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政策

2024-10-13

安全政策(8篇)

1.安全政策 篇一

XXXXXXX有限公司

健康安全政策

一、健康政策:

1、一般工厂员工,在入职时接触化学品的岗位员工都要接受健康检查,确认身体健康方可入职。

2、厂方为员工提供职业健康卫生防护用品,并培训、指导员工使用。

3、入职后从事接触有害物品的部门员工每年接受一次健康体检。

4、如发现员工患职业病,应积极治疗,以使员工恢复健康。

二、安全政策:

1、公司有责任要求员工共同遵守以下安全政策:入职时每一位员工都要参加安全知识培训,强化安全意识。

2、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防止安全事故发生;厂方为员工提供安全防护用品,并培训、]指导工员使用;针对可能潜在发生的安全事故,建立事故处理预案。

3、针对已发生的工伤事故,建立好工伤档案。

三、建议:

在培训后采取笔试形式,让员工真真正正的把公司所培训到的知识都能掌握,起码让员工心里有个印象。

2.安全政策 篇二

关于粮食属性的讨论, 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认为粮食的本质属性是商品属性。粮食不具备公共产品的两个特征, 即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 所以粮食与其他商品没有什么不同, 都是价值上同质并具有不同使用价值的商品。正因为粮食的本质属性是商品属性, 因此, 政府的作用是消除市场失灵的相关因素, 抵御外力因素对市场的冲击, 保障粮食安全。[1]另一种观点认为粮食具有公共产品的属性。粮食是一种特殊商品, 本质属性是公共产品属性, 它承担了不少非经济职能, 如保证人生存的社会性质、确保稳定供给的政治性质、确保国家经济安全的战略性质, 而且粮食本身存在弱质性, 所以粮食是一种公共产品, 而公共产品的生产、使用是市场失灵的领域, 这需要政府力量来矫治和弥补。[2]事实上, 对粮食本质属性的争论, 其最终的落脚点是为了回答粮食安全政策性质, 因此, 区分粮食与粮食安全的本质属性才应是争论的焦点。理清两者的性质与关系具有重要的政策含义。

引起上述争论的关键是混淆了粮食与粮食安全这两个不同的概念。首先, 必须明了讨论粮食安全的重点不只是“粮食”, 更重要的是粮食限定的“安全”。“安全”才是粮食安全的性质所在。一经这样的区分, 显然就可以清楚, 从粮食的属性来看, 粮食既不具备非竞争性也不具备非排他性, 属于私人物品无疑, 将其归为公共物品过于牵强。人们之所以认为粮食是公共物品, 其依据是粮食具有不同于一般私人物品的重要性质, 即对维持人的生存和发展不可替代, 这一属性构成了人们认为粮食是公共物品的自然基础。然而, 粮食真正成为公共物品还取决于一定的社会条件。这一社会条件就是, 当粮食供求危及公共安全时, 粮食问题就转化为公共安全问题, 而公共安全属于公共物品的范畴。众所周知, 公共安全是必须由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范畴, 粮食安全也是。因此, 焦点不在粮食是否属于公共物品, 而是在于在什么条件下作为私人物品的粮食引发公共安全问题, 从而粮食供求问题转变为粮食安全问题。

上述讨论引申出三层政策含义:其一, 不同于粮食, 粮食安全具有公共属性, 其意在于粮食安全政策的目标应是维持粮食供求处于安全状态以及应对出现的粮食危机, 而不干预作为私人物品的粮食生产。常态下, 粮食供求处于安全状态, 非常态下的粮食不安全属于小概率事件。因而, 着眼于提高国家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是维持一个国家长久粮食安全, 应对小概率不安全状态的基础, 是政府保障粮食安全的职责所在。粮食安全政策不应过分陷入属于私人领域的粮食生产、流通和消费等环节的具体干预上。粮食生产、流通和消费行为应由经济主体自行决策, 政府主要通过利益机制将其引导到政策设定的粮食安全目标上来。其二, 不同于粮食, 粮食安全作为一种公共服务, 政府是服务的提供者, 而那些处于粮食不安全状态的公众是享有服务的被庇护者。市场上流通的粮食属于私人物品, 但是, 当政府动用粮食储备体系来保障粮食安全时, 体系内的粮食属于公共物品。政府充实国家粮食储备时必须按市场价格向私人购买, 而抛售粮食平抑粮价时属于公共行为, 按政策规定价格出售。其三, 不同于粮食, 粮食安全是满足公众的一种基本安全需求, 因此粮食安全体系的目标是有限度而单纯的, 主要是消除粮食供应的不安全状态。这一政策含义提醒, 不应该将改善农民生活的收入目标等其他目标强加在粮食安全政策上, 这只会让粮食安全政策承载过多的任务, 从而导致粮食安全政策目标不清晰, 降低粮食安全政策的有效性。

二、回归公共属性:粮食安全与WTO规则

讨论粮食及粮食安全的属性差异, 旨在指出粮食政策与粮食安全政策具有不同政策含义。目前, WTO规则已经成为国际贸易的基本规则, 而基于公共目的的粮食安全政策符合WTO国际规则, 发达国家粮食政策演变显示了粮食政策向公共物品本质属性回归的趋势。例如:德国的粮食生产补贴从产量补贴过渡到农民收入补贴的演变, 从1950年开始, 最初农民收入与产量挂钩, 以促进农产品供给;从1990年开始, 面积补贴与种植农作物品种进行补贴并存;到了2000年, 补贴完全与产量脱钩, 而只对面积补贴, 不论种什么, 甚至不种。韩国对大米的补贴从双重价格制度过渡到收入补偿制度和公共储备制度, 自1970年开始, 韩国实行大米双重价格机制, 以促进粮食增产增收;上世纪80年代, 由政府集中供应向市场销售转变, 政府收购减少;上世纪90年代减少农业补贴, 允许大米价格由市场决定, 废除收购制, 实行约定收购制, 按约定价格提前向签订合同的农户支付收购款;2005年引入公共储备制度, 采取增加市场最低准入量和关税配额的方式稳定价格。日本针对山区、半山区农民的直接补贴政策, 要求符合两点:一是受补贴地区是符合客观标准的条件不利地区;二是补贴额度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 不超过地区由于条件不利所受到的损失。这种措施旨在将受补贴地区生产力水平提高到邻近非补贴地区的水平, 属于WTO农业协议规定的“绿箱政策”中的地区援助措施。

从发达国家政策的演变可以看出, 粮食安全的政策目标最终是以公共目的为依据的。随着中国加入WTO, 中国制定粮食政策必须遵循WTO规则。价格补贴、营销贷款、面积补贴、牲畜数量补贴以及种子、肥料、灌溉等投入补贴政策对生产和贸易有扭曲作用, 属被要求削减的黄箱政策之列。一般农业服务、检验服务、农产品市场促销服务、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等, 以及粮食安全储备补贴、粮食援助补贴、自然灾害补贴、收入保险计划、农业生产者退休或转业补贴、农业资源储备补贴、农业环境保护补贴、地区援助补贴等政策没有或只有微小贸易扭曲作用, 因而属于免于削减的绿箱政策, 是WTO成员国实施支持与保护农业的重要措施。可以看出, 绿箱政策之所以得到支持, 其原因之一是科研、技术推广、培训等方面的政策是以提高生产力为目的, 原因之二是粮食安全储备、粮食援助、自然灾害、环境保护等政策出于公共目的。

区别粮食与粮食安全的属性, 明确粮食安全的公共属性有助于强化符合国际规则的粮食安全政策, 不至于因国际规则掣肘而削弱粮食安全政策的支持力度。以WTO规则为指导的粮食安全政策体系, 以增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为粮食安全的根本目标, 以稳定粮食供求为粮食安全政策的目标。增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旨在夯实粮食生产的根基, 应着眼于粮食生产技术、水土资源保护和生态环境保护等基础性方面, 虽然属于公益性工作, 但仍应遵循自愿原则和商业原则。

三、 回归公共属性:粮食安全战略与农业发展战略脱钩

1.与农业发展战略脱钩的必要性

通过前面的分析可知, 粮食安全战略以公共安全为目标, 而农业发展战略以经济效益为目标, 两者存在目标冲突, 因此有必要建立与农业发展战略脱钩的独立的粮食安全战略。涵盖粮食生产的农业发展战略, 所涉及的目标和内容广泛而庞杂, 以效益为核心原则, 以发挥我国农业的比较优势为主攻方向。粮食安全战略与粮食生产不同, 更与农业发展战略相异, 目标单一而清晰, 以公共安全为核心原则, 以短期的储备应急能力和长期的综合生产能力为着力点。这两个性质不同的战略, 如果将其捆绑在一起, 那么追求粮食安全势必压缩农业结构调整的空间, 影响比较优势的发挥, 效益原则难以贯彻, 从而牵制农业发展战略;而追求农业发展, 经济效益将成为驱动农业发展偏离粮食安全公共属性的诱因, 从而在粮食安全战略中植入了内在不稳定的因素。与农业发展战略脱钩, 制定独立的粮食安全战略既可为农业发展解除粮食安全这一“紧箍咒”, 又可避免其他部门的发展不时动摇粮食安全战略的基础, 有利于提高粮食安全政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从粮食安全作为一种公共安全的特性出发, 建立独立的粮食安全战略亦实属必然。所谓粮食安全, 是与粮食不安全相对应的状态。一般情况下, 粮食供应处于安全状态;在特殊情况下, 粮食供求处于不安全状态, 或称粮食危机, 这是小概率事件。因此, 要全面和准确地把握粮食安全, 有必要对粮食安全的对立面——粮食危机有更深入的认识。粮食危机虽然不常发生, 但是影响巨大。分析总结1974和2008年两次粮食危机的原因, 其包括:石油价格、需求冲击 (上次即1974年前苏联的大量进口小麦;此次, 即2008年的生物燃料消耗玉米) 、美元贬值、气候冲击和其他产出冲击 (上次苏联和印度歉收;此次澳大利亚、欧洲、美国等小麦生产下降) 、粮食消费市场的长期需求压力 (危机发生前经历快速的经济和人口增长, 如中国、印度和其他发展中国家) 、长期的供给压力 (危机发生前粮食储备下降;农业投入下降) 、投机、囤积和出口禁运 (禁运的恐慌、金融市场的投机) 。[3]比较1974年与2008年的两次危机, 石油价格、美元贬值和大的需求冲击是两次危机最主要的共同原因。从上述分析可知, 在全球化的今天, 触发粮食危机的因素是多重的, 不只是供给因素, 需求因素对粮食市场的扰动越来越大, 这是当前全球粮食市场的主要特点。粮食安全战略就是建立在这种小概率的粮食危机发生的假定之上, 本质上是一种紧急应变机制。与之相对, 农业发展战略包括广义的粮食生产, 则是建立在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粮食等农产品日益增长的需求之上, 是一种长期而稳定的战略。然而, 现在的政策实践将常态的农业发展战略建立在偶发的粮食危机之上, 以牺牲整个农业的长远发展来保障粮食安全, 这种政策的代价是高昂的。

综上所述, 日益加深的全球化一方面不断在全球粮食市场中添加新的影响因素, 使粮食供求系统越来越复杂化;另一方面, 农业发展的国际化使市场竞争日趋白热化。在此形势下, 将农业发展战略与粮食安全战略捆绑所付出的代价进一步加大。因而, 与农业发展战略脱钩, 建立独立的粮食安全战略是顺应全球化趋势的明智之举。

2.独立的粮食安全战略

在区分战略粮食安全和常规粮食安全的基础上, 探讨不同的粮食安全保障策略。[4]常规粮食安全, 是指存粮于民以及政府建立适度常规粮食储备, 在有限时间内 (通常在半年到一年内) 应对突发情况, 最大限度地将国内粮食生产潜在能力转化为现实粮食供给, 提供过渡性的粮食安全保障。战略粮食安全, 就是通过耕地保护等, 保有在各种情况下国家基本实现粮食自给的土地粮食生产的潜在能力。这里所提到的常规粮食安全涉及流通和分配领域, 关注点是市场的稳定、交易的公平和分配的合理等方面。保障常规粮食安全是中央一级政府的实体性政府职能, 由中央直接领导, 统一指挥, 通过操作中央粮食储备体系来实现目标。战略粮食安全着眼于长期粮食安全, 涉及生产领域, 关注点是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与数量安全、营养安全、环境安全等基础目标紧密关联。通过比较常规粮食安全与战略粮食安全, 这是两类性质不同的公共物品。常规粮食安全仅涉及短期的市场交易, 可以由中央一级政府直接管理和操作, 但是战略粮食安全涉及耕地资源和水资源等战略资源保护的可持续发展问题, 涉及农业结构调整下如何保证安全的粮食生产, 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的农业发展, 仅靠中央政府必然显得力不从心。

四、回归公共属性:粮食安全服务均等化与各级政府责任落实

1.粮食安全责任层层落实与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矛盾

任何公共物品都有一定的服务范围和边界, 粮食安全也不例外, 那么, 粮食安全服务提供的范围有多大呢?公共物品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意味着消费具有不可分性。这种消费的不可分以公共物品提供的边界为限。有些公共物品属于地区性公共物品, 这种地区性公共物品不同地方有差异, 然而全国性的公共物品各地应该是均等化的。粮食安全, 作为国家安全的一部分, 亦作为一项每个公民平等享有的基本权利, 应该是全国性的公共物品, 以国家为边界, 在一国境内应均等。从公共服务的范围出发, 理论认为公共服务范围必须与政府管理范围相匹配。实体性的政府职能是该级政府直接向老百姓提供的公共服务的政府职能, 适于直接融资、生产或组织生产, 直接提供的公共服务。每一级政府都有其实体性的政府职能, 如中央政府直接提供的国防和治安。区域性协调的政府职能, 是该级协调下级政府向老百姓提供公共服务的政府职能。每一级政府, 只要不是基层政府, 都具有协调性的职能。粮食生产不能等同于粮食安全, 对粮食生产管理属于地方政府直接管理的, 由本级政府直接管理。但是, 粮食安全是属于中央政府直接提供的。

然而, 现行的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负责制把中央政府所承担的保证粮食总量平衡、稳定供给、经济和质量安全的责任向下转移, 由各级地方政府来共同承担, 通过区域平衡来保证全国的平衡。粮食安全责任层层分解, 虽然有利于责任层层落实, 但是随着责任的逐层分解, 全国性公共物品的供给和消费也随之被分割, 导致一国范围内不同地区粮食安全服务不均等的情形可能出现, 这有违粮食安全作为一项基本权利的精神。粮食安全责任的层层分解与当前中国公共物品供给的行政配置色彩结合, 导致基本公共服务的区域化、部门化、单位化, 供给水平存在很大的差距。这种所谓公共服务只能称得上半公、半私的准公共服务, 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公共服务。因此, 我们需要重新思考如何化解粮食安全责任层层落实与粮食安全服务人人均等的矛盾。

2.化解粮食安全责任层层落实与粮食安全服务人人均等矛盾的思路

要解决粮食安全责任层层分解与公共服务均等的矛盾, 需要准确把握粮食安全作为全国性公共物品的性质, 并重新梳理中央与地方的责任, 为此, 我们提出如下思路。

(1) 为了保证粮食安全公共服务均等化, 中央作为粮食安全服务唯一的提供主体, 按统一标准为各地区每个人提供无差别的粮食安全服务。这一条是粮食安全作为全国性公共物品的性质使然。这一条旨在明确中央的责任, 强调中央一级统筹的内容, 如国家级粮食生产基地、中央财政支农资金、国家粮食安全保障基金等。

(2) 为了保证粮食安全责任均等化, 中央确定总目标, 并根据一定的规则 (比如按人头计算的人均占有粮食) 将目标责任分解落实到地方政府, 地方政府承担相应的财政责任, 但不负责提供具体的粮食安全服务。至于粮食安全的经济责任是以实物指标, 还是货币指标, 或二者皆有, 我们认为以产量为一级考核指标为宜, 这有利于充分发挥技术与土地等生产要素的替代机制。因为产量指标既可以通过提高单产, 也可以通过增加播种面积来实现。但是, 在耕地资源紧缺, 土地价值不断攀升的现实约束下, 提高单产来完成粮食安全任务的增产路径对地方政府更具有吸引力;而直接以种植面积或耕地面积为考核指标则过于刚性, 不利于激发地方政府和农民以技术替代土地投入, 提高单产的积极性。这一条旨在保证粮食安全责任的均等化, 理顺中央、地方与农民之间的利益关系。政府主要负担粮食安全的资金筹集责任, 并通过与粮农签订商业合同落实粮食生产任务, 与粮农结成经济关系而非行政关系;对农民而言, 是否自愿加入粮食安全计划则取决于粮食种植的政策优惠是否有足够的吸引力。

(3) 为了兼顾效率, 均担责任, 在划分责任之后, 允许地区之间对粮食安全责任配额进行交易 (公共物品的拍卖) 。中央以配额的形式确定地方粮食安全责任, 这种配额必须落实了具体生产者的粮食生产订单才算有效。具体而言, 就是指地方将中央分配的粮食安全责任配额转变与农民的粮食生产订单。然后, 具有粮食生产比较优势的地区, 可以将超出中央规定产量配额的生产订单在全国粮食安全配额交易市场上出售, 而不具有粮食生产比较优势的地区可以从该市场购买多余的订单补足本区的规定配额。只要中央初始划定的粮食安全责任被各地认可公平的, 那么这种交易最终可以达到“三赢”——对中央, 保障了国家粮食安全;对粮食主产区, 发挥比较优势, 获得合理的比较效益;于粮食主销区, 完成中央规定的任务, 从而既保障粮食安全, 又兼顾了效率与公平。实际上, 与上述设想的类似机制在实际工作中已经在实践。例如, 各省探索出来的省际产销合作机制, 其以市场为导向, 以经济利益为纽带, 充分发挥各自的比较优势, 省内省外形成多元化的合作格局, 发展长期稳定的产销合作关系;实施省级储备粮动态储备, 与省外粮食主产区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带动省外主产区粮食和粮食企业进入本区。粮食产量配额交易有助于粮食安全服务统一提供与粮食安全责任分担的“统”、“分”结合。第三条旨在充分发挥各地的比较优势, 降低粮食安全保障政策的代价, 协调粮食安全与比较效益的矛盾。允许粮食安全责任配额交易, 有利于粮食生产向具有比较优势的地区集中, 同时又不让粮食安全责任随之转移, 兼顾效率, 均担责任。

透过粮食安全的公共属性, 才能明确粮食安全战略与农业发展战略之间的关系, 建立独立的粮食安全战略;只有紧紧把握粮食安全的公共属性, 才可能理顺中央、地方和农民之间的责、权、利关系;只有理顺了上述关系, 粮食安全才有稳固的制度基础, 粮食安全才有保障, 粮食安全才可持续性。

参考文献

[1]刘维.论粮食的经济属性与政府的基本定位[J].粮食问题研究, 2003, (04) .

[2]邓大才.粮食省长负责制:实践问题、政策冲突与理论悖论[J].科技导报, 2003, (04) .

[3]Derek Headey&Shenggen Fan.Reflections on theGlobal Food Crisis[R].IFPRI, Research Monograph 165, 2010.

3.食品安全政策解读 篇三

1.1 海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解读

《海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条例主要体现为:

1.1.1 加大农产品产地监管力度

一是建立農产品产地环境安全监测管理制度。条例要求,县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农产品产地环境安全监测管理制度,加强农产品产地安全调查、监测和评价;应当在农产品生产基地、城市郊区农产品生产区域、工矿企业周边的农产品生产区域、污水排放区及周边的农产品生产区域等需要监测的区域设置农产品产地安全监测点,监控农产品产地环境的变化动态。二是规定禁止生产区域。条例要求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不适宜农产品生产区域的划定标准。县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不适宜农产品生产的区域,提出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并在该区域设置标示牌,载明禁止生产的农产品种类等内容,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这些禁止生产区域生产、捕捞、采集农产品。单位和个人如果违反了这个规定,将受到处罚。三是规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产地环境的治理。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土地、水务等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对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中的有毒、有害物质进行治理。四是规定农产品生产者对产地的保护义务。条例规定:禁止向农产品产地排放、倾倒、填埋不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标准的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及时清除、回收农用薄膜及其他农业投入品包装物,对规模化生产中产生的废水、病死畜禽和水产品、畜禽粪便等及时清运或者进行无害化处理,防止造成污染。同时,条例还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五是发生农产品产地污染事故的处理。条例规定,发生农产品产地污染事故时,造成污染的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紧急措施,排除或者减轻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个人,并报告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1.1.2 加强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

一是进一步规范了农业投入品的使用。不合理地使用农药、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是引起农产品质量问题的主要原因,对其加强管理是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最重要的内容。条例为此作了3方面规定。(1)禁止性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使用国家和本省明令禁止使用、淘汰的农业投入品。(2)强制建立销售记录。农业投入品经营者必须建立销售记录,记载农业投入品的名称、生产企业、进货渠道、销售对象和数量等内容。(3)经营者的提示义务。农业投入品的经营者应当向购买者提示产品的用法、用量、使用范围等注意事项。二是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的处理。条例规定:农业投入品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及时回收农用薄膜、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交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移送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无害化处理。三是详细地规定了农产品生产中的禁止行为。禁止以下几种行为:(1)禁止使用剧毒、高毒农药或者国家和本省禁止、淘汰的其他农业投入品;(2)禁止超范围、超标准使用农业投入品;(3)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4)禁止使用农药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捕捞、捕猎;(5)禁止违反国家和本省关于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收获、捕捞、屠宰农产品;(6)禁止使用危害人体健康的物品对农产品进行清洗、整理、加工、保鲜、包装、储藏。四是关于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规定。建立生产记录,是规范农产品生产管理过程,为农产品质量追根溯源提供依据的有效措施。条例要求,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记载农产品名称及来源,使用的农业投入品名称、来源及用量,出售农产品名称、数量、时间及流向等内容。五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规定。条例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其生产的农产品进行量安全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销售。对分散生产的个体农户,考虑到其生产条件有限等因素,条例规定:鼓励其他农产品生产者自行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其生产的农产品进行质量安全检测。

1.1.3 强化农产品经营环节的监管

一是关于特定农产品的规定。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对特定农产品实行凭检测合格证销售和进出省。乡镇以上农业服务机构为在本省生产的特定农产品提供免费检测。运输特定农产品,托运人、承运人应当凭检测合格证托运、承运。二是规定农产品经营场所开办者和农产品销售者的义务。条例要求,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专卖店、收购点等农产品经营场所的开办者,应当履行以下管理责任:(1)保证销售场所清洁卫生,对场地及使用器械定期消毒;(2)在固定摊位悬挂标示牌,与进场的农产品销售者签订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明确质量安全责任;(3)查验进场销售的农产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4)配备农产品质量检测设备与检测人员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抽查检测;(5)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报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条例要求,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对其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并遵守以下规定:(1)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查验销售的农产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2)建立农产品进货记录,如实记载农产品名称、产地、数量、生产日期、供货方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3)按照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储存农产品,定期检查库存的农产品,及时清理变质的农产品;(4)发现销售的农产品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通知供货人,报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并配合调查处理。三是停止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农产品。条例要求,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现其销售的农产品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通知经销商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追回农产品,并报告所在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四是禁止销售的农产品。条例细化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禁止销售具有以下情形的农产品:(1)含有国家和本省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2)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3)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4)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的;(5)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五是关于农产品运输、储存的规定。条例规定,运输、储存农产品时,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产品的运输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条件和动植物防疫条件,不得将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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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规范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

建立农产品包装和标识制度,是针对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设定的一道重要阀门,对方便消费者识别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逐步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具有重要的作用。為此,条例规定:一是规定监管部门的职责。要求县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引导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采用科学包装方法和先进标识技术。二是明确列举必须包装的农产品种类。要求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等认证认定的农产品和省政府规定的其他农产品时,必须包装。但是鲜活畜、禽、水产品可以不包装。三是对不需要包装的农产品的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对不需要包装的农产品,应当采取附加标签、标识牌、标识带、说明书等形式标明农产品的品名、生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等内容。四是对农产品包装的具体要求。规定:(1)包装的材料和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物质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2)包装和标识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标识标注的内容应当准确、清晰、显著。包装物上应当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生产日期。(3)有分级标准或者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者添加剂名称。(4)对通过认证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等,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在其产品包装上使用相应的认证标志。这些标志是农产品质量的证明,应当真实、有效。伪造、冒用认证标志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1.1.5 完善农产品监督检查措施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加强监督检查,是防止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产品流入市场、进入消费,危害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的必要措施,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为此,条例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设立检查检测站。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并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在本省的机场、港口、车站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查检测站,负责对进出省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进行检查。二是对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县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的特定农产品的监督抽查;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销售以及进出省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三是处理不合格农产品。县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禁止经抽查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销售,责成生产者追回已销售部分,并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四是建立违法信息公布和农产品来源追溯制度。县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违法行为记录制度,对违法行为的情况予以记录并公布;应当组织建立农产品来源和质量安全信息可追溯系统,方便查询农产品生产等相关信息。五是建立应急处置机制。县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应急处置机制,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预案。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时,及时进行应急处置,并有效控制事态的扩大和蔓延。

1.2 《海南省食品药品安全“十三五”规划》中提出的保障措施

1.2.1 加强组织保障

全省各级党委、政府要按照“党政同责”的要求,发挥食安委“统筹协调、督促指导”的作用,把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充分发挥统一、权威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优势,保持全国唯一的食品药品省以下垂直管理体制稳定不变。各级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食安委成员单位是规划实施的责任主体,要结合国家食品安全城市创建和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工作(简称“双安双创”),在海口、琼海、澄迈开展创建的基础上,扩大创建活动市县名单,通过抓“双安双创”推动全域创建食品药品安全省。要加强沟通协调,做好衔接,及时解决本规划实施过程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努力形成推动本规划顺利实施的整体合力。

1.2.2 加强经费保障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食安委有关成员单位要将实施本规划所需经费纳入部门预算,全省各级政府要建立与食品药品监管职责相匹配的财力保障机制,为完成本规划提出的目标任务和重点工程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1.2.3 加强政策保障

各市县政府要统筹将食品加工小作坊集中生产、食品小摊贩集中经营等纳入本市县建设规划,安排必要的场地,规范小作坊、小摊贩的生产经营活动。要建立健全扶持产业发展的激励政策,利用奖励引导等方式,支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升级改造,扶持食品药品企业技术创新、产品研发以及自主品牌建设。

1.2.4 加强法制保障

加快制定食品药品安全地方配套法规,对跟不上社会和经济发展形势的地方法规进行修订完善,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贯彻落实省高级法院等五部门联合出台的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实施细则,严打重惩食品药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对涉食品药品安全行为监管不力、失职渎职、徇私枉法、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要依法从严追责。

1.2.5 加强考核评估

建立健全本规划实施评估机制,适时对本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监测、评估和督导,对各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动态跟踪、实施绩效评估。全省各级政府及食安委成员单位要结合年度考核、专项检查等工作,加强对本规划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按期高质量完成本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

2 国家食品安全政策

2.1 农产品食品法律法规建设概况

国家相继出台了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关于加快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指导意见》等纲领文件,出台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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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现行食品安全的亮点

2.2.1 食品安全可全程追溯

明确建立最严格的全过程监管制度,进一步强调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和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建立从田间到餐桌的全链条监管,让问题食品无处藏身。新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2.2.2 添加剂不许可不得生产

中国的食品添加剂乱用、滥用现象十分突出,在监管上几乎是空白。很多商家大量宣传食品添加剂功能积极的方面和作用,但对其负面作用却无人宣传,老百姓根本不知情。新法明确,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应当具有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并依法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2.2.3 剧毒、高毒农药有禁区

利用剧毒农药、化肥、膨大剂等对蔬菜瓜果进行病虫害防治、催肥,是百姓最担忧的食品安全问题之一。此次修法明确,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国家对农药的使用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加快淘汰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动替代产品的研发和应用,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

2.2.4 只要有危险食品就得召回

食品生产者发现生产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或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食药监部门认为必要的,可以实施现场监督。

2.2.5 批发市场须抽查农产品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人员,或者委托食品检验机构,对进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在包装、运输等过程中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2.2.6 网上卖食品必须“实名制”

对新出现的网络食品安全问题,虽然食品生产者是第一责任人,但网络消费者往往不知道生产经营者是谁,导致追责困难的问题,新法明确: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生产者要求赔偿。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

2.2.7 保健品不得宣称能当药吃

保健品乱象一直也被社会广为关注。新《食品安全法》明确,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备案的内容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2.2.8 婴儿乳粉配方必须注册

针对目前中国婴儿乳粉的配方过多过滥的乱象,新法规定,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注册时,应当提交配方研发报告和其他表明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材料。

2.2.9 举报食品违法将受保护

食品安全需要社会共治,因此接受社会投诉、举报并及时查处,是打击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重要方式。但现实中,投诉无门、举报不纠的现象还是存在的,很多消费者受到侵害后往往自认倒霉,这也助长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违法行为。新法明确,县级以上政府的食药、质监等部门应公布本部门电子邮件地址或電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举报人举报所在企业的,该企业不得予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以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2.2.10 监管不到位责任人将“被辞职”

这次修改食品安全法,建立了最严格的各方的法律责任制度,而且对生产经营企业有了最严厉的处罚制度,对失职渎职的地方政府官员和监督部门也实行了最严肃的问责,对一些检验检测部门也实行了最严厉的追责制度。新法明确,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食药、卫生、质监、农业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蔓延;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不良社会影响。

(黄慧德选编)

4.2017周边安全形势与政策 篇四

中国周边外交理念、组织形式应发生变化。中国在构造周边战略时,必须以周边省份和周边国家的一体化为平台,内外联动,稳定周边形势。以下是小编J.L为大家分享的关于周边安全的形势与政策之论文范文。

美国借道双边同盟重返亚洲,在地区安全秩序上试图构造“雁型安全模式”。美国重返亚洲加大了周边国家对我国的离心力,中国与周边国家的政治互信有所减弱,使我国与周边国家的关系增加了复杂的不利因素。

说起“雁型模式”,人们都还记得上世纪80年代的一种说法:东亚经济发展犹如一队大雁在飞翔,其中日本是领头雁,“亚洲四小龙”紧随其后,再后是其他国家……

而目前在亚洲正形成一个新的“雁型模式”,即以美国为领头雁的“雁型安全模式”。这个“雁阵”中的第二梯队是美日、美韩同盟;借势朝鲜半岛的争端,美日韩又在进一步磋商建立三边军事同盟。第三梯队是美国与澳大利亚、泰国和菲律宾等盟国的关系。第四梯队是美国与越南、印度尼西亚、印度的关系。美国特别强调东盟作为地区多边主义支点的重要性,同时承诺将提高印度的国际地位,尤其是承诺赋予印度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地位。

在美国试图塑造的这种亚洲地区安全秩序的第二梯队中,美日同盟被置于首要位置,是美国与亚太地区接触的“基石”。2010年是美日同盟建立50周年,美国高调要求日本复兴军事同盟关系,尽管日本民主党的鸠山政权初期不打算应承,但随着中日钓鱼岛“撞船事件”的发生,日本迅速改变了政策,强化了同盟关系。美韩同盟也因“天安” 号事件和朝鲜炮击延坪岛事件而进一步强化。7月21日,美韩举行了两国历史上首次“2+2”会议,决定深化和扩大同盟合作。

此后,美日韩逐步走向三边同盟。在12月初举行的美日韩三边外长会议上,美国国务卿希拉里声称,美国与日本、韩国的条约同盟是数十年来亚洲和平与稳定的基石,而日本与韩国的伙伴关系又有助于这种稳定与合作的三角关系。三国外长会议进一步强化了这种关系。

第三梯队是美国与泰国、菲律宾、澳大利亚的密切合作。美国启动了与泰国的《创造性合作伙伴协议》,与菲律宾签署了《千年挑战和约》,以加快菲经济发展,减少贫困。美国和菲律宾计划于2011年1月首次举行两国间的“2+2”战略对话。美国和澳大利亚于2010年11月8日举行“2+2”会议,双方表示要强化军事与防务合作关系,两国官员同意设立一个工作组,探索加强双方军事合作的方案,其中可能包括美国军队使用澳大利亚的港口、机场和军事基地等。

第四梯队是美国与越南、印度尼西亚以及印度的关系。2010年7月,希拉里依次访问了阿富汗、巴基斯坦、韩国和越南。越南总理在2010年10月底的东亚峰会上表示,金兰湾将再次开放,与外国海军共享。尽管越南方面表示越南不会成为美国的军事盟友,不依靠美国实现其安全方面的目的,但鉴于越南在东盟的地位,此举将给东盟造成重大影响。11月初奥巴马接连访问印度和印度尼西亚。尽管目前美印贸易只相当于中美贸易的1/9,但美国认为印度是一个像中国那样在未来可以取得经济业绩的巨人,某种程度上也具有对抗中国地位的战略意图。而印度尼西亚则是该地区最大的穆斯林国家,也是美国总统奥巴马的出生地。

第四梯队呈现出网络化发展趋势,是美国塑造亚洲地区秩序的最广阔依托。印度学者曾提出了一个具有广泛影响力的观点,即中国寻求一个多极世界、单极亚洲的格局,而美国需要的是一个单极世界、多极亚洲。也就是说,中美双方对亚洲地区秩序的理解存在显著的差异。美国一贯以塑造地区秩序来彰显实力,现在被塑造的对象轮到亚洲了。9月,希拉里在美国对外关系委员会的一次讲演中,提到与“地区”相关的词语的次数多达24次,表现出对亚太地区的高度重视。

奥巴马政府强调亚太地区的新局面,要求搭建新的机构性架构,以最有效地实现合作前景、建立互信并减少竞争摩擦。2010年1月12日,希拉里在夏威夷专门就亚洲的地区性架构发表讲话,阐明指导美国与该地区进行积极接触和发挥领导作用的五项原则。尽管希拉里强调美国在亚太各种机构中的参与和领导作用可以让各方受益,但实际上最终美国获得的利益实现了最大化。

美国非常重视东盟的作用。希拉里于10月28日在出访亚太地区之前在夏威夷发表的政策讲话中,提到美国把东盟视为东亚地区正在形成的地区性结构的支点,是“诸多政治、经济和战略问题上不可或缺的机构”。美国2009年签署《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为加入东亚峰会铺平了道路。2010年,希拉里参加了在河内举行的东亚峰会,美国也表示2011年东亚峰会在印尼召开时,奥巴马总统会重返印尼。日本媒体称,这标志着亚洲迎来以中美日为核心的新一轮博弈。

除此之外,奥巴马政府致力于扩大跨太平洋经济伙伴关系。早在2005年,新西兰、智利、新加坡和文莱即签署《泛太平洋战略经济伙伴关系协定》(TPP)。2010年美国积极申请加入该协定,同时申请加入的还有澳大利亚、越南和秘鲁。美国向TPP的迈进,可能有助于重新确立美国在未来地区经济一体化讨论中的领导地位。马来西亚学者认为,未来该地区的经济前景可能由三个不同区域强国主导的彼此重叠的模式构成:美国将主导TPP八国(P8),中国寻求全东亚自由贸易区(EAFTA),日本则将寻求东亚全面经济伙伴关系(CEPEA)。美国试图拾起亚太经合组织(APEC)的遗产,在泛太平洋地区构建自由贸易区,在某种程度上,这分离了目前正在谈判的中日韩自由贸易区的势力,并且还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形成一定的竞争关系。

在美国看来,一个没有美国参与的东亚新秩序是不能容许的,美国介入亚洲的目的是维持和增强美国在亚太地区的领导力。有分析人士认为,无论是东亚峰会的扩容,东盟10+8防长会议机制的建立,还是TPP进程的强势推进,都潜藏着亚太地区国家对中国崛起的不适应和对中国崛起方式的深度疑虑。

朝鲜半岛:“软肋”面临的威胁

中国周边安全的最大软肋是东北亚,朝鲜半岛形势是风向标。2010年是近10年来朝鲜半岛局势最危急的一年,在同一年发生两起严重的军事安全事件,这在朝鲜停战后57年来不曾有过。美国和日本趁机迅速介入,在朝鲜半岛西部和东部海域进行规模空前的军事演习,美日韩三边军事同盟雏形初现。这给中国带来了安全威胁,使朝鲜半岛出现了停战以来最严重的危机。

从地缘政治的角度看,以朝鲜半岛为中心的东北亚地区是中国安全的致命弱点。历史上,1895年的甲午战争、1905年的日俄战争以及日本侵占中国东北等都在这个地区。新中国成立后,上世纪50年代的朝鲜战争以及60年代中国与苏联的珍宝岛冲突都对中国安全造成极为严重的威胁,改变了中国的发展方向。

2010年是近10年来朝鲜半岛局势最危急的一年。在同一年发生两起严重的军事安全事件,这在1953年7月朝鲜停战后57年来不曾有过。不仅世人关注的“六方会谈”迟迟未能重启,因韩国“天安”号沉没等突发事件引起的一系列联动效应,更使朝鲜半岛局势急转之下,进入新一轮动荡期。

“天安”号事件后,美国和韩国转而推行对朝强硬路线,试图以强大的武力来震慑朝鲜。而朝鲜对外政策也趋于强硬。延坪岛炮击事件后,美国与韩国在西海(即我黄海)举行历史上双方最大规模的联合军事演习,标志着朝鲜半岛紧张局势的进一步升级。

不过,朝鲜半岛形势虽然危急,但仍在可控范围之内。临近年底,朝鲜的政策出现了缓和迹象。朝鲜向国际社会宣布,朝鲜需要一个和平的环境以便于集中力量进行经济建设。

在现阶段乃至未来较长的一段时期内,在朝鲜和韩国、美国、日本阵营之间,由于缺乏基本的战略互信,突发事件可能在短时间内引发地区性的危机,且危机还可能持续升级。在现阶段,各方缺乏进行多边安全对话的基础和意愿,更遑论建立一种各方认可的多边安全合作的制度安排。总体上看,目前对抗和冲突的逻辑支配半岛事态的发展。

朝鲜半岛事态发展为美国积极介入创造了机会,美韩、美日的联合军演意味着一个兼具攻防能力的美日韩小型多边安全机制雏形隐现,这对中国的国家安全构成了新的威胁。由此可见,朝鲜半岛的军事对峙行为和美国对中国的战略挤压,已经使中国面临严重的双重挑战。亚洲国家彼此间的窝里斗,是美国在此地坐收渔翁之利的最大“助缘”。

美国和韩国对中国在“天安”号事件和延坪岛事件后的反应不满,指责中国不主持公道,一味偏袒朝鲜。中美关系和中韩关系在一定程度上也受到损害。特别是韩国国内对中国的不满情绪迅速上升,而且仍在持续。

延坪岛炮击事件后,中方关于迅速开始六方紧急磋商的提议再次遭到美韩日三国的拒绝。中国的朝鲜半岛外交遇到了复杂的难局。

尽管如此,中国仍然是促使朝鲜半岛形势“转危为机”不可或缺的斡旋者。因为只要敌对各方均缺乏发动全面战争的意愿或能力,它们最终会约束自己的行为,回到谈判桌前解决问题。而这离不开中国的帮助。因此,在各方可能“擦枪走火”的情况下,中国所要做的是静观局势变化,以静制动,而不是轻易作出情绪化的反应。

海上风浪:海洋安全环境恶化

海上安全成为中国周边安全形势紧张的重要来源,中国的海洋战略已成为国际社会判断中国是否和平崛起的重要指标。中国的深海战略已经触及美国的亚太乃至全球利益,周边国家借美国重返亚太之势在海洋问题上结成利益共同体抗衡中国的潜力大大增强。因此,中国的海洋安全环境进一步恶化,中国深海战略面临的海上压力将常态化。

2010年,围绕南海争端主要有两件大事:其一,一些国家利用所谓“南海是中国的国家核心利益”(下文简称“核心利益说”)指责中国“日趋明显的扩张性军事行动和强硬外交政策”。其二,美国适时利用南海事务,多次坚称自身在南海的航行自由权,与中国就此数次展开激烈的交锋,并支持东南亚一些国家在南海问题上的立场。

2010年4月,美国《纽约时报》发表一篇题为《中国军队寻求扩张海军力量》一文,7月该文被日本共同社引述,引起中国和国际媒体的广泛报道。文中声称,中国政府于2010年3月首次向访华的美国副国务卿斯坦伯格和白宫国家安全委员会亚洲事务高级主任贝德声称,南海是关系到中国领土完整的“核心利益”,不允许任何人干预南中国海事务。而在这之前,中国只将台湾问题、西藏和新疆问题等定位为“核心利益”。

“核心利益说”一经出台,便被国际社会不加分辨地全盘引用,成为佐证中国外交转向扩张的重要论据。而这一说法并没有官方来源,没有得到官方确认。学界和各种智囊机构的态度也较为谨慎并提出质疑,有军方学者撰文表示,“南海问题是中国核心利益”的提法仅见于中国个别学者的言论,并非高层领导的正式表述,更未写入国家战略性报告或者法律性文件。

长期以来,中国在南海问题上主张“搁置争议、共同开发”,但这并不代表放弃主权要求。只是中国在美国高调介入亚洲事务时彰显主权,会成为将东南亚国家及背后支持的西方国家团结在一起、对中国实施遏制的一个契机。

国际社会对“核心利益说”的强烈反应,表现了南海问题的复杂性以及对中国崛起的严重忧虑。国外把“核心利益说”解读为崛起后的中国在划分东亚的势力范围,中国今后的外交政策会日益咄咄逼人。国外还普遍将“核心利益说”与钓鱼岛“撞船事件”相提并论,据此判定中国将采取日趋强硬的外交政策,中国崛起会对世界秩序产生重大的不确定性。

中日之间围绕钓鱼岛的争端,一直以来就是中日之间的领海领土主权之争,2010年钓鱼岛“撞船事件”的爆发,一方面反映出中国外交的新举措,以及中国突破美国海军的传统势力范围之后对旧地区秩序造成的冲击。另一方面也出现了周边国家对中国海军远洋能力的疑虑。

“撞船事件”后中国的反应速度与力度,让日本外交界感到中国的反应“超出了迄今为止的底线”,与以往发生冲突时中国尽量防止事态发展成全面冲突不同,此次日本人认为中国的反应似乎已顶掉了“安全阀”。甚至有日本学者呼吁,为阻止中国一意孤行,各国将从经济、资源和安全保障领域构筑对华包围圈,日美两国应肩负起主导构筑对华包围圈的重任。

“撞船事件”发生后中国的对日措施引发了国际社会的强烈关注,一些国外媒体和学者、官员将中国的反应“升级化”看待,将中国描绘为“粗暴大国”,甚至给中国的反应与举措戴上“中国威胁论”的帽子。

5.分析中国食品安全政策 篇五

钱贵

我国食品安全政策的目的就是要保证社会食品环境的安全,在某种程度上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第一,食品安全政策的实施保障了食品的安全,保证了社会公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通过实施各项食品安全政策,建立了以食品安全标准为基础的科学管理制度,有效地解决了当前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使各监管部门的职责更加明确,有效防止、控制和消除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对人体健康的危害,预防和控制了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从而切实保障了食品安全,保证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二,促进了我国食品工业和食品贸易的发展。通过各种食品安全政策的实施,更加严格地规范了食品生产经营行为,促使食品生产者依据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重质量、重服务、重信誉、重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以良好的质量、可靠的信誉推动食品产业规模不断扩大,市场不断发展,从而极大地促进我国食品行业的发展。同时通过制定食品安全政策,还能树立我国重视和保障食品安全的良好国际形象,有力推动我国对外食品贸易的发展。

第三,各种食品安全政策的实施加强了食品立法力度,建立健全了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尤其是这两年开始实施的《食品安全法》,通过法律的强制力有效解决了食品安全问题,切实解决了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切身利益问题,保障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业法、动物防疫法、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互相配合相互补充,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的食品安全政策虽然一直都在发展完善中,但是现行的食品安全政策仍然暴露着以下几点弊端。

一、我国食品安全政策的法律效力不够,我国的食品安全管理缺乏一个合理的.有效率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我国食品安全的法制化管理与国际水平有着不小的差距,我国的食品法律体系的框架结构有待进一步科学化、合理化、制度化。虽然现在出台了《食品安全法》,但仅凭这个就想改变整个食品安全现状是不可能的,要有一个配套的相关的法律体系,来保证食品安全现状不再恶化。

二、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与国际标准不接轨。有调查显示,我国食品安全标准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比例仅为 23%,如我国允许的“农残”量要高出美国数倍,有危害的“植物奶油”在我国没有强制性的限量标准,我国的原料奶每毫升含菌量 200 万个的标准得不到国际承认。()又因为标准的表龄太长,且对标准的复审不及时,由此造成了很多国家标准的水平都低于国际标准,以至于某些在中国属于安全的食品在国外都属于不合格产品,这就严重影响了中国的出口贸易情况。例如,我国为 136 种农药制定了在产品中的残留标准,而 CAC 在美国和欧美分别为 395、489 和 1176种。

三、对商家的处罚较轻,根本达不到处罚的效果。目前对食品犯罪的处罚过轻,不足以威慑犯罪。这不单单是法律规定的测量标准与测量问题,同时也关系到法律以外的因素,如法律本身是否受制于长官因素,是否受到部门利益以及地方利益的影响而扭曲。相比法律本身的因素而言,可能社会层面的因素更多一些。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扶植一些实力强大的企业,可以说不惜代价,要钱给钱,要政策给政策,甚至还牺牲掉民众的消费权益、健康权益等,这种全方位的支持在刺激企业发展的同时也普遍养成了霸王心态,为了追求利益而根本不顾企业责任与社会道德。回头审视着名的奶粉企业三鹿的倒台,可以很清楚地发现,推动这一结果的,实际并不是法律本身,而这正是中国食品安全政策的可悲之处。

6.形势与政策论文 食品安全 篇六

我国食品安全的现状及产生原因我国食品安全的现状

目前我国食品安全状况并不容乐观:剧毒农药 兽药的大量使用;食品添加剂超量 超范围使用:各种工业、环境污染物的存在j有害元素、微生物和各种病原体的污染;有害生物和疫病多次发现;生物技术和食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应用带来的负面效应;周边国家疫情的频繁发生;国内外人口流动的增加,新疾病的出现和原已消灭的重大疫病的死灰复燃。而且,近年在市场上还曾发现食物加吊白块 鸡鸭饲喂激素、面粉加增白剂 海鲜用甲醛浸泡等,也有在水果上喷施催熟剂、膨大剂,在蔬菜上喷施剧毒农药等情况发生。

作为一个处于经济快速发展阶段的发展中国家 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具有自身的特点:一是新老问题并存。由于食品生产、加工 经营条件比较差.工艺落后或是没有遵守卫生操作规程,造成了食品的微生物、重金属污染等问题。

在相当长时间内.这些老问题将难以得到根本性的解决。与此同时,伴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又出现了一些工业化国家所面临的新问题。

二是源头污染突出。我国当前有两亿多农户在以分散的方式生产初级农产品,而这些农户缺乏食品安全方面的知识以及相关的法律意识,超量使用农药现象比较普遍,从而导致蔬菜农药残留超标等问题的出现。

三是中小型食品加工企业占多数,致使食品加工业水平相对较低据工商部门统计.现阶段我国有近50万家食品生产企业,其中一大部分是中小型企业。这些企业中 多数从业人员的文化程度不高,食品质量安全意识相对较差 在生产过程中不能完全按照相关要求组织生产,从而导致了食品质量安全隐患的存在,如产品的微生物指标超标、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等。

四是食品安全信息交流渠道不畅通。科学家 政府部门对食品安全信息的通报情况和媒体有关食品安全问题的不严谨 不准确的负面报道以及新闻炒作 使消费者对食品安全问题十分敏感.甚至导致人心惶惶的局面,以致人们纷纷抱怨:”现在还能吃什么!食品安全问题产生的原因

我国食品安全问题产生的原因有以下六点:一是我国国民的食品安全意识很薄弱 一次事件过后,往往不会去思考它深层次的原因没有长远的眼光。另外.现在是社会转型时期 人们的功利主义思想比较严重;二是行业潜规则 也就是说行业的诚信危机和社会责任缺失。三鹿奶粉中的三聚氰胺.早在一年前就在美国的宠物食品中查出。美国禁止往宠物食品中添加的三聚氰胺,却被中国的个别企业往婴儿的奶粉中添加,这已使整个行业面临严重的诚信危机;三是政府对食品安全问题投入的经费不足,监管工作要做到位比较难。近年来.我国在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方面投入经费少.一些检测设备老化,未能及时更新,另91、还缺少一些必备的检测设备 抽检经费严重不足.难以及时检验食品质量的真伪,检查中经常出现一些无法认定的质量问题.大大制约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开展 四是政策法规不健全。国家在食品安全问题的管理和规范方面还存在很多不足,导致问题不断;五是食品生产集中

程度低。食品生产企业多、小、散、乱。在我国的近50万家食品生产企业中,70% 都是小于1 oA 以下的家庭式小作坊,分布在难以查找的角落,食品生产集中化程度低,就造成了标准的难以实施.产品质量的信息难以汇总 六是标准滞后,国家监管部门应该根据国际标准及时修改旧标准,尤其是在食品健康安全方面更要与国际接轨。

解决食品安全问题需标本兼治

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着经济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做好食品安全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是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现实需要各监管部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工作职责 各司其责,根据各类产品存在的风险进行食品风险预测评估,从而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措施进行控制管理。

如卫生行政部门要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质量监督部门负责食品生产环节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专门对食品流通实施监督管理i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对监管不力的部门和负责人应及时追究其责任。同时应加大对食品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改变对违法者惩戒力度不够、难以形成震慑、致使不法者见利忘义铤而走险的现状。建议有关部门制订出较高的食品行业准入门槛,并将其作为从事该行业的前提条件。对于特殊地区的食品监管,如农村需要农业、卫生、工商等多个部门构建一个强有力的控制体系.严格食品生产经营的许可审批制度和市场准入制度,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同时也需要加强对农村食品生产和消费的宣传、教育和指导,让其了解《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积极引导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严格按照标准从事生产经营、自觉守法、诚信经营,从而创造出良好的食品安全环境和市场秩序。

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必须标本兼治 在加强立法和监管的同时,还应该加强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建设和生产者诚信体系建设。现阶段,工信部将研究制定“十二五”食品工业发展规划,进一步开展乳制品、肉制品 果蔬和食品添加剂等食品加工业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 加强企业内部质量控制和食品安全的可追溯体系建设。加快行业新工艺、新设备的应用和推广其中重点督促粮油、乳制品、食品添加剂、饮料、罐头、酿酒、发酵、制糖等领域,增加和改进检测设备。同时,组织开展好黑龙江省乳制品和河南省肉类加工企业诚信建设试点工作 并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此外.继续做好乳制品行业整顿工作 严格实施行业准入,加强企业奶源基地建设 完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加快建立乳制品安全长效机制.配合卫生等部门.做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工作.加快清理修订生产和使用标准 督促食品生产企业落实添加剂使用制度.建立违法违规快速追查溯源机制。

7.安全政策 篇七

高等教育毛入学率从1998年的9.8%提高到2010年的24.2%, 已从精英教育发展到大众化教育。高等教育迅猛发展和教育部五年一轮教学水平评估的“达标压力”, 扩招、升格、合并、评估, 导致高校基础设施和教学设施不足、食宿设施紧张等现象, 引发高校基建扩张及其贷款发展, 以解决高校发展中设施不足和资金“瓶颈”问题。全国1900多所高校均不同程度“负债经营”, 已成为我国现阶段高等教育发展的一个基本特征。《2006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和2007年全国政协调查资料显示:2006年底, 全国高校贷款总额在2000亿元—2500亿元;业内人士认为, 2009年底全国高校债务超过5000亿元, 占当年国家财政收入的7%以上, 巨额债务中, 地方高校占80%以上。一些高校如吉林大学的举债达30多亿元, 个别高校的资产负债率已达到60%-70%, 有的高校已亏损运行。教育部直属72所高校中的69所绩效评估中, 约50%的高校在2006-2008年呈“高投入低产出”的特点, 42%的高校呈“产出大于投入”的较高效益。“高投入低产出”的基建扩张和豪华校园背后的巨大债务风险和财务危机, 已严重影响高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科研及管理秩序, 日益威胁着高校财务安全。

二、各级政府关于化解高校债务风险的政策

近几年, 包括各级政府在内的社会各界对高校债务风险关注度逐渐加大。2007年全国“两会”代表提出要建立健全高校投融资机制, 加大对高校基建及财务的监控力度;2009年初, 教育部首次明确表示把“开展化解高校债务风险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要点;2009年中央财政安排100亿元专项资金用于化解部分部属高校债务;教育部《2010年工作要点》扩大了债务化解的试点范围。此后, 财政部和教育部出台了《关于减轻地方高校债务负担化解高校债务风险的意见》 (财教[2010]568号) 和《关于加强地方高校化债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财教[2011]309号) 等从“化债”意义与目标、落实措施、控制新增贷款等方面作了具体要求的“化债”政策。与此同时, 山东、湖南等全国各省市相继制定并实施2011-2012年完成“化债”目标及措施。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一届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化解广西高校债务资金统筹安排方案, 并出台《关于减轻市属高校债务负担化解高校债务风险的意见》 (桂财教[2011]12号) 和《关于做好2011年化解高校债务相关工作的通知》 (桂财教[2011]198号) 。

三、“化债”政策对高校发展与财务安全的影响

一是“化债”政策对高校发展与财务安全的积极影响。缓解高校资金紧张局势, 逐步化解高校债务风险, 促进高等教育全面、均衡、可持续发展。通过以奖代补等方式的“化债”政策与措施, 在一定程度上缓解高校经济压力, 减轻高校债务负担, 防范学校财务风险, 提高高校财务安全度, 也敦促高校建立健全规范、安全、有效的经费管理机制;同时, “化债”政策激励各级政府合理安排“化债”资金, 加大对地方高等教育投入力度, 缩小因管理体制与管理模式不同而导致地方高校与部属院校间办学条件差距, 提高广大学生接受高等教育公平度, 促进区域性高等教育协调发展和我国高等教育全面、均衡、可持续发展。分担地方政府财政压力。基于目前我国高校办学目的相同 (为国家培养人才) 却因部属与地方管辖的身份不同而导致办学投入、办学条件以及师资队伍等管理体制与投资机制存在巨大差距之因, 在目前地方高校占全国高校92%、生均预算内经费拨款和科研经费不及部属高校的50%和10%的状况下, 地方高校发展过程中面临的资金困难与债务问题也反映了地方政府财力不足等问题。因此, 国家出台“化债”激励机制, 中央财政安排一定的资金帮助地方高校化解债务。高等教育大众化发展过程中地方高校发挥着主力军作用, 地方高校为当地经济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和智力支持。目前, 条块分割的高等教育管理模式, 尽管加重地方政府的财政负担, 却有利于激发当地政府和当地居民支持高等教育事业的热情。科学合理的高等教育“化债”资金分担机制, 对调动地方政府发展高等教育的积极性起到促进作用。有效地遏止高校大规模扩张的外延发展势头。“化债”政策在减轻高校现有债务负担的基础上, 规定要建立高校建设项目规划、银行贷款审批制度和高校债务情况动态监控机制, 从严审批高校建设标准和建设项目, 控制新增贷款产生, 防止出现“举新贷, 化旧债”现象, 严格降低债务规模。近年, 随着还贷高峰期的来临, 高校、地方政府和商业银行甚至社会各界人士, 都在盘算、思考甚至焦虑着高校债务偿还能力和财务风险问题。正当一些高校债务风险日益显现、还本付息压力不断增大时, 国家及时出台“化债”政策, 在提高高校债务偿还能力、确保高校按时还本付息, 尤其是明确规定用两年时间化解2009年前的所有银行债务时, 意味着高校基本上不存在到期未还贷款, 提高了高校融资信用度和公信力。

二是“化债”政策的对高校发展与财务安全的负面影响。相对加重地方政府财政负担。“化债”政策规定:“化债”工作按照“明确责任, 地方负责, 统筹规划, 逐年化解, 严格管理, 构建机制”的基本原则, 中央财政建立高校“化债”奖励补助机制, “化债”经费来源主要是各省市。这就给本来“吃饭财政”而非“建设财政”的地方政府尤其是经济薄弱的省市财政增加了经济负担。统计数据显示:地方高校教育经费基本到位率为58%, 27%的高校办学经费未到位或难以到位, 约15%的高校政府拨款不能到位, 尤其是西部欠发达地区, 生均拨款水平最低为2700元, 与发达的东部地区最多达10000元以上相比, 相差3倍多。数据的背后折射的是绝大多数地方政府尤其是欠发达地区财力紧张, 微薄的财力只能保工资保运转, 无暇顾及办学责任。其后果不但因教育经费投入不足而导致地方高校办学经费紧张, 债务风险剧增, 财务风险上升, 严重威胁到地方高校财务安全, 而且造成区域性高等教育发展严重失衡。有可能助长高校甚至其他公益事业外延扩张“不吃亏”的财务理念。超前规划、大规模建设、巨额举债的势头, 随着与贷款规模等数量指标挂钩的债务补偿 (“化债”) 政策的陆续推出, 在付出不足20%财力却获得80%政府“化债”资金而实现快速甚至超前发展的同时, 终因“化债”政策而债务与风险得以解脱和转移。

四、“化债”政策对高校可持续发展财务安全体系的反思

一是高等教育发展与政府办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 政府是提供高等教育这个准公共产品的第一责任人。因此, 为弥补中央财政对地方高等教育投入的先天不足, 切实减轻地方政府财政负担, 化解高校债务风险, 不断提高财务安全度, 促进高等教育持续发展, 建议依照教育公平原则, 在充分考虑地方高校与部属高校同等对待的基础上, 考虑目前地方政府财力和债务状况, 根据世界著名高等教育财政研究专家、美国纽约州立大学总校前校长布鲁斯·约翰斯通 (2003) 提出的高等教育成本分担理论“利益获得原则”与“能力支付原则”, 中央、省、市和高校分别承担50%、30%、10%、10%的资金共同化解高校债务。此外, 合理界定各级政府办学职责, 进一步完善以政府拨款为主的高等教育投资机制, 加强高校财务保障能力建设, 保证高校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保证高等教育经费逐步增长, 确保高校发展过程中资金良性循环。

二是科学定位与理性发展。目前, 高校定位的盲目无序状态概括为“水平定位动辄国际, 类型上求全趋同, 层次上层层攀高, 规模上越大越好”, 盲目追求高层次、综合性、研究型。这种盲目定位观, 导致校际间恶性竞争和攀比, 盲目比拼大楼或标志性建筑或豪华校园, 而不是教学质量与科研水平。科学定位是高校理性发展的前提, 是一个集观念、制度、政策与运行机制于一体的发展理念, 直接影响高校发展战略、发展模式、办学理念。不同类型高校应务实定位, 避免“错位”或“越位”。坚持“小综合, 宽领域, 有特色, 重实用”的办学定位和“合理规划, 量力投入, 理性扩张, 稳步发展”的发展战略;适度控制发展规模, 提高发展质量;坚持“突出特色、协调发展、开放办学、培育优势、整体提高”的发展思路。高校定位与发展理念, 需政策引导。就“化债”政策而言, 各级政府在制定与实施政策时, 务必明确政策导向, 除了坚持“透明、公平、效率”原则外, 不以债务余额挂钩, 而是充分考虑在校生人数、扩招贡献度 (教学、科研、招生就业、社会服务或其他成果) 、高校“化债”努力度等因素, 避免巨额举债“不吃亏”现象, 积极引导高校从大规模扩张的外延发展转入以提高教学质量的内涵发展。

三是教育部教学水平评估体系。扩招后, 全国高校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 (试行) 》 (教发[2004]2号) 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方案 (试行) 的通知》 (教高厅[2004]21号) 的评估标准进行建设与发展。因各地尤其是东西部地区、地区之间、校际之间的办学基础、办学类型、办学层次以及发展速度等各异, 为了达到评估标准, 客观上促动一些高校不得不选择了与实际财力和实际需求不匹配的盲目发展之路, 由此出现了外延扩张、负债经营、财务危机等现象。因此, 国家在实施“化债”政策时, 也需要调整高校教学水平评估体系, 区别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高校, 制定分类指导、分层次评估的指标体系, 引导高校走以教学质量为中心的内涵发展之路, 避免规模扩张、外延发展而带来的债务风险和财务安全隐患等问题。

四是高校财务管理。高校财务管理是我国财务管理领域的薄弱环节。管理意识淡薄, 认识不到位, 制度不到位, 措施不到位。一些高校的会计核算、财务预算、财务控制和财务监督相脱节, 没有形成整体的一盘棋, 铺张浪费严重, 管理中跑、冒、滴、漏现象较普遍, 尤其是内部控制缺失导致的重复建设、盲目投资、不合理购置、滥用或闲置资产的弊端屡见不鲜。为此, 高校必须以“化债”为契机, 转变外延发展“不吃亏”理财观念, 规范财务行为, 强化财务管理和内部监控, 坚持走内涵发展之路, 挖掘内部潜力, 练好内功, 整合现有的资源, 有效利用现有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努力提高资源资金使用率;以绩效为目标, 以预算管理和成本核算为手段, 开源节流, 节俭办学, 建设节约型高校;建立健全现代大学制度, 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环境, 建立健全高校财务管理体系, 尤其是风险预警和防范债务风险长效机制, 构建促进高等教育可持续发展的财务安全体系。

五是“造血”自救与多元筹资。“化债”政策有利于鼓励高校加强财务管理、预算管理、内控管理、风险管理和绩效评价, 杜绝铺张浪费和盲目发展。借助“化债”资金和政策规定, 促使高校强化“造血”自救功能, 进一步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从中得到一次全新的理财观念和财力大解放。与此同时, 国家需进一步完善高等教育多渠道筹资机制。以政府为平台, 运用财税、金融、财务手段, 引进民间资本, 建立教育银行, 发行教育彩票, 设立教育发展基金, 扩大高等教育资金来源, 构建符合市场经济体制和公共财政体制的教育拨款政策和成本分担机制与社会基金三方互动结合的新型的高等教育多元化投融资机制。

六是社会对高校监管体系。高校迅猛发展中出现的巨额债务风险, 与社会监管缺失存在必然关系。教育主管、财审等职能部门没有根据高等教育发展规律而相应建立健全高校投融资监管机制、债务预警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 以有效遏止巨额贷款失控的强劲势头。为此, 主管部门和财审部门需建立健全高校银行贷款审批制度和债务监控制度, 实行动态管理和风险预警, 定期检查, 加大对高校贷款管理的宏观监控力度, 对已超出偿还能力、财务风险达到预警线的高校应该及时发出预警, 并作相应处理;发现风险问题, 及时处理, 消除各种隐患, 确保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高等教育研究中心:《中国高等学校绩效评价报告》2009年。

8.中俄在中亚的军事安全政策 篇八

关键词:军事安全 集体安全条约 安全两难

一、俄罗斯对中亚的军事安全政策

中亚是俄罗斯传统的政治和经济利益密布区。苏联解体后,俄罗斯在中亚地区的军事安全领域依然保持着举足轻重的影响力,是中亚地区拥有关键性影响的大国。

苏联解体之初,俄罗斯在外交与防务领域的许多政策并不十分清晰,但在对待独联体三国无核化问题上的立场却异常明确与坚决,即俄罗斯是原苏联唯一的核武器库继承国。如何将哈萨克斯坦境内的核武器快速安全地运送到俄罗斯中央核武器库成为俄罗斯早期在中亚地区首要的军事安全关注点。

在解决该问题之初,俄罗斯并不希望美国过多参与,它坚信这个问题能够以“兄弟”的方式解决,不需要旁观者参与。但是由于俄无力向哈萨克斯坦等三国提供经济补偿、无力帮它们安全拆除核武器,并且哈萨克斯坦等国也不肯接受俄罗斯单方面向其做出的、没有国际担保的安全保证,俄只能转而寻求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的支持,最终促成了哈萨克斯坦,乌克兰和白俄罗斯的无核化。

二、中国对中亚的军事安全政策

中亚是中国的比邻,中亚局势的稳定与否与我国西部边境的安全状况紧密相关。

(一)增强军事信任、解决边境纠纷

中国对中亚地区最初的军事安全关注主要是解决与中亚国家的边境问题,中国与哈吉塔之间有长达3300公里的共同边界,还有多个跨境民族。苏联的解体并没有使双方在边境重兵集结的状况得到改善。这不仅消耗量大量财力与物力,也无法为中国的社会主义建设提供安全稳定的周边环境。

1996年4月26日,中俄哈吉塔在上海签署了《关于在边境地区加强军事领域信任的协定》:双方部署在边境地区的军事力量互不进攻;双方不举行针对对方的军事演习;限制军事演习的规模范围和次数;相互通报边境100公里纵深地区的重要军事活动;彼此邀请实地观察军事演习;预防危险军事活动;加强双方边境地区军事力量和边防部队之间的友好交往;该协定无限期有效。

1997年4月24日,上述五国在莫斯科元首峰会上签署了《关于在边境地区相互裁减军事力量的协定》:双方将边境地区的军事力量裁减到与睦邻友好相适应的最低水平,使其只具有防御性;互不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不谋求单方面的军事优势;双方部署在边境地区的军事力量互不进攻;裁减和限制部署在边界两侧的陆军空军防空军航空兵、边防部队人员(在边界线各自一侧100公里范围内,每一方保留的陆军空军防空军航空兵的人员不超过13.04万人)和主要种类的武器数量;交换边境地区军事力量的有关材料;对协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等等。该协定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经双方同意可以延长。

(二)支持中亚国家实现无核化

在哈萨克斯坦实现无核化进程中,中国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1995年2月18日,中国政府发表关于向哈萨克斯坦提供安全保证的声明:“中国完全理解哈萨克斯坦希望得到安全保证的要求,中国政府的一贯立场是无条件不对无核国家和无核地区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这一立场适用于哈萨克斯坦。中国政府呼吁所有国家作出同样的保证,以增进包括哈萨克斯坦在内的所有无核国家的安全。”哈方高度评价并赞赏中方的立场,强调该声明具有重要历史意义,重申为不断加强全球和地区的稳定与安全,愿与中方继续相互协作。

2006年9月8日,哈吉塔乌土五国签署《中亚无核区条约》:1、中亚五国自愿放弃苏联时期遗留下的所有核基础设施;2、禁止中亚五国获得核武器和其他核爆炸装置;3、禁止其他任何国家在中亚无核区内部署或驻扎核武装力量。这一条约,符合中国政府在无核区问题上的一贯立场,得到中国政府的高度赞扬。在中亚建立无核区有利于中国的西部安全,它将起到防止某些国家在该地区调动、部署核武器的作用。

三、中俄在中亚的合作与竞争

(一)两国的合作

1、争取国内稳定发展的外部安全环境符合两国共同利益要求

作为中亚的共同近鄰,中俄在中亚地区有相似的安全利益,都需要保障中亚地区的安全,稳定本国的边疆,巩固自己的战略后方,还要增强地区影响力,保持和提升本国的国际地位。

2、防范美国将中亚地区作为削弱、遏制中俄的地缘依托

9·11事件后美国军事力量直接进入中亚,中亚地区成为美国调控俄罗斯使其不能重新强大并预防未来中国崛起侵蚀或冲击美国显著优势的潜在砝码。尽管美国再三声明,它在中亚的军事存在并无针对中俄之意,并希望与中俄在这一地区的合作能持续下去,但在战略逻辑上,美国在中亚地区的军事力量必然产生地缘政治后果:遇到紧急突发事件时,可以将中亚基地作为军力中继站,向北可控制俄罗斯,向南可控制中国;平时可以监视威慑离间中俄在上海合作组织架构下的区域合作。所以中国和俄罗斯应加以防范。

(二)中俄在中亚的竞争

在合作的同时,中俄两个相邻的大国也存在安全两难问题,安全两难理论是约翰·贺次提出的国际关系理论,他认为国际社会的每个个体为求安全起见总是在追求权势和实力,这样一个过程又会促使其他个体因同样的理由而不断加强自己,从而又加剧了前者的不安全感,如此循环的作用—反作用进程不仅没有真正巩固各自的安全,而且可能恶化双方关系的气氛。中俄两国的安全两难目前在很大程度上并非人为的结果,而是两个接壤大国由于力量状况的变化,在传统安全理念影响下形成的状态。俄罗斯目前在中亚地区处于相对优势地位:在军事安全领域,俄主导的独联体集体安全条约组织已经成为中亚安全与稳定的基础;在政治经济领域,俄主导的欧亚经济共同体成为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动机,它势必想保持传统的影响和当前的相对优势地位,所以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在中亚地区影响逐步的扩大的大国全面进入中亚地区会存有一定戒心。对此中国应予以理解和高度重视,设法找到缓解两难局面的方法,进行全方位的合作,在合作中加强了解和信任。

在和美国的关系上中俄也存在一定竞争。俄罗斯科学院远东所的一位学者写道:“对于俄罗斯和中国来说,与美国的关系显得特别重要。每一方都希望自己与华盛顿取得满意的关系。从美国方面来说,也存在同样的兴趣,在这‘三套车’中的任何两个伙伴都不可能形成反对‘多余的第三者’的统一战线。

参考文献:

【1】郑羽主编《中俄美在中亚:合作与竞争》,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版

【2】中国社会科学院俄罗斯东欧中亚研究所编《纪念中国社会科学院建院30周年学术论文集——俄罗斯东欧中亚研究所卷》,经济管理出版社2007年版

【3】朱成虎主编《十字路口:中亚走向何方》,时事出版社200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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