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铁路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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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铁路监督管理局(精选12篇)

1.成都铁路监督管理局 篇一

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2012年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思路

创建日期:2012-3-9信息来源: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各区(市)、县质监站,本站各科室、高新分站:

2012年,我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思想是: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提出的“领先发展、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奋力打造西部经济核心增长极”这一发展定位以及“双核共兴、三产联动、圈层融合”的全域成都发展思路,坚定不移地推进城乡统筹、四位一体的科学发展战略,在各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下,主动突破制约管理瓶颈,科学创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强化落实责任主体的责任,以优化监督模式为着力点,扎实推进建设工程质量差异化管理,继续完善以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政府重点工程、商品房等层次分明、重点突出的分类监管架构,充分发挥全市各区(市)、县质量监督机构工程管理特色,努力实现质量兴业,城乡统筹的发展目标,不断推动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水平的提升。

一、2012年我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主要目标任务

1、加强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地铁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确保报监工程监督覆盖率100%。

2、严把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质量关和地铁工程施工安全关,确保结构工程安全,防止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重大质量事故发生,防止地铁工程发生重大施工安全事故。

3、完善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大力推进监管模式的改革,倡导科学监督,重点监管、奖惩并举的新模式。

4、加强建设工程信用管理体系建设,着重对工程建设参与各方主体质量行为和地铁工程施工安全行为的监管。以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制度为抓手,强化对受监项目的差异化管理,促进监管效能提升。

5、进一步提升施工现场实体质量监管水平。狠抓 “样板房和样板段制度”的落实,有效治理工程质量通病。积极开展“优质”工程评选和质量观摩示范工程活动,树立质量典型,提升全市工程质量水平。

6、继续加强对我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人员和地铁工程安全管理人员、村镇建设工程质量技术人员的培训,年培训人数不少于1000人。

7、认真做好质量投诉和群众来信、来访受理工作,投诉受理率100%,办结率不低于90%。

8、加大对区(市)、县质量监督机构的业务指导和质量监督人员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监督队伍业务水平。

9、切实做好灾后二次重建项目的督导工作和质量回访制度督促落实工作,让灾区群众安居乐业,充分享受到城乡统筹发展的成果。

10、完成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各项工作。

二、工作重点及完成目标任务的具体措施

(一)加强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质量监督

2012年,我们将采取以下举措做好对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的质量监督:

1、调整监督模式,开展对结构工程关键部位施工过程的重点抽查和对子分部、分项等工程的不定期巡查,实施以监督各责任主体质量行为为主导的管理模式,将日常监管和不良行为记录扣分管理手段相结合,巩固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继续推行结构隐蔽监督检查前的书面告知申请制度,确保验收程序规范,质量责任明确。

2、进一步加强对施工现场质量保证体系的监控。将数字信息化监控手段融入到施工现场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管理,督促相关人员履职到位。

3、严格执行分段发包、总分包备案管理制度。在监督过程中,加强对子分部等工程的分段发包和总分包备案情况的督查,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提高分包工程施工质量,同时在竣工验收阶段对应落实,形成闭合管理。

4、加大现场对勘察报告、施工图设计审查文件及施工过程隐蔽记录、监理日志、质量检测报告等资料的抽查力度以及对不同工艺、工法在地基施工阶段中运用效果的调研,形成适应于本地区的措施和监管办法。

(二)突出监督重点,加大对政府投资工程和民生工程的重点监督和主动服务力度

1、总结创新监管经验,广泛宣传,树立典型,带动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施工质量水平全面发展。同时针对即将迎来的“北城改造”“天府新区”等集中规模建设,做好技术贮备,技术交底,开展前瞻性创新工作。

2、精准掌握质量动态,稳步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等“民生工程”建设。一是主动与房屋管理等相关部门衔接,跟进度,抓落实,密切进行周期性跟踪监控。二是定期组织召开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设情况通报会,明确各部门质量任务,建立沟通、服务平台,保证其工程的顺利建设。三是适时开展质量大检查和不定期的专项巡查,精准掌握工程动态,加强施工过程把控。

(三)继续加强地铁工程安全质量管理

继续巩固和优化地铁1、2号线质量安全监管一体化管理体系。除常态化管理外,不定期开展安全质量大检查,跟踪了解地铁工程的建设进度以及存在的主要安全质量隐患,督查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以及人员、物资的落实等,进一步提升地铁2号线后续工程和即将开建的地铁4号线等工程的安全质量监督管理水平,防止地铁工程发生重大施工安全事故。

(四)实施质量行为管理平台

1、全面、有效的实施不良行为扣分管理制度。作为常态化管理的重要惩处手段,将进一步加强对不良行为扣分单位和个人的警示教育管理、重点督导和培训,有效促进建设责任主体质量责任意识的进一步提升。

2、构建闭合的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评价平台。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共同维护建设市场诚信建设。一是主动加强与建设责任主体间的工作交流,做好质量咨询和服务工作;二是将日常行为监督、相关业绩评价手册管理、信用评价制度等有机结合,规范其企业或个人质量行为;三是通过专项检查及与行业协会协作联动规范市场;四是探索激励管理机制和逐步开展岗位人员培训,促进质量责任意识的提高。

3、通过检测数据联网管理、专项检查、检测机构信用等级评价等手段来促进检测市场的规范和检测工作的质量。

4、与市建委相关处(室)联动实施工程建设各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及其人员优良(不良)行为的记录,进一步构建我市质量信誉评价机制,营造良好的建筑市场氛围。

(五)继续做好灾后二次重建项目的质量督导工作

1、做好本站重点督导区域的各项工作。

2、指导和协助重灾区质量监督机构做好相应的质量监督工作以及开展质量保修、质量回访制度的督促落实工作。

3、深入调研质量监督管理在城乡统筹建设实践中的好办法。

(六)以遏制群体质量投诉发生和降低质量投诉率为目标,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监管,做好质量投诉处理的监督工作

1、严格按照《成都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认真做好质量咨询和质量投诉监督处理工作,用心搭建老百姓与建设方之间沟通的桥梁,为民排忧解难。

2、强化治理住宅工程质量通病,结合群众投诉的热点、施工质量控制的难点问题,在监督工作中引导相关单位提高施工工艺,做好质量通病的防治。同时对于发现的质量问题或质量隐患,跟踪处置结果,将整改情况落到实处。

3、继续做好信访风险评估工作和群诉群访的接待工作,积极维护社会稳定,维护群众利益。

4、主动与市建委相关处(室)联动、配合,采用激励、告诫多措并举的方式促进工程质量投诉与信访投诉及时、有效解决。

(七)推行“样板房和样板段制度”,以优质工程带动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水平提升,有效遏制建设工程质量通病。

1、进一步提高优质结构工程含金量,严控优质结构工程申报,优化申报和初评程序。

2、实行优质结构工程评比制度,将施工过程中有效执行“样板房和样板段制度”的情况作为加分亮点,公示排名靠前的工程,给予有效鼓励,优先入选内“施工质量观摩示范工程”名录。

3、组织开展全市建设工程质量现场观摩活动、质量观摩交流会议、优质结构工程图片展示、推广先进施工技术工艺工法等。

(八)组织并参与市建委开展的一系列工程质量大检查,及时掌握工程质量状况 继续加强工程质量专项检查和质量监督执法检查,适时开展保障性住房建设、质量通病防治、建筑材料、建筑节能等工作的质量专项检查,通过工程质量专项检查了解全年各时段全市工程质量情况,找问题,拿办法,做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九)加强监督机构内部管理和队伍政风、行风和廉政建设,提升监督人员素质,增强服务水平和能力

1、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完善《质量监督细则》的修订工作。并调整质量管理手册内容,细化岗位职责和内部管理制度;适时对外出台有关质量管理文件和管理制度,加强对市场行为的监控。

2、继续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和开展政风、行风和党风廉政建设教育,正思想,树新风。扎实推进新规范、新标准的学习和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质监机构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维护好质量监督系统政风行风的良好形象。

3、加快质量管理信息化建设步伐,实现常态实体管理、质量行为管理、数字信息化管理的有机结合,进一步实现科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管理的目标。

4、根据《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监督人员绩效考核办法实施细则》,严格对监督人员的考核管理。

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2.成都铁路监督管理局 篇二

一、物业服务收费的制度设计

(一) 国内物业服务收费的规则规定

1.《物业管理条例》的收费规则

我国的物业管理立法, 是在物业管理市场化的背景下一步步发展起来的, 最具代表性的国务院制定实施的《物业管理条例》。就物业服务收费制度来讲, 第41条规定了物业服务收费遵循的原则, 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 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从此规定可以看出, 物业服务收费遵循的原则, 是由物业服务合同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又如第42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 从其约定, 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 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这实质上是对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前后物业服务收费问题的规定;第44、45条则对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外的服务项目收费情况以及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等单位向最终用户收取相关费用作了规定。

2.《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收费规定

《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很多规定都是在借鉴国家规定、以及其他各省市条例的基础上, 结合成都市自身物业管理的实际情况所制定出来的, 体现了完善性和创新性。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1) 第68条规定合同中的物业服务质量及费用标准应事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 避免了少数业主或者物业服务企业一口价的运行模式。

(2) 第70条规定了计费模式, 即实行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 更加强调了物业服务信息的公开化。

(3) 第77条第一款规定, 新建建筑区划内按专业单位收取的相关费用向最终用户收取;并细化为收取费用的四种情形, 明确了业主所应承担交费义务;第二款对专业单位收费的权利作了一定的限制;第三款则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 代收相关费用的权利义务。

(4) 第78条中“专有部分所有权转移的注意事项”是对后期物业服务收费的一种详细规定, 着重强调转移的公正性和公开性。

(二) 物业服务计费模式

成都市物管条例关于收费制度的规定, 主要体现在计费模式上。具体分为三种类型:

1. 依据物业使用性质与特点计费

(1) 政府指导价

政府指导价源于计划经济时代, 它是指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 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 (1) 具体要求是, 有定价权限的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 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 并定期公布。

(2) 市场调节价

与政府指导价相比, 市场调节价的产生与市场经济的发展是密切相关的, 它是国家实行宏观经济调控下的时代产物, 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 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 (2)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政府应在原有的物业服务定价的基础上, 更多赋予物业管理相关主体自由定价权, 促使物业服务企业能够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予以公示。这样, 实施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范围就会逐步缩小, 转而实行市场调节价。

(3) 双方协议价

当然, 单独实行政府调节价或者单独实行市场调节价很容易造成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利益失衡的现象, 针对这一弊端, 双方可以通过协议定价。双方协议价是由业主与物业企业签订服务合同, 在合同中就公共性服务收费以及专项性服务收费进行约定, 最终确定物业服务价格。通过实施双方协议价这一定价方式, 能更大程度上平衡双方的利益关系, 从根本上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

2. 包干制计费

包干制和酬金制计费主要是依据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的方式来划分的。就包干制计费而言, 是目前我国物业管理普遍采用的一种计费方式。它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 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3)

3. 酬金制计费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 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 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4) 引入酬金制的计费方式是我国物业服务计费模式的一大进步。

(三) 收费标准的制度设计

由于计费模式种类的多样化, 就导致收费标准类型的多样化。结合成都市物管条例的内容, 有关收费标准的制度大致有以下三种设计方案:

1. 物业结构等级

物业结构等级是物业收费的一个参照标准, 它是根据住宅型物业小区, 及其配套设施所划分的具有不同功能效用或结构等级。例如, 在一配有车库的小区内, 物业企业对车库管理收费的对象应指向车库所属的业主或者共同的管理者。

物业结构等级分为两类:一是功能结构等级, 分为住宅用途和商业用途两类;二是设计结构等级, 分为框架结构和砖混结构两类。这两种类型划分, 使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更加具体, 从而满足了不同业主的需求。

2. 物业服务等级配套

物业服务等级是根据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需求的不同情况, 由高到低设定为一二三这三个服务等级而确立的。级别越高, 表明物业服务标准越高。所以物业结构本身的高低决定着配套结构的高低。实行物业服务等级配套, 能够提高物业管理的服务水平, 督促物业管理企业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避免包干制所带来的弊端, 引导业主正确评判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质量, 对树立等价有偿的消费观念、促进物业管理规范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3. 物业收费登记区分

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了收费标准和计费模式, 而物业收费登记区分制度的设计就能使之更加完善。物业收费登记区分的主要程序是在双方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以后, 无论是实行包干制还是酬金制, 都应交予政府物业管理部门备案, 该部门在备案时将收费问题界定清晰, 在双方发生纠纷时, 才能做到有章可循。例如, 北京市某区举行物业小区的评优活动, 有十个小区参加了本次活动, 获优的有两家, 该区对获优小区的奖励是允许对这两个小区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提高物业服务费用;然而在实际操作中, 另外八家物业服务企业也随之提高了服务费用。因此, 这就要运用物业收费等级区分这一制度, 界定哪些小区不应该提高物管费问题。

从这几种收费制度的设计来看, 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之间的利益之争, 说明物业服务企业在收费问题上仍然缺乏公开性、公正性, 导致业主对其不信任。因此, 在物业活动中, 最大限度地保障业主的知情权刻不容缓。

二、物业服务收费矛盾与冲突

(一) 物业服务收费矛盾与冲突的根源

1. 物业管理的误读

物业企业对物业管理制度的误读是收费矛盾与冲突的主要因素, 物业管理的行使是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提供的有偿服务。从物业企业的角度来看, 由于一些物业管理人员素质比较低, 认为市场化的物业管理与行政管理是一码事, 而没有正确建立起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服务意识。这样的冲突主要反应了物业企业对管理观念上的误解, 从而使物业企业滥用权利。

2. 物业服务“一口价”

物业企业与业主之间的利益失衡主要表现在物业服务的“一口价”上。一方面, 业主们认为物业服务企业既然收取了服务费用, 就应该管理得面面俱到, 缺乏对服务费标准、性质和项目的理解。另一方面, 物业企业在服务中没有尽到对业主的告知义务, 致使质价不符, 采用“一口价”来欺骗业主。

“一口价”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业主对物业服务的不满意, 从而拒交物管费。双方由服务收费的定价所引发的冲突, 对构建和谐小区极为不利的。要处理好这一矛盾, 就必须因地制宜地采用不同的计费模式。

(二) 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的冲突

1. 政府指导价的优势

实行政府指导价可以帮助业主了解物业收费的构成和应享受的服务, 为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协商确定物业管理费提供正确的指导。

2. 市场调节价的缺陷

物业服务收费市场化的成熟条件应该由管理及参与生产消费各方的成熟程度所决定, 而目前我国的物业管理发展水平还未达到这一要求。因此而反映出来, 由市场调节的物业服务收费存在一定的缺陷。其主要表现在: (1) 政府主管部门对市场研究的投入不够, 市场机制尚未完全建立起来; (2) 物业企业面对市场的运作能力还不够强, 所提供的服务类型、标准及价格方面还难于满足业主的需要; (3) 市场定价的可操作性差。

3. 双方协议价的不足

双方协议价是通过服务合同来体现的。但许多专业单位为了提高办事效率、简化程序, 委托物业企业代收专项服务费用 (如电费) , 而这些费用往往在物业服务合同中被忽略, 造成业主的误解。尽管这一问题可以由业主委员会进行协调, 但还是反映了双方协议价的缺陷。

任何一种计价模式在操作中并非完美, 因此, 我们应以政府指导价为原则, 以市场调节价和双方协议价为补充, 从而完善之。

(三) 包干制的缺陷

1. 物业服务收费包干后谁来监督?

“收支包干”这种单一的价格形式是其它价格问题产生的根源。其缺陷有: (1) 容易造成价格透明度低, 并给价格调整带来困难; (2) 容易导致“价高质次”的结果; (3) 业主权利容易受到侵害。比如知情权。可见, 只有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 成立一个业主监督机构, 才能缓和这一冲突。

2. 包干制下的“物业服务也包干”?

在业主看来, 包干仅仅是就公共事务的包干, 而对于托管事务物业企业只是行使委托权。但物业企业往往会就托管服务部分“另立菜单”或者“自收自支”, 从而造成了“全包干”的场面。就这一问题, 在包干制的前提下, 应该分清楚包干中所涉及的项目, 而对于其所代收的专项费用的权利, 则应该转移到业主身上, 由业主委员会统一向业主收取, 然后再向各服务单位支付。这样, 既能避免物业企业“自收自支”的现象, 又能使业主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 起到了缓和双方矛盾的作用。

(四) 物业酬金制适用的条件

1. 酬金制不等于物业服务“高消费”

在现实中, 物业服务费标准高的小区采用酬金制形式的居多, 但这并不意味着收费标准高的物业就适宜采用酬金制。相反, 收费标准低的物业, 其业主的收入水平相对较低, 他们更计较所付每分钱的用途, 因此有必要向他们明确告知收支情况, 这种情况下也适宜采用酬金制。故酬金制不能与物业服务高消费划等号。

2. 酬金制与物业服务的质价监督

业主要转变对物业管理的错误观念和消极做法, 就要充分发挥自身的监督作用:积极参与物业管理工作、积极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积极制定业主委员会章程, 更好地监督物业企业按照法律法规和服务合同开展服务活动。

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冲突是难免的, 这也会导致业主拒交物管费。而物业企业能否以减少消费来缓和或者减轻矛盾呢?这在通常情况下是不能的。一个物业小区的规模就决定了物业服务的标准, 如果以减少消费来缩减某些服务标准的话, 极容易产生一些负面问题。因此这就需要业主自身对物业服务合同行使监督权。

三、业主对于物业服务合同的履行监督

(一) 单一业主的物业服务合同履行监督权

1. 单一业主对于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标准的知情权

业主在合同履行前有权利获悉物业服务的相关内容, 包括: (1) 业主有权要求物业企业按照物管条例及相应行政规章制度的方式标明物业服务的具体标准和项目; (2) 业主在接受服务时, 有权询问和了解物业服务标准、项目等情况; (3) 业主有权知悉服务的真实情况和内容, 以及服务后的信息。

2. 单一业主对于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标准瑕疵的异议权

在服务合同履行中, 物业企业对业主提供的服务出现瑕疵时, 业主有权对此提出异议的权利, 也即是提出瑕疵调查的请求权。异议主要针对服务的质价不符, 服务的规模、标准不符, 以及物业企业“另立菜单”等现象。

(二) 全体业主的物业服务合同履行不满意的更换权

1. 全体业主的物业服务合同履行不满意的物业服务企业罢免权

全体业主有权利通过召开业主大会的形式, 来行使罢免权。这样既能够充分发挥业主的自治权, 通过罢免使业主不满意的物业服务企业, 又能警示其他物业企业不断完善服务行为和服务态度, 做到质价相符。

2. 全体业主的物业服务合同履行不满意的召开业主大会终止合同提议权

提议权是业主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以及提议对物业服务合同履行不满意的物业服务企业终止其合同的权利。行使提议权的优点在于, 有利于广泛征集全体业主的建议和意见, 为终止服务合同提供依据。

3. 全体业主的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损害的责任追究权

物业企业对全体业主的利益造成损害时, 业主有权行使责任追究权。物业服务合同的违约责任, 主要是物业企业对物业服务标准、项目、内容等履行不符合约定, 由此损害了业主的利益而承担的赔偿责任。业主对合同中约定的赔偿范围、数额和赔偿方式有追究的权利。

因此, 业主积极参与到物业服务的活动中, 对于明确物业服务收费的内容, 充分地行使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权有着重要的意义。

四、物业服务收费制度完善的法律构想

(一) 物业服务质量瑕疵与冲突的解决规范

1. 物业服务质量瑕疵判断

就包干制来讲, 物业企业对服务价格的不公开, 使得业主权益遭到侵害, 这时的瑕疵判断标准应该从维护业主的利益出发;而实行酬金制的小区, 在服务价目清晰的情况下, 对质量瑕疵进行判断, 就需要寻求双方利益的平衡点。但在实际中, 由于双方各执一词, 往往很难协调好双方的利益关系。这就要求双方在签订合同时, 对此项内容加以明确的规定。

2. 物业服务质量瑕疵出现后的合法救济措施

当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与合同的规定出现偏差时, 有以下救济措施: (1) 业主对服务合同履行监督权; (2) 通过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或者街道办事处对矛盾进行调解, 能够采取补救措施的, 应立即建议物业企业积极配合进行补救;无法补救的, 则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 政府干预职责的完善

1. 政府应当干预的两个方面——物业标准与业主监督权

在物业服务活动中, 应该强化政府的干预职能。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43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但就物业标准来说, 政府只强调指导, 而缺乏适度的监督, 从而导致业主和企业的矛盾升级。因此, 政府在物业收费标准及业主的监督权问题上还有待完善。

2. 计费模式选择的规范

我国物业服务模式单一, 实行任何一种模式都会有缺陷。故应提倡综合性的计价模式, 即包干制与酬金制相结合。尽管这样的综合在实际操作中有一定的难度, 但这是我国物业服务收费的发展所趋, 更有必要在此不断完善。

3. 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的运行干预

成都市物管条例第32条规定:“业主委员会逾期不召开的, 街道办事处、乡 (镇) 人民政府可以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又如第40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接受街道办事处、乡 (镇) 人民政府以及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这些条款尽管是对业主委员会在日常运行和换届的规定, 但干预措施却没有体现。

因此, 在今后的制度完善中, 政府应该委派相关部门参与到业主委员会的设立、运行和换届当中去, 才能更好地发挥对物业服务价格的指导职能。

(三) 业主委员会职能完善设想

1. 业主委员会设立财务监察委员会

由于业委会的工作缺乏公开性, 透明度差, 很容易在财务监管上出现问题。因此, 在今后的制度完善中, 应该设立一个财务监察委员会, 一方面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费用收支情况, 另一方面监督业委会的资金支配情况, 做到定期公布对实际使用与预算数额差异较大单项的原因;在业委会召开会议时, 派业主旁听。这样能够减轻业主委员会运行中的工作负担, 更重要的是增加财务支配的透明度, 为维护业主的利益更增添一道保护屏。

2. 包干制物业服务模式下的资金使用知情权

包干制最大的缺陷在于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差, 在此模式下业主是应该对支配情况作一详细了解。尽管包干制能使业主对各项目的管理不费心思, 但从保护业主利益角度出发, 业主委员会有义务告知其在这一模式下的资金使用情况, 让业主充分享有资金使用知情权。

五、小结

在物业服务活动中, 监督权是物业服务的灵魂。要正确处理好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关系, 不仅需要一个完善的物业管理法律制度, 更需要双方自身的努力。只有通过共同的努力, 才有助于规范物业服务企业, 构建和谐社区, 最终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

摘要:物业服务活动在实践中缺乏相应的制度和措施加以规范, 容易造成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冲突。本文就如何设计好物业服务收费制度提出一些看法, 重在强调业主监督权是物业服务的灵魂。

关键词:物业服务收费,业主,监督权,物业服务关系

参考文献

[1]刘汉固, 李元本.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精解.成都时代出版社, 2007-12.

[2]蔡华.物业管理法律理论与实务.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0.

3.成都铁路监督管理局 篇三

各铁路局,集装箱、投资公司,各铁路公司(筹备组):

为进一步规范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统一监督程序、内容、方法,现印发《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请按照执行。

二○○六年八月三日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监督执法行为,统一监督程序、内容和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铁道部令第25号)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铁道部负责全国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铁道部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委托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称铁路监督机构)具体实施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是指铁道部及其委托的铁路监督机构,对铁路建设各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和现场施工安全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公众利益的行政执法行为,属于履行政府的监督管理职能。

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铁路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相关活动及实施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铁道部有关规定及铁路行业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经审核批准的设计文件等。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责任主体是指参与铁路建设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本办法所称有关机构是指参与铁路建设活动的检测、咨询等机构。

本办法所称质量安全行为,是指责任主体在铁路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和义务的活动。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称监督总站)受铁道部委托,具体负责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监督总站在各铁路局设监督站,在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设直属监督站。各监督站作为监督总站的派出机构,对管辖区域内铁路建设工程实施质量安全监督,完成监督总站指定的监督任务。

第七条 监督总站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铁道部有关规定;

(二)拟定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并监督实施;

(三)负责全国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领导、检查监督站工作,并对监督站的机构设置、人员资格、监督工作质量、监督费使用管理及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等进行考核;

(四)组织对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掌握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动态,通报工程质量安全情况,组织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交流;

(五)按规定组织或参与铁路建设工程质量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监督检查工程质量施工安全重大事故处理方案的执行情况;

(六)受理有关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和隐患的人民来信、来电、来访等举报;

(七)参加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八)组织监督人员培训,审核监督人员资格,核发监督执法证件并进行年检;

(九)建立全国铁路建设各责任主体不良质量安全行为档案,并按规定定期公布;

(十)按照委托权限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第八条 监督站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铁道部有关规定,制定本站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相关制度;

(二)对管辖区域内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通报工程质量安全情况,上报工程质量安全信息,交流监督工作情况;

(三)参加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出具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告;

(四)发生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24小时内向监督总站报告,参加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监督检查事故处理方案的执行情况;

(五)组织监督人员培训,核发、管理聘用监督人员证件;

(六)受理有关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和隐患的人民来信、来电、来访等举报;

(七)按照委托权限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八)完成监督总站指定的联合、交叉监督检查等其他任务。第九条 监督站必须建立下列工作制度:

(一)岗位责任制和技术责任制;

(二)原始记录、检查报告、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三)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及信息报告制度;

(四)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五)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问题投诉、举报受理制度;

(六)聘用监督人员管理制度;

(七)监督费管理制度;

(八)监督处罚实施细则;

(九)监督工作纪律及有关规定。第十条 监督站应配备必要的办公、交通、通讯、检测仪器等设施,保证监督工作正常开展。第十一条 铁路监督机构公章由铁道部办公厅统一刻制、核发。未经铁道部批准,任何单位不得自行设立铁路监督机构,也无权将监督职能赋予其他机构承担。第十二条监督站不得以质量安全监督的名义,从事其他非监督业务工作。

第三章 监督人员

第十三条 监督站可设站长、副站长、技术负责人(或总工,下同)。站长对监督工作全面负责,监督人员对所承担的具体监督工作负责。

监督站站长原则上应专职从事监督工作。确因工作需要,可由所在铁路局建设管理处领导兼任,但必须相应设专职副站长。除兼职站长外,其他监督人员必须专职从事监督工作。第十四条 监督站站长、副站长、技术负责人从事铁路建设相关工作不应少于10年,站长、副站长必须具有铁路工程系列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铁路工程系列高级技术职称。

监督站站长、副站长、技术负责人的任免应事先征求铁道部建设管理司的意见。第十五条 监督站所在单位应支持监督工作,配备的监督人员数量必须满足监督工作需要,并符合下列资格条件:

(一)从事铁路建设相关工作5年以上,具有铁路工程系列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二)熟悉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

(三)经国家或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培训并考试合格。

第十六条 监督站根据工作需要,可聘用一定数量、符合资格条件的监督人员。监督站必须与聘用监督人员签订聘用协议或合同,明确工作职责和聘金。聘用的监督人员年龄不大于65周岁,身体健康,不兼任其他工作。

第十七条 从事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必须持证上岗。监督人员在履行监督职责时,应主动出示监督证件,依法履行相关告知义务。监督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不得少于两人。第十八条 监督证件管理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监督证件必须严格审批程序,由监督人员所在监督站、铁路局审核合格后,填写《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人员审批表》(附件1),加盖公章报监督总站审查、批准后,由铁道部统一发证;

(二)监督证件由铁道部统一印制,加盖铁道部证件专用章;

(三)监督证件以监督总站和监督站为单位,实行统一编号;

(四)监督证件实行年检制度。监督总站负责对铁道部所发监督证进行年检,未经年检的监督证视为无效证件;

(五)监督人员调离监督工作岗位,由监督站负责收回监督证并交回监督总站注销;

(六)监督证遗失应及时向监督站和监督总站报告,并登报声明作废后,按有关规定补发;

(七)监督证不得转借、涂改、伪造,不得使用过期及注销的监督证件。发生转借、涂改、伪造或使用过期及注销证件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聘用监督人员由监督站核发铁道部统一印制的临时监督证,并报监督总站核备。临时监督证由监督站负责管理。

第十九条 监督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督总站取消其监督资格:

(一)违反法定监督程序,或监督工作中存在严重错误,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违反监督人员工作纪律,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

(四)其它不宜从事监督工作的情况。

第四章 监督程序

第二十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从建设项目开工前办理监督手续开始,至建设项目正式竣工验收结束。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铁路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前,必须到监督站办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办理监督手续应向监督站提交《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报表》(附件2)及以下相关资料:

(一)建设项目审批文件的复印件,以及位于城市规划区内房屋建筑项目的规划许可证;

(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中标通知书及相关合同;

(三)施工组织设计、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及主要措施;

(四)各责任主体的资质证书(施工企业含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五)已审核批准的设计文件目录及具备开工条件的说明;

(六)建设工程项目概预算资料等。

第二十二条 未办理监督手续的铁路建设工程项目不得开工。

第二十三条 监督站收到监督手续申报表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相关资料的审核工作。符合条件的,应与建设单位签认《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书》(附件3),并编制《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计划》(附件5)。需补充资料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发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补充资料通知单》(附件4)。

第二十四条 监督站在铁路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前,应召开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等单位参加的监督会议,宣布监督工作纪律,提出监督工作要求,公布质量安全举报电话(应在主要施工现场立牌公告或列入施工现场标识牌中),并介绍监督人员,监督工作重点,监督基本方法、内容、程序等。

第二十五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实行以抽查为主的监督检查制度,采用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原则上对大中型建设项目的监督抽查每月不少于一次,并详细填写检查记录(附件6~9)。对发现的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在签发并宣读《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通知书》(附件10)后,当场交付责任当事人签字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的,监督人员应在通知单上注明。要求临时停工的项目或工点,应在停工整改完毕后进行复查,符合条件后,签发《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复工通知单》(附件11)。第二十六条 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对各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现场施工安全进行抽查;

(二)对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实体工程质量、现场施工安全情况进行抽查或抽检;

(三)对各责任主体的有关资料进行抽查;

(四)参加并监督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

(五)受理各类质量问题的投诉、举报;

(六)出具《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告》(附件12);

(七)按规定对责任主体的违法违规质量行为和质量问题、事故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罚建议或按委托权限实施行政处罚。配合安全主管部门对施工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第二十七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

(二)监督工作概况;

(三)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及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检查情况;

(四)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实体质量、现场施工安全的抽查情况,包括监督检测情况等;

(五)对各责任主体有关资料的抽查情况;

(六)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相关建议;

(七)质量安全问题及事故的处理情况;

(八)各责任主体及相关资格人员的重要不良质量行为记录及处理内容;

(九)行政处罚及其他有关内容等。

第二十八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推行信息化管理。各铁路局(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应将监督站列入铁路办公信息系统。监督站要加强网络的监督信息管理,按规定及时发布、更新、报送有关信息。

第二十九条 监督站应建立监督档案管理制度。对监督档案应及时进行收集、整理、归档,做到真实、完整。监督档案保管期限应执行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监督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办理监督注册手续相关资料及监督计划;

(二)监督检查记录等资料;

(三)实体质量和施工安全的抽查检测资料;

(四)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告;

(五)各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不良质量安全行为记录;

(六)质量安全问题、事故的处理和行政处罚等资料;

(七)质量安全问题投诉、举报受理情况;

(八)质量安全监督信息或情况通报;

(九)其他有关资料。

第五章 质量检测

第三十条 监督站应委托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对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工程实体质量安全进行抽查检测。

第三十一条 被委托的检测机构必须与被检测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厂家、供应商等无隶属关系及其他利害关系。

第三十二条 监督站不得设立检测机构。严禁检测机构以监督站名义出具检测结果或结论。第三十三条 检测机构对其出具的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凡出具虚假检测结果的,一经发现将限制进入铁路建设市场,并记入不良质量安全行为档案。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监督费用

第三十四条 各监督站应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监督费由各监督站负责收取。

第三十五条 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监督费统一按建安工作量的0.35‰~0.7‰收取,具体标准由监督站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可按此标准收费,也可执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制定的监督费收费标准。监督费可以分季、或一次性收取。

第三十六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实行中央财政统一预算管理,监督费收支严格执行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专款专用,收支两条线。监督费必须按规定在收取当日就地全额上缴中央国库。

监督站每年应按规定时间将次年监督费收支预算报所在铁路局财务处,并抄报监督总站。由财务处报部财务司汇总,经财政部审批后按履行职能需要直接核拨。

监督站日常经费可由所在铁路局成本支出中计划安排,待财政拨付监督经费到达后相应冲减。设备、仪器、交通工具等必须按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进行采购管理。

第三十七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只能用于监督工作正常经费支出,如办公、检测、通讯(含监督人员移动通讯)、交通、培训、会议、经验交流,购置检测设备仪器、交通工具、劳保用品费用,聘用监督人员聘金,以及监督工作需要的国家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规定允许的其他支出项目。

第三十八条 监督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差旅费、福利待遇和劳动、社会保险关系及技术职称、行政级别晋升等仍执行现行办法。常驻现场的监督人员奖金、津贴等待遇标准应适当提高。

聘用监督人员聘金由监督站参考当地水平自行确定,原则上由聘用监督人员的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负责发放,监督站与聘用监督人员的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定期清算。没有劳动(人事)关系单位的,由监督站负责发放。

监督人员参加全路统一组织的监督检查、监督会议等发生的差旅费用可从监督费中支出。第三十九条 为保障监督人员现场人身安全,监督站可根据工作需要为监督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但不得办理商业保险。

第四十条 监督站必须按规定接受物价、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对监督费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处罚程序

第四十一条 铁路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违规质量安全行为实施处罚。第四十二条 铁路监督机构实施处罚一般由发生地的铁路监督机构管辖,或由监督总站指定管辖。

第四十三条 监督工作适用的处罚措施主要包括:责令改正、通报、临时停工、责令返工或限期拆除、警告、罚款、限制进入铁路建设市场等。

对单位或个人的同一个违规质量安全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处罚。

第四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铁路监督机构给予的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违规质量安全行为受到处罚,其违规质量安全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规质量安全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本办法规定的处罚措施代替刑事处罚。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规质量安全行为的危害后果的;

(二)配合铁道部或铁路监督机构查处违规质量安全行为有积极表现并取得较好效果的;

(三)其他依法应予从轻或减轻处罚的。

违规质量安全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免予处罚。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违规质量安全行为情节恶劣的;

(二)违规质量安全行为危害后果严重的;

(三)曾因相同违规质量安全行为被行政处罚的;

(四)隐匿、销毁或伪造工程实物、资料、凭证等证据的;

(五)对举报人、控告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六)拒绝或阻碍监督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七)在共同违规质量安全行为中起主导作用的;

(八)已发现自己的违规质量安全行为但仍使其继续的;

(九)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第四十八条 监督人员询问证人和当事人时应分别进行,并告知其作伪证的法律责任。在工程实物、资料、凭证等证据可能灭失或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先行封存。封存时应当制作《证据封存登记清单》,并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对所封存的证据做出继续封存或其他处理决定。

第四十九条 有权执法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因当事人有陈述或申辩行为而加重处罚。

第五十条 有权执法部门在做出较大数额罚款、责令限期拆除等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听证程序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不履行处罚决定的,铁路监督机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给予单处警告或责令改正、临时停工处罚的,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简易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宣布并送达。第五十三条 铁道部依法对铁路监督机构的监督执法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章 考 核

第五十四条 监督总站每对监督站进行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

监督站机构设置符合要求,监督人员数量满足监督工作需要,资格符合规定条件,按要求完成各项监督工作,没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考核结果为合格。

第五十五条 监督总站每两年组织一次先进监督站、优秀监督工作者评选。监督工作突出,连续两年经总站考核合格的监督站,方可参加先进监督站评选。

监督工作突出,所在监督站经总站考核合格,所监督的建设项目没有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监督人员,方可参加优秀监督人员评选。

第五十六条 监督站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铁道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给予警告、责令整顿、解散该监督站的处罚。

(一)监督站设置不规范,监督人员数量不能满足工作需要;

(二)监督人员不符合规定的资格条件,或兼任其他工作的;

(三)不履行监督职责,或提供虚假质量安全监督报告的;

(四)对监督检查发现的质量安全问题落实整改监督不力,或因此而出现质量安全事故的;

(五)监督费管理严重违反规定的;

(六)其他严重违规行为。

监督站连续受到两次以上警告处罚,考核为不合格;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责令整顿;连续三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监督资格并解散该监督站。

第五十七条 监督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铁道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取消监督人员资格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上、对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法律文书格式,由铁道部统一制定。第六十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届时,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原发《铁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建建〔2000〕33号),铁道部原发《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铁建设〔2002〕2号)、《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铁建设〔2004〕44号)废止。

附件:1.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人员审批表 2.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报表 3.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书

4.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补充资料通知书 5.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计划 6.建设单位质量安全行为监督检查表 7.勘察设计单位质量安全行为监督检查表 8.监理单位质量安全行为监督检查表 9.施工单位质量安全行为监督检查表 10.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通知书 11.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复工通知书 12.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告

4.成都铁路监督管理局 篇四

已通过国家环境保护部验收组验收 2009年7月28日至29日,国家环境保护部(环境评价管理司副司长郝春曦一行)会同四川省环境保护局、成都市环境保护局、成华区环境保护局、新都区环境保护局对改建铁路成都枢纽新建成都北编组站进行了竣工验收。参加验收的单位还有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成都市环境监测中心站、中铁二院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大西南铁路监理公司、成都铁路局、成都铁路局成都北编组站建设指挥部。与会代表听取了成都铁路局成都北编组站建设指挥部环境保护执行情况报告、成都大西南铁路监理公司环境监理报告和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现场检查了环保措施的落实情况,审阅并核实了有关资料。经认真讨论,形成验收意见如下:

一、工程基本情况

工程位于成都市东北部,成都北编组站建筑长度28.45千米,其中编组场11.27千米、新建成都北至沙河堡联络线16.17千米、新建成渝线至成都北联络线1.01千米,设计解编能力近期5197辆/日,设计近期通过能力为货车56列/日、-1-

客车16列/日。建设了特大桥、大中桥梁27座,总长8556.97延长米;涵洞165座,总长11389.85横延米,新建车站1处。工程总投资20.08亿元,其中环保投资8229万元,占工程投资的4.1%。工程于2003年9开工,2007年4月投入试运行。

二、环境保护措施及验收调查结果

1、生态影响

工程开展了施工期环境监理,促进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的实施。工程永久占地274公顷,比环评阶段减少占地约100公顷,大型临时工程尽量利用工程永久占地。工程全线共设2个取土场、4个弃土场,对取、弃土场采取了平整、复耕等措施恢复利用。对路基边坡采取了工程与植物相结合的防护措施,设置了完整的排水系统,有效防止了水土流失。新建和改建11.81千米灌溉渠以减小对农业灌溉的阻隔影响。

2、噪声

环评期间的17处噪声敏感点中10处已拆迁,验收调查期间噪声敏感点包括1个学校、6个居民点,均采取了铺设长钢轨、设置隔离网等降噪措施,对苏家院子、郑家大堰(目前已拆迁)设置了高4米、总长390米的隔声屏障。学校噪声监测值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准;7个居民点昼间噪声监测值均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4类标准,3处居民点夜间达标,3处居民点

夜间噪声超标0.5分贝至3.1分贝,其中严家院子超标3.1分贝。长林盘村(含朱家岭、严家院子居民点)片区位于已于2008年12月开工建设的四川绵阳至成都至乐山铁路客运专线工程的动车走行线及既有东环线的改造等共计6条铁路穿行区域内,属拆迁范围。

铁路外轨中心线外30米处噪声监测值符合《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GB12525-90)。

沿线敏感点振动监测值符合《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10070-88)。

3、污水

工程在北编组站新建综合污水处理场,采用SBR工艺处理生活污水,出水水质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成都北派驻机务折返段含油污水采用隔油过滤处理工艺,处理后的水目前全部用于车辆清洗。

4、其他环境影响

工程生活区采用燃气锅炉,大气环境影响较小。工程电磁环境影响较小。工程环境风险事故应急执行《成都铁路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5、公众意见

100%的被调查公众对工程环境保护工作表示满意或基本满意。

三、验收结论

工程环保审批手续齐全,开展了施工期环境监理,落实了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批复文件提出的生态保护、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符合环境保护验收条件,建议工程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四、要求和建议

1、对工程沿线噪声敏感点应进行跟踪监测,适时采取降噪措施。

2、对成都北派驻机务折返段含油污水处理后的废油,严格按危险废物相关管理要求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

5.成都铁路监督管理局 篇五

成都双流国际机场(以下简称双流机场)是我国西南地区规模最大、最重要的航空枢纽港和客货集散地,拥有设施完善、功能齐备的`国际候机楼.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机场内公共卫生场所实施卫生监督,配备具有多年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工作经验并持有卫生监督资格证的专职人员11名.

作 者:李立 李长荣 何芝忠 王仕应 戴晓新 陈海 贾文爱 杨文才 作者单位:李立,何芝忠,王仕应,戴晓新,陈海(四川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成都,610041)

李长荣,贾文爱,杨文才(成都双流国际机场卫生处,成都,610000)

6.成都铁路监督管理局 篇六

1.1 研究范围

对于西北地区, 除陕西省会西安将形成“米”字形高速铁路辐射网, 可沟通包括西南地区在内的全国大部分地区。而西北其他地区高速铁路网分布密度低, 且与西南地区之间的铁路通道构成存在争议;对于西南地区, 成都和重庆是与西北地区铁路交流的必经之地, 成都向南可延至昆明, 连接泛亚铁路。因此, 文章的研究范围西北地区主要为甘肃、青海、宁夏、新疆, 西南地区主要为成都、重庆。

1.2 既有 (在建) 通道及其服务范围

目前, 西北与西南地区之间暂无高速铁路, 在建的西安~成都、宝鸡~兰州等高铁建成后, 将与兰新高铁共同构成一条贯穿西北行至西南的快速客运通道, 但对于新疆、青海、甘肃、宁夏乃至蒙西地区的客流, 经西安绕行至成都、重庆运输效率较低。因此, 既有快速铁路客运通道覆盖范围有限, 西北地区亟需通往西南的客运新通道。

经以上径路比较分析表明:

兰州至成都通道:经兰州~合作~成都径路最短, 较兰州~哈达铺~广元~成都径路短37km, 较兰州~宝鸡~广元~成都径路短388km。由此可见陇海线~宝成线径路在里程和时间方面均不具优势, 兰渝线~宝成线径路在承担兰州至成都地区间的客货交流并无明显短距优势, 其承担通过运量亦可由兰州~合作~成都铁路分流。

成兰线原设计在哈达铺与兰渝线相接, 目前黄胜关至哈达铺段工程尚未开工建设, 根据2016年7月印发的《中长期铁路网规划》, 不考虑成兰线贯通。因此, 研究年度成兰线的功能由本线、西宁至成都铁路合作至成都段和原成兰线黄胜关至成都段来替代, 未来本线和西 (宁) 成 (都) 线共同构成兰州~成都通道。

银川至成都径路分析:经本线较经银川~西安~广元~成都径路短95km, 较银川~中卫~宝鸡~成都径路短138km, 在运输距离上银兰客专与本线是银川与成都之间的最短径路。但由于银西线与西成高铁设计标准较高, 本线运行速度按160km/h计算时, 银川至成都的运输时间不具优势, 若按200km/h以上计算, 则本线在距离与时间上均为最短径路。因此本线是银川与成都之间的便捷通道之一。

张掖至成都径路比较:经西宁~合作~成都径路最短, 较经西宁~兰州~合作径路短132km, 较经武威~兰州~合作径路短152km, 因此西宁至成都铁路是张掖至成都间最便捷通道。

综上所述, 本线是兰州至成都间最便捷通道。

1.3 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及运输需求增长趋势明显

2014年西北至西南方向铁路货运量4535万吨、客运量772万人, 开行客车14对/日。其中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四省区与西南地区的交流货运占47.1%, 客运占36.9%, 而这四个省区的人口和GDP分别占西北地区的72.4%和68.7%。客货运量与人口、经济规模不相匹配, 交通基础设施的不完善即为主要原因之一。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 依托国家政策的支持, 西北地区的客运需求将大幅提高, 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与区域社会经济的发展将形成互相促进的关系。

1.4 既有铁路设施运输能力受限

目前, 兰州作为西北地区重要铁路枢纽, 承担着城市群间以及新疆、西藏及宁夏等省区与内地的客货交流, 目前陇海线、包兰线、兰新线等运输能力已基本饱和。因此, 在开辟西北地区与西南地区之间客运新通道的同时, 需要考虑兰州枢纽既有铁路设施的运输能力, 不仅局限于考虑新建以铁路枢纽为中心的辐射线路, 应开拓思路、开辟新路。

1.5《中长期铁路网规划》

根据2016年《中长期铁路网规划》, 未来将构筑“八纵八横”高速铁路主通道, 其中“八纵”通道包含兰 (西) 广通道, 即兰州 (西宁) ~成都 (重庆) ~贵阳~广州高速铁路, 连接西北、西南、华南地区, 贯通兰西、成渝、黔中、珠三角等城市群。因此, 未来西北至西南高速铁路通道由兰州 (西宁) ~成都、西安~成都、西安~重庆等构成。综合以上分析, 西北地区与西南地区之间, 需要构建一条铁路运输新通道。

2 新通道的功能定位

综上分析, 西北至西南地区客运新通道为兰州 (西宁) 至成都铁路。

2.1 运输时间优势

经计算, 新通道节省时间2小时以上, 由此乌鲁木齐与成都之间的运输时间可节省4.3km。

注:既有通道含在建铁路。

2.2 兰州 (西宁) -成都铁路与兰渝线分工

研究年度兰渝线等铁路建成后, 可承担西北至西南地区通过货运量, 新通道在货物运输距离和时间方面的优势不明显。另外, 如果同时满足旅客运输的时效性和大量的货物运输, 将大幅增加铁路建设投资。

2.3 兰州 (西宁) -成都铁路功能定位

综上分析, 新通道的功能应以客为主、兼顾地方货运。其定位为:第一, 是落实国家“一带一路”战略, 维护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稳定, 促进区域城镇化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第二, 是西北、西南地区快速客运网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甘肃、宁夏、内蒙等地通往西南地区的高速客运通道。第三, 是加强周边地市与省会城市之间联系, 满足沿线居民出行需要的交通运输纽带。

3 分工

从兰州、西宁两节点的吸引范围、城市发展现状, 以及相关线路运量分配情况分析构成新通道的铁路之间的合理分工。

3.1 节点吸引范围

兰州至合作铁路是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国土开发性铁路, 主要承担甘肃、宁夏、蒙西等地与西南地区之间的客货交流, 以及省会城市兰州与临夏、甘南等少数民族地区之间的客货运输。因此, 本项目的定位主要体现在国家战略、路网布局、沿线发展等方面。

西宁至成都铁路是青藏地区通往西南地区的便捷通道, 也是兰州通往成都的另一通道。

3.2 发展现状

兰州、西宁二市未来的发展前景有紧密关系, 国家出台的城市群政策中兰州-西宁城市群规划已将其作为中心城市, 目前兰州市作为西北地区交通枢纽各方面优势比较明显, 随着兰州 (西宁) -成都高速客运铁路规划的推进, 社会经济与交通基础设施的发展将互相促进, 西宁或将逐渐缩小差距, 对青海省、西北地区、乃至全国的社会经济发展都有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3.3 运输效率

对兰州经合作至成都、西宁经合作至成都两条径路进行比较。经兰州-成都径路, 银川、兰州至成都的里程明显较短;经西宁-成都径路, 西宁、乌鲁木齐至成都的里程较短。以250km/h的时速计算, 出行时间对比如表2所示。

3.4 运量分配特点

新通道共同的客货运量特点为:地方客流大于通过客流;货运量以通过运量为主。

兰州衔接定西、白银、临夏、武威、西宁5个方向, 主要承担兰新线、兰青线与陇海线方向交流, 货流方向以西安为主。西宁为兰新高铁、兰青线、青藏线的交汇点, 主要为青藏与内地间的交流。

4 结束语

综合以上分析, 认为西北至西南地区客运新通道应由兰州-合作、西宁-合作、合作-成都铁路共同构成, 互不矛盾, 不可替代。兰州 (西宁) -成都铁路与兰渝铁路共同构成西北至西南的大能力运输通道, 相对而言, 兰成以客运为主, 兰渝以货运为主。需要说明的是, 上述径路为大体走向, 具体接轨点是否为合作应根据实际情况考虑。

我们应当以辩证的思想看待铁路发展问题, 业内有种固有的思维模式:经济不够发达、人口不够密集的地区不宜修建高标准的铁路, 其主要原因是投资大、收益少、投资回收期长。但作为铁路行业专业设计人员, 在分析铁路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关系中应当更具宏观性、前瞻性, 不仅局限于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才能完全支撑铁路建设的固有思维, 更需要考虑到铁路的建设发展对社会经济的推动作用。在充分考虑建设发展铁路对社会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的过程中, 比较理想的模式是“谁投资谁受益”, 因此可以对铁路建设规划的投资及运营模式进一步研究, 以求积极推动铁路规划建设, 改善因资金限制对发展高标准铁路望而却步的现状。

摘要:文章以区域社会、经济、交通运输现状等为基础, 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及铁路规划, 从运量需求、功能定位、建设必要性、时空距离等方面进行分析, 对西北地区至西南方向铁路客运通道的位置、走向、节点选取进行比较, 确定相对合理的客运通道。

关键词:客运新通道,功能定位,分工,运量分配

参考文献

[1]黄卫.精心打造“丝绸之路经济带”的核心区[J].求是, 2014.

7.成都铁路监督管理局 篇七

项目安监备案的报告

致:龙泉驿区安监站

今有(成都)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建设工程二装工程由于业主将工程的土建、综合安装、消防、二装指定分包给四家施工单位造成项目前期在安全备案上存在较大分歧,由于该项目建设的特殊性经经济开发区研究决定,由建设单位组织各施工单位分别进行安全监督备案(补办)。

特此报告!

8.成都铁路监督管理局 篇八

编号:铁质安监督南昌站(沪昆江西段)[2012]11-2号 沪昆铁路客运专线江西有限责任公司:

2012年10月23日,南昌监督站接举报电话,举报内容为:沪昆客专江西段中国中港某大桥(位于高安市杨虚镇井秀大队路江村)140号或141号墩承台偏位1米多,施工单位将多余部分切除,而在尺寸不足部分采用植入钢筋补灌砼的办法处理。我站于2012年11月1日对举报问题进行了现场调查。现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1.责任单位:中国中港(施工)、铁科院北京咨询公司与法国赛思达公司联合体(监理)。

2.存在的主要问题:经调查确认锦江特大桥140号墩1号桩往小里程纵向偏位1.12米,在未经监理工程师同意的情况下灌注承台砼。调查时承台钢筋砼已部分凿除,140号墩1号桩头已外露。

3.有关要求:施工单位必须将锦江特大桥140号墩承台砼清除干净,重新凿除处理桩头,并对该桥墩每根桩的位置进行认真复测,将复测结果提供给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必须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进行现场勘查,提出切实可靠的处理措施,处理方案和图纸必须经设计单位签字盖章和建设单位审核盖章后才能交由施工单位施工、监理单位监理,桩基和承台处理以及承台重新施工过程,监理和施工单位必须要有影像资料;建设单位应对责任单位进行教育和处理,施工和监理单位必须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并由建设单位将该墩桩基和承

台处理方案以及对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结果报送我站。

9.成都铁路监督管理局 篇九

2011年10月19日至22日, 国家认监委、农业部和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评审组对农业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成都) 、四川省肥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和成都土壤肥料测试中心三个机构进行了计量认证和机构审查认可的双认证现场评审。

评审组通过听取汇报, 查看设备、设施与环境, 查阅中心三年来质量体系运行的记录, 核查相关技术档案和检验报告, 开展计量、标准和质量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理论考试, 对检测人员进行盲样等现场试验跟踪考核等方式进行了评审。评审组认为:农业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成都) 等三个机构法律地位明确, 组织机构设置合理, 管理体系文件运行有效, 仪器设备配备先进, 总体处于全国土壤肥料测试机构的一流水平;自上次 (三年认证一次) 通过双认证以来, 中心为全省的肥料产品质量监督、测土配方施肥、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测、绿色食品生产基地环境监测评价做了大量的监测评价技术工作, 为推动四川省农产品质量安全, 耕地质量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撑;中心完全具备了对60个肥料产品、25个产地环境以及农作物农产品等共计176个参数的检测能力, 同意通过现场评审。

10.成都铁路监督管理局 篇十

各区(市)县物价局,房产管理局、办,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各开发建设单位,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附件:

1、成都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

2、五城区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基准价和浮动幅度

物业服务等级基准价(元/米2•月)浮动幅度

有电梯 无电梯

一级1.751.15±20%

二级1.350.85±20%

三级1.000.55±20%

四级0.600.35+20%

成都市物价局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我市已取得物业管理企业资质企业名单的公示(截止2008年3月25日)企业名称 注册所在区(市)县 法定代表人 资质等级 证书编号 资质取得时间 证书有效期

成都武城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武侯区 李向东 一级(建)1030076 2005-3-1

四川省润无声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武侯区 向国荣 一级(建)1050273 2006-1-12 成都嘉宝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武侯区 杨晓初 一级(建)1050275 2006-1-12

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武侯区 田永云 一级(建)1060281 2006-2-7

成都市向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武侯区 干久强 二级 510000W0050 2005-10-21成都合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武侯区 谢卫东 二级 510000W0062 2006-4-24 2007-4-23成都威斯顿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武侯区 陈进 二级 510000W0063 2006-6-15 2007-6-14 成都市金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成华区 冯伟 三级 5101080561 2008-1-17

成都市青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成华区 蒋晓英 三级 5101080567 2005-4-20

11.成都铁路监督管理局 篇十一

最近参加了成都大势管理顾问公司开展的关于《管理经济学》的培训,四天的集中学习已经结束,然而学习所带来的脑力激荡和兴奋感却久久不能挥去,工作的困惑学习的激化下终于得到释放,那真是一种久违了的快感。通过学习我的心得如下: 学以致用的逻辑分析方法

这门课概念性强,出现了我平时很少接触到的专有名词,例如:“市场均衡”、“需求弹性”、“边际收益”、“规模报酬”等,而且具有抽象性和理论性。但是,通过学习,我会发现它对我的影响潜移默化,在以后工作中分析问题时,要应用这些看似抽象的模型来分析,做到学以致用。

在我以前从事的工作中,往往忽略这些创意和决策背后所蕴涵的经济原理和思维方法,通过学习《管理经济学》也可以使我理性。我们的项目分析通常只是对一个创意的论证,其实在掌握了这门学科的逻辑分析方法和思维模式后,是可以设计和创造出一些更富于创意的商业模式的。至少现在的我觉得,管理经济学已经不像刚开始接触时那么复杂难懂,而变得如智益玩具般充满魔力和吸引力。

不可或缺的冷静思考和科学运用

我承认,最初来参加培训的目的多少是有一些功利性的,总是期望着马上可以把课程上的知识转化为触手可得的公司利润,正是管理经济学这门课改变了我,它让我开始审视自己,发现自己的知识结构其实存在很多缺陷,而我这十几年来所取得的成绩其实都是天工造化的巧合,绝大时候都是靠所谓的经验和感觉作出“危险”的判断和决策,所以成熟正确的逻辑分析方法和理论对于一个真正的管理者来说真的是太重要了。

12.成都铁路监督管理局 篇十二

━━━━━━━━━━━━━━━━━━━━━━━━━━━

关于重新印发《成都铁路局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及问题与招投标资格 审查挂钩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建设指挥部,部属铁路公司(筹备组: 根据《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与招投标挂钩办法》(建建〔2009〕273号、《铁路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铁建设〔2010〕205号,我局制定了《成都铁路局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及问题与招投标资格审查挂钩考核实施办法》(成铁建设〔2011〕198号,作为强化我局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重要举措之一。这个办法实施一段时间以来,对加强我局的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为进一步规范我局铁路建设管理,强化施工安全质量卡控,特对这个办法进行了修订和完善,现予以发布执行。

原发《关于重新发布〈成都铁路局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与招投标资格预审挂钩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成铁建设〔2011〕198号同时废止。

二○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 2 —

成都铁路局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事故及问题与招投标资格审查挂钩考核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局铁路建设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将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与招投标挂钩办法》(建建〔2009〕273号、《铁路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铁建设〔2010〕205号及我局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成都铁路局管辖的铁路大中型基建项目及在成都局管辖范围内各客专公司管理的铁路大中型基建项目。小型基建项目、更改项目及外委代建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是通过对施工中存在的安全、质量隐患问题或发生的事故,依据问题及事故的分类,对责任单位进行记分,该记分将直接影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在我局投标项目的资格审查结果。记分结果自记分之日起半年内为有效记分期,有效记分期内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累计记分达到如下标准时: 1.施工单位累计记分达到30分及以上,监理单位累计记分达到50分及以上时,其投标的大中型基建项目土建工程的资格审查(含预审、后审将不能通过。

2.施工单位累计记分达到20分及以上,监理单位累计记分 — 3 —

达到30分及以上时,其投标的大中型基建项目站后工程的资格审查(含预审、后审将不能通过。

3.施工单位累计记分达到10分及以上,监理单位累计记分达到20分及以上时,其投标的三电及管线迁改工程、更改项目和其他项目的资格审查(含预审、后审将不能通过。

第四条 施工单位发生质量、安全问题及事故的累计记分冲减标准:大中型基建项目土建工程冲减30分/次;站后工程冲减20分/次;三电及管线迁改工程、更改项目和其他项目冲减10分/次。

第五条 监理单位发生质量、安全问题及事故的累计记分冲减标准:大中型基建项目土建工程冲减50分/次;站后工程冲减30分/次;三电及管线迁改工程、更改项目和其他项目冲减20分/次。

第六条 累计记分冲减至第三条中规定的相应记分以下时,方不影响其相应类型投标项目的资格评审结果。新的记分从剩余分数开始累计。

第七条 冲减记分时,优先冲减有效记分期的开始第一个月的记分,第一个月的记分不足冲减时,再冲减第二个月的记分,以此类推。时间超过有效记分期的未处罚记分和处罚后剩余记分将自动消除,不再计入累计分内。

第八条 施工、监理单位停标次数按其参加成都铁路局管辖范围内(含客专的公开招标项目(含大中型项目、小型项目、— 4 —

更改项目、外委代建项目的资格审查次数计算,未参加的不予计算。第九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铁路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及因工程建设引起铁路交通事故的分类,依照国家及铁道部的相关规定进行分类。

第十条 发生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在事故责任认定之日起,对事故全部及主要责任单位(包括施工、监理单位按下列记分标准进行记分,事故次要责任单位(施工、监理单位记分减半,事故重要责任单位(施工、监理按主要责任与次要责任平均值一半记分。

记分标准如下: 1.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每件记300分。2.发生重大事故,每件记200分。3.发生较大事故,每件记150分。

4.发生一般事故,每件记100分。

第十一条 因工程建设引起铁路交通事故的,自事故责任认定之日起,对事故全部及主要责任单位(包括施工、监理单位按下列记分标准进行记分,事故次要责任单位(施工、监理单位记分减半,事故重要责任单位(施工、监理按主要责任与次要责任平均值一半记分。

记分标准如下: 1.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每件记300分。— 5 —

2.发生重大事故,每件记200分。3.发生较大事故,每件记150分。4.发生一般事故,按如下进行记分:(1A类事故,每次记100分。(2B类事故,每次记60分。(3C类事故,每次记30分。(4D类事故,每次记10分。

第十二条 对在施工中发生的质量、安全问题,应按《关于发布〈成都铁路局大中型基建项目安全质量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成铁建设〔2010〕458号、《关于重新发布〈铁路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安全质量问题分类表〉的通知》(成铁建设〔2010〕774号、《成都铁路局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红线”管理办法》(成铁建设〔2011〕386号中的质量、安全问题分类,对发生问题进行分类,就I类、Ⅱ类及“红线”问题对施工、监理单位进行记分(监理单位发现的问题,对监理单位不记分:

(1I类问题,每次记0.5分;(2Ⅱ类问题,每次记0.1分;(3“红线”问题每次记1分;第十三条 对营业线施工中达不到事故标准的下列行为也将进行记分: 1.施工延点20分钟以内,每次记2分;超过20分钟的,超过部分每1分钟加记0.1分,累计记分不超过10分。

2.施工中损坏既有行车设备并影响行车的,每次记2分。3.施工检查中发出的《营业线停工通知书》按每张记2分。

第十四条 部监督总站检查发现的问题,由成都监督站记分;部检查组现场下发通知书到指挥部的,由指挥部记分;国家、省、部、路局检查发现的安全质量问题,由建设处记分;客专公司检查发现的问题由各客专公司记分;建设指挥部和监理单位检查中发生的质量、安全问题由建设指挥部记分;施工安全监察大队检查发现的问题,由施工安全监察大队反馈给建设指挥部确认后,由建设指挥部记分。

第十五条 以上各记分单位应于检查后立即将检查结果和建议记分报送路局建设处汇总,并将整改通知书等处罚资料留底备查。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自事故责任认定之日起及时填表并将处罚电报一并报送路局建设处。

各单位应于每月28日前,将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期间,检查发现的问题在及时报送的基础上汇总后,报送路局建设处。

第十六条 问题记分由检查单位检查后立即生效;事故记分在事故责任认定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 建设指挥部(公司安质部为牵头责任部门,建设指挥部、客专(铁路公司、成都监督站等将检查及记分情况于检查后立即报路局建设处。建设处负责归口统计、检查记分情况。不同单位检查发现的相同问题在整改限期内不重复记分。

第十八条 事故记分直接计入各单位总分,其他记分按各单 — 7 —

位在成都局范围所有标段的平均分计入总分,由建设处根据记分情况和处罚标准对各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投标与招标资格审查结果进行挂钩,并每月在铁道工程成都交易中心网站进行公示。

第十九条 各检查单位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严格依据路局相关文件规定进行Ⅰ、Ⅱ类问题及“红线”问题的分类标准进行分类;除路局另有文件规定的之外,不得随意降低或提高问题分类记分标准。

第二十条 各项目管理机构应及时将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分类记分并按第十五条规定报送路局。如有瞒报、漏报或不按规定报送的,路局将依据“六位一体”的考核办法的规定对项目管理机构进行扣分,并在全局通报批评。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路局建设处进行解释。附件:成都铁路局质量安全施工计分台帐表 — 8 —

单位(公章:一施工单位 处罚文号处罚文号

二监理单位处罚文号填表人:负责人:填报时间:

附件: 备注

注:1.发生事故及问题的,应在“事故及其他各种问题分类”栏中简述其原因,发生事故的,在“备注”栏中填写事故认定书文号。

公司(建设指挥部质量、安全事故及问题记分明细表 序号

施工(监理单位记分事由检查项目及标段检查时间记分 2.本表由项目管理单位、质监站按施工或监理单位分别填写。施工安全监察大队检查出的问题由建设指挥部确认后填写,在备注中注明检查单位为施工安全监察大队。

问题事故类别— 9 —

单位(公章:事故记分其他记分事故记分其他记分事故记分其他记分XX施工单位

XX监理公司 …

填表人:负责人:填报时间: 1.本表由项目管理单位、质监站按施工或监理单位分别填写。公司(建设指挥部质量、安全事故及问题记分汇总表施工(监理单位

序号备注XX项目XX项目……记分合计承担工程项目数量— 10 —

成都铁路局质量、安全事故及问题记分汇总表 序号 施工(监 理)单位 XX施工单位 … XX月 XX月 … 承揽标 段数量 事故记分 其他记分 冲减记分 事故记分

冲减记分 事故记分 … 累计(半年)其他记分/承 事故记分 其他记分 事故记分 揽标段数量 合计 小计 备注 XX监理公司 … 填表人: 注:1.本表由路局建设处汇总。有效记分期为半年 负责人: 填报时间: — 11 —

成都铁路局施工单位承揽任务表 单位(公章): 序号 施工(监理)单位 1.XX项目XX标段 2.XX项目XX标段 … 项目 备注 1 XX施工单位 XX监理公司 1.XX项目XX标段 2.XX项目XX标段 … … 填表人: 负责人: 注:1.本表由各项目管理单位、客专公司在项目签订合同后上报路局建设处。— 12 —

指挥部(公司)施工(监理)单位投标情况一览表 单位(公章): 序号 所投项目名称及标段 投标(资格预 审)时间 XX年XX月XX日 1.XX施工单位 2.XX施工单位 … 投标单位 备注 1 1.XX项目 2 1.XX项目 XX年XX月XX日 1.XX监理单位 2.XX监理单位 … … 填表人: 注:1.本表由建设指挥部、客专公司报路局建设处。负责人: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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