迁工作已经完成。整个三桥一路工程确保10月底完工通车。土地平整工程已经邀请规划设计院开始测量设计,计划在水稻收割前完成招投标工作,水稻收割结束马上启动平整。目前已经投入建设资金约300万元。
在项目实施的同时,我镇还及早聘请扬州大学制订了《尚湖镇罗墩村现代高效生态农业产业园规划》、《罗墩村企挂钩现代高效生态农业园规划》,为示范区建成后确定发展布局。示范园区总面积11250亩,总体定位:“以稻为主、以菜为辅、功能多元、产业整合、生态有机”。依据罗墩村农业现状与自然特征,重点发展以优质稻米产业与现代高效设施蔬果产业为核心的主导产业,并配套良渚稻作文化挖掘及村企挂钩农业的现代生态与休闲农业为功能定位,通过高新生态农业技术带动村域农业全面升级,通过有机生产方式带动农业功能的整体拓展,率先在常熟推进村级经济生态农业的高速和谐发展,并将
园区建设成为常熟现代高效生态农业产业集聚发展的精品示范区。
示范区建成后,高效设施农业的比重占园区农业比重40%以上,优质稻米产业的收入占园区的40%左右,村企挂钩型生态休闲业占20%,农业增加值设定为年均增长率为15~20%左右。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合作社、行业协会)5个,示范园区农民人均增收1000元。
其它方面:
我镇练南村、大河村、山鑫村等村利用土地流转契机,建办了集体农场近2000亩,使村级财力得到了增加。同时目前通过单独建账、规范运作,正在积极申办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并且通过以公司+基地的形式,大力发展种业基地和优质稻米深加工等产业和申报绿色、无公害产品,提高农产品附加值。
9.机房24小时值班制度 篇九
为保障中心机房基础环境安全稳定运行,及早妥善处理安全隐患,及时解决政府部门故障申告和配合事宜,制定如下中心机房值班巡检制度:
一、中心机房采用7×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明确到人,值班人员不得无故离岗、脱岗,如遇突发情况,必须提前调班并告知处领导。
二、值班期间,不得进行上网聊天、玩游戏等与值班无关的活动,不得因私事占用值班电话。
三、值班人员认真做好中心机房环境巡检工作,包括机房卫生、电源、消防、温湿度等现场巡检。
四、值班人员认真做好各类网络设备、系统网站、机房环境等监控工作。
五、值班人员应及时响应政府部门的故障申告和其他事项,做好预处理工作,并及时做好内部协调工作,同时做好情况记录。遇到重大情况,需做好反馈或报告处领导。
六、热情周到接待来访人员,做好机房进出人员登记和值班情况记录。
10.24行政复议情况统计制度 篇十
1目的为应对公司配电站可能出现的10KV系统电器事故及火灾事故,提高值班员工在处理事故的准确性及处理速度,最大程度的降低该类事故对系统及整个生产装置的影响,避免事故扩大化,特制定本预案
2范围
适用于公司10KV配电变配电站出现紧急情况的应急准备与响应。
3应急组织与职责
3.1生产部现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成员及名单
3.1.1指挥长:王安红
3.1.2副指挥长:栂新
3.1.3班长:腾荣信
3.1.4应急救援成员:吴红俭、路德光、李强、王平、侯广、张红玉。
3.2职责
3.2.1指挥长职责:负责组织应急预案的编写、评审,发布,是处理潜在事故或紧急事件的总指挥。具体职责是: 负挥应急救责组织指援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协调工作;部署应急策略;需要相关部门协助处理事故时,立即通知公司相关部门评价事故规模和应急级别。
3.2.2副指挥长职责:协助指挥长指挥应急救援的具体工作;指挥长因不可抗巨的因素而不能出现在指挥现场时,全权代理指挥长执行职责。
3.2.3班长负责:执行预案中的具体内容。具体是:做好现场的应急处理、救援等工作,其主要职责:
3.2.3.1负责事故规模的评估。
3.2.3.2决定应急步骤,确保员工安全,减少设备、设施和财产损失。
3.2.3.3指挥事故后的现场清除工作。
3.2.4成员职责
3.2.4.1迅速控制危险源。
3.2.4.2做好现场清洁,消除危害后果。
4应急处置
4.1事故应急处置程序:
4.1.1报警
4.1.2应急处理
4.1.3事故调查
4.2事故应急处置总体要求
4.2.1报警要求
根据事故或险情的情况,最先发现者立即报警,汇报班长及本班值班主任。班长及值班主任根据事故危险程度及时安排处理,判断是否上报生产部、安保部、及公司领导。
4.2.2应急处理要求
4.2.2.1应急的优先原则:员工和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优先,在抢救过中确保人员安全,佩戴必要的保护用品,如:绝缘手套、绝缘鞋、呼吸器、防毒面具、防护服等,防止事故扩展优先;保护环境优先。
4.2.2.2最初响应者:当班事件管理者为最初响应者,事故评估,启动预案,最初协调应急行动的责任由其担当,直到现场主要管理者来替代;其他人员应服从现场事件管理者指挥调度,直到通知的规定人员到达事故现场替代为止;抢救行动的最初响应者由生产和电气人员进行;最初的通讯联络和通报任务可由保卫人员担任。
4.2.3事故调查:事故调查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执行“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不差清楚不放过、事故措施不落实不放过、事故责任人不处罚不放过、事故教训不吸取不放过。
4.3应急处置措施
4.3.1(电网)原因造成晃电
4.3.1.1由当值电气人员及电气维修人员查明高压进线开关柜,带电指示有无指示、保上电压指示、机上电压指示以及进线真空开关开合状况,确认是公司外部电源失电,全装置失电停机。
4.3.1.2由值班电工联系询问供电情况,判明系统失电原因,电气值班人员做好记录。
4.3.2系统在正常运行时因某一段出线或开关本身故障,将造成有故障一段的用电设备停运。
4.3.2.1当值电气人员及电气维修人员查明故障原因,在保障电气安全的情况下,及时恢复送电。
4.3.2.2若不能及时恢复,则由当值人员联系电气班长,确定应急步骤,通知生产部电器主管领导,由电器主管协调相关部门。
4.3.3变配电室火灾
4.3.3.1当值电气值班人员一旦发现变配电室起火,及立即通知电力公司当值调度。
4.3.3.2迅速起用配电室对应灭火设施,对着火设施实施灭火。
4.3.3.3若带电灭火危及人员安全,可直接断相应电源开关,但事后必须做好记录。
4.3.3.4及时处理灭火后现场清理,尽快查明故障原因并实施检修,恢复正常供电。
4.3.3.5若火灾超出控制能力,由调度协调相关部门调公司外签的消防单位协助。
5附则
5.1预案的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公司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演练情况进行修订、更新并解释。
11.24行政复议情况统计制度 篇十一
制度改革全年工作情况汇报
省检查组各位领导:
首先欢迎省检查组各位领导来承指导工作。2009年2月23日,全省提高行政审批效能优化房地产业发展环境电视电话会议后,承德市各级各部门紧密结合干部作风建设年活动,果断采取措施,认识高、行动快,切实解决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存在的审批事项多、审批环节多、收费项目多、企业负担重等现实问题。消除房地产业的发展障碍,最大限度地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合理确定收费项目及标准,为房地产业健康稳定发展创造良好的政务环境和市场环境,取得了明显成效。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领导重视
我市各级各部门主要领导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全省优化房地产业发展环境会议精神,确保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正常、有序、高效运行。市长张古江先后三次召开协调会,主持召开市政府常务会专题研究具体举措。我市于2009年2月23日成立了市房地产项目审批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提高房地产业审批效能优化发展环境的有关政策指导、业务协调、工作监督等工作。组长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宋立民、市委常委、纪委书记卢建国、副市长贾玉英、市政协副主席、发改委主任陈庆武担任,成员由 有关部门一把手担任。全力抓好省房地产新政“一个前置、两个并联、三个全程、四个要件”的协调落实。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审批中心,负责日常具体工作,承担联合审图、竣工联合验收等具体职能。形成协调联动、密切配合、狠抓落实的领导机制。
二、行动迅速
立即组建房地产项目审批专业大厅。为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效能优化房地产业发展环境,确保省委、省政府这一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我市立即行动,积极组建房地产项目审批专业大厅。3月2日,涉及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备案的21个部门全部进驻专业审批大厅,并对进驻部门的首席代表和分管领导进行培训,提出明确要求,对审批办理流程图进行了认真解读。专业大厅同时履行咨询、受理、审核、发证等实质性工作。真正做到“一站式办公、一体化管理、一条龙服务”。3月3日,正式开始对外办理业务。
三、措施有力
一是制定下发配套文件。市政府先后下发了《关于成立市房地产项目审批协调领导小组的通知》和《关于提高行政审批效能优化房地产业发展环境的实施意见》,市房协办下发了《关于公布承德市房地产审批和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关于转发〈河北省关于公布取消停收降低收费标准放开收费标准和下放权限的41项涉及房地产开发收费和基金项目〉的通知》、《关于继续执行垄断企业代建费原政策标准的通知》、《关于规范承德市房地产项 目审批用章的通知》、《承德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行政审批全程办理实施方案》等多个政策性文件。为各级各部门提高审批效能提供政策依据。二是公示文本。专业大厅利用广告牌匾、显示屏、触摸屏等公示承德市保留的审批和收费项目目录以及房地产开发项目行政审批流程示意图。各窗口通过告知单、服务指南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公示审批依据、提交材料、收费标准、承诺期限等,方便企业咨询办理。三是编印了《承德市房地产项目审批盖章收费指南》。内容包括省市领导讲话、文件,省下发的审批盖章收费清理情况和34部与房地产收费有关的法律法规,便于各级各部门了解掌握情况。省委研究室、省法制办、省房地产协会等领导来到我市房地产项目审批专业大厅调研时,对我市的做法给予高度评价。四是制定统一收费管理办法。严格执行执收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监管、监察督办、中心协调,实行票款分离、专户管理。
四、狠抓落实
省政府出台的房地产“新政”,宗旨是提高审批效率,核心是缩短审批时限,切入点是减少盖章数量。审批事项只许削减,不许增多;审批用章只许减少,不许增加;审批收费只许降低,不许增高。审批备案数量不许超过28项,审批收费项目不许超过22项。我市以此作为一条红线,严格把握。具体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行政审批部门调整领导分工、集中科室职能、下放审批权力。房地产项目审批专业大厅进驻首席代表,全权负责本部 门的审批业务。通过公示信息和明晰审批办理流程,使当事人一看就清、一问就明。二是切实加强制度保障。严格落实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AB岗制、限时办结制、超时默认制、缺席默许制、延时服务制等行之有效的方式方法,提高审批效能。三是实行引领服务、帮办代办服务,切实提高服务水平。四是强化硬件支持和技术手段约束,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实现了电子监察,并大力推行网上审批。五是切实缩短审批时限, 严格落实“科室审批不过天、部门审批不超三”。市建设局由原来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备案等11个公章,缩减为1个公章。施工许可证的审核与发放,受理后,一般情况1日内完成。市城乡规划局再造审批流程,在土地招拍挂之前,出具规划刚性条件。将专家评审、专业部门审查、项目公示变为超前服务。六是实行施工图联合审查。房地产开发项目进入审批程序后,由房协办统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联合审图,任何部门都不得流离于封闭运行的流程之外,进行单独审图和验收,杜绝了双轨制运行和体外循环。联合审图由市房协办牵头组织联合审图会议,与会部门必须当场书面提出明确意见或者补正意见。联审通过的,形成联审会议纪要,并附《项目联合审图意见表》,加盖“承德市房地产项目审批联合审图专用章”,下发相关部门和开发企业,作为规划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依据;对联审未通过的,出具承德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联合审查不予通过决定书,提出明确整改要求,作为开发企业修改设计以及再次联审的依据。全年共召开碧麓嘉园、祥云小区、世纪城三期、秀美家园、忠义庙小区、滨河佳苑项目等17次联合审图会议。七是实行竣工联合验收。市房协办凭《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组织规划、建设、城管、公用、市政、园林、消防、人防、地震、环保、气象、技术监督、教育、文物、水务、安监、国安、建设档案馆等部门现场进行竣工联合验收。验收完毕,市房协办召开联验部门竣工联合验收会议,与会部门必须当场书面提出明确意见或者补正意见。对竣工联合验收通过的,形成联合验收会议纪要,并附《项目竣工联合验收意见表》,加盖“承德市房地产项目竣工联合验收专用章”,下发相关部门和开发企业,作为开发企业办理产权登记的依据;对联合验收未通过的,出具承德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联合验收不予通过决定书,提出明确整改要求,作为开发企业整改以及再次验收的依据。全年共对汇丰园小区、静雅山庄二期、致爽家园、宝龙商住楼、武阳花园东区等7个项目进行竣工联合验收。八是联合踏勘现场。变过去开发企业找多个部门,为现在的审批协调会和部门一起上门服务。需要看现场,由房协办统一组织,联合踏勘。
五、成效明显
房地产新政施行后,仅市审批大厅就为市区68个房地产项目现场勘查57次、联审联验33次,办理房地产有关审批手续340项,涉及建筑面积101.77万平方米,总投资23.9亿元。
(一)所办理的项目从取得用地规划许可证到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平均在12个工作日内办结。我市第一个参照省房地产新政 施行的热河上庭〃碧达园项目,从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到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仅用5个工作日。
(二)运用这一新办法,解决了一些老问题。对居住几年未验收不能办理房本的,组织联合验收。如,9月18日市长大接访议定的二牌楼小区12号楼项目,市房协办本着特事特办、好事办好的原则,认真了解项目原委。此项目是原定的双桥区安居工程,目前,开发企业已不存在,鉴于此,市房协办立即组织“联验部门”负责人,进行实地现场勘察,在不违反法律政策的基础上,要求各部门提出明确验收意见,并对所提出的补办意见负责督办整改落实到位。双桥区负责后续工作,确保居民安全正常生活。切实解决了久拖不决的居民房本问题,维护了群众利益。
(三)所办理的房地产审批用章一般不超20个,分别为土地出让、用地规划、修建性详规、消防审核、审图合格证、施工图联审、工程规划、排水许可、垃圾处置许可、工程施工许可、特殊设备使用、商品房预售许可、质量监督报告和竣工联合验收等。
以上是我市的一些做法,和省里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我们将以省检查组这次督导为契机,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做好今年的工作。
下面有几点建议,不一定正确,请领导参考。
1、省政府公布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行政审批流程示意图》中,将国土部门提供具备出让条件的土地、环保部门提供审定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地震部门提供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文件以 及规划部门提出刚性规划条件等,很清楚地列为前置条件,但整个流程中,并未将产权登记和建设项目档案移交列入整个流程,使得整个流程有头无尾,不太完备。
2、房地产项目施工图联合审查、竣工联合验收,既然已作为房地产审批流程中两个实质审批事项,那么负责组织实施此项审批工作的机构就应该明确机构编制,增加一定级别干部职数,并在人员经费等方面给予保障。
3、要举一反三,所有建设项目审批,都可参照房地产审批的做法,简化手续,减少环节,提高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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