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届三中全会: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2024-07-06

十八届三中全会: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精选5篇)

1.十八届三中全会: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篇一

建立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摘要:随着工业化与城市化的快速发展,我国城市的区域和范围必然要扩大,大量的农村土地必然会转化为城市建设用地。因此,农村土地进入城乡建设用地市场的方式,过程必然关系到城市化进程的速度和质量,关系到城乡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关键词:统一建设必要性;问题;措施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要求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对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必须通过有形的土地市场,以公开规范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与国有土地享有同等权利。《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指出,要深化土地管理、户籍制度改革,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和人力资源市场。

一.建立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必要性

1.破除城乡二元制结构,进而缩小城乡差距

城乡二元制的实行,将国有建设用地市场和集体建设用地市场无形的分离。自推行国有建设用地市场制度改革以来,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制度逐步形成了以挂、招、拍等方式,建设用地市场得到了很大完善。而集体建设用地市场如同子虚乌有,又受各方面条件的限制,权利得不到施展,因而集体建设用地的经济价值难以得到体现,相反只能以变相流转的方式出让土地,致使集体组织得不到应有的利益。随着工业化、城市化快速推进以及新农村建设的启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非农建设用地需求不断扩大,农村土地尤其是城市郊区农地的价值日益提升,农地流转的隐形市场普遍存在。为此,迫切需要建立统一的城乡土地市场,以规范和高效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打破城乡二元结构,缩小城乡经济差距,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2.盘活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由于我国农业发展的相对滞后,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在城市找下工作,其中一部分人在城市购置了房产,实现了在城市的定居,而在农村还滞留有宅基地长期搁置不用。依照现行土地财产制度,这些土地既不能上市流通,也不能另做别用,造成了资源的极大浪费。通过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可以将低效、闲置的集体建设用地,统一服务于城乡各项建设,进而盘活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缓解土地需求的压力。

3.提高建设用地效益,增加农民和集体收入

参照国外的一般经验,农村人口减少,农村建设用地数量也应该大量减少。但是呈现在我们眼前的确实另一番现象:农民在城市仅属于流动人口,往返与城市和农村,农村人口其实没有下降。农民在城市通过打工积累财富回到农村,在农村建设新房,出现了许多一户二宅,多宅的现象,导致村庄建设面积无限的扩大和社会财富的分散[3]。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的收入水平虽然有了很大的提高,但其中很大一部分收都投入了房子里,被迫减少其他消费。农村的房子还没有产权证,目前还无法抵押和流通。另外,农村村民自建房的容积率太大,基本上每户都存在,实际使用面积大大小于实际的建筑面积,闲置率很高。所以这部分建设用地能够有效流转或集约利用,农民和村集体都能从中获得很大一部分收入。

4.缓解城市建设用地市场紧张,使房地产价格逐步趋于理性

2008年国务院对《全国土地利用规划纲要》的批复,保护18亿亩耕地已是绝对不能突破的红线,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将受到最严格的限制。在城市化进程中,建设用地紧张的局面越来越严重。这时将农村建设用地通过市场流转进入城市建设用地,那么城市建设用地紧张的局面将大大缓解。逐步消除社会对建设用地的投机和炒作,使房地产价格逐步趋于理性。因此,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是理性的选择。

5.缩小城乡差距,统筹城乡发展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是缩小城乡差距重大举措。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城乡统筹发展,走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道路,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公共财政范围,逐步改变城乡二元结构,努力消除城乡协调发展的体制性障碍,促进资源在城乡之间合理配置。

二、建立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遇到的问题

1.制度不完善阻碍构建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

《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对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必须通过统一有形的土地市场、以公开规范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与国有土地享有平等权益。构建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存在着制度性障碍,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存在着产权不清、产权内容等诸多弊端。现行的土地制度无法适应市场经济配置资源的需要和城乡统筹发展的要求,导致集体土地不能直接进入建设用地市场。同时由于土地要素配置时间长、效率低、交易成本过高,造成土地闲置、浪费和稀缺并存。

2.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不完善影响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建立

社会保障体系在农村尚未建立,因此土地是农民安身立命的保障。在没有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情况下,允许农村土地进入城乡建设用地市场,会引起农地的升值,一些农民贪图眼前利益,转让宅基地和房产。而后由于诸多原因导致破产,丧失收入来源使其生活没有了保障。所以政府部门在引导农村建设用地入市时,应同时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使农民没有后顾之忧。

3.农村耕地保护面临巨大压力

当前农村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将农村耕地变为城市建设用地的情况还时有发生,致使我国耕地面积已逼近“十八亿亩红线”,农村耕地面临巨大压力。农村建设用地市场放开,必然带动土地价格的上涨,大大提高农民转让土地的收益。可能引发局部地区城乡建设占用耕地,导致耕地数量下降,给耕地保护带来巨大的压力。

4.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不明确将影响建设用地市场的进程

由于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界定不严,带有较大的不确定性与变动性,更缺乏明晰化和规范化的土地产权主体。《宪法》中规定农村土地归集体组织所有,但没有对集体本身作一个明确的定义:《土地管理法》中规定了3个农民集体,即乡镇农民集体、村级农民集体以及村内农民集体,但是依据谁经营管理,土地就归谁所有的划分方式既不合理也不科学。而在现实操作中,大部分农民对于土地归谁所有都存在疑惑,村内生产小组与村委会对于农村土地都有一定的管理权和控制权。因此,农村土地的所有权主体极其不明晰,这对于城乡土地市场一体化进程中供给主体的培育极为不利,容易造成利益纠纷[2]。但在现实生活中,国家是土地的实际所有者,即使是集体组织享有的那一部分土地产权,也缺乏真正明确的组织载体,造成土地的所有权不明确。

三、城乡建设用地一体化的政策建议

1.健全相关法律制度,使符合条件的农村建设用地进入市场

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首要障碍是现行的土地管理法规,要使城乡建设用地市场健康,有序,规范的发展,必须修改相关的法律条款,为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提供法律上的保障。必须修改《土地管理法》中关于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等规定,开放城乡建设用地市场,使农村建设用地在符合相关规划的条件下进入建设用地市场。

2.制定有效的土地收益分配政策,促进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

农民将土地直接流转城乡建设用地市场的目的就是分享城市化过程中土地流转的差级收益,因此制定合理的土地收益政策,将城乡结合部的高额土地利润,平衡给升值空间相对较小的农村,以实现社会公平。在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农村又土地承载着社会保障的功能,因此必然减低农民流转土地的积极性,必然会给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带来阻力。为了促进建设用地市场的发展,必须相应的构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以此来保证失地农民的最低生活水平。

3.做好集体建设用地市场的确权工作,赋予农民完整的土地产权

明确产权要依靠土地登记确权,实行土地统一登记发证制度。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据已确认的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造册,核发土地权利证书,确认所有权及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避免土地流转过程中的权属纠纷,维护合法权益。赋予农民完整的土地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转让,入股,租凭等。

4.科学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保死守18亿亩耕地红线

目前,新一轮我的土地利用规划正在编制。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符合实际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另外,国土资源部门也必须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是本着集约利用的原则,将各类用地集中连片;二是严格控制耕地你非农化,使用耕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计划;三是落实严格的耕地占补平衡,占用耕地后必须补充相等数量和相同质量的耕地。唯有如此,才能做到确保18亿亩耕地红线。

参考文献

[1]高圣平.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现实与法律困境[J].管理世界,2007

(3):62-72.[2]陈尚春.以市场经济手段合理配置土地资源[J].国土资源通讯,2006.2.

[3]倪树高.稳妥地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市场一体化进程[J].浙江经

济,2009.03

[4]朱珍.城市化背景下城乡土地市场一体化的探析[J].台湾农业探索,2010.02

[5]颜强.率先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的若干问题[J].中思

网,2009.11.[6]段俊.论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构建[J],2009.12

2.十八届三中全会: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篇二

在我国,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不断完善, 国有建设用地市场的规则已日趋成熟, 为之服务的配套法律法规及政策基本成形。而集体建设用地受土地性质及土地用途的管制, 仍然适用着与城市完全不同的法律规则, 调整二者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政策存在着极大差别。现有集体建设用地上要适用于本地区乡镇集体经济企业的发展、公共公益设施的建设等;而国有建设用地市场主要面向国家和地方的工商业发展、房地产开发以及公共公益设施的建设等需求。

城乡土地的二元差别究其原因是由于农村和城市在功能和经济发展战略上的差异所决定的, 但这并不意味着二者可以被截然分开。在城市发展到一定阶段后, 两个土地市场在事实上和法律上的相互连接和影响, 是不可回避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及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 是否有必要打破原有的土地双轨制度和改变集体土地征收体系, 建立真正的集体建设用地市场被提上了议事日程。

二、建立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必要性

1. 打破城乡二元结构, 缩小城乡经济差距的需要

我国是一个农业人口占绝大多数的农业大国。城乡之间的差别历来存在, 且现已形成了较大的体制惯性, 严重制约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

由于长期实行城乡分割的二元制度安排, 建设用地市场也被人为地割裂开来。国有建设用地市场自推行土地制度改革以来, 以招、拍、挂为主要形式的国有土地出让制度逐步形成, 市场体系不断完善。而集体建设用地市场看似存在市场, 但由于流转受限, 缺失了重要的权利内容, 集体经济组织难以实现其土地应有的经济价值, 而只能通过一些非规范方式让土地得以变相流转, 但流转的绝大部分利益却被小部分人所侵吞而没有让整个集体经济组织受益。因此, 建立统一的土地市场, 打破城乡分割的体制壁垒, 保障农村主体权利价值, 消除在资源利用与转化方面的城乡差别, 对于缩小城乡经济差距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 确立国有与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平等地位的需要

《物权法》第三条规定,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第四条规定,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从《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 在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 国家、集体是平等的所有权主体, 各自对其拥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完全财产权, 并且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也就是说, 既然国有土地能够自由上市流通, 集体建设用地同样应该跟国有土地一样, 在其所拥有的土地上设立可自由流转的用益物权, 并以同样的价格向需要用地的企事业单位流转。政府可通过土地利用规划对这些交易活动进行规范, 并征收土地交易的相关赋税, 但土地增值的收益从法律上讲归农村集体而非国家所有, 集体经济组织仍然保有土地的最终所有权。

3. 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体形式, 充分实现集体土地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的需要

当前, 在我国《宪法》、《土地管理法》、《农业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涉及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相关规定中,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体的表述存在含糊不清、相互矛盾及与社会现实不符等问题。例如, 对农村土地仅规定归农民集体所有, 但对“农民集体”的含义、表现形态未做明确界定, 并有将“农民集体”与农村、农业经济组织混用之嫌。因此, 虽然《宪法》、《土地管理法》、《物权法》都明确规定了农村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但是, 集体土地的主体身份却没有明确的组织内涵, 弱化了主体的组织性, 造成其市场主体的缺位。而当城乡建设用地市场统一后, 权利主体行使权利和分配利益的前提必然是权利主体的明确, 否则, 即使集体建设用地市场与国有土地市场最终能实现统一, 也会由于主体的不明确造成土地价值的无法实现。

三、建立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可行性

1. 城乡土地利用规划的不断完善为建设用地市场的统一提供了有力支撑

按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的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规定土地用途,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过去由于种种原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没有发挥应有的约束力和强制性, 其作用被不断弱化。但近年来, 随着各级政府对城乡土地利用规划重要性认识的不断提高, 规划的严肃性和连续性得到了较大强化, 为城乡建设用地市场的统一奠定了良好基础。

2. 集体经济组织的民主决策程序进一步完善, 基

层民主水平逐渐提高

我国目前的农村基层民主制度的主要实现方式是村民自治机制, 目前基本实现了由村民直接选举、监督、罢免村委会成员, 并参与履行集体土地所有权。

随着村民自治范围和广度的不断扩大, 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能够对其土地使用权的处分进行正确表决并很好地贯彻执行, 集体土地权利人的权利价值回归也就指日可待了。

3. 农村财政金融体制的逐步健全是实现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重要保障

近年来, 各级政府正努力建立健全服务于农村当地经济制度建设的财政金融新体制。通过农村信用社、商业银行、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 积极开展农村金融信贷业务, 对于流转出来的集体建设用地开发给予贷款支持, 有利于实现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的平等地位。

4. 政府部门监管水平的提高确保了集体建设用地市场秩序的良好运行

随着我国依法行政观念的深入人心, 政府管理部门的监管水平正在逐步提高。有人曾担心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市场放开后, 可能会因为监管不力或政策制定上出现疏漏造成集体资产的大量流失、集体土地权利人利益受侵害以及因集体土地进入一级市场而影响政府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能力等。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稳步发展, 管理水平与法制观念的较大提升, 应该会较好地避免上述问题。可以预见, 两种土地市场并轨后所发挥的互补作用将难以估量。

5. 全国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试点为城乡建设用地市场的统一奠定了实践基础

事实上, 自改革之初, 中央一直未中断过组织部分地区进行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试点实践, 而自1999年以来, 国土资源部更在全国范围内较大规模安排了30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全国不少地方政府亦在积极推动或由农民自发进行更多尝试。虽然各地实践探索不尽相同, 但基于现实合理性所总结的典型经验或成功模式, 大多已突破了现行法律所设置的制约条件, 为创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制度指明了方向。

3.十八届三中全会: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篇三

“十二五”期间,我国的城镇化率已达52.5%。但在城镇化进程不断推进的过程中,农村也出现了“空心村”的现象,即大量农村的房子空置无人居住。中国社科院农村所研究员党国英等专家在湖北、山西、广东、河南、宁夏等地的30多个行政村进行了调查,他们以大范围村庄调查数据为基础进行估算表明,我国村庄空置面积超过1亿亩,相当于全国耕地总量的1/18。据广东省农业厅的资料,广东农业人口有4100多万,但真正在农村的人口只占1/3左右。然而我国在城镇化的同时,逆城市化也不断发展。据北京的一项最新调查显示,在被调查的人中,有54.5%的人近期有意到郊区投资,70%的人有意到郊区购买第二居所。

最早关于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的政策文件,可以追溯到《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规定》,《规定》指出:“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村庄、集镇、建制镇中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对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必须通过统一有形的土地市场,以公开规范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与国有土地享有平等权益”。不过,在具体的改革部署上,城乡统一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市场尚只局限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上,这指的是乡村企业用地即农民集体兴办企业或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企业的用地,而且,试点先行,为期三年,直到2017年。尽管法律制度不允许集体建设用地入市,但从本世纪初以来,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文件却多次提出,要探索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流转的办法。在中央精神指引下,一些省级政府积极部署开展这方面的工作。2005年6月,广东省政府颁布了《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草案)》,这是我国第一个允许集体建设用地直接入市交易的省级地方性法规,实际上是把全省纳入试点。2012年广东在全省建立了农村资产交易网络管理平台。包括农民的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厂房、商铺、农机等各种固定资产的出让、出租、转让、转租、买卖等一切市场交易活动,都可以在网上进行申报及交易。

在广东省这样允许先行先试的地方,可以考虑把集体建设用地逐步引入统一市场,应根据公益性用地、经营性用地、宅基地等不同类型,在政策上区别对待,建议如下:

一是明确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和耕地、林地、鱼塘等,颁发土地使用证。允许农民的土地使用权上市流转、交易、入股和抵押贷款;利用好农村的小产权房,在不影响城市整体规划的前提下,允许城郊农村的小产权房开展租赁经营业务;符合城市规划的小产权房可在补交土地出让金后取得土地使用权;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增建设用地(城中村),可以征为国有,但要赋予被征地农民谈判地位,其公益性用地征收补偿费应主要参照土地市场价格进行补偿;鼓励集体土地股份制改革,成立集体土地股份合作社或股份公司等,使农民对集体资产享有充分的股权。

二是经营性用地,如用于工业、商业、旅游、娱乐等用地,应有步骤地放开,允许其进入市场流转。在工业用地方面,应在明确各市工业用地权限的基础上,统筹规划全省的工业用地指标,珠三角九市具有招商引资的先天优势,而对于粤东西北地区而言,特别是生态功能区就相对困难。可以将粤东西北地区的部分工业用地指标以股权形式流转入股珠三角地区的工业园区,这样一来,既可以提高全省工业用地指标的经济效益,又可以通过土地股权分红的方式,帮助粤东西北地区的发展;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也可以用于开发房地产。同时,开征物业地产税。集体土地以出租、入股、转让、抵押等方式供应给企业,既降低了企业用地成本,又保证了农民可以长期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地方政府也可以获得税收。

三是宅基地流转,可分区域、有差别、按步骤推进。第一步,可以先开放宅基地租赁市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外人员都可以承租。第二步,适当放开宅基地的抵押和转让市场。第三步,在城乡住房、医疗和社会保障体系完善时,可以考虑完全放开宅基地流转市场。应尽快对农民拥有的符合规定面积标准的宅基地给予确权登记发证,超面积的宅基地实行有偿使用但不列入登记发证面积,尽快制订宅基地流转管理办法,使宅基地依法有序流转。

四是试行地票制度,解决粤东西北边远地区农民的宅基地收益问题。宅基地市场的地域性很强,经济发达地区特别是城乡结合部,供需两旺,但在粤东西北的纯农业或林业地区则是没有多少需求,供给的余地也很小。建议参考四川省试点的地票制度来解决这个问题。所谓的地票,是指将闲置的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农村公共设施和农村公益事业用地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行复垦,变成符合栽种农作物要求的耕地,经由土地管理部门严格验收后腾出的建设用地指标,由市国土房管部门发给等量面积建设用地指标凭证。这个凭证就称为“地票”。地票可以在农村土地交易所进行买卖。民间称之为“地票交易”,官方称之为“指标交易”。

五是在广东的粤东西北贫困地区,可以优先试行在非耕地(林地)规划建设用地的政策。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对于到边远地区农村投资发展生产的企业家,允许当地政府在其承包的山林地(不能占用耕地)上划出一定面积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用于建设住宅、养老院、宾馆等,允许企业家在边远的山区建設小型飞机场,并拥有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的产权。以帮助这些地区发展经济,增加就业、规划和保护好森林和生态环境,实现脱贫奔小康的目标。■

4.十八届三中全会: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篇四

6月 国务院研究部署金融十条,积极推动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培育发展。

7月 央行宣布,将全面放开贷款利率管制。

8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8月 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决定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

9月 时隔18年后我国重启国债期货交易。

9月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正式挂牌成立。自贸区内金融试点包括:利率市场化、汇率自由汇兑、金融业的对外开放、产品创新等,也涉及一些离岸业务。

10月 贷款基础利率集中报价和发布机制正式运行。

35年前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拉开了改革开放的序幕,一路走来成就“富裕中国”,成为了世界第二大经济体;35年后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承担着改革攻坚的重要使命,一路前行建设“富强中国”,共圆伟大复兴之梦。上世纪90年代初,当苏联、东欧发生巨变之后,邓小平不是让改革停下脚步,相反却加快推进改革,“南巡讲话”把改革开放推向新的高潮,中国经济出现了持续的快速增长。如今,改革已进入了深水区,进入了攻坚阶段,改革模式本身也需要加以变革。十八届三中全会,激发中国变革新活力,再启中国增长强动力,升级中国经济硬实力,同心共筑中国梦,我们充满期待。

与其他领域的改革相比,金融改革更易于从全局和总量层面进行突破,从这个意义来讲,金融改革有可能、也有必要成为下一步整个经济改革的主要突破口之一。

新一轮经济改革对金融改革提出了新的要求

其一,要以金融改革来抓住全球经济再平衡背景下中国经济发展的有利时间窗口。放置到外部变化的大背景下,中国经济与金融改革的机遇来自于:一是发达市场的结构性问题短期内难以改善,由此带来的国际货币体系重构,为人民币国际化、金融机构加快“走出去”步伐创造了有利外部条件;二是以部分非洲国家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基础设施投资大有空间,推进在该区域资本输出既有助于消化国内过剩产能,还可逐步形成非洲的人民币市场。其二,要以金融改革来促进经济转型和产业升级,并支持城镇化的继续推进。

其三,要以金融改革来化解当前经济与金融体系中存在的金融风险。目前无论是经济增长还是货币化进程都难以达到过去的增速,中国经济增长正处于从高速增长向中速增长的转换阶段,结构转型的压力加大,同时货币化也在逐步进入尾声,因此,化解金融风险的这种传统政策逻辑需要做出重大改变,必须及时转移到深化金融改革上来,一方面要加强对融资主体和金融中介的市场硬约束,强化市场纪律;另一方面,对存量的资产可以采取更为市场化的方式来处置消化。

其四,要以金融改革配合财税改革、要素价格改革等多个领域的改革,提高改革的协同效应。当前的经济改革是一项系统性工程。财税、金融等领域中体制机制性问题往往相互交织并彼此牵制,某一个领域改革的单兵突进难以取得实质效果,需要综合改革举措的统筹规划。硕果累累。

实践证明,没有改革开放就没有中国的今天;没有改革开放,也就没有中国的未来。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号角已经吹起,让我们以更大的勇气去继续探索深化改革的道路与模式,以更坚定的信心去践行改革开放的理念,用新的姿态迎接全面深化改革的时代。

5.十八届三中全会: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篇五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郴州人事考试网。【解读】

“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体现出重大决策有法可依、依法追责思路。最关键的就是“终身”两个字。只要是滥用决策权或失职渎职等原因导致重大决策出错,那么不论时间变化、空间变化,也就是不管经过了多少年,是现职还是已经退居二线,不管身处何地,都要对错误决策付出代价。这有利于促进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慎重决策。[意义] 一是让权力不能干预司法。实践中存在各种各样的权力,都有各自的界限。党的领导权表现为党的意志能够体现为法律,但这是原则上的指导,并不能对具体司法行为直接干预。同样,政府的行政权力也是不能直接干预司法的。但现实中,这种情况并不少见。公报的表述明确了这不是一个“虚问题”,而要进行实质上的规范,违法就有责任追究,从制度建设而言很有意义。

二是更加坚定明确地彰显了“法治高于人治”的理念。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是一种典型的“人治”行为,即以个人意志干预法律程序,公报的表述将这种做法彻底否定,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核心价值,也就是树立法的权威,反对个人意志。这个表述不仅是理念的彰显,也有具体制度操作的设计。法治的核心就是有明确的规则和程序,不管什么案件都要按照既定规则和程序来办。公报提出的“记录”、“通报”到“追责”,实际上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追责线索,使得理念能更好落地,更具有可操作性。未来应当使法治程序化、规范化的建设站在更高起点,从理念和技术上都体现法律制度规范化的积极意义。

[之前的做法及影响] 行政决策权,尤其是重大决策权,是一种非常机会主义的决策,或者说是一种随意的决策。这种决策都是为了赢得政绩,为了个人的私利,滥用决策权做出的决策。过去没有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也没有倒查制度,往往是在重大决策过程中,“决策拍脑袋,执行拍胸脯,走人了就拍屁股”。

制度的缺失,一方面影响决策的合法、公正、科学、民主,另一方面使得决策对国家和人民造成利益损失,但又无人负责。导致决策的成本非常高,决策的后果非常严重。

现在提出要建立终身责任制,实际上就是为了保证每一个领导干部、每一个决策者要对自身的决策负责任,不能随意做决策。[变化]

过去虽然提决策责任制,但是从没提过“终身”两个字。“终身”强调了对决策者的要求更加明确,永远也脱不了干系,只要你是错误、违法的决策,不管你的岗位怎么变,不管过了多少年,最终你都要为这个错误违法的决策承担责任。实际上,将会产生很强的约束力。至于倒查制度,就是如何来确定责任、如何来追究“终身责任制”。出了问题,如何来追究决策者的责任呢?倒查是最容易、最有效的方式。根据问题,来倒查决策本身是否合法、合理、科学、民主,这样就能发现谁是真正应该对决策负责的人。[困难之处] 终身责任制”的建立有难度,从一个决策不负责任到一个负责任就是一个艰难的过程,会有很多不适应。如果一个决策不仅要负责,还要终身负责的话,决策者一定会觉得有很大压力。所以决策会更加谨慎、小心。

可能会有来自领导干部的阻力。行政领导干部不愿意负责,更不愿终身负责;更愿意随意决策,随时决策,永远不承担任何责任--有这样的心里,有这样的抵触、排斥的情绪,并不难理解。关键是这个政策一旦落实,会对领导干部产生很强的约束力。[解决措施] 如何使制度落实,一是应尽快将党的文件的要求转换成法律,把终身责任制和倒查制都明确为法律的义务和制度。

二是建立配套制度,比如建立领导干部的诚信档案,记录官员的决策过程;最好转化为相关法律法规,使终身责任追究制成为领导干

部的法定义务,这对下一步追究责任或者说预防重大决策过程中的违法现象都会有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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