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办事指南(10篇)
1.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办事指南 篇一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申请书
魏县民政局:
为更好的开展精神障碍的预防,治疗和康复,改善精神障碍患者的心理健康,减少精神疾患家庭的经济负担,做好精神卫生工作。经魏县卫生局审查同意,批准开办一家民办非营利性一级精神专科医院,现已完成筹备工作。
一、医院占地面积2000平方米,建筑面积1200平方米。院内设有精神科、内科、中医科、预防保健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等科室。有尿液分析仪、血细胞分析仪、生化仪、心电图机、B超、脑电图、、双目显微镜、离心机等设备。同时设有21张床,业务技术人员21人。
二、漳南精神病医院业务范围是:预防保健科、精神科、内科、中医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
四、注册资金50万元由私人提供,医疗设备为私人投资。
五、活动资金及经费来源渠道是:自筹。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认为漳南精神病医院已经具备登记条件。
特此申请,批复为盼!
魏县漳南精神病医院
2014年9月9日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须知 篇二
申请人须知:1.签署文件和填写申请书前,应当阅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并确知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2.必须保证对所提交文件、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3.提交的文件、证件一般应当是原件,确实提交原件的,应当提交加盖公章的复印件。4.“盖章”处须盖红色印章;“签名”处须由本人签名;选择项须在□中打√。民间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民主党派和企业之外的各类社会组织(包括法人的和非法人的),在我国统称为民间组织,目前有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基金会(省级办理)三大类。
特征有五:民间性:其成员来自社会,其资金也来自社会。组织性: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和内部制度。
自治性:依照法律法规章程的规定开展活动,实行自我管理。自愿性:其成员不是应行政或法律要求而组成,是自愿参加的。
非营利性:其全部合法收入不在成员之间或出资者之间进行分配,其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只能用于相关的公益事业。
一、基础知识
(一)民办非企业定义。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一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如基金会等,一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如个体工商户、非法人经营机构。单位内设组织不是法人组织,又不是非法人独立组织,不能对外独立民事法律责任,不属于)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二)民非的特点。民间性、社会性、非营利性、独立性和实体性。1.是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既可以是独立举办,也
可以联合举办;2.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所谓“非国有资产”即是国有资产以外的,个人、集体和境外资产都可以。也并非是绝对不能含有,只要不超过1/3,就可以认定为是“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民办教育机构只要资产不是来自财政性拨款即可。3.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非企业组织。并不是绝对不盈利,而是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其盈利一是除支付人员工资、租金等成本外,必须用于自身业务发展和社会公益事业,二是单位终止时,剩余财产应移交给同类非营利性组织。这是对民非的要求,又是区分民非企业与企业的标准。
(三)民非类型。《条例》规定:民非单位按其所承担民事责任方式的不同可分为法人、合伙和个体三种类型。区别是:法人单位有内部机构(包括决策、执行、监督等机构),以注册的财产为限承担有限民事责任(民办教育和培训机构应一律为法人单位)。合伙单位是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合伙举办,以个人财产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协议》就是该单位的章程,其负责人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推行产生。个体单位是举办者以个人资产投资举办,投资者担任负责人并对外以个人资产承担无限责任。
(四)对民非的规范管理。1.严把登记关。一是材料要齐全,特别是资金来源和到位情况要一清二楚,确凿无误;二是实地考核,对于办公(服务)场所及设施,不仅要看物品清单、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是否合法有效,还应到实地察看核实。2.按时年检。重点是审查民非单位提交的财务报告,必要时要求社会审计。3.实施自律与诚信单位申报制度。4.探索建立评估机制,实行等级管理。5.对民非单位的违法违规问题及时进行查处。
【开办资金的有关说明】如果开办资金中含实物投入,还需提交实物的资产评估报告。被评估的实物其产权应属民办非企业单位所有。如果不能证明被评估实物的产权属该民办非企业单位,就不能计算到该单位的开办资金中去,汽车、土地等实物在办理过户手续后,可以认定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在申请成立阶段,如果因民非单位的法人主体资格未被确认而无法完成过户手续的,举办者应当写出承诺书,承诺“在半年内将所评估的实物过户登记到拟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下”。对于此种情况,登记证书的有效期填半年,半年后对其实物过户情况进行核实无误后,重新换证。
二、成立登记的条件和程序
(一)申请登记应具备的条件。1.经主管单位审查同意;2.有规范的名称(名称须符合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3.必要的组织
机构(民主决策、监督和执行机构);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资质和资格证书);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且非国有资产(教育机构为非财政性经费)不得低于2/3,开办资金必须达到本行(事)业所规定的最低限额;5.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必要的场所和设施设备。
(二)申请登记须提交的材料。1.登记申请书;登记申请书应包括举办单位名称或申请人姓名、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场所、开办资金、申请登记理由等。申请书须经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拟任)签署盖章,其中合伙制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负责人指全体合伙人(下同)。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有许可证的,需提交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3.办公场所使用权证明(须提交产权证明或一年期以上的使用证明);4.验资报告,验资报告应由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5.相应执业人员的资格证明;6.《章程》草案(或合伙协议);《章程》草案(或合伙协议)内容应包括:①名称、住所。住所是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办公场所,须按所在市、县、乡(镇)及街道门牌号码的详细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如实填写;②宗旨、业务范围。宗旨和业务范围(主管单位审查的文件或许可证上的业务范围相符)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③组织管理制度;④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产生及罢免的程序;⑤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⑥章程的修改程序;⑦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⑧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合伙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即合伙协议,合伙协议可省去“负责人产生及罢免”有关内容;个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中有关组织机构设置和管理制度的部分可从简,负责人产生罢免程序省略。所有民办单位章程中都必须载明“举办本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须在其《章程》或合伙协议中载明:该单位如有盈利不得分配,解体时财产不得私分(教育和培训类除外)。教育和培训类民非企业单位章程,将教育或劳动部门核准的章程复印件上加盖教育或劳动部门印章后交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即可。7.填写完备的相关表格。
(三)登记程序。1.名称预核准程序。提交登记申请书和拟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名称。名称组成为:行政区域名称+字号(两个以上汉字)+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对符合规定的予以办理登记,不符合的不予登记。2.成立登记程序。(1)申请。举办者持登记申请书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并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申请表》、《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登记表》、《民办非企业单位内设机构备案表》;(2)受理。
登记管理机关收到举办者提交的全部有效登记材料后,开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书》,材料不齐全或不合规定的不予受理;(3)审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举办者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有关表格是否真实、合法、有效;(4)核准。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后,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举办者。(5)发证和公告。对准予成立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别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或(合伙)或(个体)登记证书,并向社会发布公告。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凭登记证书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组织机构代码和申购票据、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印章、银行帐户须到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条: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教育、劳动、卫生等系统的前置审批形式是颁发“许可证”。许可证上的法定代表人与民非登记证书上的法定代表人可以不是同一人。
乡镇转制民非单位必须登记为法人组织类型。归入“其他类。”
民非单位在章程中必须承诺:本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终止时剩余财产不由举办者分配,而是用于相同性质的公益事业。
科技类:在社会科学(文、史、哲、经、教育、法律等)领域从事研究、咨询与服务活动的民办科研机构,不属于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而统称为民办社科类研究机构。由省社科联主管、省厅登记。
设立验资应提供资料:
一、验资业务约定书及声明书(事务所提供);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出资证明书(出资人签章,出资人每人1份,事务所提供表格);
四、现金缴款单或进帐单(付款人为投资股东,收款为被审单位,款项用途为开办资金)原件;
五、银行结账单、银行询证函原件(需银行盖章事务所提供表格);
六、出资人(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上一个月会计报表(原件、盖章、签字);
七、出资人(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申请书 篇三
XXXXX民政局:
为了实施科教兴国,切实提高公民素质,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贡献一份力量,我们在深入调查、反复论证的基础上,进行了充分的准备,特申请开办XXXXXX职业培训学校。
学校地址:
XXXXXXX街道4号
办学性质:
自愿举办,从事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民办培训机构。
办学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展职业教育,和谐育人,为社会培养大批合格的技能型人才。
批准文号:XX人社办字(2013)99号
特 此 申 请
申请人:XXXXXX职业培训学校
4.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办事指南 篇四
1、成立申请书
发起人自制:说明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理由(必要性)、现具备的条件(可行性)、已开展的前期调研准备工作、成立之后要达到的目的(宗旨、目标)、业务范围、如何运作(初步工作思路)。
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批文
业务主管单位制:(1)批文的内容主要包括两项:一是同意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二是同意作为业务主管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履行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责。(2)批文的形式须是正式编号红头文件,函件、便签不予受理。
3、举办单位或举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基本情况介绍
发起人自制:身份证明:(1)公司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须有工商部门上年检合格标志。(2)事业单位提交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须有编制部门上年检合格标志。(3)民间组织提交民间组织(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须有民政部门上年检合格标志。(4)个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基本情况介绍:说明举办人或举办单位在本行业、本领域的业务范围、工作业绩、实力及影响情况,是否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
4、办公住所使用权证明
发起人自制:租赁的提交租赁合同,自有产权的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借用的提交借用证明并附借方的产权证明或使用权证明。
5、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
民政部制:(1)筹备组织负责人、筹备发起人或发起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栏须由本人签字认可,如已在筹备申请书上签字盖章的可不再重复签字。(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栏须由主管单位盖章认可。
6、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民政部制:
7、办事机构备案表
民政部制:办事机构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办公室、财务部、联络部等内部办事机构
8、章程核准表
民政部制:业务主管单位盖章。
9、章程
发起人自制:参照民政部印发的章程示范文本,结合实际制作。为规范和阅读方便快捷,请按照范本的顺序起草,不要打乱顺序,条款不能减少。一式二份。
10、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待民政部门出批复后,到质检部门办理后再提供)
11、验资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制:持民政厅同意成立的批文到会计师事务所办理。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说明注册资金的验资报告,验资报告中请勿出现“股东”“公司”等字句。
12、理事会和监事会(监事)名单
举办者自制:内容包括姓名、单位、电话、在理事会或监事会中的职务。
民办学校民办职业培训站成立登记提交材料清单及说明
1、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
民政部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栏须由颁发办学许可证的教育部门或颁发职业培训许可证的劳动部门盖章认可。
2、教育或劳动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或职业培训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业务主管单位制: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规定.3、章程
发起人自制:提交向教育和劳动部门申办时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要求,民办学校或培训站在向教育或劳动部门申办时应提交章程.同时提交民政部门备案.4、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民政部制:附照片和身份证复印件。
(民政部制的表格可从中国民间组织网或云南民政网下载。)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材料清单
1、《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3、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据章程履行变更程序的原始记要。
4、变更住所应提交新的住所使用权证明(租期一年以上的承租协议复印件或产权证书复印件);
5、变更法定代表人应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附身份证复印件)和离任审计报告;
6、变更注册资金应提交新的验资报告;
7、变更业务主管单位提交新、原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材料清单
1、注销登记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3、清算组织提出的清算报告;
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5、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印章和财务凭证;
5.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办事指南 篇五
(为节省你提交行政事项的时间,请仔细阅读下面提示信息咨询联系方式:82313220)
一、申办流程:(请妥善保管注册账号和密码:登记、变更、年检、注销均在此系统操作申请)
申请人操作:登录http://182.150.60.215:8188注册(选择 崇州市、民办非企业单位),进入系统申请名称预核并填写提交——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核名通知书――申请人持核名通知开设验资账户――社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登录社会组织管理系统填报并上传登记资料(经审批机关系统审核后打印纸质资料签字并到业务主管单位申请前置行政许可签章)――纸质资料递交到审批窗口――审批窗口审批纸质资料与系统填报无误制作登记证书――申请人持证书到公安部门刻制印章、银行验资账户转为基本账户(申请人登录社会组织管理系统“提交民政局审核”附件上传印章、基本账户)―――民政部门办结
二、申请资料
1.承诺书
2.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表2-1)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表2-2)(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备案表(表2-3)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统计表(表2-4)(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工作人员统计表(表2-5)
3.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章程(经拟申请登记单位董(理)事会、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的章程草案;(按拟登记的性质分别按法人、合伙或个体章程示范文本拟写,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盖章。请保持示范章程内容的完整性,仅对“XXXX”的地方可增加内容)
4.办公住所使用权证明(注册地址)(办公场所为自有产权的,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查验原件。租借他人办公场地的,提交租、借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当事双方单位公章的租借协议,并提交产权原件复印件;租借协议的租期距提交登记申请之日止不得少于一年;不能提供合法产权的租借协议为无效协议;转租合同未经产权持有单位或个人确认视为无效合同;产权单位内设机构或分支机构代签的租借协议为无效协议;私有产权由产权人签字;居民住宅不得用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办公场地)
5.验资报告(社会会计师事务所出据且加贴了防伪标志(二维码)的《验资报告》;(社会会计师事务所出据且加贴了防伪标识的《验资报告》均有效。
6.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文件(业务主管单位批复或在登记表中签章。慈善类、科技类、社区服务类、行业协会商会类直接登记不提交此件)。
6.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办事指南 篇六
市民发[2004]151号
为了规范我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工作,保障登记管理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称《条例》)以及民政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程序。
第一章成立登记
第一节受理范围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它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凡从事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明确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和自愿承诺并在章程中载明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民办非营利单位,均应依照《条例》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西安市民政局是市级各类民办非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对符合上述规定的登记申请予以受理,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申请,登记管理机关将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有义务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行政许可或告知申请人不需要办理行政许可,并发给《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人对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的决定,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节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登记应具备的条件
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应具备以下五个条件:
1、有业务主管单位,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要有与该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相关的政府部门或者经市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作为业务主管单位。业务主管单位的确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或行政性规章;法律、法规或行政规章没有规定的,确定前要先征求登记机关的意见,业务主管单位确定后,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举办者,应当向该业务主管单位提出申请,业务主管单位根据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政策,结合本行业发展的需要,对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有关章程、资金、拟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基本情况、组织机构、场所、设备以及承担民事责任方式等内容进行审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设立的,出具批准文件(或审查文件)。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申请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有规范的名称,规范的名称应符合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一般应由以下三部分组成:字号、业务领域、组织形式,其名称一般应当冠以所在地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申请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设立必要的组织机构,设立组织机构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活动的必要条件。组织机构的设立应当与该单位的宗旨、所承担的业务及本单位的规模相适应。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民办非企业单位主要分布在教育、卫生、文化、科技、体育、劳动、民政、社会中介、法律服务和其他不同类别10个行(事)业。对从业人员的学历、技术等级、资格方面的要求,以行业管理规定为标准。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从业人员数量要与该单位的规模及业务量相一致。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申请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具备与其规模、业务活动范围和业务量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且财产具有非国有性。财产的注册资金额必须达到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所规定的最低限额;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没有规定的,财产注册金不得低于3万元。同时,财产的来源必须合法,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接受国内外个人或组织的捐赠,不得危害国家主权和民族团结,不得对社会稳定产生不安定隐患。
5、有必要的场所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场所是开展活动的所在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如业务需要可以有两个或多个活动场所,但民办非企业单位活动场所不得超出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所管辖的区域。
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登记管理机关应向发起人出具《民间组织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凭此件发起人可为拟成立组织办理验资手续。
第三节 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1、登记申请书
举办者要表达登记意愿,就必须向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登记申请书的内容应当包括:成立的目的,业务范围,可行性论证,筹备的基本情况、活动资金及经费来源渠道,明确申请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还是合伙民办非企业单位,或是个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落款为拟成立组织的筹备组并有举办者的签名或举办单位签章。
根据民政部规定,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或由上述组织与个人共同举办的,应当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两人或两人以上举办且具备法人条件的,也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两人或两人以上合伙举办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个人出资且担任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要有业务主管单位,并且经过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同意出具批准文件。批准文件是业务主管单位的正式文件,有文头、文号。内容包括,举办者名称或举办者姓名;拟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住所情况;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批准理由等。业务主管单位从出具批准文件起,就开始承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条所规定的业务主管单位应当履行的所有监督管理职责。
3、场所使用权证明
相应的场所是保证民办非企业单位正常开展业务活动和完成其宗旨和任务的必备条件,在申请登记时举办者应提交场所的使用权证明。场所为举办者直接拥有的,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场所所有权文件;场所为举办者租用的,应提供租用合同,其租赁期必须在一年以上。
4、验资报告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的注册资金,必须经过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是法定的社会验资机构对设立民办非企业单位注册资金真实性、合法性的证明文件。
5、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举办者,在申请登记时应当提供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基本情况应当填写登记管理机关监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或个体)负责人登记表》,其内容包括拟任负责人姓名、性别、民族、年龄,目前所在单位,是否受到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和个人简历等,并在表内粘贴经登记管理机关印证的身份证复印件。
6、章程草案
设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依照《条例》的要求制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章程是民办非企业单位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规范文件,也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行为准则。章程内容应包括《条例》第十条所列八项事项,且符合本单位和行业的实际情况,不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
举办者应根据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参照民政部的三种章程示范文本制定本单位的章程。
7、填写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章程草案必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章程经核准后方发生效力,因此填写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应该有内部履行程序的说明,有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意见。
8、填写相应的登记表格
举办者根据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申请表》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申请表》。
设立内设机构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还应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内设机构备案表》。
第四节 登记管理机关的受理、审查和决定程序
一、受理:登记管理机关收到举办依照本规定第二节全部有效材料后填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登记表》,并向举办者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该日即确定为受理日。申请材料中存在当场可以更正错误的,登记管理机关允许举办者当场更正。
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场或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日。
二、审查:登记管理机关受理后,将依次完成以下三项工作:
1、书面审查:审查申请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反应举办者的条件的适法性;审查申请人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写的登记表格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实地核查:登记管理机关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核查拟成立组织场所及相关设施,对举办者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以确定是否具备登记条件。
2、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举办者全部有效材料后,对登记材料进行审查,并在20个工作
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
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时若发现是否准予登记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在决定前告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口头陈述和申辩应当制作笔录。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事实、理由进行复核。事实、理由成立的,应当采纳。
若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发出《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管理机关承办人员应草拟批准文件,由负责人审核后,提交分管局长审批,并办理发证等相关事宜。
对不予登记的向举办者发给《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举办者对不予登记的决定,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三、发证:对于准予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承办人员应完成如下工作:
1、制定相应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2、办理印章监制和备案手续。
四、公告:对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发布公告。
五、登记管理机关完成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后,应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材料组卷归档。
第二章变更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出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必须办理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的内容包括:名称变更;住所变更;业务范围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开办资金增减;业务主管单位变更。
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变更登记,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填写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该表应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及单位盖章。记载变更的事项、理由以及内部依照章程履行的程序,有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意见。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发生变更,还须分别附以下材料、证件:
1、住所变更,应附新住所产权证明;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应附填写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或《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登记表》;
3、开办资金变更,应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4、业务主管单位变更,应提供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承担业务主管的文件和新业务主管单位承担业务主管的文件。
登记管理机关在收到申请变更登记的所需全部有效材料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变更登记或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对核准变更登记的,将根据变更后的内容,制发新的登记证书,同时收缴原登记证书。
第三章修改章程
修改章程应经董事会或合伙、个体出资人审议表决通过,表决通过的章程在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提交以下材料:
填写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该表内应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加盖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以及修改章程的简要说明,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签署的同意意见,并附有修改后的章程文本。
登记管理机关在收到全部有效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经登记机关核准的章程,自核准之日起生效。
对不予核准的章程,登记管理机关应在《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栏目中阐明不予核准的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可以按照程序重新申请核准。
第四章 注销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申请注销登记:
1、出现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或自行解散的;
2、不再具备《条例》第八条所规定条件的;
3、宗旨发生根本变化的;
4、由于其它原因,出现与原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不一致的;
5、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分立而注销的;
6、作为合并的原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合并而注销的;
7、民办非企业单位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担当其业务主管单位,且在90日内找不到新的业务主管单位的;
8、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认为需要注销的;
9、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的。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提交如下材料:
1、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的并加盖公章的注销申请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因故不能签署的,应在申请书中说明理由;
2、填写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申请表》,该表有业务主管单位签署同意注销的意见;
3、清算组织的清算报告;
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5、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印章;
6、登记管理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它文件。
登记管理机关在收到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注销登记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注销或不予注销的决定。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的,应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证明文件。
第五章 附 则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注销登记和变更登记都要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二、申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的所有书面材料,均应使用A4纸打印,文件的标题用2号黑体字,正文用3号字体。所有材料均为一式三份。
三、本工作程序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7.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办事指南 篇七
法》的通知
文人发[2000]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文化厅(局)、民政厅(局),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推动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健康发展,鼓励支持运用社会资金和人才发展文化事业,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文化部与民政部联合制定了《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年十二月四日
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文化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三种。
第四条文化行政部门是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须经文化行政部门审查,并依照《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
第五条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监督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指导其按照章程开展业务活动;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检查的初审;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会同有关机关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财产清算事宜。
第六条文化部负责全国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指导工作。负责在民政部登记的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审查工作,具体办法由文化部制定。县级以上(含县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指导和设立审查工作。
第七条申请设立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除符合国家和登记管理部门规定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拟定名称需经登记管理机关预审;
(二)业务活动范围属于文化行政部门的职能权限;
(三)有符合文化行业从业资格的业务人员;
(四)有开展业务活动必需的设备、器材、场所和其他设施。
第八条文化部审查、民政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最低开办资金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县级以上(含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审查、民政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最低开办资金不低于3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按其所从事的业务范围,划分为以下类型:
(一)从事舞台艺术创作、演出和传统艺术整理、加工和保护的民办艺术表演团(队);
(二)从事艺术人才培养和教育的民办艺术院(校);
(三)从事老年文化活动、辅导、培训的老年文化大学;
(四)从事文化艺术辅导及丰富群众文化生活业务的民办文化馆或活动中心(站);
(五)从事图书、资料、文献情报借阅及社会教育工作的民办图书馆(室);
(六)从事文物宣传、保护、展览等活动的民办博物馆(院);
(七)从事艺术收藏、展览及交流的民办美术馆(室)、书画雕塑(室)、名人纪念馆、名人故居纪念馆、收藏馆(室);
(八)从事艺术发掘、整理、研究、咨询及艺术科技开发的民办艺术研究院(所);
(九)从事文化传播、交流的文化网络中心(站);
(十)从事文化艺术活动的其他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十条申请设立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办人应当向文化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
(二)场所使用权证明;
(三)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或银行资信证明及每年收入支出的估算情况材料;
(四)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申办地户籍证明及固定住址和联系方式;
(五)章程草案;
(六)主要业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
(七)与开展业务活动相关的设备、器材和其他设施清单;
(八)文化行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文化行政部门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审查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审查文件;对审查不合格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依照法律、法规,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或登记,已经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的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需经文化行政部门复查认定后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事项,应向文化行政部门提交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变更事项、变更理由及变更方案等,并按审查登记要求,出具相应变更文件。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活动超出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业务范围,应办理业务主管单位变更手续。文化行政部门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答复。
第十四条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向文化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注销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因故不能签署的,应说明理由,提交证明文件;
(二)登记证书副本;
(三)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出具的清算报告;
(四)注销登记的善后情况;
(五)文化行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文化行政部门自收到注销登记申请书及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 日内出具审查意见。注销登记手续完成前,文化行政部门应继续履行业务管理职责。
第十六条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依法通过以下方式获得发展资金:
(一)接受捐赠、资助;
(二)接受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委托项目资金;
(三)为社会提供与业务相关的有偿服务获得报酬;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七条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向文化行政部门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财政部《关于对明确民办非企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等问题的函》的规定,参照文化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用人一律实行聘用制。
第二十条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每年3月31日前,向文化行政部门提交上一的工作报告。报告内容包括: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情况以及财务管理情况等。文化行政部门自收到报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初审意见。3月31日之后成立的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参加下一年检。
第二十一条 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文化行政部门提请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文化部和民政部负责解释。
8.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办事指南 篇八
(2009年10月发布)
一、申请事项
非深圳市市属勘察设计单位进深承接勘察设计业务时,在签署勘察设计合同10个工作日内,须申请办理告知登记手续。
二、法律依据
《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三、申请条件
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须进行办理告知登记:
(一)企业本部不属深圳市的勘察设计单位;
(二)所承接项目位于深圳市行政辖区内。
四、申请材料
(一)《市外勘察设计单位进深承接业务告知表》一式三份;
(二)企业法人证明书、授权委托证明书;
(三)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核验原件);
(四)参加该告知登记工程项目勘察或设计主要负责人员的执业注册证、职称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和执业注册章(核验原件);
(五)所承接项目业务来源为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须提供中标通知书复印件(核验原件);
(六)所承接项目的勘察设计合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核验原件);
(七)单位所在地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诚信证明。
五、相关表格
《市外勘察设计单位进深承接业务告知表》,表格可到“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网站”()下载。
六、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备齐申请资料,到深圳市勘察设计行业协会(地址:深圳市振华路8号设计大厦20楼2009室。联系电话:83786785、83786890)申请办理;
(二)市勘察设计行业协会在告知表上填写告知编号,并加盖协会印章。
七、办理时限
即到即办。
八、重要提示
(一)企业本部不属深圳市、但驻深分支机构在深圳市工商注册登记的勘察设计单位,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进行备案后,进深承接业务可采取告知登记,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承接业务告知表汇总,报送至市勘察设计行业协会。
(二)告知表中“勘察设计单位概况”应填写企业本部的概况。
(三)凡应进行告知而未办理告知手续的项目,各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受理其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业务。
勘察设计企业未按要求办理告知登记,或施工图审查机构受理未办理告知手续的项目审图业务,将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列入企业诚信档案。
9.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办事指南 篇九
一、省工商局营业执照在省劳动就业局(关上国贸路政通大厦)办理招工录用手续。
二、市工商局营业执照在市劳动就业局(民航路昆明市人力资源中心,电话3353827)办理招工录用手续。
三、单位注册地在五华区,并持有五华区工商局营业执照的单位在五华区办理就业录用登记备案手续,需提供以下材料:每年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并交副本复印件一张)、《新招录员工就业录用登记花名册》纸质一式两份(单位须加盖公章)同时报电子版一份、《就业录用登记表》一人一份(单位须两面加盖公章)。每次办理录用手续需带营业执照复印件,只看不收。事业单位招用编制外人员,单位必须打证明,证明不占事业编制方可办理。在一个月内完成就业录用登记,过期一律不再补办。
四、失业救济金未领取或者未领完的,到本人户口所在区劳动就业局办理招工录用手续并且封存失业救济金。
五、应届高校毕业生:
1.如果《报到证》直接派遣到该单位的免办《失业证》,《登记证》不能办理招工录用备案手续。持《登记证》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到云南省教育厅改派《报到证》;否则,要办理高校毕业生《失业证》;《登记证》换《报到证》联系电话:5156863。
2.户口托管在云南省教育厅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带《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原件及复印件和照片,到学府路2号云南省教育厅1楼大厅办理高校毕业生《失业证》;
3.户口托管在云南省人才市场的高校毕业生,带《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原件及复印件和照片,到人民中路美辰百货对面华山街道办事处六楼办理《失业证》,电话:0871-5347405。
六、省内城镇户口:必须提供《失业证》或《失业保险手册》原件、《身份证》复印件、《再就业优惠证》原件。
七、省内农村户口:必须提供《云南省农民工服务手册》,昆明市户口需到户口所在地的劳动就业机构办理。昆明市户口以外地州的农民工可到人民中路巨龙大厦四楼云南省人力资源市场办理,电话:0871-3135358 3135625 3134655;五华区农村户口人员到五华区劳动就业服务局五华坊17号3楼308室办理。(人民电影院旁小巷直走到底左转)
八、省外城镇户口:(2011年8月1日起)尽量提供《失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省外农村户口:尽量提供《农村劳动者进城务工证》或《农民工服务手册》原件。如果实在办不了。办《昆明市临时居住证》或《昆明市居住证》原件和复印件。(2012年1月1日起省外人员到云南昆明就业的必须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方可办理).办理时间:正常工作日(周五下午除外)上午9:00__11:30下午13:30__16:30,资料齐全,现场办结地址:
庆云街200号五华区政务服务中心4、5号窗口
联系人:王师
10.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申请书示本 篇十
登记〔拟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申请书
XX民政局:
我们申请登记〔拟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理由如下(逐项详细说明):
一、举办者的基本情况(是个人的写明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证号码、常住户口所在地、现工作单位、政治面貌、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等;是单位的则写明名称、性质、是否具有法人资格等)。
二、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写明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证号码、常住户口所在地、目前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政治面貌、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否受过刑事处罚等)。
三、已经有开办资金万元,资金的组成情况是,资金性质是(是国有或者非国有,二者比例?)。
四、办公和工作活动场所在〔社会大众都知道能够找到的具体地址〕,性质是(自有或者租用、借用)。
五、申请登记的〔拟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将要从事的业务活动属于行(事)业(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科技、劳动民政、法律服务或者其他),其性质是(必须载明是否是利用非国有资产、是否是自愿举办、是否是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是。有名工作人员,其中有执业资格的执业人员有名。
六、有规范的内部组织机构,其中权力机构是,执行机构是,内设机构有(已设置的所有内设机构名称)。
七、已经制定了章程,章程符合民政部门的规范并经过
业务主管单位(名称)审查同意。
八、………
九、……….十.......十一、业务主管单位(名称)已经批准我们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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