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部检查验收通知

2024-08-14

项目部检查验收通知(13篇)

1.项目部检查验收通知 篇一

关于组织学校自主创新科研计划2011项目申请、在研项目中期检查及到期项目结题验收的通知

各院部及相关科研单位:

根据《中国石油大学(华东)自主创新科研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教育部等有关规定,现开始组织学校自主创新科研计划2011项目申请、在研项目中期检查及到期项目结题验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1项目申请有关事项

1.申请组织要求

① 申请项目类别为前沿交叉基础项目、研究生创新项目和科技专项,其中前沿交叉基础项目和研究生创新项目的申请、受理、评审、立项等工作由各单位具体负责。

②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好本单位的申请立项工作。

③ 项目申请前应进行检索、查新,避免与各类科技计划项目、企业单位已有成果和已公布有重大进展的科研项目重复。

④ 已获校自主创新科研计划项目支持且尚未结题的在研项目负责人不能申请新项目。⑤ 由各院部及相关科研单位统一组织申请,不受理个人的申请。各单位在报送学校前,应在本单位进行公示。

⑥ 其它具体申请要求可参阅《管理办法》。

2.申请条件和具体要求

(1)前沿交叉基础项目

各单位经费额度根据学校总资助经费,按有关指标下达。申请条件及具体要求如下: ① 为保证项目质量,应控制立项项目数量和单项经费额度。本类项目自然科学类单项经费额度不低于3万元,文科类单项经费额度1~2万元。

② 前沿交叉基础项目的研究周期一般为2年。

③ 项目立项须经本单位教授委员会审核,在本单位进行公示,签订计划任务书并报学校备案后予以立项。

④ 资助对象原则上为40周岁以下(文科类可放宽至45周岁)的优秀青年科技工作者。⑤ 各单位与项目申请人签订立项任务书,各项目预期指标应不低于《管理办法》规定的结题要求。

⑥ 校与各申请组织单位签订协议,确定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学校将根据立项项目的执行

及完成情况,对下立项经费进行扣减和奖励。

⑦ 学校将对各单位立项的项目进行复核,对复核不通过的项目将不予拨付经费,该部分经费列入科技专项使用。

(2)研究生创新项目

学校决定自本起开始启动研究生创新项目,其立项等各项工作由各单位具体负责,各单位经费额度根据学校总资助经费以及本单位研究生规模下达。

申请条件及具体要求如下:

① 研究生创新项目主要用于支持在校优秀博士、硕士研究生以及部分学有余力的优异本科生在导师指导下开展的学科前沿自由探索及自主创新活动。

② 本类项目单项经费额度博士研究生不得低于1.5万元(文科类在0.8万元左右),硕士研究生(含本科生)不低于0.5万元。

③ 研究生创新项目的研究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且不能超过项目负责人的毕业时限。④ 其它要求同前沿交叉基础项目。

(3)科技专项

科技专项由学校统一组织评审,按照“新能源”(须具备较好的研究条件和基础)、“深水油气资源勘探与开发”、“节能与减排”、“能源战略安全”四个领域方向申请。

本科技专项的资助强度和数量为:自然科学类一般不超过20万元/项,全校拟资助10项左右;文科类在4万元/项左右,全校拟资助不超过3项。

申请条件及具体要求如下:

① 实行限项申请,各单位限项排序推荐不超过4项,同一领域方向不超过2项。各单位应按学校限项要求,经单位教授委员会充分评议并严格审核后,排序推荐申请。

② 学校将对申请项目组织答辩。答辩结果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并最终确定资助项目。③ 科技专项的研究周期一般为3年。

3.其它要求与说明

① 申请者应填写《中国石油大学(华东)自主创新科研计划项目申请书》,通过立项后应填写《中国石油大学(华东)自主创新科研计划项目计划任务书》,并与申请书装订在一起。

② 学校已开发出自主创新科研计划管理系统,各单位可通过该系统受理申请和评审。所有立项项目须登陆该系统填报信息,以后中期检查及结题验收将通过该系统进行。

二、在研项目中期检查有关事项

1.全部2009和2010立项项目须参加中期检查,填报《中国石油大学(华东)自主创新科研计划项目中期进展报告》(简称《进展报告》)。

2.科技专项的中期检查采取会议汇报的形式由学校统一组织。各单位要组织项目负责人对照各自的研究计划和研究任务,以及工作开展情况认真准备10~15分钟的多媒体汇报材料。专家组在听取汇报、质疑答辩后,将对下一步研究计划提出建议。对未开展工作,存在严重问题,或确实不具备研究条件的项目进行终止,并追回经费。具体会议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

3.前沿交叉基础项目及其它类别项目的中期检查由其所在单位自行组织。各单位应对本单位项目的研究进度和经费使用进度进行检查,项目经费要求在中期检查时至少按预算使用60%以上,检查时对未达到支出经费要求的部分学校收回,滚动进入下批立项经费,同时对未按计划执行研究进度的项目组应提出整改意见并报学校备案。

4.各单位要按总结本单位所有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形成总结报告和每个项目的《进展报告》一起上报学校复核。

三、到期项目结题验收有关事项

1.所有到期项目须参加结题验收。另外,虽未到期但已完成研究任务、取得计划任务书约定的预期成果且满足《管理办法》结题要求的项目可申请结题验收。

2.参加结题验收项目须填报《中国石油大学(华东)自主创新科研计划项目结题报告》(简称《结题报告》)。在完成研究内容总结和经费决算后,向本单位提出结题验收申请。

3.科技专项的结题验收采取会议汇报的形式由学校统一组织。各单位要组织项目负责人对照各自的研究计划和研究任务,以及工作开展情况认真准备10-15分钟的多媒体汇报材料。专家组在听取汇报、质疑答辩后,给出结题验收意见。对未通过专家组结题验收的项目将终止,并收回研究经费。

4.前沿交叉基础项目及其他类别项目的结题验收工作由其所在单位自行组织,但须采取会议汇报的形式,且专家组成员中至少有2人为外单位专家。结题验收工作计划和专家组名单报科技处审核同意后,再组织会议。届时科技处将择情派员参加。

5.所有项目在结题验收时,要求项目经费零结余,若有结余经费按规定退回学校,作为下自主创新科研计划经费。

6.各单位要按总结本单位所有到期结题验收项目的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形成总结报告和每个项目的《进展报告》一起上报学校复核。

四、经费检查

科技处会同财务处、审计处将对每个项目的科技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复查。对经费到位后未及时使用、使用不规范、挪用科技经费等,单位下达整改通知书并视情况消减明年的申请指标,情节严重的将追究相关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责任。

五、相关时间节点及联系方式

1.报送科技专项申请、中期检查及结题验收材料的最终截止日期为2010年9月15日,各单位统一报送相应材料及其电子版。

2.各单位应于2011年9月25日前完成2011前沿交叉基础项目和研究生创新项目的立项、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工作。要求各单位分别把立项、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相关材料一式四份(包括电子版),连同由主管领导和分管领导联合签字后的情况说明统一报送科技处。

3.其它不明事宜请与本单位科研秘书或科研科、文科办联系。

科研科电话:8392493、86981837

文科办电话:8397940gmh1973@upc.edu.cn

附件:1.《中国石油大学(华东)自主创新科研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2.《中国石油大学(华东)自主创新科研计划项目申请书》

3.《中国石油大学(华东)自主创新科研计划项目计划任务书》

4.《中国石油大学(华东)自主创新科研计划项目中期进展报告》

5.《中国石油大学(华东)自主创新科研计划项目结题报告》

6.《中国石油大学(华东)自主创新科研计划项目依托单位总结报告》

科技处

2011年7月3日

2.项目部检查验收通知 篇二

一、统一的印记:教育检查的现有特征

“阳光体育”的检查验收只是目前学校的一个缩影。不知何时起,教育界也刮起了一股检查验收之风:从“先进学校”到“十佳校园”再到“和谐型”校园,步步升级,层出不穷……犹如夏天的雷雨,一场又一场,都分不清哪一场雨的时间长短、雨滴大小……

遍观各类检查验收的整个过程,就可以发现这些检查验收不是“纯属巧合”的“若有雷同”,而是“约定俗成”的“三步曲”。第一步,发文:根据构思拟名号,目录明细满箩筐,打印文件发通知,邮政部门实在忙;第二步,申报:学校领导学文件,教师大会搞宣传,班会活动抓落实,自查申请递报告;第三步,检查:主管部门排日程,建立庞大检查组,初查复检还不够,验收一关要把好。

纵观各类检查验收的具体程序,还可以发现不是“各具特色”,而是“如出一辙”的“四步走”:第一步,迎接:检查小组进校园,学校领导列队迎,寒暄几句是礼貌,纯粹为了套近乎;第二步,汇报:学校领导作汇报,虚实结合做得好,有点事实添油醋,虚构也能头头道;第三步,检查:拿着目录对资料,逐项打分对应好,几个师生座谈,情况了解很全面;第四步,反馈:问题反馈很重要,行政人员全部到,几点优势和不足,放之四海皆说好。

在我看来,目前的许多教育验收检查往往事与愿违,可以简单地总结为:初衷虽好,程序也对,造假颇多,评价虽高,问题还在。

二、不少的问题:教育检查的潜在隐患

学校为了迎接一个检查验收,长则忙上一年半载,少则临时加班加点几个星期,不管以哪一种形式来迎接检查,师生都会人困马乏,可学校存在的各类老问题“涛声依旧”,教师未能在检查验收中得到发展,学生也未能在检查验收中取得进步。不仅如此,这些频繁的检查验收给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工作带来了不少的问题和隐患。

1. 频繁的检查验收会模糊学校的办学目标,干扰正常的教学秩序。

过多、过繁的验收检查导致“创建”成了衡量办学水平发展的重要尺码,拥有耀眼名牌成了“名校”的证明,打破了学校应有的教育发展方向。长此以往,导致学校习惯于眼睛向上,盯着上级,乐于“创建”。群众的评价和满意度抛至脑后,为学生的未来发展奠基也不再是学校的根本任务。于是今年验收什么,全校师生就忙什么、练什么,全员参与,全体动手,使出浑身解数:验收“书香校园”的,班班有阅读兴趣小组,人人背古诗;验收“书法校园”的,人人拿毛笔,墨香满校飘……至于学生的个性发展、全面发展,早已被检查验收冲蚀甚至磨平。准备一次检查验收少则几个月,多则一年多,学校日常工作时,很难兼顾到创建,在检查验收前“搞突击”“熬夜干”便成了家常便饭,严重影响了正常的教学秩序。

2. 频繁的检查验收会冲淡学校的育人氛围,滋生不良的工作作风。

各类验收普遍存在重痕迹轻现场、重事前轻事后、重程序轻常规的现象,从而淡化了学校的育人氛围,滋生了“重材料”“重公关”和“搞运动”的不正之风。一些检查验收倡导“工作要留有痕迹”,以材料定成败,材料的多少和制作质量成了决定办学水平的关键。于是,学校千方百计在材料上做文章、下工夫、出花样。规定项目有空缺,发挥网络“共享”优势,发扬教师“合作”精神;子项目重复的材料也让复印机重新“拷贝”。材料的数量在不断增加,从单薄的几本,演变成少则百余本,多则几百本;制作质量也越来越精良,从早期普遍粗糙纸质,演变成为精美的彩色硬壳封面。至于整理这些材料对学校管理水平、教学质量的提升有什么促进作用,却不得而知。为了确保通过验收,每一次检查组的来临,都成了学校的集体公关。从校门口迎接,到校园参观路线,提早排演数遍,确保万无一失。检查验收过程中,不仅校领导全程陪同,全校师生也处于高度紧张的“戒备”状态。至于检查验收应起到的督促、指导作用和学校在检查验收中表现出的优异管理水平,却随着检查组的离开而“风吹云散”。

三、关系的处理:教育检查的阳光之道

检查验收要不要?当然要,但要根除检查验收中存在的问题和弊病。在我看来,关键在于处理好以下关系。

第一,处理好量与质的关系,重在质量。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主动约束自身的行为,对检查验收项目统一筛选,检查验收项目要提升质量,还要做到精要、细致,有选择性,才能发挥出引导作用,要选择基层学校普遍存在的薄弱点来设立检查验收项目,引导学校走上规范化道路。各级各类学校也要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申报项目,没有必要盲目“跟风”,从而确保学校有时间、有精力来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二,处理好督与导的关系,重在服务。各级教育主管部门是所管辖学校的“领导”,根据我的理解,“领导”就要给予下属在方向上的“引领”和方法上的“指导”。因此,各类检查验收要把重点放在指导学校的发展上,指导校长的管理、教师的教学,以服务的意识推进基层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全面提升。同样道理,校长要服务于教师,教师要服务于学生和学生家长,只有这样,学校教育才能完成其根本任务———满足人民群众对教育的需求。

3.竣工住宅房屋质量检查验收重点 篇三

住宅工程质量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涉及到群众住户的切身利益,尤其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住宅实行商品化后,人们对购房的质量要求已愈来愈高,对交付的房屋质量验收亦更加严格。为此,为使购房者得到称心满意、安全可靠、功能完善的住房,现提出验收房屋质量的几项重点项目如下:

1.户型及结构质量

购房者在接收购房以及入住前,首先要向售房单位索取《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房屋使用说明书》,然后进行实物查验,要核对布局是否合理,平面尺寸是否准确,对角线有无误差,层高是否满足设计要求,其次查楼地面、墙体及梁板結构有无异常异缝,室内有无渗漏痕迹,有无使用劣、次材料的情况,否则不予签收并要求售房单位处理,如遭到拒绝应向市质监站投诉。

2.门窗质量

验收时,首先要看门窗的规格型号、使用材料及配件,固定位置,开启方向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再查安装是否牢固,有无变形,能否满足使用功能,其中:木门窗框与扇的质量要达到裁口顺直,刨面平整、开关灵活、稳定无回弹和倒翘,安装的小五金必须数量齐全,槽边整齐,木螺丝拧紧、卧平,插销开启灵活,压缝条、盖口条应尺寸一致,与门窗结合牢固严密,框与扇的上缝留缝宽度应为1—1.5mm,框与地面的留缝宽度内门应为6—8mm,外门应为4—5mm,扇对口和扇与框间留缝宽度为1.5—2.5mm,门窗板面无起鼓、脱胶、裂缝。

门窗的油漆光滑、光亮、无脱皮、漏刷、透底、流坠、皱皮且色泽均匀、刷纹通顺、不污染五金及玻璃。

安装的玻璃应无明显的气泡和波纹,应尺寸准确,底垫灰饱满,安装牢固、平整、无松动现象,钉子不在油灰表面显露。

铝合金推拉门窗的安装应表面洁净,大面无划痕、无碰伤、锈蚀、框与墙体间的预留槽内及框料接缝处的防水密封胶必须饱满严密,涂胶均匀、光滑无气孔,窗扇的限位器、毛条等附件齐全,安装牢固、灵活、适用,泻水孔通畅,橡皮垫镶嵌必须交圈到位、并与裁口玻璃皮压条紧贴。

3.楼地面及室内装饰

楼地面、墙面及顶棚的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必须粘结牢固、无脱层、空鼓、面层无爆灭和裂缝(风裂除外),观感应光滑,接槎平整、线角顺直,墙体的内窗台不得低于外窗台,喷刷涂料应颜色一致,洁净无污染,不得出现掉粉起皮、漏刷和透底,喷点要均匀,刷纹应通顺无明显的泛碱、咬色、流坠、溅沫、砂眼、麻面等缺陷。

楼地面及墙面的饰面(瓷)砖镶贴应无空鼓歪斜和缺楞掉角及裂缝等缺陷且表面平整、洁净、色泽一致,接缝平直,勾缝密实,宽窄均匀,镶贴于墙面的瓷砖应阴阳角方正,套割准确,台度平顺无污染,卫生间及厨房间的地面高度应低于室内2cm,设计有坡度的地面面层应满足排除液体要求,不倒泛水,无渗漏。地漏盖板低于地坪最低处5cm。初装修地面面层的拉毛纹路应均匀,无起砂现象。

4.室内排水管及电气安装

给水管道安装的支托架位置应正确,埋设平整、牢固,与管道接触紧密,丝扣紧固,管端清洁不乱丝,麻头(生料带)应干净,穿过卫生间或厨房间的楼板处应加钢套管,高出地面5cm,排水管的坡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承插连接应平直,环形间隙应均匀,橡胶密封环应紧密,卫生器具与接口的连接必须紧密,无渗漏,制动部分灵活、准确,支托架安装牢固,砂浆饱满,不突出墙面,采用螺栓固定的器具必须增设橡胶垫片。

灯具安装的高度应一致,位置应正确,暗插座、暗开关的盖板紧贴墙面,四周无缝隙,单相插座的接线,面对插座,左极为零线,右极应为相线,单相三孔,三相四孔插座的接地(接零)线应在正上方。

5.分户验收的组织及程序

(1)住宅分户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人员由建设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施工单位由具备建造师、质量检查员、施工员等执业资格,监理单位由相关专业的监理工程师组成,已选定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宜参与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工作。

(2)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按以下程序及要求进行:

1)依照分户验收要求的验收内容、质量要求、检查数量合理分组,成立分户验收组,做好分户验收前准备工作。

2)分户验收过程中,验收人员应及时填写,签认《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每户验收符合要求后应在户内醒目位置张贴《住宅工

质量分户验收合格证》。

3)分户验收过程中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分户或公共部位检查单元,检查小组应对不符合要求部位及时标注并记录,并按相应规则进行处理。

4)单位工程通过分户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填写《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

(3)住宅工程竣工验收时,竣工验收组应通过现场抽查的方式复核分户验收记录,检查分户验收标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验收组复核工作予以监督。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复核发现验收条件不符合相关规定,分户验收内容不真实或存在影响主要使用功能的严重质量问题时,应终止验收,责令改正,符合要求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4)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向住宅提交《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由建设单位保存。

4.项目验收通知 篇四

**字[20**]批号签发人:***

关于****部技术成果转化项目验收的通知 ****部:

根据我司相关规定及要求,先拟对近期来你部项目开发技术成果转化情况组织验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时间安排1、2009年2月20日—3月20日,进行2005年—2006年两年的项目验收;

2、2009年3月下旬,进行2007年的项目验收。

二、验收资料要求

请你部对照项目合同书所签订的内容认真进行总结,并准备好以下验收资料:

1、项目验收申请书;

2、项目合同书及下达项目资金计划的通知;

3、项目总结;

4、项目财务决算表以及财务部门对该项目的财务审计意见;

5、其他有关材料。

请按照项目验收要求认真准备验收资料,经部门审查盖章后,及时总经办。

5.项目验收会议通知 篇五

为维护元旦、春节期间市场秩序,规范市场计量行为,近期,我局组织开展了20xx年元旦、春节期间超市计量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此次工作重点检查超市现场称重和结算用的计量器具强制检定情况及使用情况、是否存在缺斤少两行为、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是否准确、商品包装是否存在过度包装等情况,检查涵盖全市范围内(含乡镇)不同商家,20xx年参与“江苏省诚信计量示范单位”评选的超市将作为重点检查对象。目前,专项检查工作正在开展中。

6.项目部检查验收通知 篇六

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办事处党(工)委:

为做好迎接全省第二轮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检查验收工作,根据《关于做好全省第二轮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档案收集整理工作的通知》(黔组通[2010]101号)文件精神和市第二轮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要求,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1、各乡镇办要严格按照9月3日全区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推进会要求进行自查,存在问题的及时整改,确保9月底各项目村场地清理干净,办公家具规范安装到位,投入使用。

2、各乡镇办要按照(黔组通[2010]101号)文件要求,做好村级档案数据库管理系统第二轮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项目有关数据和图片的录入上报工作。(项目资金为土建资金和家具办公用品资金的总和)。因房屋产权证正在市住建局办理之中,所以请先做好其他图片资料的录入工作,待土地证、房产证下发后,及时录入系统,次日必须将村级档案数据库管理系统上报区委组织部,以便按照省里要求直接上传省委组织部大组工网,迎接中央网上抽查。

3、各乡镇办要严格按照(黔组通[2010]101号)项目村档案内容要求,收集整理资料归档,前期按市级要求收集的相关资料也要依次排在后面,并撰写目录。项目档案资料统

1一用A4纸张,一式三份,市委组织部一份,区委组织部一份,乡镇办党(工)委一份。待选址意见书、规划许可证、土地证、房产证下发后,用两天时间统一装档成册。装订模式由区第二轮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提供(近期听候通知)。

4、各乡镇办要分别报送5张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的图片,如:建设过程,上级检查,村级召开会议讨论等,要求有特色,场面大,壮观,有吸引力,其次有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视频资料的乡镇办可于9月25日前报送,以便区联席会议办公室直接报送市委组织部做宣传片。

联系电话:3342859

联系人:林亮李登志

邮箱:xxqwzzyb@126.com。

附:《关于做好全省第二轮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档案收集整理工作的通知》(黔组通[2010]101号)

西秀区第二轮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

联席会议办公室

7.项目部检查验收通知 篇七

关键词:消防给水系统 监督 审核 验收 维护

中图分类号:TU998.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098X(2014)09(b)-0182-01

根据相关火灾数据调查结果显示,90%的火灾现场能够成功扑救,是因为火灾现场的消防给水系统完整,消防设施完善,水量和水压都得到了充足的保证。在火灾扑救失败的案例中,超过80%的火灾现场没有完善的消防给水系统,造成火场出现失控现象,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带来了极大的影响。所以说,对消防给水系统进行严密的监督、审核、验收和监察工作是十分必要的。

1 消防水源的勘察

在实际的消防检查工作中,要严格对建筑物周围的水源进行现场勘察工作,确定水源的有效利用率。监督检查工作中的领导人员往往会忽视此项工作,没有采取相关的措施确定建筑物内外的消防给水总水量,不能确保在发生火灾的时候,能够及时提供水源,这样将会导致建筑物室外的消火栓无法确定和设置,留下严重的火灾隐患。根据《建筑物设计防火规范》等相关法律条例的规定,建筑物的体积不超过1500 m3的时候,室外的消火栓用水量应该达到10 L/s的计量。若是在建工程尚未安装消防给水系统,或未在天然水源的保护范围之内,就应该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在建筑物室外设置一个固定的消防栓,来确保建筑物环境的安全。

在没有天然水源和市政管网设施的地区,要设置相应的消防给水池,在审核验收的环节一定要对水源情况、储存水量进行严密掌控。有市政管网设施的地区,要注意监督检查水管网的压力、管径和管网环装,对消火栓的数量和位置进行确定和记录。没有市政管网设施的地区,要及时查清天然水源的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利用方案,为工程图纸的审核提供可靠的依据。所有的监督审核工作中,相关人员要认真仔细的对室外给水总设计图进行认真地校对和检查,做好相应的室外验收工作,还要及时检验设备的泄水口和栓体本身的标准和质量是否与总设计图的安装指示相符,这样可以有效的防止寒冷地区的消防给水设施出现冻裂等不利现象。

2 给水管网进水口水表的验收审核

在对进水口的水表进行审查工作时,要注意统计消防用水量,如果不对此项数据进行有效的统计和记录,就会出现消防给水流量的流失,造成安全隐患。例如,某建筑物设置有10个室内的消防栓和1个室外的消防栓,设置有水泵接合器械,出口水管网的管径符合相关要求,并且建设审查的档案及资料齐全。但是在选择水表时仅设置了DN40水表,检验验收的时候发现水量和水压都不能达到要求,在这种情况若是发生火灾,投入的所有消防设施都不能有效的发挥作用,不能及时的遏制火灾蔓延,将会造成严重的后果,按照《建筑物设计防火规范》中的要求,在对给水管网进水口水表的验收检查中,应该充分考虑到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在生产生活用水量较大,消防用水流量较小时,进水管水表要结合考虑消防用水流量,这要求将选用水表时的消防用水流量一起统计到用水总流量当中,不会影响水表计量准确度。

第二,在生产生活用水量较小,消防用水流量较大时,就要按照用水总流量进行选表工作,这时的水表计量准确度会发生偏差,往往不能得到自来水公司的认可。可以采取的方式是将生产生活用水管网独立出来,设置单独的消防用水管网,就可以避免用水量统计的偏差和麻烦。

第三,生产生活用水管网和消防用水管网进行合并运用时,应该在用水水表井处设置安装旁通管,在发生火灾的状态下及时打开旁通管上面的快速开启阀,便可以快速的满足消防用水需求。这种消防设施的水表井处应该设有清晰明显的标志,建筑设施内部的而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应该对此设备的操作应用熟悉的掌握。

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末端试水装置的验收审核

末端试水装置能够有效的检验系统的启动程度,启动和报警之后的特性参数能够组成联动的控制装置。根据《自动喷水灭火设计规范》中的规定,为了检测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可靠性能,检测系统能否有效的在不利条件下正常启动报警功能,就要求在每一个报警阀的不利点设置一个末端试水装置。很多建筑物在使用和建筑过程中,末端试水装置完全不符合要求,没法确定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性能。

4 消防水泵试验与验收检查工具的校对审查工作

在进行消防给水系统的验收检查环节中,通过会用到泄压装置,根据相关法律条例的规定,消防水泵的供水管网上安装的检查和试验用的试水阀和压力表可以直接接入到消防水池内。放水阀是消防给水系统当中一个重要的细节,对其设计和施工的消防监督工作应当被引起重视。对于消防水泵没有安装泄压装置的给水系统,应当责令让其进行及时改正,在任何一项工程验收检查中都应该注意泄压装置的安装情况,才能保证消防水泵能够正常运行。

5 消防给水系统的管理和维护

建筑物的相关管理和工作人员要依据相关的要求和规定,认真的学习《建筑物消防给水系统及设施的管理和维护》,要依照明确的规范定期开展巡查工作,实行每日巡查、每月巡查的做法,及时对各种设施进行单项检查,还要进行每年度的联动检查,填写相关记录表。消防监督审核人员要有认真负责的态度,对验收审核工作进行细致的检查,要对各个单位的日常维护和管理进行及时的督促,才能确保建筑物内外的消防给水系统正常的运行,为人们生产生活的环境安全提供有效的保证。

6 结语

综上所述,在实际的消防给水系统消防监督审核验收检查中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但是通过相关人员进行规范标准的防护措施,对各类消防设施进行及时的整改和维护,能够充分为生存环境提供安全性,保证人们生命财产安全。

参考文献

[1]張明岩.城市消防规划中给水规划的探讨[C]//第十届中国科协年会论文集(一).2008.

[2]党咏强,余流涛.消防给水系统在高层设计中的问题探讨[C]//土木建筑学术文库(第12卷).2009.

[3]卢洪伟.浅谈无预定项目厂房的消防设计审核及消防监督难点[C]//提高全民科学素质、建设创新型国家—— 2006中国科协年会论文集(下册).2006.

[4]陈其响.浅谈当前灭火救援工作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C]//提高全民科学素质、建设创新型国家—— 2006中国科协年会论文集(下册).2006.

8.项目部检查验收通知 篇八

关于开展好煤矿停工停产期间及复工复产前安全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

煤矿各部门:

为落实好上级文件要求的276个工作日制度,我矿严格执行在法定节假日和周日期间进行停产和停工,并组织我矿处室人员分别在停产停工期间和复产复工前进行安全检查和验收工作,特此成立检查验收组织机构,具体如下:

领导组

组 长:张宪顺

副组长:曹金钟、苏传云、王必矿、戴文祥、王国惠

工作组 组 长:王必矿

9.项目部检查验收通知 篇九

项目验收的通知

各项目乡(镇):

2010年全县以工代赈和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投资计划下达后,我局与各项目乡镇签订了工程建设责任书,并立即启动项目施工,到目前为止,我县大部分工程已完成了各项建设任务。为迎接并顺利通过省地验收,树立纳雍良好形象,经请示县分管领导同意,对2010以工代赈项目和往年扫尾项目验收,现通知如下:

一、请各乡(镇)项目建设领导小组高度重视自查验收工作,安排三名以上自查人员,严格按照审批的实施方案逐条对照自查验收,在自查中人员要坚持原则,认真查缺补漏,自查数据要真实可靠,谁自查谁签字负责。

二、各乡(镇)在本月十二日前,向我局以工代赈办报送竣

工自查验收申请报告。对往年的以工代赈项目,请一并作好自查验收上报。

三、乡(镇)要报请审计部门对工程进行审计,并请财政部门做好决算报告。

四、时间按排

五、为搞好本次验收工作,由发展和改革局牵头,从财政、审计、交通、水利、建设等部门抽人组建验收领导小组:

组长:(发改局局长)副组长:(发改局常务副局长)(发改局纪检组长)

成员:(财政局)(审计局)(交通局)(水利局)(建设局)(建设局)(发改局)(发改局)

六、请各项目乡镇认真作好自查,按时提交竣工自查验收申请报告,对未提交竣工自查报告的项目,将不进行县级验收,影响省地验收和资金拨付,后果自负。

特些通知

纳雍县发展和改革局 二0一一年八月五日

10.项目部检查验收通知 篇十

省卫生厅来我镇检查验收村卫生室建设项目城关镇卫生院方德春

2010年10月13日上午,省卫生厅验收组一行在市卫生局相关领导县卫生局副局长姚兆明的陪同下到我镇验收检查村卫生室建设情况。检查组一行在城关镇主管卫生副镇长张浩及城关镇防保站站长方德春等相关负责人的陪同下,先后到月河、花扒、五一等3个村检查了村卫生室建设、设备、相关制度、标识、医疗文书等建设使用情况。检查组一行还分别听取了县、乡建设项目管理人员对项目的管理及要求、监督和使用情况的汇报。同时还对乡村医生需求数量,以及乡村医生报酬、服务人群、服务半径、服务质量进行了调研。

通过一天检查验收,检查组一行对我镇村卫生室建设项目“五统一、五到位”的做法和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村卫生室建设任务以及设备由县卫生局统一标准,集中统一招标采购、统一质量、统一配送、统一由乡卫生院管理、村卫生室借用等方式给予了高度的评价。同时对村卫生室建设卫生厕所提出了很好的建议,要求已建设好的村卫生室必须按照省政府文件精神落实好村医报酬。

11.项目部检查验收通知 篇十一

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程》的通知

晋环发„2010‟332号

各有关单位:

《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试行)》)已试行五个月,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我厅对《规程(试行)》进行了进一步的修改完善。山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对《规程(试行)》进行了审核,审核认为“修改后的《规程》与有关法律法规不抵触,也未发现与其它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情况,《规程》中规定的各项环保措施和工作程序基本可行,同意按照法定程序下发施行。”现将《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程》正式发布,请各有关单位在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中遵照执行。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五日

建设项目“三同时” 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管理,建立“三同时”监督检查机制,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各项措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山西省重点工业污染监督条例》及《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不含核与辐射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管理。

本规程同时适用于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委托省环境保护厅承担现场检查和负责“三同时”日常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管理是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规程规定,依据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对建设项目从项目前期准备、施工建设到试生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全过程实施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 建设项目依据规模、所处环境敏感性和环境风险程度,按I、II两类实施分类管理。

第五条 省环境保护厅是山西省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管理的组织和实施,负责建设项目环保行政处罚法律事务,依法对建设单位实施行政处罚等行政强制措施。

省环境监察总队负责建设项目施工期和试生产期的“三同时”现场监督检查、竣工验收后有关问题的监督落实。

各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建设项目的“三同时”日常监督管理。

第六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承担建设项目验收监测或调查、环境监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与廉政规定》。验收监测或调查单位、环境监理单位应客观、公正反映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及效果。验收监测或调查单位对验收监测或调查结论负责,环境监理单位对建设项目“三同时”落实情况负监理责任。第二章 “三同时”准备阶段监督管理

第七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工作结束后,省环境保护厅将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抄送省环境监察总队和项目所在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后,建设单位应向省环境保护厅书面报告项目建设计划及进度安排,同时抄送省环境监察总队和所在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煤炭、火电、冶金、化工、焦化、建材、制药等行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3年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

第十条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并依据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在环境保护篇章中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及时报送省环境保护厅备案。

第三章 施工建设阶段“三同时”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应向省环境监察总队和所在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定期书面报告环保设施建设情况及其他环保措施落实情况。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开工后,省环境监察总队应及时制定并实施现场监督检查计划;市级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制定并实施日常监督管理计划。

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文件为依据,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以及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是否发生重大变动;

(二)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与主体工程设计、施工是否同步;

(三)施工期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情况;

(四)施工期环境监理的实施情况;

(五)施工期环境监测的实施情况;

(六)前次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的整改要求落实情况;

(七)限期整改和行政处罚决定等落实情况。

(八)其他环境保护要求的落实情况;

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应当制作现场检查记录和取证询问笔录等书面记录。

第十四条 国家和省明确规定或者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要求开展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开工建设前委托具有环境监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建设项目环境监理。

环境监理单位应每季度向省环境监察总队及建设项目所在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环境监理季度报告。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建成后,省环境监察总队和建设项目所在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编制建设项目“三同时”现场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报告报送省环境保护厅;环境监理单位应当编制施工期环境监理报告报送省环境保护厅。以上报告均作为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依据。第四章 试生产阶段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完工后,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或者运行。需要进行试生产或者试运行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生产或试运行。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试生产或试运行前,建设单位应向省环境保护厅提出试生产或试运行申请。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施工建设阶段环境违法行为未整改或行政处罚未执行的,省环境保护厅不予受理试生产或试运行申请。第十九条 省环境保护厅应自接到试生产或试运行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或委托下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试生产或试运行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做出审查决定。

对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已按规定要求落实的,同意试生产申请;对环境保护设施或其他环境保护措施未按规定建成或落实的,不予同意,并书面说明理由。逾期未做出决定的,视为同意。

试生产或试运行申请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主体工程方可带负荷运行。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依法进入试生产或试运行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验收监测或调查单位开展验收监测或调查工作。验收监测或调查单位应在国家规定期限内完成验收监测或调查工作,及时了解验收监测或调查期间发现的重大环境问题和环境违法行为,并书面报告省环境保护厅。

第二十一条 试生产阶段的现场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一)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或延期验收是否经过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三)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是否及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验收监测或调查单位开展验收监测或调查工作;

(四)试生产期间是否存在重大环境问题和环境违法行为;

(五)限期整改要求的落实情况;

(六)其他环保要求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二条 进行试生产或试运行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试生产或试运行之日起3个月内,向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该建设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对试生产或试运行3个月确不具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3个月内,向省环境保护厅提出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延期验收申请,说明延期验收的理由及拟进行验收的时间。经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继续进行试生产或试运行。试生产或试运行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第五章 竣工环保验收阶段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或者试生产到期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同时提交以下验收资料:

(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

(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报告;

(三)经试生产审批的,附试生产审批文件。

(四)国家和省明确规定或者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要求开展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提交施工期环境监理报告;

(五)建设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执行情况报告;

(六)其他相关验收材料。

第二十四条 省环境保护厅收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后,对验收申请材料完整的建设项目予以受理。对于验收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建设项目,不予受理,并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对在施工期和试生产期间环境违法行为未整改或行政处罚未执行的建设项目不予以受理。

第二十五条 省环境保护厅受理建设项目验收申请后,组织I类建设项目的验收现场检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受委托组织II类建设项目验收现场检查,并将验收现场检查情况和验收意见报送省环境保护厅。

第二十六条 省环境保护厅对完成验收现场检查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查。

经验收审查,对符合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省环境保护厅自受理建设项目验收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验收审批手续(不包括验收现场检查和整改时间)。

建设项目验收审批文件抄送省环境监察总队和项目所在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经验收审查,对不符合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省环境保护厅下达限期整改通知,省环境监察总队和项目所在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限期整改要求的落实。

按期完成整改的建设项目经省环境监察总队或项目所在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后,应重新向省环境保护厅提交验收申请。对逾期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建设项目,省环境保护厅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省环境保护厅对完成验收审批的建设项目进行公示(涉密建设项目除外)。第六章 监督管理情况处置与报告

第二十九条 省环境监察总队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三同时”现场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建设项目存在“三同时”执行不到位,尚未构成环境违法行为的,应及时督促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并书面报告省环境保护厅。

第三十条 省环境监察总队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建设项目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的,应及时调查取证,并提出处理建议,报送省环境保护厅:

(一)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

(二)超过法定期限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重新审核;

(三)项目建设过程中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四)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未经批准试生产或者试运行,主体工程擅自带负荷运行;

(五)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擅自投入生产或使用;

(六)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竣工环保验收手续;

(七)其他环境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件抄送有关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省环境监察总队和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限期整改通知书等的执行。

第三十一条 省环境监察总队每月的前十日之内,向省环境保护厅报送上月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情况;每年一月的前二十日之内,报送上一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总结。

第三十二条 省环境保护厅、省环境监察总队以及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建设项目的“三同时”监督管理档案。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各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参照本规程制定相应的规范性文件。

12.项目部检查验收通知 篇十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爱卫办:

根据《2009国家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农村改厕项目管理方案》要求,全国爱卫办将于2010年10-11月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2009农村改厕项目考核验收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确保项目任务按时完成。截至2010年9月底,全国共有10个省(区、市)100%完成2009项目任务。其余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要克服困难,全力以赴,督促未完成任务的县、市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在项目执行的最后关键时期内,艰苦努力,加快进度,确保10月底前保质保量完成所有项目任务。

二、组织开展项目考核验收工作。从今年10月份开始,各地要按照《农村改厕项目考核验收工作方案》(见附件)的要求,组织开展2009项目考核验收工作。省级考核验收工作要求在11月上旬完成,考核验收报告于11月10日前上报全国爱卫办。

三、做好迎接国家级现场考核验收准备。全国爱卫办将根据各地实际工作开展情况,抽取全国一半的项目省份进行国家级现场考核验收工作(具体安排另行通知)。各地要本着实事求是、方便简从的原则,积极配合做好国家级项目现场考核验收工作。

整体项目考核验收工作结束后,全国爱卫办将按照医改项目有关规定,积极配合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结果通报、问责等工作。

附件:农村改厕项目考核验收工作方案

二0一0年十月十五日

附件

农村改厕项目考核验收工作方案

一、考核验收范围

执行国家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农村改厕项目的地区。

二、组织形式和实施方法

(一)组织程序。

农村改厕项目考核验收工作由各级爱卫办组织实施,采取县级爱卫办自查,地、市级爱卫办核查,省级、国家级爱卫办抽查的方式。

各省级爱卫办根据本方案组织本省项目地区开展自查与核查工作,抽查结果和考核验收情况报全国爱卫办后,由全国爱卫办组织国家级项目考核验收组开展全国农村改厕项目考核验收工作。

国家级考核验收组对被考核验收省份随机抽取2个项目县,每县随机抽取4个项目村进行检查。

(二)现场工作步骤。

1.熟悉项目地区项目实施计划、方案,各类总结、汇报等信息。

2.收集各项工作进展,项目活动开展情况,完成质量及效果。

3.根据考核验收判定标准对考评进行评判。

4.考核验收组讨论考核验收意见,汇总、整理反馈意见。

5.向项目区反馈意见,听取项目区对考核验收意见的陈述。

6.完成国家级考核验收报告,报全国爱卫办汇总。

(三)信息收集方法。

1.听取当地情况汇报。

2.提出问题,与有关项目人员讨论项目执行中的成效、经验、做法和存在的困难、问题。

3.查阅有关档案资料(规划计划等文件、培训教材、技术图纸、照片、报表、传播材料等)。

4.项目村现场检查(厕所建设与管理使用情况、周边与家庭环境等)。

5.进行小组座谈或随机访谈。

座谈对象:项目主要负责人,包括县(区)政府分管领导;项目负责人,包括项目工作组,相关部门领导;项目主要执行人员,包括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现场随机访谈:项目组织人员、受益群众等。

三、考核验收内容

(一)项目组织管理。

项目工作组和技术指导小组是否切实履行职责;

按照项目方案和项目管理制度开展工作情况。

(二)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

中央经费使用与管理情况;

配套资金落实和使用情况。

(三)项目任务完成情况。

项目任务完成率;

按规划、计划执行情况。

(四)户厕建设质量和使用管理情况。

无害化卫生厕所建造质量;

群众正确使用、管理和维护卫生厕所情况及满意度。

四、时间安排

10月底前,完成省内考核验收,11月10日前将省级考核验收报告报全国爱卫办。

11-12月,完成国家级考核验收工作,全国爱卫办汇总结果与总结。

五、结果公布

全国爱卫办在完成项目考核验收后,将通过发文通报、简报等形式对考核验收结果进行公布,作为评判各地项目完成结果及执行能力的衡量指标,以及下一项目安排的重要依据。

13.项目部检查验收通知 篇十三

-沪食药监流通〔2005〕469号 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

查验收标准》(试行)的通知 沪食药监流通〔2005〕469号 各分局: 由于原《上海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开办、许可暂行规定》(沪药监〔2002〕650号)已不完全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管理要求,为加强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的监督管理,规范本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开办、变更、延续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依据国务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一次性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和本市《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若干规定》等的有关规定,我局重新制定了《上海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试行),现予以公布。本标准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凡2005年9月1日以后递交完整资料申请开办、许可事项变更和延续许可的企业,分局按本标准受理、审批;此前,仍沿用原标准。特此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0五年八月五日 附:上海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试行)第一章 机构与人员 第一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经营3个以上类别医疗器械的或经营《国家重点监管医疗器械目录》中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或植入类医疗器械的应设质量管理机构,下设质量管理部门或质量员和质量验收部门或验收员。经营范围为各类医疗器械的企业应在质量管理机构下设质量管理组和质量验收组。经营2个以下类别医疗器械的企业至少应设专职质量管理人员。

第二条 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和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应具有与其经营产品类别相关(医疗器械、机械、电子、生物、化学、医学、药学、化工、计算机)的专业学历,熟悉国家及本市有关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经营各类医疗器械的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具有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有3年以上直接从事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的经历。除兼营医疗器械零售药店外经营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或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技术职称。兼营医疗器械零售药店的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由药品专职质量员兼任。其他质量员应具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技术职称。

第三条 企业应根据经营不同的产品类别配备相对应的相关专业质量验收人员,并具有国家认可的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职称,熟悉所经营产品的质量标准。质量管理和质量验收人员应在岗,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第四条 企业应设立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从事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的部门或人员。经营企业与供应方约定,由供应方负责产品安装、维修、技术培训服务的或由约定的第三方提供技术支持的,可不设从事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的部门或人员。自行为客户提供安装、维修、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的,应取得生产企业的授权,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 经营三类医疗器械企业,应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培训、售后服务人员; 经营二类医疗器械企业,应具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售后服务人员。技术培训、售后服务人员应经供应方或企业专业培训,合格后上岗。

第五条 企业应制定对各类人员进行医疗器械法规、规章、技术法规,医疗器械专业技术、知识和职业道德等教育培训计划。第二章 设施与设备 第六条 企业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相对独立的营业、办公场所,与生活区分开;使用面积一般不低于30平方米,不得设在住宅类型房屋内。营业场所明亮、整洁,设置产品陈列室或陈列柜,陈列所经营的主要产品,大型设备不能陈列的应悬挂产品图片或备有产品资料。兼营医疗器械的零售门店,应设专柜或经营区域。

第七条 医疗器械仓库的使用面积应与产品的经营规模相适应,原则上不低于15平方米,并有符合医疗器械产品特性要求的储存设施、设备。经营无菌器械按《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目录》实施重点监督管理的产品,仓库的使用面积应不低于100平方米,并具有独立自行管理的仓库。有下列经营行为之一的,企业可以不单独设立医疗器械仓库:

1、实行统一配送,兼营(专卖)医疗器械的零售门店;

2、专营医疗器械软件或医用磁共振、医用X射线、医用高能射线、医用核素设备等大型医疗器械设备的企业。

第八条 仓库库区应整洁,无严重污染源。产品储存区域应相对独立,与办公生活区分开或有隔离措施。库房内墙壁、顶和地面平整、干燥,应避光、通风。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和植入类医疗器械产品储存区域还应防尘、防污染、防虫、防鼠和

防异物混入等。

第九条 产品储存区域应符合适宜产品分类保管和符合产品标准储存规定,应设立不合格品库(区)。

第十条 产品储存区域应配备符合产品特性的设施和设备,并保持完好:避光、防虫、防鼠、防污染、防潮和通风设施,符合要求的照明设施,有必要时还应配备温湿度测定仪、温湿度调控设备。

第十一条 企业自行为客户提供安装和维修的,应取得生产企业的授权,配备测试室(或维修室)和测试设备。第三章 质量管理文件 第十二条 企业质量管理机构或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应行使质量管理职能,其职能主要有:

(一)贯彻执行有关医疗器械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有关规定。

(二)组织制定企业医疗器械质量管理文件,并指导、督促制度的执行。

(三)负责建立企业所经营医疗器械并包含质量标准等内容的质量档案。

(四)负责医疗器械的验收,指导和监督医疗器械保管、养护和运输中的质量工作。

(五)负责质量不合格医疗器械的审核,对不合格医疗器械的处理过程实施监督。

(六)收集和分析医疗器械质量信息。

(七)在企业内部对医疗器械产品质量具有裁决权。

(八)协助开展对企业职工医疗器械质量管理方面的教育或培训。

第十三条 企业应制定保证质量管理职能正常行使和保证所经营医疗器械质量的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

(一)有关部门、组织和人员的管理职能;

(二)首营品种资质审核的管理制度;

(三)采购、验收的管理制度;

(四)仓储保管和出库复核的管理制度;

(五)销售的管理制度;

(六)技术培训、维修、售后服务的管理制度;

(七)质量跟踪的管理制度;

(八)质量事故和投诉处理的管理制度;

(九)不良事件报告的管理制度;

(十)企业职工相关培训的管理制度;

(十一)经营过程中有关记录和凭证的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企业应建立与质量管理制度相对应的医疗器械质量管理记录(表式)。内容包括:

(一)首营品种审批表;

(二)购进、入库验收记录;

(三)仓库温湿度记录(产品储存有温、湿度要求的);

(四)出库复核和销售记录;

(五)售后服务记录;

(六)质量跟踪记录;

(七)质量投诉处理记录;

(八)不良事件报告记录;

(九)不合格产品处理记录;

(十)企业职工相关培训记录;

(十一)经营过程中相关记录和凭证的归档记录。

第十五条 企业应建立医疗器械质量管理档案,内容包括:

(一)医疗器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档案;

(二)主要经营产品的技术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档案;

(三)医疗器械采购、销售合同的档案;

(四)经营医疗器械的资质档案;

(五)供应商资质档案;

(六)用户档案;

(七)企业职工档案。第四章 采购与验收 第十六条 购进医疗器械,应向供货单位索取并保存以下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的复印件:

(一)《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明确授权范围的委托授权书;

(三)销售人员身份证明;

(四)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及附件。

第十七条 购进医疗器械,应有合法票据,并按规定建立购进记录,做到票、帐、货相符。购进记录应保存至超过医疗器械有效期2年,但不得少于3年。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和植入类医疗器械的购进记录应注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商、规格(型号)、注册号、生产批号(出厂编号或生产日期或灭菌日期)、有效期、供货单位、购进数量、购货日期等项内容。

第十八条 企业应严格按照法定标准对购进医疗器械、销后退回医疗器械的质量进行逐批验收。验收时应同时对医疗器械的包装、标签、说明书以及有关要求的证明或文件进行逐一检查。第十九条 验收医疗器械应做好记录。验收记录应记载到货日期、供货单位、品名、规格(型

号)、数量、注册号、生产批号(出厂编号或生产日期或灭菌日期)、生产厂商、有效期、质量状况、验收结论和验收人员等项内容。验收记录应保存至超过医疗器械有效期2年,但不得少于3年。对销后退回的医疗器械,验收人员应按进货验收的规定验收,并注明原因。

第二十条 企业应对质量不合格医疗器械进行控制性管理。其管理重点为:

(一)发现不合格医疗器械应按规定的要求及时报企业所在地区(县)食品药品监管分局;

(二)不合格医疗器械应存放在不合格医疗器械库(区),并有明显标志。

(三)查明质量不合格的原因,分清质量责任,及时处理并制定预防措施。

(四)不合格医疗器械的确认、报告、报损、销毁应有完善的手续或记录。

第五章 储存与保管 第二十一条 医疗器械应按规定的储存要求专库、分类存放。储存中应遵守以下几点:

(一)医疗器械与非医疗器械、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植入医疗器械应与其他医疗器械分开存放;危险品也应与其他医疗器械分开存放。

(二)医疗器械与仓间地面、墙、顶、散热器之间应有相应的间距或隔离措施。

(三)医疗器械应按批号集中堆放。有效期的医疗器械应分类相对集中存放,按批号及效期远近依次或分开堆码并有明显标志。

(四)有温、湿度保管要求的医疗器械按温、湿度要求储存于相应的库中。

第二十二条 库内产品摆放应有明显标志、状态标识和货位卡。状态标识实行色标管理,分为绿、红、黄三色;合格产品为绿色(可略)、不合格产品为红色、待验、退货和质量有疑问的产品为黄色。

第二十三条 库存保管中如发现质量问题,应悬挂明显标志和暂停发货,并尽快通知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或专职质量管理人员予以处理。第六章 出库与运输 第二十四条 医疗器械出库时,应按发货或配送凭证对实物进行质量检查和数量、项目的核对。如发现以下问题应停止发货或配送,并报有关部门处理:

(一)医疗器械包装内有异常响动和液体渗漏;

(二)外包装出现破损、封口不牢、衬垫不实、封条严重损坏等现象;

(三)包装标识模糊不清或脱落;

(四)医疗器械已超出有效期。第二十五条 医疗器械运输时,应针对运送医疗器械的包装条件及道路状况,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医疗器械的破损和混淆。运送有温度要求的医疗器械,途中应采取相应的保温或冷藏措施。

第二十六条 由供货方直调医疗器械时,经营单位仍须对产品的质量情况进行确认并记录,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七章 销售与售后服务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将医疗器械销售给具有合法资格的单位。

第二十八条 销售应开具合法票据,并按规定建立销售记录,做到票、帐、货相符。销售记录应记载医疗器械的品名、规格(型号)、生产批号(出厂编号或生产日期或灭菌日期)、有效期、生产厂商、注册号、购货单位、销售数量、销售日期等项内容。销售记录应保存至超过医疗器械有效期2年,但不得少于3年。销售票据和记录应按规定保存。

第二十九条 因特殊需要从其他商业企业直调的医疗器械,本企业应保证医疗器械质量,并及时做好有关记录。

第三十条 医疗器械营销宣传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宣传的内容必须以国家医疗器械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医疗器械使用说明书为准。销售人员应正确介绍医疗器械,不得虚假夸大和误导用户。

第三十一条 对质量查询、投诉和销售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并做好记录。

第三十二条 企业已售出的医疗器械如发现质量问题,应向区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并及时追回医疗器械,并做好记录。应按照国家有关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制度的规定和企业相关制度,注意收集由本企业售出医疗器械的不良事件情况。发现不良事件情况,应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

第三十三条 经营设备类医疗器械的企业,应在与供应方签定购销协议上,明确产品安装、维修、技术培训服务的责任或由约定的第三方提供技术支持。第八章 验收结果与评定 第三十四条 现场验收时,应逐项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并逐项作出合理缺项、肯定或否定的评定。

第三十五条 开办、变更和延续许可的企业现场验收应依照本标准进行检查验收,作出验收合格或验收不合格的决定。对现场验收结果符合本标准的,评定为验收合格;对现场验收结果不符合本标准的,评定为验收不合格。对现场验收合格或者现场验收不合格的企业,应依据《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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