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收单业务简介

2024-09-02

银行卡收单业务简介(精选9篇)

1.银行卡收单业务简介 篇一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就《银行卡收单业务

管理办法》 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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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沟通交流

2013-07-10 18:49:55 打印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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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实施《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办法》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问:《办法》制定和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自“金卡工程”、“联网通用”政策实施以来,我国银行卡产业实现了跨越式发展。随着银行卡市场参与主体的多元化发展,出现了独立的银行卡清算机构、收单机构和外包服务机构,对规范银行卡业务提出了新的要求。2005年以来,针对银行卡受理市场的秩序规范和风险管理等问题,人民银行单独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发布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促进了银行卡市场的健康发展。但是,这些文件在规范对象上限于商业银行、规范内容上限于传统线下收单业务,无法对银行卡收单市场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有效规范。具体表现为:一是对于支付机构这一类新的收单服务提供主体,缺乏相应的业务管理制度,不利于维护收单市场秩序,促进收单产业持续发展;二是创新收单业务缺乏有效的监管规则,存在洗钱、套现、信息泄露等风险隐患;三是银行卡收单业务各参与方责权利不清晰,不利于风险防范。

为解决上述问题,人民银行在深入市场调研、反复研究论证、广泛征求社会各方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制定并发布了本《办法》。《办法》的实施,为规范收单机构经营行为、培育良好的银行卡市场竞争环境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将进一步规范银行卡受理市场,促进银行卡产业健康持续发展,充分发挥银行卡拉动消费和促进经济增长的积极作用。

二、问:《办法》的监管思路是什么?

答:作为人民银行规范支付服务市场行为的配套业务管理制度,《办法》遵循了促进创新、规范发展、防范风险、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的总体思路。具体体现在:

一是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尽量减少行政干预。《办法》立足尊重市场及其长远发展,对银行卡收单业务中各市场主体应遵循的业务规则、风险管理要求及市场秩序进行原则性规定,对业务操作层面的具体内容,特别是能够通过行业自律、市场调节或行为双方商业协议进行自我约束的内容,不再进行强制性规定,以建立公平、有序、开放的市场竞争环境,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二是抓住风险监管核心与业务实质进行原则性规范。《办法》根据业务本质抽象出具有普适性、原则性的风险控制与管理要求,以适应市场创新不断的业务发展趋势,体现了法规制度的原则性、稳定性和前瞻性,并为行业协会、银行卡清算机构和收单机构等进一步在操作层面制定行业自律规范、业务规则和操作规程等预留空间并提供法规制度依据。

三是维护收单市场各方合法权益。《办法》兼顾商业银行和支付机构两类收单主体及其与特约商户、发卡银行、银行卡清算机构等参与主体之间的责权利关系,对从事收单业务的两类收单主体一视同仁,要求其遵守相同的业务监管法规制度,履行同等风险管理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相同的处罚标准,以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各参与方合法权益。同时,《办法》还加强了商户、持卡人的权益保护,对商户、持卡人的交易信息与资金安全等方面提出了严格的管理要求。

三、问:《办法》如何界定银行卡收单业务?

答:《办法》将银行卡收单业务界定为“收单机构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在特约商户按约定受理银行卡并与持卡人达成交易后,为特约商户提供交易资金结算服务的行为”,强调了银行卡受理协议签订,以及收单机构按约定承担银行卡交易资金结算责任两项核心业务实质。

随着银行卡支付业务模式、受理终端与渠道的不断创新,银行卡收单业务的内涵与外延正在不断扩大,呈传统实体商户收单、网络新型收单融合发展的趋势。特约商户通过收单机构提供的网络支付接口受理银行卡,委托收单机构完成其与持卡人的交易资金结算,符合上述银行卡收单业务本质。鉴此,为使《办法》更具前瞻性与合理性,《办法》规范的收单业务不仅包括传统的通过实体受理终端发起的收单业务,还包括通过网络渠道发起的新型收单业务。

四、问:《办法》对特约商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受理信用卡有何规定? 答:考虑到目前持有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个体工商户、网络特约商户对受理信用卡的诉求日益强烈,且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已就信用卡套现等若干问题出台了司法解释,强化了对信用卡风险的法律制度约束,也为信用卡更加广泛的使用提供了制度保障,《办法》取消了原关于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收单银行结算账户的特约商户不得受理信用卡的规定,以满足市场的正当需求。同时,根据《办法》的风险管理要求,收单机构应对高风险商户、高风险交易加强风险管理,如采取交易限额、建立商户风险保证金等措施,切实防范信用卡套现等风险。

五、问:《办法》如何体现对商户权益的保护? 答:在特约商户权益保护方面,《办法》作出以下规定:

一是保障特约商户对收单服务相关信息的获取权。收单机构应当在提供收单服务前对特约商户开展业务培训,保存培训记录,确保特约商户掌握银行卡受理操作流程、风险防范等基础知识。

二是考虑到收单业务是一项长期性、持续性服务,《办法》规定收单机构应当对实体特约商户收单业务进行本地化经营和管理,以确保及时应对特约商户的收单服务需求。

三是保障特约商户的资金结算权益。《办法》要求收单机构应当严格进行特约商户收单银行结算账户设置和变更审查,确保交易资金结算至特约商户的收单银行结算账户,避免结算风险。同时,《办法》还规定,除部分高风险交易外,收单机构应及时将交易资金结算至特约商户的收单银行结算账户,且最晚不得超过持卡人确认直接向特约商户付款的支付指令生效日后30个自然日,不得挪用待结算资金。

六、问:《办法》如何体现对持卡人权益的保护?

答:《办法》主要从持卡人的银行卡使用权、交易与信息安全等方面明确了持卡人权益保护要求。具体如下:

一是收单机构应通过协议要求其特约商户不得歧视或拒绝同一银行卡清算品牌的不同发卡银行的持卡人,确保了银行卡清算机构的品牌卡在其清算网络内的通用性,使持卡人可自愿、平等地使用银行卡。

二是不得向持卡人转嫁刷卡手续费,收单机构不得向持卡人转嫁特约商户应承担的刷卡手续费,且应通过协议要求其特约商户不得因持卡人使用银行卡而向其收取或变相收取附加费用,或降低服务水平。三是保障持卡人信息安全,收单机构应确保持卡人交易和信息安全,且在特约商户协议、外包协议等法律协议中明确信息安全保护义务和违约责任。因特殊业务需要,收单机构确需存储银行卡敏感信息的,应当经持卡人本人同意、且只能用于持卡人授权的范畴。

七、问:《办法》对银行卡收单交易信息有哪些管理要求?

答:《办法》主要从银行卡收单交易信息的安全性和合规性两个方面作出规定。

为从技术上保障交易信息安全,《办法》要求收单机构布放的银行卡受理终端(网络支付接口)应符合国家、金融行业的技术标准和有关安全管理要求,发送的交易信息应采用加密和数据校验措施处理。收单机构除特殊业务需要并经持卡人同意以外,不得以任何形式存储银行卡有效期、卡片验证码等敏感信息。此外,《办法》还强调了收单机构、特约商户等相关市场主体应履行保障信息安全的义务,并在协议中明确信息安全责任。

在合规性方面,《办法》要求收单机构确保交易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收单机构应当准确选用交易类型,正确标识交易信息。对于交易信息的具体内容,《办法》还进行了详细规定,要求至少应包括特约商户和受理终端(网络支付接口)信息、交易时间与地点、交易金额与类型、交易渠道和发起方式等内容。对于网络收单业务,交易信息还应当包括商品订单号和网络交易平台名称。这些规定的目的是确保交易信息完整、可追溯,为收单机构和发卡机构准确监测和识别交易风险提供基础数据,为持卡人提出查询、拒付调单等处理要求提供基础信息,切实保障相关各方合法权益。

八、问:《办法》体现了哪些对特约商户受理银行卡行为的基本要求? 答:《办法》规定收单机构应在银行卡受理协议中要求特约商户履行合法、合规、安全受理银行卡的基本义务,并通过培训教育和业务检查强化约束效果。特约商户应履行以下基本义务:

一是应遵守相应银行卡清算品牌的受理要求,不得歧视和拒绝同一银行卡清算品牌的不同发卡银行的持卡人,不得因持卡人使用银行卡而向持卡人收取或变相收取附加费用,或降低服务水平;二是按规定使用受理终端(网络支付接口)和收单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其从事或协助他人从事非法活动;三是妥善处理交易数据信息、保存交易凭证,保障交易信息安全,并履行信息保密义务。

九、问:《办法》从哪些方面提出了银行卡收单风险管理要求?

答:《办法》从特约商户准入审核、业务检查、收单交易处理与资金结算、业务外包管理等方面明确了风险管理要求。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严格特约商户准入管理。《办法》强调了收单机构对特约商户的实名制管理要求和经营行为合法合规性审核。

二是加强特约商户日常业务管理。《办法》要求收单机构应划分特约商户风险等级,并根据风险等级进行有针对性的交易功能限制;应对实体特约商户进行现场检查,并通过有效技术手段和检查措施对网络特约商户进行核查;对无卡、无密交易,以及消费撤销、退货等交易类型,应强化风险管理措施;应建立交易监测系统,并对其监测发现的可疑交易和银行卡清算机构发送的风险提示及时进行处理。

三是加强资金结算管理。《办法》规定收单机构应严格审核特约商户收单银行结算账户的设置和变更,除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网络商户可结算至其同名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外,其他特约商户受理银行卡交易的资金结算,收单机构必须为其结算至特约商户的同名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或特约商户指定的、与其存在合法资金管理关系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此外,收单机构应当建立资金结算风险管理制度,不得挪用特约商户待结算资金。

四是加强业务外包管理。《办法》规定收单机构应制定收单业务外包管理办法,并对收单业务和外包服务业务分别管理,且收单机构作为收单业务主体的全部管理责任和风险承担责任不因外包关系而转移。

十、问:请问如何考虑《办法》与此前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卡收单业务有关规定的衔接问题?

答:此前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银行卡收单业务的管理要求与《办法》不一致的,以《办法》为准。《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银行卡风险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银发〔2009〕142号)、《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银行卡风险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的实施意见》(银办发〔2009〕149号)等规范性文件中有关银行卡收单业务的规定,凡与《办法》的管理要求没有冲突的,一律继续适用。并且,基于同一业务适用同等监管标准的原则,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的支付机构应当参照执行。(完)

2.银行卡收单业务简介 篇二

为打造全方位、立体式、多元化的服务渠道,进一步提高收单市场竞争力,增强特约商户服务能力和银行卡受理能力,为此提出建设全省集中的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系统,力求实现全省收单业务交易路由集中,资金清算数据集中[1,2],规范业务流程,监控业务风险,为成员行社服务收单商户提供全方位营销支持。该系统将显著提高开办银行卡收单业务的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完善银行卡收单业务统计分析功能[3,4],并有效进行风险管理与风险控制,提高成员行社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水平及管理效率。

2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系统分析

2.1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系统分析及其规划

根据银行卡收单业务发展,现提出建设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系统,基于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主要有:

1)支持对终端进行统一管理,包括终端程序版本控制管理、终端密钥体系管理、终端程序远程下载功能、终端参数管理等进行管理,即TMS终端管理;

2)支持收单业务风险控制,包括事前风险控制、事中风险控制、事后的交易风险控制;

3)支持收单业务系统平台管理,包括分公司管理、机构管理、商户管理、终端管理、清分清算管理、差错管理、报表管理、交易监控和风险规则设置、业务处理模块、系统参数管理、系统运行管理、操作员及权限管理等功能需求;

4)支持独立法人自主管理的工作流管理。

为更好地开展收单业务,新建设的收单系统应是一个起点高,符合国际规范、先进、集约化管理的系统,其建设的总体目标是:建立统一交易平台和统一管理平台,其中,统一交易平台实现对所有间联POS及自助转账终端上送的联机交易与管理交易的处理,为POS及自助转账终端收单风险防控、商户服务、统计分析提供数据支持;统一管理平台实现对POS及自助转账终端业务的公共管理、商户管理、终端管理、风险管理与报表管理。对于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商户进行有效管理,提供终端参数维护及终端生命周期管理,为收单业务7/24小时服务提供保障。

2.2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系统功能模块

银行卡收单业务系统由两部分组成,一为收单业务交易子系统,该子系统主要是为收单系统提供通讯接口功能、联机处理功能、授权处理功能、文件处理功能、安全控制功能和清分清算功能功能。二是收单业务综合管理子系统,该子系统采用B/S模式,为成员行社提供统一的商户管理、终端管理、参数维护、特约商户服务管理、差错管理、监控管理和报表管理功能。其系统功能如下图所示:

2.2.1 收单业务系统交易子系统

交易处理子系统是收单系统的重要处理部分,它负责接收POSP子系统发送过来的请求交易,对交易进行识别后,根据预先设置的流程控制参数完成这些请求交易的路由判断、合法性检查、超时控制等处理,然后将请求交易发送至目标机构,并将机构的应答报文返回给请求发起方。典型交易流程如下图2所示:

交易处理子系统必须具备先进的设计思想和领先的体系结构,支持高可靠性和可用性,具有良好的可扩展性和可管理性。在平台的运行过程中,还会不断开拓新的业务渠道和业务种类,交易处理子系统的设计具有良好的扩展性,能够支持新开拓的业务渠道和业务种类。交易处理子系统的处理能力和处理速度要满足当前和未来三到五年内的业务要求。

2.2.2 收单业务综合管理子系统

综合管理子系统是收单业务管理系统展现窗口,可以对操作人员、操作人员用户组别、用户组交易权限、操作人员交易权限等信息进行增删改和打印操作。系统安全相关对象包括:用户、工作组、角色、功能。创建用户的工作必须由具有相应权限的相关管理员完成。系统保证相关信息唯一性和一致性。系统采用经办复核的业务流程,经办人员提交对档案的维护操作后,复核人员可以查询到待复核的管理操作,复核人员可以对有问题的经办操作执行退回,或者拒绝;对于正确的操作复核人员确认无误后,完成对操作的复核,系统会自动更新相关档案的信息。

综合管理子系统集成运行监控子系统、商户风险监控子系统等系统所拥有的管理功能。这些子系统管理功能相对独立,我们采用操作员身份认证和权限控制的方式进行访问使用。实际的管理业务由各子系统完成。

3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系统需求

3.1 系统管理

对于各个子系统,提供统一的管理平台,保证操作员登录管理平台后可以使用或者导向各子系统的管理模块,进行相关配置或查询。这些子系统包括商户风险监控子系统、交易监控子系统、终端监控子系统、运行监控子系统等。另外,作为其他子系统的运行基础,系统管理系统还具有参数管理的功能,提供更多静态和动态的参数配置。

3.2 特约商户信息管理

商户管理支持流程化的商户审批流程,可最大限度地减少商户风险。商户信息主要包括基本信息、扩展信息、结算信息和标志限制信息等几个部分。其中基本信息维护商户简要信息;扩展信息维护商户比较详细的信息,例如企业性质、经营性质等;结算信息主要维护商户清算参数;标志限制信息维护商户一些标志性属性。

商户管理模块提供了对商户进行统一管理的功能,包括商户基本信息、清算信息、卡种信息和其他信息,用于记录可受理银行卡的商户信息。

3.3 终端管理

终端管理系统可管理各种传统POS终端,并可进行EPOS终端管理,实现EPOS画面管理。除基本的终端信息维护审核外,系统支持从管理平台发起的各类终端管理操作,包括:打开关闭终端、终端状态查询、终端密钥下发、软件版本下发、广告下发等。

建立统一的远程终端管理系统,通过系统自动维护手段完成终端程序版本控制管理,终端密钥体系管理,终端程序远程下载功能和终端参数管理功能,极大减轻成员行社客户经理终端维护工作量。

3.4 风险控制管理

完成对商户风险的事前风险等级评估,由系统对商户风险等级进行评估,系统应支持录入商户的风险信息项、风险信息来源,并由系统自动完成对商户风险等的评级。系统应支持对商户风险等级进行手工修改,手工修改需支持审核。

风险控制模块在一定的程度上提供了对于收单系统所处理交易的事中和事后的风险控制和分析的能力。通过实时的风险控制设定,收单系统将对符合条件的交易产生拒绝、没收卡等应答,并对相应交易进行相应标识,从而银行可以避免一些高风险交易;通过准实时的风险控制设定,收单系统将对符合条件的交易输出风险交易监控屏,有相关风险人员进行处理;通过事后的风险分析报表,银行可以分析风险商户和发现风险。

3.5 报表管理

报表处理模块为收单平台提供所必需的各类报表。报表处理模块收集来自授权处理模块、清算文件处理模块、风险管理模块、商户管理模块、清分清算模块的各类相关数据,来完成报表的生成。

4 结束语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系统是一个综合的网络服务系统,很多交易操作和系统操作都通过网络来实现,因此在安全方面就尤为重要。系统安全是整个系统可靠运行和进行安全防范的基石,在统一设计原则下,在不同的安全层次,在预防、检测和恢复等各个阶段,确保系统的持续稳定运行,防止信息的损坏、泄露或被非法修改,并保证系统平台的安全。系统应具备以下质量要求:

1)正确性:本系统的运行流程和数据处理必项是被验证为正确的,软件的正确性是最难迕行评判的,所以在进行渐进式开发的过程中需要在每一个迭代提交的基础上进行不断的验证,以降低风险;

2)容错性:系统必须是健壮的,对于非法的数据应当进行良好的错误处理,错误或者非法的数据不应当导致系统的崩溃;

3)稳定性:系统必须是长时间稳定运行的,稳定的系统才是真正可用的;

4)高效性:系统应当是高效率的,在渐进式开发过程中,应当不断优化系统的性能,以达到效率最高;

5)易用性:系统应当是界面友好、方便使用的,对于最常用的功能应当让用户最快地找到,而非常复杂的流程化的地方应当大量的提供给用户相应的导向。

参考文献

[1]丁怡君,陈郁,沈菊菊.城市商业银行支付清算系统解决方案[J].中国金融电脑,2010(4):12-15.

[2]李明.湖南省建行统一资金清算系统的设计及实现[J].华南金融电脑,2002(8):35-48.

[3]周颂南,宋希莉.关于建立乌鲁木齐地区实时清算计算机网格系统的思考[J].关于建立乌鲁木齐地区实时清算计算机网格系统的思考,1996(12):24-27.

3.银行卡收单新规:牵住乱象 篇三

这将是中国银行卡市场的第四次调价。

如果一切顺利,2014年下半年正式的调价方案将有望成形。但真正实施还面临一定的博弈,熟悉政策制定的权威人士指出,最早也要等到2015年。

从哪里“乱”起

银行卡收单是指签约收单机构向商户提供的资金结算的服务。简而言之,即持卡人在收单机构签约商户那里刷卡消费,收单机构结算的业务。年初以来,预售权事件、虚假商户、套码、“切机”……这些关于收单市场的违规现象不断见诸报端。“套、冒、绕”等行为使越来越多的收单机构或主动或被动的加入了违规行列。

违规套用低扣率(扣率,即指商户刷卡手续比率),又称MCC套码,是业内最普遍的违规现象。MCC的英文全称是“MerchantCategoryCode”,它由四位数字组成,用于标明银行卡商户的实际经营行业分类。按照餐娱类、一般类、民生类、公益类4大类(6小类),不同类型的商户采取不同的手续费定价标准,比如餐娱类商户的刷卡手续费比率是刷卡金额的1.25%,一般类适用的扣率是0.78%,民生类适用的扣率是0.38%。不同类别之间的价格有较大的差距,这就为套码的产生提供了制度的温床——如果改变商户MCC的类别,也就改变了其刷卡手续费比率。

与此相类似的,由于商户分类是依据营业执照的注册信息,因此违规套用低扣率首先要提供虚假商户注册信息,也就有了“虚假商户入网”。这种愈演愈烈的套码行为不仅在非金融机构和代理服务商中盛行。甚至连银行也加入了其中。只不过一些银行用内部补贴的方式来变相降低扣率水平。

2010年,央行颁布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也就是业界俗称的“2号令”。2号令开放了收单市场,承认了非金融机构在支付领域的合法经营地位,并对非金融机构从事收单业务实行牌照管理,而在此前,收单市场的主体主要是银行和银联商务。

在随后的几年中,有70家非金融机构拿到线下收单牌照的支付机构,如果再算上事实上从事收单业务的机构,整个市场参与主体的数目会在数百家。然而,收单市场的规模却无法在短时间内呈现突破性增长:目前的情况是,存量市场已经相对稳定,增量主要来自利润薄的批发零售业。这就好比核定载客量10个人的车,一下子涌上了40个人,拥挤混乱不可避免。

银联在《2014年上半年银行卡受理市场规范工作通报》中显示,2014年上半年,银联在全国确认违规商户461936户,占活动商户的5.84%。其中非金机构违规商户355835户,占全部违规商户的77.03%。同期,全国实施约束商户197044户,约束金额达3.56亿元,补偿发卡银行3.12亿元,其中非金机构约束金额2.62亿元,银行约束金额O.94亿元。

定价治乱

熟悉政策制定的权威人士总结道,收单市场的“乱”主要表现出两个问题:一个虚假商户,另一个就是套码,而套码说到底就是收费的问题。“如果是一个标准就没的可套了。因此靠行政力量管不住,最好的办法是把价格统一”。

中国的银行卡市场经历了三次定价。首先是在联网通用之前。央行曾经区分商户的类别制定了两种费率,即2%和1%。第二次是在联网通用和银联成立后。2003年,央行以批复的形式同意了银联提交的银行卡跨行交易收益管理办法,也就是业内所称的“126号文”。

126号文确定了7:1:x的分润比例,固定了发卡方和转接清算机构的收益,放开了收单机构,并针对商户类别做了差别定价。当时的考虑是鼓励发卡,同时促进收单机构的竞争,但回过头看,这次定价也有瑕疵。由于将商户划分为五类,不同类别商户刷卡手续费差别很大,甚至还出现了零扣率的公益类,这为后来的套码提供了制度的温床。

最近的一次调价则是在2013年初,这次调价由发改委主导。由于当时国内经济形势不好,国务院高层重视商超等企业降低刷卡手续费的诉求。那次调价后结果是将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平均降低了20%左右。这虽然降低了商业企业的负担,但却使银行卡产业链各方收入进一步缩水,客观上加剧了产业的混乱。

再一次定价的要求已十分迫切。目前,央行正在组织力量对银行卡收费定价进行研究。作为银行卡市场最核心的规则,收费定价和市场参与主体密切相关,通过改革定价机制来理顺市场秩序,实际上是牵住了问题“牛鼻子”。

包括监管机构人士在内的银行卡产业链各方,对于“借贷分离”、“统一商户类别”等基本原则已经达成共识。绝大多数的市场参与主体都希望定价改革能“越早越好”。

“这两大原则将在很大程度上颠覆目前的银行卡市场价格体系。”汇付天下相关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指出,这个收单市场都迫切希望新的原则可以尽快落地。

共商均衡价格

根据上述两大原则,目前以“以商户分类为主”的价格体系调整成“以卡种差别分类为主”的价格体系。这意味,在收费标准的制定上,不再是以商户作为评判标准,而将以借记卡和贷记卡成本的不同,制定新的收费标准。在借记卡和贷记卡这两个大范围内,会允许因为卡种不同、服务不同而差别定价,比如高端信用卡和普通信用卡就可能产生不同的费率。

中国银联业务专家王建明在采访中认为,这将在很大程度上缩小目前的套利空间。“机构要争市场,不再动帮助商户套利这个心思了。”王建明认为,缩小套利空间后,收单机构为争商户的方式将通过业务创新,如提供一些增值服务等方式来收取费用,不再是简单地靠规模收取手续费的方式。

“尽管两大原则已经形成共识,但是还是有分歧的地方。”业内人士认为,此新一轮银行卡手续费调整从提出方案到最终执行大概经历了两年的时间,因此新一轮银行卡手续费调整不会在短期内就推出,这其中涉及各方的利益分成如何确定的问题是关键。

当前“721”(刷卡手续费按照发卡银行、收单机构、银联7:2:1的利益分配的规则)的分成形式正式执行于2004年3月1日,“721订立的时候,主要矛盾足卡太少,把手续费利润的大头给发卡机构,足为了鼓励发卡机构多发卡。”汇付天下相关负责人称。

数据显示,截至2004年6月底,全国银行卡发卡总量为7.14亿张。截至2013年末,全国联网银行卡受理商户达763.5万户,同比增长58.0%,增幅同比上升6.0个百分点。全年国内银行卡受理面积持续扩大,受理商户、联网POS终端和ATM终端规模均保持较高速度的增长。

央行副行长刘士余近日撰文指出,目前,我国传统上由银行部门垄断支付服务领域的格局已被打破,支付服务尤其是零售支付服务领域已基本实现市场化,支付服务提供者日益多元化,支付方式日趋丰富和个性化,行业自律组织已经形成并发挥积极作用。这是支付服务市场活力提升的表现,对减少现金流通、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支付效率、促进金融创新和方便生产生活等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些深邃的观察者们发现,从管理的角度讲,“乱”不是一个好事,但从另外的视角看,“乱”也是达到“治”的必经之路。从定价的角度来说,“乱”培育了市场主体。只有更多主体的参与,市场才能得出一个均衡价格,产业整体规模才能迅速扩大。

4.各大银行和支付公司收单简介 篇四

刷卡消费的日趋普及促进商户对银行卡收单业务的极大需求,各大银行和第三方支付公司为了抢占市场在该业务上也是相互厮杀,在不违背央行规定的前提下,各银行和第三方支付公司在收单业务上各有奇招。

纵观线下收单(即POS收单)市场,主要有两种机具,一种是只能刷储蓄卡的,例如农行的电话宝、兴业银行的兴业通和光大银行的乐收银等,这些机具都可以对私结算;另外一种是即可以刷储蓄卡又可以刷信用卡的,即POS机,银行内部没有专门的POS机部门,它们通常以外包或者授权的方式转交给第三方支付公司来收单。一般商业银行会让银联控股的银联商务(也是第三方支付公司)来完成该业务,由于以前该业务刚刚发展起来,管理较为松懈,即使是可以刷信用卡的POS机都能对私结算,而最近几年违法套现的商户日益增加,银联商务决定对可以刷信用卡的POS机不进行对私结算,这样一来就给小型商户带来不便:一方面,对公账户到账时间慢(T+3),而且在取款上非常麻烦(根据各银行规定,单次取款限总额的30%--50%);另一方面,一些商户须缴纳增值税,那么,进对公账户的钱还要缴税,他们更不愿意。这样一来,在收单业务上就限制了银联商务的发展。

四大国有银行中,中国银行授权天津中汇富科技有限公司(即中汇支付,还未取得第三方支付牌照,但已公示)以下放区域代理的形式在全国各地开展收单业务,进展如火如荼,该公司的主要特点有如下三点:

一、结算费率低。总公司与代理商在1%行业的结算费率为0.75%,可提供对公和对私两种POS机,各代理商能办理手续费低至0.85%的固定和移动POS机。

二、对于批发行业,能办理手续费20元至50元不等的封顶POS机。

三、但中汇支付的劣势在于,必须在银行开立对公账户,这样一来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小型商户,很多小型商户没有开立也不愿意开立对公账户。

各商业银行中,华夏银行湖北分行授权武汉华银百汇在湖北地区开展收单业务,华银百汇跟中汇支付在性质上是相同的,收单政策也大同小异,都是得到过某个银行的授权,但他们最致命的缺点是在非金融支付机构的行业中没有拿到央行下发的第三方支付牌照,在法律上是不被认可的,而且在知名度上没有其他第三方支付公司高。

在第三方支付公司当中,相对有名的有易宝支付,通联支付,汇付天下,快钱等(都持有第三方支付牌照),第三方支付公司跟某一银行没有直接关系,在结算上可以进任何一家银行的账户。但是在商户的眼里,总是对第三方支付公司抱有一种不信任的态度,他们觉得资金放在非银行机构里会不安全。

易宝现在的政策相对来说比其他第三方支付公司正规,但是他必须对公结算,汇付天下的对外市场份额相当大,但他内部的代理商很混乱,快钱公司前年因违规操作受过处分,这都是一些在收单市场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的支付公司,当然,这些仅仅是个例,绝大部分包括以上所举例的几家支付公司目前都在改善这一系列问题,市场不断规范,制度日益健全,收单市场在往后的发展过程中会越来越成熟。

第三方支付公司与银行是一种相辅相成的关系。他们之间既有竞争,也有合作。在收单上各自抢占市场,在业务上又相互合作。只有这样,市场才会有发展的希望,否则,恶意竞争的结果只会两败俱伤。

附:中汇支付的代理条件

一、前期签代理合同,上交一共10万的代理费跟风险保证金;

二、交易流量达到2000万后再交10万;

三、交易流量达到3000万后再交10万;

四、分润按每个自然月结算一次;

五、1%行业前期分润按0.8%结算,交易流量达到2000万后按0.75%结算;2%行业前期分润按1.63%结算,交易流量达到500万后按1.53%结算。

5.银行卡收单业务简介 篇五

(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行人民币卡商户收单业务,促进我行人民币卡商户收单业务的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国农业银行人民币卡商户收单业务管理办法》(农银办发„2007‟708号)、《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商户收单业务风险管理办法(试行)(农银办发》„2008‟1204号),以及中国银联有关银行卡联网联合业务规范的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人民币卡商户收单业务,是指我行与特约商户签订《特约商户受理银行卡业务协议书》,向其提供POS机具和耗材,提供POS机具的日常维护、收银人员受理银行卡业务培训等服务,并负责银行卡受理信息转接处理、银行卡交易资金清算、对账、调账与投诉受理等业务。

第三条 分行负责制定人民币卡商户收单业务发展规划及营销计划,以及特约商户受理银行卡业务审批、系统录入、档案管理、风险监控、检查监督。

第四条 收单行负责商户拓展、现场调查、资料准备、机具安装与培训、退货、调账与投诉处理及商户日常维护、风险监控等工作。

第二章 名词解释

第五条 人民币银行卡:本细则中所指银行卡包括境内外发 行的人民币银联卡,境内发行的双币种国际卡在境内使用时视同人民币卡。

第六条 特约商户:指与我行签约受理人民币银行卡的商户。第七条 POS机(即销售点终端):指支持银行卡余额查询、消费、撤消、预授权、预授权完成等交易的银行卡刷卡终端。

第八条 收单行:指拓展收单商户并向其提供POS机具安装与培训、退货、调账与投诉处理及商户日常维护等工作的二级支行。

第九条 退货:指特约商户因商品退回或服务取消,请求收单行将已扣款项退还持卡人原扣款账户的过程。目前,我行仅支持手工退货及当日当批内POS机结算前的消费撤销类的退货。

第三章 特约商户发展

第十条 商户准入基本条件:

(一)合法经营、手续齐全。

(二)营业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

(三)注册资本不小于10万元人民币。

(四)月均营业额10万元(含)以上。

对于营业面积大于20平方米,但不到30平方米的商户,如果月均营业额大于15万元亦视为符合准入基本条件。

第十一条 目标商户:大、中型商场、超市、家电城、家具城、装饰城等商业零售企业和规模较大的宾馆、饭店、餐饮、娱乐、房地产、汽车、商品批发企业及新兴行业等。

第十二条 目标客户寻找渠道:

(一)网点客户经理从个人VIP客户中发现目标商户。

(二)网点客户经理从新开对公账户的客户中发现目标客 户。

(三)支行个人业务部客户经理通过与支行公司业务部等部门沟通,公私联动,发现目标商户。

第十三条 谨慎发展商户:夜总会,卡拉ok,酒吧,桑拿按摩等娱乐场所商户,健身会所,美发美容院。

第十四条 暂不考虑发展商户:

(一)预付款类商户。

(二)中介、咨询、经纪服务商户。

(三)销售珠宝黄金,古玩,字画,奇石,工艺品的商户(实力较强的商户个案申请)。

第十五条 现场调查。支行客户经理就商户申请材料上门进行真实性调查,对商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身份证进行验证,确认并填写《商户信息调查表》(附件6)中有关内容,并对商户门面、经营环境、POS装机位臵用数码相机分别拍照报分行存档。

现场调查中发现以下可疑迹象之一,商户又无合理解释,通过暗访仍存在的,应拒绝发展为特约商户:

(一)商户实际经营名称是否与营业执照名称不相符。

(二)商户经营范围是否与营业执照许可内容不一致。

(三)商户中止与前收单行中止合作的原因可疑。

(四)商户人员和场所与经营规模、经营活动不匹配。

(五)商户负责人或员工对自身经营情况不甚了解。

(六)商户尚未正式营业即催促装机,并格外关心清算资金到账时间。

(七)商户负责人对风险敏感问题,如对违规操作的界定、风险责任的划分格外关注。

(八)商户经营一段时日,但无存货,或存货与经营范围不符。

第四章 特约商户签约与开立

第十六条 特约商户在我行收单行开立结算账户,签署《特约商户受理银行卡业务协议书(一式三份)》(以下简称《协议》,见附件4)。收单行填写《人民币及外卡商户业务申请表》(见附件5)、《综合应用系统系统柜员申请表》,与《商户信息调查表》、商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以下简称“三证三表”)和《协议》、《授权书》(见附件7)送银行卡部审核审批。复印件需加盖“与原件相符章”,并由盖章人员签字。

第十七条 分行银行卡部根据《人民币间联收单商户审核流程》(见附件12)进行审核,对于符合条件的商户资料作开立商户处理(录入ABIS系统),编制商户代码与终端代码,下装POS机应用程序并配臵参数。分行运营管理部和科技部添加系统柜员号、终端号。收单行九级主管开立POS系统柜员。

第十八条 商户代码编码规则为:1034403+商户类型MCC码(4位)+商户顺序号(4位),共15位数。对于酒店类商户,其布放于前台、餐饮、桑拿娱乐、商场的POS机应对应不同的商户代码,分别录入ABIS系统。

新增商户终端代码编码规则为:12J+顺序号(5位)。如原外卡商户增加人民币收单,则继续使用原外卡终端编码(12W×××××);人民币商户增加外卡收单,则继续使用人民币终端代码。

第十九条 《特约商户受理银行卡业务协议书(一式三份)》 签署完毕后,分行、收单行各执一份。收单行应及时将《协议》送商户,并安装POS机具(配打印纸),做好收银人员受理银行卡业务及操作培训,同时填写《特约商户终端设备安装确认书》(见附件8)请商户签名。

装机时,应按1500元/台标准收取POS机押金,开具收据(一式三联),一联交商户,一联作为入账传票附件,一联由收单行留存专夹保管,押金挂账科目为“66999其他应付款”,押金入账传票复印件及《特约商户终端设备安装确认书》交卡部备案。对于一级支行履行了担保手续(见附件10),且分行同意将押金收取权限下放的支行,也应在《特约商户终端设备安装确认书》上对押金收取情况进行登记

第五章 特约商户维护

第二十条 业务开展后,收单行对商户培训每年不少于两次,并填写《特约商户培训登记表》(见附件9),提高商户受理、查验卡片和交易操作的效率和质量,防止和减少特约商户人员操作不当而造成的风险或损失。

第二十一条 对新发展的特约商户以及原有收银员发生变动的商户,必须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并确认其能够正确操作后方可允许其开办业务。

对特约商户的培训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机具的基本操作和简单故障排除方法;

(二)银行卡的基本知识、银行卡的识别;

(三)人民币卡交易类型及操作流程;

(四)银行卡风险防范;

(五)签购单保管。第二十二条 商户专管员应定期(每季度不少于1次)对所辖商户进行巡检,并填写《商户日常巡查表》(见附件16)。巡检内容包括:

(一)POS机具的数量与原登记是否相符;POS机具有否被移至他处使用或被改造或加装了其它设备。

(二)POS机具是否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对现场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先为商户安装备用POS机具,故障机具带回修理。

(三)商户收银员的变动情况;商户收银员是否经过培训后上岗;卡受理业务的操作技能情况。

(四)商户原始交易单据的保管情况,要求原始交易单据必须保存24个月,以备查询。

(五)商户所有权、负责人等的变动情况。

(六)商户实际经营业务内容是否与营业执照登记的内容一致。

(七)商户经营状况是否正常,是否存在经营危机或财务危机迹象。

(八)商户销售方式、产品、业务活动有否显著变化。

第六章 手续费率

第二十三条 手续费费率由各收单行与特约商户谈判确定,收单行应注重谈判技巧,尽力提高收单效益,手续费率必须高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银联入网机构银行卡跨行交易收益分配办法的批复的通知》(农银办发„2004‟34号,见附件1)中发卡行和银联固定收益之和。根据《商户分类对照表(2007版)》(见附件2),五类商户具体手续费费率标准可查阅《各类商户交易计费标准》(见附件3)。

第七章 特约商户档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 分支行应建立《商户资料交接表》(见附件13),商户资料实行分行集中保管、归档。特约商户管理档案保管期限为自与特约商户协议终止日起至少两年以上。

第八章 资金清算、对账、调账

第二十五条 特约商户的当日交易资金次日由总(分)行清算,划入商户开户行账户。商户进账单(DCOE)和交易明细对账单(DCOG)由收单行通过ABIS“任意报表打印”菜单打印,并提供给商户,重要商户上门送达。

第二十六条 特约商户由于系统故障或其它原因出现POS机重复扣款、手工退货等情况时,填写《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POS交易清算调账申请表》(见附件14),加盖财务章或公章与原始单据和支票一起交收单行。对于本行卡,收单行直接将款项入持卡人账户;对于他行卡,由收单行将《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POS交易清算调账申请表》传真给分行清算中心,通过网联将款项划入分行清算中心,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分行清算中心电话:82503175,传真:88351236。原则上,手工退货不退手续费。

第二十七条 特约商户账户信息需要变更时,填写《银行卡特约商户资料变更申请表》(见附件11),加盖财务章或公章后,由收单行交分行银行卡部处理。

第九章 特约商户终止

第二十八条 特约商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单行可以书面通知(见附件15)特约商户解除协议,收回POS机具,并保留对风险或损失的追索权:

(一)特约商户工作人员在本商户的POS上频繁交易的;

(二)多次出现异常交易,经收单行指证却拒不整改的;

(三)有套现行为、欺诈行为的;

(四)多次无故拒绝受理银行卡的;

(五)多次无理拒绝或故意拖延收单行查询的;

(六)经营困难或即将破产的;

(七)一个月内未发生银行卡交易的。

第二十九条 特约商户由于各种原因,需要与收单行解除协议的,必须按协议规定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收单行;协议到期后自动解除,停止受理银行卡交易。协议解除后,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内,商户仍需承担已发生交易产生的风险损失,收单行保留追索权利。

第三十条 终止商户收单后,收单行需填写《人民币及外卡商户业务申请表》和《综合应用系统系统柜员申请表》报分行银行卡部申请删除。

第十章 特约商户风险管理

第三十一条 分行建立特约商户POS交易风险防范机制,及时向收单行进行风险防范提示。

第三十二条 收单行每月定期走访商户时,发现套现交易、分单交易及可疑大额交易需及时上报处理。

第三十三条

收单行必须对我行POS机具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防止POS机具丢失。

第三十四条 如果特约商户与持卡人串通或以其他方式诈骗银行资金,一经发现,收单行应立即停止与其发生业务关系,收回POS机具,采取措施避免损失,并严肃追究商户相应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1.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银联入网机构银行卡跨行交易收益分配办法的批复的通知

1-2.商户分类对照表(2007版)1-3.五类商户交易计费标准

1-4.特约商户受理人民币卡协议(发文稿)1-5.人民币及外卡商户业务申请表 1-6.商户信息调查表 1-7.授权书

1-8.特约商户终端设备安装确认书 1-9.特约商户培训登记表 1-10.担保书

1-11.银行卡特约商户资料变更申请表 1-12.人民币间联收单商户审核流程 1-13.商户资料交接表 1-14.POS交易清算调账申请表

6.银行卡收单外包服务协议范本 篇六

甲方(服务外包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编: 传真: 电子邮箱: 乙方(服务供应商):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编: 传真: 电子邮箱: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自愿、互利和共赢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国人民银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业务规定(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就乙方向甲方提

6.“交易证明材料”是指在银行卡交易过程中形成的,能够证明交易真实、有效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交易签购单、持卡人消费明细、购物发票、特约商户发货凭证、持卡人收货凭证、特约商户销账凭证、电子交易数据等。

7.“收单收益”是指甲方作为收单机构提供银行卡收单支付服务所获得的,在银行卡交易收益中扣除发卡、转接机构服务费以及转接机构品牌服务费和其他约定费用的,最终实际取得的收入;不含甲方为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收单外信息/技术等服务取得的收入。甲方与特约商户约定的银行卡交易手续费,是特约商户接受银行卡支付服务而由收单机构一并收取的,含应付发卡机构、交易转接机构和收单机构等各方的费用。

8.“账户信息”是指银行卡上记录的所有账户信息以及与银行卡交易相关的用户身份验证信息。记录在银行卡上的账户信息包括卡号、卡片有效期、磁道信息(含芯片等效磁道信息)、卡片验证码(CVN及CVN2)等信息;与银行卡交易相关的用户身份验证信息包括个人标识代码(PIN)、网上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业务中的用户注册名、登录密码、支付密码、真实姓名、证件号码、手机号码、动态验证码、生物特征等信息。

第一条 合作内容

经双方确认,甲方委托乙方在 期间、地区,为甲方的下列第 项银行卡收单外包业务提供专业化服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行业自律规范和市场规则,确保服务水平符合要求。

2.甲方有权对乙方推荐的收单商户按照甲方特约商户准入标准进行审批,与商户签署相关的收单协议。

3.甲方有权决定由甲方或乙方作为所拓展特约商户受理终端的提供方。甲方提供的受理终端所有权归甲方所有,乙方提供的受理终端所有权归乙方所有。

甲方若与乙方提供受理终端的特约商户终止收单合作,甲方应在收单系统中将该商户臵停用并通知乙方进行受理终端撤销,此特约商户不再纳入甲方服务范围。

4.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制定相关内控制度和业务规范,提供相关合作业务统计分析报表、合作特约商户资料信息、合作特约商户交易签购单等资料,并对乙方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调查,乙方应积极配合,对于发现问题的,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时限内进行纠正。

5.甲方有权根据自身业务管理需要设计相应的考核指标体系,对乙方的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及评价。

6.甲方有权根据业务发展要求调整任务总数量、时间进度等工作计划。

7.甲方有权在乙方发生以下情形时,与乙方终止服务合同:(1)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收单机构合作资格;

(2)与不良商户勾结进行如虚假伪冒申请、伪卡盗刷、套现、之日起 日内划入甲方指定账户。保证金不计算利息。在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或因乙方过失,造成银行卡清算机构、发卡机构和持卡人资金损失的情况下,甲方可先行从其保证金账户中直接扣收相应款项,并保留对乙方进一步追偿的权利。保证金被扣收后,乙方应在 个工作日内补齐差额。合同终止后且善后工作完成,甲方将保证金退还给乙方。

9.甲方有权将因业务违规或风险原因而终止合作的外包服务机构相关信息报送至监管部门、协会及银行卡清算机构,实现风险信息共享。

10.甲方负责受理终端的主密钥管理工作,并有权监督乙方落实非主密钥管理、网络安全、系统安全、机房安全等各项技术安全要求。

11.甲方负责新特约商户入网的相关工作,包括将受理终端接入甲方银行卡业务处理系统,设臵并开通特约商户号和终端号。

12.甲方负责银行卡交易系统后台的维护,并根据银行卡业务规范和时限要求,做好收单特约商户的资金清算、账务核算处理、错账查询和调整等工作。必要时,错账查询和调整可要求乙方提供协助。

13.甲方负责对乙方推荐发展的收单特约商户进行日常风险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交易监控、高风险特约商户抽检和违规特约商户处理。

户承担连带责任,除非乙方能证明该风险是由商户自身原因造成的,与乙方无关,且乙方已尽了审慎推荐、严格审查的义务。

4.乙方如负责特约商户维护,须履行以下义务:

(1)负责对其维护的特约商户进行收单受理业务的使用培训和银行卡使用业务知识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受理终端的操作使用、保养知识;银行卡识别、受理、风险防范知识;账务处理知识等,培训频率不得少于每(月/季度/半年/年)次;

(2)提供全天候服务支持和应急处理,应及时响应甲方及其特约商户需求,为甲方及其特约商户解答收单业务相关的技术、业务及账务知识,具备严格的特约商户维护日志登记制度与处理时效考核系统;

(3)乙方应对其负责维护的实体特约商户进行定期回访,回访和巡检频率不得少于每(月/季度/半年/年)次;做出书面的回访和巡检记录,妥善保留相关记录,并向甲方定期提供特约商户回访记录报告;

(4)接受甲方或特约商户委托,开展账务查询及账务调整的沟通协调工作,以及特约商户调单等工作;如由于乙方自身原因在接到甲方调单通知后未及时进行调单处理而造成甲方不能在有效时间内顺利完成单据调阅,影响有关业务差错处理而造成资金损失,乙方将承担相应责任;(5)配合甲方的风险监控、高风险特约商户抽检、违规特约商户处理等要求,及时报告特约商户的违规、违法行为,有效降

0

(5)乙方应建立POS等受理终端台账,及时向甲方提供布放POS等受理终端的准确地址等相关信息及变更情况,并将统计数据报送甲方;

(6)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进行应用软件及操作系统的升级、优化,配合甲方验收、安装;

(7)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对POS等受理终端进行随意更换、转移或加装,不得对终端程序进行修改,不得自行灌装未经甲方同意的终端程序。对于特约商户提出的更换、维护POS等受理终端的要求,需按甲方要求履行必要的核实程序,以避免不法分子冒充特约商户人员利用POS等受理终端进行欺诈;在POS等受理终端上增加任何增值服务项目,需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其操作范畴不得违背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如乙方过失导致不法分子利用POS等受理终端进行欺诈的,乙方应对甲方承担责任,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8)乙方应确保接入甲方系统的安全性,若乙方提供的POS终端、设备、软件等给甲方系统、设备、软件等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6.乙方不得转移甲方特约商户资源,即将甲方特约商户转变为其他收单机构的特约商户。

7.乙方不得参与开展银行卡套现、受理伪卡、洗钱等违法违规活动。

8.乙方应保证甲方特约商户和持卡人相关信息安全。乙方不

约商户结算资金,为特约商户提供二次清算。

18.合作终止后,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处理后续事项。19.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开展外包业务需要的相关业务培训及技术支持。

20.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按甲方要求履行外包服务的职责后,向乙方支付相应的报酬。

第四条 特约商户服务费用标准

甲方与乙方协商约定服务费标准:。甲方按(周/月/季)向乙方支付其提供专业化服务获得的报酬,在(指定时间)汇入乙方指定账户,并向乙方提供相关计算依据。

乙方开户行名称: 乙方账号: 乙方户名: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照约定向乙方提供业务合作相关的文件资料、设备、环境等,甲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在乙方没有违约行为的前提下,甲方未按照约定足额、按时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6)乙方在特约商户发展工作中,夸大、歪曲甲方业务范围、能力等情况,超过甲方授权范围向商户进行营销、宣传等活动,就特约商户推荐工作向商户收取费用,乙方应自行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7)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受理终端丢失或损坏的,乙方应按照甲方相同受理终端购臵金额进行赔偿;

(8)在合作期内,若乙方未完成相关服务指标和标准中约定的内容,则扣除乙方服务费用 ;

(9)如因商户对乙方服务质量不满意造成甲方特约商户流失或转移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支付甲方此商户上一合作服务费 %的违约金;

(10)双方合作终止,乙方未配合甲方处理善后事宜的,则扣除乙方服务费用。

3.若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合同中的条款无法履行,双方均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4.与保密、赔偿损失等相关的条款不因本协议的解除、终止、变更而失效。

第六条 保密条款

双方应当对本合同的内容以及在签订、履行本合同过程中知悉或获得的所有有关对方、商户及持卡人的信息(即“保密信息”)予以保密,包括但不限于一方(披露方)向另一方(接受方)直

议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

当产生任何争议及任何争议正在诉讼时,除争议事项外,双方应继续行使其剩余的相关权利,履行其合同项下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有效期 年,如协议到期双方无异议,自动顺延相同期限,以此类推。若一方希望不再续约的,该方应在协议到期自动顺延前至少提前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第九条 通知与送达

1.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项下双方之间的一切通知均可通过挂号信邮递、传真、特快专递、电子邮件送达以下地址:

甲方: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乙方:

7.银行卡收单业务简介 篇七

一、境外音频口刷卡器产品概况

2010年5月, 美国Square产品正式商用, 受到小微商户欢迎, 并被市场广泛接受, 注册持卡人和商户数量快速增长。随后境内外相继出现了大量模仿产品, 以实现一种成本低廉、服务扩展性强、用户体验好的银行卡受理方式。

境外除了Square产品之外, 还有Paypal Here (2012年3月推出) 、美国Intuit公司的Gopayment (2011年1月推出) 、瑞典i Zettle (2011年8月推出) 等几款产品。这些音频口刷卡器产品服务商结合已有面向小微商户的相关服务形成了自身特色。Square产品仍是目前市场规模最大的音频口刷卡器产品, 其覆盖范围主要是线下小微商户, 并逐步向大中型商户渗透, 并保持了高速增长态势。2012年初, Square宣布其年交易量已经高达40亿美元, 实际营收超过1亿美元, 月度同比增长率达到10倍, 超过4万商家加入了Square的Pay with Square服务。Paypal Here产品功能与Square十分类似, 表现在读卡器刷卡和基于地理位置感知的无卡支付模式。差异在于, Paypal Here用Paypal账户作为商户收款账户, 并支持摄像头扫描信用卡、Paypal账号等更多支付方式。凭借Paypal在全球已有的数百万线上注册商户和上亿注册持卡人客户, Paypal Here可能获得更大的市场规模。Intuit、i Zettle产品功能基本与Square一致, 但仍处于起步发展阶段, 市场规模还较小。

Square产品在美国获得成功的原因包括迎合了广大中小商户的需求、维护了现有卡组织模式以及美国签名认证方式助推了Square的发展。一是迎合了广大中小商户的需求。美国商户在受理银行卡时, 需要自己承担购买POS机具及相关的设备维护、升级等成本, 广大小微商户往往无力承担这笔费用, 造成小微商户无法受理银行卡, 失去一部分交易机会。而Square正是瞄准了小微商户受理银行卡的市场空白, 推出了价格低廉 (仅10美元) 、简单易用的刷卡设备Square Dangle, 取代了传统的POS机, 虽然扣率较高 (2.75%) , 但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小微商户受理银行卡的门槛。二是维护了现有卡组织模式。在开展银行卡受理业务过程中, Square并没有与美国各大银行建立专门的转接清算网络, 而是与四大卡组织开展积极合作, 作为收单机构分别接入四大卡组织银行卡转接清算网络。所以从本质上看, Square并没有打破卡组织原有的商业模式, 帮助卡组织将受理网络延伸至数量众多的小微商户, 进一步巩固了卡组织的核心地位。三是美国签名认证方式助推了Square的发展。美国银行卡支付大多采用签名认证, Square产品继承了这种低成本验证方式。持卡人可以无需在商户手机上输入银行卡密码等敏感信息, 大大降低了持卡人对交易安全的顾虑。

二、音频口刷卡器产品优缺点分析

音频口刷卡器产品是一种低成本便携读卡器终端, 有较好应用前景, 市场价值较大, 但由于产品存在缺陷导致应用领域比较局限, 特别是密码验证的受理环境中更为明显。

(一) 有较好应用前景, 市场价值较大

音频口刷卡器是一种低成本且便于携带的银行卡读卡器, 有较好应用场景。音频口刷卡器产品由智能手机及外接音频口读卡器组成, 将智能手机变成成本低廉的移动POS机。借助日益普及的智能手机和价格低廉的音频口读卡器, 音频口刷卡器产品大大地降低了受理银行卡的终端成本, 为小微商户和个人提供了一种低成本银行卡受理方式。音频口刷卡器终端设备既可作为可随身携带的个人自助付款终端, 又可作为商户收单终端。音频口刷卡器收单增值服务扩展能力强, 市场价值较大。音频口刷卡器产品的创新之处是在智能终端上叠加银行卡刷卡功能, 将支付服务与智能终端集成的LBS位置服务和承载的众多增值服务进行对接, 大大提高了银行卡受理终端的信息处理能力、服务扩展能力和服务集成能力, 可以向持卡客户提供信息推送、商户优惠服务, 向商户提供商品和服务信息管理、交易撮合、交易管理、交易分析等众多增值服务, 将收单支付服务融合到零售交易链中形成零售支付整体解决方案。

(二) 产品存在缺陷导致应用领域比较局限

音频口刷卡器存在的缺陷主要有安全性不够、无法打印签购单、智能终端缺乏安全认证等, 这限定了音频口刷卡器仅适用于定向支付领域, 特别是在密码验证的受理环境中。安全性不够主要表现在磁道信息从读卡器传输到客户端程序, 磁道信息和密码再从客户端程序从公共移动互联网传输到收单平台, 磁条信息和密码的加密强度不够。手机等智能终端本身缺乏安全认证, 导致持卡人对在商户智能终端上使用卡片和密码有安全性担心, 比如卡片信息和密码可能被商户手机截取, 以及密码输入过程私密性不够可能导致泄露。

三、音频口刷卡器产品对境内POS支付市场的影响分析

作为一种新型低成本且高服务扩展性, 同时存在安全性隐患的受理终端, 如果进入泛零售支付领域, 音频口刷卡器产品必将对境内POS支付市场产生多方面的影响。

(一) 放大银行卡收单风险

放大收单处理风险, 音频口刷卡器产品存在银行卡PIN加密强度不够、公网传输银行卡磁条信息等安全隐患。持卡人在商户手机上刷卡和输入银行卡密码, 磁条信息侧录和交易密码泄露增加了伪卡风险。受商业利益驱动, 在市场发展初期, 非金融机构可能会有不合规经营情况。如果相关规则标准缺失或对非金融收单机构缺乏有效管控, 这些不合规经营将可能引发较大系统风险。

(二) 规则标准缺失情况下, 音频口刷卡器可能会扰乱市场秩序

在相关技术标准、业务风险规则、市场规范和终端管控机制未就绪情况下, 音频口刷卡器产品贸然应用于商户收单领域, 可能引发“一柜多机”、移机挪用、套用MCC、套用交易类型等违规行为, 并且将难以发现和有效控制。特别是, 一些非金融收单机构以大商户身份接入商业银行收单平台, 采用多层套接收单模式、仿消费交易接入银行卡交换系统, 一方面形成了商业银行的本代本交易, 另一方面卡组织无法掌握真实终端信息、商户信息和交易类型, 对定价体系形成冲击。

四、推动音频口刷卡器产品有序发展的建议

音频口刷卡器产品具有较好应用场景、市场价值较大, 同时也存在安全性隐患, 但如果完全开放让其进入泛零售支付领域将产生一系列问题, 传统POS支付网络将会受到冲击。目前, 境内一些非金融收单机构正准备将音频口刷卡器产品作为个人自助付款终端或商户收款终端推向市场。而相关规则标准规范以及终端管控机制尚未就绪, 此时贸然允许音频口刷卡器产品进入银行卡收单市场将会导致市场失控。

(一) 监管机构尽快出台《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以明确这类简易读卡终端的收单监管政策

2012年上半年, 央行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的意见, 其中界定了“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指收单机构通过受理终端为特约商户提供的受理银行卡并完成相关资金结算的服务”, 音频口刷卡器作为一种银行卡受理终端, 已经纳入该管理办法统一管理。从征求意见稿来看, 已经对这类简易读卡装置的风险管控做了一些要求, 如“布放于家庭的自助支付终端仅限以个人名义申请并为申请人和其家庭自用。收单机构应审核并登记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姓名、家庭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电话支付终端、读卡装置可作为自助支付终端, 布放于家庭或公共场所, 为特约商户提供自助消费支付功能, 但不得开通普通消费支付业务, 并应遵守本办法关于自助支付终端的管理规定”。建议该办法尽快出台以明确简易读卡终端收单监管政策。

(二) 境内银行卡组织中国银联应尽快制定相关规则标准规范与终端管控机制以规范该终端进入银联网络

境内银行卡组织中国银联要联合商业银行和非金融收单机构, 抓紧制定音频口刷卡器产品相关的业务规则、技术标准、风险管控规则, 特别是终端和商户管理机制, 加强终端安全认证管理, 以及建立收单机构风险备付金机制等。在规则标准正式发布以及监管政策正式出台等相关条件就绪后, 逐步开放音频口刷卡器市场准入, 满足非金融收单机构市场需求。

(三) 短期内支付清算协会和中国银联应限制其应用领域以防范风险和落实监管政策

基于即将出台的《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要求, 支付清算协会从行业自律角度定期检查银行卡收单机构的业务开展情况, 禁止银行卡收单机构将音频口刷卡器引入普通消费支付领域。同时中国银联从成员机构管理方面要求入网银行卡收单机构的音频口刷卡器应用范围, 并从交易监控着手加强风险管控, 引导银行卡收单机构规范有序开展音频口刷卡器收单业务。

(四) 积极研究音频口刷卡器开展普通消费支付业务的可

行性, 以为个体户、小商贩和农村地区提供更低成本的银行卡收单服务

银行卡产业各方应积极研究音频口刷卡器开展普通消费支付业务的技术、业务可行性, 研究风险管控策略, 以尽快形成该类终端开展普通消费支付业务的解决方案。境内近3, 900万个体户以及数亿小商贩目前只能受理现金支付, 尚不能接受银行卡支付。同时, 广大农村地区的银行卡受理终端也还比较稀缺, 受制于农村地区银行卡支付刚刚起步, 银行卡消费支付使用率还比较低, 收单机构基于成本收入权衡, 尚无动力大规模向农村地区大规模投放POS终端。因此, 境内市场还存在低成本收单终端的巨大需求, 市场前景十分广阔、潜力十分巨大。

摘要:本文介绍了境内外音频口刷卡器产品概况, 分析了音频口刷卡器产品优缺点, 分析了音频口刷卡器产品对境内POS支付市场的影响, 提出了推动音频口刷卡器产品有序发展的建议。建议包括监管机构尽快出台《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卡组织出台相关规则标准和风控措施, 积极研究该终端应用于普通消费支付的解决方案, 以为更广大的个体户、小商贩和农村地区提供便捷低成本的银行卡收单服务。

关键词:音频口刷卡器,银行卡,POS,收单,银联,银行卡组织,非金融支付机构

参考文献

[1]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中国支付体系发展报告2010[R].中国金融出版社, 2011.

[2]苏宁, 许罗德.中国银行卡产业发展研究报告2010[R].中国金融出版社, 2010.

[3]苏宁, 许罗德.中国银行卡产业发展研究报告2011[R].同济大学出版社, 2011.

[4]张奎.消费信贷对消费影响作用的实证研究[J].技术经济, 2010.2.

[5]张奎.银行卡对我国城镇居民消费行为影响的实证研究[J].金融经济, 2009.6.

8.线下收单市场硝烟四起 篇八

9月初,上海银行因借出收单机构号给支付宝使用,被银联通报批评,并开出千万元罚单。后上海银行中断了和支付宝之间的合作,支付宝公开宣布“因为众所周知的原因,暂停线下POS业务”。最近银联还对包括汇付天下、通联、随行付等多家第三方支付公司开出数额不等的罚单,皆因这些第三方支付机构套用MCC(商户类别代?码)。

在中国所有收单机构中,银联旗下全资子公司银联商务为龙头老大。但今年线下收单业务费率大幅下调,各方在利益博弈中陷入恶性竞争,银联商务和商行线下收单收入受到一定冲击,有评论甚至认为线下收单业务爆发式增长时代或已一去不返。现在一切似乎陷入了僵局,加之银联高层发生变化,这让未来显得扑朔迷?离。

老大对决第三方

面对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的“虎视眈眈”,银联商务却如芒在背。

有媒体评论认为银联向银行和第三方支付开出罚单,意在“施压”第三方。今年7月,央行发布《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没有出现意见稿中的“涉及到跨法人交易转换和资金清算的,应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合法银行卡清算机构(银联)进行”。这意味着,第三方可以绕过银联,与银行直连。约九成的第三方支付企业在线交易不走银联渠道,线下业务也具备绕过银联清算网络,与银行自行清算的能力。一些第三方在线上已经开始向银联蛋糕最大的线下市场渗透,这些实实在在威胁到了银联。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接近银联高层资深人士告诉《新财经》记者,收单市场蛋糕越来越大,但原有的蛋糕分配次序被打乱,市场秩序到底是放纵还是规范?如果一个市场在恶性竞争中做没了,最后结局一定是大鱼、小鱼一起死。公开数据显示,2011年,银联商务在线下市场占有71%以上的市场份额,但自从2011年央行颁发第三方支付企业牌照后,整个市场格局发生震荡性变化,银联商务压力重重。2012年的数据显示,在第三方支付行业,银联商务以45.9%(线上+线下)的市场份额领先,支付宝凭借其在互联网支付领域的绝对优势,以17.5%的份额紧随其后。

可以说,如果不是线下收单的强势地位,银联商务龙头老大地位肯定不保。银联商务成立十多年来一直从事着线下传统的银行卡收单和专业化服务。第三方支付从线上转到线下后,明显触及银联利益。

根据艾瑞咨询的数据显示,2012年,中国线下收单市场交易总规模达到21.7万亿元,同比增长42.9%,其中POS交易规模为21.3万亿元。银行卡收单市场作为一个重要的线下支付市场,日渐受到第三方支付业界的普遍重视。

“银联承认第三方支付在互联网金融中的创新功劳,但也认为其扰乱了市场,降低社会交易成本不能以最终市场被稀释掉为代价,银联作为卡组织,便一直以规范行业为己任。”上述接近银联高层对记者说。

2012年3月,支付宝宣布线下POS机计划,将针对电商COD(货到付款)市场投入3万台支付宝POS机,基本实现一、二线城市COD服务POS应用的全覆盖。支付宝成为收单方,其线下布局再次触动银联。银联内部人士分析,此次支付宝停止线下POS业务,根本原因还在其线下业务不具优势,运行成本高。铺POS、线路维护、签购单的更换、其他一些定期巡视等,其实成本很大。对支付宝来说,这成为一块鸡肋。看起来,支付宝聪明地把此次停止线下业务归结于银联的霸道和不公平竞争,并以一种弱者姿态展示在公众面前,赢得不少同情分。

银行态度暧昧

在线下收单市场,打得你死我活的,是银联商务与各家商业银行。

此前,一位国有银行信用卡中心收单业务主管接受《新财经》记者专访表示,银联商务在线下市场的竞争中,利用银联的垄断地位和一些不公平的竞争方式,与商业银行争利。实际上,银行对银联持越来越不信任的态度。目前,银联商务依然占据绝对领导地位。根据尼尔森今年9月发布的报告,《2012年度亚太地区收单机构排名表》全卡种排名表显示,韩国BC卡、银联商务和日本JCB位列前三名。

目前POS收单的接入模式分两种:一种是直连模式,也就是POS终端直接与银联系统相连接;另一种是间联模式。收单市场上,直联与间联并存,收单业务收入来自商户手续费和服务费。公开数据显示,2007年,银联净利润不到1亿元,到2011年年底,便轻松越过10亿元大关。其收入主要来自POS跨行转接服务收入和ATM跨行转接服务收入,其中POS机转接服务更是银联主要的稳定收入来源。

银联把银行归为利益共同体,并试图与银行建立战略联盟,但这或许只是一种理想状态,现在银行对收单业务也非常重视。例如一些银行出于存贷款业务的需求,会以免费或很低的成本发展商户,牺牲收单这一块的收益,扣率降得很便宜,线下收单市场陷入恶性竞争中。

一些中型银行在收单市场抢食的动作极猛。据媒体报道,民生银行在深圳铺设POS机的数量由2012年年初的800台,增加至2012年年底的1.6万台,2013年这个数字要突破5万台,其在深圳市收单市场已经做到第一,超过此前的兴业银行。国有银行也正步步紧逼银联商务的市场份额。据公开资料,9月下旬,工商银行前8个月银行卡收单业务的交易额达到了1.55万亿元,同比大幅增长三成五,截至8月末的特约商户总量也已达到72.4万户。

银联商务线上布局还处于投资阶段,未见成效之时,线下又与银行打得头破血流,使线下利益受到威胁。因此银联在对小银行和第三方支付企业违规方面,处罚毫不客气。

“在市场银行卡业务管理会管理下,银联创新了一些处罚收单,就是哪一家违规,你所获得的收单资金要再追回来,然后进行处罚。”上述银联内部人士表示,一旦发现套用MCC或者异地收单,包括银联商务在内,都会被予以处罚。由于按省份分成一个一个的收单分市场,导致异地收单的行为表现为:为完成考核或自己公司的收益,而损害其他分公司的收益,把来是广东省的POS商户移到北京去。

海外线下收单市场是什么情况?据了解,海外银行卡收单市场大致发展形成三种业务模式。第一种以美国为代表,银行和专业化收单机构并存发展,收单市场主要掌控在FDC、摩根大通和美国银行手中;第二种是以银行收单为主,以英、法为代表,英国有Streamline、巴克莱银行和汇丰银行等8家收单银行,其中前三大银行占90%的市场份额;第三种是德国、日本,以专业化收单机构为主。这三种业务模式中,都未有VISA、万事达这些国际卡组织的身影,它们不做收单和支付业务。

有专家建議银联作为卡组织,应把收单业务剥离出去,专心做卡组织。如今银联总裁许罗德将调任黄金交易所,前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执行副会长、秘书长时文朝即将接任。这会在多大程度上影响银联商务的发展还不得而知。

随着线上线下的融合,银联、银行与第三方的竞争会更加激烈。银联商务一家独大的市场格局会被打破吗?

9.银行卡收单业务简介 篇九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地址: 联系人: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地址: 联系人:

为加快山东银行卡受理市场建设,改善受理环境,本着优势互补、合作共赢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决定由甲方委托乙方为其收单的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专业化服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法律和中国银联业管委、市发委发布的《银联卡业务运作规章》、《银联卡收单外包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收单机构发展银行卡特约商户规则》、《收单机构特约商户服务质量规范》、《特约商户受理银行卡培训规则》等规定,达成如下委托代理服务协议:

一、双方合作共同遵守的原则

有利于受理市场的健康、规范发展,有利于银行卡产业整体利益提升,有利于建立持续发展的良好市场秩序,有利于双方业务健康、快速、和谐发展,互相尊重,互惠互利,合作共赢。

二、委托代理服务内容

为不断扩大甲方在全省(青岛除外,下同)银行卡产业的市场份额,甲方与乙方就银行卡收单业务开展相关合作。甲方委托乙方开展商户拓展与服务、终端布放与维护等业务,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1、乙方按照监管部门、中国银联相关规章的规定以及甲方的要求筛选发展新的银联卡特约商户入网,提高甲方市场份额。

2、乙方协助甲方商户进行签约、收银员受理银行卡业务培训、商户日常回访、风险调查、商户档案管理等商户日常管理和商户风险控制。

3、乙方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布放银行卡受理终端,负责终端机具的安装及调试、终端日常保养维修,耗材更换以及应用程序更新、参数调整等服务。

三、双方权利义务(一)甲方权利义务

1、有权对乙方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及实际风险控制和责任承担能力进行审查和评估,并每半年一次对乙方和委托给乙方的外包业务进行风险评估和检测。

2、有权根据自身风险管理需要对乙方的规章制度建设、业务运作、终端及系统安全、账户信息及交易数据安全等方面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的整改意见和要求。

3、有权制定特约商户的准入标准、审核乙方发展入网的商户资质和相关入网材料,甲方有权禁止乙方发展的不符合甲方要求的商户入网。

4、有权对乙方的外包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对因乙方服务质量问题给甲方造成损失和影响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5、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合作业务的相关统计分析数据,有权随时调阅合作商户的入网材料、培训记录、巡检回访记录、调查报告等商户档案。

6、委托乙方开展工作,甲方应协调本方相关管理部门、分支机构与乙方之间的合作关系。

7、负责银行卡特约商户的资金清算,包括:与商户对账、商户资金的划拨、负责根据银行卡相关业务规范对错账进行账务调整。

8、向乙方提供业务支持和技术指导,如甲方产权机具程序下装培训、MIS-POS设备软件操作培训等,以便于乙方更好的为商户提供专业化服务。

9、根据协议约定和有关规定向乙方支付费用。

10、对乙方提出的有利于银联卡受理市场发展的合理化建议应予以采纳,向乙方提供相关信息,共同建设银联卡受理市场。(二)乙方权利义务

1、遵守甲方有关外包服务方面的业务规范、风险控制、技术标准、信息安全、应急预案等一系列规章制度的要求。

2、积极配合甲方根据自身风险管理需要进行的监督、检查和评估。对甲方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整改要求,要积极采纳、认真整改,不断提高自身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3、根据甲方的发展需要,为甲方特约商户提供受理终端机具,包括POS设备、MIS-POS设备、LAN-POS设备等,其中由甲方拓展的特约商户布放甲方提供收单设备;乙方提供设备的,须经甲方同意。乙方负责为甲方特约商户安装的MIS-POS设备、LAN-POS设备不再向甲方收取软件、技术支持费用。对乙方自行发展的特约商户,由乙方布放符合银联标准的商户受理POS终端。

4、乙方应按照“一柜一机”的原则布放终端,严禁以“一柜多机”的方式增加终端套取机具投资补偿收入。乙方不得擅自将甲方投资的机具变更为自己投资的机具。

5、乙方应按照甲方的委托,在为特约商户正式提供收单服务前,应当对其收银员及相关人员开展业务、技能培训,培训至少每半年组织开展一次,留存培训记录,并于培训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移交真实、完整的培训记录(见附件1:特约商户银行卡受理业务培训确认书)。

6、乙方应按照甲方的委托,建立特约商户检查制度,落实检查责任。对于网络特约商户,应当采取有效的检查措施和技术手段对其经营内容和交易情况进行检查。对于实体特约商户,应当至少每半年开展一次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机具及线路是否正常(现场检查人员须持本人银行卡现场消费0.01元并打印保存刷卡凭条)、受理终端是否合规使用、特约商户经营是否有重大变更、收银员对受理终端和银行卡安全知识是否足够了解等内容,并于现场检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移交真实、完整的现场检查记录,并盖章确认(见附件2:银联特约商户回访表)。

7、根据专业化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具体情况,适时向甲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有权要求甲方对乙方各项服务的开展提供技术支持及其他需要甲方协助解决的要求。

8、因乙方服务不到位引起的客户投诉或纠纷,由甲方先行负责处理并由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后 日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然后根据实际损失情况,对于乙方赔偿金额多退少补。

9、根据甲方的委托,负责甲方风险商户的调查工作,出具调查结果报告书,及时报送甲方。并定期向甲方提供合作商户资料信息、业务统计 4

数据及业务风险分析等材料。

10、乙方应保证甲方商户和持卡人相关信息安全,不得存储银行卡密码、有效期、卡片验证码等交易验证信息。一经发现由于乙方原因导致甲方商户或持卡人信息泄漏的,甲方有权中止该合作协议,并追究法律等相关责任。

11、乙方不得将甲方委托的收单外包服务业务向其他机构转让、转包(不含外包服务机构总部向子公司转让、转包业务的情形,但在此情况下乙方应先行向甲方提供书面通知);在与甲方合作期满后不得将甲方商户二次营销给其他金融机构。

12、乙方不得以大商户名义接入甲方并下挂多个二级商户。

13、积极配合甲方开展增值服务业务,提供增值业务的代理业务。

14、配合甲方做好商户对账、差错处理等账务处理工作。

15、配合甲方做好商户与持卡人的刷卡消费和投诉处理工作。

16、配合甲方开展银行卡品牌营销宣传活动和大型商户的刷卡营销活动等。

17、协助甲方共同维护受理市场秩序,遵守受理市场规范,促进受理市场健康发展。

四、日常管理维护

1、商户拓展

乙方不得发展以下商户入网:(1)非法设立的;(2)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

(3)商户或商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已被列入有关不良信息共享系 5

统的。

拓展特约商户,应实行实名制,通过证照审核、财务分析、系统核查、实地调查等措施,了解特约商户的经营背景、经营场所、经营范围、财务和资信状况等,确保特约商户是依法设立、内部管理规范、经营状况良好的商户。乙方还应实地拍摄经营场所照片,清晰显示商户门店、收银场所、对外经营名称及店内商品和服务内容概貌。

2、商户签约

应使用符合银联要求的、规范的《特约商户入网协议》,真实、完整、正确的填写商户入网调查表。正确设臵商户类别码,对同时销售多种商品和服务的商户,应区分经营业务的类别分别设臵商户类别码。对经营业务类别相互不独立、无法严格区分的商户,应参照工商营业执照上注明的业务范围并按照其主营业务设臵商户类别码。乙方不得协助商户伪造入网材料骗取低价结算手续费,确保特约商户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甲方在审批乙方发展商户的过程中,一经发现乙方有与不良商户勾结,以虚假资料注册商户信息以及恶意套取银行资金等违法违规情节,甲方有权中止该合作协议,并追究相关责任。

3、商户培训工作

乙方应将商户培训作为商户收单业务的基础性工作,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加强商户业务培训和风险培训,并建立规范的培训档案。对特约商户至少每半年开展一次培训,并根据银联业务规则变化、银行卡受理市场风险防范需要以及特约商户内部人员变动等情况及时进行再培训。商户培训内容包括:

(1)正确识别银行卡、辨认及处理伪卡的基本方法;

(2)银行卡受理的操作流程、操作说明;(3)各种异常交易可能的原因、解决办法;(4)机具基本使用方法和常见故障的排除方法;(5)银行卡账户及交易信息泄露防范要求;(6)交易明细对账数据获取方法、对账和要求;(7)相关账务处理流程、差错处理方法和要求;(8)退货交易操作流程、处理期;(9)交易凭证保管、查阅及使用方法;(10)银行卡风险防范知识;

(11)其他与银行卡受理业务相关事项。

4、商户关系维护

(1)乙方应定期回访商户,征询商户意见与建议。回访可采取现场回访或电话回访的方式。重点商户和高风险类别商户至少每三个月进行一次现场回访;其它类别商户至少每两个月进行一次电话回访,半年进行一次现场回访;对新签约商户,应在第一笔交易起连续三个月内,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回访。商户回访记录应归档保存至少 年;

(2)对特约商户的现场回访内容至少应包括:受理终端是否合规使用、是否有侧录设备、是否被违规移机,特约商户经营是否有重大变更,风险防范措施是否到位,收银员对受理终端和银行卡安全知识是否足够了解。对普通消费类特约商户应查看签购单、销售凭证等单据,并现场测试受理终端,留存打印凭条,确认交易背景的真实性及交易行为和终端使用的合规性;

(3)双方可根据商户的收单交易金额、收单业务收入、收银员的服 7

务质量、操作规范、防范欺诈交易能力、处理持卡人投诉等情况,定期评选优秀商户及工作人员。

4、档案管理

乙方应加强商户日常管理,建立规范的商户档案管理制度,商户档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商户申请材料、资质审核材料、商户培训记录、风险调查报告、商户信息变化、商户回访记录、受理终端情况、商户退出等文件资料,以便于甲方及时调阅。商户档案应至少保管 年。

5、商户日常事务处理

乙方应做好商户日常服务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商户需要提供银行卡受理标识,对缺漏或破损的受理标识进行补贴;

(2)检查受理机具及通讯线路,补充受理终端的打印纸及其他业务用品,确保商户正常受理银行卡交易,受理机具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的,及时予以维修或更换;

(3)设立专门的客户服务中心,开通全省统一的800免费客户服务热线,保证365天×24小时负责处理涉及商户的咨询、报修与投诉,并记录备案。接受特约商户的维修请求后,正常情况下城区商户(含县级城市)应在24小时内完成维修;对不能按时到达现场的,应提前和商户约定上门服务时间,最长不超过2个工作日。

6、终端使用管理

乙方应加强商户受理终端日常使用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1)建立终端机具台账,对机具申请、使用、更换、维护、撤销等各环节进行记录,详细列明机具品牌、型号、序列号、商户编号及商户终端号等关键信息;

(2)定期对商户的终端机具进行保养维护,检查监督机具使用范围

是否与签约时一致,严防商户未通知甲方即自行将机具移机使用或出租、出卖、转给第三方使用;

(3)对特约商户报修终端的,维护人员原则上应于24小时内到商户处排除故障。对经维修后仍不能使用的,由机具的产权单位负责提供替换机具并由乙方负责安装。乙方应对机具报修和故障排除记录进行登记;

(4)加强移动POS管理工作,除航空、交通罚款、上门收费、移动售货、物流配送等确有使用移动POS需求的行业商户,其他类型商户原则上不得安装移动POS,严禁商户超出经营范围、跨地区使用移动POS;

(5)乙方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设臵终端功能,严禁未经甲方批准擅自为特约商户开通联机退货、受理信用卡交易等功能;

(6)加强商户终端管理,防止商户利用受理终端从事伪卡盗刷、欺诈、套现、窃取持卡人账户及交易信息等犯罪活动。双方投放的机具设备应符合中国银联统一的收单业务受理终端产品标准;

(7)甲乙双方要定期核对收单机具数量,因乙方责任造成的商户机具丢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8)商户因违规行为或其他原因需撤回终端机具的,乙方负责收回并交回机具产权方。

7、终端程序管理

乙方应依据甲方委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参数设臵、程序灌装,确保不同的终端使用不同的主密钥并定期更换,实现“一机一密”。商户POS和MIS终端受理程序必须为中国银联认证通过的标准版本,不得在受理机具中私自加装不符合银联标准的程序。乙方应要求终端管理人员和收银员等相关人员严格按照规定设臵和保管密码。

8、终端押金

甲方产权的终端机具,委托乙方布放、维护并保管特约商户交纳的机

具押金的,如因乙方责任造成机具丢失的,乙方除退还甲方机具押金外还应进行相应赔偿;如非乙方责任造成机具丢失的,乙方应将机具押金退还甲方。

9、信息安全

乙方应确保商户受理终端及其相关系统内只能存储用于交易清分、差错处理所必需的最基本的账户信息及交易信息,不得以任何形式存储银行卡磁道信息、卡片验证码及个人标识代码、有效期等敏感账户信息。乙方应建立信息安全监督及检查机制,定期对存储或处理交易信息的设备和介质进行检查。

10、商户清理

建立商户退出机制,对以下几类商户及时进行清理,收回各种机具及业务受理用品等,并对商户清理情况进行登记归档:

(1)被信用卡组织或甲方认定为高风险商户,通知强制解约的;(2)商户一个月内的欺诈交易占比超过银行卡组织规定的;(3)商户出现虚假申请、侧录、套现、洗单、虚假交易、恶意倒闭等欺诈行为的;

(4)商户或法定代表人已因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立案或介入调查并影响商户正常经营的;

(5)商户泄漏银行卡账户及交易信息的;

(6)商户未经甲方许可将机具设备转让、出借或挪作他用的,将移动POS机具违规带至异地使用的;

(7)商户因经营不善,已破产或停业的;

(8)商户连续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无刷卡交易发生;(9)其他甲方认为应立即终止的情况。

11、信息通报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提供委托业务开展情况报告和相关业务数据分析等。乙方还应及时向甲方报送商户风险监控情况、商户信息变更情况等。对发卡机构、中国银联等单位提出的商户风险协查要求,应积极配合,共同防范风险。

12、监督检查

甲方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乙方拓展的特约商户按照甲方标准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五、风险责任

1、甲方作为收单责任主体享有相应的收单权利,承担相应的收单责任;不得因委托乙方从事业务服务而对银联卡跨行业务申请任何免责或延缓承担责任。

2、乙方作为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必须符合《银联卡收单外包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规定,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控制度和业务管理、风险控制措施,必须执行联网通用的相关业务、技术标准。由于乙方的过失造成甲方损失,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甲方作为收单责任主体在发生退单、调单风险时,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若为乙方独立发展的商户,乙方应承担资金风险,甲方协助乙方追查;若为甲乙双方共同发展的商户,乙方应先行承担资金风险,甲乙双方共同追查,最后视双方责任确定各自承担的风险;若为甲方独立发展的商户,甲方应先行承担资金风险,乙方协助甲方追查,最后视双方履约责任确定各自承担的风险。

乙方在甲方开立保证金账户,并存入50万元保证金。当发生本条前款所述应由乙方承担或先行承担资金风险的情形时,甲方按照银联业

务相关规则垫款后,可直接从上述保证金账户中扣划相关款项用于偿还垫款,保证金账户资金不足的,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 个工作日补足,逾期未补足的,甲方有权暂停乙方相关业务,并向乙方追偿。

4、在乙方宣布破产时,应保证甲方的优先债权人地位。

六、其他约定

1、乙方承诺遵守银联卡业务规章和市场规则。合作协议不得与银联卡业务规章和市场规则相冲突;承诺因违反《银联卡收单第三方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及银联卡业务规章和市场规则受到惩罚或带来经济损失时,承担相应的责任。

2、乙方承诺按照银联卡业务规章和市场规则及收单机构要求运作委托业务,按照收单机构的要求进行交易路由设臵。

3、乙方承诺收单机构和中国银联有权对乙方的规章制度建设、业务运作、账户信息及交易数据安全等进行检查。

4、乙方承诺满足收单机构及中国银联信息安全与保密方面的要求。

5、乙方承认中国银联是“银联”商标的唯一拥有者。

6、收单机构终止与中国银联合作,其委托专业化服务机构开展的银联卡收单业务服务自动终止。合作终止后,乙方有义务协助收单机构做好后续工作。

7、乙方承诺承担合同范围内安全运营的法律责任,有义务和责任保证其网络安全性符合银联业务规则和信息安全管理的要求,遵守中国银联关于专业化服务机构日常运营和联动应急的要求,积极配合中国银联的相关检查。

8、乙方承诺除获得中国银联书面授权的范围以外,不以任何形式明示或暗示代表中国银联或与中国银联有直接关联性。如果违反该条款给中国银联造成损失或不利影响的,中国银联有权要求乙方立即纠正错误,并承担赔偿责任。

9、中国银联发现乙方在直联业务发展过程中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给中国银联造成重大损失,或者给中国银联的声誉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时,乙方承诺赔偿中国银联的损失。

七、服务费用

收单业务外包服务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联山东分公司的相关收费标准执行,对于该服务费的支付方式等内容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如今后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出台统一标准的,按照统一标准执行;如今后在甲方系统或山东地区同业的银行卡专业化服务合作中的签约水平变化时,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做出相应调整。

八、违约责任

1、协议双方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及协议约定履行义务,一方不履行协议义务或者履行协议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任何一方如因未能完全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责任和义务,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没有实际意义时,另一方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如根据银联要求需甲方每月向乙方支付维护费的,则每月维护费由双方对银联提供的交易数据确认无误后,由甲方委托银联山东分公司划

入乙方账户,甲方如未在银联规定时间内确认数据,导致迟延给付达到60天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甲方每次支付维护费用(前/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正式发票(如需);该等维护费相关税费由乙方承担。

4、乙方怠于开展授权业务,经甲方催告,乙方仍不做出有效改进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九、不可抗力条款

1、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战争、内乱等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本协议的履行,因此造成的损失双方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2、发生因政府行为、法律法规变更或其它不能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事件而影响本协议的履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不能履行方之责任,但不能履行方采取必要措施尽量减轻损失,并提供相应的证明;迟延履行后出现不可抗力情形,不能免除责任。

3、任何一方在不可抗力事件停止或影响消除后,在本协议规定的有效期内应继续履行协议。由于不可抗力事故导致本协议不能继续履行或没有必要履行的,可由双方协商解除或依法解除协议。

十、争议解决

1、双方在协议期间如产生对协议的不同意见甚至争议,应该本着友好、平等、互利的态度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一致同意将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2、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条例制约。

3、本协议条款有与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银联的有关规定相冲突的,14

则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联的有关规定执行;上述规定发生变更的,按照变更后规定执行。

十一、生效及终止

1、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人签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

2、双方声明:接受本协议中的各项条款并了解各项条款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如本协议个别条款、个别原因造成无效不影响其它条款的有效性。

3、本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如要变更或终止本协议,在双方未协商达成新的书面协议或协议未终止之前,本协议继续有效。

4、双方在履行本协议中有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协议条款导致协议目的无法实现的,守约方可以终止协议,但必须提前三十个工作日正式书面通知对方。

5、协议终止后,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做好后续工作。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负责人(授权人)法定代表人(授权人)

年 月

日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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