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书

2024-10-09

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书(10篇)

1.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书 篇一

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合同

XX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

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合同

委托方(甲方):XX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受托人(乙方):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合作共赢、诚实守信”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一致,就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相关事宜,订立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担保、组合等住房贷款,并将委托贷款资金足额、及时存入在乙方开立的委托贷款账户。

第二条 甲方负责制定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贷款条件、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利率和贷款方式等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第三条 甲方负责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以下简称借款人)的贷款申请,对借款人的身份、贷款资格、个人信用、还款能力和贷款用途等信息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并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贷款的决定,并通知借款人和乙方;同意贷款的,向乙方签发《委托贷款通知书》,明确借款期限、借款金额、担保和还本付息方式 等。

第四条 甲方享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承担贷款风险,有权监督检查贷款使用情况,有权督促借款人及时还款、处臵借款人的抵押物或质物。

第五条 甲方按照不高于乙方办理贷款利息收入(含罚息)的5%比例和贷款业务考评情况,向乙方支付贷款手续费。具体业务考评办法按照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六条 乙方负责按照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甲方的要求,对借款人的身份、个人信用、贷款资格、贷款方式、偿还能力等进行初审;对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指导借款人填写《滁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申请表》,并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实行“逐笔委托、逐笔发放”。乙方在收到《委托贷款通知书》后,应进行贷款复核;无异议的,应于借款人办妥抵押、保证等手续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放贷款,并通知借款人。

乙方有权拒绝发放不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贷款,并及时将拒绝理由书面通知甲方和借款人。

第八条 乙方发放贷款应使用统一的住房公积金个人借款合同文本或参照自营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制作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明确当事人的主要权利与义务、借款担保以及违约责任等,并约定:如借款逾期,乙方有权从借款人在乙方 开立的任何存款账户中或通知甲方从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保证人在甲方(含其分支机构)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中划扣应还款项。

乙方应在住房公积金个人借款合同中约定,甲方有权检查监督借款使用、催收催还逾期借款和处臵抵(质)押物。

住房公积金个人借款合同格式应当合法、规范、统一,并报送甲方认定和备案。

第九条 为落实抵押贷款阶段性保证责任,乙方负责按甲方确定的标准(县、市按属地标准),收取售房企业履约保证金,存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在收妥售房企业履约保证金前,不得发放贷款。

乙方在与售房企业签订的合作合同(协议)中,应明确售房企业履约保证金归甲方占有,当借款人不能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时,乙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账户中划扣应还款项。

乙方应在收到借款人住房产权证书,并办妥《他项权利》抵押手续后,经甲方逐笔审核同意,在规定的时间内退还履约保证金。

甲方委托乙方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履约保证金日常明细核算和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善意对抗第三方权利主张。

第十条 对以保证、抵押和质押等方式办理贷款的,乙方应严格按照保证、抵押和质押等有关规定,依法规范办理 相关手续;甲方委托乙方办理贷款的抵(质)押物评估、登记和相关权证保管工作;乙方负责依法、规范、妥善办理,不得强制借款人接受有偿中介服务。

第十一条 根据需要,甲、乙双方可以开展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并分别确定组合贷款中的贷款条件、金额、利率及担保方式并承担风险。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期限原则上与住房公积金借款期限保持一致。

若同一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自营个人住房贷款设定同一抵(质)押物,或由同一保证人提供保证的,按两种借款合同债权金额的相应比例清偿;若同一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自营个人住房贷款分别设定担保方式的,则依各自设定的借款担保方式分别行使和主张合同权利。

第十二条 乙方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参照自营贷款管理规定,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切实做好逾期贷款催收催还工作,确保保证和抵(质)押权利实现,负责妥善解决借款合同争议。

第十三条 乙方应当按照住建部《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标准》,与甲方开展直联支付结算,准确、高效核算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贷款发放、回收、计结息等事项;按月、及时向甲方提供归集、贷款发放、回收和售房企业履约保证金明细收支等纸质、电子数据和对账单;按月以书面形式将贷款逾期金额、逾期时间、催收等情况报送给甲方。

第十四条 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前提下,乙方可指定其分支机构依照本合同承办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但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落实该分支机构所在地甲方分支机构的相关要求。

第十五条 乙方与售房企业合作,应当取得售房企业与甲方签订的合作协议;支持具体楼盘销售时,还应订立甲、乙和售房企业“三方”协议,明确三方主要权利与义务;因售房企业违法等原因,甲方停止与其合作的,甲方应当通知乙方,乙方应当即时响应。

第十六条 乙方受甲方委托,督促有关企事业单位依法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新增缴存单位可以在乙方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甲方按照相关规定支付归集手续费(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签订后、在贷款发放前,如甲方单方撤销贷款通知,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接到通知后应即时停止发放贷款。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责任。

借款人单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借款合同的,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甲方应当按规定及时审定贷款,及时拨付贷 款资金,承担不能及时审定贷款、拨付贷款资金等违规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乙方应当依法规范办理贷款手续、加强贷款管理、妥善保管相关权利证书和处臵逾期贷款等事项,并承担违规违约所造成的责任。

第二十条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未尽事宜和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向协议签订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12个月;期满后,继续合作的,重新订立合同。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双方应同意及时调整相应事项。执行中,如一方不履行或部分不履行合同,另一方有权解除或终止合同;双方也可协商重新订立或解除、终止合同;一方提出解除或终止合同,应提前15日通知对方。

第二十二条 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两份。

第二十三条 附则。

(一)阶段性保证责任,是指从乙方与借款人签订《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乙方收到借款人住房产权证书,并办妥《他项权利》抵押手续之日止,售房企业为借款人承担的连带保证责任。

(二)甲、乙双方订立本合同前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合同为准。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8

(或授权代表)

2.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书 篇二

住房公积金贷款不管是作为一种融通资本的金融工具, 还是实现政策需要的“购房救济粮”, 在当下具有很强的理论和实践意义。从理论方面来说, 公积金贷款是近年来银行推出的一种创新性贷款品种。通过研究公积金贷款的资金来源、发放对象、利率等, 可以分析公积金贷款对贷款市场资金流动的影响, 为进一步发展房地产金融和实施相关调控政策提供理论支撑;从实践方面来说, 在我国, 自房地产市场蓬勃发展以来, 伴随着“炒房热”的高温, 有大部分中薪阶层因此沦为“房奴”。研究公积金贷款现状及探究“福利陷阱”背后的原因, 有利于认识和解决我国中低收入者“贷款难”的问题, 并进一步改善住房公积金贷款市场的不均衡, 实现效率和公平的平衡。

一、我国住房公积金贷款

根据国家的政策和市场定位, 住房公积金贷款是为满足大部分中低阶层买房的需求, 不过实际操作中, 由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差异性以及公积金贷款机制的疏漏, 使得公积金贷款在具体发放和使用中受限, 并没有达到良好的政策效果。具体分析如下:

(一) 公积金贷款的地区差异性很大。

一方面在东西部和南北部经济发展的差距下, 各地区的工薪水平也有很大的差异;另一方面由于各地环境、社会文化的不同, 也影响了各地的公积金中心政策的执行标准。在这样的情况下, 现行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机制具有很大的不适用性, 大大降低了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率。

(二) 住房公积金的相关规定模糊。

住房公积金作为一种长期住房储金, 相关条例中规定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和大修自住住房, 然而, “自住住房”的定义却很模糊。地区、文化、收入不同的人们对这种模棱两可的概念的理解也不尽相同。像这样的制度缺陷, 很容易造成一些投机的人“免费占用”公积金贷款的情况。

(三) 住房公积金“两性”失衡。

在一定程度上是“共有基金”, 即所有缴存人共同出资建立的, 故在考虑差别性的基础上, 还应顾及到互助性的要求。这也是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制度不断完善和规模不断扩大下的必然要求。现阶段, 二者的失衡也从一定意义上阻碍了一部分中低薪阶层利用公积金贷款的渠道。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存在现状根源分析

(一) 市场均衡。

由上述住房公积金贷款市场的供求情况可知, 现阶段, 该市场处于供不应求的状态。由于短期内公积金贷款的资金来源不会大幅度增加 (供给方) , 而中低薪阶层对住房以及公积金贷款的需求会大规模地增加, 故从定性上来说,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供给弹性要小于需求弹性。如图1所示, 目前市场状况如点O1, 公积金贷款需求和供给之间存在一个差额, 要达到市场的供求均衡 (O2点) , 理论上来说, 应不断增加公积金贷款资金来源或是调整贷款方式使得整体需求下降。在实际情况中, 造成市场不均衡的原因很复杂, 且各个因素相互影响, 现具体分析如图1所示。 (图1)

1、在需求方面, 目前人们对住房的需求是刚性需求, 即需求收入弹性较大而价格弹性较小。

短时间内, 中低薪阶层的收入不可能快速提高, 因而仅依靠自己的力量无法完全满足自身的住房需求。然而, 在进行公积金贷款时, 由于公积金的缴存与工资挂钩, 这样收入较低的中低薪阶层无法享受公积金低利率贷款的好处。这种“低存低贷”在一定程度上促使一些人过度借贷, “夺取”了真正需要住房贷款的低收入者的贷款资金, 反过来又影响收入分配, 引发社会不公平等问题的发生。

2、在供给方面, 应尽可能地扩大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资金来源。

然而, 由于管理公积金的公积金中心的融资渠道很窄, 利用金融工具进行保值增值的方式受限;另外, 公积金贷款的市场化程度不高, 其流动性较差, 不能及时将贷款资金变现, 资金利用率低。

3、在其他方面, 如政策性因素也是影响公积金贷款市场均衡的原因之一。

根据有关条例规定, 目前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限额必须为职工本人申请, 金额是50万, 职工及其配偶申请贷款的金额是70万, 这个数字远低于现在按市价算出的购房资金差额, 在这种情况下, 很多职工只能办理住房公积金 (组合) 贷款或按掲贷款, 从而减少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市场份额。

(二) 住房公积金贷款存在的风险。

据调查, 近年来全国平均住房公积金使用率稳步上升, 已经达到并超过了商业银行存贷比为75%的临界点, 这意味着资金流向开始出现入不敷出的情况。此外, 住房公积金贷款也有可能面临着较大的支付风险。因而, 控制和防范住房公积金贷款过程中的风险是很有其现实性和必要性的。目前, 我国在住房公积金贷款过程中的主要风险分为: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制度风险和稽核风险、抵押物风险等。

1、信用风险。

据有关研究, 贷款支出占家庭收入的比重对违约风险有着一定的影响。即在还款期内, 贷款额占家庭收入的比例越高, 购房者的还款压力越大, 违约概率也随之提高;若所贷款项期限长、额度大, 则当借款人的收入或其家庭状况包括离婚、重大疾病等发生变化时, 贷款偿还压力增大, 相应地, 其违约的几率也会增大;借款人采取各种手段故意欺诈, 伪造个人信用资料骗取贷款等。

2、操作风险。

在办理公积金贷款时, 由于贷款管理员的风险防范意识不强, 不认真审核保证人的资格及借款人的收入、信用和贷款用途, 也忽略了对借款人、保证人身份证明的仔细核对;贷款后期管理的跟进, 对借款人归还贷款情况的掌握以及对逾期贷款的及时催收与否, 都会影响贷款风险。

3、制度风险和稽核风险。

造成制度风险和稽核风险的因素主要包括银行和公积金中心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岗位设置不合理、内部衔接监控不到位、人情贷款的发放以及与房地产开发商勾结。

4、抵押物风险。

抵押风险主要是由抵押物的市场价格变化所带来的风险。贷款房价比是衡量抵押风险的一个比率。当社会经济不景气、房地产市场萧条, 抵押房屋的市场价格就会下跌, 故此时贷款市场价值大于房屋抵押市场价值, 贷款房价比大于1, 在这种情况下, 若忽略交易成本和其他因素, 借款人倾向于违约的可能性增大。

(三)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福利陷阱问题。

通过上述分析, 不难发现这样一个怪像:一方面大量资金处于闲置状态, 而另一方面真正有购房需求的中低薪阶层却申请不到公积金贷款, 无法享受低利率贷款的政策优惠。这便是住房公积金贷款中的“福利陷阱”。

对于中低收入家庭来说, 住房公积金的难提取导致它有一个很流行的别名———养老金。这是“低存低贷”的作用效果。由于上述现行公积金条例规定的限制, 很难取得公积金贷款, 使其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成为闲置资金, 只能等退休后领取成为养老金。而另一方面, 尽管不能获取公积金贷款买房, 却还要强制性地每月缴纳一些款项, 造成大多数中低收入者变相为少数中高收入者购房提供补贴的局面。此外, 这些存在公积金账户里的款项远比同期存在银行里的资金要大大缩水。这无疑对中低收入者是雪上加霜的打击。

三、相关政策与建议

(一) 在政策和制度方面

1、切实注重社会公平。

从这一角度出发修改相关条例;改革住房公积金贷款制度, 取消单方面与工资挂钩的贷款条件, 解决“福利陷阱”的问题, 并简化和完善贷款程序, 增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保障性。

2、灵活利用住房公积金。

可实行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信托和住房公积金贷款证券化, 也可向专业的SPV公司转让住房公积金贷款债权, 增强贷款资金的流动性, 也从一定程度化解了由非专业的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资所带来的风险;将地方的住房公积金统一纳到国家的金融监管体系上来, 在有关监管的同时, 防止住房公积金的过度贬值。

(二) 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市场方面

1、完善住房公积金贷款机制, 加强政策调整力度。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建立健全控制市场风险的评估机制, 根据市场风险及时调整公积金贷款政策, 从宏观调控方面保证住房公积金贷款市场平稳运行, 并使其效用最大化。当市场出现资金流动性紧张时, 应迅速调整公积金贷款政策, 增加资金来源渠道, 缓解资金紧张;当市场出现资金流动冗余时, 可以从宏观上适当调度部分资金用于投资, 并请专业人员进行操作, 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

2、完善住房公积金信贷程序。

(1) 实现“存贷挂钩”制度个人化。近年来, 业内推行将住房公积金“存贷挂钩”、“以存定贷”, 即根据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总量来决定发放的贷款总量。在此基础上, 应该将“存贷挂钩”等方针具体到个人账户上, 根据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额度和年限来决定其贷款额度, 这种微观化的预算管理方式使得每个人会根据自身情况获得贷款, 减少了公积金贷款的浪费, 促进了社会公平; (2) 将消费贷款压缩, 部分转型为发债定向支持建设的贷款或增加其他的资金使用和增值渠道, 形成渠道多样化、余度可调节化的局面, 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资金随市场“时紧时松”的流动性现状。

3、挖掘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求。

从制度上增强住房公积金的互助性功能, 允许以一个家庭作为贷款单位, 家庭成员可以共享公积金贷款, 这样以组合的形式从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整体的需求, 有效整合公积金资源, 促进公积金贷款市场的均衡。在设定贷款限额上, 应充分考虑人们的需求, 即除了买房贷款的需要, 还要顾及到人们的支付能力。支付能力由很多因素综合影响, 其中房屋的市场价格和人们的收入占主导地位。因此, 贷款限额应与市价和收入相适应。

(三) 在控制公积金信贷风险方面。

应切实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实现贷款工作的规范化、流程化和制度化。做好“加强贷前调查, 防范源头风险;加强贷中审查, 严格控制风险;加强贷后管理, 有效化解风险”的工作。其中, 提高住房公积金的安全性是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中的首要任务。

1、加强控制信用风险。

(1) 提高借款人信息的收集和分析能力。增加对借款人及配偶个人信息的收集量, 提升信息收集的质量, 提高信息分析结果的准确度, 严格把好个人贷款审核审批关, 及时预防和控制贷款中可能出现的信用风险。 (2) 完善对借款人资格和偿债能力的审查机制。 (1) 在了解和掌握借款人收支状况、学历水平和专业技能等方面的基础上, 结合借款人家庭的实际状况如家庭成员构成、从事的职业类型, 来综合评估借款人的贷款偿还能力和信用; (2) 可以采取将月工资收入与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相结合的办法, 强制性地将借款人月还本息额控制在家庭月收入的50%以内, 这样可以为借款人划定合理的贷款额度和年限; (3) 加强对所了解的借款人信息核实的能力, 对借款人提供的工资收入证明的真实性向工作单位或人力资源部门进行核实, 同时要注意审查借款人及配偶是否有其他未还清的贷款或债务。 (3) 建立健全借款人资信管理动态系统。根据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变化情况来判断其个人工资收入情况并进行实时评估, 及时预测借款人由于还款能力下降可能出现的信用风险。

2、防范操作风险。

根据贷款的流程, 分别从贷前、贷中和贷后等环节入手防范, 检查和控制相关风险点, 并制定具体的管理职责和实施细则, 实行贷款审核、发放、管理、回收等各个环节业务操作流程的规范化;建立健全贷款首接责任制、贷款内部管理规定、贷款业务操作规程和贷款档案, 实现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管理;建立健全审贷程序分离和风险监管分离机制, 保证贷款审核审批和风险控制的独立性;建立健全风险预警制度和逾期贷款催收办法, 实现动态管理, 使贷款风险降到最低。

3、注意控制制度风险和稽核风险。

一方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完善内部管理机制, 实现制度的规范性和约束性;另一方面也要加强激励机制的完善, 调动职工的积极性, 使其严守岗位, 互相监督。另外, 要注意加强业务人员尤其是稽核人员业务素养和专业技能, 实行竞争上岗, 明确业务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从根本上控制风险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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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浅谈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 篇三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防范对策

国家历来十分重视住房公积金的安全问题。从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初期,就把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防范资金风险,作为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的重中之重。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因此,有必要对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进行分析,寻求防范化解措施。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存在的主要风险

1.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责任风险

现行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实行的是“管理委员会决策、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原则。《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央行的《贷款通则》也明确表明,银行作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所以说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完全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责任风险就是管理中心内部制度不健全或制度不落实,为违规贷款留下漏洞和机会,导致中心蒙受损失,具体表现为:中心办理贷款各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贷款调查、审核、审批及办理产权抵押登记等环节过程中出现责任心不强、工作疏忽等因素,对抵押担保手续不健全或不符合规定的贷款给予办理,最终导致了不良贷款的产生,给中心造成了无法追偿的损失。中心内部管理薄弱,借款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造成“重复贷款”或夫妻“双方贷款”,从而加重了借款人的负担,从而形成了贷款风险。

2.公积金贷款的信用风险

主观原因包括借款人有意赖帐,套取贷款,假借款,恶意不还款等。有的借款人借各种理由拖欠或故意赖帐不还贷款。其次,信用风险直接取决于借款人的资信程度,借款人的资信度越高,贷款风险越低,二者成反比关系,但是,在贷款工作中,中心对借款人的资信调查只限于银行出具的信用报告,借款人是否在银行及中心申请过贷款,贷款后是否发生违约,单位的交缴金额是否足额来判断其信用状况,没有考虑到职工的流动性及只交缴一定时期后停缴来套取公积金贷款的现象,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属实的实际情况。

3.自然风险

主要是借款人对还款能力估计失误。其主要目原因是由于贷款期限长,额度大,借款人,抵押人,担保人及抵押物等状况发生改变,有的借款人由于失业,伤残,离异或借款人丧失经济支付能力,或是借款期间借款人死亡或其他突发事件不能按期偿还贷款,导致贷款不能按期足额收回,形成逾期或呆账。

4.流动风险

它是指中心发放的个人住宅抵押贷款债权流动性差而产生的风险。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属中长期贷款,相对于短期贷款具有较大的风险性,因此,客观上要求有健全的风险转换机制作保障,例如担保制度、保险制度以及住房抵押贷款二级市场的建立。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防范对策

1.完善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制度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运作产生的增值收益应当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财政部《关于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9]149号)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的比例,按不低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60%核定,或按不低于年度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1%核定,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分配,专户存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为非盈利的事业单位,是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责任主体,也是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的承担主体,提取的风险准备金仅限于贷款风险准备金一种。而银行等金融企业除了按不低于风险资产期末余额的1%提取一般准备金外,还要提取贷款损失准备,包括专项准备和特种准备。由此可见,在贷款风险准备提取方面,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较金融机构承担了更大的风险。因此完善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制度是我们工作的重点。(1)采用账龄分析法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一般而言,在其他条件相同时,贷款期限越长,出现违约的可能性越大,形成呆账、坏账等不良贷款的可能性也越大。因而每年末,对贷款未到期账龄进行分析,如可考虑将未到期账龄划分为5年以内、5-10年、10-20年、20-30年四个档次,对对应的贷款余额按1%、1.5%、2%、3%的比例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2)参考金融企业将贷款划分为五类,将贷款风险准备金分为一般贷款风险准备金和专项贷款风险准备金。建议成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评估委员会,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牵头,人民银行、房管等部门组成,年末根据管理中心逾期贷款记录和不良贷款明细台账、贷后检查资料所反映的情况,充分考虑借款人逾期情况、借款人收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房屋变现价值及变现能力变化等因素,将住房公积金贷款根据风险程度划分类别,正常类的仍按1%的比例提取一般贷款风险准备,专项贷款风险准备则根据评估风险程度确定合适的提取比例。(3)按贷款风险准备金的一定比例提取建立周转房建设资金,用于购买、建造一些小面积、功能全的普通住房,作为法院强制执行时为债务人提供临时周转房。

2.完善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和方式,防范和化解系统风险

(1)将借款人月还本付息额严格控制在其家庭月收入的50%以内。(2)改善还款方式,在时间和地点上方便借款人还款,使其养成按期还款的习惯。管理中心可根据借款人的需要设计月等本金还款、月等额还款、月递减还款等多种还款方式;在还款时间上,可允许预还或一次性还款,对外出劳务人员等特殊职业的,允许按季还款;为方便借款人还款.可利用银行网点和资源,办理还款储蓄卡或一卡通,实行通存通还,自动划款。

3.加强个人住房贷款信用风险管理

目前,我国消费者个人信用资料很不完备,专门的信用调查机构还尚未建立起来,而且没有一套科学的评估体系,个别单位的信用评估权威差,手续复杂,信用风险就相对显得较大。因此,公积金管理机构可采取以下措施防范风险:首先建立个人信用制度,为个人住房贷款评审提供详尽的资信依据。其次,建立个人住房贷款审核责任制度。在委托模式下,这一责任制度应包括受托银行的贷款评审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两个环节。再次,建立个人住房贷款风险预警系统。这一系统包括借款人就业与家庭收入变动信息反馈、还本付息监控、贷款逾期级数等子系统,这是消除个人住房贷款风险的最后一道防火墙。

4.严格个人住房贷款的抵押管理,防范抵押风险

(1)认真审查抵押房屋的合法性,对用存量房作抵押的,产权权属不清或共有比例划分不清的,不予贷款;用期房设置抵押的,严格审查开发商以往的社会资信状况及其已开发房屋的销售结存情况和过去开发工程的质量验审情况,信贷人员要对开发项目进行跟踪管理,确保抵押住宅按时竣工,交付于借款人方能贷款。(2)要求售房单位承诺到期及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不履行承诺的,负连带责任。(3)抵押率严格控制在70%以内,避免抵押物的变现风险。

5.建立健全贷款风险管理制度

因贷款业务数额大,期限长,为了有效地防止风险,管理中心内部应建立健全各项风险管理制度。首先结合公积金贷款业务自身的特点,制定具体的操作规程和实施细则,以规范贷款的发放、管理、控制、收回程序;其次加强日常贷款业务管理,提高经办人员的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建立完善的审核机制、内控机制,加强贷款台账及档案资料的登录和收集,实行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管理;三是实行风险清收责任制,对已办理的贷款要加强贷后的管理和催收,并按照“谁放贷、谁清收”的原则落实到人,加大清收力度。

6.推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证券化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是指金融机构把自己所持有的流动性较差但具有未来现金收入流的住房抵押贷款汇集重组为抵押贷款群组,由证券化机构以现金方式购入,经过担保或信用增级后以证券的形式出售给投资者的融资过程。这一过程将原先不易被出售给投资者的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可预见性现金流入的资产,转换成可以在市场上流通的证券。我国住房公积金发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基本思路是,组建一到两家全国性的从事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业务的专门机构,由住房抵押公司制定标准化的贷款协议和期限、利率等,并按此设定的标准从全国各省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收购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及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组成资产池,政府提供担保,在此基础上通过发行证券筹集资金;各公积金管理中心可用出售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所获得的资金滚动发放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机构以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还款作为支付证券本息的来源,从而将证券资本市场与货币信贷市场连结起来,形成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资金的良性循环。

4.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书 篇四

委托人(借款人): 委托人(借款人配偶): 被委托人(贷款银行):

为贯彻《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根据《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公积金贷款细则》的规定,经委托人与被委托人平等自愿协商,双方均同意共同遵守以下约定:

一、委托人在签署本委托协议书时,已经知悉并承诺遵守《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公积金贷款细则》以及与之相关的操作规定,如果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公积金贷款的政策发生变化,愿按新的政策执行。

二、委托人已经仔细阅读并明晰本委托协议书内容及含义,并保证所填写的信息和提供的资料是真实的、准确的。同意办理委托还贷手续后不再操作公积金柜台提取还贷,同意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公积金贷款的时间、方式均按照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统一要求。

三、委托人事项:

兹委托被委托人根据《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公积金贷款细则》以及与之相关的操作规定,在贷款期限内提取本委托协议书所列委托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住房补贴账户)余额直接归还本委托协议书所列住房公积金贷款账号下的委托人的贷款。

委托人(借款人)身份证号:,个人住房公积金账号:,个人住房补贴账号。

配偶身份证号:

,个人住房公积金账号,个人住房补贴账号。

借款人贷款户账号 ;储蓄还款户账号

1(贷款银行填写)。

四、委托人同意选择以下的第 种还贷方式进行操作,且只能选择一种还贷方式。

(一)逐年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公积金贷款

(二)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公积金贷款

五、选择

(一)提取还贷方式:贷款银行于每年的10月8日进行操作,还款顺序为:先还逾期贷款本息、罚息,再还本期应还贷款本息,剩余金额用于归还公积金贷款本金。

委托人在确定逐年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公积金贷款的方式后,须选择 A 形式进行操作:

A、缩短贷款期限。即用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按正常顺序还款后,剩余金额从还款计划的最后一期开始冲抵贷款剩余本金。

B、减少月还款额。即将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按正常顺序还款后,剩余金额直接冲抵委托人的剩余贷款本金,并将冲抵后的贷款剩余本金按照原《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重新计算月还款额。

委托人在明确还贷形式后,还须明确第一次操作时间:

□ 当年 □次年

委托人明确当年操作的,则当年不得再进行柜台提取住房公积金。委托人同意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以归还当月贷款本息的,则不予操作。

六、选择

(二)提取还贷方式:贷款银行于每月的15日进行操作(2007年1、2月为首次受理月),操作以账户为单位,逐个账户判断是否符合条件,各符合条件账户的提取额累加形成当期提取额度,只操作符合条件的账户;还款顺序为:先还逾期贷款本息、罚息,再还本期应还贷款本息。委托人同意按还款顺序扣款且当公积金账户 2

中余额不满足条件时,则不予操作逐月还贷,直至公积金缴存账户中余额满足条件,再次操作;委托人同意因委托人单位或本人未及时缴存公积金,使得当月15日未提取到公积金并造成贷款逾期及罚息的,由委托人负责。

当月缴存额小于贷款月还款额时,委托人保证不足部分由本人按月补齐至还款账户,委托人同意如因委托人未及时补存差额,造成贷款逾期及罚息的,由委托人负责;当每月缴存的公积金额大于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时,委托人同意每月提取的公积金额不超过公积金贷款的月还款额。

七、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贷款操作时发生差错的,委托人和被委托人有义务配合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规定进行纠错。

八、若委托人中借款人配偶的信息或者委托人需变更委托提取还贷方式的,委托人须及时到被委托人处办理委托变更手续(借款人不得变更)。

若因委托提取还贷信息没有及时变更,而造成委托提取还贷未能操作或扣款不足,以及由此而产生的贷款逾期等法律纠纷及一切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九、委托人需终止委托协议的,应在规定的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时间一个月前到被委托人处办理终止委托手续。

若因没有及时办理终止委托提取还贷手续,而造成已经提取还贷等违背委托人意愿的,由委托人自己负责。

十、提取还贷扣款成功后,被委托人须打印《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委托提取还贷流水单》交委托人住房公积金所在单位作账。

委托人可于委托提取还贷扣款成功后20日内,前往被委托人处领取新的《还款计划书》或通过网站查询新的还款计 3 划,以便下月正常进行还款,被委托人应及时打印新的《还款计划书》,满足委托人的查询要求。若因委托人未及时前往被委托人处领取新的《还款计划书》或查询新的还款计划而造成逾期,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十一、本委托协议书的效力在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还清后自然终止。

十二、本委托协议书由委托人与被委托人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委托协议书一式二份,分别由委托人、被委托人留存。

委 托 人:(借款人签字)被委托人:(公章)

(借款人配偶签字)

5.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书 篇五

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是指在我市已办理个人商业性住房贷款且具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条件的借款人(以下简称借款人),在还款期间申请将商业性住房贷款余额转成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

一、商转公贷款对象及条件

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且办理的商业性住房贷款(不含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及房屋抵押贷款)尚未结清,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规定的职工。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原商业性住房贷款银行同意借款人提前结清贷款;

(2)原商业性住房贷款还款1年(含)以上,且无逾期贷款余额;

(3)借款人必须是原商业性住房贷款的借款人或其配偶;

(4)所购房产已取得《厦门市土地房屋权证》;

(5)借款人有足够资金结清原商业性住房贷款;借款人无足够资金结清原商业性住房贷款的,应向管理中心及受托银行认同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本市担保机构申请担保;

(6)符合国家、省和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规定。

二、商转公贷款可贷额度及贷款期限

(一)商转公贷款可贷额度应同时符合以下限额:

(1)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度内;

(2)原商业性住房贷款余额内;

(3)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规定的可贷成数内,房屋价值按原购房总价与评估价中较低者确定。

(二)商转公贷款期限不超过原商业性住房贷款的剩余年限及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贷年限。

三、商转公贷款办理程序

(一)申请。借款人向受托银行或管理中心及受托银行认同的担保机构提出申请。

(二)银行初审。银行(担保公司)在5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

1、向受托银行申请的,受托银行受理并对贷款材料初审后,提交管理中心。

2、向担保机构申请的,担保机构受理并出具《担保意向函》后,由受托银行对贷款材料进行初审,并提交管理中心。

(三)管理中心审核。管理中心对受托银行移送的贷款材料进行审核,严格审查借款人所购房屋性质、家庭住房情况、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并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予贷款的决定。管理中心在4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四)签订合同,办理抵押登记。

1、借款人以自有资金结清商业性住房贷款,原商业性住房贷款银行注销原抵押后,借款人与受托银行签订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到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办理商转公

贷款抵押登记手续。

2、借款人申请担保机构担保的,借款人与受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并与担保机构签订担保合同。

(五)管理中心复核。

管理中心对受托银行移送的借款合同、抵押登记证明(或担保公司出具的《放款通知书》、保证合同)等材料复核后,通知受托银行放款。管理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六)银行放款。

1、借款人以自有资金结清原商业性住房贷款的,受托银行以转账方式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指定的账户。

2、借款人申请担保机构担保的,受托银行以转账方式将贷款资金划转至担保机构专用账户;担保机构为借款人结清原商业性住房贷款;原商业性住房贷款银行办理原商业性住房贷款的注销抵押登记手续后,借款人与受托银行到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办理商转公贷款抵押登记手续。

四、其它说明

(一)商转公贷款所涉及的评估和担保等相关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金不足时,商转公贷款实行轮候制度。

(三)转为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中的商业性住房贷款需按受托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咨询电话:(人工)5016040 网址:2012年1月

6.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篇六

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金〔2010〕1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只能用于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房,以支持基本住房需求。严禁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进行投机性购房。

二、保持缴存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三、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对象,仅限于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缴存职工家庭,且贷款用途仅限于购买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房。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

四、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五、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根据当地住房价格、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和住房公积金业务发展状况,以支持缴存职工购买普通自住房的贷款需求为原则,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并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备案。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报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备案。

六、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调查、审核、抵押、发放、回收等工作,切实加强贷款风险管理,保障资金安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抓紧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防范骗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等行为。同时,要简化办理手续,提高服务水平。

城市人民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制定落实本通知精神的具体措施,积极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政策执行中有关问题,及时报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和银监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7.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方式研究 篇七

1 等额本息自由还款方式

1.1 计算公式

根据借款人贷款金额、期限,按照等额本息方式确定贷款的每期月还款额,借款人可以在不低于等额本息月还款额的情况下自由增加每月还款本金。每月增加的还款本金为代扣卡中金额扣除本月应还本息,预留与本月应还本息相同的金额作为下月应还本息后的余额,额度最低不少于1000元。每月增加的贷款本金由借款人委托银行从代扣卡中自动划款。

等额本息月还款额计算公式为:

月还利息=贷款余额×贷款利率

月还本金=月还款额-月还利息

算法说明:

每月还款额不得低于按照等额本息还款方式计算的月还款额。

每月扣款按照先预留下月等额本息月还款额,然后将剩余资金作为该月月还款额的顺序进行,剩余资金不足的,只扣等额本息月还款额部分。

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自贷款发放次月起开始逐月还款,每月还款日为贷款发放日在当月的对应日,没有对应日的为该月末最后一天。

1.2 自由还款

借款人当期增加还款本金的,以后每月的还款额按照剩余本金、剩余还款月数和合同约定期限对应的同档次月利率重新计算。

调整后等额本息月还款额=

月还利息=贷款余额×贷款利率

月还本金=月还款额-月还利息

1.3 逾期还款

借款人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银行应当对当期逾期部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收自应还款日至实际归还逾期款项前一日的罚息。

罚息=逾期贷款本息×逾期贷款利率×逾期天数

逾期贷款遇罚息利率调整时,按调整日期前后分段计息。

罚息=逾期本息×罚息利率(调整前)×逾期起始日至罚息利率调整日前一日的天数+逾期本息×罚息利率(调整后)×罚息利率调整日至逾期贷款结清日前一日的天数

1.4 利率调整

贷款期间如遇利率调整,应按以下方式操作。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贷款,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

调整时,还款日为1月1日的,上年12月的应还本息按调整前利率计算;还款日为1月1日以后的,1月份的月还款额不变,月应还利息按不同利率分段计息,计算公式为:

当期应还利息=贷款余额×日利率(调整前)×上一还款日至12月31日的天数+贷款余额×日利率(调整后)×1月1日至本月还款日前一日的天数

应还本金=月还款额-调整后的月应还利息

1月份还款日后,应按照剩余贷款本金、剩余期限和调整后合同约定期限的同档次利率重新核算以后的月还款额还款。

月还利息=贷款余额×贷款利率

月还本金=月还款额-月还利息

2 等额本金的自由还款方式

2.1 计算公式

根据借款人贷款金额、期限,按照等额本金方式确定贷款的每期月还款额,借款人可以在不低于等额本金月还款额的情况下自由增加每月还款本金。每月增加的还款本金为代扣卡中金额扣除本月应还本息,预留与本月应还本息相同的金额作为下月应还本息后的余额,额度最低不少于1000元。每月增加的贷款本金由借款人委托银行从代扣卡自动代扣划款。

等额本金月还款额计算公式为:

月还利息=贷款余额×贷款利率

月还本金=月还款额-月还利息

算法说明:

每月还款额不得低于按照等额本金还款方式计算的月还款额。

每月扣款按照先预留下月等额本金月还款额,然后将剩余资金作为该月月还款额的顺序进行,剩余资金不足的,只扣等额本金月还款额部分。

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自贷款发放次月起开始逐月还款,每月还款日为贷款发放日在当月的对应日,没有对应日的为该月末最后一天。

2.2 自由还款

借款人当期增加还款本金的,以后每月的还款额按照剩余本金、剩余还款月数和合同约定期限对应的同档次月利率重新计算。

月还款额调整为:

月还利息=贷款余额×贷款利率

月还本金=月还款额-月还利息

2.3 逾期还款

借款人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银行应当对当期逾期部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收自应还款日至实际归还逾期款项前一日的罚息。

罚息=逾期贷款本息×逾期贷款利率×逾期天数

逾期贷款遇罚息利率调整时,按调整日期前后分段计息。

罚息=逾期本息×罚息利率(调整前)×逾期起始日至罚息利率调整日前一日的天数+逾期本息×罚息利率(调整后)×罚息利率调整日至逾期贷款结清日前一日的天数

2.4 利率调整

贷款期间如遇利率调整,按以下方式调整。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贷款,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

调整时,还款日为1月1日的,上年12月的应还本息按调整前利率计算;还款日为1月1日以后的,1月份的月还款额不变,月应还利息按不同利率分段计息,计算公式为:

当期应还利息=贷款余额×日利率(调整前)×上一还款日至12月31日的天数+贷款余额×日利率(调整后)×1月1日至本月还款日前一日的天数

应还本金=月还款额-调整后的月应还利息

1月份还款日后,月应还本金不变,月应还利息按贷款余额和调整后的合同约定期限相应得同档次利率计算。

3 等额本息递增还款方式

3.1 计算公式

等额本息递增还款方式,是借款人在贷款期内每年各月以相等数额归还贷款本息,但每一年的月还款额均比上一年的月还款额按规定的比例增长,规定的递增比例分两档:1%和2%,借款人可以在借款合同中进行约定。

正常还款,第一年每月偿还贷款本息金额为:

其中,P为贷款本金,k为递增比例,v为贷款年限。

第t年每月还贷本息=第一年每月还贷本息×(1+k)t-1

提前还款或利率调整后的该年月还款额计算公式:

其中:P为剩余贷款本金;n为剩余贷款期数;V为剩余贷款年数(本年除外);Wb为本年度尚未扣款的期数,n=12×V+Wb(因为提前还款后,剩余的期数不再是12的整除数,将剩余的期数分为两个部分)。

(1)选择等额本息递增还款方式时,其还款周期只能是按月扣款。

(2)限制条件:递增还款法,即第一年每月应还贷本息>P×I。

(3)等额本息递增还款方式的还款期限须为整年。

3.2 提前还款要求

3.2.1 一次性归还全部剩余贷款本金

应还利息=贷款余额×距上次结息天数×借款合同约定期限相对应的现行月利率/30天

3.2.2 提前归还部分本金

提前还款,保持原还款期限不变。

提前还款时的应还本息:

应还本金=借款人要求归还的金额

应还利息=归还本金×利率×上一个扣款日至提前还款前一天的天数

应还金额=应还本金+应还利息

提前还款年度剩余各期月还款额:

其中:P为剩余贷款本金;n为剩余贷款期数;V为剩余贷款年数(本年除外);Wb为本年度尚未扣款的期数,n=12×V+Wb(因为提前还款后,剩余的期数不再是12的整除数,将剩余的期数分为两个部分)。

应还本金=B-应还利息

应还利息=剩余贷款本金×月利率

提前还款和利率调整后的以后各年按照剩余年限、剩余贷款金额按照公式(4)下面重新计算。

每月应还贷款本息额:

3.3 逾期贷款利息的处理

借款人应在结息日的当月归还贷款本息,未按规定期限归还贷款本息的视为逾期贷款,贷款银行应当对当期逾期部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收自应还款日至实际归还逾期款项前一日的罚息。

罚息=逾期贷款本息×逾期贷款利率×逾期天数

逾期贷款遇罚息利率调整时,按调整日期前后分段计息。

罚息=逾期本息×罚息利率(调整前)×逾期起始日至罚息利率调整日前一日的天数+逾期本息×罚息利率(调整后)×罚息利率调整日至逾期贷款结清日前一日的天数

3.4 利率调整的处理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贷款,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

调整时,还款日为1月1日的,上年12月的应还本息按调整前利率计算;还款日为1月1日以后的,1月份的月还款额不变,月应还利息按不同利率分段计息,计算公式为:

当期应还利息=贷款余额×日利率(调整前)×上一还款日至12月31日的天数+贷款余额×日利率(调整后)×1月1日至本月还款日前一日的天数

应还本金=月还款额-调整后的月应还利息

1月份还款日后,利率调整年份剩余每月还款额根据剩余贷款本金、剩余期限和调整后合同约定期限的同档次利率按照公式(2)计算,调整利率以后几年的每月还款金额按照公式(1)重新计算。

4 等额本息递减还款方式

4.1 计算公式

等额本息递减还款方式,是借款人在贷款期内每年各月以相等数额归还贷款本息,但每一年的月还款额均比上一年的月还款额降低规定的比例,规定的递减比例分两档:1%和2%,借款人可以在借款合同中进行约定。

正常还款,第一年每月偿还贷款本息金额为:

其中,P为贷款本金,k为递增比例,v为贷款年限。

第t年每月还贷本息=第一年每月还贷本息×(1+k)t-1

提前还款或利率调整后的该年月还款额计算公式:

其中:P为剩余贷款本金;n为剩余贷款期数;V为剩余贷款年数(本年除外);Wb为本年度尚未扣款的期数,n=12×V+Wb(因为提前还款后,剩余的期数不再是12的整除数,将剩余的期数分为两个部分)。

(1)选择等额本息递减还款方式时,其还款周期只能是按月扣款。

(2)限制条件:递减还款法,即第一年每月应还贷本息>P×I。

(3)等额本息递减还款方式的还款期限须为整年。

4.2 提前还款要求

4.2.1 一次性归还全部剩余贷款本金

应还利息=贷款余额×距上次结息天数×借款合同约定期限相对应的现行月利率/30天

4.2.2 提前归还部分本金

提前还款,保持原还款期限不变。

提前还款时的应还本息:

应还本金=借款人要求归还的金额

应还利息=归还本金×利率×上一个扣款日至提前还款前一天的天数

应还金额=应还本金+应还利息

提前还款年度剩余各期月还款额:

其中:P为剩余贷款本金;n为剩余贷款期数;V为剩余贷款年数(本年除外);Wb为本年度尚未扣款的期数,n=12×V+Wb(因为提前还款后,剩余的期数不再是12的整除数,将剩余的期数分为两个部分)。

应还本息=B

应还本金=B-应还利息

应还利息=剩余贷款本金×月利率

提前还款和利率调整后的以后各年按照剩余年限、剩余贷款金额按照公式(8)重新计算。

每月应还贷款本息额:

每月应还利息=剩余本金×月利率

每月应还本金=每月还贷本息—每月应还利息

4.3 逾期贷款利息的处理

借款人应在结息日的当月归还贷款本息,未按规定期限归还贷款本息的视为逾期贷款,贷款银行应当对当期逾期部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收自应还款日至实际归还逾期款项前一日的罚息。

罚息=逾期贷款本息×逾期贷款利率×逾期天数

逾期贷款遇罚息利率调整时,按调整日期前后分段计息。

罚息=逾期本息×罚息利率(调整前)×逾期起始日至罚息利率调整日前一日的天数+逾期本息×罚息利率(调整后)×罚息利率调整日至逾期贷款结清日前一日的天数

4.4 利率调整的处理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贷款,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

调整时,还款日为1月1日的,上年12月的应还本息按调整前利率计算;还款日为1月1日以后的,1月份的月还款额不变,月应还利息按不同利率分段计息,计算公式为:

当期应还利息=贷款余额×日利率(调整前)×上一还款日至12月31日的天数+贷款余额×日利率(调整后)×1月1日至本月还款日前一日的天数

应还本金=月还款额-调整后的月应还利息

1月份还款日后,利率调整年份剩余每月还款额根据剩余贷款本金、剩余期限和调整后合同约定期限的同档次利率按照公式(6)计算,调整利率以后几年的每月还款金额按照公式(5)重新计算。

5 还款方式比较

目前,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方式主要包括等额本息和等额本金两种,适用于借款期间收入变化不大、预期收入下降的人群,在满足多样化的还款需求上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等额本息还款方式主要是保持月还款额总量不变,在各月还款额中,所含利息的比例逐渐下降,所含本金的比例逐渐上升,适用于收入变化不大的人群,例如公务员群体;等额本金还款方式主要是将贷款本金平均分摊到各个还款期内,每月还款额中包含同等数量的本金,利息按贷款余额计算。这种还款方式开始时月还款额较高,以后逐月减少,适用于目前收入较高,预期收入下降的中年人群。原有的这两种还款方式未能充分考虑刚开始工作的年轻人的还款需求以及期望自由还款或快速还款的人群需求。

新设计的等额本息自由还款、等额本金自由还款、等额本息递增还款、等额本息递减还款等四种还款方式基本弥补了还款需求空白,覆盖到了不同年龄层次和不同收入人群,基本能够满足不同人群多样化的还款需求。

等额本息递增还款方式的特点是在贷款期限内逐年增加还款金额,适用于刚参加工作不久的年轻人及其家庭,其收入暂时处于中低水平,然而住宅期望值较高,若按照等额本息还款方式进行还款,还款金额固定,不能满足收入增长后的还款需求。因此,对于处于生命旺盛时期的年轻人,其支付能力有望逐步升高,可以考虑等额本息递增还款方式。同理,等额本息递减还款方式能够满足期望快速还款的中年高收入人群。

等额本金或等额本息自由还款方式主要可以满足以下两类人群:一类是收入不稳定的人群,如自由职业者。借款人可以根据自己收入状况及时调整还款额度,在收入低时不会因逾期造成资产处置,收入高时可以增加还款额度,减少还款压力,满足收入高时多还款,收入低时少还款的需求。另一类是需要提前还款的人群。借款人需要提前还款时,可以根据自己的收入情况随时增加还款金额,无需柜台办理提前还款,相应也减少了资金的低效率积累(例如提前还款需万元以上)。

综上四种新的还款方式,在现有还款方式基础上进行了创新,既满足了借款人多样化的需求,又可以减少借款人逾期,降低不良贷款发生的可能性。如果得以实施,将与现有的还款方式一起,在更大范围和更深程度上覆盖借款人还款需求,更有利于发挥住房公积金服务广大缴存者的职能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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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怀雷.个人住房贷款还款算法及推导方法.中国房地产金融.2000.1

8.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书 篇八

关键词:公积金贷款;管理风险;规避方式

住房公积金贷款作为政策性住房金融的主体,已成为职工个人购房贷款首选的贷款方式。很多城镇居民通过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了自住住房,改善了长期困扰人们的居住条件。但是,近年来,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不断繁荣,住房公积金贷款信用规模不断扩大,贷款时间的推移,贷款逾期率也不断上升,贷款风险不断增强。对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不断地加强,管理风险与规避方式显得格外重要。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风险的形成

(一)运行体制带来的管理风险

国务院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条例明确规定房改资金中心不能直接办理金融业务,应当委托住房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的金融业务,个人住房贷款只能以委托方式委托商业银行办理,并由房改资金中心承担风险。也就是同一贷款业务的委托方与受托方是两个不同的利益主体,受委托银行是以获取最大利润为经营目标的经济实体,虽有手续齐备的合同要求和约定,但仍无法回避自身利益的驱动,和在运作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及利害冲突之间的矛盾。

1、受委托银行自身的风险及利益。在受委托银行在自营业务与委托业务之间,存在将风险较小、利润较高的贷款项目留下,而将风险相对较大的项目以委托贷款方式留给房改资金中心,大力推荐商业贷款,甚至出现对只做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开发商不给予按揭签约的现象,这样,房改资金中心一方面失去了资质较好的开发商,另一方面又失去了资信较好的客户,无形加大了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风险。

2、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程序繁琐。面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低利率的冲击,加之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相比为业务受委托银行所带来的利益不均衡,购房者选择商业银行按揭贷款其利息全归受委托银行所有,若购房者选择公积金贷款,受委托银行只能收取5%作为手续费,且失去了许多贷款客户。正是由于受委托银行自身利益的驱使,往往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客户采取一些消极拖办和误导的手段,抵制或影响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高效、快速发展。而其自运营的商业贷款比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要快的多,并且程序简捷。

3、房改资金管理中心贷款数据统计信息化建设滞后。由于我国许多地方房改资金中心的信息化建设严重滞后,没有建立健全和更新,致使许多职工根本不知道自己的个人信息。而受委托银行力争主导地位和强调自己的网络优势,往往会采用其通畅、便捷的程序,进行贷款人员信息登陆和计息扣款,而房改资金管理中心统计信息滞后,贷款程序无法正常运行,双方数据无法统一。

4、房改资金管理中心在贷款资金的回收方面处于被动地位。由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6条规定:“受委托银行不承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受委托银行基于节约成本考虑,对贷款的回收力度不够,导致客户逾期还款比比皆是。由于住房公积金业务承办银行是由政府或住房委员会指定的,即使受委托银行不按合同约定履行收贷职责,房改资金管理中心也无力对银行进行制约和追究,处于承办银行和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之间的被动局面,没有保护广大职工的利益。

(二)政策取向和金融市场形成的管理风险

1、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下降的风险。由于住房公积金贷款作为政策性住房金融,借款人中相当一部分职工收入不稳定,偿债能力有限,甚至有的单位濒临破产,职工随时会面临着下岗或买断工龄,严重影响贷款偿还能力。

2、存贷不挂钩导致资金缺口的风险。我国许多城市在住房公积金配贷时,只注重借款人的还款经济能力以及是否满足贷款的其他条件,却很少评估借款人对住房公积金的贡献率,从现在现阶段看,这种信贷方法似乎有利于解决和改善居民的住房,刺激居民的有效消费需求,扩大住房公积金信贷规模。但从长远看,今后可能会导致资金缺口,而且加大住房公积金储蓄长期融资的风险。

3、国民经济状况和金融市场变化而带来的风险。在长期的贷款期限内,社会经济状况和金融市场必然会不断发生变化。由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相对固定利率,这就会使住房公积金蒙受贬值的风险。

4、地方政府行政干预行为带来的风险。地方政府为拉动住房消费,过分强调住房公积金贷款数量增长,往往忽视住房公积金贷款质量,加大了产生不良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能性。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风险的规避措施

(一)确立房改资金管理中心主导地位

解决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制度性风险的根本途径在于消除委托与受托两个利益主体的利益冲突。首先必须強化房改资金管理中心主体地位,采用房改资金管理中心自营模式,可以实现责、权、利的统一.运作高效,彻底改革和完善我国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委托运作机制。同时也应该将选择住房公积金业务承办银行的自主权交给房改资金管理中心,对受委托银行敷衍应付办事不力和操作失误,而导致住房公积金住房贷款出现的风险,应由受委托银行承担,或由房改资金管理中心实行优胜劣汰,充分保证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风险的规避,体现房改资金管理中心的主导地位。

(二)建立贷款风险监管体系

建立贷款风险监管体系,将风险管理系统纳入个人住房贷款全过程中,并授予该体系应履行的功能:一是对个人信用情况进行相应的时实评估,二是实现对个人住房贷款贷前审核与贷后监察结合的功能,三是实现个人住房贷款高风险的预警功能,并给出响应的规避建议;四是实现会商制度的建立,房改资金管理中心与受托银行定时对预警高风险的情况进行会商;五是建立个人住房贷款风险基金,实现个人住房贷款风险化解损失的规避功能。

(三)采取相关配套政策措施

1、建立以政府为主体减轻中低收入职工住房贷款负担的贴息和担保制度,可采取政府扶持(实行贷款贴息政策)、社会参与的办法,组建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为借款人提供信用担保.

2、房改资金管理中心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和相关财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增值收益中按比例提足贷款风险准备金,并制定严格核销坏账制度和程序,认定后及时核销坏账、呆账。

3、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险,在个人住房担保中介机构尚未发育成长起来的情况下,应由保险公司把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结合起来,开拓住房保险新业务,既降低保险费用,减轻借款人的负担,又提高借款人的还款能力。

(四)采取相关配套还贷措施

1、建立便捷的还款方式,利用银行网点和资源,办理还款储蓄卡或一卡通,实行通存通还,自动划款等便捷的方式,在时间和地点上方便借款人还款。

2、受委托银行贷款放款后,及时通知借款户月还款额和其帐户余额情况,使借款人知道每月实际应还多少钱,什么时候还,做到心中有数,经济上有准备,敦促贷款人养成良好的还款习惯,减少不必要还款纠纷。

(五)加强贷款抵押审查力度

1、认真审查抵押房屋的合法性及被抵押的合法性。

2、要求售房单位到期及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并做出连带责任承诺,与产权抵押登记部门协议确保抵押手续完整到位。

3、控制抵押率,规避抵押物市场价格变动的变现风险。

9.住房公积金贷款须知 篇九

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借款申请人(含共同借款申请人)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一、贷款申请条件:

1.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连续正常按期足额缴存公积金不少于六个月;

2.办理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新建普通住房(联排别墅和酒店式公寓暂视同普通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首付款不低于住房总价的30%;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内的,首付款不低于住房总价的20%。购买存量普通住房和自建普通住房的,首付款不低于住房总价的30%;

3.办理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住房总价的50%。贷款利率按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计算;

4.能够落实贷款担保,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个人信用状况良好;

5.未发生或已全部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无贷款不良记录;

6.未超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时效;

7.所购新建商品住房已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房源备案手续。

二、贷款申报材料:申请人到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填写《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表》,并提交如下材料:

1.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卡》原件。

2.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A4纸)各3份。

如有父母或子女作为共有产权人的,还需提供全部共有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A4纸)各3份。

3.购买(自建)普通住房证明材料原件及其复印件(A4纸)各2份。其中:

(1)购买新建普通住房的,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和《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限标注“预收购房款”或“售房款”)。

所购普通住房为期房(必须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主体结构封顶)的,还需提供一套可用于抵押的普通住房《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

地使用证》和《市场价评估报告》。

(2)购买存量普通住房的,提供《房地产买卖契约》、《契税完税凭证》,以及所购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3)自建普通住房的,提供《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和《工程造价预算书》以及可用于抵押的普通住房《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市场价评估报告》。

凡申请组合贷款的,同时提交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原件1份。

三、贷款申请时效:

1.购买新建普通住房的,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起到该合同载明的付清全部购房款之日止。

2.购买存量普通住房的,不超过付清全部房款之日起3个月(以契税完税凭证为准)。

3.自建普通住房的,不超过《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载明的有效期限。

四、贷款额度核定: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同时不超过如下贷款限额规定:

最高可贷额度限额:共同借款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之和×12×35%×贷款年限。

最高贷款比例限额:1.办理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新建普通住房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额度不超过住房总价的70%;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含)以内的,贷款额度不超过住房总价的80%;购买存量普通住房和自建普通住房的,不超过住房总价(房屋评估价)的70%。2.办理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贷款额度不超过住房总价的50%。

最高贷款限额:购买新建普通住房,不超过50万元,其中:一人符合贷款申请条件的,不超过30万元;购买存量普通住房和自建普通住房的,不超过35万元,其中:一人符合贷款申请条件的,不超过21万元。今后如有调整,将另行公布。

五、贷款最长年限:购买新建普通住房的不超过30年,购买存量普通住房和自建普通住房的不超过20年。贷款最长年限超出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的,可适当延后,但最长不超过5年。

住房公积金提取须知(2009年1月版)

一、提取申请。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持本人《住房公积金卡》和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并附提取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其复印件一份到市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办理。缴存人账户余额不足时,下列第1~5类提取,其配偶和同一户口簿的父母或子女(含配偶)也可办理提取;第13类提取,其配偶也可办理提取。但需增加能证明其关系的《户口簿》、《结婚证》等材料原件及其复印件各一份,提取总额不超过提取限额。

1.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和《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限标注“预收房款”和“售房款”者)。

2.购买存量住房:提供《房屋买卖契约》(经产权登记中心鉴证)和《契税完税凭证》。

3.购买拆迁安置住房:提供《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和拆迁部门开具的专用收款票据。

4.建造自住住房:提供镇级以上建设规划部门开具的《工程建设许可证》。

5.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提供贷款银行出具的《住房贷款还贷证明》(注明:借款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贷款帐号、贷款本金余额、提取类别,并由银行盖章;首次办理还贷提取时还须增加与贷款银行签定的《借款合同》)。属苏州大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和15家(具体见本网站“新闻公告”)与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签定还贷信息提供协议的银行商业贷款,由工作人员查询替代。

6.离退休:提供《离(退)休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也可用《居民身份证》代替。

7.因残疾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8.出苏州市定居:原属于本地户口的,提供户口迁移证明;未迁移户口的,提供当地劳动人事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无法鉴证的需另外提供当地社保机构出具的正常缴存社保证明;原为苏州大市以外户口的,提供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和《暂住证》(或外地的户籍证明材料)。

9.出境定居:提供本地的《户口注销证明》或境外的《永久居留证》。

10.职工死亡:提供《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

11.属低保特困人员:低保对象提供《最低生活保障救济金领取证》;低保边缘对象提供《低保边缘困难人群生活救助金领取证》;

特困职工提供《特困职工救助证》。

12.下岗失业人员女满40男满50周岁、且账户封存(停缴)满二年:提供《居民身份证》和劳动部门出具的下岗失业证明材料(或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13.缴存人及其配偶在张家港市无自有住房租赁普通住房自住: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纳税发票》、缴存人家庭《户口簿》和租住地社区(村)出具的《现住地证明》(可在本网站“表格下载”内下载),以及所租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二、提取代办。提取应由缴存人本人办理,因病卧和出市(境)等特殊情况确需由他人代办的,代办人需知晓缴存人公积金卡密码,出具缴存人和提取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原件;缴存人死亡的,由其直系亲属代办,代办人需出具《居民身份证》和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原件,并附上述证件和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

三、提取限额。下列提取类别有提取限额规定:

1.购买和建造住房提取:提取金额不超过缴存人账户截止相应付款票据或许可证出具之日的余额和票据付款金额。

2.偿还住房贷款提取:在正常还贷期间办理的,提取金额不超过缴存人帐户截止还贷证明出具之日余额减去1000元后的余额,且不超过贷款本金余额;在还清贷款时办理的,提取金额不超过缴存人账户截止贷款还清本息之日的余额,且累计提取额不超过累计归还本息总额。

3.租赁住房提取:提取金额不超过缴存人帐户截止房租付至日和提取办理日的余额,且不超过其所付房租额。如房租明显高于当地同类住房租金水平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复核认定。

四、提取时效。下列提取类别有提取时效规定:

1.购买和建造住房提取:不超过提取付款票据(或许可证)出具之日后一年,购建同一套住房只能办理一次购房提取。

2.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提取:在还贷期间首次足额还款后办理,一年不超过二次(还清贷款最后一次提取可不计算在内);还清贷款最后一次提取必须在还清贷款之日起一年内办理。已办理还贷委托提取的,在委托期内不得再以同一笔住房贷款办理柜面提取。

3.租赁住房提取:在租赁期内实际入住后办理,一年不超过二次。

4.低保特困人员提取:一年不超过二次。

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材料对照表

10.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篇十

为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兰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措施》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及所属各分中心、管理部。

管理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管理和监督,所属各分支机构依据管理中心授权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审批业务,各受委托银行依据《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协议书》具体承办住房公积金提取金融业务。

第二章提取情形

职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需要支付房租的。

四、用于家庭自有住房的其他住房消费的。

五、离休、退休的。

六、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七、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八、与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符合规定情形的。

九、本市城镇户籍职工工作调出本市或异地就业,不具备转移条件的.。

十、纳入住房公积金托管户管理的职工未重新就业的。

十一、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十二、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三、职工本人或者配偶、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的。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以赠与、继承等方法无偿取得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三、不在《兰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措施》规定范围之内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提取范围、时限、额度和频次

职工符合本规程第四条规定的十三种提取情形之一的,可按照本规程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到中心各分支机构业务大厅办理提取手续。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本条分为在本市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和异地购房两类情况。

(一)在本市购买商品房

1、提取范围:可同时提取购房职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2、申请资料:

单位介绍信、身份证;

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销售)合同》、不低于房款总额20%的付款凭证;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全额付款凭证或契税完税发票。

所购房屋在提取职工配偶名下的,同时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

3、提取时限:

购房合同为要件的,以购房合同和付款凭证同时生效日期为准,两年内可以提取,且最多提取两次;

《房屋所有权证》为要件的,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日期、发证日期、契税完税发票日期任一日期为准,一年内可以提取,且只能提取一次。

4、提取额度:

职工本人和配偶的提取额合并计算,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房款总额(房款总额以购房合同总价、全额付款凭证金额、契税完税发票计税金额中的任一金额为准)。

(二)在本市购买经济适用房、保障房

职工因购买经济适用房、保障房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分两种情形办理:购房合同已在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视同在本市购买商品房办理提取;购房合同未在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实行备案制度,由建设单位向管理中心提供该项目的建设资料做提取备案,购房职工再办理提取手续。

1、备案资料:省、市房改办或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该建设项目的批复(立项)文件、《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购房人备案清册(以上资料建设单位因故无法提供原件的,可提供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建设单位鲜章)。

2、提取范围:可同时提取购房职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3、申请资料:

单位介绍信、身份证;

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购房合同、房款总额20%以上的付款凭证;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全额付款凭证或契税完税发票。

所购房屋在提取职工配偶名下的,同时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

4、提取时限:

购房合同为要件的,以购房合同和付款凭证同时生效日期为准,两年内可以提取,且最多提取两次;

《房屋所有权证》为要件的,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日期、发证日期、契税完税发票日期任一日期为准,一年内可以提取,且只能提取一次。

5、提取额度:职工本人和配偶的提取额合并计算,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房款总额(房款总额以购房合同总价、全额付款凭证金额、契税完税发票计税金额任一金额为准)。

(三)在本市购买二手住房

1、提取范围:可同时提取购房职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2、申请资料:

(1)在过户期间申请提取的,须提供:单位介绍信、身份证、兰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购房款缴款凭证。

(2)办理完过户手续后申请提取的,须提供:单位介绍信、身份证、已过户于本人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发票。

所购房屋在提取职工配偶名下的,应同时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

3、提取时限:

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日期、发证日期、契税完税发票日期任一日期为准,一年内可以提取,且只能提取一次。

4、提取额度:

职工本人和配偶的提取额合并计算,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房款总额(房款总额以契税完税发票上的“计税金额”为准)。

(四)在本市购买拆迁安置房

职工因拆迁安置超出面积部分补交差价款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实行备案制度,由拆迁安置单位向管理中心提供拆迁安置资料做提取备案,购房职工再办理提取手续。

1、备案资料:政府部门对该地段进行拆迁的许可证明或拆迁公告、拆迁安置方案、拆迁范围内的拆迁户备案清册(以上资料拆迁安置单位因故无法提供原件的,可提供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拆迁安置单位鲜章)。

2、提取范围:

可同时提取购房职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3、申请资料:单位介绍信、身份证;

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拆迁还建超面积部分需补交差价款20%以上的付款凭证;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全额付款凭证或契税完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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