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法学(9篇)
1.中外法学 篇一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雅典政治》日知等译 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
[古希腊]柏拉图:《法律篇》,张智仁等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郭斌和等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
[古希腊]色诺芬:《回忆苏格拉底》吴永泉译,商务印书馆 1997年版
[古罗马]西塞罗:《论共和国论法律》,王焕生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古罗马]查士丁尼:《法学总论》张企泰译 商务印书馆1993年版
阿奎那政治著作选 马清槐译 商务印书馆 1991年版
[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等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
[德]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沈叔平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
[意]马基雅维里:《君主论》,潘汉典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
[法]罗伯斯比尔:《革命法制和审判》,赵涵舆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
[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
[英]洛克:《政府论》(上下),翟菊农、叶启芳译,商务印书馆1982版
[英]戴雪:《英宪精义》,雷宾南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
[英]梅因:《古代法》 沈景一译 商务印书馆 1995年版
[英]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
[美]汉密尔顿等:《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等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
潘恩选集 马清槐等译 商务印书馆 1981年版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下),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
[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下),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
[法]狄骥:《宪法学教程》 王利文等译辽海出版社1999年版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
[法]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李常山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
[英]边沁:《政府片论》,沈叔平等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
[英]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时殷弘译 商务印书馆 2000年版
[英]密尔::《论自由》 许宝骙译 商务印书馆 1959年版
[英]密尔:《代议制政府》,汪渲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外国法律文库”:[美] 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法律帝国》
[英] 哈特:《法律的概念》[奥]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 [德]马克斯·韦伯:《论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美]伯尔曼:《法律与革命》[德]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美]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上下)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当代法学名著译丛” [英]麦考密克等:《制度法论》[美]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美]弗里德曼:《法律制度》[美]波斯纳:《法理学问题》[美]布莱克:《法律的运作行为》
中国法制出版社“西方法哲学文库”:[德]萨维尼:《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英]奥斯丁:《法理学的范围》[美]卡多佐:《法律的成长》[美]庞德:《法律史解释》[德]阿列克西:《法律论证理论》[英]斯坦等:《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
[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 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
[美]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 沈宗灵等译 商务印书馆 1984年版
[美]庞德:《法理学》 邓正来译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年版
[英] 哈特:《法理学与法哲学论文集》支振锋译 法律出版社 2005年版
[英]麦考密克:《法律推理与法律理论》 姜峰译 法律出版社 2005年版
[英]拉兹:《法律的权威》 朱峰译 法律出版社 2005年版
[美]霍贝尔:《原始人的法》,严存生译 法律出版社 2006年版
[德]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
[日]美浓部达吉:《公法与私法》,黄冯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日]穗积陈重:《法律进化论》黄尊三等译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7年版
[英]阿克顿:《自由史论》,胡传胜等译,译林出版社2001年版
[英]阿克顿:《自由与权力》,侯健、范亚峰译,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
[英]埃德蒙·柏克:《自由与传统》,蒋庆等译,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
[英]以赛亚·伯林:《自由论》,胡传胜译,译林出版社2003年版
[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
[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美]富勒:《法律的道德性》郑戈译 商务印书馆 2005年版
[德]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童世骏译,三联书店2003年版
[美]埃德加·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
[德]拉德布鲁赫:《法哲学》,王朴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德]考夫曼:《法律哲学》,刘幸义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德]考夫曼等:《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郑永流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德]恩吉施:《法律思维导论》 郑永流译 法律出版社 2004年版
[德]茨威格特等:《比较法总论》,潘汉等译,贵州人民出版社 1992年版
法律出版社[英]丹宁:《法律的训诫》、《法律的未来》、《法律的正当程序》、《最后的篇章》、《法律的界碑》、《家庭故事》
2.国际法学概论案例题(法学本科) 篇二
1996年4月,中国A公司(买方)与某外国8公司签冷轧卷板购销合同,该批冷轧卷板将用于生产电冰箱、空调器等夏季适销产品。合同约定:8公司应在1996年6月底前交货,付款方式为信用证方式。合同签订后,A公司依合同规定开立了受益人为8公司的信用证。B公司也多次书面承诺按期交货。但直到l996年6月30日,A公司仍未收到8公司的任何关于货物已装船或延期装船的通知。7月3日,8公司向A公司发来传真,称原订货轮因故延至7月15日才能开航,所以元法保证按规定的时间交货,要求A公司将信用证装船期延至7月15日,有效期延至7月31日,并要求A公司须于7月4日回复其传真。A公司于7月4日答复B公司,告知B公司修改信用证的条件是B公司将价格下调10%,否则将宣告解除合同。但B公司没同意A公司的要求,并要求A公司答复接受其延缓信用证期限的请求,否则将货物出售给别的客户,A公司遂于7月5日正式函告B公司,终止合同并提出索赔。请问:
1.A公司是否可以采取宣告解除合同?为什么?2.A公司是否可以提出索赔?为什么? 答题要点:
1.A公司可以采取宣告解除合同的救济方式。(2分)因为根据公约的规定,如果一方的违约行为构成了根本性违约,另一方可以提出解除合同,本案中,8公司没有根据合同约定按期交付货物,就构成了根本性违约,A公司因此可以提出解除合同。(3分)2.A公司可以提出索赔。(2分)因为根据公约的规定,如果一方违反合同,另一方宣告解除合同的,可以向违约一方提出损害赔偿要求,本案中8已经违约,A公司解除合同后,可以据此向B公司要求包括利润在内的所有损失的损害赔偿。(3分)
二、案例分析
张某和李某夫妻二人均为中国公民,婚后旅居阿根廷。因发生婚姻纠纷,阿根廷法律又不准离婚,夫妻二人就按照阿根廷法律规定的方式达成长期分居协议,并请求中国驻阿根廷大使馆领事部门予以承认与执行。
请问:
1.什么叫做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2.本案应该如何处理? 答题要点:
1.公共秩序保留,主要是指法院在依自己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某一外国实体法作涉外民事关系的准据法时,因其适用与法院地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道德的基本观念,或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而可以排除其适用的一种保留制度。(2分)
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公共秩序保留制度都得到了普遍的承认。(1分)
我国在法律适用、司法协助、判决和裁决的承认执行上规定了公共秩序保留制度。(2分)2.中国驻阿根廷大使馆对该分居协议不予承认和执行。(2分)
张某与李某按照阿根廷法律达成的长期分居协议,违反了我国婚姻法关于夫妻基本权利义务的规定,若承认其效力将破坏我国的基本道德观念和法律准则,因此,适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应排除其效力。(3分)
三、案例分析(10分)荷兰A公司于3月1日向中国8公司邮寄了一份不可撤销的要约通知,3月6日A公司又用快件邮寄了一份撤回要约的通知。B公司在3月11日ii:00收到A公司的要约通知。3月11日12:00,B公司收到A公司的撤回通知。3月12日B公司复函给A公司表示接受要约的内容。3月22日,A公司则收到B公司的接受函。
请分析:在上述情况下,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1.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 2.该合同于什么时间成立? 答题要点:
1.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合同已成立。(2分)合同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在实践中通常以要约方得到对方表示承诺的回答为意思表示一致。本案A公司向B公司邮寄了一份不可撤销的要约通知,虽又用快件邮寄了一份撤回要约的通知但晚于要约达到对方,因此,要约已生效。随后8公司复函给A公司表示接受要约的内容。所以,双方的合同已成立。(3分)2.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合同于3月22 F1成立。(2分)承诺的时间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时间即合同成立的时间。《公约》承诺生效的时间采纳了到达生效原则,即对要约的承诺于表示承诺的通知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或合理时间内送达要约人时生效。本案B公司的接受函于3月22日到达A公司,所以,3月22日是合同成立的时间。(3分)
四、案例分析(10分)中国甲公司(卖方)与外国乙公司(买方)签订了出口一批水果的合同,双方约定货到验收 以后付款。货到买方验收时发现水果总重短少5%,且抽样检查每个水果的重量也低于合同 规定,乙公司于是拒绝付款也拒绝收货。后来水果全部腐烂,并乙国海关还要求支付仓储费和处理水果的费用2万元。’
请分析:
1.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买卖双方的义务分别是什么? 2.根据该公约本案水果腐烂损失以及仓储费和处理水果费用应由谁承担? 答题要点:
(一)卖方义务 .
1.交付货物。包括卖方应在合同指定的时间和地点移交货物,如果合同中对交货时间、地点未作规定,则应按公约的规定办理。(1分)2.质量担保义务:质量担保又称瑕疵担保,指卖方对其所售货物的质量、特性或适用性承担的责任。(1分)3.权利担保义务。是指卖方保证对其所交付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1分)4.单证的交付。(1分)(二)买方的义务
3.中外法学 篇三
宪法学
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等译,商务印书馆
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
汉密尔顿:《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译,商务印书馆
M.J.C.维尔:《宪政与分权》,苏力译,三联书店
亨金:《宪政与权利》,郑戈译,三联书店
爱德华·S·考文:《美国宪法的高级法背景》,强世功译,三联书店
埃尔金:《新宪政论》,周叶谦译,三联书店
埃尔斯特:《宪政与民主》,潘勤、谢鹏程译,三联书店
张千帆:《西方宪政体系》(上、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陈新民:《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山东人民出版社
行政法学
王名扬著:《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王名扬著:《美国行政法》(下),中国法制出版社
翁岳生编:《行政法》,台湾元照出版有限公司
哈特穆特.毛雷尔著:《行政法学总论》,高家伟译,法律出版社
奥托.迈耶著:《德国行政法》,刘飞译,商务印书馆
理查德.B.斯图尔特著:《美国行政法的重构》,沈岿译,商务印书馆
肯尼思.F.沃伦著:《政治体制中的行政法》,王丛虎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彼得.莱兰、戈登.安东尼著:《英国行政法教科书》,杨伟东译,北京大学出版社 乔治·弗雷德里克森:《公共行政的精神》,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孙笑侠著:《法律对行政的控制》,山东人民出版社
诉讼法学
棚濑孝熊:《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王亚新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谷口安平著:《程序的正义与诉讼》,王亚新、刘荣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克里斯托弗·沃尔夫著:《司法能动主义》,黄金荣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顾培东著:《社会冲突与诉讼机制》,法律出版社
达玛什卡:《司法与国家权力的多种面孔》,郑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商务印书馆
奥尔特 :《正当法律程序简史》,商务印书馆
丹宁勋爵:《法律的正当程序》,刘庸安译,法律出版社
新堂幸司著:《新民事诉讼法》,林剑锋译,法律出版社
陈清秀著:《行政诉讼法》,台湾翰庐图书出版有限公司
费孝通:《乡土中国》,北京大学出版社
法理学
孟德斯鸠著:《论法的精神》,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商务印书馆
罗素:《西方哲学史》,何兆武、李约瑟译,商务印书馆
博登海默著:《法理学》,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波斯纳:《法理学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庞德:《法理学》,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约翰.亨利.梅利曼著:《大陆法系》,顾培东等译,法律出版社
阿瑟.库恩著:《英美法原理》,陈朝璧译注,法律出版社
诺内特、塞尔兹尼克:《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张志铭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沈宗灵等译,商务印书馆
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
法史学
凯利:《西方法律思想简史》,王笑红译,法律出版社
伯纳德.施瓦茨著:《美国法律史》,王军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贺卫方等译,中国大百科全出出版社
列奥·施特劳斯:《政治哲学史》,法律出版社
张晋藩:《中国法制通史》,法律出版社
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
滋贺秀三:《中国家族法原理》,法律出版社
张建国:《帝制时代的中国法》,法律出版社
范忠信:《中西法律文化的暗合与差异》,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民商法
(美)罗尔斯著:《正义论》,谢延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
(法)卢梭:《社会契论法》,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
(美)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上,下),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日)川岛武宜:《现代化与法》,申政武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法
(美)艾伦•沃森著:《民法法系的演变及形成》,李静冰,姚新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德)罗伯特•霍恩,海因•科茨,汉斯•G•莱塞著:《德国民商法导论》托尼•韦尔英译,楚建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日)我妻荣:《债权在近代法中的优越地位》,王书江,张雷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日)铃木禄弥著:《物权的变动与对抗》,渠涛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英)F.H.劳森,B.拉登著:《财产法》施天涛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美)A.L.科宾著:《科宾论合同》(上,下),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
(意)彭梵德:《罗马法教科书》,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
(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上、下),法律出版社
(日)近江幸治:《担保物权法》,法律出版社
(德)海因•克茨:《欧洲合同法》,法律出版社
(加)Peter Benson:《合同法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
(德)克雷斯蒂安•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上、下),法律出版社(美)格瑞尔德•J•波斯特马:《哲学与侵权行为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日)河本一郎,大武泰南:《证券交易法概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德)C.W.卡纳里斯:《德国商法》,杨继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刑法学
张明楷著:《法益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张明楷著:《刑法的基础观念》,中国检察出版社
张明楷著:《刑法格言的展开》,法律出版社
周光权著:《法治视野中的刑法客观主义》,清华大学出版社
陈兴良著:《刑法的价值构造》,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陈兴良著:《本体刑法学》,商务印书馆
(德)弗兰茨·冯·李斯特著:《德国刑法教科书》,徐久生译,法律出版社(德)魏根特著:《德国刑法教科书》(总论),徐久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日)大冢仁著:《犯罪论的基本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美)胡萨克:《刑法哲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意)切萨雷·贝卡利亚著: 《论犯罪与刑罚》,中国法制出版社
(意)加罗法洛著:《犯罪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英)恩里科·菲利著:《犯罪社会学》,郭建安译,中国人民公安出版社(美)H·C·A·哈特著:《惩罚与责任》,王勇等译,华夏出版社
(日)小野清一郎著:《犯罪构成要件理论》,王泰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陈兴良著:《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陈兴良著:《刑法的人性基础》,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刘树德著:《宪政维度的刑法思考》,法律出版社
国际法
[英]莫里斯主编:《戴西和莫里斯论冲突法》,李双元等译,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德]萨维尼:《法律冲突与法律规则的地域和时间范围》,李双元等译,法律出版
李浩培:《国际民事程序法概论》,法律出版社
黄进:《区际冲突法研究》,学林
邵沙平、余敏友主编:《国际法问题专论》,武汉大学出版社
杨泽伟著:《国际法析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修订第2版
江国青著:《演变中的国际法问题》,法律出版社
刘志云著:《国际关系理论视野下的国际法》,法律出版社
曾令良、余敏友主编:《全球化时代的国际法》,武汉大学出版社
杨泽伟著:《宏观国际法史》,武汉大学出版社
〔荷〕格劳秀斯著,A.C.坎贝尔英译、何勤华等译:《战争与和平法》,上海人民出版社
〔英〕詹宁斯、瓦茨修订:《奥本海国际法》,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Thomas Buergenthal and Sean D.Murphy,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3rd ed.), Law Press China, 2004.Mark W.Janis, An Introduction to International Law(4th ed.),Citic Publishing House, 2003.Malcolm N.Shaw, International Law(5th ed.), Peking University Press,2005.经济法
李昌麒:《经济法——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四川人民出版社 宋维义编:《外国经济法理论资料类编》,群众出版社
[德]罗尔夫·斯特博:《德国经济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美]斯蒂格里茨:《政府为什么干预经济》,中国物资出版社
赖源河等:《公平交易法新论》,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
[美]查尔斯·R·麦克马尼斯:《不公平贸易行为概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日]丹宗昭信等:《现代经济法入门》,群众出版社
[日]金子宏:《日本税法原理》,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德]乌尔里希·罗尔主编:《德国经济:管理与市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美]莫里斯·博恩斯坦编:《东西方的经济计划》,商务印书馆
阮方民:《欧盟竞争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环境法
吕忠梅:《环境法新视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汪劲:《环境法的理念和价值追求》,法律出版社
王明远:《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中国法制出版社
(美)R.W.芬德利:《美国环境法简论》,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日)原田上彦:《日本环境法》,法律出版社
王保树主编:《经济法原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美)斯蒂格里茨:《政府为什么干预经济》,中国物资出版社
王彬辉:《论环境法的逻辑嬗变》,科学出版社
加藤一郎、王家福主编:《民法与环境法诸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王曦:《美国环境法概论》,武汉大学出版社
叶俊荣:《环境法律与政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汪劲:《环境法律的解释--问题与方法》,人民法院出版社
汪劲等:《环境正义:丧钟为谁而鸣——美国联邦法院环境诉讼经典判例选》,北京大学出版社
齐树杰:《环境纠纷解决机制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
高利红:《动物的法律地位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4.中外法学 篇四
甲、乙、丙三人为同胞兄弟。三人父母生前拥有一幢私有楼房,这幢楼房于1996年出租给张某夫妇居住,租期为5年,每年租金为2万元,年底支付。1999年1-2月,甲、乙、丙父母相继去世,没有留下遗嘱,于是楼房由三人依法继承。甲、乙均有房屋居住,而丙暂无自己的房屋,办理遗产继承时,把房屋约定由丙管理。1999年10月5日丙将房屋作价给丁,价款为人民币30万元,丁以为丙即是房屋的产权所有权,于是二人签订了合同,丙将房屋产权证书交由丁,二人一并到房产部门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同年11月1日,丙告知张某夫妇其已将房屋卖与丁的事实,并要求张某夫妇搬出房屋。张某夫妇不允,要求购买该幢楼房。后甲、乙得知丙卖房一事,向丁提出异议,遂起纠纷。请问:
(1)父母去世后,甲、乙、丙对楼房具有什么财产关系?
(2)丙、丁之间签订的合同有无效力?为什么?
(3)现房屋所有权归谁所有?
(4)甲、乙、丙、丁有无权利要求张某夫妇搬出房屋?
(5)张某夫妇有哪些权利可以主张?
1、甲、乙、丙对作为尚未分割的遗产的楼房是共同共有关系。
2、无效。因为该买卖合同侵犯了张某夫妇的优先购买权。
3、房屋所有权应归甲、乙、丙三人共同共有。
4、甲、乙、丙、丁四人均无权利要求张某夫妇搬出。因为张某夫妇享有合法的租赁权。
5、张某夫妇可以主张以下权利:(1)房屋所有人出卖房屋前获得通知的权利;
(2)在同等价格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3)主张丙、丁之间合同无效的权利。
张某,男,30岁,是某县人民银行的出纳员,他利用职务之便,采取伪造、涂改单据等方式,贪污公款35872元。案发后,在提起公诉时,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某某主动提出回避,因为张某是他的儿子。本案在人民法院受理后,组成了以审判长王某为首的合议庭,但后来发现王某是张某的表哥,于是上级领导决定王某回避。
请依据以上案情,回答问题:
张某的贪污案应该由谁来立案侦查;检察长张某某的回避属于什么种类的回避,应当由谁来决定;审判长王某的回避属于什么种类的回避,应当由谁来决定。
答:张某的贪污案应该由人民检察院来立案侦查(4分);
检察长张某某的回避属于自行回避(4分),应当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来决定(3分)。
审判长王某的回避属于指令回避(4分),应当由本院来决定(3分)。
1、乙幼年丧父,由母亲抚养成人,乙婚后与妻子工共建12间房。1960年生子丙,1970年乙死亡。乙母自己婚后一直和乙的哥哥甲同住,直至1974年病故。1975年乙妻也去世,丙即与甲共同生活。乙家12间放收作公房,1981年落实私房改革时返还给甲。现丙妻
要求继承,与甲发生争议。乙夫妇及乙母均未留遗嘱。请问:
(1)乙死后,遗产有几间房?继承人是谁?
遗产有六间房。继承人母亲、妻子、丙。
(2)乙母去世后,遗产有几间房?继承人是谁?
两间房。继承人是甲、丙。
(3)乙妻去世后,遗产有几间房?继承人是谁?
遗产有八间房,继承人是丙。
2、王某,16岁,某天到商场以1800元买了项链和戒指,她父母认为王某尚未成年,没征
得家长的同意,不能进行大数额的买卖,要求商店退货。而王某认为,她是靠做临时工,自食其力的待业青年,不愿退货。
请问:
(1)王某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行为有效。因为王某是年满16周岁,能够依靠自己的收入维持基本生活的自然人,所
以,可以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其父母要求退货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王某已经是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行为具有民事法律效力,不具备要求退货的法定条件。
1、某食堂工人甲,因未评上先进,对领导怀恨在心,伺机报复。某日,趁夜潜入食堂放火,当点燃引火物时,好象有人从窗外走过,家担心事情败露,罪责难逃,最终将引火物昆踩灭后,逃跑。请问:
(1)甲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为什么?
甲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因为其属于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2)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主要区别在哪里?
犯罪未遂是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为得逞的情况。犯
罪中止是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2、甲乙的父母去世时,留下房屋10间,甲已婚,居住5间,乙未婚暂住一间。后乙与丙准备结婚,丙的叔叔在国外,答应回国时送丙一台彩电作为结婚礼物。不久,乙丙登记结婚,婚后,甲同样将空闲的四间房屋给乙丙居住。半年后,丙的叔叔回国将彩电送给丙。一年后,乙丙协议离婚,但在财产分割上,甲乙丙有争议,诉至法院。丙要求分得两间房,乙不同意,乙要求将彩电作价,一半归乙,丙不同意。
请问:
(1)丙的要求是否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没有依据;房屋为婚前财产。
(2)彩电的所有权属于谁?为什么?
乙丙;财产婚后上为婚后期财产。
乙丙居住的房屋是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有财产?为什么?
为乙个人财产房屋为乙婚前财产,且不由于乙丙共同生活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1、被告人岳某,男,36岁,系生产队长。因提出改变水路的不合理要求,与社员马某(男,50岁)发生争吵。岳继续坚持改变水路的不合理要求,又与马的儿子马甲发生争吵,马甲便朝岳的头部劈了两锹,后逃走。岳看到站在一旁的马某,便持铁锹向马某的头部猛击一下,当即将其打倒在地,接着又朝马某的头部连击两下,马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
人岳某在受到马甲的不法侵害后,打了马某并致马某死亡。
请问:
(1)岳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
岳某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性质
(2)用犯罪构成论的理论具体分析。
岳某的行为具备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犯罪构成要件。从犯罪主体,岳某是具有完全刑
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从犯罪客体,侵害了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从犯罪主观方面,其
行为动机属于报复性质;从犯罪客观方面,其实行了故意伤害行为。
2、王某出国家居前欲将自己的8万元送给季某,使用季某的名字将该8万元存入银行,将存折和一台电视机一并送给季某。并附的短信,上面写道:“请收下这笔钱和电视机”。王某出国一个月后遭车祸身亡。王某的姨母孙某得知后,向法院提出,王某自幼失去父母,是自己一直供养长大和念完大学。现孤独一人,但年事已高,生活无着。王某工作以后,从未给过一分钱,出国前未留下任何赡养费用。现王某死亡,因此,要求季某从王某给她的钱中2万元赡养费,与此同时法院述明,王某出国前尚有5000元税款未交。
请问:
(1)王某生前的赠与行为是否合法有效?为什么?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部分有效;部分没有照顾对王某的姨母抚养义务
(2)如果王某未死亡,孙某仍向法院起诉季某,又应如何处理?
答:王某起诉,应扣除税款及给付王某姨母适当抚养费后其余给季某。
1、1990年8月,浙江某县连降暴雨,某村庄处于一片汪洋之中,村民张某爬上一个小土堆逃命,土堆随时有被冲垮的危险,情况危急,恰在此时李某划船经过此地,张某提出求救请求,李某抽出必须2000元作为酬金,张某为保命只得点头,并当场立上字据。事后张某不肯支付,李某诉至法院。
请问,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法院应认定无效合同,因为该合同属于成人之危的胁迫合同
2、甲某丧偶,父母双亡,有四子均已经成家并各有子女。一日,甲某同长子乙某乘车外出,坠入山崖双亡,甲某遗有存款三万元。
请问:(1)应如何继承?
甲某遗有存款三万元由四个儿子继承。其中,乙继承的份额由乙的继承人继承。
(2)若有可证明乙某先于甲某死亡,乙的妻子和儿子又应各得多少?
乙的妻子不应当继承甲的存款份额儿子又应得7500元
3、甲乙分别持铁棒、砍刀因事互殴,乙妻恐事闹大,力夺下乙某手中砍刀又恐丈夫吃亏,顺手递给乙某一木板,不想木板上有铁钉,铁钉打中甲某的太阳穴,致甲某当地死亡。
请问:(1)根据刑法的犯罪构成理论,分析乙某和其妻的行为
答:乙及其妻为共同犯罪,为间接故意构成故意杀人罪。
(3)乙某和其妻构成共犯吗??
共同犯罪,为共犯。
1、王某于一日深夜盗窃邻家摩托车一辆,请年分析该犯罪构成。
答:主体:16周岁以上;客体:侵犯公民财产;主观方面:故意;客观方面:造成邻居
财产损失后果
2、某南北货商店出售一批干贝,由于核价员粗心大意误将40.8元一斤,王某按4.0
8元的价格买了6斤,当商店发现错误并找王某,王某已食用了一斤,商店向王某说明情况,要求互相返还价金和干贝,并要王某补足食用的一斤差价,王某不同意,双方诉至法院。
问:法院将如何处理本案?
法院将判决酌情变更合同。王某应当补交一斤欠差价款。其余五斤干贝可以退货或者补
交差价款。
3、甲乙丙丁四个被告都已是成年的男子,一天他们在一起喝酒,甲提出到江边的货船
上盗窃货物,乙丙丁表示同意,甲遂分派乙去准备匕首和自行车,甲去窥视作案地形。入夜后甲乙丁三被告从货船上窃得6000余元的衣料,第二天,甲要乙去找丙想办法销脏,乙找到丙后,丙一再表示不干,乙说:上船容易下船难,不去小心你的狗命,丙出于无奈,遂把赃物卖掉,所得赃款,四被告平分。问:在案中,甲乙丙丁所处的地位如何?
甲属于主犯。乙丁共同犯罪人员。丙属于胁从犯。
4、黄某(男)其妻已故,有一儿黄甲,64年黄某携儿黄甲与陆某(女)携带女儿陆
乙结婚。遇政治运动,65年黄某被捕,74年死于狱中,当时黄甲正成年,76年陆某改嫁他人,此时陆乙还未成年,70年,历史问题被解决,86年政府将1.7万元的补助金全部给黄甲,然后陆某提出疑意,请问这1.7万元该如何处理?
答:黄甲、陆某、陆乙共同继承。
1、岳某夫妇有一个儿子,今年12岁,一天晚上,岳某夫妇带着儿子到事先观察好的一无人在家的住户陈某家中偷盗,岳某本人进入房间行窃,儿子进行运送,其妻在门口望风,结果窃取大量的财物。
试问:此一家三口是否构成盗窃罪的共犯?
岳某夫妇构成盗窃罪的共犯。儿子仅12岁,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1、李四夫妻共有存款5万元,李四有一母,儿子甲刚参加工作,女儿乙读中学,李四突然
死亡,在遗物中发现其亲笔书写,签名的一份遗嘱,并注明年月日,其中写明,在其死
亡后将5000元留给女儿读书用。李四死后,其妻怀有身孕四个月。问:(1)遗嘱是否
有效?(2)5万元应如何继承?
(1)遗嘱是有效。
5.中外法学 篇五
2004
武汉大学2004年民商法学专业试题及解析
商法
一、简答题
1、票据伪造与票据变造之比较
2、何谓复权制度?简述其立法例及事由
3、简述提单的法律性质
4、简述证券承销方式及其特点
二、评析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3条第1款:“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订书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同法第25条第1款:“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处在应认缴的出资额”。
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第156条第2款“股份总额得公次发行,但第一次应发行的股份不得少于股份总数的1/4”。
请结合相关法律上述规定加以比较。
三、论述题
庥保险人的说明义务
民法部分
一、判断说明题
1、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可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
2、社会团体法人属于社团法人
3、对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撤销权的主体为当事人的一方
4、依法应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自办理抵押登记时生效。
5、共同危险行为,共同危险人只要证明自己不是加害人,即可免费
二、以案说法(结合以下案例,回答所列问题)
甲(男)与二女乙、丙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同时举行婚礼,并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试问:
1、何谓重婚?明知他人有配偶仍然与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者,是否构成重婚或重婚罪?
2、婚姻的成立与婚姻的有效之间的关系如何?
3、本案中甲是否构成重婚
三、评述题(对以下观点加以评述,并谈谈自己的看法)
6.中外法学 篇六
一、考试要求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是对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专业知识进行综合测试的入学考试课程。要求考生对宪法学和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和基本原理有较全面、深入的了解,熟悉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并能综合运用所学的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基本原理和知识对具体的案、事例进行分析,提出自己独立的见解。
二、考试形式
闭卷;笔试。
三、考试内容
(一)宪法学
1、宪法基本理论
熟悉和掌握宪法的内涵、表现形式、精神实质,宪法的分类及宪法规范的特点,了解宪法产生的条件、过程以及发展演变的阶段,在此基础上能够对宪法具有的普遍性与特殊性有全面的认识;领悟宪法、宪政、宪法秩序等基本范畴的内涵;理解和掌握宪法基本原则所蕴含的原理以及这些原理外化的制度在我国宪法中的表现形式;了解制宪权理论的基本内容和宪法制定的主体、程序,对我国宪法制定涉及到的一般问题能够理解和评价;掌握宪法解释、宪法修改、违宪审查中的有关原理和方法,了解我国宪法解释、宪法修改、宪法监督的发展及其面临的问题,能就其发展趋势、如何完善展开分析。
2、宪法制度
熟悉和掌握国家权力的来源、归属、分配方面的制度,对政体、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结构形式的内涵、表现形式能够准确理解;对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选举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政治协商制度、多党合作的政党制度涉及到的有关问题能够进行全面分析,深刻理解其构成要素和运行原理,了解其现实运行状况;熟悉和掌握我国国家机构的组成部分,在了解各种国家机关的组织、职权、领导体制的基础上,能够准确分析它们之间的关系,理解其遵循的原则与其它国家的不同。认识经济制度、文化制度与宪法之间的关系,了解我国宪法规定的经济制度、文化制度的基本内容。
3、基本权利
熟悉和掌握基本权利的特征、类型和发展演变过程,能准确区分人权、基本权利、公民权利、宪法权利这些概念之间的联系和区别;理解各项基本权利的内涵、构成要素,掌握基本权利保障的有关原理与宪法规定;了解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的内容,掌握其在规范含义及实践中与其它国家之间的联系与区别;对我国宪法基本权利的发展演变过程及其背景有比较全面的了解,能够就其面临的问题和如何发展完善展开分析;认识基本权利保障对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意义,了解我国基本权利保障的相关制度及发展趋势。
(二)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1、行政法基础理论:熟悉和掌握公共行政概念、特点及其种类,行政法的概念、特征与性质,对行政法理论基础的探讨有所认识;了解行政法的历史及其发展趋势,熟悉和掌握行政法的基本功能,能对国内外相关观点进行充分的阐释;对行政法基本原则能全面认识并能进行较为深入的分析;能理解行政法的渊源,并能对行政法渊源中表现出来的特殊现象进行分析;熟悉和掌握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种类、特点、构成要素以及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能对行政法律关系各方主体,包括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行政公务人员和监督主体的法律地位进行准确的分析,特别要掌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内容。
2、行政组织法:熟悉和掌握行政主体的概念、特征及其与相似概念的区别;能对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性质、种类和地位进行辨析,掌握受委托组织与被授权组织的异同;了解和掌握公务员法律制度,对公务员的权利义务、职权职责以及相关的问责制度有全面的了解,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的不同身份及其认定标准有所了解。
3、行政行为法:熟悉和理解行政行为的概念、特征和分类,理解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合法要件和生效要件,掌握行政行为的效力内容、生效和失效的各种情形、以及行政行为瑕疵的种类及其对行政行为效力的影响;理解与掌握行政立法、行政规划、行政许可、行政
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强制、行政裁决等主要行政行为的概念、特点、原则、功能、程序和基本制度,对行政合同、行政指导、行政事实行为和行政调解等新型行为的概念、特点以及发生与发展能作出针对性的分析。
4、行政程序法:熟悉和掌握行政程序的概念、特点、价值与功能,以及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制度,熟悉和掌握行政程序的基础性制度与具体制度的基本涵义与运用规则。了解行政程序法的概念、作用、发展概况以及立法的目标模式与法体模式。
5、行政复议法:熟悉和掌握行政复议的概念、特点、性质和原则,并能将其与相近的行政信访、行政诉讼进行比较分析;对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管辖、参加人、审理程序和复议决定的种类和适用条件等有准确的把握并能熟练的运用。
6、行政诉讼法:熟悉和掌握行政诉讼的概念、性质和特点,了解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和基本原则;对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管辖、当事人、证据、审理程序、法律适用、行政裁判、执行等具体制度与规则有充分的理解并能实际运用;对涉外行政诉讼以及行政诉讼与其他诉讼的关系有所了解。
7.中外法学 篇七
答:合资企业是按注册资本比例来分担风险,分享利润的,而合作企业是在合同中约定合作条件,利润分配情况,企业终止时财产的归属等事项 开办“xx俱乐部”该怎么注册公司,注册的步骤是什么
答:
1、若您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公司的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公司”字样。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2、若名称中不含有“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公司”字样的,可以以其它组织形式设立,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等。没有注册资金要求。
3、内资企业的设立流程为:(1)企业名称预先登记(可以在分局网上登记系统上完成)(2)企业设立登记(填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3)前置审批(4)交存企业注册资金(朝阳工商分局指定的入资银行办理入资,其中投资服务大厅内有两家,分别为:中国银行、兴业银行)(5)办理法定验资手续(6)工商注册的审批、领取营业执照
(7)企业印章备案及刻制(8)企业法人代码登记(9)税务登记。
注册股份公司需要多少人?
答:2人以上(包括2人),200人以下。
个人可以申办劳务中介公司吗?
答:可以的。在您注册公司的名称核准后,到劳动部门去申请劳务中介许可证,即可办理。
公司注册好以后想要增资,是不是直接在公司的基本帐户里验资?
答:不可以,公司增资要重新开一个验资户。
个人可以申办劳务中介公司吗?
答:可以的。在您注册公司的名称核准后,到劳动部门去申请劳务中介许可证,即可办理。
公司注册好以后想要增资,是不是直接在公司的基本帐户里验资?
答:不可以,公司增资要重新开一个验资户。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没有雇工权?
答:代表处没有雇工权,不管首席代表是那个国家的人,可以委托相关的劳动服务公司招聘员工购买社保。
中外合作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有什么区别?
答:合资企业是按注册资本比例来分担风险,分享利润的,而合作企业是在合同中约定合作条件,利润分配情况,企业终止时财产的归属等事项。
外资公司注册完毕后共有哪些证照?
答:1.名称核准书一份 2.政府批复多份或视具体情况而定 3.政府批准证书正本、副本
一、副本二共三份 4.工商执照正本一份,副本可申请若干或视具体情况而定 5.工商电子营业执照一份 6.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副本 7.税务登记证正本本、副本 8.公章、财务专用章、法人章及其他章(视具体情况而定)9.基本帐户开户许可证一份,基本户IC卡一张,资本帐户批准文件,外币批准文件.10.外汇登记证一份,外汇IC卡一张 11.海关登记证一份 12.财政登记证一份 13.统计登记证一份 注:根据企业经营项目不同,证件会相应增减.外资并购是什么意思?
答:包括外资公司、企业、经济组织或个人直接通过购买股权或购买资产的方式并购境内企业。所谓外资并购中国上市公司,就是指投资者采用各种有效方式,直接或间接兼并、合并或收购在我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公司。然而对于什么是外资,目前似乎还没有一个公认的定义。国际上通常有三种做法:注册地标准、主营业地标准和资本控制标准。《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主要包括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两种形式。股权并购是指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并购的操作比较简单,购买的价格也比较好确定。资产并购是指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或,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复旦软件园的工作人员都比较专业,可以咨询他们下这些方面的问题哦。
子公司注册好后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吗?
答:子公司在经济上受母公司的支配和控制,但在法律上,它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公司行为所带来的一切后果和责任,即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我可以融资注册一家公司吗?
答:公司法明确规定,注册公司资金要投资人亲自到位,融资违反公司法规定。而且融资的公司在每年的税务清查中被吊销的概率是很高的。
注册公司的经营范围内添加“互联网信息服务”,是否需要审批?
答:公司注册的经营范围中“经营互联网服务业务”这一项为前置审批项目,需要由市通信局核发经营许可证。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有何规定?
答:一人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金10万元人民币,必须一次性全额到位。设立销售二手汽车的公司需要什么审批吗?
如何申请劳务中介公司?
答:公司的名称核准后,再到劳动部门去申请劳务中介许可证,方可办理。上海分公司注册对章程有什么要求?
答:办理分公司时,必须提供总公司章程,章程上必须盖有当地工商的公章!公司注册好后,营业执照如何补年检?
答:不可以补年检,您需要先到注册地的工商局询问是否要罚款或者被列为非正常户。
.多个投资人注册公司,首批出资可以有股东不出资么?
答:2人以上分批到位注册公司,开立验资账户时,其中可以有投资人的首批注册资金出资0到位,但是剩余投资人首批到位的资金一定要大于3万元。剩余资金在2年内到位即可。
我要成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可以是亲戚吗?
答:可以,没有任何限制。
注册有限公司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所。
外商投资企业能否另外设立生产场地?
问题解答:外商投资的生产性企业可以将生产场地和注册地址放在一起,也可以将生产场地与注册地址分开设立;外商投资的生产性企业可根据其生产经营
需要,按照设立分支机构要求,申请增设生产场地。
外商投资企业能否另外设立生产场地?
问题解答:外商投资的生产性企业可以将生产场地和注册地址放在一起,也可以将生产场地与注册地址分开立;外商投资的生产性企业可根据其生产经营需要,按照设立分支机构要求,申请增设生产场地。
公司注册好后,如何申请认定“上海市著名商标”?
申请人可向其注册地管辖的区(县)工商分局提出申请,递交相关的申请材料,并由管辖的区(县)工商分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对区(县)工商分局推荐的材料进行复审、征询有关方面的意见,并最终作出认定。(具体申请认定流程详见本网站“著名商标查询”栏目)。复旦软件园的工作人员都比较专业,可以咨询他们下这些方面的问题哦。
外商投资企业如何设分支机构?
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可按有关规定直接向原工商注册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申请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外商投资企业,其注册资本应已按期缴付,并已投产(或开业)。申请在境内设立经营性分支机构,其注册资本必须全部到位。具体内容可以咨询复旦软件园,他们有专业人员免费办理公司注册事宜。
我是一家国内合资企业,想发展连锁特许经营,请问是否需要在营业执照内增加连锁特许经营的经营范围?
连锁经营属于企业的经营方式,不需要增加经营范围,可以在企业名称的行业表述中体现。连锁企业由总部、配送中心和10个以上门店组成。
公司注册过程中,什么叫名称核准通知书?如何办理?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及《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企业应当依法选择自己的名称,并申请登记注册。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申请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作出核准决定的,发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到拟设企业所在地工商分局办理。复旦软件园的工作人员都比较专业,可以咨询他们下这些方面的问题哦。
8.中外法学 篇八
为了更进一步加强我院毕业论文这一重要教学环节,切实提高我院学生的综合应用能力、创新能力及就业竞争力,同时,为使我院毕业论文管理工作更趋规范,根据学校对毕业论文的要求,学院对2012届(2008级)本科的毕业论文工作制定如下管理办法,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选题及指导教师确定
1、论文题目由学院在11月底前发布,学生在论文参考题中选择或另行自选,由指导教师最后确定;
2、本科生毕业论文指导老师,原则上由具有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 每个教师每届所指导的本科学生人数不得超过8人。
3、各班级应在2011年12月2日前将选题和选择指导教师的意向,由各班学习委员收齐上报至法学院办公室(下沙综合楼649室),2011年12月20日前,论文指导委员会确定指导教师名单并由院办通知各毕业班级。
二、论文写作、答辩进程安排
(一)毕业论文写作进程1、2011年12月31日前由指导教师给所指导的学生下达毕业论文写作任务书;2012年3月1日前,学生应按规定提交开题报告,并完成写作大纲的拟定工作,向指导老师报告;
2、2012年4月15日前,学生完成毕业论文、文献综述、英文翻译初稿及参考文献检索,交指导教师审阅;
3、2012年5月10日前,学生按照指导教师的意见修改完毕,向指导教师提交上述修改稿;
4、2012年5月20日前,学生将定稿后的毕业论文交指导老师书写评语,全套毕业论文材料按装订顺序要求排序;
2012年4月上旬完成毕业论文中期检查,具体检查办法另定。
(二)毕业论文答辩安排
2012年6月5日前,由院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指导委员会组织本科毕业生进行论文答辩;2012年6月11日前,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委员会对论文提出评定意见,并由院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指导委员会最后评定成绩。
三、毕业论文写作要求
1、毕业论文正文字数应在10000字以上(不含注释),一般不超过15000字;
2、毕业论文应引用15种以上书籍或论文等文献资料作为注释,以支持本文观点;论文注释采用页下注(脚注),①,②,③......,每页重新编号;文中图表须编号,格式为:表1,......或图1,......等。图表题目加黑;
3、毕业论文在正文前,应有200-300字的中文内容摘要,并选定3-5个关键词;
4、开题报告要求在3000字以上,翻译与毕业论文或专业知识有关的外文文献2篇,中文总字数在3000字以上,文献综述不得少于5000字,并附参考文献目录,格式见模板;
5、毕业论文应以A4纸打印;
6、毕业论文一式一份,须提交纸质原件参加答辩。纸质论文分两部分装订:
(1)论文的顺序为:封面(应包括学生毕业论文题目(中英文)、所在学院的名称、专业、班级、学号、学生姓名和指导教师)→目录→正文封面→正文(中文题目、中文摘要、中文关键词、英文题目、英文摘要、英文关键词、正文目录、正文、注释、参考文献)→文献综述封面→文献综述(中文题目、中文摘要、中文关键词、英文题目、英文摘要、英文关键词、文献综述正文、文献综述参考文献)→外文翻译封面→外文翻译之一(原文题目、原
文作者、原文国籍、原文出处、原文正文、中文译文题目、中文译文作者、中文译文国籍、中文译文出处、中文译文)→外文翻译之二(原文题目、原文作者、原文国籍、原文出处、原文正文、中文译文题目、中文译文作者、中文译文国籍、中文译文出处、中文译文)→任务书、开题报告。
(2)相关材料的顺序为:诚信承诺书、指导卡、毕业论文指导教师评语及评分、毕业论文评阅人评语及评分、毕业论文答辩评分标准及成绩、毕业论文答辩记录、毕业论文答辩委员会评语与结论(含答辩委员会评语、毕业论文成绩、关于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答辩委员会成员签名)、毕业论文评分汇总表及成绩。
答辩结束后,每个学生需在2天内提交整套论文材料的电子版[要求见第五条(二)]。优秀论文按学校档案馆要求送交。
四、指导教师、评阅教师和毕业论文答辩组的工作任务
1、指导教师应在以下各阶段上对学生进行具体指导。
(1)指导学生确定毕业论文题目;
(2)下达毕业论文任务书,审查开题报告,并提出意见;
(3)了解学生的毕业论文写作思路,指导学生拟定写作大纲;
(4)指导学生查阅文献资料;
(5)审查毕业论文初稿,提出修改意见;
(6)指导学生最后定稿;
(7)指导学生论文答辩。
2、指导教师应根据安排,参加学生毕业论文答辩工作。
3、指导教师应认真填写并指导学生认真填写与毕业论文指导工作相关的下列表单:
(1)毕业论文任务书;
(2)毕业论文指导卡;
(3)毕业论文指导教师评语及评分表。
4、不同毕业论文小组的指导教师可相互循环交换作为对方小组毕业论文的评阅人,评阅人应仔细评阅学生的毕业论文,提出是否同意答辩的意见,并填写好《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毕业论文(设计)评阅人评语及评分》。
5、毕业论文答辩和评分:
(1)答辩程序。首先由答辩学生简要介绍毕业论文的写作意图、主要论点和论据以及所要解决的问题,然后由答辩组成员向学生提出问题,由学生进行答辩。毕业论文答辩组应认真作好答辩情况记录,答辩结束后,答辩组应提出对毕业论文的成绩评定意见及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交由院毕业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在毕业论文上签名;
(2)成绩评定。毕业论文成绩分为优秀(相当于90分以上)、良好(相当于80分一90分)、中等(相当于70--80分)、及格(相当于60--70分)、不及格(相当于 59分以下)五级。其中指导老师评分占总成绩的50%,评阅老师评分占总成绩的20%,答辩评分占总成绩的30%。成绩评定应做到客观、全面、公平,评定成绩时,主要应斟酌下列各因素:
A、毕业论文的理论意义或指导实践价值;
B、观点的正确性,论据的充分性,论证的完整性、逻辑性和创造性;
C、基本概念、基础理论、研究方法和技能的掌握程度;
D、写作的技巧性;
E、答辩过程中所表现的理解和反映能力、语言表达能力、专业知识的运用能力等。
五、毕业论文的存档要求
毕业论文的存档分为书面保存和电子版保存两类,同时需将书面保存的材料装订成册。
(一)书面保存的材料及装订要求如下:诚信承诺书、指导卡、毕业论文指导教师评语
及评分、毕业论文评阅人评语及评分、毕业论文答辩评分标准及成绩、毕业论文答辩记录、毕业论文答辩委员会评语与结论(含答辩委员会评语、毕业论文成绩、关于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答辩委员会成员签名)、毕业论文评分汇总表及成绩。
(二)电子版保存的材料及顺序如下:
1.每个学生按照任务书、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外文翻译、正文的顺序将资料放在一个文件夹里,命名:[学号+姓名],如[0801100101XXX]。
2.各班以本班为单位按学生的学号为顺序,建立文件夹,命名:[班级名称],如[法学0801];
学院将每班的成绩单归在各班的文件夹内,成绩单使用Excel2003格式,命名:“班级名称+成绩单”(如:[法学0801成绩单])。
3.学院按一本和三本分别制作文件夹,命名:[年级+专业名称],如[2008级法学(一本)]。
4.学院建立汇总文件夹,命名:[学院名],如:[法学院]
第一层:学院文件夹,命名:[学院名],如:[法学院]
第二层:专业文件夹,命名:[年级+专业名],如[2008级法学]
第三层:班级文件夹,命名:[班级名称],如[法学0801]
第四层:学生文件夹,命名:[学号+姓名],如[0801100101XXX]
第五层:学生文件夹内材料名称:[任务书;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外文翻译;正文]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
9.中外法学 篇九
区别在于: 中外合资经济企业是按股份公司形式设立的“股权式”合营企业。合营双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按股份红。合营双方由投资数额的大小确定股权,投资数量大,股权就大,在收益分配中所得的份额就多,担负的风险也大。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股权性合营企业,合资各方按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则是一种“契约式“合营企业,双方按协议确定投资方式、各主责任和收益分配比例。这类企业一般由我方提供场地使用权、资源开发权和厂房设施等作为投资,外方合作者提供先进技术、资金和设备作为投资。双方合作期满,按规定,企业的全部资产都归我方所有。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契约式合作企业,各方可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享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分担风险和亏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