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判庭是干什么的

2025-01-01

法院审判庭是干什么的(共7篇)(共7篇)

1.法院审判庭是干什么的 篇一

民事庭剧本

(原告方、被告方上场,书记员、法警上场)

[书记员]:现在再宣布法庭纪律,请旁听人员保持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4、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

6、对于违反法庭纪律规则的人员,合议庭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

7、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书记员刘华秀]: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和审判员入庭。(审判长和人民陪审员入庭)

[审判长]:请坐。

[书记员刘华秀]:报告审判长,原被告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均已到庭,开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在核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委托代理人姓名职务、代理权限。原告。

[原告]:原告,杨宁,男,196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花园路22号1号楼2单元208户

委托代理人 :第一代理人,李梦婷,山东方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代为承、认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审判长]:被告。

[被告周清华]:第一被告,周清华,男,1989年1月出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解放路36号2号楼2单元102户。

被告代理人.:第一被告委托代理人,秦一丹,山东东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代理起诉、质证、辩论、进行和解。

[被告博客网]:第二被告,宋都博客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厣蕉〖媚鲜欣虑酱舐?9号。法定代表人丛日学,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第二被告代理人,钟臻臻,宋都博客网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是参加庭审、进行辩论、进行和解。

[审判长]: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

(一)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二)有在举证期限内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

(三)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的权利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四)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

(五)有最后陈述的权利。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在庭审中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反诉这是这样。同时当事人对提出诉讼请求或者反驳应当提供证据。上述权利和义务在应诉通知和庭前证据交换阶段,已经书面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是否清楚。[原告代理人一]:原告清楚 [被告周清华代理人]:被告清楚 [被告博客网代理人]:被告清楚

[审判长]: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杨宁诉被告周清华、宋都博客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现在开庭。(敲槌)由本院审判员宋秋实独任审判,书记员刘华秀担任法庭记录,有关合议庭组成人员的通知已经在开庭前通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以及担任记录的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原告方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不申请。

[审判长] 被告方是否申请回避? [审判长] 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周清华]:不申请回避。

[被告博客网]: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重点是总结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向法庭提供证据,反驳对方主张的,亦应说明理由。首先由原告陈述相关事实及诉讼请求。

[原告代理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在所有发表对侵权文章的网站上删除侵权文章,并恢复原告名誉,消除侵权影响。

2.判令第一被告周清华在《南方周末》、《中国青年报》、博客网、天涯社区等相关媒体论坛,明显位置上,公开一个月赔礼道歉。

3.判令两被告赔偿精神损失1万元人民币,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公证费用归第一被告周清华承担,公证费用为1010元。事实与理由:

原告杨宁是一名自由职业者,与被告周清华,于2010年6月通过QQ聊天认识,后因观点不合发生争论。自2010年6月至2011年1月,被告在博客网等多种论坛上,连续发现多篇署名为秦尘的侮辱、诽谤原告的文章,这些文章的标题分别为:《解剖杨宁》、《大过年的杨宁发什么疯》、《敬告杨宁妻子赵婧——管好你丈夫的嘴》、《透视兽医网虫

(一):杨宁,为什么大家都讨厌你呢》、《透视兽医网虫

(二):扒杨宁的皮》。通过原告调查,秦尘即是被告周清华。题为《解剖杨宁》的侵权文章中有如下文字:“杨宁先生的思维大概错乱了吧,大概有博客痴呆症了吧!杨宁除了有博客痴呆症外,还有“狂犬病”,此外,被告的文章中,还出现以下文字:“杨宁是个受虐狂,越骂他,他越幸福。”在题为《扒杨宁的皮》的文章中,称原告杨宁先生为“兽医网虫”,并道其已经精神分裂。”这些文章已经在网络上广为流传,有高达数家网站转载。而且还以邮件的方式给原告杨宁的妻子发了《警告杨宁妻子,管好你丈夫的嘴》一文,把两个人的争论扯到原告的家人,给原告的工作和生活造成巨大影响,以上文章使原告的名誉受到极大的损害,社会评价严重降低,原告因此承受了巨大的精神痛苦和压力。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人人都有最起码的尊严,被告这样肆无忌惮地公然攻击诋毁、侮辱、诽谤原告,原告实在忍无可忍,特向贵院提出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0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方进行答辩,周清华,首先发表你的答辩意见。

[被告周清华代理人]: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本状篇幅较长,首先申请法庭给以我充分时间进行自我辩护,并对不得以占用法庭过多时间表示歉意。因杨宁起诉我名誉权纠纷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第一部分、事实的经过

2010年6月20日,我与杨宁通过QQ聊天认识,因此而产生纠纷。当天杨宁擅自地将我们的聊天记录发布到互联网,文中说“你在文革中一定会成为毛主席的红卫兵”。这种恶意宣扬别人的聊天记录,极大地影响了我对杨宁的印象,由此,当日我便将其从我的好友里清除出去。

随后的数天内,杨宁又发表具火药味与暗示性攻击的文章,大量地将“新文革”、“网霸”等词语用在我身上。我一时义愤之下,便写出了《解剖杨宁》。

随后的数月杨宁对我的攻击一发不可收拾,从2010年6月20日开始,一直到目前,杨宁依然在不停地对我骚扰。面对持续骚扰和攻击,我沉不住气,便在博客上发表文章与杨宁对抗。2010年12月18日,杨宁发文《面对“博客名人”都是出笔意淫》,有如下语句:“一位21岁海未到法定婚龄的小伙子就如此出笔意淫”。这些是赤裸裸地进行人身攻击的语句。杨宁多次公开发表骚扰和刺激我的言论,终于让我愤怒到极点,更重要的是我不希望与他再纠缠下去,因此我公开发表了《敬告杨宁妻子赵婧:管好你丈夫的嘴》一文,希望杨宁能够停止对我的攻击。在2011年1月15日,我发出《投诉函》,向博客网投诉杨宁。2011年1月15日,我发出《关于“杨宁—秦尘”事件的处理意见——致信博客网、及杨宁》,首次提出主动退步,寻求和解的可能,并且承认自己处置不当。

这是我第一次就杨宁与我的争端主动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寻求和解的可能。

2011年3月,我在北京接受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纪事》栏目采访时,再次表示愿意主动就自己的过激言词表示道歉。

2011年3月20日,我又公开发文《关于“杨宁—秦尘”事件的公开道歉》这已经是我第三次就自己的行为表达自己的歉意。至此,我已经通过各种途径,连续3次设法与杨宁沟通,主动调解此事,希望结束争端。但是,在杨宁对我的起诉状中,以及很多媒体的报道中,多有意或者无意的对于我先后多次、在多渠道向杨宁道歉的事实予以忽略.第二部分、对杨宁起诉状的辩驳

第一、对于杨宁在起诉状里所列举的材料,我进行如下解释。杨宁所列举的语句,大致可以分为两类:根本没有污辱性的、引用杨宁的。

1、“玉米虫”、“兽医”根本就不是侮辱性的语句,对此根本不构成名誉侵害。

2、博客痴呆症等词都源自杨宁的文章。

第二、杨宁在起诉状中提及的《透视兽医网虫

(二):扒杨宁的皮》一文不是我写的。杨宁将此作为起诉我的侵权证据,甚至被媒体采访时,这篇文章被广泛地说成是我写的,对此我表示强烈不满。

第三、《敬告杨宁妻子赵婧:管好你丈夫的嘴》一文,虽然有不当之处,但却是我主动希望解决争端的开始,其中并没有列举出有侮辱人格性的语句,请大家注意,我使用的是“敬意”的“敬”,而不是“警告”的“警”。

原告提出的在全国这么多大型媒体上公开道歉,超出了我本人的承受能力,且杨宁对我攻击在先,承担精神损害赔偿10000元的请求我认为极不合理。请法官明察,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陈述完毕。

[审判长]博客网公司,现在发表你的答辩意见。

[被告博客网]:我公司是博客网的运营商。博客业务的技术特征是用户自己注册电子信息存储空间后自行在该空间内编辑并发表图文,我公司不可能在发表前监管而只能对已有的图文进行事后监管。鉴于无法对博客文章的内容及指向的人物属于真实或是虚拟的作出判断,只有权利人受到侵犯时,通过投诉途径向我公司提出投诉,我公司才对侵权文章予以删除,但我公司从未接到过原告杨宁的任何投诉。杨宁所诉的五篇侵权文章中有三篇已被我公司在发表当日和第二日删除,另两篇系被告周清华自行删除,故在本案中我公司不存在过错,也不应承担侵权责任。陈述完毕。

[审判长]:根据刚才原告的陈述和被告的答辩,合议庭总结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

1、被告是否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

2、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合理。对此,原告方与被告方有异议吗?

原告代理人: 没有异议 被告代理人: 没有异议 被告代理人: 没有异议

审判长: 那么下面进行举证和质证。首先由原告方举证,并就你方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就证据名称、证据来源、证明目的向法庭作出相应的解释。

[原告代理人]:我方有如下证据:1.济南市公证处公证的公证书,这份证据包括周清华在网络上以秦尘为网名对原告进行人身攻击的文章,我们要证明:第一,秦尘系周清华的网名,该公证书中的多处明确表明秦尘系周清华的网名,而且这是周清华自己注册的信息:第二,周清华多次发表攻击杨宁及其家人的文章,数量相当多,从这份公证书就可以看出来;第三,周清华发表的这些文章已经广为传播,其搜索量很高。

2、公证费用票据原件,证明我方公证费用的支出。[审判长]: 被告方对证据的真实性有无异议。

[被告周清华代理人]:没有异议。

[被告博客网代理人]:对原告提出的公证书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中一些内容有异议,其中部分内容是通过百度搜索存储(“网络快照”)的,其网址和服务器都不是博客网的,百度也指出“网络快照”不代表网站的即时页面,这些文章在公证时我们早已经删除了。另有一部分涉及天涯网站的内容与我公司无关。关于秦尘在天涯网登记的个人信息部分我们不予确认。[被告周清华代理人]:我方提交的证据是,2011年1月15日我向博客网的投诉函,证明当时我的当事人已经主动就此事寻求解决办法,他对他的过激言词已经表示了解决诚意,且投诉函中包含了杨宁对我的当事人攻击的信息,请求博客网删除。[审判长]:投诉函是如何送达的?

[被告周清华]:通过我的博客,并给博客网打了客服电话。

[审判长]:你的这一文章什么时候被删除的。

[被告周清华]:很快,大概5分钟。

[原告代理人]:投诉函来源于电脑存档,真实性我们无法确认,并且文章的内容与本案无关,对投诉函中所涉杨宁发表对周清华攻击的文章的内容,我们不予认可。[审判长]:被告博客网对周清华的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博客网]:对投诉函真实性无异议,其当时发表在周清华的博客上,我们确实当日删除了。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博客网出示他证据。并就你方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就证据名称、证据来源、证明目的向法庭作出相应的解释。

[被告博客网代理人]:我方提供证明材料一份,证明我们已经删除了原告所诉的侵权文章。

审判长:原告代理人有无异议?

[原告代理人]:这份证据只能证明被告当时删除了侵权文章。[审判长]:现在你方所诉的侵权文章在博客网上还有吗?

[原告代理人]:我们不确定。

[审判长]:双方还有证据提交吗?

[原告代理人]: 没有。

[被告周清华代理人]: 没有。

[被告博客网代理人]: 没有。

[审判长]:下面进入法庭询问阶段,被告博客网,你网站的网址是什么?

[被告博客网:http]:/// [审判长]:原告是否认可?

[原告]:是。[审判长]:被告博客网是否有监管本网站网页的制度。

[被告博克网]:有,但我们无法进行事前监管,只能是事后进行审查,对违反公序良俗的文章进行删除。

[审判长]:请你方简述一下具体的监管操作步骤。

[被告博客网]:客户发表的文章题目在我们这里有显示,我们审查题目后进一步判断是否违法,违法的文章将予以删除。对涉及知识产权等问题的,只能待接到投诉后进行审查。

[审判长]:原告是否与被告博客网就本案进行沟通,主张权利。

[原告代理人]:我们认为根据互联网相关规定,删除侵权文章是网络运营商法定义务,我们没有书面联系过被告博客网。

[审判长]:周清华,你发表原告在本案所诉文章的具体位置在什么地方?

[被告周清华]:我的博客,“敬告杨宁妻子”一文还在天涯等其他网站上发表过。其他文章是否在其他网站发表过我记不清了。

[审判长]:对你所使用网名为秦尘有无异议?

[被告周清华]:没有异议。

[审判长]:没有异议,那么这5篇文章,哪些是你自行撰写的,那些是你转载的? [被告周清华] 前四篇是我自己写的,最后一篇“扒杨宁的皮”不是我写的,我没有扒过杨宁的皮。

[审判长]请你回答问题的时候,直接明确地回答法官提问的问题。那你转载时内容是否有变化?

[被告周清华]:内容没变化。

[审判长]:原告方,转载文章原来是谁发表的?

[原告代理人]:博客网一员工发表的,我们保留对其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暂时我们认可《扒杨宁的皮》的文章是周清华转载的。但是,应当清楚的是,转载也是一种侵权,它加重了第三人侵害杨宁名誉权的后果。

[审判长]:我明白你的意思。被告博客网,你方对原告称你公司员工发表上述文章一事,是否认可?

[被告博客网]:不认可。

[审判长]:原告方,你方起诉书中请求精神损失赔偿数额的计算依据是什么?

[原告代理人]:最高人民法院的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根据其侵权主观过错程度及损害后果严重程度,以及被告的经济赔偿能力等因素参考计算的。

[审判长]:周清华,你曾经几次向原告道歉,请详细说一下。

[被告周清华]:很明确,3次,分别在发给杨宁的电子邮件、博客网的专栏、中央电视台的采访。

[审判长]:原告,你方对被告周清华刚才所称的致歉是否认可? [原告代理人]:对于被告周清华的道歉我们不予认可。因为我们没有看到任何被告周清华向原告杨宁道歉的证据。而且我希望提醒法庭注意,被告在法庭上仍然至少有两次污辱原告的言词行为,所以我们并没有看到被告的诚意。所以说:第一,我们并不认可,并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周清华曾经道过歉,仅被告周清华口头的声称自己三次道过歉,却没有相关的证据证明其确实道过歉,是不能让人信服的。第二,被告目前在法庭上竟然还存在两次污辱原告的言词行为,我们无法看到被告道歉的诚意。相反,我们看到了被告周清华公开的污辱诽谤。[审判长]:原告是否看到被告周清华在2011年3月20日发表的《关于杨宁—秦尘事件的公开道歉》一文。

[原告代理人]:没有看到。我们只看到了周清华对杨宁的攻击性文章,这些文章至今未删除,仍在数十家网站上被转载。

[被告周清华]:原告代理人没有看到不代表杨宁本人没有看到。

[审判长]:提醒被告按照法庭规则发言,法庭会给予双方充分发言的机会。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争议焦点还是原告文章的侮辱诋毁性质存在与否,被告是否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以及原告诉讼请求的合理性问题。鉴于时间原因,请大家注意简明扼要。现在就第一个辩论焦点被告是否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进行辩论。首先由原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代理人]被告周清华以秦尘的文章网名在博客网等多种论坛发表的文章中,词语带有明显侮辱、诽谤的性质,侮辱性的词语甚至涉及到了原告的家人,而且文章在网上不断被转载、传阅,已经广为传播,使原告的名誉受到了极大的损害,并且严重影响了原告的生活和工作。网络空间尽管是虚拟的,但通过网络的一举一动折射出来的人的行为,却是实实在在的,被告周清华在博客网等多种论坛发表的文章中以“秦尘”的网名多次使用侮辱性语言贬低杨宁的人格,其在主观上具有对杨宁名誉进行毁损的恶意,客观上有实际侵犯杨宁名誉权的行为,不可避免地影响了他人对杨宁的公正评价,对原告的名誉也产生极坏影响。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中规定:“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到法律的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民法通则适用意见》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综上所述,我认为被告周清华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另外,博客网公司应该在事前进行审查监管,对有侵犯别人名誉的文章,应该及时删除,被告博客网公司却不管不问,纵容被告周清华发表攻击原告的文章,并且在网上广泛传播。因此,我们认为被告博客网公司与被告周清华构成共同侵权,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审判长]被告周清华,发表你的辩论意见。

[被告周清华代理人]:杨宁所列举的语句,大致可以分为三类:根本没有污辱性的、引用杨宁的、我的当事人气愤之下说的。

1、“玉米虫”、“兽医”根本就不是侮辱性的语句,对此根本不构成名誉侵害。“玉米虫”是指国内大量从事投机倒卖域名的人的称呼,并没有污辱性。“兽医”是我国的职业的一种,因此,兽医同样不构成人格侮辱。2.“狂犬病”、“鸟编委”等过激言词,则是因为我的当事人数十次遭遇杨宁语言攻击和挑衅,导致一时义愤,情绪难以控制,才说了这些话。但是,他已经就这些过激言词表示道歉。在此,我建议法庭认真考虑我的当事人对杨宁采取这些过激言词的背景以及我方多次道歉的事实。[审判长]被告博客网公司,发表你的辩论意见。

[被告博客网代理人]:作为博客业务的提供商,我公司有义务对博客网上发表的文章及图片进行监管,但是博客的技术特色决定了,其是博客用户自己编辑文章、图片并发表在博客网上,然后我公司通过浏览文章的标题确定是否有侵权行为,对违反公序良俗的文章予以删除。此外,现在每天博客网上发表的文章有5万多篇,监管确实有困难。新颁行法律已经明确了博客服务提供商的监管义务系事后监管义务。对博客用户发表的文章,我们也要保证一定的尊重,在未明确其构成侵权或明显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我公司无权对其进行删除。我们只能在接到投诉的时候,进行进一步审查和删除侵权文章等。本案中,原告起诉前未向我公司主张过权利,相反是我公司主动发现并删除了原告所称的侵权文章。

原告所称我们应该在事前进行审查监管,实际上可能使我们对博客作者的言论自由造成侵犯,而且每天发表的博客文章有5万多篇,也不具有可操作性。[审判长]原告是否还有辩论意见。

[原告代理人]被告周清华说是原告首先侵害其隐私权和名誉权,但是周清华并没有举出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这一点,我方不予承认。[审判长]被告周清华是否还有辩论意见。[被告周清华]没有了。

[审判长]被告博客网是否还有辩论意见。[被告博客网]没有了。

[审判长]下面就第二个辩论焦点,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合理进行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代理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0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其中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权利和利益。本案中,被告周清华应在博客网以及其他网络媒体的首页位置,明显位置向原告连续一个月公开进行赔礼道歉,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合理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失抚慰金。”

上述解释第十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权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我方根据上述规定,要求被告应向原告承担精神损害赔偿人民币1万元,我方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合理的。[审判长]被告周清华,现在发表你的辩论意见。[被告周清华代理人]诉讼请求我方不同意。首先,我的当事人已经多次对原告表示道歉,而且,原告要求的长达一个月在《南方周末》、《中国青年报》、博客网、天涯论坛这些全国大型媒体上公开道歉所需的费用,我的当事人也没有能力承担。其次,是原告首先对我的当事人进行的攻击,对于侵权损害结果的发生双方都有过错,故应当减轻我方的赔偿责任。第三,精神损害赔偿是权利主体因其人身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使其遭受精神痛苦或精神受到损害而要求侵害人给予的赔偿。我方对原告方提出的证据有异议,故我们不认可原告遭受精神痛苦的事实。另外,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审判长]被告博客网,请发表你的辩论意见。

[被告博客网代理人]我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所以也不接受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审判长]原告是否还有辩论意见。

[原告]对于被告周清华刚才所称的道歉我们不予认可。因为我们没有看到任何被告周清华向原告杨宁道歉的证据。并且我们无法看到被告道歉的诚意。[审判长]被告周清华是否还有辩论意见。[被告周清华]没有了。

[审判长]被告博客网是否还有辩论意见。[被告博客网]没有了。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原告陈述最后意见。

[原告代理人]:坚持诉讼请求。

[审判长]:被告陈述最后意见。

[被告周清华代理人]:坚持答辩意见。

[被告博客网代理人]:坚持答辩意见。

[审判长]: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当事人均同意的前提下可以进行调解.原告方同意调解吗? [原告代理人]:不同意。[审判长]不同意是吗? [原告]不同意。

[审判长]:鉴于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同意调解,故本庭不再进行调解工作。本次庭审到此结束,现在休庭十分钟。(击法槌)

[书记员]:全体起立。(全体起立)请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退庭。(合议庭退庭)[书记员]: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和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请坐。下面继续开庭。合议庭合议认为,鉴于周清华对其在博客网上曾使用“秦陈”的署名先后自行撰写了《解剖杨宁》等四篇文章,另将《透视兽医网虫

(一):扒杨宁的皮》一文以“秦陈”署名予以转载的事实均无异议,故对杨宁所诉的上述事实予以确认。

周清华所撰写及转载的文章具有广泛传播的客观效果,因此周清华应对其所传播内容的真实性及合法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周清华虽表示其撰写上述文章系基于杨宁对其本人的攻击,但在本院限定的举证期限之前,就所指杨宁文章的具体内容未向本院提供相应证据,此外其已构成对杨宁人格权的侵害。杨宁基于上述内容的公开发表布,要求周清华承担侵权责任的诉讼主张,本院予以采纳。

博客网博客专栏属于开放性信息交流平台,具有广泛、及时、互动等传播特点, 同时,博客文章对于其他民事主体名誉利益的侵害,有赖于管理者对于争议事件的了解程度,因此其评判依据除特定文字本身外,还应借助于当事人的信息反馈。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原告发布于博客网的侵权文章现均已删除,且现有证据无法印证杨宁曾因所诉文章向博客网公司进行投诉,故其要求博客网公司以承担侵权责任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本庭确认,周清华在博客专栏中所发表的文章使用了侮辱性词句,上述内容经公开传播即会使杨宁名誉利益受到侵害。现杨宁要求周清华停止侵害、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互联网中的内容处于不断更新状态,杨宁对侵权行为采用公证的形式予以固定,因此而支出的费用属于取证的合理支出,现其要求赔偿公证费用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予以支持。

鉴于博客作为存在在网络环境中相对独立的个人开放空间,因其发布主体的广泛性特点使其侧重于对信息的共享,故本案中涉及的侵权内容以非财产方式承担责任足以使被害人名誉得到及时的权利救济。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鉴于周清华发表于博客网上的侵权文章现以实际删除,且杨宁对侵权内容给其造成的严重后果未能提供充分证据,合议庭对其另要求周清华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第12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第3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书记员]:全体起立。

一,周清华于本判决生效7日内,连续30日以秦陈的署名在博客网博客专栏内刊登向杨宁的致歉声明,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博客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此负有协助义务。二,周清华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赔偿杨宁公证费1010元。三,驳回杨宁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10元,由周清华承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本判决将在十日内送达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核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不交纳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宋秋实 2011年4月20日

[审判长](敲法槌)请坐。原告杨宁与被告周清华、宋都博客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现在闭庭。(敲法槌)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合议庭退庭)请旁听人员离开法庭,双方当事人阅读庭审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字。(双方当事人阅读庭审笔录后签字,全体人员退场)

2.法院审判庭是干什么的 篇二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 一种新的舆论形式兴起, 即“网络舆论”, 它是指广大的网络用户通过互联网终端在论坛、聊天室、贴吧、博客等各种网络平台发表自己的意见, 吸收别人的观点, 提出建议, 进行批评等所形成的一种共同的、具有广泛代表性的想法。目前, 网络舆论已经成为人们表达愿望的一种最为有快速、有效的方式。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在不断地影响甚至改变着人们的工作方式、学习习惯、行为内容, 网络所反映的社情民意正以我们无法预计的速度主导着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包括政治、经济、文化、宗教、风俗习惯以及司法工作。法院审判是司法过程中最为重要的环节。网络舆论与法院审判工作之间的关系也是错综复杂。

一方面, 网络舆论对于监督法院的审判, 保证当事人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 保证司法公正, 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广州许霆案对此提供了有力证明。经审理, 法院一审判处许霆无期徒刑。判决宣告以后, 媒体及社会各界对此案争先发表自己的观点, 许多网民认为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过重, 有点甚至认为许霆的

行为不构成犯罪。一时许霆成为全国热议的话题, 许霆案被炒得沸沸扬扬, 最终在二审中, 许霆被宣告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由此可见, 许霆案的审理过程中网络媒体的介入, 社会各界的关注, 社情民意的表达确实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 鉴于大多数网民对于问题所发表的意见, 并不是基于专业知识、且主观色彩浓厚, 随意性强, 这就使得网络舆论难免出现偏颇, 出现失误, 如果这一偏颇甚至错误的观点主导了司法审判, 势必会对当事人权利的维护, 司法公正的实现, 以及司法权威的树立造成巨大的冲击。

二、网络舆论与法院审判的冲突

(一) 网络舆论与法院审判冲突的表现

1. 影响法官的价值判断, 不利于司法公正地实现

网络舆论代表了公众对于某一事例的共同意见, 公众对于事件的看法总是从最感性的角度出发, 当某些热点案件出现时网络跟帖、谩骂、转发、扩散等便成为目前网络民意表达的主要形式, 并逐步汇聚成对这一案件的主流观点。“积土成山, 积水成渊。”这句话运用到目前网络舆论的传播可谓再适合不过, 当不真正的言论充斥舆论空间时, 就会使人认为这是真的;当有不同的声音出现时, 人们就会以为这种声音是不准确的, 偏离主流价值观的。法官作为社会群体中的一员, 其价值判断难免不会受到影响。如果价值判断稍有不慎, 司法判决必然会出现不公, 整个案件定会违背公平正义的原则, 不利于人们权利的维护, 更不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1]

2. 施压法院, 影响司法独立

网络社会使一些原本地方性、局部性的案件迅速上升为全国广泛关注的焦点案件。这些案件中出现的法律问题往往会被人们持续关注并不断进行评论, 甚至以此来攻击法官的形象, 部分人会主观臆断的认为案件的当事人与法院的司法工作人员有某种利害关系, 并认为这种关系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审判工作。网民通过猜测性的评论给某些案件的当事人戴上有罪或无罪的舆论帽子, 对司法审判工作不断产生质疑, 具有倾向性的网络舆论的形成, 对法院的审判进行不断施压, 法院的往往会为了证明其公正廉洁的工作作风, 审判结果逐渐偏向民众的声音, 偏离司法公正的原则, 最终影响司法独立。[2]

3. 损害司法形象, 妨碍司法权威的树立

司法之所以具有公信力, 就是因为其通过独立、公开的审判, 塑造了良好的法官职业形象, 树立了司法权威。网路舆论在西方社会被称为继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之后的“第四种权力”。[3]它突出强调了媒体在现在社会中的作用。但是网络舆论所代表的多数人的意见, 并不是司法审判的标准。在某种程度上, 多数人的意见不一定就是民主的体现, 也可能会导致“多数人的暴政”, 苏格拉底之死就是对这种多数人暴政的具体体现。[4]言论自由必须在法律的许可范围内, 当网络舆论超越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司法产生影响时, 就已经妨碍了司法权威的树立。

(二) 网络舆论与法院审判冲突的原因

1. 二者性质的不同

网民的言论大多是以伦理道德为出发点, 根据主观判断, 从自身的认知出发, 以道德捍卫者的角色, 对某些案件做出的合乎公众情绪, 却有悖于法理的价值判断。而法院的审判则是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 以事实为依据, 以法律为准绳做出的运用法律思维和逻辑, 以居中裁判者的身份做出的司法判决。二者性质的不同, 在案件的处理上也会表现出不同的方式和结果。网络舆论照顾大多数人的情感, 从人的主观价值判断出发, 必然会做出符合大众心理的结果;法院审判要求法官必须克服情感因素的影响, 始终保持清新的头脑, 以实现司法正义。二者出发点不同, 因此难免会发生冲突。

2. 网络自身的虚拟性

网络世界具有很大的虚拟性, 虚假信息的漫延, 极端偏颇观点的侵入, “近朱者赤, 近墨者黑”似乎很确切的表明了网络环境对网络舆论形成的影响。网络的自由、开放为人们的言论提供了广阔的传播空间和有效平台, 但是弊端也随之而来, 在网络言论强大的交互性的带动下, 任何不可能的事都会成为可能。对于某些案件的随意猜测, 经过大范围的传播人们往往将原本不可能的事情认为是理所当然的。网民受偏颇观点的煽动, 很容易失去正确的判断力, 就会使得网络舆论逐渐沦为一种发表暴力言论的手段, 极大地左右着人们的思想观念, 当这一舆论一旦影响到司法领域, 就不免与司法审判发生冲突与碰撞。

3. 网民自律精神的匮乏

目前, 网络舆论的传播过于自由, 网民往往会基于自己内心的某种情感, 根据自己的喜好去发表一些情绪色彩浓厚的言论, 往往缺乏客观、理性的态度, 随意性强, 丧失了评论的客观性。这些评论经过互联网这一大众媒体的传播, 迅速汇集, 并不断渗透到其他网民的生活之中, 影响其主观判断。本来信息在传递的过程中就会发生量的或质的变化, 当这种变化了的舆论与法院的审判发生碰撞时, 冲突便成为必然。网民自律意识的匮乏, 虚假信息的泛滥, 都加剧了这一冲突的严重程度。

4. 法律制度不健全

网络舆论是公民言论自由地一种形式, 言论自由是宪法规定公民所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 也是民主的具体体现。言论自由必须要范围内, 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进行, 否则就会妨碍他人权利的行使, 使自身丧失法律的保护。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 网民的日益增多, 以及网络言论的多元化发展, 导致网络言论方面的问题层出不穷, 但是现阶段, 我国对于网络言论方面的规定只是散见于某些部门法, 并没有一部完整的法律规范;再者, 由于法律本身滞后性、僵硬性的特点, 现存的法律规范已经不能及时应对网络迅速发展所带来的各种问题。因此, 网络舆论急需完善的法律来进行规制。

三、网络舆论与法院审判冲突协调机制的构建

(一) 增强网民法律意识

法律是社会规则的一种有效形式, 其本身具有很强的专业性, 只有具有充分的法律知识才能对其进行有效地理解和认识。但是就目前的形势而言, 我国网络人数众多, 相应的文化素质、道德涵养、法律水平, 思想觉悟也会参差不齐, 大多数网民的法律意识不强, 感情用事, 对某些事件发表一些不负责任的评论, 没有秉承公正理性的原则, 背离了基本的法律价值观。因此, 我们在不断提高全民思想道德素质的同时, 要不断的加强对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 增强其社会责任感。

1. 在司法部门、政府的官网以及主流媒体的网页刊载一些实用性强、适用范围广泛的法律法规。

使法律法规不断渗透到网民的日常生活, 对社会大众进行法律知识的普及。

2. 开通网络互动平台。

加强网民与法律人员的互动及时解决网民面临的疑难问题, 以增强其对法律的信赖, 保证其用法律的思维去处理问题。

3. 开通网络公益法学课堂。

在课堂上介绍一些典型的案件, 有关法律从业的知识, 以及权益的保护, 相关民事、刑事的实务知识, 使得非法学人员也能够熟练掌握其内容, 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 合理履行自己的义务。目前不少的律师、学者、老师已经开通了形式各样的网络法学公益课堂, 这对全民法学素养的提高具有很大的帮助。

这一系列措施的有效施行, 一方面可以提高网民的法律素质, 增强网络自律精神, 保持最基本的社会责任感, 秉承公正、客观的态度, 维持网络秩序;另一方面, 网络舆论对于法院审判的影响不断增强, 在客观上要求网络舆论必须保持充分的正当性与合理性, 依据法律和事实做出正确的判断, 促进司法审判的顺利进行, 以平衡网络舆论与法院审判二者之间的关系。

(二) 加强对案件公开审判的监督

1. 建立审判信息公开制度

网络舆论与法院审判关系的错综复杂, 依法进行审判信息的公开, 包括审判程序、裁判文书以及执行信息等, 能够有效的防止未审先判、先入为主观念的影响, 让案件审理回归到事实和法律的层面。通过审判公开, 让公众认识法庭, 从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让事实和法律来决定案件审判过程和结果, 才能树立司法公信力。例如, 2013年12月31日, 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正式上线。[5]这对于加强舆论对于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 保证司法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利益, 实现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 以及积极、正确的引导网民树立正确的法律价值观都具有重要意义。同时, 也为日后我国法院审判形式的改革, 建立审判信息公开制度提供了向导, 能够有效的协调网络舆论与法院审判之间的冲突。

2. 建立网络庭审直播平台

审判的目的就是通过司法这一有力的手段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但是目前, 在我国一些法院中仍还存在庭审秩序混乱, 合议庭成员不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这不仅不利于合法有效的审判的顺利进行, 而且也有损司法形象。2013年的李某某案件,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通过其官方微博, “京法网事”对其进行了微博直播。这就是网络舆论与法院审判有效协调的典范。但是微博直播只是网络庭审直播的一种方式, 我们有必要拓展更多的网络平台, 对法庭审判进行有效的监督, 让社会受众了解更多的裁判信息。网络庭审直播有助于大众及时的了解社会热点案件, 培养社会大众尊重依法办案, 尊重裁判结果, 监督司法行为, 树立良好的司法形象, 以及对于司法公信力的提高都具有积极的作用。

加强网络舆论对于审判的监督, 使司法在阳光下进行, 一方面有利于保障司法的公正, 维护当事人的权利, 另一方面有利于廉洁的工作作风形成, 保持良好的司法形象, 更好的协调二者的关系。

(三) 确立责任追究机制

1. 建立信息审核程序, 追究网民不法言论的责任

通过这一机制加强对于网络言论的审核和过滤, 追踪出现的不法言论, 并及时处理, 规范网络言论秩序。网络给公民提供了一个自由开放的言论传播空间, 同时, 也使得攻击和谩骂广泛存在。在网络言论强大的交互性的带动下, 任何不可能的事都会成为可能, 例如对于某些案件的随意猜测, 经过大范围的传播, 人们就会深信不疑, 导致“舆论审判”、“媒体审判”的现象频发。2013年9月9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从法律层面对网络舆论的相关内容画下了红线, 通过厘清网络言论的边界, 确立了网络言论的责任追究机制, 为惩治利用网络实施诽谤等犯罪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标尺。这一解释的出台对于进一步规范网络环境, 维护社会秩序, 提供了价值导向, 对于协调网络舆论与法院审判之间的关系都具有重要意义。如张家川微博少年因言涉罪案成为两高“转发500次”司法解释发布后的第一案。[6]

2. 严格法律程序, 追究法官裁判错误的责任

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不断加快, 我们在完善法制体系的, 规范诉讼程序的过程中, 冤假错案也伴随其中。因此, 我们必须加快建立法官责任追究机制, 依照法律和事实, 公平公正的裁判, 保证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严格法官的考核和评选机制, 减少错案发生。中央政法委出台的首个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 要求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要终身负责, 并建立健全冤假错案的责任追究机制。[7]加快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有助于规范网络言论, 为法院的审判提供有效的社情民意, 也有利于有利于保证公正司法, 防止程序违法和冤假错案的发生,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 加快网络立法的进程

1. 加快网络监督方面的立法

通过制定有效的网络监督方面的法律规范, 来规制法院审判中的不合理因素, 监督法官的审判行为, 披露审判违法事实, 并对有关的网络言论进行有效监督, 规定相关责任, 这都有助于协调审判与舆论之间的冲突, 保证二者的平衡, 更好的维护人们的利益。

2. 建立网络审查方面的法律规范

网络社会自由泛滥, 必须通过有效的立法加以规范, 通过法律规定, 明确网络舆论审查的内容、程序和处罚力度。“没有一个国家能够仅仅依靠一部媒体法就能调节大众传媒与社会的所有关系。但是在一个缺乏法治传统、如今强调“以法律为准绳”的社会, 没有新闻法或媒体法, 要管理发展迅猛、影响广大的媒体, 难度就会越来越大。”目前, 我国仍未制定一部完整的互联网方面的法律法规, 对于网络言论更是缺乏有效的规制, 因此, 根据网络发展的新情况和新特点, 并结合目前我国网络言论的发展和法院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 加快网络言论方面的立法的, 明确权利和义务的范围, 以及责任承担, 为网络言论的发展提供明确的法律保障, 最大限度地保护网民的表达权, 保证对舆论进行合理的引导、监督和管理, 促进司法公正, 维护人民权利, 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协调网络舆论与司法审判之间的关系, 都是十分必要的。

(五) 建立有效的舆论引导机制

网络舆论与法院审判的冲突往往在于对典型热点案件处理意见不同而发生的。“陈永洲事件”无疑是网络舆论风口浪尖的典型代表, 当陈被长沙警方以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跨省带走时, 舆论一片哗然, 呼吁警方“放人”的声音更是占据了各大媒体的标题位置。人们不断猜测该事件与警方存在着某种不可告人的内幕关系, 但是经事后调查, 陈永洲本人也亲口承认自己确实收了黑钱。因此, 事情的真相远不是人们所设想的那样。一般来说, 网民习惯于凭借其主观情感来品论案件, 往往会罔顾基本的法律事实, 背离基本的价值观, 容易混淆视听, 颠倒黑白。此后, 网络舆论作为一种媒体的监督方式, 在非理性思维的强力支配下沦为干预司法审判的一种手段。因此, 我们应当加强对于网络舆论的引导, 引导网民对案件事实进行正确的评判, 使其从感性认识转为理性认识, 使公众从无序化的参与转变为规范化的参与, 努力营造客观、公正、合理的舆论氛围, 以平衡网络舆论与法院审判二者之间的关系。

总之, 网络就是社会舆论的放大镜和集散地, 它已经成为全方位、多角度评论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载体和平台。因此, 加强对网络舆论的有效的监督和引导, 保证媒体言论与法院审判的良性互动, 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实现网络舆论与法院审判的共同目的———公平正义, 任重而道远。

摘要:网络舆论与法院审判从一开始就是一个对立统一体, 如何平衡二者之间的关系, 化解矛盾, 规避司法危机, 实现公平正义, 成为目前法治发展至关重要的问题。在现有的体制下, 应尽最大的努力去缓解二者之间的冲突, 寻求最有效的冲突协调机制。具体措施包括增强网民的法律意识, 加强对案件公开审判的监督, 确立责任追究机制, 加快网络立法的进程, 建立有效的舆论引导机制。

关键词:网络舆论,法院审判,冲突,协调机制

参考文献

[1]吕宁.网络舆论与法院审判的冲突与平衡[J].求索, 2010 (3) .

[2]丹宁勋爵.法律的正当程序[M].李克强, 杨百揆, 刘庸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 2011:178.

[3]辰光.第四种权力:一个记者的暗访生涯[M].北京:中国画报出版社, 2010:94.

[4]刘新利选编, 纪念苏格拉底[M].刘新利, 纪敏华译.北京:华夏出版社, 2009:120.

[5]北京:审判信息网上线提高司法公正[EB/OL].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images/2014-01/03/01/2014010301_pdf.pdf, 2014-1

[6]2013十大影响性诉讼[EB/OL].http://www.infzm.com/content/97369, 2014-1-9.

3.法院审判庭是干什么的 篇三

一、审判监督工作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再审案件少,来源主要靠中院的指令,以审理民事案件为主

2009年1~10月,文峰区法院审监庭共受理再审案件17起,其中中院指令审理14起,中院再审后发回重审1起,本院院长提起的再审2起。今年前10个月审判监督庭审理民一庭分流过来的案件83件,加上去年旧存案件75件,共审理民事案件158件。可以看出,再审案件的数量只占审监庭工作量的9%,而民事案件占审监庭审理案件数量的91%。

从再审案件类别分析,只有1件为刑事案件,其他16件均为民事案件,且本院提起的再审案件只有2件。如果没有中院的指定,几乎没有再审案件。再审案件90%是中院指定,失去中院的指定,本院审监庭几乎无再审案件。

(二)审监庭干警年龄较大

文峰区法院审监庭共有三名审判员,年龄最小的39岁,最大的58岁,平均年龄47岁,和全院平均年龄38岁比,要大近10岁。

(三)审监庭各项工作排名靠后,荣誉感差

在全院绩效考核中,连续两年在所有业务庭室中排名倒数第一。

二、审监庭现状及问题的成因

一是民诉法修改后,基层法院的再审案件大量减少,而对审监庭新的工作职责定位不明确,许多法院对审监庭没有重新定位,对审监庭的作用认识不清楚。在民事案件几乎成倍增加的情况下,而审监庭又没有充足的再审案件,自然,办理民事案件成了审监庭的主要工作。就文峰区人民法院来说,仅仅今年1至10月,审监庭庭审理的民事案件是再审案件的10倍。

二是传统思维影响审监庭干警的工作积极性。审监庭人员以“老、弱、病、残”为主,这里的干警积极性不高,荣誉感差,很少想过如何更好地做好审监庭工作,缺乏思考创新的主动性,当然也就很难取得好成绩。

三、解决问题的出路

(一)职能定位转变,从审理再审案件转变为法院工作的全程监督

民诉法修改后,最高人民法院已经认识到基层法院审监庭的案件情况会发生很大的变化,把基层法院的审监庭变成对民事、刑事、行政三大诉讼立案、审理、执行三个阶段的全方位的监督。这是形势发展之必然,如果单纯的办理民事案件,审监庭就没有存在的必要。

(二)改变观念,正确认识基层法院审监庭的重要性

领导要充分认识到审监庭的重要性,认真落实审监庭法官的待遇,让审监庭的每个法官认识到自己的作用不可替代。

(三)改变审监庭的人员构成

应当把上进心强,有工作能力、工作经验,年富力强的人员充实到审监庭去,形成一支充满活力、理论水平高、审判经验丰富的审监法官队伍。

4.法院审判庭集体先进事迹材料 篇四

一、围绕党的中心工作扎实开展刑事审判工作

卫东法院刑事审判庭有人员五名,庭长一名,副庭长两名,审判员两名。从今年的收案情况看,比去年多30案,同时开展的其他活动也比较多,为确保案件快审快判,保证案件质量,切实保证审判力量的配置与“严打”整治斗争的需要相适应。按照上级的要求,我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深入开展“严打”斗争。从刑事审判工作入手,审理快、声势大、定性准、量刑严、质量高,要求刑事审判人员在“严打”整治斗争中,要坚持“两个基本”原则,把基本事实搞清楚,把基本证据搞扎实,在把好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适用法律的基础上,在法定幅度内从重,在法定的办案期限内从快,既要严厉打击犯罪,又要确保办案质量,防止在细微末节上纠缠不清,做到“稳、准、狠、”,使“严打”斗争严之有据,严之有理,严之适度,严之有序。

二、深入开展思想作风整顿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切实把提高认识、端正态度贯彻始终

在活动开展之初,提出“应站在活动整顿的最前列,从我做起,对我监督”,始终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为重心,紧抓强化学习、提高认识,端正态度不放松,推动活动扎实开展。认真学习省委政法委文件、会议纪要和省委领导李新民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本着便于组织、有利于协调、利于管理的原则。制定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刑庭五人全部参加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培训班,撰写心得体会十五篇,并编写宣传栏三次。认真学习胡锦涛总书记关于“八荣八耻”讲话内容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求干警每周读一本书,并写出读书笔记。推广使用普通话。开展人人学电脑,争做新时代法官活动。

坚持开门整顿,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一是深入开展“大走访”活动;

二是诚邀各界代表召开座谈会;

三是广泛发放征求意见函。为全面深入查摆问题打下了基础。认真抓好省法院和市法院交办的信访案件。切实做好大接访受理案件的办理工作,着力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扎实开展对六类案件的评查工作,有问题案件全部得到纠正。刑庭对20xx年以来的六类案件,要求案件承办人对所办的六类案件逐件进行自查,填写“六类案件自查汇总表”,由庭长、主管院长签字确认,发现漏报、瞒报问题,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坚持边整边改,边查边改,在活动第一、二阶段,我们对发现的突出问题,能改得马上改。主要是完善了有关刑庭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对查摆中发现的问题,从制度上查找原因和漏洞,制定方案,限时整改。

三、狠抓党风廉政建设,确保无违法违纪人员发生,做到警钟长鸣

在庭室不定期召开庭务会议上,经常性的用所办案件的实例教育庭室全体干警,做到常在河边走,保证不湿鞋,对全院组织的党风廉政建设活动,非特殊情况,保证全庭人员参加,做到人人受教育、时时敲警钟,截至目前,无违法违纪人员的发生。

四、强化改革意识、维护“严打”成果

为使“严打”案件全面提速,审判“严打”案件做到“五快”。一是立案快。当天立案,当天送刑事法庭。二是送达快。当天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刑事审判庭接到公诉案件后,当日分配到合议庭或审判长。三是开庭快。除一些重大疑难案件外,一般的刑事案件都在送达起诉书后15日内开庭。而且大多数案件为一庭审结。四是判决快。在查明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能当庭宣判的当庭宣判。五是执行快。法律文书生效后,5日内送达执行通知书,营造了一种震慑犯罪的高压态势。刑事审判庭站在严打斗争的前沿,从重从快审结了一大批严重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案件,在人员少案件多的情况下,大胆使用普通程序简化审,节约庭审时间,提高资源利用,成熟一案研究一案,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前提下,快审快结,依法从重判处,如今年审结的被告人闫秀英、聂圣威、韩冬顺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一案,判处被告人闫秀英有期徒刑10年,判处被告人聂圣威、韩冬顺有期徒刑各8年,起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五、强化“严打”意识、狠抓案件质量

对公诉机关提起的刑事案件,我们都在法定审限内从快审结,从快审理是在确保案件质量的前提下快审快结,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审判长合议庭对案件事实负责,严把案件证据关、事实关,运用法律关,庭长和主管院长只在量刑幅度内提出指导意见供合议庭参考,搞好审判方式的改革,充分调动控辩双方的积极性,发挥庭审功能,当庭质证,当庭认证,有理说在法庭,有证据出示在法庭,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不放过一个坏人,也决不冤枉一个好人,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从而保证案件质量,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今年审结的被告人曹红军、黄晶晶盗窃一案,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盗窃公共财物价值26000元,经我院审理后认定二被告人实际盗窃公共财物价值7600元,其中有4400元为犯罪未遂,依法判处被告人曹红军有期徒刑2年,判处黄晶晶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宣判后二被告人不上诉,公诉机关也未提出抗诉。

六、突出政治思想、狠抓队伍管理

刑事审判人员天天接触的是罪犯,尤其强调政治思想工作,站在实践三个代表的高度,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与国家利益,民族的团结保持一致,公正廉洁、严肃执法,不吃请、不受礼,保守审判秘密,恪尽职守,外树形象,内强素质,不但要加强政治思想建设,更要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以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适应新形势发展的要求,结合今年我市开展的转变干部作风,狠抓工作落实的活动开展,工作中严格依法办案,严格依程序办案,转变办案作风和工作作风,遵守政法干警六要三不准和六条禁令,结合本院规定的各项制度,约束自己的行为,在没有对被告人定罪处罚之前,切实做好保护当事人及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工作,庭室内部讲团结,庭室外部讲协调,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牢记公正与效率这一世纪主题,保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精神状态,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始终保持篷勃朝气,昂扬锐气和浩然正气。

七、存在的问题和今后的打算

刑事审判工作取得的成绩是院党组正确领导和全体干警共同努力的结果,但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学习氛围不浓,当庭宣判率低,个别案件有超审限的情况发生,思想建设有待加强,整体素质需要提高,案件质量和审理程序都应在现有基础上再提高,要解决存在的以上问题,还应加强学习,对规章制度贯彻落实,严格六条禁令,狠抓工作落实,每位干警都应从自身做起,深入领会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和三个代表的精髓,理清思路,转变作风、埋头苦干,扎实工作。

5.法院审判庭是干什么的 篇五

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先进集体事迹材料

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先进集体事迹材料

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现有干警31名,其中审判人员24名,根据案件类型及人员知识结构的不同被划分为6个专业化合议庭,负责市一、二审房地产、拆迁安置、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医疗损害赔偿、农村集体收益分配、农村承包合同及人身和财产侵权等纠纷案件的审判工作。年均审理一、二审民事案件1200余件。

民二庭始终以建一流班子、带一流队伍、树一流作风、创一流业绩为工作目标,树立大局观念、践行司法为民。全庭连续七年被评为市中级人民法院岗位目标责任制先进集体。先后被市委、市政府授予“人民满意政法单位”、“文明处室”、“市法院系统优秀审判庭”称号。被省委授予“省政法系统人民满意政法单位”、“省优秀审判庭”称号。被最高人民法院授予“全国法院民事审判先进集体”称号,市法院系统开展了向民二庭学习的活动。与此同时,全庭也涌现出一批先进个人。至,全庭被评选为院岗位目标责任制先进个人32人次,立三等功11人次,被评选为优秀调解法官10人次,被评为优秀党员29人次,廉政先进个人30人次。

一、依法履行审判职能,调判结合,各项工作目标有效落实,社会效果达到最佳

(一)以“公正与效率”为主题,搞好审判工作

民二庭在工作中以司法为民为出发点,以案结事了为目标,以均衡结案为突破口,认真履行审判职责。至,民二庭收、结案数、结案率、人均结案率均居全院各审判庭之首。其中收案1266件,结案1249件,结案率98.6%;收案1209件,结案1192件,结案率98.6%。;收案1151件,结案1135件,结案率98.6%;收案1458件,结案1444件,结案率高达99%。数字反映了骄人的成绩,数字的背后也凝聚了全庭同志辛勤的汗水。在审判力量相对不足的情况下,民二庭全体干警发扬了无私无畏的奉献精神,正副庭长带头办案,合议庭之间相互配合,大家心中只有一个念头,就是把案子办好,办快,完全将个人私事抛诸脑后。(二)强化调解意识,有效化解矛盾

民二庭所审理的案件多是贴近百姓,涉及稳定的热点、难点问题,矛盾突出,案情复杂。为此,法官们始终将调解工作贯穿于审判活动全过程,努力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据统计,民二庭调撤率为40%,调撤率为42%,调撤率达45.6%。,在群体性案件急剧上升,调解难度进一步增大的情况下,坚持做好耐心细致的工作,共调撤案件571件,调撤率为40.8%。上半年调撤率为56%。在重视调解工作的同时,为达到利民、安民的效果,最终做到案结事了,民二庭加大了审判和执行相结合的力度,全年调解并当庭执行案件145件,占调解案件的58%。上半年调解并当庭执行案件198件,占调解案件的78%。这些工作,有效地化解了社会矛盾纠纷,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树立大局意识,妥善处置重信重访案件

在解决重信重访问题,完成好维稳工作方面,法官们本着高度的政治敏锐性和责任感,于“法度之外,情理之中”尽最大力量,协同各方,全力化解矛盾纠纷,使当事人彻底息诉罢访。对于近年来中政委、中联办等部门交办的涉法上访案件。复查过程中,法官们把维护稳定大局、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贯穿于每个案件的始终,圆满办结了周宝航、孙玉常等全部上访案件,有效地解决了矛盾,降低了社会不安定因素发生的机率。

二、围绕审判疑点、难点,深入调研,积极指导审判工作 民二庭十分重视调研工作,对审判工作中出现的难点、热点问题及新情况新问题勇于探索,敢为人先,调研成果显著。起草的《关于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案件的意见》及会议纪要实施以来,使农村土地征用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征地款问题得以妥善解决,有力维护了农村的社会稳定。承担的房屋拆迁及城中村改造课题的组织调研任务,形成了对市两级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具有参考价值的会议纪要。形成的《审理医疗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成为市两级法院处理此类案件的参考并获得了省法院优秀调研报告一等奖。形成的近万字的调研报告《-10月民事二审发回重审与全部改判案件的情况分析》,对基层法院业务水平提高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至全庭同志共撰写调研文章、案例163篇,在国家、省、市级刊物上发表98篇,获奖17篇。七年来,民二庭先后七次被评为院调研先进集体、统计先进集体,并有9人被评为院调研先进个人。

三、健全制度、加强管理,司法规范化水平不断提高 多年来,民二庭根据院党组的工作要求并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出实招,相继制订、完善了涉及审判管理和廉政考核等方面的十二项规章制度,坚持用制度管人管事,并在实行的过程中不断总结、完善、补漏,使之在规范审判工作方面起到了非常显著的作用。建章立制的同时,注重实效,在落实上

下大功夫。在提高案件质量,规范裁判文书,严格审限监督方面,根据庭里制订的《关于裁判文书制作及核签问题的规定》、《裁判文书检查评定标准》为标准,展开评查,三年来已累计评查本庭裁判文书310余份,有效提高了裁判文书的质量;在强化岗位目标考核方面,民二庭细化岗位目标责任,强化考核管理,对审判人员、书记员任务及各项考核指标,考评方式分解、细化,并注重落实;在加强日常行政管理方面,进一步强调了庭长、副庭长、审判长、书记员的岗位职责,坚持做到权责一致,将审判过程中的权与责落实到每个人,每件事。通过建章立制,狠抓落实,民二庭各项工作井然有序,良好运行,司法规范化水平不断提高。

四、以人为本,科学管理,打造凝聚力高、战斗力强的一流团队

6.对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建议 篇六

一、对纠纷处理情况:

我们近几年法律纠纷不多,绝大部分在县级法院已经得到了满意的解决。在与法院民事审判工作者接触中,对他们解决纠纷,分析问题,宣传法律,注重调解的办案方法,给我们留下了很深的印象。总结起来有以下几点:

1、他们有很高的法律素养:

在为数不多的接触中,我们强烈地感受到他们极高的法律素养。法院从事民事审判工作的同志对法律的精确把握,到位的理解,熟练的运用,对纠纷首先站在法律的角度将问题分析明白。民事纠纷双方大多对法律的理解存在偏差,所以对案件的处理存在的期望也就相差较大,通过法院从事民事审判工作的同志,对案件在法律层面的剖析,使纠纷双方对问题有了一个共同的认识,期望值趋于一致,使问题得到解决。

2、强烈的责任心

纠纷发生后,纠纷双方大多是各有对错。解决问题的心情很迫切。法院从事民事审判的同志能从纠纷双方的实际情况出发思考问题,设身处地为双方着想。首先,从感情上来说,比较容易接受,为纠纷的进一步解决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他们强烈的责任心能感染各方,我们能感受到他们真正是为 1

了解决矛盾而思考问题,而不单单为了结案,我们感受到了民事审判工作者和对方解决纠纷的真诚。很多矛盾就在这种互相体谅理解中得到了解决。

3、重视调解

很多纠纷的发生是缘于误解,缺乏沟通是产生矛盾的根源。法院从事民事审判工作的同志深知矛盾发生的根本,重视调解,加强沟通,以法律为本位,晓之以情,动之以礼,在沟通中使问题明朗,在沟通中使理解加深,同时在沟通中使问题得到解决。同时,我们对调解的重要性也有了进一步的认识:调解结案使纠纷双方不伤和气,为双方继续合作打下了基础。调解结案便于执行,因为双方已对问题解决达成了共识,因此执行起来比较容易。同时节约诉讼成本,节约时间,使纠纷双方能有更多的时间从事自身业务,促进了各方的发展。社会效益也很大。

7.法院审判管理调研文章 篇七

2012-03-12 09:41 来源:上海法院网 新民网编辑:田诗雍

基层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审管办)是一个从无到有的新生事物,机构运行尚处于探索阶段,虽然上级法院提供了一个可资借鉴的机构样本,各个基层法院在实践中也积累了一定的管理经验,但在制度实施过程中仍存在诸多问题。

一、实务困惑的多元推演:以本市基层法院为样本的考察

为直观演绎基层法院审管办运行中的困惑、疑难之处,我们对本市22家基层法院审管办的运行情况进行了初步调查(其中浦东新区法院因建制、规模均有异于其他法院,且该院审管办已有独立编制,故未纳入调查范围),发现的问题可分述如下:

(一)概念界分的唯理化

有人认为审判管理是指“人民法院对审判活动进行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控制的方式。”[1]也有人提出“审判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的整个诉讼活动过程中,为了使审判工作合法、有序、高效地开展,由法院内部有关部门和人员通过建立规章制度对审判工作进行科学、合理的分工,协调、规范、监督和指导。”[2]这样的简单论断既无法定位审判管理的责任主体,又不能推演审判管理的真实意涵,可能使得基层法院审管办无法准确获知自身在审判管理体系中的定位及权责。

我们认为,为确保审判管理内涵的自洽、周延,尤其需要体现审判管理主体的层次性、审判管理客体的特定性及审判管理目的的明确性:审判管理的主体为院、审管办、庭室及法官个体四个层级,其中审管办作为审判管理的专门机构位处“院下庭上”;审判管理的客体为审判活动及审判行为,作用对象的特定性是审判管理区别于政务管理、人事管理最为重要的特征。“澄清审判管理关系的客体,即是法官依法行使审判权的行为,而非法官这一审判主体本身。确立这一新的理念,必将促成一个全面系统的符合审判权运行规律的科学审判管理机制的健全和完善”[3];与审管办的层级相对应,审管办的工作范围则主要集中于中观性管理事项;审判管理的目的在于保障审判权的理性运行,开展审判管理工作,可以采取多样之方式,而其本质则是唯一的,即服务审判。

(二)机构运行的多样化

本市基层法院审管办的实践模式按照机构的组成要素分解后,大致可归为5类,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由表观之,虽然本市各基层法院普遍采用审管办与审监庭合署办公的机构模式,但在具体设计上却不尽相同:

1.领导同一与领导分立的问题

有些法院审管办主任由审监庭庭长或副庭长兼任,而有些法院则对两者进行分立,由专职审委会委员任审管办主任、审监庭庭长任副主任。

2.人员同一与人员分立的问题

部分法院对审管办与审监庭的人员范围作了相对清晰的内部划分,大部分法院未作划分,审管办与审监庭人员混同。

(三)制度实施的碎片化

1.临时动议的管理多于论证规划的管理

在实践中,大家往往将审管办视为“应急性”机构,审管办的工作多为即时性事项,上述做法看似弥补了管理环节的空白,实则存有助长部门敷衍塞责之风的隐患,亦反映了基层法院审管办对未来发展缺乏整体规划的现状。

2.事后管理多于事前管理

目前,审管办的管理方式仍较为被动,工作范围大都集中于事后的书面评查及数据通报,未能深入探悉桎梏审判质效的内在缘由,无法准确挖掘出隐匿于案件背后的真正原因。审管办事前发现机制、防控机制的构筑尚显薄弱。

3.人管理人多于制度管理人

基于个体威信、资历建立的人身依附型管理模式通常不具有可持续性,其效用随着人员变化而上下波动,而既有的管理模式恰恰如是,沿袭至今,改观甚微。为实现审管办的可持续发展,现行管理理念、管理方法亟待更新、变革。

4.刚性管理多于柔性管理

刚性管理以规章制度为中心,采用强制性方式,凭借制度约束、纪律监督、奖惩规则等手段进行管理;柔性管理则采用非强制性方式,依据共同价值观、群体文化、精神氛围进行人格化管理。审管办的现行管理模式更趋近于前者,对于内生化的人格因素关注甚少。

5.争点管理多于全面管理

审管办通常只在问题暴露或争议发生后,才介入其中,争点管理固然是审判管理不可或缺的内容,但是如果仅仅将思维、措施局限于“点”,就可能导致审判管理工作的断裂、片面。立足于“面”的统筹管理应成为审管办发展的长久之道。

(四)权责范围的模糊化

实践中对于基层法院审管办权责范围的认识大致存有三种误区:

1.混同院级宏观管理与审管办中观管理的彼此范围

管理权有着与生俱来的扩张性,审判管理权亦概莫能外。审管办在工作中易越俎代庖,将本应由院级宏观管理的事项纳入工作范畴,隐瞒或自决宏观管理事项均是审管办履职不当的表现。

2.混同庭室微观管理与审管办中观管理的彼此范围

主要表现为将庭室、个人的管理之责转嫁于审管办。如立案、送达、开庭、结案的安排,即应归口于相关业务庭及承办法官,而非审管办。审管办只是通过对审判流程的监控,发现影响审判流程的不利因素,进而提出建议,并非发现问题后替代职能部门解决问题,如果一味强调审管办的审判事务实施权,只会将审管办拖入即时性工作无度增递的泥淖。

3.混同审判管理工作与审监工作的彼此范围

相当一部分的人认为审管办的设立仅是迎合上位政策的应时之计,而非排除法院发展障碍的求变之道,开展审判管理工作时缺乏能动性,仍拘囿于审监工作的单向开展。在基层法院审监庭审判职能势弱的背景下,愈发加剧了部门的边缘化趋向。

(五)研究方法的单一化

当前,学科研究自我封闭、彼此疏离的倾向普遍存在。“人们对法律管理学的认识还比较模糊,法律管理学还没有成为法律部门和法学界的共识。”[4]可见,开展审判管理研究迫切需要引入管理学理论进行调和。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审判管理改革自发、内源的特征,该问题的研究具有极强的实务色彩及本土基调,“外国司法的经验一般都是尽可能避免在审级(另一种科层)之外或法院内部设立层级。”[5]因而,也鲜有人于比较法视阈对此展开研究。

二、理论预设:基层法院审管办的价值定位

在机构初设、人员甫定、编制稀缺的制度初创期,审管办首当其冲的任务在于厘清自身的价值定位问题,这是纠正各种不当理念的重要方法,亦是破解实务难题的理论之基。

(一)基层法院审管办的机构性质

目前,本市基层法院普遍采用的审判管理机构模式为:成立审判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院的审判管理工作,下设审管办作为审判管理领导小组日常的办事机构。为阐释基层法院审管办的机构属性,可对审判管理权运行路径作一简单分解:

由此可见,审判管理作为一个系统的管理体系,不仅包含专门机构的管理,还应包含审判业务部门的自身管理及院领导的决策管理。审管办作为审判管理的专门部门,天然具有“中观”的机构属性。这不仅体现在审管办位处院、庭两级之间的位置编排,更体现在其“传上”、“达下”的工作职能。

(二)基层法院审管办的工作原则

依上图所示,基层法院审管办的工作原则可概述为六方面:

1.于偏差时纠正:从粗放型管理向精细型管理转变

倘若各业务庭、审判组织在落实审判管理领导小组决策时存在偏差,审管办需要及时督促其整改。在纠错过程中,审管办需改变过往不分管理对象、管理时限及管理方法的粗放型管理模式,应当准确界分各项工作的相异性质,注重工作方式的因时制宜。

2.于缺位时补漏:从被动型管理向能动型管理转变

当发现法院审判管理制度存在盲区、审判管理职能存有空白时,审管办需及时跟进,主动补位。决策的相对滞后性决定了其不可能廓清、规制实践问题的全部。因此,审管办在开展工作时应当具备能动意识,在推进审判管理制度的同时,注意发现制度的不足之处,以合理方法加以改进。

3.于阻滞时疏导:从主导型管理向自治型管理转变

管理学层面的管理,主要通过管理约束人的行为,辩证法意蕴的管理,则强调通过管理激发人的能动性。审管办在开展审判管理工作时可侧重于发挥法官个体的创造性,当发现问题时,应当采取相对柔和的方式进行疏导,避免挫伤法官的积极性。

4.于存患时发现:从滞后型管理向前瞻型管理转变

审判管理的基本功能之一在于预测问题、发现问题、提出对策,进而引导审判活动的规范化,并不直接解决诉讼主体的权益纠纷,为切实发挥审管办的预警职能,需设立调研平台,及时发现、跟踪、分析制约审判质量提高的因素,并根据院情谋划、草拟相应措施,通过制度的完善防患于未然。

5.于断裂时搭建:从碎片型管理向全面型管理转变

通过审管办的协调运作,可以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克服因指挥链条过长、协调程序过多、信息传递不畅导致的审判管理环节的断裂问题。基于审判工作在法院的核心地位及审管办的综合性地位,审管办需着眼于整体,全面审视审判环节中的脱节之处,摒弃过往碎片化的管理方式。

6.于争议时协调:从多头型管理向协同型管理转变

在审判实践中,立、审、执各部门因权责模糊、思路差异等因素难免会产生困惑、分歧,此时审管办就应当及时牵头协调。诚如管理学家所言,“管理就是设计和保持一种良好环境,使人在群体里高效率地完成既定目标。”[6]审管办的成立有助于创设互助、磋商的协同式工作氛围,充分调动集体智慧。

三、实践基础:基层法院审管办的机构设置

(一)因何“合署办公”

目前,本市各基层法院普遍采用审管办与审监庭合署的机构设置模式。此种做法的合理性可从法理、法律、院情及民意四个维度加以论证。

法理上并无障碍。审监案件有别于普通的一审案件,具有天然的纠偏性、监督性及指导性,这与审判管理的内在价值恰恰是相合或相似的。审监庭与审管办合署,不仅符合两部门纠错矫枉的共同机理,也可实现一定程度的职能互补,此举虽有消蚀、模糊审管办管理属性之虞,但在法理层面,并未形成实质性障碍。

修律后求变之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基层法院不再受理民事申诉案件,这是理顺法院内部监督关系的应然举措,但与之相伴的则是各方对审监庭因职能弱化,可能沦为边缘部门的现实忧思,取消审监庭的论调甚嚣尘上。与其将此次修律当作弱化审监职能的危机,毋宁将之视为基层法院审监改革的契机。审管办的设立不仅为基层法院审监工作革新提供了现实基础,也进一步喻示了基层法院审监改革的未来趋向。

院情的现实观照。基层法院在任务递增、编制紧张的现实语境下,人员编排、物质配备必然会向审判业务部门倾斜,很难有条件再成立独立的综合管理部门;但是,反观现行的审判管理体系却较为松散,法院迫切需要设立审判管理工作的协调运作机构,以有效提升审判质效。现有条件与管理需要之间的矛盾短时间内无法消弭,将审管办合署于审监庭可在一定程度上调和上述矛盾:既增设了管理环节,又未占用额外编制。这样虽与审判管理机构专业化的改革理念有所扦格,但在审判管理探索阶段具有积极意义。

民意的应然之需。是否必然需要在机构上单列以显示审判管理工作的层次性?全面、客观的解读马克斯·韦伯所倡导的科层理论可对该问题作出解答。科层制“所包含的内容不仅涉及机构设置的原理,更重要的是机构内部人与人关系的行为规范。”[7]设置审管办的目的在于理顺、规范法院的内部关系,以促使审判契合于民意,相对精简、集约的机构模式不仅符合基层法院的现有规模,也更易为公众所认可。因此,基层法院采用审监庭与审管办合署办公的机构设置方法同样合乎民意。

(二)如何“合署办公”

就合署办公后的具体工作方法而言,应当注意避免发生两方面的问题:

其一,就领导设置而言,需避免职位虚设或多头管理。建议由审监庭庭长兼任审管办主任,这样既可以合理防止因职级虚设形成“有将无兵”的尴尬局面,又可以有效杜绝因多头管理导致的无序状态。需要指出的是,由专职审委会委员主持审管办工作,是一项提高审管办职级的有效措施,将之合理衔接于审监庭既有的领导设置模式,对于审管办的发展有所裨益。

其二,就人员配备而言,需避免职能混同或人浮于事。审管办与审监庭的关系不同于通常理解上的“一套班子,两块牌子”,需在审监庭内部进行人员划分,确定相关人员作为开展审管办工作的先期力量。如果不对审监庭成员、审管办成员作相对清晰的划分,可能会使得部门成员陷入职能混同的思维窠臼。此外,审判管理工作的内涵日趋丰富,为保障此项工作的质效,势必需要辅之以足额的人力及物力,倘若相关人员的权责未予确定,不仅工作局面难以打开,审判管理的中坚力量亦无法得到及时培养、锻炼。

四、实践核心:基层法院审管办的工作职能

基层法院审管办在行使具体权责时不可越权决策,亦不能囿于微观,应当对照上位政策,逐步推进审判管理的体系化建设。

(一)审判质量管理求其“深”

首先,审管办可借助审监庭既有的质量检查机制及反馈机制为基础,进一步强化审判管理的监督特征及指导作用,以建立“检查——调研——反馈——调研——检查”的立体式质量评查体系。具体路径可作如下演绎:一是初步检查及初步调研阶段,审监庭通过案件评查活动应及时将发现的各类质量问题反馈至审管办。为深化检查成果的利用,审管办可对质量问题的成因作出评析,并及时将调研成果予以发布;二是成果反馈阶段,审管办调研工作既非“闭门造车”,更非“自娱自乐”,需要及时将调研成果反馈至各业务庭,并定时收集审判实践中的疑难问题。可采取双向型的讲评机制落实上述目标,这样不仅可以让一线法官明确常见问题的症结所在,也可以较好的利用集体智慧,在讨论中寻得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案。伸言之,立、审、执兼顾机制及异议反馈制度亦可在此阶段得到恰当运行,前者为本院内部的联动方法,后者则为上下级法院间的互动措施,审管办理应在上述过程中担当“桥梁”角色;三是深入调研及再次检查阶段,经过反馈、协商,势必需要对既有的初步调研成果加以总结、提炼。通过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将前期调研成果予以固定则是实现审判管理工作常态化的重要方法。审判质量管理制度应着力于规范机构本身、庭审程序、裁判标准、文书制作及法官裁量五个方面,以确保审判权“在制度下运行、在监督下执行、在阳光下操作”。

此外,审管办可进一步拓展审判质量管理的内涵,构建查谬纠错与推好荐优并行的审判质量管理体系。一方面应当组织人员严格筛查各业务庭上报的优秀裁判文书、庭审录像;另一方面可借助调研机制对优秀案例进行深入评析,以法学理论提炼实践经验,最大程度地发挥优秀案例的示范效用。

(二)审判效率管理求其“实”

本市法院系统高度信息化的地缘优势为审判效率管理提供了技术条件,量化的绩效考评体系则为审判效率管理提供了制度支撑,审管办已经可以对审判流程各环节进行动态监管,但是实践中存在着将效率监管等同于数据通报的误区,审判效率管理缺乏主动性、前瞻性及实效性。我们认为应以全局视野统筹流程管理、司法统计及业绩考核工作。在推进审判效率管理工作时,审管办应与政治部、办公室及研究室等职能部门进行互动,进而创设审判管理、人事管理及政务管理功能互补的工作局面,共同推进法院审判效率的提高。案件流程管理制度及案件预警、催办、督办制度是审管办实施审判效率管理工作的重要方式。

案件流程管理制度可作为审判效率管理的“基础面”。流程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四项常规工作:数据维护。及时更正各业务庭上报的错误案件信息,做好审判系统数据维护工作;即时提醒。汇总审判系统中的普遍性、多发性问题,并及时在内网公告栏中提示;常规通报。按月、按季通报本院案件流程管理动态;定期汇报。根据案件运行态势,定期向审委会汇报本院案件流程管理工作情况。通过建构“实时监管——即时修正——定时沟通——适时指导”的多层次管理体系可将各环节予以有机串联。

案件预警、催办、督办制度可作为审判效率管理的“关键点”。如针对平均审理天数居高不下、老案积存现象趋于严重的现实问题,闸北区法院审管办根据上级法院规定,草拟了《关于加强案件审限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制度实施已一载有余,该院审判效率得到明显提升。在推进案件预警、催办、督办制度过程中,闸北区法院审管办初步构筑了“中旬通报——月度跟踪——季度汇总”的工作方法:中旬通报,每月中旬对临近各时间节点的案件进行预警、催办、督办通报;月度跟踪。跟踪预警、催办、督办案件的审理情况,统计预警、催办、督办案件的结案率,对预警、催办、督办案件的数量进行月度环比,进而将相关情况按月进行公布;季度汇总。统计、分析预警、催办、督办案件的季度情况并进行汇总通报。

概而言之,审管办推进审判效率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为宏观决策提供准确信息、为微观管理提供正确方向。

(三)审判效果管理求其“全”

目前的审判管理制度建设大致呈现为两元格局,即主要集中于审判质量管理与审判效率管理,而审判效果管理则局限于个案层面的监督,无法与审判质量管理、审判效率管理等量齐观。建立全程的审判效果管理体系应是审管办下阶段的重要任务。在审判效果管理具体措施的实施过程中,审管办可以审监庭为“试验区”,校验措施的可行性、有效性,进而将之转化为常规工作或推广至业务庭。按照案件流程,可对相关审判效果管理措施举隅如下:

其一,事前监管、审查机制的适时引入。审监案件具有周期长、类型多、矛盾深、对抗强的现实特征,为最大程度地祛除不稳定因素。审管办可根据审监案件中暴露出的种种风险,制订相应的措施予以防控。如在审理再审案件时,闸北区法院审监庭发现怠于沟通、疏于审查是导致关联案件审理工作出现偏差的重要原因,审管办根据上述情况即起草了加强关联案件监管的规范性文件,通过确立发现机制、研判机制及通报机制,有效防止了关联案件中的同案异判问题。总之,审管办可根据审监案件中潜在的风险因素,确定具体的审查方法以有效降低风险,并通过审监庭的实践将“点”上之经验推广至“面”上。

其二,事中法、检沟通平台的即时搭建。随着检察院抗诉力度的加大,抗诉案件的覆盖范围、绝对数量都有所扩张,此类案件再审后,判决的社会效果不甚理想。基于此,审管办可搭建法、检沟通平台,借助外力共同进行调解工作,并适时总结联合调解的经验,并以制度的形式予以固化。

其三,事后司法建议制度落实情况的实时监管。司法建议制度是延展审判功能的重要手段之一,理应纳入审判效果管理工作的范畴。审管办可以此项制度为切入点进一步强化审判效果管理意识,一方面可督促审监庭积极尝试制度;另一方面可借助各类评选活动,挖掘具有影响力、示范性的案例,在业务庭未发出司法建议的情况下,主动补位,指导审监庭发出司法建议;此外,审管办应当密切关注司法建议制度的实施现状,通过实时跟踪,确保司法建议的及时性、针对性及实效性。

需要指出的是,随着我国法官职业素养的逐步提升、法制体系的日趋完善、法治理念的渐进普及,审判权必能依靠自身实现正当、有序的运作,“审判管理权”作为法院发展的阶段性产物将逐步失去其作为控制、规范审判权行使必须权力的地位。[8]审管办经历了产生、发展、完善诸过程后,也将步入限权、萎缩、退出的阶段。当然,从前者到后者是一循序渐进的过程,我们期许后者的到来,更应重视当下的努力。

注释:

[1]毕寒光:《审判管理方式改革之我见》,载《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年第2期,第13页。

[2]参见广西法院网http://gxfy.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11412。2011年5月7日访问,类似的定义还有很多,于此不再赘述。

[3]许建兵:《中国特色审判管理机制构建之构想》,载《法律适用》2009年第9期,第55页。

[4]李振宇:《漫谈法律管理学研究》,载《边缘法学论坛》2008年第2期,第1页。

[5]苏力:《审判管理与社会管理:法院如何有效回应“案多人少”?》,载《中国法学》2010年第6期,第177页。

[6][美]哈德罗·孔茨、海因茨·韦里克:《管理学》,马春光译,经济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页。

上一篇:2008企业文化建设与思想政治工作相结合推动思想政治工作创新下一篇:机关工会主席先进事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