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证券化要求(共10篇)
1.资产证券化要求 篇一
国内资产证券化业务模式详解之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模式
我国的资产证券化更多的是按照监管部门的不同进行业务模式划分,目前包括四大类模式: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模式、信托计划模式、资产支持票据(ABN)模式以及项目资产支持计划模式。他们的监管部门分别是证监会、银监会、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和保监会。另外还存在一些民间模式,不受上述部门的监管,没有标准的业务规则,或许称之为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更为合适,典型的例子是陆金所。本文将对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模式进行详细的介绍,涉及的内容包括该业务的发展历程、交易结构、基础资产、增信措施、发起动机、合格投资者、业务机会、有待探讨的问题以及法律法规等。设想的潜在读者是具有一定的金融实务知识——至少能够理解相关概念——但未对资产证券化业务进行过深入研究的非资产证券化专业人士。发展历程
一、发展历程
2004年10月21日,证监会发布《关于证券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标志着由证监会监管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开始试点,当时该业务被习惯性地称为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以区别在同一时期开始试点的由银监会及人民银行监管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ii])。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最初是以券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作为特殊目的载体(SPV),由证监会负责审批,在上海或者深圳交易所上市交易。
2005年8月,中金公司作为计划管理人和主承销商发行了第一单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中国联通CDMA网络租赁费收益计划,标志着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正式开闸。
随后,莞深收益、网通01-
10、远东01等资产支持证券相继发行。截止2006年底,共发行九只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累计发行额度约为265亿元,基础资产涉及网络租赁收益权、应收账款、高速公路收费权、融资租赁收费权、水电收益权、BT债权、污水处理收费权、上网电费收费权等。
之后美国爆发次贷危机,并引发了一场全球性金融危机,资产支持证券MBS被认为是罪魁祸首。为了防范风险,我国监管部门叫停了资产证券化业务。直到2011年,金融危机基本结束之后,资产证券化业务才得以重启。但是在此之前的2009年,证监会颁布了《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指引(试行)》,从专项计划、计划管理人、原始权益人、投资人、专项计划设立申请、信息披露等角度对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进行了规范。
2011年重启后发行的第一单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为11远东01-05,之后又发行了宁公控01-06、侨城01-06、13隧道01-03等27支产品,基础资产涉及融资租赁、污水处理收费、公园入园凭证、隧道专营收益权、小贷资产、铁路运营专线收费权、供热收费权等十多类资产。
2014年2月15日,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取消了证监会的专项投资行政审批权,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因此无法继续获得批准,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也随之暂停。
2014年11月19日,证监会发布了《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及配套工作指引,将特殊目的载体由之前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变更为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下文简称“专项计划”);取消事前行政审批,改为事前由交易所核查,事后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备案;实行基础资产负面清单管理,负面清单由基金业协会制定并负责定期更新;授予了基金子公司计划管理人资格;另外,增加了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作为合格的挂牌、转让场所。
之后,基金业协会和沪深交易所亦相继出台了相关的业务规则。2014年12月4日,中信证券作为计划管理人发行了备案制时代的首单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中和农信2014年第一期公益小额贷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次级资产支持证券。自此,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正式进入备案制时代。交易结构
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涉及到的相关各方主要包括原始权益人(发起人)、计划管理人、主承销商、资产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级公司、交易所、基金业协会、资产托管机构、资金监管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计划推广人、财务顾问(不一定有)等。在基本的交易结构中,各方之间的关系如下图所示:
1.原始权益人:原始权益人也即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发起人,是指基础资产在证券化之前的所有权人。
2.计划管理人: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作为特殊目的载体,计划管理人为专项计划的发起人和管理人,目前只能由证券公司或者基金子公司来担任。
3.主承销商:资产支持证券的牵头承销机构,一般由计划管理人来担任。4.资产服务机构:资产服务机构的职责是负责对基础资产的回款现金流进行催收和管理,并将扣除服务费后的现金按时划转到专项计划在托管银行的主账户。该职务原则上应该由计划管理人来担任,但是在实务中一般由原始权益人来担任,原因在于计划管理人一般不具备相关的服务能力或者成本太高。
5.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对专项计划募集资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6.律师事务所:负责整个业务过程中的法律咨询服务,并出具法律意见书。7.评级公司:负责对各个级别的资产支持证券进行评级,出具评级报告,如有必要,还会对基础资产的债务人(如果是权益性资产,则为付费人)进行影子评级[iii]。
8.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的挂牌、转让场所和信息披露场所,并负责在专项计划成立之前对其进行核查。9.基金业协会:专项计划计划成立后进行备案的场所。
10.资产托管机构:负责对专项计划项下的财产进行托管,并定期出具托管报告,一般由商业银行来担任。
11.资金监管机构:负责对流出和流入专项计划在托管银行开立的主账户的资金进行监管,一般由托管银行兼任。
12.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负责为证券的发行和交易活动办理证券登记、存管、结算业务。在上交所发行的证券一般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办理登记结算;在深交所发行的证券一般在中证登深圳分公司办理登记结算。
13.计划推广人:负责在发行前将资产支持证券向潜在投资者进行推介,一般由计划管理人或者其关联方来担任。
14.财务顾问:提供交易结构设计等方面的咨询顾问服务。
二、基础资产
相比传统的企业类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弱化了发行主体的信用背书作用,而基础资产的质量成为影响证券能否成功发行的最重要的因素。原则上来说,一切能够产生稳定可预测现金流的资产都可以被证券化,据说华尔街流行一句名言——“只要有稳定的现金流,就把它证券化”,表达的就是这一层意思。但是在实务中,囿于可操作性、风险防范、法律限制、政策障碍等诸多方面的因素,“凡是能够产生稳定可预测现金流的资产都可以被证券化”的美好愿景是不可能实现的。
1.实务中哪些基础资产可证券化?
证监会于2014年9月26日发布的《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修订稿)》(以下简称“规定”),从宏观上对适宜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进行了规定,要求基础资产必须是“符合法律法规,权属明确,可以产生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且可特定化的财产权利或者财产”,“可以是单项财产权利或者财产,也可以是多项财产权利或者财产构成的资产组合”,另外针对财产权利或者财产作为基础资产,还特别规定“交易基础应当真实,交易对价应当公允”。具体来说,“基础资产可以是企业应收款、信贷资产、信托受益权等财产权利,基础设施、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或不动产收益权,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财产或财产权利”。
而基金业协会则是以负面清单的形式对不宜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进行了规定。2014年12月24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基金业协会”)在其官网上发布了《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征求意见稿),对不适宜进行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具体内容将在下文的解读中列出)。2.对《规定》的解读 2.1 “符合法律法规,权属明确,可以产生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且可特定化的财产权利或者财产”
“符合法律法规”一条自无需多言。“权属明确”也不难理解。如果基础资产权属不明晰,比如因债务原因导致基础资产权属存在法律纠纷,并且诉讼未决,则不能将其进行证券化,否则原始权利人(姑且这么称之)与专项计划之间的资产买卖协议存在因前述诉讼败诉而被法院判定无效的可能,这必然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然而,基础资产必须“可以产生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且可特定化”这一条则不易理解,有必要深入地分析。
首先,基础资产的未来现金流可预测是基础资产价值可判定的前提条件,如果现金流无法预测,基础资产价值无法判定,则无法确定可以通过该基础资产发行多大规模的资产支持证券,交易结构亦无法设计,进而项目无法进行。
其次,基础资产可特定化是指能够将其与其他资产明确地区分开来,否则基础资产无法单独转让,项目也无法进行。关于这一点,中信证券承做的欢乐谷主题公园入凭证资产证券化项目是一个典型的案例。该项目以欢乐谷主题公园入园凭证作为基础资产发行证券。但并非欢乐谷主题公园发行的所有入园凭证全部作为基础资产,而只是将其中一部分作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支持证券。那么就必须将作为基础资产的入园凭证与其他部分区分开来。计划管理人采取的措施是在作为基础资产的入园凭证上印上特殊的字样。正是这一措施使得原先不可特定化的入园凭证可特定化了。
最后,这一条还要求基础资产必须可独立地产生现金流。如果基础资产必须与其他资产一起才能产生现金流,那么现金流的归属就会存在争议,至少有一部分不应当归属于基础资产,而基础资产已经转让给专项计划,但其他资产则仍然归原始权益人所有,这种情况必然会存在潜在风险。
另外,《规定》还将基础资产定义为一种“财产权利或者财产”。笔者的理解是,财产指的是物理性资产,即看得见摸得着的实物,指各类动产和不动产,比如机械设备、汽车、厂房、办公楼等等;而财产权利是法律意义上的资产,是指可以变现(获取现金流)或者可以转变为财产的各类权利或者权益,比如收费权、应收账款、信贷资产、信托受益权等。
不过在实务中,另外一种属性划分方法更加重要,即将基础资产划分为债权性资产和权益性资产。前者的法律概念为债权,会计概念为应收,比较常见的有企业应收账款、信贷资产等。以债权资产作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原则上存在实现破产隔离和资产出表的可能性。而后者又可分为两类——收益权和实物资产。实物资产一般不能独立地稳定的现金流,不是合适的证券化资产。而收益权是指由相关权力部门授予的从一些特定项目中获取收益的权利,比如高速公路收费权、供电供热收费权、污水处理收费权、租赁收费权等,这类资产一般能够独立产生现金流,是较为常见的证券化资产。但是由于,一方面收益权自身的性质导致其无法出售,而只能以质押的形式让与给专项计划,另一方面收益权的未来现金流与原始权益人的经营状况密切相关,无法实现破产隔离,以收益权作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无法实现资产出表。2.2“交易基础应当真实,交易对价应当公允”
所谓“交易”是指,原始权益人将基础资产让与给专项计划,这是资产证券化的起点。
交易必须“真实”是指,不管是出售型还是质押型,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完成所有的必备流程,并且不可以通过“抽屉协议”之类操作使让与行为成为纯粹的走过场。
要求“交易对价应当公允”,实际上也是为了保证交易的“真实性”。因为原则上,进行了证券化的资产应当是实现了“破产隔离”的,如果原始权益人破产,专项计划项下资产不应当被列入原始权益人的清算财产。但是如果交易对价不公允,则该交易很可能被法院认定为非真实有效的交易行为,而是一种转移资产规避偿债责任的一种手段。这样,专项计划项下资产有可能被强制执行用于偿还第三方债权人,那么专项计划投资人必然遭受损失。3.对负面清单的解读
3.1“以地方政府为直接或间接债务人的基础资产。但地方政府按照事先公开的收益约定规则,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下应当支付或承担的财政补贴除外。”
这里所说的以地方政府为直接债务人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第一,企事业单位举借债务并列入地方政府性债务的情形。如以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的资产为标的通过售后回租的方式进行的融资租赁行为。这种债务是要列入地方政府性债务,因为融资租赁公司必定要求当地财政局出具还款承诺,并由当地人大出具同意具将该笔债务纳入财政预算的函。第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或者其子公司以财政收入为偿债来源的债务。比如,政府回购的BT项目目前确定是不可以的。但是,不考虑其他因素,以平台公司自身经营性现金流作为还款来源的债权资产是否就可以进行证券化存疑,毕竟这类资产目前较为敏感,建议提前与协会沟通。而以地方政府作为间接债务人是指不以地方财政收入作为还款来源,但是由地方政府提供担保的情形。
PPP项目例外,笔者认为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中央政府目前正大力推行该类融资模式,协会要与其保持政策上的一致性;二是,PPP模式中,地方政府并不是主要的偿债责任人,因此不会显著加大地方政府的债务风险。但是,PPP模式目前尚不成熟,许多法律问题有待探讨,在这种情况,相信PPP项目短时间内还难以成为可操作的证券化资产。
3.2“以地方融资平台公司为债务人的基础资产。本条所指的地方融资平台公司是指根据国务院相关文件规定,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虽然给出了融资平台的定义,但是由于各种类平台公司数量繁多,而作用大同小异,我们无法仅通过该定义就将地方融资平台全部明确地区分出来,目前只能是根据43号文,并参考银监会版的融资平台名单进行大致地区分。而具体到业务,则建议直接跟协会沟通。
3.3“矿产资源开采收益权、土地出让收益权等产生现金流的能力具有较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上文已经提及,基础资产必须是“权属明确,可以产生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且可特定化”的资产。虽然,矿产资源开采收益权和土地出让收益权的取得只要合法合规并且程序完备,原则上是可以实现权属明晰的。但是难以满足“产生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的要求。对于矿产资源来说,首先矿产存量往往难以精确探明,其次矿产价格变化波动较大,所能产生的现金流必定不稳定并且不可预测;土地出让收益权同样如此,未来的出让收益是无法预测的,并且为一次性收入,显然不适合作为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本条中还有一个“等”字,说明矿产开采权和土地出让收益权仅仅是两个例子,类似的现金流难以预测的收益权都是不可以作为基础资产进行证券化的。
3.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与不动产相关的基础资产:
1、因空置等原因不能产生稳定现金流的不动产租金债权;
2、待开发或在建占比超过10%的基础设施、商业物业、居民住宅等不动产或相关不动产收益权。当地政府证明已列入国家保障房计划并已开工建设的项目除外。”
不管什么原因也不管什么资产,只要不能产生稳定现金流(即现金流不可预测),就不适合作为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不动产租金债权自然不能例外。
“待开发或在建占比超过10%的基础设施、商业物业、居民住宅等不动产或相关不动产收益权”不能作为基础资产还是因为现金流的问题。因为如果完工比例不高,该资产可能需要等待较长时间之后才能产生现金流,风险就比较高,现金流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就会大幅下降。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虽然10%是一个精确的比例,但不动产建设进度是无法精确量化的。如果定义为资金投入比例,虽然投入量是可确定的,但是项目总投入只能预测,而不能确定,因为它受原材料价格波动、人力成本变化、工期以及其他诸多难以预测的因素的影响;而如果简单地定义为完工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也是不合适的,因为随着工程的进行建设难度可能会不断增加,而且不是线性地增加,很可能是指数级的增加——想象一下上海中心大厦,其第110层的施工难度与第10层的施工难度差距会有多大——因此这也不是一个好的测度完工程度的指标。所以,10%的比例只能是从主观上进行把握。
3.5“不能直接产生现金流、仅依托处置资产才能产生现金流的基础资产。如提单、仓单、产权证书等具有物权属性的权利凭证。”
这类资产的现金流虽然是可预测的,但是只能产生一次性现金流,显然不是合适的基础资产。
3.6“法律界定及业务形态属于不同类型且缺乏相关性的资产组合,如基础资产中包含企业应收账款、高速公路收费权等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类型资产。”
这一点要求主要是处于项目操作和管理上的考虑。其实这一条不能算是负面资产,因为只要分开做就可以了。
3.7“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的资产。”所有基础资产都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3.8“最终投资标的为上述资产的信托计划受益权等基础资产。”信托受益权可以作为证券化基础资产,但是不得通过嫁接信托的方式将负面清单所禁止的资产进行证券化。即对基础资产采取“穿透原则”进行追本溯源,源头资产亦必须符合负面清单的规定。
其实,目前一般的信托资产都是不可以通过专项计划进行证券化的,这一条只是为了给银行信贷资产通过专项计划进行证券化预留空间。由于分业监管及部门竞争等方面的原因,银监会要求银行信贷资产只能通过信托计划作为SPV进行证券化,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考虑采用双SPV结构,信托计划作为第一层SPV,再以专项计划作为第二层SPV,将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在交易所市场发行资产支持证券。说到这里,不得不提平安银行1号小额消费贷款证券化信托资产支持证券,该资产支持证券由平安银行发起,以其小额消费信贷资产作为基础资产,由华能贵诚信托设立信托计划作为SPV,由国泰君安证券主承,在上交所发行。这是首单在交易所发行的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其发行过程可谓一波三折,因为在目前的监管环境下银行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只能在银行间市场发行,这只产品突破了这层限制,相信这是由证监会和交易所推动的银行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在交易所发行的试点行为。如果顺利的话可能下一步就会直接以专项资产作为SPV,对接银行信贷资产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但事实是很不顺利,因此才为信托资产作为专项计划的基础资产预留了空间。
三、发起动机
资产支持证券发起人的动机主要有两种:融资和出表。融资动机,即通过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来满足融资需求,这与发行普通债券产品相同,是一种较为普遍的动机,任何类型的发起人都有可能因为融资需求而发行资产支持证券。
第二种动机是为了实现资产出表。具有这种动机的发起人主要是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金融租赁等金融类企业,这类机构受净资本管理办法或者资本充足率之类的业务指标约束。比如对于商业银行,巴塞尔协议要求资本充足不得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4%;融资租赁和小额贷款公司杠杆一般不得超过10倍;而对于金融租赁公司,监管部门则是设置了资本充足率和信贷规模的双重指标。这类机构,待表内资产达到一定规模后,由于净资本或者净资产规模难以提高,业务就无法继续开展。而将表内资产移出表外,是金融机构常用的规避上述约束指标的措施之一。而通过将表内资产让与专项计划,以此为基础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原则上存在实现资产出表的可能,这使得出表成为部分机构通过专项计划发起资产支持证券的一个重要目的。
四、增信措施
在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时,为了提高信用水平以吸引投资者,发行人往往会设置各种增信措施。总体来说,增信措施分为两大类:内部增信措施和外部增信措施。资产支持证券也不例外。1.内部增信措施
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常用的内部增信措施主要包括结构分层、超额抵押、超额利差、现金担保、资产追索权等。
结构分层是指,将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分为优先级和劣后级(也称次级或者权益级)。优先级在还本付息方面具有优先权,只有在优先级本息得以全额支付后,劣后级才可以获得分配,即证券的风险首先由劣后级来承担,劣后级持有人为优先级持有人提供信用保护。优先级只能获得固定收益(在损失未侵蚀优先级的情况下),可以看作是债权人;而劣后级的收益是不固定的,基础资产产生的所有现金流,扣除相关的费用以及优先级的本息分配后全部归其所有,可以看作是权益人。
超额抵押是指,发起人让与给SPV的基础资产的价值大于SPV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的额度。超额部分原则上归属于资产支持证券的权益级持有人(往往是发起人自己),但是需要在债权人(优先级投资人)本息获得全额分配之后才能得以分配。可见,超额抵押虽然是一种非常强力的增信水平,在发起人持有权益级的情况下,成本也却不是很高。但是,交易结构设计者不可过分追求超额抵押,原因将在下文中说明,在此不赘述。
超额利差是指,基础资产产生的收益减去资产支持证券应支付的利息、必要的服务费和违约等因素造成的坏账损失后的部分。设置超额利差,即在设计交易结构时,选取的基础资产可以产生的预期收益大于优先级持有人的预期收益。超额利差是承担基础资产损失的第一道防线。与超额抵押相同,超额利差在优先级持有人获得本息全额分配后归属于权益级持有人。
现金担保是指,在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前,发起人以自有资金或者私募发行的方式募集一定量的资金存入一个现金担保账户,现金担保账户中的资金平时可以投资于低风险的资产,在基础资产发生损失并且超额利差不足以承担时,计划管理人可以将现金担保账户中的资产变现用于对优先级持有人进行本息支付。资产追索权是指,原始权益人对基础资产提供质量保证,如果发现部分资产不符合最初设定的入池标准,则SPV有权对原始权益人进行追索,由原始权益人以符合入池标准的资产进行置换。2.外部增信措施
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可用的外增信措施主要包括第三方担保、信用风险缓释凭证、银行流动性支持等。
第三方担保是指由发起人和投资人之外的第三方,一般为专业的担保公司,收取一定的担保费之后,对资产支持证券优先级持有人的本息支付进行担保。信用风险缓释凭证是由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创设的债券品种,凭证持有人为标的债务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类似于美国的CDS。
银行流动性支持是指,发行人与商业银行签订协议,在发行人由于短期流动性困难的原因,对标的债务的偿还出现困难时,由该商业银行为其提供现金流支持。由于外部增信措施成本相对较高,在目前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中使用较少。
五、合格投资者
合格投资者,顾名思义是指符合监管部门要求可以投资于该证券品种的人,当然,这里的“人”不仅仅是指自然人,还包括法人和金融产品(比如信托计划、资管计划、有限合伙产品、保险债权计划等等)。
证监会于2015年9月26日发布的《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修订稿)》对专项计划的合格投资者进行了界定。其第二十九条做出了如下表述:
“资产支持证券应当面向合格投资者发行,发行对象不得超过二百人,单笔认购不少于100 万元人民币发行面值或等值份额。合格投资者应当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依法设立并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并由相关金融机构实施主动管理的投资计划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投资人数量二百人是我国金融市场上约定俗成的私募发行与公募发行的界限。《规定》中要求不得超过两百人,也就是说目前专项计划只能采取私募方式发行。但是对合格投资人的具体要求还要参见《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中对私募基金要求的投资者的准入门是:“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
万元的单位;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
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
万元的个人。”这里的金融资产指的是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产品。另外,“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二)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三)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六、有待探讨的问题
1.专项计划能否实现基础资产的破产隔离?
基础资产的破产隔离是指,在基础资产从原始权益人名下转移至SPV名下之后,如果原始权益人进入破产程序,已转让的基础资产不再属于其破产财产,不得用于清偿原始权益人的债务。
在以信托计划作为SPV的模式下,基础资产的破差隔离是比较容易实现的。因为《信托法》规定,信托财产具有所有权和收益权相分离的特征,其所有权归属于受托人,在委托人破产时,信托财产不作为委托人的清算财产,但是,在专项计划模式下,基础资产能否实现与原始权益人的破产隔离呢?
《规定》对此作了如下描述:“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及其他业务参与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专项计划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可见,该文件认为专项计划模式下,是可以实现基础资产的破产隔离的。
但是《规定》仅仅是部门规章,专项计划并不具有类似信托的法律地位,在实际纠纷出现时,法院会如何判决并不确定。因此,专项计划能否实现基础资产的破产隔离有待进一步探讨。2.真实出售如何界定?
真实出售一词并没有明确的定义,一般认为,在真实出售的情况下可以实现基础资产的破产隔离,SPV项下资产不承担原始权益人的方面的风险,同时原始权益人也不再承担基础资产的风险,可以实现资产出表。
理想很丰满,但是现实却很骨感。首先,正如上文所言,专项计划自身能否实现破产隔离尚有待探讨。其次,即使专项计划模式下,基础资产可以与原始权益人破产隔离,但这不代表SPV不再承担来自原始权益人方面的风险,因为原始权益人往往兼任资产服务机构,在这种情况下,SPV项下资产还要承担来自原始权益人的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也就是说破产隔离不代表风险隔离。再者,基于销售和风控等方面的考虑,原始权益人一般要持有一部分资产支持证券,而且往往是劣后级,在这种情况下,原始权益人必然要承担来自基础资产的风险。因此,如何界定真实出售还有待进一步探讨。3.超额抵押与价值公允的界限在哪里?
超额抵押是资产证券化业务中常用的一项增信措施,可以为投资人提供风险缓冲作用。但是超额抵押与基础资产交易价值公允是一对天然的矛盾——超额抵押率越高,交易价值就越不公允,在诉讼中被法院判定为无效交易的可能性就越高。因此在设计交易结构时切不可过分追求超额抵押,而忽略其伴生的风险。超额抵押与价值公允的界限在哪里也是一个有进一步探讨的问题。
七、业务机会
目前,市场空间较大并且可以通过专项计划模式进行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主要有公用事业收费权、融资租赁收费权、小贷公司的信贷款资产、企业贸易应收款、保理资产等。
但是公用事业收费权由于其往往会涉及到政府,监管层方面存在一定担忧,短期内不太可能大规模爆发。以污水处理为例,污水处理费一般不是由用户直接向污水处理公司支付,而往往是由自来水厂代收,并由政府转付;同时污水处理厂作为公用事业单位,一般由政府直接经营,这就容易导致账目不清。这种情况下污水处理厂是否能够获得稳定的现金流存疑。目前监管层的态度是,只有直接从用户那里收费而不经过政府转付的公用事业收费权才可以进行证券化。
而企业贸易应收款证券化则是存在许多技术壁垒。贸易应收账款由于具有“回收时间点灵活”、“回收金额易变动”、“回收形式多样化”等特点,致使交易结构设计困难。这一点从首单企业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产品——五矿发展应收账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中可见一斑,该产品成功发行后,媒体报道中有如下表述:“此次中信证券发行的专项计划项目在进行全面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充分参考了海外贸易应收账款证券化项目的先进经验,成功攻克了„无息资产有息化‟、„短期资产长期化‟等多个技术难关”[vi]。可见,贸易应收款证券化存在大量的技术难关。相比之下,融资租赁、小额贷款和保理资产是较为优良的证券化资产。这两类发起人既有资产出标的需求又有融资需求,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放开对其来说犹如久旱逢甘霖,市场规模巨大,而且这类资产以专项计划进行证券化已经不存在政策性障碍,是目前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最大的业务机会所在。
八、法律法规
与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如下表所示:
2.资产证券化要求 篇二
(1) 提升银行的资产负债管理能力。
一般银行的重要资金来源于其所吸收的存款, 而存款之期限大多为短期。但银行若将吸收之存款以不动产抵押贷款之方式贷放出去, 则所得到的是一个长期的债权资产。银行以短期的负债融通长期资产, 很容易造成流动性的不足。如果银行可以将债权证券化, 并于一般债权的二级市场中出售, 银行就不必担心流动性的问题。
(2) 资金来源多样化。
证券化本身就是一个外部融通的过程。证券化机制的建立为发起人又提供了一种资金来源的渠道。而且银行的资金来源多样化, 也能使银行找出较低成本的资金来源组合。
(3) 达到资产负债表外化的目的。
由会计的角度来看, 证券化的结果, 会使表内的资产通过证券化而“表外化”。表外化的主要意义有三:其一为风险性资产比例下降, 使得金融机构整体资产风险下降, 则金融机构风险性资产准备可以下降;其二为资本准备下降后, 原有资本可以产生更高的获利, 因此可以提升权益报酬率的表现;其三为长期资产转换为高流动性的短期资产, 可以有效地改善资产负债表的流动性。
(4) 降低资金成本。
过去承做贷款的金融机构, 必须依赖本身的信用向投资人吸收资金, 所以贷款承做机构本身的信用评级, 决定了其获取资金成本的高低。但经由证券化, 以所承做的贷款债权为担保, 经过适当的信用增强措施后发行证券, 可以使该证券能够取得比发起人本身更高的信用评级, 因此可获得较低成本的资金。
(5) 提高商业银行的盈利水平。
一方面, 资产证券化可以降低银行的资金成本。商业银行存款的吸纳需向中央银行缴存存款保证金, 而资产证券化作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不存在缴存准备金的问题, 从而节约了银行资金成本。另一方面, 银行可在证券化过程中获取一定的收入。作为发起人, 银行可收取借款人贷款账户的利息收入、附加收入、借款人延迟支付的罚金以及为客户 (如按揭贷款申请人) 代理保险的佣金等等;作为服务者, 银行可获得服务费收入, 可以利用收取本息与转交特设机构的时间差获得利息收入;一些信誉较好的银行还可以在其他机构进行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充当担保人从而取得中间业务收入。
(6) 化解不良资产。
资产证券化将以不良资产作为抵押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不良资产的所有权分散给众多投资者。由于资产支持证券背后有资产和信用增级工具作为后盾, 信用级别一般都比较高, 而且收益率较同一信用等级的证券高, 这样, 会吸引许多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2资产证券化对银行体系的影响
(1) 优化银行体系内部的资源配置。
我国商业银行体系中, 新兴商业银行所拥有的资产规模同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规模相差很大, 难以同国有商业银行竞争。另一方面, 新兴商业银行成立的时间较短, 资金少, 尚未在民众中建立起与国有银行相抗衡的信誉水平。但是新兴商业银行经营决策环节少, 对市场需求的反应较灵活, 新业务的开发速度快, 资金使用效率高, 比国有商业银行更富有活力。
(2) 资产证券化将有利于推进我国资本市场的现代化和规范化进程。
资产证券化配合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 为资本市场的供需双方提供收益稳定、投资风险小的新型投资产品和融资工具。一方面使金融资源得到新的、合理的配置, 能满足不同偏好的投资者的不同需要, 丰富投资人的选择, 实现资产所有者转变资产形态的要求;另一方面, 资产证券化增加了资金来源, 提高了资金融通的效率, 改善了资金质量, 缓解了资本充足压力。
(3) 资产证券化将加剧商业银行之间的业务竞争。
资产证券化的实施将使筹资、融资的渠道和手段进一步丰富, 而市场直接融资的发展则将使非银行金融 机构逐渐进入商业银行的业务领域, 间接融资传统阵地将被不断侵蚀。不仅将会减少许多客户对大额银行贷款的需求, 也将增加银行吸收存款的难度从而导致银行筹资成本的上升。面对来自资产和负债两方面的激烈竞争, 商业银行传统业务的利润空间将缩小, 因此各商业银行必须积极地扩展服务领域。
3商业银行应对资产证券化的策略
(1) 以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为切入点, 积极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
当前实现信贷资产证券化首先应以住房抵押贷款作为切入点, 因为该贷款较其他贷款更符合证券化资产的基本特征, 比如, 贷款质量较高, 现金流可预测性较高且相对较稳定, 贷款有抵押保障, 利息收入持续时间较长, 债务人分布广泛, 等等。而且, 从世界范围来看, 住房抵押贷款是一种最为广泛地被证券化的资产, 这是因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有助于缓解商业银行一直存在的短借长贷的矛盾。从现实意义来看,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市场作为二级市场, 其发展有助于促使房地产一级市场运转更为快速和流畅, 有助于在一级市场上建立有效的市场筛选机制, 培育一个公平、高效的房地产市场, 进而促进我国住房金融资金的良性循环。
(2) 利用优势, 积极参与, 在资产证券化市场上充当多种角色, 提高商业银行收益。
资产证券化使商业银行面临着非中介化的考验的同时也面临着机遇。在资产证券化市场上, 各专业分工细致, 存在诸如专门从事贷款收购标准、组合资产池并按投资者需要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特设机构;对资产支持证券提供信用增级的第三方机构;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信用评级并出具财务报告、法律报告的服务机构等一系列专门化市场参与机构。而与其他机构相比, 商业银行具有较高的信用等级, 并在长期的发展中有完善的信息收集系统、信用评估与追踪管理系统以及违约追索系统, 具有强大的信贷管理功能。
(3) 培养人才, 加强研究, 为资产证券化的实施创造条件。
资产证券化业务复杂, 其实施受制于法律法规的健全、资产评估和信用评级机构的规范、专业 人才队伍的建设等诸多因素, 而我国商业银行近期内大规模推进资产证券化的条件尚不成熟。因此各商业银行目前应着重考虑现实条件, 将重点放在为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推行创造条件和打好基础上。资产证券化是一项新兴而复杂的业务, 专业性强, 其开展涉及资产组合、出售、发行、管理等工作及大量的法律、税收、会计问题的处理, 需要掌握资产证券化方面的知识及了解我国的具体国情、市场情况、法律和财务制度的复合型人才。所以培养复合型人才, 建立人才储备是现代银行业发展的当务之急。目前, 商业银行应从逐步发展担保类业务和商人银行业务, 提供规范、优质的金融服务入手, 积极调整收入来源结构, 发挥其信息、人才、技术和专业优势, 强化其获取收费性收入的能力, 从而增强商业银行的竞争力。
摘要:资产证券化直接的影响是资金供给方式的转变, 商业银行或财务公司等传统贷款人的角色将被资本市场替代。商业银行参与资产证券化的运作可以改善资产负债管理, 提高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水平。商业银行应积极创造条件, 大力推进资产证券化, 并充分利用优势, 在资产证券化市场中充当多种角色, 提高银行竞争力。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商业银行,影响,对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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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王智.资产证券化悄悄走进市场[J].证券与投资, 2001, (8) :32-34.
3.资产证券化要求 篇三
[关键词] 现代资产组合理论 不良资产证券化 马克维茨模型
一、引言
资产证券化作为一项重要的金融创新正日益引起理论界、政府高层和实际工作部门的关注。另一方面,商业银行中的风险管理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尤其是流动性风险。而资产证券化能够将银行资产负债表上的信贷资产由表内移至表外,提高了银行资产的流动性和盈利性,所以选择资产证券化是解决我国大规模银行不良资产的最佳途径。
所谓不良资产证券化是以被证券化的不良资产可预见的未来现金流为支撑在金融市场上发行证券的过程,从本质而言,是被证券化的不良资产未来现金流的分割重组过程。不良资产证券化中的资产池是各种贷款的组合,是资产证券化的基础,它是证券的发行者根据自己的证券化目标,而对能产生预期现金流的资产进行分类、选择、组合来保障所支撑证券顺利偿付的过程。不良资产以怎样的方式进行组合才能达到资产池设计的目标,保证可以产生稳定持续的现金流,是一个难题。资产组合理论的出现使这成为可能。
现代资产组合理论研究的是有关对多种资产进行选择和组合的问题, 即投资者在权衡收益与风险的基础上如何使自身效用最大化以及由此对整个资本市场产生怎样的影响。1952 年美国经济学家、金融学家、诺贝尔奖金获得者哈里·马克威茨( Harry Markowitz) 在《金融杂志》(Journal of Finance)上发表“ 资产选择: 投资的有效分散化” 一文以及其在1959 年出版的同名专著标志着现代资产理论的产生, 同时其为现代资产理论的发展奠定了基础。该文首创了用风险资产的收益率与风险之间的关系来讨论不确定性经济系统中最优资产组合的选择问题,其核心是均值——方差准则,即M/V准则。继马克威茨后, 20世纪60年代, 另两位美国经济学家、金融学家、诺贝尔奖金获得者威廉F·夏普( William F Sharpe, 1964) , 约翰林特勒(John Lintner, 1965) 和莫辛(John Mossin, 1966) 分别在1964年的文章《资本资产定价:风险条件的市场均衡理论》和1965年的文章《风险资产的价值,股票资产组合的风险投资选择,资本预算》中,在比较强的假设下,给出了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ital Asset Pricing Model, CAPM) , 该模型对投资理论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1976 年, 斯蒂芬·罗斯(Stephen Ross) 提出了套利定价理论(Arbitrage Pricing Theory ,APT),在他的《资本资产定价—套利定价理论》一文中指产,任何资产的价格可以表示为一些“共同因素”的线性组合,即资本市场中某种资产的价格可以利用资本市场以外的台他因素所确定。APT正在逐步代替CAPM。这三大理论构成了现代资产组合理论的主要内容。本文拟选择马科维茨模型在资产池组建中的应用做一个简单的评述。
二、马克威茨均值——方差模型
马克威茨均值——方差模型是从单个投资者来考虑问题, 试图确定在投资者个人效用最大化的情况下资产组合的构成, 是一种局部均衡分析。个人效用最大化的标准是: 在风险一定的情况下实现收益的最大化, 在收益一定的情况下实现风险的最小化。
马克威茨的均值——方差模型的基本假设是:
1.投资者是风险的规避者,在承担风险的同时要求合理的风险补偿,并且在进行资产选择时总是要求给定风险水平下的收益最大或收益一定情况下的风险最小化。
2.投资者以期望收益率(亦称收益率均值)来衡量未来实际收益率的总体水平,以收益率的方差(或标准差)来衡量收益率的不确定性(风险),因而投资者在决策中只关心投资的期望收益率和方差。
3.投资者仅进行单期投资决策,所有投资者的投资期限都是相同的,而且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只受当期因素的影响。
4.市场为完全有效市场,市场上所有的投资者对无风险资产和各种风险资产的收益率的预期以及其相关系数都是已知的,并且市场上所有的投资者都按这些已知的数据进行决策。这就是齐性预期假设(Homogeneous expectation)。
根据以上假设, 在坐标系r-σ中每一点可以表示出每单个证券和合法投资组合的风险和收益, 这些点构成一个可行集(The feasible set) ,其基本形状如下图CAB 所示。
在该图上, AB 称为有效前沿(efficient frontier) , 因为在该曲线上满足同风险下收益最大和同收益下风险最小这一标准。从主观方面, 每一个投资者对风险和收益都有一个偏好, 可以用无差异曲线来表示。投资者的无差异曲线与有效前沿的切点即为最优投资组合。其数学模型为, 假设有n 种不同资产, 其构成有效投资组合的预期收益率为r,则最优组合即为:
其中,ωi为第i中资产在投资组合中所占比例;σij表示组合中两种资产的相关系数。通过有效边界模型,马科维茨证明了:通过多样化的资产组合,可降低投资风险并得到更为稳定的收益。
马克威茨的资产组合理论对证券投资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实践意义,其主要贡献是通过建立一套运用数理统计的工具来解决如何选择最佳资产组合的问题, 为资产组合理论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马科维茨模型在资产池组建中运用的局限性
不良资产证券化,顾名思义,进入资产池的资产大多数为不良信贷资产。与一般可被证券化资产相比,不良资产有一个显著的不同,即这类资产面临的风险主要是信用风险。与资产组合原理适用的市场风险相比,信用风险具有如下的特点。
1.信用风险的概率分布不同于市场风险的概率分布。在现代资产组合理论中,我们一般假定资产的风险分布为正态分布,信用风险则不同。在实际的金融市场运行中,人们通过考察大量样本债券的历史违约概率,发现资产价值的分布不完全服从正态分布。它的概率分布是不对称的,具有向左侧倾斜和肥尾的特征,即:实际违约概率要大于理论违约概率,也就是说资产变现收入服从正态分布的假设将导致债券的违约风险被低估。出现这种状况的原因在于信用资产的收益是固定的和有上限的,而它的损失则是变化的和没有下限的(可能损失全部资产)。在信用资产组合的损失区域,会出现概率密度大大高于正态分布曲线的密度现象,这就是有名的“肥尾”现象。如图2所示。
2.道德风险在信用风险的形成中起重大作用。与市场风险不同,在贷款等信用交易中,交易双方对信息的掌握是不对称的。一般而言,借款人掌握更多的交易信息而处于有利地位,贷款人则由于掌握的信息较少而处于不利地位,这就会产生道德风险的问题。道德风险是形成信用风险的重要原因。而对市场风险而言,除非内幕消息的存在,交易双方所拥有的信息是对等的,信息不对称的程度比信用风险要低得多,因此道德风险在市场风险中的作用不如信用风险那样突出。
3.信用风险的承担者对风险状况及其变化的了解更为困难。信用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导致道德风险的同时,也使得信用风险的承担者——贷款人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的变化不如市场价格那样容易观察,从而对自己所承担的信用风险了解不够准确及时。信用风险的承担者——贷款人主要通过自己所了解掌握的信息以及信用评级机构公布的信息来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及其变化进行了解。通过这两者了解的信息一般极为有限,而且滞后性强。这就导致计算多个企业间的信用风险的相关系数极为困难。
4.信用风险具有明显的非系统风险的特征。信用风险的非系统性风险的特征非常明显。虽然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也会受到经济危机等系统性因素的影响,然而决定借款人是否违约的关键因素仍是与借款人相联系的非系统性因素(营运状况、还款意愿等)。因此,多样化分散投资更适合于信用风险的管理。
5.信用风险的观察数据少,且较难获取。造成这一情况的主要原因在于贷款等信贷产品的流动性差,缺乏一个公开的二级交易市场。同时信贷资产一般不采用盯市原则,在贷款没有发生违约状况之前,通常假定资产的价值是不变的,这使得信贷资产的价格难以反映信用风险的变化。其次,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使得直接观察信用风险的变化较为困难。上述诸多因素使得信用风险的相关数据的获得极为困难,从而使得对信用风险的度量比市场风险难度大得多。
正是由于信用风险的上述特点使得现代资产组合理论在用于不良资产证券化资产池设计时碰到了种种困难,这些困难有:
(1)相关性的估计。资产组合理论用于股票市场上时,使用的是股票收益的相关性,而对于债务型资产来说,违约趋向的相关性是无法观察得到的。同时每种相关性的定义都有其特征与局限性。例如相关系数仅能反映两个随机变量之间的线性关系。如果两个变量之间存在着非线性关系,相关系数就不能反映出这种关系的特征。
(2)收益的分布。资产池设计中,资产组合理论要求单项资产的收益分布是对称的情况下,组合的收益——方差等式才能成立。而由上述的信用风险特点分析中我们可知信用风险的分布呈左倾肥尾的特征,不满足资产组合理论要求的资产收益分布对称的要求。
(3)资产收益和风险的不可观测性。由于大多数贷款是非交易性的,或者交易在场外进行,时间间隔也非常不规则,造成这类金融资产缺乏历史价格和交易量方面的数据,因此,难以使用历史的时间序列数据来计算资产池资产组合的期望收益率和标准差。
由此可见,标准的现代资产组合模型并不能简单地直接运用于这类资产的组合中,也就不能直接用于这类资产证券化资产池的设计中,必须与其他的信用风险管理模型相结合,以实现最优资产组合,从而设计出符合证券化要求的资产池来。
现代资产组合理论为不良资产证券化资产池设计提供了一个极为有用的框架。资产组合理论表明,组合中各贷款的之间相关系数越低,则越有可能通过贷款组合的改进,降低整个贷款组合的风险。但是,由于贷款与一般资产的风险差异,使得资产组合理论在贷款组合中的运用受到了限制。一个可能的解决方法是将信用风险管理模型同资产组合理论结合起来,以图克服因贷款的风险特性而带来的困难。
由于现代信用风险管理模型主要分为以VAR为基础的Credit Metrics等模型和以预期违约率(EDF)为基础的KMV模型两大类,所以资产组合理论与信用风险管理模型的结合,也可分两大类:一类寻求证券组合的全部收益与风险的交替模型(KMV资产组合管理模型);一类为主要集中于风险维度的模型和贷款组合的VAR。由于KMV资产组合管理模型既度量了风险又度量了收益,可适用于不良资产证券化资产池的设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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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陈爱军 邢爱芳.不良资产证券化设计初探[J].现代管理科学,2002(8):21~22
4.资产证券化的创新意 篇四
资产证券化的创新意
作为新的信用体制,资产证券化对传统信用体制主要有三个方面突破:第一,打通了传统的中介信用和市场信用之间的通道;第二,汇集中介信用的资产组合优势与市场信用的投资者组合优势为一体,实现了资源和风险的最优化配置;第三,是对传统信用基础的革命,完成了整体信用基础向资产信用基础的彻底转化。
The most distinct feature of asset securitization as a new credit institutional arrangement is cristolized(?)in the following three breakthroughs: first, asset securitization bridges the gap between the intermediated credit and market credit;secondly, it integrates the advantages of the asset portfolio associated with the intermediated credit and those of the investor portfolio of the market credit and therefore realizes the best financial resource and risk allocations;thirdly, it revolutionizes the traditional credit transaction basis, making it possible to transact exclusively based on the asset creditworthiness instead of the creditworthiness of the whole business.
5.资产证券化中的信托 篇五
摘要:在金融危机、央行降息而使国内银行业利差减少、且放贷标准比较严的情况下,资产融资作为企业融资的一种重要手段,由于融资渠道宽,融资成本低而受到青睐。资产证券化作为其发展起来的高级形式,市场潜力非常广阔。而作为富民利器的信托机构由于信托财产独立性和信托合同契约主体自治衍生出的其独特的“破产隔离职能”和“信用增级职能”。使其成为肩负起资产证券化任务的首选。
关键词:资产融资;资产证券化;破产隔离;信用增级;信托;不良贷款
一、制度可行性
信托,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破产隔离。以资产未来现金流作为偿付基础的资产融资的风险是不可控制也是难以计量的,为了达到资产证券化的目的,原始权益人将其拥有的资产合法有效地转移到特定机构,形成资产池,使得已转移的资产与原始权益人的其他资产合法有效隔离开来,达到“破产隔离”的目的。
信托特殊的交易结构赋予信托财产独立性形成的破产隔离职能,信托财产所有权、处置权、收益权相分离的优越特性。从而满足资产证券化的要求。
(1)信托财产与受托人、委托人财产隔离。
(2)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自信托生效日期享有信托受益权。
(3)禁止强制执行,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独立区别,因此不能作为受托人债务担保,受托人固有财产和其他信托财产的债权人,对于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
(4)禁止抵消。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消;管理运用、处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信用增级。信用增级包括外部增级和内部增级。所谓外部增级即通过第三方担保的形式增强标的资产的信用级别。而内部增级是指超额抵押、资产支持证券分层结构等方式。通过现金流分层,将发行证券分为不同级别,优先级证券得到优先偿付,从而将优先级证券的风险转移给次级证券所有人;将不同现金回收期、不同质量、信用等级的资产打包成资产包,分散和提高整体信用。
笔者认为,在现有金融体制下,内部增级比外部增级更加高效、安全。2008年美国金融危机产生的原因,很大一部分就是由于银行的联动性、杠杆效应,使得通过外部增级建立起来的信用体系易形成“多米诺骨牌效应”。资金链上任何一方产生信用危机,势必对整个银行体系产生排山倒海的冲击力。尤其是在中国,缺乏专门的独立信用的增强机构,而此类融资往往难以获得银行和保险信用。而内部信用增级,则通过建立防火墙,赋予信用高效好用的同时易于监控。
信托的基础是良心和信用。受托人在信托存续期间谨从忠诚、勤勉义务,为实现特定目的、受益人的利益而工作。而由于信托合同契约主体自治,因而根据信托合同当事人意愿,可以签订出一种有别于法定的债权人和股东对破产财产的受偿顺序,通过优先偿付,来保障新投资者的利益。
二、法律可能性
2005年出台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通过设立特定目的的信托,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转让信贷资产,由受托机构负责管理信托财产,以信托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流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结构性融资活动,适用该办法。
三、实际运用
银行不良资产信托化处置(non-performing loan&trust)
所谓信托处理银行不良贷款,就是信托在解决银行业不良贷款问题上对资产证券化的具体运用。其操作模式过程包括: 银行对筛选出来的不良资产进行打包组合,构成一个资产池。将资产池信托给信托公司,银行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信托公司,而自己则作为受益人。信托公司负责把银行的优先受益权转让给社会投资者,从而银行达到提前收回资金的目的。信托公司对转移的债权进行重组。重组过程可以自营也可以转委托给专业的第三方如另外一个银行来负责不良资产的处置,处置产生的收益交由信托公司,到期分给受益人。
其中核心点就是:首先,在选择构成资产包的不良贷款时,必须考虑那些有可预见的、稳定的现金流收入的不良贷款,这是信托模式处置能否成功不良贷款的关键;其次,由于不良资产的定价决定了各方承担风险及未来收益的可能情况,因此,必须委托顶尖评级机构对资产包进行评级、定价,依次为基准发行证券产品;最后,要充分利用信托过程中内部信用增级,分离优先级收益权与次级收益权,从而吸引投资者,实现成功融资。
6.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会计确认论文 篇六
除此之外,本文认为信息披露也对资产证券化的会计确认十分重要。
(一)风险与报酬分析法
7.银行资产证券化风险分析 篇七
一、初探商业银行AMBS风险特征
(一)放大传导性
一般整个AMBS过程中不仅包含了商业银行以及投资者,还包含了信用机构以及发起人等等利益相关者。AMBS具有较强的复杂性,任何AMBS环节一旦出现不良影响则均会波及该环节主体以及各个程序。加之证券所具备的衍生以及流动功能,因此也就促使了商业银行AMBS过程能够对风险带来放大传导影响。以往美国之所以出现次贷危机正是由于AMBS对次级贷款较低质量形成的不良影响进行了放大传导进而波及全球经济。
(二)不对称信息性
现今商业银行AMBS流程主要是集中在发起人向商业银行出售证券化的相关资产,在此基础上商业银行汇集资产形成资产池并以此为支撑进而在金融市场进行证券融资的发行。而上述AMBS流程中融资证券与资产两者之间被分隔,也就是说投资者进行有价证券的实际购买时没有对资产信息予以充分了解。对于基础资产实际质量状况也并没有掌握较为可靠以及准确的信息来源依据[1]。从以往美国出现的次贷危机源头次级贷款来讲,仅仅就其质量可以归属为垃圾债券,投资者如果提前对该种状况予以了解也并不会购买,而正是由于融资证券与资产两者之间的分隔,进而造成了不对称信息的出现,因而投资者对于资产质量仅仅是依据中介机构来判断以及评估,由此出现的证券风险自然较大。
二、探析商业银行AMBS风险管理
(一)严格管理资产池
现今商业银行进行AMBS风险管理首先是集中在资产池的严格管理方面。具体来讲质量较低证券化相关资产往往会加大商业银行潜在风险,而就当前我国证券市场而言资产质量并不理想。因此商业银行在推进AMBS时候则需要对资产池予以较大关注并对资产池予以严格管理。必须要坚持审慎工作原则严格依据AMBS要求进行证券化相关资产的良好选择,如可以呆滞贷款以及汽车方面的消费贷款和相应房地产方面的抵押贷款等作为主要经营对象,但是前提是这些贷款均具有较为明确的债务以及债权关系。此外还需要对确定的证券化相关资产予以科学组合,并严格依据交易主体提出的具体要求以及主体实际资产质量、规模等予以有效分类并科学组合。进而在严格管理资产池的同时将资产质量予以最大化提高。
(二)构建信用保障制度
现今针对银行AMBS方面还缺乏运作规范以及较高水平的信用保障制度,而该种状况也对现今商业银行安全有效实施AMBS带来了阻碍。因此构建商业银行AMBS方面信用保障制度就显得至关重要,而构建AMBS信用保障制度则需要从评级机构入手,针对现有的相关评级机构如税务所以及会计事务所等等,政府需要对其予以统一的管理以及严格规范,强化评级机构实际工作质量[2]。此外还需要在原有评级机构基础上构建新型评级机构,政府需要引进国际先进评级机构经验并在此基础上设立针对商业银行的专门性评级机构,并严格提高新型评级机构相关服务质量。除了上述内容,信用评级还需要进一步健全,尤其是需要对信息披露予以不断强化同时对不对称信息予以严格管理。进而通过现有相关评级机构的优化以及新型评级机构的构建等等完善信用保障制度。
(三)创新证券保障体系
商业银行进行AMBS风险管理除了需要严格管理资产池以及构建信用保障制度之外,还需要创新证券保障体系。具体来讲,现今欧洲等发达国家在AMBS方面具有较长的发展历史,同时AMBS也具有较为广泛的应用范围。而我国也需要向欧洲国家不断学习。针对证券保障体系的实际创新可以从两方面着手,其一是对产品予以良好创新,商业银行需要将传统思维予以打破同时扩大证券化相关资产的实际范围并对产品种类予以不断丰富,对基础资产予以良好的风险防范以及风险管理。其二是对服务体系予以良好的创新。商业银行可以在AMBS过程中的各个环节程序服务上予以创新,如对资产回购程序服务进行优化创新或者是对信誉较高客户提供相应的优先权以及回避工具[3],进而通过上述方法真正将证券保障体系予以有效创新,最终起到优化商业银行AMBS风险管理的作用。
三、结束语
综上分析可知,商业银行AMBS从其本质可以说是具有较强综合性融资业务,而随着我国现今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商业银行AMBS对于经济的影响意义也在不断提高。要想良好发挥AMBS应用价值,商业银行就需要对AMBS风险特征予以充分掌握同时对AMBS予以良好的风险管理。进而才能真正的促进商业银行自身开展AMBS的有效性以及顺利性。
摘要:纵所周知华尔街出现的金融风暴之所以能够蔓延全球,资产证券化(又被称为AMBS)起着一定内部推动作用。由此AMBS开始成为国内外企业以及学者关注的焦点。而现今对于AMBS研究则集中在其内在风险以及完善的风险管理方面。本文基于此就商业银行AMBS风险予以研究,从商业银行AMBS风险特征进行着手分析,之后研究商业银行AMBS风险管理。以期为后续关于AMBS以及商业银行方面的研究提供理论上的参考依据,更为商业银行的良好发展献出一份微薄之力。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风险管理,商业银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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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陶涛.基于层次分析法的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风险控制分析[J].统计与决策,2013
8.资产证券化重启闻声 篇八
《财经国家周刊》近日从监管部门获悉,有关部门已就重启资产证券化的相关问题征求意见,新的试点工作悄然展开。
一位商业银行高管告诉本刊记者,此前央行在银行业开展了小范围内的座谈,探讨资产证券化重启的内容以及银行范围。
近期,受银行改善自身资本充足状况和增加流动性压力,业界对资产证券化扩容重启的呼声再起。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认为,中国银行业资产负债期限错配,从长期看面临流动性风险,资产证券化是利率市场化趋势下商业银行发展的内在需要。
央行副行长刘士余不久前则公开表示,在资本充足率及相关监管之下,未来几年商业银行需补充资本。为减轻其对股市的压力应发展资产证券化,把银行的风险加权资产由表内提到表外。
二次试点探路
资产证券化作为一项金融创新源起于美国,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预期能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通过重新组合转变为可在资本市场上转让和流动的证券,进而提高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的融资活动。而信贷资产证券化是资产证券化的开始和主体,最初为了解决“短存长贷”的矛盾而创造。
20世纪90年代,我国开始引入资产证券化的理念,并根据现实情况逐步研究其在实际工作中的应用。
2005年3月,经国务院批准,银行业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正式启动,建行与国开行成为首批试点机构,试点额度不超过150亿元人民币。2005年也被称为我国银行业资产证券化元年。
此次试点中,基本确立了以信贷资产为融资基础、由信托公司组建信托型SPV(特殊目的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并进行流通的证券化框架。
2005年12月,建设银行与国家开发银行分别发行了建元一期(MBS)和开元一期(ABS)资产支持证券,实际发行额分别为30亿元和41.7亿元。
试点初期有关制度一片空白,监管层在这一阶段相继推出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等若干政策,逐渐建立起了资产证券化的基本制度。
中国农业银行董事沈炳熙曾在其资产证券化专著中对第一阶段试点给出了形象的评价:这一阶段的试点,是在一片平地上建设了一幢房子,尽管这房子还不算高、不算太漂亮,但它毕竟是一座全新的房子。
到2007年4月,国务院批准资产证券化扩大试点,即第二论试点启动。此次试点机构数量增加到6~8家,其中包括浦发银行、浙商银行、兴业银行、工商银行以及上海通用汽车金融公司等银行和机构。
在这批试点中,浙商银行成功发行了额度为6.96亿元的“浙元一期”小企业信贷证券化产品,基础资产池全部由该行发放的中小企业贷款构成,并以房地产为抵押物;浦发银行则首家采用主承销制发行了额度为43.8亿元的资产支持证券;另外,颇引人关注的是,建行发行了首只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金额为27.65亿元。
在第二次试点中,资产证券化也第一次遭遇了发行失败。2007年6月国开行第三单ABS发行,由于对市场情况估计不足以及缺少发行经验,A档产品未能达到招标数量而遭遇失败。
按原计划,在第二批试点结束后,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成为一项常态的金融业务在相关金融机构中全面展开。
但在第二次试点临近结束之时,席卷全球的“次贷危机”不期而至,被认为“罪魁祸首”的资产证券化在中国也暂停了试点的步伐。
重启楼梯响
民生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滕泰认为,前面两次试点额度比较小,试点范围也比较窄,可以说中国的资产证券化还处于初级阶段。
尽管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受金融危机影响裹足不前,但业内对资产证券化的呼声时而出现,时隔三年这种呼声愈发强烈。
不久前,央行金融市场司副司长吴显亭对外表示,国务院已批准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扩大试点,央行正会同相关部门积极研究进一步扩大中小企业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实施方案。
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表示,此轮资产证券化试点重启的最直接因素有两个:一是经过前两轮信贷高速增长,银行资产与负债期限严重不匹配,存在潜在风险;二是银行面临存贷比、资本充足率等监管指标的压力,需要扩大融资渠道。
根据2011年银行三季报数据,16家上市银行中,中国银行、兴业银行、民生银行的存贷比均已越过75%的监管红线,分别为78.39%、75.65%以及75.54%。此外,中信银行、招商银行的存贷比距监管红线也一步之遥,总体存贷比压力较大。
未来将实施的银监会资本监管新规同样给银行带来不小压力。2011年5月,银监会发布《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指导意见》,新标准要求正常条件下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和核心资本充足率分别不低于11.5%、10%,非系统重要性银行分别不低于10.5%、8.5%,日均存贷比不得高于75%。
在流动性与监管压力下,银行融资冲动明显。据不完全统计,2011年上市银行已完成和待完成的融资规模已达到4690.59亿元。同时,商业银行次级债发行迎来高潮,2011年以来全国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债达到3300亿元。
按照银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银行若要改善资本充足状况有两种途径,一是通过增加资本来提高资本充足率,如发行股票、可转换债券等;二是通过降低风险资产的规模,如出售一部分贷款,或将高风险权重的资产转换成低风险权重的资产,而资产证券化属于后者。
在此背景下,第三轮资产证券化已初闻“楼梯响”,试点工作正缓缓重启。有消息称,此次试点额度为500亿元人民币,并确定此次试点的品种将以中小企业信贷资产证券化为主。
某商业银行高管告诉《财经国家周刊》记者,“央行和银监会正在讨论此事,并已与有关银行进行了座谈,内容包括尝试水利贷款、消费贷款的证券化可能,机构上可能会扩大到城商行,或者未参加试点的国有银行,但具体试点份额和时间未定。”
严控风险
尽管业内对于重启资产证券化的声音日益高涨,但国内对资产证券化的认知仍存很大分歧,试点银行在试点过程中遭遇的困难和矛盾让其难以轻言成功。
一位曾参与过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的股份制银行高管向记者坦言,虽然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其积极意义,但在试点过程中遭遇的困难很多。
据这位高管回忆,当时该行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遭遇到了抵押权变更困难、运作成本较高、证券化产品缺乏流动性等问题。特别是抵押权变更问题,“我们基本是靠人海战术完成的,成本巨大,做完之后,所有分行都说,再也不干这个事情了。”
除此之外,投资者也是一个难题。“市场投资者对这个产品根本就不了解,甚至有些交易伙伴把ABS都叫成了ABC,我们必须挨个解释,给有兴趣的人讲解,本来是个公开产品,最后变成了一个‘私募产品’,最终购买的基本都是银行。”这位高管坦言。
数据显示,在两轮试点中,商业银行占投资比重高达85.49%,而证券基金、证券公司、信用社和其他机构分别占比为2.5%、0.38%、9.78%和1.85%。
显而易见,“银行俱乐部”现象不利于银行信用风险的分散,也难以达到降低商业银行资本压力的目标。即使有企业购买,多半也缺乏对资产证券化产品技术和风险的识别,最后还是基于对试点银行的信任。
另外一个现象是,“国内的银行,只希望把不良资产拿出去,这反映出一种道德风险。”一位不愿具名的专家指出。
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郭田勇指出,有些资产本身生息比较好,银行不一定有证券化的积极性。有问题的资产,比如说房地产和地方融资平台风险比较大的贷款,有证券化需求,但市场投资者不一定买账。
有专家认为,可以通过设定杠杆率的方式对银行形成一定的内在约束,并使银行适当留存资产支持证券,从而解决道德风险。
“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控制风险是第一位的,要吸取美国次贷危机的教训,试点阶段尽可能把问题设想全面一些,多积累一些经验教训,为以后的资产证券化提供有益借鉴。”中国人民大学财经金融学院副院长赵锡军指出。
同时他强调,应该考虑资产证券化在中国如何发展才合适,金融业的发展最终要为实体经济服务,而不是为自己服务,这是最根本、最核心的。
9.浅析我国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 篇九
[4]陈兵兵。我国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发展分析[J].黑龙江对外经贸,2007,(04)
[5]潘彩虹。我国资产证券化瓶颈问题及解决对策[J].证券时报,,(03)
[6]刘志强。信贷资产证券化在我国试点的动因及影响分析[J].商场现代化, 2006, (05)
10.供热收费权资产证券化会计处理 篇十
XX公司二期供热热费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会计处理意见
委托单位:XX省XX公司热电有限公司
受托单位:啊啊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目 录
XX二期供热热费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会计处理意见书
前 言.....................................................................1
一、原始权益人会计处理.......................................................2
(一)XX公司二期向计划管理人出售基础资产的相关会计处理
(二)XX公司二期认购次级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关会计处理
(三)XX公司二期在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存续期间的相关会计处理
(四)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相关的现金在现金流量表的反映
二、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会计处理...............................................2
三、专项计划的分配顺序及相关会计处理.........................................2
四、本方案相关会计处理的理由.................................................3
五、其它事项说明.............................................................4
前 言
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证资管”)拟实施的XX公司二期供热热费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制定。
为规范专项计划中原始权益人兼资产服务机构X省XX公司热电有限公司及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计划管理人等相关专项计划参与方的会计处理,我们依据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会计法规的规定,以及X省XX公司热电有限公司与计划管理人——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署的《XX公司二期供热热费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基础资产买卖协议》、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XX公司二期供热热费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标准条款》(以下简称“《标准条款》”)、《XX公司二期供热热费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认购协议》、《XX公司二期供热热费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服务协议》、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设立XX公司二期供热热费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之法律意见书》,根据X省XX公司热电有限公司融资业务的特点,提出以下方案。
需特别说明的是根据XX公司二期供热热费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上相关的协议、法律意见书等,XX公司二期供热热费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能够实现表内融资。
一、原始权益人会计处理
(一)XX公司热电有限公司向计划管理人出售基础资产的相关会计处理
XX公司热电有限公司作为原始权益人向计划管理人出售基础资产的会计处理,我们建议公司作如下会计处理:
1、专项计划设立日:
根据《基础资产买卖协议》及有关差额支付承诺的相关规定,XX公司热电承诺对专项计划分配资金不足以支付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各期应付预期收益和未偿本金余额的差额部分承担补足义务,由此,可以认定该工业热费债权虽已出售,但企业保留了该应收工业热费债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专项计划设立日,不应当终止确认该应收工业热费债权。
2、XX公司热电有限公司收到专项计划收购基础资产的资金时:
应将:此会计处理将实际收到的资金与应收工业热费款(不含作为次级资产支持证券的基础资产)之间的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处理,按实际利率法在受益期内摊销。未确认融资费用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备抵科目。
3、支付的与实施该计划相关的其他费用,由于该费用发生数额较小,可一次性计入公司当期损益。
(二)XX公司热电有限公司认购次级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关会计处理
XX公司热电作为基础资产的卖方,同时也认购该计划的次级资产支持证券,由于次级资产支持证券也参与收益分配,因此,我们将认购次级资产支持证券作为独立业务进行处理,XX公司热电支付现金并收到计划管理人出具的相关资产支持证券,由于次级证券不能在期中转让,应确认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核算。
(三)XX公司热电在专项计划存续期间的相关会计处理
1、出售的应收工业热费债权对应的收款期,应确认相关的热费收入及应收工业热费债权,收入确认的时点应根据工业热费规定的收款期确认。
2、每一个回收款转付日前,资产服务机构应根据《服务协议》的相关约定将扣除执行费用后的前一个回收款转付期间的所有回收款转入专项计划账户,并对应结转应分摊的未确认融资费用。
3、XX公司热电有限公司作为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服务商,收到服务费时应确认相关的服务收入。
XX二期供热热费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会计处理意见书
(四)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相关的现金在现金流量表的反映
1、出售基础资产收到的银行存款在现金流量表“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中的“取得借款所收到的现金”反映,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单独披露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收到的现金。
2、XX公司热电认购该计划的次级资产支持证券,在现金流量表“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中的“投资所支付的现金”反映。
3、XX公司热电作为计划服务机构收到的工业用户支付的热费收入,XX公司热电及时支付给计划专用账户,将收到的热费收入在现金流量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反映,支付的计划款在现金流量表“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反映。
二、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投资行为的会计处理
根据《认购协议》规定,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购买资产支持证券后,应将该资产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核算。
三、专项计划的分配顺序及相关会计处理
根据《标准条款》的规定,正常情况下,专项计划按照如下顺序进行分配:
(1)专项计划涉及的应纳税负(如有);参与专项计划各方应按财税[2006]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自行履行纳税义务。
(2)财务顾问的财务顾问费、托管人的托管费、监管银行的监管费、评级机构的跟踪评级费和杂项费等专项计划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3)当期应分配的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及预期收益,应当冲减长期应付款余额;(4)将不超过剩余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未偿本金和截至相应的预期到日期时预期收益之和20%的部分作为留存收益(如有),应当提取相应的专项储备金,留存于专项计划账户;
四、本方案相关会计处理的理由
1、《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以下简称金融资产转移准则)规范了金融资产转移的确认和计量。
(1)按照《资产买卖协议》及财政部财会[2006]3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的相关规定,如果根据与购买方之间的协议约定,在所出售金融资产的现金流量
无法收回时,购买方能够向企业进行追偿,企业也应承担任何未来损失,此时,可以认定企业保留了该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不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2)XX公司热电收到出售基础资产收到的现金,该资金应作为负债“长期应付款”处理。会计科目“长期应付款”XX公司二期供热热费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收到的对价及承担的利息,反映出售的应收工业热费债权,表示该应收工业热费债权的未来收益权已经转让,明细科目“未确认融资费用”,是出售的应收工业热费债权与收到的对价之间的差额,该差额属于融资费用,在未来的收益权对应的期间摊销分配。
2、XX公司热电在未来收益权对应的期间确认营业收入。理由如下:
(1)营业收入反映的是企业的业务规模。虽然XX公司热电已经将基础资产出售给计划管理人但风险和报酬没有彻底转移,所以资产的收益权对应的收入应在利润表中反映。
(2)营业收入的确认应与营业成本配比确认。出售的未来收益权虽然一次性收到了现金,但是对应的营业成本并没有支付,因此,按照配比原则,XX公司热电应在对应的未来期间内分别确认收入。
3、现金流量表仅反映XX公司热电作为计划服务机构收到与支付计划款的差额。XX公司热电作为《资产买卖协议》的卖方已经将未来的收益权转让,在收到热费后会及时将该款项付给计划专用账户,因此,仅以差额反映专项计划相关的现金流量情况,使XX公司热电的现金流量表更加稳健。
五、其它事项说明
1、对于上述XX公司热电有限公司拟实施的XX公司二期供热收费收益权热费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会计处理意见,我们是比照财政部财会[2006]3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提出的。
2、对于在企业会计准则以及相关法规规定中未明确规定的,我们以会计的基本原则为指导进行设计,我们认为,我们的处理建议符合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
3、作为本次XX公司热电有限公司拟实施的XX公司二期供热热费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聘请的会计师,我们将持续关注并跟踪国家以后出台具体的会计处理规定,我们将要求公司及时进行相应的调整。
XX二期供热热费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会计处理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
啊啊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北京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特殊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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